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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托管服务建议(合集7篇)

时间:2023-10-10 10:40:33
课后托管服务建议

课后托管服务建议第1篇

为满足小学生课后服务需求,帮助学生家长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做好课后服务的同时,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制定胜利运输小学课后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创办卓越学校的目标,与广大学生家长共同探索创新、完善机制、综合施策,建立小学生课后服务机制,保障每一个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小学生得到安全、有效服务,让家长放心。

二、服务内容:

课后服务内容:

1.周一到周五,午餐午休服务。(12:00—14:10)

2.周一到周五,课后作业看护+兴趣培养(小足球项目等)(17:10-18:10)

三、基本原则

(一)主动担当原则。统筹做好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积极协调组织有资质合格的校外机构、家长志愿者和部分教职工参加课后服务工作。学校向家长、学生告知课后服务管理制度、内容和接送学生时间,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签订告知书,明确各方责任。学校结合实际探索托管原则,向申请托管学生提供校内课后服务。

(二)家长自愿原则。课后服务充分体现自愿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愿和实际,不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积极引导家长参与课后服务管理、评价工作,吸收家长、学生的合理化建议并不断改进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安全规范原则。积极主动创造课后服务条件,强化规范管理,精心谋划,周密实施,严格管理,严禁借课后服务名义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确保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安全,确保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

(四)廉洁从教原则。严格落实廉洁从教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工作人员,不借机向学生推销资料、用品,商业广告和加收其它费用等。

五、实施程序

1.大力宣传,正确引导

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和家长委员会会议,印发《致家长一封信》,大力宣传课后托管的相关文件精神、政策依据、托管原则、托管办法、服务费用等系列问题,引导教师、家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托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中来。在学生和家长中进行问卷调查,摸清课后服务的基本信息。

2.开发课后服务内容

根据学生家长的需求,调动教师、家长和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开发丰富、安全和家长认可的课后服务课程,向学生家长公开,以便学生家长自选。

3.书面申请,审核确认

有托管需求的学生,请家长认真填写《胜利运输小学课后服务申请表》,家长签字认可后,提交班级家长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由校方与家长签订课后服务协议书。

4.根据人数,编班分组

学校根据各年级申请托管人数及学生家长意愿开发课后服务内容,以学期为单位,采用选课方式完成学生报名工作,并根据学生报名情况进行编班上课。原则上每个托管班学生人数不超过40人。根据学生选修内容和人数,确定每个托管班1-2名指导教师。

6.课后服务评价

以学期为单位,由校方、家长对指导教师课后服务情况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发放课后服务报酬的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1. 成立课后服务校内领导小组

组长:冯建国

成员:刘连斌魏丽霞周华 胡伟 郭伟 王晓斌 教研组长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拟定托管工作方案,制定管理制度,处理托管工作的日常事务。

2.职责:督导教师高质高效做好托管工作,督促教师不断改进托管内容与辅导方式。开展托管期间学校卫生、学生文明礼仪教育监督和托管结束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托管服务质量。

3.成立准入评审组——学校家长委员会和教师代表组

家长委员会和教师代表组履行学生课后托管的组织、运作、托管费用收支、效果评估等重要职责。

(二)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学生课后服务水平

1.课后服务期间,定期巡视,加强对引进环节、服务质量及内容的监管,严禁夹带商业活动。做好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各方面信息公开工作,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资金使用等领域的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确保工作公开透明、务实高效。课后服务收费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在课后服务期间组织或变相组织上课、补课,以及违反规定收费、使用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2.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密切家校沟通,及时回应家长关切,并鼓励家长委员会积极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中费用收支、成本核算、活动清单制订等有关工作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努力凝聚社会最大共识

学校加强课后服务工作的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密切关注舆情,并妥善处置相关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切实将课后服务工作办好办实

课后托管服务建议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建设,坚持“以学校托管为主体、社区托管为辅助、社会托管为补充”的工作思路,切实落实社区居委会服务承诺,解决社区小学生放学后无人照管的难题,填补学校课外教育空白,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配合教育部门,逐步为社区有托管服务需求的小学生提供课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优质服务。力争2012年底前在市内四区小学校驻地附近的社区全面开设小学生社区托管服务项目,满足广大居民群众的托管需求。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1年5月10日—10月31日)

确定以市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街道办事处仙游路社区、区街道办事处为小学生社区托管服务试点单位,依托辖区内小学的教育资源,利用社区老年活动室、图书室,开发社会托管资源,建立小学生托管班。

(二)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

总结试点经验,摸清社区居民对小学生托管服务需求底数,进一步完善细化小学生的社区托管工作方案,形成适合我市城区社区小学生托管服务的有效模式。

(三)推广阶段:(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年底前,指导各区市开展小学生社区托管服务,在市内四区有托管服务需求的社区中普遍开办小学生社区托管服务项目。

四、丰富托管服务形式和内容

(一)选择安全的托管场所

开办小学生托管班,要结合社区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用房和开发社会托管资源,为小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托管场所。

(二)选拔优秀的看护辅导人员

要面向低保家庭人员、大学生和社区志愿者,严格条件,选拔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修养,整体素质较高,热爱公益事业人员作为小学生托管服务的看护员、辅导员。

(三)提供满足居民需求的托管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在学校驻地附近开设托管班,为小学生提供课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优质服务。有托管服务需求,不具备开设托管班条件的社区,要整合社区资源,创造条件,为放学后无人看护的小学生,提供临时托管服务。

课后托管服务建议第3篇

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教育民生项目实施力度的决定,有效解决低龄小学生放学后无人看管的现实问题,解除家长后顾之忧,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局召开《关于做好小学生放学后在校免费托管服务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思想,建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职责,保证规范、有序、高效地实施托管服务工作。

一、基本情况:

依据学校特色,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根据上级“一坚持两不”的原则,托管班内容主要有特色社团活动和普通托管两种形式。具体课程设置内容为:

特色社团课程设置:

特色社团

负责老师

场地

人数

跳远、跳高

徐俊宝

塑胶场地

12

投掷

初佾生

操场南

15

跳绳

毕海波

操场

16

毽子

蔡威华

实验楼一楼

15

跑步

孟凯

操场

15

托管学生人数汇总: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普通托管

165

167

162

162

126

特长托管

23

21

24

23

合计

188

188

186

185

126

二、作法成效:

1.按需定班,优化服务

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通过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全面了解家长存在不同的托管需求,推出“自助餐式托管模式”。时间上,家长可根据孩子的课后时间安排,自由选择周一至周五任意一天、多天或全周参加托管;内容上,可选择参加艺体特长训练,也可选择参加周一至周五的普通托管课程活动。周一至周五托管学生不固定,虽然在管理上增加了难度,但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家长多样化的需求。

2.课程丰富,培优养正

学校围绕我区“促进特色、突出个性、激发兴趣、培养特长”等主题,本着“不加大学生课业负担,不集体补课”的原则,以习惯培养为核心,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丰富孩子的生活和学习。

周一到周四分别安排了丰富多彩的课程,如体育类的乒乓球、足球、踢毽子、跳高跳远、投掷等,学生既能愉悦身心又能锻炼身体,提高抵抗力,同时提高了体育竞技技能。

普通托管我们也在学校层面,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在完成作业的基础上,拓展思维导图和经典诵读两大主题内容。思维导图课程,借助导图这把金钥匙打开学生的大脑潜力,提高学习能力、激发潜能、增强成功信心。低年级借助导图,以"图+文"的形式来讲故事、编故事;中高年级则通过数学导图的绘制,让线性的数学知识变成网络化的思维。经典诵读班,低年级诵读《弟子规》《百家姓》《笠翁对韵》等童蒙养正为主的国学经典为主,高年级则以诵读《论语》《大学》《诗经》为主,让学生在国学经典的滋养下,增加阅读量和积累量,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3.安全第一,落实责任

学校课后托管班坚持学生自愿、公益服务和安全至上的原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家长根据家庭所需在《一封信》中签订托管协议,向学校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学校课后托管充分遵循公益性、服务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服务群众为宗旨,不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保”工作,保安延迟到托管结束后才下班,对托管学生做到“集中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确保安全。学校配有校医,周一至周五托管时间随时可到位。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共同承担责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4.严格考勤,交接到位

严格落实考勤制度,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每天安排两名值班领导。放学后,每班的当天托管生排放学路队,在操场上诵读《弟子规》,由值班领导清点人数后,带队进托管室。教师对托管学生进行认真考勤, 发现无故脱管的学生要严格执行报告及跟踪制度。托管生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严格交接制度,班主任和托管值班教师做好托管生的交接工作,帮助托管服务教师尽快了解每位托管生的具体情况,以便使托管服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每天托管工作结束后,托管服务教师把托管生交给家长,做好与家长的交接工作。不能及时接的学生,我们安排专门两位教师,进行接力托管,只到亲手将所有学生交接到家长手中。

三、下一步思考及建议

存在问题:

1. 托管的课程不够序列化,还未形成完善的课程体系。

2. 受托管报名学生的影响,特长托管学生呈低中高三个层次,在管理和培养上很难做到步调一致,致使特长托管的特长培养效果不够理想。

针对上学期的问题和不足,思考以下方面改进:

1.加强托管课程内容的梳理,托管的内容进行序列化,托管内容与学科教学同步。

课后托管服务建议第4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小学生放学后托管问题,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结合区各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服务学生、家庭和社会为宗旨,着力破解学生放学后,家长下班前孩子难以接回、无人看护的问题。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通知》(吉教联〔2018〕14号)文件精神,着力破解“三点半难题”,解除群众后顾之忧,使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参加。以服务学生、家长为宗旨,着力破解“三点半难题”。本着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尊重家长需要和意愿,由有需要的家长自愿报名,接受课后托管服务。

2.坚持以学校为主体。课后托管服务由学校组织实施,在教育局的指导下和监督下进行,确保托管科学、规范、安全、有序。

3.坚持规范操作。各校在本方案指导下制定本校的实施方案,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规范操作。以学生自习、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辅导,以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为主。坚决不允许利用课后托管时间进行集体授课、补课。

4.坚持以安全为主。加强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发挥学生校园保险作用,切实保证课后服务期间学生安全问题。

二、实施范围、课后托管时间及实施步骤

(一)实施范围

从2020年秋季开学开始,在城区各小学全面实施课后托管。

(二)托管时间

托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除外)下午3:30放学后至5:00(夏季可延长至5:30)。每周五下午3:30放学,3:30-5:00为教师集备或者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实施步骤

1.调查动员阶段:

各个学校要成立课后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教师大会,做好教师动员工作,向家长做好宣传工作。

2.工作准备阶段:

学校制定课后托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安全预案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托管工作职责分工,上报教育局审核。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特色活动科目、教师、场所等,为实施课后托管服务做好准备。

3.实施阶段:

课后托管开始实施,学校课后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对托管服务全程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托管服务安全运行。教育局也将加强对课后托管的过程性监管和指导,对学校课程设置和活动安排进行规范。

三、托管服务师资力量、课程内容、管理形式

(一)师资力量。

学校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由校内教师自愿承担,要筛选身心健康、业务能力精专的教师负责具体工作,学校和教师要签订责任状。

(二)课程内容。

采取作业辅导加特色活动课的形式,其中特色活动以体育、艺术、社团活动为主,将琵琶社团活动纳入其中。不得利用课后托管时间进行集体授课、补课,不得将课后托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

(三)管理形式。

以“静态辅导+动态活动”为基本托管运行模式,主要以学校为主,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实施。

四、托管经费来源、使用、管理

(一)托管经费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基于我区实际,拟采用收取服务性费用的方式筹措课后服务经费。考虑我区的学校实际、教师工作量、家长承受能力等,同时借鉴其他县市的收费标准,我区收费标准拟暂定为每生每月80元,按月收取。将来省相关部门确定统一收费标准后,如有偏差再依据规定重新核算。

(二)托管经费的使用

课后服务经费专项用于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产生的开支,如参与课后服务的一线教师、带班领导、后勤保障人员的补助费和因开展课后服务而产生的水电费、开展活动所用设备和耗材的购置、管理运行经费及集体培训等。各学校要定期公示托管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托管经费的管理

区教育局财务科、监察室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要确保托管经费专款专用。

五、托管服务程序

是否参与课后托管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参加托管服务的学生,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确定后,学校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按照本校工作方案实施。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由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督促检查课后服务情况,同时设定专人以年组或者楼层为单位进行监管,做到全程有效监管,确保课后服务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学生课后托管服务,事关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区教育局成立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课后托管服务工作的谋划、指导和监督。局相关科室、直属部门、各小学校要统一思想,切实把学生课后服务作为民生工程抓实、抓好,积极稳妥推进。

(二)强化学校主体责任

学校要制定完善的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负责学生课后托管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成立组织机构,每学期要制定详细的课后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建立学生安全保障机制、家校联系制度、准入和退出机制、公示制度、课后看护日志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做到集中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保障工作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信息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托管的科学化水平。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学校要审核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并给予恰当的指导,确保课后托管服务让学生满意。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托管服务教师的在岗培训,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观念。

(三)加强安全管理

要加强课程设置、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风险预评估,同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将该时段纳入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校园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各学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托管服务安全管理办法,做好活动安全预案,保障师生的安全,确保托管服务顺利实施。

(四)坚持利民惠民

课后托管服务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贫困家庭学生参与课后服务的给予适当的费用减免政策(以建档立卡为主的贫困学生,每月按收费标准减免一半费用),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也能享受到托管服务,确保惠民实事落到实处。

课后托管服务建议第5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次全市开展暑期托管服务推进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建立我市对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管理体系。刚才,XX同志传达了省厅关于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相关会议精神,下面我就做好暑期托管服务,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提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对做好“双减”工作意义的认识

5 月21 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新时代学生减负工作定下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双减”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省教育厅也作出了相应部署,从6月下旬开始,建立了“双减”工作进展周报制度,实时掌握各地课后服务开展情况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展情况。7月9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部署要求各地各校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生假期生活,严格执行假期管理规定,引导义务教育学生暑期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两减”工作事关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合理安排暑期托管服务内容和在形式上下功夫

各地要切实落实有关要求,指导学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暑期托管服务。托管服务应以看护为主,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充分休息。(一)要丰富暑期托管服务内容。提供托管服务的学校应开放教室、图书馆、运动场馆等各类资源设施,在做好看护的同时,合理组织提供一些集体游戏活动、文体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服务,不得组织集体补课、讲授新课。(二)要探索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在托管服务中,要充分利用当地红色教育基地、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校外文化场所和各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中小学生走出校园,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校外综合实践教育活动,让全市广大中小学生感受祖国大好河山,感受中华传统美德,感受革命光荣历史,感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要积极吸纳有特长、有余力的家长志愿者和社会人士等参与学校托管服务,如社区干部、大学生志愿者、退休教师等都可参与。(三)要规范对校外教育场所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的青少年校外教育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等活动场所要在全面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家长需求,延长开放时间,禁止对外实行承包经营或营利性运营,已经承包出去的,要及时纠正,7月底前予以收回。

三、要明确暑期托管服务坚持自愿原则

课后托管服务建议第6篇

一、对课后托管的界定

欧盟将“课后托管”界定为在义务教育范围外,针对学龄儿童的、儿童定期使用的任何相关安排,以便他们的家长或看护者能够参与就业、培训或其他活动。课后托管开始于上学结束,结束于家长或看护者接走儿童,包括对身体的照顾,社会化活动,玩耍及教育活动,也包括假期的托管。课外托管包括学校组织的托管或由机构,组织、服务团体或注册为保育员或儿童照顾者的个体提供的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提供的托管。课外托管通常但不总是以学校设施或青年中心为基础,并提供娱乐活动或辅导家庭作业。

二、欧洲国家重视“课后托管服务”的原因

托儿服务是欧洲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对于托儿服务,欧洲国家的政策关注点逐渐从幼儿(尤其是不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转向“上学儿童”的“课后托管服务”。

原因之一是因为支付得起的、优质的“课后托管服务”可以帮助家长在工作时间与孩子的上学时间之间找到更好平衡,因此有助于促进劳动力参与。例如在欧盟,提高劳动参与率(2020年欧洲75%的20~64岁人群参与劳动力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目标,因为提高劳动力参与可以消除贫困。其次,投资于优质的“课后托管服务”可以促进儿童发展。除了为儿童提供一个能够放松的安全场所外,课外托管服务还可以促进儿童的社会及教育发展。因此,课后托管服务对于存在学习困难或来自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尤其有益。

三、欧洲国家扩大“课后托管服务”的政策举措

欧洲国家正通过不同方式扩大针对上学儿童的课后托管服务。

1.首先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计划增加课外托管服务供给

例如荷兰,随着2005年《儿童保育法》的出台,上学儿童的课后托管服务学位数量增长迅速。儿童保育部门融资结构从资助供给转向资助需求。在2007-2008学年,应家长要求,荷兰政府规定小学必须为学生提供上学前和放学后托管服务。因此,课后托管服务的学位数量在2004-2009年翻了一番,平均儿童覆盖率达到22%。

在卢森堡,课后托管服务在过去几年增长迅速。尤其增长迅速的是一种被称作“活动中心”的特殊托管服务形式。这种托管形式是2005年回应日益增长的儿童保育需求而产生,主要为18岁以下儿童提供托管服务。根据法律规定,“活动中心”必须每年提供至少200天,共500小时的托管服务。另外,为了延长这些托管机构的开放时间,教育部还鼓励这些托管机构延长开放时间,以涵盖以下时间段:从周一到周六,从早上7点到晚上7点。在 2005至2010年间,这类托管机构提供的学位数量从8000个增长到超过23700个,大部分学位都是由上学儿童占用。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芬兰年幼学龄儿童漫长的下午时间变成一个热点问题。自那时起,参与课后托管服务的儿童数量不断提高。在一年级学生中,参与比例从40.7% 提高到2011年48%,二年级学生参与比例从22.5%提高到 27.3%。未来比例还将继续提高。政府还制定了“面向儿童、年轻人和家庭福利的政策计划”,强调出台措施,确保为所有年幼学龄儿童上学前放学后提供托管服务。

2.延长学校开放时间,重新组织目前存在的课后托管服务

欧洲国家扩大课后托管服务的另外一条重要政策线是重组目前的托管服务。在大多数国家,学校上学是部分时间。延长学校开放时间,实行“全天上学”在一些国家已经进入政策议程。

英国教育大臣迈克尔・戈夫表示,政府将帮助公立学校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像私立学校那样延长到九、十个小时。这些延长的时间可以帮助那些成绩下滑的学生,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有人监督的写作业场所,尤其要确保每个学生能很好掌握数学、英语、科学、语言、历史和地理这些核心学科的知识。除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外,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安排戏剧、体育、管弦乐、辩论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品格、自信与活力。

而为了实现机会均等及支持具有特殊背景的家庭,德国政府积极促成“全日学校”的建立,该类学校属于公立性质,就是在一般的教学时间之外,让学生在学校里受到照应的一种辅导措施,尤其是针对小学生而言。德国目前正积极促进全日学校的规划与正规学校密切结合,以期发挥最佳的辅导功能。

以柏林为例,小学的正规上学时间为7:30 - 13:30,若有特殊需求,家长可以在早上6点就先将孩子送到学校,或是放学之后让孩子继续留在学校。留在学校的学生不一定就是接受额外的课业辅导,更多时候是进行一些特殊的活动。

在希腊,“全日学校”自1998-199年起开始实施,开放时间从早上7:00至下午17:00。延长的时间安排包括强制时间和可选择的早餐、午后时段。可选时段供学生选择在教师监督下做作业。教师也可能提供额外课程,如文学,外语,计算机,体育,舞蹈和实用美术及音乐等。具体日程安排取决于参与的儿童数量, 例如,可选早晨时段(7:00-8:00),规定至少有5名儿童参与。2009-2010,有近80% 小学提供延长学校时间服务。

在葡萄牙,2006年起针对6~10岁儿童建立“全日学校”。所有小学现在必须在下午15:30至17:30时间段提供“课程提高活动”, 作为新模式部分,学校应该也为所有儿童提供午餐。

爱沙尼亚教育与研究部2007年启动一项试验项目,支持在54所学校建立“全日学校”,开放时间持续到下午18:00或19:00,旨在支持家长将工作与家庭结合 。该项目非常成功,学校参与兴趣大(申请学校达到所有学校的23%)。

3.统筹各类课后托管服务

在西班牙,几个市正共同努力协调由教育中心提供的课外托管服务和其他政府机构(如公共体育中心或公共艺术机构)提供课外活动。 尽管这些服务不是新的,但重新思考如何与教育中心协调这些的服务使用是一个新的命题。即使在大多数地方该努力还处于试验阶段,但似乎是一个促进儿童发展与社会融入的新战略。

在保加利亚,由教育部提出一项建立“个人发展和创造中心”的计划,旨在为儿童提供保育服务。在这些中心,为了制定跨部门的儿童保育政策,地方,地区和学区的努力都应该被统筹。政府要求目前的课外服务机构都转为这样的中心。

在列支敦士登,自2009年以来,“日托联盟”(由私人创立)在5个市(共11市)为学前和小学儿童提供白天托管 (结合教学与日托服务)。参与小学和幼儿园与“日托联盟”合作,由日托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上学前清晨的儿童托管、午餐托管,及下午托管(包括辅导作业)。目标是创造一个与学校形成补充日托机构体系,为4岁到中学开始年龄段的儿童提供托管服务。

四、欧洲国家“课外托管服务”政策关注重点

除了扩大课后托管服务的供给外,这些服务的质量与可支付性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政策关注重点。

1.质量

课后托管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质量。高质量的托儿服务可能有助于儿童的社会、情感及认知发展。

课外托管服务的质量可能指不同方面,如卫生与安全,托管规模,儿童―工作人员,提供的活动及家长参与程度等。通常包括组织质量与过程质量两个方面。过程质量指儿童玩耍、学习的托儿环境与体验到的师生互动质量;组织质量指可以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托儿机构特征,包括儿童工作人员比例,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课程管理,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学历资格和服务时间长短等。

欧洲国家课后托管服务的质量目前还缺少明确的标准和相关信息。为了评价欧洲各国课后托管服务质量现状,基于三个方面制定了质量评估标准――儿童工作人员比,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和工作人员的学历资格。评价结果显示:欧洲各国课后托管服务质量呈现多样化,这与托儿服务的公众形象、整个教育体系及社会政策的财政约束等有关。部分国家这三个指标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法国。儿童工作人员比为14∶1,没有规定一个班的最多托管人数,活动组织者通常拥有相应执照和文凭。

英国。法律只规定了7岁以上儿童的托管要求(3~7岁儿童与工作人员比为13∶1),对于8岁以上儿童的托管立法规定儿童工作人员比,但是政府鼓励托管服务提供者要确保最少有2名工作人员值班,建议儿童与工作人员比为10∶1;没有规定一个班的最大托管规模;《国家托儿服务标准》规定了工作人员的最低学历资格水平为中级(相当于接受过一年的基于现场系列模块培训)和高级(要求接受过两年这样的培训)。

德国。儿童工作人员比平均为10.5∶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为23.6人,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接受过职业培训。

瑞典。儿童工作人员比为6~8岁儿童9∶1,9~11岁儿童21∶1,对于一个班的最大托管规模没有相关规定,但平均一个班的托管人数为37人,工作人员获得大学教育学学位的占60%,其他教育程度(高中学历)占40%。

荷兰。《儿童托管法》规定儿童与工作人员比例为10∶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为4~8岁年龄组20人,8~12岁年龄组30人,工作人员都接受过中级职业教育。

芬兰。儿童与工作人员比平均为9.2∶1,没有规定一个班的最大托管规模,工作人员有大学学历或中等后职业教育文凭。

比利时(法语地区)。儿童工作人员比为14∶1,没有规定一个班的最多托管人数,工作人员都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

葡萄牙。儿童与教师助手的20∶1,儿童与教师的比为40∶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25人,如果儿童有特殊需求,则最大托管规模为20人,教师助手的学历资格是接受过中等教育,而教师通常接受过四年硕士学历教育,此外教学人员还获得其他相关培训。

保加利亚。儿童工作人员比为22∶1,一个班最多托管人数为30名儿童,规定工作人员的学历为接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拉脱维亚,儿童工作人员比为23∶1,一个班最多托管23人,工作人员是受过高等教学教育的专业人士。

克罗地亚。儿童工作人员比介于20~25:1之间,一个班最多托管人数为28,工作人员要求为接受过大学本科教育。

斯洛伐克。儿童工作人员比为25: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平均为23:1,工作人员学历要求为中等教育学专业或高等教育。

斯洛文尼亚。儿童工作人员比没有相关规定,平均为16:1,最大托管规模为28人,工作人员学历资格,其中教师接受过高等教育或大学学历的占50%,辅助人员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占50%。

2.可支付性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课后托管后服务都获得某种形式的政府补贴。但是各国的实际财政计划存在巨大差异。在一些国家,如爱沙尼亚、立陶宛和希腊,课外托管服务费用不贵,因为这些服务是作为公立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提供。而在其他国家,这些服务被视为私人责任,价格对于工薪家长而言非常高,最明显的案例就是爱尔兰和英国。

具体而言,欧洲国家课外托管服务收费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免费或低收费

在爱沙尼亚,学校通过“日托小组”提供课外服务。大多“数日托小组”是免费的,只有第二顿餐的成本由家长支付。在立陶宛,由公立学校提供的课外托管服务,尽管机会相当有限,每周只开放2~3小时,但是是免费的。在希腊,全日制公立小学的选修课程都是免费的,大约90%的课外托管服务是在被称为“创造性儿童职业中心”进行。这些中心收费较低,每月20~60欧不等。在丹麦,低收入群体可能免于付费。在芬兰,家长可以申请低收费或免费;在挪威,部分课外服务免费。丹麦的课外托管服务价格相当昂贵,因为每天只涵盖几小时。但贫困家庭或需要额外社会政治需求的家庭可以获得免费的托管服务。

匈牙利托儿成本主要由三个渠道进行资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用户付费。绝大多数课外托管服务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免收费用。家长只需支付餐费。这些成本不能高于家庭收入的20%,大多数儿童都有资格获得某种形式的补贴。此外,私人提供的课外托管服务比例正日益提供,费用昂贵。

在波兰基于学校的托管服务是免费的,除了一些辅助课程活动,短途旅行和用餐涉及的费用。在许多学校,家长委员会会捐赠部分经费(每学年从3至50欧元不等) 。

(2)由家长付费,但是费用根据家长收入浮动或进行价格控制

在德国,大多数城市根据家长收入对儿童托管进行补贴,但是差异很大。德国的“全日学校”可分为“开放式”与“条件式”两种性质。“开放式”是在正规学校开放时间(7:30-13:30)之外由家长视情况让孩子提前或延迟在校,前提是学生具有特殊的社会、家庭及教育背景,费用根据家长收入而定;“条件式”则是在一周内至少有四天8:00 - 16:00的正规上学时段,报名者有参加的义务,除了餐费之外,免付其他费用。若有提前或延后的需求,则视家长收入另加费用。

在法国,课后托管服务成本由地方政府规定,通常根据家庭规模和收入按比例增减 。在荷兰,家庭收入最低的家长只需支付8%实际托管成本,最高收入群体则需支付40%的实际托管成本。在葡萄牙,家庭支付的服务费用与收入挂钩。比利时2006年将托儿成本税收折扣扩大到3~12岁儿童。

还有一些国家试图通过设定收费上限对服务价格进行控制。2002年1月瑞典规定了针对学龄儿童的托管服务的最高收费限额。在捷克,立法规定了“学校俱乐部、娱乐性俱乐部以及艺术学校服务”的最高收费额度。因此,尽管收费不是与收入挂钩,但价格非常低。另外,在斯洛伐克,为儿童提供托管服务的“学校俱乐部”是由市政府和公共机构建立,每月收费最多不超过儿童最低生活标准的15%。

(3)发放教育券

在卢森堡,2008年设计,2009年3月1日引入“教育券”。教育券发给0~12岁的所有儿童,不管其家长的收入状况如何,每周为这些儿童至少提供3小时的家庭支持(可以在托儿所、日托中心等进行)。其他时间按照不同的价格收费。21小时托管服务可以获得折扣价格(最多每小时3欧元)。超过21小时的托管服务每小时收费最多7.5欧元。每周超过60小时的托管服务,家长负全部费用。

德国2011年1月了实施了“教育补贴一揽子计划”,目的是促进来自低收入家庭儿童的社会融入。这些家庭能够获得一张教育卡,用于不同的补贴项目,包括上学、日托和在学校或日托中心的午餐等。卡上没有钱,只注明享受的服务种类。该计划由地方当局负责实施。

(4)费用较高,同时没有对价格进行限制

在波兰,由私人运营的课外托管服务为家长提供大量收费选择,可以按小时收费,按天、按月或年交费。对于最低工资收入者,每月参与私人提供的托管服务的成本负担不起,占到有一个孩子家庭的毛收入的30%~50% 。对于一名平均工资收入者,私人托管服务更容易负担,占有一个孩子家庭毛收入的12%~22% ,因此,家长收入及家庭需要托管的儿童数量影响私人提供的课外托管服务的可支付程度。

在保加利亚,学校是提供课外托管服务的机构之一。他们由州及市政府预算资助。其他托儿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同;私立课外托管服务价格高于由学校或市政府提供的托管服务。课外托管服务形式的可支付性对于低收入家庭和有很多孩子的家庭是一个问题。

意大利要求家长支付上学时间之外的服务费用。在2009-2010学年,由家庭支付的课外托管服务平均成本为每年346欧元,北部地区家庭收费最高,每年372欧元,南部地区家庭收费最低,每年291欧元。

拉脱维亚没有对课外托管服务价格进行规定。每所学校或其他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自行制定价格(获得全额补贴的服务除外)。价格根据学校财务状况、托管规模及放学后活动持续时间以及提供的服务类型,差异很大。

奥地利根据居住地补贴课外托管服务成本各异。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比中等收入家庭(79欧元)花费更多,分别为126欧元和131欧元。因此,从绝对数和相对数来看,低收入家庭都支付了较高的成本。家长支付部分占到公立托儿机构成本的10%。

在罗马尼亚,课外托管成本差异很大,从120欧元到500欧元不等。在2010年,每个家庭总的月平均收入为500欧元,这意味着相当多家庭无法支付课外托管服务 。

课后托管服务建议第7篇

2002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因物业管理费上调一事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接连引发原业主委员会被全部调整,新业主委员会强行招标,中标的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公司与原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对峙,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诉新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等事件发生。整个事件所折射出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权属的移交程序及业主委员会的赔偿方式和制度建设等问题,引起深圳业界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目前该事件正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解决当中。

2003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局裁决。由曹叠云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作出[2003]深仲裁字第151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3年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001年2月18日所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2年8月1日至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恢复申请人的管

理状态之月的物业管理酬金损失,每月以1.7万元计算。

(三)和(四)本文略。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恒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至今日,作为终局裁决的该仲裁裁决并没有执行,东方半岛花园仍由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新旧物业公司也没有移交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资料,小区物业管理费拖欠情况比较严重。物业管理业界和法律人士都非常关注该案的执行,对业主委员会能否全面履行义务、如何履行义务表示关切。

6月19日,新华社受权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是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5月,由梁慧星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提交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已经正式出版,这是从1998年初开始恢复的民法典草案编篡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虽然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笔者还是愿意结合新条例和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如果能够为法律界和物业管理同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则幸甚。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随着现代市场经

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多种新的合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是为维持或者增加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价值、维护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和使用秩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归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业主持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或使用人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具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对委托合同有专门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近似”,但与纯粹的委托合同有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是明显的、实质的差别,这种差别足以使物业服务合同构成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委托发生的基础,民事主体通过委托扩大了活动空间和范围,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务为基础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不可能建立。从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一点使委托合同具有了区别于其它任何合同的本质特征。而在实践中,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将是什么后果?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是

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现代建筑新技术、楼宇科技、设备设施的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的发展,使物业管理向“服务集成商”转变,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并不是简单的事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技术的创新领先是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物业管理的服务必须与现代建筑产品保持同步领先。物业管理的核心还在于满足和超越顾客不断增长的需要。专业电梯工程、专业清洗、环境园林工程等专营公司的大量涌现,使得“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专业公司”的未来物业管理模式必将成为主流。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尽忠实义务,必须亲自处理和报告,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所得收益和支出的费用在委托范围内由委托人承担和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且,由于物管企业对自己品牌的“树立”可以形成商誉,成为无形资产,享有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知名品牌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可以提升小区知名度和公众形象。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者酬金、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都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和享有,物管企业必须获得利润才能获得生存。

但《物业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由上位法来明确。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编篡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新中国成立后曾三次进行民法典编篡,均告中断。改革开放后,1998年初,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于2002年8月全部完成,分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和继承共七编,八十一章,一千九百二十四条。其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但是笔者认为,该草案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是值得商榷的,对委托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尤其值得物业管理界注意,引起重视。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①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经笔者考查,除原十五种外,新增存款合同、借用合同、雇用合同、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教学培训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合伙合同、保证合同和独立保证合同共十五种。虽然没有出现“服务合同”的归类,但“服务”的概念已经明确。如第1349条“医疗合同是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者基于职责,为患者施行治疗、防疫、保健或者医学检查等服务的合同。”第1372条“餐饮合同是就餐人交付费用,餐饮业经营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第1381条“住宿合同是住宿人交付费用,旅店业经营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第1396条“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②

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合同方式、合同目的都应该有着本质的差别。“任何法律上的分类均涉及两个问题:一为区别标准,一为区别实益。”③合同的不同类型划分不光要反映社会现实,准确界定交易的性质,还要通过民商法律的规定保障交易的安全、推动交易的便捷,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符合主体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从而构建法治社会。因此,笔者建议,将物业管理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和旅游合同归位于“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作为单独一章单列,按一般规定和各小类合同分节。

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稿,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共计近4000条,条例吸收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近50%,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出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此次征求意见是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尝试和探索,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④笔者衷心希望这些成功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成果能够在民法典起草和编篡中得到体现,那么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才会迎来更光明的前景。

参考文献:

①②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