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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合集7篇)

时间:2024-03-22 14:45:39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第1篇

【关键词】伦理性,环境法,多元化,伦理视野,启示

法学界普遍认为部门法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但若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其实是源自它们之间有着彼此不同的价值本位。环境法不同于传统私法、公法以及近代兴起的社会法,是以生态环境为价值本位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环境法领域的许多研究都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涉及环境伦理的环境法论著也特别丰富。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由于环境法涉及的方面众多,决定了研究环境法的伦理视角本应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无法为环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回答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一点绵力。

一、环境伦理⑵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在环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法的产生以环境伦理的出现为其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以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诚然,现实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从而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中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以生态环境为特有价值本位,因此环境法中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它们只能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并在其中寻找理论渊源。只有在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的巢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律部门。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原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个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的法域变迁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型,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推动这一进程的强大动力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透过环境法还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导致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尽管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不可取代,但毕竟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能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伦理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成果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无法全面支撑起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某些环境法问题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缚,以多元化的伦理视角全面审视环境法,也只有如此环境法才能实现发展上的超越,而这也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二、法律伦理

环境法中虽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但终归还是一门法律部门。尽管其在幼稚期难免要靠吸收环境伦理的理论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环境伦理”到“环境法理”的飞跃,从而最终回归到法律科学的序列当中。如果说环境伦理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环境法律的伦理化就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而在这两次飞跃之间及第二次飞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法的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⑻的伦理学分支学科。以法律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其重要意义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伦理虽在本质上侧重于伦理,但其所研究的毕竟是环境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问题,而非环境伦理现象中的伦理问题,因而避免了环境伦理在逻辑上“就伦理论伦理”的循环论证模式,将对环境伦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是环境法摆脱环境伦理束缚、实现自我回归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弥补了环境伦理的某些理论不足,解答了环境伦理的某些难解之题,从而为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另辟了蹊径;同时也使环境法理论摆脱了环境伦理的抽象性和说教性,而更能为人们所实际接受。再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可以为环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特有的价值评断依据,对现行环境法中的不足进行法律伦理上的批判,从而避免了以往环境伦理既为立法基础又为评价标准的种种尴尬。最后,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使环境伦理和法律伦理的价值得以同一,使保护环境既成为道德义务又成为法律要求,从而解决了环境法的实现性问题。由此可见,应当对环境法中的法律伦理予以足够重视、加以充分研究,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伦理能解决环境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将环境法置于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进行研究。

三、经济伦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环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沿袭了西方国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科技发展缓慢、障碍公平竞争和助长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⑼,许多有识之士因此而提出了进行市场化的环境保护并为之立法的初步构想⑽。环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人类社会实践中某一特殊类型的道德问题,即经济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题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⑾。”以经济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得到的新启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义,即讲究环境道德并遵守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满足人类需要,从而弥补了环境伦理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实际和虚幻。其次,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得必须德”的道德合宜主义,即尽管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必须遵守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或至少是作为经济道德或环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经济法律或环境法律。再次,“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⑿,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中讲求效率与公平也成为了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环境法的发达必须根植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土壤之中,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实质上就是理性经济,即讲求伦理的经济。综上所述,环境法与经济伦理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尽管这种联系是极其密切的但始终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经济伦理同样也不能解决环境法中所有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继续探询。

四、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一个独特的伦理视角。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此处所称的生命则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对生命的物质基础和本质特征作过精辟的论述:“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环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物质,而物质的供给无一不来源于环境,因此可以说保护环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这在无形中就提升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层次,突显了环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调解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关系。这就为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它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再次,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从而避免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价值,环境法确认了维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伦理本身比较抽象且容易给人以某种“玄学”的错觉,因此生命伦理只能是环境法研究的基点,而对环境法的深入研究还需要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

五、科技伦理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学技术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技术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学技术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对环境法进行伦理研究时必须思考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环境法领域,并对传统环境法理论提出了严重挑战: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学技术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对此环境法必须进行两难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要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环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现今使用,这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虽然作用巨大但毕竟不是万能,因此环境法的伦理视野也不能仅局限于科技伦理范畴,而应拓展到伦理学的其它领域。

六、国际政治伦理

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在环境法还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国际环境法是从属于国际公法体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出现的。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是以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公法性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⒅。有关环境事务的国家间交往、协调,是国际政治交往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政治伦理的研究对象为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现象,其核心理论问题是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⒆。国际政治伦理的某些内容为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伦理学研究有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以上两原则的可行进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类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共同的国际环境伦理(道德),才有可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责任,但相对于发展中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大或更主要的责任。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考察,发达国家生产方式上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是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它们占有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丰富的财力资源,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或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而且由于国际上并没有能真正凌驾于任何国家之上司法组织,所以认为其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能比认为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加切合实际。最后,国际环境领域始终贯穿着霸权与道德的斗争,即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处于强权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企图在环境问题上控制其它国家,这势必会遭到倡导国家与地位平等的国际道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国际环境法就是这种霸权与道德斗争的产物。显然,在国际政治伦理视野中仅能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法(特别是国内环境法)的研究应当有更宽的伦理视角。

七、行政伦理

在环境法领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伦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伦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道德问题,它存在于包括了环境管理在内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我国环境现状出现“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的局面,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不清、机构法律地位不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争利的恶性局面。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环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体制缺陷;要摆脱这种困境不仅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重视行政伦理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是环境管理机构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执法依据,但完善的环境法律还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与加强管理者个人的职业道德、管理机构的行政伦理建设并重。其次,在环境管理机构中强化行政伦理,有利于改进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重视行政伦理、强调职业道德,与完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一起,同为防止和限制环境行政权力滥用机制的不同侧面。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仍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环境法的伦理研究还应当继续深化下去。

通过将环境法分别置于不同的伦理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逐个分析,笔者初步勾画出一个以生命伦理为思维原点、环境伦理为理论架构、法律伦理为基本特征、经济伦理为实际基础、科技伦理为前瞻导向、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国际政治伦理为重要补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伦理体系。当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穷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一些对环境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领域,如个体的环境道德心理、传统的宗教伦理、中西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及其比较,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和篇幅限制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进行的研究还相当粗浅,仅仅是在不同伦理领域对环境法进行了简单概述,还未深入到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以及整个体系当中。所有这些不足都将成为笔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⑴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⑵ 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环境法论著十分丰富,笔者本不想过多论述;但由于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本文的整体性笔者还是对之略论一二。

⑶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⑸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⑹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⑺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⑻ 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⑼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页。

⑽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张璐:《“经营之法” 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页;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⑿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⒀ 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⒁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⒂ 参见李爱年著:《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⒃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⒄ 参见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⒅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第2篇

 

但是,人一自然的关系与人一人的关系并不是互相独立存在的,两者是互为媒介的。不管是开垦自然的耕作,还是以自然为素材改变自然形态的工业生产,人们都是互相合作影响自然。人类历史无非就是这一行动的积累。如果不以人与人相互的社会一历史关系为媒介,而只是抽象地讨论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真实状态。即使是一个人在干农活、享受钓鱼的时候,他也是在依赖前人的智慧和技术,因为耕作工具以及钓竿都是由其他人提供的。

 

因此,环境伦理学虽说是制约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伦理学,但缺少了社会性的视角也将毫无说服力。如果不拘泥于环境伦理学这一称呼,布克金的社会生态学、生态社会主义、激进生态学、一部分的生态女性运动以及环境正义等主张倒是重视社会性视角的环境思想。这些思想所主张的要点虽然各不相同,但在从社会性视角出发讨论环境的思想和伦理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此外,也有人从社会性视角出发批判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抽象的讨论框架,主张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阐述“实用论的转向”的必要性,倡导环境实用主义。

 

从社会性视角来看,环境伦理学该如何建构?关于这一点,我在前著《环境的思想》(创风社1994年日文版,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中曾阐述过我的基本立足点:第一,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生态系的一员,如果地球上的大气、水以及土壤被污染,人的健康将受到威胁而无法生存,环境伦理学必须是在此科学见地的基础上主张环境保护的伦理学;第二,既然环境破坏是在一定的社会诸关系下的人类活动、特别是生产一消费一废弃的经济活动中引起的,那么环境伦理学就必须是研宄不会引起环境破坏的经济活动方式的伦理学。总而言之,环境伦理学必须同时具有科学性视角和社会性视角。

 

我至今都认为,这一基本立足点是建构环境伦理学时的基本要点。从我的这一观点来看,环境伦理有必要在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的结合点上进行讨论。对环境伦理来说,首先最为重要的无疑就是遵守以及使人们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道德的提高。那些包括非法投弃等违反环境法的违法行为总不见绝迹,当然是环境伦理的课题。

 

但是,环境伦理真正追宄的是在以下场合中的行为,即,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及体系还未确立、即使是环境破坏行为也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场合,在其他利害关系与那些顾及环境的行为之间发生纠纷的场合,或者在一定的科学依据下事前预测到环境破坏的场合。这个时候,致力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意识是由环境意识的水平所决定的,而提高该水平的正是环境教育。

 

一、作为环境伦理的预防原则

 

环境伦理学必须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伦理学。对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学来说,在“有可能”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时,事前预防环境破坏的预防原则的观点是极为重要的。因为预防原则虽然是以一定的科学依据为基础的,但在“有可能带来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时,在“缺少完全的科学准确性”的前提下,预防原则却关系到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作出什么样的政策决定。这也是伦理的问题。

 

预防原则的伦理性有必要在两层意义上进行讨论。第一,既然避免“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基础,预防原则毫无疑问就是为了人类的持续生存的伦理性原则。第二,在牵涉经济利益时,为了在“缺少完全的科学准确性”的前提下也能采取遵循预防原则的态度和政策决定,就需要以长期的眼光制定制约经济利益的伦理原则。

 

因为预防原则欲事前避免“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所以基本上没有人会把预防原则本身视为无意义的东西从根本上加以否定。但是,一旦把预防原则应用到具体的个别问题上进行思考时,必定会有人提出对于预防原则观点的否定意见。这个时候经常被提到的就是科学性的适当与否。

 

在全球变暖问题上也是如此。对于为防止变暖而采取的削减二氧化碳这一预防措施,推迟二氧化碳的削减或者欲使二氧化碳削减暧昧化的势力必定会提到的就是“地球不是没有变暖吗f这一怀疑论。®科学依据的不充分成了使二氧化碳削减问题暧昧化的理由。

 

二、作为环境伦理的环境正义

 

和预防原则一样,环境正义®也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伦理。对于病人、儿童、老人、低收入人群以及少数民族等社会弱势群体最先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这一事实,环境正义主张享受良好环境的公平性。

 

20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了抗议在低收入人群、有色人种以及少数民族的居住地附近丢弃有害垃圾的运动,环境正义由此拉开了序幕。1991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届全美有色人种环境保护领导人峰会”通过了由17项原则构成的“环境正义原则”。

 

其中的第二项原则规定了“环境正义要求将公共政策建立在所有民族相互尊重和彼此公平的基础之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第九项原则规定了“环境正义保护处于环境不公正境遇中的受害者拥有得到所受损害的充分补偿和修复以及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此外,第十四项原则以“环境正义反对跨国企业的环境破坏性创业”的形式,表明了反对全球规模的环境不正义的鲜明立场,也提及了与“未来世代”的关系。

 

环境正义包括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代际正义是指为人类的子孙留下良好的环境,这是关系到人类持续生存的问题。不管是可持续性问题、全球变暖问题,还是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发生的食物危机、水危机的问题,都是关系到代际正义的问题。这也被称为代际伦理或者未来世代的生存权问题,其理论依据虽然在环境伦理学中己有所论及,但是对于思考这个问题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明确这一观点,即作为现在世代的我们采取努力享受良好环境、不允许环境破坏这一态度就是给子孙留下了良好的环境。如果不过问这一点,而只是抽象地谈论代际伦理和未来世代的生存权问题,就会把环境破坏的责任归结到整个现在世代,并将使环境破坏的原因暧昧化。

 

代内正义的问题是关系到同一世代的人们能否在地域规模以及全球规模上共同享受良好的环境的问题。在美国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是地域性的运动,而在全球性的环境正义问题中极为重要的是如何纠正南北之间的环境不正义问题。举个具体例子,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而引起的二氧化碳的人均排放量,与美国的19.7吨、日本的9.6吨相比,中国仅为3.2吨印度仅为1.0吨(003年)这就是关系到代内正义的问题。

 

三、权利论和责任论

 

环境正义的前提是人类拥有平等地享受良

 

好环境的权利这一环境权的观点。这就需要讨论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各主体的法的义务和伦理性规范。既然环境破坏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各主体就不仅应该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还有必要更积极地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伦理性规范。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义务”。这是与环境相关的三个主体即行政、企业(事业者)和国民(消费者)的责任(职责)分担论,它成为从那以后日本政府推行环境行政的基本视角。三主体的责任(职责)分担论中成问题的是没有明示国民的环境权而只主张国民的“责任义务”,而对环境保护负有最大责任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暧昧不清,使之与消费者的责任等同。

 

当然,为了减轻环境负荷、保护环境,行政、企业和消费者都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义务”、共同发挥合作精神相互配合是很重要的。为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适合行政、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和环境伦理。而成为其前提的就是环境权的观点。但是,环境基本法虽然规定了行政、企业和国民各自的“责任义务”,却没有明示国民的环境权,从而成了没有权利的责任义务论。③

 

四、从事环境行政者的伦理

 

对于国民的环境伦理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应在自身活动中持有考虑环境的环境视角。环境行政、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环境伦理都有必要以此为基础来展开。

 

首先来看一下从事环境行政者的环境伦理。在环境行政中,要求有从国民视线和长期视野来贯彻环境保护政策的规范性意识。担当环境行政的人必须注意的是,作为企业、消费者、市民以及环境NGO等环境交流的调停人或协调人,即使是对于不方便公开的环境信息,也要采取毫不隐瞒、积极公开的姿态。

 

在国家层面上,在从法律上明确关于环境保护的国家的责任义务并使之政策化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环境伦理。特别是迄今为止的日本环境行政,不管是在产业公害问题上,还是在道路公害和废弃物问题上,往往都姑息经济界和企业,这种做法很难说充分采取了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就像废弃物问题和石棉问题那样,基本上都是在环境问题发展到了严重事态时,才采取善后的、应对疗法的对策,而事前的预防措施却很不充分。此外,在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方面,就像容器再利用和家电再利用那样,很多情况下也都是采取偏向企业的措施。环境省和优先发展经济的经济产业省之间的政府内部的争执加剧了这一倾向。

 

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作为国家目标的环境保护义务及其自觉性很不彻底的缘故。政府是否具有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可以从政府在制定及建立有关环境的法案和体系时的战略考虑上看出来,具体来讲就是政府能否从国民视线和长期视野来贯彻环境保护的意志和决心,以及能否为实现环境相关法案的制定及体系的建立发挥构想力、智慧和创造力。

 

在社区层次上,环境行政就是应付废弃物问题等具体的环境问题。就像沼津市在“混一起就是垃圾,分开来就是资源”的口号下率先在全国开展分类回收的运动,以及长井市的厨房垃圾再利用(彩虹计划)。行政行为明确未来设想、致力于环境保护是很重要的。这个时候,行政并不是承办一切或者反过来让居民或环境NGO包揽一切,而是从市民的视角去重视与事业者(企业)、居民、环境NGO的伙伴关系以及双向环境交流,积极公开环境情报,致力于开展民主讨论。可以说,行政能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领导作用,这与基于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的负责部门的热情和行动力是密不可分的。

 

五、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环境伦理

 

说到企业,至今为止往往都是专心致力于追求利润,如果没有社会的制约,环境保护就会被扔到一边。就是因为这个才招致了产业公害。今天,在国民环境意识的高涨中,企业开始实行减轻环境负荷的绿色经营(环境经营),而且也逐渐认识到从长远的眼光来看绿色经营是与企业的利益相挂钩的这一事实。

 

在经营部门设置担当环境的负责人,全面实施环境管理,减少能源消耗,开发、销售绿色产品,开展面向职员的环境教育,公布环境报告书,致力于与消费者的双向环境交流,等等,都属于企业的绿色经营。其基本点在于在企业经营中彻底贯彻环境的视角。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正因为企业比其他社会各主体负有更重的责任,在环境领域中就必然会问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环境破坏是在经济活动中引起的。单从二氧化碳的排放来看,在企业活动中生成的部分大约占整体的85%(2004年),就是消费生活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是受商品性能(节能程度)影响的。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第3篇

关键词:环境哲学;环境本体论;环境认知论;环境实践论;环境方法论

对环境哲学(environmental philosophy),本人从来是虔诚地敬仰之,但自从完成《环境伦理学的困境反思与重建》后,这种基于本能的虔敬看法被迫改变。客观论之,环境哲学研究虽已近40年,但它并没有形成相对自性的自我,而是形象杂芜、问题甚多甚至相互纠缠。溯其原因,实乃自身在源头定位上出了差错。从复杂性角度观之,任何事物都具有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性,并且经历时间的孕育,这种敏感依赖性总会将自己变成另一个自己。环境哲学就是这样,它从一开始就将自己作为“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的别称,这就导致了它直到现在都没有找到自己的独立方位。本文基于此对“环境哲学”获得自身独立定位何以可能作一尝试性审问。但其前提性努力是先悬置成见,即将“凡西人的东西都是好的”和“凡名人大家的东西都是对的”这两个为学的成见悬置起来(因为前一个成见形成于我们将贩卖变成职责和真学问本身,而失质疑之品质;后一种成见使我们只有亦步亦趋的本事,而无探寻真理之想望),对环境哲学的基本问题作一归真性判断,然后才尝试阐述其判断的基本理由:

(1)环境哲学不是环境伦理学,也不是“生态伦理学”(ecological ethics)或“生态哲学”(ecophilosophy)。

(2)环境哲学的主体内容不是价值论问题。

(3)环境哲学研究不需要比喻方法和虚构方式。

一、环境哲学的自身位置

将环境哲学与环境伦理学等同,这从未有过疑问;用生态伦理学(比如罗尔斯顿)、生态哲学(比如纳厄斯等人)来指涉环境哲学,也得到较为广泛的宽容性理解,因为从事环境哲学者――无论在西方或在中国――都或多或少从生态学那里获得启发,因而大都将生态学看成环境哲学思想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但正是这种几近于本能的渊源意识,才导致了对环境哲学的“失身”性理解和定位。

客观论之,环境哲学虽然与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生态哲学有关联性,但绝不构成等同关系。要辨明这一点,须从学科分类学和学科构成论两个方面人手。

(1)环境哲学的哲学来源及分类学定位。在人类知识生产学科化的时代,任何方面的理性致思,都将(主动或被动)承受学科分类学的框架,并从而获得相应的学科归属。以此来看环境哲学,它的学科归属于何处?它由此而形成的学科身份如何?

当审视这两个问题时,就会发现生态学并不构成环境哲学的来源,因而生态学也没有资格构成环境哲学的理论基础,人们将生态学视为环境哲学思想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是基于断源截流式的急功近利方式从生态学那里吸收营养,却忽视了对其本属于自己的源头智慧的吸取。

环境哲学的源头智慧有两个:一是哲学;二是环境科学。

从哲学看,环境哲学是哲学的实践形态,因而,它的第一个来源是哲学。

既然环境哲学来源于哲学,那么,它在哲学中应该居于什么位置?这需要从哲学的构成性角度来审视。

考察哲学的构成性问题,有两种并行的方式:一种是内涵构成式;一种是范围构成式。

范围构成式其实就是现行统一的学科分类法:哲学被定位为一级学科,下设中国哲学、外国哲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科技哲学等二级学科。这种划分既没有逻辑规则,也是没有意义的内在关联性。与此不同,其内涵构成方式是哲学的语义生成性方法:哲学(Philosophv)意即爱智慧,这源于词源学规定――希腊文philia乃是“爱”或“友谊”之意,sophia即智慧。由此形成哲学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之本性的拷问,这就是形而上学(metaphysics),也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哲学本体论,它展开为三个维度,即世界存在的本原论、生成论和本质论;二是知识(或真理)探讨,即什么可以认知和如何认知以及真正的知识是如何构成的,也就是认知论(epistemology);三是德性生成的研究,即道德如何生成德性和德性怎样生成美德,这就是伦理学(ethics),它构成哲学的实践论部分。

在哲学的内涵构成中,哲学对存在之本性的拷问,必然自我超拔而达向神学,这是哲学的上升之路;哲学向下俯视则形成对德性生成的关注,必然伫立大地而统摄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将此二者统一起来的是认知论,具体地讲就是逻辑、知识、真理,它所达到的是自由和美。

哲学与其他领域的关联,往往是通过实践(包括认知和方法实践)本身而实现。哲学作为人类存在的最高智慧,因为人的存在和生存获得上天入地的全景视域性的实践功能,由此形成各种实践哲学,比如管理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科学哲学、艺术哲学、宗教哲学等,环境哲学就是如此实践意义上的哲学实践形态。

在现实生活运动进程中,哲学的实践形态往往被人们理解为部门哲学或实践哲学,大而化之,确可这样说,但实际上不是这样:部门哲学通常是指从某个特定的领域里归纳、提炼出来的并涵摄此领域的基本认知理念和操作准则及方法;实践哲学通常是指从整个社会劳动中提炼、抽象出来的一般认知理念、准则和方法。而哲学的实践形态,是指以哲学的方式去观照实践问题,以求得根本的解决(比如本体解决、认知解决、方法解决、操作行动解决)之道。这里所讲的哲学的方式,既是古希腊人对“哲学”的原初定义方式,即爱智方式,也可通俗地表述为“理解的方式”,“哲学既非事关知识的扩展,也非事关世界新真理的获取;哲学家也不占有其他人得不到的信息。哲学并非事关知识,而是事关理解;也就是说,哲学事关已知事物的条理”。哲学的实践形态,就是哲学以自身方式去理解具体领域的已知事物,以及这些已知事物的形成性智慧与本体性存在方式。

数学家和有机论哲学家怀特海曾认为,欧洲哲学传统所形成的最可靠的特征是:其后的所有哲学成就都不过是对柏拉图思想的注释而已。欧洲哲学没有摆脱并且也不想摆脱柏拉图,是因为柏拉图构建了哲学理解世界的总体性框架和基本路径,即他区分并突显了存在的本体的世界(woad of being)和存在的形成的世界(woad of becoming)。哲学作为对存在的理解方式,它是从本体的和形成的两个维度展开的:存在的本体的世界,是赫拉克利特所讲的“变中不变”的世界;存在的形成的世界,是赫拉克利特所讲的“不变中变”的世界。哲学就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理解存在的两维世界;哲学的实践形态则是从具体的角度来理解存在的两维世界,因而,哲学达向实践领域的任何形态,都必然涉及存在的本体世界和存在的形成世界的理解。换言之,哲学的实践形态的展开同样面临对存在之本性、存在之认知和存在之伦理的理解问题。

以此来看环境哲学,它就是以哲学的方式来对我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的理解,即理解我们已知的环境及其已知环境的形成性智慧和本体性存在方式,由此形成环境本体论、环境认知论和环境实践论(图1)。

环境本体论包括环境本原论、环境本质论和环境生成论:环境本原论探讨,必然要发现宇宙创化力,具体地讲是宇宙野性狂暴创造力与理性约束秩序力之对立统一张力;环境生成论拷问必然要指向对环境自组织机能的把握;环境本质论考察必然要揭示环境之内在的生生本性和外在的自在方式。

环境认知论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环境认知何以可能,包括认知环境的依据、前提、条件;二是如何认知环境,即环境认知的范式和路径;三是环境知识的生成机制与构建方法。

环境实践论是将环境哲学推向广阔领域,使之与人存在的方方面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开放性生成构建的世界。从总体讲,环境哲学的实践论之基本问题是环境伦理学问题,环境哲学的价值论探讨主要在这个领域的这个层面展开。环境伦理学就是构建环境哲学的实践价值论。在其实践价值论规范下,环境政治学、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美学、环境教育学等,构成了环境实践论的具体形式。概括地讲,环境哲学的实践论问题,涉及环境实践论的一般问题和环境实践论的具体问题,对这两个方面内容的整体探讨和把握,就构成环境哲学的实践论。

(2)环境哲学的科学来源及分类学定位。环境哲学作为哲学的实践形态,其指向实践的领域是环境。环境是被我们所意识的存在世界:环境始终是自在地存在世界,当它被我们所意识时,它就在我们的看待中成为环境;当未被我们所意识时,它就是存在世界(即自然世界)本身。

环境虽然是被我们所意识的存在世界,但它首先且最终还是其自在的存在世界。自在的存在世界,就是以自在方式而存在的世界,哪怕人充斥其间,它仍然以自在方式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存在世界――无论是被我们所意识的存在世界,还是未被我们所意识的存在世界(即康德所讲的自在之物的世界)――都是科学所认知的世界。所以,科学构成了环境哲学的另一个来源。

科学与哲学,有本源上的联系,有认知层面的同构性,但存在两方面的根本性区别:

首先,哲学和科学都面对存在世界,但哲学在于理解存在世界,因而哲学构成对存在世界的理解方式;科学在于认知存在世界,因而科学构成对存在世界的认知方式。

哲学作为对存在世界的理解方式,重心在于对存在世界之问题的追问,所以哲学这种理解方式必启动理性直观,追求形而上学,达于先验演绎;科学作为对存在世界的认知方式,重心在于对存在世界之规律的发现,所以科学这种认知方式必启动感觉直观,追求经验实证,达于逻辑推理。

其次,哲学作为对存在世界的理解方式,是融形而上学、认知论、实践论于一体,敞开的是全景视域的方法论。与此不同,科学作为对存在世界的认知方式,主要停留于认知论领域。柏拉图揭示存在的本体的世界和存在的形成的世界,其实也是在为形而上学和认知论分界,或者说是在作哲学和科学分界:存在的本体的世界,感觉、经验、实证以及观念逻辑的推论等都将失效,因而,科学只能在存在的形成的世界中发挥功能,这就是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将形而上学定位为“物理学之后”的理由。

亚里士多德总结希腊哲学,以物理学为其主体形式,他所讲的“物理学之后”,其实可以理解为“物理学之上”,以此与“物理学之下”相对应: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体系中,物理学之上,是形而上学,这是对存在的本体的世界理解的必由道路;与此相对,物理学之下,就是实践的科学,亚里士多德将其概括为政治学、伦理学、技艺学,并且认为在实践的科学中,政治学高于伦理学(近代笛卡儿在“大树”哲学体系中认为伦理学高于政治学)。由此,科学获得其严格的自为边界:向上,科学的边界是形而上学;向下,科学的边界是伦理学、政治学等实践的科学。

科学作为对存在的世界的认知方式,只关注存在的形成的世界,认知它何以可能和怎样认知它,为我们尽可能地理解不断形成的存在世界提供认知的基本知识、方式和方法。由于其边界的限定,科学侧重于训练我们的心智,拓展我们的感觉并提升我们的经验;面对心灵、情感、意愿、美等,科学则更多地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心灵、情感、意愿、美要以灵魂为本体、以自由意志为源泉、以生命激情为原动力,需要开启的是先验天赋,而形而上学为其提供了激励方法和理解方式。但实践之于社会,不仅需要经验,更需要理性;实践之于个体,始终是心灵、情感、意志、理性、感觉、经验接受价值引导的境遇性涌现行为(emergentbehavior)。所以,科学只能走向认知实践,如果要走向操作实践,必须与哲学结合,更具体地讲,必须与哲学之实践方式伦理学相结合。换言之,科学要从认知实践(思维与心智训练)达向操作实践,须接受伦理的规范,并且只有通过伦理规范才可进入政治、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领域。

通过如上的思路清理,再回过头看环境哲学,环境哲学的关注对象是环境,但环境首先不是并且最终不是环境哲学的专有研究对象。在原初或者本来的意义上,环境是科学研究的对象,由此形成环境学,它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环境科学;二是环境哲学(图2)。

环境科学,是环境学的认知论,它关注环境存在演变的自生规律及运动机制。环境科学的基本形态是地球环境学和宇宙环境学,前者如地理学、地质学、海洋学、土壤学等,都属地球环境学的具体学科形态;后者如天文学、宇宙学、气候学、气象学等,是宇宙环境学的具体学科形态。整体地看,地球环境学和宇宙环境学各自不断辐射,形成了既相互交叉又相互独立的开放性的学科体系。其中,数学是环境科学的思维工具,物理学是环境科学的理论基础,环境史是环境科学的认知指南。

与此不同,环境哲学是环境学的实践形态,它关注的是环境存在演变的变异规律及其运动机制。换言之,环境科学是环境学的正面研究,它从不同方面、不同领域探讨环境自在运动的规律和机制,为人类提供了解环境、认知环境、实践环境的知识、方法、智慧;环境哲学则是环境学的反面研究,它从不同的方面和领域探讨环境逆向运动的规律和机制,为人类矫正自己对环境的错误认知和无度行为提供反思的智慧、方式和方法。这就是环境哲学在环境学中的基本定位。在这一明晰的定位下,环境哲学同样不是环境的领域性研究或方面性研究,而是对环境予以整体性的实践研究。

二、环境哲学研究的视野与范围

概括如上内容,环境哲学有两个来源:一是哲学;一是环境学。由此,两个来源使环境哲学获得了双栖性,即环境哲学既是理解方式的也是认知方式的,并且理解方式和认知方式必须统一,这种必须的统一最终只能通过实践的方式才能达成;具体地讲,环境哲学的理解方式和认知方式只有通过伦理的方式才能达成。

如图3所示,环境哲学的底座是哲学和环境学:哲学为环境哲学提供先验的和超验的理解方式和反思性的定性研究方法;环境学为环境哲学提供经验的认知方式和实证性的定量研究方法。

实证性的定量研究方法,贯穿价值中立、追求客观真实,它具体呈现为材料和数据的分析。环境哲学研究须立足于环境事实本身,真实反映环境变异、恶变或恢复、治理的基本状况及其可能性趋势,为此而必须收集材料、信息、资料、数据等,并用社会学的定量分析方法对材料、信息、资料、数据予以客观分析。否则,环境哲学研究就会蹈空现实、脱离实际、忽视事实。

实证性的定量研究方法让环境哲学研究落地,但落地并不等于生根,更不等于正确前行。因为落地生根需要土壤的培植,正确前行需要眼睛的明亮。此二者是实证性定量方法所不能自给的,它需要反思性的定性研究方法的帮助。“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各个学科都同时需要定性和定量研究,两者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分割开,也不能把它们相互对立起来”,并且“定量分析通常是以定性分析的结果为基础,再对社会现象的变化过程、社会不同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数据分析,从而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②。因为定性分析是发现本质、理解规律、把握方向,在环境哲学研究中,它具有奠定基础、提供土壤、发挥指南的功能。所以环境哲学研究必须是哲学与科学的统一,或是哲学的理解方式和科学的认知方式的统一。

在环境哲学中,哲学的理解方式与科学的认知方式的统一,需要有“统一”的方式或者工具,这就是伦理学的方式,因为伦理学既是实践的,更是理论的。伦理学的理论诉求,使它开辟形上道路而追求以理解的方式看世界;伦理学的实践诉求,使它开辟形下道路而追求以认知的方式看世界。并且,伦理学对实践的关注,并不仅仅停留于认知层面,还要指向操作实践并指导操作实践。所以,伦理学的实践方式既是认知实践的方式,也是操作实践的方式,是认知实践方式和操作实践方式的有机统一,这种统一最终由理解的方式为主导来完成。

由此不难看出,环境哲学作为哲学的实践形态和作为实践的理论形态,其学科构成的基本框架由环境本体论、环境认知论、环境伦理论和环境方法论四部分构成(图4)。

首先,环境本体论涉及环境存在论的全部问题。其次,环境认知论的展开,形成环境社会学、环境史学、环境人类学、环境文化学等具体的研究领域。再次,环境伦理论的展开形成一般研究和具体研究两个维度:(1)一般研究即环境伦理学,它关注伦理的基础问题,为具体研究提供价值系统、原理、原则及其规范要求;(2)以环境伦理学研究所提供的价值系统、原理、原则、规范为导向,其具体(或者说应用)研究的展开就形成环境社会学、环境政治学、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灾疫学、环境美学等。最后是环境方法论,主要探讨环境哲学研究的方法生成。环境问题,是一个开放性、形成性的复杂系统,对它展开哲学研究,必须探索和具备大科际整合方法。一般的科际整合方法,是对相邻或相近学科的理论资源、学科知识和方法予以整合运用。而大科际整合方法,是指因研究对象的复杂性而跨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术三大领域,进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术各领域智识、理论、方法的整合运用;这种整合最终将落实为原理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运用。客观地看,环境哲学方法论是异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将另文专论。

三、环境哲学的本体论问题

环境哲学始终是哲学的实践形态。哲学必为环境哲学研究提供思想的基础,这是哲学对环境哲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哲学对哲学本来的基本期待。因为从根本论,“哲学是一门思考的学科,包括对推理和争辩方法的思考。作为一门学科或一系列学科的哲学,涉及研究学科界线内工作用以进行的方法途径。这样一种哲学的核心基础是它的认识论或它的关于知识的理论,它提供诸如‘我们能知道什么?’和‘我们怎样才能知道它?’这类基本问题的答案。认识论包括知识的四个方面:它的性质――一个人所相信的是什么;它的类型――诸如自己体验的知识和别人描述的知识(第一手知识和第二手知识);它的客体――知识主题所反映的事实;以及它的起源。在哲学框架内与认识论联系在一起的是本体论,即关于存在的理论或关于什么可知的理论。在形而上学――关于超越于实际问题的世界之性质的争论――中,本体论的理论限定着‘什么可能存在’(例如像在宗教中那样)。然而在作为学术学科的哲学中,它与‘接受什么’[事实]有关。”“因此,每一种学科的哲学都既包含某种认识论又包括某种本体论――一个限定着‘我们能认识什么’和‘我们怎样才能最终认识它’的框架。它们一起被用来限定某种方法论,一套指示研究和争论将如何在学科内进行的规则和程序,即如何才能将信息收集并组织起来。”概括地讲,哲学所能为环境哲学研究提供的思想基础实际上涉及三个方面,即本体的、认知的和实践的。但这三者要真正对环境哲学发挥其功能,只能通过方法,而哲学的根本方法就是形而上学:环境哲学研究必须充分运用形而上学方法,这是因为环境哲学的基本问题仍然是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问题。

运用形而上学方法来探讨环境的本体论问题,构成了环境哲学的奠基性任务。

环境哲学的首要本体论问题,是环境的本原论问题,即“环境何以产生”和“环境如何产生”的问题。

相对第一个问题论,环境可能因为人的生存而得到意识地突显,但环境始终先于人而产生,因为从宗教讲,人是众生物的神性方式;从科学论,人是众生物的进化方式,所以环境首先相对生命论:环境即生命得以存在的栖息地。从起源讲,环境虽然为众生物的诞生和存在提供了条件和土壤,但它本身却是自创化的:从宗教论,环境(宇宙天地)乃上帝创造的最初成果;从科学论,环境是(宇宙)自创化的结果。综合此二者,环境(被我们所意识的存在世界)不过是自创化的体现,其自创化的原初动力非它,乃无形的自然力:在上帝创世蓝图里面,“上帝”不过是自然力的神性表达;在科学创世图景里,推动宇宙大爆炸的是一个不知来源于何处的“致密炽热的奇点”。

无论从宗教观还是从科学论,环境起源论中蕴含着环境本原论:环境是无形之自然力自创化的呈现形态。这一无形的自然力是野性狂暴的创造力与理性约束的秩序力相共生所形成的创化张力。这种创化张力既创造了环境,又在创造环境的同时赋予环境以内在本性,由此形成环境本性。环境本性是环境自持存在的内在规定和外在方式:作为自持存在的内在规定,环境本性是环境自我秩序力量和自我创造力量的对立统一,即野性狂暴创造力与理性约束秩序力的对立统一张力构成了环境本性。作为自持存在的外在方式,环境是自在的,它以自持本性的方式敞开其存在。

环境哲学的本体论探讨所涉及的第二个维度是环境生成,这个问题具体表述为两个方面:环境是“怎样生成自身”和“如何生成它者”。

要真实地理解环境生成论的这两个基本方面,首先须重新理解“环境”与生命、存在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环境是对生命、存在物的整体表述;生命、存在物是环境的构成内容。从其存在形态学论,环境是以自持(自在)的方式生成自身;但从其存在构成学论,环境是以自持的方式生成它者(包括它种生命、它种存在物)。

环境以自持的方式生成自身的同时生成它者,均源于环境的自在本性。环境的自在本性就是自我秩序和自我创造实现其对立统一的生生本性;这一生生本性的时间化敞开方式,就是自组织方式,它构成了环境生生不息创造自己,又生生不息地创造存在于其中的所有存在物、一切生命的基本方式。

环境哲学的本体论探讨所涉及的第三个维度,就是环境本质问题。基于环境本性和环境自组织之双重规定,环境的本质只能是生殖。环境,无论从存在的形态学论还是从存在的构成学论,生殖是其基本诉求。从存在的形态学论,环境必须自我生殖:环境的自我生殖是整体论的,它以整体动力向局部动力的完成方式来实现其整体生殖。从存在的构成学论,环境必须生殖它者:环境生殖它者是具体论的,它以局部动力向整体动力的回归方式来展开其具体生殖,比如敞开具体环境的生殖或具体物种、具体种群、具体群落的生殖。

环境生殖自身,推动环境自组织、自催化、自修复、自构建,实现环境的自我新陈代谢;环境生殖它者,推动环境敞开它组织、催化、修复、构建进程,实现环境之整体与具体的共生互生。

四、环境哲学的认知论问题

环境哲学的本体论构建为环境哲学的认知论探讨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基本视域和形而上学方法论。环境哲学的认知论问题涉及三个维度的内容。

环境认知论所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环境认知何以可能”,其目的是解决环境认知的依据、前提和条件等问题。

环境认知的依据何在?所涉及的实质问题:认知环境的真实逻辑起点在哪里?对这个问题的考察,有客观和主观两个维度:从客观论,认知环境的真实逻辑起点是存在世界,因为环境就是为人类所意识的存在世界,这个存在世界由自然(地球和宇宙)、地球生命和其他存在物、人三者共生性构成;从主观论,当我们存在于其中的存在世界一旦被我们所意识地突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我们存在于其中的存在世界本身出现了问题,并且其所出现的问题已经危及我们的安全存在,所以,业已出现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实际上危及到我们存在安全的存在世界,才构成认知环境的逻辑起点。换言之,环境问题才构成环境认知的逻辑起点。因而,考察环境问题生成的根源成为环境认知的必要前提。

考察环境问题生成的根源,必须有判断的客观依据,即什么样的环境才是正常的环境,什么样的环境才是问题环境。要寻找这一判别依据,首先必须考察环境(即存在世界)得以正常存在的内在原理,简称为环境原理。遵循环境原理而展开其存在的环境,是正常存在的环境;反之,脱离或者违背环境原理而运动的环境,就是逆生态化的问题环境。所以,环境原理构成了考察环境问题生成的客观依据。

环境认知论所关注的第二个基本问题,是环境认知的范式与途径问题。

环境认知是人对环境的认知,因而,环境认知本身就是构建认知范式。构建环境认知范式有两个基本方式,即主观性认知方式和客观性认知方式,由此形成两种认知范式,即主观性认知范式和客观性认知范式。前者采取二元分离的方式,将人与环境一分为二,形成主客对立的认知范式:人是环境认知的主体,它是自为的和为自己的;环境是环境认知的客体,它是异己的和为他的。在这种主客对立的认知范式中,环境是静止、无生命的,只具有使用价值,是人的任意使用物。与此相反,后者采取主客一体的方式,发现和把握人与环境的相互嵌含性:“从严格的字面意义上来说,你在环境之中,环境也在你之中。你的皮肤并不是一道将你和环境分离开来的屏障。相反,你的皮肤,就像你身上的其他器官一样,都是环境的一种延续。你是一个有机体,也就是说,是一种过程,进行着持续的交换,与环境中的其他力量进行着某种交易。你绝不是世界中孤立的看客,而是世界中活的生物。”从人与环境的相互嵌含角度人手,构建起生态整体的认知范式:在这种认知范式中,人与环境互为主体,因为环境本身是自组织的,是动态生成性的,它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因为环境首先是生命存在体,它以自在方式存在这一本原性位态决定了其存在价值是首要的、根本的,它为人所利用是有限度的,即环境被人所利用的前提是它必须确保自己的完整存在。

客观地看,主客对立的环境认知范式,是无视环境本性和自在方式的认知范式,它成为人类推动环境发生变异和逆生化的最终推手;与此相反,生态整体的认知范式,是尊重环境本性和自在方式的认知范式,它将规范人们按照环境法则而谋求生存及发展,其前提是始终维护环境的自生境功能。

以生态整体的认知范式为指南,环境认知探讨应该着手解决三重关系:一是整体与具体的关系;二是生命与人的关系;三是物理与生命的关系。对这三重关系的关注与探讨构成环境认知的宏观途径。

首先,环境认知应该改变由具体构建整体的认知路径,构建由整体构建具体的认知路径。这一认知路径的抽象表达就是整体存在的环境创化具体的生命和人,它实在地开启了整体动力向局部动力的实现和局部动力向整体动力的回归之双重路径。比如面对雾霾气候而探讨其形成及解决之道,客观地存在着具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思路,前者从眼前的、感觉到的、直接的现象出发,把握推动气候失律、雾霾嗜掠的成因,总是具体的和单向度的,比如排放。因而,谋求解决的思路也是单一、具体和经验主义的,这就是治理,更具体地讲就是减排。后者则发现导致气候失律、雾霾嗜掠的原因是整体的和动态生成性的,它不仅是一个排放无度的问题,更是地球、大气层丧失自净化能力的问题。谋求其解决之道,不但要治理、减排,还需要恢复、化污。后者才是治本之道,前者仅是治表之策。治表与治本的有机统一,恰恰是整体动力向局部动力的实现和局部动力向整体动力的回归。

其次,环境认知应改变由人主宰地球生命的认知路径,重新恢复环境、生命、人三者的原本性关联:环境是生命的摇篮,生命是人的本体――人源于物种生命的进化,最终不能摆脱物种生命。因而,敬畏生命、热爱生命、尊重生命,既是通向环境认知的必由路径,也是人在世界中构建其共互存在之主体地位的正确途径。

其三,环境认知应改变自然与生命两分的认知路径,重新恢复自然与生命的内在生成关系,这种生成关系可抽象地表述为“自然为生命立法”。“自然为生命立法”这一法则可具体化为:第一,自然为人立法;第二,环境为人立法。

环境认知论所关注的第三个基本问题是环境知识如何生成的问题,要实质性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环境知识生成构建的内在机制和方法。

环境认知范式的双重性,形成环境知识生成构建起两种不同的运行机制。采取主客对立的认知范式,环境知识生成构建的内在机制是人本中心论的:它以人为出发点和目的主观想象性地构建环境知识,比如人与环境的二元分离观、环境的非生命观、环境的使用价值观、环境利害观、单纯的环境治理观等,都是人本中心论的环境知识论内容。与此不同,采取生态整体的认知范式,环境知识生成构建的内在机制是自然中心论的:它以自然为出发点和目的来构建客观主义环境知识,因为环境的生成变化运动并不按照人的意愿而敞开,而是遵循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而敞开。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的整合化具象,就是环境白组织原理。具体地讲,环境知识的生成构建必须遵循环境自组织原理。

环境自组织原理揭示环境的存在敞开是自组织、自生长、自繁殖、自修复、自构建的,其内在运行机制却是自催化和竞争。环境自组织、自生长、自繁殖、自修复、自构建之实质就是自催化,其基本动力有二:一是环境本性,即构成环境的生命及其存在物之本性――生命本性和物性,它们共同构成环境自催化的本原性动力;二是环境序参数,“我们将认识到,单个组元好像一只无形之手促成的那样自行安排起来,但相反正是这些单个组元通过它们的协作才转而创建出这只无形之手。我们称这只使一切事物有条不紊地组织起来的无形之手为序参数”。所谓环境序参数,实质上就是环境随机变量,它构成环境自催化的外部动力。任何一个外在的环境随机变量,都因其复杂的开放性生成的环境系统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性而对环境发生意想不到的改变作用。比如,太平洋上的一场龙卷风可能来源于几个月前伦敦上空的一只蝴蝶任意地扇动了几下翅膀。这只蝴蝶随意扇动的那几下翅膀(随机变量)通过几个月时间孕育龙卷风的过程,就是环境自催化的运行过程,但这一过程的生成却需要环境自在运动之内在本性的推动。

五、环境哲学的实践论问题

环境哲学对其本体问题的拷问,是为环境重建确立自身的依据和最终的理由;环境哲学对其认知问题的检讨,是为环境重建构建必备的智识体系。然而,无论其本体论拷问还是其认知论检讨,都必须走向实践的引导与规训,环境哲学才产生实际意义并获得应有的价值。所以,环境哲学需要上天,但上天的最终目的是入地:开启形上道路,仅是环境哲学的前提性工作;开辟形下的践行道路,才是环境哲学的目的性努力。

环境哲学对其实践道路的开辟方式,就是环境伦理学。

在环境哲学研究中,环境伦理学是最成熟又是问题最多的。客观地看,环境伦理学从诞生到发展的全过程,都是以论争的方式展开,并产生出许多的环境伦理观念、理念甚至理论,比如大地伦理理论、救生艇理论、公地悲剧理论、生态伦理学理论等。但这些有关环境的观念、理论都是由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所催生出来的,它们都属于环境伦理学的外部性探讨成果,时至目前,有关环境伦理学的自身建设尚未起步。

环境伦理学研究所出现的这种状况,源于它对如下三个基本问题的忽视或无力解决:

(1)环境道德的基础何在?

(2)环境道德的边界何在?

(3)环境伦理与传统伦理的内在关联何在?

前两个问题是环境伦理学研究得以正确展开的前提性问题,解决的正确路径是从审查并定位“环境”概念人手:环境相对生命和存在物而论,它既是生命、存在物得以存在的土壤、平台,也是创造、繁衍生命、存在物的母体。环境是一个自在自为自生的生命体,它具有自组织、自生长、自繁殖、自修复、自构建的能力。以此来看,环境道德的基础在于环境本身;并且环境道德的边界亦在环境本身。因为环境作为被我们所意识的存在世界,它的宇观形态是涵摄了宇宙和地球的气候运动,它的宏观形态就是地球运动;而地球表面的生物群落、种群的生存运动以及人类的区域性活动,构成了不同尺度意义上的微观环境。

环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传统伦理的问题,环境伦理学之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的症结,恰恰是双方本能地采取一种二元对立的观念和“非此即彼”的方法,表现为“有我无你”的敌视和对抗。这种敌视和对抗的实质,恰恰是错误地定位环境伦理自身所致。

首先,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环境本身,而是出现了无法自恢复的问题环境。客观地看,环境就是人、生命、存在物存在于其中的存在世界,这个使我们赖以存在于其中的存在世界之所以被我们所意识地关注,恰恰是因为它本身出现了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影响到了生命、存在物、当然包括人本身的安全存在。简单地讲,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问题环境或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目的,就是找到环境问题形成的伦理根源和解决环境问题的伦理路径与方法。

环境的具体构成是生命和存在物,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因为人的意识的进化使其成为一种在某些方面不断获得超越力量的生命存在形式。在这种状况下,环境出现危及生命和存在物安全存在的问题,表面看是环境问题,但实质上是只有当人及其存在普遍地出现了问题时,环境才形成问题。因而,环境伦理学所要为之努力的,表面上看是探求环境问题形成的根源和解决环境问题的伦理路径与方法,但实质上却是探求解决人的问题形成的根源和解决人的问题的伦理路径与方法。由此,环境伦理必然与传统伦理发生关联:环境伦理必须正视传统伦理,传统伦理必须融入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必须正视传统伦理,涉及如何正视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必须确立其正确的认知,即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导致了环境问题,即当人将自己抬高到“尺度”和“惟一目的”的地位时,环境就成为人的附属物而获得纯粹单一的使用价值,由此价值引导所形成的人类活动就自然展开向自然进军、向环境开战,向存在世界要永不满足的财富和物质幸福。

环境伦理一旦正视传统伦理,必然要展开三个方面:一是正视传统伦理的偏执与弊病、错误与荒谬。传统伦理的唯人本中心论、物质幸福论和权力价值取向论,此三者从根本上异化了伦理,使其伦理功能发生了偏执与狭隘。二是正视传统伦理的功能。伦理对人及其由人缔造出来的社会具有规范、矫正、引导、激励功能,这种功能并不因为环境伦理的兴起而消失,而是因环境伦理的兴起而得到拓展和强化。三是正视传统伦理的基本内容的合理性及其对现实世界和人类发展的要求性,这主要体现在传统伦理的基本认知原理和行为规范准则始终体现了普遍的人性要求,并蕴含着能够显现和张扬的自然原理。

基于这三个方面的正视,环境伦理学研究必须慎重考量传统伦理,并寻求构建起对传统伦理资源――知识资源、理论资源、思想资源、方法资源――的正确处理。这种处理的最终呈现,就是传统伦理对环境伦理的融会和环境伦理对传统伦理的贯通。

传统伦理对环境伦理的融会和环境伦理对传统伦理的贯通之根本前提,是探究、发现和确立环境原理。环境原理的实质是自然原理,它由环境自生境原理和环境逆生化原理这正反两个维度构成:环境自生境原理,是由宇宙的自创生和它创生原理、自然的生变原理和生命的生生原理所构成的原理体系,也就是说,环境原理体系是由宇宙律令、自然法则和生命原理所构成;环境的逆生化原理,即是环境逆向编程的层累原理、突变原理和环境滑向自毁灭的边际效应原理。

以环境原理为规范和指南,传统伦理对环境伦理的融会,具体表现为环境伦理学为传统伦理打开视域空间,使传统伦理走出人本中心论的狭隘,获得环境视野和生命维度。

以环境原理为规范和指南,环境伦理对传统伦理的贯通,首先要求环境伦理学抛弃一切形式的观念偏见,以客观姿态审查环境、进入环境,并以环境原理为环境伦理的自然依据,构建环境伦理原理,使其能够涵摄制度社会和自然社会两个领域,并指导人的生存行动。

以环境原理为自然依据而构建起来的环境伦理原理有二:一是环境伦理的动力原理,这就是“生、利、爱”之人性原理,具体表述为生己、利己、爱己与生他、利他、爱他的对立统一原理。“生、利、爱”之人性原理,原本是传统伦理的基本原理,但当环境伦理赋予它环境视野之后,就获得了对自然世界和制度社会的双重指涉,因而,生、利、爱的主体及其指涉对象,不仅仅是人,也包括地球生命及其他存在物。二是环境伦理的认知规范原理,这就是权责对等原理。它同样是传统伦理原理,一旦为环境原理所贯通,则必然构成环境伦理的认知规范原理。

权责对等即权利与责任对等。在传统伦理体系中,权责对等是相对人与人、人与群体社会论,但在为环境原理所贯通的环境伦理世界里,权责对等既相对人与人、人与群体社会论,也相对人与地球生命、人与自然、人与环境论。由此,权责对等原理涵摄了自然社会和制度社会两个领域,构成了人进出自然社会和制度社会两个领域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原理。

权责对等原理之所以具有如上认知规范功能,在于它统摄了四个环境自生境法则,即存在关联法则、价值生成法则、顺性生存法则和成本支付法则。存在关联法则揭示环境与地球生命及其所有存在物之间存在着本原性的关联性,这种本原性的关联性使环境与地球生命及其存在物之间必须共在互存、共生互生。价值生成法则揭示了我们生存于其中的存在世界中,生命与生命、存在物与存在物之间所形成的这种本原性的存在关联性之实质,恰恰是其平等指向的价值生成链条。在这一价值生成链条上,每个生命、每个存在物都顺其本性生存,这种顺性生存法则可表述为在限度的竞争中有限度地适应。一旦因为强力或偶然的不得已等因素打破了这种竞争与适应相协调的限度时,则必然要为之担负责任,这就是成本支付的环境法则。这一环境法则运用到人类生活领域,就获得了三个维度的指涉与规范功能,这就是谁消费谁买单、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恢复。

以“生、利、爱”之人性原理为动力指南的权责对等原理,不仅具有普遍的认知规范功能,更具有全面的行为规范功能,这是因为权责对等原理最终落实为利己不损他和利己亦利他两个环境伦理原则。这个“他”,既指他人,也指他物、他种存在。利己不损他这一环境伦理原则蕴含着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再生诉求;利己亦利他这一环境伦理原则蕴含着环境利益的平等共享诉求。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第4篇

关键词 理论伦理;应用伦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Ethics Defense in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

SUN Jixin

(School of Tourism,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Abstract: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ethics.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ethics of both the east and west and moves on to present a detailed argumentation to the various principles of morality, teleology, biological ethics and tourist ethics, which are involved 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t aims to appeal to the general public to control their “non ethical behavior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guarante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 real sense.

Key words:theoretical ethics; applied ethic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近年来,旅游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人们呼吁旅游业应该实行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和探讨,如经济学的供给需求理论和生态学原则等,均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从理论伦理和应用伦理层面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

一、中西方伦理准则辨析

Honderich(1995)在他的“伦理基本理论框架”中概括了西方伦理的基本结构,认为伦理包含理论伦理和应用伦理两个层面:前者涵盖存在主义、目的论和道义学;后者包括旅游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商业伦理和法律伦理等。其中,存在主义认为:行为的对错与否取决于行为者本身意愿、责任感和真实情绪,只要愿意为自己行为负责,行为者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 (Guignon,1986);道义学则通过制定规则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即强调人们应该遵守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目的论要求行为者根据行为结果判断行为本身是否正确,并预计行为后果,从而有道德义务选择替代方案。简而言之,目的论要求人们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利益出发,选取最佳方案,以创造整合效益(Sims, R.1991)。相对于理论伦理,应用伦理则注重伦理在各个领域中的实际价值。

与西方“规则伦理学”相比,中华伦理更倾向于儒家的“德性伦理学”(王庆节,2006),即:不是制定这样那样的规则、规范,而是强调在道德生活中树立榜样,要求人们“以身作则”。这不仅是知识论认知问题,而且更多的是践行问题,如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可以成为所有旅游活动的伦理道德门槛。以此而论,中华伦理与西方伦理目的论相通。同时,中华伦理全面地阐释伦理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如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重视法律的约束力;儒家、墨家等则强调“天人合一”,即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指出人应当善待大自然,并应遵循“公正原则”。这些伦理道德要求恰恰对应西方应用伦理中的旅游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法律伦理。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伦理辩护以上分析表明,中西方伦理在理论及应用层面上都有相似之处。只因中西方文化不同,伦理准则定位有所差异,伦理在具体环境中的应用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伦理遭遇“文化障碍”(cultural barrier),就是因为旅游业涉及不同地域的全方位的文化交流和思想碰撞。

尽管如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蕴含一致的伦理精神。笔者认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既要遵循理论伦理准则,又要符合应用伦理要求。其中,理论伦理中的道义学与目的论和应用伦理中的旅游伦理、商业伦理、生态与环境伦理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真正影响人们的行为,而且符合目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现状,有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本文试图从以上层面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伦理进行探讨。

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理论伦理准则

1.道义学伦理准则

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旅游企业、旅游者、经销商等提出了伦理道义上的要求,目的是充分保护自然环境和对当地居民负责。唯有如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才有根本保障。1990年温哥华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大会上形成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原则深刻地体现了伦理道义学精神,比如:旅游商、公司、团体和个人应遵守道德标准,尊重目的地文化和环境、经济发展模式及传统生活方式;应该用可持续发展方式管理旅游业,重视对目的地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使旅游收益和成本在旅游业促销人员及当地居民等之间合理分配;应鼓励当地居民在政府、企业等部门支持下,在旅游规划和开发中发挥领导作用。

云南迪庆香格里拉生态旅游示范景区在开发设计其“特色旅游交通――马帮道”时(杨桂华,2004),就充分体现了道义学原则。专家们否定修公路的一般做法,而把游客、环境和社区居民利益统一协调,选定了环保的,并且反映当地文化、为社区居民谋福利的替代方案,即修建弹石马帮道。马帮队由当地村庄的藏族和彝族村民利用各家自有马匹组成,交马队旅游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规定:单日由藏族马队服务,双日由彝族马队服务,最后利润在马队公司、社区居民和县旅游局之间合理分配。

2.目的论伦理准则

伦理目的论以行为结果为导向,并充分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它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更为明显的作用。Walle (1995)列举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见表1):

如表1所示,旅游业必须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为了自身利益、主要是经济效益不断“进步”的同时,旅游业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环境破坏做出积极反应,并预先采取措施避免负面影响。

目的论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中也有所体现。陶伟(2001)认为,“文化遗产的灵魂是他们的原生性和真实性”,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为了保持文化遗产原生性和真实性,人类必须采取预防保护措施,而不能在他们惨遭破坏后再予以补救。依靠高科技促进遗产地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是防患于未然的优先选择,如提高遗产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清洁卫生技术、提高开发保护决策科学化的评估技术、对文化遗产细微变化进行及时反应的监控检测技术等。目的论在本质上强调的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保护永远第一位的原则。

3.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伦理准则

温哥华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大会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解释:维持文化完整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和审美的需求;既能维持当代人的生计,又能提供同样的机会保障后代人的利益。可以看出,可持续旅游发展包含三个密切相关的发展战略,即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生态与环境伦理准则

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时必须遵循生态学原则,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程度要限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以维护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它所体现的环境伦理和生态伦理准则要求人类与自然环境共生或和谐共存。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的发展,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发展带来的成本代价。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发挥需慎重考虑自然环境发展客观规律。这正是俄罗斯学者主张的“技术圈与生物圈共生”原则,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应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既能发挥人类智慧又要符合自然环境规律。所以,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与自然具备双向责任模式――“人与自然协调论”,这种伦理观念把人类看作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和共生关系,呼吁人类改变一直以来固守的“人类中心论”(Elliot,1991);强调人类利益,忽视自然存在的不负责任论点,也不是单纯的“生物中心论”(杨桂华,2004);强调对旅游目的地负责,不谈对生态旅游者负责的观点。

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侵犯了自然的生存权利,违背了环境和生态伦理。因此,人类应尊重自然的基本权益,即自然生命的生存和繁衍权益;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复杂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物种之间相互依存的生态关系。旅游开发规划注意功能分区并严禁旅游者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发规模和强度必须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等。

(2)商业伦理准则

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不能只关注经济数据的“增长”(growth),更应关注“发展”(development),即要努力提高人们总体生活质量;同时要求实现“代内公平”(intra generational equality)和“代际公平”(inter generational equality)。以此看来,经济可持续同样体现了环境和生态伦理,因为只有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经济的发展才有真正的意义。而横向的“代内公平”和纵向的“代际公平”同时暗含商业伦理。“代内公平”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进行公平合理分配,尤其要照顾目的地居民利益。代际公平要求保护当前日益枯竭的环境资源,为人类后展做出贡献或提供基本保障。这些要求符合商业伦理基本准则,即尽量考虑所有相关者的根本利益。

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社区,在对外招商引资以促进本国旅游业发展时,都不幸遭遇到经济漏损――旅游业发展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被投资者带走,而目的地的优质资源无法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外来商业投资追求利润回报最大化的做法违背基本伦理道德。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联合起来,共商对策,遏制外来投资者唯利是图的不道德行为,根本策略是改变目的地旅游业发展模式。而社区参与模式是有效的方案之一,这一模式又可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是指引进外资时强调“资源有价”原则,当地社区用资源入股,投资方回馈社区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用以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当地人们生活质量;直接参与是指社区政府、资金、居民都参与旅游业开发与管理,参与规划决策,从而最大程度避免旅游收益漏损。因此,直接参与更为有效,也更符合旅游伦理要求。

(3)旅游伦理准则

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指国内与国际社会稳定持续的发展,国家要有保证公民长期有效地参与国家发展决策的社会体系;国际上,各国人民应互相合作,谋求国际社会环境稳定和共存。反映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即强调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决策,在尊重和保护当地社区文化完整性和“原始性”(originality)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民直接参与旅游产品开发和服务。社区居民作为当地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有条件也有资格参与产品的开发设计。如“丽江纳西古乐”等独具民族特色又能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旅游拳头产品就充分发挥了当地居民的才艺,同时也深化了旅游伦理在产业开发中的实际运用。同时,世界各国之间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广泛合作,发动旅游者、社区居民、旅游经销商等共同开展环境教育,建立旅游信息交流网络,开发旅游科技产品并实现技术共享,保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

旅游业还应依照旅游伦理准则关注道德责任和表现“仁慈”。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责任和仁慈行为相通。仁慈行为是旅游业具有道德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

Payne, D. 和 Dimanche, F.(1996)从三个方面总结了旅游业和伦理道德之间的联系: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所发展的基础是有限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进行有限制的开发;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以社区为依托,要更多考虑旅游开发造成的社会文化破坏;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是服务导向型行业,对待员工和顾客时要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显然易见,旅游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文化及传统、约束企业员工行为。这些责任本质上要求人们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保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并表现出人类对环境的“仁慈”(philanthropy);遵照公平分配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社区谋取福利,以此看来,“仁慈”和旅游业社会经济责任也密切相关,因为旅游企业只有把经济利益合理地分配给当地社区,才能使社区居民有资金保护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从长远利益出发,旅游业唯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可喜的是,越来越多旅游企业勇敢地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例如,帮助社区居民修建公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培训居民掌握环保技术等。

三、结论

可持续发展与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伦理道德准则应贯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无论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还是社会人文环境资源,都必须在充分坚持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作为综合性行业,旅游业在发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尤其要最大限度地为目的地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Elliot, R.. Environmental Ethics. in P. Singer (eds). A Companion to Ethics. Oxford: Blackwell, 1991.

[2] Guignon, C.. Existential Ethics. in R. M. Fox and J. P. DeMarco (eds). New Directions in Ethics: The Challenge of Applied Ethics.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6.

[3] Honderich, T..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Philosophy[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4] Payne, D. and Dimanche, F.. Towards a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Tourism Industry: an Ethics Model[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6,15:997-1007.

[5] Sims, R. R..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Organizational Ethics[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1,10:493-506.

[6] Walle, A. H.. Business Ethics and Tourism: form Micro to Macro Perspectives[J]. Tourism Management,1995,16(4):263-268.

[7] 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2-16.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第5篇

>> 聚焦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研究 老子生态伦理思想对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启示 社会生态转型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新时代 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构 浅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意蕴 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低碳经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美丽中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浅析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提高生态文明意识 迈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辩证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究 浅析“雷锋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合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消费模式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这一方面要求依据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将水伦理研究与建设海洋强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相结合,创新性地拓展和深化水伦理研究。另一方面,要求人们不断深化对水的本原意义和人水关系基础性地位的认识,以贯彻落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确保水利水电开发适度、管治守则、建用有节,努力构建能支撑法律等硬约束体系健康运行的、以水生态价值为核心的伦理约束体系,保障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永续发展。

事实上,资源紧缺、环境制约和生态失衡也日益突出地表现在人水关系领域。自党的十以来,日益严重的PM2.5将地方“两会”和全国“两会”紧紧笼罩,“中国式”地下水污染和公益人士制作的“癌症村”地图震惊了世界。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与人水关系的道德失范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水和植物是PM2.5的最大克星,但很多大中城市和地方早已因盲目建设而落入缺水、干旱的恶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粗放型发展则不仅造成了黄河断流、“有水皆污”的环境恶果,而且这种发展的惯性力量还在日益加剧水的稀缺性以及对水生态的破坏性,使人水冲突、人水相争从微观层面向中观和宏观层面蔓延扩展。因此,日渐突出的水问题、水事件、水危机不仅是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集中反映,更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缺乏相应的伦理道德体系约束的结果。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都需要水伦理同行。然而,目前水伦理的研究则明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论题主要集中在价值观、生态理念、哲学基础等理论领域徐少锦:《论当代中国水伦理》,见樊浩、成中英主编,《伦理研究(道德哲学卷・2006)》,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8页;田海平:《“水”伦理的生态理念及其道德亲证》,《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王建明、王爱桂:《论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对水伦理的应用研究少之又少沈蓓绯、纪玲妹:《节水型社会背景下的水伦理体系建构》,《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吴齐:《水伦理在水资源保护与水权管理中的价值》,《人民长江》,2008年第18期;曹顺仙、王国聘:《全球化视阈下大坝科技的水伦理审视》,《生态经济》,2010年第10期。,对诸如水伦理与生态文明、水伦理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水伦理与建设海洋强国、水伦理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水伦理与全球生态安全等问题,几乎没有论及。鉴此,本文就水伦理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论题进行探讨。

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对水伦理诉求的三重境界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一个重要概念写入报告,到十提出“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不仅意味着文明观和时代观的双重转变,标志着人们对人类文明转型和时代转变的内在质的规定性的认识的深化,更代表着对人类文明发展趋势的新判断,体现着13亿人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和信仰的自觉与自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观,蕴含着三个重要的道德哲学命题:

一是生态文明的信念和理想。在世界仍处于“一球两制”的背景下,建设生态文明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区分姓资姓社的问题,以便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解决全球生态危机中的地位和作用,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首先,当今世界上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先发性而成为较早面对现代环境问题并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效的国家。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绿色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到提出环境保护、生态现代化、可持续发展、自然权利论、自然价值论以及环境伦理、工程生态伦理等等,这些都表明生态文明的因素确实在资本主义国家生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因此拥有了让后发国家所羡慕的蓝天、碧水和清新空气。绿色资本主义或生态资本主义不仅让国内外一部分人相信资本主义可以解决环境问题,还让部分人相信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即当一国人均GDP达到4000~5000美元时,环境污染水平达到最大值,之后环境污染开始减轻。然而,21世纪不断恶化的全球生态环境却昭示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地规定着绿色资本主义或生态资本主义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是有限的,并且这种限制是资本主义自身无法超越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限制是资本自身,这就是说:资本及其自行增值,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反过来: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者社会的生活过程不断扩大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78页。这种生产的动机和目的使环境成本外部化成为必然,而环境保护只是为了维护资本增值的持续。因此,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只能部分而非整体性地解决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要依靠能够自觉地根据各种不同的需要、对整个生产进行社会调节和按比例协调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社会主义。因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 1979年,第541页。其次,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及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的召开,使时代的主题由“和平与发展”转向了“环境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变换,使解决环境问题和应对全球生态问题的机遇与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我们不可能重蹈先发国家索取和掠夺他国资源、财富,向其他国家转移污染、转嫁危机的生态殖民主义或生态帝国主义路子,而只能和世界各国一道,同舟共济,积极探索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路。

二是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哲学。问题与办法、困境与出路等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去提出和解决的。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生态文明必须以人民福祉、民族未来、人类文明永续发展为动力和目的,必须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引领建设、实现发展,而不以牺牲民生、牺牲他国、牺牲子孙后代的发展权益为代价。因此,统筹解决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坚持人本主义的价值论与自然价值论的统一,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之路,这是内在地由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与此同时,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过程,也应该是确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观,努力建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体系的过程。只有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才能引领人们正确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三是伦理道德关系的转型和思维方式的改变。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决定着伦理道德关系的转型和思维方式的改变。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是把生态文明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态空间布局的优化、自然面貌的变换等都蕴含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变化。传统的道德关系、思维方式将不得不改变。因为“人们自觉地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4页。同样,“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9页。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实践活动既改变着时代,也改变着自然、改变着人和社会,改变着彼此形成的各种关系以及人的思维和内心世界。所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需要科技和道德、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共进共荣,以引导人们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所蕴含的上述哲学、伦理学问题,要求当代水伦理注重三个层面的人水关系,追求三重伦理境界:

首先,对于原生自然之水,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总原则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节约每一滴水,珍爱每一个水体健康生命,给自然水体更多修复空间,确保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第二,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之水,既要确保当代人生产、生活、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要有代际伦理情怀,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既要建设节水型社会,又要积极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第三,对于理想和信念之水,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核心价值理念,坚守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把建设美丽中国与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相结合,把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为全球生态安全作贡献相统一,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这三重伦理境界反映到处理人水关系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上,则包含以下内容:(1)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平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控水资源开发强度,适度调整水利水电的空间布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调整涉水产业的结构空间布局,杜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与建设,使生产、生活和生态能全面协调发展;(3)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按照节能、降耗、增效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以“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4)加大水生态系统和水环境的保护力度。在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的同时,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5)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水环境监管,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6)通过加强水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水环保意识、水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7)行于当地,胸怀全球。在一球两制的国际舞台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共“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简言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内在地要求建立相应的水伦理体系,这种水伦理体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贯彻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突破工业文明和绿色资本主义的惯性思维,在采用统筹协调的生态整体论和进化价值论的同时,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中重视多形态水伦理的融通和水伦理体系的建构,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要。

二、多形态融通共进的水伦理

要有效和成功地回应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水伦理诉求,深化和整合融通当前多形态的水伦理研究势在必行。目前,国际水伦理研究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适应性不高。国外水伦理研究的议题主要集中于全球水伦理和水资源管理中的水伦理。代表人物有(美)桑德拉・博斯代尔(Sandra Postel)Sandra Postel,Brian Richter. Rivers for Life: Managing Water For People And Nature,Island Press,2003.、(英)费克利・哈桑、(美)艾兰(Allan. S.)、(美)彼得・布朗(Peter G. Brown)Peter G. Brown,Jeremy J. Schmidt. Water Ethics: Foundational Readings for Students and Professionals,Island Press, 2010.、(西班牙)雷蒙・拉马斯(M. Ramon Llamas)M. Ramon Llamas,L. Martinez Cortina,Aditi Mukherji. Water Ethics,Taylor & Francis Press,2009.等。研究内容涵盖全球“水伦理”的理论、“水伦理”的核心、水资源的分配正义、水权与基本人权的关系、水资源神圣和相关价值观等方面。大部分学者将水问题大致归因于多种非均衡性的结果,认为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中的水伦理研究和应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水矛盾。这一点在2012年笔者与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和美国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的交流中得到证实。他们认为,通过公平公正等水伦理原则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和水资源布局的合理调整,自己所在国家的人水矛盾已基本解决,因而研究水伦理的学者也就寥寥无几。

与此相反,日益严重的缺水、断流和污染却使得我国的水伦理研究显得日益紧迫而重要。一方面,沙漠化、石漠化不断加剧,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有令不止,环境局长被悬赏下河“游泳”,异常大气环流导致强对流天气直至冰雹砸死百姓、威胁民生。另一方面,建设美好家园、美丽中国任重道远。国内水伦理研究也正是顺应了这种环境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逐渐产生的。

国内水伦理研究从本世纪初兴起以来,在政府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渐超越传统伦理或水资源管理伦理研究的樊篱,转向了维护水体健康生命的水伦理,开创了水伦理、河流伦理、海洋伦理等多形态并进的局面。

河流伦理的研究起步于世纪之交。2003年张真宇、胡述范在《中国水利》报发表了《走向和解:一种新的河流伦理观》一文,正式提出了“河流伦理”概念。张真宇、胡述范:《走向和解:一种新的河流伦理观》,《中国水利》,2003年第4期(B刊)。此后,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领导组织下,由侯全亮、李肖强、余谋昌、吴国盛、雷毅、叶平、葛剑雄、乔清举、蔡守秋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围绕河流伦理、河流生命、河流的文化生命、河流健康生命、河流的价值、河流伦理的自然观基础、河流伦理与河流立法、黄河与河流文明等论题,进行了系统而富有协同创新意义的研究,在编写出版河流伦理丛书的同时,借助报纸、期刊等媒体发表了约40余篇学术论文,举办了河流伦理学术研讨会。2009年前后,又围绕“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这一主题展开研究,出版了《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一书。侯全亮主编:《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年。河流伦理以其研究对象的典型性、研究成果的系统性和研究方法的创新性而成为国内水伦理研究的典范。

水伦理研究则以2004年徐少锦、叶平等在国内媒体上发表的理论著述为标志。徐少锦:《论当代中国水伦理》,见《首届国际道德哲学会议论文集》,2004年。近年来,主要论及了水伦理的内涵、水伦理的主体论、价值论以及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等。王建明、杨志考:《当代水伦理价值观反思》,《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侯起秀:《水伦理学概论》,。在反思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义的价值哲学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水伦理的内在价值论,从道德形态学的视角提出并论证了精神形态的水伦理、应用形态的水伦理、扩展形态的水伦理田海平:《“水”伦理的道德形态学论纲》,《江海学刊》,2012年第4期。等多形态水伦理的意义,主张以“主体―客体―主体”为关系结构的交往实践论作为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等。水伦理研究具有渐进式的特征,如若细水长流。局限是论题分散,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成果形式单一。

海洋伦理是伴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蓝色国土”的价值凸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与海洋权益竞争而兴起的。2006年邱文以《海洋新伦理――跨世代的环境正义》为题,首次提出了“海洋伦理”的概念邱文彦:《海洋新伦理――跨世代的环境正义》,《应用伦理研究通讯》,2006年第37期。,阐明了在海洋利用和开发中具有共性并值得深入研究的两个重要问题即海洋开发利用的“永续性”问题与“跨世代的环境正义”问题,但对“海洋伦理”的内涵、本质和意义等并未做深入研究。2007年至2012年,王刚、吕建华、吴失等相继开始了海洋伦理研究,提出了构建海洋伦理体系,创建海洋伦理学等主张,为水伦理向海洋伦理的拓展创造了一定条件。但由于研究力量的薄弱,海洋伦理的学术成果目前仅为一部专著和六七篇期刊论文。

纵观近10年来的水伦理研究,河流伦理、水伦理和海洋伦理三种形态并进的发展模式已初步形成,其研究成果为水伦理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也为确立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价值观、水利观创造了条件。然而,三个研究域彼此独而不统,不互视、不合作、不交流的状态,使水伦理的研究缺失提升和发展的活力,无法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既好又快地适应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需要。

其实,水伦理、河流伦理、海洋伦理都是涉“水”伦理,在自然界中,水、河流和海洋本就相通相连。孤立的研究有悖于水情、水理,也有背于研究方法的整体论和协同进化论。从河流、海洋到水圈,无论是从生态系统的小尺度或是大尺度来看,它们都是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的。同时,水问题和水危机的复合性、关联性也要求水伦理在回应挑战时能多形态融通共进。例如,PM2.5与“中国式”地下水问题的治理,海洋环境权益的维护和责任的履行等等,都有赖于水伦理的体系化和整体化发展。因此,通过建立合作交流的机制和平台,促进多形态水伦理的融通互视,是提升水伦理研究的有效途径。当然,为推动水伦理的整合融通和与时俱进,找到促使水伦理研究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要求高度契合的适当路径,水伦理原则的确立和范式转换又是首当其冲的。

三、水伦理的主要原则和范式转换

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时代的水伦理是基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水伦理,是主张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水伦理,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水伦理。它强调遵循自然规律与遵循社会的辩证统一,承认人的历史和自然的历史的统一,追求自然的人道主义和人道的自然主义的统一,其终极目的在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双和”、“双解”。即人的解放和自然的解放、“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03页。

由此,作为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结构和动力结构应该是“双核四驱型”而非“单核四驱型”的。即其价值论核心应该由自然价值论和以人为本价值论共同构成,而非只是自然价值论黄承梁、余谋昌:《生态文明:人类社会全面转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第24页。;其驱动力则原自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需要。只有坚持这种价值论才可能使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因为“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它知道它就是这种解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0页。。显然,作为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是自然主义的,也是人本主义的,是两者的真正统一。作为服务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水伦理必须坚持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逻辑决定的。鉴此,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时代的水伦理应该倡导以下原则:

(1)珍惜每一滴水,爱护每一个水体生命,维护每一个人的基本饮水权。这是水伦理的核心原则和最高原则。

(2)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确保人水复合生态系统的协同共生。保证水体生命健康,保护水体生命共同体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确立水域社会生态基础的可持续。反对损害水生态系统和水域社会系统的行为,反对掠夺性开发利用,反对污染和伤害水体生命,反对涉水的损人利己行为。这是禁止性原则。

(3)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平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控水资源开发强度,保护和促进水生态系统的发展。在遵循水体生态规律和人的全面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依靠科技创新,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在水体生态承载力的限度内。以“3R”原则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发展性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这是水作为关乎人类生命和尊严的共同财富的性质所决定的。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人民的生活安康。满足所有人对水的基本需要这是人人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们应该在承认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干净用水的前提下,公平和有效地处理各种水资源问题,逐步建构并遵循用水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形成与生态文明要求相符合的伦理行为和实践。

(5)坚持采补平衡和有偿、赔偿、补偿的底线原则。采补平衡是尊重水、爱护水、保护水,维护正常的水循环,实现可持续用水应该遵循的原则。如果采补失衡,严重突破水资源的临界水平,水体就会像黄河一样干涸、断流,像咸海那样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开发引用就面临消失。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中,按照有偿、补偿、赔偿原则,建设反映水资源供求状况、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代际权益的相关制度,筑牢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底线。

(6)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生态问题,同时,协调处理好建设海洋强国进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海洋环境问题。

如果说13亿人的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是史无前例的,那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也是前无古人的事业。这种发展的叠加效应,使伦理道德的转型面临空前挑战。因此,面对持续的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扩张等必然带来的水资源紧缺、水环境破坏和水生态危机,水伦理研究范式转换可能显得更为急迫。

近10年来,水伦理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作为一个独立和完整的学科还远没有形成。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学术资源的稀缺和研究力量的分散导致学术研究缺乏系统而整体地推进的基础与条件;(2)除了河流伦理外,规范性研究和深入社会、基于本土经验的实证研究稀少;(3)研究范围狭窄,除了黄河流域外,对其他流域和水系的水伦理研究以及国家层面和全球层面的水危机、水冲突的现实等缺乏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即使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的河流伦理研讨会和黄河国际论坛,全国其他流域的水伦理问题也没受到太多关注。因此,如何整合学术资源,全面而深入地推进河流伦理、水伦理、海洋伦理的协同发展,这不仅有赖于学科学理性的研究和建构,也依仗于范式的确立和方法论的创新。

研究范式影响着研究基本问题的角度、出发点、途径以及结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研究范式的选择和转变将极大地推动学科基本问题的解决乃至整个学科面貌的根本改变。当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和今天人水关系问题的复合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等则对研究范式的转换具有决定性。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经济社会的发展正面临日益严重的缺水、断水问题;另一方面,人为的污染仍在加剧,三分之二的水资源遭到污染,三分之二以上的城市缺水,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中国式”地下水直排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经济社会发达的“东方之珠”――上海仍会出现死猪漂流于水源地的现象。这既充分反映出当前水伦理研究对基本问题解决的失效、失灵,又充分表明了深化多形态水伦理研究、积极推进范式转换的必要和紧迫。

近年来,部分学者对范式转变的研究为环境伦理、水伦理的范式转变提供了可能。如叶平叶平:《河流生命论》,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年。、樊和平樊和平:《范式、方法及辩证转换――道德哲学笔谈》,《哲学研究》,2005年第11期。、曾建平曾建平:《生态伦理:解读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范式》,《天津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宣兆凯宣兆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及其范式整合》,《哲学动态》,2008年第3期。等。然而,正如王雨辰教授撰文所言:“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都没有摆脱西方环境伦理学的话语系统和研究范式,研究结论仍停留于认同某种类型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基本理念,带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的价值取向”王雨辰:《环境伦理学价值立场的转换:从西方化到中国化》,《中南财经政治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呼吁环境伦理学价值立场从西方化向中国化的转换。其实,水伦理研究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新范式的确立必须在借鉴西方理论和经验的同时立足中国国情。否则,人水冲突会摧毁美丽的“中国梦”。

“问题”是研究活动的出发点,水伦理要在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有效的功能,并沿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应用伦理学科,也“只能从问题开始”波普尔:《科学知识论》,上海三联书店,1987年,第184页。。水伦理研究的基本问题是人水关系问题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关系问题。问题的复合性、交互性和时间转换性要求其在基本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形成自己独特的视角、侧重点、结论、理论及方法论取向。为了加强水伦理的应用性和有效性,既要深化其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系统性研究,又要适度强化其元伦理、规范伦理的研究;既要突破传统伦理思维,又要在“改变共识”与寻求共识之间把握平衡;既要重视社会整体的水伦理诉求又不能忽视个体性的伦理追求;既要坚持进化的价值论,又不能忽视价值进化中的多元性。简言之,在范式转换中要避免因范式对立而忽视范式优势互补。

因此,在范式整合的基础上,以优势互补为原则,建构一种基于唯物辩证法的生态整体论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进化价值论,使不同的主体在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突破工业文明时代的惯性思维,转而“承认”并接受一定的、新的价值共识与伦理原则,进而确立调整彼此关系的认识和行为,推动从根本上消解个体、社团、政府、国家乃至全球等多重层面的人水矛盾以及价值、伦理冲突的水伦理体系的形成,树立自然价值论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相统一的价值理念。因为我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并树立起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与其他形态的生态文明所不一样的目标,即既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又要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主张朝着自然的人道主义与人道的自然主义相统一的方向推进社会的发展。同时,唯物辩证法也是发展、开放的方法论体系,它与生态整体论和进化价值论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是可以彼此吸纳、兼容和共进的。我们也只有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坚持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相统一的价值论才能真正摆脱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纠缠,进而在解决人水关系问题中把握应有的价值平衡,支撑中国式水伦理的创建和健康发展。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第6篇

1.1以人为中心和以整体环境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

应该说,目前的以人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与以整体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是又很大差别的。进一步发展规划伦理学,事实上意味着将以往的以人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扩大到以整体为中心。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有利的。因此,就伦理学的发展年限看,人与自然必须在和谐发展的基础上人,并且要受到这一原则的修改,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出和建设整体规划伦理学,就是要为未来的新型伦理学寻求更全面,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它预示了伦理学的一场变革,由以人为中心转变为以整体环境为中心,从个体到整体,从局部到全局。

1.2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

譬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论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这个理论原则发展的前提是公平发展,目的必须用这个基本原则来实现。因此,要使规划伦理学能够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来寻求价值论的根据,并指出相应的道德伦理规范。由此可见,只有抛弃那种以人类利益作为唯一的、终极的价值目的的以人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观点,才有可能建立起新的价值尺度,即以人与自然界的和谐作为最高价值尺度的以整体规划为中心的观点。人类中心论认为:关注环境的主人,是保证整体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础;人不能有不合理的利益和需要,环境是人类满足需要的重要理论依据;第一,人的自由体现在对环境的不断掠夺和改造。这类想法作为特定时代的聚合物,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一个根本的缺陷还是存在的,就是人与整体环境和谐相处,相互制约的关系的忽视,人类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整体规划的可持续发展为第一要素,而自然本身又是一个有着复杂的内部关系的有机体,如果要这个有机体持续向外部提供资源的话,在每一段时间内,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所能提供的资源都是有限的数量,一旦超过这个数量,整体规划本身的连续性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最终会导致损害到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说整体规划对人类的活动有一定的制约性。

1.3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利用自然的权力人是有的,可以通过改变整体环境的自然资源,来满足人自身对规划的种种需要,但这种权力的前提基础是必须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另一方面,整体规划存在的事实我们人类必须尊重,必须保持整体规划的稳步发展,在发展可持续发展环境的同时也需要给予一定得弥补。此外,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其整个生态的和谐发展才是其最终的目的和结果。

2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学的意义

从伦理学的价值论根据来说,综合以整体规划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的逻辑结论,在于建构关怀自然生态系统价值的规划伦理学。在这里,自然界和人类均有自己的内在价值,为了有助于双方的价值的生成,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中就必然地存在着相互为工具价值的关系,二者的价值就在实际上生成自然生态系统的系统价值是互补的。这需要,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道德伦理关系中,不存在彼此的残害,只有彼此的生存和谐。

2.1以整体城市规划的价值

一方面,它汲取了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关于“生物———生态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认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整体规划都是同时存在的,但整体规划本身不能把内在价值高于自身,而把人与整体环境和谐统一发展作为其整体反应。那么,因为人和整体自然环境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那么,人类也好,自然也罢,都需要得到应得的伦理道德关怀。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规划伦理学在人和整体环境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上,承认一种作用是存在的,承认人类在这个统一的规划整体中占有不可或缺的主导的地位和重要的管理的地位。这样,就减少了以整体规划为中心在实践中所带来的困难,使之的适用性更加得以凸显。

2.2规划伦理学真理

如果说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暗示着科学真理,对我们这一代人以及后若干代人来说还显得有点陌生,不那么容易接受,那么在未来世代中一定能够成为一项公理,成为人类行为的标准准则。概括说来,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应该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话题。现行的经济准则,国家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彼此基础上的国际关系体系已成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些不合理的现实,所以致使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对于可持续发展规划伦理学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对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对其构成最大的威胁时全球环境恶化带来对其发展的阻碍,而环境安全问题才是发展中国家考虑的侧重点。可以预料,在未来若干年里,人类现行的发展模式将对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环境问题将成为国际争端的焦点,原因很简单,尽管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还没有亲身体验这种危机的毁灭性。

3结语

作为建筑师,我们应该努力造就社会力量,使规划伦理学得到可持续的体现,最高目的是让一个更合理,更有发展更前卫的文明城市的到来,使这个文明城市的到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从这一点上说,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伦理学能够在未来的世界中,推动人类发展的行为。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第7篇

就环境伦理学而言,它具有的理论特质也恰恰契合了国际环境治理的实践目标。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和自然价值论都强调整体主义的重要性。利奥波德把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看成是一个呈现着美丽、稳定和完整的生命共同体,指出人类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4]罗尔斯顿认为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一个具有包容力的生存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共同体比个体更重要[5]。通过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强调,环境伦理学力图使人类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系统中的位置,反思人类在自然面前的利己主义,克服方法论上的还原主义和行动上的个体主义,从而实现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上的整体行动。同时,由于环境伦理不是对部分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而是对全体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是人类集体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处理的关系具有公共性,因而环境伦理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正如罗尔斯顿指出的,“在制定环境政策时,我们有时‘把道德转化为法律’,至少是在最基本的或公共的生活领域。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臭氧层、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达成的共识,是有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6]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伦理,环境伦理要求那些即使不愿意服从它的人也按照它的要求去做①。这样看来,环境伦理学重视整体主义和作为一种强制性伦理的特质,能够为国际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动力支持。

国际环境治理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

在全球治理委员会呼吁全体人类共同信守的核心价值中,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7]根据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对生命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地球生命力的尊重;对正义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内部正义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物种之间正义的尊重。由此看来,国际环境治理除了遵循国际政治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循两条环境伦理原则: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和环境正义原则。

第一,尊重自然、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早在1923年,利奥波德就对地球的生命力做过形象的描述:“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球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地球的各个器官,器官的零部件,或者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我们尊重它们,不仅在于把它们视为人类有用的工具,而应视为一种活着的存在。”[8]由生态系统构成的生命之网是脆弱的,如果人类把地球看成僵死的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开发,或者忽视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作用而仅仅依据人类的资源需求进行治理,就可能无助于地球生命力的维持甚至可能对包括人类本身在内的生物界产生破坏性作用。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要求确立全球环境意识,培养地球家园意识,因此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应遵守共同合作的环境伦理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没有国界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全球生态危机当中单独全身而退,所以保护全球环境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只有采取合作与互助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才能维持地球的生命力,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基础。面对国际环境治理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国际间的广泛合作,同舟共济,而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还要求我们既要明智而谨慎地利用自然资源,又要尊重地球生态过程,按照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和内在关系行事。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这一环境伦理原则要求的具体规范就是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9]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等国际公约中的类似规定,体现了贯彻风险预防,维持地球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的努力。

第二,环境正义原则。作为环境政治概念,国际环境治理要求改造既有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放弃西方旧式的支配性模式,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民主机制。作为环境伦理概念,国际环境治理需要坚持环境正义原则。考虑到人与自然的环境伦理关系,所有国家在发展经济时,都必须考虑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秉赋、环境状况、生态特征、人口数量、生态承受能力、现有生产技术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等,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治理手段来承担自己的环境责任。

同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自工业化以来破坏自然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当今主要全球生态问题的主要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就应该承担起国际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具体说来,就是要履行在各种国际环境保护协议、公约、法规中的承诺,并根据自己国家在经济发展、军事活动、科学实验等活动中所利用的资源数量,在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生态问题上的实际影响,按照科学评估所得出的维护全球环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生态恢复的环境责任。因而,环境正义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环境治理中践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具体环境伦理规范,明确发达国家对当代人类环境问题负有的主要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治理的资金和技术援助,而发展中国家也需要认清自己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并抵制国际间的污染输出和危机转嫁。

真正的国际环境治理无疑是一个符合人类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动态过程。它不断追求实现更能代表全球公民的共同环境利益,更能担当国际环境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环境正义和环境安全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当前,国际环境治理应当遵循的环境伦理的重点,仍在于坚持与贯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原则”、“不损害他国环境与各国管辖之外环境的原则”等,而反对限制国际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实现的、追求少数国家或地区的局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气候干涉主义、垃圾殖民主义、环境霸权主义等。

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的“路线图”

从环境伦理学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开始,环境伦理的理念和原则对各国家、国际组织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大致看来,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发展的“路线图”应该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环境伦理通过环境运动催生了一批国际环保组织的建立阶段。虽然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国家,但是国际组织在各种国际环境领域中开始崭露头角,而且借助环境问题的道德制高点,其参与力度和影响日益明显。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出现了许多针对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等。此外,一些并非针对环境目的的国际组织也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强调环境伦理,它们对国际环境问题也产生着相当的影响,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规划署和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第二阶段,是环境伦理理念、意识在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以及民众间传播普及的阶段。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一些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出现,传统伦理在国际环境治理中显示出乏力和困难,而环境伦理的先锋之作《寂静的春天》恰逢其时地出版,所以国际组织开始转向环境伦理学寻求理论和智力支持,并大力宣传推广。专门针对国际环境问题为目的成立的国际组织对促进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和新兴环境伦理的关注,使环境伦理理念和意识尤其是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环境正义原则进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决策议程。

第三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制度化阶段。环境伦理需要借助制度化的强制力量,才能使环境伦理学不至于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只是以浪漫的方式来争论动物的权利,来抒发自己悲天悯人的宗教情怀,来提倡荒野体验,来抽象地谈人类与自然物的平等关系”[10],而真正将环境伦理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国际社会认识到制度化是环境伦理得以实践的重要途径。所以,环境条约开始大量达成。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已制定27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这些环境伦理的具体规范渗入国际环境规约的所有议题领域,对于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落实环境伦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和制度推动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共同自觉践行的阶段。各国遵守国际环境公约等制度、践行环境伦理,而不是使环境伦理成为一纸空文。相关国际组织会在国际贸易等活动中,对产品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而且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限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甚至环境保护成为国家进行经济决策的一个必然考虑的因素。此外,环境伦理要求通过国际组织的调研或监督来推动环境公约的落实。如1973年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职能就包括审查世界环境状况,促进环境科技情报的交流和审查国内国际环境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使各国逐步接受环境伦理的理念并将其作为行动自觉的基础。最终,世界各国聚合成一个真正的整体,形成人类之间和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共同的整体利益观念。

中国的行动

秉持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中国从派团出席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采取了积极的国内国际行动:

首先,中国在国内大力研究和传播环境伦理,积极解决国内环境问题。1972年启动了国内环保事业,2004年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同时,结合中国复杂的周边地缘环境,中国政府相继启动了一批重大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跨境生态安全和相关国际环境伦理研究。2008年又开始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中国政府推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和共建“和谐世界”的新型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正成为国家环境伦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中国积极参与多边环境合作,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基于2002年就明确提出的“继续加强睦邻友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加强区域合作,把同周边国家的交流和合作推向新水平”的、更符合环境伦理要求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中国积极开展与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几十个国家的双边、多边和区域的环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项目。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方面,中国的态度是积极和认真的。中国政府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并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中国政府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