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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0-05 08:00:16
海外代购论文

海外代购论文第1篇

(一)海外代购行为是否走私行为代购是依他人要求

为其代为购买商品的行为。它可以是有偿服务,也可能是无偿的帮助行为。而海外代购则是指受别人委托,自然人或者单位从国外购买商品,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由人采取直接携带回国的方式,将代购物品带回国内的行为。海外代购按照交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代购,另一种就是淘宝网等购物网站和专门的代购网站。如果自然人或者单位在入境的时候,采用随身携带的方式将为他人购买的境外商品带入境,或者采用快递公司邮递方式将为他人购买的境外商品邮寄入境,故意不缴纳海关关税,就违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监管制度。此类行为因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因而属于走私行为。现代刑法鼻祖贝卡利亚就有对走私罪深刻的阐释:当犯罪行为不直接或者看起来不会损害自身利益时,它就往往不会引起广范的愤怒与谴责。走私罪是对国家的犯罪,它并不直接危害人们的生命、经济利益,而是通过破坏国家进出口贸易制度的方式牟取不法利润,人们往往难以直接察觉走私对自身的危害。走私罪属于法定犯罪,它由法律规定产生而并非基于显在的伦理道德判断,它不像杀人放火等自然犯罪那样容易引起人们强烈的感受。海外代购作为一种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方式,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经济秩序,因而,要站在国家的角度看待它,对海外代购构成走私犯罪的,一律按走私罪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货物与物品的区分从汉语字面含义上理解

货物与物品的区别在于是否用于交易,如果是带有贸易性质,则为货物;如果是自用或赠与,则为物品。从刑法的角度分析,货物必然具有贸易的属性,是可以用一定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因而在进出境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缴纳税款。而物品也并非都不具备贸易的属性,有些物品仍然具有价值,可以作为货物参与贸易,因此,单以贸易属性区分货物、物品就不合理。我国《海关法》将是否出售牟取利润作为认定货物的标准,并允许个人携带一定合理数量的货物、物品。这样的规定,既顾及了个人正常的生活需要,又保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据此,笔者认为,应当以是否销售作为区分货物与物品的标准。区分二者的意义不仅在于准确地拟定罪名,还在于定罪量刑。关于税则税率的适用,货物和物品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则规定,而限制进出境货物种类的确定,需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不同的货物和物品应根据其性质适用相应的税率,以确定其应缴税额。笔者进一步认为,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货物与物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不一样的。因为货物是用来销售牟利的,对于货物是需要缴纳税款的,行为人如果走私货物,往往意味着其有走私货物以牟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家关税的损失,并且危害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而物品则并不是用来销售牟利的,行为人没有牟利的主观故意,也不会造成国家关税的损失,对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也很小。因此,前者的主观恶性要高于后者,其对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害也要大。下一步的立法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使相同涉案金额下的两种具体犯罪行为承担与其主观恶性相一致的刑罚,切实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三)对“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之前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更改最为明显的是增加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进行走私的”这一情形。这一修改主要针对海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水客”、“蚂蚁搬家”等走私方式,其主要特点是数额小、多次走私。“蚂蚁搬家”的走私方式由于每次的走私物品数量少、金额小,往往很难被发现,即便发现也因为金额以及证据问题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另一方面,对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走私涉及的偷逃应缴税额是不能再累计加在“未经处理”的走私里面的,对这类小额多次的走私行为往往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这无疑助长了走私犯罪分子的气焰。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将“未经处理”理解为未经刑事处理。此次修改是从立法层面上为海关处理“水客”走私提供支持,解决了长久以来对此类走私犯罪活动无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困境。这也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对走私犯罪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和完善。条文中所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依据最常用的文理解释,应当认定为“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发现三次走私行为且前两次已经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种情形的定罪依据是走私行为的次数多少,而不是偷逃税额,是行为犯。故而若边境缉私机关对于行为人已经进行了两次有效的行政处罚,在发现该行为人又进行走私行为时(第三次),这时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上文中的行为犯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发现三次走私行为且前两次已经给予行政处罚”所涉及偷逃应缴税额不可重复评价。法谚有云,法律不可重复评价同一行为。但对于此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所涉及偷逃税额,应累计计算,根据数额决定其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四)偷逃应缴税额与法定刑幅度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三个量刑数额,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代替,并增加了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随着我国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5万元”的入罪尺度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这次修改是我国走私犯罪刑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本罪的衡量标准不再唯一,对虽未达到法定数额,但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构成本罪。这有利于解决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处理走私的困境。同时,相对不明确的数额认定尺度,更加符合我国当前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具体需要,体现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灵活处理案件。只有大力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出罪与入罪的界限,明刑慎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至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有机统一。但是,到底何谓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当前的司法实践仍沿用原刑法规定的5万元、15万元、50万元量刑幅度。因此,有必要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由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量刑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分为三种情况,在此不再进行表述。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调整主要表现在规定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的情形,以及将原有5万元、15万元、50万元三个量刑幅度改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并取消了死刑的规定。笔者前文已经分析了上述情形出现的背景及意义,这体现了我国刑法与时俱进、适应时展的进步性;但犯罪手段和方式也是随着法律修改完善而不断更新的,刑法要实现其打击犯罪的任务,就必须进行修改;这样的循环是不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的。针对第一个量刑幅度,我们有必要采取更为科学有效的立法方式,将可能出现的情节规定其中。上文提到的第二种情况,针对了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和缉私工作原有量刑金额不足以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新情况。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须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究竟多少涉案金额属于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者由各地司法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相应的金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其发案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贸易制度越加完善、透明,关税水平逐步下降,贸易壁垒有所消除,在这样的背景下,走私犯罪案件越来越少,其牟利空间越加稀薄。取消死刑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坚持减少死刑适用的司法改革方向,亦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对经济犯罪从轻处罚的普遍做法。

2.对单位犯罪主体的量刑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文认为,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打击力度偏轻。在大量的走私犯罪中,那些涉及数额巨大、影响广泛的案件往往是单位走私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要远大于自然人走私犯罪。而刑法对单位走私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定罪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低于自然人走私犯罪的最高刑无期徒刑。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制定法规则完善

(一)改类型化立法为例示法立法

我国走私犯罪立法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将走私罪规定为十二个具体的罪名,分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走私类罪所涉及的犯罪对象包括各种类型的货物、物品。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的其余十一个具体罪名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直接将走私不同类型的货物、物品规定为具体的走私罪名。而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采取反面列举的方式,将所有未被其他具体走私罪名列举的走私犯罪对象列入本罪里面。这种类型化立法的好处是彼此间的法律界限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易于定罪量刑。但其缺陷在于死板僵硬,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同时也更容易出现惩治不力或者过分扩大惩处范围的现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做出了一个关于走私刑事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该文件中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变成了“口袋罪”,即所有未被其他具体走私罪名列举的走私犯罪对象列入本罪里面。没有被具体列举的走私犯罪对象种类繁多,既有一般应纳税货物、物品,又有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还有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这种“口袋罪”不仅会带来极大的法律不安定性,有损法律权威,也会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困境。走私类罪所涉及的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三类,即一般应税货物、物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和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例示法介于概括法和列举法的中间,既可避免概括法过于抽象,影响法的安定性的弊端,也可避免列举法过细,难免挂一漏万的毛病。”将走私罪涉及的所有犯罪对象分为一般应税货物、物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和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分别设立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物品的,以涉及的偷逃应缴税额来按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区分是否该纳税,需要纳税的按偷逃应缴税额来定罪处罚,不需要纳税的以走私货物、物品数量按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一般以走私货物物品数量按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改具体偷逃应缴税额标准为弹性的数额标准,适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部分实务部门仍在沿用原刑法所确定的5万元、15万元、50万元的量刑幅度。同时,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内涵尚未明确,这也是需要立法机关尽快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问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经济犯罪,它是国家关税制度下的产物,相关立法受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很大。对这类经济犯罪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改革方向。在进行刑事立法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必须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政策,掌握好定罪量刑的尺度。

(三)对税率计算方式的调整根据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计算走私行为涉及的偷逃应缴税额应以案发时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当前我国关税水平整体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这种处理方式往往会因为我国关税政策的调整而带来社会争议。税率的变更属于法律变更,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应当以发生走私行为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如果走私行为发生后的税率发生变动,若税率高于前者,则适用前者;反之,则适用后者。汇率则始终按照发生走私行为时的比率计算。这也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一致原则的必然。

(四)加大对单位走私中具体负责人员的处罚力度刑法的目的

应当是预防与报应相统一,在偏重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单位走私犯罪,往往是个人通过单位的管理漏洞最终获得了走私犯罪的收益,对单位走私中的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具体负责人员却并不判处罚金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也无法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同时,单位走私犯罪的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性要远大于个人走私犯罪,而刑法对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具体负责人员的处罚力度要低于自然人走私犯罪,这也是不合理的。笔者建议应当规定对具体负责人员的罚金刑,同时,提高对其的定罪上限,以起到惩戒犯罪的效果。

(五)通过立法规范海外代购活动海外代购是一个正在迅猛发展的新兴事物

海外代购论文第2篇

(一)网络海外代购带来的有利影响

1.促进国际间资源整合。网络海外代购消除了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屏障,解决了语言、物流、外汇等方面的障碍,促进了自由贸易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降低买卖双方成本,实现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

2.实现消费商品多样性。随着人们消费需求的不断提高,国内产品种类略显匮乏。笔者在淘宝网上搜索“代购”发现在全球市场共有2054.38万件商品可供选择。海外代购不仅可以购买国内存在但少有的商品,同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为其寻购仅在国外市场出售的国际品牌和商品,增大了人们的消费空间和范围,实现商品多样性。

3.促进国内企业进行优化改革。由于代购商品具有价格上绝对的竞争力,拥有30%甚至更多的折扣,使得国内相关产业面临严重的竞争压力,这也促进了国内企业通过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技术创新,从而带动了国内相关产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此外,零售业不断完善采购制度降低成本提升价格优势,以更好的服务和购物环境提升顾客的消费质量,同时,充分利用其周到便捷的售后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进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4.激励企业寻找商机,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海外代购作为电子商务的分支,其主要表现为B2B(BusinesstoBusiness)的商务模式,国内外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积极寻找商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2013年服务业对我国GDP增长贡献首次超过工业跃居第一位,占比达到46.1%。而在262204亿服务业总值中,B2B电子商务以8.2万亿元的市场交易额占据了1/3的份额。世界工厂网作为B2B形式的外贸电商平台,拥有2400家企业,260万入驻采购商和日150万独立访客显示了国际贸易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网络海外代购带来的不利影响

1.国家税收流失现象严重。海外代购商品入境通常不以正规的商品入境渠道报关入境,而是以物品形式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予以计核,从而大大降低了进口关税,特别是化妆品、电子产品、金银首饰等,同时也造成了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偷逃行为,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我国现状中,海关对旅客行李只采取抽验,被抽验的概率因地而已,上海被抽到的概率大约为50%,北京、深圳、广州等地的概率较低,约30%左右。

2.海关通关管理复杂难度加大。目前海外代购多为小额,需向国内分散的消费者征收,加重了海关征收工作量,税收成本增加,同时,为查验走私行为增加了负担,难度加大,其年活跃在灰色地带金额逾400亿元之多。

3.外汇管理监管困难。跨境网络交易支付交易性质监测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使外汇核销监管受阻,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法获得真实的数据信息,影响对国际收支的统计,难以做到真实准确。

4.影响零售企业经营秩序及发展。海外市场产品以其种类多、品牌高端、优惠差价等优势在国内市场逐步增加份额,民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据数据显示,像家乐福、沃尔玛、大润发这类大型卖场,一个门店一天的客流量为4-5万人次,而淘宝每天有约6000万固定访客,日均销售额是零售企业的数百倍。目前,全球“速卖通”平台上小单外贸在线交易平均订单利润率在20%-60%之间,部分产品的利润会更高,而传统企业的利润率在5%左右。许多中小型民族产业因此失去市场破产导致大量失业,也为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沉重的负担。由于顾客在网络代购前倾向于先到商场进行试穿,试用,记下货号后进行代购,这极大的影响了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由于员工多以底薪加提成取得工资,代购使得大批员工面临工资剧减甚至失业的巨大压力。

5.消费者面临诸多风险。

(1)代购产品难辨真伪。由于买卖双方仅通过虚拟的网络电子平台进行协商购买,消费者不能真切确定商品的质量及真伪,对于不熟悉海外代购的消费者而言,需承受较大被欺骗的风险。现在网上很方便就能买到海外大牌的全套包装和小票,10元到40元不等的高仿假小票可以假冒香港、美国、英国等专柜票据,这就使消费者承担较大的风险。

(2)售后服务难以保障。海外代购相对于正常的商品买卖增加了代购手续,随之也增加了若干的不可控因素。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缺乏真实的消费凭证,消费者很难维权追究卖家责任,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例如,在美国通过其境内发卡银行通过信用卡支付,可以享受60-90天甚至长达120天的退货机制,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则难以保障。

(3)存在个人隐私安全隐患。消费者在选择海外代购的商家时必须慎重,选择正规的官方代购,以防由于个人信息泄露遭致敲诈勒索或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6.代购商面临诸多风险。

(1)竞争激励及利润减少风险。海外代购行业门槛低,随着更多的人群和商家涌入海外代购行业,行业内部竞争将进一步加剧;海外直购网站不断完善,对海外代购造成较大威胁。在2010年海关公布《2010年第43号公告》,将个人邮递物品免税金额从500元人民币调至50元,使得基本所有代购品都要纳税,直接增加了代购成本;2012年3月28日,国家海关总署下发并执行新政策,规定所有境外快递企业使用EMS清关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进境邮递物品办理清关手续。只有通过对方国家邮政企业,交由中国邮政在大陆投递的包裹可以使用。此次通关方式改变,受到影响最大的还是代购人,转运公司运费价涨幅均在50%以上,也相应的增加了代购人的成本,缩小了代购商的利润空间。

(2)涉嫌偷逃税款风险。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正式实施,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今后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根据相关规定,现存的微信朋友圈海外代购模式也可被视为走私行为。

二、海外代购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产生原因分析

(一)全球化的世界背景为助推力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的全球化发展,实现了各国的资源和商品的自由流通,同时由于人们对高质产品及新鲜事物的追求,资源整合和商品多样性成为经济继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实体零售企业“应战”海外代购海外代购逐年增加市场份额,实体零售企业为争夺市场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进行技术创新,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以保证正常经营利润。但也有一些传统企业保留原有的销售模式,丧失发展机遇从而被市场淘汰。

(三)国家管理不完善导致税收流失严重根据海关规定,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而“自用合理数量”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灵活性;针对“邮购”环节,若采取“直邮”也将引起大量税收流失,国家管理体制有待加强,立法缺位有待改善。

(四)海外代购特点及相关国际原因在线国际贸易无固定的交易场所,虚拟化性质使征税证据不易获得,难以监管;由于各国对消费税的征收以及征税对象存在争议,不同的税收体制也方便了国际避税,进而导致我国大量税收流失。

三、解决海外代购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对策

(一)维护消费者利益安全对于消费者而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优化法律环境,使消费者维权时能有据可循,促进各国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使消费者受益,维持海外代购更健康稳健的发展。

(二)提高代购商综合实力对于海外代购商而言,为促进其自身发展,代购商应该充分合法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获取更多白领阶层和年轻人市场,获得规模优势;关注目前和未来的发展热点,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利用专家效应,通过以往购买者对产品的优良评价增加产品的知名度,达到宣传效果。最后降低代购成本及费用,完善售后保障服务招揽客户进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

(三)打造中国品牌时代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应该抓住机遇不断转变经济模式适应世界市场发展形势,充分利用互联网走出国门,创建自身品牌赢得市场,积极与国外企业建立紧密的贸易联系,打造海外代购的中国时代。

(四)加强政府规范,形成人资优势对于政府而言,中国应该制定详细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海外代购行为,积极参与到世界贸易相关组织中,通过相互协作研究探讨,共同制定技术标准以减少各国争议影响利益及贸易往来。跨境电子商务的复杂性要求相关人员要了解网络技术,国际贸易、国际物流、法律等知识,政府应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打造高精尖人才,形成人力资源优势。

(五)深化监管力度及范围对于各类监管问题而言,最主要的是掌握真实的交易,政府可以搭建交易认证平台获取交易信息,强化平台监督责任,协助政府进行各方面监管,同时也有利于税务及统计部门根据真实数据开展工作。

四、网络海外代购行业前景

海外代购论文第3篇

【关键词】晚清;海军购舰;背景;过程;评价

对于晚清海军购舰的研究,在学界并未受到重视,经历了一个逐步探索、发展的过程。关于国内的研究概括,笔者分为:晚清、民国、新中国成立后三个阶段去论述。

晚清关于海军购舰的记述相对较多、较杂,主要是私人的笔记和杂谈,具有代表性的有:徐建寅著的《欧游杂录》;李凤苞著的《使德日记》;曾纪泽著的《曾纪泽日记》、《使西日记》;郭嵩焘著的《伦敦与巴黎日记》、《郭嵩焘日记》等等。这些成果为我们提供了梳理晚清购舰史的史料。

晚清关于购舰的记载,内容主要是购舰的经历、人物、舰船的优劣等等,而缺乏有深度的研究。

民国对于晚清海军购舰的研究,以池仲的《海军实纪・购舰篇》为代表,在《购舰篇》中,池仲较为详细的记载了晚清购舰的背景、经过、人事等诸多方面的史事,为晚清海军购舰史的研究留下了宝贵的资料,乃研究晚清海军购舰的必读之作。

除池仲外,孙正容的著作《清咸同间购轮还轮事件始末》对李泰国―阿思本兵轮案记载详细。民国赵尔巽等人编撰的《清史稿》中,志第一百一十有《水师志》,志第一百一十一有《海军志》,也是研究晚清海军购舰的重要史料。

由于时局动荡,民国时期关于晚清购舰的记载显示出少而贵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对于晚清海军购舰的研究逐步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

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姜鸣的《北洋购舰考》(《复旦学报》1984年第3期)、罗肇前《李鸿章是怎样开始购买铁甲舰的》(《福建论坛》1993年第4期)、张家瑞的《李鸿章与晚清海军舰船装备建设的买与造》(《军事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周金明的《晚清海军建设始末》(《文史春秋》2002年第5期)、刘阵华的《晚清政府向西方购买舰船过程与其中的人事考察1874―1884》(华东师范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此外还有戚其章的《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海军》、贾伟川的《洋务运动时期海外军用设备采购的途径》等优秀论文。

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吴杰章、苏小东著的《中国近代海军史》、戚其章著的《北洋舰队》、张墨、程嘉禾著《中国近代海军史略》、张侠等人编撰的《清末海军史料》、海军司令部编辑的《近代中国海军》、陈霞飞的《中国海关密档》、姜鸣著的《龙旗飘扬的舰队―中国近代海军兴衰史》、王家俭著的《李鸿章与北洋舰队》、陈悦著的《北洋海军舰船志》等对晚清海军购舰也有所论述。

这一时期,是晚清海军购舰研究的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论著明显增多,研究人员不断增加,但是,研究并非做到了尽善尽美,仍处于一个初步阶段,仍有许多的问题没有深入,存在分歧和争议。

第一个分歧,购舰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晚清购舰其实质是巩固清政府的统治,镇压人民起义。与此相反,一些学者认为,晚清购舰的主要目的是对外反抗侵略。

第二个分歧,购舰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晚清购舰性质是反动的,并没有起到捍卫国家和领土完整的作用。但是,一些学者认为,晚清购舰性质是积极的,是中华民族积极向外学习,捍卫我国领土的活动,虽然其也有“镇民”的目的。

第三个分歧,购舰开始于何时。《清史稿・海军志》记载:“中国初无海军,自道光年筹海防,始有购舰外洋以辅水军之议。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文丰疏言购吕宋国船一艘,驾驶灵便,足以御敌。旋谕隶水师旗营操演,并谕绅商多方购置。是为海军购舰之始。” ①池仲在《海军实纪・购舰篇》认为,同治二年(1863年),天平轮船的购买“实为中国向外国购船之始” ②;戚其章在《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海军》一文中认为,“1839年,林则徐以钦差大臣节制广东水师,到广州查禁鸦片。为了加强海上的防御,以防范英国侵略者的武装挑衅,他曾从美商手里买进一艘1080吨的商船,改为兵船使用。这是中国购买西方船只的开端。” ③

关于这个分歧,笔者认为产生的原因在于看问题的角度和史料的收集整理不同造成的。戚其章强调最先购买外国船只,从目前史料来看当然是林则徐购船最早,可是按照传统史学界以1840年6月作为鸦片战争起点并作为近代历史分期的观点来看,1839年并非近代。《清史稿・海军志》的记载又太朦胧和模糊,到底吕宋国船买没买,买几艘,买的是商船还是军舰?如果买的是商船,则属于商业贸易的范畴,如果买的是军舰,则属于二国军事贸易活动的范畴,我们缺乏进一步的史料,难以考究。池仲在《海军实纪・购舰篇》中所提出的时间又太迟,天平轮船是军舰还是商船,也缺乏史料,难以考究。

第四个分歧,推动购舰活动进行的原因。贾伟川在《洋务运动时期海外军用设备采购的途径》一文中列出了十点原因,主要有:一、林则徐、魏源的推动和提倡;二、清政府高层的推动;三、洋务派官员的推动和尝试准备活动;四、镇压太平军的需要;五、外国侵略者的怂恿;六、自己造船损耗太大;七、列强对造船技术的垄断;八、李鸿章的个人因素;九、日本的刺激。戚其章在《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海军》一文中认为购舰的主要原因有,一、防范西方侵略。二、调和阶级矛盾,镇压太平军。三、购舰较造舰省、快。四、防御日本。

关于这个分歧,笔者认为推动购舰活动进行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面的”,有“内部的”也有“外在的”。“复杂的”是指推动购舰活动的主体的复杂,既有清廷的最高统治者,也有清廷的普通官员,既有购舰活动的坚实者,也有购舰活动的投机者。“多面的”是指推动购舰活动的因素多,既有政治上的考虑,也有思想上的准备和动员,既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也有军事上的需要。“有内部的也有外在”是指晚清购舰活动是在中外二种合力作用之下的结果,清廷有购舰的需求,欧美列强则有出卖军舰并染指晚清海军的欲望,日本和欧美列强有侵略的欲望,清廷必然有防患未然的考量。欧美列强卖不卖军舰,又何时卖军舰,清廷买不买军舰,又何时买军舰,都是一种微妙而激烈的争夺。

关于国外学界的研究现状,由于作者学识有限,发现国外学者对晚清海军购舰研究的史论名著比较少,仅有英国人赫德的《赫德日记―赫德与中国早期现代化》,对于晚清购舰活动有一定的论述。此外,德国的乔伟曾写过《德国克虏伯与晚清军事的近代化》一书,较为详细的叙述了德国克虏伯厂对晚清军事的近代化的影响。澳大利亚的冯兆基的《军事近代化与中国革命》一书,对海军的装备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注释:

①《清史稿・海军志》。

②池仲:《海军实纪・购舰篇》。

③戚其章:《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海军》,《齐鲁学刊》,1982年02期。

【参考文献】

[1]《清史稿・海军志》.

[2]池仲:《海军实纪・购舰篇》.

[3]戚其章.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海军[J].齐鲁学刊,1982(02).

海外代购论文第4篇

收稿日期:2014-11-06

基金项目:安徽理工大学青年教师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基于技术悖论视角的影响创新产品接受意图因素的研究”(12618)

作者简介:杜宇(1985-),女,安徽池州人,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消费者行为和国际营销研究。E-mail:tomato8521@sina.com

陈利馥(1983-),女,内蒙古赤峰人,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研究。E-mail:winter8401@163.com

(1.安徽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淮南232001;2.江苏理工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3001)

摘要:随着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发展,海外代购业务越来越受到国内年轻一代消费者的青睐。本文从影响海外代购意愿的因素出发,假设消费者世界主义、品牌来源国形象、感知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分别对海外代购意愿产生显著影响,随后建立了影响海外代购意愿的理论模型,并用spss18.0和AMOS8.0统计软件分析影响海外产品代购意愿的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促使海外代购的因素包括品牌原产地形象、感知质量以及生活方式,而消费者世界主义这一因素对海外代购意愿的影响不显著。这一结果对于产品的推广和营销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关键词 :消费者世界主义;品牌来源国形象;感知质量;生活方式;海外代购意愿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4-0106-04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扩展,使“只有想不到的,没有买不到的”这句话成为现实。很多的国外商品通过代购这种新型的购买方式进入国内市场,无论是日韩的还是欧美的,消费者只需要懂得基本的网络知识,轻轻地点击鼠标就能买到世界各地的商品。网络代购方式的普及迎来了蜂拥而至的“代购一族”。这一方面能帮助国内的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高品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给代购商带去价值不菲的利润,消费者在选择代购海外商品时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却一直没有得到深入的探讨,相关的实证研究也处于空白阶段。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1. 关于海外代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人们有条件去追求好品质、优品牌、高科技、高安全的日常生活用品。然而国内的产品由于不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假冒山寨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等一直困扰着国内消费者,使得国内消费者对国内产品产生了质疑,对国际品牌产品的购买需求不断增加。需求增大的同时,国内消费者面临怎样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购买的问题,由于国际品牌产品在进入国内市场时有高额的关税以及层层渠道的加价,这就导致国外品牌产品在国内的售价远远高于其在原产地的售价,给通过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海外代购的商家带来了一定利润空间,对低价格高品质国际品牌产品的需求促进了海外代购市场的迅速发展。海外代购指的是国内消费者通过个人或中介机构在海外市场为其采购产品,然后通过邮寄或代工直接携带的方式运送回国,最后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里的购买方式。代购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食品、服饰、化妆品、电子产品、奢侈品、书籍和乐器等,通常都是在国内市场不容易买到或者价格比较高的产品。代购机构一般收取一定的代购费用,相比国内消费者在国内市场上买到同样产品的支付成本要低很多。

2.消费者世界主义(Consumer Cosmopolitanism)

在社会学里,Merton[1]首次介绍了世界主义,认为世界主义是人们想让自身变得比本地更优的倾向,它在不需要个体彻底否定自己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基础上,鼓励个体跨出国家和民族的限制,在更宽广的范围内研究问题、审视自己以及看待其他人和社会甚至整个世界。然后营销学者们发现世界主义消费者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传统的建议之上的,而是满足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消费者世界主义就成了潜在的细分标准,随后提出了消费者世界主义的概念。Holt[2]认为世界主义消费者喜欢多样化、多元化的产品,在消费海外产品或服务时会下意识地规避本地狭隘文化的限制。世界主义消费者对海外产品的态度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喜爱,他们会积极主动追求这种多样化并对它抱有正向的态度。Alden等[3]得出了世界主义消费者对全球化消费文化战略的反馈会更好的结论,因为这类消费者更善于去接受来自非本地文化和非本产地的产品。Hannerz[4]在更微观的研究上证明了世界主义消费者倾向在本国购买外国书籍、电影及国际媒介。随后,Cannon和Yaprak[5]认为世界主义消费者不受传统约束和社会规范的影响,容易接受新观点新事物,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是最重要的。Skrbis等[6]也发现世界主义消费者的特征和各种消费行为之间的联系是密切的。Rogers[7]的创新理论认为,世界主义消费者是最先接受创新的人。

随后的实证研究中,Levy等[7]认为世界主义的关键特征是思想开放性,这表示人们愿意去探索并学习其他民族的文化,并愿意出境旅游甚至旅居国外,这也就意味着这类消费者更有购买海外产品的意愿和倾向。Featherstone[8]认为多样化偏好是世界主义消费者对多样化的正面态度,世界主义消费者喜欢新鲜的多样的事物,对于传统东西的兴趣逐渐淡漠。Cannon和 Yaprak [5]认为跨境消费的突出表现是消费者对不同国家或文化中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兴趣并有意购买。Riefler 和Diamantopoulos[9]通过数据收集和研究检测认为,世界主义包括思想开放性、多样化偏好和消费跨境三个维度。

3.品牌来源国形象(Brand-of-Origin Image)

Hong 和 Wyer认为品牌来源国是在国家固定观念下形成评价产品的规则。王海忠等[10]认为来源国效应是指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国(地区) 的总体性认知会影响其对该国相关产品或品牌的评价及其购买行为。Johansson等[11]指出品牌来源国形象作为品牌自身形象的反映,影响着顾客的品牌态度,它是购买者对品牌态度好坏形成认知的因素之一,对购买者认知产品的质量有着重要作用。Canliz和Maheswaran[12]证明了消费者对同种产品的评价会因为品牌来源国的不同而产生不同评价,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4.感知质量(Perceived Quality)

Zeithaml[13]认为感知质量是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优劣的总体判断,是消费者的主观臆测,不同于客观的实际质量。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对产品属性的总体性评价。Zeithaml根据产品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质量维度。在感知质量的前因研究中, 他认为消费者对质量感知同时来源于内在线索(产品的物理属性)和外在线索(产品的价格、品牌名称和广告水平)。Steenkamp 等[15]认为感知质量是购买意愿的主要决定因素。

5.生活方式(Life-Style)

美国学者Lazer在1963年首次将“生活方式”这一概念运用到营销学领域中,并指出生活方式是消费者的活动(Activities)、兴趣(Interests)和意见(Opinions),简称“AIO”,进而对生活方式和市场营销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Lazer认为生活方式作为一个系统的概念,是整个社会或群体的独特生活模式,是某一社会或群体与其他社会或群体不同而表现出来的专属于自身的生活共性。生活方式作为一种产物,是价值观、资源、文化和法律等力量共同塑造的。在市场营销中,不论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还是消费行为,都是这个社会或群体生活方式的具体反映。

6.态度与购买意愿的关系

在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研究中,Fishbein和Ajzen[14]认为,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是指个人采取某特定购买行为的主观概率。它是指消费者对某一事物的行为倾向。关于态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已经通过很多实证研究证实。李东进等[15]对中国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进行研究发现态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比主观规范对购买意愿的影响要大一些。张黎和马京晶[16]对手机购买行为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在购买国外品牌手机中,态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也很显著。

在以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海外代购意愿影响因素概念模型,并提出了相关的5个假设,如图1所示,在该模型中,笔者假设消费者世界主义、品牌来源国形象、感知质量与生活方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消费者态度对代购意愿有直接影响。同时,进一步探讨消费者态度在这四个影响因素与它们对于代购意愿的关系中所起到的中介作用。

在以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影响海外代购意愿的5个假设:

H1:消费者世界主义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2:品牌来源国形象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3:感知质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4:生活方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5:消费者态度在以上四个因素对代购意愿的关系中具有中介作用。

二、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本文使用的测度均是前期研究中已经通过验证的,具有相对较高信度和效度的量表题项。通过对安徽省淮南市三所高校的322名大学生进行调查,剔除无效样本后,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00份。随后,利用SPSS18.0和AMOS8.0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主要有信度、效度的检验,因子分析,模型的拟合度以及路径分析。样本基本资料如表1所示。

2.信度和效度检验

本文借鉴现有研究中的成熟量表对各变量进行测量。消费者世界主义4个题项,品牌原产地5个题项,感知质量4个题项,生活方式4个题项,购买意愿和态度分别3个题项,均采用7级Likert分值量表测量, 产品态度采用7级语言差分量表。测量结果如表2所示,各变量的信度Cronbach?α值均在0.850以上,这表明各变量的项目一致性程度较好。

效度检验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各测定变量进行分析。KMO=0.893, Bartlett球形检验,p=0.000达到极其显著的水平,结果表明原变量之间具有明显的结构性和相关关系,符合因子分析的条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因子分析,先删除了特征值在0.600以下的因子,然后再使用正交旋转中的方差最大法对因子进行分析,得到各测量因子的载荷系数都基本大于0.700,说明问卷数据具有较高的效度。结果如表3所示。

3.适配度及假设检验

适配度(Goodness-of-Fit)检测目的在于衡量假设与实际观察资料的适配程度。如果适配不理想,可能假设存在某些问题,必须进行修正以达到理想的适配度水准。其中适配指标包含RMSEA(Root Mean Square Error of Approximation,近似误差均方根)、GFI(Goodness-of-Fit Index,拟合优度指数)、IFI(Incremental Fit Index,增量拟合指数)、CFI(Comparative Fit Index,比较拟合指数)和NFI(Normed Fit Index,规范拟合指数)等。其结果如表4所示。

在假设检验中的5个假设检验的C.R.(T 值)满足p<0.050。本文中的品牌原产地形象、感知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对国外代购产品态度都有显著的影响,相关假设均成立,国外代购产品态度对国外代购产品的购买意愿也有显著的影响而消费者世界主义对国外代购产品态度有显著影响的假设没有成立,其结果如表5所示。

三、结论

本文从中国年轻一代消费者对海外代购的参与情况出发,结合消费者世界主义、品牌来源国形象、感知质量、生活方式以及对海外产品的态度等因素,调查消费者对海外代购意愿的影响因素,通过验证假设,分析了各因素的作用,更加充分地说明影响海外代购的因素,结论如下:

第一,世界主义消费者虽然更倾向于去探索并学习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并且也乐意跨国旅行,甚至是旅居国外,与此同时他们也有购买其他国家产品的意识或机会,然而这种世界主义的消费态度和对国外代购产品态度的关系并不显著。这种结果可能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持有世界主义的消费者对代购消费这种方式不熟知;二是因为世界主义强的消费者和他们对海外产品的态度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联系世界主义与态度之间的媒介变量。

第二,品牌来源国形象显著影响消费者对国外品牌产品的态度,影响着消费者对国外产品的认知,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国外产品的评价,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众多发达国家的知名品牌产品成为“代购一族”的主要消费产品,吸引了大量国内消费者的关注。

第三,感知质量是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内在和外在质量的抽象感知,它直接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影响消费者的意愿。所以对于国外产品,国内的消费者只要感知到它们有较高的质量,至少比国内现有产品的感知质量要高时,才能扩大消费者对海外代购态度的积极性。

第四,生活方式是群体的生活共性,它是由价值观、资源、文化和法律等力量共同塑造的,本文中年轻一代消费者的生活方式对在选择代购国外产品的态度上呈显著影响,进而影响着消费者的代购意愿。

2.局限性与未来研究

本文没有考虑不同年龄层对海外代购的意愿,未来的研究将从年代的比较考虑,探索不同年龄阶段的消费者对海外代购的意愿。另外,本文采取的是一般海外产品,没有进行产品分类,所得到的数据没有具体性,所以未来的研究将从产品的种类出发,进一步研究海外代购的意愿。

参考文献:

[1]Merton,R. Patterns of Influence: Local and Cosmopolitan Influentials[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57.387-420.

[2]Holt, D.B. Poststructuralist Lifestyle Analysis: Conceptualizing the Social Patterning of Consumption in Post Modernity[J].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1997,23(4): 326-350.

[3]Alden, D.L., Jan-Benedict,E.,Steenkamp,M., Batra,R. Brand Positioning through Advertising in Asia, North America, and Europe: The Role of Global Consumer Culture[J]. Journal of Marketing,1999, 63 (1): 75-87.

[4]Hannerz, U.Cosmopolitans and Locals in World Culture[J].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1990,7(2-3): 237-251.

[5]Cannon, H.M. , Yaprak,A. Will the Real-World Citizen Please Stand up! The Many Faces of Cosmopolitan Consumer Behavior[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2002,10(4): 30-52.

[6]Skrbis, Z., Kendall,G.,Woodward,I.Locating Cosmopolitanism: Between Humanist Ideal and Grounded Social Category[J].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2004,21(6): 115-136.

[7]Rogers,E.M. Aprospective and Retrospective Look at the Diffusion model[J]. Journal of Health Communication,2004, 1(9): 13-19.

[7]Levy,O., Beechler,S., Taylor,S., Boyacigiller,N.A. What We Talk about when We Talk about“Global Mindset”: Managerial Cognition in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2007,38(2):231-258.

[8]Featherstone,M. Cosmopolis:An Introduction[J]. 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2002,19(1-2): 1-16.

[9]Riefler, P., Diamantopoulos,A. Consumer Cosmopolitanism: Review and Replication of the CYMYC Scale[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2009,62(1): 407-419.

[10]王海忠,王晶雪,何云. 品牌名、原产国、价格对感知质量与购买意向的暗示作用[J]. 南开管理评论,2007,(8): 19-25.

[11]Johansson, J.K.,Douglas,S.P., Nonaka,I.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Country of Origin on Product Evaluation: A New Methodological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1985,22(7):388-404.

[12]Canliz,G., Maheswaran,D. Cultural Variations in Country-of-Origin Effects[J].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2000,37(3): 309-317.

[13]Zeithaml, V. A. Consumer Perceptions of Price Quality and Value: A Mean-End Model and Synthesis of Evidence[J].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1988,52(3):2-22.

[15]Zeithaml,V.A.,Berry,L.L.,Parasuraman,A. The Behavioral Consequences of Service Quality[J].Journal of Marketing, 1996,60(4): 31-46.

[14]Steenkamp,J.E.M.,Batra,R.,Alden,D.L. How Perceived Brand Globalness Creates Brand Value[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1,34(1): 53-65.

[14]Fishbein, M., Ajzen, I. Belief, Attitud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Research[M]. MA: Addison-Wesley,1975.214.

[18]Jeesun,K., Sylvia,M. C. O. Comparative Effects ofOrganization-Public Relationships and Product-Related Attributes on Brand Attitude[J].Journal of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2005,11(3): 145-170.

[15]李东进,吴波,武瑞娟.中国消费者购买意向模型 [J].管理世界,2009, (1):121-129.

海外代购论文第5篇

[关键词]海外代购;刑法规制;涉税犯罪;跨境电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80-01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3月24日,财务部网站一则《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商征税法律规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作为国内绝对主流的交易方式,跨境电商的征税问题已经不是国内新出现的问题。2013年一宗“前空姐代购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此案涉及进口化妆品,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所偷逃的税款数额巨大,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纳税新政一经正式公布实施,即引起了轩然大波,由于互联网、电商产业的迅猛发展,现在的网络代购商家数量巨大,并且在这背后涉及到大量的电商以及消费者的权益。海外代购行为的定罪牵扯出太多互联网上的商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故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对海外代购行为的规制问题成为了极富价值的研究对象。

二、海外代购的含义及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作为伴随着互联网发展兴起的销售方式,主要通过互联网渠道,代替消费者从外国采购商品,通过邮寄或者携带等等的方式交付国内的消费者,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而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是通过个体经营的网店形式根据与消费者的约定,在以各种方式过境后,以邮寄给方式交付;而另一种则是电子商务平台所经营的海外代购,这种方式因平台商誉的保证而更是消费者信赖,但不可能比个体经营的代购更灵活。对于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存在几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海外代购作为互联网发展衍生的新兴事物,我国目前尚未全面地规范物联网平台海外代购的秩序,如果行政法规或者是刑法对其规制过于严苛,不免打击了消费者对这一新兴产业的信心,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基于这一考虑,在应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完善立法的同时,在新法尚未实施之前,海外代购行为应视为合法;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一部分海外代购中存在商家偷税的情形,这部分行为触犯了海关相关法律规范、刑法中相关规定,应据此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的严格执行应当得到切实保证,不应因其他因素牺牲刑法的价值。而笔者认为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营销手段建基于互联网这一特殊性,而决定其性质的部分则是商家采取的过境手段。目前除了极少数的大型电商交易平台的海外代购是靠销售国内没有的商品以及赚取外国商品折扣差价的方式实现盈利外,广大海外代购产业最盈利的方式还是以不同形式规避关税来挣取差价盈利。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笔者认为,这显露出国家有意向对于海外代购中的涉税犯罪,通过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论处。

三、海外代购刑法规制相关规定的完善

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规制,虽然应主要依靠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和引导。但是就目前来说也离不开刑法对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

(一)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分析,以偷税、逃避监管的方式牟利的海外代购行为,其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海外代购的刑法规制在于规制有偷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把海外代购行为定性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需要以明确具体的偷逃税款为基础。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把具体偷逃应缴税额标准修改为弹性的数额标准,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具体的实施部门的量刑幅度并没有变化。除此之外,法律也没有明确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内容,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立法机关在对走私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之时,除乐坚持一贯的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政策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地细化行为人主观的恶性,这样才能掌握好走私犯罪中量刑尺度的问题。

(二)适当放宽本罪的量刑

我国是一个消费大国,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日益增长,国内市场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也十分正常。电商海外代购这种新兴产业的出现正好迎合了国内消费市场的需求。应该给予其更多的鼓励政策促进其发展,这不宜打压围堵。跟我国电商电外代购巨大的市场相对应的是携带超额物品进境涉嫌偷逃海关税款的刑事责任。针对此类刑事案件,在关税还未降低,《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新的量刑依据还没有出台前,法官的量刑不宜过于严苛,而应予以适当放宽。

综上所言,在电商产业迅猛发展,海外代购成为消费者热衷的购物方式的背景下,海外代购业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购物方式,其存在的优势不容我们忽略。在明确了海外代购是通过互联网渠道,代替消费者从外国采购商品,通过邮寄或者携带等等的方式交付国内的消费者,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这一概念后,参照相关规定得出偷逃税款,逃避监管的海外代购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走私行为,应得到刑法的规制。在分析了上述海外代购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后。对于海外代购的规制目前应集中于对有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外代购行为予以规制,而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完应从明确量刑标准、适当放宽本罪的量刑方面入手。相信只要适当引导,海外代购这一产业的繁茂必然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62.

[2] 肖瑶.论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制[J].经济观察.2015,(11):146.

[3] 陈放.海关对跨境网购代购邮件的监管研究[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11):113-116.

[4] 李佳琪.海外代购的法律分析[J].民商法理论与实践.2016,(2):31-32.

[5] 徐珊珊.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的刑事风险[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6):21-22.

作者简介:

海外代购论文第6篇

关键词:海外并购;股权结构;绩效

一、 引言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中国企业开始纷纷踏上海外经营的道路,在中国企业推进海外并购的过程中,高速化与规模化的企业经营模式并没有换来效率化与效果化经营成果。面对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日益加剧,全球的产业结构在不断的重组升级并且发生着战略转移,通过海外并购的行为可以高效的进入他国市场,获得资源,降低行业进入壁垒,使公司快速的实现规模性成长。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共识是作为一种具有职权配置功能的制度安排。股权结构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决定了公司治理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取向。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讨了股权结构对公司海外并购的影响。

二、 理论分析与文献综述

1. 股权结构理论与涵义。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元素,其核心内容包括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及公司高管持股等。股权结构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投资比例关系,属于量化的范畴,用股权集中程度来衡量;二是权力关系,体现了不同背景的股东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支配程度。Jensen和Mecling(1976)在公司治理的视角首次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做了最早的研究,认为内部股东比例会对公司价值产生很大影响。之后,国内外学者继续在这一视角进行了大量探讨。

(1)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股权集中度是公司所有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在股权集中度方面,从小股东“搭便车”角度出发,Grossman和Hart(1980)认为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利于股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Fama和Jensen(1983)认为,一旦股权集中度过高,市场流动性就会下降,将增加投资者的预期回报率,从而造成公司绩效的下降。Sheifer和Vishny(1986)认为股权集中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比股权分散型公司更好的。Claessens(1997)以及Pedersen和Thomsen(1999)通过实证研究都得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结论。然而,也有学者研究认为股权集中对公司绩效并没有显著的影响。La Porta(1999)的研究结论认为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同时,Demsetz和Lehn(1985)采用净资产回报率对股权集中度进行回归,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ehran(1995)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2)股东性质与公司绩效。目前在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方面,Sheng-Syan Chen和Kim Wai Ho认为外部机构持股比例显著影响公司价值。Makhija和Spiro以完成私有化的捷克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公司的股票价值随外部机构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增大。国内学者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研究表明国有股比例与盈利能力之间存在着某种负相关关系。孙永祥(2001)发现国有控股公司的价值要低于民营公司。佘静怀、胡洁(2007)发现国有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

(3)公司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公司高管持股是伴随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其核心思想就是管理者拥有部分所有权,享有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来达到激励和约束高层管理者的目的。Shleifer A.和VishnyR.(1988)研究指出: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在0-5%时,公司价值与管理者持股比例正相关;在5%~25%时,两者呈负相关关系;25%以上时,又呈正相关关系。McConnell和Servaes(1990)、Myeong-Hyeon和Cho(1998)在不同的高管持股比例分隔的区间段也得出过相似的结论。然而也有不同的研究结果,国内学者王芳芳(2011)通过对中部地区6个省市的158家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和公司价值关系的实证检验表明,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成正相关关系。

基于对上述研究的梳理,考虑到我国具体的体制环境,本文拟用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和公司高管持股三个维度来表征股权结构特征。

2. 海外并购行为及其绩效研究。目前关于海外并购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外并购行为后企业的绩效表现和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因素两个方面。

(1)海外并购绩效表现。关于海外并购后的绩效表现的研究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结论。Langtieg(1986)的研究发现企业并购重组后的绩效没有显著提高,甚至有所下降。李东富(2005)进行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的绩效指数呈V字走势。而另一些学者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王谦(2006)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实施海外并购的企业在第二年与同行业的控制样本在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指标比较中显著占优。

(2)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因素。目前,关于海外并购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国,主要产业特点、组织因素、股权结构、并购类型、支付方式、文化冲突等几个方面展开的。

在产业特点方面,产业的市场结构、盈利能力和生命周期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海外并购绩效产生影响。范从来、袁静(2002)的相关研究指出,行业的生命周期会对海外并购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在组织因素方面,企业的并购经验、组织规模、管理模式、价值观等内部组织因素对海外并购绩效的影响。Lubatkin(1982)发现并购经验与并购绩效存在微弱正相关的结论。Kang(2004)的研究发现被并购方的组织规模越大,并购企业的超常收益也会越大。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影响并购主体公司和目标公司的绩效表现,并且现金交易的并购支付方式能产生更高的绩效汇报。谢军(2003)从资本结构角度研究,认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杠杆收购方式和债券支付方式有利于并购绩效提升。文化差异被认为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Barkema(1996)以荷兰企业的海外并购案例为样本的研究表明,文化冲突对海外并购绩效有微弱的负影响。宋耘(2003)研究发现文化冲突影响并购绩效。阎大颖(2009)认为目标公司的文化距离越小,海外并购绩效越好。

三、 研究假设

1.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基于委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控股股东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以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尚不完善,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海外并购谋求控制权,侵占小股东利益。所以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的侵占效应就越明显,也就越不利于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体现在绩效表现越差。故本文提出了第一个假设:

H1:股权集中度与海外并购的绩效负相关。

2. 股权性质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目前组成我国股票市场的股权成分主要有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等,故本文将上市公司按照第一大股东属性分为国有股公司和非国有股公司。从资源基础理论出发,国有股公司在资源获取和寻求制度保障等方面优势明显高于非国有股公司。陈志军、薛光红(2010)认为国有股公司可以优先获得许多由政府政策主导和分配的重要战略资源。因此,基于资源基础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控股股东为国有性质会能提高公司海外并购绩效。

3. 公司高管持股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公司的管理者作为人在海外并购过程中享有控制权,由于信息优势可以产生逆向旋转及道德风险等相关问题。委托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高管成为股东可以规避这些风险,公司高管持股概念和相关研究应运而生。公司高管持股作为所有者对公司高层经营者的一种长期激励的股权制度设计,在理论上会从两个方面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一方面相对于外部人,管理层的信息优势加上拥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技巧,会使公司高管持股产生潜在的效益,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和提升公司绩效;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层和股东的目标差异,可能会造成管理层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无视股东利益。

虽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数量和比例普遍偏低。魏刚(2000)研究指出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难以使得管理层去代表股东行使监督控制职能,公司高管持股制度也难以发挥足其预期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海外并购的高风险极使管理层在海外并购决策过程中会对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而侵占公司股东利益要高于海外并购所带来的绩效提升的利益,由于管理层持股较低,就会导致在公司海外并购行为中过程,选择管理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故本文假设:

H3:公司高管持股对公司海外并购起到抑制的作用。

四、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7年~2010年间共4年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剔除了标的出让方是海外公司和ST公司。此外,考虑到会计准则的不同,还剔除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的样本。最终得到一个包含76家上市公司的样本。关于财务指标数据来自wind并购重组数据库,股权结构数据来自CCER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库,缺失的数据,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等公开资料补充。

2. 变量定义与说明。本文具体选取的各变量的定义如下:

(1)被解释变量。海外并购绩效(ΔROE):并购后一年与并购前一年ROE之差;

(2)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CR_5):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股权性质(Share):虚拟变量,1为国有股,0为非国有股;公司高管持股(MO):虚拟变量,1为管理层持股,0为管理层不持股;

(3)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时间虚拟变量(Year);

3. 模型构建。为检验本文所提出的三个假设,特构建了三个模型。

模型(1)为检验假设1的模型:

ΔROE=β0+β1CR_5+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 Year3+ε(1)

模型(2)为检验假设2的模型:

ΔROE=β0+β1Share+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 Year3+ε(2)

模型(3)为检验的模型:

ΔROE=β0+β1MO+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Year3+ε(3)

五、 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通过线性回归的方法分别对模型(1)、模型(2)、模型(3)进行检验:

模型(1)的调整R方为0.288,拟合效果较为理想;D-W检验值为1.902,说明方程基本不存在自相关;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都远远小于10,可以认为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整体F检验显著。因此假设1整体检验效果良好,可以进行回归分析。股权集中度(CR_5)的系数为负(-0.229),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假设1通过验证,即股权集中度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负相关。

模型(2)、模型(3)的调整R方、D-W检验值、VIF、F检验都较为理想,模型(2)股权性质(Share)的系数为负(-9.177),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国会抑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模型(3)公司高管持股(MO)的系数为负(-5.152),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假设3通过验证,即公司高管持股会抑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

六、 结论与启示

自2007年,中国公司的海外并购的进程高速增长,但大多数的并购行为并未带来预期的绩效收益。因此,中国企业应该实践考虑的不仅仅是如何进行更多的海外并购,还应考虑如何提高海外并购的绩效。本文,通过逻辑推导和实证检验所得结论以期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实践活动发挥有效的理论指导作用。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企业具体运营层面,首先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提高公司海外并购的有效手段,现有的股权结构和制度安排往往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导致大股东最大化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承担相应义务,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引入累积投票制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手段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优化现有的股权分布结构,建立权责对等的股权结构,最终提高企业跨国并购绩效;其次,适当减持国有股,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深化股权分置改革,适当减持国有股股份比重,转变企业运行机制,培育健康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提升国有企业跨国并购绩效;此外,适当调整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海外并购战略的实施,提升企业跨国并购绩效。

此外,在宏观制度建设层面,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法律依据,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设合理的制度环境,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筑起的坚实的后盾,通过经济领域的外交手段,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树立高校负责的国家形象,是我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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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混合所有制下控制权市场大股东治理优化研究”(项目号14SKC08)。

海外代购论文第7篇

关键词:海外代购;刑法问题;走私;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36-01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渐渐地走出国门,国外比较好的产品也逐渐的进入国内市场,但因国内外商品价格存在差异性,促使了海外代购现象的产生。此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海外代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随着海外代购越来越热,相关的法律却一直不成熟,给了许多借此敛财的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所以,我们要完善与海外代购相关的法律体制,让更多的人认清海外代购的性质,掌握好其中的度,不要上升为走私案件而触犯相关刑法。

二、有关海外代购概念阐述及其产生原因分析

海外代购,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客户需求从国外将相关商品带回国内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最后在向客户收取一定的酬薪。海外代购也分外个人代购和企业代购,一般来说,个人代购是熟人之间委托其利用出国机会购买捎带一些商品,相比而言,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代购,其往往利用网络电子商务在客户下单后专门去国外进行代购服务,其危害性明显大于前一种。另外一种企业代购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代购,目前国内存在许多大型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该海外代购,其手续比较正规,安全性也有比较大的保障,但因税收其价格并没有太大的竞争优势。关于海外代购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出:首先,国人对奢侈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很明显,中国人爱面子是自古以来就有的现象,许多奢侈品往往是国外生产的,其价格因关税存在而导致国外价格比国内低不少,而希望拥有奢侈品又不想多花钱的人就希望从国外购买,从而促使了海外代购的产生。其次,国内产品质量与国外产品质量存在一定差距。在海外代购产品中,奶粉就占了很大的比例。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是许多国人对国内奶粉质量产生了比较失望的情绪,因此,父母们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往往会选择进口奶粉,而许多国外奶粉是不在国内销售的,即使有进口奶粉销售其价格往往会比较高,所以出现了大量人群专门出国代购奶粉。再其次,国外产品比国内时间要早。拿苹果手机来说,其在国外的时间往往要早于国内,许多对此有需求的人便希望尽早得到最新产品,这也促使了海外代购的产生。

三、海外代购法律方面的争议及其加强相关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进境游客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由进境物品的价值量不得超过五千块,而在实际代购中,许多代购者携带化妆品。衣服等逃避海关监督,一般来说逃税进而达到五万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其情节严重可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前一段时间出现的离职空姐代购案一审被处以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舆论争议,在专业的法律人数看来这很正常,但是对于许多不太了解相关法律的人士来说就显得格外严重,只因为卖卖化妆品就被判刑十一年,有点太不近人情。这体现出国内对相关法律认知有限,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代购与走私之间的界限在人们的人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加强海外代购的相关措施方面,首先要进行的就是对海外代购消费者的法律救济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其信用体系,保证消费者在代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宣传等途径提高消费者的辨别意识,对于海外代购中存在的猫腻需要消费者仔细辨别,控制好其中存在的风险,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代购信用平台规避其中的风险。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海关方面的监督力度,另外对于许多日用品做好相应的检查力度,此外,海关可以适当提高进口商品的免税额度和范围,其相关法规可以进行细化,加强其实际操作性。

四、结语

通过对上文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商品存在价格优势只是引起海外代购现象的一方面,随着全球化发展,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海外代购也必然会发生,所以当前我们最主要的不是遏制海外代购现象来保证国家税收,而是要将与海外代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化,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整改,以免其触犯法律风险。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国家财产全和人们对国外产品需求之间做到适当的平衡调节。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化,使人们清楚的认识到海外代购和走私之间的界限,不要因为一时小利而触犯国家刑法,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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