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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1-29 05:18:54
古代文化论文

古代文化论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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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论文中国古代文学教化论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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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论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

古代文化论文第3篇

1“天人合一”“、寄情山水”的旅游美学思想

中国古代的思想,大多注重“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种想法在建筑中的体现的比较直观,古时候的园林较多追求于“自然野趣”,对于人造之物并不是过于推崇,所谓的最高境界就是古人所说的“天衣无缝”“、巧夺天工”。这一思想虽然在建筑上更为直观,但是在文学尤其是诗歌中也有体现,游览诗相比较其它诗歌,更加亲近自然,自然也就更加注重“天人合一”“、寄情山水”“、崇尚自然”的思想。关于“天人合一”,老子认为“天”是一种自然状态,没有任何神秘之处,他认为,道是天地万物的规矩以及基础,在他的思想中“,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法天,天法地,地法人,人法自然”这些说法就体现了这一观点,这是最早的“天人合一”的观点。而后庄子对这一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论述,他认为,自然从最初就是与人是一体的,人应该顺应自然,遵从天道,他主张人要置身大自然,追求天地之间的逍遥正气“,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就是说的这一点,这也是游览诗追求“天人合一”和纵情自然美学思想的根源所在。在游览诗中,出现了许多“天人合一”、纵情自然的诗篇。李白是中国继屈原之后,最伟大的诗人,也是最有浪漫主义情怀的诗人,素有“诗仙”之称,他在《庐山谣寄卢侍御虚舟》中写到“,五岳寻仙不辞远,一生好入名山游”,通过这一句豪迈诗词,足以可见他是如何的纵情山水。李白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游览诗和名句,例如,《蜀道难》中“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的感慨;《早发白帝城》中“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轻灵飘逸;《望天门山》中“两岸青山相对出,孤帆一片日边来”的壮丽景象;《望庐山瀑布》中“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的磅礴气势;《将进酒》中“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千古感叹,这些都体现了李白纵情山水的豪迈胸襟。李白的诗歌体现了盛唐时期的文人对于自然景物的向往,在他的诗歌中,显示出对自然山水的深厚情谊,并且将自己的感情寄托在山水之上,让山水景物有了诗人自己的独特思想,从而达到一种“情景交融”的境界,而这也是道家和儒家在诗歌和旅游文化上“天人合一”的体现。

2“乐游”和“苦旅”造成的不同旅游审美效果

前文已经提到,古人旅游通常是有两种情况组成,一种是纯粹的欣赏自然景物,这时候的旅游者心境多是平和欢快的,自身才华得到施展,并且已经达到或者快要达到人生的抱负,这种游览山水被称为“乐游”。而多数情况下,文人在游览山水时的心境多是不平静的。文人有着自己的抱负,有着自己的坚持,而古时候的官僚制度往往让他们的才华难以施展,在这样的情况下,游览山水就会形成一种“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的效果,这样的游览活动被称为“苦旅”。在中国古代的诗歌中,诗人不同的心境就会形成不同的诗歌风格,但是纵观中国古代诗歌,占大多数的仍旧是“苦旅”,可以说,当时的文人是将游览山水当作抚慰自己内心创伤的活动,但是尽管如此“,乐游”的诗歌仍旧并不少见。这两种游览活动中产生的游览诗情绪是完全不同的,所产生的旅游审美效果也是千差万别。“乐游”多是旅游者主动接触大自然,对自然心生向往和喜爱,因此看到的景物多是色彩艳丽,惹人喜爱的,在这样的活动中,创造出的旅游文化多是明朗欢快的,这种旅游诗有很多,例如,庄子“此退而闲游江海”;袁中道在《三游洞序》中说“:江声滂湃,听宜远;溪声涵淡,听宜近”;陆游在《金山观日出》中所题到“系船浮玉山,清晨得奇观。日轮擘水出,始觉江面宽。遥波蹙红鳞,翠霭开金盘。光彩射楼塔,丹碧浮云端。”这是一种自然地随性地进行游览,因此诗中的情感多是欢悦明朗,积极向上的。“苦旅”是与“乐游”完全相反的游览情况“,苦旅”多是由于文人被流放,被逐官,或者心有郁结,壮志未酬的情况下进行的游览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文人多哀伤与自身的境遇或者忧心于朝堂和百姓,难以做到随心所欲地游览山水,所谓“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这样的“苦旅”游览诗歌也有许多,例如,《诗经•邶风•柏舟》中的“泛彼柏舟,亦泛其流。耿耿不寐,如有隐忧。微我无酒,以敖以游”,这首诗将诗人内心的苦闷、不安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读者可以深切体会到诗人是借助游览天下来排解内心的苦闷,只是这种苦闷却始终郁结心头。不同的游览山水的境遇和心情产生了风格迥异的游览诗歌,这些诗歌虽然在表达效果上截然相反,但是这些诗歌却又有机的组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旅游效果,而这样的效果,在古代的旅游文化中缺一不可。

二、旅游活动对旅游文化的贡献

1旅游激发了诗人的审美感情

旅游者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境遇或者心情游览山水,游览活动无论是什么样的类型,不论是“乐游”还是“苦旅”,都有着一种共同的审美情感,那就是对于自然景物有着一种难以磨灭的、与生俱来的亲近和眷恋之感,这是人类对于自然景物的天性,而这样的天性并不受任何情况改变。因此经常可以看到,虽然文人内心的苦闷如何强烈,但是在自然面前,仍旧吟唱出旷世的名句,例如,明末遗民刘正学在《炼丹台》中所写的诗句“:家国恒无地,乾坤尚有台。遥闻松顶上,迟暮一猿哀。”这首诗深切地表现出诗人对于明王朝的留恋,对于家国破碎的无可奈何,对于时光流逝年老迟暮的深深哀伤,这首诗主要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内心苦闷,重点并不是自然景物,最多也只是借物抒情,但是这首诗中的语句,尤其是“遥闻松顶上,迟暮一猿哀”这一句,将黄山绝壁孤松的景象展现在读者面前,这样的孤绝奇景映衬着作者的苍凉心境,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美景。《淮南子》曰:“所谓乐者,游云梦,陟高丘,耳听九韵六茎,口味煎熬芬芳,驰骋夷道,钓射鹔鹴,之谓乐乎。”将旅游作为玩乐之首,表达人类对于自然景物的亲近爱慕天性,即是如此。

2形成大量旅游文化作品出现的局面

古时候的文化作品出现情况多分为以下几类:宴饮、送别、情爱、赠物、君臣相悦、旅游等,其中旅游是古代文人经常进行的活动,或者说,古代文人进行官职的升贬、调令的下达、民情民俗的搜集这些活动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旅游已经成为文人志士人生中避无可避的事情。在旅游活动中,即使有一些旅游活动或许并不是文人自愿的,但是看到大自然鬼斧神工的自然奇景,经常会思绪起伏,很多时候这已经成为一种下意识的行为,文人经历过系统的学习和提高修养的过程,因此,极易对周身事物和自己的内心活动产生感想,并且会有一种自然的情感流露,并且将这一部分的情感流露记录下来,而将这些感想记录下来就是游览诗,也就是旅游文化的一部分。文人对于自然景物的感想在历史上有很多,例如,陆游在《登赏心亭》中表现了他在旅游的过程中,看到石头城的风景,而引发出一系列的忧国忧民之情“,蜀栈秦关岁月遒,今年乘兴却东游。全家稳下黄牛峡,半醉来寻白鹭洲。黯黯江云瓜步雨,萧萧木叶石城秋。孤臣老抱忧时意,欲请迁都泪已流。”这就是典型的对于景物的感想,这样的感想有无数种,无一不是通过自己的文字记录下来,逐渐形成独特的旅游文化。

3培养旅游者形成独特的个人能力

在古代,文人要想在仕途上一展宏图,就只有学习四书五经,学习吟诗作赋,可以说,诗歌或许并不是文人真正发自内心想要学习的,是当时的形势所造,但是不得不承认,文人创作诗歌,让中国的文化多了一种抒感并且流传千古的形式。《汉书•艺文志》中写道“:古者登高而赋……则可以为大夫矣。”在这一本儒家经典中,直接将“登高而赋”作为成为士人,成为大夫的必要条件。古时儒家是正统思想,在这样的思想教导下,文人已经形成“登高必要为赋”的思想定势,因此,在旅游的过程中,不断刺激文人的情感和感官,不断地引起他们进行诗歌创作的冲动,这样一次次,也就逐渐锻炼了文人的诗歌水平,培养了他们自己作为文人的个人才能。

三、旅游文化与旅游者的美学思想互相联系

古代的旅游文化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山水和园林,山水是代表自然景观,园林是建筑师将心中的山水浓缩到有限的空间中形成,而无论人们对于山水还是园林的欣赏,都是遵循古老的旅游美学,即“天人合一”和“回归自然”的思想。中国古代的园林十分重视返璞归真和自然野趣,这一点与诗人的思想极为相似。诗人不管是出于何种心理进行旅游活动,但是在旅游的过程中,的确是在欣赏自然山水风光,即使有时是将内心的苦闷痛苦反映在欣赏山水的眼光上,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虽然不同的诗人有着不同的想法和看法,但是欣赏自然山水这一点是不可抹杀的。这种美学思想一直延续至今,中国现代的旅游美学仍旧是在遵循着古老的旅游美学思想,现代无数公园和园林的建造都在考虑如何布置亭台楼阁和假山池塘才能将“天人合一”的思想体现出来,这也是中国古代诗人作为旅游者的美学思想。

四、结语

古代文化论文第4篇

今天来讲可以说是一种全面的环境认识。而对于理发的定向、定时,有关于空间、时间的计算内容,无论其对错,以我们今天深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理论体系而言,很难去深入的理解。其中原因之一是传统文化的缺失和断层,另一个原因是古代的经验推到并不能被今天的科学实验所证实。所以简单的定性,可能会让人们对于一些传统文化带来误解,但如果我们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推动科学对传统文化的认识。

2外来的“和尚”也许会念经

既然我们不能用传统的思维来理解风水学,不妨以外来的“和尚”的认识来理解,用更加现代、简洁的解释更通俗易懂一些。英国传教士伊特尔《风水、古代中国神圣的景观科学》中写道:“在我看来,风水无论如何是自然科学的另一种名称。”伊特尔对古代风水元素中的“理”、“数”、“气”、“形”,归纳为“自然法则”、“自然数值比”、“自然气息”、“自然外形”。通过四个角度解释了风水所依据自然的基本面貌。同时,伊特尔也一针见血的指出了风水发展中的遗憾:“在一代代的传承中,不再通过实践分析来解剖自然,或者真正科学性的研究一直未得到应有的地位”。简单的来说就是初级的、淳朴的认识没能以实验来推导,而是以一种经验的逻辑来无限的推广,是一种没有发展成熟的古老学科。日本学者郭中端在《风水:中国的环境设计》中指出,在中国的农业文明中,人们的生活、耕作、收获与天地间的关系非常紧密,这种天、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局限于克服自然界的影响,进行再创造,而是逐渐的产生了对天地万物的信仰和向自然学习的一种生活态度。如果抛开风水理论,就很难理解中国传统建筑的真正奥妙所在。关于风水,我们除了想古人学习有用的东西之外,在风水诞生之初的一种向自然学习的态度,更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英国近代生物化学家和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一个地道的中国通。他在《中国的科学与文明》中谈到:“中国人不仅根据天象来占卜,也相土或风水来卜地。风水产生的深远影响,已比占星术更为近代学者所注意。风水与占卜不同,从罗盘发明,可以认识风水的重要性。在许多方面,风水对于中国人民是有益的,如它提出种植树木和竹木以防风,强调流水近于房屋的价值。虽然在其他方面十分迷信,但它总是包含着一种美学成分,遍中国农田、居室、乡村之美,不可胜收,都可藉此以说明。”李约瑟谈到了风水对于科技的贡献“当欧洲人甚至连指向性都还没有听说过时,中国人就已在为磁偏角的起因而操心了”,肯定了风水的确在很多方面对于人类史有益的,也清醒的认识到它存在说不清的迷信,并且出人意料的从美学的角度来衡量的风水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同样是封建社会,欧洲的中世纪城市,逐步自然发展到了一种有机的城市尺度,场所的感觉适宜人的心理及尺度,但是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结果,并未有过实际系统的研究,而在中国在探究居住环境领域却形成了一套相当实用的理论,同时这种理论与儒家、道家思想的结合形成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文美学,比如我国的古建筑群的布局,古典园林,都有着虽由人作、宛若天开的效果。牧尾良海对风水的定义:“当人们在构筑都城、住宅、坟墓等建筑物时,对构成所择地点环境的大地自然的形式、方位,流泉的有无以及它的形态,地表下的精气(龙脉)的优劣吉凶,整个局面的阴阳调和程度等,进行观察判断,寻求各种条件尽可能优良的佳境胜地,包括上述种种理论和方法的思想的体系,即是风水思想。”牧尾良海的这一定义,把握住了整个风水的思想。

3结语

古代文化论文第5篇

书院的社会教化功能

书院是儒家文化的一种载体,“以诗书为堂奥,以性命为丕基,以礼义为门路,以道德为藩篱”(王会厘等:《问津院志·艺文·问津书院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书院尤其重视道德教育:订立学规,用封建纲常伦理来约束规范士子的行为;祭祀先圣先贤,以此树立楷模,引导士子见贤思齐。通过各种制度的实施,书院培养出许多传承忠孝之道的伦理型人才。他们在非常时期所表现出的高尚气节令人动容。南宋末年,元军包围长沙三个月,“长沙之陷,岳麓诸生荷戈登陴,死者十九”(《宋元学案·丽泽诸儒学案序》)。饶州城失守时,白鹭洲书院的创建人江万里投“止水”池而死,左右及儿子也相继投入池中,以示“与国为存亡”。最典型的是曾就学于白鹭洲书院的文天祥。德祐(1275年)初,元军进逼宋都临安,文天祥抱定以身殉国的决心,毅然应诏募兵勤王。临安陷落后,文氏仍坚持抗元斗争,后被元军所俘,从容就义。他留下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诗句,激励过无数代中华民族的志士仁人。由上可见,书院对士子进行道德教化的成效非浅。书院还直接对社会成员进行教化,问津书院明代山长萧继忠与某屠户的对话极为典型。萧氏在一屠户家避雨,屠户问道:“萧先生乎?近来所讲何学?”萧答:“不过平常日用事。”屠户又问:“所讲某等亦可为否?”萧答:“何不可,即如尔业屠,戥称如制即是圣贤事……今教尔每事只要问此心安否,心不安处便不做,便是圣贤学问。”(《问津院志·讲学·记萧康侯逸事》)在一个偶然的场合,萧山长几句深入浅出的话语,深深触动了屠户的心灵,使其从此以后“悉改向所为”。又如,清初施愚山在福建的景贤、鹭州两书院设坛讲学,在讲到“长幼有序及兄弟之恩”时,“有兄弟具牒互诉者亦在坐,听毕相持大恸,各出袖中之牒而燔之”(杨家骆:《书院制之缘起及其优点》,《东方杂志》第37卷第15号),兄弟俩尽弃前嫌,和好如初。所以,有人赞曰:“然则书院之设,所以正人心,存天理,其有关于世教岂浅鲜哉。”(《问津院志·艺文·讲学原序》)

书院的知识传播功能

书院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上层显贵垄断教育的特权,为下层百姓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首先,书院教育培养了众多的优质师资。“士之仕也,犹农之耕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的这句话说明,在古代中国,读书做官是天经地义之事。而书院教育却反其道而行,提出士与利禄相分离的主张,认为士人的重要使命是学习、研究及传播学术文化知识。在这种思想的教育下,从宋代起,书院产生了一批以学术与文化教育为终生职业的平民学者,他们“或教小学养生”,使得穷乡僻壤也能传出琅琅读书声。其次,最基层的书院成为启蒙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主体机构。古代中国是幅员辽阔的农业国,绝大部分人口分散居住在广袤的乡村山寨,远离城市,且“其居去庠序远”。为解决子弟受教育的大事,当地人在本乡本土建立家族书院或乡村书院,聚集藏书,择聘名师,招收本族、本乡子弟读书其中,从而使“文风日盛,学子日多”。乡村书院在全国分布极广,数量极为可观,承担着僻远地区普及文化知识的任务。再次,明代书院的开放讲学,以及儒学诠释的世俗化,带来文化学术的下移。王阳明提出“圣愚无间”的致良知之说,在“圣人可学而至”的思想指导下,各地书院纷纷向平民百姓开放,据载:“虞山会讲,来者不拒。人皆可以为尧舜,何论其类哉!凡我百姓,年齿高者,与年少而知义理者,无分乡约、公正、粮里、市井、农夫,无分僧、道、游人……果胸中有见者,许自己上堂讲说。”(张鼐等:《虞山书院志·会薄引》)王门学者将儒学的深奥道理,用通俗化的口语向百姓宣讲,并逐渐为百姓所理解、接受。使过去只能在庙堂上“教天下之君子”的理学道理,过渡到“教天下之小人”,完成了文化和学术由上往下的转移。

书院的学术传承功能

古代文化论文第6篇

五代到清朝,翰林院的政治地位经历了二高三低的变化:宋朝和明初高,五代、辽金元时期和明永乐以后低。

五代武人跋扈,王朝祚短,翰林的地位从唐时的顶峰跌落,政治上的作用相当有限。后晋还一度废除翰林学士,其职并归中书舍人。

宋代是翰林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继承唐、五代的趋势,翰林学士院与翰林院发展成截然不同的衙署。翰林院作为各种技能之士的待诏之所,设在皇城之外,分为书艺、图画、天文、医官诸局;翰林学士院作为草诏、顾问之臣的供职机构,设在宫禁之内,二者间地位的高下不可同日而语。其二,翰林学士院组织结构严整,官员设置从高到低依次为承旨、学士、直院、权直,不再是随意性很强的内侍群体,而是中央政府的正式机构。与之相适应的选任、降黜、员额、俸禄等各项制度日趋完备。其三,翰林制度与科举制度的关系得以确立,非进士不入翰林,由此推进了宋代文人政治的发展。

辽、西夏、金、元,都是以少数民族为统治主体的王朝,它们程度不同地学习汉王朝的统治体制,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唐宋的翰林制度,以此标榜文治,笼络与安置汉族知识分子。各政权中翰林机构的名称、功能不尽相同:辽称翰林院,体制与唐旧翰林院相似,院内人员、职事繁杂不一;所不同者是将国史院隶属于翰林院,开了国史、翰林合二为一的先河。西夏与金建翰林学士院,职能与宋时相似。元立翰林国史院,其职责变为以修撰国史为主。

明代翰林院的发展变化,以明成祖永乐(1403—1424年)为界,分为前后两大时期。前期的翰林院拥有唐宋翰林学士院的职能,翰林官充当皇帝的辅弼,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后期的翰林院向唐旧翰林院回归,走上了重文词、远政治的道路,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近侍机构——内阁。英宗正统(1436—1449年)以后,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逐渐降为撰修书史、起草一般文书的普通文秘机构。

清朝以后,翰林院的性质不再有大的变化。院中无承旨,亦无学士之名,而是“定掌院学士为专官”(《清史稿》卷115“职官二”),掌院学士之外,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以及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院下有庶常馆、起居注馆和国史馆三机构。翰林院的主要职能是编修书籍,撰拟册文,为皇室解经讲史,以及充当科举考官等,与政治了然无涉,属于职清事简的文人闲职。清朝末年,实行政治改革,学校教育取代科举制度,与科举制度密切相关的翰林院日渐衰落。1911年,清朝灭亡,沿续了千余年之久的翰林制度也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无论其身份是“天子私人”还是朝廷命官,也无论其职能是参与政事为主还是掌管文辞为主,对于中国古代的翰林来说,有一点是千年不变的,即充任者多是精通经史、饱读诗书之士。特别是明清以后,基本都是进士高科之人,亦即当时知识阶层中的精英。为人熟知的历代名流如唐朝的李白、杜甫,宋朝的苏轼、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明初的宋濂、方孝孺,晚清的曾国藩、李鸿章等等,皆是翰林中人。这种构成,决定了翰林群体势必对封建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作为职掌文化事业的专官,翰林首先致力于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与保存。他们中的多数人不仅通经晓史,而且立德立言,创作出无数优秀的诗赋文章,为古代封建文化的宝库增添了大量的财富。历代翰林还编撰各类书籍典册,直接担当起整理、保存与传承封建文化的责任。唐以后流传至今的大量古代典籍,多数都出自翰林之手。如宋代以“四大书”著称的《太平御览》、《太平广记》、《文苑英华》和《册府元龟》,除《元龟》外,其余三部都是太宗时由翰林学士李方、扈蒙等主持编撰的。再如明朝修《永乐大典》,清朝修《四库全书》,都由翰林负责,清朝修书的机构四库馆就设在翰林院内,修书期间先后有数以百计的翰林参加了《四库全书》的编纂。

同时,作为成功地进入中枢机构的士大夫中显达之人,翰林有机会实践儒家的政治理想,以其知识、节操等影响社会,实现“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从唐末翰林充当反对方镇,打击宦官,巩固统一的重要力量,到宋朝翰林踊跃议论朝政,批评时事,推进文治,历代翰林都积极发挥了他们在当朝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表现的那种以天下国家为己任、于国事民生不敢忘的情怀,凸显出中国封建知识分子“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独特文化品质,丰富了中国封建文化的精神遗产。

古代文化论文第7篇

茶文化的物质基础是茶叶,茶叶的发现很早,仅从文献记载来看,至迟在汉代即已出现,如《尔雅窑释木》院“骮,苦荼。”眼源演这里的“骮”与“荼”均为“茶”的不同名称,其中“荼”这里读音为“糟澡佗”,即“茶”的古字。由于茶《的出现及茶文化的发展,表“茶”义词语得到大力发展。就单音词而言,主要有“荼渊茶冤”、“骮”、“?”、“茗”、“”等,正如陆羽《茶经窑源》院“茶者噎噎其名一曰茶,二曰骮,三曰?,四曰茗,五曰。”眼缘演而双音词则较多,如“茗”、“骮骯”、“茶茗”、“茗雪”、“茗柯”、“茗饮”、“茶”、“苦茗”、“苦茶”、“绿片”、“苦荼”、“森伯”、“绿华”、“青粉”、“绿英”、“绿乳”、“绿茗”、“山茗”、“青蓼”、“青翦”等,其中有些是“茶”的别称或类属名等。另外,古代还有不少虽不是表“茶”义但却与“茶”关系密切的词语,也是古代茶文化不断发展的产物。这些词也不少,如“骮骯”、“茶榷”、“茗汁”、“茶几”、“茶座”、“茶匙”、“茶夫”、“茶令”、“茶托”、“茶坊”、“茶花”、“茗粥”、“茶市”、“茗渤”、“茶社”、“茶杯”、“茶具”、“茶油”、“茶房”、“茶客”、“茶博士”、“茶旗”、“茶筅”、“茶粥”、“茶肆”、“茶枪”、“茶卤”、“茶户”、“茗铛”、“茶仙”、“茶点”、“茶礼”、“茗花”、“茗舌”、“茗战”、“茶寮”、“茗糜”等。

二、从数据统计来看古代“荼渊茶冤”的使用优势

茶文化的发展不仅推动了涉“茶”词语的发展,也推动了某些词语的更替。从汉语发展史的情况来看,后世表“茶”的单音词最终主要为词语“茶”所更替,双音词则为“茶《”所更替。这里主要来说说单音词的情况。《茶经》以前,文字“茶”写作“荼”,《茶经》以后,“茶”才逐渐替代“荼”,这个问题下文还将详加分析,此处从略。下面以《汉籍全文检索系统渊二冤》所提供的语料进行粗略统计淤,来看古代“荼”、“茶”的使用优势。从表员不难看出,古代“荼渊茶冤”的使用频率相对“骮”、“?”、“茗”、“”等占据明显的优势,说明“荼渊茶冤”是古代最主要的表“茶”一单音词。

三、“荼渊茶冤”战胜其他表“茶”单音词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知,在表“茶”义的几个主要单音词中,“荼渊茶冤”自出现以来,在使用频率上一直独占鳌头,将其他几个词远远甩开。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词在承担“茶”义上功能职责不一样。“荼渊茶冤”是古今表“茶”义的主要单音词,而“骮”、“?、“茗”、“”等虽也有“茶”义,但这几个词称代“茶”时要么是别称,要么是泛称,不如“荼渊茶冤”主称“茶”功能强大。其中“骮”、“?”是“茶”的别称,如《汉语大词典》院“骮,茶的别名。”又“?,茶的别名。”又“唐陆游《茶经窑事》院耶蜀西南人谓茶曰?。爷”眼远演“?”可能最初是蜀西南一代的方言俗语。“茗”、“”二词是“茶”的泛称,《说文窑骲部》院“茗,荼芽也。”眼苑演《尔雅窑释木下》“骮,苦荼”郭璞注院“今呼早采者为茶。晚取者为茗,一名。”眼远演《汉语大词典》院“,晚采的老茶。亦泛指茶。”眼远演别称及泛称之类词的使用频率显然很难与主称匹敌。另外,“骮”、“?”二词的词义也较多,这也不利于其“茶”义使用的频率,意义太多会造成使用者及读者选择和区别的困难。“骮”的意义除表“茶”外,又有他义,如《汉语大词典》院“骮,即楸,落《乔木》”“用骮木荆条之类制成的刑具笞打。”眼远演“?”的意义除表“茶”外,也有他义,如《汉语大词典》院“?,草香。”眼远演“荼”虽然也有“苦菜”等义,但后来“荼”产生“茶”义后,读音也发生了变化,专门出现“糟澡佗”音,这样有助于与“苦菜”等义之“荼”的区别。

四、从数据统计来看“茶”对“荼”的使用优势

下面来说说“荼”与“茶”的关系,上文交代过,二者其实是一种文字关系,即古今字的关系,而非词语之间的关系。唐代陆羽《茶经》以前没有“茶”字,自《茶经》中将“荼”省笔作“茶”,“茶”字才出现,郝懿行《尔雅义疏》院“今茶字古作耶荼爷噎噎至唐陆羽《茶经》始减一笔作茶字。”眼愿演“茶”字虽然出现较晚,但其使用频率却自唐代开始就居高不下,据粗略统计,《茶经》中“茶”字共出现员员园次,表“茶”义的“荼”字仅出现源次,且都出现在《七之事》中《本草窑菜部》的有关引文中曰又如《全唐诗》中,“茶”字共出现缘猿源次,表“茶”义的“荼”字仅出现员远次。为了更直观说明问题,下面仍以《汉籍全文检索系统渊二冤》所提供的语料进行粗略统计,来看看“茶”对“荼”的使用优势。从表圆不难看出,自唐代起,“茶”的使用频率相对“荼”占据了绝对优势。“茶”字出现后,虽然最初一段时间可能“茶”、“荼”大量兼用,但从表圆统计数据来看,显然很快“茶”字就战胜了“荼”字,表“茶”义的“荼”也就逐渐淘汰了。唐以后只有少数用“荼”的情况,如《三宝太监西洋记》第二十九回院“然后你下山去,去不上一盏热荼时候,翻身折回来。”而“茶”字则常见于文献之中,如白居易《北亭招客》院“小醖吹醅尝冷酒,深炉敲火炙新茶。”储光羲《吃茗粥作》院“淹留膳茶粥,共我饭蕨薇。”王维《河南严尹弟见宿弊庐访别人赋十韵》院“花醗和松屑,茶香透竹丛。”项斯《早春题湖上顾氏新居二首》其一院“劝酒客初醉,留茶僧未来。”《祖堂集窑一宿觉》院“屈老宿归房里吃茶,还得也无钥”《祖堂集窑荷玉》院“师云院耶大家吃茶去。爷”吴礼之《浣溪沙窑橄榄》院“荐酒荐茶些子涩,透心透顶十分香。”《西游记》第九十一回院“及至关东厢,见那两边茶坊酒肆喧哗,米市油房热闹。”《海上花列传》第二十九回院“爱珍亲自移过两碗茶,放在烟盘里。”《七侠五义》第六十回院“他闹了个吃饱了食困,刚然喝了点茶,他就张牙咧嘴的哈气起来。”《曾国藩文集窑家教篇窑寄回圈改之文》院“去年寄来之茶,不甚好也。”

五、“茶”对“荼”的更替及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