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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销售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08-14 16:41:33
保险行业销售管理

保险行业销售管理第1篇

“地下保单”有蔓延迹象“地下保单”,即境外保险公司违规向内地销售寿险保单问题由来已久,有报道称,香港每年的保费收入为400多亿元港币,其中约三分之一来自内地,达120亿元港币,规模几乎占到了全国个人寿险收入的10%.而种种迹象表明,“地下保单”有从珠三角地区向内地蔓延的趋势。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CEPA),其中就有关于保险业开放的内容。根据CEPA,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但只能为内地保险公司展业,不允许其为境外(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拉业务。

CEPA的签订,进一步密切了内地与香港保险业务、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促进内地保险业从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加速国际化进程。CEPA明确解除了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及执业方面对香港居民的限制,有利于香港保险人才进入内地市场。

然而,由于目前内地与香港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成本管制水平、风险控制水平、佣金比例的差异较大,“地下保单”在价格和保障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受利益的驱动,港、澳保险销售人员持内地资格证书从事“地下保单”销售等违规操作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内地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受巨额佣金收入的刺激,不仅不阻止港澳台销售人员非法销售地下保单,甚至还为其牵线搭桥。

地下保单的存在已给投保人、保险公司和金融秩序带来多种危害。在今年召开的全国银行、证券和保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地下保单等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对于粤港澳深四地保险销售人员的流动管理、执业行为管理等,已经被列入四地监管机关的重要日程。

要从销售人员管起要遏制“地下保单”的发展和蔓延,就要找出销售“地下保单”的源头。

据了解,境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保险经纪人,往往通过国内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牵线搭桥,在内地销售非法“地下保单”。在巨额佣金回扣诱惑下,很多内地保险销售人员也成为销售“地下保单”的重要力量。

因此,遏制“地下保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要放在内地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身上。同时,加强与港澳保险机构的合作,对境外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将直接从事非法“地下保单”销售的内地及港澳保险销售人员管控到位,实行奖惩制度,对违规被列入“黑名单”的保险销售人员,限制行业录用或终身不得进入保险业,如有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则严厉处罚其高管人员。

构建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控程度,取决于信息共享机制的跨区域构建。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构建跨区域保险销售人员数据中心,将内地、港、澳三地的保险销售人员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实现保险销售人员资格信息、执业信息、诚信记录等重要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三地监管机构可以互相合作,共同规范保险销售市场,遏制“地下保单”现象。

通过数据中心的建立,可以实现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对于港澳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或内地保险销售人员私下销售或者引渡销售“地下保单”等违规行为记录到“黑名单”,将保险诚信建设落实到技术手段上,从制度上保证诚信建设的持续性和科学发展。

基于数据中心,保险销售人员的违规记录共享和动态成为可能,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告知数据查询的手段和方法,从而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对个人的诚信记录高度重视,在阳光下形成内地与港澳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社会公众三位一体共同监督销售人员行为的管理模式。

保险行业销售管理第2篇

关键词:保险;销售;能力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说过:企业的基本职能只有两个,一个是市场营销,另一个是创新。市场营销包括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销售等三个方面,作为保险行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固然重要,但保险销售仍是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重中之重,而销售队伍和销售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生存之基、发展之本和效益之源。

一、销售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卖给客户的保险是对未来可能发生损失实行赔偿的承诺,因此需要进行大量卓有成效的保险功能宣传和持之以恒的销售能力建设。首先销售是保险与外部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和推动行业发展以及创造客户价值都离不开销售。其次,销售是保险经营和管理的根本,从经营角度看,销售是价值交换的最关键环节,没有销售,保险的生存和发展就无从谈起,发展目标就无法实现。从管理角度看,销售是保险经营管理的主线,引导和统筹资源的投入和配置。所以保险销售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保险基层公司的领导必须要跳出销售看销售,销售不仅仅是销售,是事关经营管理全局、事关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永恒主题。

一个行业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发展能力,二是盈利能力。销售是市场营销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销售能力建设是增强保险基层公司综合竞争优势的内在要求。当前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保险的销售队伍老化、销售技能弱化、资源和利益控制权外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增强销售能力建设的主要矛盾。加强销售能力建设,推动销售管理升级必将成为提升保险综合竞争能力刻不容缓的关键所在。

二、提升销售能力建设的途径

1.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销售体系

销售体系是保险基层公司满足客户需求、创造客户价值的要素“总成”,围绕客户端出发,这些要素主要包括保险产品、渠道与网络、销售团队、产品线、品牌支持和信息技术。其中产品是满足客户需求最基本的载体,渠道和团队是客户界面,产品线是产品与团队之间的管道,品牌宣传是达成销售的支持力量。这些因素是保险销售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完善销售体系必须从这些要素入手。

2.建立和完善销售管理机制

(1)要牢固树立“大营销”的观念,就是一切为了营销,首先要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观念,切实加强市场细分研究,主动创造市场、发现市场,有效创造客户价值。其次要树立以服务为核心的营销观念,牢固树立上级为下级、后台为前台、全员为客户的服务理念。再次要树立全员营销的观念,营销不只是营销部门和营销人员的事情,还需要公司上下每一名员工的共同参与。

(2)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生涯规划,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员工是公司的财富,公司要本着一种对销售人员负责任的态度,明确销售人员的事业上升通道和职业生涯规划体系,依据业绩、服务年限和综合素质等要素动态地调整销售人员职级晋升机制。要建立职级薪酬套改办法和培训支持制度以及保险保障制度,为销售人员搭建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职业发展平台。

3.打造具有竞争力的销售人才队伍和销售团队

(1)按人才培养需求,建立客户经理制。要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把销售人员都培育成专业的客户经理,强化客户经理在客户与保险之间的桥梁作用,实现从销售、承保到理赔的一条龙服务。

(2)按团队类型,建立专业团队和标准团队。根据大型团体客户与分散型客户在客户关系维护、资源投入、展业方式上的差异性,分别建立完善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对于专业团队,要充分整合保险资源,全面加强展业职能,明确团队分工,合力开拓市场,为客户提供更为完善的高水平服务。对于综合团队,要积极适应分散性业务和加快发展的市场需要,根据分散性业务保险标的分散、业务相似性高、保险服务易于模式化的特点,加强综合团队的标准化管理,积极创新展业方式,不断提高分散性业务的开拓能力。

保险行业销售管理第3篇

关键词全面开放寿险公司销售管理

1寿险销售的内涵

销售是一个连接市场与顾客的双向的经营活动。一方面,寿险公司通过销售,取得了保险产品在市场中的价值;另一方面,顾客也通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购买到该产品,从而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而寿险产品本身也具有其特殊性,决定了寿险公司的“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从保单销售开始,在保单销售后才进入保单的生产、管理阶段”这一独特的经营模式的产生。

在实践中,寿险公司的销售通常只涉及与新顾客、老顾客之间的新业务。但因为寿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不仅依靠新业务来实现,还要依靠业务总量来体现其公司资本的实力,因此,我们可以把销售理解为由净增长所引起的保险业务量的变化。通过制订相应的业务销售计划,并对该计划进行有策略、有目标、有阶段的销售准备、销售组织、销售监督和销售评估等工作,同时,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结合或考虑相应实际因素,在战术上有所变化,对销售过程中的个别环节加以微调,实现保费净增长在一定时期内满足公司成长的目标和要求。

2销售的特征

2.1目标性

因为确立了以销售为主导的市场策略,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便具有了鲜明的目标性,即按照相应的计划进行有目标的业务销售、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实现公司的整体业务目标的实现。

2.2统一性

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寿险公司必须要统一调控,保证各分支销售机构在形式和内容上保持相近,以实现整体的市场推动。这种统一性一方面可以利用大范围的销售波动效应来带动个别地区的业务增长,也可以有效利用公司的整体资源,降低各自的市场销售成本,提高产出效益。

2.3时间性

寿险销售通常以年度为考核的时间阶段,并因此而策划、制定更为具体的销售活动。将经营目标具体地分解到更加细小的不同时间段里,利用多种销售活动穿插结合,形成具有多个波峰的销售组合系列,克服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疲态现象和业务增长的调整性下降。

2.4多样性

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决定了寿险公司在销售手段使用上的非唯一性。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寿险公司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或竞争对手的对抗性销售策略制定出多样的销售计划,以适应市场的变化、竞争的变化和业务增长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制定出有关销售活动时,必须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赋予各分支机构在具体的市场销售过程中能拥有足够的灵活性来适应、调整,最终达成既定目标的实现。

3销售的过程

“销售实施的意义在于消除提供服务的保险企业和投保人及潜在顾客之间的距离。”寿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各种手段或渠道来实现与顾客之间的交易关系,促使顾客在消费保险产品的过程中能感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感,即实现顾客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与此同时,也达到寿险公司的效用最大化目标。

但要注意的是,寿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成本的支出,因此在具体的销售手段选择上就要有针对性与实际性,不能盲目扩张。另外,销售实施的过程必须注重在销售人员与顾客之间达成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一方面要使销售人员明确知晓其销售的权限,并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也要使顾客清晰其应有的责任与义务,避免因为保单条款理解不清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实际上,寿险公司销售过程的实施还包括了其他销售话术、销售技巧的摸索与实践,但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寿险公司销售过程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寻找准客户约洽销售面谈异议处理销售促成售后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保险业务从投保申请过渡到法律上和实际上开始生效的结束。

4销售的策略

4.1销售规划策略

寿险公司的销售规划是指设计保险产品,并把它们组合起来形成一定的产品系列的过程。销售规划是寿险公司经营策略的集中体现,反映出寿险公司经营的方向和管理的目标,而其中销售管理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销售的规划策略包括以下内容:

①产品:具有风险业务、储蓄业务和服务性业务的保险产品;投资类产品;其他产品;②作为产品组合的产品系列;③顾客群;④业务活动的区域。

4.2销售沟通策略

销售沟通策略,也可以用“公共关系”一词来加以阐述,它主要是指寿险公司在销售实施的过程中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同业竞争对手、其他参与者(中介人、经纪人、机构、顾客)之间产生的各种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与相互结合的紧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寿险公司市场销售的效果。可以说,好的销售沟通策略可以通过影响保险人的环境合作者的看法、观念、期望和行为等方法来促进实现公司总体目标和特殊的销售目标。

沟通策略在销售实施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广告策略、与销售相关的公众工作和销售促进。

4.3销售方法策略

销售方法策略是在寿险公司现有的销售行为方式中做出选择,塑造出具体而实际的销售过程。

具体到名称上,销售方法策略还可以表示为:销售渠道、销售系统、销售途径、销售轨道等;具体到组织形式上,有寿险公司自有的销售组织,有寿险公司外部的销售机构(保险人、纪经人、协会、社团等);具体到操作上,有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集中销售和分散销售;还有所谓宽泛化和专业化销售、理性销售与现实销售等各种各样的销售方法策略。但无论是哪种名称、形式、操作方式,都是将寿险公司中现有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的比较和选择。这是因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不同的销售方法会受到环境、市场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因此,怎样选择一条最有效的销售方法成为分公司销售方法策略中研究的重点。

4.4销售服务策略

,因为保险业务本身在其销售过程中就包括了许多咨询服务和业务处理服务,而这些并不能被明确地判断为核心产品或附加工作。因此,寿险公司的销售服务策略所包含的领域有广泛化的趋势。服务既可能存在于寿险公司员工的个人工作中,也可能存在于自动化的保险服务手段中(保费的自动扣转),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渠道(电信公司的电话投保、公众互联网上的在线投保)来实现服务。因此,寿险公司对于不同销售服务策略的选择也具有它特有的现实意义,必须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通过最直接、最有效的服务方法来实现满足客户和业务处理的需要,而这种选择又是与整个市场不断增长的,对寿险服务渠道或手段的要求分不开的。

5销售的管理

5.1制度管理

就寿险公司的销售制度而言,有总制度和个人制度两种形式。虽然在2004年7月新华人寿已成立独立的专属保险公司,实施总制,但自友邦在1994年引入个人人制度以来,由于这种模式较适合于中国这样的一个保险初级市场的发展现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寿险公司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国内的销售制度管理仍以个人人制度为主。

由于个人人与寿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完全委托关系,可以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开展保险销售工作,所以对个人人的制度管理涉及了展业、考核、晋升、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同时,人的制度管理还须时刻与市场环境、同业竞争、监管制度结合起来,既保证销售的制度管理能够适应竞争的要求、公司业务增长的压力,还要保持一定的水平度,避免人因为利益的驱动而发生大量流失的可能,影响公司业务的稳定性。

5.2组织管理

“销售组织是指寿险公司从事业务销售(或外勤系统)的最小行政组织单位。”销售组织作为寿险公司最基层的业务销售单位,核心的功能在于要在实际的销售行为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销售产品,拓展市场。这种功能凝聚起来,成为整体行为时,就形成了寿险公司在市场中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

就销售组织的管理看,寿险公司必须围绕销售组织在拓展业务、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功能来展开。依照稳定与效益的原则、紧随市场的原则和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渐进式的扩张,逐步扩大销售组织数量,挖掘剩余市场资源。因此,对于销售组织的管理有效性就成为能否保证寿险公司完成业务指标与利润目标,能否在一定区域保住市场与顾客的保障。

5.3培训管理

保险行业销售管理第4篇

合作关系更加规范

《监管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在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网点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从事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经营销售杜绝欺诈

过去一段时间内,不少消费者反应自己的存款不知怎么变成了保单,对于这一现象,《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此外,为了避免消费者将保险与存款混淆,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是目前较为流行的销售渠道,不过,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现象屡见不鲜。对此,《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

保险行业销售管理第5篇

关键词: 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割裂营销,整合资源,交叉销售

对一个企业来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策略最能体现其营销战略思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选择其实就是市场覆盖与占领模式的选择,是市场营销决策的关键内容之一。同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一、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及现状

(一)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

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以下三种主要营销渠道运营模式:一是直销型,即通过公司在编外勤人员开展业务,主要销售团体保险和大项目保险,销售人员在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根据销售业绩提取手续费,从总体上看,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0%以上;二是银邮兼代型,即通过与银行邮政等行业部门签定兼业协议,通过兼业网点开展保险业务,主要销售个人分红型保险产品(过去几年以5年趸缴业务为主,现开始重视长期个人业务和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销售),银邮兼业根据业务量提取手续费,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5%左右;三是个人营销型,即通过保险个人人针对分散型个人客户销售个人保险产品,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一半以上。从三类渠道的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度来看,直销型和银邮兼代型渠道的业务规模贡献度较大,个人营销型渠道的利润贡献度和创费能力较高。除了以上三类渠道模式外,保险公司还尝试了直复型营销渠道(网络、电话、邮寄等)和专业经纪公司、公司等专业经代型渠道开展业务,但规模尚小。

(二)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特征及缺陷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最大特征便是各类渠道“割裂营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人员分离。保险公司制定了针对三类渠道营销人员的独立的销售管理办法(俗称“基本法”),即《个人人销售管理办法》、《银邮专管员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和《团体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等,分别建立了对不同渠道销售人员的包括组织架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活动管理、考核评估、职级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销售管理体系,每个体系之间是相对封闭的,关联性很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公司比较早地开展了财产保险、团个险综合开拓业务,也制定了专门的《综合开拓专员管理办法》,并在其他三类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对综合开拓业务考核进行了相关规定,从目前来看,平安公司的综合开拓效果是可观的。

2.销售产品区隔。除卡折类大众产品各渠道共同具有销售权外,各家公司都针对不同营销渠道特点开发了不同的渠道产品,不同渠道销售各自的渠道产品。在不同渠道产品保险责任大致相近的情况下,保费价格却有较大差异,因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已考虑到不同渠道的营销服务成本的差异,从总体上看,个人产品价格最高,团体产品价格最低。

3.客户需求撕裂。因不同渠道各自有相应的产品组合,客户与某渠道接触时往往只能在该渠道产品组合中进行挑选,而不能在一个渠道内得到其他渠道的产品,如果需要其他类型的产品,只能再次与另外的营销渠道打交道。由此可见,客户的需求被分裂的渠道撕裂开来,客户不能得到一站式的服务。

4.销售活动分裂。不同渠道内的销售人员分别接受不同销售管理部门的销售活动规划和指导,接受不同的活动管理,并分别享有实力不等的培训资源。虽然三类渠道都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培训体系,但由于个人营销渠道的培训实践开始早、投入多、力量强、成效显著,而团险培训和兼代培训力量相对较弱。

5.薪酬政策割裂。三类渠道在薪酬待遇方面最大的差别在于有无底薪、是否享有社会保障、业务提成比例等,一般而言,在编人员才能销售团体保险,而个人营销人员和兼代专管员往往是从社会招募的人员,没有底薪和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等。

6.前勤系统与后勤系统脱裂。前勤销售系统与销售后勤支援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联动。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是各自只管耕耘自己的领地,缺乏相互之间的营销联盟。

保险公司不同营销渠道实行割裂营销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包括:(1)浪费或搁置现成的可利用资源,如销售人力资源,培训资源;(2)未有效开发潜在资源,如客户资源,很显然,团体客户可能带来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可能介绍团体客户,银邮客户也是如此;(3)未满足客户综合性需求。客户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可能具有财产保险方面的需求,同样,购买产险的客户也可能购买人寿保险,但是,除了少数产寿险兼营的金融保险集团外,一般产寿险公司之间缺乏有力合作,客户只能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打交道;(4)销售能力缺陷。由于不同营销渠道销售人员只卖本渠道产品,相对来说,对公司其他渠道产品缺乏了解或理解不够透彻,并且缺少机会参与其他渠道的销售活动,如个险销售人员缺乏大项目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经验,其拓展销售能力就相应受到限制。

二、我国保险业面I临新的营销环境

当前保险营销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已成定势

自1996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业相互渗透和综合经营越来越普遍,我国平安集团早在几年前已经综合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业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对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探索邮政等行业经营简易保险的新渠道。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要打造世界级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中国人寿集团已成为包括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产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混业,分业经营”、“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经营寿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产险业务、养老保险业务等,并正在参股银行业和证券业,为最终成为“金融航母”铺平道路。

保险行业销售管理第6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机构的委托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xx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xx〕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保险销售工作内容保险销售员提供相关的资讯服务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通过媒体主要宣传企业形象等信息,而具体的险种方面的信息需要借助于保险营销员等具体人员来完成。顾客无法完全了解保险性质,更难以理解保险的有关术语,顾客需要一对一的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应该说,个人提供的资讯服务比保险公司提供的资讯服务更为直接、详尽和有效。 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 :

1)帮助顾客识别风险

A、帮助顾客识别家庭风险。

B、帮助企业识别风险。

2)帮助顾客选择风险防范措施

保险行业销售管理第7篇

上期笔者介绍了关于销售-收款业务中的舞弊风险预防的部分措施,如组织牵制法、利益冲突回避法,员工自律声明、员工行为守则、销售人员工作日志,本期将和读者继续探讨其他在企业中切实可行的措施。

上期以及本文将要列出的预防销售舞弊风险的管理措施只是一部分。笔者相信国内的许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另外还有更多更好的预防措施。但是根据经验来看,各种方法和措施中没有哪个方法是绝对有效的,各个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配伍使用。

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和控制机制

在签订销售合同以及办理销售发货的业务环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控制环节就是客户信用评估。过去由于企业对客户信用评估不重视,为了占领市场盲目扩大客户源,为日后销售收款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一些销售业务人员更是利用企业信用管理的漏洞,冒险向不该发货的“特殊客户”大量发货,导致企业出现巨额的坏账损失。这就是业务人员舞弊活动的后果。为此,规模到了一定程度的成熟企业纷纷建立了客户信用评估控制程序并建立了独立于销售部门的信用管理部。当销售业务人员和客户谈判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事先经过信用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风险评估。销售部门提出的赊销额度,事先也必须获得信用管理部门的审核并经过主管副总或总经理的批准。当销售业务人员向物流部提出发货申请前,必须经过信用管理部的核查,确保发货额度控制在已经批准的赊销限额之内。信用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过去的付款情况拒绝批准销售发货申请。

实践证明,有效的信用控制可以极大地预防销售业务中的舞弊风险。鉴于客户信用评估和控制是预防坏账损失风险的专业的管理领域,国际与国内已经成立了众多的信用管理公司帮助企业控制信用风险。一些专业的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信用保险产品。

笔者在过去介绍保险与内控的关系时,预防销售-收款循环业务中的舞弊风险也同样离不开保险。目前与此最直接的相关保险有三个:雇员忠诚保险、信用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险、产品召回保险)。

有关雇员忠诚保险在预防企业雇员舞弊活动中的作用已经做过介绍,这里不再重复。本文将主要介绍信用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所谓信用保险就是企业为防范因赊销方式造成到期应收账款未能收回所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损失产生,由保险公司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保险合同中将会对有关信用管理和损失索赔的依据提出严密的规定。例如,有关潜在客户的资信调查和赊销额度确定,应收账款的周转天数规定,坏账发生后的追偿权转移等,都需要逐项明确。购买了这个保险的企业,在开发新客户并决定授信额度前也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核准。保险公司将利用其积累的庞大的客户信用资料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如果企业想在发生损失事故后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则事先必须对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制订具体的管理程序,并收集各种相关的有效证据。保险公司也将对企业的相关管理活动以及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这样等于引进了一个严格的第三方对企业的信用管理进行监督。

产品责任险则是企业销售的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提供损失赔偿。其他产品责任险还包括产品质量保险、产品召回保险也属于这类保险。由于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后,如果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记录。因此保险公司在这些业务环节上也无形中对企业起到了一个外部监督的作用。笔者认为,购买信用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等是预防销售一收款业务循环中的潜在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立集中销售模式

对于许多终端消费品的制造商来说,销售外包其实也是一个预防舞弊风险的重要措施。事先选择好资信良好的销售公司或者专业大卖场,可以大大简化企业的销售管理队伍。销售业务将主要集中在市场推广和客户管理(或者叫渠道管理)方面。市场推广包括产品广告宣传策划和产品会。客户管理则包括客户销售业绩的考核,奖励返点和客户结构调整等。一些企业甚至将售后服务也实行外包。例如一些电子通讯类产品的制造商和汽车制造商通常将售后维修服务实行外包。另外还有一些国际性的产品制造商,通常会将各个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集中交给自己成立的专业销售公司负责销售。

集中销售的好处非常明显,可以使生产企业集中精力做好产品,保证产品质量而无须考虑产品的销售问题。集中销售除了可以大大降低分散销售的成本外,还可以提高专业化销售水平。这里还有一个额外好处,就是可以降低生产企业的销售风险。日本的生产制造商很多采用这种销售模式。集中销售对于大型集团公司应该是一种比较好的规避风险的解决办法。

利用网上销售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网上销售已经成为许多产品制造商的重要销售方式。戴尔的直销模式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销售的典范。笔者曾经多次通过戴尔的网络购买其电脑产品。这种直销模式由于不通过各级经销商,可以有效降低其销售成本,同时也避免了许多来自和经销商的、在业务过程中的许多潜在的风险,包括销售过程中的舞弊风险。

当然,利用网络销售也同样存在其他的经营风险或者缺陷,这里包括网络系统的风险以及增加维护网络系统的成本支出等。但是,在信息社会不断发达完善的今天,利用各种网络平台销售肯定将成为制造行业产品销售的重要模式。笔者预测,预防和规避目前存在于传统销售业务过程中的舞弊风险的最终方案也许就来自于现代网络技术。

提升品质和技术含量

根据笔者研究发现,在销售领域内发生的许多舞弊行为其根源通常来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技术含量太低,市场竞争激烈。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其发生舞弊风险的程度和预防舞弊行为的难度是截然不同的。当一个企业处于卖方市场的条件下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可以利用其强势地位在销售的各个环节上处于主动位。比如采用款到发货,就可以避免一系列的收款风险;由于企业产品质量好,发生质量事故的几率小,由此引发的质量事故处理中的舞弊风险就可以大幅度下降。因此,提高产品品质和技术含量,是从根本上规避企业销售领域舞弊风险的重要措施。

此外,企业的产品结构也会使销售方式发生变化,从而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例如,某企业生产发动机缸体,由于缸体是一种长期使用的大部件,通常只能批量销售给发动机总装厂,几乎没有零售市场,其销售风险的控制就比较容易。企业只需要简单严密地关注和控制好和大型发动机厂的交易就行了,舞弊风险发生的几率就小。反之,如果一家生产转向机的企业,由于转向机的部分部件属于易损件,所以转向机除了批量卖给汽车

厂外,还可以将部分部件通过零售市场出售。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关注主机厂,也要关注零售市场。销售难度和风险将大幅度上升。

建立舞弊案件举报制度

为了预防各种舞弊行为的产生,企业也会建立特别的舞弊案件举报处理规定。企业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会设立一个舞弊案件举报中心,接受来自企业员工或外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这里包括来自客户甚至竞争对手的举报。有关舞弊案件的举报应当制订程序予以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

建立客户访问和应收账款对账制度

作为控制和预防销售舞弊风险的重要政策,企业可以制订内控和内审人员对客户进行访问的制度。企业除了高层领导,如总经理、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访问供应商外,内控人员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也应当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客户进行随机抽查访问。内控人员访问客户可以直接了解客户对被审计企业销售业务人员的看法,以及对公司客户服务水平的反馈意见。

根据笔者的经验,客户对内控人员的访问一般还是持欢迎的态度。内控人员在访问客户过程中,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核实验证销售业务过程中的管理情况并对本企业销售业务人员遵守企业规定起到监督和威慑作用。自然也可以对销售一收款业务中的舞弊风险产生预防作用。除了内控或内审人员访问客户外,企业的财务部应收账款主管人员以及信用部人员也应当对客户定期进行对账。通过客户对账,可以及时发现双方之间的未达账项和存在的问题。这对销售业务人员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客户寄存库盘点

在制造行业中,一些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为了满足大客户(或者叫主机厂)的生产要求,除了垫付赊销款外,通常还要根据其规定,在大客户的库房内(简称寄存库)预先存放其需要的产品。这些放在寄存库内的产品名义上并没有真正卖给客户,产权也归企业所有。但是大客户可以根据其生产安排随时到寄存库提取产品,通常只有等这些产品被装配到大客户的产品上以后,销售才算实现。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看成是企业服务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是大客户占用企业资金的特殊方法。

由于这些寄存库中的物品产权还属于企业,通常容易发生货物短缺情况。这些货物短缺的原因多种多样,这里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仓库管理水平差,记录不完整或录入电脑不及时,或者寄存库管理者自己有盗窃舞弊行为(因为寄存库商品并没有完全进入客户的存货中),当然也包括企业销售业务人员自身的舞弊行为或渎职行为等原因。

因此,企业除了应当对自己厂区的存货进行严格控制外,更应当注意控制临时寄存在大客户仓库中的存货。其中一方面要争取和大客户签订严格的寄存商品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职责和货物进出调换授权审批权限;另一方面则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派人对寄存库产品进行实物盘点。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明确规定负责销售合同签订的市场开发人员不得调动寄存库商品。寄存库商品统一由物流部业务人员负责调度。但有关寄存库的商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销售部业务人员。及时盘点寄存库产品以及规定由物流部人员负责管理这些商品是预防销售人员进行舞弊活动的有效措施。

严格执行退货和三包政策

产品销售后的三包政策也是销售一收款循环中的一个分支环节。企业执行三包政策一方面可以显示企业的服务精神,但另一方面必然会给销售带来管理风险,这其中也包括舞弊风险。执行三包政策的关键是要对退货商品进行严格的鉴定。原则上只有质量工程师才能对客户退货进行质量鉴定。如果实行三包退货政策的企业同时又购买了产品质量保险,为满足保险索赔的要求,必须对客户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严密的鉴定,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客户的恶意退货,另一方面则可以预防销售业务人员利用三包政策从事舞弊活动。

制订严格的销售收款政策

收取销售货款是销售业务中的另一个高风险业务。保证销售货款安全、及时足额返回企业是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企业应当事先就制订出一套详细的应收账款收款程序和现金、有价证券(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管理程序。财务部是应收账款和收款业务的主体。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业务人员收取现金货款,同时尽可能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司指定账户汇款支付销售货款。对于一些临时需要支付现金或承兑汇票的客户,则应当制订程序要求客户或销售业务人员提前向公司财务部主管和其销售主管报告具体的付款时间、付款数额、付款方式以及携带转账的安全措施。预防相关业务人员内外勾结实施贪污、挪用、截留等舞弊行为,并保证货款安全到账的各项具体规定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企业内控人员、财务主管以及销售业务主管应当定期对销售回款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有现金收入的企业,可以考虑购买现金保险。

其他各种管理体系的完备

除了以上介绍的各种预防销售舞弊风险的政策措施外,其实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制订严密的业务处理程序或政策规定。和预防采购舞弊风险一样,企业制订的许多程序和政策一开始的目标可能只是为了解决控制成本、提高效率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运用这些管理程序时,只要对这些程序或政策稍加修改调整就可以起到预防潜在舞弊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