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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循环经济案例(合集7篇)

时间:2023-11-28 14:48:12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第1篇

关键词: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教材建设;案例教学

2017年10月,在中共报告中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总结和科学部署。社会发展对环境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需求将更大,对高校环境类专业大学生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环境类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既要考虑学科特色,也要兼顾社会的实际需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是环境类专业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社会的需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课程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就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存在问题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是环境学科中一门比较重要的专业选修课。该课程与环境影响评价等课程类似,理论和实践要求较高,对于从事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相关工作非常重要。但是,该课程与专业基础课如环境监测、环境化学、环境微生物学等课程不同,缺乏相对成熟的理论和知识体系,教学效果不尽人意。

(一)缺乏合适教材

目前,设有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相关课程的高校,选择教材差异较大,课程内容不同,深浅不一。据本文调查,作为高等教学教材出版的重点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只有规划教材《化工清洁生产技术概论》《清洁生产导论》等,其它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也不多。这些教材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偏重理论概述,与社会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课程主要内容包括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基本理论基础、清洁生产评价方法及审核程序、清洁生产实施途径、清洁能源和产品、生态农业和工业(或农业循环经济、工业循环经济)、循环型社会等。从内容来看,重在理论讲解,案例也以国内外典型案例为主。教材中缺少实践内容,如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程序,均按照“筹划与组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与筛选、方案确定与实施、可持续性清洁生产”等环节展示。这部分内容有相对容易理解的部分,如筹划与组织等;也有不好掌握的内容,如财务分析等。大部分教材以讲解过程为主,缺乏必要的案例解析,难度较大。再如,循环经济模式,如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属于循环经济的一部分内容,但教材中例子相对较少,大部分都是经典案例,国内最新、更加实际的案例不多。2.教材较少,编制时间长,更新慢,国家新政策、新法律法规落实不够以高等教育出版社为例,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方面教材不多,仅有2007年和2006年出版为数不多的教材。由于教材更新较慢,相关法律和法规、行业标准等没有体现,典型示范园区、示范工程在教材中也很少涉及。例如,2010年后新增数个清洁生产行业标准,2017年陆续颁布排污许可制度、环保税法等,教材都没有涉及。目前,教材提供的大部分是20世纪中叶国外典型案例,对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帮助不大。

(二)授课方式单一

授课方式仍然以理论授课为主,主要是清洁生产主要理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容载力理论,废物与资源转化理论,最优化理论等。理论知识枯燥,内容繁多,学生不易理解和掌握。课程知识与当前人们的认知存在巨大差距,单纯的理论讲授无法改变人们对知识的认识。例如,“清洁生产”不同于“末端治理”,大部分学生认为降低污染的根本途径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再如,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生态工业与传统工业的区别,生态农业与传统农业的区别,等等,这些内容采用单纯的理论授课效果并不理想。

二、对策

(一)编写新教材,建设辅助案例库

一门好的课程,需要一本优质教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内容较多,清洁生产方面包括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基本理论基础,清洁生产评价方法及审核程序,清洁生产实施途径,清洁能源和产品;循环经济方面包括生态农业,生态工业,节约型社会等。单纯的知识讲解,学生以记忆为主,应用能力提高相对薄弱。因此,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教材应该理清知识体系、知识应用环节等。另外,根据现实情况,重点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突出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程序,并辅以法律法规、标准、案例等内容,加深学生对此部分内容的掌握,后续开展清洁生产相关教学。突出循环经济概念,辅以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加深学生理解宏观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该加强案例库建设。以清洁生产审核为例,开展清洁生产的行业很多,如水泥、石化、酒精等。然而,不论是学生还是教师,不会对每个行业都很了解。为了更好熟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了解清洁生产水平,建设高质量案例库十分必要。在案例库中,通过近些年的案例展示行业标准,展示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成果。通过案例库建设,不仅可以扩大授课范围,也可以直观了解清洁生产审核过程。

(二)探索案例教学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虽然是一门重在讲授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相关理论的课程,但在当前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更应关注相关理论如何应用于实践,很多内容需要提供更加生动的案例来展示。多个法律文件已经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实践中有更多政策和实例支持。《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文件明确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定义和范围。对于学生来说,通过法律文件的描述,无法更深入地理解定义。因此,通过必要的案例阐述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更好地掌握这些基本理论十分必要。国家已经陆续或修订了数十个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如《清洁生产标准——酒精制造业》《清洁生产标准——水泥工业》《清洁生产标准——合成革工业》等。单纯介绍相关标准,对于未接触过企业生产的学生来说太抽象,行业间的差别导致学生很难从直观上掌握相关知识,以及行业清洁水平。因此,结合标准,提供一些具体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工艺流程、能耗和物耗、产污环节、环保措施等),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本情况(各企业生产情况、产品副产品去向、企业间合作关系、区域环保措施等),有条件的话提前进行实习等,对于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十分必要。课程知识与当前人们的认知存在差距,需要通过案例改变对知识的认识。例如,“清洁生产”不同于“末端治理”。为改变大部分学生根深蒂固的观念,在讲授该部分内容前,通过引入一些案例,导入清洁生产的核心是全过程控制,通过鲜活的实例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授课结束后,结合案例库,通过实际案例展示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区别,通过案例贯彻授课始终的方式来提高授课质量。再如,生态工业与传统工业的区别等,这些知识内容可以提前通过视频、图片等方式介绍,深入剖析各工业区内运行方式。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第2篇

1甘肃金昌发展循环经济的历程

甘肃金昌缘矿兴企、因企设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工矿城市。面对资源和环境的双重约束以及水资源短缺的发展现状,金昌市逐步探索并坚持走向发展循环经济之路。金昌模式,在做大做强镍钴等有色金属支柱产业的基础上,依靠技术创新,纵向延伸,横向拓展,形成了产业链间的物质平衡,伴生资源充分利用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格局,实现了由单一产业向多产业集群转变,由单一资源依赖型向多元经济优势互补型转变,由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向区域一体化组团发展方向转变,走出了一条特色突出、优势明显、集约发展的资源型城市实现转型发展的道路。2008年,甘肃省第一次循环经济现场会在金昌召开,以“企业小循环、产业中循环、区域大循环”为特征金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2010年,区域发展循环经济“金昌模式”被甘肃省列为全省循环经济发展五大典型模式之一。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60个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金昌模式”被确定为全国区域循环经济12个典型案例之一向全国推广,金昌循环经济典型案例入编全国干部培训教材。2012年,甘肃省第二次循环经济现场会和金昌市首届循环经济研讨会在金昌召开。

2013年6月21日,以“资源有限、循环无限”为主题的中国甘肃循环经济国际博览会在金昌召开,与会的领导、专家和企业家认为,金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循环经济“金昌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方面取得的成绩令人钦佩,金昌确实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循环经济‘金昌模式’”值得总结推广。2013年9月中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循环经济与环境评估预测研究中心,承担甘肃省金昌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实施方案编制,冲刺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区。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金昌市成功进入首批19个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地区名单,将在循环经济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创新金融支持、重大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得到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重点支持。

2甘肃金昌循环型工业的发展模式

金昌市发展循环经济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项目承载、技术支撑,以构建循环型工业、循环型农业和循环型社会三大体系为核心,坚定不移地实施“大企业引领、大项目支撑、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的发展战略,将金昌建设成为辐射周边、带动全省、特色鲜明的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区。国家发改委概括的“金昌模式”特征为:通过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从依赖单一资源发展向多产业共生发展转型的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金昌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把循环经济作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标,初步形成了“企业小循环、产业中循环、区域大循环”的循环经济发展格局。建设循环型企业,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进一步推进金川集团公司、金昌铁业集团公司、金化集团公司、甘肃瓮福化工公司、金泥集团、甘肃电投永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构建企业内部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以金川集团公司发展循环经济情况为例。在循环经济骨干企业培育方面,作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金川集团公司,面对资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坚持“节能、减排、治理、利用”的方针,牢固树立“工艺先进、环保一流、循环利用、社区和谐”的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积极探索资源型企业新的发展道路,实现了“十二五”的良好开局,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在资源利用方面,金川集团公司积极开发和利用贫矿资源,开展收残矿、找盲矿工作[9]。与国内外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使金川镍矿所含21种有价元素中的16种得以提取和利用。目前,镍的选矿回收率达83.9%,镍的冶炼回收率达97.58%,镍的精炼回收率99.56%,矿石损失率、贫化率均在5%以下。逐渐在金昌市形成了以金川集团公司为核心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见图1)。案例1:甘肃金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见图2。案例2: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化肥生产资源产出率,见图3、图4。案例3: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废渣资源化,实现企业清洁生产,见图5、图6。案例4: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三废”资源提升企业经济效益,见图7。

3甘肃金昌循环型工业发展的新举措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第3篇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现状

浙江省循环经济地方性立法始于2003年,为了实施国家新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2004年《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颁布,2005年,省人民政府了《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作为浙江循环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2006年出台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7年,浙江被列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为了保障和推动循环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浙江省一方面全面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针对浙江具体情况,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循环经济领域专门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等。同时,《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包装物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也在积极研究起草中。统观上述立法情况,可以将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划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主要在国家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出台细化性的操作办法;第二阶段是巩固提高阶段,主要根据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出台符合浙江具体情况的循环经济专门性立法,本阶段的立法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性,但是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第三阶段是发展成熟阶段,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开始注重综合性、全面性、体系性,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循环经济统领性和分领域专项立法,这标志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开始从量变走向质变,从零散走向系统,从探索走向成熟。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现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2]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是为了实现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其法律渊源既包括浙江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也包括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主要以政府引导和激励为主。[3]一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围绕环太湖、钱塘江等重点流域和高消耗、高污染等重点行业,分批组织企业开展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显著。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6808家企业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其中,自愿性审核企业4620家,强制性审核企业2188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冶金废渣、尾矿、餐厨等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目前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已达到93.2%,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二是积极实施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2013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2014年,浙江省正式启动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果,绍兴滨海工业园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入选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三是重点推进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所谓“991”行动计划,是指发展循环经济九大领域、打造九大载体、实施十大工程。据统计,2008-2014年,浙江省共实施“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1420个,总投资4670.7亿元,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四是大力加强部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截至2014年底,浙江省拥有46个部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以及14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和园区,建立了完善“点、线、面”结合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体系,凝练了一批独具浙江特色的典型循环经济模式。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取得了显著效果。2014年,浙江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6.1%,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能效水平位居全国第三;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已达到93.2%,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现状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律活动,是法制目标实现的最后屏障。[4]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国都还没有就循环经济设置专门的法庭和组织专门的审理活动,而是包容在环保司法之中。一是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标志着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迈入新阶段。早在2011年,浙江丽水莲都区就成立了环境保护案件审判中心,对环保案件进行专门审理。2014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成为浙江省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浙江其他地区环境法庭的成立也在研究筹划中。专门设立环保法庭是为应对环境形势恶化而在司法模式上的变革,它打破了传统上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审判各自分立的模式,创设了“三审合一”的新模式,从而实现环保纠纷的专门化审理。[5]二是探索环境公益诉讼。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检察机关与环保厅的长效协作机制,对涉及环保的案件支持、督促。2011年,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还存在立法空白。循环经济立法是个系统性工程。就浙江省地方循环经济立法来说,第一层次是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办法,这是浙江循环经济发展的统领性法律文件;第二层次是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防治立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立法的实施办法,这是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第三层次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产品类型的专门性立法,如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立法、废旧汽车回收处理立法、电子废弃物产品回收处理立法、餐厨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等。但迄今为止,包括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在内的大量立法都还处于研究起草中,与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严重脱节。二是现行立法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以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专项资金立法为例,为了促进和激励浙江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和《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等地方性法律文件。表面上看,这几个专项资金各自有其支持范围,互不统属,泾渭分明,从而充分、合理、有效发挥几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杜绝重复资助。但仔细考察几个管理办法,却在制度设置上就存在重叠和冲突。比较典型的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既能按《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支持,也能按《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获得支持,这为循环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践埋下隐患。三是现行立法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由于法治化发展阶段的局限以及相应理论与实践的不成熟,我国包括循环经济在内的环境立法普遍实行“宜粗不宜细”策略,即使是地方性立法,也普遍存在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的问题,这在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中也有体现。例如,《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但是该规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并不明确,对企业综合利用行为也难以监督考核,无法应用操作化运作,上述规定就成了一种宣示性条文,在实践中发挥不了作用。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管理体制有待细化。循环经济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几乎所有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管理体制沿袭了我国传统的经济社会执法管理模式,即所谓的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例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但实际执法中,统管部门到底怎样组织协调?统管部门对分管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理?这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执法考核机制有待强化。我国地方政府治理架构和官员激励体现为典型的“压力型体制”,[6]在这种体制架构下,地方政府行为激励的主要动力是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所谓政绩考核,是指上级政府掌握下级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力,为实现任免标准的客观化,上级政府定期对下级政府履行所承包的行政事务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的重要依据。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的推动,客观上需要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中。但除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等文件中提出的倡导性条文外,循环经济发展的量化考核问题迄今为止浙江省还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条文规定。三是执法缺少公众监督参与。公众监督参与是包括循环经济立法在内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涵之一。[7]与传统的线性经济相比,循环经济是一种公众经济,公众参与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选择,是推动循环经济决策科学化、循环经济执法民主化的主要动力。但当前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中的公众监督参与存在程度低、方式单一等问题。现行立法中,《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都没有纳入公众监督参与的内容,《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有关公众监督参与的内容也主要是引导和促进社会公众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并参与循环经济的宣传与实践等,与循环经济执法相关的公众监督参与也是付之阙如。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司法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环保法庭还是环境公益诉讼,从表面上看,共同的问题是案件数量少,但这并不是说环境问题少了,实质上是未能对许多环境问题进行诉讼。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趋势下,司法的保障功能基本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环保案件难。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问题都与现行法律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还是明确规定,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保法庭虽然力图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合性、滞后性等特点,受害者不知道或无能力提讼。而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按《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行了具体可操作化的解释,但条件依然过于严格,将很多很有能力、有热情的民间环保组织排除在外。二是环保案件举证难。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复杂性、多因性、长期性等特点,不管是环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认定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都面临巨大的困境。企业往往采用埋设暗管、渗井排污,或利用雨天、夜间、休息日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由于排污行为的隐蔽性和污染的扩散性,很难及时、充分、确凿地固定违法事实。同时,这些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损害的评估和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不仅需要环境法律知识,往往还需要土壤、水文、生态等环境科学知识,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专门化的司法鉴定,但浙江省全省只有省环境监测中心一家机构能够开展环境检测和评估,难以满足众多的环境诉讼的需要。[8]三是环保案件执行难。包括浙江在内,全国的法院系统人员配置都存在严重不足,执行庭的人员配置也相应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普通民商事执行工作已显得捉襟见肘,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审理的环保案件的执行更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环保案件的执行有其特殊性,如环保机关申请执行“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由于执行人员配置不足等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对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案件执结后,被关停的企业暗中又偷偷恢复生产。而且,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保增长促就业,对本地污染企业采取保护性措施,法院在执行时,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扰。

三、完善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

一是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浙江省要“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率先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为了确保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应尽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目前,《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回收处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研究草拟工作已经酝酿成熟,应及时出台。二是疏解循环经济立法冲突。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部统筹全局的基础性立法。已酝酿成熟的《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出台,将能有效化解和疏导现行立法冲突。化解冲突的途径可以分两个层面,首先在条例总则中对浙江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各领域的基本原则作全局性安排,各具体领域立法如果与基本原则相悖,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处理;其次是在分则中对当前比较突出的财政专项资金等领域的冲突拟定具体的化解规定。三是细化循环经济配套办法。针对浙江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这方面,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是典范。但金融信贷、价格补贴等激励措施和垃圾分类、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重要制度都还需要制定细化的操作办法。同时,加强浙江省循环经济基础性数据库建设,包括循环经济统计核算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等,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推行提供技术性支撑。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完善

一是理顺循环经济执法管理体制。针对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中协调机制不顺的问题,应充分发挥浙江省各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功能,对循环经济发展任务进行总体部署,并形成各部门的任务分解方案,对各部门循环经济发展进行具体化、可操作性、量化考核的职能分工。同时,循环经济执法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特点,除了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外,对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应建立循环经济执法联动机制,由所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统一行动、统一考核。二是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办法可以借鉴节能减排考核方案,首先是拟定浙江省全省循环经济总体目标,并将目标分领域在各地市、区县、乡镇逐级进行分解,提出各级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次是制订考核循环经济发展的量化指标,并规定具体的考核程序和步骤,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执法的公众监督参与机制。扩大公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决策和执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发改、经信、环保等与循环经济执法直接关联的部门要在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决策和执法活动中,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应信息,并有效利用微信、微博、网站、短信等新媒体,确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组织专家和公民以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参与循环经济项目审批、循环经济园区改造、清洁生产审核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并积极探索循环经济执法公众监督新模式,如微信举报、网上投诉、行政公益诉讼等,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完善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第4篇

1循环经济理念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资源及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指将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通过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集约利用来实现资源的节约和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中,再生资源得到大量使用,各种资源也能得到合理利用,并且自然环境的污染状况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在循环经济理念下,能源资源的消耗总量大幅减少,而且多种资源得到了重复利用,资源的使用效率大幅提高,废弃物的排放数量也呈现大幅减少的趋势。当前,在循环经济理念的实践上,全国各地已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如深圳海上田园城市湿地项目、深圳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茅洲河水环境整治规划等。

2循环经济理念在环境规划中的应用

2.1环境规划指标体系中的应用

将循环经济理念应用于环境规划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原有的环境规划指标体系进行调整,以循环经济为指导思想,确保环境规划质量的提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地应当积极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并大力实施环境保护工程,但是当前我国很多地方不能充分重视环境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为此,应当在环境规划指标体系中加入新的评价指标——循环经济指标,以促进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的齐头并进。例如,在开展中长期的环境规划工作时,可以加入单位GDP环境负荷的年下降率这一指标,而不是只看年GDP的增长率。与此同时,可以使用著名的环境压力控制模型(I=PAT,其中I表示环境负荷,P表示人口,A表示人均GDP,T表示单位GDP的环境负荷),这样就能够把循环经济理念以具体量化形式体现到环境规划的各项指标当中。

2.2环境功能区划中的应用

功能区划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在进行功能区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地将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在确保各功能区物质资源能够循环流动的基础上对空间地域进行优化布局,尽可能地实现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进而打造一个有利于物流和区域能量循环交换的良性经济网络。通过循环经济理念的应用,能够有效降低功能区内部以及各功能区之间的环境资源消耗,进而在整个环境系统的层面上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最终实现经济与环保的双赢。例如,江西丰城曾经是重度污染城市,金属矿山千疮百孔,2016年该城市依托循环经济理念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城市开发区功能规划,把高效企业请进来,让高污企业清出去,加速产业集聚良性发展。开发区聚集了以格林美为龙头的回收拆解产业群,以江西宏成、江西恒泰企业为龙头的再生金属熔炼产业群,以中国瑞林、东江环保、江西明大为龙头的再生金属精深加工产业群,以赣中再生金属集散市场为主体的专业市场产业群。2016年,全市再生资源实现产值240亿元,完成税收1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2%及59.4%。

2.3环境规划方案优选中的应用

环境规划方案的选择就是对不同的方案进行论证,从中确定一个满足环保目标、成本较低、技术可行的最佳方案。将循环经济理念运用于环境规划方案中,有助于建立并丰富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链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最终促进环保系统的顺利运行。规划者在进行环境规划的过程中融入循环经济理念,不但能够促进经济的高效运行,而且能够促进环境的改善和协调,实现经济效益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第5篇

间隔近十个月后,2008年6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下称《草案》)迎来了第二次审议。

这是一部被不少人寄予厚望的法律。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下称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此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就认为,中国在未来数十年能否在这部法律的框架下真正建立起成熟的循环经济,将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全局和长远。

根据《草案》的解释,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具体表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两种模式。《草案》称,通过规范生产、流通、消费过程,制订激励措施和相应的处罚刑责,最终能够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他山之石

“一个年产800万吨到1000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供一个8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这是2007年8月26日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在对《草案》作初审说明时所举的一个例子。

当然,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郭青海博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要真正达到这样的理想状态,目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在他看来,中国作为资源利用的大国之一,不能再仅仅关注“经济发展,扩大内需”,而要将目光投向资源的循环再利用,这样才有可能让“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能达到双赢”。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美一些国家的环境经济学家们以及决策者,就已经开始关注循环经济问题。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新泽西的伍德伯里市(Woodbury)成为第一个全面实施“废物循环”措施的城市。到了20世纪末,随着主要发达国家由工业生产所带来的生态危机日益突出,循环经济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美国环保局(EPA)负责资源回收和废弃物再利用项目官员拉提莎皮特薇(Latisha Petteway)对《财经》记者表示,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加强生产后废弃物的管理,就能够有效减少原料和能源的需求,从而达到保存自然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例如,利用新纤维生产一张报纸的能耗,是使用再生纤维所需能耗的二倍;累积起来,将会是一个巨大的能耗数字。”她对《财经》记者解释说。

以日本为例。2000年,日本工业废弃物填埋场所的平均可利用年限仅为3.9年;与一般废弃物填埋场所如生活垃圾的填埋场可利用年限相比,仅相当于后者的四分之一。这就意味着,如果工业废弃物不能加以循环利用,仅仅简单的填埋也意味着沉重的负担。

因此,德国、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开始进行一系列相关立法。德国于1996年10月颁布的《循环经济法》就明确规定,生产中必须避免产生废物,对原材料或能源进行充分利用;在两者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才允许在环境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对废物进行清除。

“这意味着生产者在研制新产品时,就要考虑废物的清除问题。”牛津大学环境中心环境变化研究机构研究员布兰达博德曼(Brenda Boardman)对《财经》记者说。

从“微观”起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循环经济”概念在中国一直未得到有关部门足够重视。郭青海对《财经》记者表示,一方面,是因为中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处在“发展经济,扩大内需”阶段;另一方面,则是技术、执行和管理成本的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不过,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帮助下,中国也开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的清洁生产方面着手。1993年,国家环保局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上海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这次会议被认为是中国推行清洁生产的起点。

随着一批批清洁生产试点企业以及试点城市的诞生,“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再利用”等词汇开始为人们所熟识。

试点城市之一是位于河南省北部的鹤壁市,一座典型的依煤而建的资源性城市。近年来,该市有关部门在资金、税收、收费、土地等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倾斜。市财政部门每年拿出1500万元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循环经济项目贷款的贴息和奖励;对资源综合利用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根据不同产品减半征收或即增即退增值税、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

目前,鹤壁全市100多家煤矿被整合成31家,每年二氧化硫减少排放400多吨。从2005年开始建设的矿井水综合利用项目,可全部处理全市煤矿当年产生的矿井水,并满足三座电厂冷却水的需要。

然而,在全国逐渐意识到资源循环利用重要性的同时,相关法律却迟迟未能出台。作为“循环经济”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直到2002年6月底才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并不足以支撑整个循环经济的架构,因为在业内人士看来,循环经济这个概念所涵盖的内容远远超过清洁生产。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强调,《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强调企业生产的“减量化”,“管辖范围比较窄,只管生产过程”;《循环经济法》则包括了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整个过程,既包括前期项目的建设、原料的选择,也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以及生产后废物的循环再利用等。

在前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看来,以循环发展模式代替传统的线形增长模式,不仅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能耗行业的企业经济效益,更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矛盾的必由之路。2005年7月22日,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环资委便正式启动《草案》的起草工作。

2006年,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和重庆大学法学教授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开始了《草案》制订工作;与此同时,环资委同时委托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起草了另一份“专家稿”。环资委将这两份草案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了于2007年7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

2007年8月26日,《草案》经由人大法工委,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之后,有乐观人士认为,最迟到2008年一季度,《循环经济法》就有望出台。

然而,一直到了今年6月下旬,《草案》才进入二审。究其原因,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除了人大换届的因素,对《草案》部分内容的争议,是导致立法进程相对迟缓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看来,由于受中国“宜粗不宜细”传统立法理念的影响,这部仅有20页的《草案》,仍然或多或少存在着“规定很广,但具体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的弊端。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国务院已对循环经济立法制订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一系列具有指导性作用的综合性文件;同时,对《草案》中规定的制度和措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制订了如《节能中长期规划》等64套配套法规和文件。但仍然还有26项重要的配套法规和文件迄今仍未出台,其中,就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等。

另一个普遍受到质疑的,就是《循环经济法》出台之后,法律的具体执行和监管究竟由谁负责。

据了解,《循环经济法》将由发改委主要负责执行,环境保护部门等仅起到辅助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作为主导国家宏观经济的部门,行政权力和执行力的确较其他部门要强,但在发改委现行架构中,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执法机构,可以起到相应的监督处罚作用。

亮点和争议

对于这一《草案》过于“超前”的指责,也同样存在。如刚刚提交二次审议的《草案》,与初审时相比删除了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等三项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这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国内很多低收入家庭对价格问题比较敏感,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二是从技术层面来说,每户家庭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不同,很难就此作出合理确定;三是很多城市已经实施类似措施,《草案》通过后按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的难度将会增大。

对于上述说法,不少委员在6月24日的分组审议时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低收入家庭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补贴政策加以解决;其他的技术性问题也并非原则。

整体而言,此次审议的《草案》仍不乏亮点。如要求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必须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对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如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企业必须进行强化管理等。此外,《草案》还特别明确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

但《草案》依然没有说明企业如果不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或者再利用,将会接受何种处罚和行政追究。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说,这是因为《循环经济法》更倾向于采取如税收优惠、优先贷款等激励措施,来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 “先让企业吃到甜头,企业才能逐渐意识到循环经济的好处。”

或许正是由于这些争议存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对《草案》的审议态度非常谨慎,在未来还可能出现几次较大的修改,“能否尽快进入第三次审议的程序,并顺利于年内出台,仍是一个未知数。”

可以想象,循环经济在中国要真正走向成熟,仅仅依靠一部法律也许仍不现实。以美国为例,除了制定相关法律,还建立了多种经济激励制度。目前,全美大约有7000个城市采取了“垃圾付费”计划,通过征收高额的回收费用,鼓励企业和居民自主循环利用资源。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第6篇

随本次论坛的《2008金蜜蜂责任竞争力案例集》共收录了62个典型的责任竞争力案例,分别涉及九个方面。

本次金蜜蜂评选的入围企业均入选《2008金蜜蜂责任竞争力案例集》,他们中既有央企、跨国公司,也有中小企业。

企业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等九大方面践行责任竞争力理念

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方面,16家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入选本次案例集,例如大众汽车做“绿色汽车的引领者”、华友钴业用“清洁生产实现经济环境效益双赢”等。

循环经济和节约经济

在循环经济和节约经济方面,4家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入选本次案例集,例如鞍钢集团“循环经济降耗增效”、太钢“循环经济成为发展新方式”、烟台万华“麦秸秆利用铸就建筑节能典范”等。

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和服务

在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和服务方面,17家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入选本次案例集。例如诺维信“开创可持续生物燃料新纪元”、工商银行“以‘绿色信贷’成就‘绿色银行’”、华夏银行“ ‘融资共赢链’携手产销创共赢”、飞利浦“节能照明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

供应链

在供应链方面,4家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入选本次案例集。例如波司登“‘领军者’带领中小企业同抗金融海啸”、欧莱雅“绿色企业传播绿色之美”等。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方面,共有4家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入选案例集。例如拜耳公司“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系统”、华峰集团“践行责任关怀,塑造核心竞争力”等。

员工权益保护

在员工权益保护方面,共有7家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入选本次案例集,例如现代汽车“全方位呵护员工健康安全”、SK集团“幸福感成就企业‘快乐发展’”等。

利益相关方参与

在利益相关方参与方面,共有2家企业入选本次案例集,如天津电力“沟通合作铺就利益相关方共赢大道”、中钢集团“‘授之以渔’铺就互利共赢之路”。

客户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客户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共有6家企业入选本次案例集。例如北医股份“‘零差率销售’获10亿元市场”、传化集团“创新公路港物流新模式”等。

创新性公益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第7篇

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先行先试,在循环经济地方立2007年间,全国有12个城市正式制定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直辖市1个:重庆市;省会城市4个:贵阳市、杭州市、太原市、南宁市;计划单列市3个:厦门市、深圳市、青岛市;其他城市4个:铜陵市、芜湖市、金华市、日照市。这些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较早地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并以各种《条例》、《办法》、《决定》、《意见》等文件形式固定下来分步付诸实施。

2004年11月1日,贵阳市作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城市试点,率先制定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以地方性法律形式确立了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发展方向。深圳市在循环经济地方立法方面也走在全面。2006年3月2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将发展循环经济以地方性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循环经济立法的实践在经济发达的上海也进行得如火如荼。目前,上海已将循环经济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以法规形式保障上海节约型城市的发展。经济大省浙江省也已经确定,到2010年底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发展的示范工程,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武汉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武汉市对循环经济地方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武汉市共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5件,分别是:①《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③《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④《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⑤《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武汉市政府规章8件,分别是:①《武汉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②《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行规定》;③《武汉市危险废物防治办法》;④《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⑤《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⑥《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⑦《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14件,分别是: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的通知》;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公告》;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⑧《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告》;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⑩《武汉市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贴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工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天然气汽车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

三、武汉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武汉市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缺乏有关循环经济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现有的法规,有的仅从某一方面规范循环经济,如节水、节能、资源回收等,有的只是在法规的个别条款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精神,而对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全面、系统的规范和保障机制,与循环经济的目标——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还相差甚远。二是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单项法规还不够完善。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大课题,不仅需要制定综合性法规,还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单项法规,重点是加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的循环利用等。从我市现有的立法看,已制定了再生资源回收、节水、建筑节能等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单项法规,但对节能、节地等其它方面的单项法规还没有涉及。三是有的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缺乏强制性与操作性,仅仅成为宣示性、引导性条款,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位。

四、武汉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初步构想

推行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是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的突破口。武汉市的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下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是解放思想,突出“两型社会”特色和武汉特色。在武汉市进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武汉市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与以前的经济特区及浦东和滨海新区相比,虽然国家没有给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明确政策,但给了创新权、试验权,可以大胆创新、大胆试验。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并且充分利用好,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胆试验,加快发展。“两型社会”的改革试验,可能有很多举措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规范、也很难在近期进行规范的,这就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制性、先行性和试验性的功能,加快制定包括循环经济在内的“两型社会”建设所需的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两型社会”建设发挥导向和保障作用。

二是减量化优先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武汉市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因此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三是法律规范要有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要有硬约束。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为企业或个人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指导规范,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是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为此,循环经济立法要根据产业的特点,对生产者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