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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10-02 09:01:27
土地经营管理

土地经营管理第1篇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经营管理第2篇

近年来,**省新干县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个“双赢”目标,在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同时,不断加强土地资产经营,认真贯彻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年5月以来,全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23宗,总面积6.4128公顷,土地出让金收益1435万元,受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肯定。在工作中,他们的主要做法是创新“一条思路”、做活“三篇文章”、加强“三项监督”。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创新“一条思路”。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既可以最大化地显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对此,县委、县政府有着清醒的认识和超前的意识,牢固树立“以地生财”观念,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作为经营城市的一种重要手段抓紧抓实,把土地这块“黑蛋糕”做强做大。早在**年,该县便成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95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当年拍卖国有土地20宗,收取土地出让金55万元。96年在县城塘头开发区建造农民一条街时,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每个平方米的土地、房产价增值到1200多元,在当时一举产生了轰动效应。98年一块座落在县城黄金地段,面积为266平方米的土地卖得每平方米2920元的好价钱,当时这在全省县城土地拍卖价格中也算得上冒了个尖。掘到第一桶金后,使初尝甜头的县委、县政府思路更清晰了,信心更足了。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下发后,该县更是“起早赶市”、抢占“头班车”,明确规定:凡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对大宗用地凡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为此,先后成立了县土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土地清理兑现领导小组、经营性土地清理组,并从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体办公,做到专人专岗专职。同时,还一连下发了《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土地运作的意见》、《新干县土地储备办法》、《新干县土地交易管理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全县经营性土地“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工作格局,使全县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立足县情,把握重点,做活“三篇文章”。近年来,新干县在努力盘活城区一些闲置土地的同时,紧紧围绕国企改革、小城镇规划和市容市貌建设等重点工程,选准主攻方向,挖掘土地资源,开辟“第二战场”。一是抓了国企改革房地产拍卖工作。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个别企业主管部门擅自处置企业房地产、降价贱卖、“暗箱”操作、扰乱全县企业改制资产拍卖的市场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状,县委、县政府及时下发了干发[**]8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所有土地,不论经营性土地还是工业等其他用地,都要实行公开拍卖,县里还专门成立了国企改革房地产拍卖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县国企改革房地产拍卖工作。**年以来,该县共对商业、林业、农业、粮食、物资、经贸等7个系统的33家改制企业的房地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土地面积492.15亩,变现资金1948.24万元,使全县的国企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也得到了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二是抓了小城镇建设土地的开发拍卖工作。该县坚持走“借地生财”、“靠地建镇”的路子,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确保土地升值增值,在小城镇建设中大打“土地牌”,大唱“土地戏”,在政府未投资一分钱、群众未出资一分钱的情况下,建造了一座座城市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小城镇。素有吉安市“北大门”之称的大洋洲镇,在创建“全国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中,仅靠公开拍卖28宗土地,便获得土地收益近500万元。地处赣**岸的三湖镇,交通不便,但由于县国土局和三湖镇政府的成功运作,拍卖沿街28宗土地,面积4494.1平方米,便获得539万元土地出让金,有力解决了小城镇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三是抓了城区一些闲置地段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新干县城中心原有一块老广场,面积小,绿化差,而旁边不远处有一块数千平方米的大水塘,由于流水不畅,杂草丛生,以致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针对这种现状,县委、县政府果断决策,科学规划,采取辟山填塘的办法,硬是在县城中心区辟出了一块占地2.5万平方米的广场用地。广场建成后,县委、县政府将广场边缘的25宗店面用地抛向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共拍卖土地1144平方米,变现资金504万元,首次创下了新干县每平方米价值5500元的“黄金价”。接着在靠近广场的新干宾馆店面拍卖中又创下了每平方米12600元的纪录,这些拍卖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三、主动介入,全面参与,加强“三项监督”。为确保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序开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新干县各有关职能部门摆正各自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一是加强制度监督。该县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先后建立健全了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和编制供应年度计划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和出让前向纪检监察机关告知制度等七项制度,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及评标专家的组成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从而使“招拍挂”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效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同时对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土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结果等“六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加强纪律监督。今年,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新干县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参与,全程介入,并配合主管部门,在做好宣传发动、全面调查摸底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上,及时纠正经营性土使用权出让违规操作的做法,今年对两起私自交易经营性土地的问题,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及时下发通知书,解除无效协议,收归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出让,有效遏制了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对土地市场涉及的垄标、串标等现象,该县公安部门加大了对房地产拍卖市场的治安管理整顿力度,重拳出击,依照有关法律严厉查处,狠刹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年,在七琴镇粮油公司房地产拍卖过程中,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四处活动,威胁投标人,进行垄标,致使该宗土地没有竞拍成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发现情况后,县委、县政府极为重视,公安机关及时出击,查处了10多名不法分子,并处于罚款,确保了拍卖工作顺利进行,从而有效地净化土地市场。

土地经营管理第3篇

一、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定都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成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小城镇的建设,孕育了农户对经营权处分的必要;这种必要反映到国家制度构造上,就必然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具体的讲,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学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1)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村生产积极性,调和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协调,促进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发挥。但农村改革实行的第二步,即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和合作经济还显不够。仅仅将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能从根本上刺激促进生产力发展,也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可以为农户提供土地经营扩大再生产主要条件,刺激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户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跨越。

(2)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个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市场竞争力低下,很容易挫伤农户种植的积极性,加上农产品储存期短,加剧了买方市场的特点,使得农户个体经营势单力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方式,其实质就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农业生产的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充足空间。

(3)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发展、变革改变了农户的未来发展方向,将使相当数量的农户脱离他们祖祖辈辈依附的土地,成为新生的生产力。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劳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员不放弃低水平的土地种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户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农户粮田的限制,农田收入还是农户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农户一旦离开了农村就丧失了集体土地的那部分份额,断却了后退之路,这限制了农户迈出农村;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额,减去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4)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全面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承租等形式获得,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限制流转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将刺激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成熟。

2、法学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表现为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便具有了债权的属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对农户行使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这种法律上的“非经同意,不得怎样”的规定,极大的对抗了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在对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时,也只能以债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而未能予以物权属性的保护。但是,对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户获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地上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物权的诸多特征。对这种权利以债权保护显然背离了物权法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任意处置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发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够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而债权的对抗与排它的效力远不及物权强。《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实质上赋予了农户的土地的用益权,而这种用益权的行使相对摆脱了发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这有利于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

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允许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标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转,其处分收益权、获得补偿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2、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含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内容

1、前提与原则:

《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前提,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将其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就使得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地位趋于平等,杜绝了集体经济组织干扰农户生产经营的可能。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做为土地使用权的变宜,其不能改变农业生产原素的基本属性。因此,承包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更不允许假借流转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标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流转的期间必须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能力,是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及各地不同情况,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转包给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对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数是原承包户已有非农就业门路,不以土地为生,转让的是土地经营权,保留承包权,土地仍然作为他们生活的一种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稳定的非农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内,将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履行承包合同义务。

(3)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将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移给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由于转让涉及到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间确定的是一种新的承包关系,而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因此,这种流转形式实际上是承包合同的转让,其必须得到所有者的许可,并接受其监督。

(4)互换:是指承包方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互换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这种互换行为改变地块零碎,实现农户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义。

(5)入股:是指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折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凭其所拥有的股权参与权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

(6)四荒使用权拍卖(或租赁):四荒经营权拍卖是指集体组织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出租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租赁期较长,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流转方式,由于期限长,手续完备,责权利明确,调动了农民开山造林的积极性,使长期闲置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性资产。

(7)反租倒包:即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集体将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形成规模经营。

3、流转限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受到以下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管理第4篇

第二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应不小于20公顷。

第三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政府审批)或国务院审批,同时抄报省计委、经贸委、建委、土地局、开放办、环保局等部门,由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上报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附件:

1、中外双方合作、合资协议书,或外资企业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及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资信证明;

4、开发区域的初步规划图和规划说明;

5、经批准的预约用地申请表;

6、开发区域的总体环境影响初步意见书。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后,由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章程及附件上报省经贸委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开发企业。

第四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资期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按合同、章程规定的缴资期限投入资金后,应依法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验资报告送省经贸委、土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由开发企业委托国内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境外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成片土地开发的规划设计,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颁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执行。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应不小于80%,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不高于20%(农业综合开发区和旅游开发区除外);

2、绿地率不低于30%;

3、停车场(库)规划应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定(暂行)》的要求;

4、建筑间距,一般地区应不小于1∶1,需要抗震防护的地区,按抗震防护要求执行

5、成片土地开发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按不低于1.2控制;

6、规划布局还应符合消防、环卫、劳动安全保护等有关技术规定。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规划设计资格的机构评估论证后,由省建委组织评审,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或修改规划,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开发企业委托持证(甲级)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报省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应抄送参与项目建议书会审的有关单位。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审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

第七条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预约登记,支付每公顷不少于4.5万元的预约金后,领取土地预约证书。土地预约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辞约的,预约金不予退还。如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未能获得政府批准立项,应退还预约金。

第八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土地使用、转让条件。使用期满后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后,开发企业应在十五天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20%的出让金;六十天内应交清全部出让金,逾期未交清的,解除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各地市都应成立由土地、计划、物价、财政、建设、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法律和科研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土地估价委员会,设立地产评估事务所。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所在区位、规划设计要求、地面物、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拆迁移民、使用年限、土地等级等情况,分类评估。以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由市场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经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后,报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审定。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期限限定为:40公顷以下不超过二年,40公顷至60公顷不超过三年,60公顷至100公顷不超过四年,100公顷以上不超过七年。凡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二年内未动工开发的,取消项目,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期满后未开发的部分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建设期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延长期不超过两年,并按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1、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出让金总额的10%计收;

2、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出让金总额的20%计收;

3、闲置二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2、已经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的土地;

3、已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天内确定是否发给转让、出租许可证。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出租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当地政府有权优先购买。成片土地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具体标准及征收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成片土地开发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确须使用耕地的,应依照“用一造一”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开垦新耕地。成片土地开发占用耕地和新开耕地,原则上由用地所在地区和省辖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自求平衡。如所在地(市)无法实现“用一造一”计划,可由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委托省土地管理局统筹安排,易地开发。

第十四条占用耕地的成片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向开发者加收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其标准为:水田每公顷4.5万元,旱地每公顷3万元,专项用于造地改地。占用鱼塘菜地的,按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土地经营管理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为目标,按照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开发、利用、整合农业资源,解决农村部分耕地荒芜和半荒芜问题,推动土地向经营大户和科技示范户集中,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流转原则

(一)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要求,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土地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土地流转手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土地经营自,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流转,合理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益、增收。

(三)坚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保护耕地,保护粮田。合理确定流转后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因流转将耕地改为非耕地或非农用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集体拥有的“四荒”(荒山、荒滩、荒水、荒地)资源以及由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土地对外发包,必须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基价,公开向社会招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土地质量、类型、区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条件也不同,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流转形式,使流转后的土地有利于培肥地力,优化土地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流转范围

(一)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发包的土地(含荒山、荒滩、荒水、荒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经营权。

(二)重点引导流转的土地:

一是交通便利及基础设施较好,便于搞规模开发的连片土地;二是未发包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或已征未用的土地;三是撂荒、半荒芜和产出率较低的土地;四是长期在外务工经商、自办企业无力或无时间耕种承包土地。

四、流转方式和要求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二)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委托村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社)进行流转,也可以是农户之间直接流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之间自愿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主持下签订。流转合同在省没有统一制发前,暂时使用《瑞安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报原发包方(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或备案,报乡镇(街道)农业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

(五)发包方必须在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六)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间应在一年以上,土地流转应当以当年的冬种至下一年的秋收为一个年度,每年的10月15日前要完成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20*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证土地在流转中增效、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益起到重要作用,必须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干部、村民学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以及标语、专栏、会议等有效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正常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应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提出申请,报市农业局登记备案。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增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牌子。在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社。三是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审核备案等相关手续,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搜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四是健全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接待、来信来访、案件查处报结等工作制度。

(三)规范操作,严格监管。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流转双方平等协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乡村备案的规定办事,严禁违规操作。加强流转手续完善工作,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要逐户清理,手续不完善或没有手续的要及时更正补办。进一步清理核查二轮承包土地到户情况,没有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及时补发;目前经营的土地面积与证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属于流出的,除一年之内农户之间的地块互换外,都必须完善土地流转手续,杜绝无合同或口头协议的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经营管理第6篇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规范化,根据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15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既要保证经济建设发展用地,又要严格依法保护耕地;既要坚持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又要坚持依法用地,防止盲目圈地和无序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严格用地规划审批,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从严掌握并按规定报批。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存量土地的不得使用新增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存量、集约用地的要求,坚持节约用地、科学管地、依法用地、保障供地,实施适度从紧的非饱和供地政策。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等制度。严格执行《*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对农民群众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加强对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经营管理水平

强化市、县(市)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对城市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购、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大力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规范化。除《划拔用地目录》规定项目用地以外,其他项目用地都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特别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先行依法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以旧村改造名义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统一征为国有,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统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他用地,同一地块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确需协议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限价,协议出让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市、县两级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都要依法进场交易。进一步完善地价管理制度,实现地价信息的公开化,建立基准地价公布和地价查询制度,促进土地评估的规范科学运作。依法规范用地者的土地使用、经营、流转行为,严禁土地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和以联营联建方式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三、依法规范各类园区用地行为,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发展

各类园区的设立和规模的扩大必须经规定程序批准。园区建设要按照依法办事、科学合理、保护耕地、促进规范的原则,有明确的定位,合理的布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梯次推进,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按照《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外经贸、教育、科技、旅游、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对各类园区用地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整顿的重点是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扩大园区用地规模和擅自设立园区的行为。严禁下放土地审批权,凡是下放土地审批权的,必须限期收回;凡是越权审批土地的,必须限期纠正;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擅自设立的各类园区,必须予以撤销。不得为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园区搞商品房开发。

四、强化执法监察,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好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落实到位,集中精力、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全面清理各种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非法转让土地问题,各类开发园区管地、用地中的违规问题,利用土地非法寻租牟取暴利的问题,在管理土地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和治理整顿,实现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搞好服务。切实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实施建设用地利用的动态跟踪管理,对擅自转让划拨土地、炒卖土地、乱占耕地等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进一步健全土地监督监察网络,全面推行动态巡回检查责任制,不断完善预防机制,为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提供保障。

五、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土地管理工作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明确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妥善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设“高效、阳光、责任”的行政机关,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土地经营管理第7篇

关键词:土地开发;项目管理;经营模式

土地整理是指采取诸如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的耕地面积,同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质量,改善土地的利用环境和条件;土地复垦主要是指对因生产建设破坏的土地,采取相关的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开发主要是指对未利用的但是非常适合进行土地开发的相关的活动。土地开发整理根据对象的不同又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一项重大的举措,它的要求就是要大力加强农用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搞好土地整理。它是一项造福农民,功在千秋的宏大工程,是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促进农村的重大的决策,对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和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模式实行一种新型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从中选择合适的单位对土地进行开发和管理,在项目投资、管理质量以及日期确定后,进行实施,竣工后交给使用单位。我国土地开发和管理工作始终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政府对于土地开发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也始终流于形式无法深入的落实,代建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增强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前期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土地开发管理项目投资的风险意识。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几方面。土地整理指的是对现有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在整理中增加耕地的面积,使土地的利用率得以提高。土地复垦指的是对由于生产或者建设等原因而被破坏的土地,采用一定的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能够提供农业生产的状态。土地开发指的是对没有被利用的荒废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使其具有使用价值。

2、土地开发整理的经营模式

土地开发整理的经营模式指的是土地开发整理的实现形式,也就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采用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农户开发整理、政府给予补偿的形式。这种模式在农村有着广泛的应用,其适用于开发范围小、工程量小的田间闲散土地和零星荒地的开发。这种经营方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开发者同时也是使用者,即农户本身,因此他们会在开发的过程中尽最大的力量保护土地。这种经营模式主要投入的是劳动而非资金,能够有效的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集体组织开发管理的模式。这种经营模式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土地,并且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村和乡镇。其特点在于集体组织投资,由农民进行开发,然后承包给农民经营,这样就能将收回的承包费用再次投入新的土地开发中,形成滚动式的发展,使土地开发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国家组织大规模开发与管理的模式。国家组织的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管理往往要涉及到经济、生态、财政等多个方面的诸多因素,所以才需要由国家统一组织和进行,比如吉林省农安县洼中高盐碱地的综合开发, 就需由政府部门组织土地、农业、水利、规划、林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共同配合, 同时争取国家、省、市政府的财政支持, 才有可能全面实施。这种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其对技术要求特别高,同时需要巨额的开发资金,一旦处理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效益的破坏,因此通过一个单位或者部门是无法实现的,必须要由国家进行组织。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措施

3.1建立组织领导机制

为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市领导小组组长,市国土、财政、水利、审计及各镇主要负责人为市领导小组成员;项目所在地局长任镇领导小组组长,局国土、财政、水利、审计部门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耕保、规划、地籍、开发所、财务、监察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局两级政府及国土局领导机构的成立,一是体现了市、局两级政府的重视,二是加强了对项目工作的领导,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2制定实施方案

项目申报入库前,市国土资源局抽调耕保、地籍、规划、开发所、测量队等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每个项目区核定项目区范围、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施工的工程量,核算工程所需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施工方案,确保项目能够按设计方案完成。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能够按照省、市要求,严格程序,规范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公司专业骨干作为技术指导,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现状图、规划图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并亲临现场指导施工中出现的一些技术问题,确保了项目能够按照规划设计,规范施工、科学实施。为确保项目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实行了分工负责,耕保科负责内业资料整理、项目审验工作;开发所负责外业施工工作;测量队负责项目勘测定界工作;规划科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审核工作;地籍科负责审核确认新增耕地面积的数量及图斑变化、地籍台帐核对工作,各项工作分工细致,责任明确,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4、结束语: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很多的方面,比如行政与管理、工程与技术、经济与法律等等。它是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限途径,也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个立足点,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之一。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还可以推动土地开发整理向规范化操作、产业化经营方面发展。土地开发和整理是我国农业发展中一项基础性的事业,只有不断的完善土地开发和整理的管理经营模式,才能够使我国土地的使用率不断提高,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