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合集7篇)

时间:2022-12-29 12:37:24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第1篇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一

工作态度自我评价

积极进取、工作态度认真、塌实肯干、责任心强、并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与合作能力、注重工作效率、个性独立、性格开朗、做事果断有主见、时间观念强。且具备优秀的表达能力,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富有开拓意识,注意细节,有很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二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自觉端正工作作风,紧系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质量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出现工程质量隐患及时和施工工人交流,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能够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在工作中,做到勤查勤改,及时监督指导,分析质量动态,提供准确数据,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原始记录,接受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对待工程质量问题做到不回避矛盾,不弄虚作假,不以职谋私,不降低标准。在工作中,既获得了各班组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又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做事有条理,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与人合作,有团队精神,能快速适应各种环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勤奋好学,能够认识自己的优缺点努力改正,不断完善自我 踏实认真的学习态度,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热情大方的待人原则,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塑造了我独特的个性和人生追求,培养了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我能乐观面对生活和工作并取得理想的成绩.

作为公司一位数控机床的操作工,对公司质量方针、环境方针、有以下认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首先,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的操作设备;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做到“三好、四会”;其次,通过学习,掌握乃至精通设备的加工范围、能力,发挥设备的各项性能,按照既定的加工工艺(编制合理的加工程序),满足零件的图纸质要求,并交验。量的考虑,主要在于工艺的合理、辅助工作时间,以及个人操作的熟悉程度和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如公司要求的定置管理就非常重要。总之,保质保量是公司质量方针得以实现的最

最基础的保证,而品质综合了质量相关的各个层面,是包含了企业或公司文化的质量,品质意味着精工。

具备较强的电子专业知识(对数字电路,模拟电路,c#,单片机,通信原理等较为熟悉); 对电子产品的制造工艺,元器件特性和不良品分析等较为熟悉; 具备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协调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三

个人工作态度自我评价

到单位工作已经有三个月了,在过去的工作三个月里,有成功,有失败,有欢乐,也有苦恼.在领导及关怀与指导下,在各位同事的鼎力支持帮助下,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3个月来的工作做一个自我评定。

1,对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深化理解,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己要。

2,积极主动不放过可以学习的任何机会,对自己当前的严格可以使在工作中安全生产为首要。

3,时刻使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去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与上级进行沟通从而解决当前问题。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第2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第3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第4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第5篇

关键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

中图分类号:D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是目前全国普速铁路运营里程最长、运输规模及资产体量较大,唯一的区域性路网、承担客货运输业务、控股管理多家合资铁路公司的集团化合资铁路运输企业。长期以来,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始终注重加强下属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结合铁路运输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以扩大民主、注重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建立完善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机制。

一、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统一组织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必须坚持由党委牵头,党政共同负责组织开展。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注重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增加职工群众评价评分环节比重,丰富民主评议形式内容。将考核鉴定评价重点定位在工作实绩上,强化对工作业绩和日常履职表现的考核评价。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充分结合各下属单位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准确把握考核评价切入点;鉴定考核评价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由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全程监督,确保经得起职工群众检验。

(四)科学评价、民主公开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各评价项点的设置充分结合各下属单位和部门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区别设置、各有侧重,确保能够客观反映实际情况;鉴定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相关结果,全方位向职工群众反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方式方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包括日常履职鉴定、年度定期考核、职工代表评议和领导逐级评价四个环节,各环节分别设置具体测评项点、评价等级和分值比例,根据各项点测评情况计算各环节分值,并按照各环节分值权重核算最终成绩,实现对履职效能情况的定性定量化评价。

(一)日常履职鉴定。由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提供公司各下属单位和安全生产、经营绩效、财务管理、队伍稳定、廉政建设、合同管理等工作任务及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运输生产单位和运输辅助单位、非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机关部门四个类别确定日常履职鉴定内容和权重,通过分析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赋分,实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履职效能发挥情况的客观评价。

(二)年度定期考核。抽调思想素质高、综合能力强、作风优良、熟悉鉴定考核评价工作的人事组织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以年度为周期,在各单位和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均衡组织各层级人员召开会议。公布考核预告和监督电话,由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年度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总结汇报和述职述廉,组织参会人员填写《测评表》,重点对领导班子履职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评价,对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依据对应分值核算成绩。通过2名考核组成员与1名职工群众的“二对一”方式,组织部分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为职工群众提供畅所欲言的平台,充分征求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评价意见。

(三)职工代表评议。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组织参会人员填写《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工作业绩”四项要素按照“好、中、差”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综合评议;填写《领导人员民主测评表》,对领导人员“政治意识、大局观念、执行政策、开拓创新、科学决策、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团结协调、民主作风、务实敬业、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十二项要素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进行评议,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议。

(四)领导逐级评价。结合年度定期考核,通过上级领导评价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单位党政正职、部门负责人评价副职方式,从“大局观念、敬业精神、驾驭能力、协作意识、工作业绩”五项方面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

三、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以加强鉴定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保障工作效果,强化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导向功能和促进作用。

(一)评优依据。领导班子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为90分及以上、80分(含)~90分、60分(含)~80分、60分以下。为避免产生“唯分评定”情况,各档次分别设定一票否决情形,凡出现其中之一的即评定为对应档次。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第6篇

2013年,国家海洋局开启了第二次档案进馆工作,要求局属单位将1983年至2000年产生和形成的档案移交至中国海洋档案馆。由于历史原因,拟进馆的海洋类机关档案中包含了部分定密不准备和保密期限已满却未解密的涉密档案。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档案移交之前,应做好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工作,从而方便今后的档案管理和利用。

2 组织与开展

2.1 查阅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查阅保密法律法规时,可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四部全国性和海洋界保密法律和规定,通过逐条分析和学习,熟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依据等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规定。

依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且对于“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1] 《保密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2]由此可以确定,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及时解密,且密级鉴定工作应由定密责任人牵头并负责。

2.2 成立密级鉴定的工作小组。对于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及调整事宜,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要严密论证、谨慎处理,不能仅由个人或某部门决定。因此,在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之前,应先成立档案密级鉴定工作小组,这样既可收集和吸取集体意见,又能保证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及审核批准工作。因此,单位负责人应作为鉴定小组的核心成员,并将保密部门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人员及对机关情况比较了解且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列为小组成员, 负责进行具体的密级鉴定工作。由此,便明确了进馆档案密级鉴定的组织机构。

2.3 明确需鉴定的档案范围。档案与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是首要和最根本的联系。因此,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权属,确定需由本单位鉴定的涉密档案范围。档案室可以根据档案的来源,将其划分为两类: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档案;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本单位仅接收或承办的档案。

按照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 的原则[3],对于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档案,由本单位自行开展降解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文件,因本单位无权解密,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汇总文件基本信息后,交由上级部门进行降解密审核。[4]由此,可以明确需本单位进行密级鉴定的档案范围――本单位自行产生的涉密档案。

2.4 确定密级鉴定的原则方案。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可确定密级鉴定原则:基于涉密档案本身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涉密档案中符合降密、解密条件的,进行降解密处理;对保密期限未满的涉密档案,则在对其内容进行筛查后,进行降解密处理或维持原密级不变。

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机关档案形成于不同部门,且来源相对分散,因而可以通过“部门初步建议―小组会议讨论―所务会议确定”的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进降解密工作,即:在汇总完全部涉密档案信息后,首先由各档案形成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涉密档案进行密级鉴定,给出初步建议;然后报进馆档案密级鉴定小组讨论得出进一步的意见;最后交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的调整结果。

2.5 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具体的鉴定工作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按照档案形成部门,对涉密档案进行分类,并将相应资料发放至各形成部门,由其给出对本部门涉密档案的初步密级调整意见;二是汇总各部门的初步意见,交档案密级鉴定小组再行讨论,并提供小组意见和建议;三是将鉴定小组的意见交由所务会进行讨论确认,经所领导集体通过后,形成本单位档案密级鉴定的最终意见。

在鉴定工作的开展中,除汇总各部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如涉密档案的文号、文件题名、责任者、文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等)之外,档案室还应为各涉密档案的形成部门和密级鉴定小组成员准备降密、解密参考材料,包括之前查阅的四部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5]等。这样既有理论要求,又有实例参考,有助于使鉴定者结合法律依据和行业做法,审慎地鉴定涉密档案。

2.6 做好解密档案的后续处理。在鉴定工作完成后,档案室应及时总结降解密结果,形成红头文件或会议记录下发至单位各部门,并对降解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收集和整理,如各阶段降解密讨论意见、汇总材料等。将这些文件作为随同进馆材料,与拟进馆档案一起移交至档案馆。

当鉴定小组最终形成有效的密级鉴定意见后,档案室便可以对拟降、解密的涉密档案进行脱密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在拟降、解密文件上加盖“已解密”印章、删除或遮盖国家秘密标志等,并在文件所在案卷的备考表中对降、解密情况做出说明,确保文件中不再保留原国家秘密标志。在完成这些工作后,完成脱密处理的档案才可在数字化、保管和借阅等方面实现与非涉密档案相同标准的管理。

3 总结

3.1 完善解密风险承担机制。档案解密工作并非个人行为,需要单位保密部门、行政部门、档案部门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及配合。各方应在密级鉴定过程中,从各自的原则和立场出发,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和沟通,并适当参考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专家的意见,尤其是那些与当年具体参与过文件的拟稿、审批或办理等事项的老同志,以实现风险承担集体化,增加密级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妥性。同时,建立当事人申辩机制,使当事人有机会对解释降密、解密时的具体原因和背景作出解释[6]。

3.2 恪守定密者解密的原则。在解密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这样的文件――由本单位形成,但内容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有关,且上级部门与其他单位并未对文件涉及内容进行降密、解密处理。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7]由此,在征得原定密机关和单位的同意前,这些文件仍应作为内部资料保管,并且在原定密单位正式公开前,不得擅自公开。

3.3 区分解密与公开的关系。一般来说,由本单位产生的涉密档案,在经本单位自行解密后,可默认为无密状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涉密文件而言,即使在履行完全部解密程序后,其密级状态也仅相当于降至内部或公开,而非主动公开,文件保管单位无需向外界主动公开这些已解密档案的信息。尽管无需主动公开,但当档案利用者想要查询或借阅已解密的原涉密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不能刻意隐瞒该档案的存在及密级状态,并且应按照与无密档案相同的管理方式进行处理。

3.4 加强保密相关知识的学习。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常存在重保密、轻解密的现象,这种错误的定密、解密尺度给实际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尤其是档案利用带来了很多不便。要想真正减少这种不便,归根结底还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档案产生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培训,明确定密和解密的标准、原则和程序步骤,定期筛查涉密文件的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且符合条件的涉密档案进行及时解密,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力争从源头上避免乱定密、难解密的问题。

1 概况

2013年,国家海洋局开启了第二次档案进馆工作,要求局属单位将1983年至2000年产生和形成的档案移交至中国海洋档案馆。由于历史原因,拟进馆的海洋类机关档案中包含了部分定密不准备和保密期限已满却未解密的涉密档案。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档案移交之前,应做好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工作,从而方便今后的档案管理和利用。

2 组织与开展

2.1 查阅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查阅保密法律法规时,可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四部全国性和海洋界保密法律和规定,通过逐条分析和学习,熟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依据等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规定。

依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且对于“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1] 《保密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2]由此可以确定,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及时解密,且密级鉴定工作应由定密责任人牵头并负责。

2.2 成立密级鉴定的工作小组。对于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及调整事宜,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要严密论证、谨慎处理,不能仅由个人或某部门决定。因此,在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之前,应先成立档案密级鉴定工作小组,这样既可收集和吸取集体意见,又能保证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及审核批准工作。因此,单位负责人应作为鉴定小组的核心成员,并将保密部门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人员及对机关情况比较了解且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列为小组成员, 负责进行具体的密级鉴定工作。由此,便明确了进馆档案密级鉴定的组织机构。

2.3 明确需鉴定的档案范围。档案与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是首要和最根本的联系。因此,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权属,确定需由本单位鉴定的涉密档案范围。档案室可以根据档案的来源,将其划分为两类: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档案;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本单位仅接收或承办的档案。

按照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 的原则[3],对于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档案,由本单位自行开展降解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文件,因本单位无权解密,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汇总文件基本信息后,交由上级部门进行降解密审核。[4]由此,可以明确需本单位进行密级鉴定的档案范围――本单位自行产生的涉密档案。

2.4 确定密级鉴定的原则方案。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可确定密级鉴定原则:基于涉密档案本身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涉密档案中符合降密、解密条件的,进行降解密处理;对保密期限未满的涉密档案,则在对其内容进行筛查后,进行降解密处理或维持原密级不变。

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机关档案形成于不同部门,且来源相对分散,因而可以通过“部门初步建议―小组会议讨论―所务会议确定”的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进降解密工作,即:在汇总完全部涉密档案信息后,首先由各档案形成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涉密档案进行密级鉴定,给出初步建议;然后报进馆档案密级鉴定小组讨论得出进一步的意见;最后交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的调整结果。

2.5 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具体的鉴定工作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按照档案形成部门,对涉密档案进行分类,并将相应资料发放至各形成部门,由其给出对本部门涉密档案的初步密级调整意见;二是汇总各部门的初步意见,交档案密级鉴定小组再行讨论,并提供小组意见和建议;三是将鉴定小组的意见交由所务会进行讨论确认,经所领导集体通过后,形成本单位档案密级鉴定的最终意见。

在鉴定工作的开展中,除汇总各部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如涉密档案的文号、文件题名、责任者、文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等)之外,档案室还应为各涉密档案的形成部门和密级鉴定小组成员准备降密、解密参考材料,包括之前查阅的四部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5]等。这样既有理论要求,又有实例参考,有助于使鉴定者结合法律依据和行业做法,审慎地鉴定涉密档案。

2.6 做好解密档案的后续处理。在鉴定工作完成后,档案室应及时总结降解密结果,形成红头文件或会议记录下发至单位各部门,并对降解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收集和整理,如各阶段降解密讨论意见、汇总材料等。将这些文件作为随同进馆材料,与拟进馆档案一起移交至档案馆。

当鉴定小组最终形成有效的密级鉴定意见后,档案室便可以对拟降、解密的涉密档案进行脱密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在拟降、解密文件上加盖“已解密”印章、删除或遮盖国家秘密标志等,并在文件所在案卷的备考表中对降、解密情况做出说明,确保文件中不再保留原国家秘密标志。在完成这些工作后,完成脱密处理的档案才可在数字化、保管和借阅等方面实现与非涉密档案相同标准的管理。

3 总结

3.1 完善解密风险承担机制。档案解密工作并非个人行为,需要单位保密部门、行政部门、档案部门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及配合。各方应在密级鉴定过程中,从各自的原则和立场出发,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和沟通,并适当参考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专家的意见,尤其是那些与当年具体参与过文件的拟稿、审批或办理等事项的老同志,以实现风险承担集体化,增加密级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妥性。同时,建立当事人申辩机制,使当事人有机会对解释降密、解密时的具体原因和背景作出解释[6]。

3.2 恪守定密者解密的原则。在解密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这样的文件――由本单位形成,但内容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有关,且上级部门与其他单位并未对文件涉及内容进行降密、解密处理。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7]由此,在征得原定密机关和单位的同意前,这些文件仍应作为内部资料保管,并且在原定密单位正式公开前,不得擅自公开。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第7篇

Abstract: Performance appraisal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personnel management in institutions. A suitable appraisal system will be a great help for better salary distribution. This paper will give suggestions on performance appraisal based on practical operation.

关键词: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Key words: institutions;performance appraisal

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8-0195-02

0 引言

为了正确评价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探索出一条适合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考核办法并加以实施。

1 绩效考核的原则和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节约高效的原则。考核工作实行民主评议、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2 绩效考核的内容

2.1 考核内容分为单位绩效考核和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单位考核以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具体依照当年工作任务书和评定标准执行。工作任务书和评定标准于当年3月中旬前制定完成。单位年度工作任务书分政治责任、工作任务、文明建设、经费管理和“其他”五个方面:①政治责任:主要考评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情况,贯彻落实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和局领导各项要求;健全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情况;执行“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职工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建设团结和谐单位的情况。②工作任务:主要考评履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程度、完成的质和量以及取得的成效情况;完成局领导交办任务等。③文明建设:主要考评开展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开展岗位创先争优活动及荣誉保持情况。④经费管理:主要考评遵守国家和省局的各项财经制度以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情况;资金使用、控制、监管情况;教育职工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⑤其他部分:主要考评机关各职能处(室)要求的保密、档案、信息、防火、防盗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分采取百分制,具体为:政治责任10分;工作任务60分;文明建设10分;经费管理10分;其他部分10分。

2.2 单位考核结果计入该单位领导年度考核个人得分中。领导的考核强调个人的德、能、勤、绩、廉表现和单位的当年工作业绩,其考核结果最终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①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当年单位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②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能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实绩较突出;清正廉洁,当年单位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③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能做到清正廉洁,当年单位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④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工作不负责任;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有行为,当年单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3 绩效考核的程序

3.1 单位绩效考评按百分制计算,实行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各占总分的50%。具体流程为:①局成立绩效考评组,由定量考评组和定性考评组组成。②定量考评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职能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根据事业单位提交的自查报告,各相关部门提供的统计信息,按照年度工作任务书的内容,逐一对各事业单位进行定量考评,对任务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进行扣分。③定性考评组:由局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听取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对各单位进行定性考评,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在分数计算时将去掉最值分数。

3.2 单位领导年度考核程序较单位考核略复杂,在实际计分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副职进行区分,具体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测评占20%;单位绩效考评占50%;局领导评鉴意见占30%,其中局长评鉴意见占12%,分管副局长评鉴意见占10%,其他的局领导评鉴意见占8%。对单位其他副职领导:民主测评占25%;单位绩效考评占40%;局领导评鉴意见占30%,其中局长评鉴意见占12%,分管副局长评鉴意见各占10%,其他的局领导评鉴意见占8%;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评鉴意见占5%。(见表1)

其中,民主测评计分采用加权方法,通过大会投票,以实际得票率乘以相应的系数计算得分。优秀系数为1.5,合格系数为1,基本合格系数为0.5,不合格系数为0。计算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见表2)

单位领导考核具体流程为:①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每年年底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准备述职述廉材料,提交本单位绩效考评自查报告。②召开年度考核述职大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报告。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报告。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③局长、分管副局长对各事业单位领导提出评鉴意见。④考核委员会根据民主测评情况、领导评鉴意见、单位绩效考评结果综合计分,初步确定考核等次,上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4 绩效考核的运用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事业单位进行不同等次的奖励。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分A、B、C三等。奖励分为奖励性绩效奖励和机动性奖励。

①对单位绩效考评分数低于80分的单位直接定为C等,年终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90%,该单位不参加第二轮定性绩效考评,不享受机动性奖励。绩效考评分数80分以上的单位,年终核发10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加第二轮定性考评。②根据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的累计总分,确定A或B的具体等次,核发相应的机动性奖励。③各单位内部具体人员的机动性奖励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其本人考核的结果进行发放。

5 绩效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绩效考核要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核工作的全程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按照职权范围进行核查和处理。

6 结束语

本文试图通过本单位绩效考核的具体事例,对绩效考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难量化、难平衡、难操作的问题提出一个参考方案。绩效考核不仅仅是一个约束机制,更是单位前进的推动力,利用好它,促进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们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的目标和使命。

参考文献:

[1]吴承锋,徐洪刚.项目人力资源的绩效考核研究[J].价值工程,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