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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电气规范(合集7篇)

时间:2023-08-23 16:34:43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第1篇

【关键词】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电气设计;电气施工;防化功能

中图分类号:TU24 文献标识码: A

一、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工程及其分类

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工程(以下简称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是人防工程中的一种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它同其他人防工程一样,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按其战时用途分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一等和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等几类;按防护类别分类,包括甲、乙两类。不论哪种分类的人防工程均必须满足战时对生化放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根据具体工程的重要性、区域危险性和战时对化学毒剂侵入的剂量限值,以及工程内部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限值要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工程的防化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级别。其中,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为防化乙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区域电站为丙级;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为丁级。

二、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中的防化措施和内容

人防工程的防化功能主要是通过一定的防护措施保证外部生化放武器通过围护结构的微小孔隙侵入防护区内部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安全限值,它是人防工程的最主要的防护功能之一,能够保障工程内部人员、设备和物资免受毒剂、生物战剂及放射性灰尘的伤害或污染。防化设计与施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防化保障功能最终能否实现。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中的防化技术措施主要有电气管线防护密闭措施、防护通风及滤毒配套措施、人员及口部洗消配套措施、防化报警及信号系统、空气自动监测配套措施等。电气防化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防化用电负荷分级与供电可靠性设计;通风方式信号报警系统设计,强弱电线路防护密闭设计,防化设施电气终端配套设计等几方面。与此相应的电气施工,除了应严格落实上述设计的意图外,还要注意在设备材料采购中认真落实人防产品相关国家标准,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认真选用施工工艺标准和方法,满足工程防化功能验收和战时防化使用功能的要求。

三、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电气设计与施工中防化措施及其实施问题的分析

下面仅根据笔者参加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的体会,对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电气设计与施工中保证防化功能的一些基本技术措施及其在工程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关于防化设备的供电设计

1.1防化用电设备负荷分级及其供电要求

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人防工程中防化用电设备主要包括:战时进风机、排风机、循环风机、污水泵、洗消电热水器、防化电源插座箱、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及信号箱、呼换按钮等。

上述设备均属于战时二级电力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电源应引接区域电源或内部自备电源,另一路为电力系统电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工程战时风机、洗消电热水器等战时二级负荷只设一路战时移动电源;由于专用战时电源平时一般不安装到位,如果不设平时电力系统电源,将难以进行平时的调试和全面维护。

内部自备电源主要指柴油发电机或蓄电池组。规范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和汽车库,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而有的工程人防建筑面积之和虽然大于5000m2,但由于某些原因,却没有按规定就地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和预留其建设条件。这种情况所带来的问题是,战时须要从外部接引战时专用电源,因其远离负荷中心,供电距离、电能损耗都会明显增大,可能影响部分设备的正常工作,供电的可靠性降低,甚至无法发挥原定的防化功能。

2.关于电气设计与施工中的密闭措施

通过密闭措施保证外部生化放武器通过人防墙体(包括人防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等,下同)的微小孔隙侵入防护区内的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是人防工程防化功能的核心目标之一,电气设计与施工中的密闭措施一方面包括限定配电箱(盒)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另一方面包括限定穿越人防墙体的电气管线材质规格数量、敷设方式及密闭做法等。

2.1电箱(盒)设计安装要求

人防规范规定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配电箱(包括弱电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不得在人防墙体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当人防墙体上预埋电气接线盒(不包括86系列接线盒)时,必须保证扣除接线盒厚度后的实际墙体厚度不小于200mm。

笔者在实际工程中也曾遇到人防墙体内暗装接线盒导致实际墙体厚度不够200mm的情况,尤其是在人防外墙和电气竖井部位更容易发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多方,既有建设单位片面扩大使用面积而忽视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空间的因素,也有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人防墙体标示不清以及专业设计配合不到位的因素,还有设备采购安装单位不当订货的因素。实际墙体厚度达不到防止生化毒剂渗透所要求的厚度,会损害工程密闭效果,以致降低甚至破坏战时防化功能的实现。

2.2强弱电管线穿人防墙体、人防顶板及底板的要求

2.2.1管线选择及敷设:

(1)除了多根弱电线缆或通道照明线缆外,进、出人防工程的强弱电线路,在穿过人防工程的外墙(指人防围护结构的外墙,非建筑物外墙。以下同)时,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

(2)各种电气线缆穿越人防墙体、人防顶板及底板处,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密闭封堵方式的选择与线缆类别、线缆根数及敷设方式有关,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单根电缆或护套线穿管明敷设时应穿单根保护管进行密闭封堵;多根电缆或护套线穿管明敷设时应按一缆穿一管的原则穿多根保护管进行密闭封堵;必须采用多根线缆穿一根保护管时,保护管外径不应大于50mm,并两边加接线盒进行进行密闭封堵。

单根电缆或护套线穿管暗敷设时应采用单根保护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密闭封堵;必须多根电缆或护套线穿管暗敷设时应按一缆(线)一管加密闭盒方式进行密闭封堵。

多根弱电线缆或通道照明线缆穿管暗敷设时,可采用单根保护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密闭处理,但保护管径不应大于25mm,配用75系列接线盒。当特殊情况下须干线穿管时,保护管外径不应大于50mm;当干线回路线缆较多,选用管径50mm的保护管不满足施工和使用需要时。可采用多根保护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密闭处理,但是单根保护管外径仍不应大于50mm。

选用的暗装接线盒规格大于86系列时,暗装接线盒底板后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得小于200mm。

在实际民用建筑人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应注意进出人防工程的强弱电线路在穿过人防工程外墙时,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的规定。因为不是强条,容易被忽视。因而引发的问题是当穿过人防外墙的导线较多时,战时难以进行有效的密闭封堵,防护密闭不严密,会造成漏气漏毒,从而损害预定的防化密闭功能,甚至滤毒通风时室内形成不了超压。

有的设计施工单位只强调人防区域内清洁区和染毒区之间人防墙体的防护密闭,却忽视清洁区与半染毒区之间或半染毒区与染毒区之间人防墙体的防护密闭要求,实施施工中如忽视上述防护密闭措施,会造成对防护通风及洗消措施的功能严重损害甚至使之完全失效。,影响到人防内的人身安全

(3)在防护密闭门与最里面密闭门之间的染毒区房间、通道中暗埋的各类用途的电气管、盒的材质均应采用热镀锌钢材。

这一规定在实际工程中也容易被忽视。各类暗装电气管盒采用非热镀锌钢材,可能会造成相应部位的钢管在整个结构寿命期内,因潮湿环境和长期持续的弱腐蚀作用而过早出现离析,从而引起密闭性能提前劣化甚至破坏。

2.3电气防护密闭套管的制作

(1)民用建筑人防规范规定,防护密闭套管制作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其密闭肋采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热镀锌钢板,并应与热镀锌钢管双面满焊,同时与结构钢筋焊牢;密闭接线盒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热镀锌钢板,防护盖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热镀锌钢板。

实际设计施工中曾经发现,有的电气线缆暗敷设穿过人防墙体时,墙体两侧未设置专用密闭接线盒,而是就近利用电器预埋盒(包括灯头盒、开关盒、插座盒等)兼做密闭盒,这种做法其实违反了施工验收规范中“电缆、电线暗配管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或密闭隔墙时,应在墙两侧设置过线盒,盒内不得有接线头”的强制性条文,其后果一是盒内有接线头,降低甚至破坏后期封堵的密闭效果,二是战时须在外侧盒口安装防护盖板,会破坏电气使用功能。

3.关于通风方式信号装置

根据人防规范,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均设置一套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通风方式控制箱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在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人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

实际设计施工中应注意的是,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须设在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人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防护密闭墙上,而不应设在人防区域外的非人防墙上,否则战时非人防墙体因遭受攻击而破坏时,音响信号按钮也会受到破坏,造成通风方式信号装置无法正常工作。

另外,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盒应在钢筋施工阶段准确安装到位,与人防墙体内的钢筋有效连接,并随人防墙体同步浇筑预埋。实际施工中有时容易忽视这一问题,结果发生后期补救,可能降低实际的防护密闭效果。

4.关于防化设施电气终端配套设计

这里电气终端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防化用电设备电源插座,防化用电设备就地电控箱,防化报警装置控制信号箱等。

4.1电源插座设置

(1)根据人防规范,防护通风系统应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设置AC220V,1OA单相三孔插座1个,在电动密闭阀门附近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电源插座1个;人员及口部洗消应在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内各设AC220V,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2个;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实际工程设计中有时会因电气专业与设备专业之间不配套,出现设备专业虽然设置了电动密闭阀门,但电气专业并未提供相应的电源插座,或提供的电源插座仅为单相插座,不满足设备专业需要的情况,这会造成战时人防防护通风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另外,上述房间的插座多数在染毒区或半染毒区,其电源往往须要从清洁区穿密闭墙体引来,但实际工程中也有管线穿人防墙体时未按规范要求防护密闭处理的情况,会造成对防化密闭功能的破坏。

(2)防化值班室核化报警。

根据民用建筑人防规范,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防化级别为乙级、丙级时,其防化值班室内应设置电源插座箱。其配置应满足:二等人员掩蔽所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和三相断路器各1个,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5个;其他乙级和丙级工程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和三相断路器各1个,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7个。

实际工程设计中由于标准图集所提供方案深度不够,一些设计师根据个人的理解进行深化,有的工程减少了插座出线回路数量;有的工程将三相出线断路器改成单相断路器,等等。这些调整应慎重,如果不当,可能会不满足战时供电负荷使用需要。

4.2规范要求当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内的各种电气设备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可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在实际工程中容易在配电箱订货技术条件确认环节出现疏漏,忽略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功能要求,造成系统丧失就地解除远控功能,安装使用中可能对检修调试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四、对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及其执行问题的看法

前面列举了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中与防化措施相关的一些基本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人防工程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所以有理由认为,政府政策法规的引导和监督是根本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环节,而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加强相关规范之间协调配套,又是关键环节中的基础工作。这不但影响电气专业防化设计施工的质量,而且也与其他各个专业乃至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的整体质量密切相关。

1.人防设计规范与施工验收规范需要协调配套

随着我国人防建设重点的调整,国家于2003年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修订稿,并于2005年更新,先后又和更行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和一系列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图集,也包括一批人防非民用领域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标准的修订和更新;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于2004年更新后,一直沿用至今,其中的一些条文甚至是强制性条文已经与现行设计规范体系文件的规定不相协调。例如: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以下简称2004施工规范)第10.1.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电缆电线等的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壁厚大于3mm的钢管。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2005设计规范)第7.4.3条规定,穿过人防墙体的各种强弱电电缆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二者之间的不一致,这使得民用建筑人防工程中2004施工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有时处于实际失效状态。

2004施工规范中第10.1.8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密闭穿墙短管应在朝向核爆冲击波端加装防护抗力片。抗力片宜采用厚度大于6mm的钢板制作。而2009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第6.4.7条中规定,核5级、常5级人防地下室工程单片抗力片厚度为3mm, 由于施工设计图中一般对此不做说明,二者之间的不一致,使得施工及监理单位在具体工程中难以选择。

2.设计规范个别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例如, 2005设计规范第7.5.12条规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5个。而且05SFD1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07FD02《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安装》图集和《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中均对该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标准方案系统图。三个系统图均为现行有效版本,可以有以下理解:

插座箱进线开关应为三相漏电开关,出线开关应为5个单相开关和2个三相开关。其中5个单向开关各带1个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三相开关带1个三相四孔插座,另1个三相开关备用。

通常情况下,单相插座应配套选用带漏电保护可切同时断零线的二极(含1P+N)断路器;三相四孔插座一般均应配套选用带漏电保护可同时切断零线的四极断路器(含3P+N)。而上述四个规范图集中均未对出线开关是否应带漏电保护以及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进行标示或说明。

另外,对总进线开关是否设漏电保护,以及如何实现与上下级开关的保护选择性配合的问题,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①由于出线总负载难以做到三相平衡,为了避免不平衡电流不能穿过漏电互感器引起误跳闸,总进线漏电开关应选用三相四极。

②当带漏电保护的出线回路出线接地短路故障时,如果接地故障电流足够大(大于总进线开关漏电保护动作电流),此时总进线开关漏电保护将会与出线开关同时动作跳闸,从而断开对插座箱所有负荷的供电,扩大了事故影响范围;

③备用16A三相出线开关不带漏电保护功能,但是带载后一旦发生接地短路或漏电,往往会使带漏电保护的插座箱总进线开关漏电保护动作跳闸,从而断开对插座箱所有负荷的的供电,也会出现扩大事故影响范围的问题。

④要避免扩大事故影响范围,实现总进线漏电开关与下级漏电开关的保护选择性配合,可以要求总进线开关漏电保护跳闸时间比出线开关增大一至两级,通过动作时间的选择性避免非选择性跳闸断电。但是这样往往就不能选用微型断路器了(微断目前没有这种功能),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带漏电保护的三相四极开关作为插座箱总进线开关并不合理,会增加设备投资,减低性价比。

就插座箱自身供电可靠性讲,笔者认为也不宜采用不带漏电保护的三相开关作为进线总开关。因为插座箱进线开关与出线开关电气距离非常短,总进线开关出口相间短路与出线开关出口相间短路的短路电流十分接近,往往会引起总进线断路器非选择性跳闸,如前所述这种情况下如采用其他类型的断路器,通过带动作延时级差来保证选择性十分不经济,而且会加大整个配电系统短路保护级间配合的难度。

因此笔者认为,采用三相隔离负荷开关作为插座箱的进线总开关,是能够平衡上述技术可靠性和经济性的优化方案。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简要分析当前我国民用建筑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电气防化措施一些基本要求和规范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得出了现行人防设计施工规范需要进一步协调配套的观点,同时对设计规范中个别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具体设想。进而对提高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包括电气防化设计施工质量在内的整体建设质量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将民用建筑中人防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和标准有机结合,对设计规范中已经更新或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强制性条文,只要是适用于施工的,可以在设计规范总则中予以明确调整或废止原先不适用的施工规范条文。

2.对于可由民用部门承担设计施工的人防工程,建议其设计施工规范与人防专业部门的规范进一步明确接口设计。由人防主管部门满足施工需要深度的标准图,由民用部门的设计施工人员直接选用而均无权擅自更改,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不恰当的更改。

3.建议继续加大政府政策引导和监督力度,继续强化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相关规划审批、图纸审查、设计施工交底、检查督导,验收评价措施。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督促广大设计施工人员和参建各方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相关规范,切实履行社会义务。

【参考文献】

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2009年版);

2.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 RFJ013-2010;

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05SFD10;

5.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6. 《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安装》图集07FD02;

7.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第2篇

关键词:民防工程 底板墙板顶板主体结构

底板施工阶段

1、接地装置设置不规范, 每扇人防门门框角钢应用不小于25×4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以上热镀锌圆钢与底板系统接地网连接(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第7.6.3条、第7.6.5条、第7.67条)。

往往很多施工人员遗漏这个施工环节,或者用其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质来代替,而且连接位置宜预留于门框侧边的浇注面,扁钢与门框侧边应三边满焊。

2、保护接地线、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等电位引出线未引出,金属保护管未接地或接零。(见设计规范第7.6.3条)。

在这点上,施工中是经常遗漏,这一方面是施工单位遗漏,其主要原因没有认真对设计图纸进行审图,尤其是施工说明中,设计都会注明接地要求;另一方面是设计单位未将该规定在设计图纸中强调,从而造成施工中遗漏。

3、电气配管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或密闭隔墙处未做防护密闭措施(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第10.4.2条)。

这在底板施工中,碰到问题次数是最多。那么正常应怎么处理?当设计在设计图纸中标明电气管线需在底板混凝土内做密闭处理,应从管线两个终端向需做密闭处理的墙体引上至墙体两侧,在墙体两侧各安装一个密闭盒,一般可用86型接线盒,两个密闭盒用镀锌钢管连接,钢管中间设密闭肋,密闭肋应用3―4钢板并和镀锌管双面满焊,并做好防腐处理。施工做法可参见《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2007年合订本)FD01~02》(以下简称标准图集)中第58页。

4、有防护密闭要求或暗敷在混凝土墙内的电气管线的材质采用薄壁管(见施工规范第10.1.2条)。

平战结合的民防工程,导线宜采用钢管敷设。埋设在钢筋混凝土墙内应选用厚壁管(壁厚大于3 mm的厚壁钢管),在吊顶内或明敷设时可选用薄壁管,在密闭段区域内应选用镀锌钢管。我发现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往往为了最求利益最大化,而改用薄壁电管,而作为监理人员也没有很好执行设计图纸文件,对这条规范不熟悉,造成监管不力。施工做法可参见标准图集中第60、61页。

墙板施工阶段

1、电缆桥架(母线槽)穿过临空墙、密闭墙、楼板、临战封堵、防护单元隔墙处没有预埋防护密闭套管,且应保证一管一线或一管一电缆(见设计规范第7.4.6条、第7.4.7条、第7.4.10条,施工规范第10.1.1条、第10.1.6条、第10.1.7条)。

穿过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和相邻单元隔墙的各种电气(动力、照明、电话、消防、报警等等)管线和预留用管,应分别做好防护密闭和密闭处理(见标准图集中第57、59、62页)。当工程内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又集中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和相邻单元隔墙。电缆桥架直接穿过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和相邻单元隔墙,其防护、密闭不能满足,所以穿过时桥架应断开改为线缆穿管敷设,在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和相邻单元隔墙中预埋套管,套管中间设密闭肋(见标准图集中第57页),以符合防护密闭要求。预埋时应满足一根套管穿一根电缆,以便穿线后做好密闭措施。

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上没有预埋防护密闭备用管,没有选用热镀锌厚壁钢管(见施工规范第10.1.1条、第10.1.2条,设计规范第7.4.5条)。

按照设计规范规定应在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设置电气备用管,每处应在墙体内预埋4~6根50~80mm电气备用管,备用管两侧应超出建筑完成墙面5cm,不需套丝扣。有些通风设计人员喜欢借用一根电气备用管作为通风测量管,那么也应满足最低4根管线的标准。备用管中间应设密闭肋,密闭肋做法前文已说明。

3、各种电箱在外墙、临空墙、密闭墙、相邻单元隔墙上不应嵌墙安装(见设计规范第7.3.4条)。

一般设计不会在这些墙体上设计暗装电箱,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施工单位在施工明装电箱时,在墙体上自行暗装接线箱,由于管线多,接线箱过厚,导致人防墙体变薄,降低防护能力。因此,建议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此条文属强制性条文。

4、从人防区引至非人防区的照明线路未在防护密闭门内侧装熔断器预埋盒、密闭盒(见设计规范第7.5.16条)。

为了防止战时遭空袭时,室外灯具被破坏,由于照明回路发生短路而影响室内照明,因此自防空地下室内部引至防护门(防护密闭门)以外的照明回路,应在该门内侧单独设置熔断器等短路保护装置或设置单独照明回路。熔断器应设置在墙体上,有些施工人员会设置在顶板上,这样设置会由于熔丝松动造成脱落,而造成人生伤害,所以不应采用这种形式。另外,设置熔断器的地方应设置一个熔丝接线盒和两个密闭盒,也就是熔丝盒与密闭盒不能合并为一个盒子。具体施工方法可参见标准图集中第58页。

5、呼唤按钮未预埋在混凝土内。

呼唤按钮是供外部人员进入民防工事先与内部人员联络的手段,外部人员要进入人防,必须由防毒通道进入。在防护密闭门外按呼唤音响按钮,经内部值班人员允许后,值勤人员才能开门允许人员进入人防内,因此呼唤按钮要设置在战时排风口部防毒通道外的墙体上,并将产品直接预埋在混凝土墙内。施工人员在墙板预埋时往往遗漏此设备或者以普通接线盒代替,从设计和施工规范来说,电气部分未对呼唤按钮施工要求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设计规范建筑部分规定了民防工程的结构应一次性浇筑到位(见设计规范第4.11.17条),如果出现呼唤按钮遗漏或其它代替,可能造成二次预埋工作,那么这就与设计规范有冲突,所以一般应要求施工人员将呼唤按钮直接预埋在混凝土内。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结构检查时,涉及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较少,主要一些问题是:预埋接线盒、接线箱和呼唤按钮等设备未找出,未做防腐处理。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应将原来预埋在混凝土内这些电气设备找出,并将箱盒内垃圾混凝土清理干净并刷防腐漆。在检查中,发现最多是呼唤按钮找不到,。

竣工验收阶段

明配电气管线(强、弱电)、桥架穿过围护结构、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处直接开孔、留洞穿过没有进行防护密闭处理(见设计规范第7.4.3条、第7.4.4条)。

穿越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和相邻单元隔墙的电气管线(包括“电话、通信、火灾报警”等弱电线路)、桥架及预留备用穿线钢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管材应选用热镀锌钢管(厚度不小于2.5mm)。(这里说的电气管线是指动力、照明、电话、消防、报警等等。人防工程有“三防”要求,电气管线进出人防工程的处理一定要与工程防护、密闭功能相一致,这些部位的防护、密闭相当重要、漏气、漏毒将会使工程失效)。在施工时,往往由于建设单位增加强弱电系统,在过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和相邻单元隔墙时未预留足够的预留管线,或者施工单位不利用设计预留的管线而直接穿越这些墙体,采用机械开孔,没有进行防护密闭处理,从而造成不满足民防工程防护、密闭功能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监督部门会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建议做法:凿除混凝土比预埋管两侧各大20cm,然后重新预埋密闭套管,周边钢筋应重新搭接,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应提高一个标号等级浇筑。

暗配管的密闭盒没有预埋或没有找出,密闭盒中没有填充密封材料,密闭盒密封的钢盖板厚度不够3mm(见施工规范第10.4.2条、设计规范第7.4.4条)

最后竣工验收时,往往施工单位遗漏密闭盒最后处理工作,在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和相邻单元隔墙两侧应各有一个密闭盒,电气暗配管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或密闭隔墙时,应在墙两侧设置密闭过线盒,盒内不得有接头。密闭过线盒穿线后盒中应填充石棉沥青,然后加盖3mm的盖板。具体施工可参见标准图集中第58页。

防化通信值班室内战时使用插座箱未按规范或图纸要求制作安装(见设计规范第7.5.11条、第7.5.12条,)。

防化通信值班室内按设计规范应设置插座箱,插座箱的要求按照民防工程等级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按照核6级常6级民防工程,防化值班室应设置五个10A单相插座、一个16A三相插座,且应设置总的断路器,并配置漏电保护装置。具体可参见标准图集中第55页

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系统没有安装或调试(见设计规范第7.3.7条,要求: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 。

通风方式信号灯有些参建单位认为这是战时使用,可以不安装,造成竣工时未安装,不能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滤毒室内插座数量不够,高度与设计规范不符(见设计规范第7.5.10条)。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滤毒室内的插座数量应该与过滤吸收器数量相同,按照新型过滤吸收器也需要配置单独插座,所以应配置相应数量的插座,如设计遗漏,应要求设计增加,插座的高度应为离地高度1.5米。

战时电话系统未安装到位(见设计规范第7.8.5条)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应在防化值班室、进风机房设置战时电话,并单独与室外网络连通,设计图纸中若明确配线要求,应插座、电话面板和线路全部设置到位。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附属设备及管线没有安装到位(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柴油电站未安装到位(见设计规范第7.7.8条)。

这条在检查过程当中,未施工到位的概率是相当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对设计规范不理解,认为战时电站应该战时安装,而施工、建设单位对人防设计了解,造成了错误理解,根据设计规范规定,应该理解未除了柴油发电机组以及机组与电柜相连的电缆不施工外,其它设备、管线都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柴油电站是必须施工到位。

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等导电部分没有做等位连接(见设计规范第7.6.3条、第7.6.5条,要求:等电位连接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为:铜材料,干线-16mm2、支线-6mm2)(见设计规范第7.6.10条)。燃油设施没有防静电措施(见设计规范第7.6.10条)。

几乎所有的民防工程都存在遗漏这项施工工作,在穿越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和相邻单元隔墙的电气管线、公用金属管道,都应在民防工程内侧进行单独接地,相邻单元隔墙应两侧单独接地。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第3篇

关键词 雷电;危害;防雷工程;规范施工;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8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32-01

由于许多建设单位不重视防雷安全,在新建建筑物过程中防雷意识淡薄,尤其是疏忽了防雷装置隐蔽施工规范,因此在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许多问题。防雷装置施工人员对防雷相关规范的理解不一致,防雷工程不按照规范施工,有些工程是施工人员变动频繁致使施工不连贯导致工程施工质量,还有一些更为严重,未设计先开工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些均是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的问题,给建筑物及人的生命财产留下了安全隐患。建筑物防雷工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筑防雷工程又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完善好防雷措施,按照规范、图纸严格施工[1-4]。

1 雷电的形成对建筑物的危害

雷电是一种极为宏伟壮观的自然现象,一些云团分别带有正、负电荷,因此在雷电形成过程中,由于这些云团对大地产生静电感应,使得地面也带有电荷,其极性与云团相反。当云团电荷不断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其形成强大的电场产生先导放电,即云团与大地之间,或不同电荷的云团之间击穿空气的游离放电,强度达25~35 kV/cm。由于云团向地面的先导放电是逐渐发展的,呈阶梯式(跳跃式),当其到达架空输电线、高耸建筑物时,地面产生逆主放电,对地面建筑物形成危害。高层民用建筑物及其电子和网络设备等容易遭受雷击,如雷电波入侵、雷电感应、侧击雷、直击雷等,均将产生严重损害。因此,对防雷工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确保防雷系统的可靠性。

2 防雷工程规范施工措施

2.1 燃气管道防雷措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5条规定: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根据上述规范要求,燃气管道需做防雷接地。利用建筑物现有的防雷装置,系统规范的与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等电位联结是最经济、简捷、有效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建筑物主体外墙装饰完工后,燃气管道敷设完才安装到建筑物,因此在设计制作建筑电气施工图时,应当注意预留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端子的设计,使电气专业施工时可以确保预留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端子,以减轻防雷接地安装难度和不便。安装燃气管道前期准备工作应当事先安排好计划事项,由燃气公司与建筑业主商谈妥当,从而可以避免日后安装的麻烦,因为在建筑物主体完工时再协商燃气管道安装等事宜就极为不便了。最佳方案是保持建筑主体工程与防雷接地装置在设计、施工以及投入使用3个阶段的同步进行[5]。

2.2 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防雷措施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规定:应将45 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用户在建筑外墙安装分体空调,一般未采取室外机防雷措施。另一方面,也由于没有防雷接地装置预留端子,所以无法进行等电位联结。规范中还规定,高度超过60 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雷的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将60 m及以上外墙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接地连接。因此,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只要其安装高度超过规范要求,其金属支架和金属外壳就应与防雷装置连接[6]。

2.3 浴室等电位联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LEB)。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浴室等电位联结常被疏忽。在主体施工过程中也要完成浴室等电位设置,其属于隐蔽工程的部分,但是往往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设置安装,也有安装了等电位联结盒未与建筑的柱、梁钢筋焊接导通形同虚设。为了实现卫生间内的电位高于地电位,应当进行卫生间内局部等电位联结,使各个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通过等电位联结线连接,使之处在同一电位上,从而避免电位差的产生而导致雷击事故。人体在洗浴时皮肤完全湿透,较小电压通过金属构件和管道便可导致电击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该类事故无法通过隔离变压器、装漏电保护器等来防范,只能通过局部等电位联结解决。由此,通过等电位联结的作用,可以避免任何来源

导入的不正常电压产生电位差,从而有效避免了电击事故的发生。

2.4 其他防雷措施

根据《防雷设计规范》第3.5.4条规定: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设施。因此,在配电箱(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3 结语

以上介绍了雷电的危害及防雷施工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存在普遍性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加强防雷意识,在图纸会审或在防雷施工时注意检查防雷保护环节,并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补充,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总之,采取综合防雷措施有效地防御雷电灾害的发生,是建筑物建设中的一项主要任务[7]。

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4] 黄杰,石田斗.一次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防雷隐患分析及对策[J].沙漠与绿洲气象,2010,4(S1):118-119.

[5] 苏邦礼.雷电与避雷工程[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第4篇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

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

本市从事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

除前款之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

第六条(防雷工程设计要求)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防雷工程的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协助审核或者技术论证的,市气象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或者论证意见。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气象局审核。

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八条(审核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凡由市气象局直接审核的防雷工程,市气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防雷工程的施工)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局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防雷工程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验收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参加防雷验收的,市气象局应当对防雷工程出具验收报告。

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验收。

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经市气象局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为防雷工程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检测)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其中,当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居住物业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当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18层及以下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第十三条(检测结果的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结束后,应当将检测报告通知委托单位。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委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检测规范)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应当公正、准确,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雷电防护产品的质量管理)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或者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雷电防护的监测、预警和科研)

本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防护的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雷电事故的调查和鉴定)

本市街道、乡(镇)和各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因遭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同时报告市气象局或者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

本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

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气象局或者有关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雷电防护)

发电设施、高压线路和电网变电站等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雷工程: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具体分为:

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第5篇

关键词:建筑 电气设计 消防设计

1引言

目前,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建筑功能性要求的日益提高,出现了如民用建筑、办公楼、公共建筑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相应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工艺要求也越老越高。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可以说是建筑设计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现代的建筑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需要相关设计人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系统的设计要根据居住型建筑、办公型建筑以及公共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消防系统的实用情况、安全要求、重要性和可能出现消防事故的几率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要因地制宜,无论是对建筑电气的消防设计还是施工工艺都要严格要求,全面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消防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筑电气的消防设计主要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配电的设计,电气消防设计依据的相关规定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是否严格的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是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重要检验标准。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是否合理和完善直接决定着建筑发生消防事故时能否及时、有效、有序的进行解决,能否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等,因此在对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进行探讨时,不仅要明确消防设计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的重要性,而且要深入挖掘其中的问题,严格要求设计和施工过程,确保建筑消防系统的有效性和运作能力。

2为何要强化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个行业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其中,建筑行业的进步与发展是最为显著的,但是,随着城市的土地资源利用的局限性,建筑的用地需求却越来越大,所以,大部分建筑群如居住型建筑、办公型建筑以及公用建筑等都向着更高、更密集的形式发展。经济的发展同时带动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越来越注重建筑的装修。在人们的生活中家用电器逐渐增多,其中也不乏贵重电器如电脑、冰箱、空调以及一些空调及室外设备等,再加上建筑安装的广告牌、玻璃幕墙、相关的信号灯以及节日时悬挂的彩灯等,在加重建筑群用电负荷的同时由于这些装修材料以及装修方式的复杂多样性,致使建筑物的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有火灾发生,火势难以被立刻控制,只是建筑高层的居民无法安全快速的疏散,不仅加大了消防人员援救的难度,而且为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是在火势严重,情况紧急时,消防人员难以仅凭自己的力量去进行援救工作,不止会耽误救援的最佳时机,导致人们生民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而且还会因为消防工作的延误和低效而造成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和谐。所以,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设计作为构成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建筑电气的消防系统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建筑物电气设计的消防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施工的准确性。还要建筑消防设计人员加强自身的消防设计的法律法规意识,明确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设计的重要性,以及消防设计之于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3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设计的要点与工艺要求

建筑电气的消防设计主要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配电的设计,电气消防设计依据的相关规定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筑电气的消防设计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的设计与施工要严格根据一级供电负荷以及二级供电负荷的工艺要求,安装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电源来供电,保证消防控制室可与其进行自动切换。一般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 UPS 电源作为其CRT 显示器与消防通讯设备的电源,同时还要安装直流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在欠压和超压时有报警功能,并保证电源的标准性和规范性。

3.2消防配电系统的设计

建筑消防过程中要是可避免出现电源停止供电的现象,但是,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要保证启动相关的配电系统,使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令消防设备恢复正常的工作。通常情况下消防配电系统中应急发电装置的功率做大能达到供电负荷的一半,为保证电机组的持续正常工作,及时为消防系统供电,一般要采用分批启动消防设备的方式。与此同时,在建筑电气消防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对不属于消防系统电源的断开时要使用低压断路器的分励脱扣器,然而,因为低压断路器的型号各异,同时其分励线圈在进行分励脱扣时所需提供的电流和框架电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差异,所以需要通过在配电室的主配电箱上或是低压出线开关上实施消防系统电源的断开,如此一来,既能保证联动系统操作方便和电源的选择性断开,又保证了消防配电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3确定建筑的供电负荷

设计建筑消防系统的前提就是先确定建筑的供电负荷等级。建筑供电负荷等级的确定要严格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等级确定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供电负荷的电源使用情况,对于一级供电负荷要有最少两个供电电源,如果其中一个电源出现供电故障,要保证另一个电源的供电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对于二级供电负荷主要是要保证供电的持续不断,当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或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时要使供电及时恢复。

4总结

总而言之,消防设计在建筑电气设计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设计工作,需要严格的设计规范和很高的工艺要求,还要相关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具有很强的技术能力和全面的消防知识。建筑的消防设计直接关系着建筑的功能性的体现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同时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设计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的领域。

参考文献:

[1]孙蓓云.论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低压电器》.2009年20期.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第6篇

关键词:建筑 电气设计 消防设计

1引言

目前,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建筑功能性要求的日益提高,出现了如民用建筑、办公楼、公共建筑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相应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工艺要求也越老越高。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可以说是建筑设计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现代的建筑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需要相关设计人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系统的设计要根据居住型建筑、办公型建筑以及公共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消防系统的实用情况、安全要求、重要性和可能出现消防事故的几率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要因地制宜,无论是对建筑电气的消防设计还是施工工艺都要严格要求,全面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消防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筑电气的消防设计主要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配电的设计,电气消防设计依据的相关规定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是否严格的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是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重要检验标准。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是否合理和完善直接决定着建筑发生消防事故时能否及时、有效、有序的进行解决,能否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等,因此在对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进行探讨时,不仅要明确消防设计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的重要性,而且要深入挖掘其中的问题,严格要求设计和施工过程,确保建筑消防系统的有效性和运作能力。

2为何要强化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个行业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其中,建筑行业的进步与发展是最为显著的,但是,随着城市的土地资源利用的局限性,建筑的用地需求却越来越大,所以,大部分建筑群如居住型建筑、办公型建筑以及公用建筑等都向着更高、更密集的形式发展。经济的发展同时带动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越来越注重建筑的装修。在人们的生活中家用电器逐渐增多,其中也不乏贵重电器如电脑、冰箱、空调以及一些空调及室外设备等,再加上建筑安装的广告牌、玻璃幕墙、相关的信号灯以及节日时悬挂的彩灯等,在加重建筑群用电负荷的同时由于这些装修材料以及装修方式的复杂多样性,致使建筑物的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有火灾发生,火势难以被立刻控制,只是建筑高层的居民无法安全快速的疏散,不仅加大了消防人员援救的难度,而且为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是在火势严重,情况紧急时,消防人员难以仅凭自己的力量去进行援救工作,不止会耽误救援的最佳时机,导致人们生民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而且还会因为消防工作的延误和低效而造成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和谐。所以,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设计作为构成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建筑电气的消防系统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建筑物电气设计的消防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施工的准确性。还要建筑消防设计人员加强自身的消防设计的法律法规意识,明确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设计的重要性,以及消防设计之于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3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设计的要点与工艺要求

建筑电气的消防设计主要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配电的设计,电气消防设计依据的相关规定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筑电气的消防设计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的设计与施工要严格根据一级供电负荷以及二级供电负荷的

工艺要求,安装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电源来供电,保证消防控制室可与其进行自动切换。一般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 ups 电源作为其crt 显示器与消防通讯设备的电源,同时还要安装直流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在欠压和超压时有报警功能,并保证电源的标准性和规范性。

3.2消防配电系统的设计

建筑消防过程中要是可避免出现电源停止供电的现象,但是,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要保证启动相关的配电系统,使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令消防设备恢复正常的工作。通常情况下消防配电系统中应急发电装置的功率做大能达到供电负荷的一半,为保证电机组的持续正常工作,及时为消防系统供电,一般要采用分批启动消防设备的方式。与此同时,在建筑电气消防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对不属于消防系统电源的断开时要使用低压断路器的分励脱扣器,然而,因为低压断路器的型号各异,同时其分励线圈在进行分励脱扣时所需提供的电流和框架电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差异,所以需要通过在配电室的主配电箱上或是低压出线开关上实施消防系统电源的断开,如此一来,既能保证联动系统操作方便和电源的选择性断开,又保证了消防配电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3确定建筑的供电负荷

设计建筑消防系统的前提就是先确定建筑的供电负荷等级。建筑供电负荷等级的确定要严格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等级确定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供电负荷的电源使用情况,对于一级供电负荷要有最少两个供电电源,如果其中一个电源出现供电故障,要保证另一个电源的供电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对于二级供电负荷主要是要保证供电的持续不断,当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或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时要使供电及时恢复。

4总结

总而言之,消防设计在建筑电气设计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设计工作,需要严格的设计规范和很高的工艺要求,还要相关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具有很强的技术能力和全面的消防知识。建筑的消防设计直接关系着建筑的功能性的体现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同时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设计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的领域。

参考文献:

[1]孙蓓云.论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低压电器》.2009年20期.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第7篇

【关键词】电;气;火灾

据发达国家资料介绍,英每年电气火灾的起数占火灾总数的17%以下,关围和日本更是低于10%。据统计,我国电气火灾年均起数约占火灾年均总起数的26%,由此可见,电气火灾发生比率并不是72勺发达程皮里正比率。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研究我国电气火灾发展的规律,建立健全各种法规制度,采取各种综合防治对策,对抑制电气火灾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电气火灾特点

1.1地域特点

经济发展快的省份和沿海地区的电气火灾损失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和地区。

1.2行业特点

商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电气发生起数多,损失大。从近年的火灾统计来看,商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的电气火灾起数和损失在行业中较为突出。特别是商贸、集市、餐饮、娱乐、宾馆等行业的重、特大电气火灾的发生呈上升趋势。

1.3季节特点

综合分析近十年的电气火灾统计可以看出,冬季是电气火灾发生起数最多的季节,火灾起数高于其他季节,其于三季悬殊不大。全年各月电气火灾起数八、九两月为一低谷.后逐渐上升,一、二月达到一高峰后渐下。

1.4时段特点

电气火灾发生频率24小时内分布有明显的规律性,第一个高峰为0-3时,笫二个高峰为10-13时,第三个高峰为18-21时。重、特大电气火灾的日分布电基本符合以上规律。

1.5电气火灾原因特点

电气火灾原因种类多样,电线电缆火灾比例最大。从近十年的统计资料看,电气火灾的原因主要有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电热器具过热引燃可燃物、静电、雷电、误操作等,其中,短路和过负荷为主要原因。在各类电气火灾中,电线电缆火灾比例最火,约占40-60%,造成的损失约占电气火灾总损失的三分之一,而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2.我国电气火灾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2.1与电气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健全

消防法规建设是减少火灾发生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消防工作的基础建设。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电气防火方面专门的行政法规,只是在《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部的有关规章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例如《消防法》第20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暂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以及第45条规定的相应罚则。但这些规定都是夹杂在其他的法律法规,系统性、完整性不强,难以全面、严格的约束单位和个人的电气使用行为。在工程建没上,我国虽然有许多技术规范,许多相关规范都对电气防火有相应的技术要求,但没有全面、系统的专门规范,使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无统一法规可依。而许多发达国家都制订了专门的电气安全规范,例如美国早在1916年就制订了《国家电气安全规范》(NFPA70),对预防电气火灾起了良好的作用,我国电气安全法规的制订延续了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只强调发备的自身保护,导致电气安全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技术规范缺乏“以人为本”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比如在设计过程中,电气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的不规范,导致火灾发生或财产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建筑设计和施工部门,即使按照建筑规范、电气发装规范没计,在电气防火安全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其结果是往往建筑工程建设竣工了,电气火灾隐患也铸成了,这些必须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2.2电气安全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法规是由国家各部委制定的,缺乏更多的实践验证,修订的周期较长,不适应社会对电气安全的需要。在制订的过程中,没有代表不同利益的单位的参与,可能使电气法规的某些侧面出现纰漏。而国外的电气法规在制订的过程中则充分考虑到了各方面的利益,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使电气法规翔实、全面,互补作用强。

在具体的电气工程中,我国的电力部门只管到建筑的主配电装置,建筑部门进行建筑内部的电气设计和施工,电气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实质上并没有发挥作用。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缺乏对相关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考核和评价,水平、技术和测试手段薄弱,使使用单位的电气安全检查落不到实处,出现了不安全的时间盲区。

2.3电气防火安全体制建设发展速度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发展必将促进和带动电力工业、建筑业、生产制造业、商业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电气防火安全体制也要保持同步发展。针对电气火灾隐患的潜伏期长、隐蔽性强、容易被忽现,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以及电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消防设施建没、管理政策和制度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就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消防监督检查客规上要求火灾监督检查人员掌握电气隐患及其火灾发生的规律、电气发热理论、电气放电理论、电气保护、电气俭验检测技术,熟知电气防火安全设计规范、安装规范和检测规范,掌握必要的现场检测技技术和应用方法,专业要求性强,目前的电气隐患监督检查往往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现电气火灾隐患所在。

(2)电气火灾事故原因主要包括短路、过负荷、接点接触不良、电火花、设备过热、静电和雷电等,对于火灾认定和成因分析往往仅限于此。没有准确分析火灾的先期敝障原因.

(3)电气火灾事故的防治是否纳入消防业务的范畴仍在争议过程中,对电气火灾隐患臆测、电气火灾原因调查放在中介机构,但这些机构的资质评定、公正性审查无可遵循的技术法规。

2.4电气故障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形形的电器产品进入市场,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方便。但有一部分企业追逐经济利益,忽视产品质量,有的产品甚至是家庭作坊生产出来的,致使冒、伪、劣电器产品充斥市场。特别是电热产品,缺乏有效控温装置、定时关闭机十勾和阻燃措施。使用过程中存在极大的火灾危险性,很多重、特大电气火灾部是由电热产品引起的。而且有关部门对电器产品巾场整治力度不够,对生产劣质电器产品的厂家没有给予的处罚或予以取缔,给电力用户埋下了电气火灾隐患。

2.5电器产品管理使用不当,专业人员素质不高

在电气火灾的原因中,忘关电源和误操作是电气火灾中发生频率较高的。许多电炉子、电熨斗、电褥子火灾都是由于忘关电源引起的。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就是由于电暖气末关烤燃临近可燃物引起的,造成74人死亡。此外,由于电气方面专业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火灾电较多。2001年4月2日,济南月光酒店就因电工在为3层月光歌舞厅改接电源线时,将相线和零线错接,导致电网过电压而引发厂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

上述火灾反映了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一味追求利润。忽视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大多用老、弱、病、残人员充当夜间值班人员,致使火灾发现晚,报警迟,小火酿成大灾。对专门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缺少必要的培训和日常的管理。

3.建立健全我国的电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我国电气火灾在各类火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我国电气火灾居高不下的特点,需要尽快制定电气方面的专门法律,从源头上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有关电气的专门法律,例如美国的《国家电气安全规范》(NFPA70),日本的《电气事业法》等。因此,要尽快制订我国的《国家电气安全规范》。这个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各行各业必须据此制订出各类子规范及规章制度,例如电气线路防火没计规范,电气设备防火设计规范等,作为审核、验收用电单位用电的准则。

4.完善我国的电气安全管理体制

4.1我国电气安全管理体制的构想

第一层,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标准化委员会。主要职责:(1)电气安全(防火)法规的制修订,以及与安全法规有关的技术研究和验证性试验工作。(2)防灾(火灾)电气安全法规的制修定、监督和实施。(3)对地方消防局进行电气安全业务指导。(4)火灾预防法规、安全法规的制修订。

上述安全法规均为保障电气安全的最低要求制定电气安全评估和认证体系。

第二层,省级消防局。主要职责:(1)防灾电气安全法规的宣贯、实施。(2)根据电气安全法规制定本地区内规则,可以采用或部分采用国家电气法规,可以建立地方法规。(3)制定电气安全评估程序和规则。(4)制定电气安全检查部门的资质审核与评定。

4.2加快我国的电气防火安全体制建设速度

电气防火安全体制建设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针对我国消防建设上存存的问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予以解决:

首先,针对消防监督人员电气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开展电气安全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电气火灾安全规范知识的消防培训,加强消防监督人员对电气火灾隐患的理解,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实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