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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4-03-01 16:16:47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1篇

建筑设施维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四条 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与实际使用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者的,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维护管理,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业主和使用者各自负责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以及仅设有区域火灾报警器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巡查路线、巡查内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将系统运行情况、年度检测记录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单位应当确保自动消防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单位应当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情况及时反馈给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在消防配电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的名称、状态、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

(二)建筑消防设施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主要检查: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缺损、故障等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自行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经检查发现未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间脱岗,未按规定对消防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接到的报警信号未按规定程序正确处置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苏公厅[1999]117号)同时废止。

 

建筑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2.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3.校舍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4.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2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工程维护;维护管理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7.248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并不断扩大,单位和个人需求不断提高,使省直机关单位有限的办公院落变得更加拥堵。开发利用好单位人防空间是解决省直单位院落拥堵和维护资金来源比较好的途径,有利于改善省直单位办公院落停车拥堵、改善办公环境和兼顾战备。

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面临的问题

1.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不足

省直机关单位人防工程大多都建设时间比较早,设施设备好多都已到了使用年限,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更换和维修。这些维修费用是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申请的,各个机关单位根据本单位人防工程设施使用情况,向国家进行维修资金申请。而往往这些申请到的维修资金远远少于实际工作中的资金需求,直接导致维护管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1.2 人防工程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变动

人防工程专业管理人员要求其观察细致、监管到位。要实现有效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达到设施完好、安全可靠的战备要求,就必须做到巡查、检查的高密度,从而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变动,使很多单位人防工程的管理者多数是兼职人员担任,他们不熟悉人防工程管理业务,从而造成人防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到位、不全面。这也正是从根本上影响人防工程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 机关单位办公房屋权属变更

未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要求,加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健全办公用房统一管理体制,规范统一权属登记制度,由省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管理。对省属单位办公楼进行变更,省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由于房屋管理权发生转变,设备维修资金申请程序又比较繁琐,人防设备维修管理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实际的维护管理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甚至根本没有维护工作开展。

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措施

2.1 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维护管理工作

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本单位人防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逐渐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切实落实人防工程责任制,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如某省直单位在不断完善本单位人防维护管理办法的同时,还成立了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人防工程平展Y合利用、战时转换、安全使用、维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于单位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平时维护工作中遇到问题上报时,直接上报领导小组中间少了审批的环节,节省了大量审批时间。通过成立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导小组,人防维护管理工作得到了重视,使得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的顺畅有力。

2.2 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决定人防管理水平的关键。因此要不断的进行人防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学习《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丰富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增强对本单位人防工程的了解,使之成为懂法规、懂专业的高水平的人防管理者。同时大力开展单位干部职工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丰富多彩的人防知识竞赛活动,让大家了解重视人防事业,逐步提高对人防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如某省直单位为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防空防灾意识,提高大家关心热爱人防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前人民防空形式需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竞赛活动。规定竞赛题目来源和竞赛试题类型,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和查阅,设置竞赛活动奖项。通过有奖竞赛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人民防空知识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人防管理的良好局面。

2.3 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社会化

随着机关单位后勤物业服务改革,全面推进物业服务社会化管理,相关的现行管理体制在某种程度上讲已不适用新形势要求。人防工程社会化管理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实施社会化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效的克服了工作量大和人防管理人手紧的矛盾,把人员从繁琐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根据本单位人防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细则,从而有效的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达到人防工程战时打得赢、平时用的上的使用要求。

2.4 平战结合、用管结合,畅通维修资金渠道

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维修资金的保证,维修资金的来源应考虑多渠化。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申请维护管理经费。二是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平战结合工作,利用好单位人防资源,把适合的人防场所进行租赁。如某省直单位根据单位人防设施的实际情况,把副楼地下室改造成了地下餐厅。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副楼改造的地下餐厅进行了租赁,地下人防租赁使用单位应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以用促管即解决了干部职工就餐地点问题又有了经济收入。人防工程维修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单位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应该说是解决人防工程维修经费比较好的理想模式。只要有了资金的保障就能确保人防工程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3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工程维护;维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TG80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地表空间越来越拥挤,使原本紧张的土地资源更加紧缺、匮乏。大规模城市化的结果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造成耕地损失,而且使得城市人口(包括大量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过于饱和,城市交通堵塞和拥挤、绿地减少、土地价格持续上涨;垃圾堆积成山、空气污染严重、城市环境变差,导致“城市综合症”。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节约城市土地、用水和城市能耗。中国工程院院士钱七虎等工程技术专家曾概括说,开发利用城市地下工程可以一举四得:解决城市用地紧张、缓解交通拥挤、改善环境和兼顾战备。

人民防空工程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使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密切相关,通过合理规划,相互整合,可以达到最有效、最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更好地发挥“三个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

1、人防工程管理面临的问题

1.1 维护管理资金不足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定时的补贴的,但是,这些费用远远少于实际工作中的资金需求。作为一个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投入多少,一般是由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来决定的。一般经济较差的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投资资金相对较少或是没有,管理维护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

如:建设中的一些小区出现了建设单位和维护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全部建设完工之后,又以停车位的形式租给了业主,建设单位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但后期的维护管理大部分建设单位都是不管不问,交接给物业公司管理,导致了建设和管理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造成了后期人防工程损坏却无人维修管理。建设单位不管,物业公司不问,所以实际的维护工作也没有落实,甚至根本没有维护工作开展。

1.3人防管理责任出现转移现象

目前,国家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尚不明确,致使人防工程只是在租赁与转让中生存。一些建设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租赁转让工作中,签订的是2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合同,另一些建设单位则为了资金回笼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将人防工程的产权变相出让,导致了一些产权问题的产生。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与利用措施

2.1 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建设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建设人防工程具体的维护和管理方法,逐渐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到个人,群众做监督的统一维护管理,切实落实人防工程责任制。现在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是由当地的人防办决定的,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的情况下,城市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开发和利用土地的申请和规划工作越来越难,同一块土地面临着不同用途的选择,各种建设用地和人防工程用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从一个国家和城市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说,人防工程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建设项目,是国防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防阵地的坚守也是我们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和地下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因素,所以要在确保人防工程全面完善的基础上,再进行其他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2.2健全管理内容,实现考核式管理

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工程建设维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要将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工作作为建设中的重要指标,进行有效的维护与管理可以作为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考核项目,同时可以制订各种规定与章程,通过评比对于人防工程做的好的个人与施工单位进行表彰。

有些人防工程以为年代久远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它的实际应用价值有限,所以要对这些人防工程进行恰当的改造,完善它的应用功能,提高它的经济效益。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评比活动的积极开展中,人防工程的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与工作热情能够得到一个很好的提升,从而达到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向着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2.3 提高人防部门人员的素质

人防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是人防工作能否有效完成的关键。因此要不断的进行人防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组织他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增强他们对于用工材料的了解,完善他们的设计理论,提高他们的设计理念,成就一批人防工程的中坚力量,提升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2.4建立人防工程专项维修基金帐户,注重人防工程开发与效益

人防工程后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维修资金的保证,维修资金的来源应考虑多渠化,一是国家补贴,二要从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部分,做为人防工程的专项维修基金,当地人防办应建立人防工程专项维修基金帐户,以保证人防工程长期稳定的发展。

人防工程的合理开发利用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与合理化。就市场而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市场中的主要规律,只要具有市场需求的产品才能具有市场活力,所以对于以前的一些设备差,条件有限的人防工程要进行修整和从新组合,已达到合理分配国家资源的目的。按照市场规律办理人防工程项目可以更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新开发的人防工程,应与地面规划建筑的功能相辅相成,弥补地面规划建筑功能的不足点,这样人防工程才能在城市的发展中实现它的自身价值,体现出它的优越性。

现代化的发展是一种综合性的发展,在人防工程的建设中也要不断的合理利用现代化的建设工具,采用现代化的建设理念,达到现代化的建设成果。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职前培训,让其了解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保证人防工程建设保质保量,采用最优化的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走出一条适合人防工程建设的新路子。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4篇

第二条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九条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约请人防部门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并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十条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一条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二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三条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及原有局属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或区、县人防办办理手续,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文件;

(二)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核。市或区、县人防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市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5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工程维护;维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TG80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地表空间越来越拥挤,使原本紧张的土地资源更加紧缺、匮乏。大规模城市化的结果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造成耕地损失,而且使得城市人口(包括大量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过于饱和,城市交通堵塞和拥挤、绿地减少、土地价格持续上涨;垃圾堆积成山、空气污染严重、城市环境变差,导致“城市综合症”。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节约城市土地、用水和城市能耗。中国工程院院士钱七虎等工程技术专家曾概括说,开发利用城市地下工程可以一举四得:解决城市用地紧张、缓解交通拥挤、改善环境和兼顾战备。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城市化率快速上升。与此同时,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用地已经面临总量失控、结构失衡的局面。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园区用地效率低下、村庄用地大量闲置。据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教授董黎明介绍,目前我国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高达130多平方米,远远超过发达国家城市建设用地人均82.4平方米和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的水平。城市节约土地的一个主要方面在于宏观上努力实现土地的多重利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把城市尽可能转入地下(地铁和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越江和越海湾隧道),把停车库、污水处理厂、商场、餐饮、休闲娱乐等尽可能建于地下,就有可能实现土地的多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实现节地的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使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密切相关,通过合理规划,相互整合,可以达到最有效、最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更好地发挥“三个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

1、人防工程管理面临的问题

1.1 维护管理资金不足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定时的补贴的,但是,这些费用远远少于实际工作中的资金需求。作为一个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投入多少,一般是由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来决定的。一般经济较差的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投资资金相对较少或是没有,管理维护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

1.2建设、管理单位分离,责任不明确

如:建设中的一些小区出现了建设单位和维护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全部建设完工之后,又以停车位的形式租给了业主,建设单位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但后期的维护管理大部分建设单位都是不管不问,交接给物业公司管理,导致了建设和管理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造成了后期人防工程损坏却无人维修管理。建设单位不管,物业公司不问,所以实际的维护工作也没有落实,甚至根本没有维护工作开展。

1.3人防管理责任出现转移现象

目前,国家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尚不明确,致使人防工程只是在租赁与转让中生存。一些建设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租赁转让工作中,签订的是2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合同,另一些建设单位则为了资金回笼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将人防工程的产权变相出让,导致了一些产权问题的产生。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与利用措施

2.1 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建设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建设人防工程具体的维护和管理方法,逐渐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到个人,群众做监督的统一维护管理,切实落实人防工程责任制。现在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是由当地的人防办决定的,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的情况下,城市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开发和利用土地的申请和规划工作越来越难,同一块土地面临着不同用途的选择,各种建设用地和人防工程用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从一个国家和城市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说,人防工程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建设项目,是国防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防阵地的坚守也是我们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和地下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因素,所以要在确保人防工程全面完善的基础上,再进行其他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2.2健全管理内容,实现考核式管理

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工程建设维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要将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工作作为建设中的重要指标,进行有效的维护与管理可以作为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考核项目,同时可以制订各种规定与章程,通过评比对于人防工程做的好的个人与施工单位进行表彰。

有些人防工程以为年代久远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它的实际应用价值有限,所以要对这些人防工程进行恰当的改造,完善它的应用功能,提高它的经济效益。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评比活动的积极开展中,人防工程的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与工作热情能够得到一个很好的提升,从而达到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向着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2.3 提高人防部门人员的素质

人防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是人防工作能否有效完成的关键。因此要不断的进行人防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组织他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增强他们对于用工材料的了解,完善他们的设计理论,提高他们的设计理念,成就一批人防工程的中坚力量,提升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2.4建立人防工程专项维修基金帐户,注重人防工程开发与效益

人防工程后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维修资金的保证,维修资金的来源应考虑多渠化,一是国家补贴,二要从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部分,做为人防工程的专项维修基金,当地人防办应建立人防工程专项维修基金帐户,以保证人防工程长期稳定的发展。

人防工程的合理开发利用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与合理化。就市场而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市场中的主要规律,只要具有市场需求的产品才能具有市场活力,所以对于以前的一些设备差,条件有限的人防工程要进行修整和从新组合,已达到合理分配国家资源的目的。按照市场规律办理人防工程项目可以更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新开发的人防工程,应与地面规划建筑的功能相辅相成,弥补地面规划建筑功能的不足点,这样人防工程才能在城市的发展中实现它的自身价值,体现出它的优越性。

现代化的发展是一种综合性的发展,在人防工程的建设中也要不断的合理利用现代化的建设工具,采用现代化的建设理念,达到现代化的建设成果。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职前培训,让其了解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保证人防工程建设保质保量,采用最优化的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走出一条适合人防工程建设的新路子。

3、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建设完成的人防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的维护和管理是人防工程稳步发展的关键所在。增强对人防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不但可以增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还能创造部分经济价值。保证人防工程的社会地位,增强群众对于人防工程的认识,是确保人防工程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证人防工程的合理开发利用,是确保人防工程转型的关键,促进人防工程由向财政要补贴到将财政收益转变到良性循环的人防工程建设轨道。

参考文献:

[1] 孟宁宁. 浅论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6).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6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工程维护;维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人防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主体建设问题

(1)墙、板的拉结筋数量不够,并且没有依照梅花形进行布置,拉结筋弯钩的角度和长度也不符合要求。拉结筋的绑扎也不标准。(2)在密闭墙和临空墙的穿墙螺杆中断没有设置止水板,而是使用了塑料管或者是其它的套管,这就对人防工程的密闭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3)临空墙内外侧的钢筋颠倒,没有按照图成型和绑扎。临空墙钢筋在底板中的锚固长度也达不到标准。(4)在对板柱结构顶板进行施工的时候,下层或者上层双向钢筋的位置放置颠倒。(5)预埋的套管伸出墙体的长度没有达到要求。预埋的套管依据不同的功能,伸出墙体的长度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套管伸出墙面会给墙体模板施工增加难度,这也就使得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快捷简便的安装模板,使所有的套管都不伸出墙面。

2.设备安装问题

(1)在对人防底板进行施工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防爆波地漏。(2)在利用电气对结构钢筋网进行接地体时,接地钢筋网的纵横交叉点没有运用焊接。(3)在安装人防门的时候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校正。人防门是人防工程中的特殊防护设备,在安装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其气密性、启闭力、垂直度和闭锁装置进行专业的测试机校正,使得安全门在人防工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4)要在密闭隔墙、防护密闭隔墙、人防临空墙等人防墙体上暗装消火栓箱和配电箱。(5)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电气暗敷管线穿越顶板和人防墙体的地方进行密闭处理。(6)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防护阀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人防工程的防护区内侧距离板、墙小于等200mm的地方设置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防护阀门。这就会导致管道在进出人防工程的地方产生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随之出现得问题是,管理制度和手段滞后于人防工程建设,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管理手段过于单一。在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上表现为:没有理顺人防工程所有权管理的关系;缺乏符合客观实际的所有权管理制度。在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问题上表现为: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脱节,维护管理质量难保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法制不健全,优惠政策不够。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快速发展,“结建”人防工程面积随之迅速增加,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日益增大,虽然人防管理部门已经尽力,但管理上仍存在着众多盲区。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1.深入推进人防工程社会化管理,努力实现“多赢”

当前,中国城市管理正在从“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转变。从改革方向来看,建立科学、规范、市场化运作的人工程社会化管理机制,实现精简、机动、快速、高效的人防工程管理必将成为城市现代化的大趋势。人防工程管理实行社会化就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人防工程管理专业人员的企业履行全区已竣工人防工程交接、日常检查维护、建立人防档案及为各人防工程“量身制作”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等人防工程日常管理职能,县人防办只对管护单位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全面提升人防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

2.对防毒防爆地漏的设计以及安装要求

防毒防爆地漏是用于人防工程排水系统的防护设施。当防爆地漏处于开启状态时,其作用与普通地漏相同。当防爆地漏处于关闭状态,地漏的管口被封闭,既能防正向冲击波,又能隔绝密闭。防护地漏可用于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也可用于防护区与非防护区之间。防毒防爆地漏按照人防验收规范(GB50134-2004)应一次性预埋到位。防毒防爆地漏漏盖及防爆清扫口应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和铜制作。防毒防爆地漏应清除其内部杂物,保证启闭灵活并做好保养工作。

3.人防工程污水集水坑以及潜水泵设计要求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则在选择潜水泵时需与集水坑相匹配。旱厕集水坑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贮备容积如果平时需要利用,临战前要能排空。集水坑还应满足潜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隔绝防护时间内不得向外排水。污水集水坑的容积应根据隔绝防护时间、战时的所有用水标准和掩蔽人数进行计算,使得污水集水坑的容积能满足隔绝防护时间的排放要求。潜水泵兼做平时消防废水排水泵(平时、战时均使用),消防排水量可按消防设计流量的80%计算,采用排水泵排放消防水时,可按同一防火分区内潜水泵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能力设计。仅供战时使用的集水坑,可在遭受空袭之后再用移动式水泵抽排出。

4.要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

人防工程施工阶段是以执行既定设计计划为主的阶段,是形成人防工程建设实体、使用价值的过程。在工程设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最终质量的重要途径。加强人防系统自身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对相关设计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把要求事前讲清,使问题尽量发现在前、整改在前。由于工程设计技术性较强,不具备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审查的方式,加大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健全完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一些不具备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参与人防工程设计。

三、人防工程防护措施

1.对地面冲击波防护

人防工程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力,满足抗核爆动荷载和建筑物倒塌荷载的强度要求;战时出入口设置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战时通风口、电缆引进口、进排水口设置消波设施;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和其它孔洞应临战封堵。

2.对常规武器的防护

为了降低炸弹的命中率,提高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需要控制主体的规模,对于较大的人防工程按照规定在主体内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为了尽量提高出入口战时的可靠度,应满足: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满足一定的数量(至少两个)

每个防护单元至少设置一个室外出入口出入口要尽量分散配置

3.对生化武器的防护

为使防空地下室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密闭区,人防工程应满足:人防围护结构要满足密闭要求;战时出入口设置密闭门;通风口设置密闭阀门。战时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为了能给室内人员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人防工程主体内部应具有足够的人员生存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能给室内人员提供必要的新风,在进风系统中设置滤毒通风设施。为在室外染毒条件下,使人员能够进出人防工程,在主要出入口设置防毒通道和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4.对早期核辐射的防护

早期核辐射、热辐射和城市火灾其性质虽然不同,但对这三种杀伤因素的防护可以采用相近的工程防护措施。

围护结构要满足一定的厚度要求,必要时在顶板上方进行覆土,并进行复核验算;出入口通道设置90°的拐弯,并满足一定的通道长度要求。

综上所述,通过对人防工程现状的分析,只有做好其维护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人防工程作用的发挥,才能保证其功能不断的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李群.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可持续发展[D].天津大学,2004.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7篇

河北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xx关于印发〈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发〔20xx〕21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确保国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 管理(以下简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国防工程包括各类坑道、码头、洞库和掘开工事及其工程营房、工程进出道路、军用水井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维护管理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制度,对国防工程实施经常性的维护和看管,保持国防工程的良好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四条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军地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要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基层武装部,是同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军民共管事宜。第七条省军区和各军分区的司令机关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四)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完成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

(三)与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有关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决定;

(三)依法协调、处理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四)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五)协助军事机关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熟悉管护区域、工程数量、位置、技术状况和有关标志;

(三)对国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

(四)制止各种侵占、危害和破坏国防工程的行为,对一般性毁损及时予以修复并上报;

(五)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保护国防工程的宣传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会议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总结和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原则上省、市每年,县(市、区)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办理;对超出本级权限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情况通报制度。军队国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通报国防工程管护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保密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落实安全保密制度,搞好安全保密教育;对国防工程的重要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涉密载体,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承包责任制度。县与有管护任务的乡(镇)、村及管护人员签订管护承包合同,实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标准、定工程,包质量、包经费、包任务)的工程管护承包责任制,发给管护证。

第十五条维护保养制度。各级军队国防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工事现状和保护要求,制定年度和长远维修规划,有重点、分步骤,逐步逐片实施。原则上,坑道每20xx年,掘开式工事每5年,进行全面维修,确保工程管理质量。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对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保密、工程质量、经费使用、落实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省每年抽查一次,市每年普查一次,县每半年普查一次,乡每季普查一次,村每月、管护员每周巡查一次,出现自然灾害及特殊情况,应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总结评比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对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进行总结评比,推广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和解决问题,县每年、市每二年、省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建档与交接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工程档案工作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规格统一,长期保存。管理任务调整和管护人员变动时,要及时组织交接,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请示、报告制度。对军民共管工作中一些重要情况、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岗位培训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对国防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或业务指导,有计划地培训管护骨干,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国防工程的保护工作,制止损害、侵占或者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打击破坏国防工程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经济建设或编制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和尽量避开国防工程,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国防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国防工程。

第二十三条承担国防工程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具体位置、用途;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工程内部,不得擅自对工程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根据保护工程的需要,地处山区、牧区、矿区和沿海,属单独或分散的工程,原则上其周边2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工程相对集中的地区,安全保护范围可相连,即在该地域工程向外延伸200米处为安全保护范围。一些位置比较特殊的工程,可在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地形、地物的走向,以大于(或小于)200米的距离确定保护范围。地处平原、城镇居民地区的工程,可视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能达周边200米距离的按200米确定保护范围,达不到200米的,则取最大值,确定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附属物,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在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矿、爆破、挖沙、取土;

(二)采伐林木;

(三)私自开启封闭的国防工程;

(四)破坏国防工程的伪装;

(五)阻断出入国防工程的通道;

(六)其他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未经军队国防工程管理部门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禁止在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区或涉外项目;

(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

(三)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四)对国防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

(五)其他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辖区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武装部可以从当地聘请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的乡村干部、民兵或者其他人员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

聘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人民武装部审查批准。经批准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由县人民武装部与其签订聘用合用,发给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证书,明确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较重,工程分布相对集中的县人民武装部,可组建8-10人的民兵专业化维护分队,其主要任务是:每年在封冻和雨季前集中对工程进行维修;定期对工程进行启封保养,并搞好封闭伪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执行维护、抢修任务。

第二十九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无损坏、变形和锈蚀现象;

(二)工程内部整齐、清洁,无堆积杂物、积水和坍塌;

(三)工程口部封闭完好,复土(砂、石)厚度不应少于50厘米,排水畅通,外部植被良好,伪装与背景协调;

(四)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完好,定位标志齐全。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质量标准按总参谋部兵种部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经费与待遇

第三十条国防工程的正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军费开支,主要用于国防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国防工程普查和正常维护管理,禁止挪作它用。如遇整治改造特殊需求,申请中央或者地方财政专项解决。

第三十一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补贴:

(一)农村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工作量,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

(二)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三)其他人员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由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给予补贴。

在国家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补贴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减免一定数量的义务工。

第三十二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职责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参照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xx颁布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及总部、北京军区有关要求,组织健全,计划周密,工作扎实,熟悉并掌握维护管理工程的数量、位置、用途、战术技术状况和共管工作情况,圆满完成军民共管工作任务的;

(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依法管理国防工程,经检查验收,达到《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标准》优秀的;

(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有明显提高的;

(四)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地双方在军民共管工作中互相支持,密切协作,能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

(五)广泛开展国防教育,积极搞好军民共管宣传,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和破坏行为,无失泄密事件,国防工程安全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在军民共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选为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先进个人:

(一)国防观念强,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突出的;

(二)勇于同危害国防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保护国防工程安全保密成绩显著的;

(三)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显著的;

(四)在共管共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危害国防工程、妨碍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军区负责解释。

济南依法处理一国防工程纠纷 为部队挽回损失近日,济南军事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国防工程纠纷。通过启动涉军维权机制,指导部队全面搜集、补充证据,与地方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199万余元。

20xx年10月,空军某地空导弹旅与地方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建一项国防战备工程。工程于20xx年7月竣工验收,并于20xx年2月通过审计。竣工结算后,地方公司以施工过程中周边养殖户阻挠、地方政府修路等造成建筑设备租赁费、原材料和人工费上涨等损失为由,起诉至地方法院,要求部队赔偿经济损失3354239.2元。

一审中,部队提出反诉,要求地方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4283347.25元。20xx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部队赔偿地方公司工期延误损失1999914.25元,驳回部队反诉请求。该部遂提起上诉并请求济南军事法院予以维权援助。

据了解,由于该案涉及国防重点工程建设,诉讼标的高,案情复杂,一审法院合议庭曾先后8次组织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