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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合集7篇)

时间:2023-08-20 14:47:23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第1篇

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达,人口多且流动频繁,社会治安也比较混乱,犯罪案件的数量多年来也是高居全国首位。从地理上讲,既有开阔发达的平原地区,也有广大闭塞落后的山区;既有北京上海般发达的大城市,也有诸如西部般落后的农村山区。地理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使的犯罪也具有多样性,可以这样说,的社会治安好比是全国社会治安的一个缩影。因此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研究,对全国社会治安的治理不无借鉴的作用。

通过对社会治安的研究与分析,本人认为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一:改革公安系统结构,扩充警察队伍,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相对于庞大的管理人口来说,我国的公安警察队伍是多么的渺小。比如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深圳市,根据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统计,深圳特区的总人口大大超过1000万,而深圳警察的总人数才一万人,也就是平均每一名警察要保护一千名公民;而我国的首都北京,人口大概是2000万,警察的总人数也就7万,平均每个警察也要负责大概三百位公民的安全。而深圳对岸的香港特区,人口大概七百万,而警察的总人数有2.7万,平均每个警察只要负责约260位市民的安全。相比之下,深圳北京的警力是多么的不足啊!深圳北京这样的国内一线大城市尚且如此,国内其他城市的警力就更加不用提了。而且我国大陆的公安管理系统的设置也不合理,室内办公的警员多,而基层一线的警员少。本来国内警员的数量就不足,再加上这种不合理的警员配置,使得国内一线警员的数量更加的不足。警力的不足,就进一步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

还有一点值得提及的,那就是我国从警队伍,来源混杂,警员的素质整体较弱。据了解,我国的警员有国内警校的毕业的,也有从社会人员中招聘的,招聘的门槛较低,警员的素质参差不起。毕业于国内警校的警员因为受过系统的教育,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较高,而从社会上招聘的警员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再加上从警后缺少培训,个人的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都相对较差。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警察队伍管理社会治安的能力。

因此要改变我国治安混乱的局面,一方面要扩充警察队伍,补充警力。同时要加强对警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警员社会治安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改革公安系统的结构,把更多的警力纳入到基层的编制中,让警力进一步下沉,增强基层一线警员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运用监控摄像头等高科技电子设备,加强对重点地区或路段的监

火车站、机场、地铁出入口、汽车站等人流量大,人员复杂,交通繁忙密集,社会治安也比较的混乱,历来是犯罪案件高发的地方,因此是治安监控的重点地方。由于我国的警力的不足,对于这些地方的监控,除了尽量派出更多的警力外,还要大量的运用监控摄像头等高科技电子监控设备,以此来弥补警力的不足,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监控,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果。譬如说广州市流花火车站地区。流花火车站地区地处广州市的中心腹地,以广州火车站为中心,北起桂花岗,南至流花路,西接站西路、站前路、站前横路,东至环市中路电视塔路段。在这不到2平方公里的地段上集中了华南地区最大的铁路和公路运输枢纽,地理位置十分的重要。由于人流密集,这一地区的治安状况极差,是犯罪的高发地区,因而历来是广州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地区。为了治理广州流花地区混乱的治安秩序,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在该地区安装大批的电子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据了解,在2005年广州市公安局投资500多万元对广州火车站广场及周边的治安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更新改造,在该地区安装了69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由经验丰富的民警24小时对流花地区进行监控。通过“电子警察”,及时发现广场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伺机作案的不法分子,迅速调动执勤民警适时实施抓捕,达到以快制快的效果,提高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成功率。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越秀警方通过“电子警察”,在流花地区破获各类案件400多宗,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00余人。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震慑了犯罪分子,稳定了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出租屋是外来人口聚居的地方,同时也是犯罪的温床。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比如说、制造贩卖、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等,而出租屋密集地区,本身都是犯罪的高发地区,治安秩序特别的差。根据相关的报道,广州8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流动人口所为,作案者80%以上以出租屋为落脚点,80%以上的制假贩毒活动,90%以上的无证生产加工点在出租屋内。可见出租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藏污纳垢的地方,因此能否对出租屋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否对出租屋进行有效地管理,已经关系到能否实现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有大量的外来人口流入,出租屋拥有巨大的市场,很多业主纷纷把自己的住宅改建成出租屋出租。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光是广州,2006年有登记的出租屋就有533万间,加上那些没有登记的出租屋,数量就更多。出住屋具有分散、隐蔽、变更快的特点,这就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出租屋比较集中的地方则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往往是治安管理的盲点,治安环境极差。再加上业主本身漠视对出租屋的管理。因此出租屋就往往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其实施犯罪的隐秘场所。

因此要从源头上打击犯罪,就必须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具体的措施有:(1)完善出租屋管理条例,强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村委会对出租屋的管理责任。对于管理不力的有关单位,加大处罚的力度。(2)要探索出新的出住屋管理模式,这种出租屋管理模式要能够实时反映出租屋的最新变动情况,比如说是承租人的姓名、籍贯、住址、承租的用途、承租时间等相关信息。(3)公安机关、区、街道办的治安管理人员,要加大对出租屋的检查力度,及时了解出租屋的相关变动情况。

第四:整合资源,专项打击重点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用于打击犯罪的警力和经费有限,公安部门很难同时对多种犯罪行为实施打击,而犯罪行为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可能会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地区集中爆发。因此公安部门应该整合自身资源,集中精力,专项打击某类重点犯罪行为。通过对这一类重点犯罪行为的严厉的打击,不仅有效的压制这类犯罪行为,而且对其他的犯罪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自去年实施的重庆打黑风暴,其意义在于:这次整治行动不仅重重地打击了盘踞重庆十多年的黑恶势力,净化了重庆的社会环境,而且对于全国其他地方的黑恶势力以及其他即将要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而在地区,公安部门早在两年前就对“两抢一盗”这类重点犯罪行为实施了专项的打击。具体包括:(1)针对犯罪分子多以摩托车作为作案的辅助工具,公安机关对重点路段、地区、甚至全城实行禁摩行动,禁止摩托车在这些路段地区行驶,从源头上剥夺犯罪分子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机会,使其犯罪付出更高的成本,面临更大的风险。目前广州、深圳、东莞等“两抢一盗”最为严重的地区基本上都实行全城禁摩。(2)组建便衣大队和打击“两抢一盗”专业队,充分发挥便衣警察和专业队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对犯罪分子实行重拳打击。自实行了上述措施以来,“两抢一盗”案件逐年下降,社会治安明显有所好转,根据有关的报道称,06年全省共立“两抢一盗”案件379969起,比05年的417800起减少37831起,下降9%;其中“两抢”案件103721起,比05年的127543起减少23822起,下降18.6%;盗窃案件276248起,比05年的290257起减少14009起,下降4.8%。全省06年破获“两抢一盗”案件137625起,其中破“两抢”案件50938起,破盗抢机动车案件37264起(盗抢汽车案件3608起),比05年的36788起多破476起。因此实施“整合资源,重点打击”的方针还是非常的有效的,对于打击遏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以预防为主,建立警民联防体系,由点到面,实施全面布控

对于打击犯罪,光靠打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对犯罪行为予以防范。打压,着眼于犯罪行为已近产生,并且已经危害到社会;防,则着眼于犯罪行为正在酝酿,但还没有露端倪。,在犯罪行为酝酿时,就把它打掉。由于我国警力和经费的不足,要对所有地区实行全面的布控是不可能的。打击犯罪,倘若没有市民的协助是不太可能的,而市民也有协助警察打击犯罪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警察和市民应该联合起来,通力合作,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具体来说,公安部门应该要帮助市民建立保安队或者联防大队,并对其进行培训,增强其处置治安问题的能力,同时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合理的装备。超级秘书网

要建立由点到面的联防体系,具体到小区、街道办、镇、市分区。小区有小区的保安队,街道办有街道办的保安队,镇和市分区也有自己的联防大队。队员之间相互协助,共同接受同级警方的指导,并与警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通过由点到面的布控,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第2篇

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达,人口多且流动频繁,社会治安也比较混乱,犯罪案件的数量多年来也是高居全国首位。从地理上讲,既有开阔发达的平原地区,也有广大闭塞落后的山区;既有北京上海般发达的大城市,也有诸如西部般落后的农村山区。地理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使的犯罪也具有多样性,可以这样说,的社会治安好比是全国社会治安的一个缩影。因此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研究,对全国社会治安的治理不无借鉴的作用。

通过对社会治安的研究与分析,本人认为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一:改革公安系统结构,扩充警察队伍,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相对于庞大的管理人口来说,我国的公安警察队伍是多么的渺小。比如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深圳市,根据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统计,深圳特区的总人口大大超过1000万,而深圳警察的总人数才一万人,也就是平均每一名警察要保护一千名公民;而我国的首都北京,人口大概是万,警察的总人数也就7万,平均每个警察也要负责大概三百位公民的安全。而深圳对岸的香港特区,人口大概七百万,而警察的总人数有2.7万,平均每个警察只要负责约260位市民的安全。相比之下,深圳北京的警力是多么的不足啊!深圳北京这样的国内一线大城市尚且如此,国内其他城市的警力就更加不用提了。而且我国大陆的公安管理系统的设置也不合理,室内办公的警员多,而基层一线的警员少。本来国内警员的数量就不足,再加上这种不合理的警员配置,使得国内一线警员的数量更加的不足。警力的不足,就进一步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

还有一点值得提及的,那就是我国从警队伍,来源混杂,警员的素质整体较弱。据了解,我国的警员有国内警校的毕业的,也有从社会人员中招聘的,招聘的门槛较低,警员的素质参差不起。毕业于国内警校的警员因为受过系统的教育,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较高,而从社会上招聘的警员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再加上从警后缺少培训,个人的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都相对较差。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警察队伍管理社会治安的能力。

因此要改变我国治安混乱的局面,一方面要扩充警察队伍,补充警力。同时要加强对警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警员社会治安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改革公安系统的结构,把更多的警力纳入到基层的编制中,让警力进一步下沉,增强基层一线警员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运用监控摄像头等高科技电子设备,加强对重点地区或路段的监控。

火车站、机场、地铁出入口、汽车站等人流量大,人员复杂,交通繁忙密集,社会治安也比较的混乱,历来是犯罪案件高发的地方,因此是治安监控的重点地方。由于我国的警力的不足,对于这些地方的监控,除了尽量派出更多的警力外,还要大量的运用监控摄像头等高科技电子监控设备,以此来弥补警力的不足,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监控,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果。譬如说广州市流花火车站地区。流花火车站地区地处广州市的中心腹地,以广州火车站为中心,北起桂花岗,南至流花路,西接站西路、站前路、站前横路,东至环市中路电视塔路段。在这不到2平方公里的地段上集中了华南地区最大的铁路和公路运输枢纽,地理位置十分的重要。由于人流密集,这一地区的治安状况极差,是犯罪的高发地区,因而历来是广州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地区。为了治理广州流花地区混乱的治安秩序,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在该地区安装大批的电子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据了解,在广州市公安局投资500多万元对广州火车站广场及周边的治安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更新改造,在该地区安装了69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由经验丰富的民警24小时对流花地区进行监控。通过“电子警察”,及时发现广场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伺机作案的不法分子,迅速调动执勤民警适时实施抓捕,达到以快制快的效果,提高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成功率。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越秀警方通过“电子警察”,在流花地区破获各类案件400多宗,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00余人。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震慑了犯罪分子,稳定了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出租屋是外来人口聚居的地方,同时也是犯罪的温床。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比如说、制造贩卖、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等,而出租屋密集地区,本身都是犯罪的高发地区,治安秩序特别的差。根据相关的报道,广州8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流动人口所为,作案者80%以上以出租屋为落脚点,80%以上的制假贩毒活动,90%以上的无证生产加工点在出租屋内。可见出租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藏污纳垢的地方,因此能否对出租屋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否对出租屋进行有效地管理,已经关系到能否实现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有大量的外来人口流入,出租屋拥有巨大的市场,很多业主纷纷把自己的住宅改建成出租屋出租。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光是广州,有登记的出租屋就有533万间,加上那些没有登记的出租屋,数量就更多。出住屋具有分散、隐蔽、变更快的特点,这就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出租屋比较集中的地方则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往往是治安管理的盲点,治安环境极差。再加上业主本身漠视对出租屋的管理。因此出租屋就往往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其实施犯罪的隐秘场所。

因此要从源头上打击犯罪,就必须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具体的措施有:(1)完善出租屋管理条例,强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村委会对出租屋的管理责任。对于管理不力的有关单位,加大处罚的力度。(2)要探索出新的出住屋管理模式,这种出租屋管理模式要能够实时反映出租屋的最新变动情况,比如说是承租人的姓名、籍贯、住址、承租的用途、承租时间等相关信息。(3)公安机关、区、街道办的治安管理人员,要加大对出租屋的检查力度,及时了解出租屋的相关变动情况。

第四:整合资源,专项打击重点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用于打击犯罪的警力和经费有限,公安部门很难同时对多种犯罪行为实施打击,而犯罪行为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可能会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地区集中爆发。因此公安部门应该整合自身资源,集中精力,专项打击某类重点犯罪行为。通过对这一类重点犯罪行为的严厉的打击,不仅有效的压制这类犯罪行为,而且对其他的犯罪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自去年实施的重庆打黑风暴,其意义在于:这次整治行动不仅重重地打击了盘踞重庆十多年的黑恶势力,净化了重庆的社会环境,而且对于全国其他地方的黑恶势力以及其他即将要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而在地区,公安部门早在两年前就对“两抢一盗”这类重点犯罪行为实施了专项的打击。具体包括:(1)针对犯罪分子多以摩托车作为作案的辅助工具,公安机关对重点路段、地区、甚至全城实行禁摩行动,禁止摩托车在这些路段地区行驶,从源头上剥夺犯罪分子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机会,使其犯罪付出更高的成本,面临更大的风险。目前广州、深圳、东莞等“两抢一盗”最为严重的地区基本上都实行全城禁摩。(2)组建便衣大队和打击“两抢一盗”专业队,充分发挥便衣警察和专业队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对犯罪分子实行重拳打击。自实行了上述措施以来,“两抢一盗”案件逐年下降,社会治安明显有所好转,根据有关的报道称,全省共立“两抢一盗”案件379969起,比的417800起减少37831起,下降9%;其中“两抢”案件103721起,比的127543起减少23822起,下降18.6%;盗窃案件276248起,比的290257起减少14009起,下降4.8%。全省破获“两抢一盗”案件137625起,其中破“两抢”案件50938起,破盗抢机动车案件37264起(盗抢汽车案件3608起),比的36788起多破476起。因此实施“整合资源,重点打击”的方针还是非常的有效的,对于打击遏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以预防为主,建立警民联防体系,由点到面,实施全面布控。

对于打击犯罪,光靠打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对犯罪行为予以防范。打压,着眼于犯罪行为已近产生,并且已经危害到社会;防,则着眼于犯罪行为正在酝酿,但还没有露端倪。,在犯罪行为酝酿时,就把它打掉。由于我国警力和经费的不足,要对所有地区实行全面的布控是不可能的。打击犯罪,倘若没有市民的协助是不太可能的,而市民也有协助警察打击犯罪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警察和市民应该联合起来,通力合作,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具体来说,公安部门应该要帮助市民建立保安队或者联防大队,并对其进行培训,增强其处置治安问题的能力,同时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合理的装备。

要建立由点到面的联防体系,具体到小区、街道办、镇、市分区。小区有小区的保安队,街道办有街道办的保安队,镇和市分区也有自己的联防大队。队员之间相互协助,共同接受同级警方的指导,并与警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通过由点到面的布控,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第3篇

一是系统性与整体性原则。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关涉全局的创新工程,需要以法治内容的系统性及其法治思路的整体性来实施和推进。社会管理法治的系统性原则,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体系。从社会管理的对象看,包括了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社会稳定和公众参与等子系统;从社会管理的内容看,包括了民生保障、公共决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共安全、矛盾化解、网络社会和社会组织等重要领域,而且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发展而产生新的变革和转型,因此,社会管理的系统性结构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而社会管理法治的整体性原则,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地方或区域的顶层设计方面,应该有什么样的思路和架构。从社会管理法治的意识层面看,涉及如何以法治精神把握社会管理全局,以法治思维分析社会管理现状,以法治理念检验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价值衡量社会管理成果,以法治规律看待社会管理发展等;从社会管理法治的制度层面看,涉及以法治原则设定社会管理方向,以法治规则办理社会管理事务,以法治规范保障社会管理程序等;从社会管理法治的行为层面看,涉及以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管理问题,以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管理矛盾,以法治参与回应社会管理诉求,以法治标准评估社会管理绩效等。

二是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应该是一个民主和开放的系统,涉及的是社会管理法治的主体和客体的问题。其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主体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法治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反映了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主体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里的人民群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社会管理法治的规划者、设计者、组织者和操作者,还包括了广大的民众参与者,而且他们是社会管理法治的建设者和强大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的评判者。第二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但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开放型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诸如建立社会管理重大决策、制度建设、社会自治等的开放型参与和民主协商机制。第三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要研究和解决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价体系由谁来制定和设计,由谁来评价和判准,由谁来对评价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等问题。

三是特殊性与普适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创新视角下社会管理法治应该是特殊性与普适性的结合,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在地方层面之所以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和模式,是因为它是在不同的创新理念和思维模式、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及不同地区、城市、对象、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水平、经济和社会及文化发展条件等主客观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类型。但是社会管理法治的理念和思维、制度和规范、内容和价值、主体和对象等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属于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上位结构,对每一个城市或地区具有普遍性、适用性和统摄性。

四是静态性与动态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从区域性或历时性角度看,都有一个不断发展探索和创新的过程。社会管理法治的静态性原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特定时间或空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形式与内容、现状与特点、成果与经验,其功能指向某个阶段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体系,包括已有的或正在构建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其规范性系统。而社会管理法治的动态性原则也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纵向和横向的发展预期,以及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侧重于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及其规律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其功能指向历时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随着社会管理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其法治的制度系统将随之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管理情势。所以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是一个静态与动态发展的过程,通过对社会管理法治的实然性探索达到对法治建设应然性的价值追求。

五是可达性与操作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重在实效,因此必须考虑法治在导入社会管理领域之后目标的可达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社会管理法治目标的可达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要达成的预期目标的可实现程度,即根据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如何在法治资源配置和法治服务供给的有限性条件下,取得最大的预期目标或社会效益。社会管理法治实施的可操作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各个实际的推进环节和实施步骤的可进行性,以及社会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解决社会管理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手段、方法和措施,还有就是对社会管理法治的绩效进行系统性评估的技术性手段和方法。

(二)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实践性进路

一是民生保障法治。社会管理的民生保障法治建设涉及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食药安全、养老保障、教育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救助等主要内容。首先,要完善民生保障的制度设计,将涉及民生保障内容的基本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完整的公共产品免费提供给公众,让公众清晰知悉民生保障各方面的利益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内容和程序。其次,要建立广覆盖、普惠型的社会贫困和急难的救助制度和机制,保障人的生存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丰富救助内容,让每一个人有生活的尊严。第三,要统一城乡民生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标准和服务准则,依法按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提供服务,尽量减少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自由裁量和自行运作的空间,以减少社会矛盾和降低社会风险。

二是重大决策法治。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法治建设涉及决策的提出、形成、完善、执行和评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提出的民主协商制度和机制,做到重大决策建议在提出时不是某一个人的意见,而是经过民主程序共同协商形成。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审查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推行社会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制度和机制,关系到民生问题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要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听证制度和机制、专家咨询制度和机制、社会公示的制度和机制、征集民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以及决策执行后的绩效评估制度和机制。

三是信息公开法治。社会管理的信息公开法治建设涉及主体、内容、范围、对象、程序、形式和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社会管理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关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因此,社会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首先,要以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制度的形式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并让公众广泛知晓。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和机制,方便和高效率地让公众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对于特殊对象应该主动将相关信息送到人。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对应该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有效公开或信息公开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是公众参与法治。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涉及参与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渠道等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完善,突出公民作为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能动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许多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应该有充分的公众参与,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依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明确公民和组织在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方面的参与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民参与的保障性制度和机制,对公民和组织应该参与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是否完善和健全以及参与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是公共安全法治。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法治建设涉及公共安全评估、社会安全防控、食药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等制度和机制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体系。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安全防控制度,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动态管控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食药安全监管制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监管为统领、各级各部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其五,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是矛盾化解法治。社会管理的矛盾化解法治建设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公民权利救助保障、行政司法救济保障等制度和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前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体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化解制度,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等对接调处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民权利救助和利益保障制度和机制,健全公民权利救助体系,形成开放型工作的新机制,不断拓宽和畅通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好、更快、更多、更广地回应和解决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行政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七是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管理的网络社会法治建设涉及网络社会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网络社会的交流与交易、网络社会的执法与监管、网络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网络社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制度与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制,规范网络社会行为和秩序,保障网络社会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明确其在网络社会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的执法与监管制度和机制,完善网络社会交流与交易等行为的制度规范,着重从执法与监管机构、职能、对象、内容、技术、方式、手段、效率、责任等方面健全规则,依法惩治网络社会中的侵权和犯罪行为,建立回应网络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和机制,保障网络社会的交流和交易安全。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网络社会参与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完善网络社会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从国家层面对网络社会行使管辖权,依法维护网络空间国家。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第4篇

党的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及其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突出“共建共治共享”,深刻揭示社会治理制度的科学内涵。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制度是指社会治理主体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具有约束性的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深化社会治理重在共建共治共享。共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独特作用,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激励补偿机制等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保以及社会服务等相关领域,营造全民共建的社会环境,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创造更多机会,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活力。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强化各级政府抓好社会治理的责任制,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共享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治理成果。要构建共享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构建实现共享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监管制度等,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增加“民主协商”“科技支撑”,丰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内容。一方面,民主协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委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科技支撑已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技术保障。近年来,科技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党的四中全会把“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强调在党委领导的基础上拓展民主协商的功能,在法治保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作用,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七位一体”社会治理体系。这是适应新时展需要提出来的新要求。党的四中全会还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新概念。社会是由大小不同的各类社会主体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主要是由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公民等治理主体共同组成的。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社会共同体成员共同参与共同体建设和共同体治理,各主体之间通过民主协商、共同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的共同体,进而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第5篇

按照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的有关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四中全会精神,通过读原文、悟原理,更加加深了我对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坚定了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信心。下面,结合自己的学习感受,与大家作以交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四中全会,释放了制度建设的新信号。四中全会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并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回看5000余字四中全会公报中,提高“制度”77次,“人民”52次,“治理”41次,“完善”41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4次……这些关键词充分体现了这次全会的核心要点,为我们勾勒出一幅发展画卷——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们必须认真落实全会关于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

四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制度建设陈果。全会强调,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包括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等13个方面。这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是对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次科学、系统、客观的全面总结,全面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制度体系的优越性,也标志着我们党对于国家制度结构和体系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这些显著优势,就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第6篇

法治是平衡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法治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法治与五位一体布局的渗透融合、贯通是完善我国各方面制度、体制机制的最有效手段,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思维方法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深刻运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内在一致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保障的经济制度和体制运行方式的统一,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需要通过法治确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地位、市场规则、政府职能权责。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破除我国在党政、政企、政社关系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弊端,只能通过法治得到解决。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法治深刻把握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党的建设规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完善制度、促进和谐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治理条件下,只有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最有效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用系统的、有机联系的观点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的基本观点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依法治国内在关联的三个层面科学规划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布局。法治国家是推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包含了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法治环境、依法执政等环节,是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政府的依法行政体现出来,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下,对国家事务、经济社会发展行使管理权的主导力量。法治社会建设是培育法治文化、群众法治意识、倡导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国的各层面、各个环节都需要以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为基础,只有得到群众拥护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一总目标,《决定》提出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加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律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贯穿了涵盖了依法治国的各环节、各方面,体现了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方法、手段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以法治理念统筹发展大局、平衡利益关系、解决社会矛盾,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体现。

二、从实际出发,运用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原理推进依法治国

客观实际是认识和实践发生的起点,从实际出发,研究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进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基本理论之一,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植根于实际,一切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我国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分析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现状、原因及根源,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法治模式。从我国实际出发,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挥法治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平衡、调节、规范作用,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的内在价值取向。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的培育指引、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原理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运用。党员、干部应成为自觉学法、尊法、守法,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的典范,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中必须时刻牢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敬畏法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力量,群众的法治意识、法治社会环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法治精神是准确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法治精神是推动党的执政、政府行政、社会建设等方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动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第7篇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具有重大战略实践意义、重大理论实践价值的崭新命题。战略具有根本性、长远性、方向性和全局性。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首先明确战略方针,“没有明确的战略方针,好多事情都不好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之所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个崭新命题,是因为: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实践中,并没有解决好“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崭新社会形态”的课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经历过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对未来社会的治理只是方向性的理论构想;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由于斯大林把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实践形式――苏联模式,当作必须仿效的固定模式,搞“唯苏独社”“唯苏独尊”,致使社会主义原本充满勃勃生机、生生活力的实践僵化了、凝固了,不但导致了社会主义连绵不断的严重危机,而且导致了苏联解体、东欧剧变。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决策,弄清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怎样搞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根本问题。邓小平同志不但首先提出和弄清了如何搞“中国式的现代化”问题,而且在1980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课题。

通过35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探索,党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进一步回答了“如何建设、发展和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崭新的社会形态“,对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做出了新的重大发展。

二、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大战略意义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制度。制度建设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方面面的系列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内容和目标的丰富完善,而且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对国家的改革创新、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实践意义。

首先,制度建设是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一大战略构想与实践。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强调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取得初步成就之时,邓小平同志又强调指出,“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正是因为有了35年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才能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其次,制度建设今后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具体来说,就是更加注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和党建等的系统改革,构建起配套的制度体系。邓小平同志1992年在南方讲话中曾经说,“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能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这里,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要通过三十年的实践探索,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此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

最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是国家运行机制从行政能力到制度能力、治理能力的进程,是从管理到治理的进程。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的导向,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进程,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大内容、基本内涵,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必然选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就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完善和发展制度与推进治理现代化有机统一起来,把推进治理现代化作为完善和发展制度的基本目的,把完善和发展制度作为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条件,使其有机统一于国家治理目的、治理效能。就国家治理体系看,国家治理体系是党和人民政府为实现国家发展效能和目的而治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制度,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的国家制度。就国家治理能力看,国家治理能力就是党和人民政府为实现治理效能和目的而运用国家制度治理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能力和本领,包括改革创新、发展稳定、内政外交、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完善和发展制度与推进治理现代化,作为同一实践、同一过程明确提出来,将各方面的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治理目标有机统一起来,就是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就是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实现其目的、价值、功能的有机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处理好的重大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按照制度法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统一,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科学途径和方式方法管理现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实践过程。当下,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奋斗目标,为此应当处理好三大关系。

一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统一于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实践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主题的两个方面。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亦是完善和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2014年1月1日,同志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这表明,实现了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化,亦是实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国家与传统社会的最大差别就是法制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用制度法规管事管人:就是从“管理”走向“治理”,使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有机统一,实现以制度法规为核心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与坚持正确方向的关系。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改革创新的根本目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创新的根本方向,改革创新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现阶段,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正确方向,就是要更加解放和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就是要更加解放和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全社会的改革创新能量充分释放、释放出绚丽多彩的成就光芒:就是要更加解放和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活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三是,实践探索与顶层设计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这里的“摸着石头过河”是指实践探索。如果说实践是理论政策的源泉,那么顶层设计的基础就是实践探索。实践探索支撑顶层设计,顶层设计反作用于实践探索,为实践探索定向把舵。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20多年的实践探索,做出了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的重大战略决策,创造了“中国奇迹”,因此人们称赞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在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加强“顶层设计”意义重大。纵观人类历史,成功的改革,都有赖于正确的“顶层设计”。无论是春秋战国时的商鞅变法,还是日本的明治维新,都昭示了这一规律。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从中央到地方,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35年历程,始终与“三步走”战略的“顶层设计”密不可分,始终向着成功的目标迈进。今天中国面临的发展机遇难得,但也面临国际环境更加复杂和发展挑战更加严峻的情势,迫切需要加强正确的“顶层设计”,引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级的改革开放,既破除“思想禁锢”“利益割据”的藩篱,又不偏离正确航向、轨道,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天,加强改革开放的“顶层设计”,增强科学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突破改革瓶颈和重点、难点、关键点,既是坚持过去攻坚克难的成功经验,也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效方法。为此,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人“实事求是”“独立自主”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决策理念,这是“顶层设计”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前提,是推动改革不断深化的智慧之根、活力之源、决策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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