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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8-05 06:43:55
电子交易论文

电子交易论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2]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3],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9]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

六、电子合同监管

网上广告、网上购物、网上合同、网上支付等新型网络交易活动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责无旁贷,该项职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16]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监管能促进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经济性,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合同监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开展的。二是相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从而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电子合同交易的开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市场主体制度的认证,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等。目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电子合同的交易和监管力度。三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执法的手段单一。目前,我国基层工商机关自动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有待加强。执法人员对网络交易行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对网络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从而影响了电子合同监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电子合同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监管,从电子合同要约,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交付、电子合同的签证、电子合同争议的处理等。[17]笔者认为根据等同法则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与性质,现阶段我们不能用原有的方法来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管。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签约前、签约过程以及签约后电子合同的履行等监管。电子合同签约前的阶段主要是对买卖信息的检索,对整个交易行为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门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该对网络市场予以规范和管理,为电子合同的广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进网络交易行为,提高履约率。[18]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按照所辖区域设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所辖区域的经济主体经济情况对公众公开,以备市场相对人进行查询和了解。这种信息包括对企业的信用、资金、企业产品质量,有无违规经营等一切公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没经权利人同意的不能公开。二、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该是对电子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纠正电子合同中违法行为,查处利用电子合同进行违法交易的行为,以及违约的处罚。三是完善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电子合同签证网。电子合同签证是对合同签证的延伸,电子合同签证网的建立能有效的弥补书面签证的缺陷,减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网上电子合同监管投诉中心,及时反映合同监管中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七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电子合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识面广泛,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八是加强对工商部门职能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子合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传力度。面对新的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的研习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切实有效的对电子合同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OnTheBasicTheoryofElectronicContractTrade

Abstract:E-commerceistheinevitabledirectionofthecommercialdevelopmentinthefuture.Withitsdistinctwayofbeingmade,e-contractchallengesthetransitiononpapertermsoflaw,technology,supervisionandsoon.E-contractisthefoundationandhardcoreofe-commerce.Thelegalproblemsine-contractconstrainthedevelopmentandtheprocessofe-transition.So,itisnecessaryforourcountrytoacceleratethestepoflawmakingone-commerce,makeupthemechanisticofe-contractsupervision,andcompletethelegalsystemofe-contracttransition.Inthearticle,theauthorhasmaderesearchingandstatementonthelegalandtechnologicalproblemsofthee-contract,andalsohasmadeaproposalonthelawmakingandsupervisionofe-contract.

Keywords:electroniccontract;electronicsignature;electronicattesting;electroniccontractsupervision

注释: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

6、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7、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9、郑成思、薛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10、邱永红、魏丽:《国际贸易中应用EDI的法律问题新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颖、郭敏之著:《电子商务基础》,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3、刘满达:《数字签名的法律思考》,《法学》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15、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吴怀福、张士茂:《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监管问题初探》,《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电子交易论文第2篇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Massege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定义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

[13]梅绍祖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杨晨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电子交易论文第3篇

本文首先建立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序列的向量自回归模型(VAR),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其中C为常数项,Ft为热卷轧板远期现货价格,St为热卷轧板现货价格,μ为残差项。根据该VAR模型,我们可以给出最优滞后阶值并据此判断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若协整关系存在,则进一步构建向量误差纠正模型(VECM)分析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的引导关系。其中,α11(i)、α12(i)、α21(i)、α22(i)为短期调整系数,ecmt-1为远期现货与现货价格协整关系的误差修正项,γ1和γ2为误差修正项系数,p为滞后阶数。γ1和γ2反映当短期与长期均衡关系偏离时的调整力度,如果|γ||2<|γ1,则说明现货价格向长期均衡状态的回复速度较慢,调整过程主要由远期现货的价格波动实现,也即远期现货在价格发现中将起主导作用。

2实证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远期现货品种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热卷轧板(中原),研究数据选用2011年12月7日上市以来至2013年3月22日的日收盘数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的远期现货交易所,交投量居于行业前茅,热卷轧板在钢材生产总量中占有较高的比重,被广泛应用于造船、汽车、机械制造和轻工业等领域,而中原地区是国内热卷轧板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核心集散地,上市以来热卷轧板(中原)的交投一直较活跃,因此,选择热卷轧板(中原)进行研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现货品种选择河北邯郸地区牌号为Q235/SS400的9.5*1500的热卷轧板产品,其质量规格等同于渤海商品交易所热卷轧板(中原)的交割标准品。远期现货价格数据来源于渤海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现货价格数据西本新干线(),在上述时间跨度内剔除周末和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得到有效样本301个。在不改变数据性质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数据处理中的异方差现象,分别对每个价格序列取自然对数,以变量Ft和St表示。

2.2平稳性检验

为检验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序列的平稳性,选择含常数项而不含趋势项的ADF检验。从表1的检验结果来看:远期现货价格Ft和现货价格St有单位根的原假设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不能被拒绝,表明它们都是非平稳序列;而其一阶差分序列D(Ft)和D(St)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单位根的原假设都被拒绝,表明它们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2.3VAR模型与Johansen协整检验

对建立的VAR模型进行最优滞后阶数检验发现,当滞后阶数为2时,AIC和SC信息准则值最小,由此得到滞后2阶的VAR估计结果。整体而言,AIC=-14.3378,SC=-14.2140,对拟合的VAR模型进行平稳性检验可知存在的四个根都小于1,因此是一个平稳的系统。进一步,在VAR对象中应用Jo-hansen协整检验的检验结果(见表2)表明,没有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被拒绝,而至多有1个协整关系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被拒绝,即热卷轧板的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存在1个协整关系。因此,即便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间可能由于随机因素的扰动而在短期出现偏离,但从长期来看,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间的这种长期均衡关系仍然存在。

2.4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参数估计

由于存在协整关系,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的VAR模型可以转化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对估计结果整理后可得热卷轧板的VECM模型为:DFt=0.9584ecmt-1+0.3532DFt-1+0.2190DFt-2-0.5201DSt-1-0.2186DSt-2+ε1t(7)DSt=-0.7242ecmt-1-0.2650DFt-1+0.0049DFt-2-0.1407DSt-1-0.1684DSt-2+ε2t(8)这一结果显示了远期现货与现货价格间的长期均衡状况,同时,γ1=0.9584>0,表明热卷轧板远期现货价格在t期的变化可以正向消除t-1期95.84%的非均衡水平;γ2=-0.7242<0,表明热卷轧板现货价格在t期的变化可以负向消除t-1期72.42%的非均衡水平。热卷轧板现货价格是短期现货市场供求状况的反映,而远期价格则是未来供求格局演变和价格长期变动趋势的反映。上式中γ2的绝对值较小,表明当存在短期偏离时,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回复长期均衡状态的调整中,现货价格调整力度较小而远期现货价格调整力度较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相比现货市场来说,远期现货市场更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2.5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对滞后期数的选择非常敏感,本文相应选择不同滞后期数进行检验。从表2的检验结果来看,在滞后1期和滞后3期时,远期现货价格不是现货价格的Granger原因在5%显著性水平下被拒绝,而现货价格不是远期现货价格的Granger原因则被接受,表明在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合约前3期内,远期现货价格变动引导着现货价格变动。当滞后超过4期时,两种原假设在5%显著性水平下均被拒绝,说明当滞后期大于4时,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具有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即两者互相引导。由此可见,在商品衍生品市场上,由于采取期货或类期货的交易模式,商品的金融属性凸显,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给交易者带来了更为便利的投机机会,市场预期在短期内得以集中体现,使得远期合约的价格波动领先于现货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无套利机制的作用下,现货市场与远期现货市场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从而形成现货价格与远期现货价格间互为引导的价格发现机制。

2.6脉冲响应分析

对向量误差纠正模型应用脉冲响应分析可以进一步衡量随机扰动项一个标准差的冲击对内生变量的动态影响,本文据此来描述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对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变动的动态影响路径。现货价格对于来自远期现货价格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的反应见图1,从图中可见,现货价格的反应是极其迅速和强烈的,在第三期价格即迅速增加到0.9%左右,并持续维持在0.95%的水平。图2显示了来自现货价格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对远期现货价格的作用,反映出远期现货价格的反应相对迟钝,但这一反应也是正向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第10期逐渐增加到0.25%左右。脉冲响应的结果表明,相对于热卷轧板现货对远期现货价格的影响而言,远期现货对现货价格的影响更为迅速和强烈。

2.7方差分解

Hasbrouck(1995)提出的方差分解方法将模型中内生变量的方差分解到扰动项上,从而判断每个扰动因素影响模型中各变量的相对程度,借鉴这一思路,我们将对现货和远期现货价格产生影响的方差分解,从而可以定量地判断现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从表4中热卷轧板的Hasbrouck方差分析结果来看,在远期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中,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部分逐渐下降并趋近于96.64%,来源于现货市场的部分逐渐上升并趋近于3.36%,可见远期现货价格的变动主要由其自身的变动来解释。另一方面,在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中,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部分趋于87.01%,而来源于现货市场的部分仅趋于12.99%,表明现货价格的变动也主要由远期现货价格的变动来解释。从最终趋势值的平均数来看,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方差(91.825%)要远大于来源于现货市场的方差(8.175%),这也表明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起到主导作用。

3结语

电子交易论文第4篇

1.因特网促进交易成本降低使用Internet来进行电子商务,最大的好处就是能降低交易成本。

Internet上有充足的信息,而你只要坐在计算机前,便可以到世界各地的网站搜索信息,因此Internet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由于Internet可以让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省掉常规多层次的经销体系,因此交易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和契约成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成本很低,它可以很容易比较各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Internet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甚至它可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传统的常规商业环境中,相对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的商家拥有较多的信息,因此它可以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对他们索取较高的费用,获取超额的报酬,这就是所谓的生产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而在互联网上,消费者获取信息非常容易,经与其他供给者比较,他可以知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这时候商家就不再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也就无法任意提高价格,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决定力量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享有的是对他有利的价格,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消费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讨论的信息不对称都是针对一致化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网站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人化的产品或服务,则上面的讨论就需要修正了。如果公司利用Internet一对一个性化服务的能力,提供消费者完全顾客化的服务或信息组合,这时公司需要知道个别消费者的偏好,而消费者也无法将你所提供的服务或信息和别家网站作比较,因此消费者对网站或网站对消费者,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此可见,因特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换个角度看,凡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行为就具有附加价值,也就能在互联网的商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网上信息过于泛滥,而搜索引擎的存在正好可以降低搜索成本;网络上的商店太多了,素质参差不齐,这时网络商店就可以担任中介者的角色,提高质量的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为了降低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电子认证中心(CA)就有存在的必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同大多数技术革命一样,互联网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因为随着利润率的减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必然意味着生产者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互联网使世界经济更加透明、更加开放。买方和卖方更易于进行价格比较;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必再有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总之,随着成本不断降低,竞争日益激烈和价格机制渐趋完善,市场越来越接近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模式,即充足的信息、零交易成本、市场准入自由。这一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才有的理想经济模型在互联网时代并非那么遥不可及。借助于互联网,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以更好的实现,市场效率得以提高,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际上,"新"经济最重要的作用也许是使"旧"经济更加富有效率。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实距离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某些行业中,较低的边际成本(例如,在网上销售软件的附加成本接近于零)和网络效应(例如,操作系统使用的越广泛,愿意用它的人越多)会带来巨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它也就可以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水平。

虽然我们很难在实践中对上述观点进行检验,但也的确有一些研究成果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些商品,如书籍和光盘,从网上购买要比在传统商店里购买的价格(包括税和运送成本)平均低10%左右,虽然很多网上电子零售商根本无法取得利润这一事实无疑也使其欠缺说服力;来自网络公司的竞争也会促使传统零售商降低产品的价格;对银行等服务业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收益更加明显。据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投资银行的计算,银行人工转账的成本是1.27美元,机器转账的成本是27美分,而如果通过互联网转账,其成本则只有1美分。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3.信息技术促进生产率提高

从历史上看,年均增长速度达到0.25~0.5%已经是很不错的成就了。据估计,在19世纪末的几十年中,铁路运输的投入使用使美国的产出增加了10%。即使互联网本身无法实现这样的经济效率,那么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共同创造的生产率增长已毫不费力地接近了这一水平。如今,计算机、软件和电信业已占美国资本存量的12%,这与美国19世纪末铁路时代的高峰期时铁路业所占的份额相距不远。

同历史上的几次技术革命相比,信息技术占有一定的优势。

电子交易论文第5篇

摘要: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在国际贸易领域引起重大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指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分析它国际贸易产生的一系列影响,最后,提出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影响与对策

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浪潮推动下,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换代正在加速进行。作为信息技术在贸易领域的积极应用,电子商务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网上谈判、合同签订、电子交易和计算等一系列手段,使信息的传递和处理突破了时空限制,物流运转的有序性大大提高,从而大幅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不仅深刻改变着传统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对现有的服务和消费模式也正在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对于电子商务,有多种定义,有不同表述。国际商会于1997年11月,在巴黎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会上专家和代表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最有权威的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贸易各方以电子交易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电子商务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提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销售、电子支付(使用电子资金转帐、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运输(包括商品的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以及可以电子化传送的产品的实际发送)、组建虚拟企业(组建珍上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公司的权限,提供比任何单独公司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其后,HP、IBM等公司都对其下过定义。但无论何种定义,电子商务应包括以下要义:

①电子商务是整个贸易活动的自动化和电子化。②电子商务是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的过程。其中电子工具是指计算机硬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包括Internet,Intranet、各种局域网等);电子技术是指处理、传递、交换和获得数据的多技术集合。③电子商务渗透到贸易活动的各个阶段,因而内容广泛,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运输、组建虚拟企业、共享资源等等。④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企业雇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等各种机构或个人。⑤电子商务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高效率、低成本的贸易活动。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

与传统的国际贸易业务运作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

1、显著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单证数量繁多,处理费用高昂。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既可节省大约90%左右的文件处理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算、汇款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还可节省利息开支,成本优势十分显著。

2、交易效率显著提高。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可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保险凭证、发票和汇票、信用证等,使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即可实现瞬间传递,大大节省了单证的传输时间,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因纸面单证中数据重复录入导致的各种错误,对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显。

3、全天候业务运作,提高客户满意度。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时差,进行国际商务的谈判就相当不便,对企业来讲,在传统的条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客户服务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而利用电子商务可以做到24的全天候服务,任何客户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询问,只要企业及时回复,即可使访问者得到满意的答复。电子商务全天候、不间断运作可使全球范围内的客户随时得到所需的信息,为出口企业带来了更多的订单,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4、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传统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都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如办公用房、仓储设施、产品展示厅、销售店铺等。与开展国内贸易相比,进行国际贸易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要高得多。如果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话,则在这方面的投入显然要小很多,如美国亚马逊网上书店与传统的实物书店相比,几乎找不到豪华的办公楼、宽敞的营业大厅,甚至除了少量的畅销书有部分库存外,其他绝大多数的图书品种都是在接到顾客的订单后再向各出版社订购的,几乎不占库存,但是亚马逊网上书店提供近300万种多种语言版本的图书,并且销往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用户达1000多万。因此,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可以显著减少在实物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1、有利于企业冲破新的市场壁垒,增加贸易机会。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日趋显著,国外许多大公司已明确宣布,谁不采用电子数据交(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即EDI,它是贸易双方按照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贸易信息,通过数据通讯网络,在参与贸易各方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和自动处理,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方法或手段)换供货,就拒绝向谁订货。发达国家许多与商贸有关的部门,如金融、保险、海关等对EDI的应用都提出了要求,美国和欧盟大部分国家的海关己宣布,从1992年起,不采用EDI方式办理手续的公司,将会被推迟受理或不被选为贸易伙伴。由此可见,EDI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壁垒,不用EDI就等于被排斥在这个壁垒之外。因此,开发和应用EDI对于冲破这个新的市场壁垒,增加对外贸易机会具有着非常重要而且积极的战略意义。

2、深化国际分工。第一,电子商务催生了弹性企业,使生产更具灵活性。所谓弹性企业,就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利用高新技术降低企业的转置成本,随时从企业内部部门或外部

部门调用信息、人员、财务组成新的企业,为客户要求的产品进行设计、加工生产,企业的生产方向和组织形式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经营更加灵活。第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促进跨国公司生产布局的全球化。企业借助网络直接根据订单组织生产,一方面可以缩短产品的生产周期,减少库存;另一方面则有利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安排生产。第三,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协作,提高贸易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推动世界产业结构向高级化发展。第四,电子商务导致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分工进一步发展,这又加速了产品和半成品在国家和地区间迅速流动。

3、影响国际市场。首先,将产生全球统一的虚拟市场。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全球便是一个信息充分流动的数字化的世界,也是一个全球统一的虚拟化的交易市场。其次,市场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虚拟市场的形成,超越了以往国家地理界限的制约,使商品与劳务等有关信息能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准确地流动,信息具有公开性、充分性和即时性,同等质量的商品或质量相似的商品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市场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第三,可能加剧市场分割。买方可以在线搜寻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选择能令自己满意的交易对手和自己认为可靠的交易方式。买方甚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计商品和服务,要求卖方满足。于是,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特异化,每种商品和服务的目标买方更加独特,市场也被这种数字化互动以及买方的主动地位分割得更加零碎。

4、更新国际贸易交易手段。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使得服务于国际贸易的一些交易手段在不知不觉间变的更便利、更快捷了。电子商务将订单、发票、提货单、海关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等日常往来的经济信息,按一定的数据格式通过网络进行传送;网上定向信息部分代替了电视、报章等日常新闻媒介中广告宣传;网上市场、虚拟洽谈进行着促销活动;电子传输减少甚至淘汰传真、信函等传统的信息交换工具。电子货币代替纸质货币,网上信用证结算、转账高速运行,引发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巨大变革。电脑软件、电子书刊、电子音像制品等无形产品的直接贸易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成为全新的国际贸易交货方式。

5、电子商务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取向。电子商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对国际贸易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以其自身的多种属性和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未来的贸易政策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其规则约束的归属及其难以界定的电子商务行为处理程序。由于目前尚不存在统一的国际法来约束网上犯罪,各国国内立法又不完善,电子商务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也面临挑战。当经济日益电子化后,互联网的连通使数据很容易被它国掌握。尤其是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如何保护经济数据和机密更值得研究。另外,WTO成员对电子商务暂不征收关税的承诺是否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而继续得到各国的认可尚无定论:若是改变,则开征的规则、幅度可否得到较为一致的认识。

6、增加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者、交易方式、交易意向和交易标的表达都虚拟化。广告信息也变得有层次深度并有偿提供。交易者的知觉线索被部分剥夺,交易过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加上网络黑客侵扰及经济犯罪的威胁存在,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的信用风险,质量风险和技术风险都大大增加。

7、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大批向世界市场提品或服务的“虚拟”企业。由于信息流在供应链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单个的公司或企业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申越的技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将它们编成一个网络,

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由此,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出现了重大变化。这种“虚拟组织”在功能和效果上己经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单个企业,他们.可以迅速向全球范围扩展,但在资本关系上却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或企业发生联系的权力。因此,它实际上不是一个具有命令系统的经济组织,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功能,因此看来具有某种实体性。电子商务技术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

四、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的际贸易不仅面临着挑战,同时也是一次旷世难逢的机遇。因此,我们要积极面对,相应地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对网络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蛛网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较,中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全国只有上海、天津等几座城市信息设施建设搞得比较好,形成一定规模。从全国的范围来看,中国在光缆铺设、电脑普及以及网络建设方面明显落后,许多边远贫困地区至今没有建立网点,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盲点”或“荒漠”。“信息贫困化”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中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中国失去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竞争中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有效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

2、完善我国外贸领域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我国外贸领域应用电子商务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以规范外贸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第一,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团体、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的对话和协商,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并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以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从而使各方受益,并最大程度地释放电子商务潜力。第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注意是解决基本的原则性问题,管理的问题可以由行业和市场去决定,理想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应是政府法规与行业自律的组合。第三,法律法规应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不仅要对目前或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的情况有适用性,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能够不断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办法加以修订和补充。第四,电子商务政策要与其他相关的政策(如电信政策、竞争政策)相协调,不能互相抵触。最后应和国际上电子商务的政策接轨,使中国的政策、制度规范化。

3、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及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网上服务。客户关系管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进出口企业的每一笔业务,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客户关系基础之上的。好的客户关系管理能帮助进出口企业把握市场机会,不仅有助于现有产品的贸易,而且赢得客户的忠诚。实施电子商务后,进出口企业可以借助网络和计算机建立各种数据,以极低的成本建立与客户长期的、紧密的、一对一的联系,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建立各种客户数据库除提供客户数据外,还应包括客户的Email地址,客户历史上购买产品的询问、索要报价的情况,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和不满的意见或者建议等信息。充分利用客户数据库,及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网上服务是客户关系管理成功的关键。进出口企业应根据每一个客户的特殊需求,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专业化的、全方位的网上服务,让客户更加满意。

4、加强人才培养。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所以能够掌握运用电子商务理论与技术的人必然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掌握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关键因素。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步伐。国家应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因特网、电子商务等选修课程,甚至可以考虑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5、利用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物流。实现网络贸易将高度依赖于强大的跨国界有形商品的配送基础设施。我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可继续由国际航空公司承担,但国内物流系统效率很低,如海运集装箱和公路集装箱的衔接问题就缺乏统一规划。公司内部建立的物流平台规模不大且较为零散,即使这样的平台也是小公司无法企及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原有基础上,整合货站,成立综合物流中心,改善配送渠道。处理跨国界物流问题可以向新加坡的Ascent公司学习。它是一家为支持电子商务创办的公司,服务包括仓储、运输、进出口加工和软件驱动的增值服务。它通过整合简化物流链,帮助惠普公司跨国界备件运营业务降低70%的物流成本。

6、着力塑造有影响力的网络品牌。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品牌的作用已显得十分突出,品牌知名度的高低和影响力的大小,直接影响进出口商品的档次与售价。网络品牌的作用是直接指引客户进入企业的网站,是吸引访问者注意力的重要武器。因为因特网上的各种商务信息是“海量”的,无论是商家选择贸易伙伴还是消费者选择满意的商品,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网络品牌来进行选择的。如果不能引起大众注意、取得客户好感的品牌只能淹没在茫茫“网海”中。因此,着力塑造有影响力的网络品牌是进出口企业成功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关键。网络品牌的塑造必须在网上、网下同时进行。在网上的宣传,利用电子邮件和网络论坛散发企业的各种信息,以增加企业站点的访问量。在网下的宣传,主要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如在目标的市场的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及邮递广告中作广泛的宣传,唤起贸易伙伴对网络品牌的注意。同时,网络品牌的塑造还应注意企业名称、产品品牌与网络品牌的一致性,尽量选择相同的英文名称,这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资料:

1、廖晓淇,《中国电子商务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覃征、李顺东、阎礼祥,《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3、陈辉,“我国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2004.12;

电子交易论文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分析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概念

随着Internet的发展,信息技术被引入到商贸活动中,产生了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利用网络环境进行和开展商务活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信息传递、完成商品交易活动并以此达到企业经营目标或个人消费行为的实现过程,称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是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组成环节,是企业或个人利用网络环境完成传统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和价值的转移过程,整个过程又包括谈判、订货、签约、支付、合同履行过程等,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会经历以下四个阶段,即交易前的准备阶段、商务洽谈及签约阶段、交易办理及合同履行与索赔阶段。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信息传递的快捷性,电子支付手段的应用,大大丰富和提高了商品交易的营销宣传,扩大了贸易范围、增加了贸易伙伴参与、沟通和交易机会,使企业的经营范围扩大,商务效率和效益提高。但电子商务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全新的商业风险,即存在交易,总会有风险存在。

因此,电子商务活动既存在传统交易活动的特征和交易风险,又存在其在特定环境下的特殊性。本文将从电子商务增长较快的商务模式类型企业—消费者即BTOC交易模式中,从个体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行为和得益特征来分析其风险存在的经济学解释和主要的风险规避行为。

二、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分类和影响因素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利用信息平成传统的交易环节和过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应用,使企业在扩大产品宣传、增进沟通和交易机会,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各方非面对面的交易特征,电子支付手段的安全性,使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销售方和购买方)都面临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安全威胁,统称为电子商务交易风险。

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可能的风险归结为三类,即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管理风险表现为交易流程管理风险及业务技术管理风险。例如,交易管理和手段的不完善,网络技术如支付技术的安全性、数据存储的安全性、远程传输的安全性等。而法律风险则表现为对市场交易环境和主体的制度约束,包括各种围绕消费者和服务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相关制度的健全性,会产生如隐私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以上两类风险均体现了对BTOC交易模式中活动主体(企业和消费者)交易风险产生的外部约束,故笔者称其为交易风险外在因素,而信用风险则指由于交易双方信任的缺失造成的交易障碍,主要分为卖方信用风险、买方信用风险和否认交易风险,这种信任的缺失主要发生在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环境中,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使得信任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超过了它在传统交易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人们对于交易双方的真实性更难判断。据iResearch的调查统计,48.4%的被调查网民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交易过程中的认用得不到保障。由于该类风险往往表现出与交易主体行为选择、心理、道德的关联特征,在本文中称其为交易主体风险产生的内在因素。

1.信息不对称引发交易风险内在因素。市场经济有效性的基本观点认为,市场中的信息完全透明化,而现实网络交易市场中,交易场所的网络化、交易手段的电子化以及交易信息的无纸化、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大多数交易来说,交易信息很难把握或得到,交易前信息的不完全、交易中的价值损失以及道德风险均使得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存在大量的风险。

经济博奕论别指出商品市场交易中,只有在商品信息传递的完全性和交易方的守信行为会使双方的博奕过程得以重复,同时通过竞争使得买卖双方增加了选择余地,守信的伙伴会替代旧的失信者,从而压缩了失信者再博弈的空间;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信息非确定性和信用风险不仅使得未违约的交易方未购得商品或变现需再次交易,造成已交钱未得到商品或因市场价格变化不利而带来消费者的价值损失,同时又会影响再次网上交易的信任和激发水平。

市场交易的良性循环是使得交易双方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并从中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交易双方的诚信和欺诈行为是影响交易主体选择和交易重复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与市场交易的重复性是建立合作均衡的基本条件。信息的不对称需要引发和创造更高的市场信用机制来降低信用风险,从而创造交易双方可重复的交易行为,进而创造长期稳定的获利机会和博弈的均衡态势。

2.交易风险外在因素对交易行为的影响

(1)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影响消费者价格敏感度。决定一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关键性因素指消费者对价格变化引发的需求变化。电子商务环境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服务,相对来说消费者容易获得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产品质量的比较信息,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或便利性,会引起需求价格弹性提高,同时由于网上购物的便利性,网络的规模效应却容易引起消费者购物的冲动,销售商对商品的灵活定价等都会造成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下降的变化,相对于传统购买行为,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呈现不确定的变化特征,网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则表现出更易变动或不确定的特点,如图1所示。

(2)交易信用制度。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所涉及到的交易风险可通过社会机制、法律机制和技术机制加以限制。例如,通过法律机制的建立,可以对违反合同的人加以惩罚,对诚实的一方给予补偿。通过社会规则和法律的相互作用,建立一个较为稳定的贸易环境,使贸易可在最低风险条件下进行。

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用风险,在网络环境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跨国界性以及技术资源限制、网络认证安全技术的待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信用风险制约的外部机制的建立。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遵守与违约行为成为交易双方进行交易决策的随机行为。

三、网络环境中的交易主体(消费者)的交易风险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分析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经济特征应重点反映和突出交易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制约因素方面来体现行为偏好和决策特征。

1.网络环境中存在多因素制约的消费者偏好行为。网络环境中,交易主体(特指消费者)参与或不参与交易体现了其预期动机和交易投资与收益的比较,同时对不同的购买决策选择和分析,也依然存在交易主体不同的风险偏好。

马歇尔需求函数x(p,y),指出消费者需求函数为产品价格P0与消费者收入y的函数。不同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由于自身收入的不同,或对商品的偏好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支付价格(即自己对物品的评价Vi),从而产生消费者剩余Vi-P0,只有当消费者剩余Vi-P0>0时,消费者才产生购买行为。厂商的盈余可表示为q·P0-C(其中C为厂商生产成本)

平新乔在《微观经济十八讲》中对交易主体的购买决策收益亦通过消费者剩余来权衡,同时提出由于商品价格变化会引起消费者消费计划变动(替代效应)与消费者实际收入变动进而引起消费计划变动的(收入效应)两种效应,从而提出由于商品价格变动带动和引起消费者购买行为本身引起的消费者偏好,即显示性偏好弱公理。

电子商务环境加大了商品信息传递的便利性,扩大了产品范围,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更贴近产品价格的支付行为,同时交易信用风险使消费者实际购买行为也存在违反显示性偏好弱公理现象,反映出消费者在进行交易决策时,存在着多因素制约的消费者偏好行为,价格不是唯一确定因素。即消费者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具有风险存在和度量的可能。网络环境对于厂商则使其获得单位产品的盈余空间减少,只有通过扩大销售规模而获利。

2.网络环境中消费者风险特征。RichardH.Thaler在《MentalAccountingMatters》中提出消费者存在两种购买效用,即赢得效用(acquisitionutility)和交易效用(transactionu-tility),前者等同于消费者剩余,Vi-P0,反映消费者对购买物的偏好与产品销售价格存在剩余,使消费者获得占有商品的乐趣,而后者则反映消费者付出与商品自身价值之间的比较,也就是商品价值的真实性和等值性问题。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上消费者所进行的交易决策更多地面临对交易效用不确定的风险估计,只不过在网络环境中,商品价格与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同时作用于交易效用,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的风险程度加大,于是表现在消费者交易效用在网络环境中表现出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特征。

3.参与交易消费者的得益(payoffs)

(A)两类主体:一类是参与交易消费者,一类是销售方,两类主体面临的风险高低主要取决于对方的信誉程度,信誉程度(用C表示信誉损失)高则风险小,信誉程度低则风险大,而双方违反信用的概率为r,令0假设参与交易方从自己的财产值(W0)出发,通过比较网上交易与网下交易中的交易费用大小确定是否选择网络交易,而网络交易风险的度量则主要通过建立期望效用,通过比较网上交易遭遇信用风险后的损失与网上交易的购买效用(赢得)之间的差值来进行风险的度量,从而选择购买决策行为。

部分学者将交易费用定义为“为达成一项交易进行的搜集、谈判、合约执行的监督等所需花的费用”。仔细分析,这一定义实际上应是现在流行的信息费用。搜寻是发现信息的过程,谈判是交易双方互相获取和披露信息,监督则是获取对方是否按合约执行的信息,故这一系列行为都是获取信息的过程,所花的费用应称为信息费用。网络环境中理想的状态为资讯是完整时,每个人都拥有全部的资讯,而实际上由于资讯的非对称性及可信性,交易因此而带来巨大的风险,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得益。

交易效用为W0(3)-W0(2)=P′,(若突出交易效用作用,假定网络环境P′0=P0,实际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赢得效用(Vi-P′0)>(Vi-P0),其中假定节省的交易费用P′为零时,网上购物与普通环境购物不存在区别,但P′的获得会产生网络交易风险问题,从上文中分析,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信用风险。

当信用风险为1时,则消费者非但得不到相关的赢得(得不到商品),反而会失去商品价格P′0和交易费用t′的损失,这时的赢得为:

(4)W0(4)=W0-P′0-t′

可见,电子商务交易从赢得上用(3)与(4)的比较得到Vt,此为电子商务交易的赢得变化区间,让我们使用一个风险规避的行为假定,用违反信用率r为风险概率,则可以得出网络环境下财产的期望效用为:

(5)U(W0)=(1-r)U[W0+(Vi-P′0)-t]+rU(W0-P′0-t′)

四、网络交易的价值增值和风险规避

商务交易中的价值通过价格来体现和反映,网络环境中商品的价格存在波动性和分散性(即在商品折扣和差别化定价上的灵活性),使得消费者的得益分布也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因此,在此条件下的风险规避行为呈现多种形式,而通常在相同的平均预期收入下,他宁愿选择一个风险系统较小的变化(即交易信用高的交易行为),而不是较大的变化。

在假定风险规避存在的条件下,如果规避风险的成本低于从中所获得的收益,一个人就会寻求这一做法。网络环境下规避风险的可能办法还有,搜寻有关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即便付出了极高的成本也难于获得),在投资时选择那些风险较小的方案(其中包括选择商品价值较小的购买决策),或选择那些能将他的风险进一步降低或分散给其他人的安排(参与网上竞标或联合购买的方式),从而有效提高在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方面存在风险而损失的费用,提高得益水平。

总之,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行为存在网络特定环境下的交易灵活性和风险不确定性特点,电子商务环境既能直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又能通过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参与和信用水平获得市场交易费用的间接降低成效。交易双方信用风险成为网络交易活动风险成因多因素中的关键因素,并因此影响消费者的总体效用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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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岳超源.决策理论与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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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6]AmosTverskyandDaniedKahneman《RationalChoiceandtheFramingofDecision》,JournalofBusiness,1986,vol.59.

电子交易论文第7篇

关键词: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问题和对策

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主要是以商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建设为基础而出现对众多大宗商品进行大批量交易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同普通的第三方交易市场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是在交易的商品上,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且商品标准化程度较高,在服务内容上也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国内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交易的商品种类丰富,交易的金额大大增加,商品电子交易对银行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推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相关机构和诸多经济学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本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分析,提供未来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发展的策略,为我国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合理运行提供理论支撑。

一、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概述

(一)资金管理模式的产生

我国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产生主要是借鉴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运营经验,在各大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中形成的一种为商品电子交易提供资产委托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出现的主要目的是对电子交易的资金进行安全管理,避免出现资金挪用的问题。具体的管理流程是,在电子商务市场活跃发展的时候,在进行商品交易时,银行会协助交易双方代为管理交易时所需的资金,当商品顺利的实现交付之后,银行便会根据买方的要求将实际的货款交付给卖方,从而实现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当前得到越来越多行业的交易商的认同。

(二)资金管理模式的界定

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主要是指,银行在建立有效的资金监管模式下,银行将担任电子商品交易商的资金管理主体,通过银行会计工作的服务,将电子商品交易商的结算资金、交易保证金以及交易商自有的资金全部放在银行进行监管。在商品电子交易时,商品交易市场会根据其运作的功能使商品买卖的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并对交易双方的交易商品交割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当双方完成交割之后,便会对委托资金管理的商业银行递交结算支付的命令,银行便会向卖方提供结算资金,并递交买方保证金结算的账目明细,银行通过账目核对、账户出账控制、账目查询机制等服务,有效防止电子交易市场中资金挪用的问题。

(三)银行资金管理模式

当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推出了许多具有银行特色的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管理的服务模式。如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E商通”的服务,主要面向的就是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资金管理,可以为客户提供资金监管、资金出入状况查询、资金结算等服务;另外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就是将银行看做是第三方服务的主体,为商品交易的企业提供在线资金结算的服务;再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冻结支付模式”,主要的服务功能就是,当会员客户在网站上下达订单之后,利用银行网络平台冻结资金,等到交易结束之后,在将冻结后的资金进行解冻,然后将资金结算给卖家。

二、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银行作为重要的第三方资金管理结构,与普通的市场监管模式和公司自行资金监管模式相比具有巨大的存在价值。具有巨大的专业性和安全性特征。但是纵观我国银行发展的实际来看,对于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两种主要的不足:对交易资金的实际运行状况的监控力度不足。当前对于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的监管,许多银行还不能对交易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只是在交易市场发出资金清算的指令之后,对全部的交易资金进行控制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交易资金的挪移留下安全隐患。通常情况下,客户在银行管理交易的平台上看到的是虚拟的保证金,因此不能直接的监测到保证金是否发生挪用现象。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利用虚拟资金来获取收益,严重的损害了客户的利益。T+N的账目核算模式,容易产生资金沉淀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银行为了避免交易风险,会采用T+N的模式对账目进行核算,也就是T日(日终)银行与市场进行账目清算和对账的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在交易过后的N天之后,客户才能对交易的资金进行转出操作,在这N之中出现的利息归属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从另一方面体现银行资金管理的机制的漏洞。

三、优化商务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对策

(一)加强资金流向控制,实现交易的透明化

目前,银行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中的作用依然停留在资金清算和支付的职能上,而对资金的实际流向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将资金流向的监控看作是资金管理的主要发展方面。银行作为资金的管理服务者,不仅要通过自身合理的管理保障电子交易的顺利运行,同时也要通过监管措施,对交易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督。可以利用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将资金的流向问题及时的汇报给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或者交易商,实现交易资金的透明化。

(二)加强银行资金管理预警机制建设

所谓管理预警机制,就是通过预先的风险监测,及时为管理方提供风险警示的制度或机构的总称,从而实现信息的预先和反馈,以利于监控方及时的做出管理调整和风险应对。因此银行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中对于交易商和电子交易市场容易出现的资金挪用和私自操作的问题,银行应该事先收集历史交易信息,并通过技术支持对各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在银行管理系统中设置一定的资金运行限制,如果出现资金非法操控的现象,系统就会对交易金进行限制,并通过信息传递的方式第一时间通知给银行服务器,这一预警机制的建设,会进一步的完善银行的资金管理,有效的控制银行资金管理的风险。

(三)完善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相对于传统的C2C和B2C的银行资金模式,商品电子交易的银行资金管理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不论是在相关的监管机制上还是在法律依托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因此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国家应该对现行的商品电子交易的银行资金管理政策进行调整,补充相关资金监管的法律和法规,对现有的不适合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进行修订和调整,同时可以根据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提出新的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其次银行也应该根据资金管理的问题,制定内部管理控制的制度,依托国家政策调整的目标,从技术上、人员建设上、制度保障上等多方面措施优化银行对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

四、结束语

综合来看,依据国内经济平稳发展的背景,我国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也将迎来巨大的机遇,这无疑给银行的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银行的资金业务服务业将迎来巨大的机遇,基于这种现象,银行必须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银行管理运行的持续化发展。

作者:吕金莲 单位: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石晓梅,冯耕中,邢伟等.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与风险分析[J].情报杂志,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