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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会计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7-24 07:39:20
纳税会计论文

纳税会计论文第1篇

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发行企业债券。债券可以等价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在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必须在发行期内进行摊销。溢价或折价摊销进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息费用或增加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所得里扣除,纳税人利息费用的多少直接影响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两种方法计算出来各年的摊销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债券溢(折)价摊销要对纳税人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产生影响。

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2.1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按债券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冲减利息费用的方法。

[例]大盛公司1994年1月1日发行债券100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溢价108030元发行,市场利率为8%。

2.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与名义利息比较,将其差额作为溢价摊销额[15]。其特点是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仍以上例为例,该公司债券溢价发行

债券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综合,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如果采用直线摊销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都为1606元,而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为1357.6元、1466.2元、1583.5元、1710.2元、1912.5元,前少后多。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如93年多出248元,94年多出139.8元。公司前期缴纳税收较多。因此,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愿意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

3结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是其中之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因而,最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税收筹划是否会成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在此动机下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基于对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研究,就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地合理避税的方案选择。

参考文献: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98.

[2]梅格斯.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76.

[3]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9.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3~24.

[5]ddLawrenceRevsine.DanielWCollins.W.BruckJohnsonkFinanciallReporting&Analysis[M].NewYorkMcgrawHill.2004,11~12.

纳税会计论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对于其他税种,企业会计必须在发生纳税业务或者行为时计算应交税金,在主管税务规定的下月固定时间缴纳。如果会计记录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税金,正确记录在会计账簿中,保证按时缴纳。因为我国税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会计论文第3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税收环境相应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不断地完善发展。韩丹通过对物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分析,提出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要点是:利用机构设置和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3]。梁红以IT行业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IT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一是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进行纳税筹划;二是利用有关设立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4]。刘东波以房地产开发行业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式是:利润转移法、收入调节法、扣除项目法、存货计价方法[5]。魏威以煤炭企业所得税为例,提出了煤炭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具体途径是:选择低税负最优方案;滞延纳税时间[6]。而且对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在收入和费用方面进行了实务解析。杨玉娟通过分析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现状,提出了完善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4种策略:一是提高物流企业相关人员的素质;二是遵守税收法律,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三是加强纳税筹划管理,保证企业的战略利益;四是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关注法律环境变化。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具体行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一些热门行业,如房地产、服务业等,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适当运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没有针对每个行业建立相应的纳税筹划体系。因此笔者基于会计政策选择,对制造业企业财务中经常接触到的项目做出纳税筹划分析,以期达到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运用

在纳税筹划中,常用到的会计政策选择包括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

2.1利用企业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同,应纳税额也就不同。首先,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存货成本的计量。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应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的成本比应用加权平均法计量存货的成本小,导致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高;反之,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应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的成本比应用加权平均法计量存货的成本大,导致应交企业所得税少。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其次,考虑企业是否在免税期。当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时,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应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的成本要小于应用其他方法计量存货的成本,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当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时,此时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加大当期的成本摊入,以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2.2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首先,折旧年限影响成本的计量。当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时,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前期提取的折旧较高,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相反,由于后期提取的折旧较少,后期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因而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而且由于存在货币时间价值,相对于采用年限平均法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的现值,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负担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的现值明显减少;相反,当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且利润为正时,企业应比较提高当期应税所得额带来的税收优惠收益与递延纳税收益,当税收优惠收益较高时,纳税人应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应尽量提高企业在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尽量延长折旧年限,在税收优惠期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其次,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进行记账。当通货膨胀率较高时,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大打折扣,此时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加快企业投资资金的回收速度,有利于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增加企业相对的投资效应。

2.3利用无形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会计准则将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都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做法,因此,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的纳税筹划空间。首先,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确认。作为当期费用,研究费用在当期利润中扣除,降低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开发费用作为资本化的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中,在当期和以后各期进行摊销。因此,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将研发无形资产产生的费用计入研究费用,在当期利润中进行扣除,使费用的抵税作用提早发生。其次,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企业应尽可能将购买无形资产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企业当期的期间费用,以获得费用抵税的时间价值;如果企业同时购入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费用的分摊,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2.4选择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纳税摊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方法主要有2种: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其实质是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价值转化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尽管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所占的比例不大,但是企业的费用水平和应纳税额等依然会受到不同摊销方法的影响。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尽量采用一次摊销法,达到延迟纳税时间的目的。

2.5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企业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会影响企业每个时期产生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销售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5种,一是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二是委托代销,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三是赊销和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四是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五是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时间,合理归属销售收入年度,确保平安收回销售收入的同时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6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损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因此企业可以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例如提高职工工资,以工资形式发放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当职工持内部职工股时,以发放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的形式代替发放股利;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总额;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等。

2.7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不同的分摊方式会影响企业的当期费用,因此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应选择有利的分摊方法进行费用的分摊,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费用。第二,采用预提方法将能够合理预计的费用和损失计入费用。第三,将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和损失的摊销期适当缩短,递延纳税的时间。第四,准确掌握限额列支的费用限额,充分列支在限额以内的费用。

3.8坏账准备计提的纳税筹划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主要有4种,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采用不同方法计算的当期应计提坏账准备额不同,使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也不相同,加大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在应收款项余额或赊销收入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企业根据应收款项的质量和预期坏账的多少,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或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可以灵活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坏账损失率,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结论

纳税会计论文第4篇

所谓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理论和方法。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认的经营成果;应税所得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所得。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目标、法律依据和核算规则上的不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也会产生差异。企业本期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还是按应税所得计算,对这个问题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简介

我国所得税的开征及立法较晚,1980年颁布了第一部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国有企业从1983年利改税之后开始缴纳所得税。长期以来我国会计与税法高度一致,企业所得税被视为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所得税会计没有产生的必要。1994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分离。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字[1994]第25号的形式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即将企业所得税视为一项费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新的会计准则定义了暂时性差异并要求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法,从而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二、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旧制度。《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规定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在具体运用时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如果企业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建议采用递延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

1、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由于应付税款法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使会计的独立性无法得以实现;不能体现权责发生制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的会计影响;不能反映所得税费用的真实性质,所以正逐渐被西方国家淘汰。但由于其处理方法简单易懂,会计人员易于理解和掌握,而且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不大,或时间性差异较少时,基本上反映了所得税的费用水平,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仍然采用此方法。

2、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付所得税加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在具体运用时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在税率不变时的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只有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两者才有明显的区别。

(1)递延法。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金额的会计方法。递延法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当期税率计算,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仍按原来发生时的税率循序转销纳税影响额。由于递延法不因以后税率的变动做出调整,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并不真正意味着未来可抵减或应补缴的税款,不能完全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因此英美等国家早已抛弃了这种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禁止采用。

(2)债务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债务法即损益表债务法,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出台前,它是我国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最高要求。其基本原理是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当期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计算时间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预期税率发生变动时,必须对已发生的递延税款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并要求按根据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调整递延税款余额。因此,递延税款余额表示未来应收或应付的所得税费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新准则

1、主要改进。《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采用了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当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税率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加以计算倒推出来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优势比较。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法有如下优势。第一,损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广泛。因此,损益表债务法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而且也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第二,损益表债务法“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从而更具现实意义。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进行处理和披露,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比较分析。从上述比较来看,我国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从定义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到定义为暂时性差异;对差异的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中选择,到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着以下几点原因:

1、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1996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IAS12),IAS12采用了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并规定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会计国际化已列入各国会计改革的议事日程。据2003年全球六大会计师事务所联名发表的一份题为“全球会计准则接轨——2002年全球调查”的报告显示,在59个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已经采用、有意采用或有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5%。欧盟已要求其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澳大利亚也要求自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西兰要求其所有上市公司自2007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也积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展准则的趋同化合作。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会计国际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2、减少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增强可比性。在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中任选一种,这样选择余地太大,使得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后,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统一规范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有利于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对比。

3、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需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与披露,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了所有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就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的兼并、重组等核算业务大量出现,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进行核算,能充分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缴纳过程,也能提供更多有利于决策的信息。

三、目前我国应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据有关部门截至2003年12月底对1287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进行的调查统计,这些公司中采用债务法的有22家,使用递延法的有10家,只披露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未披露是债务法还是递延法的有5家,其余的上市公司均采用应付税款法。可见,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尚未得到广泛应用,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率先实施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还有很大差距。同时,如何做到与新会计准则接轨、如何过渡、过渡时间到底需要多久等是我国企业面临并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我国应采取哪些措施以使企业能加快适应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呢?

首先,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新政策的精髓,在出台政策的同时,加发一些指导性的实施建议。并在上市公司实施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过程中给予有力督导,必然会加快企业的过渡和接轨速度。

纳税会计论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政策纳税筹划

1长期债券投资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发行企业债券。债券可以等价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在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必须在发行期内进行摊销。溢价或折价摊销进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息费用或增加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所得里扣除,纳税人利息费用的多少直接影响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两种方法计算出来各年的摊销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债券溢(折)价摊销要对纳税人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产生影响。

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2.1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按债券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冲减利息费用的方法。

[例]大盛公司1994年1月1日发行债券100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溢价108030元发行,市场利率为8%。

2.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与名义利息比较,将其差额作为溢价摊销额[15]。其特点是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仍以上例为例,该公司债券溢价发行

债券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综合,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如果采用直线摊销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都为1606元,而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为1357.6元、1466.2元、1583.5元、1710.2元、1912.5元,前少后多。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如93年多出248元,94年多出139.8元。公司前期缴纳税收较多。因此,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愿意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

3结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是其中之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因而,最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税收筹划是否会成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在此动机下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基于对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研究,就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地合理避税的方案选择。

参考文献: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98.

[2]梅格斯.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76.

[3]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9.

纳税会计论文第6篇

1.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前提

可以说,在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对其影响最为显著。从两者关系来看,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会计实务的复杂性,客观上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方案。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既包括企业初次发生某类经济业务的选择,同时也包括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企业所需更换的会计政策。总体来说,企业应当在充分学习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选择出最能够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会计政策,为企业顺利实现节税目的打下坚实的基础。

2.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完成纳税筹划的有力手段

在企业面临的众多纳税筹划方案中,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会计政策往往是达到纳税筹划目标最有效的途径。该渠道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小,所要求的技术条件、筹划成本都较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常不会对企业日常的经营运作模式产生影响,因此,利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重视。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都处在不断完善、统一的过程中,国际化程度也逐步提高,客观上促进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扩展。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企业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空间也将不断加大。

3.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都要受到税法制约

虽然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但是从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来看却又有很大不同。税法是为了保障国家能够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在公平税负、便利征管的基本原则下,对会计准则所涉及的规定进行约束。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让企业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以便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不论企业是进行纳税筹划还是会计政策选择,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不能违反税法规定,否则将违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甚至还会让企业遭受严厉处罚;同理,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也必须受到税法、会计准则的约束,如果出现同税法相违背的情况,则必须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的运用分析

1.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目前,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采用的主要方法。虽然从总额上来看,企业不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最后的数额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将会对各个会计期间内的折旧额度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应纳税额出现差异。通常来说,企业一般采用直线法来计提折旧,每一年所对应的折旧额度是一致的,因此企业各个期间的纳税所得额也相对固定。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即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等,则会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前期折旧数额大、后期折旧数额小的结果。此种状况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的前期利润就会降低,实质上形成了递延所得税税款,推迟了缴纳期限,也使企业获得了延期纳税的种种优势。然而,如果企业预判未来年度内所得税税率呈现上升的趋势,那么企业的纳税筹划时必须对折现率加以考虑,通过评估计算出增加的税负同递延税款之间各自收益的大小,从而优选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是企业可供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存货的发出和领用规定,自行进行选择,客观上为企业存货计价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选择空间和法律基础。企业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对期末存货机制、存货成本产生直接影响,继而体现在企业最终利润上。通常,企业应当将存货计价作为合理调节利润的工具,从这个角度选取对自身最有优势的方法。如果出现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企业应当尽可能考虑先进先出法。此法下,企业期末存货成本跟市场价格最为接近,价值比销售成本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实际税负下降。如果物价处在上下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有意识地保持各期利润和税负的平稳性,那么更倾向于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3.收益、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纳税会计论文第7篇

(一)与合同有关零星收益的差异税法规定:确认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缴税金。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二)计提合同预计损失的差异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税法规定: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材料用于非货币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会计学的概念,某一经济业务发生,首先无需考虑它是否属视同销售业务,而是先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处理未确认相关的收入,即有的视同享受业务会计处理也会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相关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再做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无需对该业务做专门的会计处理。

四、营业外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固定资产盘盈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额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日需要纳税调整。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税法规定:确定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分析: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确认损益。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罚款净收入税法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因破产、清理整顿、财务困难等情况需要债务重组收益,要区别对待,既要考虑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又要考虑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清算或改组时,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七)政府补助收入税法规定:我国政府补助收入属于构成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除外,应一律并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处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