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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出纳工作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3-01-15 00:58:47
季度出纳工作总结

季度出纳工作总结第1篇

一、以人为本抓管理,夯实基础促工作

1、坚持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年初我们制定了科室学习计划,坚持正常的科室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科室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财经专业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建设“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的学习型科室。不断吸收新知识,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要,提升整体工作能力。带领着整个科室的人员齐心协力,脚踏实地做好自己的本职的工作。

2、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

根据省局党组提出的三化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如何又好又快地完成今年财务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进取、稳中求进,以扎实的工作态度确保又快又好的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财务科制定工作岗位责任,明确人员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和纪律要求,月月有工作计划,周周有科务会,强化了人员的责任感,加强了内部核算监督,同时促进了财务部门的和谐,从制度上奠定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

二、围绕目标抓落实,扎实工作出成效

1、上半年财务收支情况

全系统实现收入89万元,占年度预算26%,比上年增长-43%;其中:市局收入32.5万元,占年度预算21.3%,比上年增长-80.2%;

全系统实现支出493.2万元,占年度预算的60.5%,比上年同期增长38.2%;其中:市局支出211.9万元,占年度预算61.3%,比上年同期上升34.4%;县级局支出252.3万元,占年度预算33.2%,比上年同期上升23.6%;

2、规范财务管理,年初重新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对县级局的预算定额执行标准,认真编制了全系统的财务总预算和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为规范财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今年对全系统的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大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都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3、加强报账员队伍建设,组织报帐员进行了微机应用技能培训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下基层指导工作,提高了报帐员办公室自动化应用能力和工作效力。

4、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全系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年度预算和全系统事业发展需要,及时调度资金,保证了全系统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5、对全系统固定资产进行了核查登记,组织下发了国家局配备执法车辆和办公用电脑、快检装置、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并组织安装调试,使全系统的办公条件又上了新的台阶,对全系统往来款进行了清查,为迎接省局的检查做好了准备。完善了固定资产台账,为下一步全面资产清查打下了基础。

6、积极整理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我们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组织全科室人员对xxxx年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会计档案归档工作。

季度出纳工作总结第2篇

一、以人为本抓管理,夯实基础促工作

1、坚持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年初我们制定了科室学习计划,坚持正常的科室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科室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财经专业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建设“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的学习型科室。不断吸收新知识,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要,提升整体工作能力。带领着整个科室的人员齐心协力,脚踏实地做好自己的本职的工作。

2、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

根据省局党组提出的三化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如何又好又快地完成今年财务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进取、稳中求进,以扎实的工作态度确保又快又好的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财务科制定工作岗位责任,明确人员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和纪律要求,月月有工作计划,周周有科务会,强化了人员的责任感,加强了内部核算监督,同时促进了财务部门的和谐,从制度上奠定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

二、围绕目标抓落实,扎实工作出成效

1、上半年财务收支情况

全系统实现收入89万元,占年度预算26%,比上年增长-43%;其中:市局收入32.5万元,占年度预算21.3%,比上年增长-80.2%;

全系统实现支出493.2万元,占年度预算的60.5%,比上年同期增长38.2%;其中:市局支出211.9万元,占年度预算61.3%,比上年同期上升34.4%;县级局支出252.3万元,占年度预算33.2%,比上年同期上升23.6%;

2、规范财务管理,年初重新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对县级局的预算定额执行标准,认真编制了全系统的财务总预算和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为规范财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今年对全系统的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大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都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3、加强报账员队伍建设,组织报帐员进行了微机应用技能培训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下基层指导工作,提高了报帐员办公室自动化应用能力和工作效力。

4、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全系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年度预算和全系统事业发展需要,及时调度资金,保证了全系统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5、对全系统固定资产进行了核查登记,组织下发了国家局配备执法车辆和办公用电脑、快检装置、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并组织安装调试,使全系统的办公条件又上了新的台阶,对全系统往来款进行了清查,为迎接省局的检查做好了准备。完善了固定资产台账,为下一步全面资产清查打下了基础。

6、积极整理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我们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组织全科室人员对xxxx年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会计档案归档工作。

季度出纳工作总结第3篇

一、围绕“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工作核心,科学调度,稳步推进

财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旬碰头、月调度制度,提前做好收入预测,及时通报收入计划安排,合理掌控收入进度,努力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均衡入库,确保承担市考核指标取得优异成绩。

由财政局牵头,每月组织召开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参加的财税工作调度会,总结前期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确保年度收入任务圆满完成。

二、把握“稳固存量、发展增量”两条主线,强化现有税源、突破引进新税源,实现持续发展

(一)建立重点税源企业联系点制度

对辖区纳税大户、内注外营企业、潜力税源企业建立区领导联系点制度。相关区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至4户重点税源企业,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街道办事处按企业注册地址,分别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包点对接服务。区有关领导、责任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包点企业的日常联系与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状态、发展规划以及有无外迁意向等特殊情况,帮助企业渡难关、解难题,协助具备条件企业拢聚税源、增资扩股或上市,鼓励、扶持骨干税源企业在我区不断做大做强。

包点责任部门负责汇总区领导、本部门与企业对接情况,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报区财源办;街道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本街道对接企业情况报区财源办。

(二)建立纳入搬迁计划企业定期走访制度

对纳入市搬迁计划的企业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开发局要加强与市老企业搬迁办的对接联系,及时更新搬迁计划企业名单和实施进度。所属街道要对纳入市搬迁计划企业定期走访(包点安排见附件1),准确掌握企业经营现状以及工商、税务注销迁移情况,协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企业积极探讨在我区成立法人性质销售公司、结算中心等保存税源的有效途径;协助财政局收集相关资料向市老企业搬迁办和市财政局申请税收划转。财政局要按照我市搬迁企业税收划转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相关划转手续,维护辖区税收利益。

开发局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最新搬迁计划企业名单及实施进度报区财源办;各街道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企业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区财源办。

(三)建立房地产及建安税源月跟踪季调度制度

由开发局负责,每月下旬将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报区财源办;区财源办于每月结束10日内将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报地税分局;地税分局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进度比对情况反馈区财源办。

由城管局负责,每月下旬将全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情况报区财源办;区财源办于每月结束10日内将全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情况报地税分局;地税分局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税收进度比对情况反馈区财源办。

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施工项目税收缴纳情况,各街道于每季度末向区财源办提报本辖区施工项目合同、完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辖区施工项目税收计入街道财政收入指标。

(四)完善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外迁、国库退库等重大涉税事项预先报告制度。对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企业、年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企业以及列入全市搬迁计划企业申请外迁等事项,工商、税务、商务局(外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填写《区重大涉税事项情况表》(见附件3)报区财源办,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具办理意见。

税务部门办理税收总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退库事项,提前填写《区国库退库情况表》(见附件4),报区财源办备案,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安排退库事宜。

(五)建立联合执法定期排查制度

一是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内营外注企业清查纠正,督促、协助其中优质税源企业尽早完成变更,对部分不适宜在我区继续经营的企业,通过联合执法力促其尽早迁离我区。

二是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全面摸清辖区房产税、汽车销售行业、各类专业市场、辖区无证照业户等税额税负基本状况,比对其实际税收贡献组织调研分析,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低税负、零税负企业进行治理,进一步规范辖区纳税秩序。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力发展总部经济

充分利用辖区招商资源,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区外总部类项目到我区落户。加大对优势财源的扶持力度,积极协助企业筹划税源拢聚方案,对现有基础税源进一步充实壮大。

由招商局牵头,每月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参加的总部企业调度会,总结前期工作,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

各街道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总部企业引进工作进展内资项目报招商局、外资项目报商务局;招商局、商务局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将总部企业备案情况报区财源办。

(七)做好重点项目跟进服务,加快税源落地

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局配合,根据区2012年度重点项目安排,定期组织项目责任单位以及税务部门召开重点项目调度会,对重点项目税收评估、税源落地情况以及项目推进过程中财税建设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调度。

发改局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汇总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区财源办;区财源办于每季度结束12日内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国税局、地税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于每季度结束30日内向区财源办反馈重点项目纳税及税收评估情况。

三、依靠“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三项保障,确保各项责任全面落实

(一)完善财税工作调度和动态通报机制

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月组织财政收入调度,按照计划节点,进行督促落实。

财政局在现有月度财政情况手册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分析资料,优化分析版块,突出分析重点,将协税护税动态信息以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税收入库情况及时纳入通报内容,准确反映辖区财税形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国税、地税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收入完成预计及下月收入计划报区财源办;半年、年度结束后20日内将更新的税务登记库电子版报区财源办。

(二)建立财税工作进展督查机制

由财政局负责,政务督查室配合,对本方案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以督查专报形式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季度出纳工作总结第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创新创业、解决社会民生问题和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作用,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六税两附加”减免措施。本文通过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度解读,发现在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导向方面,小微企业仍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预先对业务和财务事项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有效利用税收优惠减免的政策临界点,实现“应享尽享”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放宽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了小微企业认定的覆盖面。新政策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这三个认定标准的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并且不再按行业来区分认定。二是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大幅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减税优惠力度。原政策下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际税负为10%;执行新政策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时,应分两段计算,第一段,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实际税负为5%,第二段,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实际税负为10%。显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法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具体优惠体现在:一是提高了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提高到月10万元,季度30万元。二是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税款。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专交普不交”,即小规模纳税人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实现的销售额相加后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部分免征增值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六税两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且减征政策可与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先按照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了相应的税收减免,在新政策执行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叠加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二、基于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根据现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新政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实质上属于“起征点优惠政策”,起征点前后的税负差距较大。如当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而当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300001元时,仅超出起征点1元,却需要缴纳9000.03元的增值税(300001×3%)。如何对企业业务和财务事项进行事先筹划与安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临界点减轻税负,是小微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关键。

1.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事城市污水处理维护工程业务的小微企业。2019年第一季度1—3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58252.43元、116504.85元和121359.22元,一季度销售总额为296116.50元;第二季度4—6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6796.12元、87378.64元和97087.38元,二季度销售总额为291262.14元。以下针对A公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方面是选择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哪种申报方式对企业更有利的问题开展税收筹划。

方案一:增值税按月申报。A公司1月份销售额58252.43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16504.85×3%=3495.15(元);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21359.22×3%=3640.78(元);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7135.93元(3495.15+3640.78)。4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06796.12×3%=3203.89(元);5月份销售额87378.64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6月份销售额97087.38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第二季度应缴纳增值税3203.89元。

方案二:增值税按季申报。A公司第一季度销售额为296116.50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第二季度销售额为291262.14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采用方案一按月申报方式,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10339.82元。而采用方案二按季申报方式,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均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方案二优于方案一。由此可知,A公司在纳税期限上采用按季申报更能产生节税效应。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会有三个月的税收筹划弹性空间,假定企业在一个季度内有一个月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减免标准,而另外一个月或两个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减免标准,将其综合起来可以产生“削峰平谷”的互补效应,从而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临界点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合理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事家用电器设备销售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B公司2019年1月和2月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7087.38元、116669.90元,客户均为家庭用户,业务结算时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7378.64元,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季度销售额总额为291135.92元。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方面,B公司应如何选择才能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呢?

方案一:既开普通发票又开专用发票。B公司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91135.92元<30万元,对于1月份和2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但对于3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67378.64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因而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67378.64×3%=2021.36(元)。

方案二:只开普通发票。针对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税收政策“专交普不交”的原则,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91135.92元<3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B公司采用方案二只开普通发票,第一季度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较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2021.36元,开具普通发票为小微企业的首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在低售价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类型之间做好利弊关系的权衡,不要为了一味追求低税负而影响了企业正常的交易价格。

3.延迟确认当期收入。C公司是一家专营空调制冷设备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30万元,符合增值税免征政策条件。但从6月份开始,随着南方气候开始进入高温酷暑时节,制冷设备订单业务量激增,C公司第二季度的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的减免标准。C公司第二季度4—6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67961.17元、87378.64元和213592.23元,二季度总销售额为368932.04元。由于C公司销售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点,可以根据C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拆分合同收入金额、递延确认收入的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整体确认合同收入。C公司6月份整体确认合同收入213592.23元,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68932.04元>30万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应纳增值税=368932.04×3%=11067.96(元)。

方案二:递延确认收入。C公司将6月份合同确认的销售收入213592.23元进行拆分,6月份确认收入144660.19元,余下的68932.04元递延到7月份确认。拆分合同收入后,C公司第二季度销售额总计300000元(67961.17+87378.64+144660.19),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于方案二来说,C公司如何在6月份确认收入金额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核心关键点。值得注意的是,小微企业要想采用拆分合同收入金额、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分期收款的时间、金额等条款,避免出现未能及时收款的合同风险。通过合理拆分合同、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同样能够产生“削峰平谷”的互补效应,可以使小微企业的业务销售额控制在政策临界点之内,从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4.合理选择开业和注销时间。根据对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政策解读,拟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或者注销而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当期未超过30万元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此项规定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假设某投资人通过市场考查决定注册成立D公司投资小型餐饮行业,主推火锅系列产品,拟申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通过市场考查与行业测算,D公司计划在第四季度开业,预测10—12月份的销售额分别为:12万元、13万元、16万元。针对D公司开业时间的选择,制定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D公司选择在10月份开业,季度销售总额为41万元(12+13+16)>30万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应纳增值税=41×3%=1.23(万元)。

方案二:D公司选择在11月份开业,季度销售总额为29万元(13万元+16万元)<3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少缴纳增值税1.23万元。根据方案二,D公司的实际经营期仅有两个月(11月和12月),不足一个季度,属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情形,根据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可以享受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D公司相当于2个月享受了一个季度(3个月)的免税额度。同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季度中间办理注销手续,同样可以享受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开业或注销时间,在政策规定的临界值范围内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5.利用税收征收空窗期。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形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选择继续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限期满后的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在纳税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针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仍希望申请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展税收筹划?

方案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2月份的所属申报期为1月1日—15日,按照规定1月15日结束后的15日内,也就是在1月30日之前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到1月30日纳税人仍未办理登记手续,1月30日后的5天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需在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这样就产生了税收征收的空窗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税收征收空窗期一共为40天(15天+15天+5天+5天),也就是从1月1日一直到2月9日。如果纳税人在2月9日结束后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在40天的税收征收空窗期内将增值税发票全部开具完毕,然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把原企业注销掉,然后重新申办一个新户,申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税收征收空窗期为40天,则2月9日是企业办理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期限,如果超过2月9日这个期限仍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从期满的次月,也就是从3月份起,税务机关将针对企业的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税率(13%、9%、6%)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过了40天的税收征收空窗期,企业仍没有对纳税事项做出合理的安排与设计,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形下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但增值税税率提高了,而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直到履行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手续时为止。通过对比,方案一显然更能满足企业的税收筹划意愿,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此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信息变更、上下游企业的要求及具体的业务要求等多种情形,以选择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小微企业通过叠加使用原有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能够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E公司是从事设备制造加工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1.5万元。2019年预测利润较去年有15%的增幅,在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46万元的基础上,预估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2.9万元[246×(1+15%)]。对E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人员配置和工作环境等情况进行基本了解后,制定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聘用残障员工,享受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雇用残疾人工作,合同期为一年以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针对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100%加计扣除。E公司在噪音较大的生产车间聘用听障人士工作,既能免缴残保金,又能享受支付残疾员工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E公司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年工资为36000元,扣除残疾员工工资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9.3万元(282.9-3.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9.3-100)×50%×20%=22.93(万元)。

方案二:购置企业用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考虑到E公司的业务拓展情况,且公司原用于跑业务的公用货车已经临近报废期,建议E公司在第四季度安排购置公司用车的开支事项,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加以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纳此方案时应尽早规划,尽量避免在临近年终时再考虑购车,最迟必须在11月份之前完成购车业务的相关手续,否则会出现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扣除的风险。假设E公司花费120000元购置公司用车,扣除购置费用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0.9万元(282.9-12),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0.9-100)×50%×20%=22.09(万元)。

方案三:公益性捐赠,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符合社会认可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机关部门进行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方面的捐赠事项,捐赠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E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部门将部分技术陈旧的滞销产品用于养老福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既解决了产品的销路问题,又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纳此方案时应注意通过或委托符合社会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如红十字会等)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进行公益性捐赠,避免出现事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验认定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不能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风险。除此之外,E公司在采纳此方案时应尽早规划,尽量避免在临近年终时再考虑公益性捐赠事项,最迟必须在11月份之前履行公益性捐赠事项的相关必备手续,否则会出现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风险。E公司公益性捐赠10万元滞销产品,扣除公益性捐赠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2.9万元(282.9-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2.9-100)×50%×20%=22.29(万元)。尽管2019年利润较上一年有15%的增幅,但通过以上三个筹划方案,均使E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较上一年有所减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引入超额累进计税法,税率较上一年有所降低;二是合理叠加使用原有和现行减征政策共同作用产生的节税效应,实现了“应享尽享”的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时,小微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筹划方案,还要注意相关政策的时间截点和其他限制条件。企业需要深度研究相关的政策规定,合理叠加使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减征政策,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结论与建议

季度出纳工作总结第5篇

例1:某生产企业本季度有关销售、购货、增值税等资料如下:

1.本季销售总额:13,300.00元,其中:出口8,300.0元(离岸价USD100×汇率8.3),占销售总额54%;内销5,0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

2.期初进项税额:535.00元,本期购货进项税额2,000.00元(购货11,765.00元,税率17%),本季进项税额转出100.00元。按照上述资料,因本季出口销售占销售总额50%以上,可按规定计算当季“免、抵、退”税数额如下:

1.首先计算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

USD1,000.00×8.3×(17%-9%)=664.00元

2.当季应纳税额为:

850.00-(535.00+2,000.00-664.00-100.00)=-921.00元

3.由于当季应纳税额为-921.00元,绝对值大于当季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747.00元(8300×9%),按规定本季应退税额为747.00元。

4.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4.00元(921.00-747.00)

根据上述资料及计算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列记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14,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自营出口收入8,300.00

——内销收入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②列记购货及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11,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0

贷:银行存款13,765.00

③将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转列出口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出口成本64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项转出)644.00

将其他进项税额转出列转有关科目:

借:相关科目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

结转本季应收出口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74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47.00

收到税务部门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747.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747.00

(二)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时

例2:某生产企业本季销售总额14,000.00万元,其中:出口10,000.00万元,占销售总额的71%,退税率9%;内销4,000.00万元,征税率17%,销项税额68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00.00万元(含期初及本期发生数)。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当季“免、抵、退”税额如下: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0,000.00×(17%-9%)=800.00万元

2.应纳税额为:680.00-(2,000.00-800.00)=-520.00万元

3.应纳税额的绝对值520.00万元<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即900.00万元(10,000.00×9%)

有关会计分录参照例1办理。

(三)应纳税额为正数时

例3:某特区生产企业本季销售总额10,000.00万元,其中:出口2,000.00万元,占总额20%,退税率9%;内销8,000.00万元,征税率17%,销项税额1,360.00万元,进项税额1,200.00万元(含期初及本期数)。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2,000.00×(17%-9%)=160.00万元

2.应纳税额为:1,360.00-(1,200.00-160.00)=320.00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作以下会计分录:

①季末结转当季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2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20.00

②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20.00

贷:银行存款320.00

其他分录参照例1办理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某特区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300.00万美元,外汇人民币汇率为8.3,折合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2,490.00万元,产品全部外销。当季在国内购料的进项税额200.00万元,另该项产品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了免税进口料件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万元,适用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计算应退税额为:(单位:人民币万元)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的税额:192.56=[300×8.3×(17%-9%)]-[10×8.3×(17%-9%)]

2.当季应纳税额:-7.44=0-(200-192.56)

3.当季应退税额=7.4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在会计上作自营出口核算,有关会计处理可参考前述第(一)项会计分录办理。

例5:某特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折人民币为2,500.00万元。国内采购进项税额为50.00万元,国外免税进口料件折人民币1,00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率17%,退税率9%,计算“免、抵、退”税额为:(单位:万元)

当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

季度出纳工作总结第6篇

例1:某生产企业本季度有关销售、购货、增值税等资料如下:

1.本季销售总额:13,300.00元,其中:出口8,300.0元(离岸价USD100×汇率8.3),占销售总额54%;内销5,0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

2.期初进项税额:535.00元,本期购货进项税额2,000.00元(购货11,765.00元,税率17%),本季进项税额转出100.00元。按照上述资料,因本季出口销售占销售总额50%以上,可按规定计算当季“免、抵、退”税数额如下:

1.首先计算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

USD1,000.00×8.3×(17%-9%)=664.00元

2.当季应纳税额为:

850.00-(535.00+2,000.00-664.00-100.00)=-921.00元

3.由于当季应纳税额为-921.00元,绝对值大于当季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747.00元(8300×9%),按规定本季应退税额为747.00元。

4.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4.00元(921.00-747.00)

根据上述资料及计算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列记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14,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自营出口收入 8,300.00

——内销收入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②列记购货及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11,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3,765.00

③将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转列出口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出口成本 64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项转出) 644.00

将其他进项税额转出列转有关科目:

借:相关科目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

结转本季应收出口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74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47.00

收到税务部门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747.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747.00

(二)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时

例2:某生产企业本季销售总额14,000.00万元,其中:出口10,000.00万元,占销售总额的71%,退税率9%;内销4,000.00万元,征税率17%,销项税额68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00.00万元(含期初及本期发生数)。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当季“免、抵、退”税额如下: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0,000.00×(17%-9%)=800.00万元

2.应纳税额为:680.00-(2,000.00-800.00)=-520.00万元

3.应纳税额的绝对值520.00万元<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即900.00万元(10,000.00×9%)

有关会计分录参照例1办理。

(三)应纳税额为正数时

例3:某特区生产企业本季销售总额10,000.00万元,其中:出口2,000.00万元,占总额20%,退税率9%;内销8,000.00万元,征税率17%,销项税额1,360.00万元,进项税额1,200.00万元(含期初及本期数)。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2,000.00×(17%-9%)=160.00万元

2.应纳税额为:1,360.00-(1,200.00-160.00)=320.00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作以下会计分录:

①季末结转当季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2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20.00

②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20.00

贷:银行存款 320.00

其他分录参照例1办理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某特区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300.00万美元,外汇人民币汇率为8.3,折合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2,490.00万元,产品全部外销。当季在国内购料的进项税额200.00万元,另该项产品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了免税进口料件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万元,适用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计算应退税额为:(单位:人民币万元)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的税额:192.56=[300×8.3×(17%-9%)]-[10×8.3×(17%-9%)]

2.当季应纳税额:-7.44=0-(200-192.56)

3.当季应退税额=7.4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在会计上作自营出口核算,有关会计处理可参考前述第(一)项会计分录办理。

例5:某特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折人民币为2,500.00万元。国内采购进项税额为50.00万元,国外免税进口料件折人民币1,00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率17%,退税率9%,计算“免、抵、退”税额为:(单位:万元)

当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

季度出纳工作总结第7篇

一、认真总结分析2013年度的纳税评估工作

2014年1月,我市及下属各区纳税评估办首先对2013年度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深入、详尽的总结,全面回顾了2013年各时期、各阶段评估工作的完成情况,认真梳理了在纳税评估方面所采取的各项举措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力求做到积累经验、优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纳税评估成效。

二、认真仔细制订2014年纳税评估工作计划

为做好2014年纳税评估工作,我市及下属各区纳税评估办在认真总结分析2013年度的纳税评估工作基础上,根据省局、市局对纳税评估工作新的要求,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仔细地制订了2014年纳税评估工作计划。计划突出重点,便于落实,强调工作措施,确保2014年纳税评估工作比2013年有新的进步,坚决完成省局、市局下达的2014年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取得新的成绩。

三、2014年一季度纳税评估工作取得的成绩

2014年一季度,在省局、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我市全体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顽强拼搏与辛勤努力工作,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共对户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共查补收入各类税收共万元。

四、2014年一季度纳税评估采取的工作方式

1、扎实开展特色行业评估

在2014年一季度纳税评估中,各区局、分局根据2014年纳税评估工作计划要求,有重点地开展特色行业评估,有的区局、分局选取律师事务所、针织、陶瓷等行业的重点户进行纳税评估,有的区局、分局选取餐饮业、综合型酒店业、专业市场等行业的重点户进行纳税评估,有的区局、分局选取饮食、旅业、服务、娱乐业等行业的重点户进行纳税评估,有的区局、分局选取房地业和建筑安装业中的土地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评估。通过扎实开展特色行业评估,取得了较好成绩,其中禅城区局1月份开展对律师事务所、针织、陶瓷等行业的重点户进行纳税评估,共纳税评估64户企业,查补收入405.05万元。南海区1月份促收企业所得税约700万元,月内共实现评估税费收入1228.72万元。

2、注重日常纳税评估工作

我市及下属各区纳税评估办始终重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将纳税评估贯穿于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不断优化评估分析方法和指标,并积极采用第三方信息对比等方法开展评估。禅城区1月份共对23户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共查补收入1100.56万元,其中根据禅城区土地交易中心提供的第三方信息,获悉辖下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仍有大额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未申报未入库,通过评估促收,该纳税人共查补入库印花税451万元。

3、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

2014年一季度,我市及下属各区纳税评估办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达到以评促管的目的。一是有的区局、分局继续跟进相关企业2013年的地方各税申报情况,特别是房产、土地两税的申报情况,发现少申报或漏申报的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二是有的区局、分局继续加强对饮食、旅业、服务、娱乐业等行业的纳税评估,督促、辅导相关纳税人自查自纠,减少纳税人因疏忽遗漏或税收知识缺乏而造成的申报不足等情况;三是有的区局、分局针对个别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偏低的情况,安排评估人员介入,深入开展评估和核实,促收企业所得税。

4、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核查工作

高明区纳税评估办对市局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有计划性地开展核查工作,把江肇高速和杨西大道作为本年度参与纳税核查的首批对象。重点针对项目的工程资料、台帐管理、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后台核查,配合“两业”上线工作的开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总分包之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完善管理手段和档案资料的整理,杜绝税收的漏洞。

五、2014年一季度纳税评估采取的工作措施

1、继续加强领导,强化纳税评估工作

我市及下属四区税务机关成立的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加强领导,强化2014年纳税评估工作,要求制订2014年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和纳税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学习纳税评估工作方案,做到学深学透,领会精神内涵,掌握在脑海里,运用到实际工作,增强履职能力,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保证完成省局、市局下达、布置的纳税评估工作任务。

2、发挥机制作用,助推纳税评估工作发展

2013年,创新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有效推进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2014年要继续强化、优化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助推各项纳税评估工作全面发展,仍然坚持2013年的四点做法:一是赋予各级评估办临时抽调人员的权力,评估办可以根据各时期评估工作的需要,临时抽调基层人员补充加入,增强评估办的力量。二是建立与稽查的良性互动,把稽查纳入评估的工作体系中,通过稽查力量保证评估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三是把评估员从税收管理员系列中独立出来。要求选取熟悉有关行业、税种管理、具备一定财务会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政治素质过硬的人员担任纳税评估员,并且人数应占到税收管理员人员的1/3左右。四是做好纳税评估的统筹协调工作,稽查局负责纳税评估难点的重点突破,基层分局负责纳税评估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以此提高纳税评估工作在强化税源管理中的作用。

3、丰富纳税评估工作方式,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要继续按照省局积极推进模型评估、软件评估、案头评估等工作指示,要丰富纳税评估工作方式,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继续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依托纳税评估系统开展纳税评估。由上级单位在纳税评估系统发起评估任务,通过系统的流转层级下达到基层分局。在实施该类纳税评估时注意做到“三到位”:首先是初步筛选到位,在收到疑点纳税人清册后,区局先作第一层的筛选把关,对疑点比较轻微或不适合在本次评估开展工作的业户进行排除,再将名单下发到基层分局;其次是质疑约谈到位,区局指引分局要加强质疑约谈和实地核查,务必要把系统提示的疑点弄清弄透;再次是移送衔接到位,根据分局前期约谈核查反馈的信息,区局筛选重大疑点的纳税人移送稽查作进一步核查处理。二是依托稽查局开展重点行业的纳税调查。稽查局要根据上级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行业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负责与基层分局联动开展本地区重点行业的纳税调查工作,通过稽查的手段实现管理的职能。三是依托基层分局开展税源的日常评估。基层分局结合分局的税源状况,通过案头分析、质疑约谈等手段,对特定的行业、税种进行纳税评估,以达到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目的。

4、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纳税评估工作基础

纳税评估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要搞好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纳税评估工作基础。2014年一季度,我市及下属各区纳税评估办切实加强纳税评估队伍建设,一是提升纳税评估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省局、市局保持一致,立足本职,做好纳税评估工作。二是提升纳税评估人员业务工作技能,努力学习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技能,以过硬的本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创造良好工作业绩。三是提升纳税评估人员的优良工作作风,发扬不怕辛苦,顽强作战的精神,自始至终做好工作,完成任务,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六、存在的不足问题

1、要提高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

有关领导与部分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缺乏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没有将纳税评估工作看作是日常的征管工作,没有树立长期工作的思想观念,对纳税评估工作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纳税评估工作力量还不够强

纳税评估工作辛苦,由于纳税评估人员数量不够,以至有些纳税评估工作不能及时开展,开展了影响质量的提高。

3、纳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有待加强

目前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有赖于预警指标超出预警值提示和评估模型体系,由于预警指标超出预警值提示只是对固定数值比对,动态横向比对欠缺,评估模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专业化,影响了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意见和建议

1、提高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

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育,提高他们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切实搞好纳税评估工作。

2、适当增强纳税评估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