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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法律风险意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企业管理;法律风险;培养
当前我国企业已经全面进入了市场经济的时代,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鲜明的法制经济,法律风险与资金风险、合同风险、投资风险等一同构成了企业发展所必须应对的风险问题,其中法律风险相较于其他的风险来讲,对企业的影响更加基础、直接、严重。因此,我国各企业在当前的发展中,必须致力于提升本企业中所有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通过教育培训等措施,引导全体员工实现对于法律风险意识各项内容的掌握,为员工应对及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效的指引。
一、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意识具体内容分析
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国家法律的变更、现行制度的状况、执法的水平、同行业竞争主体的法律修养等外部因素,以及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参与者等各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守法理念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进而陷入的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一种境况。风险意识则是企业中各个部分的人员对于法律风险的认知心理、思想理念、知识掌握等,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的存在,是企业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的关键保障。本文下面分析一下法律风险意识具体的内容:
(一)法律风险发生源头
企业管理工作人员所要对员工进行的法律风险意识培养工作,首先就体现为引导他们认识法律风险的发生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可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企业违法造成的法律风险。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效力,企业各项活动的开展必须以相关的法律作为基准来实施,否则便会因为违法而受到国家法律的责任追究与惩处。(2)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面临法律风险。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处于大的法律风险状态,各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法律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一旦市场环境变化诱发了法律风险,企业的经营也必将陷入风险状态。(3)法律自身的缺陷与漏洞也会造成企业的法律风险。法律的构建及应用处于不断完善的流动状态,而企业各项工作的开展则必须以当前的法律规范作为基础,一旦法律变更,企业当前的发展策略就很有可能会陷入不合法的风险状态。
(二)法律风险诱发后果
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往往会为追逐自身利益而甘愿钻法律的空子,进行商业投资、经营规划、员工培训等工作,而这种行为既可能为企业发展赢得法律风险下的有益收入,也有可能对使企业承担违法的不良后果,使得企业为消除因违法而导致的不良后果,而承担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或导致利益的损失。因此,企业的全体人员都要形成对于法律风险后果的有效认知,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充分全面地考虑冒法律之风险,可能带来的有益以及不利之处,继而对各项工作开展的方案进行调整,以便于提前预防法律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实现对于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法律风险控制认知
企业当前的经营与管理各项活动面临着必不可免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又确实存在着对企业的不良影响,面对这种状况,企业所能做到的便是严格控制法律风险不良后果的产生,积极地消解不良后果的破坏力。因此,法律风险意识地培养还包括控制认知方面。具体来讲,这种控制认知的完备体现,即是指企业能够充分调动各部门领导、组织人员、管理人员、员工等,参照一定的工作制度,制定完善的经营与管理决策流程,进而形成对于法律风险的预防,继而使企业在有效的控制体系下实现对于成本的节约以及收益的提升,为企业的发展赢得强有力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管理中培养法律风险意识可采取的策略
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不良后果,在管理工作中对全体人员进行法律的风险意识培养,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来开展:
(一)展开针对性的培养
1.领导层及管理层的培养。企业在对领导层以及管理层进行法律风险意识培养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即:(1)引导领导层及管理层人员分析掌握本企业运行所处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的发展动态、商业经营方式等外在的法律环境状况,同时组织他们对本企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学习,保证领导者与管理者能够达到对于相关法律的大致的了解。(2)领导层及管理层要具有对员工进行法律意识及法律风险意识培养、聘任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的领导与管理理念,能够针对本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设状况、人员的配备情况以及资产与资金等运行的情况等问题,展开对基层员工的有效的领导以及管理,从而使本企业的发展在决策层和管理层实现对于法律风险的有效应对。
2.专业法律人员的培养。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意识培养的过程中,必须以专门的法律人员为关键,展开全面化的培养,保证本企业所有员工都能够在专业法律人员的引领中实现对于各种法律风险的有效应对。其中对于专业法律人员的培养大致如下:(1)要求专业法律人员进行继续学习或参与继续教育,对本企业的发展所涉及的各项法律进行深入准确的学习以及掌握,并且针对国家法律政策以及行业动态等的变动,对法律制度变化进行解析,以及时地传递给企业的领导、管理以及其他人员。(2)专业法律人员还必须能够针对法律制度的解析,及时地为企业的发展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管理工作建议,以及对于工作制度的改进策略。同时,还要能够针对企业已经陷入的具体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风险评估,面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对策,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危害。
3.其他员工的培养。企业管理者对其他的员工进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主要是引导员工对于相关法律关系、合同问题、管理制度等进行学习,使员工在工作中能够达到知法守法状态,并配合企业其他人员规避、预防潜在法律风险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1)要帮助员工对劳动合同关系中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等进行学习,并引导员工熟悉并掌握本企业的管理制度。(2)帮助员工对相关的合同知识进行学习,如合同含义、违约后果、法律责任等,并引导员工针对自身对合同的违背等事项进行主动的请示以及汇报。
(二)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培养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除了要对不同的群体进行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养,还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意识的培训,使员工在工作中遵循这些意识有效开展工作,以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潜在法律风险发生损害后果的机率。具体来讲,这些意识包括了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合约意识、责任理念等,企业的管理者在对员工进行法律风险意识培养的过程中,必须努力地实现对于上述几个方面价值理念的提升,为企业的发展构筑良好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法制氛围。
三、结语
我国企业在新时期的发展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变得愈加明显,企业管理者必须与时俱进积极地面对法律风险防范这一课题,做好对于所有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养,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实现对于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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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概括地说,就是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给予财物,也包括给予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从广义上来说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销售或者购买有着物质特征的商品,同时也包括提供或者接受营利。因此商业贿赂的概念也可以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有: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通过学习,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阶段,各单位在自查八项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应向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与职工讲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在干部、职工中统一思想,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对20__年以来的四个方面进行自查:
1、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有没有应客户要求,给客户开据不实发票。
2、有没有将客户买充值卡、邮品、年册等非交寄邮件的业务,统一开据邮费发票。
3、从使用税控发票后,有没有为用户开过非税控发票。
4、现在从业人员手里还有没有未使用的手写发票。
以上四个方面极易引起违法犯罪问题,请各单位将自查结果与区局要求重点自查的八个方面一并于7月底书面报纪委办公室。
三、通过案例吸取教训,加强控制,执行制度
“大兴事件”的案例分析,使我们从中看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别生产单位严重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有章不循,不落实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由此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失控,致使通信生产的某些环节产生漏洞,给社会人员以可乘之机,最终造成事件的发生。
企业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有基本的制度作保障。落实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秩序的基本条件,只要不落实规章制度,就存在漏洞和隐患,就存在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我们要认真吸取“大兴事件”的沉痛教训,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邮政处理规则中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指挥、组织生产作业和邮件收寄工作,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经营和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分析“大兴事件”和我局个别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控制与管理:
1、加强对邮资机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由邮政专人负责邮资机、制签机的使用、管理,正确计收邮资,对剔除邮资必须有班组长和支局领导负责现场审核确认。邮资机日志和交邮总单记录规范、保管齐全。不许非邮政工作人员操作邮资机。各单位应对照邮资机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和监督。
2、控制特快专递业务
必须分设收寄和复核人员,收寄人员必须现场核对五联单与邮件重量、资费,加强对五联单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检查,与交寄单位做好交接确认工作,减少资费损失。
3、发票控制管理
全面清理原有的手工发票,由专人负责给客户开据机打发票,避免营业员给客户私开手写不实之据,减少因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4、用户欠费控制
【关键词】强化;急诊护理风险管理;法律意识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不断提高,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逐渐普及,病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加上医疗体系不完善,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急诊科是救治危重病人的场所,是绿色通道,是高风险科室,因此急诊科护士不仅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还要具备法律意识,才能降低护理风险,杜绝护理纠纷的发生。1护理风险概念
病人在接受护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直接表现为护患之间的护理纠纷和患者投诉。2急诊护理风险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2.1护士应急能力低,安全意识不够护士缺乏急救经验,理论知识不扎实,对危重患者评估能力差,不能熟练使用抢救设备,抢救技术不熟练,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
2.2口头医嘱多,在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没有复述或没有听清用错药或重复用药。
2.3抢救仪器发生故障,由于平时疏于维护,抢救仪器出现故障。
2.4意外事件,意识不清病人发生坠床、撞伤,呕吐、咳血导致窒息,危重病人在转运中可能发生心跳骤停。
2.5沟通不足对病人及家属提出的要求,未能细致的解释工作及对待患者冷漠,言语生硬,回答问题简单,缺乏技巧或处事不当等极易引发护理纠纷。三无人员物品保管,交接不清楚,事后发生纠纷。
2.6对侵权行为缺乏认识护士对治疗护理、用药不解释或解释不到位,侵入性操作未做好护理告知,暴露病人隐私等。
2.7护理文件的法律效力临床护理记录在法律上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护理工作中,由于护理记录不认真,字迹不清晰,记录不及时,与医生记录不符或错记漏记等均能诱发护理纠纷。
2.8发生缺陷的高危因素
2.8.1高危病人急诊病人中酗酒、吸毒、三无病人和不配合治疗的病人易发生安全隐患,猝死病人是护理风险的高发人群。
2.8.2高危护士包括低年资护士、情绪容易激动护士和新轮转、毕业护士。
2.8.3高危时段在工作忙、交接班前后、中午、夜班、节假日,易发生护理风险。
2.8.4急诊就诊环节和危重病人转运环节因为急诊就诊环节繁琐,挂号、交费、取药等一系列程序都需要家属来完成,而这时病人家属大多心情迫切,焦虑,如服务态度稍有欠缺,极易出现医患对立情绪而导致纠纷发生。3防范措施
3.1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医院往往注重思想教育、医德医风教育,而轻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为此,我科特组织医护共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护理纠纷和事故,找出原因,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护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学会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
3.2健全护理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找出高危环节、高危人群、高危时段,制订符合实际规章制度和防范细则;针对急诊科护理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临床重新修订完善现行的危重病人转接制度、急诊科与病房、急诊科与手术室的交接工作流程及交接登记本,规范护士管理转运重症病人的方法等。
3.3强化护士职业素质教育,不断强化护士的优质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克服只强调急诊忙,压力大,护理工作难做的不正确认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积极满足病人需求。
3.4急救专业技能的培训目前发达国家从事急诊急救工作的护士均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所以对急诊护士要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分层次培训,熟练使用各种抢救仪器,掌握危急重症病人的急救技术,要加强急诊急救专科护士的培养。
3.5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3.5.1护士长应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鼓励全科护士参与风险管理,激发每一位护士的创造性思维,以提高全科护士参与护理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3.5.2护士长应根据急诊病人就诊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弹性排班,并对护士实施分组管理,设立组长,组长负责本组护士护理技术指导,协助抢救、解决疑难、处理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记录、汇报,保障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及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
3.6做好护理告知急诊患者在检查时出现并发症,病情变化时有发生,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护士要对可能发生情况做好准备,并及时与病人家属沟通,做好告知。一些属于侵入性的护理操作,吸痰、洗胃、导尿、穿刺、气管插管等。护士在进行操作前必须事先告知病人或家属操作的必要性及操作可能产生的后果,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3.7护理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加强护理文书的书写与管理是预防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护理文书书写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保证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护士长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记录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因护理记录而引发的护理纠纷。
3.8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医院是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性行业,理解同情病人,热情、周到地为病人排忧解难是护士的理念。建立良好护患关系,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思想素质,改善服务态度,最终达到预防纠纷的效果,提高病人满意度。
护理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护理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强化护士防范风险中的法律的意识,不断提高护士自身能力和责任心,树立正确的护理理念,将熟练的技术护理和适宜的心理护理相结合,才能及时防范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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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学校体育课程的特殊性,使其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地风险,在进入到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如何在整个程序中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使其得到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对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以及法律风险管理的特点进行讨论与分析,力求为如何控制在意外事故中的法律风险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体育教学意外事故 法律风险控制 民商法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或教师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体育法》和《条例》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从法律上来看,目前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根据散见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因此,在整个体育教学课程当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课前准备,上课方式方法,有无采取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措施,有无监控作为事实依据等等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系列的举措也是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的有力武器。
一、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与现状
(一)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自2002年9月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为: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本文使用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这一概念,其中高校主要指高等本专科院校。这些院校的大学生主要指的是全日制脱产的在校本科生和大专生。
(二)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
在所调研的高校中,85%的高校都曾有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过伤害事故,其中有2所发生过严重伤害事故(瘫痪),2所发生过非常严重伤害事故(死亡)。对广东省15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得知,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达到了学生总数的30.3%。还有学者调查资料显示:25.6%的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都受到过伤害(包括擦破皮、扭伤脚、拉伤腿等),69%的师生认为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不能避免。成都市5所大学500名大学生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频数多为1次,占总人数的52.3%。由以上资料,我们可以认为每所高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基本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关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已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体育法律风险构成分析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分析中,需要对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衡量和识别,从多方面避免事故产生,从而能够把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状态,减少事故产生的负面影响。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分析中,需要对一些多种不确定性的事件进行全方位分析,确保对风险构成进行全面的把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风险构成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影响,针对不确定的构成要素需要通过概率进行描述,概率表示的范围介于0与1,事件确定产生是1,事件不确定发生是0,体育教学意外事故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风险,若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则需要积极有效的控制,保证风险控制能够在合理的概率下运行,并将控制到最小状态,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构成要素看,大体是由风险因素、风险载体、风险事故、风险损失构成。在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需要从这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能够找到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方案,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水平!
三、高效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高效体育课在教学过程中产生各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风险大多属于民商事范畴,因此需要从民商事法律角度进行风险分析,确保风险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进行明确,才能保证民商事法律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减少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
(一)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殊性
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要求在对体育教学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主要通过民商事法律途径对事物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很多风险是因为内外因素共同作用构成的,因此在民商事法律空间需要进行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双重分析,保证各项法律风险能够符合具体法规的要求,在民商事法律框架的指引下,对于学生状态、健康状况、器材的检查、场地的布局,采用的教学手段和内容等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情况进行法律的特殊性分析,确保教学风险能够有效降低!虽然意外事故的几率相对较低,但事故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民商事法律需要发挥其在该领域内的特殊作用,积极引导高校的管理者能够对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保证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法律风险控制中不管是针对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针对社会发展的规律,都需要通过内部外部影响因素进行法律分析,确保其涉及的法律风险能够处于可控的状态,从多方面提高教师教学管理水平。
(二)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的全面性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中需要进行风险指标全面分析,确保各类风险能够参与评估,从而能够形成应对风险控制的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保证风险能够全面的控制!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风险全面控制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转变,保证从不同角度进行风险预测,确保风险控制符合全面化的要求!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的特点看,有的意外风险是不可测定的,因此需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一些偶然性事件进行全面的概率分析,确保各项事件能够符合民商事法律风险控制全面性的要求!在法律风险控制中需要运用实证分析、比较、抽象概括等方法,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视角,全面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从多角度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对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体育教学的实施主体出发,全面分析其产生的风险。
四、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主观能动性
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是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的首要条件,也是强化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的必然需求。首先,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引导高校上下积极参与,夯实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基础;再次,法律风险管理的构建,需要思想基础提供支撑作用。而法律风险意识的强化,是夯实思想基础,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
(二)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流程及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支撑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为体系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持。如,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急处理机制等,强化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性;其次,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强调管理流程的科学合理性。可具体为:(1)设置策略:强化对风险的识别、评估、衡量,进而实现及时有效的应对,如进行风险监控和报告确认等,从而本质上形成一套完善的处理流程;(2)体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就评估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讨论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3)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经修改之后,获得批准方可实施。此外,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基于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旨在强化方案的最优化。
四川音乐学院院级课题,项目编号:CY20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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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顶岗实习;风险;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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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及高校教育特色的发挥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没有足够认识和重视,相关各方特别是学生对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这就为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深入研究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类型,发现并分析这些风险背后所隐含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保障高校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 合同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从理论上讲,高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订立顶岗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实习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非常分散,且易发生变动,因而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一般并未签订书面的顶岗实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就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作依据和保障,使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将陷入被动,维权将很困难,甚至顶岗实习的事实都难以确认,这是学生在顶岗实习中首先面临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学生实习中的相关权益,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高校及其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与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学校与实习单位订有协议,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实习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生仍然可以就其中与自己有关的内容与实习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这一补充协议应具有优先效力。
由于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顶岗实习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应包括: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主体信息,实习合同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与岗位职责,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及其指导、管理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与休息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与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报酬事项、正式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实习期的处理等。尽管这个合同从内容上看与劳动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从性质上讲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顶岗实习事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实习单位接受高职院校的委托,或出于选拔和培养潜在员工的考虑,同意提供实习岗位,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实习学生为了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同意接受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工作岗位,并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培训和管理,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合同关系。当然,理想做法是高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个顶岗实习协议。在实践中有很多实习单位参照试用期员工的标准发给实习学生报酬,有的约定实习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条款,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彼此满意,可以签订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以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为主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将来的就业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其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安全事故风险及法律保护
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顶岗实习,完成工作任务,必然存在劳动安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比单位的正式员工还大。因为和正式员工相比,学生的专业技能不够全面和熟练,对事故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操作可能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此时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事故风险系数很高,且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法救济;二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学校或学生如果与实习单位订有实习协议,且协议对此作出了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可以按约定处理。但在现实中,相关各方很少有约定,即使订有实习协议,协议内容要么没有安全事故责任的约定,要么约定得很不明确。
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比较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但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思想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有了防范意识,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对此,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学校应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可以举办讲座和培训等教育活动,让学生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做好顶岗实习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也是对相关各方的一个风险提示。其次,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管理和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有学者建议,“高校要成立专门实习管理机构,建立校内实习人才市场和跟踪管理与评估考核制度;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我们认为,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个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一个高校每年的实习学生动辄几千人,一个机构无法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各方关系的协调、管理制度的建立、措施落实的监督和学生权益的维护。而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来承担。同时,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除了高校要规范管理外,实习单位也应做好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工作,毕竟学生面临的安全事故风险直接来自生产过程,实习单位更清楚实习岗位上的学生面临哪些安全风险,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实习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顶岗实习协议所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实习学生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学生对岗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在实习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提倡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真正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3 报酬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全部或部分完成企业一个工作岗位的劳动定额,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企业一般会发给其实习报酬,很多企业参照试用期员工甚至正式员工发给报酬。但在现实中,有的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当做无偿或廉价劳动力,不发实习报酬,或虽然发给报酬,但明显低于学生的劳动付出,学生的实习期变成了被盘剥期。有的企业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都不住在学校,需要在外租住房屋,使食宿、交通等生活成本加大,如果被拒付报酬或被克扣和拖欠报酬,将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是顶岗实习学生所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风险。
对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顶岗实习学生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的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仅有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也有义务支付实习报酬。因此,学生的实习报酬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此外,2005年国务院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一文中也提出企业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虽然这个文件仅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也表明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遗憾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报酬权,但并没有规定最低报酬。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顶岗实习学生却难以适用《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顶岗实习中的学生还不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学生的报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报酬权,并不适用于顶岗实习中的学生。尽管《职业教育法》第37条用了“劳动报酬”一词,但严格来讲并不是很准确,或者只能从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即学生付出劳动,所得即为劳动报酬。正因为如此,有的企业将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发给的报酬远远低于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甚至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对此,有些地方性法规对顶岗实习期间的最低报酬作了规定。但这毕竟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且效力空间范围有限,所以仍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比如由职业教育法或其他专门的法律作出类似于劳动法中最低工资的规定。如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顶岗实习学生有权获取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至于顶岗实习学生报酬的多少,主要应由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如果已经约定了报酬,而实习单位拒绝支付报酬,或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顶岗实习学生须有维权意识,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索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上述三种法律风险是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类型,除了这三种主要风险类型外,顶岗实习学生也会面临诸如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中致人损害等其他一些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与上述三类风险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其隐含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也有类似之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高校在进行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应该将这些法律风险主动向学生作提示,提高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在实习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这对保护学生权益、推动校企合作、促进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参考文献:
[1]朱于芝,张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3(21).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企业应当服从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配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否则,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现将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提示如下:
一、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面临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一.网络私募的现实意义
创新创业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但是,创新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但从未被解决的顽疾。
出于风险控制和其他考虑,中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定向给国有企业和钱满为患的“高富帅”民企们提供资金支持。方兴未艾的美元和人民币基金,缓解了创业企业的资金困境。但是,这些资金相对于基数巨大的中小创业企业,只能算是杯水车薪。对于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无法获得创业基金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而言,网络私募这种创新融资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广撒网的优势,集合社会闲散资金,对解决它们融资难题有其现实意义。
二.网络私募的法律风险
网络私募虽然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鉴于投资融资是金融行为,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是各国通例。现在的互联网技术优势极大地便利了发行主体向不特定市场主体公开融资。该种网络私募行为由于涉及不特定公众利益,交易主体间缺乏信任基础,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政府对该等金融行为更有监管的必要性。
在现阶段,朱江的网络私募行为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需要说明下的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专门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与“非法集资”相关的主要有三个独立的罪名,即“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朱江的网络私募行为很可能触碰“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红线。
根据我国《证券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均为公开发行。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即“公开发行”,(3)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朱江网络私募案件中,朱江通过淘宝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已经构成“公开发行证券”。考虑到该网络私募行为募集对象的广泛性和金额数额,且未经批准,它很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面临刑事处罚。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