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合集7篇)

时间:2023-09-12 17:03:35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1篇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__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_________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__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万元)受托人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1)受托人营业场所

(2)收付机构营业场所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机构的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2)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2.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X100%

3.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X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X(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X[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X50%].

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3)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4)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2)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

(3)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有权优先加入_________项目的下一个信托计划,但应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

3.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2篇

关键词:企业经营;合同管理;资金风险

一、前言

从当前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来看,合同管理作为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效性关系到企业经营管理能否取得积极效果。结合企业合同管理实际,如何正确识别合同风险,降低合同风险,成了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应认识到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并从风险识别、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和规范资金支付方式入手,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的资金风险,保证合同管理取得积极效果,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企业合同管理应对风险进行正确识别

合同风险管理流程中对风险的识别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风险辨识。合同风险辨识即识别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面临的潜在的)所有风险源和风险因素,对它们的特性进行判断、归类,并鉴定风险性质。

(2)合同风险分析评价。合同风险分析评价是在对合同管理风险进行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来的风险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范围、风险严重程度(大小)、变化幅度、分布情况、持续时间、发生时间、发生频度,从而找到影响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源和关键风险因素,确定合同管理风险区域、风险排序和可接受的风险基准。

(3)合同风险规划。合同风险规划是制定合同风险规避策略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手段和过程,即制定处理合同风险具体方法的过程。合同风险处理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回避、预防、减轻、隔离、集合、接受、转移以及制定后备措施等。

(4)合同风险监督与控制。合同风险监督和控制的宗旨是:跟踪已识别的合同风险,监控残余合同风险,识别新的合同风险,保证合同风险计划的执行,并时刻评估合同风险规划对降低和规避合同风险的有效性。该步骤又可分为合同风险监督和合同风险控制。

三、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

从企业合同管理过程来看,资金风险的防控应从合同签订时开始,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条件。为了有效降低资金风险,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条件,保证对方具备基本的合同签订能力。同时,还应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资质文件,以备合同签订过程中审查用。所以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文件,是降低资金风险的可靠措施,对降低合同资金风险非常重要。

(2)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进行调查。除了对对方企业的资质进行调查之外,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调查也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企业合同签订的实际需要,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调查,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如果合同签订方的资金信誉不良,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签订方式和更改合同内容,避免企业利益收到损失。

(3)确保合同签订方具备资金支付能力。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除了购买产品和服务,就是卖出产品和服务,只有合同签订方具备有效的资金支付能力,才能保证合同得到有效履行。因此,确保合同签订方具备资金支付能力,是降低合同管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对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满足合同管理需要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

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合同文本的形成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保证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准确有效,才能满足合同管理需要,达到降低资金风险的目的。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合同管理的资金风险控制:

(1)对合同文本中的资金条款进行重点审核。资金条款是合同文本中的重要内容,不但关系到合同的整体有效性,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基于这一认识,对合同文本中的资金条款进行重点审核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认真开着资金条款的审核工作,才能有效消除资金风险。

(2)重点核对资金金额及含税金额,保证资金条款的全面性。在合同文本中,在合同金额的表达上,不但要注意大小写的区分,同时还要对合同金额进行明确。例如,合同金额是否含税,如果含税那么总金额是多少,不含税金额又是多少,只有保证了合同金额的准确性,才能降低合同的资金风险。

(3)对资金条款的潜在风险进行明确,避免事后纠纷。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对资金条款中的潜在风险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合同在签订之后不至于发生资金纠纷。其中既要全面考虑资金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同时也要对资金支付细节进行规定,避免资金支付方利用法律漏洞违约。

五、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规范资金支付方式

结合企业合同管理实际,要想降低资金风险,除了要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规范资金支付方式也是降低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根据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明确。从当前合同中资金支付方式来看,主要分为支票支付、现金支付,对于内部结算单位,还可以用内部结算票据支付。之所以要明确支付方式,主要是最大程度的保护企业资金安全,使企业的资金能够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降低支付风险。

(2)对资金支付次数进行明确。在企业合同中,有些资金是随着合同的不断的履行而分期支付的,为了明确支付责任,使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在合同中应对资金支付次数进行明确规定,并写明何时支付及支付的资金数量,保证企业资金能够合理支付。

(3)对因不能及时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合同签订方有时存在延期支付现象,为了确保合同资金能够及时到位,避免合同违约现场的发生,在合同文本中应对不能及时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保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降低合同资金风险。

六、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资金风险是影响合同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就要从风险识别、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和规范资金支付方式入手,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的资金风险,保证合同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刚.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施工企业管理,2013(06).

[2] 李汉东.企业战略风险的模糊评价模型[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2014(05).

[3] 李娜.论海外投资中企业法律文化风险及其防范[J].当代经济,2013(13).

[4] 刘玉斌.合同主观风险分析及对策[J].企业活力,2013(08).

[5] 马梅凤.企业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J].中国商贸,

2013(20).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3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资金;管理;规范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129-02

一、施工企业资金现状

自十召开以来,“调结构、稳增长”是政府提及最多的改革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资放缓,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项目少、资金缺是大部分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目前,施工业面临的资金现状呈现出以下特征:(1)项目少,资金流动能力差。(2)行业景气度低,企业融资困难。(3)工期紧、任务重,对外付款压力大。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施工企业资金管理的分类

俗话说,现金为王,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的好坏,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大型企业财务部门的内部,资金管理甚至设置了单独的部门或者科、室(小组),其重要性可见一斑。通常,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流入管理和资金流出管理两个方面。

1.资金流入管理。(1)经营性流入。经营性资金流入管理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办理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代购设备款等款项,只有确保经营资金收入及时到位,才能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2)融资性流入。融资性资金流入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外贷款、票据贴现、反向保理等多种金融手段筹措资金,提高资金调剂能力,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

2.资金流出管理。资金流出管理是指企业通过最佳的流程设计,根据劳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日常管理的需要,制定合理的付款计划,以保证施工现场劳务人员队伍稳定、材料供应及时、日常管理井然有序。

三、施工业资金管理规范化的做法

(一)组织规范化

结合施工生产活动的实际情况,参与资金管理的部门至少应该包括工程部、物资部、经营计划部、财务部、办公室,各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应该各司其职。

1.工程部:按照工程合同,合理编制工程量计划,编制工程进度安排,提交物资部门,协助财务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办理预付款收款手续。

2.物资部:根据工程部的工程量清单,计算物资耗用量,制订订货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到货情况,申请支付预付款、购货款。

3.经营计划部:根据完工进度,编制月度、季度工程量清单,形成计价资料,配合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收款手续。同时,做好劳务队伍结算工作,办理劳务费用支付手续。

4.财务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收付计划,办理资金收付手续,当出现资金缺口时,牵头制定融资方案,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

5.办公室:根据企业、工程项目规模,制定办公用房、用车租赁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理合同签订手续,配合财务部门办理各项费用的支付手续。

(二)流程规范化

流程规范化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前,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设计与资金管理事项有关的审批流程,实现资金管理有据可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与资金流程有关的各部门按照既定流程办理资金收付的手续,确保资金管理有序可控,保障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1.资金收入规范化。(1)经营性资金收入。施工企业的经营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代购设备款款等。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不同类型的资金收入由不同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向业主办理收款手续。1)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为了帮助施工企业解决工程施工前期施工准备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预付款的申请流程通常由施工方工程部门编写开工报告,编制月度或季度施工计划,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出具收据或发票,业主单位据此办理付款手续。2)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是施工过程中,按逐月、季(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这是施工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为了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进度款的收取要尽可能做到及时、足额,这就需要经营计划部在业主要求的计价时间内,及时、准确编制计价资料,为业主提高审批效率创造条件。当计价完成审批后,经营计划部门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由于业主收到来自于银行的贷款或者投资公司拨付的建设资金也是分批次的,因此尽早、尽快地办理收款手续,才能保证及时足额收取工程进度款。3)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是工程完工后的质量保证押金,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8%,在工程完工后一至二年办理退还。质保金的计缴一般有两种方式,方式一是按每次验工计价金额乘以质保金比例后作为施工方的应收工程款,其余作为应收质保金,方式二是每次验工计价金额全部作为施工方的应收工程款,业主单位在每次拨款时,按照拨款总额乘以质保金比例后作为应付质保金,其余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上述两种处理方式,退回的方式都是相同的,至少需要提供工程部门编制的完工报告和监理人员的监理报告,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4)代购设备款。在实践中,施工合同中通常未包括主要材料、重要设备的采购,由于建设单位人员配备有限,相关物资的采购时间紧迫等原因,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业内俗称“代甲采购”。由于合同内没有这部分收入,因此也就没有资金收入来源。为了保证采购工作正常开展,也为了减少因为“代甲”而出现垫资的情况,工程和物资部门要根据物资招标进度,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采购预付款、购货进度款等。(2)融资性资金收入。施工企业经营性资金来源比较单一,而且周期性特征明显,一般每月度或季度后根据完成工作量办理资金结算,一些周转资金的需求则需要通过使用注册资本金、以前年度盈利资金、或者金融机构贷款解决。正确合理做好资金收支计划,保障施工生产有序进行,是财务部门的职责所在,当出现资金缺口时,需要财务部门制定明确可行的融资方案,弥补资金短缺。目前适合施工企业的融资方案,按照融资成本从小到大排列,分别是反向保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贷款等;按照融资手续先易后难的顺序,上述方案排列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贷款、反向保理。因此,规范化的融资性资金收入管理需要财务部门提前着手准备融资手续、测算各方案融资成本,在企业出现资金需求时,根据成本效益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化解资金短缺风险。

施工企业通过建立规范的资金收入管理制度,将相关制度贯穿整个施工生产过程,对于保障企业生产所需现金流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资金支出规范化。(1)经营性资金支出。经营性资金支出是企业日常支出的重要内容,是各类生产资源、人力资源及时到位的有力保障。1)材料费。“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生产过程的前提是各项生产资料准备充分,施工企业也是如此。在施工前,钢材、水泥、砂石、混凝土、线缆等都需要提前进行招标采购,物资部门要本着成本效益原则签订采购合同,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保证材料及时进场。支出管理规范化,就是要建立物资部与财务部门配合机制,合理确定付款期限、付款金额,避免集中付款可能带来的资金紧张局面。同时,建立多种付款方式,采取开具银行保函、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合理延长付款周期,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2)劳务费。经营计划部在完成对外报送验工计价资料的同时,还要负责审核参建劳务人员的工作量结算清单,用于与劳务工办理结算手续。资金管理规范化要求这一过程做到对劳务结算金额小于同期对甲方验工计价金额,对劳务结算金额大于其应支付的劳务人员工资金额。这是因为,企业的收入来源是甲方的验工计价,出现劳务人员结算大于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的情况,很可能是对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做少了或者对劳务人员结算做多了,这会使施工企业出现从甲方收取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劳务费的局面,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其次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如果对劳务队伍结算小于劳务人员工资,很可能出现资金支出不足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情况。在完成结算手续的情况下,经营计划部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支付手续,实现劳务费支出管理规范化。3)其他直接费、管理费。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费用按照是否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可以分为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这类型费用一般由企业办公室、后勤以及其他部门的零星支出构成,按照资金管理规范化的要求,这部分费用划定的归口管理部门通常是办公室,办公室应该在年度预算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并会同财务部做好资金支出计划,量入为出。4)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是企业融资产生的利息、办理金融业务产生的手续费等,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进和掌握金融机构的利率和手续费,按照成本效益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做好融资方案,在企业需要融资保障时,能够及时提供规范化的融资或者金融服务方案,同时按照企业制度要求,提高财务费用支出管理的规范性。(2)资本性资金支出。资本性支出主要是用于施工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施工机械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等。资本性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作为企业重大支出事项逐项列入年度预算,财务部门编制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报公司审批后,在下一年度执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批复情况,结合使用部门的申请,签订采购合同,办理款项支付,待物品购入后及时办理领用及组资手续,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兴衰。在行业低迷的情况下,规范化是施工企业资金管理的有效抓手,通过规范的组织架构、规范的资金收支流程,确保资金收入及时,支出合理,以保障企业的现金流安全、可控。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4篇

关键词:金融理财产品;特点;类别;概念

中图分类号:D912.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83-05

根据不完全的粗略统计,国内包括商业银行、基金、保险、信托、证券等机构管理的金融理财产品规模总量约有人民币10万亿元左右,约占2007年我国GDP的42%,占国内居民存款的25%左右。

有鉴于金融理财产品对我国居民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有必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法律思考,探讨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制规范问题。而作为法律研究的起点,首先必须分析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概念。本文将从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出发,分析其类别和国际定义模式,最后建议我国可以采取的定义方法。

一、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和类别

与其他产品不同,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限于金融市场工具。投资范围的确定使得金融理财产品不同于将投资目标限定于不动产、艺术品等的其他投资产品,并且使得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金融监管机关负责监管。由于现代金融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工具范围日益扩大,只要是能够产生现金流并且具有一定流动性和交易性的产品都可以成为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内容,比如一些不动产经过证券化后可以成为REITs金融市场工具,而大宗商品、能源的期货和期权也被认为属于典型的金融市场工具。

第二,金融理财产品并不是有形的产品,而是一种无形的金融服务。金融理财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比如设计不合理,或者发生投资亏损,一般很难实行类似有形产品(比如汽车、药品等)的“召回”制度。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修正,特别是一些面向大众营销或者具有较大客户群体的产品修正十分困难,投资者一般只能通过赎回的方式来停止这种金融服务。很多国家的立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适度的公法规范,而不将其认定为一个简单的商事合同,完全交由私法规范。

第三,金融理财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金融服务,需要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理财等增值服务。金融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通过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进行的投资。在这些组织形式中,投资者并没有依靠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而是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同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或公司中的股东。合伙人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各自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规范,对法律未明确的部分,合伙人和股东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等进行进一步约定。对面向公众或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司股权募集或者合伙人邀请,不应被视为是销售金融理财产品,因而不受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则约束或管辖。。对于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合同)是否属于金融理财产品,国外目前还有争议,我国对此也未有明确规定。

第四,现代社会中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和经营可以跨越多个金融市场,或者多个金融机构共同为某个金融理财产品提供服务。比如,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经常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行信托投资计划,其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计划的整体运营,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负责信托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部分。在国外,金融理财产品的跨机构性就更为普遍,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常联合开发金融理财产品。金融理财产品的跨市场性使得对其监管和立法需要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理解。

金融理财产品除具备有以上特点外,还有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数目,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单一客户金融理财产品和集合客户金融理财产品。或称为集合理财产品。如此分类的意义是根据产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监管规则。一般而言,集合性金融理财产品涉及的人数较多,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性。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相对于单一客户的金融理财产品而言,应给予更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提供单位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其中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可以再细分为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金融理财产品等等。这种分类方式在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下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此确定具体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机关。而对于非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如私募投资基金,则需要根据其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和规范。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客户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为个人(自然人)类金融理财产品和机构类金融理财产品。个人类金融理财产品针对自然人等个人类客户,机构类理财产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等机构客户。各国法律法规一般对面向自然人客户的理财产品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目的是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在合格投资者制度中,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往往也比较高。另外,还有趋势是将个人投资者确定为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关注,而机构类投资者则不属于金融服务消费者,一般不会得到特别保护。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简单金融理财产品和复杂金融理财产品。其中复杂金融理财产品中又以结构化金融理财产品为主,并还可以再细分为信用结构化产品和非信用结构化产品等等。对于复杂金融理财产品,一般需要比简单金融理财产品更为详细的产品说明和风险提示,而且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监管实践来看,一般不建议将复杂金融理财产品向社会大众进行营销。

二、国外金融理财产品的定义模式

纵观主要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财法律制度,可以发现很少有国家直接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法律定义。大多数国家将金融理财产品作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一部分进行立法和监管。

(一)“金融产品(商品)”模式――以澳大利亚和日本为例

澳大利亚于2001年修改《公司法》,增加了法律对“金融产品”的定义。根据该法,除有特别例外情况,金融产品是指人们进行金融投资、管理金融风险或进行非现金支付的一种工具(facility)。・按照这个定义,金融产品包括证券,票据、股票或政府债券,部分衍生品,利率和货币互换,保险产品(包括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年金利益,退休存款账户,外汇。存款机构的产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抵押等等。

2006年日本废除了之前的《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法》等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改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并进而使得金融商品的范围也大大扩大,金融商品包括了有价证券、货币、基于存款合同的权利,其他证券及类似权证,政府规定的其他证券或衍生品(但不包括《商品交易法》中的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等,最大限度

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对象,构筑了从金融产品的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虽然日本的存款和保险等投资性质的金融产品仍由《银行法》和《保险事业法》管辖,但这些法律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所确定的原则,修改了各自的产品销售规则和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澳大利亚、日本的法律没有直接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定义。从“金融产品”的定义来看,澳大利亚“金融产品”的外延已经包括了各类金融理财产品。日本的金融商品虽没有直接言明包括银行存款和保险产品,但十分明确地将“集合投资计划”列为金融商品,并且调整了相关银行业、保险业和信托业法律,使得对具有投资性质的银行存款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的规范与对金融商品的规范相一致。《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不对日本现有银行和保险法律“大动干戈”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包括了金融理财产品的范围,目的是将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置于同一法律规则之下,完善之前因分业立法而导致的不同业态间金融商品的规则不统一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金融服务”模式――以欧盟为例

欧盟《远程销售指引》将金融服务定义为:银行服务、信用服务、保险服务、个人年金服务、投资或支付性质的服务。此外,欧盟对具体的投资服务、人寿保险、金融工具市场、未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等还有单独的指引规定。从《远程销售指引》的定义来看,金融理财产品既有可能属于银行服务,也有可能属于现代保险服务,与投资也密切相关,因此无可置疑地是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

(三)“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模式――以英国为例

英国也没有从法律上直接定义金融理财产品,但英国通过对在“从事业务经营过程中”个人和机构的“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进行定义,将金融理财产品的规范囊括其中。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受监管的“特定行为”不仅包括实际从事该行为,也包括提议或同意从事该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投资活动:即以本人或人的身份买卖、认购和承销某种“特定投资”:如果涉及的“特定投资”是保险合同,则包括履行该合同;(2)安排投资交易:即为他人买卖、认购和承销某种“特定投资”作出安排;(3)吸收存款;(4)保管与管理财产:即保管和管理属于他人的财产或作出该类安排(例如银行的保管箱业务);(5)投资管理:即管理属于他人的由投资组成的或包含投资的资产,例如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或养老基金:(6)提供投资建议;(7)设立共同投资基金;(8)利用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发出投资指令:即用计算机系统为他人传递电子化的投资指令,以取代书面指令。

“特定投资”的种类则包括:股份或股权:创立或确认负债的证=陪(例如债券和存款证书);政府与公共证券;赋予投资权利的证=5(例如认股权证);代表证券的证明;共同投资计划中的单位份额;期权;远期;盘差合同:保险合同:参加劳埃德协会的保险业务:存款;以土地为担保的贷款;以及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某类特定投资的权利和利益。金融服务局还可以在实践中将更多符合该定义的金融产品纳入“特定投资”的范同。从“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的范围可以发现它们涵盖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基本包括了所有金融理财产品。

(四)“证券”模式――以美国为例

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采取统一立法的做法不同,美国的立法者没有对金融产品做统一定义。这主要归因于美国的《证券法》将“证券”的定义设计得异常广泛,使得不少美国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或服务都属于“证券”,而归证券法律的管辖

美同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规定,证券是指各种票证、股票、国库券、债券、无抵押债券、利益证明或参与某种利润分配协议的证明、担保信托证、筹建经济组织证、可转让股权、投资合同、有投票权的信用证、证券证明、油矿、气矿或其他矿藏开采权未分配部分的权益;任何证券、存款证明或者组合证券和指数证券(包括根据价格而计算出来的利益)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任何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交易的有关外币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或者,从总体上任何被认为是“证券”的利益或工具。或者购买上述内容的临时的或中介性的收据、担保、保证等各种利益的证明。除例外或得到豁免,任何发行证券的行为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并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

美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是如此广泛,基本上只要是向公众发行的,即使不是公司的股权,比如说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合伙合同(权利),也被认为属于“证券”。美国最高法院2004年在SEC v,Edwards一案中还判定:保证固定回报的投资安排属于投资合同,应归《证券法》管辖。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美国的“证券”还是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金融理财产品的范围,比如对于投资“期货”的金融理财产品,就不属于“证券”,而受《投资公司法》、《期货交易法》、《银行法》等其他法律规范。造成美国金融理财立法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在金融市场早期,金融理财产品大部分具有“证券”性质,因而美国的有关立法机关将注意力大都集中在对“证券”的规范上: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则是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在涉及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制度中,即使没有统一的金融理财规范,但投资者可以借助受信法律(Fiduciary Law)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结论:统一定义我国金融理财产品

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与各国金融立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对各类金融理财业务的监管和法律标准非常不统一,金融理财机构按各自行业的标准和习惯从事金融理财活动,监管机关也按各自的标准对这些活动进行监管。比如,对信托公司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来规范,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均由银监会直接监督管理,前述两个办法也由银监会制定。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定来规范,对证券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来规范。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上述各个办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管辖内容,立法层次也参差不齐,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有行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对金融理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并且,国内的各个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5篇

关键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五年。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对于维护科学基金评审与资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发挥科学基金制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5月2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以下简称基金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举办纪念《条例》公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出席会议并发表了《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科技法律法规能够发挥对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工作,有利于科技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创新活力的调动和激发;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及时总结科技改革创新和贯彻落实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的好做法好经验,特别是充分发挥《条例》公布实施的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发展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

2011年7月,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提出加强包括各方面参与者在内的科学基金队伍系统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共同理念、追求共同事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衔接和协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科学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科学基金依法管理机制改革,落实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责任制,切实维护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共同体与共同规则的内涵界定出发,结合《条例》的实施,探讨和分析科学基金共同体规范体系特别是制度规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以期对基金委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一些有益探索。

1 科学基金共同体与共同规则

共同体(community)一般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任何共同体,本质上都是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可以是文化利益、心理利益等。但“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体现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的自由。”共同体的每位成员应当认同并遵守共同体的共同规则,规范和约束个体的自身行为。

最早运用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概念的是英国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坡兰依,其在1942年发表的《科学的自治》一文中指出,科学家不是孤军奋战的,而是与他的专业同行一起工作,各个不同专业团体合成一个大的群体,并把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作为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社会群体称作“科学共同体”,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后来,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库恩在其代表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赋予科学共同体更新的涵义和具体内容,他把科学共同体作为研究科学发展模式的逻辑起点,认为范式和科学共同体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范式是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共同信念,科学家们由于具有共同的范式而构成一个科学共同体。因此,科学共同体内部具有趋同的科学思想和研究范式。而当代科学社会学的研究和实践,又从科学共同体进一步引申出学术共同体的概念,如韩启德认为,学术共同体就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学者,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动学术的发展,从而形成的群体。综合可见,科学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并遵守共同科学规范的科学家所组成的群体。科学共同体的核心,就是具有共识的学术规范和公认的学术价值观。“规范是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凡是身处这一世界和将要加入这一世界的人,都必须了解规则,严格遵守规则。遵守规则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而是参加游戏的必要前提;违反规则,必须受到惩罚――要么出局,要么承认并改正错误。”

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是科学共同体概念的延伸。科学基金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其本质上是由科学家群体进行自我管理、评价、分配的基金。科学基金的参与者包括研究人员、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多个方面的主体,大都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科学道德和价值取向。因此,基于对这一群体共同特质的认识和理解,科学基金共同体可以界定为由所有直接参与科学基金工作的各方面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分工协作、有机联系形成的泛科学基金组织。科学基金共同体包括“四支队伍、三类机构、两大系统”。其中,四支队伍是指研究专家队伍(包括项目申请者、参与人、承担人)、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以及联合资助机构中的有关管理人员队伍;三种机构是指作为科学基金四支队伍来源的三种组织机构,包括依托单位及其联络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联合资助机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谓两大系统,一个是专家系统,由研究专家队伍和评审专家队伍组成,另一个是管理服务系统,由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组成。科学基金共同体拥有以发展中国基础研究为使命的共同的科学基金事业,坚持引领基础研究创新的共同理念,追求促进基础研究的共同目标,遵循基础研究和科学基金管理的共同规则。

综合分析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及科学基金共同体三个相关的概念,我们认为按照共同体及科学共同体的一般界定和理解,共同体都应在共同条件下遵守共同的规则。由此可见,科学基金共同体不仅拥有共同的事业、坚持共同的理念和追求共同的目标,还应遵守共同的规则,这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作为一个具有目标多重性和管理间接性的泛科学基金组织实现其共同目标和完成其共同事业的基本保障。因此,研究和健全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共同规则应属必然。此外,科学基金共同体与传统科学共同体的构成有明显的差异和本质区别。科学共同体是遵守同一科学规范的科学家特定集团,更多涉及的是相对松散的科学家群体,而科学基金共同体由专家(科学家)系统和管理服务系统构成。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共同规则不仅包括具有共识的科学规范和公认的科学道德,还应包括管理服务层面的职业道德和制度规范。

综上所述,共同的规则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构建的必然基础,是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的科学规范、道德要求和行为活动准则。而根据科学基金共同体概念的界定,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应遵守的共同规则从规范性质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共同的科学规范。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默顿在《科学界的规范结构》一文指出,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综合体,科学规范是一套支配科学活动的文化价值和惯例,“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以及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基金共同体所遵守的共同科学规范亦应包括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而《条例》关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4条);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5条)等规定,也体现了科学基金共同体应当遵守的共同的科学规范的原则要求。②共同的道德准则。从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构成来看,道德准则包括科学家应遵守的科学道德与基金管理者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其中,科学道德是科学家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活动时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诚实守信、杜绝学术腐败、摒弃学术造假等;职业道德则是承担基金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自觉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等。③共同的制度规范。制度规范是指在科学基金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借以约束科学基金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明确权利义务的条例、规章、管理办法等的总称,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制度规范主要包括组织规范、管理规范和监督规范三种表现形态,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属于项目管理规范,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则属于监督管理规范的范畴。

2 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

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所包含的三种类型规范所具有的效力和作用是不同的。简单而言,科学规范与道德准则大多没有确定的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惯例等,主要依靠共同体成员的文化、科学认知、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成员的自律得以实现,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而制度规范从一般的意义来看,属于法律规范性质,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科学基金共同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其构成并非单纯的相对松散的科学家群体,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者,其活动不仅仅是科学基金的基础研究活动,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科学基金研究共同体和科学基金管理共同体的综合内涵。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有效运行仅仅依靠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以弥补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的不足,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

由此可见,以《条例》为立法依据所制定的科学基金组织、管理及监督方面的各类制度规范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也是科学基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的基本依据。

制度规范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特别是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环境下,制度规范的建设对于遏制科学基金共同体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学术不端和科学道德失范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前提。

科学精神与法治理念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精神内核,也是科技事业发展必须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条例》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的根本法律制度,是在科学基金工作中倡导科学精神、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制度规范,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根本法律基础。“要在科学基金管理中树立规则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明确规定基金委负责管理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行为,规范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公布实施五年来,以其规范管理、激励创新、保障权益、维护诚信等方面的鲜明立法理念和科学制度设计,为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培养科技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条例》的实施,以《条例》为核心的科学基金法规体系日臻成熟,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制度规范日趋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有了更加准确的法律定位,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有了更加规范的法律约束,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稳固的制度保障。同时,随着《条例》的实施,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在基金项目的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科学基金重要管理环节的一系列管理行为将更加规范,基金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都会得到极大提升,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也为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度规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的学术规范和科学道德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如《条例》依法确认了依靠专家、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科学基金项目遴选机制。同时,《条例》为加强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特别规定了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信誉档案,以加强科研信誉管理,并具体规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措施,以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所有这些,直观地表明了《条例》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

3 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之构建

3.1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

1993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2007年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并确定了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制度,全面规定了我国科技发展的目标、作用、资金来源、科技奖励制度等,从而成为指导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大法。2007年国务院依据《科技进步法》制定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则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规范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因此,构建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应当以《条例》为基础和依据,并以《条例》为统领。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从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一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是基金委依法颁布的各类规章办法。

根据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四支队伍、三类机构、两大系统”的构建设想,结合基金委已经颁布执行和正在制定的规章办法,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的构建可以按照“三个效力等级、四类调整对象、五个细分序列”的架构进行梳理和完善,具体概括如下:①“三个效力等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相关法律(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体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自然科学基金委颁布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等规章;②“四类调整对象”即四支队伍包括研究专家队伍、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③“五个细分序列”包括组织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等)、行为准则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等)、监督保障规范(如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和经费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见图1)。

3.2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

在上述制度规范体系框架中,基金委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自成一体,构成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和主体。据此意义而言,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应当是以《条例》为核心和依据,以基金委为立法主体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体系即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表1归纳和总结了基金委自1986年成立以来有关科学基金管理方面正在实施的重要规章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完善的基本状况。

考察表1所列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办法,整体而言,已基本涵盖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为准则规范、项目管理规范、监督保障规范及经费管理规范等五个细分序列,涉及包括研究专家队伍、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在内的四类调整对象,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的行政法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规章体系。这表明,在我国,一个结构相对科学、内容基本完整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

根据表l所列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办法的基本概况可以看出,《条例》颁行五年来,基金委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要求,对有关的组织管理规范、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行为准则规范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立法修法工作,其中修订完善已有规章办法4个,包括2007年7月重新修订《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重新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2010年5月重新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2012年7月重新修订《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颁布新的规章办法9个,如2007年10月颁布实施《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2009年9月制定后又于201 1年4月重新修订的《面上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上述立法修法工作的完成使得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的架构更趋于科学和完善,具体规章的内容更符合《条例》的规范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

3.3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分析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中,有部分规章办法是在2007年4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前制定颁行的,其中有些规章办法的具体规定存在与《条例》不符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条例》第36条规定依托单位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职责或存在《条例》规定的不端行为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而2005年颁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书面警告、内部通报批评及通报批评3种形式,这与《条例》规定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停止依托单位资格3种法律责任形式相比较,缺少“停止依托单位资格”的责任承担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2)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已基本涵盖科学基金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为准则规范、项目管理规范、监督保障规范及经费管理规范等5个细分系列,但在具体细分系列中仍然还有需要增加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如《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截止至2011年底,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有关部门先后设立了17项联合基金和若干项联合资助项目,联合对象主要为中央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目前联合资助方已达20余家。联合基金在实践中已成为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类型之一,而关于联合基金项目至今尚未出台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需要制订《联合基金管理办法》,以加强联合基金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3)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涉及依托单位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较为零散,包括2007年4月和10月分别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截止至2011年年底,基金委在册依托单位共有2691个。依托单位作为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构成,是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8、第9、第36条等相关条款更是明确规定了依托单位作为科学基金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定地位,从行政法规层面赋予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充分体现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重视和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的需要。因此,需要整合基金委现有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办法和政策,制订统一的《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4)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中关于经费管理规范包括2002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其中有关资助经费监督审计的规定较为原则。而科学基金从1986年设立至今的26年时间里,基金资助规模日益扩大。据统计,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拨款140.43亿元,资助项目批准经费182.75亿元,比1986年设立之初的0.8亿元增长了228.5倍;2011年资助涉及全国1 350个依托单位的各类项目34 836项。快速增长且规模庞大的资助经费额度、数量巨大和种类复杂的依托单位及项目类型需要科学、规范和高效的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因此,制订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对于提高我国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4 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提出进一步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衔接和协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科学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使科学基金资助管理有章可循。根据《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可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1)以《条例》为依据,全面梳理《条例》实施前颁布的规章办法,重新修订和完善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符合的规章办法。截止至2012年9月,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现行的规章办法共29个,其中《条例》公布实施前制定颁行但在2007年4月1日《条例》颁行后未进行过修订的规章办法共有16个,例举如下:①组织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1995年颁布);②行为准则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2005年修订);③项目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④监督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颁布);⑤经费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制定)。因此,应当对有关规章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针对其中存在的与《条例》不符或不相适应的内容,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要求,重新修订和完善已有规章办法。

2)以《条例》为核心,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需要,根据《条例》规定和现实工作要求,制订新的规章办法。《条例》对科学基金管理所涉及的组织规划、申请评审、资助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框架内容,按照构建科学完善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的要求,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五个细分序列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针对科学基金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新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如属于组织管理规范序列的《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属于项目管理规范序列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属于监督保障序列的《科学基金项目复审办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合理安排立法计划,循序渐进,制订和新的规章办法,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

3)细化《条例》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的具体规定,整合基金委现有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制订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依托单位的管理工作及行为。依托单位制度是《条例》规定的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按照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构成,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属于组织管理规范的范畴。《条例》共43条,其中有18个条款涉及“依托单位”的规定,这些条款凸现了《条例》在依托单位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框架,即包括在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三个层面:依托单位准入制度、依托单位职责制度和依托单位责任制度,其中依托单位职责制度是核心。我们认为,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不仅需要充分体现《条例》的精神实质,还要切实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原则在办法中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制订依托单位管理办法逐步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地规范和保障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实施以及结题等工作中依法承担和履行好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责,更好地发挥依托单位作为联系基金委与基金项目申请者、基金项目评审者和获基金资助者等科学基金共体成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借鉴国外科学基金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研究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作为美国资助科学研究的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具有成功的实践和成熟的经验。其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特征在于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的审计主体所组成的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其中美国国家审计总署(GAO)行使国家宏观审计职能,NSF总监察长办公室(OIG)行使综合内部审计职能,是NSF审计工作的主要承担机构,执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日常审计,同时主要依靠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依托与合同单位,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完善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是NSF审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基础和保障,OIG依据《1988年总监察长法案修正案》于1989年设立,与我国政府部门的内审机构相比,法律法规为OIG有效行使职责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我国可以借鉴NSF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协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构建科学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4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科学基金研究共同体和科学基金管理共同体的综合内涵,其构成并非单纯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群体,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者,其活动不仅仅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基础研究活动,还包括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的建设与实施必须是在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前提下,依靠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加强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

1)在探讨科学基金队伍系统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机制的背景下,应深入加强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的研究,特别是开展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研究,研究和借鉴国外科学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整理、修订和完善基金委有关科学基金管理的规章办法,有针对性地制订和新的规章办法,以构建科学、高效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实现科学基金的依法管理和卓越管理。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6篇

1.1管理政策不一致,预算标准不统一

从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来看,不同性质的资金投资侧重点和工作任务的倾向性均有所不同,这些资金来源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出让金等收入,每一种渠道收入的资金都有其特殊用途,为了实现各项资金管理政策相互配套,各级主管部门制定了多个不同的项目预算标准。除中央级政策标准外,各省级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管理政策。以5000m钻探工程量预算为例,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为341.20万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预算标准为534.80万元,地质矿产调查专项预算标准为546.36万元,黑龙江省定额预算为609.91万元,不同标准的预算额相差最大达44%。仅在中央级预算标准中,相同条件的工作手段额度也存在很大差别。钻探孔深0-700m,岩石硬度Ⅳ级,国土资源调查标准为469元/m,中央基金标准为1007元/m,地质调查专项标准为751元/m,标准之间伸缩性很大,根本不能横向比较,更无法实现有效控制。管理政策和预算标准不统一,将直接导致一项工作多重约束及项目预算的多重标准,同样条件的一个项目采用不同的标准预算结果相差悬殊。财政投资项目的支出预算没有统一的标准控制,资金管理随意性太大,资金浪费现象难以监管,也往往使很多项目承担单位不知所从。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管理秩序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的。

1.2预算标准结构和费用设置不合理

中央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中没有设置设备使用费和运输费项目,这两项费用在野外实施过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般以研究和室内分析为主的项目不使用重型设备和大型运输车辆,但钻探、测井、地震等手段,野外施工作业均离不开大型设备和大型运输车辆,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能将这部分费用记为交通费,这是不合理的。在项目费中设置了咨询费,但在组织实施费中已经包含相关费用,部分费用不能明显区分,存在重复内容。预算标准中还区分了单位类型,对是否有财政事业费拨款,采用不同比例数预算,由于国有地勘单位大多属于事业单位,多数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但拨款方式和拨款额度相差悬殊,这部分费用仅用一个比例数平衡,这对很多地勘单位是不公平的。在以野外施工为主的综合性勘查项目中,各类标准均将工作手段划分为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遥感、钻探、山地工程、岩矿测试等七个类别,地质技术工作被划分为其他地质工作,这部分工作费用比例很低,而且只包含了一般技术工作,没有考虑综合研究内容。地质勘查项目的最终成果并不是野外施工完成就能得到的,没有大量的综合研究是无法实现的,地质勘查项目兼有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双重属性,除了体力劳动还离不开脑力劳动,科学研究工作是在综合整理和报告编制过程中进行的,往往被人们忽视,其工作量和价值决不亚于任何一种实物工作手段,应将这部分费用做为一种工作手段单列。

1.3预算执行进度与项目实际不同步

目前一般地质勘查项目工作期限较以往均有所压缩,为了与财政年度工作计划相吻合,当年立项的项目要求当年完工,而多数项目到七八月份才开始实施,项目实际工期和预算支出不一致。一方面,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与资金拨款进度互不关联,致使有的项目已完工但资金尚未到位,而有的项目资金已拨付但迟迟不见开工。另一方面,不同工作手段受资金问题影响,前后不能科学合理地衔接,前置工作不能指导后续施工,直接影响项目实施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形成野外施工影响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反过来又影响野外施工的恶性循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及地勘单位管理模式的不断改革,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地勘工作拨款与多种经营收入已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区分,部分费用和会计科目设置,以及成本费用的归集方式等均有待完善。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后,地质勘查项目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融资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仅仅是项目投资多元化中的一类主体,多数国有地勘单位已趋于市场化。因此,及时修订地勘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适应地质勘查行业资金管理形势,是财政和地勘主管部门应考虑的问题。

1.4绩效考核和决算审查机制不健全

目前地勘行业尚未将资金管理纳入到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当中,也没有建立独立的地勘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很难保证地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容易导致项目资金沉淀或虚编项目预算等问题。除绩效考核外,对项目预算缺乏竣工决算与审查监督程序。项目竣工决算与审查是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的重要环节。而目前的项目竣工资金管理,大多采用结算汇报形式,缺少竣工决算和审查过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工作结束或终止,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结算,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没有要求项目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提交项目资金审计报告,这一规定十分笼统,决算和审计报告均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无监督的可操作性。目前,国内只有内蒙古和新疆等少数地方制定了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制度,大多数国家资金渠道均没有决算和审查程序,对项目资金的最终使用效果缺少结论性评价。

2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

(1)预算管理规范化是完善相关机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体现。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金的预算和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只有不断完善预算政策和预算标准,使地质勘查投资在规范的制度体系下运行,才能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政府地勘资金浪费和流失,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2)预算管理规范化有利于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调动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性。规范化是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在当前国家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背景下,加强项目预算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维护社会资金投资人的利益,实现地质勘查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类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作用。(3)预算管理规范化使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目标更加明确,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更加有章可循,避免盲目性。实施规范化管理后,制定的项目设计与预算相互配套吻合,执行目标具有预期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项目管理和承担单位在相同的标准框架内运转,上下联动高效有序,从而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4)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化是有效控制项目成本,降低项目投资风险的必然要求。在非规范化或无序状态下,项目成本控制不能有效地进行甚至根本无从着手,其投资目标效益很难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防止可能发生的浪费,就必须从预算编制开始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成本始终处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降低投资风险。

3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化的主要措施

3.1项目管理政策的规范化

虽然不同类型的地质勘查项目工作重点和研究方向有所区别,但其实质工作内涵是相同的,具有客观上相同的工作规律性,其本质是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工程揭露方法、测试分析方法和综合研究方法对地质矿产发展变化规律进行揭示和总结,从而形成地质勘查成果报告的过程。由此可见,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均可受控于统一的管理政策,通过制定规范性的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项目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化,首先应该从管理政策规范化着手,制定统一规范、科学合理、执行有效、权责明确的管理政策。目前的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十分复杂,难以统一管理,地勘单位在执行时也很难把握重点。因此,建议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为主要参照样本,将各类资金合并,统一纳入基金管理。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建立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政策一致、投向互补的协调联动机制,中央和省级地方两级基金应形成整体功能。地勘基金已经成为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调控工具,其作用已基本覆盖地质勘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与管理的主体功能。建立以地质勘查基金为主体的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管理机制,将各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各级地质勘查基金、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危机矿山找矿专项等各类资金,加以整合,构成统一的地质勘查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定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管理政策,以使目前主体单一、政策多元、机制复杂、效益低下的项目管理政策体系,逐步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

3.2项目预算标准的规范化

将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预算标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各省地方地质勘查预算标准(定额)、地方地质勘查基金预算标准、地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预算标准等不同类型的预算标准进行整合,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为基础,采用工作手段分项单价预算法,制定规范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作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项目预算依据。规范化后的预算标准,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工作手段,同时增加综合研究工作手段,费用设置即应符合各类项目技术方案需要,也应与财务会计制度相一致,适应各地区影响项目实施的自然技术条件的变化,确定合理的税费提取和利润比例,同时也要具备随市场物价变动的动态调整功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行业统一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范”。现有的地质调查评价类项目的甲类和乙类划分方法,结构复杂,不易于掌握,且划分界线模糊,项目预算标准规范化后,这类问题完全可以避免。

3.3项目预算执行的规范化

项目预算执行包括项目成本核算和项目决算,其主要任务分别是实现项目预算与实施的相互协调,预算费用与实际成本管理的监督与控制。在成本核算管理方面,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财务会计政策的适应性,修订《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适应地质勘查行业资金管理形势。地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地勘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基础上,制定规范合理、易于操作的成本核算制度,规定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岗位责任和核算的技术要求。项目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最后一个环节,既包含执行项目预算的内容,又具有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总结和监督的作用,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目前大多数地质勘查项目,没有项目决算和决算审查过程,这种程序缺失现象,直接导致监督失效,不能对投资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更无法实现对整个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决算和决算审查管理列为重点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各地区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和审查办法。项目竣工决算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已实施多年,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这些经验完全可以引入到地质勘查行业,为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效果,改进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提供借鉴。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与项目成果报告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时汇交。一个项目竣工后如果没有编制决算报告,这个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不完整的。没有编制决算报告的项目,地质勘查成果应不予验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在项目决算管理规范化方面先行一步,为全国及其他省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参考。

4结论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7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建筑业市场的需求愈加旺盛,加之较低的准入门槛使得建筑企业数量剧增,建筑业市场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因此,建筑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随之加剧,影响其健康持续发展。建筑企业是集技术、资金和劳动力为一体的企业,由于其成本预算、生产周期、成本预算、账款结算等方面都与其他行业的企业有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行业的特殊性也增加了其财务风险的复杂性,加之我国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在财务风险防范体系的不完善,表明了加强建筑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对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危”为机,稳定其正常的经营运作,甚至对整个建筑行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二、建筑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一)外部不确定性因素

(1)宏观政策影响。第一,国家对公共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调控对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影响较大,进而影响到建筑行业的整体市场容量。第二,对于货币政策而言,利率的变动可能会增加建筑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因垫付资金而引发的资金风险。另一方面,货币政策也会牵涉到建筑行业产业链的下游产业,如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资金筹集压力可能会传导给建筑企业。我国有很多建筑企业从事承接跨国工程项目,工程款以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建筑企业的收入也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震荡所带来的汇率波动的影响,引发货币汇兑损失风险。

(2)建筑原材料价格波动。我国建筑企业一直以来都对建筑材料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当钢铁、水泥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形势震荡,原材料价格上涨,那么建筑企业就会遭受冲击,面临巨大风险。

(3)劳动力价格变动。人工费是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中占较大比例的费用,在劳动力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下,劳动力价格的上涨会增加建筑企业施工成本,造成成本超出预算的风险。

(4)建筑业市场不规范。我国建筑业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绝大部分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也是集中于建筑施工单方面,本身建筑市场资源有限。同时,建筑业市场管理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激烈。建筑企业在投标阶段和审阅签订合同阶段同时受业主单位和对手企业两头压制,存在低价中标、串标等恶性竞争行为和不平等合同签订现象,致使企业项目成本过高,严重压榨了企业正常的利润,造成建筑企业经营效益低下,利润率长期处于低水平,发展潜力不足。

(5)税收征管风险。一些建材市场管理极其不规范,进行材料采购时无法及时获取发票,甚至存在虚假发票的现象,抑或是由于建筑企业资金短缺,未能清付材料款,导致企业财务部门难以及时获取采购发票进行登账,无从保证记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由此扰乱了建筑企业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进而对建筑企业纳税管理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二)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1)我国建筑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行粗放式生产经营模式,盲目追求高经济效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观念落后等错误的观念导致我国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多不健全,难以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与规避。许多建筑企业之间关系不清晰,往来账款混乱。建筑企业集团总部与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与企业内部的财务关系都十分混乱,企业人员不遵循制度办事,不同部门之间、管理层与下级之间也是权责不清,中高管理层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利过大,项目负责人独立权过大,这都导致了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权责的严重失衡,存在重大财务隐患。

(2)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与监管不到位。根据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部的分散化设置使得财务管理权力被过度下放至项目部经理。项目部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十分不规范,并且资金损失追究制度缺失,无从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导致资金使用率低下。建筑企业监管与内控制度不力,重钱不重物,引发严重的资产流失。

(3)会计信息失真。建筑企业具有极大的分散化特点,工程项目部分布在各国各省,集团总部难以对下设分公司和项目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因此,地域性的差异给建筑企业的会计正常核算造成了滞后性和差异化的弊端。如许多建筑企业的集团总部和下属分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不一致,致使往来科目核算繁琐或造成差错。会计核算不及时、不准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不规范,预算控制不力等,都会带来财务风险。

(三)建筑企业资金使用与管控不严

(1)资金使用监督不力。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中,权力的分散化必然导致集团总部无法对下设分公司和项目部的资金流转和安全性进行动态追踪,而现金等资金管理无从监督则会导致资金短缺或资金闲置的弊端,既影响施工项目的进展,也不利于企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样,建筑集团公司无法从整体上对资金的运行进行有效控制,资金的分散化极大影响了集团总部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2)建筑企业以垫付资金运行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时间跨度大,行业特点决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需垫付大量物资与资金来维持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待竣工手续完成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大量资金占用易导致建筑企业资金短缺、存货大量积压,周转率低,降低企业资金变现能力和资金回笼能力,丧失了对外投资增加收入的可能性,削弱了企业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

(3)业主拖欠款项现象普遍严重。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是将自身的投资风险转移到了建筑企业身上。由于应收账款回收时间和金额上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所以业主单位拖欠过多项目结算款项,容易造成应收账款周转缓慢、回收困难和资金呆滞。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没有清欠,会使建筑企业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影响其必要的资金周转。

(4)成本费用分析控制不佳。建筑企业财务对工程的成本费用预算控制环节薄弱,在承接工程项目时,未对其进行全面的成本费用变动分析。并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缺乏对成本费用的严格控制和考核反馈,没有对下设项目部的间接费用发生进行核算和控制。对成本控制缺少核定的计划指标据以对实际成本进行对照,大多表现出事后控制的现象,使得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过低,行业利润率整体偏低,利润空间小,难以进一步提升经济效益,甚至会带来成本亏损的风险。

(5)建筑企业对外投资产生财务风险。一些建筑企业为了增加除主营业务以外的额外收入,选择对外进行项目投资。但是企业对于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用及预期收益估算不准确,或者投资对象发生变故,使得投资收益背离了预先测算的财务目标,就会产生投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建筑企业财务风险是由外部和内部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就此将对建筑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提出对策建议。

三、我国建筑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化解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对我国建筑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应该牢牢把握建筑业自身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现状和财务风险的特征,分析建筑企业主要财务风险的内容及其成因,从风险识别、分析、应对等方面出发提出科学化的防范对策。本文将从建筑企业外部影响因素、财务活动、内部管理控制与决策以及会计人员因素等层面进行阐述。

(一)识别与确认外部风险影响因素

(1)我国建筑企业应密切关注我国经济政策与市场供需的变化,深入分析外部环境的变化,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能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财务环境。

(2)建筑企业应建立项目财务风险评估机制,提高法律意识。在企业项目初始阶段,应成立相关部门专门研究分析项目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企业是否参与投标竞标。对于业主单位资金不足,需要企业自己垫付大量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信誉不佳、拖欠工款的项目、预测亏损的项目以及合同附带不合理条件和重大漏洞的项目都不应承接,从源头遏制财务风险发生。

(3)汇率变动风险防范。经营跨国项目的建筑企业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定使用固定汇率或者一个合理的汇率浮动范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当汇率变动超过该范围时,企业可向对方索赔。当然,企业应尽可能地平衡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使双方风险可以互抵。

(4)加强建筑企业财务活动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即注册会计师对建筑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评价,保证企业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政府监督即财政、税务、证券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其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建议和教育,减少今后财务风险发生的损失。

(二)事前风险规避控制

(1)投标风险防范。建立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审慎承接项目。建筑企业应对项目文件认真解读,严格衡量项目成本与效益。对于不符合企业经营效益原则和附加不平等条件的项目不予承接。

(2)合同风险防范。要求项目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认真研读分析合同文本,规避合同中潜在的不利于自身正当权益的风险。对合同洽商、审阅、核准等环节的人员与权力进行分立,以达到制约的效果,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合同风险的发生。

(3)收入确认风险防范。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对尚未完成的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判断。

(三)加强筹资、投资、资金管理、收益分配风险防范

(1)筹资风险防范。建筑企业在借入资金前应充分考虑筹资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筹资成本费用需与企业可承担的负债能力和清偿能力相匹配。要考虑投资项目的收益率,评估其与贷款利率的大小关系,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效益。

(2)投资风险防范。建筑企业在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时,应当全面分析投资成本费用、投资收益报酬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与风险性、投资对象的信誉等方面并执行监督,以确保预算投资收益与实际结果不背离,减少投资风险。

(3)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可分为资金短缺风险的防范、资金回收风险的防范和资金使用风险的防范。

①资金短缺风险防范。我国建筑企业对资金需求量大,需要资金流通速度快,因此建筑企业可以建立资金统一调度体系,设置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大型建筑企业可以设立内部银行,集中开户,统一管理,规范资金结算散乱的现象,减少企业资金短缺,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②资金回收风险防范。建筑企业应保持与往来账款对象的良好关系,财务部门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在策略上,根据不同单位信用状况制定不同的信用政策,成立应收账款清欠小组,定期清理欠账,以减少坏账损失发生的概率,在会计准则合理范围内计提坏账准备金,弥补部分坏账造成的损失。

③资金使用风险防范。建立企业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制度。建筑企业总部财务对于下设项目部门的资金使用难以监控,因此企业应强化资金预算控制,规范资金划拨、审批流程制度,统一将资金收支并入网上银行,控制各下属单位使用资金采购付款产生的财务风险。建筑企业应定期对资产结构进行考量,盘活存量资产,对于闲置资产应尽快处理,提高闲置资产的利用率,变卖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4)收益分配风险防范。建筑企业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减少收益分配风险的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未来发展需求与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因素综合衡量。尽量减少现金的分配,以分配收益转增实收资本为主,提高企业的经营发展能力。

(四)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建立紧紧围绕成本、效益、风险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系统。强化谨慎意识,成立专门用于防范风险损失的基金,即蒙受损失之前使用预提等方法,如在会计准则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计提坏账准备金等。当损失发生以后,企业可以选择在风险基金的项目中列支,也可以分次计入企业成本,从而达到减少财务风险妨害企业正常经营的目标。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部门,对企业的货币资金、存货、采购支付、资金回收、成本费用预算、对外筹资投资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形成以财务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为中心的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实时反馈评价。此外,还需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如解决下属子公司会计科目不一致增加财务核算负担等问题。

(2)建立建筑企业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企业应建立财务“预防”机制,正确把握企业负债经营的“度”。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评估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对企业的负债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分析,确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合理的预警范围,当财务指标超出该范围时,企业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财务危机。■

参考文献

[1] 燕晓亮.浅析建筑行业的财务风险管理问题[J].财经界(学术版),2014,08:197-198.

[2] 严小华.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控机制的科学构建[J].财经界(学术版),2013,14:141-143.

[3] 廖云兰.建筑行业财务风险与防范[J].商业经济,2014,11:30-31.

[4] 郑晨利.建筑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风险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4,19:176-178.

[5] 牟儒鹏.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研究[J].会计师,2014,16: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