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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申请书(合集7篇)

时间:2022-04-05 15:14:07
方案申请书

方案申请书第1篇

一、活动时间:

二、活动地点:

三、参加人员:全体支部成员

四、活动内容

1、重温入党申请书

2、逐一发言查找自身不足

3、有支部书记    同志领誓,重温入党誓词

五、相关要求

1、每名党员要对照入党申请书、《觉章》查找不足,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2、全体党员参加佩戴党员徽章。

3、支部全体党员要逐一宣读第一份入觉申请书

方案申请书第2篇

一、活动时间:

二、活动地点:

三、参加人员:全体支部成员

四、活动内容

1、重温入党申请书

2、逐一发言查找自身不足

3、有支部书记    同志领誓,重温入党誓词

五、相关要求

1、每名党员要对照入党申请书、《觉章》查找不足,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2、全体党员参加佩戴党员徽章。

3、支部全体党员要逐一宣读第一份入觉申请书

方案申请书第3篇

一、活动时间:

二、活动地点:

三、参加人员:全体支部成员

四、活动内容

1、重温入党申请书

2、逐一发言查找自身不足

3、有支部书记    同志领誓,重温入党誓词

五、相关要求

1、每名党员要对照入党申请书、《觉章》查找不足,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2、全体党员参加佩戴党员徽章。

3、支部全体党员要逐一宣读第一份入觉申请书

方案申请书第4篇

第一条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办理。

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条 法制办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专设行政复议案件收结案登记本,并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登记本应记明案件编号、收件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案件承办人、办理结果、结案日期等事项。

第三条 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法制办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需要委托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未依法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法制办认为有迹象表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法制办具体接待人员当场做好笔录,笔录应当记录如下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和主要的事实、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所做的笔录,应当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字。

接待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接到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由法制办主任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 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材料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符合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权限;

(七)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拟受理的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主任审核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五日内拟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法制办主任签发。

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由法制办主任报告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

第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

案件承办人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并附送达回证,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交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同时附送复印件(应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案件审理终结时,原件退回被申请人,复印件由法制办留存。

被申请人不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交答复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将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经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复议申请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需请示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法制办请示。行政复议中止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法定审查、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在调查、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法制办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第三人不参加复议的,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四条 在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其作为第三人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可以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法制办案件承办人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回避,由法制办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签。

重大、复杂、疑难的停止执行案件,经法制办主任审查,送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

案件承办人将《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笔录,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撤回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办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依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法制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制办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组织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法制办可以对案件调解结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可以组织案件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或者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情况,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

(二)法制办认为组织案件调查会有利于调查、了解案件主要事实;

(三)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

案件听证会由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组织,并负责记录。

第二十三条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中止或终止审理,以及需要延期审理的,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法制办主任审批。依法中止或终止复议程序和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或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作出赔偿决定;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法制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由法制办主任主持,法制办全体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处理意见和有关法律依据。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参加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除依法延期外,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拟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应制作《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拟稿,经法制办主任审核,送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批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法制办主任签发,统一加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文书应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法制办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定的期限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法制办;《行政复议意见书》未指定期限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法制办。

行政复议期间法制办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法制办可以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加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向人事、监察、效能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效能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效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法制办。

方案申请书第5篇

一、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发出受理通知书。

案件执行存在期限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执行,会被视放弃执行权利。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时应留下证据。

过去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由于申请执行人要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手里会有法院开具的收费收据,该收据可证明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为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负担,现在有的地院已不再预收申请执行费,改由被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中缴纳,这的确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执行申请条件的就收下,口头告知当事人已受理,不给申请执行人任何案件受理凭证。因为不预收申请执行费,所以也不会给申请执行人任何收据。

依据规定,申请执行期间自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法人为六个月,人为一年。如一当事人在其案件申请执行期满后提出,其曾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向某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案件已被受理。由于该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都不给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受理凭证,所以他手里自然也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受理凭证。当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执行的期限问题时,法院提出未收过该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材料。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该当事人是否已在法定期间提出过执行申请呢?

由于申请执行人手里没有任何申请执行案件被受理的证据,一但因为意外、不可抗力或者人为因素,致使案卷被丢失、灭失或被隐匿时,法院如果否认收到了申请执行书等材料,申请执行人将无法证明已申请执行且案件已被受理的事实。没有超过申请时效的,还好说,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但对于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申请执行人可能将面临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这对于标的巨大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将是惨重的。申请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权的丧失,无疑是法院受理案件却未给受理通知书所导致的,但他无法说得清。

方案申请书第6篇

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至少应该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专利申请的主题简洁、清楚,能够准确地概括出本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特点;(2)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能够清楚完整地阐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使得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施上述技术方案,并为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提供支持;(3)权利要求书能够清楚、简要、适当地勾勒出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并突出本申请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贡献。

对于审查员而言,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在于能够有效地节约审查程序,并且具有清晰地结案走向,并且审查结果符合申请人的预期;对于申请人而言,则在于能够快速获得专利权,且专利权具有良好地有效性和稳定性。为了同时达到节约审查资源和保障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将从以上三个要素出发,结合审查实践,探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专利审查过程的影响。

二、从专利申请的主题进行分析

专利申请的主题通常可以从发明名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说明书的技术领域等方面得以体现,主题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简短,一般都应该控制在20余字左右,在化学领域的特殊情况也不宜超过45字,尽管字数很少,但其必须清晰明了地反映出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以及本申请的重点研究方向。

(一)涉及专利申请的主题的案例

【案例1】: 201010285754.8

该案例的发明名称为“废气定向锁定下排放烟囱顶端帽罩回收废气转换系统环保装置核心技术”,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本发明专利创新·创造·发明的原理”,说明书的技术领域为“本国家发明专利《全球工业废气零排放(废气定向锁定下排放-烟囱“顶端帽罩”废气转换环保装置技术)》由来、理念、目的、意义的说明”。

很明显地,案例1的主题显得过于冗长,语句混乱含糊不清,其发明名称、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以及说明书的技术领域所记载的内容粗略一看相差甚远、毫无直接关联,并且采用了诸如“本国家专利”、“核心技术”、“原理”等一系列不简洁、无助于快速掌握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词汇。

审查员在通过仔细阅读说明书的内容后得知,本申请公开的其实就是一种将烟囱顶端的废气汇集到一起的帽罩装置,属于废气净化的技术领域,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从废气处理和帽罩两个关键信息出发,简短、清楚地概括出本申请的主题,如“一种用于烟囱顶端收集废气的帽罩装置”。

【案例2】: 200980104831.0

该案例的发明名称为“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包含香料芯和氨基塑料聚合物壳的微胶囊”,说明书的技术领域为“本发明涉及含有稳定的、水分散性的、带电的和高度织物-直接性的氨基塑料微胶囊的液体组合物”。

案例2的发明名称给出了一个范围过大的主题,仅仅通过“产品”并不能得到任何有助于理解本申请的信息,通过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和说明书的技术领域的描述可以知道,该产品指代的是一种微胶囊,且其技术特点是该微胶囊包含有氨基塑料。

在此基础上,建议申请人应该对发明名称进行修改,使其能够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说明书的技术领域所表达的主题保持一致。

综上,案例1和案例2的主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尤其是案例1对主题的描述将给专利审查员带来很大的困扰,审查员极有可能会针对上述主题的缺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这在无形中就延长了整个审查程序,既不利于申请人早日取得专利权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查资源的浪费。

(二)专利申请主题撰写质量与专利审查的关系

笔者认为,之所以强调专利申请的主题的撰写质量,是因为其与现有的专利审查流程是息息相关的。

一件专利申请在进入实审前,需要经历若干流程,其中包括分类员分类以确定其IPC分类号,而分类员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仔细阅读说明书;事实上,专利申请的主题对IPC分类号的确定有着很大影响,而该IPC分类号又直接决定了对本申请进行审查的审查员的专业技术背景。

试想,本属于技术领域A的专利申请由技术领域B的审查员进行审查,技术领域B的审查员对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质量以及审查员和申请人在专业技术知识上的交锋,很有可能就会偏离本申请的发明点,也很有可能延长整个审查过程,甚至会导致专利申请的前景变得不明朗。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审查员以及整个专利审查制度,都希望专利审查能够围绕专利申请是否存在实质问题即三性来展开。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应该能够简明扼要地传递出专利申请的主题。申请人或人在撰写专利申请主题时,应该紧紧围绕技术领域、发明点及主题类型等关键信息,采用简短明了的词汇或语句,清楚地表达出专利申请的主题,以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三、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进行分析

(一)法理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出: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了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说明书的要求,一是清楚、二是完整、三是能够实现,其中,“清楚”和“完整”都是为了达到“能够实现”的标准。但是,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仅仅体现在上述三个方面,它应该还承担着权利要求书的“蓄水池”的角色,即,说明书既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为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供证据,还能够为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性修改提供依据。

(二)说明书的“蓄水池”的功能

目前,一部分专利申请尤其是国内申请,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以及权利要求书三部分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在权利要求书不具备“三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书无法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获得帮助,这也就是说明书缺失了上述“蓄水池”的功能。

1、说明书中关于有益效果的记载对增强意见陈述书的说服力的作用

【案例3】: 200910231992.8

该案例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的文字记载一模一样,说明书中并无其他与技术方案相关的信息,如对比实验、有益效果。

审查员通过检索,利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尽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解释本申请中数值的取值能够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比现有技术更好地技术效果,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的支持,使得申请人关于有益效果的争辩不具有说服力。

在本案中,由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过于单一,尤其是缺乏对比实验数据和具体点值的实施例,审查员难以接受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有益效果。

从案例3的分析可知,如果技术方案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选择,并且该数值的选择与技术效果有着直接的联系,那么,申请人为了使得关于有益效果的意见陈述更具有说服力,则应该在说明书中记载有益效果的相关内容,并尽可能多地记载对比实验和具体实施例,用实验数据来增加意见陈述书的份量。

2、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点的记载对克服实质性缺陷的作用

【案例4】: 200980112801.4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在修改时将说明中记载的发明点“而且既不含钒化合物也不含沸石化合物”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且说明书中记载了足够的实施例来证明上述发明点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使得新的权利要求1完全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本申请最终授权。

从案例4的分析可知,本申请的发明点并未体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而是利用其上位概念试图获得一个更大地保护范围,但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发明点以及该发明点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并记载了实验数据作为有益效果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是有意将发明点隐藏于说明书中,还是无意为之,但值得肯定的是,申请人并非将说明书仅仅视为权利要求书的简单翻版,而是将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蓄水池”、“后备资源库”,申请人能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审查意见从说明书中选择后备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书中,以此克服实质性缺陷。PCT申请往往具有较高的撰写技巧,是值得国内申请人或人学习的。

四、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分析

(一)法理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 2011》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清楚。

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其权利要求书除了应当满足以上要求外,还需进一步更好地体现出权利要求书所承载的法律意义。专利权作为一种市场垄断权,其垄断范围主要是由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所决定的,保护范围越大,所获得垄断范围也就越大,但与之伴随的是专利权的稳定性越差,因此,权利要求书既不能仅仅追求不切实际的保护范围,也不应该局限于为了获得专利权而仅仅保护具体实施例,而是应该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获得一个适当地、既具有较好地稳定性又具有相对较宽的保护范围。

(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1、权利要求书中关于保护范围过小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案例5】: 201110039565.7

该案例请求保护一种在船上使用的脱硫系统,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详细记载了脱硫系统的所有必要和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几乎涵盖了脱硫系统中的所有细节,甚至包括管道、阀门、流量计等。

在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过程中,当脱硫系统的主要组成和结构不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往往不会过多地考虑上述不必要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影响,通常都会判定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细枝末节”并不会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增加筹码;另一方面,从独立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之小,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一般都会较高,然而申请人即使获得了上述保护范围的专利权,其市场垄断经营范围往往较小,也就是说,其他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通过简单地、非创造性地改进就可以突破独立权利要求1的限定。因此,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其保护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具体实施例,而应该在实施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地概括,权利要求书中不应记载一些不必要地、且会明显缩小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书中关于保护范围过大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案例6】 200910188103.4

该案例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环氧丙烷废气的净化方法,声称的发明点为“利用酸性洗涤液对环氧丙烷进行浓度均化”,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酸性洗涤液对环氧乙烷进行吸收,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声称达到的效果是“浓度均化”,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是“吸收”,但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浓度均化的具体操作,如气液比、洗涤液的成分、pH值等技术特征,而上述具体操作才极有可能是本申请真正的发明点和贡献点,因此,审查员推定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也能达到浓度均化的作用。故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

通过案例6的分析可知,申请人执意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试图获得一个远大于具体实施方式的保护范围,但显然地,过大的保护范围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审查员需要通过缩小保护范围来降低本申请的专利权的不稳定性,在申请人和审查员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审查员只能驳回申请。因此,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不应盲目地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并且坚持过大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通常都并不明朗,申请人应该基于本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权利要求中突出真正的发明点,获得一个适当地保护范围。

五、结语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案件的审查和结案走向是息息相关的,本文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主题、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对审查进程以及案件走向的影响。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在撰写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主题应该尽可能地采用简洁地词汇或语句来清楚地表达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主题类型、技术重点,同时,专利申请文件在撰写上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形式缺陷,以免延长审查程序;

说明书应充分发挥“蓄水池”功能,为了增强意见陈述中关于有益效果的说服力,说明书中应该详细记载某一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以及上述技术效果的有力证据,如对比实验、实验数据等内容;说明书的内容应该比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翔实得多、丰富得多;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应该基于在说明书支持的基础上,既要合理地概括保护范围,也要注重专利权的稳定性。

方案申请书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九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四章 期限与送达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目录,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执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八条 对于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项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略)

目录

一、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四、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五、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六、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