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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命书(合集7篇)

时间:2022-02-06 20:21:49
公司任命书

公司任命书第1篇

公司任命通告范文一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如下人员进行职务任命:任命XX为财务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任命XX为生产部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行使对公司产品生产过程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制度及工作指令的义务。任命XX为生产主管,负责协助生产经理进行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工作。任命XX为品质部经理,负责生产工艺技术改进、工装设备制作、原材料和成品检验等。本任命书自2012年7月16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XXXXXX有限公司

7月16日

公司任命通告范文二

根据公司市场发展的需求、经董事会提名备案、特此批准!

兹任命:________先生兼任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市场营销总监;并负责监督督促和推广________在全国的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工作。

以上任命书自20___年____月____日日起即开始执行。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任命通告范文三

为适应公司经营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对刘利明同志进行人事任命,具体人事任命公布如下:

______,原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国内营销中心各项管理事务,在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的领导下,执行及监督该部门各项日常事务。

以上任命决定自本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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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命书第2篇

企业聘任书格式范本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年__月__日

报到时间___年__月__日 上 下午__时__分

报到地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 负责人____

贵公司于_____年__月__日所发录用通知已经收到。本人肯定按贵公司所要求时间报以,保证如约到贵公司就职,上述保证由本人亲属提供担保。

姓名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亲属担保人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聘字第___号

公司任命书格式范本

任命书到手就说明你已经成为这家公司的一员了,我们手握公司任命书,一定要让公司任命书发挥它最大的作用,严格执行工作的制定,认真负责做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员工。在书写任命书的时候,一定要主要书写格式,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公司任命书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副总经理,负债协助总经理完整任务。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

以上任命决定自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总经理:

(印章)

年 月 日

在书写工作任命书的时候一定要包括这些内容:任命者、被任命者、任命期限(起止日期)、任命职务、任命日期、任命授权者的签名、任命单位的公章,以上就是一个公司任命书的全部内容。

任命书范文

学院人事任命书范文:

_______主任人事任命书

为搭建青岛职业院校与机械行业企业、校企合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青岛职业院校机械制造类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经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职教分中心(以下简称职教分中心)研究决定聘任: _______为青岛基地主任,主持职教分中心青岛基地日常工作。 本任命书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任命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 特此通知。

_______职业技能鉴定职教分中心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公司人事任命书范本:

人事任命通知书范本

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经董事会选举并

任命_______同志为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届董事长任期自公司_______成立之曰起_______年。

本届董事长:_______ 董事会成员签字:_______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一、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二、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副总经理,负债协助总经理完整任务;三、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四、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以上任命决定自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总经理: (印章) 年月日 其他:任命书 经股东选举决定,现任命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任命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不设董事会的小规模公司用)。股东签名(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任书范本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1. 报到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上下午______时______分

2. 报到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聘保证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负责人聘任书

聘字第______号_______________

贵公司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所发录用通知已经收到。本人肯定按贵公司所要求时间报以,保证如约到贵公司就职,上述保证由本人亲属提供担保。

姓名______________ (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亲属担保人 ________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兹聘请_________先生(小姐)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 职称________________

在聘期间

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此 聘

总经理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发

兹聘请_________先生(小姐)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 职称________________

在聘期间

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公司任命书第3篇

“(或间接写“任命书“) 各部分: 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讨决议,现聘任***担任***,任期*年,特此告诉! 人力资源部 ----------------------------------------------------------

例 北京市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格式) 经公司决议,现任命 (国度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 )(北京市总监任职资历证证号: ) 同道为我公司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该项工程中施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特此任命. 聘用企业称号:(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发工夫: 年 月 日 --------------------------------------------------

董事长任命书

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经董事会选举并任命下列同道为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届董事长任期自公司赞同成立之曰起1年。

本届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签字: 姓名 签字 工夫 ======================================

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命书

我代表某某有限公司,兹任命 某某某教师/女士担任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 其职责和权限为: 代表企业实有限公司治理.贯彻施行国度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迫xing标准,施行企业的治理制度,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组织... 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 : 签字 日期

(一)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证实

巢湖市事业单位登记治理局: 兹证实 同道具有完好民事行为才能,可以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经正式任命,在 担任 职务。是该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则,拟请求筹划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特此证实

主管部分担任人签字: 主管部分(公章) 年 月 日

(二) 任 命 书( 样本)

经股东选举决议,现任命___________为珠海___________有限公 司的施行董事、经理,任命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不设董事 会的小范围公司用)。

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事任命书 为顺应新情势下公司运营展开需求,经公司治理层会议决议,决议对以下同道中止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 任命_______同道为事业部总经理,掌管事业部的日常权利; 任命_______同道为事业部副总经理,负债辅佐总经理完好权利。 任命_______同道为人事部总经理,掌管人事部的日常权利; 任命_______同道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掌管该部分的日常权利; 以上任命决议盲目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

总经理: (印章) 年 月 日

姓 名

原 职

现 任 新 职

部分、职位、月支本薪额、部分、职位、月支本薪额

自 年 月 日起生效附 注

公司任命书第4篇

任命张同志为中共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委员会书记

任命高航同志为中共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委员会书记(正局级,试用期一年)

任命张保平同志为中共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

免去刁兆秋同志的中共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职务

任命沈延平同志为中共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委员会委员;免去张宗权同志的中共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王现方同志为中共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委员会书记

免去田克军同志的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巡视员职务

免去王晓东同志的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司长职务

免去刘晓田同志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总工程师职务

免去王景福同志的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任命张同志为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局长(正局级,试用期一年)

任命胡军同志为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免去贺平同志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任命时明立同志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院长(正局级,试用期一年)

任命齐晶同志为海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局长(副局级,试用期一年)

任命沈延平同志为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张宗权同志的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明确陈泽健同志的级别为正局级,免去其珠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吴亚帝同志为珠江水利委员会副巡视员

任命王现方同志为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院长(副局级,试用期一年)

任命李金祥同志为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免去王福庆同志兼任的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任命张志荣同志为中国水利博物馆馆长(试用期一年)

领导新语

贵州农村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基本上不可能就地致富,只有走出大山,进入城镇,寻求到就业,才是根本出路。我们加快城镇化建设,目前主要不是解决城市人口拥挤问题,而是解决农民下山、进城进镇问题,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上强调

有一些工作,我们只要有闻的魄力、抢的意识、争的劲头、拼的勇气,积极工作,努力争取,就可以做得更好。

――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在主持省直机关作风建设交流推进大会上指出

贵州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归结到思想不解放上。如果简单用“条条”来否定“块块”。用“条条”来限制“块块”,这对发展是不利的。对地方、对企业、对基层的要求,要不说或少说“不能办”,多想或多指导“怎么办”。

――省委副书记王富玉在省委听取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十大民生工程”精神情况汇报会上指出

公司任命书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考核任职程序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第十一条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考核任职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于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六)项材料,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司法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确保考核任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任职工作中,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被任命为公证员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公司任命书第6篇

一、司马光的早年经历

司马光(1019―1086年),北宋著名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和政治家。其父司马池,宋真宗时进士及第,历任永宁县主簿、光山县令及凤翔府、杭州、晋州等地方长官,颇受好评。其事迹载于《宋史》卷298《司马池传》。司马光生于河南光山,字君实,自号迂夫,晚年号迂叟。祖籍陕州夏县(治今山西夏县)涑水乡,后人称“涑水先生”。宋哲宗元元年(1086年),68岁的司马光在宰相任上去世,获赠爵号“温国公”,谥号为“文正”,故后世称之为“司马温公”和“司马文正公”。司马光的事迹,主要见于《宋史》卷336《司马光传》,以及苏轼撰写的《司马温公行状》。

司马光是一个早慧之人,儿童时代的砸缸故事,见于惠洪(1071―1128年)所著《冷斋夜话》等宋人笔记,也被《宋史・司马光传》收录。据说在北宋末年,东京开封和洛阳等地就流行着《小儿击瓮图》,以表彰其事。据苏轼撰《行状》记载,“公自儿童,凛然如成人。七岁闻讲《左氏春秋》,大爱之,退为家人讲,即了其大义。自是手不释书,至不知饥渴寒暑。年十五,书无所不通。文辞醇深,有西汉风”。《春秋》三传中的《左传》,是分量最重的经书之一,还特别讲究微言大义,七八岁的儿童听讲之后即能“了其大义”,若非夸张,实在是不简单。

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司马光20岁,中进士甲科,以奉礼郎任华州判官。不久,其父调往杭州任官,于是司马光申请改签苏州判官事,以就近照顾双亲。宝元二年(1039年)到庆历元年(1041年),司马光的母亲和父亲相继去世,他连续服丧五年,不任官职,潜心读书,撰写了多篇史论文章,如《十哲论》《四豪论》和《贾生论》。庆历四年(1044年),司马光服丧期满,皇帝下敕回复其官职,这份命令文书的起草人是时任右正言知制诰的欧阳修。司马光时年26岁,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先后担任了地方的佐官和县令。从庆历三年(1043年)开始,范仲淹、富弼、韩琦等人主持了“庆历新政”,严厉惩治地方官员的腐败,进行政治改革。从庆历四年下半年开始,改革派逐渐被打压。任职于地方的司马光在朝廷政治中还没有多少发言权,但他未放弃对政治的关心,大量阅读经史,并撰写了《机权论》《才德论》《廉颇论》《河间献王赞》等十几篇史论。其中有一些史论和政论文章,后来经过修改被用到了《资治通鉴》的评论“臣光曰”之中,《才德论》即是一例。

庆历六年(1046年),司马光奉调进京,一直到宋仁宗的末年,十多年间司马光担任的职务主要集中在文化学术岗位上,如任兼国子监直讲、馆阁校勘、史馆检讨、集贤殿校书、直秘阁等。这些职位的历练,对司马光的学术积累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仁宗时期的司马光尽管写了许多文章,但基本属于个人积累,在政治上发挥重大影响的,只有劝仁宗确立接班人一事。宋仁宗老年无子,至和三年(1056年,九月改元嘉)春,仁宗因病数月不能上朝,皇位继承问题再次紧迫地被提出来。不少朝中重臣先后上奏,建议定立皇储。司马光此时在并州(治阳曲县,今山西太原市)任通判,连上三篇奏状,请仁宗早建皇储,以安天下。到了嘉六年(1061年),司马光迁起居舍人,同知谏院,开始了其谏官生涯。在谏官的位置上,司马光再次提出立储问题,并积极争取宰相的支持。这个建议起到了关键作用,仁宗将侄儿宗实立为皇子,即后来的宋英宗(即位后改名赵曙)。皇位继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后来欧阳修在给宋神宗推荐司马光的札子中,还特别提及此事,说司马光“于国有功为不浅矣,可谓社稷之臣也”。

进士及第后的20多年里,司马光一边做官,一边读书著述,既没有放弃对现实政治的关心,也没有卷入到高层政治的漩涡之中,这就使得他有一个良好的政治历练和学术积累。早慧而不过早地成名,对于司马光后来的学术成就、个人声望和政治作为,都是大有裨益的。而司马光本人很看重学术的长期积累和人生的历久沉淀,反对急功近利。他自号迂夫,晚年号迂叟,并著《释迂》一文以表达自己的人生理想。

担任谏官之后,司马光开始活跃于朝廷政治舞台。从仁宗嘉六年(1061年)一直到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在长达5年的谏官生涯中,司马光直谏敢言,针对当时许多现实问题包括朝廷重要的人事任命进行批评,所以欧阳修在《荐司马光札子》中说他“久司谏诤,谠言嘉话,著在两朝”。例如,英宗要任命皇太后曹氏胞弟曹佾(即传说中八仙之一的曹国舅的原型)担任宰相,司马光就公开上疏表示反对。英宗要给大宦官任守忠升官,司马光却上疏坚决抵制,指斥其为“国之大贼,民之巨蠹,乞斩于都市”(《宋史》卷468《宦者任守忠传》)。在宰相韩琦、欧阳修等人的支持下,任守忠被贬。又如,英宗被立为继承人后相与亲近的王广渊,在英宗即位后受到重用,要被任命为直集贤院。司马光上疏论其奸邪,告诫皇帝不可亲近如此小人。他引用历史上的典故说,汉代的卫绾因为不陪着太子饮酒,所以汉景帝特别看重他。后周时的张美因为私下将公钱给周世宗,所以周世宗很鄙薄他。而王广渊在陛下被立为太子后,百般巴结,私自托于陛下,岂忠臣哉?重用这种人,将何以激励人臣守节?再如,治平二年(1065年)九月,司马光上《言张方平札子》(见《传家集》),针对朝廷用翰林学士张方平为参知政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方平文章之外,更无他长,奸邪贪狠,众所共知”。如此指名道姓,直接反对朝廷的人事任命,在宋朝的台谏官员中并不奇怪,但司马光却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谏官之一。尽管英宗没有听取他的意见,但这些言论使得司马光开始变得声名显赫。

二、编修《资治通鉴》是司马光参与政治的一种特殊方式

英宗对司马光既有感恩也非常赏识,没有因为这些不同意见而疏远他。治平二年(1065年),英宗任命司马光为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为皇帝讲读经史。这是一个接近皇帝的要职,对中枢决策能够发挥重大影响。而司马光考虑通过历史来影响皇帝的方式参与到最高层政治之中。司马光还在仁宗时期就计划写一部编年体的通史,对于这样一部史书的编撰做了大量准备。他乘机将一部八卷本《通志》进呈与英宗,此书记事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年)下讫秦二世三年(前207年),就是后来成书的《资治通鉴》的前八卷。这部书引起了英宗的重视。次年四月,英宗下令在崇文院设立书局,由司马光自行选择协修人员,编辑一部《历代君臣事迹》。48岁的司马光,因此走上了实现少年理想、成为伟大历史学家的人生道路。

英宗为司马光置局修书的决定,是在司马光担任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为皇帝讲读经史的背景下做出的。无论对于英宗还是对于司马光来说,编修此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给皇帝提供一部可供省览的历史教科书。由于皇帝的支持,克服了“私家力薄,无由可成”(司马光《进资治通鉴表》)的困难,司马光开始专心修书。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司马光接受任务还不到一年,宋英宗去世。继位的宋神宗对司马光更加重视,要任命他为翰林学士。据苏轼《司马温公行状》记载,“神宗即位,首擢公为翰林学士,公力辞,不许”。宋神宗后来强行将官告塞进司马光的怀里,司马光这才被迫接受任命。到了十月,司马光为神宗进读《通志》,神宗觉得此书非常重要,“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为其赐名《资治通鉴》,并亲自作序,当面赐给司马光,令其“候书成后写入”。宋神宗将自己做颖王时王府的藏书全部赐予司马光,供其参考。他对司马光讲史非常着迷,曾当面说过,“闻卿进读,终日忘倦”(《续资治通鉴》熙宁元年)。在这篇预先作好的所谓“御制序”中,神宗对司马光所著书的评价很高,寄托的期望也非常高。他说:

其所载明君、良臣,切摩治道,议论之精语,德刑之善制,天人相与之际,休咎庶证之原,威福盛衰之本,规模利害之效,良将之方略,循吏之条,断之以邪正,要之于治忽,辞令渊厚之体,箴谏深切之义,良谓备焉。

关于这篇《御制序》,后来编写完成进呈上去的时候,神宗当有所补充。所以序文中有如下一段文字,“凡十六代,勒成二百九十四卷,列于户牖之间而尽古今之统,博而得其要,简而周于事,是亦典刑之总会,册牍之渊林矣”。二百九十四卷是书成之后的总卷数,治平四年(1067年)的时候应该还只有前八卷。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同为翰林学士的王安石受到宋神宗的重视,次年就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副宰相),主持变法。司马光则坚决反对变法,认为祖宗法度不可改变,新法必定生事扰民。他和协助王安石主持变法的吕惠卿辩论说,“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宋史・司马光传》)。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一度请求辞去相位,宋神宗则希望司马光担任枢密副使,司马光六上札子,坚决推辞。他说:“上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不然,终不敢受命。”神宗派人对他说:“枢密,兵事也,官各有职,不当以他事为词。”但是,司马光始终没有接受。

随着王安石主持变法的继续,司马光无法在朝中久任,从翰林学士出为知永兴军(治今西安市)。他要求以书局自随,继续编书。熙宁四年(1071年),司马光干脆辞去地方长官,改任判西京留司御史台这样一个冗散之职,淡出官场,不言世务,在洛阳专心编撰《资治通鉴》。元丰五年(1082年),司马光又接受了一个新的任命,担任“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完全是一个只领俸禄而没有实际职掌的差遣。元丰七年(1084年),司马光完成了《资治通鉴》的编撰,上表进呈于宋神宗。从治平三年(1066年)设局修书开始,至此已经过去了19年,他离开京师也已经15年。那是司马光从48岁到63岁的15年,对于从事史书著述来说,或许是一个黄金年龄段。

司马光将自己的后半生基本上奉献给了编撰《资治通鉴》的事业。但是,他并非与世隔绝地在修书,而是密切关注着从熙宁新法到元丰改制的朝廷政治动向,以修书这样一种特殊方式参与到政治之中。正如他在《进资治通鉴表》中所说,“虽身处于外,区区之心,朝夕寤寐,何尝不在陛下之左右。顾以驽蹇,无施而可,是以专事铅椠,用酬大恩,庶竭涓尘,少裨海岳”。宋神宗也始终关注着其修书的进展,没有弃之不顾。南宋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24记载:

又其即位之初也,独以颍邸旧书赐司马光,逮光不愿拜枢臣之命,而归洛阳,修《资治通鉴》,随其所进,命经筵读之,其读将尽而所进未至,即诏趋之。熙宁中,初尚淄石砚,乃躬择其尤者赐光,其书成,赐带,乃如辅臣品数赐之。

邵博的祖父邵雍是司马光的好友,父亲邵伯温更师事司马光,所以邵氏对司马光的评价多有溢美,但书中所记神宗对司马光的眷顾当是事实。毕竟,北宋时期的史学与政治并无疏隔,司马光所依托编撰《资治通鉴》的书局,与王安石所依托主持变法的制置三司条例司,实际上是宋神宗施政的一隐一显两个智囊机构。

《资治通鉴》是在北宋错综复杂政治背景下奉敕编撰完成的史书。虽然司马光因为反对王安石变法而求居闲职专意编书,书中也有不少内容和议论有着针对王安石及其新法的用意,但不能因此认为此书是政治斗争的产物或结晶。司马光编撰此书,是为了给重视自己的神宗皇帝提供历史借鉴,而不是专门为了打击王安石的。其“收功愈远而为利愈大”的人生追求,在这部史学巨著中无疑得到了很好的实现。

三、司马光和王安石的分歧并未影响《资治通鉴》的史学地位

至于司马光和王安石的分歧和矛盾,无论是他们的师长辈如欧阳修,还是他们的学生辈如苏轼,都无法做出清晰的是非判断,遑论千年之后的当今读者。陈寅恪所说的“少喜临川新法之新,而老同涑水迂叟之迂”,或许是历来政治家和读书人的共同选择。司马光的守道自律、老成持重,与王安石的不畏浮云、锐意进取,都体现了宋代士大夫开诚布公、敢于担当的精神。当司马光给王安石去信告诫他要慎重用人、防止被小人所利用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懂得“知人论世”的政治家。当王安石在《答司马谏议书》中响亮地答复司马光,“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我们看到的则是一个义无反顾的改革家。

元丰七年(1074年)年底,因为编撰完成《资治通鉴》之功,宋神宗任命司马光为资政殿学士,意在复用。次年三月,神宗去世,哲宗即位。五月,司马光被任命为门下侍郎。元元年(1086年),司马光担任了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成为宰相。68岁的司马光在做了八个月的宰相后,因病去世。

司马光的晚年和身后,都陷入到激烈的党争之中。但是,《资治通鉴》一书却一直受到重视。因为,司马光在编修《资治通鉴》的过程中,能够注意将个人的愤激之论与历史的资治价值区分开来,将传统史学的鉴戒功能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编修期间相对远离政治,也使得此书的史事选择与历史情怀能够超越于其时的政治斗争,真正做到“收功愈远而为利愈大”。

无论从中国史学发展史来说,还是从当今吸取历史上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来说,《资治通鉴》都是不可替代的。自宋朝以后,此书就不断受到推崇,即是由于此书可以“资治”,无论对于治国理政还是修身齐家,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清代学者王鸣盛说:“此天地间必不可无之书,亦学者必不可不读之书也。”曾国藩《致某书》说得更加直接:“窃以为先哲经世之书,莫善于司马温公《资治通鉴》,其论古皆折衷至当,开拓心胸;(论事)能窃物之理,执圣之权;又好叙兵事所以得失之由,脉络分明;又好详名公巨卿所以兴家败家之故,使士大夫怵然知戒,实六经以外不刊之典也。阁下若能读此书,将来出而任事,自有所持循而不至失坠。”《资治通鉴》在当今依然具有显著的资治功能,除了据以了解中国古代的国家盛衰、民生利害,还可以在领导艺术、用人之道以及人生修养等方面给我们以启迪和借鉴。

公司任命书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条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

第四章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其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公证员跨地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变更后的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移交该公证员的执业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