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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范文

时间:2023-09-12 17:03:37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第1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监管体制;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114-01

截至2011年11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已经达到整个金融业总资产的近91%。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在中国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和调控、完善银行业的监管体系是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从通常意义上讲,商业银行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机构或者专门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组织主体和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从更广泛地意义上来看,银行监管还包括银行内部的自我控制和银行间自律组织的监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当局主要有银监会,其外部监管是强制性监管;内部控制则主要是公司内部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

(一)维护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其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强。由于银行业本身的脆弱性,以及一家银行的问题会引起连锁反应等问题。因此银行的监管首要目标是保证银行业运行的安全和稳定性。

(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由于银行是以利润为导向的企业,银行是高负债经营,其总资产中自有资产比重较小。银行的这些经营特点都使其存在较高的欺诈风险。因此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是其重要的目标之一。

(三)提高行业效率、保证公平竞争

由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相似性较高,因此竞争也异常激烈。通过监管,使其保持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行业效率的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是中央银行,从2003年04月开始,银监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监管机构,而中央银行保留了检查建议权等部分的权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日常经营和业务监管以及退出监管等三个层次的监管。虽然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时,采取了多项积极的措施,在应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理财产品方面有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制度、体制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是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模式。然而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交叉现象已经普遍存在。因此这种“三足鼎立,各自为政”的现状导致了缺乏管理的区域的存在。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控股集团也营运而生。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一种中央集权形式的企业经营管理组织。它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然而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因此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制度较少。同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不能够充分的共享,这也引起了资源的浪费和监管效率的低下。

(二)监管内容较狭窄

银行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准入、日常经营和业务监管以及退出监管等三个层次的内容。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准入和日常经营的合规性监管,主要考虑的是信用风险,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操作风险考虑较少。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中重前者轻后者,因此在银行监管的持续性方面还有所欠缺。

(三)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经营者以实现经营目标为基础,正确的贯彻经营决策,维护财产的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以及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目前,一方面很大一部分银行的内部控制环境建设较薄弱,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者内容不够合理;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的信息化管理较差,监管技术和机制上比较滞后;第三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较差,不能够很好地与机构风险相适应。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建议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银行监管的持续性出了要求,加强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之间的协调,这是监管制度上的一个很大进步。同时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应该在部门合作、制度建设以及监管技术上有所创新。

(一)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及信息共享

各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方面应该做出更进一步的合作。加强控股集团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对其母、子公司同时监管,从而保证整个集团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监管,监管当局在对市场准入退出、资本金充足率、偿付能力以及存款准备金等做出具体要求外还应该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并表监管,做到信息的共享以及资源的最大利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及技术创新

首先,我国监管机构应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充分利用退出机制来降低市场风险。第二,我国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银行的全方位监管,提高其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持续的监管。第三,学习先进国家的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研究水平,培养具有专业水平的金融综合型人才,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加强银行内部控制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对风险的控制融合到企业文化中,加强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对风险的认识;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构造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审计体系。从而确保我国商业银行更加稳健、快速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童卫华.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经营管理),2011,3.

[2]彭金龙.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

第2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压力测试;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110-04

在此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浪潮中,尽管有些银行具备较为充足和高质量的资金,但仍然因为缺乏流动性而陷入了困境,人们开始普遍意识到仅仅依靠限定资本充足率并不足以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订不仅仅改革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且在流动性监管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新的指标。这意味着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提到了同资本充足率相同高度。

一、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

在以往的流动性监管中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比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流动比率、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等等,但这些指标都在静态的基础上衡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缺陷。而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与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相比,具有更强的综合性,能更好地反映商业银行未来的流动性状况。

下表将以存贷比(LD)为代表,比较传统监管指标与LCR、NSFR的异同。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与存贷比相比的一大优势是在压力场景下考虑未来短期或长期内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它们衡量的是当银行面临某种假设的压力场景时,它们是否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抵御流动性缺失带来的冲击,因此这两项指标对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具有更强的前瞻性、现实意义以及指导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主要根据两项新指标在国内外银行的落实情况来探讨压力情形下流动性风险测试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各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改革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一经出台便引起了银行界和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现各国已经陆续进入了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意见征求阶段。除了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和秘鲁等国家地区已经基本明确流动性监管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时间外,大多数国家都还处在对巴Ⅲ监管指标的研究阶段,尚未最终的监管决定。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宣布了一项有关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规定,这是美联储首次为大型金融机构设定最低流动性监管标准。此项规定主要为了迎合巴Ⅲ中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既要求银行在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内的流动性冲击缺口。据美联储官员介绍,本次规定将资产按照流动性高低分为三个级别:被视为具有最高流动性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放在美联储的超额准备金以及政府债券。次优资产包括投资级的公司债和房地美、房利美等机构发行的抵押支持债券,第三等级主要指优质股票等资产,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流动性资产所占总体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40%,该种对优质资产的分类要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

加拿大作为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员国,在推动协议实施方面一直是领跑者,但加版的巴III除了提出比巴塞尔委员会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并没有对流动性监管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做出详细规定,只是提出了将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实施LCR和NSFR指标。在流动性压力测试方面,加拿大宏观金融风险评估框架(MFRAF)下的银行通过评估压力环境下加拿大主要银行间的溢出效应来鉴别系统性风险。该框架的一大优势是将偿付性、市场以及资金流动风险当作一个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除了MFRAF,加拿大银行还计划采用一种自上而下定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方法,即由当局基于跨企业的一般假设以及监管和公开数据进行的压力测试来评估银行在压力环境下承受风险的能力。该种环境的特点是银行在一个资产销售的恶化的市场流动环境中运行。这种方法将会解释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因为动态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场景,资产分类特点以及资金来源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脆弱性,因此资产缩减率以及资金流出率都将随时间变化以便和其保持一致。

奥地利共和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添加行为反应到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方法中,完成了包括第二轮反应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其中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这种方法基于金融机构自己的认定或是基于中央银行,监管者为了横向审查而设定的一般场景而进行的。在该方法中,监管部门向一些银行提供流动性压力的场景,然后银行需要指出他们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在何种程度上减轻压力场景的影响。然后由监管者或中央银行来进行行为反应分析并鉴别潜在的第二轮效应。这种结合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方法的压力测试的好处,就是该测试利用了现金流方法衡量了对市场流动性冲击的抗衡能力。并且他们还捕捉了潜在的第二轮效应。然而,这种方法也有许多缺点。比如说数据强度太高,除非已经有一个完全成熟的期限错配模板,否则在进行压力测设前,必须进行一项非常昂贵的目标数据搜集工作,并且这样获得的信息质量可能是次优的。最后,第二轮效应不得不依赖从实践,专家判断以及相关文献中产生的数据评估出来。

瑞典银行高度依赖市场融资,总资本额的58%来自市场。瑞典金融监管局近期表示有可能采取措施,以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避免出现融资困境。一段时间以来,瑞典银行已经计算了类似巴塞尔委员会的LCR和NSFR流动性参数。这些参数被发表在金融稳定报告中。瑞典银行既不指定一个定制的量化宏观经济场景,也不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使用经验数据校准流出率。瑞典银行正在研究调整压力测试,使之在压力场景中包括增长的贷款损失,并且很快将开始包括提高的资金成本。

此外,香港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也表示,由於美国退市令流动性改变,致导流动性紧张。今年将以流动性作为首要的监管条件。

三、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发展历程

2013年6月,中国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钱荒”,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6月20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一路飙升到了30%,而月初这一数字仅仅为4.5%。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市场上并不缺钱,中国银行中大部分具有充足且高质量的资产,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此次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钱荒还是险些把中国的商业银行逼入绝境,这充分暴露了中国在流动性监管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失。

为了应对银行流动性监管缺失带来的隐患,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监管的重视,银监会于2013年10月11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近些年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中国有关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范(如表2所示):

四、中国商业银行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最新进展

现阶段中国对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制定仍然处于意见征集期,正式的法规政策还尚未。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很多标准上不能盲目采用巴III的统一规定。从上页表2可以看出,与2011年10月初次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比,2013年新修订的试行稿取消了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这可能是因为净稳定资金比例目前看来在现实意义不大,并且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但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不排除今后会执行该项指标的可能性。另外,银监会此次的《流动性办法》并没有如外界期望的那样取消存贷比监管要求,这是因为从实践经验来看,存贷比指标虽然存在一系列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也没有考虑压力情形下银行行为变化引起的流动性缺失,但是在控制商业银行信贷数量,维持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在此次试行方法的修订中,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这说明中国的流动性监管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发展现状,给予了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鼓励活跃市场。但同时,《流动性办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压力测试的角度来说,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标准化的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以季度为基础进行报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银行考虑如下压力场景:超预期的存款撤回,流动性资产冲击,批发资金市场的干涸,增加的资金成本以及对手方提出的的更高的保证金要求。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会根据他们自己对风险的判断,在测试中加上一些特定的压力,比如说法定储备金率的增长。银行通常会考虑温和的、中等的以及严重的三种压力水平。大多数银行利用最短生存期的每一时期水平的现金流缺口来衡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结果。银监会会与银行定期讨论压力场景的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压力测试的结果。总的来说,中国的大银行在数据收集,建模和管理运用方面要好于小型或中等规模的银行。然而,银行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通常被数据的限制所约束。

五、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面临的问题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法、现金流量法和财务指标法。与西方一些国家成熟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相比,中国的压力测试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浮于形式,并未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还有以下的问题。

第一,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模型。由于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还必须要考虑表外业务,因此操作起来更加复杂,需要系统的、严谨的测试评估模型,但是目前中国的压力测试主要套用其他发达国家的现成模型,并未开发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业务风险特征的压力测试方法。并且各银行之间使用不同的数据口径进行测量,使监管当局无法基于横向的比较衡量整个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中国现有数据资料不足以支撑中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流动性压力测试无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还是“自下而上”的方法,都需要基于历史数据来评估商业银行面对风险时的实际承受能力,但是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并未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因而也就缺少金融市场动荡时商业银行行为反应的具体数据,因此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常常被限制。

第三,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但在压力测试中经常分开处理。银行在他们的压力场景中关注单独的风险因素,隐含意是假设风险因素是独立的,这显然过于乐观。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往往是相互关联的,这是因为当快速变现资产的时候会伴随着一定成本,这将会削弱偿付缓冲。这种单独处理资本和流动性的方式可能会低估银行的风险。

第四,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很少模拟网络和反馈效应。像如前所述奥地利共和国央行进行的那样,在常见的一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可能会包含银行的反应。显然,个别银行危机行为可能促进金融系统的压力,在压力时期往往会发生银行的集中破产倒闭,一家银行在面对流动性压力时所作出的反应很可能通过银行间市场的反馈效应或声誉效应等途径迅速的扩展到其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Van den End利用蒙特卡洛方法,将该框架应用到荷兰银行上,结果表明由于集体行为使得第二轮效应比第一轮效应要有更大的影响(既流动性风险高度非线性),他建议银行应该持有大量的流动性缓冲。

第五,在银行的应急资金计划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经常性地依赖于中央银行的支持。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中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被认定是非常偏离货币政策实施基本框架的。2013年6月发生的大规模“钱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央行一反常态,没有像往常的流动性危机中那样被商业银行“绑架”,迅速地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因此确保银行可以凭自己的力量管理其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压力测试方法的实用性和认可度不高。由于中国银行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管理者为了美化银行业状况,刻意将某部分危机风险排除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之外,降低压力情景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公众甚至是银行自身员工都不能了解银行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再者,由于中国的流动性风险测试还有一部分并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成熟度还不高,因此大大降低了实用性。

六、有关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第一,开发适合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完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可以通过模拟银行在压力下的行为来捕捉反馈和第二轮效应,结合流动性风险与包括偿付性危机在内的其他风险种类,避免将流动性风险作为个别银行的个别危机考虑。加强数据的收集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体系,使压力测试的开发有据可依。

第二,对于个别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来说,压力场景下不应该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当作流动性的主要来源。监管应当鼓励银行在到期时利用标准公开市场操作以及普通借贷工具以合理的成本履行其义务,在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也保持可以吸收特异性以及系统性冲击的流动性缓冲。

第三,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银行系统按照设定的压力测试流程严格进行,只有将流动性压力的结果投诸实践,才能使它真正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廖岷.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比较分析[EB/OL].http://.cn/plus/view.php?aid=331,2012-09-10.

[2] 夏圆圆.全球流动性监管与国内银行的应对[J].银行家,2013,(12):86-87.

[3] Basel 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Liquidity stress testing:a survey of theory,empirics and current industry andsupervisory

practices.Working Paper No.24.October 2013.

[4] 李东卫.中国银行业“钱荒”的成因及对策[J].青海金融,2013,(9):4-7.

第3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拨备率 流动性比率

BASELIII要求各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新协议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现状

中国现阶段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管改革,在资本定义、逆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明确观点。

(一)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1.统一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个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个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个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3.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4.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资本办法》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5.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

(二)更为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新标准涵盖了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客户存款集中度、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等多个流动性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3.合理安排过渡期。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

(三)更加重视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新标准要求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在经济上行期间适度提高要求,反之,在经济下行期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

3.过渡期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

二、新监管标准给银行经营造成的影响分析

1.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加快国内银行的战略转型。一是通过提高部分业务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内部积累;二是在改进资本结构,促使资本更加有效地吸收损失,为附属资本工具的创新开发预留了空间;三是下调了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有助于促进资产结构优化;四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加严格,加快推动银行拓展一些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

2.贷款拨备率差异化的实施未考虑差异资产的风险区别,存在导致资产风险与拨备不挂钩的可能性。由于缺乏定价自,商业银行将减少放贷意愿。给定拨贷比,贷款增速提高将直接导致贷款资产的收入降低。但是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于指标落实的空间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所以影响的差异会比较大。

3.杠杆率监管标准降低银行内在脆弱性因素吸收了去杠杆化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教训,国际金融监管新规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杠杆率指标是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可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设计偏差造成的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表外产品引发的风险,尤其是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4.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通过设置流动性覆盖比率,商业银行抵抗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保证有充足的流动资产度过一个月的高压情境。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要求银行一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提高商业银行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长期来看,新的监管体系在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和经济转型的同时,还会有助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加快金融战略调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有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去,增强海外竞争力,抵御外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冲击。

参考文献

[1]黄静雯,侯占云.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五大国有银行指导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1,(05).

[2]连平,戈建国.新规下的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重构[J].NEX FINANCE,2011(09).

第4篇

一、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商业银行当期损益的外汇融资活动。正是由于表外外汇融资所具备的这一特殊属性,自2009年以来,各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无论在规模还是范围上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融资产品已由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常规性产品扩展到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组合性融资产品、离岸融资产品等。据统计,200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外融资收益比重平均在20%左右,比2008年增长了80%以上。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发展较快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境内外汇流动性趋紧

2009年以来,受世界经济触底复苏影响。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订单逐步增多,企业外汇贷款需求趋旺;另外,为实现套利,涉外企业往往利用外汇贷款(含外汇贸易融资)对外付汇或延迟付汇,致使中资银行自有外汇头寸以及依靠总行拆借的外币资金无法满足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日渐增长需求。为缓解外汇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产品如海外代付、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等便应运而生并呈较快发展态势。

(二)境内外外汇融资成本差异

在当前人民币加速升值背景下,境内外汇融资价格也变得水涨船高。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境内3月外汇融资价格为同期LIBOR+400BP左右,而境外则只有同期限LIBOR+150BP左右。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叙做表外外汇融资置换外汇贷款,不仅可以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还可在不动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通过锁定企业人民币存单质押,获得利差和汇差收入。

(三)短期外债管理政策松绑

2009年国家对短期外债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定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不再占用代付申请行的短期外债额度。这就意味着90天以内的表外外汇融资规模可无限放大。以湖南省为例,2010年前三季度,湖南省9家商业银行开立无期信用证近7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内融资业务占比为65%;海外代付融资额9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下融资业务占比为88%。

二、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管理的思考

虽然商业银行在从事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时都建立了严格的基本准入、授信管理等制度,基本确保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真实性,没有出现明显的风险隐患。但从监管角度出发,由于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存在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监管手段薄弱等特点,一旦其中隐含的风险变为现实,必将影响我国金融稳定。因此,应采取措施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管理。

(一)健全表外业务融资管理法律法规

应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管理经验,建立或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表外外汇融资管理法规制度,对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定义、监管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规范和界定。

(二)加强对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监管

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表外外汇融资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监测体系,使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规模、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的变化和风险。另一方面,应加强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工作,规范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

(三)完善短债指标管理政策

现行国家对商业银行短债指标管理范畴为90天(含)以上的外债业务,而90天以下的表外外汇融资产品未纳入规模控制指标,这就为商业银行通过办理90天以下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融资性保函等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来规避短债指标的规模控制提供了有效途径。因此,从加强我国外债管理政策执行效果的角度考虑,建议参照90天以上银行外债规模管理的做法,将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纳入全口径外债统计指标管理范畴。

第5篇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日趋灵活多样,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已成为现实,加之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通过各种形式成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这样,金融市场上国内外金融机构竞争更加激烈。按照股份制要求组建的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尤其与国际大银行相比差距明显。

一、当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现状及问题

1.风险监管的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监管的内控机制有待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时间相对较短,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比较薄弱主要表现:首先没有健全的职业化的风险管理团队,风险监管的人才质量与数量严重匮乏,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相对不足;其次是风险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据调查大多数农商行风险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初级开发阶段,有些还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上对数据收集不够重视,导致数据积累不全面,很难系统化,很难满足风险控制的精准高效的需要。

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机制缺乏一个统一全面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则,风险控制的政策目标不够明确,过于模糊。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将风险控制目标简单量化,仅通过一些指标比如利用与资产质量、与流动性相关的经营管理指标或监管指标来作为风险控制目标,对当前极易出现问题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没有制定风险控制目标,因此与银监会有关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有明显差距。

2.风险监管的组织架构运行不力。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组织架构在构建过程中应该从风险对象信息的汇总、收集、分析等角度构建由管理领导系统、职能操控系统、功能协作系统等功能在内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系统化的监管组织架构。目前现状是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自上而下的全局风险监管理念还未形成,在农商行内部尚未形成高效的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流程有待进一步去完善,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监管模型;据调查许多农商行根本没有明确的风险管理战略目标,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3.风险监管的意识不强,风险监管的方法较为落后。农村商业银行的员工绝大多数是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普遍存在学历参差不齐,文化素养不高,还因历史背景造成相当部分员工风险意识淡薄,而且对银行的风险认识仅停留在传统核心业务中信用风险,对其他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等缺乏足够的认识与了解,全面防范风险意识观念尚未完全建立。

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方法着重定性分析,缺乏有效的量化指标,很难做到全面科学准确性。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没有或无能力对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技术相关风险进行排查,多数农村商业银行没有有效识别目标客户授信风险方法措施,授信过于随意,甚至出现授信过度;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还停留用资产负债比例指标及监管指标的方法或主观经验判断的方法,对于金融创新,金融环境等新变化引起的新风险信用风险几乎没有较为系统性的计量,绝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忽视运用内部评级法对风险进行精确计量。

二、当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对策

1.制定明确的风险监管目标战略,强化风险监管的基础建设。农村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风险监管目标战略,首先设立具有战略性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远期目标;其次设定具有阶段性、全面性和可实操性的近中期目标。近期建设目标应首先结合现状关注所面临风险核心问题以及风险监管过程中薄弱环节的改进与完善,弥补不足;远期目标应充分考虑农商行的业务性质、发展规模和金融项目繁简程度,在确保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和可靠,同时又要考虑节约成本。

加强风险监管的基础建设,首先通过强化培训,通过激励措施提高风险控制专业人员积极性,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竞争的高素质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其次为有效风险控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建立实操性强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再者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奖罚措施,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改善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使农村商业银行真正在可监控的风险之下的实现收益最大化。

2.建立健全高效风险监管组织,形成风险监管的长效机制。首要建立健全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理念,确立全员监管的风险意识,在农商行上上下下打造高效的风险管理文化;其次风险人才建设是关键,加强风险监管的人才培养,培育一支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团队;再次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以模型为依托让风险管理走向规范化,程序化;最后树立明确的风险管理战略目标,以目标导向调整农商行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风险预警和金融风险防范需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全面的内控机制,着力构建由管理领导系统、职能操控系统、功能协作系统等功能在内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系统化的监管组织架构,明确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建立科学的风险监管模型,形成风险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3.进一步强化全员风险监管理念,建立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机制。农村商业银行要将风险管理意识深入到每个职工乃至整个银行体系内部,要让每一个员工牢记效益和风险并存,使员工清晰地认识到风险控制和效益创造同等重要。因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层要在经营理念中将风险管理理念放在首要位置,以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依托,让员工在注重收益的长期性同时确保良性风险监管理念的实施。

建立农商行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借助考核指标比如资本充足率、逾期贷款率、贷款利息收回率、资本效益率、资金效益率、综合费用率等,通过指标体系的动态变化对风险变化的可能因素进行追踪,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和恶化,发布预警信号,及时制定抑制风险的可行方案。其次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和预测,有效地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后通过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分层次的预警信息系统保障风险预警机制贯彻实施。

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处于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地位,银行商业性质也使得其成为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承受者之一。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取得一定效果,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但是在风险监管上仍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加强风险监管能力,对提高农村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更有现实价值。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监管理论;监管政策;金融危机

一、绪论

目前,全球化趋势下,银行在的资本流动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国的银行业都面临着压力与挑战。我国虽然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我国商业银行还未形成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体系的监管,我们必须要联系国情,从实际出发,不盲目学习西方国家的经验。过于严厉或者过于松懈的监管方式,都有可能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机。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学习研究国际银行的监管体系,才能为当下我国的银行监管提供有意义的发展思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现状

(1)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虽然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出台了三部法律文献,但是法律法规还是有不完善的方面,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法律层次太低,没有长远的观点。一般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执行率并不高。二是法制框架的不系统,不具备相对有效的市场退出法制,仍需要逐步补充的业务法和相关配套法制等。

(2)监管内容过于狭隘

银行业监管需要能够监管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但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不但缺少规范的风险标准,而且在市场退出前,缺少完备的监管。

①内部控制的监管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来进行内部控制,虽然这样能减小偏差,但这种监管缺乏严格的客观标准,偏差较大。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会用政策性业务做幌子来掩盖内部经营的问题,从而规避内部机制的建设。

②网络银行的监管

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水平也在逐步的发展提高,目前的问题一是如何在网络上实现比较全面的信息监管。

③监管人员的素质

与国外监管方式相比,我国在如何培养专业的监管人员的方面也包含很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缺少专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资格认定方面,全面的金融监管人才极度缺乏。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深度和广度。

2.我国银行监管的方法

资本监管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最低的资本,又称最低资本。其中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这两部分,监管当局在资本充足的条件下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则被称为金融监管。

现在银行监管核心的内容就是资本的监管。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中,提出现场检查需要由银监会执行,或者由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其现场作业的流程,按照时间的顺序进行,依次是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

三、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

要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并不是单独凭借某一部门的调整就能够达到目的,而需要各个部门的努力。怎样加强新的形势下的银行监管,在各国研究银行监管的形势下,我国该怎样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

1.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工具

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工具很少,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不足,经营与管理方面存在欠缺。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我国监管工具得到了进一步的升级。现在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包含四个新监管工具,分为第一,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第二,调整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

我国参考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变化,对相应的金融监管工具进行调整,并加大银行执法力度。

2.健全银行监管法规,完善金融法制

(1)立法方面

立法方面,我需要引导建立相对完备的银行法律体系。第一是加强对现有法律条款的专业性法规,条例等补充与完善,使银行业更加可靠。第二是补充市场退出,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条款,使银行业的经营活动得到保障。第三是确保理论联系实际,经过充分的讨论,明确法律体系在银行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使银行业更加科学。

(2)执法方面

第一是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银行机构的执法监督,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我国银行业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反国家银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进行处罚。第二是法院等国家司法部门要执法必严,为了保护国家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惜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金融违法犯罪绝不姑息。提高执法的效率。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行禁止,维护银行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制度能够起到许多有利作用,例如预防或减小风险,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等等。所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能够加强我国的银行的监管。

第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相关的详细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必须要详细,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不能让人钻法律的空子。

第二,确立人民银行在市场退出机制中的权威地位,如果发生了金融危机,人民银行应该站出来领导各大商业银行,与相关的国家机关一起寻找方法来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人民大众的利益损失。

第三,对于没有太大问题的银行的市场退出尽量收购来挽救损失,而那些有重大问题的银行,最好直接让它破产。因为,这种问题大的银行一旦破产,由于其监管问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但会影响到社会,而且对其他银行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一旦处理失误将造成更加庞大的损失。甚至影响到我国全部的金融体系。

第四,我们可以用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共同解决市场退出的相关问题。并且要多利用市场手段,少用行政手段。因为行政手段需要国家政府付出资源,而且效果并不如市场手段理想。行政手段只需要在关键时刻带动一下节奏就可以了,相对的,市场手段就方便的多,只要一点优惠政策,就可能改变整个行业的风向。

第五,加强对存款者的金融风险意识教育。现在我国的人民大多存在着一个误区,那就是存在银行的钱是最安全的,不会有任何的风险。这个想法是错误的。银行也是有可能倒闭的,只是因为我国政府一直对银行进行保护,所以至今没有出现银行市场退出的事件。缺乏危机意识的我国公众,一旦发生了银行倒闭事件,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恐慌,随之而来的就会是社会动荡,产生更多的金融危机。所以,对于社会公众的相关性教育必须普及。这样,才能提高社会公众的承受力,在金融危机中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

四、结论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金融业步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业务不断发展。在此同时商业银行也顺应着时代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也是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全球化的国际趋势下,金融业在全面发展的同时也促成了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金融风险也在不断扩大。为了保证金融业的良性发展,减少金融风险的影响,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在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下,国家经济才能够能够保持的稳健运行。

综上所述,我国的银行金融监管仍然面临这多方面的各种困难,需要不断地改进,艰难前行,才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进步。面对国际化的潮流,面对外资银行资本的大量涌入,我们要立足国情,建立相对有效的应对机制,形成独特的金融格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满足F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参考文献:

[1]田颖.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南大学,2014.

[2]苏国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03.

[3]黎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5.

[4]忽诗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第7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主要问题;路径

一、银行监管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商业银行监管的内涵

所谓的银行监管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区别明显的含义与内涵,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着眼于央行金融宏观调控、货币稳健的角度,银行监管(Bank Supervision),本质就是银行监控;而从银行规则和法律的视角入手的话,银行监管有着银行管理(Bank Regulation)的意味,具体就是对银行经营活动加以法律与规则的约束,是指法律制度对银行业活动的影响,是取得经济目标的手段,也包括显著影响银行业运行的所有规则,使其遵守规则或符合标准;再者立足于银行非现场检查与监管层面看,银行监管更多的是银行监督(Bank Surveillance),字面上看指报表监督和指标管理,促成一个迅速、准确反映商业经营状况的信息系统。

可以说,银行监管是在人们意识到金融业对社会公众、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有巨大影响所采取的某种法律约束行动。其内涵指的是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包括对货币政策与银行执法情况的监怪、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价、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银行准入与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

(二)商业银行监管的价值

为什么要进行商业银行监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理论与金融机构脆弱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其目标是防止因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价格、产量、分配等变量的扭曲,从而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金融机构脆弱理论认为银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存在着市场失灵,因此从一般的监管理论出发分析银行监管的根源和合理性是必要的,但尚不足以解释银行监管的特殊性。但银行业作为现代金融的核心,与其他部门相比,银行是一个高风险性行业,一旦发生危机将产生连锁反应,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其稳定性也直接影响到货币制度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从这几方面来看,银行监管则显得尤为重要了。

应该说,这两种理论很好的诠释了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价值所在,为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政府的作为有了操作的空间,而银行本身存在的天生弱点及不足,也给监管提供了事实上的依据和参考。

(三)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

1.对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的管理,包括对商业银行及其分行的开业、合并、注销等审批,同时也包括对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经理的管理等。

2.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和方式的管理。在美、日及其他实行专业化金融制度的国家里,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都依法各自有其专门的业务经营范围。在一些特别强调长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应当分离的国家中,商业银行一般主要从事短期资金融通方面的业务,而不涉足长期信用、信托投资、住房建筑业务。

3.对商业银行具体业务活动的监管。其一是要求银行资本保持适度的规模,即通过资本必须与银行的资产或负债保持一定的比例来限制银行的业务规模。其二是对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以监管。为保证银行的资产能够灵活周转,防止银行把过多的资金使用在长期贷款和投资上,金融主管当局一般都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按规定的比率经常保持一部分现金和随时可变动的资产。其三对银行单一贷款的监管,即为分散银行贷款风险。其四对银行有关人员贷款的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再加上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这几部法律同时也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核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同时,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也对银行监管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和具体的安排。比较重要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如《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等等。此外,《公司法》《担保法》《刑法》《合同法》等一大批与商业银行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为我国银行的监管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我国的银行监管也因此逐渐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管理体制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进一步完善。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进入一个新阶段,旨在改进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功能,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有所创新。我国的银行监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制度性建设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银行业的平稳运行,借鉴金融业发达国家的经验,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在改善,并依此开始建立起综合监管的银行监管体系,逐步缩小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尽管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但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以及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仍存在许多不足。

首先,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监管法律法规虽然完备不健全,有的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两大基本法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这些方法的具体应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制度的不规范使得监管的主观随意性很强。在监管程序上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从而有可能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

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及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方面尚存在空白或缺陷。

其次,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我国现有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理念不能很好的运用到监管当中,缺乏对风险进行数据搜集,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的复合型人才。银行监管人员除了精通银行操作的基本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财务分析及风险分析能力。我国尚未出台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监管人员干好干坏一个样。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监管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再次,监管中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提出了银行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标准、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由此,市场约束被确立为重要的监管要素,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所谓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及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我国银行监管仍然以外部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尚未建立。

最后,外资银行涌进带来的监管问题。

我国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过于笼统,缺乏与之配套的规定。这就导致各地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各有不同,具体操作时需层层请示。监管方式比较单一,在事前监管中,我国审批外资银行程序还缺乏透明度。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过于宽松。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事中检查。在日常监管上,监管行政性色彩较浓,行政限制和要求较多,缺乏先进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体系。注重以银监会为主体的外部监管,内部约束如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欠缺。

四、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的法律对策。

要站在规则的高度,立足于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行政法规中有关监管的规定做出认真的修改和完善,要对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立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立法等,通过提高立法层次来确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每一项商业银行监管权利和商业银行的每一项义务,都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为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应从根本上确立全新的银行监管立法理念,进一步发挥新的银行监管模式的优势,拓宽银行监管覆盖面,实现本外币、境内外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现场和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建立被监管机构档案,实现银行监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监管、风险预警、资信评级、监管责任制度体系,增强银行监管效能;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努力发挥银行监管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要了解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方法,与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加以应用。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还应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监管理念,手段,定期从国外聘任监管专家到中国工作,努力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素质。

(三)转变监管理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方式。

银行监管应改进目前的监管方式,要处理好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之间的关系,做到放松监管中有高质监管。放松监管是指我国既有法制必须逐步适应WTO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制度和规则之要求,放弃过去体现过多干预的银行监管制度,尤其是涉外银行业务方面的管制。同时应认真解决现存监管内容过粗、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引进国际规范的监管方式。例如尽快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引进国外银行监管标准和监管人才,加快监管网络建设等等。

(四)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巴塞尔委员会特别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认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可以达到强化市场约束的目的。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当前我国银行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全面和不真实的问题,应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原则和要求完善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