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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合集7篇)

时间:2022-03-09 09:57:00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第1篇

申请书格式

(一)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如:民事再审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人的身份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委托申请再审的,应写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案由:写明申请再审案件的案由、该案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或原调解书有违法之处。

(二)正文

主要阐明申请再审的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明原裁判的错误。具体指出原裁判的全局性错误或局部性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是适用法律错误,或是程序性错误。然后,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着重写清关键情节。针对原审中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举出确凿的事实予以澄清。列出具体有关人证、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据以说明原裁判或调解书存在的错误。基于所述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归结原裁判错误所在,进而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人的,应有法定人的签字。

3.申请日期。

4.附项:有证据证明原裁判有错误,应列明证据名称、数量,证人姓名、住址。

制作民事再审申请书时,应注意:①原裁判的编号、案由等情况要写得清楚、准确,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找原案卷并核查案情;②陈述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裁判错误所在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相应法律规定作为依据;③申请再审的事实和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歪曲事实和伪造证据;④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合理合法,是由事实和法律推导出的必然结果。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姓名,男, 年龄,汉族,农民,

住所:电话: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男,汉族,40,岁,汉族,农民,

住所:电话:

原审法院及法律文书案号:

再审请求:1、撤消**市人民法院(2019)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改判被申请人d铺设的水泥地面东侧1.6米属于我家宅基地。

事实和理由:

** 市人民法院(2019)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d在家门口前铺设的水泥路面的东侧1.6米认定为官道 其余。并进一步认定了被申请人铺设的水泥路面合法、未占用申请人的宅基地是错误的。判决书的关键是将申请人与e、d三人于2019年12月1 日订立的协议中关于家官道余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词曲解。现经实地丈量:官道宽6.85米,按照5米为官道并从e的东墙起始解释,官道东侧的 1.85米为水沟,根据三人协议和2019年2月8日z的证明:这部分由d使用(d木曾出400元买下)。但这仅仅是指北从主路起、南到广义家的南墙这一段。并不包括现在的争议点。z反复说过并自书材料证明了这一情节(见自书材料),根据这一证明:d铺设的水泥地面的东侧1.6 米是占用我家早年买下的宅基地,足以说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z表示如果法院再审开庭,他可以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上述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提起再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民事再审申请书第2篇

再审申请人:朱黎宾(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1908,电话021-66012775. 。

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市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邮编201900,单位电话021-36213987

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1)、2007年12月7日宝冶公司向朱黎宾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退工单》,是在区级初次鉴定为八级工伤未生效之前,属违法终止合同行为,有八级工伤签收日期为证,对此裁定书避而不谈。

(2)、在市级再次鉴定为七级工伤之前及之后,被申请人均未对第一次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行为履行撤销手续,并没有恢复劳动关系的手续与证据。所谓“办理了2007年12月5日的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无实据。2007年12月7日终止合同及退工,哪能会在此之前招工登记,2007年12月5日及其后双方根本未发生过招工的行为,又哪有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纯属虚拟。原审所查招工登记,恢复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

(3)、2008年3月被申请人不仅又单方面强行办理退工手续,而且又一次发生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审却未查明2008年3月重新办理退工手续是退2007年12月5日的虚拟“招工”还是退2002年8月1日的招工?2008年3月的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虽然是在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之后,但却是在朱黎宾工伤股骨颈骨折手术后三年复发股骨头坏死而再行手术治疗期间。有出院小结及门诊治疗疾病证明为凭,原审裁定中遗漏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重要事实,从而规避了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且是违反“劳动合同”第30条所例对工伤职工终止合同需“协商一致”的规定的强行单方面终止合同。(有所订“合同”第30条及未经申请人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为证)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裁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七级工伤人员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是指治疗结束评定等级后的正常情况,而申请人朱黎宾虽然相对于原受工伤而言已经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停工留薪期和停工治疗期已满,似乎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申请人存在在区级对原受工伤鉴定八级工伤之后,市级再次鉴定(是对区级八级工伤鉴定结论不服而启动的复核鉴定)七级工伤之前发生原受工伤手术后三年又股骨头坏死而再次住院重新手术(有市六医院07年12月4日及市八医院08年1月14日的出院小结为证)出院后又连续门诊治疗至今,(有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单为凭)的特殊情况。可见在区级初次鉴定之后出现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故暂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申请人朱黎宾应当重新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复发留薪期,复发治疗期,医疗费及根据复发治疗结束半年后,等待变化了的病情相对稳定了再进行新一论的复发鉴定)只有在复发鉴定评定新的工伤等级后才能按复发鉴定得出的工伤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及是否终止劳动关系。故2008年3月的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相对于申请人朱黎宾的工伤复发和依法应享的待遇而言,复发治疗留薪期,医疗期远未期满。因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区级工伤复发鉴定,故尽管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前已经出现复发住院治疗的事实的情况,却并不能由2008年2月的该次再次鉴定去包容和替代。因为与复发鉴定的程序和规定条件均不相符合。(即时间上不到治疗结束半年后,治疗状况上还在治疗期间,程序上由区级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复发初次鉴定),2008年2月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只能是对原受工伤区级初次鉴定的复核而已。裁定书所称“不存在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法定情形,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的认定,实系掩盖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并且还在治疗期间的事实,是对由此而引起的依法不得终止的法定情形的故意歪曲。

(2)原审裁定认为“朱黎宾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及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14日住院治疗的事实均发生在鉴定结论做出之前,故原审对朱黎宾再次鉴定的申请及责令宝冶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的认定和推断也是错误的。理由是上述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的连续门诊治疗,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单已清楚地表明是因原受工伤术后三年股骨头坏死而再行手术和康复治疗。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要件,按《条例》第36条所转指的第31条的规定,依法享有对复发后的伤情进行复发鉴定的权利,并只有依据法定程序经区级复发鉴定及其所定等级生效后才可最终确定所应享受的伤残待遇。朱黎宾主张恢复被恶意阻断的劳动关系后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工伤复发认定和复发鉴定,得出新的工伤等级。完全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对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肯认定,是舞弊不公的失责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过发生于区级初次鉴定之后与市级再次鉴定之前的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并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后,尚在门诊连续治疗的住院治疗情况不属于工伤复发,且未经区级复发鉴定的工伤复发职工不可以申请复发鉴定,或未经复发鉴定而可以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又朱黎宾向原审并没有申请“再次鉴定”而只因被申请人恶意阻断劳动关系而致申请人无法进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必要条件的工伤复发认定程序,但原审却本末倒置地无理推却工伤复发未经相关部门认定而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人朱黎宾申请原审法院对07年11月19日至08年1月14日的住院治疗及以后连续门诊治疗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等医学资料送交相关专业部门通过司法鉴定或咨询作出是否属于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和性质的结论意见。是对原审法院仅据医学资料不肯认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的充分举证,此举证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报认定取证,只能申请法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实现取证。而原审法院对此拒绝申请,是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申请人的这种申请鉴定认定事实与性质的取证申请有别于对工伤评残等级不服而提出的申请“再次鉴定”。故原审法院以上述住院治疗事实发生在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之前而不认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于法无据。并且“不采纳”,“不接受”,“不支持”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或咨询取得结论的做法于法不合,实属无证无据无理否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

(四)、针对裁定书所谓:“朱黎宾称原审法院对重要证据未予质证及剥夺其辩论权依据不足”之说,朱黎宾有必要再作申辩如下:

(1)、申请人提交过“劳动合同”和只有被申请人单方面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30条关于工伤职工终止合同需经“协商一致”的约定,单方面强行终止合同。如果已经质证,为何裁定书及判决书中均不提终止合同是否违约。

(2)、申请人提交过2007年10月31日的区劳动能力鉴委会所发鉴定通知。其通知的鉴定日期可以证明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的复发住院手术治疗是在区级初次鉴定之后。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复发治疗情节未经区级鉴定。

(3)、申请人不仅提交了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二家医院出院小结复印件,还提交了2008年1月14日之后的连续门诊治疗的病历卡及疾病证明单,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被申请人单方面二次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均在朱黎宾工伤复发治疗期间。

(4)、申请人提交过2006年12月14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指示的复印件,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指令逼迫申请人在治疗期间仓促鉴定。

(5)、庭审现场并未录像,申请人能拿什么证据证明法庭对上述证据没有质证,被申请人及原审法官又能拿什么来证明进行过质证呢?

(6)、原审对本案重要争议点根本不让辩论清楚,否则怎么对于工伤手术后三年股骨头坏死而住院治疗的事实是否属于工伤复发。其有关的医学资料及伤情变化应由哪级机构鉴定,复发鉴定与对原受工伤不服而起的再次鉴定之间的区别,还有二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违法都没有查明认清,尤其是二审主审法官不许朱黎宾的委托人宣读意见,连被申请人的答辩状竟是在庭审结束时交给申请人一方的。对于双方异议之处未能展开辩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2007年12月7日的违法终止合同及退工并无撤销手续,2008年3月的第二次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不仅在实体上即违约又违法,而且也不符合程序。原审离开证据和法律规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致使工伤复发确需治疗或违约违法终止合同的事实不清,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主观武断地认为复发住院治疗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前而不支持申请人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判是极其不公正的错判。朱黎宾因为股骨头坏死,目前工伤残疾的等级远不止原定七级,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准于申请再审,维护工伤职工朱黎宾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一审、二审判决书及沪高院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书中所提证据均已向原审及沪高院提交过

附部分重要证据

民事再审申请书第3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省景东县人,系**县第一小学教师,住国营**农场场部。

委托再审申请人:###,男1940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532823194005*****4,退休,家住**县**镇**街*号**栋*室。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省**县国营**农场,住所地:**县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敏,场长

申请再审人***与与被申请再审人国营**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136号判决书,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15条之规定,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此案。

申请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136号判决书,以及**县人民法院(2012)腊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判令**农场在暴力拆迁中对***房屋损毁价值18万元的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系1995年11月向**农场提出申请,因无住房及学校财产遭到破坏,为看管学校财物及解决个人住房困难问题在学校球场旁修建住房,**农场及土地部门批复给原告六十平米的土地修建住房。

首先在双方的质证中,都认可原告是在农场支持的政策范畴内修建住房,土地属于农场国有,但是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合法私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权法》,私人财物应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哄抢破坏。

二、在法院的审判中,原告***的住房系2004年7月拆除,***于2011年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超过法律时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原告***于2004年房屋被损毁时就多次到农场反映该情况,请求赔偿事宜,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场一直是封闭式管理,在没有属地化管理前,从学校、医院到法庭等办事机构一应俱全,而原告与**农场本是隶属关系,属于弱势与下级的关系,赔偿事宜一直未得到农场领导的支持,必然就得不到农场法庭的支持,其主张大多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其父###一直未停止过向农场各级机关请求赔偿事宜,由于得不到**农场领导及**农场法庭的支持,在法律的表象上形成了超过诉讼时间的事实。随着农场属地化管理及国家法律的完善,农场一些不合理的管理模式被革除,农场的广大职工才有了选择法院判决这一司法公证程序的机会,在法律的适用中就必然处于劣势,因此对于***及其父###超过诉讼时间法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处置,不能作为**农场的证据给予支持。

三、在**农场的质证中腊场发(1998)6号文件《关于转发〈**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用于证实经被告同意的临时性用地户不得建盖永久性房屋,如国家或单位建设需用地时,临时性用地户要无条件无偿按时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拆或要求赔偿。

在**农场质证的文件中时间是1998年,而被告***修建的住房是在1996年,1996年**农场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不允许修建永久性住宅,也就是说***当年修建的永久性住房得到了**农场及学校的默许与支持,不在腊场发(1998)6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处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中不能暴力拆迁,违规拆迁,个人所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在拆迁中应得到相应得赔偿。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本身**农场制定的条文与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违背国家法律意志,因此腊场发(1998)6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不能作为法庭的有效证据给予支持。

按照1995年当时的物价生活水平,修建砖瓦结构的建筑可算是永久性住房,即便原告修建的不属永久性住房,被告**农场也要依照2004年建造砖瓦结构的造价赔偿原告***。**农场却以分配一套120平米的集资房给***作为补偿依据,没有形成合力赔偿依据的事实,首先这120平米的集资房是***和所有集资房职工一样,没有享受到特殊待遇,农场并未因为拆除***的住房对其分的集资房给予相应的减免,

四、在被告的质证中腊场发(1998)6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营**农场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一份,证明2004年7月开始平整土地,2004年10月10日场地平整完毕验收通过。

**农场出具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住宅是在本人不知情及不在场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的事实依据。

因此对(2012)腊民一初字第66号及(2012)西民终一字第136号判决不服,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开庭审理**农场在房屋拆迁中对***的违法侵权事实。

此致

敬礼

民事再审申请书第4篇

申请人

人民法院

日( )

字第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第5篇

申请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字第______号______不服,请求再审。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第6篇

申请人

人民法院

日( )

字第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第7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都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书状。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范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诉人因 一案,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 1997年2月 16日(1997)×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7) ×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 1996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 300吨,每吨价格 1850元,总货款 55.5万元人民币。同年 12月 29日,申诉人将一张 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97年1月 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 1997年 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 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 章)

1999年3月29日

附:1. 原审判决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