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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教育(合集7篇)

时间:2023-09-27 09:30:39
青少年法律教育

青少年法律教育第1篇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而又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因对世界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如何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如何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提高青少年的法律认知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法制观念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环境,开展教育。

1.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青少年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是学校,如在初二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涉及了《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标语、板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办法制手抄报、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结合青少年实际,制定方案,确立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青少年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达到预期的法制教育目标。

2.举办家长法制学校,提高家长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青少年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家中度过的。作为家长,除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如告诉他们“打人犯法,杀人偿命”,“小来偷针,大来贼精”等道理,在青少年的心中播下正义的种子。锹德罗曾经说过:“自己没有的东西,难以借给别人,道德也是如此。”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自然也不例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就很难增强,甚至有些家庭教育还可能产生负效应。在2001年3月,有关人士对湖南省安化县东坪中学2191名学生、529名家长和134名教师进行了关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问卷调查,从统计分析的情况看,与上述内容完全吻合。因此,家长的法律素质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专题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竟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出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会从社会中汲取法律知识的营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相应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顿和治理力度,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成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

21世纪是法制化的时代,整个世界的运转都要靠法律规范。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依法办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民族法律素质的重大举措,更关系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二、青少年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当前的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已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施的工作格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本人以为,我国目前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法制教育形势的需要,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青少年是早晨初升的太阳,是蓬勃挺拔的小树,是含苞绽放的花蕾。对于他们,祖国和人民寄予了无限的期望和关爱,因为,他们代表着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寄托着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青少年学生生活在一个充满梦想的花季,他们激情洋溢,活力四射。但是,在这个如金似梦的好年华里,如果不对其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如果其没有把握住人生的航程,那么接踵而来的就是人生的一个个急流险滩;如果不能遵规守法、择良从善,那么就有可能犯科作奸,成为罪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在校学生的犯罪率也占了很大的比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团伙型、暴力型、智能化的趋势,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公检法司提供的数据和大量案例资料分析,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参考文献:

[1]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

[2]大连司法局.论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

[3]林明生.浅谈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青少年法律教育第2篇

青少年的社会化加速表现为矛盾多态,脱离了国家对青少年培养的基本要求。法律意识与认知的形成,在这种矛盾多态的社会人格成长中表现出青少年盲目的使用法律武器维系“不成熟、不健全”的个人权益,突出的表现为青少年将应有权益与应负义务混淆概念,并伴之以极为高涨的法律维权情绪和行为。对于普法教育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可以说是青少年普法教育新的转折期。首先必须明确维权意识的高涨充分说明了青少年对规则的推崇以及运用法律的渴望,从心理行为认知角度而言,这是良好的学习动机与倾向,其次要明确青少年社会化特点下的教育主体与载体。显而易见,普法教育的主体应当从社会信息入手,加强学校普法教育的功能,因为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求学,学校成了重要的信息集散地,尽管网络和媒体的影响要强于理论的说教,但仍然可以通过创新学校普法教育的形式强化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最后要明确矛盾点,高涨的维权意识应当得到正确的疏导,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应当加大解释和疏导工作,便于青少年正确的认知法律,运用法律。

二、抵制不良信息传播与犯罪低龄化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阻断点

司法实践证明,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特征趋于年轻化,原因直接指向了正相关的不良信息接触与学习。不良信息分为间接不良信息,主要是负面的情绪体验,消极的社会人际关系导致个体出现了叛逆、抗拒的心理状态,而这部分的间接信息来源主要产生于家庭,如家庭暴力、离异、重组、犯罪史家庭等。在间接信息的传递当中,青少年容易产生两种接受状态,一种是“认同”,孩子模仿成年人,并以此为榜样强化;一种是自我抗拒,反面叛逆的思维,走向极端。而直接不良信息主要反映在同伴关系和网络关系中。直接的不良信息来源主要以感染、同化和教唆的方式,如来自同伴关系中的不良信息,激发了不良的犯罪动机和犯罪需求,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受到一定的支持而更加猖獗。加上青少年本身人格不定型,接受能力强,在低龄化的犯罪中,同伴关系中的不良信息影响最为严重。而网络信息虽然没有同伴关系具有较强的个体针对性,但是广泛、多样的不良需求诱导,加之不正确的解决方式传授,易使青少年出现模仿的现象,且网络不良信息掩盖了犯罪结果的预期告知,青少年在犯罪前后完全不知道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以及违法性。有鉴于此,对于普法教育开展的措施而言,加强低龄青少年不良信息的阻断是成功普法教育的关键。这里要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低龄青少年是重点关注对象,尤其是家庭要和学校通力合作,紧密联系,防范不良的家庭关系和同伴关系;其次对于网络使用要科学合理适度,注重网络监控机制的建设;最后,对于不良需求要注重教育和引导,以合适的方式方法发泄需求内在能量,升华问题解决的措施,重点对于性知识、公共财产保护的知识等青少年容易诱发犯罪的领域关注。

三、加强心理关怀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突破口

青少年法律教育第3篇

关键词 养成教育 青少年 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识码:A

一、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重要意义和现状

法律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体现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蕴含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律信仰对整个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未来性,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制教育(法治精神、法律信仰的培养)起步晚,力度不够而且不够深入系统,偏重于“支离破碎”的法律知识灌输,法律信仰的培养不够重视,忽略了最根本的法律理念教育。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与青少年养成教育、法制信仰教育缺失、滞后有重要的关系。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借鉴作用

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借鉴作用。“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加强青少年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教育,应当是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三、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青少年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

(一)宣传法治精神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法律信仰、现代法治精神的弘扬,缺乏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二)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三)加强青少年规则意识教育。

规则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包括道德规则、法律规则、宗教规则、技术规则、游戏规则等,其中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是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理性的启蒙需要用习惯的养成来落实,法律信仰的作用需要制度和规则去实现;制度和规则的遵守会深化对法律信仰的虔诚。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教育应以法律规则、道德规则教育为主线,技术教育规则为补充,把尊重青少年与严格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长期性和一贯性原则,循序渐进由繁到简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青少年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

(作者: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青少年法律教育第4篇

关键词: 青少年 法律权威 教育

青少年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所在。“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富则中国富,少年强则中国强”。但是让人不得不重视的是近几年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淡薄,违法犯罪情况有上升趋势,如众人皆知的马加爵事件、刘海洋事件、药家鑫事件,等等。我们在对这些事件感到痛惜和惊叹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欠缺,进而引发我们对青少年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权威教育的反思。当前在青少年中强化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学校和理论界高度重视的研究课题。

一、青少年加强自身法律修养的积极态度

(一)拥护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我国绝大多数青少年有良好的法治道德观念,这与我国持续性开展的普法教育,国家不断加强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青少年知法守法教育是分不开的。青少年应拥护宪法这一我国根本大法,领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社会主义公民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长远目标。

(二)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法律对青少年已具有权威性,也就是青少年已成为独立的行使法律权力,遵守法律义务的主体。每个青少年都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得做出逾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大多数青少年已树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做事情讲法律讲证据,知法守法,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懂得运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令其在行使权利时能够“三思而后行”,不会做出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行为。

二、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缺失的现状

(一)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意识的养成离不开丰富的法律知识,这也是判断法律意识水平的一个重要准则。我国青少年已学过相关法律知识,但还尚未系统全面的把握法律知识。比如,在2002年发生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向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泼洒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致使多只狗熊受伤一事,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在对青少年就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的看法的问卷调查中,认为他是缺少道德修养的占27.3%;虐待动物的心理疾病的占24.3%;青少年好奇心的占2.6%;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占45.8%。刘海洋在被拘留后曾表示自己学习过法律知识,也知道民法、刑法等,但他却不认为伤害狗熊是犯罪行为。在经过批评教育后,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由此可见,刘海洋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未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对于规范自身法律行为也就无从谈起了,因为他缺乏的是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判断能力。

(二)法律意识淡薄

2011年6月,曾经的北京大学学生连勇杀人的消息震惊了社会。人们纷纷质疑,北大学生怎么会杀人?其杀人动机原因更是令人费解。被害人乐乐和其他小朋友玩耍,在玩耍中不小心撞到了连勇,没能及时道歉,让连勇产生了“什么人都能欺负我,连小孩子都欺负到我头上”的变态心理,最终残忍的杀害了乐乐。相类似的案件,让我们不由得联想到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件,云南大学马加爵案件……这样的案件接连出现,正反映出青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无知和漠视,肆意践踏法律,终究酿成了不可弥补的悲剧。当调查问到“如果遇到侵害或敲诈,你会怎么做”时,只有不到一半的青少年选择了报警,约为总人数的46.2%,由此可见,大部分青少年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不容忽视。

(三)法制观念知行不统一

从调查结果看,当代青少年已普遍认识到了“守法”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认知程度参差不齐,部分青少年不具有“护法”“用法”“知行统一”的良好品质。调查问到“当你在商场购物,突然有两个保安上前跟你说:怀疑你偷东西了,并且要对你进行搜身”时,仅有54%的被调查者选择“诉诸法律,维护人格尊严”。青少年的法律知识已在不断提升,但时常知行不统一,理论与实际脱节,还没有形成自觉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当青少年的个人意愿与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相矛盾抵触时,往往以自我为中心,直至破坏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进而走向犯罪。

三、加强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对策

加强青少年法律权威教育,不仅对青少年培养良好的法律的意识观念有重大意义,而且能更加有效地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祥和稳定。

(一)国家的角度

1.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有法可依。当前,覆盖社会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完备,法律体系在整体层面上实现了科学统一。针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特点,及其可能发生的违法事件的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强化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基础。只有构建全社会健全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升立法水平,才能形成促进青少年健康向上、成长成才的社会外部环境。

2.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加大力度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应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活动,强化其法律教育。主动对行为欠缺的青少年以及解除劳教的青少年开展法制方面的教育宣传,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上得到根本转变,使其走上正轨,做守法公民,以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提高公民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3.营造全社会人人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国家和政府需要在整个社会范围之中营造健康的法制氛围,强化法制方面的教育,以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以社区为例,社区应该建立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的相关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探索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区教育机制。社区、学校、家庭三方面联手,达到教育青少年的目的,给青少年成长成才提供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学校的角度

1.培养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是学校教育当务之急。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权威教育,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制化社会,提升全民素质有重要作用。对此项工作学校更要引起重视,切实抓实。

2.高度重视法制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强化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探索构建人民警察和教师共同执教的教育机制,在校教师首先自觉做到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道德修养形象。学校要有一支法律知识丰富的专业教师队伍,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普法知识教育。

3.法制教育教学内容应有针对性。学校应该重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使教学内容更贴近青少年实际,贴近现实社会,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4.法制教育教学方法多样化。学校在重视法制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同时,也要注意教学方法的创新。比如组织青少年观看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组织案例教学,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开展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宣传书、开设法律咨询活动点、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中树立起法律观念。

(三)家庭的角度

1.父母长辈带头自觉遵纪守法。家长要注意自身的行为规范,争取在学法、守法上做好带头作用。父母是家庭生活的主体,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若能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榜样,提高自身道德文化的素养,孩子就会受到良好成长氛围的熏陶,为其讲文明道德,遵纪守法打好基础。

2.注重提升家庭成员法律文化素养。要重视提升家长的法律文化修养,学校应定期和家长沟通联系,定期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交流座谈会等,也可采用法官上课,少年犯现身说法,观看教育影片等多种方式,让家长增强责任感。通过众多案例表明,很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单亲家庭和父母有暴力倾向及过度溺爱、庇护,亲人法盲、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方法不当等错误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家庭在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个人的角度

1.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其主动参与到法律知识学习中,有效培养守法精神,强化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严格遵循法制规定和约束,维护法律尊严。在调查中,85.7%青少年非常希望提升自身法律意识。让青少年主动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明确社会责任感,从而正确指导个体行为。

2.培养权利意识和守法习惯。青少年是社会主义国家未来建设者和接班者,我们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将其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工作有效施行。在普法规划中,青少年应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对其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其法制观念,培养权利意识,守法习惯,以及爱国意识,能够自觉守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事,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基本标准,是对每位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基本要求。

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个别青少年之所以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主要还是对相关法制内容不理解,青少年之所以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因为对法律相关规定知之甚少。正所谓“不懂法就是法盲”。假使学校内法盲众多,所占比重较大,学校又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加强管理,由此不断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会危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青少年正是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是非辨别能力相对较低,尚未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此时,我们需要对青少年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意识,自觉抵御不良行为的影响,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能够使其知晓法律内容,并深入了解其意义,进而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假使缺失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将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发展。要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并对其展开深层次研究,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意识,使其综合能力得到全面发展,将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访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N].法制日报,2010-12-03(1).

[2]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N].法制日报,2011-04-14(1).

[3]李伯黍.品德心理学[M].上海: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2010(3):281-292.

青少年法律教育第5篇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为什么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很多人可能首先想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减少青少年犯罪率,这恰恰也是当前青少年法律教育实践的目的之一。当然笔者不否认这一目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如此理解青少年法律教育却是片面的,实际上也导致了很多法律教育实践偏离了青少年的生活,即没有站在青少年生活的立场上来探讨、思考与进行青少年法律教育。

法律源于生活,而“守法”不能涵盖法治之下的生活的全部。沿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轨迹,法律的萌芽可以追溯至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人与人之间出于某种原因(或需要)而相互联合在一起形成了某种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而这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得以产生、存在与发展是基于人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共识,当这种共识为彼此所遵循与维持时,就演变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习惯,习惯逐步演变发展为规则,再由规则演变发展为法律。比如,正是保有家族财产的习俗导致后来发展起来各种各样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哈耶克曾说,“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随着智识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为清楚明确的陈述,同时又渐渐发展成更为抽象的且更具一般性的陈述”,也就是发展成为法律。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法律源于生活,源于人或人类对有序化生活的本能需求,同时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存在与发展。法律发展至今天,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大与深远,法治已然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故青少年作为社会的一员,法治也必然是其所依赖的一种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之下,对法律的遵守决不是其生活的全部,他还需要尽情地去享受与捍卫法律所赋予他的各种权益。

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

首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律专家。法律发展至今天,已经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为法律专家(包括法学家、法官、律师等)所垄断的一个知识领域。无论你拥有法律意识的程度有多高,如果你不是法律专家,在你涉及权利保护或诉讼的时候,你都不得不去聘请一位律师或向其他法律专家咨询,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约翰・麦・赞恩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故事》中更直言不讳地说:“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法律专家的培养是各类法学院(系、校)的任务,对此应无疑问。但在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实践中,我们却经常看到一些法律教育的教材或资料过多地使用法学的术语,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是不利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有效开展的。

其次,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仅仅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我们常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也就是说方法比知识更重要。既然我们的法律教育并非意在培养法律专家,故其重心并非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对于青少年法律教育者而言,向青少年传递法律理念或法律观念远比具体的法律规则更重要。我们曾为一个美国老太太因下雪天滑倒政府而叹服,其举并不是表明她有多了解美国的法律,而是她意识到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治建设应观念先行、精神意识之培育优先。”此处所指精神意识乃指法律意识,故在法治的时代,青少年法律教育应以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与养成法律信仰为目的。法律教育其实是一种法律启蒙,而启蒙总是始于思想的启蒙,就法律教育而言,即法律观念或法律理念的启蒙。古往今来,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有其法律理念孕育其中,那是法律的灵魂所在。法律条文可以几经易改,但法律精神却是一种恒在,此乃古人所谓不易之则,即“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型之,万世传之”(《淮南子・主术训》)。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是义务教育还是权利教育?如果二者兼而有之,那么又应以何为主呢?

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时,有人担心学生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过多,不利于“管理”。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中国古代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就已提出“定分止争’的思想,‘分”有权利之意。法家之一慎到曾做浅显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林中)一只兔子跑,很多人去追。集市上虽有很多兔子,人们却看也不看。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因兔子谁属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可见,权利设立的应有意蕴就在于明确人们行为或自由的边界。在当前社会的发展阶段,基于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侵犯仍然存在着。因此“我们必须通过设立权利即规定哪些东西不能被侵夺,来达到对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肯定”,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与人之间互相侵犯的恣意性,进而达到人对秩序井然之生活的一种本能需求。这不恰恰是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的初衷吗?

故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义务的教育是不可缺少的,但权利的教育也是不能没有的,而且从某种角度上而言,应以权利的教育为主。 首先,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以“人”为向度的,故法治必然是“有我”的法治,法治之下的生活也必然是“有我”的生活,“我”的彰显是以权利的赋予与享有为核心标志的。法治自其被人类选择之后,便开始了对人类生活的介入。可以说法治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最为全面的关照,它对现实的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及柴、米、油、盐、酱、醋、茶等俗务都竭尽关照之能事。法治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关照,包括人的生活的公共层面与私人层面,涵盖着现实的人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及其他更广意义上的社会生活与私人

生活。法治状态下的生活,是以人为基点的生活,是以人为基点的权利的生活。

其次,法律若得到普遍服从往往取决于两种力量:一是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一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两种力量同时并存,但也存在着主次,而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的方式正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理想方式。法律信仰并非人生而有之,也并非口号式的概念,它以权利意识的养成为根基;法律信仰的缺失,在一定角度上即为权利意识的缺失;在缺少对他人的权利尊重的同时,也就敢于去冒犯与践踏他人的权利,守法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最后,法律是为了人而存在,而人不是为了法律而存在,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使人能够享有自由,权利能够得到表达与捍卫,进而赢得人之为人的主体地位。在权利本位观之下,义务乃由权利所派生。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人,是一个被奴化的人,他要么成为自身权利的旁观者,要么成为捍卫自身权利的懦夫;而且更具有危险性之可能就是,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人,权利在其眼中无足轻重,缺乏对权利的敬畏之情,守法的意志力也会变得异常脆弱。

因此,在一个倡导权利与正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一味地强调青少年的义务而避谈或少谈其权利,绝不是真正与完整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是由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共同组成的,而权利意识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我们的法律教育当然不是为了培养法律尊严的践踏者,而是为了让青少年能够更好地享受法治之下的生活并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这种生活。如若有此期待,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就责无旁贷地应将权利的神圣之音传达给学生,使他们成为权利边界的慎行者。

三、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时限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时限应多长,怎样分配其教学或教育时间,这切实地关系到青少年法律教育目的的实现。

青少年法律教育第6篇

关键词:青少年责任年龄;法律教育;对策建议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它的主要标志就是刑事犯罪人员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人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立意识的主体,同时随着年龄增加不断成熟与进步。对于刚刚出生的婴幼儿来说,他们的意识主体是十分低下的。当他们慢慢长大、成长为青少年,他们还是不是很成熟。因此,当他们犯罪时,是可以理解以及原谅的。当他们长大成年后,方能具备成熟的判断力和强烈的主体意识。他们才有了自己的判断以及辨别能力。所以,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相应的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不应该与成人的量刑标准相同,同时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对于认知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差的青少年来说,他们的刑事犯罪是可以原谅、可以改正的,应尽量宽容处理。因此,根据青少年行为处事方式来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这样可以很好的达到教化青少年的目的。

1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人的认知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同时人对自身的控制能力、受教育程度也在随之提升。我们不可能要求刚刚出生的孩子具有成人的是非观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只有在他们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对于天生丧失一些生理机能的人群来说,这就要特殊考虑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精神以及物质的极大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也有所上升。仅以北京市为例,青少年的犯罪形势是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给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对市区警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其中孤儿以及单亲家庭的儿童占大多数。这种现象的存在是法律教育的不足造成的。一个人的控制能力和行事的方式屈居于此人的智力以及行为规范之下。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学校、家庭、社会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成长在健康环境下的青少年发生违法犯罪的概率要远远低于成长在恶劣环境下的青少年。作为青少年最直接的监护人——父母来说,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是刻不容缓的,需要在青少年拥有认知能力之时就教育其遵守法律,同时也要让青少年知道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并不是大家普遍认为的年满18周岁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根据国家立法的原则,我们不能容忍对被害人造成痛苦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人逍遥法外,我们也不能给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但法律又未列出罪名的未成年人定罪处罚,我们是要考虑到一个人是不是真正的具有了对刑事案件负责的责任能力。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我们要让其知道青少年也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就像是美国的法典,6-7岁的青少年是不是构成犯罪,是要看他是不是真正的对于一个事物的好坏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所以,是不是有责任要看法官对整个事件的看法以及判断。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美国司法机构对于法官的要求非常严格,这就更加要求司法官员认真、公正的执法,而不是。但是缺点就是对于司法人员没有真正约束的法律,往往造成他们和案件家属一同走法律的缺口,造成案件的不公平。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对青少年犯罪法律的教育和普及至关重要,要阻止认知能力不足的青少年一时冲动犯罪。因此对青少年普及犯罪年龄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2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的界定

各个国家关于青少年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年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致的,都是以14岁的年龄立法。其实联合国的相关文件中已经说明,不能让刑事犯罪的年龄起点过低,我国的规定是14周岁。从刑法的理论上来说,不能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要求责任人没有真正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青少年犯罪时,青少年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旧的刑法相比,新实行的刑法就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于过失伤人而致死的定罪方案明确的规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杀人,避免让因过失杀人的人错过改正自身的机会。(2)把旧的刑法中的年龄确定问题加以确认,比如说确定年龄是岁还是周岁在新的刑法之中有明确的规定。(3)明确的删除了16种死罪,还有其他如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罪责,因为有些罪责区分界线不清晰,容易给他人造成一定的人身精神危害,还有可能是一生的屈辱。我国立法的人性化、规范化有效地阻止了过当防卫,这是中国法律的进步,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3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建设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上不仅仅是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个体的责任,同时要求学校、社会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预防青少年冲动性犯罪。

3.1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

在笔者调查中发现,有的青少年甚至以自身不足16周岁而探讨着杀人计划,他们认为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多是关几年劳教所。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大部分青少年仅仅是为发泄心中不满说说而已,但是一旦变成现实行动就是家庭及社会的悲剧。因此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父母来说,如何对自己孩子普及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承担青少年健康成长主要教育责任的学校来说,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课程教育学生法律知识。因此从家庭、学校两方面加强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不可或缺的。

3.2法律要有具体针对性

我国法律中的刑法作为一个总的纲领,对于其下的所有条令有着监督规范的作用,但在现实中有一些条令是和总纲相联合使用的,这就造成条令不清晰等问题。如驾车伤害故意逃逸案是从原来的伤害罪中因其对象不同而单列出来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而分则在修改的过程之中没有对这项法规起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在其中只列伤害罪却未将性质更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列入其中。这种现象的存在就要求青少年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有更强的针对性。

3.3立法更加人性化

对待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是要与青少年犯罪人的年龄、智商、智力等所有因素考虑在内而判断其相应罪责的刑事案件责任,青少年在犯罪过程中往往是一时冲动,这样从各方面考虑犯罪行为才能更好地确定其犯罪行为。更加人性化的法律要求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让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抑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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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教育第7篇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以青少年为法治教育为对象,以宣传教育为落脚点的一项关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目的在于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培养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因此,青少年法治教育必须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国情开展法律进学校的教育活动。让民主法治观念深植在广大青少年的内心深处,产生法治教育的良好效果。

思考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理念和主要措施。法律进学校,对青少年在法治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着力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培养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的基本理念;着眼于对广大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

一是教育内容社会化,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我们应遵循两个原则:一符合社会需求。既要与个体行为社会化的基本规律和社会行为化要求相吻合,同时要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以有利于适应我国法制国家社会目标的实施与发展。二符合人的发展要求。充分考虑青少年学生接受教育过程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二是注重课外教育,润物无声。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十分重视课外教育在加强学生法律品格教育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是靠一门课程或多少学时的教学能够完成的。而应该是一个渐进式的,不断积累,逐步加以塑造的过程。因此,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力求课堂教学与校园法治文化环境相一致。校内的各种学术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服务等都有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法治教育的功能,传递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价值观。

三是教育途径综合化,强化渗透性的教育作用。法律进学校,依靠学校的课堂教育宣讲是推行法治教育的基本形式。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通过多学科的渗透得到全面推行。学校除了开设专门的法治课程外,其他文理课程都要有相关法律问题的讲述。例如:政治课、历史课、职业道德课、思想品德课、地理课等,使青少年充分理解我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

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教学手段。沙湾区在25所学校均配有法治副校长,城区学校聘任法院法官为法治辅导员,开展法治教育。全区建立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1所,市级1所、区级3所,法律进学校示范点2所。法治宣传教育进校园;学生走进法院接受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设置学校学生“走进法庭”的现场训练。老师带领学生到当地法院旁听审判,然后根据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做到学以致用。组织学生到国家法律机关进行实地参观体验开设模拟法庭教育课,学校邀请律师、法官、警察和执法者等法制建设社会教育者走进课堂进行讲授法律知识课程,丰富课程内容,增加时效性。这些措施对青少年法律行为能力的培养和守法习惯的培养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思考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几点建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五个必须”的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走向法治国家的新起点中,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建设。引导青少年学生领会“四个全面”的重要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是对青少年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广泛开展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使青少年把对法治、法律的信仰,尊崇转化为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这不仅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相联系,而且还与社会现实相结合,也与人的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相一致。能更好地帮助引领青少年融入社会,较快地完成自身社会化的转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二是对青少年加强网络法治文化教育。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消除法治教育成人化标准,理论化形式,课堂化模式,快捷、准确地了解掌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网上法治文化教育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