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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05-29 12:29:49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城市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地)、其他绿地及各类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事业机构,是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下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各区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承办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督查辖区内的居住区、单位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五条市区各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市及市辖各区、各建设主体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指标要求。市辖各区及各建设主体应当在近期建设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拟定、汇总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项目,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辖各区及市各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制订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变更的,应当按近期建设计划明确的指标要求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节城市绿线

第十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绿线的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变更城市绿线,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各类新、改、扩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绿地指标时,按省和市相关规划标准要求,确定项目配套的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并征询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时序进度,限期迁出。

第三节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其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图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所有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市本级及市辖各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绿化,须经各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签署合格意见,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不合格的,签署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按原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否则不予办理。

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绿地四址和范围、绿地率指标、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风格、园林植物配置、园林植物多样性和适生性、投资概算等。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园林植物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施工设计说明、园林小品(风格、形状、体量、色彩等)、工程预算。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建筑结构、消防等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折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订。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五)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说明一份。

(六)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蓝图二份(注明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植物品种),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七)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申请表。

(二)经审查通过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说明。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二份(注明苗木清单:园林植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五)绿化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在绿化竣工图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后,按原报审程序办理。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经审查同意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二份(注明竣工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标明植物清单: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资料共享。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已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破坏和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整体工程总概算,实行专款专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应当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安排工程施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

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含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开工前必须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施工期、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三个阶段。成活率养护为竣工初验后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缺陷责任养护为根据合同约定对经过成活率养护期后的绿地上的苗木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包括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一般为两年,大树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补绿工作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硬地补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成区内闲置土地,应当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养护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规定的养护内容和省及本市有关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及时不同养护等级的绿化养护定额价。

第三十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负责制订市区绿化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辖各区应当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合理确定养护经费,优选养护队伍。

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机制,对园林植物防汛抗台、防寒越冬、病虫测报、重大活动保障提出科学的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节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及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根据有关法规,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和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园林、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绿化执法、处理绿化违法事件时,应当相互通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资质管理

第四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全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相应资质的企业业绩、信用等实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活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以及现有绿地的养护与监理规范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培育绿化工程相关的市场体系,规范园林绿化的花木生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养护管理、公园服务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外省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参加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保护等工作,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区和各居住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组织园林绿化考核,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表彰一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办法和名额分别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第2篇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12号),设置**市园林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划定和控制管理工作。

(四)参与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绿化经费申报管理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园林植物保护,负责绿化配套资金、占用绿地补偿费、易地绿化费等费用收缴管理;负责城市树木砍伐和城市绿地占用审批;组织开展市区全民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和创建“园林化单位”等评比竞赛活动。

(六)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定额管理,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检查验收绿化工程质量;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工作。

(七)负责公园行业管理,制定并施行公园管理检查标准;负责动物园观赏动物引进、交换繁育、饲养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游乐园审查和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游乐园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花卉市场协调指导、盆景资源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节日摆花及园林对外展出组织工作。

(八)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园林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工作。

(九)组织城市绿化成果统计、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园林绿化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技术交流、继续教育、局属单位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局设8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环保、消防、安全、设备年检、事故防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双拥”工作;制定和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督查全市园林科技工作;编制城市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年度园林植物新品种引种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园林科研项目立项、园林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和科技情报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重点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审核和施工现场技术问题、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园林植物保护、园林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人事劳资处

负责全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定额管理、干部考察任免、培养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录用调配、奖惩、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离退手续办理;组织指导局系统园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

计划财务处

负责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审、会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填报、绿化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收支、专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重大政策调查研究,组织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监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和应诉等法律事务;收集编写园林信息,组织撰写园林史志;负责园林网站建设。

规划建设处

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带、防护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绿地方案审批;参与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绿地指标)并监督实施;划定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控制范围并实施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基建、土地、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收集管理。

绿化管理处

实施城市绿化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技术管理规范;参与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城市绿化年度计划,拟定并申报城市绿化专项经费;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园林化单位”、“园林化道路”、城市主次干道绿化检查验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手续;负责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占用绿地补偿费、易地绿化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和古树名木、珍稀树种认定、核查、建档、保护、后续资源调查;指导国有园林苗圃苗木生产;组织指导义务植树、认建认养树木绿地活动;组织城市绿化成果统计、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绿化标定处

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定额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企业资质审查、评定、年审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检查验收绿化工程质量,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工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评选。

公园管理处

实施公园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技术管理规范;参与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实施年度公园绿化计划;参与新(改、扩)建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制定公园、广场质量管理等级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审查协调公园大型活动和游乐园建设管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市各类游艺机、游乐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园林系统各类经营活动;指导动物园动物保护、繁殖、交换和管理,公园内古建筑维护管理;协调指导花卉市场、盆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大型节日摆花及对外展出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监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第3篇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city greening,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of city greening maintenance management.

Key words: green; maintenanc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6.3

近几年来,城市绿化建设已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绿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步伐进一步加快。,出现了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投资、建设多类型园林绿化的热潮。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已为政府和市民所共识。但城市绿化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已成为城市绿化工作的当务之急。如何提高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如何把握园林绿化事业的规律和特点,运用政策、法规和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做好养护,巩固提高园林绿化成果,是本文研究探讨的问题。一、目前绿化养护管理滞后的原因 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建工作中三个重要的环节。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由于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使三个环节的关系尤为密切,管理极其重要。所谓“三分载植、七分管理”,已为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了的结论。高效的管理和科学的养护是实现、巩固和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的具有关键意义的环节。然而,现在却普遍存在重视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轻视养护管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1、对绿化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个绿化工程美不美,是否能满足老百姓的需求,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固然重要,但绿化养护更为关键。如果不进行绿化养护或养护不到位,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园林绿化建设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就不能得到最大效率的发挥,园林建设必将失去其本来意义。只有实施良好的养护,才能取得预期的绿化效果,才能给人以愉悦的心情、美的享受。其生态、减灾等功能得以最大程度发挥,尤其是很好的养护可以提高广大市民爱绿、护绿的意识,激发参与支持园林绿化事业的热情,巩固现有绿化成果,从而促进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

2、建设投资多,养护管理投资少。绿化面积迅速增加,用于养护管理的资金、人力和机械设施没能相应增加,已成为制约做好绿化养护工作的关键因素。由于财政比较紧张,加上一些领导和部门对绿化养护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绿化养护技术装备落后,绿化养护措施不到位,绿地景观效果差。

3、行政管理力量薄弱。机构调整使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出现空挡,行政管理对养护工作缺乏有力的专业技术指导,一些居住小区和一般单位的绿化疏于养护,养护水平下降,而影响绿化质量。 4、一些专业队伍热衷于绿化工程施工,不顾承担绿化养护工作,绿化养护技术水平下降。

5、绿化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设计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养护尚未全面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缺乏养护定额和质量标准。

二、充分认识绿化养护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园林绿化是以种植植物为主体,是有生命的植物材料,没有植物材料就无法进行绿化,植物是有生命的,有生命的植物是需要浇水、施肥等养护、管理,而且是需要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养护和管理。只有在全过程中重视了养护和管理工作,园林植物造景效果才能真正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造成本才能降低;有限的植物材料资源才能充分利用。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就达到最佳状态。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只能说明植物种植成活,达到体现设计的基础和初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精心养护,使其生长茂盛,对有造型要求的进行修剪、整形和加工,逐步成型,达到设计要求。植物生长不仅有一般的生命过程,在生长过程中还受着自然条件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创造适宜生长的环境,对出现损伤、衰老和死亡要适时种植或更新。

因此,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园林绿化的工程施工是设计的继续,而养护和管理则是施工建设的再继续。只有通过精心施工和科学养护,才能最后实现园林绿化的设计蓝图,才能充分体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人文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的亮点,市民休闲的好去处。三、运用政策、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第4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在不断加快,人们对城市生活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建设越来越重视,希望通过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周围居住环境,提高自身生活质量。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市政绿化面积在不断增加,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对于养护物资的采购需求逐年增长。但是,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养护物资采购管理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笔者主要对现阶段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物资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为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市政绿化;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物资管理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城市绿化是城市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对城市绿化进行长期养护是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俗话说,园林绿化“三分栽、七分养”,市政绿化养护对于城市绿化工程的美化、观赏性和生态效益的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绿化养护工作做不好容易造成园林绿化建设成本大量浪费,出现绿地退化、树木枯死等现象。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城市市政绿化面积开始增加,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工作量也不断加大,在进行绿化养护时所需要采购的养护物资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物资采购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度,导致在进行绿化养护物资采购和管理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市政绿化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物资采购管理是单位管理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对控制物资成本支出、优化单位物资采购资金结构以及合理利用物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时代下,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如何做好养护物资的采购管理,为市政绿化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是市政绿化养护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现状

1.养护物资采购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在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中,由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对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对养护物资采购和管理的理解。对制定的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了解不够,甚至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腐败现象。

2.养护物资采购缺乏计划

一些绿化养护单位在采购物资时不根据实际需要和库存量制定养护物资的采购计划,导致在养护物资采购时出现盲目采购现象,使得养护物资储备量过大或短缺,造成资金占用过多,资金利用率过低。

3.物资采购存在风险

养护物资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欺诈、价格变化、供应商延期交货、采购产品质量不达标及采购意外等问题,这些风险的存在都会对养护物资的采购和管理造成影响,甚至影响绿化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4.养护物资采购管理管理观念和手段落后

在绿化养护单位中由于物资采购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对于先进的采购管理理念缺乏学习,在采购物资时大多是根据个人经验进行采购,不会在采购之前去做市场调查和评估。在物资管理过程中依旧沿用的是传统的登记方法,不能及时了解物资的库存情况,导致物资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养护物资丢失等现象。

二、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对策

1.提高对养护物资管理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指出,意识能够反作用于物质。要想提高市政绿化养护物资的管理水平,市政绿化养护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物资的采购与管理,这样才能引起全体管理人员的重视,提高管理的水平。此外,有效提高养护物资管理水平,需要配备责任心强的专业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养护物资采购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能力,有助于提升市政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管理的水平。

2.实施养护物资计划管理

第一,养护物资管理计划的编制。养护物资管理计划的编制是实施养护物资管理工作的前提,科学合理的管理计划能够保证后期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单位健康发展。养护物资采购管理计划制定需要单位内部各部门加强沟通,在采购物资时各部门要进行信息交流,根据需要确定采购物资的数量、规格和所需资金等。同时,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入计算机技术,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共享,让单位物资管理人员了解单位物资的采购情况和库存情况。第二,加强养护物资采购部门、管理部门与养护施工部门的沟通,根据绿化养护项目实际需要的养护物资制定采购计划,建立完整的养护物资数据库,对养护状况、物资收发进行有效管理,杜绝性能质量差的养护物资流入绿化养护现场,影响绿化养护的效果,也杜绝超出计划范围的采购行为,以免造成资金积压、养护物资浪费等现象。

3.加强对养护物资采购环节的管理

第一,有了合理的计划,规范的采购活动对单位成本控制及绿化养护的有效运行有着最直接的作用,在材料采购之前需要明确所采购物资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而且还要对市场行情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对备选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设备状况、财务信用等状况有所了解,建立和完善询价比价机制以及招投标采购、集中采购等采购机制。在承诺付采购资金时,要审核产品价格,高出限价的采购资金不予审核。采购物资到货后,要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和验收。最重要的是落实养护物资管理的责任制度,力求采购资金运作透明和效益最大化,只有这样管理水平才会提高,单位才会降耗增效。第二,选择资信好的物资采购单位,保障所需物资及时供应。通常情况下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养护物资管理人员配备较少,为了确保养护工作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市政绿化养护单位一般会同物资材料的供应商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所以在物资材料采购单位的选择上要重视物资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选择实力强、信誉高的供应商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物资。在价格的制定方面,为了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为了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率,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业务模式,为市政绿化养护单位解决供应量大、速度要求高、物资种类多等问题。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合理配置。养护物资的管理,无疑都是靠员工来完成的。要想提高养护物资的管理水平,不仅要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从根本上来说还要得到员工的认同,增强单位的向心力,使员工真心实意地投入工作中。因此,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原则,在员工的配备、安排上力求人性合理。同时要及时排查机械养护的安全隐患,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

4.强化物资储备管理

物资的储备管理作为单位保证正常生产的必要手段,使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是很有必要的。首先,物资验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品种规格不符的予以退货。其次,仓储物资时一定要采用科学的保养手段,做好保养工作。同时确定物资储备额度,保证物资储备量合理。合理利用储存空间,储存结构和储存地点也要合理。做好储备工作,可以使单位的库存物资保持在合理水平,节约储备占用资金。增强储存管理的灵活性的同时可以保证单位资金良好运转,增加单位经济效益。

5.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了使市政绿化养护单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改革。应该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平台,根据市政绿化养护单位本身的物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管理,对于物资的采购、成本管理都应该做到公开透明。这样逐渐形成全面的单位养护物资管理系统,从而能够对物资进行全面的跟踪,方便单位对物资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总之,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市政绿化养护单位要想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就需要转变物资采购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改进物资采购管理的手段,在采购和管理过程中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物资浪费和资金占用,促进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刘治国 单位:天津学苑市政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第5篇

【关键词】市政园林绿化;养护;问题;对策

0.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园林绿化在生态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水平是城市经济发展与市民生存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良好的园林绿化建设可以优化城市环境、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本文以当前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建设存在的问题为切入口,提出相关建议,旨在探索发展之路。

1.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重要性

在绿化工程施工结束后园林绿化养护显得更加重要,只有精心养护,才能保持现有的绿化成果,才能充分体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人文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的亮点,市民休闲的好去处。

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始于设计, 施工是设计的继续, 而养护则是施工的继续, 是对整体的维护、补充和优化。市政园林绿化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工程建设, 植物才是建设的主体, 施工的竣工验收只能说明栽植过程的完工, 而要使植物达到最佳生长状态与观赏效果必须通过长期的精心养护来实现。

市政绿化养护管理并非人们所理解的是一项简单、低级的重复劳动,它是一门科学,是园林建设的再生产工艺,是研究生长如何按照种植设计的意图,遵循植物群落的生长规律,采取修剪、移植调整、施肥、防治病虫害、灌溉技术措施,进行良性的人工干预,使各层次的植物保持各自的生态位,各得其所,互利互惠,共生共荣,形成层次分明、高低错落、色彩调和的外貌,构成一个合理、稳定的复层的植物的复杂过程。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主要指植物栽植成活后不间断的管理工作,可分为日常保养工作、周期工作及专项工作三大类日常保养工作是指几乎每天都需进行的或每年进行的密度较大的工作,如浇水除杂草等。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过程就是把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园林景观的过程。要想获得园林绿化工程的理想效果,还要在园林绿化施工的全过程中始终重视园林养护和管理工作。因为体现园林绿化的主体材料是有生命的植物材料,而有生命的植物是需要浇水、施肥等养护、管理,而且是需要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养护和管理。只有在全过程中重视了养护和管理工作,园林植物造景效果才能真正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造成本才能降低;有限的植物材料资源才能充分利用。

2.市政园林绿化养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没有充分认识到城市园林养护的重要性

养护资金不足,管理不到位,重种植、轻养护,或者养护不到位。一些单位庭院内长期不养护致使园内树形杂乱、杂草丛生,随之而来的是病虫害增多。一些公共绿地施工完成以后人为破坏比较常见。同时,由于养护经费不足,已破坏的园林景观得不到及时的修复。

2.2种植合理性问题

良好的土壤条件是栽培好植物的关键。由于理想的天然土壤很少,因此在种植时应对土壤的成分和养分进行检测与改良。当前很多绿化的植物并非种植在改良过的土壤质地上。或是部分土壤改良不彻底,给栽培后的植物造成养护困难。部分园林绿化设计的工作人员对植物学的研究较浅,过于追求设计规划,忽略了植物的特点以及生长环境。季节性植物搭配种植不明显,绿化形式过于简单,无特色。

2.3市民参与环保绿化意识问题

不少市民缺少必要的环保意识,参与园林绿化建设与保护的意识薄弱,对园林绿化地带的环境管理规定视而不见,经常会见到随意践踏草坪、攀爬树木、折花掰枝等现象。这些行为直接影响着园林建设的最终成果。

2.4对新品种养护不科学

经常导致部分园林绿化不能充分地发挥出己身特色,达不到应有的绿化效果,使得园林绿化未能取得良好的成果。

3.市政园林绿化养护的解决对策之我见

3.1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在园林绿化设计上,设计者应该注意当地城市的文化内涵,根据地方特色进行一系列的规划设计。而并非是盲目的仿效其它城市的设计风格,首先应该明确主题,制定详细而科学的规划,在园林绿化的设计上依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风土人情,以及周边环境的搭配和整个城市市政绿化地带的统一协调。

3.2土壤改良,科学化设计和种植

土壤改良工作要彻底,对土壤的pH值、养分等检测必须到位,改良之后必须要符合所种植物的生长需要。对没有进行改良或是改良不合格的土壤坚决不需进行植物种植。多学习、引进先进的土壤改良技术,以保证土壤改良工作的质量。随着绿化新品种的不断引入,对新品种植物的认识和了解也是市政绿化养护工作的关键。设计人员在设计规划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植物生活习性的学习。要对所计划种植的植物经行全方位的了解认识。

3.3加强养护工作和提高养护队伍成员的素质

加强对养护工作的重视,成立专门的养护小组,对养护工作要做到全面、细致、到位。成立一支高素质的园林绿化养护的队伍,是做好养护工作的重点。在养护的工作上,应多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经常对养护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条件许可时到别处参观学习,建立一支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熟悉技术操作和业务工作,能独立开展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队伍。同时注意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保持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使各项工作步入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的正常状态。

3.4建立和完善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档案

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绿地内花草树木的编号、来源、树种(含名称、别名、学名、科属、产地、习性、用途等内容)、规格、栽种年月、生长势、日常养护措施、成效和自然条件、单项技术资料、统计报表、调查情况、总结报告等。及时收集、积累、整理、分析和总结经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3.5大力宣传,加强市民环保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园林绿化法制建设,培养市民爱护共同生存环境的意识,对于部分市民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经行处罚、批评教育。让市民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使其认识到环境好坏直接影响着自身的生活质量。培养起市民自觉爱护环境、支持绿环的良好氛围。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第6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

(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

(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

(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

(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附属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社区组织管理;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

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绿化补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缴标准收取。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化工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根据《*省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或绿化设施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管理。凡在市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各类绿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发展建设各类城市绿地。

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城市绿地的文化品位和园林水平。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循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绿地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进行移交。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绿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不得转让、出让,列入城市公园、游园的绿地不得承包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绿地内施工,确需在绿地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绿地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绿地内施工作业的路线、范围和期限,并按占用绿地审核程序报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绿地、树木、设施损毁的,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绿地景观、设施的管理,保持绿地景观清新、整洁、美观,绿化植被长势良好,各类设施、建(构)筑物整洁完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十五条绿地内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符合标示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设或更换。

第十六条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和非晨、晚练区等易发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告示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绿地。确需进入绿地的车辆,经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绿地内死树枯枝应当及时清理,草坪、地被秃斑应及时补植,树木缺株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完好运行;

(四)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建筑应当挂牌建档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遵守绿地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践踏草坪;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绿地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

(四)伤害动物、捕猎鸟禽;

(五)擅自烧烤、宿营;

(六)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七)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公益性城市道路绿地、游园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养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绿地面积的增大而逐年增加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检查和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林局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市区绿地养护质量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城管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等级由市园林局根据绿地性质确定,检查和考核依据绿地养护管理等级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由市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区社会单位管理的绿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管理。凡在市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各类绿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发展建设各类城市绿地。

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城市绿地的文化品位和园林水平。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循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绿地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进行移交。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绿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不得转让、出让,列入城市公园、游园的绿地不得承包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绿地内施工,确需在绿地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绿地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绿地内施工作业的路线、范围和期限,并按占用绿地审核程序报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绿地、树木、设施损毁的,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绿地景观、设施的管理,保持绿地景观清新、整洁、美观,绿化植被长势良好,各类设施、建(构)筑物整洁完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十五条绿地内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符合标示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设或更换。

第十六条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和非晨、晚练区等易发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告示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绿地。确需进入绿地的车辆,经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绿地内死树枯枝应当及时清理,草坪、地被秃斑应及时补植,树木缺株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完好运行;

(四)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建筑应当挂牌建档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遵守绿地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践踏草坪;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绿地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

(四)伤害动物、捕猎鸟禽;

(五)擅自烧烤、宿营;

(六)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七)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公益性城市道路绿地、游园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养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绿地面积的增大而逐年增加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检查和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林局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市区绿地养护质量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城管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等级由市园林局根据绿地性质确定,检查和考核依据绿地养护管理等级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由市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区社会单位管理的绿地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