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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合集7篇)

时间:2024-01-29 17:48:50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第1篇

日前,中组部干部任命“推陈出新”,分别从中央选派和地方选调60名司局级干部相互交流任职。此次中组部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改“挂职”为“任职”。这项京官与地方官的对流模式究竟传递出了怎样的信号?应当如何客观评价这一举措?我们特邀专家进行了深度评析。

日前,中组部推出一项干部人事制度的新举措,即国家机关各部委及中央直属机构将派出60名司局级干部,到地方担任副市长或副书记;全国各省市选调60名优秀厅局级官员,进京到各部委任司局长。这一新举措可能的利与弊有哪些?如何使这项举措尽量发挥其好处与长处,尽可能减少弊端和不足,从而有力地推进我国的改革与发展?

“挂”、“任”双方互动交流的意义

有利于克服目前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高级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的“三门现象”。所谓“三门干部”,即从“家门”到“校门”到“衙门”的干部。这些干部虽然价值观念、工作视野、理论知识、外语水平、专业技术等方面都很优秀、很现代,在机关中升迁很快,但直接领导的人员和部门有限,缺少独挡一面的历练。因此,这两种干部一旦提升到更高的领导岗位上,遇到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时,常常只能求助于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或外国的现存经验,决策魄力和能力不够。这次中央与地方干部的交流任职,无疑有利于“三门干部”深入了解国情、省情、市情,见风雨、经历练,培养既稳重理性,又魄力很大、能力很强的中央和地方新领导层。

有利于落实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纲要》提出十一项举措,其中就提到要“加强从基层选拔干部”的力度。这次中组部决定从中央机关干部中选调60名司局级干部到地方担任副市长或副书记,就意味着以后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和经验就不能担任省部级及以上的高级干部。这是一个风向标,它昭示着今后中国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升迁模式的重大改变:从目前只重视学历和理论知识到看重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能力。

有利于克服目前中央和地方干部各自的缺点和不足,综合两者的长处和优势。一般而言,中央机关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较高,全局观念较强,工作视野较宽,他们如到地方工作有利于带动和提升地方党政机关和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全局观念、工作视野;而地方机关的干部一般地方和基层工作经验丰富,实际工作能力强,敢于拍板决策,注重工作细节和技术方法,他们如果有机会到中央机关工作,可能会使中央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地方与基层的需要,使中央机关的工作作风更加实际、踏实。这次中组部决定中央与地方干部大规模“任职交流”,就是想通过上下交流,综合两者的长处和优势,克服两者各自的缺点与不足,通过优势互补,提高中央和地方干部队伍的总体素质。

“双向交流”在实践中可能“一头热”、“一头冷”

任何现象包括一项制度总是有利有弊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举措,中央与地方干部大规模“任职交流”,同样也可能有其弊端:

制度设计中的“双向交流”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一头热”、“一头冷”的不平衡情况,即地方干部交流到中央部委有可能较“热”,报名人数较多,而中央部委干部交流到地方有可能较“冷”,报名人数较少。据了解,像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这样的部门,司局官员报名并不踊跃,还处于“动员”阶段。这主要是由于中央部委干部到地方后大多任副书记或副市长,正司局级人员积极性显然不高。副司级干部到地方任副书记、副市长虽然是平级调动,但是上升的空间远远没有在中央大。相对而言,地方干部交流到中央部委工作相对较为轻松,工作环境优越,上升空间更大,因此,这次干部双向交流的冷热情况完全有可能出现。

如果这次干部双向交流制度的政策掌握不好或变形扭曲,也容易变成中央部委解决自己干部升迁的一种途径,缩小了地方官员升迁的空间。这是因为中央机关下来的一些司局级干部有良好的中央人脉关系,较普通地方厅局级干部往往会有更多的升迁机会。这就可能导致一些努力多年、很有才华和能力的地方处级干部会因中央司局级干部的到来而堵住了他们的进一步升迁的道路,一些地方厅局级干部会因中央下派司局级干部的到来减少了他们升迁为省部级干部的几率。这显然会影响地方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如果这次干部双向交流制度的政策掌握不好或变形扭曲,则容易变成中央和地方官员开后门、走路子,解决某些关系人员户口、工作、级别、待遇的一种“合法”的新途径、新方法。原本中央官员到地方任职,地方官员上调中央部委工作,都是不容易的。但是如果双向交流政策执行不力,就可能给一些在中央部委因能力或职数有限等原因而得不到及时升迁、但在地方有关系的中央部委司局级官员以新的升迁机会,同时也给一些能力有限、但在中央部委有特殊人脉关系的地方司局级官员以新的升迁机会。

双向交流的规范之策

事先,应加强对此项制度中交流官员资格及其遴选的公正性、任职后工作成绩考核的科学性、后续升迁条件的完整性、与家属子女关系的规范性等问题的科学设计。这里包括要明确什么条件的司(厅)局级官员可以参与此次干部交流;什么条件下官员可以平调、上调或下调到新的岗位上;对这批交流干部任职后工作成绩考核既不能要求过高(与非交流官员相比),也不能要求过低,要公正、公平;这批交流干部任职后升迁的条件要有完整规定,防止有的干部突击提拔或“走捷径”,给非交流的同级官员的升迁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公正。

事中,应加强对此项制度中各部门间相互关系、各种规范措施、各种行为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纪律、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特别是组织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对这次大规模干部双向交流工作应全程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及时纠错。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第2篇

关键词:高校考试;学生;老师;博弈

一、前言

高校考试作弊现象是高校的一个通病,每场考试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一现象。考试作弊行为指的是在监考者通过书面、口头提问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参试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时,参试者通过不正当途径参试、考核过程中在考核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与公平、公正原则相悖的行为。本文试图从博弈(gametheory)的角度出发,对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进行理性分析,从而为减少这一现象提供一种对策建议。

二、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考试作弊的研究,绝大多数学者停留在宏观层次,侧重于主观的定性分析,主要从道德层次来透析考试作弊的原因。如邓希冯、刘列认为,考试作弊受两大类因素影响,个人因素中个体的人格特征、动机取向、自我效能感、学习成绩、道德水平以及情境因素中的课堂目标结构、教师教学质量等都会对作弊产生影响。李鸿雁认为,考试作弊作为大学生思想道德缺失的严重表现,为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消除考试作弊则迫在眉睫。

总体来说,当前关于考试作弊行为微观层次的研究不是很多,缺乏定量分析,且绝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基于学生的视角,强调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忽视考试行为的另一方——老师的因素。事实上,考试作弊行为的形成是一个师生之间不断适应和动态调适的复杂演化过程。既有学生的内在因素,又有老师的外在因素。本文应用演化博弈的思想和方法,建立学生与老师的博弈模型,分析考试作弊行为的演化规律,提出建立考试诚信机制的策略方法。

三、考试作弊原因

高校考试作弊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没有外因的刺激,内因就无法起到作用,双方共同推动事物向前发展。高校考试作弊现象最根本原因是学生自身的素质对外界的诱惑抵制力不够,对自己要求不严,缺乏必要的正确是非观念,对考试作弊有一种依赖侥幸心理。为了获得更好的成绩,到处寻找捷径,动歪脑筋,不惜抛弃诚信。根据唯物辩证法,要想杜绝高校考试作弊,除了大学生的自律内因外,还必须从外部原因找到推动力。事实上,大学生的自律,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依靠外部的各种监督。只有这样,诚信考试才能够做到内外兼修,实现和谐的社会主义校园环境。本文从师生双方博弈的角度人手,主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分析导致高校考试作弊现象的原因,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四、博弈分析

本文试图从演化的博弈角度,分析学生考试诚信的树立离不开内外双方的有效约束,只有这样,学生考试诚信才能成为一种长效的最优化选择。博弈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目的。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具有个体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主要研究行为和利益有相互依存性的经济个体的决策和相关均衡问题。尊弈论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把现实世界中的行为体的冲突与竞争抽象概括为某种简化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当一个主体例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也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当将交易看作双方的策略行为时,对于各方的策略选择,可以通过博弈模型,分析交易双方的行动动机,并通过求解,确定交易的绩效。

(一)基本假定

假定一,监考老师认真监考的成本C1(清理、巡视考场,留意学生,发现舞弊现象的后期处理,恶化与学生关系);认真监考的收益R1。(现实学校生活中,老师认真监考的收益很小,除了相应的和其他老师一样的监考费外,基本没有额外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认真监考发现作弊学生后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来处理善后工作。)

假定二,不认真监考的成本C2(被巡视发现批评、通报、纪律处分、内疚)。不认真监考的成本也很小,如果不是发生什么重大的责任事故,学校对老师的惩罚也就是通报,纪律处分,实际上都流于形式,故C1>C2;监考老师不认真监考的收益R2(更多的闲暇时间支配:聊天、看报纸、玩手机等,学生及格率提高,博得学生喜欢),故R2>R1。

假定三,学生诚信考试的收益G1(内心不准备作弊,所以只能破釜沉舟一心做好答题)。

假定四,学生舞弊考试的收益c2(舞弊及格后不用重修,有资格评选奖学金,竞选干部,有保研的资格,简历光彩),故G2>G1。

(二)博弈分析

在上述假定条件下,本文先对两种拟定的极端情况下老师和学生之间就考试行为选择进行博弈分析。即老师认真监考和不认真监考下学生所采取的诚信和作弊二种应对措施。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上述两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都非常小。很多是介于这两者之间,但这并不影响结果的分析,区别的只是程度问题。

基于以上的参数,得出以下矩阵(第一个数字代表学生,第二个数字代表老师)。

博弈方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在具体策略和利益相互依存性的博弈问题中,各个博弈方的利益既取决于自己选择的策略,还与对手博弈方选择的策略有关。因此,博弈方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对手博弈方的存在和策略选择。基本思路和方法包括上策均衡法、严格下策反复消去法、划线法和箭头法等。他们各有特点。上策均衡法、严格下策反复消去法适宜绝对优劣关系的博弈,而划线法适用于较强盼博弈分析方法,是以策略之间的相对优劣关系为目标。基于本文的特点,采用划线法来进行博弈分析。

在表1中,老师和学生作为参与人(players)都有两种战略,即老师是认真或敷衍;学生是诚信或作弊,它们共同构成四种战略组合,每种战略组合下的两个数字分别代表老师和学生的受益,前一个数字代表学生的受益,后一个数字代表老师的受益。

在这个博弈中,对老师来说,假设博弈方学生采用的策略是“诚信”,则博弈方老师认真监考得效益R1-C1,敷衍监考得效益R2-C2,由于C1>C2,R2>R1,可以得山R2-C2>R1-C1,此时老师的最佳对策是敷衍。为了便于记忆和分析,我们在矩阵中策略组合(诚信,敷衍)对应的博弈方老师的效益R2-C2(矩阵右上角数组中第二个数字)下划一短线,表示这是博弈方老师在I尊弈方学生选择诚信时的最大得益。同样,对于老师来说,博弈方学生采用作弊策略时,老师选择敷衍为最佳策略。对应的是(作弊,敷衍)里的R2-C2,我们也在下面划一短线。

同理,对于学生来说,思路同老师是一样的,当老师认真监考时,学生诚信考试可以获得G1的利益,根据假设,由于老师认真监考,学生作弊就会被抓,这样,学生就获得G2的利益,肯定是小于G1,这样,学生选择诚信考试是最佳方案,因此,我们在(诚信,认真)里的G1下划横线;同时,如果老师敷衍监考,学生作弊获得的利益G2也比诚信考试所得的利益G1更大,因此,我们在(作弊,敷衍)G2下面划上短线。

在表1中,只有(作弊,敷衍)下两数字有短线,就是意味着,这个组合无论对于学生还是老师来说都愿意接受的结果,具有相对稳定性。

这种博弈反映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即学生的理性与老师的理性的冲突,双方的理性最终形成了(作弊,敷衍)为最佳选择。在该博弈中,对于学校而言,最理性的选择是学生诚信考试,老师认真监考,整个校园出现和谐的环境。事实上,由于当前的基于现实考虑的一些假定存在(C1>C2,G2>G1,R2>R1),那么在高校要想减少考试作弊的现象,在目前的状况下是根本不可能,这也证实了现在高校作弊现象为什么越来越严重的原因了。

五、对策建议

缺乏诚信的考试代价是巨大的。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实现校园和谐的考试氛围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需要学生、老师、学校共铸诚信考试的氛围。通过师生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为了打破这种博弈的纯纳什均衡,必须改变C1>C2,G2>G1,R2>R1的状况,从而使(作弊,敷衍)的最佳选择转变为(诚信,认真)的最佳选择。基于此分析,我认为,改变高校考试作弊必须从以下二个方面来加强:

(一)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要加大学生作弊的成本,减小作弊的收益

首先,从道德层次上加大对违纪的作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其建立“作弊可耻”的准则。其次,建立诚信档案。一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比如考试作弊),就会得失去学校的奖励机会。毕业后,其个人信用档案也将与其他档案一起寄往工作单位。这样一来,学生从长远的利益博弈出发,不会轻易作出作弊的选择。那就是要让学生明白,作弊的收益成本G2要远远小于诚信考试的收益即G2

(二)从老师的角度来看,要加大老师认真监考的收益,减小不认真监考的收益;同时,加大不认真监考的成本,缩小认真监考的成本

首先,加大对老师的政策宣传,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工作的责任心意识宣传。实际生活中,老师到底有没有尽职并不能作出定量的考核,也很难测量,基本上要靠监管人自身的素质和意识来制约,这样强化对老师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完全必要的。其次,为了降低认真监考的强度,减少认真监考成本C1,可以改革考试模式,能开卷考试的就不闭卷考试,这样学生作弊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少。最后,强化对监考教师监督和约束的机制。加强流动监考的力度和强度,增加老师的不认真监考成本C2。尽可能减少老师在监考期间聊天、看报纸、玩手机的机会,减少监考老师不认真监考的收益R2。

通过上述的二种措施,改变了原定的假设,最终形成了c1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第3篇

关键词:博弈论;考试作弊;纳什均衡

考试是高等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督促学生学习、发现教学偏差并制定纠偏措施的主要手段。然而,学生考试作弊已成为教育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了考试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杜绝和减少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仅要从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与完善入手,还应考虑考虑作弊主体的内在动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学生考试行为的选择是一个与监考教师在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对策以及这种对策的均衡问题,即博弈过程。

一、师生之间的纳什均衡

在学习博弈论课程之前,简单地认为学生作弊行为仅仅与个人道德有关,道德要求我们拒绝作弊,因为作弊是一种欺骗,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从理性人假设的角度分析,假设参与博弈的人都是理性的,每个人的思维和判断都符合正常人的逻辑,并能够通过成本―收益的分析或按照趋利避害原则进行决策,权衡利弊得失,优化决策选择。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活动主体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正是学生考试作弊的内在动因。因为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表现的关键指标,它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奖学金、评优、入党、提干、推研、就业和心理满足。在个体理性作用下,学生选择是否作弊时常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将作弊带来的超常收益与作弊被发现而受惩罚的损失进行对比,若作弊的超常收益低于受惩罚的损失,将不会试图作弊,否则,作弊有利可图,就会发生作弊现象;二是估计作弊被监考教师发现的可能性,如果这一可能性很大,作弊概率就小,否则作弊概率就大。作为博弈的另一方,监考教师同样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选择认真监考或监考不力。理性的监考教师将考虑如下两点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一是将认真监考带来的收益增加和损失减少与支出成本进行比较,若有利则认真监督;二是估计学生作弊的可能性,若这一可能性大,则认真监考的概率就大,反之概率就小。基本假设如下:(1)学生和监考教师都是理性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2)博弈规则是既定的、公开的、透明的,师生双方的策略及其在不同策略下的成本是一种公共知识,即双方行为选择是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3)只要监考教师认真监考学生作弊就能被发现,若学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结果就会非成严重;(4)存在制度约束,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既受到惩罚又有信用损失;监考教师监督不力被学校考试督导组发现后,给予相应惩罚。从博弈的结果来看,当监考老师严格监考时,学生就会相对的选择不去作弊,因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大;当监考老师不严格监考时,学生就会选择作弊,从而使得双方之间任何一次博弈战略组合都不是确定的均衡结果,也使得考生作弊行为在双方博弈中呈现出复杂的关系。博弈双方是考生考试中的监考老师和考生,监考老师的任务是监督考生不作弊,按自己的实际水平完成考试。因此这样就需要加重老师对考生的监考力度,力度的加大会影响考生的考试成绩,这样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守信是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考试不作弊才是真正理性的选择。

二、同学之间的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至今仍然是博弈研究的重要课题。囚徒困境反映了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个体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而不愿意改变决策,导致整体利益最小。纳什均衡是局中人理智选择的结果。对于学生作弊这个行为,我们同样可以用博弈论来作出分析,我们假设考生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面对选拔性考试,只有成绩相对好的被录取,成绩相对差的被无情地淘汰,这种与考生名利关系最密切、竞争最激烈的考试,考生无不想考出好成绩,而且还想尽量超过其他考生。但由于考生在考场上不可能知道别的考生的有关信息,加剧了考生的不自信,所以考试成绩很好的考生,仍然会认为自己可能落选。下面根据分析列出学生作弊的支付矩阵,其中,+1表示考生作弊时获得的超额收益,其中包括学生成绩的提高、选拨的优势、评奖学金时的增加竞争力等;-1表示学生不作弊的负效益,即无法与其他同学一样具备优势,竞争力减弱等。

由于考生都是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在双方博弈过程中,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从表中,在A考生作弊时,B考生作弊可以获得1个单位收益,不作弊可获得-1个单位收益,所以B考生会选择作弊;当A考生不作弊时,B考生作弊可以获得1单位收益,而不作弊获得-1个单位收益。所以,B考生会选择作弊,也就是说不管A考生怎么选择,B考生都会选择作弊。同样,对A考生也是如此,不管B考生怎么选择,作弊是A考生的最佳选择。经过双方重复博弈,作弊是双方的最优选择,作弊成了双方的纳什均衡。因此,从考生之间博弈情形来看,考生之间极易形成相互作弊成风,考生选择作弊是考生进行风险收益或利弊得失权衡后自我理性选择的结果。

三、结语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使用严谨的数学模型研究现实世界中冲突对抗条件下最优决策问题的理论。无论是作弊还是不作弊,一旦被考生认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那么这种行为被实施的可能性就增加了。考试作弊行为的治理,应当从影响考生作弊决策选择的因素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管重罚,减少考生作弊的心理预期净收益,使考生经过成本―收益分析或依照趋利避害原则,得出作弊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的结论,从而主动放弃作弊念头。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漆勇政:《大学生考试舞弊成因分析与对策探讨》高等农业教育,2003。

[3]何雪峰:《从经济学角度看考试作弊》重庆工学院学报,2002。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第4篇

【关键词】 博弈论; 混合策略均衡; 上市公司; 财务舞弊; 管理舞弊

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背景分析

财务舞弊又称为财务欺诈,是指为获得非法利益采用不法手段所实施的故意行为。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一般表现为有目的的欺骗或故意谎报重大财务事实的不诚实行为。根据舞弊层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非管理舞弊(Employee fraud)和管理舞弊(Management fraud)。非管理舞弊是公司内部的雇员以欺骗性的手段不正当地获取组织的钱财或其他财产的行为。管理舞弊是管理当局蓄谋的舞弊行为,主要目的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通过公布的误导性或严重扭曲的财务报告来欺骗投资者和债权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主要是以管理舞弊为主。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至今有二十年的时间了,虽然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规模,积累了一些证券市场交易的经验,但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二三百年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中国证券市场还非常年轻。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市场体系和相关的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制度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现象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比较典型的有银广夏。银广夏公司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虚假披露配股资金使用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违规事实。通过对各种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综合分析,引发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因素很多,主要有环境因素、内在机制和外在因素等。

二、博弈论分析的基本原理

博弈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思想自古有之,如我国古代的《孙子兵法》可以成为最早的一部博弈论专著。1928年冯・诺依曼证明博弈论基本原理,宣告博弈论的正式诞生。194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共著的划时代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将博弈论方法应用于经济领域。1950年,纳什提出纳什均衡概念及存在定理,加上塞尔顿、哈桑尼对博弈论进行的完善和补充,今天,博弈论已发展成一门较完善的学科。

一般认为,博弈主要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它们的区别在于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如果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由于合作博弈论比非合作博弈论复杂,在理论上的成熟度远远不如非合作博弈论,所以非合作博弈应用比较广泛,经济学家们所指的博弈论一般是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又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四种,其分别存在相对应的均衡概念为: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贝叶斯纳什均衡(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perfect 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

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博弈分析

(一)上市公司与证监会之间的博弈

1.基本假设

假设1:证监会的目标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进行监管;理性假设,假设证监会和上市公司都是理性人,上市公司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假设2:在上市公司财务行为博弈中,参与双方为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各有两种战略选择:监管与不监管,舞弊与不舞弊,两者之间存在着混合纳什均衡,上市公司对证监会的监管方式是可以预测的。

假设3:假定上市公司为风险中性者,监管的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证监会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假设4:证监会和上市公司所采取的行为具有可测性,对所获得的收益是能估计的。

假设5:本模型只考虑现行制度下的公司监管情况,并排除了上市公司用舞弊收益贿赂政府人员等特殊情况。

2.博弈模型的建立

上市公司对于财务报告可以采取两种行为,即“财务舞弊”和“财务不舞弊”两种策略,证监会也有两种可选择的结果:“监管发现上市公司舞弊”和“不监管上市公司舞弊”。如果证监会的财务监管制度是完备的,则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和“财务不舞弊”总能依法鉴别。但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证监会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所以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也有未发现的时候。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一次博弈会出现以下四种结果:一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证监会没有监管;二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证监会监管发现舞弊行为;三是上市公司没有舞弊,证监会产生监管行为;四是上市公司没有舞弊、证监会没有监管。

假定上市公司以p概率进行财务舞弊,证监会以q的概率进行监管。上市公司的正常收入为R,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f,政府监管所产生的监管成本为C,上市公司舞弊被政府发现所处罚的成本为B,M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所产生的道德成本,S为上市公司舞弊带来的社会损失。

可以建立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模型如图1:

3.博弈模型的求解

对支付矩阵进行分析知,该博弈过程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现从定义出发求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假定上市公司以p概率进行财务舞弊,则不舞弊的概率为1-p。假定证监会以q的概率进行监管,则不监管的概率为1-q。

企业的期望盈利函数为:

U0=p〔q(R+f-B-M)+(1-q)(R+f-M)+(1-p)(qR+(1-q)R〕

=-qpB+pf-pM+R(1)

企业目标是实现期望盈利最大化,对(1)式求导:

5.博弈结论解析

对上市公司而言,对p进行分析可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与证监会的检查成本成正比,当证监会不容易进行检查(比如检查成本很高)时,上市公司多倾向于财务舞弊排污;上市公司的舞弊概率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成本、道德成本成反比,即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加大、或者道德成本增加时,上市公司倾向于减少财务舞弊。

对证监会而言,对q进行分析可知,证监会监管概率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收益成正比,即财务舞弊收益越高,上市公司倾向大于财务舞弊,则证监会更倾向于监管;证监会监管概率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成本、道德成本成反比,即上市公司舞弊后所受处罚越重、道德成本越高,上市公司越不敢舞弊,证监会也就可以相应降低监管力度。

四、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上市公司与证监会之间的博弈理论分析,根据得到的结论以及分析的结果,为了更加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发生,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通过建立有效的制衡、约束和监督检查机制,如公司治理结构来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组织结构,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同时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和事后检查程序,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减少财务舞弊的机会。

(二)提高证监会的业务水平,减少监管成本

根据模型的分析结论,上市公司可以知道证监会的监管成本高低,如果证监会的监管成本较高,则上市公司管理层可以理性判断,证监会将会减少财务监管的概率,将促使上市公司想方设法进行财务舞弊,获取经济利益。证监会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证监会的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才能有效促使上市公司减少财务舞弊。

(三)提高财务舞弊的处罚成本

模型结论表明,随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处罚金额的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可能性将降低。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验,上市公司一旦发现财务舞弊,则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会计事务所等相关负责人员及机构将有可能被处以非常重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刑事处罚等,我国证监会可以借鉴相关经验,在法律范围内进一步提高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和成本,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

(四)健全相关索赔机制,减少财务舞弊的收益

模型结论表明,财务舞弊收益越高,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越大。证监会只有通过健全相关索赔机制,对发现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进行索赔,比如鼓励和支持广大股民或投资者获得合理赔偿,降低股民或投资者的索赔成本和难度,将公司通过财务舞弊获得的既得收益吐出来,减少财务舞弊的经济收益,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五)提高财务舞弊的社会道德成本,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模型结论表明,随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社会道德成本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可能性也将降低。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等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在企业界内部形成企业主和公司管理层诚信经营、诚信财务的良好社会风气,对财务舞弊的企业主、管理人员形成强大的社会道德压力,使其在业界难以立足,无法发展,以此促使企业主、管理人员减少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企业主和管理层的道德因素在上市公司舞弊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健全职业道德体系,应在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企业主、管理层、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或惩罚。可以将奖惩机制与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体现了义利统一的原则,使职业道德具有某种强制性,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财务舞弊事件的减少。

(六)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如财政局、审计局等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更换机制,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加强各级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 苗润滋,崔元鹏.博弈论视角下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研究[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9(1).

[2] 程春晖.博弈论与财务报告研究[J].会计之友,1998(6).

[3] 刘一天,张大为.基于博弈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5).

[4] 张佩.基于博弈论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9).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第5篇

一、独立审计舞弊理论内涵及其影响

(一)独立审计舞弊内涵 独立审计舞弊是指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串通起来,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审计业务委托人和其他审计利害关系人,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审计行为,也称“审计合谋”。独立是审计的灵魂,独立审计的本质特征是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产权。然而,独立审计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存在因环境和监督等因素影响的审计质量选择的博弈过程。审计服务中涉及三方关系人,即审计服务的提供者、需求者和使用者。需求者和使用者的分离是审计服务最为特殊的地方,对审计制度的影响最为深刻,但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实质是审计人员(服务提供者)受上市公司(需求者)的委托为投资人(使用者)服务,这种委托模式与三者之间目标差异相互作用的结果为,常常使审计人员陷入丧失独立性的困境。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因违反独立性规定与上市公司合谋的案例屡见不鲜。

(二)独立审计舞弊影响 由于审计服务和审计行业具有的特征,以及审计市场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没有强有力的外力约束时,作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注册会计师个人,在执业过程中就会面临审计合谋的诱惑。这些审计合谋现象的存在,给证券市场、投资大众和政府监管等方面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严重败坏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声誉,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利益。审计合谋问题实质上是独立审计的有效性问题,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刘文艳从成本效益以及信息不对称角度揭示了审计舞弊产生的根源,她指出审计过程中的方和委托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博弈关系,审计报告的质量实际上是双方行为多次博弈的结果;李正龙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我国政府监管层与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博弈;王广明等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李兆华运用博弈理论,为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对解决“合谋”作假的有效性做出科学解释,进而指出我国实行事务所定期轮换制的迫切性;余玉苗等在分析审计合谋成因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第二个审计师的概率因子、融合外部监督惩罚与激励机制的博弈模型,对阻止审计合谋的条件进行了均衡分析,提出双重审计制度是阻止审计合谋的一种制度设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人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对审计合谋现象的有效治理势在必行。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将分析的重点集中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过程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对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现象进行分析,为相关机构进行监管以及提高改善审计质量提出对策。

二、独立审计舞弊动因与博弈论的运用

(一)独立审计舞弊产生动因 受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者成为实际上的审计委托人、审计关系严重失衡、审计师居于劣势地位、审计市场竞争激烈并且集中度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使得审计服务供求关系处于买方市场状态,我国这种外在的审计环境是独立审计舞弊问题产生的强烈诱因。同时,委托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引起了信息不对称,且信息拥有量按照经营者、审计师、股东的顺序递减,当经营者提供贿赂诱使审计师隐瞒不利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审计师以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向股东寻租时,独立审计舞弊便可能出现。此外,我国外部监督系统缺乏完善的处罚对象和责任形式、监督工作未能做到制度化和经常化以及审计报酬激励机制残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独立审计舞弊也起了催化作用。

(二)博弈论在独立审计中的运用原理 舞弊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不仅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是各利益主体相互作用而达成的最终结果。分析独立审计舞弊行为,涉及到独立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两个博弈主体的关系。在当代经济学中,对于经济人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他们是理性的,具体而言是理智的、清醒的、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他们随时随地尽其所能地追求经济效用(如利润、占有欲、势力范围等)的最大满足。在独立审计舞弊博弈中,各博弈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会根据效用最大化或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其行为,可引用博弈论对独立审计舞弊的博弈主体,每个博弈主体可供选择的行为策略以及支付函数(或收益矩阵)等进行分析,找到独立审计舞弊的深层原因从而得出相应的对策。注册会计师虽然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守护神”,但在审计过程中同样面临着“成本―效益”的制约,并且基于私人效益和私人成本的权衡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审计程序的细微性都会影响审计质量。审计人员为了实现个体效用的最大化,只愿意提供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的审计质量,却不一定是社会期望的最佳审计水平。博弈论是研究对局者如何在预知对手策略的情况下选择应对策略,以达到最佳结果的学问。该理论所针对的“对局”不仅仅是指战术策略的各种体育比赛,还包括需要做出经济、军事决策乃至国家外交政策的各种极其严肃的活动。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行为是双方根据可供选择的策略,对其利弊得失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因此可以运用博弈论对其进行分析。

三、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博弈模型要素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的决策主体之间的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论由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参与人,即博弈中决策并承担结果的参与者,包括个人或组织等;策略集,即局中人决策、选择的内容,包括行为取舍、经济活动水平或多种行为的特定组合等,各局中人的策略选择范围称策略空间,每个局中人各选一个策略构成一个策略组合;博弈过程,各博弈方策略选择和行为的顺序及反复博弈的规则等,关键是自己选择时能够观察到其他博弈方的选择;效用,即参与人的利益,又称偏好或支付函数,是所有参与人真正关心的东西各策略组合对应的各局中人获得的数值结果;信息,博弈方对得益和博弈过程信息的掌握情况或程度;理性基础,博弈方的行为选择是以个体理性还是集体理性为基础,以及博弈方有完美的理性还是有理性局限等。

(二)博弈模型假设一是审计人员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作出决策选择,且风险中立;二是博弈双方选择策略具有随机性,即博弈一方无法猜测到对方的策略或所选策略的概率分布,同时自己的策略也不能让对方猜测到,该博弈模型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三是执行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益一致,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利益是一致的;四是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是充分的,即只要按照审计规则认真进行审计,完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重大舞弊行

为;五是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规则认真进行审计时,将会承担监管部门查出上市公司舞弊后的连带责任;六是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进行事后监督,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三)博弈双方策略空间与效用函数在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进行的不完全信息博弈中,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首先行动,他们基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考虑以决定披露信息的真假。审计人员只能根据自己所搜集到的信息和对审计风险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来决定是选择有效审计,还是合谋。因此,在整个博弈中,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策略空间为:[舞弊;不舞弊],审计人员的策略空间为:[有效审计;合谋]。在整个博弈过程中,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的目的都是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由此设定效用函数如下:注册会计师正常的审计收费;与上市公司合谋而增加的效用;上市公司舞弊未被发现的概率;有效审计成本,即正常的审计收费;与上市公司合谋以后可能被监管机构发现被处以的惩罚;因不与上市公司合谋而面临的损失;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会计信息(不舞弊)的效用;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舞弊)而增加的效用;上市公司舞弊以后被监管机构发现处以的惩罚;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则审为不舞弊的概率;注册会计师合谋的概率,则1-q为有效审计的概率。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四)博弈过程博弈过程是指各参与人策略选择和行为的顺序及反复博弈的规则等,关键是自己选择时能够观察到其他参与人的选择。由于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判定,仍要依赖其执行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之后的职业判断。这样,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博弈”的过程。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四、独立审计舞弊的博弈解析

(一)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分析根据上述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可以描述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收益函数y1:y1=[(a+b-e)p+a(1-p)]q+[(a-d-f)p+(a-d)(1-p)](1-q)=bpq-epq+fpq+dq+a-d-fp,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收益函数就其合谋概率q求一阶导数,可以得出:bp-ep+fp-f=O。由此可以得出上市公司最优舞弊概率p*:p*=d/e-b-f。由此可以得到以下结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d越高,上市公司无比的概率越大,所以注册会计师必须降低审计成本,以降低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合谋情况的处罚力度e越大,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越小;降低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合谋而增加的效用b,可以降低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降低因不与上市公司合谋而面临的损失f,可以降低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

(二)注册会计师合谋行为分析根据上述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可以描述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收益函数y2:y2=[(n+m-s)q+(n+rm)(1-q)]p+[nq+n(1-q)](1-p)=n+rmp+mpq-rmpq-spq。A,对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函数就其舞弊概率p求一阶导数,可以得出:rm+mq-rmq-sq=0。由此可以求出注册会计师最优合谋概率q*:q*=1/1+s/m-1/r。由此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上市公司舞弊行为被证监会发现而被处罚的损失s越大,注册会计师合谋的概率就越小;上市公司因舞弊而增加的效用m越低,注册会计师合谋的概率就越小;上市公司舞弊未被发现的概率rI越小,注册会计师合谋的概率就越小。

五、独立审计舞弊治理对策及建议

(一)优化注册会计师博弈的环境,增强审计独立性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来自客户的威逼利诱和较小舞弊成本的诱惑;另一方面,提供优质审计服务就要承担较高审计成本,因此面临丧失客户的潜在风险。加之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信息需求方的动力明显不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大多是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要求被动地接受审计服务,低价格、易合作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坚持原则、重视信誉的注册会计师反而受到客户的冷落,这种不良的博弈环境助长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要改变这种现状,制定合理的博弈规则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等规则,要尽可能降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管理当局的依赖度。建议由证券监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所需资金由上市公司缴纳形成的专用基金支付,隔绝上市公司与审计人员之间直接的经济往来,减少合谋的可能性,强化审计独立性。

(二)加大独立审计舞弊案件侦破力度因为舞弊致使注册会计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已不是少数,但这类案件通常是在被审计单位事发时才被揭露,这就使得独立审计舞弊风险爆发的概率很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独立审计舞弊的行为,因此应加大对独立审计舞弊案件的侦破力度。加大侦破力度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行业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检查的力度,不但要有例行检查,还要有突击检查,加大对审计报告检查的样本量,对有舞弊嫌疑的审计业务实行重点的调查;二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知情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司法机关据以立案侦查,并给予举报确实者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样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和司法机关对犯罪的震慑作用。

(三)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舞弊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方面。我国现行的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追究行政责任的手段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暂停营业、吊销证书、撤销事务所以及证券市场禁人;而在实际中主要侧重于警告和罚款,并且罚款金额相对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合法收入,非法收入)而言显得无足轻重。这种处罚力度,在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很小的情况下,不仅不具有威慑力,反而可能刺激受罚者的投机心里。(2)民事责任方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此我国有了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讼的法律依据,但受理案件给出了限制性的前置条件: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受理;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案件;诉讼方式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除第二个条件外的三个条件都限制了对独立审计舞弊案件提讼。第一个条件将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这从客观上保护了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这个条件无疑是不利于审计市场治理的,建议撤销。第三个条件使原告无法有效分摊成本,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发生因虚假报表引起的侵权案件时,让外行人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已经对违法行为做好精心准备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举证,

难度很大。建议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证明自己遭受损失,且因为使用虚假审计报告所致。(3)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欠缺的是执法力度,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舞弊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非法收入,这样在犯罪案件的受理、侦破、审判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的现象,所以建议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执法力度。

(四)实行事务所轮换制,提高审计服务市场集中度实行事务所轮换制可以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诱惑力,而提高审计服务市场的集中度,可以构建垄断型的审计服务市场结构,增强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之间博弈的发言权,避免购买审计意见。针对拟上市企业,考虑引入“准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在“造假上市”后多半会出现“一年盈、二年平、三年亏”的情况,如果规定上市公司某一指标要连续六年符合要求,则可能会大大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舞弊动机。“准上市制度”就是在达到上市要求的第三年,允许公司发行可转债,如果随后三年仍能达到要求,则允许公司将债券转为股票。

(五)实现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绩效评价指标多样化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主要以净利润指标为依据,而上市公司对管理层的考核,基本上也是以利润指标为主要参考依据,这便加大了管理层进行盈余操纵的动机。在对上市公司和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评价中,应该以价值模式、平衡模式代替财务模式,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会计信息造假动机。

(六)改革审计收费制度,加强审计收费监督与管理当前的收费制度限制了审计收费上的溢价,影响了声誉品牌的作用发挥。因此,有必要改革目前的收费制度,加强审计收费的监督与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制定审计服务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减少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低价揽客竞争”和“削价竞争”行为,降低由此产生的审计风险;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报告中披露从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审计的收费情况以及审计定价依据或原因,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降低审计收费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加强审计费用合理性检查,询问被审计单位扣减审计费用的行为的原因,对于被审计单位存在因舞弊要求不被满足而不合理地扣减审计费用行为的,追究独立审计机构责任并给予惩罚。

(七)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命的源动力,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一旦失去了诚信,也就失去了客户,失去了所有未来发展的可能。完善的诚信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因舞弊而带来的或有损失,降低舞弊的可能性,提高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的概率,同时也促使注册会计师更加关注长远利益,不为眼前的小利而丧失职业道德。因此,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以下建设: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诚信档案,以提高其诚信价值;出台有效审计奖励制度,对诚信执业的独立审计机构给予奖励或一定的成本补偿;为诚信执业的独立审计机构提供更多的业务机会。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第6篇

关键词:限期交代;反腐;博弈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071-02

1 理论模型

1.1 “限期交代”政策的有效性分析

当“限期交代”作为一项固定政策实施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官员的腐败行为。该博弈的参与者是全部官员和政府。假设二者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官员有腐败和不腐败两种选择策略;政府也有两种选择策略:检查和不检查。而检查的结果有两种:查出官员的受贿金额和未查出官员受贿金额。

现将所涉及的变量定义如下:

C:政府的检查成本;

Pg:官员选择收受贿赂的概率;

Pc:政府对官员进行检查的概率;

Ps:政府稽查成功的概率(可由历史数据结合政府本次打击力度预估);

Pf:政府对腐败官员进行检查概率;

Pt:腐败官员交纳贿款时舞弊的概率。

均衡1表示官员将以最优概率Pg*选择舞弊,当Pg∈(Pg*,1]时,政府选择检察;当Pg∈(0,Pg*)时,政府选择不检查;当Pg=Pg*时,政府随机地选择检查与不检查。由Pg*的计算式可知,Pg*同政府的检察成本C成正比,同检查质量Ps成反比,同少交纳的贿款金额与相应惩罚成反比。因此,政府降低检察成本、保证监督质量、加大处罚力度是减小腐败概率Pg的关键。

均衡2表示政府针对官员是否腐败的问题,将以最优概率Pc*选择对官员进行检查,当Pc∈(Pc*,1]时,官员选择不腐败;当Pc∈(0,Pc*)时,官员选择腐败;当Pc=Pc*时,官员随机地选择腐败与不腐败。由Pc*的计算式可知,Pc*同官员腐败未查处时的收益成正比,同检查质量Ps成反比,同少交纳的贿款金额与相应惩罚成反比。因此,政府为了提高监督效率,有效降低进行检查的最优概率Pc*,需要加大查处力度和对舞弊的处罚力度,通过增加官员的舞弊成本使其腐败收益降低。结合变量α、β的取值情况,对比分析实施该政策前后的均衡结果:

由以上分析可知,将“限期交代”政策作为一项固定制度引入反腐工作时,相较于没有实施该政策的情况,政府的期望收益更大,且当官员因舞弊少交纳贿款α-β所受到的惩罚f2(α-β)足够大,即大于等于f3(α)+ β时,并不会导致官员腐败概率Pg*的增大。因此,“限期交代”政策可以作为一种新的、有效的反腐途径。

1.2 “限期交代”政策有效实施的途径分析

当“限期交代”政策作为一项固定制度应用于反腐工作后,采取怎样的措施使腐败官员在限期内如实交纳贿款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时,博弈的参与者是腐败官员和政府。腐败官员有如实交纳和舞弊两种选择策略,政府也有两种选择策略:检查和不检查。而检查的结果有两种:查出腐败官员的实际受贿金额和未查出官员受贿金额。

变量含义同模型1.1,但β的取值范围为0≤β

可得如表2所示的博弈混合战略模型。

均衡2表示政府针对腐败官员在交纳贿款时可能有舞弊行为的问题,将以最优概率Pf*选择对腐败官员进行检查,当Pf∈(Pf*,1]时,腐败官员选择如实交纳;当Pf∈(0,Pf*)时,腐败官员选择舞弊;当Pf=Pf*时,腐败官员随机地选择如实交纳与舞弊。由Pf*的计算式可知,Pf*同Pc*的形式基本一致,同腐败官员舞弊未查处时的收益成正比,同腐败官员如实交纳时的惩罚成正比。因此,政府为降低对腐败官员进行检查的最优概率Pf*,需要加大查处和对舞弊的处罚力度,增加腐败官员的舞弊成本使其舞弊收益降低,并减轻对如实交纳贿款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对策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将“限期交代”政策作为一项固定制度引入反腐工作,是一种新的、有效的反腐途径。为使该政策政策有效实施,可采用以下几种措施:

(1)降低检查成本,从而减少官员腐败和舞弊行为。

(2)提高检查质量,从而减少官员腐败和舞弊行为,降低政府稽查工作量。

(3)加大不主动交纳、舞弊交纳贿款的惩罚。

(4)增加腐败成本,降低政府的检查概率。

(5)减轻主动如实交纳贿款时的惩罚,降低政府对腐败官员的检察概率。

参考文献

[1]胡元飞,史本山,徐光勖.官员参股煤矿现象的博弈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7,(4).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第7篇

随着我国对科技投入的不断加大,科研项目经费的不断增加,使得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问题也备受关注。目前,由于我国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粗放,造成科研经费管理宽松,经费舞弊的操作空间很大,客观上对政府监管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困难。现今国内尚无学者利用进化博弈的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和科研项目团队之间相互博弈策略进行分析,而静态博弈模型在市场参与者非完全理性的现实中有很大的局限性。针对此,本文拟从进化博弈理论出发,建立科技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方(科研项目团队)和政府监管部门经费舞弊及治理的博弈模型,对双方动态进化策略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一些治理及防范科研项目团队舞弊使用经费的措施。

二、研究假设

在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管过程中存在两个基本当事人: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方(科研项目团队)和科技项目资金监管方。他们可选择两个纯战略,即科研项目团队可能“舞弊”,也可能依法“遵规”;监管方可以选择“严格监管”,也可以选择“监管失范”。若将R和I分别定义为科研项目团队和监管方可选择的战略集合,科研项目团队和监管方第i个纯战(i=1,2)用Ri和Ii来表示,则R={R1,R2}={舞弊,遵规},I={I1,I2}={严格监管,监管失范}。同时本文作如下假设:

假设1:在某个项目中科研项目团队的科研经费为Y。使用者舞弊非法所得为a,a∈[0,Y],实施经费舞弊行为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成本为c1(几乎为零)

假设2:如果监管方发现科研项目团队有经费舞弊行为,则给予一定的惩罚,假设惩罚的法定成本为c2(包括停止拨款、追回款项、终止项目、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即如果经费使用者有舞弊所得为a,一旦被发现,则不仅要追回舞弊所得a,同时还须承受法定成本c2

假设3:如果科研项目团队有舞弊行为,监管方也实行严格监管且能查处,严格监管成本c3(c3>0),那么c3

根据上述前提可以得出博弈双方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三、科技项目资金监管与使用双方规制遵从的静态博弈分析

分析博弈收益矩阵表可看出:静态博弈过程中,若监管方遵从规制,按照法规选择严格监管I1时,科研项目团队选择R2是最优战略;若监管方选择I2,科研项目团队会选择R1;而若科研项目团队选择R1时,监管方选择I1是最优战略;若科研项目团队选择R2,监管方会选择I2。由于双方会一直循环的选择最优战略,占优战略在这个博弈中并不存在,根据纳什均衡存在性定理,所以本博弈中存在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假设监管方选择严格监管的概率用n表示,科研项目团队选择舞弊的概率用m表示,则监管方的混合战略为N=(n,1-n),科研项目团队的混合战略为M=(m,1-m),那么,监管方严格监管的收益期望值E(n)为:

E(n)=m(a+c2-c3)+(1-m)(-c3)(1)

监管方不监管的收益期望值E(1-n)为:

E(1-n)=m(-a)+(1-m)×0(2)

科研项目团队舞弊的收益期望值E(m)为:

E(m)=n(-c1-c2)+(1-n)(a-c1)(3)

科研项目团队遵规的收益期望值E(1-m)为:

E(1-m)=n×0+(1-n)×0(4)

不管科研项目团队如何选择战略,在纳什均衡前提下监管方严格监管或监管失范的收益期望值是相同的;类似地,不管监管方如何选择战略,科研项目团队舞弊或遵规的收益期望值也是相同的。如果用(n*,m*)表示纳什均衡时的混合战略,那么可得到下列等式:

E(n*)=E(1-n*) E(m*)=(1-m*)(5)

计算可得n*=(a-c1)/(a+c2),m*=c3/(2a+c2)。

通过分析,如果m>m*,监管方就应选择严格监管,即m=1;如果mn*,科研项目团队就应该选择合规,即n=0;如果n

四、项目财政资金监管与使用双方遵从规制的进化博弈分析

进化博弈的参与者并不具有完全理性,甚至理性程度较低,类似于生物的进化,他们在博弈中不断通过学习,重复调整战略选择,从而逐渐找到一个更好的战略。在生物进化论的复制动态机制中,一种适应度更高的新策略会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参与者采用,而适应度更低的策略就被逐渐淘汰,这种参与者的动态调整可以用生物进化中的复制动态机制来模拟。假设群体中采用策略k的比例为n,选择策略k能得到的收益为ek,群体的平均支付为e,这种动态调整过程用动态微分方程表示就是:

在这里,监管方群体中采用“严格监管”的比例可以用监管方严格监管的概率n表示,科研项目团队群体中采用舞弊的比例可以用科研项目团队“舞弊”的概率m表示,因此监管和科研项目团队双方采用两种策略得到的期望收益与第二部分相同,同时这里所做的模型假设也与前面静态博弈分析假设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那么,监管方群体的平均期望值E(I)为:

科研项目团队群体的平均期望值E(R)为:

若将动态微分方程应用在监管和科研项目团队双方,则可以得到监管方群体采用严格监管比例n的复制动态方程:

同样得到科研项目团队采用舞弊战略比例m的复制动态方程:

因此,可以得到以下推断:

(1)监管方适当提高法定的惩罚成本有助于降低舞弊比例。监管方严格监管的概率和科研项目团队舞弊的概率都是法定惩罚成本的减函数。一旦被发现舞弊,科研项目团队不仅要退回舞弊所得经费,还要承受额外的法定成本c2,而舞弊的法定惩罚成本越高,科研项目团队就越不会舞弊,这也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对于监管方来说,一方面随着法定惩罚成本的上升,舞弊概率会减小,因此会逐渐疏于严格监管;另一方面较低的法定成本促使科研项目团队出现侥幸心理而趋向舞弊,舞弊概率上升,就会促使监管人员严格监管的概率也提高。

(2)监管方降低监管成本与提高监管水平可降低舞弊比例。科研项目团队舞弊的概率随着监管方监管成本的降低而降低。这是因为越低的监管成本和越方便的监管方式显然会使得监管人员更便于严格监管,而科研项目团队在双方博弈中会考虑到监管方的这种心理,舞弊概率会减小。另外,监管方严格监管的概率随着科研项目团队舞弊耗费物质成本的升高而降低,而这个模型假设中舞弊成本几乎为零,这与实际情况也相符,这里就不做分析。

(3)科研项目团队偏好小额经费舞弊。监管方严格监管的概率与科研项目团队舞弊非法所得呈正相关,即舞弊非法所得越大,监管方严格监管的可能性就越高;并且科研项目团队舞弊的概率与其舞弊非法所得呈负相关,即舞弊非法所得经费数额越大,科研项目团队越不敢舞弊。由于监管方和舞弊所得额两个方面的影响,想要舞弊的科研项目团队以较小的金额舞弊的可能性增大。这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科研项目团队觉得大额的经费舞弊很容易被监管人员发现和处罚;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认为监管人员考虑到工作效率和监管成本的问题会有选择的忽略小额舞弊经费。

(4)改善科研项目团队规制遵从是个缓慢过程。当监管方严格监管的概率较高时,科研项目团队出于为了回避风险的,其舞弊的概率m*会较低。而监管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舞弊的事件减少之后,会逐渐松懈或者适当降低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管概率,即n*降低;当n*降低时,科研项目团队又会提高舞弊的概率m*。即提高科研项目团队遵规度是一个动态调整而且十分缓慢的过程,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通过复制动态策略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保持监管方严格监管的概率n>n*,可以使得m尽量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尽可能降低科研项目团队的舞弊概率。

五、科技项目财政资金舞弊治理对策

(1)降低监管方的监管成本,改进与创新监管手段,使监管更为方便灵活,能以更小成本提高监管方的监管比例。这样对于理性的科研项目团队而言,如果舞弊越多,金额越大,那么被发现的概率就越高,从而迫使他们遵守相应的法规,减少经费舞弊案件的发生。

(2)强化项目经费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经费舞弊的惩罚力度。修订和完善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和治理利用科研经费监管漏洞来非法牟利的团队。在法律层面上确立科研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原则及管理架构、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加大对科研项目团队舞弊使用科研经费的惩罚力度,使其惧怕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承担的高额风险和罚款,从而降低舞弊发生的概率,减少国家财政资金流失。

(3)建立内外监管相互制衡的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科研机构与纪检司法机关的廉政共建活动,积极探讨和创新内外监管方式方法,例如检察机关或公正机关可全程监督科研院所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同时可适时引入公共参与机制,资金使用方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告重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披露经费使用明细,还可以聘请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媒体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监督和提出异议,消除了各市场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形成内部监督与会计、审计等中介部门、纪检司法及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相结合并且能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

(4)完善科研项目合规性内控制度设计,规范内部责任范围和实行问责制,加强绩效审计。首先增强团队领导的内控意识,领导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特别需要注重建立健全单位资金内部控制,明确资金岗位职责分工和收付审批权限,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同时对出现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问题的课题负责人和岗位负责人加大问责力度。项目经费使用的各阶段(包括申报、批准、发放等)应公开透明化,不仅要重视事中审计,更要加强绩效审计。

(5)大力提高监管者(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与高知群体法制、道德素质。应当加强政府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水平、思想和职业修养。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促使他们改进和创新监管水平进一步降低监管成本,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建设纳入监管人员培训的范畴,督促监管人员在监管中按照较高的道德标准来增强其责任感。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强化科研院所高知群体和科研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学术道德修养。

(6)善于把他律转化为自律。自律是指制度的具体要求、标准和内容已转化为科研团队内在的目标、标准和需要。经费制度的执行不是“要我这样”,而是“我要这样”,是通过科研团队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立法”来体现的。科研团队经费舞弊行为的自我约束力量用公式表示为:自律力量V=C*m(V:抑制经费舞弊的自律力量即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力量;C:承担的经费舞弊风险值即违规失败承担的受罚成本;m:被追究的可能性即违规失败的概率)。如果制度严格,监管严格,对科研团队经费舞弊行为处分很重,追究率很高,舞弊行为失败的可能性和承担的成本就会变得很大,这可以有效地抑制舞弊行为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净化学术研究不良的社会风气,取得最佳绩效。

参考文献:

[1]陈玉聪:《科研课题经费存在问题及改革思路》,《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23期。

[2]乔飞鸽:《博弈模型分析:处罚监管者优于对违规者的处罚》,《经济问题》2010年第7期。

[3]熊勇立:《税收征纳双方的进化博弈分析》,《税务研究》2009年第5期。

[4]邓力平、安然:《纳税人遵从的演化博弈分析》,《涉外税务》2006年5期。

[5]曹均锋:《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思考》,《河北农业科学》2009年第13期。

[6]明海翔、郭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管进化博弈分析》,《中外建筑》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