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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合集7篇)

时间:2023-08-24 16:50:17
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

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第1篇

关键词:职业能力本位;高职;基础会计;课程改革

一、课程基本情况

(一)课程面向专业

本课程将面向财务管理专业新生。财务管理专业的高职学生来源有两种途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无论是哪种来源,此类学生的文化课程掌握程度都比普通高校学生要薄弱些。虽然该专业学生的学习情绪不高,但他们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比较高,比如说对实践环节的兴趣就会明显高于理论课程的学习。

(二)计划课时安排

本课程原本属于纯理论的课程,但基于职业能力本位这样的定位后,预计将原来的纯理论课程修改成“理论+实践”的课程,一学期中有56课时是理论部门,16课时是操作课程。改革后,将大大提升学生的动手实操技能。

二、课程改革目标

(一)重点解决的教学问题

很多高职院校基础会计的教学主要是以让学生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为主要目标,虽然学校会设置实训课,但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考证而进行的特训,这样的教育方式虽然会使学生有个优异的考试成绩并顺利拿到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当步入社会时他们仍旧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培训时间才能真正上岗。

(二)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制定教学目标

本课程将根据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同时考虑《基础会计》课程的重要性,结合企业对会计岗位能力的要求,准备从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情感目标三个方面来构建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原始凭证的填写和各种经济业务的核算以及会计报表的填制等专业知识。

三、师资建设改革

《基础会计》课程在整个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属于专业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程的前提。所以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的高低会影响其他相关专业课程的进一步学习。

(一)专职教师实行“3+1”培养模式

专职教师是财务专业师资的核心力量,因此,应重视该课程的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双师”教学团队。做到专职教师能够每三年到企业的财务相关部门脱产实践一年,实现“3+1”师资培养模式。

(二)兼职教师实行定期考核制

兼职教师应具有丰富的会计行业工作经验,又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此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应该做到每学期考核一次,具体采用督导听课及学生测评的方式来评价其教学水平。

(三)行业专家实行校外导师制

学校每学期将联系一定数量的财务专业的行业专家来学校给学生讲学,讲学过程一定要形成考核机制,作为学生实训成绩的一部分。行业专家将成为学生的校外导师,定期和学生联系并向学生布置任务。这种机制将为将来学生校内综合实训做好准备。

四、教学内容与岗位工作任务对接

教学内容与岗位工作任务对接需要加强校企合作,学校和企业共同探索人才订单培养的教学模式,根据各个岗位的要求与订单式培养协议来安排教学内容。在学校办特色班级,可以用委托培养企业来命名,比如苏宁班,就是以学生实习企业名称来命名的。订单培养能使学生所学内容更加接近将来就职的企业,从而能够更快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

五、教学方法改革

在实际教学中,除了采用我们传统的教学授课方式,也要学会使用一些新的授课方式,像使用任务驱动法、角色体验法、案例教学法等活泼生动的方法。比如在《基础会计》课程“短期借款业务”这一章节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一)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法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一种方法。比如学习“短期借款业务”,教师首先给学生一张企业借款借据,让学生带着任务去学习,比如短期借款的特点是什么、怎样编制短期借款的记账凭证。

(二)案例分析法

在学习“短期借款特点”时,教师可以举例说明,比如A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而私自把单位的10万元借给了B去炒股,结果不幸全被套住。此时可以提出“怎样管理短期借款的借入和使用”等问题让学生思考。

(三)情境教学法

情境教学法可以模拟真实的业务场景,让学生在网上进行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理论课配套有《会计模拟实验》课程,要求学生完全利用计算机模拟手工操作的方式,模拟了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完成整个会计循环过程。

六、总结

我们倡导高职院校课程设置应该以专业职业能力本位教育,加强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让社会与学校相联系,理论与实践相联系。能力本位的教学改革应用到高等职业院校,是高职院校培养人才所必须的。

参考文献:

[1]蔺婷.基于能力本位的高职《财务会计》课程设计研究[D].山西师范大学,2014.

[2]王炜,杨欣.基于能力本位的高职“会计职业能力”课程标准设计[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11).

[3]张琳.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高职“基础会计”课程教学研究[J].职教通讯,2016(18).

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第2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规则基础;原则基础

2001年,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能源巨子安然公司(enron)破产事件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规则基础准则的致命缺陷。此后,美国开始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所通过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1日的征求意见稿《美国准则制定中的原则基础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3年7月应国会之要求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制度的研究》都充分说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由规则基础模式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转变趋向已初见端倪。那么,原则基础准则就一定优于规则基础准则吗?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将面临什么问题?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当对会计规范制定模式做何选择?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准则模式问题亦是如此。wWW.133229.Com可以说,绝对完美的会计准则模式是不存在的,不应因为美国连续发生会计丑闻就认为规则基础准则模式一无是处,也不能因为欧洲现在没有暴露出这种大规模的造假丑闻就认为原则基础准则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仍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缺陷之一:原则基础准则同样不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在设法最小化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同时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人具有自利性。而在会计界,自stephenzeff于1978年发表了《“经济后果”的产生》一文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司管理当局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必然会运用种种手段,在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空间中寻找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契机并加以运用。换言之,管理当局存在会计操纵的动机,这已经在大量的实证会计文献中得以证实。

规则基础准则重形式而轻实质,其试图勾画出合法做法的具体界限标准(brightlines),从而鼓励人们在实务中尽可能地接近界限标准或突破界限标准以进行会计操纵。换言之,规则基础准则下的界限标准给会计操纵者提供了一个明显的“靶子”,便于其伺机通过交易策划(transac tionstructuring)来规避准则。安然事件中对spe不纳入合并范围的3%要求这一界限标准的利用就是有力的例证。此外,资本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选择、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等都存在因界限标准而提供给管理当局通过规避规则进行会计操纵的契机。

那么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吗?原则基础准则的主旨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其所允许的职业判断空间较大。而同一项会计处理是否真正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很有可能发生分歧,这种分歧又将被自利的管理当局所利用而作为会计操纵的新契机。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原则基础准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允许持有以公众利益为己任的立场的管理当局选择能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它也允许自利的管理当局以职业判断之名选择不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此时审计人员可能因缺乏规则基础准则下具体规则型的直接依据,而更难抵御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与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不能规避管理当局会计操纵的动机,所不同的只是操纵行为的形式而已,即前者是花费昂贵的成本(甚至要运用大量金融工程技术)策划交易而进行会计操纵,而后者则是打着职业判断的幌子实行会计操纵。可以说,原则基础准则反而给管理当局提供了更易进行会计操纵的天然工具。正如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资本市场、保险及政府资助企业分委员会”听证会上指出:由规则基础模式转向原则基础模式,需要公司界、会计职业界、fasb以及sec的员工更加严于律己。

(二)缺陷之二:原则基础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会计职业界拥有更大空间职业判断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要承担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的义务。

回顾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会计准则走向规则基础准则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降低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规则基础准则下对准则的应用规定得十分详尽,助长了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翻箱倒柜”心态,相应也弱化了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而会计职业界为降低职业风险、减轻法律责任以寻求自保,也乐于减少职业判断,因此强烈要求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应用解释,才使得各种指南和应用解释越来越多,最终使规则基础准则模式得以盛行。

在原则基础准则模式下,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空间得以空前扩大。这里,我们假设会计职业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良好意愿。然而即使是如此,正所谓“做得多,犯的错误也多”,会计职业界仍有可能要面临规则基础准则下所不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是否具备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管理当局就不能按简明的会计准则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审计人员也无法判断何者才是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任何不当的职业判断都将使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并在进行职业判断中确实这么做了,由于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分歧,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也很难在职业判断事后证明自己确实是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而无法证明则必然意味着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缺陷之三:原则基础准则同样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规则基础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常是虚假的,这体现为:为规避规则基础准则而进行的复杂财务设计降低了所处经济环境的真正可比性;过分严格的规则基础准则强制要求不同的经济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只能导致表面的可比性;规则基础准则下本质相同但分属界限两方的交易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勿庸置疑,规则基础准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吗?原则基础准则赋予会计职业界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而如前所述,职业判断具有强烈主观性,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判断结果。即便是同一个会计专业人士,对类似的经济业务所做的职业判断也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都相同。显而易见,灵活的职业判断同样有可能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况且,如果会计职业界以职业判断之名行会计操纵之实,则会更进一步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同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有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则基础准则所提供的额外指南和更多细节可以带来更大程度的一致。

(四)缺陷之四: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居高不下

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3].科斯定理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交易费用与发生交易时的产权种类不是没有关系的。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那么,只有当(产权)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由此可见,由科斯定理推测,会计准则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只有当由其产生的效益超乎成本时,它才有推行的可能性。那么,像美国这样一个盛行规则基础准则的国家将会计模式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效益是否超乎成本是值得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而从理论视角分析,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

应该说,这种会计准则模式的转换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当其冲的是要考虑制度转换的直接成本。一方面,会计准则自身的转换成本高,美国要从目前篇幅达10万多页定义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的规则基础准则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删减,这种几近推倒重来的大工程对于准则制定机构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相关的配套法律框架体系的变更成本也同样不容小觑。与此同时,除了制度转换问题外,还要考虑转换后的会计准则及配套法律框架将对美国财务会计和报告体系的所有参与者产生影响的间接成本。单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它就需要追加因加强对其员工的职业训练、质量控制和监督而带来的成本。可见,这种影响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涉及范围之广、导致利益冲突之大,都是目前所无法想象的。

二、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知,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均有弊端,而从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在当前的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准则模式正趋向于从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那么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在会计准则模式上做何现实选择呢?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仍坚持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重。具体而言,我国会计制度近乎于规则基础模式;我国会计准则中则结合了原则基础模式和规则基础模式,其中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项目的定义、会计报告的要求等,虽然需要大幅的修订,但是可以视之为偏向原则基础模式,而具体准则采用“准则+指南”的形式,更偏向规则基础模式。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并非纯粹的原则基础模式抑或纯粹的规则基础模式,而是二者的结合。

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的会计改革动向,则意味着我国要从当前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结合的现状而转向原则基础模式,这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明智之举。一则,从前述理论分析可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二则,从现实层面分析,美国这一会计改革的趋向是否可取,必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才可定论。三则,美国处于准则完善阶段,而我国处于准则建设阶段,二者在会计环境上存在巨大差异。而理论上高深和技术上先进的准则,如果与之所服务的环境不相符合,就不是好的准则。下面笔者将从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特点入手对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进行剖析。

(一)会计的文化环境

按照hofstede所提出的区别各民族文化特性的社会价值观分析,我国的文化环境所崇尚的是集体主义,属于比较服从权威的权距大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大;而美国的文化环境恰恰相反,它所推崇的是个人主义,属于权距小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小。由gray会计价值观的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可知:集体主义意识强的社会为了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会硬性规定会计程序以减少自由选择的争议,权距大的社会的从业人员则倾向于接受教条式的会计规则,规避不确定性意识高的社会为减少未来的疑虑或难题往往需要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主义意识强的社会尊重职业判断,权距小的社会的从业人员不喜欢政府过度干预企业会计活动,规避不确定性程度低的社会中人们具有较高专业意识。从会计的文化环境角度不难理解,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他们对制度的具体性要求较高,故而我国的会计规范中规则基础型的会计制度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较差。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要求会计职业界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看,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会计人员学历较低,其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很难适应从会计制度向原则基础准则的转变。从职业道德水平看,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诸多造假恶性案件的出现也说明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极可能加剧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方面看,我国的会计规范目前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三)会计的法制环境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程度不高。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之上的。与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诉讼成风、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极大的现实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过低,职业道德水平原本就有待提高的会计职业界更有可能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操纵,从而更易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从会计的法制环境角度分析,我国的会计规范同样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综上所述,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宜全面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结合的会计规范形式还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持续存在。因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最为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充分研究我国会计环境的具体特点而“量体裁衣”,在考虑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的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种会计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并对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抛弃。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讨论,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规则基础;原则基础

2001年,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能源巨子安然公司(Enron)破产事件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规则基础准则的致命缺陷。此后,美国开始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所通过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1日的征求意见稿《美国准则制定中的原则基础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3年7月应国会之要求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制度的研究》都充分说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由规则基础模式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转变趋向已初见端倪。那么,原则基础准则就一定优于规则基础准则吗?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将面临什么问题?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当对会计规范制定模式做何选择?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准则模式问题亦是如此。可以说,绝对完美的会计准则模式是不存在的,不应因为美国连续发生会计丑闻就认为规则基础准则模式一无是处,也不能因为欧洲现在没有暴露出这种大规模的造假丑闻就认为原则基础准则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仍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缺陷之一:原则基础准则同样不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在设法最小化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同时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人具有自利性。而在会计界,自StephenZeff于1978年发表了《“经济后果”的产生》一文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司管理当局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必然会运用种种手段,在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空间中寻找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契机并加以运用。换言之,管理当局存在会计操纵的动机,这已经在大量的实证会计文献中得以证实。

规则基础准则重形式而轻实质,其试图勾画出合法做法的具体界限标准(brightlines),从而鼓励人们在实务中尽可能地接近界限标准或突破界限标准以进行会计操纵。换言之,规则基础准则下的界限标准给会计操纵者提供了一个明显的“靶子”,便于其伺机通过交易策划(transactionstructuring)来规避准则。安然事件中对SPE不纳入合并范围的3%要求这一界限标准的利用就是有力的例证。此外,资本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选择、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等都存在因界限标准而提供给管理当局通过规避规则进行会计操纵的契机。

那么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吗?原则基础准则的主旨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其所允许的职业判断空间较大。而同一项会计处理是否真正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很有可能发生分歧,这种分歧又将被自利的管理当局所利用而作为会计操纵的新契机。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原则基础准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允许持有以公众利益为己任的立场的管理当局选择能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它也允许自利的管理当局以职业判断之名选择不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此时审计人员可能因缺乏规则基础准则下具体规则型的直接依据,而更难抵御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与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不能规避管理当局会计操纵的动机,所不同的只是操纵行为的形式而已,即前者是花费昂贵的成本(甚至要运用大量金融工程技术)策划交易而进行会计操纵,而后者则是打着职业判断的幌子实行会计操纵。可以说,原则基础准则反而给管理当局提供了更易进行会计操纵的天然工具。正如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资本市场、保险及政府资助企业分委员会”听证会上指出:由规则基础模式转向原则基础模式,需要公司界、会计职业界、FASB以及SEC的员工更加严于律己。

(二)缺陷之二:原则基础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会计职业界拥有更大空间职业判断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要承担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的义务。

回顾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会计准则走向规则基础准则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降低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规则基础准则下对准则的应用规定得十分详尽,助长了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翻箱倒柜”心态,相应也弱化了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而会计职业界为降低职业风险、减轻法律责任以寻求自保,也乐于减少职业判断,因此强烈要求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应用解释,才使得各种指南和应用解释越来越多,最终使规则基础准则模式得以盛行。

在原则基础准则模式下,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空间得以空前扩大。这里,我们假设会计职业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良好意愿。然而即使是如此,正所谓“做得多,犯的错误也多”,会计职业界仍有可能要面临规则基础准则下所不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是否具备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管理当局就不能按简明的会计准则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审计人员也无法判断何者才是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任何不当的职业判断都将使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并在进行职业判断中确实这么做了,由于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分歧,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也很难在职业判断事后证明自己确实是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而无法证明则必然意味着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缺陷之三:原则基础准则同样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规则基础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常是虚假的,这体现为:为规避规则基础准则而进行的复杂财务设计降低了所处经济环境的真正可比性;过分严格的规则基础准则强制要求不同的经济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只能导致表面的可比性;规则基础准则下本质相同但分属界限两方的交易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勿庸置疑,规则基础准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吗?原则基础准则赋予会计职业界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而如前所述,职业判断具有强烈主观性,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判断结果。即便是同一个会计专业人士,对类似的经济业务所做的职业判断也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都相同。显而易见,灵活的职业判断同样有可能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况且,如果会计职业界以职业判断之名行会计操纵之实,则会更进一步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同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有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则基础准则所提供的额外指南和更多细节可以带来更大程度的一致。

(四)缺陷之四: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居高不下

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3].科斯定理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交易费用与发生交易时的产权种类不是没有关系的。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那么,只有当(产权)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由此可见,由科斯定理推测,会计准则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只有当由其产生的效益超乎成本时,它才有推行的可能性。那么,像美国这样一个盛行规则基础准则的国家将会计模式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效益是否超乎成本是值得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而从理论视角分析,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

应该说,这种会计准则模式的转换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当其冲的是要考虑制度转换的直接成本。一方面,会计准则自身的转换成本高,美国要从目前篇幅达10万多页定义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的规则基础准则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删减,这种几近推倒重来的大工程对于准则制定机构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相关的配套法律框架体系的变更成本也同样不容小觑。与此同时,除了制度转换问题外,还要考虑转换后的会计准则及配套法律框架将对美国财务会计和报告体系的所有参与者产生影响的间接成本。单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它就需要追加因加强对其员工的职业训练、质量控制和监督而带来的成本。可见,这种影响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涉及范围之广、导致利益冲突之大,都是目前所无法想象的。

二、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知,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均有弊端,而从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在当前的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准则模式正趋向于从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那么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在会计准则模式上做何现实选择呢?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仍坚持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重。具体而言,我国会计制度近乎于规则基础模式;我国会计准则中则结合了原则基础模式和规则基础模式,其中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项目的定义、会计报告的要求等,虽然需要大幅的修订,但是可以视之为偏向原则基础模式,而具体准则采用“准则+指南”的形式,更偏向规则基础模式。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并非纯粹的原则基础模式抑或纯粹的规则基础模式,而是二者的结合。

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的会计改革动向,则意味着我国要从当前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结合的现状而转向原则基础模式,这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明智之举。一则,从前述理论分析可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二则,从现实层面分析,美国这一会计改革的趋向是否可取,必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才可定论。三则,美国处于准则完善阶段,而我国处于准则建设阶段,二者在会计环境上存在巨大差异。而理论上高深和技术上先进的准则,如果与之所服务的环境不相符合,就不是好的准则。下面笔者将从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特点入手对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进行剖析。

(一)会计的文化环境

按照Hofstede所提出的区别各民族文化特性的社会价值观分析,我国的文化环境所崇尚的是集体主义,属于比较服从权威的权距大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大;而美国的文化环境恰恰相反,它所推崇的是个人主义,属于权距小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小。由Gray会计价值观的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可知:集体主义意识强的社会为了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会硬性规定会计程序以减少自由选择的争议,权距大的社会的从业人员则倾向于接受教条式的会计规则,规避不确定性意识高的社会为减少未来的疑虑或难题往往需要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主义意识强的社会尊重职业判断,权距小的社会的从业人员不喜欢政府过度干预企业会计活动,规避不确定性程度低的社会中人们具有较高专业意识。从会计的文化环境角度不难理解,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他们对制度的具体性要求较高,故而我国的会计规范中规则基础型的会计制度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较差。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要求会计职业界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看,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会计人员学历较低,其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很难适应从会计制度向原则基础准则的转变。从职业道德水平看,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诸多造假恶性案件的出现也说明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极可能加剧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方面看,我国的会计规范目前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三)会计的法制环境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程度不高。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之上的。与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诉讼成风、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极大的现实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过低,职业道德水平原本就有待提高的会计职业界更有可能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操纵,从而更易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从会计的法制环境角度分析,我国的会计规范同样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综上所述,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宜全面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结合的会计规范形式还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持续存在。因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最为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充分研究我国会计环境的具体特点而“量体裁衣”,在考虑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的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种会计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并对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抛弃。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讨论,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第4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规则基础;原则基础

2001年,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能源巨子安然公司(enron)破产事件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规则基础准则的致命缺陷。此后,美国开始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所通过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1日的征求意见稿《美国准则制定中的原则基础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3年7月应国会之要求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制度的研究》都充分说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由规则基础模式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转变趋向已初见端倪。那么,原则基础准则就一定优于规则基础准则吗?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将面临什么问题?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当对会计规范制定模式做何选择?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准则模式问题亦是如此。可以说,绝对完美的会计准则模式是不存在的,不应因为美国连续发生会计丑闻就认为规则基础准则模式一无是处,也不能因为欧洲现在没有暴露出这种大规模的造假丑闻就认为原则基础准则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仍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缺陷之一:原则基础准则同样不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在设法最小化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同时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人具有自利性。而在会计界,自stephenzeff于1978年发表了《“经济后果”的产生》一文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司管理当局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必然会运用种种手段,在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空间中寻找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契机并加以运用。换言之,管理当局存在会计操纵的动机,这已经在大量的实证会计文献中得以证实。

规则基础准则重形式而轻实质,其试图勾画出合法做法的具体界限标准(brightlines),从而鼓励人们在实务中尽可能地接近界限标准或突破界限标准以进行会计操纵。换言之,规则基础准则下的界限标准给会计操纵者提供了一个明显的“靶子”,便于其伺机通过交易策划(transac tionstructuring)来规避准则。安然事件中对spe不纳入合并范围的3%要求这一界限标准的利用就是有力的例证。此外,资本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选择、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等都存在因界限标准而提供给管理当局通过规避规则进行会计操纵的契机。

那么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吗?原则基础准则的主旨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其所允许的职业判断空间较大。而同一项会计处理是否真正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很有可能发生分歧,这种分歧又将被自利的管理当局所利用而作为会计操纵的新契机。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原则基础准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允许持有以公众利益为己任的立场的管理当局选择能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它也允许自利的管理当局以职业判断之名选择不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此时审计人员可能因缺乏规则基础准则下具体规则型的直接依据,而更难抵御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与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不能规避管理当局会计操纵的动机,所不同的只是操纵行为的形式而已,即前者是花费昂贵的成本(甚至要运用大量金融工程技术)策划交易而进行会计操纵,而后者则是打着职业判断的幌子实行会计操纵。可以说,原则基础准则反而给管理当局提供了更易进行会计操纵的天然工具。正如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资本市场、保险及政府资助企业分委员会”听证会上指出:由规则基础模式转向原则基础模式,需要公司界、会计职业界、fasb以及sec的员工更加严于律己。

(二)缺陷之二:原则基础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会计职业界拥有更大空间职业判断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要承担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的义务。

回顾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会计准则走向规则基础准则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降低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规则基础准则下对准则的应用规定得十分详尽,助长了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翻箱倒柜”心态,相应也弱化了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而会计职业界为降低职业风险、减轻法律责任以寻求自保,也乐于减少职业判断,因此强烈要求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应用解释,才使得各种指南和应用解释越来越多,最终使规则基础准则模式得以盛行。

在原则基础准则模式下,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空间得以空前扩大。这里,我们假设会计职业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良好意愿。然而即使是如此,正所谓“做得多,犯的错误也多”,会计职业界仍有可能要面临规则基础准则下所不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是否具备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管理当局就不能按简明的会计准则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审计人员也无法判断何者才是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任何不当的职业判断都将使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并在进行职业判断中确实这么做了,由于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分歧,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也很难在职业判断事后证明自己确实是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而无法证明则必然意味着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缺陷之三:原则基础准则同样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规则基础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常是虚假的,这体现为:为规避规则基础准则而进行的复杂财务设计降低了所处经济环境的真正可比性;过分严格的规则基础准则强制要求不同的经济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只能导致表面的可比性;规则基础准则下本质相同但分属界限两方的交易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勿庸置疑,规则基础准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吗?原则基础准则赋予会计职业界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而如前所述,职业判断具有强烈主观性,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判断结果。即便是同一个会计专业人士,对类似的经济业务所做的职业判断也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都相同。显而易见,灵活的职业判断同样有可能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况且,如果会计职业界以职业判断之名行会计操纵之实,则会更进一步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同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有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则基础准则所提供的额外指南和更多细节可以带来更大程度的一致。

(四)缺陷之四: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居高不下

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3].科斯定理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交易费用与发生交易时的产权种类不是没有关系的。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那么,只有当(产权)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由此可见,由科斯定理推测,会计准则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只有当由其产生的效益超乎成本时,它才有推行的可能性。那么,像美国这样一个盛行规则基础准则的国家将会计模式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效益是否超乎成本是值得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而从理论视角分析,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

应该说,这种会计准则模式的转换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当其冲的是要考虑制度转换的直接成本。一方面,会计准则自身的转换成本高,美国要从目前篇幅达10万多页定义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的规则基础准则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删减,这种几近推倒重来的大工程对于准则制定机构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相关的配套法律框架体系的变更成本也同样不容小觑。与此同时,除了制度转换问题外,还要考虑转换后的会计准则及配套法律框架将对美国财务会计和报告体系的所有参与者产生影响的间接成本。单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它就需要追加因加强对其员工的职业训练、质量控制和监督而带来的成本。可见,这种影响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涉及范围之广、导致利益冲突之大,都是目前所无法想象的。

二、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知,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均有弊端,而从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在当前的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准则模式正趋向于从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那么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在会计准则模式上做何现实选择呢?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仍坚持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重。具体而言,我国会计制度近乎于规则基础模式;我国会计准则中则结合了原则基础模式和规则基础模式,其中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项目的定义、会计报告的要求等,虽然需要大幅的修订,但是可以视之为偏向原则基础模式,而具体准则采用“准则+指南”的形式,更偏向规则基础模式。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并非纯粹的原则基础模式抑或纯粹的规则基础模式,而是二者的结合。

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的会计改革动向,则意味着我国要从当前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结合的现状而转向原则基础模式,这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明智之举。一则,从前述理论分析可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二则,从现实层面分析,美国这一会计改革的趋向是否可取,必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才可定论。三则,美国处于准则完善阶段,而我国处于准则建设阶段,二者在会计环境上存在巨大差异。而理论上高深和技术上先进的准则,如果与之所服务的环境不相符合,就不是好的准则。下面笔者将从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特点入手对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进行剖析。

(一)会计的文化环境

按照hofstede所提出的区别各民族文化特性的社会价值观分析,我国的文化环境所崇尚的是集体主义,属于比较服从权威的权距大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大;而美国的文化环境恰恰相反,它所推崇的是个人主义,属于权距小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小。由gray会计价值观的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可知:集体主义意识强的社会为了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会硬性规定会计程序以减少自由选择的争议,权距大的社会的从业人员则倾向于接受教条式的会计规则,规避不确定性意识高的社会为减少未来的疑虑或难题往往需要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主义意识强的社会尊重职业判断,权距小的社会的从业人员不喜欢政府过度干预企业会计活动,规避不确定性程度低的社会中人们具有较高专业意识。从会计的文化环境角度不难理解,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他们对制度的具体性要求较高,故而我国的会计规范中规则基础型的会计制度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较差。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要求会计职业界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看,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会计人员学历较低,其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很难适应从会计制度向原则基础准则的转变。从职业道德水平看,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诸多造假恶性案件的出现也说明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极可能加剧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方面看,我国的会计规范目前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三)会计的法制环境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程度不高。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之上的。与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诉讼成风、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极大的现实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过低,职业道德水平原本就有待提高的会计职业界更有可能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操纵,从而更易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从会计的法制环境角度分析,我国的会计规范同样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综上所述,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宜全面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结合的会计规范形式还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持续存在。因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最为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充分研究我国会计环境的具体特点而“量体裁衣”,在考虑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的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种会计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并对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抛弃。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讨论,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第5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规则基础;原则基础

2001年,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能源巨子安然公司(enron)破产事件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规则基础准则的致命缺陷。此后,美国开始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所通过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1日的征求意见稿《美国准则制定中的原则基础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3年7月应国会之要求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制度的研究》都充分说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由规则基础模式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转变趋向已初见端倪。那么,原则基础准则就一定优于规则基础准则吗?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将面临什么问题?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当对会计规范制定模式做何选择?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准则模式问题亦是如此。可以说,绝对完美的会计准则模式是不存在的,不应因为美国连续发生会计丑闻就认为规则基础准则模式一无是处,也不能因为欧洲现在没有暴露出这种大规模的造假丑闻就认为原则基础准则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仍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缺陷之一:原则基础准则同样不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在设法最小化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同时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人具有自利性。而在会计界,自stephenzeff于1978年发表了《“经济后果”的产生》一文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司管理当局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必然会运用种种手段,在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空间中寻找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契机并加以运用。换言之,管理当局存在会计操纵的动机,这已经在大量的实证会计文献中得以证实。

规则基础准则重形式而轻实质,其试图勾画出合法做法的具体界限标准(brightlines),从而鼓励人们在实务中尽可能地接近界限标准或突破界限标准以进行会计操纵。换言之,规则基础准则下的界限标准给会计操纵者提供了一个明显的“靶子”,便于其伺机通过交易策划(transac tionstructuring)来规避准则。安然事件中对spe不纳入合并范围的3%要求这一界限标准的利用就是有力的例证。此外,资本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选择、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等都存在因界限标准而提供给管理当局通过规避规则进行会计操纵的契机。

那么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吗?原则基础准则的主旨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其所允许的职业判断空间较大。而同一项会计处理是否真正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很有可能发生分歧,这种分歧又将被自利的管理当局所利用而作为会计操纵的新契机。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原则基础准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允许持有以公众利益为己任的立场的管理当局选择能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它也允许自利的管理当局以职业判断之名选择不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此时审计人员可能因缺乏规则基础准则下具体规则型的直接依据,而更难抵御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与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不能规避管理当局会计操纵的动机,所不同的只是操纵行为的形式而已,即前者是花费昂贵的成本(甚至要运用大量金融工程技术)策划交易而进行会计操纵,而后者则是打着职业判断的幌子实行会计操纵。可以说,原则基础准则反而给管理当局提供了更易进行会计操纵的天然工具。正如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资本市场、保险及政府资助企业分委员会”听证会上指出:由规则基础模式转向原则基础模式,需要公司界、会计职业界、fasb以及sec的员工更加严于律己。

(二)缺陷之二:原则基础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会计职业界拥有更大空间职业判断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要承担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的义务。

回顾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会计准则走向规则基础准则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降低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规则基础准则下对准则的应用规定得十分详尽,助长了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翻箱倒柜”心态,相应也弱化了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而会计职业界为降低职业风险、减轻法律责任以寻求自保,也乐于减少职业判断,因此强烈要求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应用解释,才使得各种指南和应用解释越来越多,最终使规则基础准则模式得以盛行。

在原则基础准则模式下,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空间得以空前扩大。这里,我们假设会计职业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良好意愿。然而即使是如此,正所谓“做得多,犯的错误也多”,会计职业界仍有可能要面临规则基础准则下所不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是否具备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管理当局就不能按简明的会计准则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审计人员也无法判断何者才是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任何不当的职业判断都将使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并在进行职业判断中确实这么做了,由于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分歧,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也很难在职业判断事后证明自己确实是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而无法证明则必然意味着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缺陷之三:原则基础准则同样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规则基础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常是虚假的,这体现为:为规避规则基础准则而进行的复杂财务设计降低了所处经济环境的真正可比性;过分严格的规则基础准则强制要求不同的经济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只能导致表面的可比性;规则基础准则下本质相同但分属界限两方的交易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勿庸置疑,规则基础准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吗?原则基础准则赋予会计职业界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而如前所述,职业判断具有强烈主观性,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判断结果。即便是同一个会计专业人士,对类似的经济业务所做的职业判断也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都相同。显而易见,灵活的职业判断同样有可能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况且,如果会计职业界以职业判断之名行会计操纵之实,则会更进一步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同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有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则基础准则所提供的额外指南和更多细节可以带来更大程度的一致。

(四)缺陷之四: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居高不下

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3].科斯定理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交易费用与发生交易时的产权种类不是没有关系的。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那么,只有当(产权)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由此可见,由科斯定理推测,会计准则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只有当由其产生的效益超乎成本时,它才有推行的可能性。那么,像美国这样一个盛行规则基础准则的国家将会计模式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效益是否超乎成本是值得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而从理论视角分析,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

应该说,这种会计准则模式的转换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当其冲的是要考虑制度转换的直接成本。一方面,会计准则自身的转换成本高,美国要从目前篇幅达10万多页定义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的规则基础准则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删减,这种几近推倒重来的大工程对于准则制定机构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相关的配套法律框架体系的变更成本也同样不容小觑。与此同时,除了制度转换问题外,还要考虑转换后的会计准则及配套法律框架将对美国财务会计和报告体系的所有参与者产生影响的间接成本。单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它就需要追加因加强对其员工的职业训练、质量控制和监督而带来的成本。可见,这种影响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涉及范围之广、导致利益冲突之大,都是目前所无法想象的。

二、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知,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均有弊端,而从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在当前的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准则模式正趋向于从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那么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在会计准则模式上做何现实选择呢?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仍坚持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重。具体而言,我国会计制度近乎于规则基础模式;我国会计准则中则结合了原则基础模式和规则基础模式,其中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项目的定义、会计报告的要求等,虽然需要大幅的修订,但是可以视之为偏向原则基础模式,而具体准则采用“准则+指南”的形式,更偏向规则基础模式。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并非纯粹的原则基础模式抑或纯粹的规则基础模式,而是二者的结合。

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的会计改革动向,则意味着我国要从当前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结合的现状而转向原则基础模式,这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明智之举。一则,从前述理论分析可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二则,从现实层面分析,美国这一会计改革的趋向是否可取,必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才可定论。三则,美国处于准则完善阶段,而我国处于准则建设阶段,二者在会计环境上存在巨大差异。而理论上高深和技术上先进的准则,如果与之所服务的环境不相符合,就不是好的准则。下面笔者将从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特点入手对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进行剖析。

(一)会计的文化环境

按照hofstede所提出的区别各民族文化特性的社会价值观分析,我国的文化环境所崇尚的是集体主义,属于比较服从权威的权距大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大;而美国的文化环境恰恰相反,它所推崇的是个人主义,属于权距小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小。由gray会计价值观的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可知:集体主义意识强的社会为了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会硬性规定会计程序以减少自由选择的争议,权距大的社会的从业人员则倾向于接受教条式的会计规则,规避不确定性意识高的社会为减少未来的疑虑或难题往往需要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主义意识强的社会尊重职业判断,权距小的社会的从业人员不喜欢政府过度干预企业会计活动,规避不确定性程度低的社会中人们具有较高专业意识。从会计的文化环境角度不难理解,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他们对制度的具体性要求较高,故而我国的会计规范中规则基础型的会计制度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较差。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要求会计职业界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看,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会计人员学历较低,其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很难适应从会计制度向原则基础准则的转变。从职业道德水平看,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诸多造假恶性案件的出现也说明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极可能加剧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方面看,我国的会计规范目前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三)会计的法制环境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程度不高。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之上的。与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诉讼成风、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极大的现实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过低,职业道德水平原本就有待提高的会计职业界更有可能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操纵,从而更易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从会计的法制环境角度分析,我国的会计规范同样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综上所述,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宜全面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结合的会计规范形式还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持续存在。因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最为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充分研究我国会计环境的具体特点而“量体裁衣”,在考虑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的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种会计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并对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抛弃。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讨论,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第6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规则基础;原则基础

2001年,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能源巨子安然公司(Enron)破产事件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规则基础准则的致命缺陷。此后,美国开始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所通过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1日的征求意见稿《美国准则制定中的原则基础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3年7月应国会之要求的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制度的研究》都充分说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由规则基础模式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转变趋向已初见端倪。那么,原则基础准则就一定优于规则基础准则吗?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将面临什么问题?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当对会计规范制定模式做何选择?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规则基础准则模式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准则模式问题亦是如此。可以说,绝对完美的会计准则模式是不存在的,不应因为美国连续发生会计丑闻就认为规则基础准则模式一无是处,也不能因为欧洲现在没有暴露出这种大规模的造假丑闻就认为原则基础准则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仍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一)缺陷之一:原则基础准则同样不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在设法最小化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同时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人具有自利性。而在会计界,自StephenZeff于1978年发表了《“经济后果”的产生》一文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司管理当局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必然会运用种种手段,在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空间中寻找能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契机并加以运用。换言之,管理当局存在会计操纵的动机,这已经在大量的实证会计文献中得以证实。

规则基础准则重形式而轻实质,其试图勾画出合法做法的具体界限标准(brightlines),从而鼓励人们在实务中尽可能地接近界限标准或突破界限标准以进行会计操纵。换言之,规则基础准则下的界限标准给会计操纵者提供了一个明显的“靶子”,便于其伺机通过交易策划(transactionstructuring)来规避准则。安然事件中对SPE不纳入合并范围的3%要求这一界限标准的利用就是有力的例证。此外,资本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选择、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等都存在因界限标准而提供给管理当局通过规避规则进行会计操纵的契机。

那么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避免会计操纵行为吗?原则基础准则的主旨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其所允许的职业判断空间较大。而同一项会计处理是否真正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很有可能发生分歧,这种分歧又将被自利的管理当局所利用而作为会计操纵的新契机。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原则基础准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允许持有以公众利益为己任的立场的管理当局选择能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它也允许自利的管理当局以职业判断之名选择不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此时审计人员可能因缺乏规则基础准则下具体规则型的直接依据,而更难抵御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与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不能规避管理当局会计操纵的动机,所不同的只是操纵行为的形式而已,即前者是花费昂贵的成本(甚至要运用大量金融工程技术)策划交易而进行会计操纵,而后者则是打着职业判断的幌子实行会计操纵。可以说,原则基础准则反而给管理当局提供了更易进行会计操纵的天然工具。正如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资本市场、保险及政府资助企业分委员会”听证会上指出:由规则基础模式转向原则基础模式,需要公司界、会计职业界、FASB以及SEC的员工更加严于律己。

(二)缺陷之二:原则基础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会计职业界拥有更大空间职业判断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要承担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的义务。

回顾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会计准则走向规则基础准则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降低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风险。规则基础准则下对准则的应用规定得十分详尽,助长了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翻箱倒柜”心态,相应也弱化了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而会计职业界为降低职业风险、减轻法律责任以寻求自保,也乐于减少职业判断,因此强烈要求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应用解释,才使得各种指南和应用解释越来越多,最终使规则基础准则模式得以盛行。

在原则基础准则模式下,会计职业界的职业判断空间得以空前扩大。这里,我们假设会计职业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良好意愿。然而即使是如此,正所谓“做得多,犯的错误也多”,会计职业界仍有可能要面临规则基础准则下所不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是否具备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管理当局就不能按简明的会计准则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审计人员也无法判断何者才是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而任何不当的职业判断都将使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具有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并在进行职业判断中确实这么做了,由于不同人的职业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分歧,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也很难在职业判断事后证明自己确实是按公众利益进行职业判断的。而无法证明则必然意味着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缺陷之三:原则基础准则同样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规则基础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常是虚假的,这体现为:为规避规则基础准则而进行的复杂财务设计降低了所处经济环境的真正可比性;过分严格的规则基础准则强制要求不同的经济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只能导致表面的可比性;规则基础准则下本质相同但分属界限两方的交易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勿庸置疑,规则基础准则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吗?原则基础准则赋予会计职业界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而如前所述,职业判断具有强烈主观性,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判断结果。即便是同一个会计专业人士,对类似的经济业务所做的职业判断也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都相同。显而易见,灵活的职业判断同样有可能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况且,如果会计职业界以职业判断之名行会计操纵之实,则会更进一步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由此可见,原则基础准则同规则基础准则一样,都有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则基础准则所提供的额外指南和更多细节可以带来更大程度的一致。

(四)缺陷之四: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居高不下

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3].科斯定理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交易费用与发生交易时的产权种类不是没有关系的。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那么,只有当(产权)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由此可见,由科斯定理推测,会计准则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只有当由其产生的效益超乎成本时,它才有推行的可能性。那么,像美国这样一个盛行规则基础准则的国家将会计模式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效益是否超乎成本是值得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而从理论视角分析,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

应该说,这种会计准则模式的转换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当其冲的是要考虑制度转换的直接成本。一方面,会计准则自身的转换成本高,美国要从目前篇幅达10万多页定义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的规则基础准则转换为原则基础准则,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删减,这种几近推倒重来的大工程对于准则制定机构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相关的配套法律框架体系的变更成本也同样不容小觑。与此同时,除了制度转换问题外,还要考虑转换后的会计准则及配套法律框架将对美国财务会计和报告体系的所有参与者产生影响的间接成本。单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它就需要追加因加强对其员工的职业训练、质量控制和监督而带来的成本。可见,这种影响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涉及范围之广、导致利益冲突之大,都是目前所无法想象的。

二、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知,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均有弊端,而从规则基础准则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在当前的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准则模式正趋向于从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那么我国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应在会计准则模式上做何现实选择呢?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仍坚持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重。具体而言,我国会计制度近乎于规则基础模式;我国会计准则中则结合了原则基础模式和规则基础模式,其中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项目的定义、会计报告的要求等,虽然需要大幅的修订,但是可以视之为偏向原则基础模式,而具体准则采用“准则+指南”的形式,更偏向规则基础模式。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并非纯粹的原则基础模式抑或纯粹的规则基础模式,而是二者的结合。

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的会计改革动向,则意味着我国要从当前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结合的现状而转向原则基础模式,这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明智之举。一则,从前述理论分析可知,转向原则基础准则将面临许多问题。二则,从现实层面分析,美国这一会计改革的趋向是否可取,必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才可定论。三则,美国处于准则完善阶段,而我国处于准则建设阶段,二者在会计环境上存在巨大差异。而理论上高深和技术上先进的准则,如果与之所服务的环境不相符合,就不是好的准则。下面笔者将从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特点入手对我国会计规范制定模式的现实选择进行剖析。

(一)会计的文化环境

按照Hofstede所提出的区别各民族文化特性的社会价值观分析,我国的文化环境所崇尚的是集体主义,属于比较服从权威的权距大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大;而美国的文化环境恰恰相反,它所推崇的是个人主义,属于权距小的社会,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小。由Gray会计价值观的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可知:集体主义意识强的社会为了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会硬性规定会计程序以减少自由选择的争议,权距大的社会的从业人员则倾向于接受教条式的会计规则,规避不确定性意识高的社会为减少未来的疑虑或难题往往需要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主义意识强的社会尊重职业判断,权距小的社会的从业人员不喜欢政府过度干预企业会计活动,规避不确定性程度低的社会中人们具有较高专业意识。从会计的文化环境角度不难理解,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他们对制度的具体性要求较高,故而我国的会计规范中规则基础型的会计制度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较差。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要求会计职业界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看,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会计人员学历较低,其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很难适应从会计制度向原则基础准则的转变。从职业道德水平看,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诸多造假恶性案件的出现也说明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极可能加剧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方面看,我国的会计规范目前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三)会计的法制环境

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程度不高。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之上的。与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诉讼成风、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极大的现实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过低,职业道德水平原本就有待提高的会计职业界更有可能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操纵,从而更易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从会计的法制环境角度分析,我国的会计规范同样不宜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

综上所述,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宜全面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结合的会计规范形式还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持续存在。因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最为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充分研究我国会计环境的具体特点而“量体裁衣”,在考虑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的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种会计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并对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抛弃。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讨论,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基础会计的基本职能第7篇

【关键词】 基于 会计工作过程 理实一体 高职基础会计教材 建设

提高教学质量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根本目标

根据十精神的要求,进一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就是加强教学改革。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内涵建设。高职院校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部2006年第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工学结合”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将高职教育改革的步伐踏到提高教学质量的道路上,一切工作的重心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个高职院校永恒的主题而开展。

教材建设能促进提高教学质量

教材是教学指导思想、培养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内容的具体体现,是组织教学最重要的依据,教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生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也决定了教师的教授内容和教学方式。学生以教材为依据进行学习,掌握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教师通过教材传授知识和技能,体现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只有建设符合高职教育实际情况的教材,才能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提供载体和支撑。

高等职业教育基础会计教材建设中存在的缺陷

基础会计课程是会计专业培养和训练职业能力的入门课程。然而现有的高等职业教育基础会计教材,存在一定缺陷。

1.高等职业教育基础会计教材本科色彩较重

传统的高职会计基础会计教材建设,多数以本科教材为依据,按照本科传统学科体系和框架编写,往往注重理论知识介绍,轻视实践操作技能培养,偏重于学科系统性的知识,忽视会计工作过程技能的操作性,达不到高等职业教育要求,不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技能性人才的培养目标。

2.高等职业教育基础会计实训教材和理论教材分裂

基础会计实训教材和理论教材分裂,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实训教材独立形成,自成体系,与理论教材无法配套,不能衔接,造成教学过程中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步调不一致,不能达到融“教、学、做”为一体。

3.高等职业教育基础会计教材建设队伍结构不合理

基础会计教材建设队伍以年轻教师为主,他们大部分是为了评职称而参加教材编写,并且年轻教师大都从大学毕业直接到高等职业院校任教,没有工作过程和工作经验,对会计技能把握不准,要编写基础会计教材,缺少职业技能支撑;部分年轻教师对教育部16号文件精神和高职教育改革的相关理论知之较少,要编写基础会计教材,缺少高职理论支撑。

高等职业教育基础会计教材的建设思路

高等职业教育在建设基础会计教材时,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能力为本位、以实践训练为导向。会计理论知识以够用为度,强调培养和训练会计职业能力。强调培养会计职业能力,就必须由校企合作共同对基础会计教材进行基于会计工作过程为主线的建设,以“理实一体”为建设思路,开发出适用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教材。

1.以基于会计工作过程为主线开发建设基础会计教材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强调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以“工学结合”的方式组织教学。在高等职业教育基础会计教材建设时,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基础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依据,以基于会计工作过程为主线,以会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基础进行编写,从而达到让学生熟练掌握会计的基本技能,即规范会计,夯实基础会计教材的实践性,达到与会计工作过程零距离的目的。

2.以“理实一体”为建设思路开发建设基础会计教材

教育部2006年第16号文件指出强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改革教育教学手段和方法,强调会计职业能力训练。以“会计工作过程”为主线建设基础会计教材,学生通过工作达到学习的目的,并掌握了相应的职业技能。这就要求开发建设“理实一体”的基础会计教材,进行理论教材和实训教材整合,达到理论教材和实训教材的有机融合,以满足“教、学、做”一体化的需要,使学生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提高学生会计职业综合能力。

3.校企合作共同开发建设基础会计教材

在基础会计教材建设中,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依靠企业中的会计专家与学校教师共同开发建设。这样开发建设的基础会计教材的实训案例和内容真正来源于社会实际工作,才能与会计工作相融合,才能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田家富,邹丹.高职会计专业教材改革的路径选择[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6).

[2]陆晓艳.基于工作过程谈高职会计教材改革[J].考试周刊,20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