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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合集7篇)

时间:2023-09-08 17:00:34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第1篇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

2009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举办创业板启动仪式,历经十年筹备的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开板。四年来,创业板市场在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扶持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整合和更新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因为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在经营业绩和公司规模等方面进入的门槛低,截止到2013年年底,创业板上市公司已由最初上市的28家发展到355家。虽然创业板市场上市要求相对较低,但在对信息披露和主营业务范围等方面要求相对严格,尤其体现在信息披露上,对创业板提出了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目前,我国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核由深交所进行,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的组成部分并于每年定期。根据近三年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笔者进行了统计归纳,见下表:

近三年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统计表

[ 时间

等级\&2010年\&2011年\&2012年\&数量

(家)\&比率

(%)\&合计比率

(%)\&数量

(家)\&比率

(%)\&合计比率

(%)\&数量

(家)\&比率

(%)\&合计比率

(%)\&A(优秀)\&20\&13.07\&100.00\&46\&16.37\&99.64\&60\&16.90\&99.44\&B(良好)\&113\&73.86\&205\&72.95\&260\&73.24\&C(合格)\&20\&13.07\&29\&10.32\&33\&9.30\&D(不合格)\&0\&0.00\&0.00\&1\&0.36\&0.36\&2\&0.56\&0.56\&合计\&153\&100\&100\&281\&100\&100\&355\&100\&100\&]

从上表可看出,从2010年至2012年合格率依次为100%、99.64%、99.44%,比率在逐年递减,但优秀率依次为13.07%、16.37%、16.90%,呈逐年递增趋势。这一结果不难看出,由于政府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很多公司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自身的监管,使得优秀率越来越高,但同时一些上市公司在越来越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下违规行为也无处遁行,被披露和公布出来,这样不合格率就逐年递增,相反合格率则逐年递减。以上现象是近年政府修订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创业板市场造成的必然结果。

一、近两年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修订历程

近两年来,政府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高,对相关制度也进行了多次修订,主要体现在:

(一)2012年4月的修订

这次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其修订版相对于2009年版,表现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变化有:缩短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举行时间;新增年度报告说明会文字资料刊载的方式;增加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将面临股票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风险的相关条款;增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的信息披露义务;新增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新增募投项目信息披露义务;就应披露的交易中“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增“放弃权利”一项;放宽了需履行披露义务的交易金额;新增上市公司对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不同的情形,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要求;新增证监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时,公司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条款的修订,对强化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规范其信息披露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规定加大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

(二)2012年7月的修订

第七次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此次修订是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体现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修订有:新增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退市标准;增加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退市情形;要求知悉即将触及相关退市标准的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上条款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

(三)2012年12月的修订

2013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本次修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可靠、决策有用的信息;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考虑并尊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和连续性;调整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进一步明确风险披露要求;简化年报摘要,调整摘要披露形式;对涉及公司治理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对投资者重视的信息强化有关披露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如对于公司披露涉及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内容的要进行详细披露、鼓励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要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以上修订,提高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也可以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重要信息,对内幕交易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四)2013年4月的修订

本次是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直通披露工作质量的考核;二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的考核;三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承诺的考核;四是明确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的内容;五是根据监管实践增加了部分考核指标。

以上修订,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减少了停复牌、除权除息等业务差错,促进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强化了其日常监管,有利于推动建立奖优罚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同时在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推动上市公司树立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方面也作用显著。

(五)2013年6月的修订

2013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主要包括:一是强化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二是强化了索引适用、避免重复披露;三是在体现创业板特色方面进行深入尝试,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了部分披露要求,对部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量化分析和细化说明。

这次修订,进一步提高了投资者能够得到充分估量其风险的信息质量,进一步满足了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需求,被认为是监管层重新鼓励投资者信心的一个重大举措。

(六)2013年11月的修订

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有:强调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介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特别强调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意见》还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荐机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目前排队上市的公司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主板公司很少,所以《意见》对创业板上市的影响还是较大的。《意见》从发行机制、价格形成机制以及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改革,监管重点着眼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处理、市场效率提升以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层面,明确了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分工。

从以上制度的修订历程可以看出,政府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合理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从各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努力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信息披露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它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目前形势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我国创业板市场起步较晚,在制度的修订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缺乏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专门制度

目前,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分散于各类法律、规章、规则、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且相互之间还存在信息披露方面交叉的地方,比较散乱。另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改制后上市的,带有明显的家族式管理特征,常常呈现出“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股权越集中,内部控制就越薄弱,而目前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经营管理模式的内部控制制度还成熟、不完善。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不够高效

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漏洞和薄弱之处。比如万福生科公司虚构收入,伪造业绩,隐藏重大事项的巨额财务造假案,就暴露出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机制的低效和履行监管职责的滞后性,事实证明,万福生科申请上市前,就存在造假行为,而这些直到2012 年 9 月才被发现,甚至是因为该公司前高管举报才被发现的,并不是监管部门主动核查的结果。有人认为,这只是创业板市场的冰山一角,没有被揭露出来的信息披露事件估计不在少数。

(三)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严格

首先,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应该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要侧重风险方面的披露,而目前的相关法规对风险披露的要求流于形式,相关立法只是对企业面临的风险做了列举,但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千变万化的;其次,高成长性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但目前相关法规对成长性的评价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再次,随着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社会性更加明显,因此,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也越来越成为衡量公司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目前相关法规只是鼓励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前瞻性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相对于对主板市场而言,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投资,更关注公司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而前瞻性信息披露最能体现其成长性,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创业板市场发展出发,目前我国相关制度对于前瞻性信息的披露并没有很好的设计,还缺乏完善的前瞻性信息披露制度。

正是因为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上问题,所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监管的有效性,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迫在眉睫。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门制度的立法

1、制定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专门制度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监会应该充分考虑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合并和调整,研究探索对应的披露方式,完善信息披露体系,以形成专门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2、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立法

要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经营管理模式,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专门立法,建立完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体制。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立法,需要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考核指标,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要明确高管层、监事会与内审机构的权责分工,确保内审机构和监事会的独立性,严格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的监督责任,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最大程度发挥内部控制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还要对内部控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暂停上市或退市的重要依据。

(二)探索多途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在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的情况下,还要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实行政府、证监会、交易所、保荐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制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机制,实行拉网式、全方位监管,力求监管途径多元化,以形成完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另外还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信息披露防范的范围,研究新形势下的监管方式。比如在泄露内幕消息方面,目前最为突出的现象是以非正式言论的方式泄露内幕消息,如在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上泄露内幕消息,名人预测上市公司成长性等,这些方式的消息生成快,传播力度大,影响面广,会扰乱投资者的视线,诱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所以必须加以制止,要将这些行为在相关制度中列示并禁止,还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从三方面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1、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对风险披露的要求

针对企业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千变万化的特点,应将相关法规中的风险列举改为采取实质性的判定标准,可以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等所有风险,并对各种风险进行细化和合理预测,明确故意隐瞒风险的责任,以达到风险披露的目的。

2、量化创业板上市公司对成长性信息披露的要求

只有在信息披露中充分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水平,将成长性信息纳入信息披露体系,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今后对成长性信息披露的量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强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编制独立的成长性信息披露报告,其主体由量化指标构成,非量化指标则作为补充说明,计入成长性信息披露报告附注;二是证监会要根据创业板市场的具体特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设计一个成长性评价体系,综合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作为衡量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的标准,并定期考核和。

3、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进行以下改进:一是对社会责任信息要求强制披露;二是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引;三是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体系;四是鼓励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第三方验证。

(四)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前瞻性信息披露制度

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引入前瞻性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实行强制披露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热衷于披露前瞻性利好的信息,所以应强制其披露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前瞻性信息,并伴以有意义的警戒性声明;对于披露的任何前瞻性信息,都需经相关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和跟踪披露,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完善前瞻性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明确披露人的法律责任及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以规范前瞻性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探索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修订历程,立足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现状,分析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必然能促进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壮大,为高成长性、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开辟一条发展捷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路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J].财会学习,2013(1)

[2]李兴伟.解读创业板半年报新规[J].新理财,2013(8)

[3]曾凡武.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及防范对策:基于万福生科案例分析[J].会计师,2013(9)

[4]黄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2011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概念解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新晨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2]孟凡利,周经吕.会计信息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

[3]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

[4]齐萱,白默.关于构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探讨——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

[J].会计之友,2005,(7).

[5]曹梦菲,王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1).

[6]张波.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研究,2002,(10).

[7]李全中,靳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中州审计,2001,(12).

[8]齐兴利,周丰滨,石树文.关于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1).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概念解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2]孟凡利,周经吕.会计信息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

[3]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

[4]齐萱,白默.关于构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探讨——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

[J].会计之友,2005,(7).

[5]曹梦菲,王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1).

[6]张波.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研究,2002,(10).

[7]李全中,靳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中州审计,2001,(12).

[8]齐兴利,周丰滨,石树文.关于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1).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第4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永恒命题,也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起点。但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信息供需存在冲突。这既表现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也表现不同类型的需求者之间。而供需冲突的消解有赖于确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价值取向。通过对注册制改革这一目标的解读和剖析,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兼顾上市公司利益。继而,这一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关注不同投资者之间差异化的信息需求,以及不同上市公司的差异化属性。在此基础上,建议以全面披露和简化披露、纸媒披露和网络披露等方式进行差别安排。

关键词 :注册制;信息披露;价值取向;供需冲突;差别安排

中图分类号:DF411. 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9-0182-09

收稿日期:2015 -04-22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郭建军(1974-),山西太原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公司法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

引言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证券市场似乎是在各种关于“注册制”改革的猜想和热议中跌宕起伏。从核准制到注册制转型的顺利落实,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配合。而这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所围绕的核心或起点,便是证券市场之灵魂——“信息披露制度”。从表面来看,在多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指引下,我国证券市场中多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已满足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具备无可挑剔的规范形式。但事实上,投资者能够从中利用的有效信息并不充足,甚至频繁受到冗余信息的干扰。在渐行渐近的证券发行注册制下,监管重心将从“事前”退至“事中事后”,而投资者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围绕信息披露所展开的博弈将决定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以及博弈双方的利益分割。因此,推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有效”是保证注册制有序实施的前提。而这种制度实践的进步需要回溯到信息披露的价值取向当中,因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表明法律对主体需要的适应或满足,而在每一种场合,人们都使各种价值准则适应当时的法学任务,并使它们符合一定时点的社会理想。但法律作为探索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物,其实践活动是一个蕴含着种种矛盾和冲突的张力结构。据此,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确定并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需要直面现实存在的供需冲突,对此进行取舍后形成明确的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这种价值取向。本文接下来将按照提出问题——理论推演——制度回应的逻辑理路来探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价值取向的确定及其实现路径。

一、问题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供需冲突

证券市场的信息供给者主要包括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但信息需求者的构成比较复杂。根据信息需求者使用信息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监管者。在投资者之间,根据投资资金来源、性质、规模以及投资动机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从规范体系层面看,发展三十余年的我国证券市场在借鉴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范在内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中既有概括的原则性规范,也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涵盖范围日益扩张。在此之下,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总量有所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证券市场信息分布不均的原始困局,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文本中有效信息含量的判断却存在分歧。根据深交所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上市公司对我国目前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平均认可程度达到七成,但仅有不足五成的投资者认同这一观点,这种迥异判断折射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供需冲突的客观事实,而这种冲突的发生根源在于信息供需主体之间存在多元化的利益诉求。

(一)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供需冲突

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供需矛盾又表现在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在披露数量上,供给者希望提供较少信息以支出较低的信息披露成本而赢得需求者的更多信任,但需求者则希望供给者提供更多信息以节约自身的信息搜集成本;在披露质量上.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竞争力或避免因披露预测性信息而引发诉讼等动机,供给者倾向于提供大量的历史信息或报喜不报忧的进行选择性、含糊性的披露,有些还会利用“信息平衡术”披露大量重复信息或通用信息来替代与公司具体情况密切相关的个性化信息,但事实上这些信息可能会使信息使用者被湮没于大量冗余信息之中不知所措,几乎成为“睁着眼睛的瞎子”。

(二)监管者与投资者之间的需求冲突

信息供需矛盾抑或缺口的存在,与不同市场发展水平和监管方式也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在以行政监管为主导的实质审核方式下,上市公司会倾向于披露更多“合规”、“规范”类信息,而对那些能够反映其发展价值和风险的非监管类信息的披露可能相对不足。事实上,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矛盾,但是如果在篇幅有限的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信息中同时包含二者,必然存在数量上此消彼长的关系,除非不断扩大信息载体的内容量,而这也会带来信息过量问题。

(三)公众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需求冲突

上市公司按照统一通用的相关规范披露信息,而不同类型投资者因为在信息加工意愿和加工能力两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它们对于信息需求的多与少、详与简,以及所关注的重点都有所不同。例如机构投资者有能力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二次加工、分析,因此,他们对信息的深度、广度和及时性要求很高,更需要获取大量真实数据型的原始信息,以便得出不同的定量和定性结论。从信息获取方式上看,除获取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外,他们更注重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高管、同行或特定研究人员进行沟通获取其余信息。

与之相反,公众投资者在信息挖掘、分析、理解等方面的能力显弱。同时,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期限较短,换手率更高,热衷于追逐炒作题材或进行短线投资。因此,其所需要的信息范围虽与机构投资者相比大体相同,但更青睐于从原始信息加工而成的事实性信息和结论性信息。从信息使用方式看,公众投资者多以阅读并理解为主,较少使用辅助工具进行统计分析,因此他们更希望信息供给者以通俗易懂、图文结合或索引的方式提供真实信息。

二、利益取舍: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

从上述三种信息供需冲突的表现形式来看,不仅信息供需双方之间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不同类型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也存在差异,对这些差异化的利益诉求进行选择和取舍,则是确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价值取向的过程。但这种利益取舍并非依凭立法者或监管者的主观偏好来确定,而需以一定的理论基础或指导理念为基础,因此,追溯分析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理论基础是为必要。

(一)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语境化解读

有学者提出,当代证券市场的治理格局存在着两种可以称为韦伯意义上的“理想模型”,即“市场治理”和“行政治理”。市场治理是以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为基础,辅以公权力的强力保障和事后救济,称之为“市场治理”模式——由于公权力对市场选择的保障通常以法治为核心,因此也可以称之为“法律治理模式”。另一种治理模式以国家机关的行政指令为基本手段,对市场的诸多事项做非常具体的安排,可以称之为“行政治理模式”。这两种治理模式有着完全不同的运作逻辑。具体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行政治理模式”的运作逻辑是国家行政监管机关事无巨细的设定希望能够囊括一切情况的信息披露规范,并同时关注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所体现的“信息质量”和“证券质量”,甚至对后者的关注多于前者。因为他们力图保证市场上的流通证券是同类中较优的,值得公众投资。而“市场治理模式”的运作逻辑是在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自由博弈。引导投资者如何使用信息,甚至上市公司如何进行披露的不是法律规范或行政指令,而是市场规律:长远来看,市场最终会对那些公司披露的有效或无效信息进行褒奖和惩罚。信息披露监管和法律执行只是需要通过强力保证信息披露中不存在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或者说披露所体现的“信息质量”问题,而不太关心所代表的证券本身的优劣。

在证券发行审核体制中,行政治理模式通常表现为“核准制”,即监管者直接介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市场博弈当中,在市场关口对发行人和证券产品进行“优胜劣汰”。而市场治理模式通常表现为“注册制”,其采取公开主义或披露主义的规制方法,省去在发行审核关口进行“优劣淘汰”的环节,而将触角直接伸向投资者所需获知的一切信息。换言之,这种规制方法仅强制当事人公开披露事实真相,反对信息优势方封闭或隐瞒信息。至于披露内容所反映的证券价值的“善恶”之别、“优劣”之辩,则并非立法直接苛求的目标。

(二)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价值取向的确定

透析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理论基础我们看到,注册制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根本支撑和核心手段,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围绕信息披露所进行的博弈直接决定着市场的有效性和有效程度。因此,注册制中较为明确的一点是:证券信息的最终使用者是证券投资者,作为信息供给者的上市公司所需取悦的对象也仅仅是投资者。而监管者是处于博弈格局之外进行“补正式”监管,既无需帮助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信息,也无需帮助投资者基于所获取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据此,以实质审核为目的的“合规”、“规范”类的监管信息需求应当不被兼顾,继而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之间的矛盾可以因此消除。剩下的,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以及公众投资者分别是证券市场信息与资金的供需双方,是市场持续运行的基础因素,缺少任何一方市场都不能持续运行,所以他们的利益诉求应当被关注。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际证监会组织以及各国立法、监管机关都将“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证券法律规制的基本目标,但确立这种目标的出发点在于:个体化的公众投资者相对于组织化的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而言,在信息占有和处理过程中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而他们又是市场资金的最终提供者,因此立法和政策都予以倾斜保护以维持市场的实质公平。但总体来看,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于交易双方的供求互动,即使存在利益冲突,但其利益共赢的本质也不会因此改变。据此分析,笔者认为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以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导向,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利益诉求。

三、异质因素:不同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化属性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价值取向的确定意味着我们对该制度能够满足市场主体需要的特有属性有了初步认知,但这种认知并不必然促成价值取向的实现。从价值取向的确定到实现,是一个从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到主体的实际需要真正被满足的转换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之间以及不同公司之间的异质因素及其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应当被予以关注。鉴于前文已经就公众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信息需求的差异进行分析,接下来笔者重点分析不同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供给差异属性。

(一)不同行业间上市公司的差异化属性

社会分工产生了行业划分,行业是介于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之间具备同质性生产特征或其他经济单位或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同一行业内的组织单位具有相同的生命周期、产品结构、竞争态势,企业的兴衰总是和其所处的行业周期息息相关,所以行业类比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同质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目前而言,我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规范大多着眼于弥补通用信息的供给缺口,而这些通用信息基本是以传统制造业公司为前提假设。随着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新兴行业的上市公司,其价值与机遇,风险与不确定性,恰恰体现在与行业整体发展态势相关的信息当中,而这些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投资者识别其潜在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机会。同时,根据信息披露外部性理论的研究发现②,一家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会对其他主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同类行业中的表现最为明显。原因在于,个别公司的信息披露可能会向市场传递一些行业共性的特定信息,这些共性表现为:具有相似的生产经营模式、处于相似的市场环境、面临相近的风险因素等等。因此,其资本结构(比如主营业务、经营模式、现金流模式等)和公司治理结构(比如股权结构、薪酬水平、企业绩效等)高度相似。与此相反,不同行业上市公司在这些方面的现实情况则迥然不同。据此,不同行业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属性应当在未来立法和实践中予以关注。

(二)不同风险水平上市公司的差异化属性

即使是同一行业内的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因为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能力、规范运作程度的不同而存在不同风险。实践中,这些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和能够真正体现其运作风险的信息内容不尽相同,对不同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度也各不相同。如果对那些运作规范、治理结构完善、财务指数达标的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为“健康公司”)与存在重大风险、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为“风险公司”)适用同样的、统一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标准,不但会平均分散监管资源,无法突出重点监管目标,而且可能无法凸显健康公司的竞争优势或暴露风险公司的重大风险,因此,关注不同上市公司的风险侧重或风险水平并进行针对性的立法和监管,将有利于优化监管资源,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四、差别对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现

如上分析我们看到,不同类型投资者之间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而不同行业或不同风险水平的上市公司在信息供给数量和质量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以投资者信息需求为导向,同时兼顾上市公司利益诉求”这一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以信息供需差异为基础,针对差异化的需求和供给在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分别实行差别化对待,以达到上市公司各给所有、投资者各取所需之目的。就此,可以遵循以下思路:

(一)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

机构投资者既希望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在法定强制披露的范围内进行专业、详细、深入而全面的信息披露,也希望对方自愿披露更多信息以精确反映公司及其证券情况。至于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的一些技术性术语,丝毫不会影响他们对文件的理解。而且调查发现,越是具备专业知识的机构投资者越希望信息披露文件中使用大量的专业术语,以加强表述的准确性并扩大其解读空间;而越是缺少投资经验的公众投资者则倾向于阅读简白化的描述性术语。因此,从保护机构投资者利益并促进其发展的角度来讲,法律规范应当鼓励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披露,并合理使用专业术语。

相反,于多数公众投资者而言,过于详尽的披露文件可能只是一堆读不懂的数字和术语,提供的信息越多,误读误用的可能性也越大,甚至会放弃阅读。美国学者W. H. Beaver先生早在1985年就指出:“公众投资者没有能力去运用如此多的过量信息,这些报告对他们来说没有净利益。”但如果试图完全摒弃专业化的信息披露文本,而代之以“白话”式的表述似乎也不现实。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最终还是以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主,而这些资料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需要不可避免地运用会计术语,这比一般语言更加准确、简练。所以一种更可行的办法便是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同时提供全面版和简化版两种披露文本,以建立不同层次的报告体系。这不仅需要对篇幅结构进行缩减,也需要对文字表述进行提炼,使公众投资者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并理解对其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笔者总结了以下可以采纳的三种方法:

1.浓缩报告摘要

对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或季报的全文进行提炼形成摘要,并将全文或提示性公告刊登在指定报刊等纸面媒体上是目前很多国家实践所采取的做法。一般而言,提高报告摘要有效性的基本思路是:删减对投资者决策并不特别重要且理解难度较大的内容,与此同时,突出更多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重点信息。据此,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告摘要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未来在披露摘要中进一步简化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因为这部分内容对公众投资者来说理解难度较大;其次是一些在短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重要性略低的内容可以删减或做总结性陈述。比如关于管理层的个人情况、监事会报告等。

2.简化报告文本

简化信息披露报告文本是指在不减少有用信息含量的基础上,缩减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本中细枝末节的信息记载或简化各项指标,以提高投资者阅读的有效性并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具体可以通过建立索引、附注(比如将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从正文中删除,以附件或附注方式披露);简化财务指标、财务述评;采取相互引证;删减重复的介绍性信息(比如信息披露的报纸名称及网址)等方式进行。但要注意不能因此简化对投资决策确实有用的重要信息,相反要予以增加或鼓励公司自愿披露。

3.运用简明语言

简明披露原则又称信息披露的简明性,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尽量使用清晰、简单、易懂的语言,避免不必要的专业术语或冗长表述。具体来说包含三个要求:其一,使用简单语句,包括简单句型和简短句式,避免复杂长句,在英语国家中还包括使用主动语态;其二,使用日常用语,避免使用高难度的专业术语或对其进行繁杂的解释说明;其三,使用简洁的结构、图形,避免文件冗长拖沓,并适当限制披露文件的篇幅。美国最早提出简明披露,随后,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日本等组织和国家也进行借鉴并在本辖区内推广。我国暂没有在《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将简明性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近来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一系列信息披露内容准则中已作出法定要求。然而这些规定的效力位阶较低,且分布零散,建议在本次《证券法》修改中应当明确将简明性作为与真实性、完整性、准则性、及时性效力相同的基本原则。同时,落实到技术操作层面需要把握语言简化的方法和精度,这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总结。

(二)纸媒披露与网络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第5篇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2]孟凡利,周经吕.会计信息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

[3]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

[4]齐萱,白默.关于构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探讨——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

[J].会计之友,2005,(7).

[5]曹梦菲,王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1).

[6]张波.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研究,2002,(10).

[7]李全中,靳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中州审计,2001,(12).

[8]齐兴利,周丰滨,石树文.关于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1).

[9]张霄雯,韩晓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分析[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00,(1).

[10]赵宇欣.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1997,(4)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第6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概念解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2]孟凡利,周经吕.会计信息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

[3]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

[4]齐萱,白默.关于构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探讨——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

[J].会计之友,2005,(7).

[5]曹梦菲,王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1).

[6]张波.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研究,2002,(10).

[7]李全中,靳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中州审计,2001,(12).

[8]齐兴利,周丰滨,石树文.关于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1).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第7篇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概念解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论文网 ]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 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2]孟凡利,周经吕.会计信息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

[3]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

[4]齐萱 ,白默. 关于构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探讨——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

[j]. 会计之友,2005,(7).

[5]曹梦菲,王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1).

[6]张波.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研究,2002,(10).

[7]李全中,靳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中州审计,2001,(12).

[8]齐兴利,周丰滨,石树文.关于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