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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准则(合集7篇)

时间:2023-09-17 14:53:06
持续经营准则

持续经营准则第1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持续经营; 审计准则; 修订

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和其他37项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正式实施。该项准则是财政部1999年首次颁布实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后,实施第三次准则修订的一项主要成果。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的此次修订,不仅对旧准则体系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完善,而且还删除了旧准则中一些争议较多的条款,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全面充分履行持续经营审计责任,提高持续经营审计质量,从而保证会计信息使用人能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一、补充了适用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范围

对于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适用范围,现行准则第二条规定:“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将被审计单位予以清算或终止经营,或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现实可行的选择;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基础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该条款对持续经营基础应用于不同目的财务报表的强制性进行了区分,明确规定持续经营编制基础对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具有强制性,而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不具有强制性。此外,对应用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例外情况也作出了合理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明确持续经营审计的报表范围,减少审计工作的盲目性。

二、补充了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责任范围

对于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责任,现行准则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某些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然而,如准则第二条所述,由于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现行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无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选择持续经营编制基础或非持续经营编制基础,评估持续经营能力都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会计责任。该补充规定将有利于强化企业承担的会计责任,促使企业更加完整地提供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关键信息,同时有助于明确区分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避免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三、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充分沟通

现行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这些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2.在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3.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该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持续经营假设的运用适当性与披露充分性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沟通,目的是为了让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充分了解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现状,全面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最终降低审计风险。

四、删除了旧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列举规定

对于重大疑虑事项,旧准则第七到十条采用列举法对重大疑虑事项按照财务、经营、其他三大领域25类事项进行了详细列举,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时必须对号入座。对此,现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存在与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且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此可见,现行准则删除了旧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复杂判断标准,仅要求注册会计师从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可能性两个方面对重大疑虑事项作出判断。现行准则的简化处理,不仅避免了旧准则无法完全列举重大疑虑事项的弊端,而且还废除了旧准则提出的“巨额”、“过度”、“长期”等模糊判断标准,有利于提高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五、删除了旧准则对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极端情况规定

对于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极端情况,旧准则第三十二条曾作出如下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由于很难完整准确界定极端情况,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利用准则的操作空间,将无法表示意见人为变通为加强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现行审计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

六、删除了旧准则对减轻超期事项审计责任的规定

对于超出评估期间重大疑虑事项的审计责任,旧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实施询问程序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以测试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现行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对比新旧准则的措辞,不难发现,现行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等意在减轻超期事项审计责任的提法,目的是为了促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对超出评估期间重大疑虑事项的审计责任,扩大持续经营审计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 张晓岚,张文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异质性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2] 崔婧,门韶娟.新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缩小审计期望差距的表现[J].商业会计,2010(4):47—48.

持续经营准则第2篇

关键词:会计师;经营能力;审计范围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2-0103-02

一、修订背景

从1997年到2001年,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了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披露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定性不准,例如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

二、如何理解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主要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惹事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获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指交易或事项已经存在,但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注册会计师不能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未能获取并不存在的审计证据,就不能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鉴于上述两个原因,注册会计师不能一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可导致对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从财务、经营和其他方面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可能会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四、对持续经营假设实施的专门审计程序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做出书面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管理当局作出评价的过程,依据的假设和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虑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是否适当。在此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时,可利用各种主要的财务指标,以评价判断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从而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常用的财务指标包括:营运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违约债务比率等。

2.复核期后事项。对期后事项的复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辨别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可重点关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恶化的事项和情况,如大额应收帐款无法收回、诉讼结果造成大额赔款、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退回大量货物、应付款债券的提前支付、非常灾害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等。如果发现上述问题,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就需要做进一步的评价。

3.复核借款或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年度内减少的借款或债务,注册会计师应复核相关记录和原始凭证,核实还款数额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切实履行了合同书;对于年度内增加的借款或债务,应复核借款或债务合同的授权批准,了解借款或债务数额、条件、还款日期、还款期限、利率等情况。

4.阅读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的会议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实施细则和各类重要会议记录的副本,认真研究其中有关融资和清算的规定和会议决议,通过这些资料,注册会计师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方面的信息。

5.向被审计单位律师询问有关诉讼、索赔及补税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要求被审计单位列具一份或有损失的清单,由律师说明他已在很大程序上涉足了重要和尚未认定的未决或面临的诉讼、索赔及补税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律师的职业声誉及回答的合理性来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或有损失情况。

6.向关联方或第三方确认有关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支持的安排或承诺。被审计单位财务陷入困境时,管理当局提供的改善措施往往包括大股东的财务支持,各股东的增资,银行提供贷款等安排和承诺。注册会计师应逐一确认这些改善措施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确认有关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作出评价。

五、出具审计报告时应考虑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搜集到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之后,注册会计师应能确定或解除原来对台戏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疑虑。

1.注册会计师认为原来的疑虑可予消除,即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考虑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之后,确信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认为有必要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其内容,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了解。

(1)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2)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情况或事项及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应注意在措辞上应十分慎重,只列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的各种迹象,不应预测这些迹象后面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尤雪英.财会月刊(A会计)[J].持续经营审计方法的探讨,2001,(6).

[2 ]张晓岚,宋贵芳.会计之友[J].审计师对持续经营审计判断质量的影响,2006,(33).

持续经营准则第3篇

不久前,台达在北京举行绿色数据中心展车巡展启航仪式,台达电子副总裁暨电源系统事业群总经理郑安先生与台达电子发言人周志宏先生亲临现场。本刊记者借此机会与两位高管展开近距离的交流。

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所有这些前沿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数据中心的支持,而数据中心IT设备的运转则离不开风火水电等基础系统的支撑。今天,数据中心建设追求环保、节能、高效、稳定,而台达正是一个从硬件到管理的完整解决方案的提供者。

以 “环保 节能 爱地球”为经营使命的台达,近年来在节能和新能源领域持续创新,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包括针对数据中心的模块化UPS、风冷型列间精密空调、环境监控管理系统,以及针对新能源应用的太阳能逆变器、风力发电变流器、电动汽车智慧充电解决方案,等等。

台达缘何以朗朗上口的“环保 节能 爱地球”作为经营使命?郑安先生的解释是:在创办初期,台达刚刚进入电源领域,彼时(上世纪八十年代)电源的效能很低,一台电脑上百瓦的功耗中近一半是热损耗,创办人郑崇华先生不希望电能就这样白白被浪费掉,于是告诉员工要关注这个问题。后来的故事便是台达不断提升电源的效率,“从70%提供到80%、90%,一路探寻下去”。所以我们看到,目前台达的重要业务都围绕节能、环保这两个主题。

这样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使命的诞生,背后竟没有传奇的故事――没有砸向牛顿的苹果,也没有弗莱明发霉的培养皿,只是因系创办人的一种责任感,一个简单的、朴实的愿望。多年来,台达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都与这样的经营使命连结,为每一个1%的提升全力以赴。这样做的意义不言而喻,以UPS为例,台达每将自己的产品提升1%的效率,全世界便可以节省更为可观的电力。目前台达电源产品的转换效率都已达90%以上,其中通信电源效率更是达到97.5%,太阳能逆变器效率也高达98.7%。在2010~2014年协助客户节省近148亿度电,减排近790万吨二氧化碳。

郑安表示,台达向客户和合作伙伴履行品牌承诺――“Smarter. Greener. Together. 共创智能绿生活”,“Smarter” 代表台达在电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能力,“Greener ”代表台达坚持“环保 节能 爱地球”的企业经营使命,“Together ”是台达的经营哲学,与客户建立长期伙伴关系。

以“节能”为核心的经营使命和品牌承诺,为台达的上下层都指明行事方向。台达不仅视节能为自己对产业的责任,也视其为对社会的责任,据郑安介绍,自2006年起,台达在中国台湾、中国内地、印度、欧洲等全球的新建厂房,以及在四川、台湾灾后捐建的学校均为绿建筑,共取得5张LEED认证、8张EEWH绿建筑认证。据统计,11栋经认证的全球绿建筑厂办及捐赠绿建筑2014年节省逾1,300万度用电。与此同时,台达在非绿建筑的厂区落实节能改善措施,2014年中国内地、中国台湾、泰国主要生产基地的用电密集度(用电量/产值)相较2009年下降约50%。此外,还成立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通过多方合作,推广环保理念,包括深耕能源教育、普及绿建筑概念及举办环保宣传活动唤醒大众气候意识等。

以上种种是台达过去的成绩,这个时期的人们过度依赖人口红利而忽略可持续发展,过度关注经济表象而忽略环保。然而,当人口红利消退,环保节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时,企业如何顺势而为?显然,台达已经可以为再生能源和工业4.0的发展提供支撑。

面向未来的业务布局

再生能源是一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实现真正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产业演进之路。然而再生能源的问题也很明显,郑安指出:“再生能源的一个特点是不稳定,风力强太阳大的时候产生很多电,但是风小了太阳被云遮了就没有了。”所以储能方面是一个瓶颈,当然也是一个商机。“现在我们已经开始准备,风机、太阳能面板、逆变器,变流器,还有储能设备,从小到大统统都有。”他说。

台达在东莞和吴江的两个制造厂,都拥有自建的太阳能发电系统,不仅自给自足,还会并入国家电网。郑安表示,台达不会做集中式电厂,但在分布式发电方面可以多做一些事情。“家家户户顶上都有太阳能,家家户户都是一个发电区,那小区变中区,中区变大区,中间有很多增值的服务,储能、控制……甚至帮助企业拉平契约容量,这些环节都充满商机。”

在新能源的开发需要较长的时间且价格较为昂贵的情况下,有效地利用与管理能源的节能整合服务, 便成为绿能产业新趋势。不久前,台达与江苏万邦集团建立战略合作,通过新能源汽车充电解决方案、充电桩设备及零部件方面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合作,推动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点的建设与覆盖。

未来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工业自动化。郑安指出,在中国大陆和东南亚的很多地方,工业发展遭遇人口红利的消退,所以工业4.0,或者是机器人一定是大势所趋。这种趋势给台达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利好,一是台达一直在专研工业自动化方面的应用,二是随着这股浪潮的汹涌而至,大规模的数据中心基础建设会持续下去。

可以看到,台达在企业经营中的努力,都指向“环保 节能 爱地球”的终极使命。从节能整合服务,到再生能源的电动车、太阳能、风能、储能,以及能源数据分析,智能能源等等,能源供给之间变得相对复杂,台达有能力针对不同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服务。郑安表示,面对能源信息化、互联网化的趋势,台达在着手建立自己在数据收集、管理、分析方面的能力,“这个我们也是看得更长远一点,是建设的核心能力之一。”

引以为豪的正直感

在坚持“环保 节能 爱地球”的使命下,台达有着清晰的业务发展逻辑;在经营中,台达“勇于变革、永续经营”的企业文化和“正派经营”的价值观,成为台达保持正确发展路线的隐形力量。

“作为台达人,我个人觉得我们蛮自豪的就是我们的正直感(Integrity),我们是一个正派经营的公司,在这个立足之下。”郑安说。

我们看到,近年来互联网在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但这些企业在行事风格上似乎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多少正能量。而很多情况下,秉持正直的行事原则需要依靠自我约束,台达人能做得这一点理应自豪。不久前台达在一个方案要交付客户之前,发现其中可能涉及到一个知名厂商的专利,随后台达多花数十万人民币将其修改。据记者了解,这个项目实际上规模很小,影响也不大,不做修改也未必会被发现,但台达人的正直感让他们对任何可能侵犯别人专利的事情说No!

对台达而言,“永续经营”不完全是对自身的期望,更包含为客户负责到底的态度。郑安表示:“做一个负责的人、负责的企业,我想这是我们蛮基本的一些做人、做企业的理念。为我们的产品负责,做到好为止;在客户心目中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不会哪一天跟客户说撒手不管。从我们创办到现在,大家受到媒体和社会公益机构的肯定,我想也是与我们的行事风格有关。”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创办人对大家的影响很深。对员工、对客户、对公司都要负责,对社会各方面要负某种程度的责任,不要纯粹为了利益把所有的道义责任丢一旁去。”郑安表示,价值观都是通过人相互影响,大家共同建立的。

坚持并引导创新

在台达的企业文化“三角锥”当中,“顾客满意”是中心,“品质”、“团队合作”、“敏捷”是三个脚,位于三角锥最顶端的是“创新”。台达人认为,唯有不断创新产品与服务,才能在市场上保持优势。

“正派之外,因为台达早期的员工都是工程人员,都很喜欢开发新产品,既包含现有产品的改善延伸,也有全新的产品。从大家的个性来讲,在我们的文化里一直有创新。”郑安说。

在账面上,台达每年投入至少5%的集团营收用于研发创新,2012~2013年研发投入比例突破6%,截至2014年,台达全球60个研发中心,研发工程师超过7000人;在制度上,台达导入新事业发展制度(New Business Development,简称NBD),匹配关键绩效指标与预算衡量制度,确保新事业目标与集团成长策略相结合。台达还会在各地举办NBD主题教育培训,并且设立“台达创新奖”,以及在生产网点设立流程改善奖励制度,定期举办世界级的技术交流研讨会,鼓励个人与团队进行创新。

NBD制度的实施帮助台达开辟出新的业务领域,网络通信和工业自动化就是在这种内部创业的机制下诞生的。“每年投入营收的5~6%用于研发,这是长期的承诺。台达还和中国内地、中国台湾、美国以及欧洲的高校合作研发。创新在我们内部几乎都被鼓励实施,最终还可以被实现。”周志宏说,“你在内部创业,是可以去让你实现梦想的。一个人懂得这个网通的东西,最后做成十亿美金的事业群。这种例子在台达还不是一个。”据记者了解,台达下辖的机电事业群便是在现任总经理张训海先生的带领下,内部创业的成果。

在时刻处于变化的外界环境下,永续经营当然要勇于变革,创新是顺其自然的事情。周志宏总结说:“台达人有愿景就知道方向,又有这样的文化,大家就会一起来努力,不断地创新。创新是需要积累的,台达能够紧跟技术趋势,是在该领域深耕多年的结果。”他同时指出,台达创办人暨荣誉董事长郑崇华先生还给内部灌输一个很重要的观念,就是危机意识。“因为你要有永续经营,危机意识一定要够。创办人一直提醒大家,尤其在做得越好的时候,他越是耳提面命。外界发生变化时,越是第一面临的挑战就越大。”

市场广阔,但竞争也很激烈。台达过去完成产品方案化的阶段,现在又要转向方案产品化,这个转变需要台达从自身组织架构和对外合作两个方面完成转型,对郑安先生执掌下电源系统事业群而言,未来任重而道远。

三个品牌承诺中,“Together ”代表台达的经营哲学。正如台达所经历的“产品-系统-产品”的演变过程,外部市场环境也在竞争与合作中不断变换。台达的业务重点依然是电源,但在能源互联网化的今天,开放与合作将成为常态。事实上,台达很早就与IBM合作进行软件架构的开发,与Intel合作推出EMS3000数据中心DCIM管理系统。这种优势互补的模式,将台达不具备的能力,借助合作伙伴的能力来引进。以台达集团-中达电通为例,目前已签约的渠道商超过四百家。

持续经营准则第4篇

一、围绕审计中持续经营假设问题的主要争议

1、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公司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

现有的相关准则和法规基本上都明确规定:评价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公司管理层拥有的信息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必须考虑到管理层往往不愿意主动披露公司持续经营方面问题的事实。而审计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能力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能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和披露,所以投资者往往希望审计人员能够评价和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很多国家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职业界为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通常在审计准则中把审计人员对于持续经营考虑的责任限定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司法程序的进行往往并不以会计职业界的行业规定为最终依据。鉴于诉讼风险,审计人员不得不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格外重视。

从上述,笔者认为,持续经营保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公众和会计职业界“角力”的结果,是审计期望差的突出表现,这个结果本身也是动态的,将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以一系列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2、对几个具体问题的界定。

(1)审计意见类型和持续经营披露方式。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究竟是“编制报表基础性的假设”,还是“重要的内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决定采用何种审计意见类型的首要标准。如果认为持续经营只是重要的内容,根据其对财务报告的程度就可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然而,如果认为持续经营是一项基础性的假设,那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可能让投资者感到迷惑。因此,针对“在审计人员受到被审计单位主观或客观环境的限制时”的情况,在我国此次持续经营审计准则修订中,删除了原有准则中允许采用的保留意见。

另外,管理层和审计人员对于公司持续经营的评价结果的披露方式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审计准则规定一般采用说明段方式披露。如英国《审计准则第130号——财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基础》(SAS NO.130)中提出“只要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显著的疑虑,即使审计人员没有否认采用该基础编制报表,那么他们也必须在审计报告中采用说明段的形式加以强调和说明”。我国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提出将持续经营问题作为必须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2)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

持续经营假设不可能是一个“永远”的概念,因此“可预见的将来”便在实际操作中应运而生了。这个概念一定程度上从时间上界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难以把握,并且在事后难以评价,因此在具体准则中,“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所代替。

英国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的期限短于财务报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审计人员就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我国的审计准则也规定“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但在实际运用“一年”概念时,仍会遇到大量的不确定性。例如,何为持续经营不能维持的日期——是申请破产日期还是宣告破产日期?营业周期如何判断?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内仍能够持续经营,审计人员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这些都是会计界和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3)对于持续经营,审计人员采用“主动”还是“被动”的审计?

审计往往倾向于采用被动的审计方法——即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不采用专门的审计手段和方法。如Mautz和Sharaf提出的审计假设之一就是“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对被查来说,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将来也将被认为是正确的”。只要审计人员没有发现“反面的证据”,就可以接受持续经营假设,无需采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审计。

在审计准则方面,美国SAS No.59不要求采用专门的审计程序查找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疑虑的环境和事项,并且认为,其他审计目标的审计程序同样可以用来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我国的审计准则也没有强调必须采用专门的审计程序来收集持续经营假设适用性的相关证据。笔者认为,这是出于保护会计职业界的考虑。但从一般司法实践来看,判断审计人员是否足够“谨慎”的标准往往是假设一位谨慎的审计人员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手段。在实务中,审计人员为避免审计风险,往往采用更为主动的审计方法。

(4)判断持续经营所依据的信息范围如何确定?

公司一旦出现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什么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美国SAS No.59规定“审计人员应该综合考虑执行审计、收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过程得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存在使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疑虑的情况和事项”,并且“对于这些情况和事项应该获得更多的信息,以及获得能够减轻审计人员这种疑虑的证据”。

然而,新和全球化的进一步,使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变得更为复杂,公司持续经营的因素越来越多。公司经营一旦出现,审计人员往往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笔者认为,职业界应该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一方面尽可能详细列举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提示审计师,另一方面明确界定范围,保护审计师免受来自“后验优势”的种种责难。

在此次我国审计准则修订中,新准则仍分财务、经营和其他三个方面,沿袭了旧准则列举的情况,但是去掉了“其他迹象”项。这一修改体现了“规则化”倾向,使审计人员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考量的信息范围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因而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审计准则向法庭表明自己的恪尽职守。但现实中,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很难在审计准则中一一列举。新准则采用“通常包括”的措辞,从而给予审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的空间。

二、在环境下审计人员的应对措施

面对不断扩大的经营风险因素范围和有限的信息,审计人员急需的和工具来更有效地获取信息,评价持续经营问题。

传统审计关注交易,难以捕捉到经营中动态的本质。而风险导向审计是对传统的、以交易为基础的审计模式的发展。在风险导向审计的一般基础上,毕马威进一步提出了“风险导向战略系统审计”。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更广阔的战略系统视角,将审计人员的注意力吸引到被审计客户的系统动因上”。通过公司采用的经营战略和经济定位、公司与外部经济因素联系的强度(包括客户、供应商、投资者和监管者)以及公司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审计人员能够对公司战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进而发掘妨碍战略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如果公司没有充分控制住这些因素,这些领域就成为检查的重点。

财务理论的发展也为审计人员发现问题提供了新的工具。如“破产预测模型”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注意到那些传统审计程序难以探测到的公司发生持续经营问题时表现出的财务状况问题。当然,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对审计过程进行规范的记录,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是将持续经营问题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条件。

三、几点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已经开始受到审计职业界的重视。1998年初,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上市公司宝石A1997年度财务报表,以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对我国目前现实情况的考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进一步强化持续经营信息的披露。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对于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如前所述,管理层在信息上具有明显优势,因而由其承担最根本的评价和披露责任是合理的,但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来看,管理层仍然缺乏披露的动机。一项表明,在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出披露要求以后,仍然有1/4的公司没有披露,而且大多数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甚至,还出现过恶意掩盖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案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红光虚假上市的例子。从这个角度来看,强化持续经营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进一步细化持续经营的披露标准。20世纪90年代,英国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指引——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披露》中,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标准,以指导公司管理层如何判断是否应该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披露。美国审计准则将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信息归纳为:持续的亏损;可能导致财务困难的其他迹象;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制定这样相对详尽的标准一方面为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审计人员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重要,可以达到保护审计人员的目的。与此相对照,我国审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粗略,仅列举了财务、经营和其他三方面的信息,很难涵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全部,因此有必要加以细化。

持续经营准则第5篇

一、围绕审计中持续经营假设问题的主要争议

1、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公司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

现有的相关准则和法规基本上都明确规定:评价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公司管理层拥有的信息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必须考虑到管理层往往不愿意主动披露公司持续经营方面问题的事实。而审计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能力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能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和披露,所以投资者往往希望审计人员能够评价和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很多国家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职业界为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通常在审计准则中把审计人员对于持续经营考虑的责任限定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司法程序的进行往往并不以会计职业界的行业规定为最终依据。鉴于诉讼风险,审计人员不得不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格外重视。

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持续经营保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公众和会计职业界“角力”的结果,是审计期望差的突出表现,这个结果本身也是动态的,将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以一系列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2、对几个具体问题的界定。

(1)审计意见类型和持续经营披露方式。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究竟是“编制报表基础性的假设”,还是“重要的内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决定采用何种审计意见类型的首要标准。如果认为持续经营只是重要的内容,根据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就可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然而,如果认为持续经营是一项基础性的假设,那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可能让投资者感到迷惑。因此,针对“在审计人员受到被审计单位主观或客观环境的限制时”的情况,在我国此次持续经营审计准则修订中,删除了原有准则中允许采用的保留意见。

另外,管理层和审计人员对于公司持续经营的评价结果的披露方式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审计准则规定一般采用说明段方式披露。如英国《审计准则第130号——财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基础》(SAS NO.130)中提出“只要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显著的疑虑,即使审计人员没有否认采用该基础编制报表,那么他们也必须在审计报告中采用说明段的形式加以强调和说明”。我国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提出将持续经营问题作为必须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2)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

持续经营假设不可能是一个“永远”的概念,因此“可预见的将来”便在实际操作中应运而生了。这个概念一定程度上从时间上界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难以把握,并且在事后难以评价,因此在具体准则中,“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所代替。

英国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的期限短于财务报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审计人员就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我国的审计准则也规定“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但在实际运用“一年”概念时,仍会遇到大量的不确定性。例如,何为持续经营不能维持的日期——是申请破产日期还是宣告破产日期?营业周期如何判断?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内仍能够持续经营,审计人员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这些都是会计界和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3)对于持续经营,审计人员采用“主动”还是“被动”的审计方法?

审计理论往往倾向于采用被动的审计方法——即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不采用专门的审计手段和方法。如Mautz和Sharaf提出的审计假设之一就是“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对被查企业来说,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将来也将被认为是正确的”。只要审计人员没有发现“反面的证据”,就可以接受持续经营假设,无需采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审计。

在审计准则方面,美国SAS No.59不要求采用专门的审计程序查找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疑虑的环境和事项,并且认为,其他审计目标的审计程序同样可以用来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我国的审计准则也没有强调必须采用专门的审计程序来收集持续经营假设适用性的相关证据。笔者认为,这是出于保护会计职业界的考虑。但从一般司法实践来看,判断审计人员是否足够“谨慎”的标准往往是假设一位谨慎的审计人员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手段。在实务中,审计人员为避免审计风险,往往采用更为主动的审计方法。

(4)判断持续经营所依据的信息范围如何确定?

公司一旦出现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什么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美国SAS No.59规定“审计人员应该综合考虑执行审计、收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过程得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存在使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疑虑的情况和事项”,并且“对于这些情况和事项应该获得更多的信息,以及获得能够减轻审计人员这种疑虑的证据”。

然而,新经济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因素越来越多。公司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审计人员往往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笔者认为,会计职业界应该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一方面尽可能详细列举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提示审计师,另一方面明确界定范围,保护审计师免受来自“后验优势”的种种责难。

在此次我国审计准则修订中,新准则仍分财务、经营和其他三个方面,沿袭了旧准则列举的情况,但是去掉了“其他迹象”项。这一修改体现了“规则化”倾向,使审计人员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考量的信息范围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因而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审计准则向法庭表明自己的恪尽职守。但现实中,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很难在审计准则中一一列举。新准则采用“通常包括”的措辞,从而给予审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的空间。

二、在目前环境下审计人员的应对措施

面对不断扩大的经营风险因素范围和有限的信息,审计人员急需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来更有效地获取信息,评价持续经营问题。

传统审计关注历史交易,难以捕捉到现代企业经营中动态的本质。而风险导向审计是对传统的、以交易为基础的审计模式的发展。在风险导向审计的一般理论基础上,毕马威进一步提出了“风险导向战略系统审计”。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更广阔的战略系统视角,将审计人员的注意力吸引到被审计客户的系统动因上”。通过分析公司采用的经营战略和经济定位、公司与外部经济因素联系的强度(包括客户、供应商、投资者和监管者)以及公司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审计人员能够对公司战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进而发掘妨碍战略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如果公司没有充分控制住这些因素,这些领域就成为检查的重点。

财务理论的发展也为审计人员发现问题提供了新的工具。如“破产预测模型”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注意到那些传统审计程序难以探测到的公司发生持续经营问题时表现出的财务状况问题。当然,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对审计过程进行规范的记录,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是将持续经营问题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条件。

三、几点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已经开始受到审计职业界的重视。1998年初,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上市公司宝石A1997年度财务报表,以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对我国目前现实情况的考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进一步强化持续经营信息的披露。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对于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如前所述,管理层在信息上具有明显优势,因而由其承担最根本的评价和披露责任是合理的,但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来看,管理层仍然缺乏披露的动机。一项研究表明,在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出披露要求以后,仍然有1/4的公司没有披露,而且大多数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甚至,还出现过恶意掩盖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案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红光虚假上市的例子。从这个角度来看,强化持续经营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进一步细化持续经营的披露标准。20世纪90年代,英国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指引——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披露》中,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标准,以指导公司管理层如何判断是否应该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披露。美国审计准则将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信息归纳为:持续的亏损;可能导致财务困难的其他迹象;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制定这样相对详尽的标准一方面为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审计人员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重要参考,可以达到保护审计人员的目的。与此相对照,我国审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粗略,仅列举了财务、经营和其他三方面的信息,很难涵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全部内容,因此有必要加以细化。

持续经营准则第6篇

【关键词】 持续经营; 经济环境; 保证责任

持续经营假设作为四大会计假设之一,在财务会计中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应对主体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除非管理层打算清算该主体,或打算停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予以编制”。2008年10月9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一项名为“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的征求意见稿,笔者拟结合该征求意见稿和相关国际准则的内容对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以下看法。

一、持续经营假设的涵义

所谓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报告主体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但从其本意来讲,持续经营假设并不是假设特定的报告主体可以无限期地生存下去,而只是假设其将持续经营足够长的时间,以使之可以履行其现存的应予承担的义务。同时,这种默认是有条件基础的,即在没有“反证”表明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方有此假设。而所谓的“反证”,就是那些表明报告主体经营活动将会中止的证据,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报告主体资不抵债已被宣告破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停业清算等。

持续经营假设作为一项会计假设,是人们对会计系统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在主观上达成的一种共识或约定,是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建立所依循的逻辑起点,也是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它使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上,解决了企业的资产计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只有假定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继续存在并实现其既定的各项目标,企业才能采用历史成本而不是清算价值来计量其资产等要素,从而保持会计信息处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才能区分为流动的和长期的,并按预定的用途去使用现有的资产,按现时承诺的条件去清偿其各项债务,才有必要和可能进行会计分期,并将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受益期间进行合理分配。

作为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持续经营假设本身具有其科学的成份,但同时也隐藏了一些缺陷,主要有:

第一,持续经营假设是建立在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基础之上的,没有考虑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冲击和影响。持续经营假设形成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当时有限责任公司刚刚兴起,公司破产的案例比较少,企业面临的是一个相对而言结构稳定、风险较小的经济环境。在这一环境下,其经营目标一般是能够实现的,持续经营的假设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市场风云变幻莫测、知识经济浪潮汹涌、社会变革加速的当今,企业所处的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持续经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财务报表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价值,持续经营假设使会计技术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使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上来保证其稳定性,产生了许多过去和未来相结合的会计方法和技术,解决了企业的资产计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但在会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持续经营这一基于工业经济时代背景下所提出的假设却使会计走上了一条严重脱离实际的道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并与该假设相配合和适应的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一系列会计核算原则和处理方法已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价值。

二、与持续经营假设有关的主要争议

持续经营假设已经受到了来自各方面不确定因素的挑战,有关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应由企业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来承担、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等问题。

(一)持续经营假设是否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二十一世纪,企业所处的是一个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技术的飞速发展会使产品和设备很快过时,产品寿命周期大大缩短,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或边际利润会在顷刻间被竞争对手抢走;各种复杂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工具大量涌现,使金融市场更加变幻莫测、波动频繁;商品价格、利率和汇率变动剧烈,反复无常。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随时都有被兼并、清算、终止的可能,持续经营所谓的“反证”已无证可寻。因此,有人认为,建立在无“反证”基础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适应现行的经济环境,应该用“解散清算假设”或“即时经营假设”来取代“持续经营假设”。

(二)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应由企业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承担

现有的相关准则和法规基本上都明确规定评估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披露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企业管理层拥有的信息优势,但是考虑到现实中管理层通常不愿意主动披露企业持续经营方面问题的事实,而审计人员由于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能力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能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和披露,所以投资者往往希望审计人员能够评估和披露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很多国家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如,国际审计准则ISA No.570规定,“当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存在时,须提请被审计单位做出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做出充分披露,审计人员出具无保留意见,但要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使用者注意报表附注中对此事的披露。当被审计单位未做出适当披露时,审计人员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报告中应涉及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根据审计人员的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再合理,企业将不能持续经营下去,而被审计单位仍旧依据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审计人员应出具否定意见”。美国和我国的相关审计准则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另一方面,会计职业界为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通常在审计准则中把审计人员对于持续经营考虑的责任限定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司法程序的进行往往并不以会计职业界的行业规定为最终依据。鉴于诉讼风险,审计人员不得不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格外重视。

(三)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

由于持续经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情况所做的假定,而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因此“可预见的将来”这一概念便在实际操作中应运而生。但“可预见的将来”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把握,并且在事后也难以评估,因此在具体准则中,“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所代替。如,英国《审计准则第130号――财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基础》(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的期限短于财务报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审计人员就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也规定“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但在实际运用“一年”或“十二个月”概念时,仍会遇到大量的不确定性,仍有许多问题待会计界和法律界解决。例如,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内仍能够持续经营,审计人员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三、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思考

(一)“持续经营”假设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在正常情况下,报告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和清算,直到实现报告主体的计划、完成受托责任为止,并不是假设特定的报告主体可以无限期地生存下去。事实上,任何企业的自然状态都处在持续经营和解散清算两极之间,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竞争原则,企业的关、停、并、转,甚至倒闭清算并不鲜见,然而从总体来看,破产清算的企业终究只是少数。对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持续经营假设仍然是合理的。

只是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和领域(如虚拟公司),持续经营假设可能不具有适用性。以虚拟公司为例,虚拟公司(或称为网络公司)的实质是基于互联网的,由若干独立企业根据工作任务和市场变化需要联合形成的,可以迅速进行分合、重组的一种高弹性的合作组织形式,它从事的多是一次易,经营活动呈现出临时性和短暂性的特点,它能根据市场需要,适时介入、退出与变更,一旦完成某项交易即宣告解散。可见,虚拟公司是一种经济利益相关各方的临时性结盟体,时分时合,其经营活动和经营期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并不能肯定其是否依然存在,因此持续经营假设基本上不适用于此类企业。但我们不能因为持续经营假设不适用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和领域便全盘否定其适用性。事实上,持续经营假设也可以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发展和创新,如可以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相结合。

(二)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主要应由企业管理层承担

虽然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格外重视,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但是,企业管理层在信息上具有明显的优势,理应由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和披露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而不应由审计人员承担过度的责任。对此,FASB的“持续经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应对主体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主体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除非管理层打算清算该主体,或打算停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IAS1和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但基于管理层缺乏披露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动机,可以考虑进一步强化持续经营信息的披露,并进一步细化持续经营的披露标准。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上市指引――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披露》中,对指导公司管理层如何判断是否应该采用持续经营假设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标准。美国审计准则也制定了相对详尽的标准,将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信息归纳为持续的亏损、可能导致财务困难的其他迹象、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这一标准为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审计人员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重要参考,可以达到保护审计人员以免其承担过度责任的目的。与此相对照,我国有关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就比较粗略,很难涵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全部内容,因此有必要加以细化。

(三)持续经营期限的判断不应局限于“一年”或“十二个月”

当“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一年”或“十二个月”所代替后,在评估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用时,美国审计准则AU Section 341规定审计人员“有责任去评估主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是否在持续经营的能力上存在重大疑问,该合理的时间不超过被审财务报表的报告日后一年”。而IAS1规定,“在评估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时,管理层应考虑所有能获得的有关未来的有效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应覆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的时间,但并不限于12个月”。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FASB决定在“持续经营”征求意见稿中采用IAS1的时间长度,这样,恰好超过一年这个时间长度但很有必要披露的事项和条件也能纳入持续经营评估的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则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但准则没有对持续经营的评估标准做出规范。笔者认为,考虑到会计国际趋同的现实要求,我国的相关会计准则也应该参照IAS1的内容对评估持续经营的时间长度做出规定,并对相关审计准则的内容做出修订,由“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修订为“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12个月,但并不限于12个月”。

【主要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06.

持续经营准则第7篇

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问题是企业相关利益人密切关注的话题,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点领域。如表1所示, 近年来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已成为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流。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的一种非标准意见,具体表现为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其中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是该类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2006~2009年沪深两市公司年报中占全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比例呈上升趋势,分别达到70.42%、72.94%、68.67%、75%。当被审计单位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无疑是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最佳选择”。除了准则规范上的不足,出具该类审计意见的适当性及具体表述方式等方面也存在问题,对其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持续经营审计准则,防范审计意见变通行为的发生,提高持续经营审计报告的质量,保障我国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二、出具该类意见的准则规范及问题

对于持续经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根据适用会计准则的规定评估并在必要条件下披露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并考虑是否存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根据重大不确定事项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或发生的确定性部分,和直到审计报告日还未发生的不确定性内容两部分。对于后者,由于到目前为止的证据可能根本不存在,所以注册会计师对于重大不确定事项的整体根本无法形成肯定性结论。因此,可以确定的是,只要被审计单位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都不能出具标准审计意见。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即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在持续经营假设下编制财务报表是适当的,并在财务报表中已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同时需要在意见段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

(1)准则中“极端情况”的考虑。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强调,“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多项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如果注册会计师难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是否适合继续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应将其视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构成重大限制。此种情况下,如果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09年涉及持续经营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共72份,涉及强调事项243项,每份审计报告平均3.38个,且审计报告中提及三个及以上事项的占到45.83%,一些公司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多达9项,如果属于准则所界定的极端情况,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显然不合适;如果不属于极端情况,那么准则中的极端情况具体又指哪些内容。审计准则对极端情况的不明确界定明显增大了审计意见变通行为发生的概率,无益于审计报告质量的提升。

(2)准则采用列举法的局限性。为增强操作性,持续经营审计准则采用列举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公司持续经营上寻找客观证据的财务、经营以及其他方面三大领域共计25种事项,而列举法不能涵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全部内容的弊端非常明显。据表2统计,财务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是注册会计师进行持续经营审计职业判断的主要证据,占全部提及事项的78.62%,其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累计经营性亏损巨大、资不抵债、因担保等引发的或有负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是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表示疑虑的最主要原因。准则以外的疑虑事项占到18.87%,其中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滞、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待批、正进行破产重整是最主要的三个因素。经营类判断证据应用程度最低(不到1%)。即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持续经营审计判断时运用到了大量准则未列举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作为证据,虽同为不确定性事项,但其与影响持续经营事项所反映的信息内容及对报告使用人决策的影响等方面存在差异。另外,很多审计报告中同时提及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事项和其他重大不确定性事项,二者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明显差异,而审计报告对于二者的处理方式却非常随意,不仅披露要素、披露次序不一致,而且还存在对重要事项轻描淡写等情况。因此,为提升审计质量,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在以后的修订中必须明确界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区别于其他重大不确定性事项,规范两类不确定性事项的披露细节。

三、审计报告的表述方式分析

当持续经营存在问题时,企业管理层应充分披露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或情况,相关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及早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而从审计实践看,管理层主动披露自身持续经营存在重大疑问存在困难,同时,由于佣金由客户支付,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具有很强的经济依赖,权衡审计风险与经济依赖,往往出现模糊表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甚至掩盖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本文将“模糊表述”界定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中指明或提及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注册会计师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累计经营性亏损巨大、资不抵债、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等,并以此作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由,而审计报告中并没有明确出现“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字眼,反之称为“明确表述”的审计报告。

2009年72份涉及持续经营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存在5份模糊表述持续经营问题的审计报告,具体的表述方式如表3所示。

从模糊表述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意见中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已经注意到了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也指明了被审计单位进行披露的事实,但在具体表述时却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显然,由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的了解深度,明确表述持续经营存在重大问题则向社会公众传达了对公司非常不利的信息,可能使其面临巨大风险,采用这种模糊表述的审计意见就成了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优先选择,而这种选择的结果导致审计报告质量下降,使得审计报告使用人无法获取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真正信息,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决策,无益于上市公司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分析67份明确表述持续经营存在问题的审计报告,也存在如表4所示的不尽相同的表述方式。

在明确表述持续经营存在问题的审计报告中,对于同样是由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意见中的表述上却存在如此差异,必然会导致信息使用者理解上存在歧义。如只表述为“存在不确定性”而没有表述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就代表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问题,而在上述表述为持续经营能力只“存在不确定性”的19份报告中有7份提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停滞或破产重整。事实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及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人们通常将以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视为该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不区分持续经营能力的不确定性程度,不分重大与否而一律出具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很可能会误导信息使用者。所以,对于这种容易造成报告使用者产生歧义的措辞,在审计准则的完善中必须给予规范;审计报告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查实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丧失独立性,避重就轻出具审计报告的可能性。

四、存在变通审计意见可能的考虑

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可能出现的最大问题是,迎合管理层需求以强调事项段来代替其他类型非标审计意见。

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四大假设之一,指企业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也就意味着企业现在的经营活动是持续进行的,而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也将持续,不会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

2009年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中,涉及破产重组的公司有10家,都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对于持续经营假设的采用,许多公司都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了继续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报表的理由,也有一些公司干脆就没有明显提出原因而是直接采用持续经营假设。而令人疑惑的是,注册会计师无一例外都只是引用公司认为能持续经营的事实就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从持续经营的内涵看,这些公司都已经没有经营活动而仍然采用持续经营假设来编制报表,实质上已经有悖于持续经营假设。同时,准则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管理层提出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否则就是没有执行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

因此,涉及持续经营的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成为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存在不足,应对其细节问题进行完善,如明确界定“极端情况”、详细规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与其他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规范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表述等。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控,对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持续经营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可能存在变通审计意见的行为予以查实,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审计报告决策有用性,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廖义刚、毛丽娟:《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发展及启示》,《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年第9期。

[2]田利军:《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与审计意见类型》,《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