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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合集7篇)

时间:2023-09-19 18:31:45
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第1篇

关键词: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安全

随着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依据和程序日趋规范。但在重大火灾隐患特别是生产经营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的消防执法工作方面,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目前普遍将关注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际工作中,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建筑本身因多产权而无人管理公共建筑设施,或是单位经济不景气而疏于管理,导致隐患因小积大、积少成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改周期长、难度大,是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一个极不稳定因素,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为此,在生产经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积极督促隐患单位完成整改工作的有效办法,是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因此,公安消防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 实施程序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实施程序并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决定时,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基本程序。

3.1 受案

公安消防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案由应当填写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简要案情”栏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以及重大火灾隐患基本情况、认定依据和法律文书文号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3.2 调查取证

主要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或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询问内容应当主要包括隐患单位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工作进度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以证实单位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3.3 做出决定

消防机构经查实,对重要火灾隐患单位确实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做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暂时停止使用的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可以保证安全的,不得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暂时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3.4送达。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有关文书当场交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并由其在附卷的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消防监督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采取其它送达的方式和期限,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

4 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4.1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否需要告知听证权利

按照程序法定原则,现行的行政执法程序没有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规定告知听证的义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仅对较大行政处罚决定前明确了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场所公共消防安全所采取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能适用听证程序。但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消防机构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但是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4.2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否需要由当地政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但也有一些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增设了前置特别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实践中应注意收集并严格执行。如:《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要视情依法决定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较大影响,公安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3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前是否需要讨论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作制度只对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以及依法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这两种情形明确了集体讨论要求,而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前是否必须进行集体讨论未作明确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个人认为对这类行政案件是否讨论应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但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宜在报请当定人民政府决定前由负责人讨论。

4.4 办理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是否需要进行法律审核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也属于消防行政案件范畴,应当实行法律审核制度。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应当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为重点,对相关证据材料实施率审核把关。

4.5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能否以查封为辅助措施

按照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对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变通理解、适用。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实践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将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措施与查封措施混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的,查封实施主体、程序亦应符合其规定。

4.6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后能否在实施行政处罚

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后,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公安消防机构仍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隐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为隐患整改期间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而疏于履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5 结束语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严格执行,妥善办理,切实最多限度地保障公共消防安全,为“平安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S]

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第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县文体局管辖范围内集中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切实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促进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春节和全国“两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领导机构

成立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专项行动。

*

三、专项行动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

范围包括:游戏厅、网吧、歌舞厅、室、复印店等公众聚集娱乐场所,重点是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主要内容是“六个必查”: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二查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三查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定,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性能是否完好。四查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道是否通畅。五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违章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六查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工作措施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六条规定”:一是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二是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三是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四是凡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业,现场予以拆除;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采用铝塑板等可燃材料进行室内、室外装修;已使用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五是凡是公众聚集场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道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临时搭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六是凡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设置员工宿舍,经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楚。要切实采取强硬措施,加大隐患整改和违法处罚力度,做到“关停一批、整改一批、拘留一批、处罚一批”。

五、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边查边改、专项整治、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边查边改阶段(*年1月7日至1月31日)

对辖区内游戏厅、网吧、歌舞厅、室、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和地下建筑,按照“六个必查”的内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律确定在1月31日之前;对违反“六条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并逐一填写《火灾隐患登记表》登记造册。对与符合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挂牌公示、跟踪督办等工作程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要根据第一阶段火灾隐患检查和摸底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1》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1月29日前上报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年2月1日至2月29日)

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各单位、部门要加强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坚决彻底的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问题。对违反“六条规定”期限内为整改合格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文化娱乐场所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要依法对已核发的相关证照予以吊销,符合取缔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社会公众活动场所存在火灾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协调公安部门将依法实施拘留处罚。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第二阶段火灾隐患治理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2月29日前上报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年3月1日至4月5日)

文体局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经贸、建设、工商、卫旅游等部门,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文化娱乐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全面评估。对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一律禁止恢复营业,并将《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保存备案,落实隐患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方可允许其恢复营业。

第三阶段工作结束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文化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汇总后,统一上报县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各单位部门于3月29日前上报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完成严查隐患、不留死角、重点惩治、彻底整改、逐一验收、确保安全的工作任务。各部门。单位既要认真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更要重视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地下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等易燃易爆场所,是专项行动的重点,各部门、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严查彻改,有效消除各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第3篇

关键词:临时查封 消防监督执法 运用

《消防法》第54条规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范围界定、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赋予公安消防部门强制权力,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整治火灾隐患的决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大力探索和实践,为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合理运用临时查封措施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临时查封措施在消防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必要性

近年来,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永世难忘的创伤。克拉玛依、洛阳东都、焦作大火、舞王大火、拉丁酒吧大火等等,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火灾案例事故,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必须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否则,公安消防部门将无法面对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

1.临时查封是有效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力举措

火灾隐患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将会酿成火灾,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特别是有些火灾隐患的存在,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随时都有发生火灾引起群死群伤的可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果不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就不足以消除这种危险。因此,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临时查封强制权力,对于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十分管用。

2.临时查封是有效制止正在发生危险行为的有效举措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施工等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时,可以立即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果断消除火灾隐患。与此同时,实施临时查封也是公安消防部队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诸多进行时的危险行为,进行及时阻止的一种书面表达方式,为下一步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一定的证据依据。

3.临时查封是教育隐患单位积极整改的有效举措

实践中,有的企业和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存在,果断采取临时查封就可以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震慑和警醒其他社会单位端正态度,立即行动进行整改,可一改先前等待观望、消极对抗的被动局面。

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应当注意的几个事项

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既要履行消防监督本职,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又要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正确处理局部和大局的关系,在工作中慎用临时查封强制措施,切实杜绝为执法而执法,更不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1.正确处理查封与监督的关系

监督检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重要职责,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预防火灾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发现火灾隐患的主要手段。在发现火灾隐患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可以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改正,也可以实施临时查封。准确地讲,查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火灾隐患的手段之一,只是表现形式十分“激烈”。

2.正确处理查封与处罚的关系

在发现火灾隐患的同时,对造成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临时查封则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也必须遵守今后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两者不能混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以处罚代替查封,也不能以查封代替处罚,应注意在查封的同时必须予以行政处罚,不能降格处理。

3.正确处理查封与整改的关系

采取查封措施是消除火灾隐患的有力手段。实施临时查封的根本目的就是推动整改。在执法中不能一封了之,置之不理,而要在查封后,加强整改工作指导和与单位的沟通联系,严格把好消防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关,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涉及消防水池选址或者设置户外楼梯等情况,主动与规划、城管等部门协调,帮助解决在隐患整改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整改步伐。

4.正确处理查封与服务的关系

实施临时查封是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执法的最直接体现。对单位或场所实施查封后,必然导致停业,对单位、社会影响极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义务更有责任为单位提供热情服务,这也是消防部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对整改完毕符合解封条件要求的,及时解除查封,告知可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减少当事人损失。从而树立良好的消防执法形象。

三、合理化运用临时查封措施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1.实施临时查封要着重考量三个因素

在执法实践中应注重新修订法律法规与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有机衔接,着重考量三个因素,即是否能够立即改正、整改难度是否较大、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我支队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的24家单位,其隐患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均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或者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可依据《消防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改正,不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防止行政强制措施滥用。

2.实施临时查封要注重人性化执法

在实施临时查封时,作为公安执法机构,要推行平和、文明、说理式消防执法,在告知相关单位时,坚持做好解释说服,强调临时查封只是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不是目的,努力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而不是态度蛮横或者无视其合理要求。在面对言语和人身威胁甚或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坚持原则立场,采取摄像、拍照、录音等取证方式保护自己,推进执法行动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保证执法规范化,防止因程序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更不能一封了之,放任不管,而要加强互动,共同推进整改。

3.实施临时查封要注重整体观念

在实施临时查封时,应采取整体查封方式。因为针对某一危险部位,还不足以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且局部查封,必然影响整体安全,且可能导致边营业边整改,增大火灾危险性,不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整体查封可不留“后患”。

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第4篇

今天区政府专门在陈店镇召开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消防整治工作会议,目的是,通过检查阶段来陈店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以陈店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为带动,进一步部署掀起火灾隐患整治热潮,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刚才,大家已现场检查了陈店镇三个不同类型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听取了陈店镇开展整治情况汇报,陈店镇抓火灾隐患整治的一些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借鉴。区公安消防大队还通报了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消防整治情况,提出了下一步整治工作意见;陈运源副区长对下阶段整治工作作了部署,讲得都很好,我完全同意,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正视当前依然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增强整治火灾隐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区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全区消防安全形势基本保持稳定。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凸显,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没有根本解除。目前我区共有上规模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共46家、小旅馆20家,其中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只有17家,其它连基本的安全条件都达不到;另外全区共有既有建筑1771家,目前完成整改的只有907家,这意味着尚有近千家上规模人员密集场所未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工厂企业“三合一”、“多合一”现象死灰复燃,亡人火灾的潜在危险没有得到根本消除。据摸查,全区共有“三合一”场所900多家,此类场所是否得到彻底整治,火灾隐患是否全面清除,相信大家都心中无数。三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后,公共消防水源欠缺,抵御、扑救火灾能力较低。根据国家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我区应配备消火栓数量为1250个,但目前现有消火栓数量为202个,全区共欠缺消火栓数量为1048个。四是一些地方的领导、企业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展缓慢。

对此,各镇(街道)、各村居尤其是陈店镇一定要对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有清醒认识,从保障消防安全、推动科学发展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坚决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过硬措施,全面围剿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切实维护火灾形势的稳定,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是一项政治任务,更是我们职责之所在。

二、明确目标,把握要求,采取措施,迅速掀起火灾隐患整治热潮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第700号文《关于督促整治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精神,我区已印发了《*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消防整治指导方案》,明确陈店镇到09年底前要完成7项消防工作目标,即:市政消防火栓建设率达90%以上,完成所有既有建筑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现象,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整治,消防审核验收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天面搭建临设铁皮棚等妨碍人员逃生问题得到基本整治,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及其他较大火灾事故。其他镇(街道)也要根据这七个工作目标,下大力气开展整治工作。重点要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镇(街道)要按照《*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消防整治指导方案》的要求,认真制订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全面组织镇村干部,详细摸清辖区内各类场所火灾隐患底数,特别对于手续不齐、无证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以及其他“三小场所”要彻底清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决不能心存侥幸,马虎大意,养患成灾。这个月中旬,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地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春节。

二是治,全面整治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新《消防法》、省政府办公厅第700号文以及省市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现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用足现有法律法规,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单位,要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采取停水停电甚至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总之,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监督整改,决不手软;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坚决依法铲除,决不放过。

三是防,切实防范火灾事故发生。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广告、安全知识宣传的密度和频率,跟踪隐患整改,剖析火灾安全,教育警示群众。要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和“三小”场所从业人员特别是密集场所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是控,坚决控制新的火灾隐患产生。各镇(街道)、各村居要对在建新建工程进行全面清查,积极督促其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并组织力量把好新建建筑的审核安全验收关,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五是保,努力提高保障安全的能力。各镇(街道)要认真对照《广东省专职消防建设规定》要求,抓好乡镇、村级专(兼)职消防大队建设,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员力量和志愿(义务)消防组织,扶持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努力使专(兼)职消防力量覆盖到建制镇,义务消防队覆盖到社区、农村,保安消防员覆盖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构建群防群治网络,力保一方平安。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督查,千方百计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镇(街道)要排除阻力,克服困难,采取措施,全力推进。

一是要强化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必须把整治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各村居委支部书记、主任要牢记“一岗双责”,亲自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特别是陈店镇党政主要领导,对涉及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问题,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定期分析、协调解决,确保摘牌目标顺利实现。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为陈店镇和其他各镇、街道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供指导和技术、政策支持。

二是要落实责任。消防安全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要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按计划狠抓落实。各镇(街道)要在落实党政班子领导每月定期带队督查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镇(街道)每位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村、居的整治工作,各村、居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企业场所的整治工作,确保每个村居、场所均有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指导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扎实推进。

三是要抓好督查。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区制定的区领导月查制度,认真安排好各项督查行动,同时对督查到的隐患,要积极督促隐患所在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跟踪隐患的落实,确保发现一处,整改一家。近期,区委、区政府为切实抓好陈店镇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摘牌工作,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督查小组,各督查小组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排除干扰,敢于碰硬,敢于负责,真查实报,多往隐患多的地方走,多发现问题。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各督查组开展好工作。

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州直范围内集中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全力消除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州直火灾形势稳定好转,为“春节”和全国、自治区“两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领导机构

(一)州人民政府成立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州直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信息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潘伊新担任。

(二)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宣传、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化、旅游、卫生、广电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组织并督促所属各乡镇、各部门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

(三)州经贸、教育、民政、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体育、文物、人防、民航、交通、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的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

三、专项行动的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

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重点是人员密集、商业物资集中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排查主要内容是“六个必查”: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二查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三查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定,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性能是否完好。四查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道是否畅通。五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违章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六查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工作措施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六条铁规”:一是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二是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三是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四是凡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现场予以拆除;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高层建筑外墙严禁采用可燃苯板作为保温材料,严禁采用铝塑板等可燃材料进行室内、室外装修,已经使用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五是凡公众聚集场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道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临时搭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六是凡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采取强硬措施,加大隐患整改和违法处罚力度,做到“关停一批、整改一批、拘留一批、处罚一批”。

五、工作步骤和职责

专项行动分查改、整治、督查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查改阶段(1月5日至29日)

各县市要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建设、工商、文化、旅游等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对辖区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按照“六个必查”的内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一律确定在1月29日之前,对违反“六条铁规”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逐一填写《火灾隐患登记表》登记造册(附件3)。对于符合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挂牌公示、跟踪督办等工作程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各县市要根据第一阶段火灾隐患检查和摸底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1》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附件1、2),于2月1日前上报州直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各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及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务必于1月10日前上报州直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阶段检查情况请于2月1日前上报。

(二)第二阶段:整治阶段(1月30日至2月27日)

在第一阶段隐患查改工作基础上,各县市要加强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全面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坚决彻底的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问题。对违反“六条铁规”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协调建设、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督促火灾隐患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要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场所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间距不足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的竣工工程不予备案登记交付使用;对检查发现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登高面、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变更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尤其是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文化部门要依法对已核发的相关证照予以吊销,符合取缔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旅游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降级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拘留处罚。广电部门要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专项行动通知、公告,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宣传广告,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各县市要根据第二阶段火灾隐患治理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3月3日前上报州直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督查验收阶段(2月28日至4月5日)

各县市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建设、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全面评估。对于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一律禁止恢复营业,并将《火灾隐患登记表》保存备案,落实隐患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方可允许其恢复营业。

第三阶段结束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各县市要按《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汇总后统一上报州直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各县市、各部门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总结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附件2)请于4月7日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确保完成严查隐患、不留死角、重点惩治、彻底整改、逐一验收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州人民政府建立州直、县市、乡镇三级严查彻改隐患责任机制。各县市既要认真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更要重视解决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规划性、区域性、机制性问题,确保火灾隐患整改形成长效机制。特别是伊宁市、奎屯市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较多,霍尔果斯口岸新建大型项目较多,霍城县清水河镇物流较多,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严查彻改,有效消除各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对隐患问题涉及多方职能的,要联合执法、通力合作,彻底消除火灾隐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发生。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人防、工商、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建设、交通、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发挥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体育设施、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人防地下工程、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清查和整改工作。对于行业监管职能不落实、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单位,监察部门要严肃予以处理。

(三)强化宣传,增强意识。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报道力度,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曝光,让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州直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凡发现在专项行动过程中组织不力、工作不实、的,将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责任。凡不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和统计表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附件:1.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1

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第6篇

关键词:临时查封;消防执法

【分类号】:F426.31

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是消除火灾隐患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采取临时查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权利, 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监督检查的责任力度和预防火灾工作落到实处的实际需要, 为了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为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人结合《消防法》和《监督检查规定》, 就如何做好临时查封措施, 谈谈自己的看法.

1、消防执法实践中临时查封的概念及特点

临时查封是指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危险部位、场所, 贴封条, 就地封存, 不准持有人或所有人使用、处分.

1 .1 临时查封的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 .2 临时查封的特点

(1)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等.

(2)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在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阶段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部位和场所加以暂时性限制, 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临时查封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需要查封、扣押时, 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3)临时性.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临时查封的目的是防止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威胁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隐患消除, 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4)标的物比较简单、直观.临时查封对象只是在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场所, 属于财产限制.

(5)具有强制性.临时查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防止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威胁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

(6)不是行政处罚种类, 属于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2 临时查封在消防执法中的适用

临时查封在日常消防执法中使用频率比较高, 在消防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在使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真规范适用范围、法律程序和处理方式等.

2 .1 适用的范围

临时查封的适用范围.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时, 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消防执法中,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

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 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2 .2 适用的目的

查封的目的.“查封”的目的是通过对物品的控制, 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继续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从而制止行政违法行为, 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消防执法机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

准,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隐患,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为了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 消防执法机关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2 .3 适用的法律程序

(1)两人执法, 出示监督证件,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 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 并自检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3)实施临时查封的, 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 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 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 并在临时查封后24 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 送达当事人.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后, 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 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5)火灾隐患消除后,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 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3 临时查封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3 .1 临时查封告知笔录与临时查封决定公告文书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3 条规定第1 款第1 项规定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六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规定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行政处罚告知和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措施告知, 是否可以统一应用行政处罚告知式样, 需要明确, 再说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临时查封、强制执行告知还有区别, 值得研究.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1 条第1 款第3 项规定:实施临时查封的, 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第26 条第1 款第3 项规定:实施强制执行的, 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两种强制措施都要求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 这两种需张贴的决定是否就是新制定的临时查封决定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放大版, 2009 年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没有明确, 作为从事消防执法工作者, 无从下手.根据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张贴的查封公告, 我认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的张贴应是临时查封公告和强制执行公告, 所以需要上级法制部门进一步进行明确, 达到基层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执法人员便于操作的目的.

3 .2 临时查封危险部位、场所的范围确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 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该条规定比较概括, 首先需要消防监督人员判断拟临时查封的场所是否具有该条所列的五种情形;其次需要判断具体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判段的依据应该是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行政强制损害最小化原则, 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3 .3 证据的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证据有以下7 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消防监督人员在临时查封实践中, 要以证据的“三性(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为核心收集证据, 而在临时查封实践中, 一些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上还存在收集证据不足、孤立、收集证据片面等问题, 如草草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影像资料、现场物证等证据辅证收集不全, 导致证据之间没有形成锁链, 不能相互映证, 进而导致在执法中十分被动, 甚至直接引发行政败诉.

3 .4 程序问题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 执法人员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 防止“轻程序、重实体”现象的发生.严格按照《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把临时查封案件办成“铁案” .

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第7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政府统一领导,全民动员,通力合作,社会广泛参与,集中力量,全力做好本系统“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坚持不懈狠抓火灾预防,在消除火灾隐患上下工夫,在队伍正规化建设上下功夫,实现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提升防控火灾能力“三提升”和降低火灾起数、降低伤亡人数、降低财产损失“三降低”的目标,紧紧围绕“三提升”、“三降低”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减少一般火灾,控制重大火灾,预防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打一场“围剿”火灾隐患的攻坚战,为构建“平安和谐xx”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xx区工商局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分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管科。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指导、督促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搜集、掌握并及时通报或报送开展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经营单位(经营户)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结合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依法监督和查处。在今年商(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火灾隐患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办公场所、辖区内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经营单位(经营户)重点部位、设施等。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

(二)整治重点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整治火灾隐患时间:

2005年9月20日至2006年3月31日。其中第一至第三阶段为“整治火灾隐患行动”阶段,第四阶段为巩固成果阶段。

(一)第一阶段为火灾隐患检查、排查和上报严重火灾隐患阶段,(2005年9月20日至10月7日)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国庆黄金周”消防大检查,对本部门和自己辖区内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如数上报严重火灾隐患。

(二)第二阶段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阶段(2005年10月8日至12月15日)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要将查出的严重火灾隐患,及时上报盘龙区工商局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办公室(市管科)。

(三)第三阶段为复查验收总结阶段(2005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根据整治火灾隐患工作情况,市局整治火灾隐患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我局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请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迎接好市局的检查验收。在整治火灾隐患工作中,对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部门或个人,将责令重新从头进行,并严肃处理相关领导人员,按照领导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追究。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请于12月16日前将“整治火灾隐患行动”工作总结用电子邮件上报局整治火灾隐患办公室(市管科)。

(四)第四阶段为巩固成果阶段(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要结合“元旦、春节”、“人代会、政协会”消防保卫工作要求,对“整治火灾隐患行动”活动检查出的严重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回头看”,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并建立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防止发生反弹,巩固整治成效,确保“两会”、“两节”和社会面上消防安全。

五、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辖区内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增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是采取签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各有关单位、市场开办(经营)者的整改责任,落实各项整改任务。火灾隐患属于哪个单位、哪个市场开办(经营)者的,就由哪个单位、市场开办(经营)者负责。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推行“一票否决制”,把解决火灾隐患问题作为衡量一个部门领导干部的政绩、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其与年终考评挂钩。二是把火灾隐患整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群防群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格局。三是要突出抓好政府挂牌火灾隐患的整治。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办、评估等机制,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坚持严格执法、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工作中,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七个必须”。即检查必须有记录;发现隐患必须建议整改;建议整改到期必须复查;未改正的必须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必须依法下达文书,建立案卷,跟踪督办;对依法应当报请政府的必须及时报告;坚决做到火灾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盯住不放,敢于碰硬,敢于动真,隐患不除,工作不止,同时依法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带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开展工作,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热情服务,并做好帮助和指导。

(三)严格落实严重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和公示制度。局属各分局要将影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单位无能力解决或拒不整改的列为本辖区严重火灾隐患,并报局整治火灾隐患办公室(市管科),由局整治火灾隐患办公室(市管科)上报区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局属各分局要严格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上报,千万不能包、不能掩,经督查发现瞒报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已整改部份隐患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局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后,认为已不是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降低为一般火灾隐患(一般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