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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0-13 21:48:27
会计法论文

会计法论文第1篇

会计诚信是企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和会计人员等的行为准则之一,如同社会个人的道德规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因此如何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如何从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虚假会计信息,弘扬会计诚信,需要我们有正确的认识。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明确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会计法论文第2篇

(一)历史渊源

司法会计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也在司法部门中设立,“”期间曾经中断,后随着经济案件的需要又重新启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彻底消灭了“自审自鉴”的局面。司法会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而产生。而法务会计是在英美法系体制下,为了解决法官、律师关于会计方面知识的不足,创设专家证人的基础上设立的。法务会计人员是具有会计方面知识的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可以追溯到1817年的格拉斯哥、苏格兰的法庭和辩护律师的需要。直到1900年,英、美国家理论界掀起了研究法务会计的高潮。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一词。而现代法务会计则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在美国,随着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美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我国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引进的,其研究多数是会计界人士。从其历史发展来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初都是为了法庭审理需要,为法官、律师提供专业知识的帮助。

(二)适用范围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都是法律与会计的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适用范围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在我国,司法会计目前的主要适用范围是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而法务会计在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规定了其服务的6大领域,分别是赔偿金、反托拉斯分析、会计业务、评估、普通咨询与分析。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全部展开,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加以区别,只是在理论研究中,法律界与会计界人士对其称谓不同。从适用范围来看,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不同的国家其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拓宽。

(三)主体方面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司法会计的主体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会计主体一般分为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体、检查主体、鉴定主体。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体、检查主体由司法机关的不同部门组成;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则是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侦查部门承担,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对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务会计,其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与其诉讼制度有关。

(四)适用的诉讼程序和启动程序

司法会计来自于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务会计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支配权,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配合地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表现在实体法领域强调国家干预,赋予相关国家机关公平公正处理社会冲突与纠纷的职责,着重强调相关国家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案情真相,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利的当事人;在证据法领域实行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明事实的证据;在程序法领域实行由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实行职权主义模式。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司法会计的启动程序一般由法官享有。某项会计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由谁来鉴定都由法官决定。例如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提交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任及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法院应对鉴定人的工作给予指导并可对鉴定人工作的种类和范围给予指示。”与职权主义对应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有权决定诉讼进程,同时也承担着调查取证的主要责任,法官仅起到消极管理和指导作用。在此种诉讼模式下,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法律将法务会计人员定位于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称为专家证人。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聘请谁作为其法务会计专家以及具体的鉴定事项。该法务会计人员是由当事人聘请,也是为当事人服务的。针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在历史渊源、主体要求、适用范围、适用的诉讼模式及启动程序方面的比较。笔者认为。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律与会计的交叉学科,只不过在不同的法系下,其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有所区别而已。尤其体现在不同诉讼模式下的鉴定启动程序上和作为证据的效力上。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大诉讼模式各自所固有缺陷日益明显,逐渐借鉴对方的优点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且有不断融合之势。

二、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逐步走向融合

会计法论文第3篇

(一)理论和实践研究滞后

法务会计在我国还是新生行业,引进我国也只有短短十余年的时间,国内学者并没有对法务会计的概念、目标、职能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定义。这就使法务会计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利于社会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和认可。缺乏对法务会计在实际应用中的研究,大多数的文献都是停留在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对经济纠纷的诉讼支持层面,而在其他方面,如企业中的应用研究则很少,近一两年才刚刚开始注重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6]。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更显缺乏,在中国知网上没有检索到相关地区法务会计的文献,缺乏在企业应用方面的研究。

(二)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低

通过笔者在拉萨地区所做的调研,发现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大企业、银行等都没有听说过法务会计。只有高校少数的老师,及公检法机关对法务会计有所了解,而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很少有人听说过法务会计,可见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和影响力都比较低。另外,包括银行在内的很多企业,都表示对法务会计很感兴趣,会考虑聘用法务会计人才,也有少数企业表示自己不需要法务会计人才,本身的财务和法务部门已经非常完善,并且认为法务会计在企业的人事编制中会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所以,当前法务会计认知度偏低,并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三)缺乏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执业机构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很少,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公司企业在进行企业管理时,法务会计的职责一般由监事会或其他内设部门完成。发挥法务会计职责的从业人员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的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另一类是公检法机关的司法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人员、政府管理部门专业审计人士。这些从业人员都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他们具有较强的审计技能,但是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处理法务会计业务时难免感到力不从心。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所以更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执业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由于人才的缺乏,阻碍了法务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发挥作用。

二、解决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理论研究,加大与内地的学术交流

理论指导于实践,完善的理论研究是促进法务会计发展和应用的基础。的相关学者应加大理论研究,探讨法务会计的目标、主体、原则、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理论体系,可以借鉴国内外法务会计的研究经验,结合当地实际,使法务会计的应用有所创新。这其中社科联可以组织高校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者,及企业高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等进行法务会计的学术交流,研究法务会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且支持成立法务会计的相关课题项目,提高区内法务会计的研究水平。同时,社科联应指派相关学者参加中国法务法务会计学界不定期举行的法务会计研讨会,学习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加强与内地的交流学习。

(二)加快培养和引进法务会计人才

的法务会计人才奇缺,应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法务会计人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派遣本企业的财务高管进修法务会计。2013年我国举办了首期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培训班,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三家权威机构联袂主办的“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首期培训班”在北京圆满结束,这意味着法务会计在我国有了官方的资格认证制度[7]。在今后的工作中,的企业可以派成员培训,也可以引进具有注册法务会计师从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在引进法务会计人才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区内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区外的人员可能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再长久工作下去,所以要培养法务会计人的后备军。目前的一些高校,如民族学院有开设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位辅修班,应鼓励会计学和法学的学生进行辅修,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以后成为高技能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另外也可以多开设一些关于商法学,会计学的选修课,整体提高学生的法务会计知识,促使和引导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到法务会计领域的教育。

(三)加大法务会计的宣传,提高认知度

要促进法务会计在的应用,必须加大宣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其社会影响力,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外部推动力[8]。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任务和让人们认识到法务会计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让法务会计深入人心。鼓励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理论的同时,多撰写一些推广性和普及性的文章,让更多的人通俗易懂的认识到法务会计。同时,社科联可以成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有关学者进行法务会计的宣传推广。另外可以积极参加国内高校举办的法务会计研讨会,加强与内地省份的法务会计研讨的交流,提高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宣传网站,定期更新国内法务会计的最新动向,理论研究及经济纠纷新闻,方便人们了解法务会计。

(四)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成立法务会计服务网站

通过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可以大大拓展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在美国等法务会计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中,规模前100的事务所超过60%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而知名的德勤、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四大事务所都无一例外的系统全面的提高法务会计服务[9],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师多为注册会计师,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应该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设法务会计部门,提供法务会计服务,提高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和影响力。在引进法务会计人才和成立专业法务会计部门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办一个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网站,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目前,的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务会计记账业务,让许多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享受专业的法律和财税服务。另外提供法务会计咨询服务;经济诉讼支持;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公司内部舞弊调查;法务及财税风险的防控等服务,有利于企业财务质量的提高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

会计法论文第4篇

政府一方面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却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就后者来看,政府是以地位平等的私法主体的身份介入了私法领域。此时,会计监管所调节的便是政府本身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将其强行划入公法或私法的任何一个领域显然都不太合适。会计监管还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这种监管规范是通过民主程序由该行业所有成员共同制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协议,具有私法性质。但是,自律监管规范一旦制定出来便会对所有行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要求其共同遵守,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也会受到行业内部的自律性处罚。这种强制性的权力行使方式对应的却又是公法。可见,会计监管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其调节范围属于私法领域,采用的调节方式却又主要是与公法相对应的公权力行使方式。二者融合进同一部法律,如何协调不同的调节手段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会计信息市场上客观存在的失灵现象使得监管成为各国政府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普遍做法。我国政府也设置了庞大的会计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监管效果却不理想。这说明目前的监管体制肯定存在问题。

(一)从历史上看,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始终以刑法(公法)为主

基本不存在私法精神,市民权利长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建国后,实行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计划就是法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一直没有得到体现。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法一元化法律结构,和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一脉相承。这一点,反映在会计监管方面就是政府对会计的监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监管部门权力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社会个体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其造成侵害。例如,《会计法》对会计违规行为的处罚大多强调从严从重,殊不知,从严从重本身就是执法者对法律的背离。政府监管机构畸形发展的另一个后果是遏制了社会自发机制的形成,无法调动社会资源。而仅凭其有限的人力物力,恐怕它既无精力也无可能对纷繁复杂的会计市场进行监管。

(二)权责对等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要求之一

但我国立法在赋予政府监管会计市场权力的同时却没有明确监管无效时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就为政府寻求监管权力的过度扩张解除了后顾之忧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监管部门本身不愿接受社会评价,另一方面也在于监管效果难以衡量。就后者来看,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衡量政府会计监管效果的做法也仅仅是检验监管政策给股票价格带来的影响,尚未深入到会计市场其他方面。而我国则步入了另外一个误区,以查处的会计违规金额、涉及的单位数目、被惩处的人员数量、罚没的款项以及历年的增长数来衡量政府会计监管的效果,客观上刺激了监管权力的滥用。

(三)多头监管导致的权利之争以及责任的相互推委也是一个突出存在的问题

1951年以来,我国财政部一直是会计领域的权威管理部门,但1992年成立的证监会在会计监管问题上却与其存在权力交叉。前者无法摆脱其将政府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固有的思维模式,后者则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最高目标,冲突难以避免。例如,财政部制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准则(包括披露准则)与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就存在矛盾。权力界定不清的直接后果是监管工作不协调,企业会计疲于应付、无所适从。证监会2001年年底出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进行双重审计的规定则是多头监管的另一具体表现。

三、我国会计监管制度的改进

(一)框架构建

在构建不同的会计监管框架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从法学角度考虑,最为重要的是违规行为的危害范围;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则主要取决于监管成本(主要是信息获取成本)的大小。就前者而言,如果违规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私法利益,通过私法手段足以遏制违规行为,就无须采用公法的手段;反之,如果侵犯的主要是公法利益,或侵犯的虽是私法利益但私法手段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则应该采用公法的调节方式。就后者而言,如果受害人自然拥有违规者的信息,那么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就可以调动其私法执法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极大地节约社会成本;反之,如果没有特定的受害人且不易获取违规者的信息,则应设立统一的公法执法机制以降低众多个人私法执法的社会成本,因为公法执法最大的优势便在于公法执法机构可以借助国家权力获取信息。就会计监管来说,虽然涉及的主要是私法利益,但作为私法主体的受害人并不确定且难以掌握违规者的信息。以上述标准来看,似乎公法形式的监管比私法形式保护更为直接有利,但如前文所述公法手段也存在缺陷,这使得私法手段在会计监管中的运用又受到重视。理性的选择只能是两种调节手段的改进与融合:一方面通过权力制约加强对公法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成本和收益的重新设计为私法调节提供足够的诱因和制度保障。

(二)实现机制

会计法论文第5篇

1.1法务会计的定义“法务会计”标准英文翻译应该是“ForensicAccounting",是指与法律、庭审有关的会计。对于法务会计翻译过来的含义,国内学者们有诸多见解,本文在综合诸多国内学者见解的基础上,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法务会计师通过对会计学知识、法学知识、审计学知识、案件调查技术的融合与运用,旨在通过调查获取经济违法中有关会计证据资料,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调查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在法制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学分支,它是法学与会计学相互统一的边缘学科,是当今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涉及的方面有诉讼活动、经济纠纷和仲裁活动,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财务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作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专家意见也是法务会计人员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化建设的发展需要法务会计来提供专业服务。但是在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是一个新兴专业,具体的实务活动尚未普遍展开,法务会计人才奇缺,所以建设法务会计职业组织和相关规范就是一种空谈。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重点分析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并尝试着构建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1.2法务会计产生的基础法务会计的产生、发展与适应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法务会计学科在我国是一个刚刚起步的职业,很多的理论都是从国外引进,虽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制度建设与业务经验,但是却不能生搬硬凑,必须要与我国的国情想吻合。虽然在今天我国法务会计业务集中在经济领域,并且诉讼支出业务比重也很小,但是不能因此而不重视,我过的法务会计业务只要包括四个方面,诉讼支持、调查会计、损失计量和舞弊甄别。

2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分析

2.1法务会计的需求分析当前,法务会计在国际会计市场上具有强大的活力和发展趋势,业务领域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一直在不断扩展。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现有的司法会计活动已经出现供不用求现象,法务会计在解决我国会计与法律实践问题、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弥补我国司法会计不足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渐显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法务会计职业。我国经济领域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也有越來越多的经济案件被诉至法庭,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还缺乏规范性,法制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整个经济案件中,经常是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因此,案件双方关注的焦点也就是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已经逐渐满足不了当前社会形势的需求。因此高等职业院校法务会计人才的研究已经越来越受欢迎。

2.2目前法务会计的教育现状自2001年以来,中国开始在国内高校试办法务会计专业,河北职业技术学院的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云南财经大学的司法会计专业方向,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先驱。此后,国内的一些高等院校陆续展起法务会计教育专业,有政法院校、有财经类院校,也包括一些综合性大学;既有在本科生阶段设的,也有作为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具体的开设方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将法务会计课程作为财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开设,仅在本科生阶段开设。例如,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这样的课程设置可能会略显单薄。第二,在本科生阶段设立法务会计方向,如南京审计学院、浙江财经学院等。第三,将法务会计作为一个学科专业在硕士学历教育阶段开设。21世纪初,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始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此后,国内其他知名高校也开始法务会计的硕士学历教育,这一举动推动了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制度的研究与业务拓展。第四,招收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硕士研究生。复旦大学在2005年开了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的先河。在招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时,复旦大学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此后,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开始在国内其他院校开设,包括政法类和综合类大学。因此,法务会计在我国高校教育中虽有所发展,但是后续提升完善的空间很大,需要教育界、会计界、法律界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另外,非学历教育是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学历教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非学历教育以其灵活的培养方式为行业实务输送所需人才;在学历教育发展成熟后,非学历教育则作为一种补充,弥补不足之处。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开始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的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提供法务会计培训。

3高职院校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

3.1人才培养目标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充分体现该专业的职业方向,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首先是就业。就业目标主要是就业范围、就业方向以及就业岗位群或者就业岗位的基本定位。也就是要与社会的基本需要相吻合,反映社会对于法务会计的各种要求。高职会计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应该是各种企事业单位,达到就业目标,就要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务会计工作基本技能,能实现“零距离上岗”,掌握比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取得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且要加强法务会计的道德建设。另外在侧重就业目标的同时,还要注重学生会计能力目标的培养。会计能力目标是指毕业生从事会计工作应具有公共能力或通用能力的职业能力。能力目标就是必须会法务会计基本理论,精通法务会计业务,熟知国际法务会计惯例,具有高尚的道德、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广博的知识技能、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能力目标强调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与技能教育并重,融知识与能力为一体,培养具备会计基本知识与各项技能的通才。总的来说,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面向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熟悉法务会计的基本业务,并且具备法务会计的一些证件。

3.2人才培养的内容

3.2.1目标与社会需求一致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要注重教育学生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相结合,让学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学生在校接受的实践教学课时,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要与理论相结合,这样法务会计专业毕业生才能达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要求,最明显和直接的就是会计专业毕业生就业会很简单,让用人单位招到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法务人员,还能让毕业生能够轻易的找到工作,实现毕业生的动手能力强,理论基础丰富。

3.2.2重视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目前在法务会计专业教育中,虽然职业道德教育比较薄弱,但是学校不仅会在加强注重学生的智育以及会计专业技能培训的时候还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德育教育和人格培养的重视,对法务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照成的后果加倍宣传,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让其学生法务在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社会责任感方面都变强。能很好的处理个人利益以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不会照成法务会计信息失真,职务犯罪的现象。

3.3人才培养的师资保障

3.3.1建立“双师型”教育队伍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最关键的一点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人员精干,即会实践操作技能又懂理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他们是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的核心力量,是形成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素质,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前进的基础。

3.3.2聘请退休的教师因为在教师中,有很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离退在家,有一部分完全可以有精力继续工作,这样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挖掘其潜力,这样可以解决师资缺少的问题,而且也可利用其威望以及影响扩大学校知名度保证学校师资力量的稳步提高,并且可以建立一些网络教室,可以培训年轻老师,在教学、科研上监督和培养,加强优化老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3.3建立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在确定学校教学质量提高的同时,还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教师队伍。利用资源加快建设专职教师队伍,建立健全以岗位聘任为主要内容、以岗位津贴为主要分配形式的人事分配制度,强化竞争机制,吸引充满生机的、高层次的新生力量加盟。通过培训、科研、教研活动和以老带新等形式,加大对现有在职教师的培养力度,扶持中青年教学、科研拔尖人才。在引进、稳定、培养人才上,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并注重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

3.4实践教学的方法

3.4.1完善实训条件在课程实施的基础上要是加强学生的实训条件。在课程设置时要使学生的技能训练和学习同事进行,这样就可以实施“教学工厂”。让缺少实际经验的毕业生,有充足的实训经验,不会在成为制约其高职院校合作的瓶颈。

会计法论文第6篇

【关键词】基础会计;教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处理程序

对于初学者而言,基础会计属一门全新的课程,其理论体系和学习方法,甚至语言表述与以往学习过的课程迥异,从而导致入门难;而且基础会计讲述的内容较多且分散,使得在学习过程中难以抓住重点。为使初学者学好基础会计学这门课,首先应了解这门课程的结构体系。

我们知道,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内在的框架体系和严谨的逻辑关系,只有了解它的内在结构、主要框架,才能真正全面地把握其实质内容。基础会计这门学科就如是,当我们认识了它的基本框架和内在规律以后,学习起来就会得心应手。所以初学者应从其切身的实际入手先学习这一课程的内容体系、体系中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课程内容体系中重点、难点等。简言之,应使学习者脑中搭建一个这门课程的整体框架结构,在此基础上再添加相关课程内容,将各知识点内容连接起来,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

一、基础会计课程各章的相互联系

为方便对基础会计这门学科体系作系统介绍,笔者先将结合目前各学校开设的基础会计课程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归入相关的篇章:第一章会计基本理论;第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第三章复式记账;第四章借贷记账法的运用;第五章会计凭证;第六章会计账簿;第七章财产清查;第八章会计报表;第九章账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形式)。

(一)从账务处理程序的简略图(图1),看相关各章之间的彼此关系

会计工作的起点是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体系中的基本环节;真实、完整和合法的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为保证会计账簿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根据核对的会计账簿定期编制报表。

(二)分步骤演示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如图2所示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办理业务手续的书面证明,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如收据、发货票、借款单、车票、收料单等。记账凭证需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

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这一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流程,从图2中可知,这一过程需要四章知识内容的铺垫。下面通过一实例说明。

例1,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给B公司(商品已发出),货款10000元(不考虑税金),收到一张经承兑的商业汇票。作为A公司来说,收到的是商业汇票,并未收到货币资金,是一项应收而未收款的权利的增加,即一项资产增加;作为B公司来讲,并未付出货币资金,是增加了一项应付而未付款的义务,是负债的增加。可见这一笔经济业务对于A公司和B公司两个会计主体来说,产生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对会计主体加以认识;作为A公司,虽然在销售当期没有收到货款,但能否在当期确认收入,这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权责发生制。而权责发生制的应用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基础上的,狭义的确认是解决了入账的时间,而入账的金额为多少,这关系到计量属性。具体到计量属性,一般要考虑会计计量属性和会计计量单位,同时需要会计人员具有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素质。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这一流程涉及到的内容有:会计的对象、会计对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的基本前提(如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基础(权责发生制)等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这些在第一章中进行阐述。

例2,接上例,A公司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了当期收入时,接下来应如何记录呢?此笔业务假定不考虑税金,A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票据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这是通过会计分录的形式对这笔经济业务所作的反映,会计分录中的“应收票据”和“主营业务收入”是会计科目(或会计账户),会计科目或会计账户与会计对象要素是密切相关的,即会计科目是会计对象要素具体分类的项目。而为什么运用这两个会计账户反映此笔经济业务?“应收票据”和“主营业务收入”各自核算的内容是什么?这需要学习第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的内容;会计分录中的“借”和“贷”是借贷记账法下的记账符号,为什么要在借方反映应收票据,贷方反映主营业务收入,这是第三章复式记账——借贷记账法学习的相关内容。一种方法的学习,尤其是记录经济活动的借贷记账法的应用,一定要结合具体的经济业务方能进一步理解并正确使用。所以第四章借贷记账法的运用是对前三章内容深刻领会的过程。

会计分录这种记录经济业务的方式一般常在教学中采用,在实际工作中,是将会计分录上所反映的内容体现在记账凭证上(教学中可参看记账凭证的格式),当然记账凭证上除反映会计分录的三个要素,即借贷方向、会计科目、金额外,还需填列日期、摘要、编号等相关内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在第五章会计凭证中讲解的。

2.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如图3所示

通过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可以反映和监督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每张会计凭证所记载的只是个别经济业务的内容,它们所提供的核算资料是零散的,不能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某一类经济业务和全部经济活动情况,且不便于日后查阅,为此需将分散在会计凭证中的大量核算资料加以归类整理,提供系统、完整的核算资料。因此就必须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这是第六章应讲述的内容。

3.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财产物资进行核对即进行财产清查,如图4所示

由于账簿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账面数额与实际结存数额会产生差异,如在会计记录中出现漏记、重记或计算错误,而财产在保管过程中由于受自然和其他原因的影响发生数量和质量上的变化等情况,为了保证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正确,为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查明各项财产的账存数额与实存数额的差异以及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措施寻找防止差错的有效办法。这样做,也便于对发生的差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调整有关账面记录,做到账实相符,这是第七章的财产清查。

4.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如图5所示

企业、事业等单位对经济业务的日常核算是通过账簿进行连续、系统的登记和计算,这些账簿记录可以提供丰富的会计信息,对于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和实行会计监督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账簿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状况不够概括,且账簿资料也不便为其他职能部门使用,更不便为企业外部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使用。因此,为充分利用会计信息,需根据账簿资料定期编制会计报表。这是第八章会计报表要讲述的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这是基本的账务处理程序。由于各核算单位的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同、经济业务量多少存在差异,可以选用不同的核算形式,它融汇前面各章节的内容于其中,这是第九章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二、基础会计教学中理论与实际工作方法的比较

(一)教学手段与实际工作方法的迥异

在该门课的教学过程中,注意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所采用方法的不同之处。为了教学方便,在会计教材中,讲述复式记账法时,有会计分录和“丁字账”,初学者往往弄不清楚会计分录与会计凭证以及“丁字账”与会计账簿的关系,或者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强调会计分录和“丁字账”是教学中记录经济业务的手段,在企业中就是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通过比较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在教学中采用的手段和实际工作中所采用方法的不同,使学生明白理论与实际的差异,提高今后的学习针对性。下面对比教学中采用的手段和实际工作中的方法举例说明(表1)。

(二)案例比较分析两者的不同

会计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仅仅记住一些理论而不会应用是不行的。根据认识的规律,在认识的过程中,要完成两次质的飞跃。即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实际应用。会计的学习和教学必须很好地完成这两次飞跃,最后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理论很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通过案例教学,加强学生对会计基本理论的理解,对会计基本方法的运用和对会计基本技能的训练,将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实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之能够真正掌握,针对各种业务进行准确而独立的账务处理,从而为学生今后从事会计工作打下基础。下面通过实例说明两者的差异。

例3,从银行提取现金7000元这笔经济业务。

1.原始凭证的不同

(1)实际工作中,此笔业务的原始凭证为现金支票的存根,见表2。

(2)教学中采用的手段是用语言文字表述:原始凭证——现金支票的内容,即从银行提取现金7000元。

2.记账凭证的不同

(1)实际工作中这笔经济业务需通过填制付款凭证来记录,见表3。

(2)教学中采用的手段是用会计分录替代记账凭证,即:

借:库存现金7000

贷:银行存款7000

3.会计账簿的不同

(1)实际工作中需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簿,下面以现金日记账为例说明(表4)。

(2)教学中采用的手段是用“T”型账。

注:在手工记账时,空白的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比较容易获取,教师可以事先准备各种格式的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必要时可准备些车票等原始凭证),这样理论与实际紧密相连使教学更为直观,便于理解。

三、结论

总体框架体系的搭建可使整个知识体系变得一目了然、十分清楚,为初学者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初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在教学中的应用,也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会计的实用性很强,通过案例教学,将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实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可使学生能够真正对各种业务准确地填写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和成本核算,以及掌握主要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并能独立处理特殊及较复杂的工业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其今后从事会计工作打下基础。

尽管会计环境等诸要素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内容,教学中面临的教学对象层次也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可以为学习该课程或其他学科提供一种思路。

【主要参考文献】

[1]唐顺莉.《基础会计》课程中的实践教学[J].科技资讯,2007.34.

会计法论文第7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会计制度;法务会计人才

一、前言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意为和法律、法庭事务有关的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二战期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可称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随后法务会计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至今在西方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导,使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都受到了影响,致使案件的解决效率大大降低。

二、法务会计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白领犯罪和企业争议的大量增加,法务会计在国外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2002年2月,该杂志将法务会计列为最具安全性的职业。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也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此外,还出现了许多专门提供法务会计的中介机构。2000年法务会计的专门刊物《JournalofForensicAccounting:Auditing,Fraud&Taxation》创刊。另外,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主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纷纷成立特别小组加强法务会计的研究,并为法务会计业务提供指导帮助。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自1998年成立优秀法务会计联盟(theIFAAlliance)以来,在国际仲裁、法务会计师应有的知识及角色、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澳大利亚在2002年成立了CPA法务会计讨论组,现有会员30名,他们主要对怀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和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法制环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健全的会计制度等现实基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会计和审计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趋同,涉及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案件大幅增加,这些都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创造了条件和发展的空间。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也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

(二)法务会计理论缺乏规范性、创新性与实践性

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虽说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一些法务会计理论,但在内容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教学及应用的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多以西方国家成形的理论为基石加以改进而成,缺乏对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未能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再次,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实践指导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的确认和度量标准。

(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紧缺

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是司法、监察、律师、审计、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但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而上述人员或是法律方面或是会计方面的单一型人才,尚不具备独立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人才供给不足;二是市场需求旺盛。首先,我国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刚起步,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院校很少,且多以选修课为主。其次,我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国家,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也会大量出现,纠纷双方都将需要专业化的法务会计,对法庭做出的判决进行判断和申诉。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市场需求旺盛。

(四)法务会计开展单位少,服务内容有限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已展开,但开展此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有限,行业普及度不高,仅见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就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而言,主要涉及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但从国际行业范围来看,法务会计内容很多,主要有经济犯罪调查、股东及合伙人争端解决、个人伤害认定及索赔、商业侵犯认定及索赔、企业及员工舞弊调查、离婚诉讼、企业经济损失认定、职业工作过失认定、调停和仲裁等。可见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面还很窄。

四、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结果,同时,会计的成熟和法制的健全是法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现实条件。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社会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会计理论和实务逐渐成熟。这为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务会计的发展将为我国会计职业判断领域的司法介入提供技术保障。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即我国应建立一系列的法务会计准则,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对法务会计师的行为和操作过程进行合理的规范和指导,加强对法务会计师的培训,乃至进行资格认证,这都必将加速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拓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

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胜任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关系到法务会计的发展。在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上,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授予其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还可以在高校教师队伍中选择一些对会计理论有造诣的教授,授予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同时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增设法务会计师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工作。(二)人才培养方面应注重培育和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使之精通会计、审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人员除必须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必须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证据规则,否则将会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其次要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保密、自律的原则,是对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要求企业的高级主管律师、优秀律师等必须懂得会计知识,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注册会计师等必须熟知法律知识。特别是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这就更需要大量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知法律知识,并掌握专门调查与审计技术方法的复合型的“职业法务会计师”。

(三)拓宽业务方面

完整的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三大项内容:一是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是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是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但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开展较晚及人们重视程度不够,目前业务主要以经济案件的诉讼调查为主。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及各项制度,为行业顺畅运作提供保障。其次,要大力加强法务会计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才能发挥出法务会计的最大效用。再次,法务会计业务内容繁杂,要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地逐步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有一定基础的法务会计业务,条件成熟时再开设其它业务。

(四)制度建设方面

要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一整套法规制度。如建立严格、统一的法务会计机构和人员、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法务会计鉴定实施的程序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鉴定的宏观监管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实现对法务会计工作全过程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结束目前法务会计活动中混乱无序的局面,规范行业服务,从而更好地解决经济案件中的会计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五)机构设立方面

建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在美国,法务会计业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开展的,美国的大多会计师事务所都设立了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实践中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加,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尽快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为发展法务会计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有光明的发展前景,当前法务会计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首先,应当着手研究国内外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选取最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适用条款。其次,加强对会计职业人员的保护,创造交流的机会。最后,应当鼓励会计界主动与法律界配合共同优化会计法规体系。在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会计界和法律界都可以而且应当投入精力,研究保护本国会计专业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措施,并且有必要在专业规范的优化过程中相互合作。

(七)推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有序进行

首先,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即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最后,还应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

五、结束语

法务会计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是热门行业,待遇丰厚,被公认为21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行业之一,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发展建设也倍受关注。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国的法务会计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成立相关机构并提供服务,高校陆续设立法务会计专业,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政府重视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务会计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许立兰.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探索与实践[J].企业家天地,2008,(6):189-190.

[2]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3]罗敏.我国建立法务会计的探讨[J].财会研究,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