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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合集7篇)

时间:2022-02-23 13:34:41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胜利召开创新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系列活动由镇政府统一领导,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成立由镇长、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松任组长,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办,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活动时间

7月29日至党的十结束。

四、活动内容

系列活动由镇、社区(村)两级联动实施,包括全民消防安全演练、全中消防安全培训,镇、村干部分批轮训、学生消防安全体验、消防志愿服务下基层、消防社会化文体活动等六大内容。

(一)全民消防安全演练。活动期间,动员和督促社会单位,采取镇集中演练、社区(村)自主演练、与消防部门联合演练、委托专业机构指导演练等方式,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和灭火救援演习活动。确保重点单位100%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即日开始,依托县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干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100%培训到位。发动社区和村开展一次以上灭火演练或消防培训活动。

(三)镇、村干部分批轮训。8月份,组织镇领导、社区(村)“两委”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专门档案,确保所有镇领导和村“两委”负责人都懂得消防知识,熟悉消防管理。

(四)学生消防安全体验。暑假期间,镇属各小学要通过布置消防逃生作业、组织消防夏令营、消防军训、开展参观体验等活动,引导学生学习消防知识。9月1日至25日,公安、教育部门督促学校上好“开学第一课”,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或演练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到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体验。同时通过组织“消防安全示范学校”评选活动,开展学生消防知识大赛,提升消防安全的关注度。

(五)消防志愿服务下基层。9月份,各社区(村)要发动志愿者,深入养老院、光荣院、福利院、救助部,以慰问和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帮扶活动。结合街道、小区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工作,深入孤寡残等弱势群体居民家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查找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传递消防关爱。

(六)社会化消防文体活动。8至9月,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牵头,踊跃开展以“人人参与消防、共创平安和谐”为题的消防知识竞赛等社会化文体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动活动稳步开展。各社区(村),镇属各单位要站在为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和谐氛围的高度,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活动领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严格按照时间和要求开展活动。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第2篇

一、加强“五大”活动组织领导工作

区消防安全“五大”活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消防大队教导员为副组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五大”活动办公室于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一是提供消防法律法规咨询、技术支持;二是收集各镇(街)开展“五大”活动、构筑“防火墙”工程进展情况,分类统计、分析研判,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各镇(街)工作推进情况,针对全区不同阶段工作情况情况拟定推进措施;三是及时编发“五大”活动工作简报,推广各镇(街)典型经验做法,每周统计相关数据;四是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起草督查方案、情况通报等文件;五是负责“五大”活动、构筑“防火墙”工程年底综合检查考评的统筹组织工作。

二、“五大”活动推进工作措施

(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措施

1.实施网格化排查整治。按照公安部“五大”活动部署,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推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百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专项行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全区城镇划分若干小块,明确区、镇(街)、村(居)工作责任,细化每个小块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分片包干,量化任务,联合相关部门逐家逐户开展排查整治。

2.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消防部门要结合“五大”活动排查整治工作,利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对社会单位消防设施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火灾隐患进行登记,并如实记载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健全台账。

3.加大隐患整治力度。消防部门、各公安派出所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4.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区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确保年底前全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达标验收,并全面推进一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已达标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回头看活动,每月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评,切实整改存在火灾隐患,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

5.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各镇(街)、区直有关工作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举报身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动。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各社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和操作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和定期自评内容,并将结果向区公安消防大队申报备案。消防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瘫痪、关停问题将列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考评时“一票否决”范围。

7.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落实新、扩、改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关,督促列管单位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杜绝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消防部门要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确保建筑外保温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8.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倒查。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依法督促辖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我区凡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导致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的,严格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消防安全大宣传工作措施

1.广泛宣传《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类宣传手段,深入宣传《纲要》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区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文广、安监等部门要联合召开宣传动员专题会议,全面开展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努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2.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新闻媒体宣传,固定宣传阵地,搭建宣传平台,做到天天有消防宣传图像、有消防宣传声音,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

3.深入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家庭推广消防安全自查行动;在学校推广消防安全课堂教育和定期演练行动;在社区推广落实消防宣传员行动;在农村推广消防安全乡规民约和自防联防行动;在公众聚集场所推广消防安全“三提示”行动;在单位推广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专项宣传行动。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户外视频、宣传讲坛等措施,不断提高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4.曝光久拖不改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协调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曝光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治过程,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三)消防安全大培训工作措施

1.扎实开展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实地操”练兵。公安部门要分级分批对所有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专(兼)职民警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技能集中培训,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实地操”(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方法、程序等执法环节的实地操作训练)练兵活动,重点解决公安派出所民警不会检查、检查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不知道执法程序等问题,并将消防监督“实地操”练兵纳入公安民警绩效考评,经考核达不到“实地操”标准要求的,不予或延缓晋升晋级,或调整工作岗位。

2.推进《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具体要求,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消防安全素质。

3.推进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培训。消防部门要建立培训长效机制,严格培训质量要求,实行培训合格发证制度。建立培训台账,年底前完成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以及重点工种培训,并将培训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4.推进消防控制室人员培训。消防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按要求配齐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同时,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消防维护保养单位的作用,加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操作培训力度,确保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方法和灭火应急处置技能。

5.推进农村消防安全培训。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大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镇(街)负责人、村(居)“两委”负责人培训工作,年底前100%完成对全区所有镇(街)负责人、村(居)“两委”负责人轮训一遍工作。

6.开展保安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充分发挥保安队伍作用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消防安全技能教育纳入保安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换岗培训的内容,严格落实培训课时和内容要求。

(四)消防安全大练兵工作措施

1.强化业务理论学习和体能训练。消防部门要组织官兵学习《消防法》、《执勤战斗条令》、《抢险救援勤务规程》、《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灭火救援战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掌握各类火灾扑救和常见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程序及注意事项,熟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基层指战员应知应会手册》内容,消防大、中队警官、士兵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强化体能训练,必训课目考核合格率达到100%,选训课目不得少于4项。

2.强化“六熟悉”训练。消防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分类确定总数不少于60个重点单位,逐一开展实地熟悉,逐一制定“六熟悉”卡,掌握重点单位结构布局、疏散通道、固定消防设施及周边道路、水源情况,着眼可能发生的最大、最难灾情,确定救人、灭火进攻路线和破拆、排烟等技战术措施,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大、中队干部掌握本级部队执勤人员、装备实力和辖区基本情况,掌握战勤保障物资、装备储备情况,了解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熟悉本级灭火救援预案内容。

3.强化指战员技能训练。消防部门领导和干部要掌握辖区常见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和组织指挥要求,熟练操作灭火救援指挥箱、化学灾害事故处置辅助决策系统等应用软件;战斗员要按照岗位和任务分工,熟悉掌握分管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和适用范围,熟练操作应用和维护保养,达到大纲标准要求。

4.强化专业培训和战术研究。消防部门要对所有攻坚组队员进行不少于30天的集中培训,提高灭火救援攻坚能力;对大(中)队任职不满两年的干部进行不少于20天的集中轮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指挥水平。大、中队要重点加强对高层、地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建筑倒塌、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灾害事故处置研究,定期开展灾害事故专题战术研究,制定相关处置对策及措施。

5.强化合成训练和实战演练。消防部门要组织大(中)队针对本地灾害事故特点和规律,开展以班组、大(中)队为单位的合成训练,普通中队合成训练课目不得少于20项,特勤中队合成训练课目不得少于30项(其中普通合成训练课目不少于10项,特勤合成训练课目不少于20项)。同时,消防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的30个重点单位,对每个重点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地演练(至少进行1次出水演练),其中夜间演练次数不得少于10次。

6.强化专项测试演练。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石油化工单位灭火救援准备工作调查摸底和测试演练,摸清石油化工单位底数,掌握装备技术性能和部队作战能力,组织开展实地演练,提高扑救疑难火灾的攻坚克难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五大”活动是今年下半年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扎实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和深入打造“铁军”的具体措施,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协调,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五大”活动顺利推进。

(二)营造氛围,扩大声势。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把加强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用电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营造“五大”活动浓厚工作氛围。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第3篇

【关键词】高校消防;应急演练;预案实施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4-0033-01

高校保卫部门是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担负着学校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也是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消防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新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的要求,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狠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高校由于人员和教学现代化设备设施众多,用火、用电等比较普遍,加上部分建筑物和线路老化等,极易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高校消防安全工作关乎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为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灾害,提高校园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应积极对全院师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一、消防演习预案

1.1 指导思想、演练目的: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办[2007]9号)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整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设平安和谐校园。通过火灾等应急预案现场演练,让全校师生在遇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方法自救,能够迅速、有序、安全的撤离疏散,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2 演练目的:论证我校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师生熟悉消防应急的逃离;让学生掌握遇到消防事故的自救和逃生的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对消防的意识 ,提高学校师生在火灾现场的疏散、逃生、救护能力,培训学校师生对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注意事项。 1.3、演习过程:在规定时间由保卫处负责发出消防警报,全体师生听到报警声后能够在规定时间有序、紧张、安全、迅速向各个消防出口疏通,到达安全区域。在几分钟内全体师生在操场集合,由学工处清点人数,清点完毕后向演指挥汇报人员到达情况。确定所有人员都安全到达后,由现场指挥某某向全体师生讲解本次演习的重大意义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并针对消防要点措施等进行了全面教育和告诫。由现场指挥主讲灭火器、消防栓的使用方法与效能并予以示范。由两名校卫队员组合演示对已燃烧的火堆进行示范扑救。其内容如下: 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2、消火栓的操作;3、防火安全知识;4、逃生之急行的方法与要素;5、消防器材保护措施。

二、预案实施

为了使消防演习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培训和演练,如果全面培训和演练一方面能够确保师生在事故发生时严格按照预案行动,另一方面有利于应急小组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培训要求让全校学生和所有教职工参加,还应该确保培训或演练是全面循环的,并将每次演练或复查预案结果记录在案。

2.1 培训。 讲解了消防安全知识围绕消防“四个能力”来进行,是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1.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2.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3.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4.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全校学生和所有教职工熟悉本校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师生的消防知识培训,每年新生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等。

2.2 演练中的能力提高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消防安全管理人带领学校的有关部门每月对学校检查一次;学校各单位、部门领导每周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检查;高校保卫部门每周必须进行消防专项检查,尤其是学校重点部位的管理和消防设施的配备保养情况;学校公寓、图书馆、食堂等重点部位的教职员工班前、班后必须开展检查。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应建立两支队伍(灭火第一战斗力量队伍、灭火第二战斗力量队伍),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人员工1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距起火点近的人员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人员负责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人员负责引导人员疏散,火灾确认后,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利用本校消防器材设备灭火,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三、指挥协调责任明确

应急指挥是应急行动的灵魂,关系到效率和救援安全。怎样提高协调和整合资源、应急决策、现场行动的效率和安全,使各有关参与者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消防应急指挥部职责:指挥协调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迅速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3.1 组织结构。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学校火灾现场指挥,应设总指挥一人和副主指挥三人,急指挥部下设六个专门工作组:1、义务消防队(灭火行动组)义务消防队职责:现场灭火、抢救被困人员。

3.2 疏散组疏散引导组职责:引导人员疏散自救,确保人员安全快速疏散。在安全出口以及容易走错的地点安排专人值守,其余人员分片搜索未及时疏散的人员,并将其疏散至安全区域。

3.3 安全防护救护组,安全防护救护组职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视情转送医疗机构。

3.4 火灾现场警戒组,火灾现场警戒组职责:控制各出口,无关人员只许出不许进,火灾扑灭后,保护现场。

3.5 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通信联络、车辆调配、道路畅通、供电控制、水源保障。

3.6 机动组,机动组职责:受指挥部的指挥,负责增援行动。

四、演练总结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第6篇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促进消防工作的开展,现结合学校本学期的工作安排,拟定于11月中旬在学校举行消防演练及消防知识培训,具体方案如下:

一、

组成机构

(一)

成立消防培训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及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指挥工作,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

下设办公室

主任:李伟红

副主任:杨其光

成员:钟伟明、黄文茂

办公室负责消防培训方案的具体实施(演练时间、地点、程序、人员组织等),配合做好培训的各项工作,确保整个培训活动安全、有序的开展。

二、

培训时间、地点

(一)

时间:拟定于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早上08:00

(二)

消防知识培训地点:操场

三、

培训内容

(一)

火灾的种类

(二)

灭火器的种类

(三)

逃生自救常识

(四)

火灾逃生注意事项

(五)

灭火演练

1.干粉灭火器的识别

2.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干粉灭火器灭液化罐火灾

四、

参加培训人员

(一)

全校师生、教职员工(1036人)

(二)

学校保安队成员(6人)

五、

培训步骤

(一)

由学校保安队派出人员进行消防知识讲解;

(二)

在专职人员指导下进行干粉灭火器灭火演示教学;

(三)

由教师、学生、保安员代表进行干粉灭火器灭火实操演练。

物资准备:

1.音响设备

2.会标横幅:2019年**学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3.干粉灭火器2-6个

4.液化气一瓶

5.点火把一把

6.汽油若干升

7.氛围标语1幅

六、

有关要求

(一)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

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各部门、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教职员工、学生积极参加培训,力求全体人员参训。

(三)

确保安全,预防事故。演练过程中要确保在场人员的安全,在灭火演练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止烧伤等事件的发生。

(四)

演练所需物资、器材、用具由办公室负责筹备。

(五)

如发生突发性事件,要听从培训领导小组的组织指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保护,有序的开展救治工作。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第7篇

一、加强“五大”活动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五大”活动领导小组,县副县长候选人、县公安局长杨建忠任组长,教育、安监、民政、卫生、住建、交通、经贸委、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负责收集各部门“五大”活动进展情况,协调各部门制定并落实不同阶段工作推进措施,撰写、报送“五大”活动工作材料和编发工作信息,统计“五大”活动相关数据,统筹组织迎接上级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五大”活动工作措施

(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措施

1、实施网格化排查整治。重点推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按县、乡划分两级排查整治网格,由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联合相关部门逐个网格、逐家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同时,量化乡镇网格的消防监督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具体排查整治任务,责任到人,分片包干。

2、发动重点行业系统自查。“七城会”期间,教育、民政、卫生、住建、交通、经贸委、文化、广电、旅游等9家重点行业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置情况和保持畅通情况,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置和维护保养情况,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3、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明确受理中心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受理、查处、反馈、奖励、公告等长效机制,保障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工作良性发展,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提高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社会舆论等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扎实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切实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与公告工作。“七城会”前,重大火灾隐患要整改销案。

5、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大力推动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确保年底前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有1到2个消防管理“明白人”和建设消防设施“明白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通过县消防大队组织的达标验收;组织已达标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活动,逐步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和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健全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签订和落实自动消防设施维保协议情况,并把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纳入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和定期自评内容。“七城会”前,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签订维保协议。对签订虚假协议和不按协议落实维护保养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建筑消防设施瘫痪、关停问题不能及时改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7、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新、扩、改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关口,杜绝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推动建设、安监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确保建筑外保温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8、突出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高度重视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确保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全部应用系统,社会单位基本信息全部录入,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全部建立,网上执法案卷质量全面提高。2011年10月底前和2012年10月底前,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消防大队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录入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录入,同时利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登记单位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火灾隐患,对消防监督执法动态进行跟踪。

(二)消防安全大宣传工作措施

9、大力宣贯《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结合落实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现场会精神,利用新闻媒体、公益广告、手机报等宣传手段,深入宣传《纲要》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由县公安局联合县委宣传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监7部门开展《纲要》宣贯活动,推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0、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宣传部门工作范畴,形成长效机制。结合建党90周年、“七城会”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固定专题栏目,做到天天有消防宣传图像、有消防宣传声音。在主流媒体上公布、曝光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治过程,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11、深入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深化消防宣传“六进”活动,在各级党校推广消防安全课堂教育,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在社区聘任消防宣传员,全力实施“家庭消防安全计划”,利用假期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行动;在农村推广订立消防安全乡规民约和开展消防安全自防联防行动;在公众聚集场所推广消防安全“三提示”行动;在单位推广提高“四个能力”专项宣传行动。围绕“七城会”重点时期消防安全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户外视频、宣传讲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消防安全大培训工作措施

12、扎实开展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实地操”练兵。分批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技能集中培训,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实地操”(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方法、程序等执法环节的实地操作训练)练兵活动,重点解决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不会检查、检查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不知道执法程序等问题。

13、推进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合格发证制度,建立培训长效机制,严格培训质量要求,建立培训台账。在11月底之前完成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培训,并将培训情况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4、推进消防控制室人员培训。严格督促社会单位按要求配齐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加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操作培训力度,确保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方法和灭火应急处置技能。

15、推进农村消防安全培训。对所有负责消防工作的乡镇长和村“两委”负责人轮训一遍。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培训村“两委”负责人,负责消防工作的乡镇长由县消防大队登记,报请市消防支队进行培训。并在今年底,完成培训任务总量的40%;2012年,全面完成培训任务。同时,积极依托农业部门、民政部门培训平台积极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16、开展保安消防安全技能培训。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充分发挥保安队伍作用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培训课时和内容要求。

17、谋划《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颁布实施后的宣贯工作。县政府组织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积极谋划好《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消防安全大练兵工作措施

18、深化全员执勤岗位练兵和创建“铁军中队”活动。按照《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打造消防铁军”比武竞赛方案》及《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岗位练兵》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全员执勤岗位练兵活动,抓好攻坚组队员的复训、考核、集训工作。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省公安消防部队铁军中队创建达标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构建“人才队伍、灭火救援、信息通信、执勤训练、装备保障、精神培育”六大铁军中队建设体系。借鉴共青城“铁军中队”创建达标试点经验。

19、深化“六熟悉”和实战演练。县公安消防大(中)队分类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开展实地熟悉,逐一制定“六熟悉”卡。年内,完成1次以上典型灾害事故实战拉动演练,并邀请县有关领导参观;中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30个重点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实地演练(至少进行1次出水演练),其中夜间演练不少于10次。抓好石油化工场所实战测试演练活动,对辖区石油化工场所进行摸底排查,掌握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和物资分布情况,制定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测试演练。

22、加大训练设施建设力度。10月前,消防大队要按100%的比例完成攻坚组器材装备配备任务。年内,消防大队要按照简便适用的原则,配齐百米梯次进攻操、攻坚技巧、救助技术综合操、消防障碍科目等训练科目必备的独木桥、地笼、结绳架、枞林、高障、低障、五步桩、锤箱等训练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入推进“五大”活动是扎实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和深入打造“铁军”的具体措施,是下半年消防工作重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健全机制,细化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营造氛围。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建立专版、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在全县形成开展“五大”活动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