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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合集7篇)

时间:2024-01-27 16:31:15
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

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第1篇

关键词:辐射防护;概念;拓展;防护方法

Abstract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people's life, the environment request too more and more high, in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interests, but also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benefits, in such circumstances, radiation protection concept produ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based on radiation harm,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radiation effect evalu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adiation protec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adiation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work and help, promote radiation protection work.

Keywords: radiation protection; Concepts; Expand; Protection method

中图分类号:O434.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其中辐射问题是比较突出且敏感的一个环节。辐射事故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会对人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辐射事故还可能造成区域性的大面积污染。因此,人们开始专注于对辐射防护的研究,并且取得了相应的进展,要想做好辐射防护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主管部门、众以共同努力,采取积极的方法应对辐射的危害,减少辐射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

一、辐射的原因及危害

放射性辐射是人类面临的辐射中最严重的辐射,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例如去年的日本地震就是典型的一个例子。一般来说,辐射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大小,是由射线的种类和能量决定的。

一般来说,辐射的产生来自以下几个途径:第一,来自不同原子核的放射性同位素衰变产生的各种射线;第二,许多装置会产生辐射,例如被人们所熟知的医院使用的各类X光检查设备,其检查时会产生X射线,如不加以精确控制和设置合理的辐射防护措施将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第三,来自核反应的辐射,如各种核反应堆;第四,天然性辐射,如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宇宙射线等。总之,人体受到的辐射主要分为天然放射性辐射和人工放射性辐射。

在人体受到较大剂量的辐射以后,体内会产生对健康有害的生物效应。首先,辐射会对人造成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性病。在辐射的影响下,人体会产生慢性的损伤,例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以及生育能力的损害。另外,胎儿对辐射更加敏感,需要对婴儿和孕妇采用特殊的辐射防护措施。

二、辐射防护概念的提出和拓展

放射保护的目的是为人类提供一个合适的防护标准,同时又不对剂量允许范围内的照射过分的限制,可以对人类的生存环境进行有效的改善,人们开始更加重视对辐射防护的研究,对辐射防护的概念和研究不断的完善和深入。

我国对辐射防护的要求与世界的要求是一致的,我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辐射环境安全进行管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辐射防护工作起了积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随着各种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改进,辐射防护的概念也有了很大的拓展,不仅仅局限于对辐射的防护,更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不仅局限于对本国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还包括对世界范围的辐射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更加注重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关注世界环境,为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随着对理论研究的不断加深,和对辐射防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国对辐射的防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辐射防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环境的改善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很多地方仍然需要不断改进。

三、辐射防护的方法

鉴于辐射对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辐射进行有效的防护,为人类提供健康的生存空间。然而,对辐射的防护是一个复杂、综合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有效的对辐射进行防护。

(一)明确辐射的影响评价因素

在环境中的生物构成中,生物组织的划分是综合的,从小到大有分子、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景观、全球。因此,对辐射的防护和环境的保护,需要从保护生物的种类和数量着手,并对它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保护。对辐射的防护工作首先要考虑生物的种群和群落,对种群是否收到损害进行调查,并对个体进行观察,分析辐射的剂量影响,进而确定种群的讯息。

对人类辐射辐射的防护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防护体系,对防护原则和防护方法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对于人类的辐射防护主要是针对确定性效应进行的,同时辅助随机性效应,进而达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在对辐射进行防护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时,必须满足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到防护工作与环境保护的相一致,这是进行辐射防护的的出发点。

(二)坚持一定的辐射防护原则

要想辐射防护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实现辐射的有效防护,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需要在防护工作时坚持以下的原则。在实施辐射防护工作之前,做正确的判断,分析防护工作的利益与代价,进而实现辐射防护工作的最优化。在工作中,要考虑经济因素和社会的因素,尽量避免照射,即使不得不照射时要将保持辐射照射的合理水平,并对个人的照射严格设置限值,减少在防护工作中对人体的伤害。

因此,在辐射防护工作开展中,本着减少辐射的目的,又不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新的辐射,坚持效益大于代价的原则,在辐射防护的工作中尽量减少新的辐射危害的产生。

(三)坚持防护工作的正当性和最优化

在对辐射进行防护时,要对实践的正当性进行分析,争取做到辐射防护的最优化。这就需要在对辐射进行防护之前对各种社会因素进行考虑,对防护工作对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利益和可能引起的危害进行权衡。

在防护工作中,重要的是做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特别是在医疗事件的辐射防护中,要根据受照射的人的条件以及潜在的危险性进行衡量。在对生态环境的辐射防护中,要加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研究出最优的防护方案。

(四)辐射防护工作的具体方法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在国际社会的环境辐射防护工作中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对辐射防护的管理需要加强行政的管理和日常的防护管理规划。需要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辐射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防护基础结构

对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构建,需要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在法规上具体化,尽快制定符合环境辐射防护相关要求的法律法规,为辐射防护提供法律依据,使辐射防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强审管机构的管理,使其做到责任明确,同时借助足够的资源和技术指导,培养辐射防护工作的优秀人才,奠定好辐射防护的基础。辐射防护工作是全世界的共同任务和目标,因此必须对公众进行相应的辐射防护公示,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教育体系。

2.加强对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辐射防护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缺少研究信息的放射性核素,这就需要利用现有的资料和技术对其进行研究,加强与国际技术和团队的合作,紧跟国际研究的趋势,尽快提升研究的水平,进而提高对环境保护估算的准确性。

3.开展评价模式研究

对辐射防护工作的开展,要评价辐射环境的质量,这就需要适合我国辐射防护工作的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模式,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项目研究,进而推动辐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之,辐射防护的目的是将辐射的危害降低,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的生存空间。在辐射防护中要对经济、效益和风险进行权衡,实现三者的最佳平衡。虽然我国的辐射防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人类环境的保护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由于技术和经验的不足,在辐射防护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探讨辐射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参考文献:

[1]商照荣.辐射防护概念的拓展与环境放射防护[J].中国基础科学,2006,8(04)

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第2篇

关键词:医用直线加速器;防护策略

前言:直线加速器产生的辐射种类多,能量高,强度大,因而将其应用于医学放射治疗中可提高整体治疗水平,但是高能X射线的穿透能力较强,对环境和人体危害大,为此,对应用直线加速器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其可带动医学界在应用直线加速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不断完善放射防护。以下就是对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策略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完善当前直线加速器的进一步应用提供有利的参考意见。

一、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原理及危害

医用直线加速器使带电粒子在高真空场中受磁力控制,电场加速而获得高能量,高能带电粒子通过与物质的相互作用,产生电子线、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辐射,这些射线辐射作用于人体细胞,会致使细胞DNA链断裂,导致细胞的死亡或变异,最终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会遗传给后代。同样高能带点粒子和射线与空气相互作用,会使空气产生电离,生成大量有害物质,主要会产生臭氧等,对环境造成污染[1]。

二、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目的与标准

(一)辐射防护目的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避免发生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限制到可接受水平。确定性效应有阈剂量,人体器官和组织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不能超过阈剂量,否者对人体和器官会造成严重损伤。与确定性效应不同,随机性效应不能完全避免,因为在小剂量和低剂量率照射条件下,随机性效应和剂量之间呈线性关系,没有阈剂量,只能在放射防护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或方法把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以10 为单位)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放射防护应当遵守三项基本原则:辐射实践的正当性、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制。

(二)辐射防护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是我国放射防护领域现行放射防护的部级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防护标准的基础和依据。其规定了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的剂量限值、对公众个人的剂量限值以及对医疗照射中慰问者或探视者受照射剂量约束。

三、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具体策略

(一)规范辐射方法

规范辐射方法是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防护策略之一,其要求设计人员在医用直线加速器设计中应综合屏蔽防护因素及现行标准要求来进行辐射方法的选择。且应在此基础上对医院的放射环境进行考察,继而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规范治疗室布局设计,确保直线加速器辐射行为能发挥较大的价值。此外,辐射方法的规范要求医院在应用医用直线加速器过程中应通过数学计算的途径来估算职业放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有效剂量,最终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且将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另外,在辐射防护中屏蔽防护辐射的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二)完善法律法规制定

为了提高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的安全性,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据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现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设定,最终营造一个良好的应用环境,且促使直线加速器在放射医疗中能发挥更大的价值。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条相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未针对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因而政府部门应对其制度中的内容进行合理完善,以便其能在实践中体现出相应的实用性及技术性。另外,在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范围逐渐扩大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大力宣传《远距离机房设计防护标准》,以便促使相关医护人员在应用直线加速器时能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治疗防护专项标准,避免不规范应用行为的发生,且达到最佳防护效果[2]。

(三)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

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策略的实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应依据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现状对其屏蔽数据即TVL值进行修订,由此提高防护屏蔽计算结果的精准性,并深入分析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展开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达到最佳的防护状态;第二,叠层法计算思想的应用也有助于防护水平的提升,因而相关技术人员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且应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利用已知各种材料质量比来展开防护屏蔽计算行为,降低计算中误差问题产生的可能性,并取得精准的计算结果;第三,在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中验证计算方法的可行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应将其应用于实践中,提高整体辐射防护水平。

(四)提高防护监测管理水平

防护检测管理水平的提升要求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构建相应的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且要求其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并以3个月为周期对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所产生的剂量档案等信息展开抽查行为,避免不健康的管理方式影响到整体辐射防护水平。此外,在实施监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完善防护设施的设置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某医院在治疗室面积为54m2的环境中将其迷道厚度控制在120cm,迷路长度6m范围内,以此达到了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目的。另外,辐射危险标志的设定亦可便于防护监测管理水平的提升,因而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提高对其的重视,且应在此基础上规范自身对直线加速度器应用方法,并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最终达到最佳的辐射防护效果[3]。

结论:综上可知,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工作开展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而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发挥应用直线加速器价值,达到放射治疗效果,要求医护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通过提高防护监测管理水平、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等途径来提高辐射防护整体质量,且达到最佳的防护效果。此外,防护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医学界放射治疗的发展,因而在应用医用直线加速器时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张震.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治疗室辐射屏蔽计算软件的设计[J].中国医学装备,2014,13(09):34-37.

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第3篇

关键词 核辐射 防护 监测

中图分类号:X771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the Nuclear Problem

TANG Yudong

(Radio and Television School of Yunnan Province, Kunming, Yunnan 650041)

AbstractThis paper illustrates the radiation, radiological, and nuclear application and other related basic theory, analyses the nuclear damage and the influence on human body,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monitoring types and methods of nuclear radiation.

Key wordsnuclear radiation; protection; monitoring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的地震和海啸,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的6座反应堆中4座出现故障,在连续4天里发生了3次爆炸,导致2个安全壳破损,产生的放射性物质对日本邻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了解核辐射相关知识,探讨核辐射的防护与监测,具有重要意义。

1 核辐射概述

1.1 辐射

辐射是指以波或粒子的形式向周围空间或物质发射并在其中传播的能量(声辐射、电磁辐射、粒子辐射等)的统称。

辐射能被物体吸收时发生热的效应,物体吸收的辐射能不同,所产生的温度也不同。因此,辐射是能量转换为热量的重要方式。辐射以电磁波和粒子(如阿尔法粒子、贝塔粒子等)的形式向外放散。辐射一般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1.2 核辐射

核辐射是原子核从一种结构或一种能量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结构或另一种能量状态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微观粒子流。核辐射的来源是一些不稳定的原子,这些放射性的原子(指的是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同位素)为了变得稳定,原子核释放出层级和高能光量子,这个过程也被称为放射性衰变。例如,自然界中存在的天然核素镭、氡、钍、铀等;核反应和核裂变等过程也会释放出核辐射。

核辐射一般为电离辐射,它可以使物质引起电离或激发。核辐射包括阿尔法()、贝塔()、质子等带电粒子及间接致电离辐射包括伽马()光子、中子等不带电粒子,这些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射线、射线、射线和中子。

1.3 核技术的应用

核技术应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勘察、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我国的核技术利用经历了上世纪50年代开创、6、70年代应用开展和80年代以来全面发展三个历史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核技术的应用进入商业化进程,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例如,在工业上,有辐照加工、无损检测和工程管理;农业上,有辐照加工、辐照育种、同位素示踪等;在医学上,有X射线诊断、临床核医学、放射肿瘤治疗等。

2 核辐射的影响与防护

2.1 核辐射对人体影响的途径

核辐射对人体的影响途径可以分为外照射、内照射两种。内照射是辐射源处于人体外部所产生的照射。只有当机体处于辐射场时,辐射才对其产生作用,当离开辐射场后,就不再受照射。当放射性物质经由食入、吸入、皮肤(完好或伤口)进入体内,可引起对人体内照射的危害。与外照射不同,在内照射情况下,人员即使脱离了造成内辐射的环境,已经进入人体的放射性物质所发出的射线仍然会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同一数量的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后所引起的危害,大于其在体外作为外照射时所造成的危害。

2.2 核辐射对人体危害和遭受核辐射的症状

2.2.1 核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人体收到核辐射侵害,出现的健康危害来源于各种射线通过电离作用引起组织细胞中原子及原子构成的分子的变化,这些变化也是原子激发的结果。

电离和激发主要通过对DNA分子的作用使组织细胞受到损伤,导致各种健康危害。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因辐射的物理学特性和机体的生物学背景而有所不同。它可以是发生在受照者本人的躯体性反应,也可以是因生殖细胞受到照射引起的发生在受照者后裔的遗传性效应;可以是超过一定水平照射后必然出现的确定性效应,也可以是受照水平虽低也不能完全避免的随机性效应。

2.2.2 人体遭受核辐射的症状

人体遭遇大剂量核辐射时,可能会导致急性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按射线作用的范围可分为全身性放射损伤和局部放射性损伤,不同的剂量全身照射对人体产生的症状见下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人体遭受不同剂量的核辐射时,会出现各种症状,严重者会导致死亡。

2.3 核辐射的防护

2.3.1 防护原则

核辐射防护的原则一般有三个,即辐射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原则、剂量限制原则。正当性是最优化的前提,剂量限制是最优化的约束条件,因此辐射防护的三项原则是相互关联的。

(1)实践的正当性原则。指任一实践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要达到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

(2)辐射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原则。指在进行辐射实践时,考虑了经济和社会的因素之后,应保证将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3)剂量限制原则。指由所有可被控制的源所引起的个人照射要服从剂量限制,并对潜在照射所导致危险要实施某些控制。

2.3.2 人体外照射的防护

外照射防护的原则是尽量减少或避免射线从外部对人体的照射,使所受照射不超过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人体外照射防护的措施包括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

(1)人体受到照射的累积剂量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应尽量避免在射场所停留。在发生核事故时可采取撤离、迁移等措施,尽量减少在污染地区的逗留时间。

(2)人体受到的直接照射剂量随着与辐射源的增加而迅速减少,对有电离辐射隔离标志的物品或有警告标志的场所,人们要远离。

(3)不同物质对射线都有一定的屏蔽作用,不同射线的的屏蔽方法也不一样。屏蔽防护就是在辐射源和工作人员之间,设置能减弱射线照射的物体,以达到减少受照剂量的目的。

2.3.3 人体内照射的防护

人体内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阻断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的各种途径,在最优化原则的范围内,使摄入量减少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内照射防护的一般方法是“包容、隔离”、“净化、稀释”和“个人防护”。包容就是在操作过程中,将放射性物质密闭起来,如采取通风橱、手套箱等;隔离就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大小、操作量多少和操作方式等,对工作场所进行分级、分区管理;净化就是采用吸附、过滤、除尘、凝聚、蒸发、贮存衰变、去污等方法,降低空气、水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稀释就是在合理控制下利用干净的空气或水使被污染的空气或水中放射性浓度降低到控制水平以下;个人防护指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遇到核辐射,人们应将人体包裹严实,注意个人卫生,合理饮食,这样可以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摄入和对人体皮肤的沾染。

2.3.4 体表辐射的防护

受到核污染的地区,人群身体表面和衣服可能会沾染大气中的放射性物质。当监测部门确定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护核辐射:

(1)隔离措施。脱下受到沾染的衣服,用塑料袋封存,不要再穿用。

(2)洗消措施。进行全身冲淋,尤其是头发要重点清洗,可加入洗发水、沐浴露等。

(3)封堵措施。如果身体有创口,必须进行妥善包扎,防止污染物通过伤口进入体内带来照射危害。

(4)专业监测和检查。患者可以到医院对放射性污染物是否进入体内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要采取防护措施。

3 核辐射的监测

辐射的强度到了一定程度之后,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对人体产生危害。通过核辐射监测,可以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强度,评估其对环境及人体的影响程度。

3.1 核辐射监测的方法

3.1.1 就地测量法

就地测量是检测人员利用固定辐射环境自动监测连续监测系统、便携式核辐射测量仪或累积剂量计,对被测对象进行监测,快速得出空气吸收剂量率、-表面污染、中子剂量率和累积照射剂量监测结果,进而掌握被测对象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

3.1.2 实验室检测法

针对大气环境、陆地环境和海洋环境进行总放射性活度或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步骤一般是现场采集样品、样品预处理和选择适宜核辐射仪器对样品进行核素、总/、氚、碳-14、碘-131、锶-90、铯-137活度浓度的分析检测三个步骤。样品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如水样需要蒸馏浓缩或富集分离,土壤需要烘干研磨,生物样需要高温炭化和灰化。

3.2 核辐射监测种类与结果表述

3.2.1 监测种类

按照检测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核辐射监测分为四类:

(1)场所监测。即对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区域所作得监测,包括剂量率、-表面污染等项目。

(2)个人监测。即对放射性职业人员或公众作内照射和外照射的剂量监测,对衣物是否受到放射性沾染进行的放射性监测。

(3)污染源监测。即对核设施、铀矿山等电离辐射源单位正常运行期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

(4)环境监测。包括对大气环境、水体、土壤、生物等的监测。

3.2.2 核辐射监测结果的表述

核辐射的监测项目有很多,包括空气、水、生物、土壤等,针对不同的对象,监测的结果表述就不一样。例如,空气中剂量监测结果用空气吸收剂量单位戈瑞(Gy)或剂量当量单位希(Sv)表示,单位时间里的剂量用戈瑞/ 时(Gy/h)或希/时(Sv/h)表示;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单位用贝可/升(Bq/L)表示;生物和土壤中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单位用贝可/千克(Bq/kg)表示。

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修订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明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信通过国家和政府部门的立法重视和管理监督,加上公众对核辐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核辐射事件会尽量避免,人类所受核辐射的危害也会尽量减小。

参考文献

[1]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核辐射防护手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2]核辐射的危害.商都网,2011-03-15.

[3]核事故防护知识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03-15.

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X射线等探伤装置的单位需要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退役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第十九条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低放射性废渣应当在六个月内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废旧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贮存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费用,按照鼓励送交贮存、处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主要技术参数,并提供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第三十一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四条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退役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六个月内将低放射性废渣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第5篇

随着综合性医院放射诊疗技术的日益普及与广泛应用,受检者因防护不到位造成的健康危害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忧虑和关注。受检者防护工作不到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医院医务人员在检查前没有指导病人使用防护用具,使患者非投射部位特别是晶状体、甲状腺以及性腺等部位没有有效保护,损害患者身体健康。二是由于受检者缺乏相应知识,对射线防护意识不强,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穿戴防护用具提醒觉得多此一举。严格掌握X射线检查适应症,随意给患者开CT、X射线检查单,滥用X射线检查使患者接受大量非正当照射,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损害。

2辐射防护管理对策

2.1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成立以医院院长为组长的“院辐射防护领导小组”和以科室为单位的辐射防护质量小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形成有效的院科二级管理网络,明确医院辐射防护领导小组、科室辐射防护质量小组及岗位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将辐射安全责任落实到辐射防护相关工作的每一个人,使辐射安全意识深入每一位管理人员与辐射工作人员心中。建立和完善各科室辐射防护规范、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处理流程,做到有章可循,落到实处。

2.2强化法规培训,提高防护意识

国家用于放射诊疗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及各项新标准等。医院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培训外,每年还要对新入职的放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强化培训,将培训内容作为每年三基考试的一部分,与晋升晋级挂钩。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防护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2.3重视防护实施,加强全程监控

2.3.1放射性同位素从“购买到使用”全程审批医院必需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前提下,严格执行环保部对放射源使用的审批与备案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合格后严格按照获批频次与剂量购买[2]。医院有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到货剂量、每日出量、用量及剩余量、源储存进行记录。储源室需安装摄录像监控和防盗门窗系统,设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防放射源的丢失[3]。

2.3.2辐射工作场所从“图纸到建成”全程评价医院各类辐射工作场所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需卫生和环保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有关评价,由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审批,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做到从源头保障辐射安全。

2.3.3放射诊疗设施场所从“启用到停用”全程质控医院根据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分类,每年定期请相关资质单位对在用的各种放射诊疗设施和场所进行质量控制监测和环境影响监测,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对检测不合格的设施和场所必须停止使用,及时进行调试整改,复检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以确保放射诊疗质量,保障医务人员与受检人员辐射安全。

2.3.4辐射工作人员从“上岗到离岗”全程管理医院对上岗前、在职、离岗前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医院可为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做一次健康体检[4];每季度由相关资质单位对个人剂量进行监测。为每个辐射工作人员建立终身健康体检档案和剂量监测档案。对确定为辐射造成体检不合格和个人剂量超标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岗位或休息调整,确保辐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2.3.5受检者从“进到出”全程防护患者及陪护家属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接受放射诊疗活动期间,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明确照射部位,按操作规范控制照射剂量,对照射野邻近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有效防护[5]。放射诊疗前告知患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检查室应张贴“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婴幼儿、少年儿童、育龄妇女尽量避免接触X射线的温馨提示牌,保障患者及陪护家属身体健康[6]。

2.4做好日常督查,确保辐射安全放射防护管理

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第6篇

方法:对2012年3月~2013年3月期间我院行X线检查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分析受检者辐射安全的危险因素。

结果:辐射安全与放射检查时间及次数、防护用品空白、改善辐射后遗症不周、受检者对X射线防护知识认识程度低、医护人员对受检者知识宣传不到位、X线检查适应症把握不严格有关。

结论:综上所述,加强对放射受检患者的放射防护,有助于降低X射线辐射剂量,最大限度降低对患者机体的伤害,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辐射后遗症,以此保证患者医疗就诊安全。

关键词:放射检查放射防护辐射安全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1-0542-01

放射检查可为临床诊断提供有价值的影像信息,同时也对推动医学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放射治疗所伴随的放射性辐射作用,也成为受检患者重大的医疗隐患,为此加强对患者放射防护,减少辐射剂量目前已成为放射科医生重点的研究课题[1]。为此本文将探讨我院放射检查患者的放射防护对策,其宗旨为进一步提高患者在检查时避免或减少所受辐射,以及总结对放射检查后或日常生活中改善辐射后遗症的经验,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12年3月~2013年3月期间我院经X线检查患者1125例,其中男542例,女583例;年龄5~78岁,平均年龄(35.6±2.5)岁;均采用飞利浦DigitalDiagnost系列成像系统数字减影X射线机进行X线相关检查,其中各系统CR/DR 441例,乳腺检查308例,牙科全景片345例,其他31例。

1.2方法。

1.2.1调查问卷设计。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①一般情况:患者年龄、性别、病情、放射检查时间。②防护知识:对辐射作用的认识、防护用具的使用、防护技能的掌握情况。③放射科基础硬件,包括机器新旧及检查方法。④防护情况:医护人员对受检者知识宣传情况、防护用具使用情况、改善辐射后遗症的措施。⑤管理制度:卫生监督部门对反射防护监管、X线检查适应症把握情况、防护用具的管理、辐射源的管理、辐射患者管理等。

1.2.2调查方法。在正式调查前,选取100名患者进行预调查,测试调查表的可读性和信度。重测信度为0.79,专家评定内容效度为0.82。共发放调查表1125份,回收有效调查表1125份,有效回收率100.00%。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进行描述性分析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P

2结果

辐射安全相关因素的危险因素分析,详见表1。经分析发现X线受检者辐射安全与放射检查时间及次数、防护用品空白、改善辐射后遗症不周、受检者对X射线防护知识认识程度低、医护人员对受检者知识宣传不到位、X线检查适应症把握不严格有关。

3讨论

随着临床对疾病的深入研究及放射检查医学的发展,临床检查、诊断越来越多地倚重X射线的检查结果,然而X射线检查也是一把双刃剑,X射线检查中,小剂量对人体伤害较少或无伤害,但若辐射剂量增大,同时在累积效应、热效应、电磁效应等机制作用下,可致使一些接受X射线照射的人群发生脱发、腹泻、皮肤溃疡,甚至白血病等疾病,另外,放射线还会引起遗传性疾病、婴幼儿智力下降、基因突变等疾病[2]。由此可见,加强患者受检时避免或减少辐射伤害及在放射检查后或日常生活中改善辐射后遗症对医疗就诊安全来讲至关重要。为此本文对X线受检者辐射安全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防护及补救措施,以此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就诊安全。

3.1提高检查质量,减少辐射量。临床研究发现,随着X射线检查时间及次数的延长、增多,其辐射剂量较检查时间短、检查次数少者明显增多。由此可见,减少透视时间及次数可降低患者的辐射剂量[3]。为此操作人员应先对患者进行恰当的临床判断,采用合理的方式减少患者受照剂量,在不影响获得有效诊断信息的基础上,采用高TV、低mAs,厚过滤,小照射野的照射原则,把曝光次数限制在最佳次数,以此减少无意义或重复摄影,并严格控制照射野,调整曝光视野大小,使之控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增加射线源与患者之间的距离,如可采用长柄器械远距离操作,不但可提高影像质量,而且还可减少散射线,减少曝射量;对婴幼儿患儿应短时间内快速摄影,不使用滤线栅;重视患者检查部位敏感脏器或非检查部位的防护,应根据临床情况,对受检查的性腺、甲状腺、女性乳腺、儿童骨骼等敏感脏器进行遮盖防护;另外根据临床指证,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及孕妇,若可采用X射线摄影,则尽量避免采用X射线透视检查[4~5]。

3.2防护用品的应用。对受检患者加强屏蔽防护,采用铅或含铅物质作为防护用品,对患者不需要检查的部位,穿戴铅围裙、铅帽子、铅手套、铅眼镜等防护用品,以吸收不必要的X射线,在隔离室内安装铅质屏风,避开射线照射[6]。

3.3加强辐射防护知识的宣教。加强对患者放射防护意识宣教,通过放射科候诊厅宣传栏、就诊手册等方式,讲解放射检查的必要性及所伴有的辐射危险,以此充分加强受检者对放射防护知识及防护意识的正确认识,同时,放射检查医生有义务对受检者事先告知辐射的危害,以此加强受检者主动要求进行放射防护的迫切性[7]。

3.4X线检查合理应用。临床医生及放射科医生应全面严格掌握X射线检查的适应症,认识到X线检查对患者所造成的危害,避免无效照射。同时,放射工作者应遵循《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严格按X线投照相关准则操作,尽量采取减少对患者照射剂量较少的方式进行检查,减少废片率,对不符合照射检查患者或风险较大患者,及时与临床医生沟通,以便于选择恰当的检查措施[8]。

3.5改善辐射后遗症。普通的放射检查和牙科摄影的辐射剂量都很小,检查后根据临床情况,叮嘱受检者注意营养和休息,对已经产生辐射后遗症患者,应在临床诊治的前提下,合理的平衡膳食,加强营养,提高免疫力,保持日常蛋白质与微量营养素的摄入,多摄入食用菌多糖,食用菌多糖可有效吸附有害放射物,促进毒物排泄,并服用抗辐射的维生素,遵医嘱服用碘片[9]。

综上所述,加强对放射受检患者的放射防护,有助于降低X射线辐射剂量,最大限度降低对患者机体的伤害,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辐射后遗症,以此保证患者医疗就诊安全。

参考文献

[1]张为华,倪卫东,易光兆.C形臂X射线机术中应用的放射防护探讨[J].激光杂志,2011,32(4):125-127

[2]张梦龙,段玉婷,许玉军,等.放射防护最优化对数字X射线摄影中受检者辐射剂量降低的价值[J].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2013,33(2):238-240

[3]宋钢,卢峰,邓大平.《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应用指南[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1,02(1):156-158

[4]施晓燕.综合性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体会[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22(6):209-211

[5]王哲.新建CT机房的放射防护设计优化方案探讨[J].江苏预防医学,2013,24(3):364-366

[6]蒋洪春.医院医用X射线防护应当以人为本[J].中国辐射卫生,2013,22(3):271-273

[7]刘敏.社区护理干预在儿童放射防护中的应用[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12(25):192-194

放射性辐射防护方法第7篇

关键词:核电站;辐射防护;应急救援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198-02

翻开尘封的历史,发生在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四号反应堆的大爆炸,让前苏联乃世界都为之震惊,至今切尔诺贝利地区方圆百公里无人居住,昔日的繁华不在。在事故发生最初几小时内参加抢险工作的电站人员没有任何防护设施设备,至使这部分人员遭受了大剂量辐射。根据前苏联一年后报道的数据共有95人确定为Ⅱ-Ⅳ度急性射线并发症患者,66人为Ⅰ度急性射线并发症患者,其中因放射病急性死亡者30人。可见为了把核反应堆释放的危害减小到最低,这部分战斗在最前沿的人员献出了宝贵的生命。随着科技的发展,核电应用技术越来越成熟,安全性越来越高,发生重大核泄漏事故的几率越来越小,我们仍需要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在高度重视核电站本身设计、运行安全的考虑,也要把场外应急准备工作常抓不懈,保护公众的同时,把应急专业队人员的辐射防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使我们的专业队员在抢险救灾时也能得到较好的保护。本文主要讨论应急救援人员的辐射防护提出几点看法。

一、思想上对辐射危害及防护的认识到位

首先救援人员对辐射要有正确的认知。提到辐射大家想到的就是原子弹爆炸时产生的巨大破坏力,经过辐射照射的人畜必死无疑。其实这只是对辐射一种比较片面的认识。原子弹爆炸产生的危害有光辐射,即爆炸的瞬间发出强烈闪光,足以使眼睛永久失明,强烈的闪光还会引发火灾;其次是冲击波,即随之而来的就是横扫大地的冲击波,它的破坏力最大;当然最可怕的就是其后的残余辐射对生物的危害不可估量。核电站作为民用核设施,其安全性都是放在第一位的,尤其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日新月异,核电站发生切尔诺贝利那样的爆炸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非正常的放射性泄漏在近几年时有发生,比如设备维修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贮存阶段,尤其是国际上一些建设较早、运行时间较长的核设施随着设备使用寿命的限制,其发生放射性核泄漏的几率逐年增加,这样缓慢的、剂量有限的放射性核泄漏产生的辐射危害不可与原子弹爆炸带来的危害同日而语,当然也是不能忽略的。这是现目前核应急救援所要面临的新情况,是救援人员必须有的认识。专业队在实施救援时保护好自己的同时,救援行动展开迅速。

对辐射知识全面系统的了解是核应急专业队开展场外应急救援抢险的基础。如什么是辐射,自然界中的一切物体,只要温度在绝对零度以上,都会以电磁波的形式时时向环境传送热能,这种传送能量的方式称为辐射。辐射又可以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中,电离辐射常被简称为辐射。而我们这里谈到的“辐射”针对的也是电离辐射。辐射对人体的作用机理:人体是由各种分子组成的,而电离辐射所产生的带电粒子流在进入人体后会将能量传递给分子,进而改变分子结构,严重的后果就是损坏器官功能。当然由于我们人体的自身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及自身器官强大修复功能,并不一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就是辐射对人体伤害的特性,即确定性效应、随机效应及遗传效应。当然辐射伤害与所接受辐射剂量是有很大关系的,即所接受辐射剂量越高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几率越大。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发生时,在现场指挥核电站运行的总负责人在接受了300mSv以上的剂量外照射,而且在爆炸最初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吸入了大量的放射性粒子,但他还是成为仅有几位幸存者之一,接受了国家审判。最终活到了80多岁。

影响电离辐射确定性生物效应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吸收剂量和吸收剂量率,其次是辐射的种类,还有就是照射范围及个体的组织和器官的敏感性。知道了辐射的危害,更重要的是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根据照射途径可以分为外照射与内照射;针对不同的照射途径因选择不同的防护措施。针对处照射可采取的防护方法有时间防护法(即将人员与辐射原的接确时间缩短)、距离防护法(在救援过程中尽量增加人员与辐射源的距离,对与强放射源很多情况下是采取机器手来完成作业)、屏蔽防护法(放射性粒子或是射线在遇到一定的物质会产生能量)。针对内照射防护途径:一是防护放射性气体从呼吸道进入人体(对在辐射场所工作的人员而言就是穿戴呼吸保护器);二是防止放射性物质从口腔进入人体(在控制区内严禁进食、喝水和吸烟,而且不用手触摸面部尤其是口、鼻、眼);三是防止放射性物质从伤口进入人体(放射性物质会经伤口直接进入血液,因此从事放射性操作必须不准带的伤口进入控制区)。在很多情况下,在辐射场所工作的人员的防护是以上各方法的综合运用。

知道核辐射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机理,知道核辐射并不是没有办法防护的,而防护重在平时的准备工作,只有作足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发生应急情况时,才处惊不乱,沉着应战。

二、确定合理的应急专业队人员辐射防护标准

由于早期的历史条件和技术水平有限,人们在研究应用核能和电离辐射技术的实践中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就目前仍没有全面掌握核辐射对人体影响的确切数据,这与研究样本收集是非常困难有关的。这是查阅了相关资料得到的表《确定性效应阈值的估计值》,该表虽然只给出了几个对辐射比较敏感的组织发生确定性效应的估计值,也值得在实践中借鉴。从这张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是相当大的,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达到这种水平,只有在强大的放射源中才可能产生。

对照《江苏省田湾核电站场外应急计划》第七章规定的场外应急照射水平,及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有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江苏省的应急辐射防护剂量值是保守、安全范围内的,因个体差异而有一定的放射病概率。该计划同时规定了可能受到应急照射的核应急工作人员的选择原则:如身体健康的18周岁以上的成人、本人了解可能受到应急照射的风险,自愿参加应急工作、对从事的应急工作和现场发问比较熟悉、事先经过健康检查并受过辐射防护知识的基础培训等。这些措施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将伤亡减小到最少。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保证

江苏省的辐射防护工作是友省医疗救护和辐射防护组的指导下,由连云港市医疗救护和辐射防护组负责实施的,市公安组、去污洗消组协助配合。市卫生局为此专门成立了应急辐射防护和辐射控制专业队,主要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组成。从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辐射防护组更需要加强辐射防护这个岗位专业人员的培训。辐射防护岗位责任重大。首先,在省辐射防护组及市核应急办的指导下建立参与核应急救援人员的健康档案及剂量接受档案。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参加与核辐射有关的人员的年剂量、累积剂量要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值以内,这就需要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根据记录情况,在任务分配上将工作人员的所受剂量控制在规定阈值内。其次,建立辐射防护用品仓库。应急工作可以说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时刻准备的冲锋陷阵,而辐射防护用品在发生重大放射性泄露抢险中是必不可少的。为此要形成辐射防护设备添置方案,有计划的进行防护器材的更新换代,保证防护资源随取随用,这更需要对已有的防护器材进行维护管理,而不是放在仓库中睡觉,要定期进行检查,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第三,加强使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传授。辐射防护用品不是日常生活中可以常见的,其配戴、使用技术性很强,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及训练,尤其很多防护产品是从国外采购,更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摸索。本人就有这样的经历,是2005年的某月连云港市消防护专业队的负责人拿着一个写着英文的包装袋找到我,问我这个产品的使用方法,当时本人也非常尴尬,虽然学过辐射防护,可这么专业的防护用品还是第一次见到,而且只是包装袋。

四、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

为了达到提高非辐射专业人员的的辐射防护水平,就要制订和建立一个最优化的辐射防护培训计划。计划包括:专业的授课人员、系统的辐射防护理论知识、严格的课时要求和考核办法、准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熟练的紧急自救和互救技能,还包括二至三年一次的轮训,使用权我们的专业队员在开展应急救援抢险时都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同时把辐射防护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开展,即在场外应急工作中,把辐射防护培训与专业队的整组训练结合起来,排好年度实施计划。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田湾核电场外应急计划[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