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社区治理的建议(合集7篇)

时间:2024-01-15 15:12:29
社区治理的建议

社区治理的建议第1篇

一、我县社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居委会自治能力不足

我国社区居委会从法律上定性为居民自治组织,而在实际工作中,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政府却在持续向其转移行政事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长期以来都没得到有效地解决。政府职能部门习惯把社区作为政府的“腿”,将各种行政性工作任务下派到社区,令身兼数职的社区工作者分身乏术,难以系统、持久地给社区居民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

2、社区多元主体关系有待理顺

行政部门、街道、社区各层级之间职责界定不够明确,关系也未完全理顺。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职权,更多的是体现在任务下达、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上;街道作为派出机构,权责错位矛盾比较突出,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还不强,各类执法、协管员队伍缺乏统筹协调、各自为战的情况一直存在。社区居委会行政负担较重,自治空间较小,影响为民服务的质量。目前社区工作更多的体现为搞活动、下命令、定指标,没有持续影响力。过于注重事后管理、过于注重硬性手段,导致许多现实问题在现有体制下难以有效预防解决。

3、社区工作队伍不稳定

近几年来,社区工作领域逐步拓宽,工作对象不断扩大,随着工作任务不断增加,对社区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当前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定位不明确,专业人员少,志愿者队伍建设更是严重滞后。加之收入待遇偏低,没有建立稳定的薪酬保障体系和工资增长机制,导致高素质人才流失严重。工作队伍的不稳定及工作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居委会的工作效能。

4、社区共治网络发展不均衡

目前,纵向式的行政组织结构,和上头大、下头小的组织设置及人员配备,导致社区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封闭性、机关化、行政化的特点,这和开展社区工作要求的开放性、基础性特点不相适应。表现在社区层面设置的各类站、室、中心等服务和活动载体,有不少资源没有充分整合利用,社区各类人员由不同部门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战,难以收到良好的整体效果。

更为主要的是社区党的组织建设严重滞后,即便有大多也是形同虚设,并没有有效地开展工作。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居民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不足。目前,我县城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只有9个,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模式尚未形成;物业企业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强管弱服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双报到”单位虽然已经到社区报到,但志愿服务内容与社区契合度不高、形式较为单一,尚未形成工作合力。

5、以行政为主导的社区工作模式亟待改善

目前的社区工作,以服务居民为工作对象,以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这种对上负责、宏观指导的指导思想,与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带来的对下负责、微观帮助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导致社区工作在服务对象的细划和分类指导方面线条比较粗,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方面,属于“你有求、我才去帮”的被动式的服务。没有主动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切入,推动助人自助观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真正落实。在社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具体事件考验着社区工作者的思维、处置、应对能力,对社区工作者的知识、水平和从业技术的要求也非常高。传统的以行政为主导的工作模式势必会受到最现实的挑战,对服务对象特别是弱势群体存在居高临下的心态,没有与求助者建立平等的关系,并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就必然影响工作绩效,严重的甚至会损害社区的形象。

二、构建完善社区治理模式的建议

新形势下,社区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做好社区治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针对我县的社区建设实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区治理工作。

1、加快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进程

建议在我县城区选择各方面条件相对完善的居民社区设立试点,对社区目前承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规范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服务站的职能,切实解决长期以来社区职责不清、行政事务负担过重等问题。实行行政事务社区“准入制”,拦截、过滤政府下达的大部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同时,把政府直接为群众服务的行政职能赋权于社区,进一步强化社区的服务力、执行力。

2、转变政府职能,主动适度放权

一是强化对城市社区管理制度的研究和制定。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规范社区建设和治理的方方面面;加大政策扶持培育,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区民间组织的成立,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和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并为之提供政策、项目、资金等资源支持。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和扶持基金,特别是对新兴产业、民生产业等领域的新社会组织,在创办之初给予资金扶持,并依据社会组织的服务类型制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二是大力推行“议行分设”。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政策制定、资源提供和服务监管的职能,而具体运作可由社会组织实施。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一些适合市场运行的社会服务事务,如社区居家养老、环境卫生、治安巡逻等交由发展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政府则负责对其运作进行监管。

3、提升社区干部治理能力

立足于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不断壮大社区工作者队伍,大力提升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一是明确社区工作者的配备标准。推行网格化管理,按照200至400户左右划分网格,每个网格配备1-2名网格社工,作为“全科医生”负责收集社情民意、调解矛盾纠纷、服务居民群众等工作。二是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社区机构纳入事业单位序列、工作人员纳入正式编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公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三是促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和专业化,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能力素质,使原有的社区工作者更快地完成角色转换,更好地胜任新时期社区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4、完善社区管理制度

一是职责规范化。研究制定关于强化社区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社区的职能定位、内设机构、运行方式、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理顺与政府部门、居委会的关系。二是管理制度化。参照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以年度目标和项目化运作为基础的任务分解体系,以专项财政经费和预算增长机制为核心的财政保障体系、以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以工作绩效排位制和责任追究制为重点的实施监督体系,推动社区治理健康有序运行。

社区治理的建议第2篇

[关键词]法治理念;安全文明社区;建设

安全文明社区建设是治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要通过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活动,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带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要以此为载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由于我国的安全文明社区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工作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少新的问题和难点,因此,必须要在法制理念下,探索安全文明社区建设的新路子,以适应当前社会稳定的发展趋势。

一、建立健全城市以楼栋、院落,农村以组为单位的防范管理制度

在治安防范中要建立健全治保会领导下的楼院长治安责任制,居民村民住户治安风险制、防范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居民村民安全手册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制度及规定,并用这些规章来规范小区内居民住户的防范工作,约束居民村民群众的安全行为。将防范工作与居民村民的生活、学习紧密结合,与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严格奖惩,从制度上保证安全文明小区工作的落实。

二、选准切入点,结合整治工作,瞄准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建设工作

安全文明小区、村的建设的检查标准是:发案少、秩序好、群众对安全满意。各地区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整治、检查标准与安全文明小区验收标准是同样的。因此,安全文明小区、村建设好了,治安热点、难点问题也就相应用到了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是外来人口中的犯罪,复杂场所和治安问题,小区中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盗窃自行车发案严重,针对这些突出问题,选随这些热点地区内的小区抓安全建设,就可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既建设好了安全小区,又解决了当地的热点难点问题,刑事治安案件自然下降,群众安全感必然增强,就带动了整个基础工作的开展。

三、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治安实际分类实施

在安全文明社区建设工作中,要根据社区内不同的情况,因地朗宜。对居民住宿区和老的住宿区要以治保会为主体,开展邻里互助和守楼护院为主;新的住宿小区应以加强楼栋守护和区域守护为主,并创造条件开展技防;在职工宿舍集中的住宿区,要以所在单位为依托,组织家委会实行围院式管理;较大的集贸市场和公共复杂场所为主的繁华小区,要依靠小区内的各管理机构,以专群结合、人防技防结合的动态控制为主;工业开发小区以封闭式防控为主;已开展物业管理的住宿小区,要依托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以物业管理的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和技防为主;农村散落院群较多的村,可以以治保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为主;农村单家独户较多的村,还可探索切合本地治安实际的方法。总之,创建工作没有固定模式,全靠各地按照实际效果进行探索,既要选硬件条件好、治安条件好的,更要选硬件条件差、治安条件差的,通过努力工作创造条件后能上的进行创建。

四、“人防、物防、技防”并举,多渠道、全方位确保平安

首先是在安全小区内全体动员抓人防,狠抓居民村民的防范意识和法制教育,通过开院坝会,开展讨论来提高防范意识,通过上法制课来传授防范常识,在普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抓好群防骨干力量的培训,要完善和调整守楼护院力量和小区内的巡逻值班力量。要通过关心、爱护群防力量的工作充分调动群众积极防范的意识。加强治保会组织建设,做好预防犯罪和加强青少年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搞好预防犯罪工作。其次,应该重点投入抓技防。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高智能犯罪也日趋明显。为了有的放矢搞好超前预防,应该在搞好人防工作的基础上,在有条件地重点投入方面下功夫,要向广大的居民村民群众宣传花钱搞防范、花钱保平安的意识,要让他们意识到“花小钱保大钱值得”。在群众思想认识提高的基础上,在他们自愿的原则下,建设防范设施,如电话报警、电铃报警器等。第三,应该整治隐患抓物防。在抓人防、技防的同时,下段民警应该重视小区、村内的安全隐患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物防上下功夫。如大院的公共通道门应设置防盗门,大院内应有自行车停车棚,邻街的一层、二层住宿的窗户应有铁栅栏,大院围墙应加高加固,楼道花窗和落水管应有防范设施等等。

五、加大专项投入,落实建设资金

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是需要一定投入的,创建经费不解决,小区建设就无从谈起,就算建立起来也难以巩固,难以长期运作。可以说,解决创建资金问题是关系到小区建设成败的关键性问题,所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十分重视创建资金的落实情况。通过搞好宣传,发动群众,取得群众的支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创建活动,注重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不断为小区建设注入营养,为小区运作的持续稳定提供物质保障。总结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实践,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资金。一是各级财政拨款解决启动资金。当前,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是党和政府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行动,理应得到财政支持,由财政拨款解决启动资金。二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物业公司筹集部分资金。由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以后,大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职工被纳入小区的控制范围,为了搞好该小区的治安防范,这些单位有责任拿出一些资金投入小区建设。用少量投入换来整个小区的平安,这些单位也愿意投入资金。而物业公司更加愿意拿出一些资金支持政府部门把小区建设起来,这样既有利于物业管理,又使该小区的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物业公司免受损失。同时,由于小区治安良好,环境优美,居住有安全感,使物业公司的房价有明显的上升,为物业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效益。三是开展小区服务解决部分资金。在小区内,可以建立停车场和门店,收取车辆保管费和门店租金,有条件的小区还开展为住户代收水、电费、维修家用电器、开办幼儿园、为用户代收发报刊杂志和邮件,像这样开展多项便民、利民服务,从中适当收取―些劳务费。只要合理使用这些收入资金,基本可以维持小区的正常运作。四是收取管理费。按照自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向小区居民收取一点管理费,用于维持治安队,卫生清洁所需的费用。同时,注意坚持做好细致的宣传工作,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做到资金使用帐目清楚,并定期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安全文明小区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建昌等.平安广西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M].广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

[2]黄骏等.通往民族和谐之路[M].人民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

社区治理的建议第3篇

一是网格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网格员是基层政府服务群众的末梢,工作内容涉及民生管理各类事项,不仅要懂一定的法律法规,善于排查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还要懂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方式,会进行大数据平台信息传输。这就对网格员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是网格员的待遇水平始终较低,积极性不高。同时,网格员在社区管理中只是辅助角色,不具有直接独立处理社区问题的权力,也没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威望。加上是选聘人员身份,缺乏稳定性,网格员职业认同感较差,很多人加入网格员只是权宜之计。

二是网格管理管控思维较重。网格员的具体管理和人事工作由乡镇、街道统筹负责,但具体工作却是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进行。除去人员分工不同,网格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并无二致,都同属于科层制下的行政工作系统,管控思维较突出。同时,网格化管理也是一项基层自治制度,目前在治安维稳和信息采集工作上作用巨大,但在充分调动起居民、社工、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方面还有差距,社区自治有待加强。

三是网格化划分标准不一致。当前交通、城管、消防、交警、环保,甚至基层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很多都是在编在职人员兼任网格员,甚至以此身份进行执法等特殊工作,这其实与网格化管理理念并不相符。划分标准的不同,二者交叉式的存在状态,使各类网格员没有形成整合,这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则不利于网格化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对网格化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好影响。

对此,建议:

一是规制公共权力边界。网格化管理模式非常值得借鉴,各行各业采用这一模式并无不可。但要慎用“网格员”这一名称,以免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相混,进而影响这项制度设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整合,将许多能够通过网格员提供服务的,尽可能明确整合进社区网格中,一个身份和一个声音对外。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工作职权的边界,梳理工作职责清单,严格规范工作方式,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惩处机制,坚决杜绝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冒用。同时,也要坚持政社分开,要尽量避免网格员职权范围外工作的加派,保障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社区治理的建议第4篇

一是网格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网格员是基层政府服务群众的末梢,工作内容涉及民生管理各类事项,不仅要懂一定的法律法规,善于排查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还要懂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方式,会进行大数据平台信息传输。这就对网格员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是网格员的待遇水平始终较低,积极性不高。同时,网格员在社区管理中只是辅助角色,不具有直接独立处理社区问题的权力,也没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威望。加上是选聘人员身份,缺乏稳定性,网格员职业认同感较差,很多人加入网格员只是权宜之计。

二是网格管理管控思维较重。网格员的具体管理和人事工作由乡镇、街道统筹负责,但具体工作却是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进行。除去人员分工不同,网格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并无二致,都同属于科层制下的行政工作系统,管控思维较突出。同时,网格化管理也是一项基层自治制度,目前在治安维稳和信息采集工作上作用巨大,但在充分调动起居民、社工、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方面还有差距,社区自治有待加强。

三是网格化划分标准不一致。当前交通、城管、消防、交警、环保,甚至基层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很多都是在编在职人员兼任网格员,甚至以此身份进行执法等特殊工作,这其实与网格化管理理念并不相符。划分标准的不同,二者交叉式的存在状态,使各类网格员没有形成整合,这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则不利于网格化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对网格化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好影响。

对此,建议:

一是规制公共权力边界。网格化管理模式非常值得借鉴,各行各业采用这一模式并无不可。但要慎用“网格员”这一名称,以免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相混,进而影响这项制度设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整合,将许多能够通过网格员提供服务的,尽可能明确整合进社区网格中,一个身份和一个声音对外。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工作职权的边界,梳理工作职责清单,严格规范工作方式,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惩处机制,坚决杜绝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冒用。同时,也要坚持政社分开,要尽量避免网格员职权范围外工作的加派,保障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社区治理的建议第5篇

一是网格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网格员是基层政府服务群众的末梢,工作内容涉及民生管理各类事项,不仅要懂一定的法律法规,善于排查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还要懂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方式,会进行大数据平台信息传输。这就对网格员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是网格员的待遇水平始终较低,积极性不高。同时,网格员在社区管理中只是辅助角色,不具有直接独立处理社区问题的权力,也没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威望。加上是选聘人员身份,缺乏稳定性,网格员职业认同感较差,很多人加入网格员只是权宜之计。

二是网格管理管控思维较重。网格员的具体管理和人事工作由乡镇、街道统筹负责,但具体工作却是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进行。除去人员分工不同,网格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并无二致,都同属于科层制下的行政工作系统,管控思维较突出。同时,网格化管理也是一项基层自治制度,目前在治安维稳和信息采集工作上作用巨大,但在充分调动起居民、社工、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方面还有差距,社区自治有待加强。

三是网格化划分标准不一致。当前交通、城管、消防、交警、环保,甚至基层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很多都是在编在职人员兼任网格员,甚至以此身份进行执法等特殊工作,这其实与网格化管理理念并不相符。划分标准的不同,二者交叉式的存在状态,使各类网格员没有形成整合,这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则不利于网格化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对网格化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好影响。

对此,建议:

一是规制公共权力边界。网格化管理模式非常值得借鉴,各行各业采用这一模式并无不可。但要慎用“网格员”这一名称,以免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相混,进而影响这项制度设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整合,将许多能够通过网格员提供服务的,尽可能明确整合进社区网格中,一个身份和一个声音对外。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工作职权的边界,梳理工作职责清单,严格规范工作方式,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惩处机制,坚决杜绝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冒用。同时,也要坚持政社分开,要尽量避免网格员职权范围外工作的加派,保障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社区治理的建议第6篇

指出:“社区虽小,但连着千家万户,做好社区工作十分重要”。城乡社区是居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家园,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场所。只有社区治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才会更坚实,国家治理现代化才会实现。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队伍建设是关键,资源保障是根本,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当前城乡社区治理在队伍建设和资源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城乡社区治理队伍数量与人口基数和服务范围之间存在“量”的差距。以**为例,**管委会共管辖东大街社区、北大街社区等9个城市社区,辖区总面积15.6平方公里,城区常住人口3.4万户10.2万人。但从工作力量来看,当前**管委会9个社区仅有干部职工124人,社区治理队伍人员数量与管理服务的3.4万户10.2万人城区常住人口相比严重不足。同时,城乡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单元,是党和政府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上级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都要靠社区去贯彻和实施。一方面,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推进,各个条线的工作纷纷“落户”社区,但是并没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城乡社区既要完成政府延伸交办的任务,又要满足群众需求,还要设法争取资源兴办实事,任务十分繁重,而人员数量和工作经费却未曾调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城市社区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城乡社区治理队伍,特别是城市社区治理队伍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强度也与日俱增,与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公共安全、文体服务、惠民政策等公共服务事项都需要社区工作者去落实,社区工作力量显得极为不足。

二是城乡社区治理队伍素质与群众服务需求之间存在“质”的差距。强调:“各级都要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加强带头人队伍建设”,“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新时代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聚焦点、着力点和关键点,要求各级要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摆在城乡社区治理的突出位置,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养好、服务能力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城乡社区治理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但以**为例,除过**城市社区管委会下辖的9个城市社区工作队伍由事业干部组成,文化素质和社区管理知识相对较强外,其他城乡社区干部队伍均由社区普通群众组成,整体存在文化程度偏低、社区管理知识不足等共性问题。近年来,尽管市委、市政府通过下派工作人员进社区、公开选聘行政村专职党组织书记和大学生村文书进社区等方式,积极引导部分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乡社区治理队伍中,但仍难以满足城乡社区这个庞大群体对各类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同时,由于工资待遇低,一些年纪轻、文化程度较高、且有技术特长的年轻人不愿在城乡社区工作,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转变困难。同时,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群众对居住条件、人居环境等方面的生活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对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慈善事业、贫困帮扶、养老扶助、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城乡社区治理队伍素质与群众服务需求之间的差距也日益明显。

三是城乡社区治理资源保障与新时代社区治理要求之间存在“需”的差距。城乡社区治理是指社区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及社区公约、规范等要求,通过协商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社区和谐发展的各种活动,而高效的城乡社区治理资源保障则是实现社区和谐发展的各种活动有效落实的基础和关键。但受资金投入、社区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等客观因素影响,城乡社区基础设施薄弱、服务手段不配套、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以**为例,下辖的基层社区每年工作经费仅12万元(均为财政拨款),为解决老旧小区治理难、部分辖区儿童放学接送难、高龄独居老人照管难、残障人士生活难等问题,各社区配套了日间照料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慈善超市、心理咨询室、健身康复室、四点半课堂等公益项目,但现有工作经费难以维持各类公益项目正常运转,群众对公益服务的需求和资金投入保障的差距日益增大。同样,尽管通过一系列城乡社区治理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全市标准化党群活动中心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实现较大改善,但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均衡,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与供给差距加大的问题日益突出。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社区治理的建议第7篇

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作出明确部署,为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基本沿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划分办法,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进行了原则上、粗线条的划分,总体上来说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是仍然存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错位的问题。

一般而言,政府事权就是通过法律授予的,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对行政权的细化和分类,政府事权是管理相应事务的责任。公共服务的多层次性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实质上是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横向与纵向之间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力的配置,其前提和基础是责任的分工,权力则是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工具。我国拥有世界上层级最多的政府体系,即中央、省、市、县和乡共五级政府,决定了政府事权及其配置的复杂性。我国宪法仅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作出了原则上规定,并没有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事权配置缺乏制度规范。除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与中央政府之间没有明显区别,往往造成应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层层下移,中央政府与地方府事权错位、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也相互错位。

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范围的配置存在随意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收缩性较大。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确认和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明确归属中央或省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在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错位。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都属于全国性公共服务,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但实际供给责任却由县乡政府以及城乡社区承担。

二是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配置不统一、不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错位。省级政府集中了较多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建设支出份额,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则主要由县乡政府负担,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过多由县乡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责任界定不清晰,本来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或由城乡社区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农村公共服务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该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却通过上级政府转移责任而由城乡社区提供,最终由乡镇政府和农民承担。上级政府拥有公共服务提供的决策权,但却不负担公共服务供给的执行责任或义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中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公共环境、乡村公路等,提供的责任主要由县、乡等基层政府承担,而基层政府却不拥有与履行义务相对称的财力,上级政府拥有相当多的财力权,完全具备为这些公共服务提供或筹集资金的权力,却承担很少的提供责任。只有各级政府的责权对称,才能保证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明确,使政府活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程序颠倒,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宏观经济稳定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导致城乡社区治理中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不足、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晰的原因

第一,缺乏法律保障是事权混乱的法制原因。公共服务的多层次性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实质上是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横向与纵向之间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力的配置,其前提和基础是责任的分工,权力则是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工具。我国拥有世界上层级最多的政府体系,即中央、省、市、县和乡共五级政府,决定了政府事权及其配置的复杂性。而我国的财政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目前并没有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政府间事权模糊不清与此有很大的关系,政府间事权往往依据政策性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各级政府的事权调整基本都是上下级之间具体谈判妥协的结果,而由于中央政府在政治和行政上的权威地位,往往在事权划分方面有主要的决定权,这种事权确定和调整方式避开了法律渠道,缺乏透明性和稳定性,容易造成不负责任的短期行为,导致事权混乱。

第二,政府层级过多导致政府间事权界定模糊,职责存在交叉重叠。我国现行的是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政府等级体制,而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实行三级架构,政府等级层次的增加,使各级政府事权配置变得模糊和困难。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做了粗线条的划分,只有外交、国防等少数事权明确属于中央政府,而对基础设施,教科文卫等事业发展方面的事权划分并没有明显区别,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大多是中央政府事权的延伸或细化,形成同一事务各级政府“齐抓共管”的局面。

最后,我国政治体制设计存在缺陷。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国家管理结构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是单一制权力关系,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行政、司法等多个方面都有领导权力,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法律法规等影响事权的划分,上级政府在政治上对下级政府享有绝对的权威,分税制下政府间税权和支出水平仍然由中央政府决定,这就使得中央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随意改变分配的规则,而上、下级政府的财政却是相互独立的,这样,上级政府很容易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把问题尽量往下级政府压,把资金尽量往本级政府调。

三、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建议

一是实施法律调控,从法律上明确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公共服务的多层次性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实质上是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横向与纵向之间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力的配置,其前提和基础是责任的分工,权力则是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工具。我国中央、省、市、县和乡共五级政府,决定了政府事权及其配置的复杂性。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法制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通过修改《宪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等方式,将中央与地方在各方面的权限用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做到中央与地方的各种权利和职责划分有法可依,维护各种权限划分的权威性,将中央和地方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