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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合集7篇)

时间:2023-10-11 16:15:06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第1篇

关键词:个性化服务;缺陷;思路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86-02

个性化服务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服务方式,根据用户的设定来实现,依据各种渠道对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向用户提供和推荐相关信息,以满足用户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由原来单纯技术层面的竞争,发展到服务方面的竞争。保险公司也不例外,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日趋成熟,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个性化服务,市场上各类保险个性化服务咨询扑面而来,从产险到寿险,几乎囊括了生活的方方面面,范围之广,令人应接不暇。由此可见,个性化服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营销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的客户多种多样,客户的需求也是千差万别。保险产品及其服务就是要尽可能地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最重要的是把握住客户的需求点,了解客户需求的多样化,提供适合客户需求的服务,建立与客户良好的信任关系,搭建一条公司和客户之间友谊的桥梁。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势头。从这个角度看,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恰好满足了高端客户的各种需求。首先,客户可以及时反映对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要求,从保险营销人员那里得到及时、有针对性的服务,从而获得了预期利益的满足或使不合理的预期利益得到了纠正,降低了购买风险,提升了客户价值。其次,客户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及时地与保险营销人员进行沟通,节省了寻找、挑选、购买产品时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最后,个性化服务可以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会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创造固定客户群体。

保险公司在经营自身业务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效益,根据20/80法则,公司80%的利润来自于20%的客户,而剩余80%的客户只能给公司带来20%的利润。这20%的高端客户应该成为保险公司重点经营和发展的对象,因此,对这类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就显得很有必要。可以预见,提供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之一。

一、个性化服务存在的缺陷

保险公司应谨慎开展个性化服务。现阶段保险公司大肆推行个性化服务,在提高企业经济实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增加了公司成本

目前保险公司推行的个性化服务尚处在发展初期,很多条件还不具备。保险公司要推行个性化服务,必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让公司进行额外的投入提供新服务,必然增加了公司成本,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效益。

(二)增大工作的复杂性和管理难度

对每位客户提供不同的个性化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难度。对保险公司来说,要满足每一位客户的需求,对保险营销人员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保险公司如果要兼顾所有的客户,必然会使管理工作变得非常复杂,整个营销服务网络都将经历严峻的考验。

(三)受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制约

由于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之前会要求客户填写完善的个人信息,所以很可能让客户产生对公司不信任,在顾客了解复杂的产品信息的过程中也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

二、对策思路

(一)更好地体现个性化服务

很多保险企业在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过程中的做法很具有共性化,请客吃饭、中秋节送月饼、生日送蛋糕等,但是效果往往不太好,例如如果礼物太轻,不仅不会打动客户还会遭到客户的斥责,而礼物太重,会让客户认为保险公司获得了高额的利润。笔者认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保险公司应该考虑如何利用个性化服务打动客户,与客户时常沟通思想和情感比单纯的礼物更好。个性化的服务,是创造价值的服务;共性化的服务不仅不创造价值,而且有可能创造负价值。例如,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可以经常走访客户,以短信形式提醒客户天气变化,更注重与客户的情感交流,另外,营销员还可以把公司的最新产品信息及时告诉客户,让他们把握最新的产品动态,表明营销员是时常站在客户角度尽心尽力地着想。实际上,多关心一下客户的情况,聊一些生活上的问题,时常去拜访一下,会让客户在情感上把营销员提升到朋友或家人的位置,营销员与客户之间不再只谈保险,营销员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关注,在赢得客户的信赖,也能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二)健全信息,建立客户档案

健全的客户信息是个性化服务的基础。保险公司要把顾客当作一项资产来管理,对每一位客户都必须设定直接的营销员,营销员应建立自己的客户档案。首先,档案的资料应有助于全面描绘客户的情况,不仅要反映客户的基本信息,最好还包括习惯、爱好、消费能力、消费档次等等。其次,档案必须是及时更新,每一次与客户接触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这些信息输入到档案中,在顾客未注意到的情况下,送上贴心的服务和建议。最后,客户档案的信息应在公司内各部门之间得到充分的共享,例如产险部门和寿险部门可以建立统一的客户档案,全面了解客户的动态,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性化服务,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率和客户的价值。

(三)扩大客户范围

如今的高端保险客户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除了看重其保障功能外,更看重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价值和吸引及保持客户所需成本进行成本收益权衡,确定级别,例如高端客户和一般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初期,保险公司应首先对能给自己带来丰厚收益的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逐渐扩大客户的服务范围。要扩大客户群,首先,保险公司要建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树立健康的企业文化;其次,加强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是针对高端客户群的营销员的培养;最后,将保险服务融入到客户的生活圈中,尝试在各种场合吸引客户。

(四)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创新

个性化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对顾客需求的反应灵活快捷,这对公司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个性化服务与传统的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不同,保险公司必须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要提供完善、可行的个性化服务,保险公司当前的业务流程要做出根本性的思考和改进,以求在成本、质量服务和效率等各项指标上取得显著的改善。保险公司应建立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削减内部层次,才能降低工作的复杂性和管理难度,提高客户信息传递与沟通效率,真正发挥公司内部员工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第2篇

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当一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达到一定水平后,服务业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维持就业扩大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产业。保险业是金融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任何行业或企业要想发展壮大,都必须具备全球性视野并制定相应的国际化经营策略,保险服务业也不例外。尤其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国本土保险公司要想做强做大就必须积极"走出去",积极开拓中国保险服务业的国际市场。从保险业的世界发展趋势看,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保险服务业的海外经营的拓展,既反映了金融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显著加快,开放范围逐渐扩大,已是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背景下,中国保险服务业的海外经营不仅是世界金融经济一体化和保险服务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保险服务业追求规模经济、适应国内企业跨国经营和分散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现实需要。

一、中国保险服务海外经营的发展现状

(一)保险服务海外出口额不断增加、增速放缓,逆差巨大

入世以来,我国保险服务行业成长迅速,基本维持年均30%的增幅,但出口增幅却慢于保险业的行业增幅,并且增速逐渐放缓。从表1可见,保险服务海外出口额不断增加,2014年我国保险业务出口额为46亿美元,是2005年出口额的8倍,但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在10%左右,而且增速放缓速度小于进口,增速也高于我国保险业务进口增速。

从近3年数据来看,2012年保险服务出口额仅占服务业出口总额的1.75%,2013年达到1.90%,仅仅增长了0.15个百分点。到2014年,保险业务出口额占服务业出口总额的2.48%,同比仅上升了0.5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服务出口总额虽有较大的上涨幅度,但规模十分有限,尤其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小差距,且与保险业务进口之间存在明显逆差,如2014年的逆差便高达179亿美元。

(二)海外经营以本国客户为主,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目前我国参与跨国保险业务的企业,其服务对象主要以当地华人为主,销售网络也主要围绕华人华侨铺开。例如,中国信保是中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不仅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也向俄罗斯、巴西、南非和迪拜派驻了工作组,但其海外客户以华人居多,职员也主要是当地华人,在华人群体中享有良好声誉。然截止2014年底,该公司保费规模也仅为29.21亿美元。

另外,我国保险公司多属国有企业,母公司往往具备较强的实力,可以为海外子公司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扶持,使得保险公司在海外拓展业务时能在顾客心目中形成很高的商业信誉。然因中国保险企业跨国经营存在难以逾越的文化障碍,以及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充分,跨国经营的规模一般不大,导致保险服务市场开拓能力不强,海外市场扩展速度相对较慢。

(三)海外投资实力有限,国际竞争优势缺乏

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超过130家保险公司,其中中资寿险公司40家左右,其市场份额几乎占到中国保险行业市场总额的95%,外资保险公司数量虽多,但市场份额却仅为5%左右。从全球范围看,中资保险公司的规模也不容小觑。截止目前,我国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中国人保4家保险公司进入全球500强企业名单,且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还进入到全球15大保险公司之列。截止2014年底,中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已超过1.3万亿美元,净资产接近1500亿美元。但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规模优势依然不强,尤其是保监会关于中国保险机构海外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末总资产的15%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保险企业海外经营的资本实力。

据新华网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中国保险境外投资金额为239.55亿美元,虽然较2013年初增长了1.5倍,但是仅占中国保险业总资产的1.44%。另外,我国保险公司服务在国际竞争力也缺乏优势。据中国质量协会最新测评结果显示,我国保险行业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4.5分,连续两年保持下滑状态。根据WTO Statistics database 的TC数据显示,我国TC指数为-0.71,美国为-0.58,日本为-0.61,英国为0.46,法国为-0.09,德国0.18,印度-0.40。TC指数越大,说明国际竞争力越强,我国TC指数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小于发展中国家印度。

二、我国保险服务海外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对我国海外投资工程的投保偏少,投保成本过高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已成常态,由中国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如2014年,中资公司投资500亿美元承建尼加拉瓜大运河、中国铁建签订金额高达120亿美元的尼日利亚铁路承建合同、中泰签署的高铁合同金额高达106亿美元、三峡公司投资80亿美元开发俄罗斯水电、国家电网公司投资18亿美元中标巴西特高压输电项目等十大海外工程涉及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多,地域范围更是遍布世界各地,尤其是工程投资额日趋庞大。海外工程投资必然存在诸多风险,且投资数额越大风险越大,而且国际环境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如随着叙利亚、也门等国家局势的恶化,中资企业在相关国家承建的工程项目投资便存在巨大的风险。

对此,为我国海外工程提供保险服务成为中国保险服务企业的重要使命。然而,截止2014年,我国海外工程的投保率尚不足40%,且投保成本普遍较高。我国保险公司往往对风险承保比较谨慎,对海外工程投保需要进行长时间的论证,并作出风险预估。如果项目工程比较大,许多保险公司甚至不敢接单,因此很多大项目需要由多个保险公司同时承单。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风险评估标准,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在面对大保单的时候,都不清楚是不是有足够的时间将它分保出去,甚至不清楚这张保单的承保条件会不会被其他保险公司认可。多个保险公司参与的保单,需要经过多次评估会和审核,这导致我国海外投资工程的投保偏少,成本大幅度上升。

(二)过多投资于海外房地产业,过于重视短期利益

2014年中国保监会将险资持有的房地产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上调至30%,我国的保险投资一般多用于海外房地产业。如2013年7月,中国平安以2.6亿英镑(约合23.7亿元人民币)买下伦敦劳埃德大厦,是第一桩中国保险公司跨境的房地产收购。目前,中国人寿、太平人寿等多家国内保险企业齐赴伦敦开展房地产投资谈判,海外的房地产市场预计将成为未来数年内中国险资机构在海外投资的热点,来自中国保险行业的资金规模将超过150亿美元。然而过多的投资于海外房地产,会偏离保险的本身业务。

目前,保险企业海外投资重视短期业绩而相对忽视保险业务开拓的长远战略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务海外经营的发展瓶颈。保险公司的海外业务过度看重投资热点,而忽略对保险公司原本核心业务的开发与拓展,导致资本大量集中在房地产等费保险业务,这导致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开拓不足,长期而言我国实际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将处于弱势地位。

(三)保险业务创新乏力,跨国经营经验不足

中国保险企业开展境外业务虽然很早,然而真正走出国门只是近年的事情,且海外投资主要以房产为主,故而在境外开展保险业务的经验十分有限。因语言文化差异的存在和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中国保险公司境外保险业务的市场导向性不强,尤其缺乏初期的市场开拓经验。如在最近几年跨国保险业兼并风潮中,国外保险企业纷纷将跨国并购作为保险业务出口的主要模式。但中国保险公司在开拓海外市场业务的时候,既不选择与当地企业合资的方式,也不采用兼并和收购当地保险企业的方式,而往往采取独资设置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形式。

例如,2014年底中国人寿保险在新加坡成立的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新加坡)有限公司”,虽然有助中资保险公司维持独立股权,然在初期经营中因不熟悉本土市场情形会相应增加业务开发和市场开拓难度。同时,将国内模式简单复制到国外的经营模式,导致海外保险业务创新力不足,难以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保险产品,无法贴近本土消费者的切身需求。

(四)海外分保渠道不畅,保险服务效益偏低

分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将保单整体或部分担保内容出售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再保险,通过分保业务,保险公司可迅速回笼资金,分散风险。当前,发达国家的大型保险公司一般拥有畅通的全球分保渠道,尤其在跨国保险业务中,其通过分保业务生成的再保险关系可以有效降低跨国业务的经营风险,同时能为投保人提供更为安全的保险服务。然而,中国保险公司在海外经营中因风险评估标准不统一且与国际脱轨而难以获得分保业务所需的首席承保人资格,故尚未建立起像西方保险公司那样全球性分保渠道。

另外,中国保险服务的海外经营因自身管理经验不足、费用开支过大、产品创新乏力和分保渠道不畅等原因,还存在成本较高和效益偏低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西亚和非洲多国局势的动荡,中国企业在相关国家的经营风险明显增强,理赔率显著上升,造成保险服务海外经营的效益整体偏低。

三、中国保险服务海外经营的提升路径

(一)扩大国际分保业务,分散保险经营风险

在保险服务业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同时,也在尽力避免自身的经营风险,其中最为有效的办法便是开展分保业务。分保业务又称再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转让保险业务以降低或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尤其在涉及大数额保单业务时,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分保业务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处于维护自身财务稳定的需要,也需要通过分保业务维持自身经营资金的稳定。

当前,中国保险服务海外经营的主要任务在于为中国大型海外工程等投保,数额大,风险高。因而,中国保险公司在开展海外业务时,应当积极推进自身风险评估标准的统一化和国际化,以争取世界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承认中国保险企业的首席承保人资格,推进海外经营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国际化,以分散海外保险业务开拓的经营风险,同时有效降低国内保险公司的海外经营成本。

(二)联合国外保险公司,共同为中国大型海外工程投保

当前,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增强、对能源及原材料需求的剧增及高铁等大型技术装备的成熟,中国企业投资兴建及中国政府援建的大型海外工程遍布世界各地,为中国大型海外工程投保成为国内保险企业海外经营和保障国内企业顺利“走出去”的关键一环。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高铁项目及其他大型工程在欧亚腹地的兴建都亟需中国保险公司推进海外经营并提供投保服务。

鉴于中国保险服务海外经营中尚存在经验不足、管理落后等问题,参与中国大型海外工程投保的保险公司可联合国外保险公司,为相关工程项目共同投保,尤其是积极联合大型海外工程所在国家的大型保险公司共同投保,在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以有效提升保险业务质量。另外,为大型海外工程投保时,还可积极联合具有国际知名度的西方大型保险公司共同投保,在分散投保风险的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其国家化经营策略和管理服务经验。

(三)掌握海外市场信息,提高产品自主创新力

保险服务海外经营的开展,需要国内保险公司具备一支开展海外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梯队,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国内保险企业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本管理经验,构建合理的业务激励与奖惩机制,优化企业内部的员工培训机制,增强保险业的人才吸引力,防止保险业高层次人才的流失。同时,还要与高等院校密切合作,以校企协同或委托培养等模式培养保险服务出口亟需的专业人才,积极利用现有的海外分支机构或代办处,定期委派、分批轮换国内员工到国外工作、学习。

另外,随着中资保险保险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和对市场信息的深入掌控,参与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相关国家的人才、技术、管理和资金优势,立足目标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语言文化习惯等开发符合其消费需求的保险产品,抓住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机遇,积极采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提高保险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中国保险行业的国际信誉,打造国际品牌业务和品牌企业。

(四)恰当选取投资模式,优化海外投资结构

目前,中国已有三家保险公司在境外上市,中国保险业以年均30%的增速迅速壮大,目前已是全球第四大保险市场。在此背景下,鼓励有实力、有能力的保险企业“走出去”的条件基本成熟。然而,保监会关于中资保险机构海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限制却制约了保险业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且相对有限的投资额度也被保险公司用来从事房产投资等非保险业务经营。对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放宽保险业海外投资的资金限制,出台扶持保险业“走出去”保险服务海外经营的配套政策。

作为保险公司,尤其是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海外市场的开拓,科学制定保险业务海外拓展的长期规划,将有限的海外许可投资额尽量应用到本土保险业务的开拓中,推进海外投资结构的优化调整。尤其在海外市场开拓初期,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摒弃股权控制偏好,尽量采取合资、并购或兼并的方式,以减少初期资本投资量,并直接借用相关国家保险业务开展的现成机制。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情况[E].chinalawedu.com/new/21602a23217 aa2011/2011225wangyo145019.shtml.

[2]缴文超,罗晓娟.2015保险行业年度策略报告:保费增速预计为15%[E].insurance.hexun.com/ 2014-12-08/171198783.html.

[3]徐涛.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得超总资产15%[E].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10/ 23/c_123856546.htm.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第3篇

关于自收自支的事业试点单位和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京劳社养发〔2000〕64、67号文件和京劳社保发〔2000〕151、150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相应的软件程序也修改完成,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此项业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京劳社保发〔2000〕151号文件规定,填报了《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并经养老保险处审核盖章的试点单位,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已经发生的缴拨基金额,由市人事局基金管理部门统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尚未发生的应缴应拨金额,由试点单位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补缴补拨手续:补缴基金由试点单位按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应缴基金额通过支票结算,补拨基金由市社保中心依据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应拨基金额直接拨付到试点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或以支票形式结算。

二、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试点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该单位职工补建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试点单位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试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三、试点单位在填报表二时,“增加原因”栏填“其他”,“人员类别”栏填“事业2”;在填报表三时,“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和“职工月缴费基数”栏均不填数,由程序自动生成。

四、试点单位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2000年缴费滞后,其应缴基金各区(县)可按现行管理办法通过表四、表五、表十六补缴、补拨到位。

五、试点单位及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按全额缴拨方式收缴、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这部分基金需单独记账,正常缴拨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月报和表五时,将这部分基金以“事业2”为基金性质汇总上报。在为其建立单位信息库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时,“经济类型”栏亦填写“事业2”。试点单位及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正常缴拨后的个人账户管理、职工转移、退休清算等按本市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六、按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填写的《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将依据表中应缴基金直接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结算。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补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人才服务中心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七、补缴金额的利息按现行程序中根据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规定设定的计息规定执行。

八、移交前调出的试点单位缴费人员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可持原人才中心开出的个人账户转移单或原存档单位开出的缴费证明(样式附后),由现单位劳资人员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的认定和补记,其后缴费按2号令执行。

九、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试点单位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退休后,试点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在填报《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时:

1.“退休前工资栏”数与“基本养老金”栏数一致。

2.“比例”栏填“100%”。

3.“基本养老金”栏含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3〕85号、京人工字〔1987〕第11号、京政发〔1985〕62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4.“基本养老金补贴”栏填其他栏未涉及的经审核应由统筹支付的金额数。

5.“调整机制”栏填1996年至2000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口头通知金额数。

6.“统筹负担”栏填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由统筹支付的养老金。

7.“生活补贴”栏数含京人工〔1988〕31号、人事局1992年8月11日口头通知、人事局1994年1月29日口头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8.“困难补贴”、“企业负担”栏不填数。

9.“价格补贴”栏填1985年工改前退休应支付的53元;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间退休的填48元;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不填此栏数。

10.“其他补贴”栏含洗理费、书报费及京国工改〔1994〕10号规定的50元。

11.“建国前补贴”栏填按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金额数。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第4篇

    关于自收自支的事业试点单位和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京劳社养发〔2000〕64、67号文件和京劳社保发〔2000〕151、150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相应的软件程序也修改完成,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此项业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京劳社保发〔2000〕151号文件规定,填报了《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并经养老保险处审核盖章的试点单位,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已经发生的缴拨基金额,由市人事局基金管理部门统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尚未发生的应缴应拨金额,由试点单位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补缴补拨手续:补缴基金由试点单位按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应缴基金额通过支票结算,补拨基金由市社保中心依据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应拨基金额直接拨付到试点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或以支票形式结算。

    二、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试点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该单位职工补建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试点单位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试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三、试点单位在填报表二时,“增加原因”栏填“其他”,“人员类别”栏填“事业2”;在填报表三时,“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和“职工月缴费基数”栏均不填数,由程序自动生成。

    四、试点单位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2000年缴费滞后,其应缴基金各区(县)可按现行管理办法通过表四、表五、表十六补缴、补拨到位。

    五、试点单位及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按全额缴拨方式收缴、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这部分基金需单独记账,正常缴拨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月报和表五时,将这部分基金以“事业2”为基金性质汇总上报。在为其建立单位信息库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时,“经济类型”栏亦填写“事业2”。试点单位及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正常缴拨后的个人账户管理、职工转移、退休清算等按本市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六、按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填写的《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将依据表中应缴基金直接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结算。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补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人才服务中心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七、补缴金额的利息按现行程序中根据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规定设定的计息规定执行。

    八、移交前调出的试点单位缴费人员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可持原人才中心开出的个人账户转移单或原存档单位开出的缴费证明(样式附后),由现单位劳资人员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的认定和补记,其后缴费按2号令执行。

    九、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试点单位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退休后,试点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在填报《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时:

    1.“退休前工资栏”数与“基本养老金”栏数一致。

    2.“比例”栏填“100%”。

    3.“基本养老金”栏含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3〕85号、京人工字〔1987〕第11号、京政发〔1985〕62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4.“基本养老金补贴”栏填其他栏未涉及的经审核应由统筹支付的金额数。

    5.“调整机制”栏填1996年至2000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口头通知金额数。

    6.“统筹负担”栏填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由统筹支付的养老金。

    7.“生活补贴”栏数含京人工〔1988〕31号、人事局1992年8月11日口头通知、人事局1994年1月29日口头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8.“困难补贴”、“企业负担”栏不填数。

    9.“价格补贴”栏填1985年工改前退休应支付的53元;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间退休的填48元;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不填此栏数。

    10.“其他补贴”栏含洗理费、书报费及京国工改〔1994〕10号规定的50元。

    11.“建国前补贴”栏填按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金额数。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第5篇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精神,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由原收费单位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次性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上报《存档单位缴拨情况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

    (一)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并计入存档人员个人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和调整,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补记个人账户。

    (三)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曾有过缴费,后因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存档人员,可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缴费。

    (四)1996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未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费的存档人员,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按北京市政府1998年2号令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一)1992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1992年10月以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2年10月以后自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之日起至移交前可按北京市现行规定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如因个人原因不愿补缴的,并轨后不得再行补缴。

    六、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养老金。

    (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代为申报《北京市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简称《表二十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表二十三》开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简称《表二十五》),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二十五》审批退休。

    2.人才服务中心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简称《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当月开出《表二十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并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送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报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七、已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移交后转到存档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现行管理规定代为申报支付。

    (一)由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八、退休人员的减少按现行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九、其他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第6篇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精神,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由原收费单位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次性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上报《存档单位缴拨情况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

(一)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并计入存档人员个人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和调整,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补记个人账户。

(三)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曾有过缴费,后因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存档人员,可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缴费。

(四)1996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未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费的存档人员,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按北京市政府1998年2号令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一)1992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1992年10月以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2年10月以后自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之日起至移交前可按北京市现行规定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如因个人原因不愿补缴的,并轨后不得再行补缴。

六、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养老金。

(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代为申报《北京市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简称《表二十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表二十三》开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简称《表二十五》),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二十五》审批退休。

2.人才服务中心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简称《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当月开出《表二十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并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送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报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七、已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移交后转到存档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现行管理规定代为申报支付。

(一)由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八、退休人员的减少按现行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九、其他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第7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存档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对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管理机构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并已参加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

(二)存档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凡列入范围的存档人员应到本人档案所在职介中心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职介中心应到本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本职介中心的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职介中心负责收缴存档人员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上缴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档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职介中心负责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职介中心应建立存档人员缴费情况台帐及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台账,负责管理存档人员大病医疗过程中的身份核对、费用监控等有关问题。

二、缴费

(一)存档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市、区(县)职介中心按年度统一收缴。

(二)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第一次应缴纳12个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起,每满12个月缴费一次。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应连续缴费,不得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凡间断缴费后再次缴费者,按初次缴费对待。

(三)存档人员因调动,档案转往国有、集体企业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介中心应出具其在存档期间的缴费情况证明。

三、基金支付

(一)存档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或者患尿毒症在门诊进行透析的(包括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癌症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的医疗费用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

医疗费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三)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市、区(县)职介中心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四)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大病统筹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视存档人员缴费情况按比例支付。存档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30%。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六)存档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本人垫付。

四、医疗管理

(一)存档人员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存档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各职介中心要为存档人员明确二所定点医院,存档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所为个人就诊定点医院。存档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三)存档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存档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及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其它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企业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其存档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