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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合集7篇)

时间:2023-10-07 08:55:42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第1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政策议程;多源流理论

家庭教育立法是家庭教育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家庭教育立法对于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现实问题,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成才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1]2021年1月《家庭教育法(草案)》,供大众阅览和建言献策,同年10月23日出台正式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首次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独立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那么,家庭教育立法为何能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哪些因素助推了法律的确立与出台?本研究将在多源流理论视角下,依据问题流、政策流以及政治流三大源流进行政策分析过程,叙述家庭教育法律产生的动力机制,以期深入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动态演变过程和价值。

一、多源流理论的框架分析以及适切性分析

(一)多源流理论的框架分析

多源流理论由金登最先在1984年出版的《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一书中提出,这一理论模式研究政府和非政府因素对政策议程的影响,并指出这些因素会在某一时间点耦合,进而推开政策窗口,他把政府和非政府因素总结为三种源流: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2]问题源流主要指社会中普遍发生并需要国家与政府出面解决的事件;政策源流是政府、专家学者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方案;政治源流指的是执政党对于问题形成的意识形态以及国民的反应。

(二)多源流理论在中国情境下的适切性分析

多源流理论是基于国外发展水平和情况产生的,符合外国的情境和实际需求,我国的国情和环境与西方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运用多源流理论分析本国政策过程,需要分析中国情境下该理论的适切性。在“知网”查阅文献发现,借助多源流理论分析国内政策的愈来愈多,涉及高职扩招、教师教育惩戒权、异地高考等政策的出台和制定过程,在教育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表明基于学术研究运用,多源流理论在公共政策领域具备一定程度的适用性,运用此理论分析《家庭教育促进法》存在合理性,只是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应根据我国国情对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多源流分析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动力源:问题源流

1.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焦点事件涌现通常来讲,公共问题不会只因为一些指标的变化而出现,这些问题还需要借助一些推动力引起政府官员和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事件的出现往往能够反映社会问题和现实。[3]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青少年对新事物感到好奇,又缺乏足够自我管理能力,一些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加之部分家长放纵型和权威型的教养方式,影响到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甚至导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资料,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人数整体呈上升趋势,例如,2013年天津市李某虽然家庭条件优越,但父亲忙工作,母亲患精神疾病,导致李某体会不到家庭温暖,为了寻求刺激去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北大学子因不满母亲的教育与控制,计划并杀害自己的母亲。这一系列因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的焦点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对家庭教育的关注,意识到家庭教育立法迫在眉睫,亟需对家庭教育立法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以提高父母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2.对已出台政策的反思自古以来,我国宣扬“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认为家庭教育属于私人事情,国家不应过多干预,从提出家庭教育立法至出台近30年,存在诸多反对声音,立法遭遇极大困难,虽然期间颁布不少相关政策,仍不能大范围解决家庭教育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从级别层面讲,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的颁布并不能代表部级家庭教育法律。重庆市、江苏省、山西省等地区均制定了家庭教育条例,规定家庭教育行为,但良好家庭教育产生的巨大效益没有引起大部分省市的重视;各省市针对家庭教育条例的具体法则不同,名称、职责、法律责任均有差异,因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实施过程存在难度,因此,需要颁布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规以整合意见、规范要求、统一标准。第二,从领域层面讲,相对于学校、社会两大领域,家庭缺乏一部专门且独立的家庭教育法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近些年来,学校与社会教育方面的立法工作明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原《婚姻法》等已颁布且实施多年,而家庭教育作为现代教育体系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只是在学校与社会教育的条例中零散提及,缺乏对家庭教育的关注以及对家庭重要地位的认可。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可能性:政策源流

1.政府官员的政策引导整理、分析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政策发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与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标志着从政策层面开始指导家庭教育,它是国家首次颁发有关家庭教育的指导性纲要。1996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家庭教育发展的规划一步步进入大众的视野。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2016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两个五年计划,将十年规划分两阶段进行,分别指明了未来五年家庭教育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家庭教育内容。除此之外,重庆市、江苏省、山西省等多省出台了关于家庭教育促进的条例,为国家层面独立法规确立奠定了基础,形成自下而上逐步推动的有效机制。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家庭教育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家庭教育政策不断被公众熟知,对于家庭教育独立法规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2.专家学者的积极献策国内学者针对家庭教育立法做出重要贡献,他们在论文、著作、会议报告等各种形式中展现自己的研究成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家庭教育立法基础、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立法研究。在家庭教育立法基础研究中,立足于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阐述,不仅基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视角和学习权保障视角[4]看待家庭教育立法,而且着眼于家庭教育实践取得的成功经验,认为需要通过立法,来使其得到推广和提升。[5]在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研究中,学者普遍认为应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四大主体的职责,做到依法履责以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在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中,指出留守、流动、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缺量、缺位、缺失问题,政府应在政策保障中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多方合力促使家庭问题有效解决。[6]综上,虽然学者们对于家庭教育立法的顶层设计存在差异,但都秉承着尽早实现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可行性:政治源流

1.“加强家庭建设”的政治理念领导人的政治理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未来的政策议程和发展方向,它是政治源流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因素。2.公众对家庭教育的强烈诉求满足公众对家庭教育的需求是国家和政府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21世纪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质生活得以满足,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升华,父母不止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愈来愈重视子女心理健康,却因自身素质有限,在家庭教育方面心有余力不足,表现在教育方式不当,亲子关系恶化;忽视子女的心理发展,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教育观念不合理,孩子叛逆不听劝等。这让父母不得不反思自己的家庭教育,认识到家庭教育立法不仅能够约束自己和孩子的行为,而且提供诸多渠道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素质,实现自我能力提高和孩子健康成长的双重目标。公众的积极关注和呼吁,反映社会存在的缺陷,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推动国家重视此问题。家庭教育立法对提升家长教育能力以及孩子全面发展,既是必要手段,也是必然结果。

(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多源流耦合

政策之窗能否成功开启取决于三大源流能否成功耦合。在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焦点事件涌现、对已出台政策的反思反馈背景下,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等主要利益相关者积极采取行动,使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逐步走进大众视野,得到进一步重视和推广,接着“加强家庭建设”的政治理念以及公众对家庭教育的强烈诉求为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政策环境。一方面,专家学者等为家庭教育立法做出许多努力,通过论文、著作等文字形式建言献策,提出关于职责、法律责任、总则方面的观点和看法;另一方面,某一政策领域或者地方性家庭教育法的出台有利于相邻政策领域的成功。重庆市、山西省等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颁布倒逼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律的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领域法律文件颁布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提供了有益助力。基于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在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关键节点上,人大常委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

三、结论与启示运用多源流理论对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第2篇

关键词 青少年 法律安全意识 培育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在法治社会环境中,青少年对社会法律安全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与体验等统称为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整合与互动才能提升培育实效。

1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家庭培育

家庭是公民的诞生地,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一个家庭的法律安全教育是家庭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法律安全共识并采用各种方式让全体成员共同遵循过程的总和,它影响着家庭成员的安全生活方式和安全生活态度。由于家庭法律安全教育具有亲缘性、情感性、传统性的特点,对青少年的影响足以构成其社会意识的基础。因此,在培养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场所――家庭中,家庭法律安全教育可以通过特定的家庭氛围,以不明确的、间接的、内隐的方式,让青少年获得初步法律安全生活经验的内容和要素,以促进其法律安全意识的逐步提升。要使这一整体过程取得较好的实效,在对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进行培育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家长应提高法律安全认知水平,增强青少年家庭安全责任感的继承。法律安全认知是社会成员对法律安全理念、常识和行为准则的总体认识,它对全体成员有一种内在的规定性和号召力。只有在全面的法律安全认知的指导下,家庭成员才会树立正确的家庭安全责任感。一个法律安全认知较高的家庭,可以让青少年在温馨和愉快愉快的家庭氛围中,受到家长的言传身教,积累法律安全常识和安全生活经验,提升家庭生活的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的综合能力。

其次,家长应提高法律安全素质,增强青少年社会安全责任感的传递。法律安全素质是社会成员具备的法律安全思维、法律安全知识和法律安全技能的总和,它直接表现了法律安全意识的水平,包括了了解生活安全、公共安全、职业卫生、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法律安全知识,知道危险因素及预防和应对方法,并能通过现代生活的法律安全技能处理危险和事故等问题。

再次,充分发挥家庭教育职能,适时提升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家庭教育具有亲和作用,是心灵默契融合的一种教育。青少年从他出生之时起,就会受到家庭教育的影响。于是可塑的个体就逐渐接受了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所能感触到的知识和行为准则,也包括了家长的法律安全认知和素质。青少年会随着家庭教育的经历逐渐提升法律安全意识。

2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学校培育

2.1学校应该重视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培育

目前我国学校数量众多,庞大的青少年群体也是弱势群体,他们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不良行为的侵害。作为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如何,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安危。近年来,校园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很多。比如:学生在课间造成伤害;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造成伤害;在劳动或社会实践中安全意识差造成伤害等,都与青少年缺乏法律安全意识的因素有关联。

2.2学校宜采用多种方式提升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

目前,青少年的法律安全意识培育主要采用课堂教育的循序渐进形式来完成。虽然课堂教育有利于青少年完整法律安全知识体系的建构,但容易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参与意识,难以激发与调动青少年积极主动地提升法律安全意识。为切实提高法律安全意识培养的实效,在坚持课堂教育的同时,还宜运用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律安全意识。

2.3学校应该重视教师法律安全素质整体水平的提升

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法律安全教育的主体,教师法律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中学法律安全意识培育的成效。为此,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安全意识的培育,教师、班主任、校长等所有在校执教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安全素质,为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校园培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3青少年法律安全意识的社会培育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第3篇

【关键词】家庭;法制教育;未成年人

家庭法制教育是家长从法律的视角引导子女认识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的一种教育方式,认识到法律这种最具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对自身行为的指引与约束。家庭法制教育是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修课,是未成年人保护自己、尊重他人的准则,也是提高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我国家庭法制教育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经过40多年的发展,重要意义人所共知,理论研究成果丰硕。但近年来发生的“药家鑫案件”、“我爸是李刚事件”以及“李天一等人案件”等,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他们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展现出当下家庭法制教育的严重缺位,也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家庭法制教育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开展未成年人家庭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知自身行为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需要有一个行为准则来衡量行为的正当性。开展家庭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个可见的、固定的标尺来权衡该不该为一个行为,借助法律的指引、评价作用,可以使未成年人知道应该或可以做或不做某个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让未成年人知道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到自己的权利,从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

在药家鑫案件中,他拿刀走向被害人时,对自己的行为认知是避免日后因医药费纠纷而带来的麻烦,而不是以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的犯罪行为;李天一等人案中,他们无知的冲动,造成一起恶劣的刑事案件,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超出了法律界限,也没有意识到要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牢固家庭幸福基石,完善家庭教育体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幸福,是增强社会幸福指数的动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一方面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外界非法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的基本指标;另一方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别是避免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重大刑事犯罪。

我国家庭教育颇为偏重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学习教育,特别是在农村家庭,家长更为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忽略或是弱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可以更加完善我国家庭教育体系,使道德教育、学习教育、法制教育三者共同助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节约社会司法资源

未成年人接受外界事物快,容易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加之现在科技发达,网络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部分,各种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充斥网络,未成年人由于辨别事物的能力不足,极易受到影响,在某些地方,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攀高,且多发社会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理性判断力,有助于未成年人抵制不良诱惑,控制冲动情绪,减少和杜绝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以及违反法律的行为,使社会司法资源更多地用于侦破其他刑事案件和审判其他民事及刑事案件。

二、未成年人家庭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家长家庭法制教育意识淡薄且教育能力不足

家庭教育依然以传统学习教育为主,片面注重未成年人学习成绩,单一以考试成绩判断未成年人的成长,把未成年人封闭在课本知识之内。有些家长认为自己孩子不会犯错,更谈不上违法犯罪,部分家长则认为子女长大后自然会遵纪守法。还有家长在未成年人犯罪以后,不去反思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而是百般寻找其他原因。

即使家长有进行家庭法制教育的愿望,面对庞杂的法律条文,却不知道从何教起或是一味地让未成年人记背法律条文而不注重结合实例分析讲解。有些家长自己的法制知识储备就低,法律意识薄弱,更加没有能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据未成年人家庭法制教育调查研究组曾做过北京市家庭法制教育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8%的家长会以讲解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

(二)家庭法制教育缺少对未成年人维权能力的培养

家长偏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却弱化了教导未成年人树立权利意识和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强调未成年人不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教育未成年人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来发生多起校园中小学生被老师案件,有的案件牵涉多名未成年人,在批判这些教师师德败坏和依法惩治这些犯罪的之外,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家庭法制教育中维权内容的缺失。

(三)农村留守家庭增多致使家庭法制教育难上加难

农村家长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家庭法制教育的意识缺乏的状况本就严重,加上农村务工人员成年累月进城务工,远离家乡,且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父母双双外出,农村家庭法制教育雪上加霜。根据全国妇联2008年的《全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趋势逐渐增强,受侵害案件也时有发生。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在查获的犯罪农民工子女中,年龄在14-18周岁的占总数的33%,18-25周岁的占总数的51.4%。随父母入城务工的近2000万未成年人中失学率达9.3%,在缺少家庭法制教育的同时,也得不到学校和社会层面的法制教育。

(四)网络盛行成为家庭法制教育面临的新挑战

网络世界五花八门,未成年人强烈的好奇心、好玩心促使他们去探索这个新事物,网络上的不健康内容极易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网吧内犯罪成为刑事犯罪新动向。我国没有成文的互联网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散落于其他法律之中,无形中为家长开展网络法制教育增加了困难。家长在对待孩子上网问题上,往往采取“堵”的方式,不注意引导孩子养成健康的上网习惯。网络上也存在的一些不良内容易被未成年人模仿,引发违法犯罪案件。

三、改进未成年人家庭法制教育的建议

(一)家庭教育多元化,家长自觉学习法律知识

家长在坚持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学习教育的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家庭教育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多元,要把法制教育摆在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位置,把家庭法制教育融入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中,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用法意识,要教育未成年人自由是有界限的,要教导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长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学习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法律以及其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家长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孩子树立榜样。

(二)加强学校家庭合作,共同推动家庭法制教育

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上不能是没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而应是连在一起的一条直线。学校在开展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还应该开设家长家庭法制教育学堂,提供可操作性的、有实际意义的教育培训,帮助家长树立家庭法制教育理念和提高家庭法制教育能力。贫困、边远地区的学校,以及留守学生多的学校,要担负起学生法制教育的重担,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空缺。

(三)社会其他力量广泛支持家庭法制教育

立法部门研究制定家庭法制教育专门法律,明确家长的法制教育责任以及不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使家庭法制教育有章可循,使家长的教育义务更加具体有操作性。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司法机关要积极宣传、引导家庭法制教育观念,组织家庭法制教育讲座和培训,特别要关注留守家庭,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定期联系留守家庭家长,敦促他们多回家、多关心子女成长。新闻影视出版部门多出版发行通俗易懂家庭法制教育影像资料、教材和读物,推广家庭法制教育研究成果。理论研究界要加强对家庭法制教育的研究,整合法学、家庭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研究力量,借鉴国外家庭法制教育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家庭法制教育模式,从理论层面指导家庭法制教育的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 陈常莲.关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问题的思考[J].金色年华,2011(2):69、78.

[2] 阮积嵩.进城农民工子女犯罪问题探析[J].创新,2011 (3):85.

[3] 李光兰,郑曙村.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探析[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1(4):73.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第4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行为失范,法律对策

一、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党和国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预防和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行普法宣传必须从儿童抓起,不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国民法律素质。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预防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面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突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妇联等相关服务机构部门要深入到留守儿童家庭,送去法律的关怀和教育,开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公益服务热线,帮助留守儿童家庭依法解决留守儿童法律问题。在学校方面大力开展“法律进课堂”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课堂教学,编印《中小学法制课教材参考》,组织律师、司法干部深入学校开展送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2、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就是要使留守儿童知法、懂法从而最终遵守良性的社会规范。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领导的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网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青少年教育的特殊性,建立以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参加的实施机构,加强同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文化等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板块网络,制定以“留守儿童”为重点的管理方案,责任到人;建立三方共同承担的管理模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青少年在一个比较纯洁的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下成长。

第二、发挥学校主体教育的作用,加强校内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在学校。学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总体进行规划,首先,从小学做起,按照学生的年龄、知识水平、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编辑一套分年级、有层次、系统化、阶梯式、相互衔接的能引起留守儿童学习兴趣的法制教材和课外读物,纳入教育大纲,确保法制教育课时,并进行阶段性考核。在材的基础上教育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作与教材相匹配的“以案说法”之类的视频短片,以生动形象的画面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其次,组织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法制素质,确保教育者先受到法制教育。配备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制课。班主任教师要在自己的岗位上主动与家长、村委会或居委会密切联系,建立联络制度,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第三、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应设立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机构。该机构与家长、学校紧密合作,联合开设家长学校,可以以村委会或者居委员会为主,学校参与协助。组织在校的学生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和如何“做好一个好家长”的教育,提高家长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对自己子女教育责任感,增强配合学校教育的自觉,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性社会规范。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1、完善刑事实体法立法。

第一、缓刑制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以为被害人所接受,难以平息、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在社会上矫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应该重构。首先是可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限制条件应当废止,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遵守的规定应作具有惩戒作用的义务规定,如责令参加公益劳动等。丰富缓刑机构的立法;规定设立专门的缓刑机构。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经济高效的优势。

第二、非刑罚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在完善刑罚方法主要针对的未成年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在种类上过于单一且较为零散,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末成年罪犯的矫正和身心健康成长。

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方法。一方面是确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理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罚处罚而另行决定的一种处分措施。由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的发生,留守儿童的大多年龄结构还不满14周岁,如果不及时得到控制矫治,后果将很严重因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也可适用一部分。从我国留守儿童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证、责令家长加强管教、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公益劳动、强制医疗等惩罚措施。

2、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进行完善,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特别是留守儿童,在生理方面,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时期,身体发育快,智力增长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的过渡,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凡事要求独立,不依赖别人;在身体、智力方面正处于发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别能力差,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盲门性和突发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导,行为得不到规范,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有所区别。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二要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国家立法不仅要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对证据的运用,有较高的证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要设置特殊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五要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后,落实继续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制定我国《家庭教育法》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意义。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与我国社会立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滞后。因此,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机构的教育职能,对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共同发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群体恰恰缺少了这一环节。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子女委托给老人,而这些老人只是照顾留守儿童的吃、穿,对于其他的生活方面却很少照顾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后,教育方式趋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动的教学内容。显然留守儿童这方面的教育缺少了家长的参与、配合、互动,学校单方面的教育则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些教学内容。加上留守儿童正处于性格成长的关键年龄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些学习成绩差的留守儿童感觉学习渐渐成为一种负担。最终导致散漫的学习态度,厌恶学习,成为教师“头疼”的学生。

在学习上的差距还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容易产生不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上面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使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真正的家庭教育?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教育的注重力度不断加强,当前的教育制度不断的完善,使得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出现脱节。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与我国不断发展的教育制度体系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提高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含义和内容,确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教育体系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最终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完善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教育法》的建构。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建立健全我国《家庭教育法》,并从以下几点进行框架建构:

1、《家庭教育法》总则。

第一、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含义。家庭教育法是一部以规范家庭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

第二、《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法》应旨在增强家庭团结,健全个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和谐社会。个人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幸福都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确立家庭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将家庭教育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终是要通过立法将家庭教育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歩和国家的长久发展。

第三、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应涉及以下范围:亲等教育、子女教育、婚姻教育、夫妻教育、两性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财产、管理教育以及其他教育事项等。

2、《家庭教育法》分则。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家庭教育范围内的各个事项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责任、社会机构的作用以及学校与家庭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键是增强父母对子女权利的认识。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通过家庭教育来保护儿童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教育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政府机构责任主要在于,中央教育部应统筹管辖,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密切配合。政府机构必须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在密切配合实施家庭教育计划的同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家庭教育的内容,促进家庭教育法的顺利施行。我国妇女儿童联合会等各种社会机构,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确各种社会机构的作用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关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

在《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学校的责任关系重大。如:最近发生的多件校园儿童受伤受害事件中,相关责任很难得到明确,以至于事件很难得到平息,同时由于没有理清相关责任的担负,也使得这些事件不断发生,呈现增长的态势。同时对于家庭教育的课程内容以及安排方式要注意家庭与学校的共同协商。这不仅仅是增加学校与家庭的互动,主要是为家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方式,让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致,合力培养儿童的健康成长。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第5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社会和谐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对一个孩子的全方位教育,而家庭教育作为早期性、基础性、独特性和终身性的教育,是最早也是最易被孩子接纳的教育,因此对一个孩子的家庭教育不可小觑。而目前,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都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健康发展,而作为基础教育的家庭教育却迟迟没有立法进行保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家庭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家庭教育的有序进行。

一、 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

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并且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普遍降低,并且“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经调查报告显示,在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0%的比例居首,“钱财纠纷”、“情感纠葛”分别以17.5%和15.0%的占比位列二、三位。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显示另有7.5%的暴力事件是由“偏激心理”引发,这种心理带有很强的青春期烙印,甚至出现因看不惯对方相貌、行为而产生欺侮、殴打等行为。一方面是社会的责任,社会教育存在缺陷,执法管教力度不够,社会不良因素及网络影响导致未成年未能正确认识事物;另一方面是学校的责任,学校教育存在漏洞,校园的法制教育力度弱,导致未成年没有相应的法律常识,一些学校对教师的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偏少,有限的法律教育并不能有效增强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个别教师甚至自身便带有不良行为却无法自察,而这些不良行为很可能已经成为学生模仿的对象;然而更重要的是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与家庭教育密不可分,溺爱、专制、放任等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导致校园暴力的首要原因。当孩子被同学欺负时,一些家长所表现出来的不正常心态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暴力的泛滥。面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缺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父母进行训诫。姚建龙指出,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强制亲执教育制度,即教父母怎么做父母。这就为家庭教育立法架起桥梁,以促进家庭教育立法的进行,使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 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通过立法可以有效地解决家庭教育领域的种种现实问题,确保青少年可以健康茁壮的成长,成为国家的可用之才,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统一、协调发展,并且通过立法的形式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2009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就提出要为家庭教育立法,如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家庭教育立法,如日本2006年修订的《教育基本法》强调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专门颁布《家庭教育法》,之后又出台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等。而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妇联提交了《关于将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的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尽快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这说明通过这么多年的调查和研究,我国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国重庆、贵州、辽宁省鞍山市妇联已推动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当地人大立法计划,江西、天津、吉林、山西、内蒙古等地也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通告在当地进行试点活动的形式,查缺补漏,将条例转为法律,更大程度的保障家庭教育立法实施。

三、 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路

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路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名称、功能定位和基本内容。首先,任何法律的出台都应该先解决名称问题。法的名称实际上是最直观,最显现的外在符号,可以透过名称,解读这部法的内容,因此这部法律可以就叫做《家庭教育法》。其次是制定本法的功能的定位,要通过立法保证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可以得到全面发展;具有更强的指导性,为家庭教育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并且为其服务;规范的功能也要凸显,用以规范未成年人父母的行为,也要规范服务机构。最后是本法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包括家长的直接影响,也包括家庭环境的间接影响。一切立身形式的指导,都应该纳入家庭教育的内容当中。

推动家庭教育立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形象化,以倡导好的家风,支撑好的社会风气,以家庭的和睦文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学法和守法中,促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和未成年人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使得家庭结构更为牢固,以小家带大家,让我国更好更快的发展。推动家庭教育立法,使得家庭教育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且在立法工作中听取多方意见,进行多地调查,制定合乎具有中国现实意义的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对家长素质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促进具有重要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议加快家庭教育法的出台。

[参考文献]

[1]徐建、姚建龙。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04(5)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第6篇

1.第一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4.第四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专门化。

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作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1996年两部委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要求家长掌握一定的、正确的教子观念和方法,是我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首次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强调家长具有科学的教子观念和方法,逐渐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学化、专门化。为了落实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年进行了修改)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进行了修改),试图通过规范家长的行为和家长学校的实施,来有效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年,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规定: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制教育责任。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对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

5.第五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

这一阶段,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对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体规划,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同时,更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2010年,七部委首次联合《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首份国家层面的科学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1年,结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二、解读: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各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对家庭教育作出了规定,内容主要有:第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及其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1986年)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第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提早到0岁。同时,父母应履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中均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义务教育法》对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情况,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第三,父母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矫治、负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的预防矫治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父母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规中,均大力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父母在为儿童提供良好家庭环境的同时,应把德育渗透到家庭教育各个方面,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第五,不同类型家庭亲子关系。《婚姻法》中对非婚生、收养、重组、离异等不同类型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尤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规定。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主体从以往的生父扩大到生父和生母二者,并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由至十八岁为止变为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生活费和教育费数目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证明以及生父的领回抚养权去掉,更具人性关怀。关于离异家庭,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把以往的“女方抚养的子女”改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强调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均衡性。第六,家庭教育的内容及途径。家庭教育开展的内容及途径在《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中均有所规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详细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三、分析: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过程中,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专门规章,主要有四次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三次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一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这些家庭教育规章内容便是我国当前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构成要件。

(一)家庭教育目标升华

在指导思想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从“九五”计划提高全民族家庭教育水平,“十五”计划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到“十一五”规划不断创新和发展家庭教育,再到“十二五”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逐步系统化。在总体目标方面,从“九五”到“十二五”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不断发展、提升,具有前后连贯性与超越性。“九五”和“十五”计划中主要对家长的育儿、教子水平和能力提出要求,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层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则把关注点放在国家、社会等公共层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方面。家庭教育由个人层面的实施到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追求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到专门化和社会化,是一个前后相承、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载体建设

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要载体和渠道。一是家长学校性质任务的转变。家长学校的性质由“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转变为“成人教育机构”,有了归属机构;由“良好场所”变为“主要场所”,确定了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家长学校的任务愈益强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儿观,从根本上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而非单纯对育儿知识和方法的传授;由以往家长对子女的单向灌输转变为通过亲子活动促使家长和儿童间的双向互动。二是家长学校办学规模拓展,由示范到普遍设立的质性飞跃。从“九五”计划创办各种家长学校,设立示范性家长学校;到“十五”计划巩固各级家长学校并提高办学质量,增加示范家长学校;到“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再到“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省、市、县、乡镇、村普遍设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扩大指导服务覆盖率,体现了家长学校办学模式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拓展,逐渐实现了由量到质、由大中城市到乡镇、由实体世界到虚拟世界的飞跃。三是以家长学校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九五”和“十五”计划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十一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十二五”规划要求通过家长学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家长学校逐渐把分离的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家长学校检查评估的建立。家长学校的评估制度从“建立评估制度”,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逐步把重点放在督促指导上;评估内容由对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硬性指标的评估,到新增加“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再到强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逐渐侧重于对家长教育主体的受益程度以及实践效果等的考察。

(三)家庭教育宣传普及

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一是宣传媒介的革新。从“九五”和“十五”期间报刊、电台、电视节目、咨询电话等传统家庭教育传播媒介的应用,到“十一五”要求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媒体联谊会,再到“十二五”要求不仅提升各地传统传播媒介的量和质,而且利用新兴媒介技术,办好网上家长学校,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二是宣传内容的变化。前两次计划要求深入宣传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十二五”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体现了家庭教育由重智到重德的转变。三是宣传形式的多样。“九五”计划要求利用节假日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十五”计划建议以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开展宣传;“十二五”要求“抓住重大节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月等契机,策划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和宣传实践活动”,宣传形式逐渐多样化,并注重提高家长儿童的参与性、主体性、互动性,扩大活动覆盖面。

(四)家庭教育队伍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队伍是扎实推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一是工作队伍的人员构成。“九五”到“十二五”规划均要求建设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五老”队伍,形成专兼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逐渐由个人层面过渡到有组织的社会团队,队伍不断壮大。二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九五”和“十五”计划要求开展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十二五”规定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系统化培训,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试点,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水平。三是指导课程及专业的设置。“十五”计划规定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培养一批家庭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家庭教育专业力量。

(五)家庭教育研究拓展

在家庭教育研究方面:一是研究类型由单一走向多元。从“九五”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问题研究;到“十五”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即以应用研究为主;再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重视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性,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二是研究机构的全面建设。由“十五”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为中心,到“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三是国际交流的加强。“九五”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主要是为了学习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沟通信息;到“十一五”以后是为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国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足见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四是教材建设成果的丰硕。从“九五”和“十五”在一纲多本原则下各地编写或选用适合当地的教材;到“十二五”要求“部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编写过程逐渐规范化,适用人群不断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家长学校。

四、揭示: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阻力因素

通过对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解读,以及对家庭教育法制化构成要件的分析,发现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的阻力因素有:

(一)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在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处于君主集权统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等思想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社会以及民众之间,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众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而且,限于个人视野或知识文化的局限,我国民众文化素质较低,多数人并不了解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也难以理解家庭教育中的法治精神,这致使我国社会在整体上法制氛围较弱,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基本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中,均反复强调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但似乎这些规定一直停留在口头命令和口号上,并没有深入普通民众的内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根基。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行政政策的权威。因此,在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偌大的社会工程中,民众的法律观念淡薄等是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主要阻力。

(二)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忽视民间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立法主体不明确。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层级和立法形态上,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重要规章。家庭教育的立法主体多为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牵头,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这虽然体现了我国各个部门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但立法主体的混乱,使各部门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甚至还是监督机关,导致家庭教育的多头立法执法、推卸责任等问题,致使家庭教育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公正性。“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①。而且,综观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建立在本土知识谱系之外的、令人费解的非日常生活的专业术语;加上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内化为民众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识,民众大多求助于自身力量或民间的“类法律式”手段,而很少求助于“法律”手段。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民间习惯、族规家法中一些优秀传统的吸收与继承。这致使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法律规定与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脱节以及民众对家庭教育法制的漠视、排斥与抗拒。

(三)家庭教育法制对象单一,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不够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定,内容广泛,涉及了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涵盖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义务(包括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以及家庭亲子关系、家庭教育的内容形式等;但也表现出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化问题,这些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出于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以“应该”、“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规语言来强制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与义务,缺少立足于父母来思考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更少有对父母这一“强势”群体的法律关怀和保护。一味苛求父母,而骄纵儿童,这在一定意义上可能会阻断家庭中父母和儿童之间的平等沟通、对话和互动,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不平衡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家庭教育法应用的对象是否只有父母这一群体?难道不包括儿童这一群体吗?在家庭教育法制化过程中,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缺乏对家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关注与解决。在家庭教育的各种专门规章中,主要是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硬件与软件基础,如家庭教育的载体、宣传、人员队伍、研究等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家庭发生巨大变迁中所实际遇到的问题,如家庭亲子关系、家庭艺术教育、家庭代际冲突、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家庭与社区的关系等进行指导。总的说来,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对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还不够。

(四)家庭教育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对弱势家庭的关注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唯有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对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导方法。法的价值便是追求社会公平,虽然在各种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标榜为社会所有群体、家庭而提供法律支援,但实际上家庭教育法律中规定的指导内容却只能惠及城市家庭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缺乏对农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关心,有失公平。难道家庭教育法律在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只能充当“锦上添花者”?事实上,家庭教育法更应该是“雪中送炭者”?家庭教育的适用人群以及受益群体理应是惠及社会所有普通大众的,尤其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家庭,今后应针对离异重组、服刑人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等不同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定公正的家庭教育法。

五、前景: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随着家庭教育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亟待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法来有效指导我国家庭教育的开展。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在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固有观念,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

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转变对家庭教育的固有观念。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①虽然家庭是私人生活的 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传统的、根源性的私人活动;而且传统社会家长、族长进行的家庭式管理以及现代社会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使家庭教育似乎成为家事、私事,属于私人领域。但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与社会各个领域息息相关,社会化已覆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很难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家庭教育亦如此。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让大家满足其需要”①。当今社会的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私人领域,正逐步走入公共视阈,成为公共事务。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是完全合法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②总之,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需大力倡导民主、自由、公平思想,着力提高父母的法律素养,强化父母的法治意识,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

(二)结合我国民间习惯法,制定特色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在家庭教育立法时,应明确教育部为其立法主体,减少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模糊性。而且家庭教育作为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与共的教育形式,在民众之间有更强的适应性、针对性,因此,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应该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③习惯法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行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在国家法之外、之下的习惯法,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我国家庭教育传统中,既有历代统治者对皇室成员的训诫,也有官宦文人的家训、箴言、教子格言等,还有普通百姓的族规家法。这些家教传统尽管有封建礼教摧残人性的一面,但对家庭子弟个人品德中孝的推崇,却是值得肯定的。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子女时,大多数民众并没有刻意使用特别的教子方法,而是延续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族规、家法来约束教育子女;当家族或家庭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自然而然的会使用传统的儒家情、理、义等民间习惯法来解决家庭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时,应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可以鼓励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家庭教育传统习惯、村规民约,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由此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的制定。

(三)关注家庭中的现实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我国家庭教育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负面案例,如“狼爸”、“虎妈”大行其道;同时,从2011年上海浦东机场留日学生刺伤母亲事件,到2014年甘肃会宁司某因琐事锤杀母亲事件,家庭中子女伤害父母事件也屡见不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最终把责任归到父母身上。事实上,有必要立足国家、公共视域,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由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政府的职责何在?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需要通过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多项措施加以保障。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缺乏国家层面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因此,我国亟待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家庭教育法的制定不应仅仅是为了保护儿童,也应保护父母,应突破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性,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使父母从单纯的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最终实现父母与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互动互学,共同成长。

(四)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制定公平正义的家庭教育法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第7篇

【关键词】儿童;家庭教育;缺失

随着社会的变化,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好的改善,生活质量得到较大的提升;但物质文化的丰富,没有带来更多精神文化的增加,反而家庭教育缺失的现象很严重;原来家庭教育的神圣地位,似乎找不到最初的影子;特别是在农村,基于教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更为严重,给儿童成长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严重阻碍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为了稳步推进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健康的发展;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是儿童成长教育中的基础性教育,与儿童的正常社会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每个家庭教育都应把家庭教育重视起来;基于目前家庭教育缺失较为严重,为此,特撰此文去探析家庭教育缺失的成因,以更好的做家庭教育建设工作。

一、家庭教育缺失的成因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1.“父权主义”的影响

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以后,父亲一直在家庭占着一个权威的地位;在开展家庭教育的活动中,都是听着父亲一个人发号施令来完成;而母亲在整个家庭中的地位是很卑微的,在家庭教育中也不可能有太高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真正主事的还是父亲;在当前的农村,妇女的地位在很多情况下依然是从属的地位,在教育孩子上,依然是父亲起决定性的作用,母亲只是起附属的作用;这种不平衡的家庭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必然带来母亲教育的缺失。父亲特殊的地位,导致给到孩子教育一般是直线和僵硬型,这样的教育几乎是失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父亲教育的缺失。

2.“放养式”教育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村的面貌有了更大的变化;吃、住、行等方面都得到较大的改善,但农村从事的经济依然还是自然经济,并没有过度到城市化,教育孩子的方式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放养的教育方式依然大有存在;他们没有感受到社会环境特e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教育环境增加了额外的教育负担;他们没有教育孩子上的担忧,也就没有教育孩子的压力;基于此,他们不会过多的思考放养式教育的缺失,而不可能会去探究放养式教育的致命性。

3.传统道德的缺失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优良传统,有着特别严谨的家风、家训;也正是这些优秀传统道德,培养着越来越多的优秀中华子民;在以往的农村,传统道德约束着每个个体的行为,培养了儿童良好的处事态度和行为习惯;在当前的农村,孩子五花八门的行为随处可见,家长和孩子也没有感到任何的羞耻,可以看出传统道德缺失的特别严重。

(二)法律意识缺失的影响

1.不懂法

在许多家庭看来,孩子是自己的,他们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把孩子当成自己的财产,可以任意处置,导致在教育孩子上出现很多的随意;因为不懂法,也就没有意识到,家庭教育的不当,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惩罚可能也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缺少惩罚的警示,家长的教育就没有受到约束,也就没有章法,没有章法,家庭教育就缺少束缚,出现乱撞的行为会越来越多。

2.不愿意懂法

不懂法,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愿意懂法;当前国家已经出台关于儿童保护、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及规定,一些村民学历并不低,他们是可以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但就是不愿意去了解;一方面,好面子,不愿意去承认错误,怕是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后,自己是犯了错的,说出去,那是很没面子的事情;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这些法律不关他们的事,等发生了再说吧,总是持有“不见棺材不掉泪”的观念;所以他们会一直坚持当前的教育方式,比如放养式、暴力式等教育方式;不去思考如何可以更好地教育好孩子。

(三)不同形式“没文化”的影响

1.文化程度偏低

尽管当前的升学率有所提升,但在农村,村民的教育程度还是普遍偏低,沿海的农村及汉区的文化程度偏高一些;但在山区,或者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文化程度更低;教育孩子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一门高大上的技术,是不知道从何下手的;加上传统文化的严重缺失,孩子的行为几乎是没有受到道德层面的约束;当前放养的教育方式已经行不通,他们几乎是陷入了死胡同,心力都无从下手。

2.错误的认识:“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他们不清楚在孩子教育上,所应承担的角色和责任;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他们花了钱,学校就应该把孩子教育好;不清楚所付出经济成本只是孩子教育的一部分,还需要花时间成本在教育孩子身上,他们也是孩子教育的主体;他们不清楚家庭教育在孩子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他们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不注重家校联合;把过多的责任推给学校,自己则一身轻;一旦家长持这样的理念,孩子成了学校的孩子,是没家的孩子,没家的孩子自然会严重缺失家庭教育。

3.教育孩子的经济化

当前物欲横冲的时代,一些家庭都以经济目的来建设整个家庭;在开展家庭活动时,都会考虑经济成本;教育孩子会花掉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回报又来得慢,以及来得少;这样的经济收益,他们觉得很不值,所以不太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去教育孩子,更不可能让孩子受到更高的教育;他们会把更多的时间教孩子做生意,而关于孩子成长方面的教育,几乎都被忽视了。

二、家庭教育缺失的对策

(一)提升家庭成员的角色认识

弱化父权在家庭教育的影响力,把权利部分地让渡给母亲;让母亲真正参与到家庭教育当中,补充父亲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增加母亲在家庭教育的话语权,弥补父亲直线型教育带来的缺陷,改善父亲对家庭教育的看法;父母双方真正都参与到家庭教育中来,可以促进双方在教育问题上的思考,也增加相互的责任感,减少家庭的冲突,可以有效的促进家庭和谐。

(二)提升家庭对家庭教育的重视

基于家长对家庭教育的忽视,与家长要谈到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特别是心理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仅仅与家庭谈到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成长的好处,他们是很难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应特别地与他们谈到忽视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成长带来的致命影响,比如过度自闭、过度抑郁等不良心理,这样他们,才可能下定决心去重视和开展家庭教育。

(三)改善家长对孩子教育主体的错误认识

与家长谈到,家长是孩子教育的主要主体时,要特别谈到缺少父母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的不利影响,比如缺少父母关爱,孩子会没有完全感,缺乏信任感,可能伴有交往恐惧症,他们在与同学及未来的同事相处,都会遇到极大的障碍;另外,学校教育的是有缺失的,学校不可能完成所有的教育,这是任何一个学校都做不到的,让家长认清这个事实,需要他们去弥补这个不足,这样才能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四)加强家庭教育相关法律的宣传

1.提升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意识

让家长意识到法律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性,法律是约束行为的工具,也是培养习惯的工具,法律的作用不在于惩戒,而更在于培养习惯;家长如果了解相关的法律,就会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行事,久而久之,就会养成一种习惯,这样在家庭教育中,能很好的控制好情绪,会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让家庭教育在良性的环境中进行,家庭和孩子自然会从中收益多多。

2.透过多途径的宣传家庭教育中的相关法律

宣传家庭教育中的法律,村委会要发挥村民的所有力量,积极的参与到宣传法律当中;透过村委会广播、宣传栏、海报及宣传册等方式,在村里广泛的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让村民认识到家庭教育中法律的重要性,培养村民良好的法律习惯,减少村民其他的暴力行为,为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改善家庭的“文化”程度

1.提升家长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忽视对孩子教育的村民,一般都是长期待在村里,几乎不了解外面的世界;可与他们分享外面世界的变化,让他们了解,当前的社会是科技与知识的社会,任何正当挣钱机会都需要有相关的知识;有了知识可能不能马上挣到钱,但没有知识,可能就挣不到钱;知识的缺乏只会增加生存的难度,会大大减少挣钱的机会,或者说知识的缺乏会没钱可挣,瞬间陷入生活的极端困境,透过知识缺乏带来的致命影响,提升他们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2.改善家长急躁的教育观念

很多家长都过于急躁,想急于把孩子教育好;然而越急越糟糕,最后选择忽视或者是放弃;要告知家长孩子成长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会出现很多让烦躁的问题,让人很焦心的问题;既然是一个长期过程,父母就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家庭教育工作者要与家长分析在这个过程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策略,也要告知家长遇到问题时,可求助的相关渠道,以保证问题的及时解决。

三、结语

导致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有很多,这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在短时间内,是很难把所有的原因都挖掘出来; 再加上问题是变化和发展的,在一个时间内,是很难做出一个完全准确的分析;但只要坚持家庭教育对家庭、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坚持的一颗探究的心,相信未来,可以改善家庭教育中的缺失,把家庭教育做好,做善!

参考文献:

[1]黄晓慧:《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思考》,载《当代教育论坛》,2006年第10期

[2]吕林云:《家庭教育缺失背后的真问题》,载《基础教育研究》,2016年第21期

[3]吴美佳:《家庭教育中父母责任的缺失原因及其对策研究》,载《现代教育科学》,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