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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业绩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2-12-06 17:35:16
财务总监业绩总结

财务总监业绩总结第1篇

绩效考核的模式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总监的选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之处在于他的聘任实体实质上是母公司(聘任的决定权更多取决于母公司的财务总监),子公司董事会只是履行形式上的聘任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就需要对子公司总经理与母公司财务总监双方负责。子公司总经理与母公司财务总监很自然地就成了子公司财务总监的考核主体。(图1)

以笔者曾经任职的双鹤药业、华为技术、中国卫星等集团公司为例,它们对子公司财务总监绩效考核的方式各不相同:双鹤采用的是子公司独立考核模式,华为采用的是财经体系独立考核模式,中国卫星采用母、子公司双维考核模式。

・双鹤模式。将子公司财务总监完全等同于副总经理,由子公司总经理年初确定财务总监的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年末再由总经理对标打分,确定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这种模式实际是总经理全权考核财务总监,优越性在于有利于推进财务总监配合总经理工作,共同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完成,不足之处在于财务总监有可能为取悦总经理,对母公司赋予的监督职权不作为。

・华为模式。子公司(地区部)财务总监由集团财经体系选派,子公司(地区部)总经理对财务总监的遴选与考核无话语权。这种模式等于将子公司(地区部)财务总监考核全部集中在总部财务部门和总部财务总监,有利于加强总部对子公司(地区部)的监管,不足处在于割裂了财务总监与子公司(地区部)的利害纽带。

・中国卫星模式。由母、子公司共同对子公司财务总监进行考核,双方各占50%的权重。考核结果70分以上为称职。子公司考核部分类似于双鹤模式,母公司考核部分由母公司财务总监给子公司财务总监下达KPI,年末逐项对标打分。中国卫星模式实际是双鹤模式与华为模式的结合。

从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应双向负责的特质看,中国卫星模式在理论上更严谨。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就是两大考核主体(子公司总经理与母公司财务总监)的权重比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状况的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的重点是不一致的,譬如稳健发展期的子公司,财务总监更应该致力于协助总经理完成经营目标;管理粗放的子公司或陷于经营困境的子公司,财务总监可能需要更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能。也就是说,两大考核主体对子公司财务总监的考核权应有所侧重,否则可能导致不能公正地评价其工作成绩。

KPI设置

要进行绩效考核,就必须设立KPI。KPI的遴选应充分考虑子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范围与职责。财务总监的工作范围可大致分为3个领域:会计监管领域、财务管理领域、相关管理领域。

・在会计监管领域内,财务总监应具体处理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一惯性等进行监督,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②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母公司)报告;③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主要是年度报表审计;④审定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事项。

・在财务管理领域,财务总监的职责有以下几项:①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②负责制定财务政策,作出资本预算、计划,进行风险管理;③参与内控流程建设,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④与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大额支出事项;⑤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融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相关管理领域主要包括:①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的定价;②对董事会(母公司)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等;④大量增减员工的计划等;⑤协助总经理完成经营任务。

通过以上罗列,不难归纳出子公司财务总监对其考核主体一子公司(总经理)和母公司(财务总监)应承担的主要职责、义务以及他在考核期内应重点完成的工作。依据考核主体对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工作关注程度的高低,母、子公司可以分别给子公司财务总监下达KPI。以中国卫星模式为例,下表为某子公司财务总监的KPI。(表1)

绩效与薪酬

子公司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管一样大都实行年薪制。年薪分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两部分,两部分构成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绩效薪酬构成比例一般不低于40%)。总经理年薪由董事会根据经营规模(收入、净利润等规模)确定,财务总监年薪由总经理和母公司共同确定,(实际操作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年薪一般为总经理年薪的0.5-0.9倍,见表2)。高管年薪中的基本薪酬逐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只有考核达到规定的要求时绩效薪酬才能兑现。

上述薪酬结构在业界大同小异,但对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绩效薪酬的兑现方式却各有差异。

仍以双鹤、华为和中国卫星为例,双鹤设定子公司其他高管(含财务总监)的绩效薪酬总和等于总经理绩效薪酬,中国卫星设定子公司其他高管领取绩效薪酬后的年薪总额不得超过总经理年薪总额,华为子公司仕也区部财务总监年终奖由总部财经体系根据考核结果评定,与子公司(地区部)总经理薪酬无关联。

除了像华为这样将财务机构设置成独立体系的情况外,实际上子公司财务总监的薪酬与总经理的薪酬大都是正向强相关的(如前所述的双鹤药业和中国卫星)。子公司财务总监能拿到多少绩效薪酬取决于三个因素,1年初设定的绩效薪酬额度,2自身的绩效考核结果,3总经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这三者中最关键的因素是第三项。这种薪酬体系体现了团队对子公司业绩负责的思想,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但如果设置一种极端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基于团队理念建筑的财务总监与总经理的薪酬强相关模式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譬如,某子公司总经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0允财务总监绩效考核为100允财务总监能拿到多少绩效薪酬呢?按照双鹤模式,财务总监是0绩效薪酬;按照中国卫星模式,以表2数据测算,因财务总监年薪不能超过总经理,所以他的绩效薪酬最多为5.4万元(18-12.6),是他目标金额的42.9%。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_如公司目标不明朗、市场重大逆转、不可抗力影响、总经理能力欠缺等,都可能导致财务总监绩效优于公司整体绩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延续上述思路会出现子公司财务总监绩效与薪酬脱节的情况。为了规避这一问题,笔者在中国卫星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改良:按照子公司总经理与母公司财务总监拥有的考核权重(如子公司权重为i,母公司权重为j,i+j=1)将子公司财务总监的绩效薪酬(M)拆分为两部分iM和jM,iM由母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jm由子公司兑现。iM兑现时需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财务总监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财务总监业绩总结第2篇

(一)模型设计EPS/ROA=α0+α1PD+α2PM+α3PP+α4PF+α5PSB+α6SHARE+α7SALARY+α8DAY+α9PT+α10TI-TLES+ε

(二)样本选择及描述性统计分析以2011年度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当期财务总监发生变动的公司选用的是任职期长于半年的财务总监的信息,剔除了在2011年度财务总监任职少于一个月的公司的样本。符合条件的共有1549家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的任职开始时间只给出月份的按照当月一日开始计算任职期限。本文的数据来自于国泰安中上市公司研究数据库以及百度搜索引擎。从表1、表2可以看出,财务总监的持股数量相差较大,有些公司激励财务总监持有本公司股票,还有很多公司财务总监没有持股;报告期财务总监领取的报酬也不均衡,当然这些是与公司自身的规模相联系的;在公司任职时间的长短也有较大差距。财务总监兼任董事的占到样本总数的26.8%,兼任总经理占样本总数的16.7%,兼任总裁的占样本总数的4.8%,兼任董事会秘书的比例为11.1%,这说明在我国财务总监能参与到公司高层的重大决策及政策执行的还只占少数。财务总监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比例仅为1.3%,这说明绝大多数财务总监并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从而能够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起到监督作用。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占28.2%,这说明在我国有部分财务总监的经验和阅历会很丰富。财务总监的职称为初级会计师及以下的比例是60.7%,会计师的比例占20.8%,高级会计师的比例仅占到18.5%,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出我国财务总监的专业素质普遍偏低,有待提高。

二、检验结果及其分析

本文采用EViews5对上文的假设1和2进行了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下: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实证研究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在整体上是显著的(F值),但是模型的拟合优度及调整后的拟合优度都不高(R-squared),这说明回归模型中解释变量对因变量变异的解释程度不高。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有很多,而财务总监的特征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2.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总监自身的持股数量、工作时间对代表公司市场业绩的每股收益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总资产报酬率影响不显著。而财务总监兼任公司总裁与前文假设出现了背离,并且其中对于假设1的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在统计学意义上还是显著的。在关于假设2的回归中,财务总监兼职及职称对于总资产报酬率的影响也不显著。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财务总监能参与到公司高层重大决策和政策执行的只占少数,并且持有公司股票的财务总监很少;另一方面,我国财务总监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得出的回归结果不能够很好地支持前文的假设。3.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在报告期内领取薪酬多少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前文的假设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兼任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和董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这有助于财务总监切实履行其岗位职责。报告期内薪酬是对财务总监提供劳务的补偿,目的是为了给公司绩效带来最大价值,因此,薪酬相对较高会给财务总监带来更大的激励作用,有助于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4.财务总监在外单位兼职以及自身的职称与代表公司经营市场业绩的每股收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与前文假设一致。兼职有助于人才潜力的发挥和知识的传播,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兼职对于财务总监来说不仅可以补充自己的知识,也有助于提升自己的工作经验,这样使其能够在财务总监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研究结论分析

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各种特征因素并没有很好地作用于公司的经营业绩,甚至出现财务总监的某项特征反作用于公司经营业绩现象,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财务总监制度。这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释:

(一)界定财务总监职责在实践中较为困难由于财务总监制度属于财务监督,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对经营者实行的产权约束机制,保证股东权利在企业经营中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要参与到企业的决策管理中去,这种监督及参与在实践工作中难以合理的把握。

(二)财务总监制度在我国发展还不完善在我国,财务总监是总会计师的一种转型。财务总监很多时候会与总会计师、会计主管相混淆,这使得财务总监并没有行使其真正意义上的职责。财务总监职责不到位不仅使财务总监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并且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健全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总监的执业素质有待提高从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普遍偏低,很大一部分财务总监没有取得会计师职称。而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在职称、经历和培训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在任命财务总监时并没有严格考核财务总监的执业素质,这使得我国企业中的财务总监职能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

财务总监业绩总结第3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 财务总监 委派机制

一、财务总监及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

财务总监即CFO,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主管财务的领导。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财务总监受董事会聘任、委派,为维护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满足企业所有者经济监督的需要。

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是指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承担着理财、控制和监督职责,包括价值管理(理财)和行为管理(控制和监督)两个基本方面。在公司智力结构中的具体角色包括四方面:一是财务总监作为“战略计划管理者”,要将公司战略与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结合起来,制定建议并监督实施公司财务战略以支持公司推行其经营战略;二是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的价值管理者”,要将价值与财务管理融为一体,全过程参与公司价值创造战略的制定,并与CEO一起全方位培养公司的价值管理能力;三是财务总监作为“流程系统管理”者,要负责实施与公司战略计划相配套的价值管理系统和流程管理策略;四是财务总监作为“公司控制管理者”,要发挥卓越的能力,集战略管理控制能力、价值管理控制能力和业绩管理控制能力于一身。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两种模式的比较及建议

实务中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即企业集团总部向子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另一种是“实职型”财务总监,即委派的财务总监既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又代表股东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进行财务监督,这种模式被许多股份制企业采用,特别是在上市公司采用较多。

(一)“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

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1)制度设计相对简单。这种模式下,企业集团总部制定一整套详细的制度,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再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制度进行微调即可。(2)财务总监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所以其独立性相对较强。(3)集团总部对委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相对较强。集团总部与委派的财务总监签订劳动合同,财务总监作为集团总部的员工,人事关系保留在集团总部,享受集团总部的各种工资和福利待遇,由集团总部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绩效奖金。若财务总监工作有渎职行为,派出机构可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奖金,甚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集团总部对委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较强。(4)财务总监汇报的情况会相对客观。由于委派财务总监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因此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与财务总监无直接关系,集团总部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着重其工作表现,一般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直接挂钩。因此,委派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财务总监没有业绩粉饰的动因,汇报的情况会比较客观。

2.“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法律地位欠缺。《公司法》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权分立,各司其责,监督职责由公司监事会承担,而“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游离于公司法设置的法人治理机构之外,其法律地位欠缺。(2)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会受限。“纯监督型”财务总监不参与子公司决策和运营,不分管公司的财务部门,没有纳入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正常签批流程。因此财务总监无法深入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很难完全行使监督职责控制和降低企业风险,很多情况下只能起到形式上的监督和审查。(3)“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委派可能会影响子公司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定位决定了其与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处于一定的对立面,往往会被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排挤和孤立,不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整体和谐和团结。这种情形下,财务总监也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职责。(4)集团总部无法对财务总监实施有效激励,导致财务总监队伍稳定性较差,人员流动性过大。由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集团总部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考核往往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而只看其工作表现,而工作表现往往又难以量化。因此,财务总监实际工作的好坏在绩效考核中很难得到体现,考核所起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

(二)“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

1.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1)“实职型”财务总监法律地位明确,聘任依据充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由子公司董事会进行聘任,该财务总监相当于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因此,“实职型”财务总监的聘任依据充分,法律地位明确,成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之一。(2)“实职型”财务总监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实职型”财务总监是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之一,相当于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能深入企业内部,完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全过程监督公司各项业务,能有效控制经营风险。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时,还可对董事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关注。(3)“实职型”财务总监有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实职型”财务总监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领导班子中的核心一员,该定位避免了他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处于对立的地位,有利于领导班子的和谐和团结,更有利于实现价值的最大化。(4)集团总部能对“实职型”财务总监实施有效的激励,财务总监队伍的稳定性会较好。“实职型”财务总监是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分管企业财务,因此,财务总监工作好坏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集团总部对其进行评价和量化考核比较容易,一般将其直接纳入子公司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激励。由于财务总监工作的好坏通过考核得到了直接体现,且其薪水与同级别的企业副总经理一致。因此,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将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财务总监队伍的稳定性会较好。

2.“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1)“实职型”财务总监独立性相对较弱。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既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又负责监督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因此,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相比,其独立性相对较弱。(2)集团总部对“实职型”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可能有所减弱。“实职型”财务总监虽然是由集团总部委派,但由于其人事关系工资薪酬在子公司,其利益关系与子公司一致。因此,集团总部对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3)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有所减弱。这种模式下,财务总监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并且其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财务总监也成为“内部人”之一,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因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权益的”一员,特别是当某些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与业绩指标好坏相背时,财务总监就做出与其监督定位相背的职业选择。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选择及其关键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从法律角度、实务角度看,“实职型”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大型企业集团委派财务总监的最终选择。“实职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在运行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一)财务总监设定双重身份

双重身份是指财务总监既是集团总部派驻子公司的财务总监,代表集团总部履行对派驻子公司财务监督的职责,同时又是派驻子公司的总会计师,组织、管理派驻子公司的所有财务活动。在履职过程中,当两种职责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财务总监要对集团总部负责。在双重身份下,财务总监可以相对充分地行使职权,通过直接参与派驻子公司决策,促使集团总部的管理目标、管理措施得以顺利实现和严格贯彻,及时发现派驻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止和纠正派驻子公司的不规范行为。

(二)财务总监接受集团总部业绩考核

对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有效的约束控制、业绩考核及激励机制,是集团总部对子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安排上,可采取单向考核和双向考核两种方式。前者是指财务总监只接受企业集团总部的业绩考核,薪酬水平由企业集团总部决定并发放;后者是指财务总监同时接受企业集团总部和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但以母公司的考核为主,薪酬水平由企业集团总部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决定。企业集团总部在考核和薪酬安排上的绝对话语权和决定权,是财务总监有效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这样能保障财务总监的财务监督职责能够充分发挥,保障企业集团总部的管理意图和要求贯彻和落实。

(三)执行联签制度

建立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明确需要执行联签的具体事项。具体事项的确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同时要体现企业集团总部的管理意图,可视派驻子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特点、基础工作水平等因素差异确定,并报企业集团总部审批通过后执行。执行联签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开立公司银行账户;提供贷款担保、信用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质押;超过年度预算和超过费用开支标准的损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项目的款项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提取现金和银行转账结算;重大经营性垫付款项和非经营性垫付款项等。联签制度的执行,使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

(四)异地委派

异地委派可以保障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和执行力会更强,因为异地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派驻公司之间没有历史关联,不易发生串通、舞弊等行为。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建设初期,为了使财务总监更好地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保持其在工作中的独立性,应考虑异地委派财务总监,不宜从派驻公司直接选派。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运行一段时期,可考虑调整异地委派的方式,使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更加人性化,因为当制度执行进入相对成熟期后,财务总监对其身份的认知已更加深入,在经过异地委派后,其独立性的职业要求得到了强化。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在集团总部与财务总监之间,应通过报告制度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渠道,以确保集团总部及时获得派驻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做出科学的决策。报告的内容包括:派驻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及变更情况;派驻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派驻子公司与财务活动有关的重大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派驻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营计划和资金运作方案的实施进展和管理情况,以及派驻子公司相关经营、财务、管理等各方面情况。

(六)财务总监年度述职

年度结束后,集团总部应组织所有派驻子公司财务总监进行集体述职,由集团总部主要高管成员以及财务、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组,根据财务总监的述职情况进行评分。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果、财务运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对派驻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的整体评价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及计划。述职程序包括述职人做述职报告以及现场答辩、评委评分等环节,并根据述职报告结果进行奖惩。Z

参考文献:

财务总监业绩总结第4篇

【关键词】 财务总监; 外派模式; 利弊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权人――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经营者的损害,避免“内部人控制”,往往需要向所出资企业(子公司)派出自己的权益代表,包括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等,特别是外派的财务总监,由于其具有专业性、常驻性、代表性,因此在维护股东权益方面作用较大,有时甚至超过了派出的董事和监事。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存在不同模式,并且这些模式又各有利弊,因此如何根据股东和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财务总监外派模式,更好地发挥外派财务总监的作用,是派出财务总监的每个企业所面临并必需解决的一道难题。

一、外派财务总监的两种不同模式

在现行企业管理实践中,股东向所出资企业外派财务总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即: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也就是“虚职型”财务总监。这种模式在杭州、广州、宁波等地广泛实施,特别是被这些地方的国资监管部门所采用,即由国资监管部门作为股东向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另外,有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实职型”财务总监,即:外派的财务总监既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又代表股东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进行财务监督,这种模式被许多股份制企业采用,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比较盛行。另外,山东、安徽、江西等地的国资监管部门也采用这种模式向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二、两种不同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分析

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

(1)制度设计上比较简单。由于这种模式在十几年前就被杭州、深圳、宁波等地的国资监管部门采用,这些地方的国资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一整套详细的制度,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而且这些制度大都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若采用这种模式,制度设计上比较简单,只需参照政府网站上公开的这些制度,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制度进行微调即可,不必再进行制度体系、制度框架的重新设计。

(2)财务总监的独立性较强。在这种模式中,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即:外派财务总监只担任“裁判”,不兼任“运动员”,所以其独立性往往较强。

(3)派出企业对外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较强。在这种模式中,往往由派出企业与外派的财务总监签订劳动合同,外派财务总监作为派出企业的员工,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企业,享受派出企业的各种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企业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绩效奖金。若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表现不佳或有“不忠”行为,派出企业可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奖金,甚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派出企业对外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较强。

(4)财务总监汇报的情况会比较客观。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外派财务总监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因此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与外派财务总监无关。派出企业对外派财务总监的考核也往往着重其工作表现,一般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好坏挂钩。因此,外派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所以,外派财务总监不会有“业绩粉饰”的动因,其汇报的情况会比较客观,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2.“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

(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法律地位欠缺。《公司法》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权分立,各司其责,监督职责由公司监事会承担,而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游离于《公司法》设置的法人治理机构之外,其法律地位欠缺,若改由大股东直接向企业委派,除国资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外,其余性质的股东则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多元投资主体下的股份制企业,其余股东可能会提出异议。

(2)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会受限。由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不参与企业决策和运营,不分管企业的财务部门,没有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正常签批流程。因此财务总监无法深入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从而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责、控制和降低企业风险,其只能起到形式上的监督和审查。

(3)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委派可能会影响企业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企业的发展需要经营班子的团结和紧密合作,而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定位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其与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处于一定的对立面,该财务总监往往会被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排挤和孤立,不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整体和谐和团结。同时,由于财务总监受到排挤和孤立,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职责。

(4)派出企业无法对财务总监实施有效激励,导致财务总监队伍稳定性较差,人员流动性过大。由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派出企业对外派财务总监的考核往往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而只看其工作表现,而工作表现往往又难以量化。因此,财务总监的实际工作好坏在绩效考核中很难得到体现,考核所起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此外,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薪水也往往比同级别的企业副总经理低不少,因此,纯监督型财务总监队伍稳定性较差,人员流动性较大。

(二)“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分析

1.“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

(1)“实职型”财务总监法律地位明确,聘任依据充分。不论是独资企业,还是多元投资主体下的股份制企业,其股东均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推荐或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自身权益的董事会成员,再通过董事会聘任代表自身权益的经营班子成员,即大股东会可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由子公司董事会进行聘任,该财务总监相当于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分管企业财务。因此,“实职型”财务总监的聘任依据充分――《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法律地位明确――成为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之一。

(2)“实职型”财务总监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是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之一,相当于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左膀右臂”,因此,能深入企业内部,完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企业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充分了解企业的风险所在,并可根据企业的风险有的放矢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企业风险。只要企业的风险降低了,派出方――大股东的风险也就降低了。此外,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时,还可对董事、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关注。因此“实职型”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不仅降低了企业风险,而且还监督了企业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其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3)“实职型”财务总监有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企业经营班子中的核心一员,是总经理的“左膀右臂”。该定位避免了他与企业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处于对立的地位,因此有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企业有一个和谐、团结的经营团队,才有可能达到效益最大化。

(4)派出方可对“实职型”财务总监实施有效的激励,员工稳定性较好。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是子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分管企业财务,因此,财务总监工作好坏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派出方对其进行评价和量化考核比较容易,一般将其直接纳入子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范围,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激励。由于财务总监工作的好坏通过考核得到了直接体现,且其薪水与同级别的企业副总经理一致,有的甚至还比其他副总经理要高一些,因此,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将得到最大程度地激发,财务总监队伍的稳定性会较好。

2.“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

(1)“实职型”财务总监独立性相对较弱。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既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又负责监督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即:外派财务总监既担任“运动员”,又兼任“裁判”,因此,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相比,其独立性相对较弱。

(2)从表面上看,派出方对“实职型”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可能有所减弱。“实职型”财务总监虽然是大股东权益代表,但由于其人事关系、工资薪酬在子公司,因此,从表面上看,大股东对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但由于大股东既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解除或更换财务总监人选,也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和薪酬。因此,大股东对实职型财务总监的最终控制力还是较强的。

(3)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有所减弱。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并且其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此时,财务总监也成为“内部人”之一,从而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因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权益”的一员,特别是当某些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与业绩指标好坏相背时,财务总监就有可能故意“忽略”其监督作用,作出与其“监督”定位相背的“操作”。

三、两种不同模式的选择

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存在“纯监督型”和“实职型”两种不同模式,并且这两种模式又各有利弊,因此,派出企业应根据下属子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模式、管理体制等具体情况,选择最能发挥财务总监作用的模式。

在现阶段,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各级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采用“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较多,但随着国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尝试采用“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国有独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现阶段采用“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居多,但随着股份制企业投资级次的加深,管理跨度的加大,“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增多,采用“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股份制企业也会越来越多。

若企业无法确定采用何种外派财务总监模式,可尝试采取两种模式并存试点,一至两年后再根据实施的效果进行选择,即:母公司选取其中1~2家下属子公司作为“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试点,再选取另外1~2家类似子公司作为“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试点,经过一至两年的试点运行后,对这两种模式的作用和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再根据对比结果来决定最终采用“纯监督型”模式,还是“实职型”模式,然后在全体子公司中进行推广运行。

【参考文献】

[1] 杭州财税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EB/OL].hzft.省略.

[2] 杨肃昌.关于对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认识[J].会计研究,1998(2).

财务总监业绩总结第5篇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关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产生和发展,西方经济学和管理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理论、波特-劳勒综合激励模式,为其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依据。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基础上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在现实中越来越难以找到,现实的市场经济越来越无法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表现出市场机制的调节失灵。信息不充分性与不对称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信息不充分性与不对称性,往往使得市场交易双方从名义上的平等变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委托-问题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情形。

(二)委托-理论

当一个经济当事人(如企业的所有者)把自己的事务委托给某个人(如企业的经营者)后,双方的委托-关系即告生成。

1.委托-问题的产生

企业委托-问题的产生,同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相伴而生,同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条件下,委托人需要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但无法完全观测到人的行动,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加之人与委托人目标不完全一致和契约不完备等原因,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而行动,道德风险也因此产生。

2.委托-问题的规制

一是实施激励与契约化管理。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必须设计激励机制以诱使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所有者事先要制定一个契约,该契约应尽量把经营者努力结果与其所获报酬联系起来,以期激励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努力工作,从而使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得以实现;同时,还要使经营者也愿意在接受契约条件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是委派监督员监督。委托人花费监督成本,委派监督员代表委托人对人进行监督,以期将道德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于是,作为监督员委派形式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应运而生。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形成了委托人与财务总监的委托-关系,又产生了需要规制的新的委托-问题。

(三)波特-劳勒综合激励模式

国资委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必须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促使财务总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波特-劳勒综合型激励模式,为建立健全财务总监委派激励机制提供了借鉴依据。

波特-劳勒综合激励模式,是美国行为科学家爱德华·劳勒和莱曼·波特提出的一种激励理论。综合激励模式说明:(1)先有激励,然后通过努力,最终才能取得绩效。激励决定了努力的程度、努力的方向及坚持努力的时间。(2)人的技术能力低、环境限制和角色概念不明,都会影响绩效。(3)绩效是奖酬的依据。绩效的评价既要客观又要准确。(4)奖酬是绩效所导致的奖励和报酬。奖酬分为内在性奖酬和外在性奖酬。(5)内在奖酬与外在奖酬加之主观上对奖酬的公平感糅合在一起,影响着人的满足感。内在性奖酬更能带来满足。(6)从激励到达满足,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激励效果。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现状考察

根据前述西方经济学和管理有关理论,目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总监履职独立性受限

由于多头领导的管理体制,财务总监正常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局限。主要表现:

1.多头领导的管理体制。目前,财务总监有的由国资委委派和管理,对国资委负责,在国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有的对国资委和董事会负责,在国资委和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有的由国资委委派,对董事会和国资委负责,在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后一种形式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限制多。

2.选拔与委任方式不规范。在委托-关系下,以总会计师(或副总经理)转任本企业财务总监,或企业管理人员参加本企业财务总监选拔,不符合财务总监任职回避制度规定,不利于财务总监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3.日常管理机构不完善。一是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财务总监遇到问题和困难不知应该向谁反映和诉求。二是对企业贯彻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检查监督不够。一些单位没有认真执行制度规定要求,影响财务总监工作开展。三是财务总监定期例会交流和报告工作制度未有效实行,财务总监后盾支持感不强。

(二)财务总监工作重心偏移

角色定位不准,财务总监职责与总会计师职责混淆,工作重心偏移。主要表现:

1.角色地位偏低。目前不少委派财务总监不是企业董事会成员,只是经理层班子成员;或既是董事会会员,又是经理层班子成员,既对企业董事会和国资委负责,又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形成事实的从属关系,难免会使财务总监的工作重心发生偏移,监督职能效果打折扣,甚至出现道德风险。

2.职责混淆不清。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本质特征被混淆,人身兼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双重职责。财务总监既是监督者又是内部人,名义角色和实际身份尴尬。目前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企业,一般不设总会计师职位,财务总监直接兼管企业财会工作。此外,财务总监兼任企业经营层其他实职现象普遍存在。财务总监既要代表委托人利益,又要为经营者利益服务。

(三)履职环境需进一步改善

受企业发展的惯性等因素影响,企业管理层对财务总监委派制认识不高,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规定不力。主要表现:

1.对财务总监委派制认识不高。委派财务总监到企业任职,是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来说,会对组织结构、业务规程等体系惯性产生影响;也会对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思维方法、工作习惯等个人惯性产生影响;也必然会受到来自这些惯性的阻碍。一些企业认为,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都是政府或国资委任命的,监事会是国资委委派的,没有必要委派财务总监。因此,难免出现消极对待、甚至抵触情绪,财务总监履职困难增多。

2.支持财务总监履职机制有待完善。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行使职权。如调整领导班子分工和管理权责;调整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修订和完善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制定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实施办法等。

3.执行财务总监审批联签规定有待加强。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对财务总监打开工作局面非常关键。实行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制度,需要修订企业财务审批流程、投融资操作规程和财务监督相关制度。但是,有些企业财务总监联审联签的制度迟迟不能出台;有些企业相关部门支持不力,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四)财务总监工作积极性不足

薪酬激励和业绩评价机制不完善,财务总监主观能动性作用发挥不足。主要表现:

1.业绩评价标准不够恰当。财务总监职责与经营者职责不同,业绩考核内容应当不同。但是,多数委派单位对委派财务总监的业绩评价,仍然离不开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而对财务总监履职专业评价等关键方面考虑不充分。由于经济利益的趋同,不可避免会加大财务总监的“道德风险”。

2.主观性评价方式不尽合理。主观性评价通常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从德、勤、能、绩、廉等方面进行企业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评价,其他班子成员等同事评价,财务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下级评价。有的还将企业班子整体测评结果纳入财务总监个人民主测评计分范围。这种主要来源于企业的测评,不利于财务总监从委托人的利益积极努力。

3.激励与约束方式单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激励与约束方式,主要是薪酬安排和考核兑现。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薪酬兑现也难以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波特和劳勒认为,满足自我实现、成就需要的内在性奖酬更能带来满足。公平、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安排,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技能与知识的提升、事业成就感、职业信誉、创造性体现等,正是财务总监委派制应关注的方面。

(五)财务总监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财务总监职业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滞后,财务总监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1.财务总监法制建设滞后。一是财务总监准入和退出认证机制不规范。没有对财务总监任职所需的条件和资格提出规范标准。二是认证主体不统一。财务总监有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财政部门认定的、委派单位认定的,也有企业董事会认定的。三是财务总监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规划不完善。四是职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不健全。

2.后续教育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后续培训教育尚未建立专门制度,存在财务总监岗前培训不到位,委派到企业后指导关注不够,后续培训不能满足职能需求,日常交流学习机会较少,针对后续人才培养的机会更少等现象。

3.财务总监自身综合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任职财务总监,有的理论知识丰富、专业水平高,有的会计工作实际经验丰富,但领导能力、全局观念等综合素质不够强。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不当的工作方法,也直接影响履职效果。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有效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提出以下改进和完善建议:

(一)健全财务总监管理体制,增强财务总监独立性

为了确保委派财务总监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必须赋予财务总监必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健全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体制。

一是理顺委派与领导体制,增强财务总监的权威性。财务总监应由国资委委派,按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对国资委和董事会负责,在国资委和董事会领导下工作。

二是规范选拔与委派方式,增强财务总监的独立性。根据财务总监任职回避原则,现职总会计师或其他管理人员,符合财务总监任职条件的,应按选拔任用程序,委派到其他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同时增加公开选拔财务总监工作力度。

三是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统一协调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考核、履职考评、薪酬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受理财务总监诉求和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问题;关注财务总监工作动态,组织工作例会和经验交流;监督企业执行委派管理规定等。

(二)准确定位财务总监角色,强化财务监督中心职责

角色概念和努力方向不明,直接影响绩效。为了提高财务总监工作绩效,应当准确定位财务总监角色地位和职责权限。

一是授权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财务总监角色地位。财务总监应当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参与董事会决策。财务总监与经营者既是战略合作关系,又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共同对企业董事会和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以独立身份参加经理层班子重要会议,发表专业咨询和独立监督意见。

二是以财务监督为中心,准确定位财务总监职责。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其主要职责,不能涵盖或混淆总会计师职责,不宜兼任经营层其他实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分管,有利于发挥其监督职能。国资委在受理企业重大财务审批事项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总监的独立审核监督意见。

三是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位合一现状的特殊考虑。为提高财务总监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应将组织企业会计核算、实施内部财务管理和为经营决策提供财务支持等职能,从财务总监职责范围划出并入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范围。调整后,财务总监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2)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企业财务战略,指导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3)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监督企业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4)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评估监测企业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水平;(5)对企业改制重组方案、重大投融资计划、重大合同签订、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并独立发表意见;(6)对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实行审批联签等。

(三)加大委派制督导力度,改善财务总监履职工作环境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委派制的认识。财务总监和企业经营者从不同方面共同对董事会和委派单位负责,使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三者形成有机整体,共同担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委派财务总监是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加强国资监管的有效措施。

二是完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财务总监职权。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调整领导班子分工,修订和完善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形成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是加大对委派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委派单位应及时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情况,督导企业修订财务审批流程,完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执行财务审批联签规定。

(四)完善业绩评价激励机制,提高财务总监履职积极性

激励决定努力的程度、努力的方向及坚持努力的时间。为了激励财务总监履职积极性,应从绩效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主观合理性以及奖酬的公平性着手,完善薪酬激励和评价机制。

一是以专业履职评价为主,确定业绩评价客观标准。财务总监业绩考核,应当以行为过程主导为主,兼顾履职效果;评价方法以定性评价为主,适当考虑定量评价方法。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履职、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民主测评情况三部分。以专业履职情况评价为主。

二是以董事会和监事会测评为主,调整民主评价主体和权重。对财务总监进行民主测评,应当以国资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测评为主,辅以下属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测评,同时增加自我评估内容。企业班子整体测评结果不应纳入财务总监民主测评计分范围。

三是结合业绩评价结果,恰当设计薪酬标准。财务总监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应参照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的一定比例或系数设计。绩效年薪应根据业绩评价结果确定。对考评结果称职以上的财务总监,年度实际薪酬总额,应以企业经理层副职平均实际薪酬总额为低限,以经营者年度薪酬总额为高限。

四是采用多种强化手段,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采用晋级提薪、赞许表扬、改善条件、学习深造、荣誉鼓励、问责批评、降级减薪、免职禁入等多种刺激手段,引导财务总监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五)强化职业队伍建设,建立中长期系统轮训机制

由于财务总监委派制越来越普遍,必须加强对财务总监职业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财务总监个人技术能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快财务总监法制建设。推进《财务总监管理条例》起草,规范财务总监管理;实施全国统一的财务总监职业认证制度、资格考试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健全财务总监职业文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是加强后续教育和人才培养。委派单位应加强财务总监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不断满足职能需求。建议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建立财务总监中长期轮训机制。完善财务总监职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后备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财务总监业绩总结第6篇

论文摘要:财务总监制度的设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一般说来,财务总监的监督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本文分析和探讨了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机制,认为,应该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机制配合运用,并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制衡手段,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保障所有者权益。

Keywords:thechieffinancialsupervisor;pre-supervision;post-supervision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systemofthegeneralfinancialsupervisionmeetstherequirementofthedevelopmentofmodernenterprises

system.Generallyspeaking,thesupervisionofthechieffinancialsupervisorisdividedintothepre-supervisionandthepost-

supervision.Thisarticleanalyzesthesystemofthepre-supervisionandthepost-

supervisionandputsforwardthattheyshouldbecombinedwiththesupplementarypracticalrestrictionmethodsinordertochecktheopportunism

actionofmanagersandguaranteetherightsandinterests.

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制度的设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所有者权益受损,约束经理人经营行为降低财务风险。考察跨国公司及国外大公司的财务总监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以及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的无数次博弈,财务总监的监督机制逐渐趋向均衡: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渐趋均衡。

一、事前监督机制

顾名思义,事前监督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所进行的监督,事前监督能防止和避免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出现失误,提高资金效益。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以下分述之。

事前监督机制首先表现为经营者经营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经营者自我履行既是普遍的,又是有限的。经营者对剩余权的控制是自我履行的核心,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与剩余控制权相关,即经营者为自己工作,不需要他人监督,而经营者为所有者工作就存在监督,增加交易成本。经营者履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声誉,声誉的损失有损于经营者的今后利益,因此,声誉是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市场投机行为带来的费用。

经营者的自动履行机制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但在我国却严重缺乏。究其原因,是自我约束机制和声誉机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严格的自我约束一般很难成为经营者的首要选择,有些情况下,他们甚至铤而走险放弃自我约束,造成经营失败。而现行的法律中,投资者难以经营者的经营失败,并且在破产法中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鉴于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规范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

在当前,声誉机制尚未起到约束作用,经营者往往不顾声誉受损,甚至以牺牲声誉为代价,换取私利。我国企业目前对声誉并不重视,有体制原因,也有市场不规范的原因,还有企业产权方面的原因。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低,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声誉资产,国有企业不如集体、私营企业的原因之一是经理人的声誉机制不完善。因此,目前通过财务总监的监督,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是财务预警分析(EarlyWarninganalysis)机制。企业营运稳,财务风险低的经营者,即使提出的利润率较低,通常也比企业营运冒进、财务风险高的经营者有利,这样才会使经营者的履约有可靠的保障。财务总监可以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等不同实施监督,求得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营运顺畅、风险最低、收益最大。财务总监不但要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和财务预警分析,而且要对企业主要经营项目及经营项目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

财务预警分析,在我国没有作为一项监督机制运用,可以说是监督中的空白。对于未来,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经营者,往往都持乐观态度,缺乏预警,一旦财务失败,要么让其消亡,要么挽救成本极高。财务总监根据企业实力,进行财务预警分析是必要的,也是有前途的。财务预警分析方法通常有偿债能力分析法、埃特曼模型(AltmanModel)等。由于财务预警分析在事前进行,因此,预警的财务失败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而可根据其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增加营运资金、债务重组及财务改组等,以此来保障所有者利益。

第三是限制经营期限。一般而言,经营期限的长短,对企业而言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大小。因此,对经营期限做出限制,可以控制经营风险,如果经营期限短,经营者考虑的是流动性强的资产投资,风险就比较小,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价值不至于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利于财务总监对履约风险的掌握。而经营期限超过一定的限度,往往意味着财务总监对履约风险的失控。

第四是对经理人的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目标控制也叫随动控制,目标控制中的目标确立及控制系统建立属于事前监督机制,可以有效促进经理人自我履约,其实施结果与目标比较为事后监督奠定了基础。在目标控制中,系统行动的方案,是按系统当前所处的状态而决定的,受控系统可以根据干扰的作用,不断改变行动方案,它具有在变化着的环境下发挥最佳功能的适应性。

年薪制与目标的实现程度相结合,是随动控制的关键。年薪标准的确立既是目标的组成部分,又是按绩效兑现的尺度。年薪的形成可以由工资、津贴和股权等构成。

在我国,业绩与年薪并非密切相关,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业绩与年薪挂钩更为复杂,业绩平平,甚至业绩差的经理得到留任甚至提升者为数不少。这一现象并非中国特有,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尽管总经理本人在公司业绩差时自动离开公司的可能性会增加,但当公司的业绩表现很差时,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可能性并不高,最佳的10%的公司每年解除总经理职务的比例为3%,而业绩最差的10%的公司中,每年解除公司总经理职务的比例也只有6%。为什么业绩差的企业中,经理人被解聘的情况也比较少呢?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难以找到一个更合适的继任者。解决的方法是提高和推动总经理创业冲动,实行业绩与年薪相联系的办法,果断开除业绩差的经理人等。在年薪形式上,股权应占有一定的比重。

第五是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限制经营者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1)对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的限制;(2)对大额现金提取的限制;(3)对转账支付款数额的限制;(4)对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5)资本性支出的限制;(6)对经理人收入的限制;(7)对特殊事项的限制等。当然,对经营者行为的限制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的保障机制,是建立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博弈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一些苛刻的限制条款,并不是所有者单方面就能确定,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后,再通过艰苦的谈判而形成的。财务总监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介入企业治理,一方面保障了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促进了经营管理层的职业化、市场化。

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从上述五个方面看,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其目的可以概括为:避免和减少决策和经营失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二、事后监督机制

事后监督是指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衡量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事后监督机制首先是履约评价机制。财务总监从财务角度通过一系列财务指标来评价履约情况。履约情况可分为履行、基本履行、不履行和极不履行等。一般认为履行是指完成各项财务指标,而基本履行是完成主要财务指标,部分次要指标未完成,不履行是绝大部分指标未完成,极不履行是从财务上看已处于解散或破产的情形。财务总监将履约情况向其委派者报告,并视其履约程度改变监督方式及监督力度。若评价中发现失职、违纪等,应分别不同强制性程序,失职按约定惩罚,而违纪是依法裁决。

在中国企业的业绩评价中,存在着重财务指标评价,轻非财务指标评价,并且以对企业的业绩评价代替对经营者评价等缺陷。由于评价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被评价者就在财务指标上做文章,粉饰业绩,导致财务信息失真(这其实是中国各行业的通病,而政府尤甚)。这是业绩评价机制必须注意的问题。在评价对象上,应区分对企业业绩评价和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另外评价指标也不可一成不变,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国有企业评价主要指标应包括利润指标、投资报酬率、现金流量等。

其次是清算与重组机制。现代企业解散或破产具有高度风险,相比而言,企业破产而产生的风险要更强于企业解散而产生的风险。在企业解散时,投资者只能以其投资份额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以获得投资的一些补偿。在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只能按顺序最后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有时会造成血本无归,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相对于解散或破产而言,重组可以减少损失,保障投资者利益。财务总监从监督结果产生的清算与重组,能够比较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评价发现业绩差、产品前景暗淡的企业,要实施破产制度。要克服对经营处于临界的企业先拯救、后找重组,如找不到重组的企业再破产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担心破产带来的就业、首次流失等问题。财务总监应根据评价结果,预警分析,运用破产清算重组,直接制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再次是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中,经理人掌握着很大的决策权,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经理人的经营行为的难以观察性进一步增加了经理人对企业的影响力,所以指望经理人不折不扣地服务于投资者目标,履行契约是不现实的。相反,经理人会凭借其经营权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导致经营效率低下,财务状况恶化。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必然会影响公司财务情况,并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财务总监业绩总结第7篇

论文摘要:财务总监制度的设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一般说来,财务总监的监督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本文分析和探讨了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机制,认为,应该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机制配合运用,并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制衡手段,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保障所有者权益。

Key words:the chief financial supervisor;pre-supervision;post-supervision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gener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enterprises

system.Generally speaking,the supervision ofthe chief financial supervisor is divided into the pre-supervision and the post-

supervision.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ystem of the pre-supervision and the post-

supervision and putsforward that they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supplementary practical restriction methodsin order to check the opportunism

action of managers and guarantee the rights andinterests.

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制度的设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所有者权益受损,约束经理人经营行为降低财务风险。考察跨国公司及国外大公司的财务总监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以及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的无数次博弈,财务总监的监督机制逐渐趋向均衡: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渐趋均衡。

一、事前监督机制

顾名思义,事前监督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所进行的监督,事前监督能防止和避免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出现失误,提高资金效益。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以下分述之。

事前监督机制首先表现为经营者经营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经营者自我履行既是普遍的,又是有限的。经营者对剩余权的控制是自我履行的核心,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与剩余控制权相关,即经营者为自己工作,不需要他人监督,而经营者为所有者工作就存在监督,增加交易成本。经营者履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声誉,声誉的损失有损于经营者的今后利益,因此,声誉是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市场投机行为带来的费用。

经营者的自动履行机制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但在我国却严重缺乏。究其原因,是自我约束机制和声誉机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严格的自我约束一般很难成为经营者的首要选择,有些情况下,他们甚至铤而走险放弃自我约束,造成经营失败。而现行的法律中,投资者难以经营者的经营失败,并且在破产法中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鉴于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规范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

在当前,声誉机制尚未起到约束作用,经营者往往不顾声誉受损,甚至以牺牲声誉为代价,换取私利。我国企业目前对声誉并不重视,有体制原因,也有市场不规范的原因,还有企业产权方面的原因。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低,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声誉资产,国有企业不如集体、私营企业的原因之一是经理人的声誉机制不完善。因此,目前通过财务总监的监督,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是财务预警分析(Early Warning analysis)机制。企业营运稳,财务风险低的经营者,即使提出的利润率较低,通常也比企业营运冒进、财务风险高的经营者有利,这样才会使经营者的履约有可靠的保障。财务总监可以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等不同实施监督,求得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营运顺畅、风险最低、收益最大。财务总监不但要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和财务预警分析,而且要对企业主要经营项目及经营项目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

财务预警分析,在我国没有作为一项监督机制运用,可以说是监督中的空白。对于未来,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经营者,往往都持乐观态度,缺乏预警,一旦财务失败,要么让其消亡,要么挽救成本极高。财务总监根据企业实力,进行财务预警分析是必要的,也是有前途的。财务预警分析方法通常有偿债能力分析法、埃特曼模型(Altman Model)等。由于财务预警分析在事前进行,因此,预警的财务失败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而可根据其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增加营运资金、债务重组及财务改组等,以此来保障所有者利益。

第三是限制经营期限。一般而言,经营期限的长短,对企业而言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大小。因此,对经营期限做出限制,可以控制经营风险,如果经营期限短,经营者考虑的是流动性强的资产投资,风险就比较小,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价值不至于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利于财务总监对履约风险的掌握。而经营期限超过一定的限度,往往意味着财务总监对履约风险的失控。

第四是对经理人的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目标控制也叫随动控制,目标控制中的目标确立及控制系统建立属于事前监督机制,可以有效促进经理人自我履约,其实施结果与目标比较为事后监督奠定了基础。在目标控制中,系统行动的方案,是按系统当前所处的状态而决定的,受控系统可以根据干扰的作用,不断改变行动方案,它具有在变化着的环境下发挥最佳功能的适应性。

年薪制与目标的实现程度相结合,是随动控制的关键。年薪标准的确立既是目标的组成部分,又是按绩效兑现的尺度。年薪的形成可以由工资、津贴和股权等构成。

在我国,业绩与年薪并非密切相关,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业绩与年薪挂钩更为复杂,业绩平平,甚至业绩差的经理得到留任甚至提升者为数不少。这一现象并非中国特有,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尽管总经理本人在公司业绩差时自动离开公司的可能性会增加,但当公司的业绩表现很差时,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可能性并不高,最佳的10%的公司每年解除总经理职务的比例为3%,而业绩最差的10%

的公司中,每年解除公司总经理职务的比例也只有6%。为什么业绩差的企业中,经理人被解聘的情况也比较少呢?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难以找到一个更合适的继任者。解决的方法是提高和推动总经理创业冲动,实行业绩与年薪相联系的办法,果断开除业绩差的经理人等。在年薪形式上,股权应占有一定的比重。

第五是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限制经营者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1)对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的限制;(2)对大额现金提取的限制;(3)对转账支付款数额的限制;(4)对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5)资本性支出的限制;(6)对经理人收入的限制;(7)对特殊事项的限制等。当然,对经营者行为的限制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的保障机制,是建立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博弈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一些苛刻的限制条款,并不是所有者单方面就能确定,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后,再通过艰苦的谈判而形成的。财务总监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介入企业治理,一方面保障了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促进了经营管理层的职业化、市场化。

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从上述五个方面看,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其目的可以概括为:避免和减少决策和经营失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二、事后监督机制

事后监督是指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衡量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事后监督机制首先是履约评价机制。财务总监从财务角度通过一系列财务指标来评价履约情况。履约情况可分为履行、基本履行、不履行和极不履行等。一般认为履行是指完成各项财务指标,而基本履行是完成主要财务指标,部分次要指标未完成,不履行是绝大部分指标未完成,极不履行是从财务上看已处于解散或破产的情形。财务总监将履约情况向其委派者报告,并视其履约程度改变监督方式及监督力度。若评价中发现失职、违纪等,应分别不同强制性程序,失职按约定惩罚,而违纪是依法裁决。

在中国企业的业绩评价中,存在着重财务指标评价,轻非财务指标评价,并且以对企业的业绩评价代替对经营者评价等缺陷。由于评价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被评价者就在财务指标上做文章,粉饰业绩,导致财务信息失真(这其实是中国各行业的通病,而政府尤甚)。这是业绩评价机制必须注意的问题。在评价对象上,应区分对企业业绩评价和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另外评价指标也不可一成不变,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国有企业评价主要指标应包括利润指标、投资报酬率、现金流量等。

其次是清算与重组机制。现代企业解散或破产具有高度风险,相比而言,企业破产而产生的风险要更强于企业解散而产生的风险。在企业解散时,投资者只能以其投资份额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以获得投资的一些补偿。在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只能按顺序最后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有时会造成血本无归,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相对于解散或破产而言,重组可以减少损失,保障投资者利益。财务总监从监督结果产生的清算与重组,能够比较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评价发现业绩差、产品前景暗淡的企业,要实施破产制度。要克服对经营处于临界的企业先拯救、后找重组,如找不到重组的企业再破产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担心破产带来的就业、首次流失等问题。财务总监应根据评价结果,预警分析,运用破产清算重组,直接制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再次是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中,经理人掌握着很大的决策权,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经理人的经营行为的难以观察性进一步增加了经理人对企业的影响力,所以指望经理人不折不扣地服务于投资者目标,履行契约是不现实的。相反,经理人会凭借其经营权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导致经营效率低下,财务状况恶化。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必然会影响公司财务情况,并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