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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市场建设(合集7篇)

时间:2023-08-06 10:45:51
诚信市场建设

诚信市场建设第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诚信治理

1设立蓝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3.4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

4.1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李青武.试论美国提升公司信用水平的法律对策[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6)

诚信市场建设第2篇

一、充分认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决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把专项治理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既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力度,又要加快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践证明,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培育文明风尚;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准确把握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和要求,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制为保障,以培育经营主体良好的信用为重点,与政务公开和推行电子政务等项工作相结合,与深化国有企业、垄断行业改革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相促进,逐步形成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监管有力的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制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划,从实际出发,突出建设重点,分层次推进,分步骤实施。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上下之间、条块之间的联系,实现征信体系建设、行业信用管理与社会诚信活动的互动发展。

(二)政府推动,多方促进。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重点做好规划制定、协调监督、需求培育、资源提供等工作。同时,要推动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中介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三)依法建设,规范运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等,依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信用产品的生产与使用。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标准体系,推进信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严格监管,倡导自律。要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正面引导,鼓励合法经营,树立诚信典型,推动信用为本、诚实守信、自觉自律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认真做好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地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要制定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业服务中,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要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进一步健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信用的分类管理;依托“金信”管理系统,建立全国企业法人数据库,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办法。

(二)加快构建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要应用信息技术,在各系统市场诚信记录联网的基础上,整合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商务、质检、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资料,积极推进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共享,并逐步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依法定期经过科学认证的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方便全社会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

(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要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其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市场诚信的信息,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市场诚信服务需求。要建立行业标准,制定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标准及安全保密标准等,实现信用服务行业的标准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并在严格监管、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四)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要切实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惩戒方式,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犯罪的失信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要注意从市场诚信记录中发现案件线索,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分子。要对失信者特别是搞商业贿赂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要鼓励守信行为,在政府采购、纳税、银行信贷、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优先使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产品,给守信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大力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要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结合普法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加强诚信宣传,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诚信宣传教育要针对不同对象确定重点内容。对国家公务员要进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改善服务等教育,促进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取信于社会。在企业等经营主体中要开展“守法经营、诚信兴商”、“守合同重信用”等主题活动,增强其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的意识。各类社团、市场中介组织和企业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标准和行为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使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诚信宣传的科技含量,扩大传播范围。要通过文艺作品、舞台艺术、展览演示、网站宣传、电影电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诚信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富有亲和力、吸引力、渗透力。

四、切实加强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责任,经常听取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好任务分解,确定牵头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宣传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搞好协作。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诚信市场建设第3篇

[关键词] 诚信 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的原因 诚信建设

一、我国国内保险业诚信问题现状

我国保险业现今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保险诚信是最主要的。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存在于开发、管理、宣传、经营和实施的各个方面。一方面,有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为追求利润不顾损害消费者利益,如设计保单时的文字陷阱,出险时的惜赔或无理拒赔,故意误导顾客,借助行政力量强迫保险,展业理赔两张脸等等,还有些中介公司缺乏诚信,夸大其词,隐瞒欺骗顾客来获取高收入;另一方面,有些投保人通过投机或非法手段骗保取得钱财,甚至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那么,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表现在哪些地方呢?据调查,主要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等,以下就以上问题做具体分析:(1)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缺失,突出表现为: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用隐晦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待出险或给付时逃避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2)保险中介缺乏诚信保险人夸大保险产品功能、隐瞒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有的保险人甚至与投保人合谋欺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投保人或欺骗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没有进行风险控制,以及对保险人的有效管理,最终承担保险人承诺的责任。(3)保险消费者诚信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隐瞒风险信息,骗取赔偿;有些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伪造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钱财;有的人为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赔偿,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2.诚信缺失带来的危害

第一,对社会的危害,保险业是三大金融行业之一,如果保险业出现诚信危机,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整个金融行业的顺利运行,人们的安全不再有可靠的保障。第二,对保险行业的危害,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存在严重的诚信不足,就会使公众对保险行业失去信任,导致保险需求大量减少,使保险行业失去稳定健康长期发展的基础,最终使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失去立足之本。第三,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危害,对保险从业人员来讲,如果对保险消费者不诚信,一旦被对方发现,不但人格会受到鄙视,还会失去客户,业务开展就非常困难,收入自然就会减少,甚至会失去工作。

3.保险市场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诚信缺失的问题呢?虽然诚信缺失的问题千差万别,但归根结底,主要是以下两方面原因所致:第一方面诚信缺失的内在原因――只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所有企业和保险从业人员的最终目的,但有些企业和保险从业人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赢得客户和利益,便不遵守诚信的规则, 推销产品时一切都顺客户之心意,不向客户介绍真实情况而是夸大自己的产品效果,当出了险时得不到原来承诺的赔偿,最终的受害者肯定是消费者。第二方面诚信缺失的外在原因――市场规则不健全,信用管理的方法不明确,大多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一个漏洞,那就是没有明确的惩戒措施,这就使一些投机的人放大了胆子去欺骗客户,制度也就无从谈其作用。

三、解决诚信缺失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那怎么样来实现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呢?笔者根据诚信模型图的分析提出几点解决诚信缺失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诚信模型图分析: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是根据利益最大化来展开活动的,这就要求相互之间有较高的诚信度表现,哪一方出问题了必然影响整个保险业的运作,带来很多弊端。由此引出一个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诚信模型图,如下:

保险公司与客户的诚信模型

我们来分析上图:在(Ⅱ)中,客户不守信而保险公司是诚信的,如果保险公司发现其行为,可以拒付赔偿金,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客户名单,以后再遇到这类客户时,可以根据情况向其谨慎提供保险服务或者拒绝提供服务,减少不合理费用和损失;在(Ⅲ)中,客户是诚信而保险公司是不诚信的,当客户了解到这一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为自己取得合法权益,而此保险公司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必定大打折扣,其公司的生意也会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受到影响甚至瘫痪;在(Ⅳ)中,两者都不讲信用就形成了互相骗取的格局,其恶果必定由双方共同承担,诚信也就无所谓存在了。而在(Ⅰ)中,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都是以诚信的态度相互对待,当然在保险公司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最大的维护与尊重,这是相互受益的最好情况,是我国保险市场应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稳健发展的最佳保障。

既然诚信在保险业中如此重要,那么保险诚信缺失的问题就不得不加以解决,由此从改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方面提出解决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1.改善外部环境

第一,加强政府参与管理力度,就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保险诚信建设过程中,如果只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显然不够力度,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适度的干预,可以加快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保障。第二,需加快保险信用信息建设,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 首先要加强保险信用信息的有关立法,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法规,从而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并设立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其次,加快保险行业标准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信用指标评价体系。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的信用档案和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三,加强保险诚信失信的惩戒力度和体制,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所以必须实行严格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享有诚实信用的益处和便利,使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沉重的经济和声誉代价。第四,建立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保障机制,保险监管机构应通过立法或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专门的保险保障备用基金,其目的是将破产保险公司的债务由各保险公司进行共同分担,向破产保险公司的客户偿还破产保险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以此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2.改善内部环境

第一,加强保险机构自身的诚信建设,各保险机构是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主体,所以,首先要要求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以诚信教育为重,打牢诚信经营的思想基础,彻底清理本单位的保单,对于不明确、不规范的条款及时进行清理修订,不给欺诈误导可乘之机;其次,把提高理赔质量作为规范经营和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来抓,让顾客得到满意的承诺;最后, 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人员和经营方面的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自律,减少不诚信现象,提高所有行业人员和企业的信誉度,使保险业在中国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尊重,这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极为重要的。第三,提高信用评级级别,信用评级制度是对保险机构实现承诺能力和完善诚信建设的综合评价。这一制度的评价标准涉及公司的资金状况、人员素质、组织结构等方面,反映公司的经营实力和诚信分值。评级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社会诚信度。保险公司应当提高评级级别来提升竞争力。第四,培养优良的保险诚信文化,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应以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主体信用建设为重点,以被保险人信用建设为依托。加强宣传教育,以教育感化人。开展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以增强保险从业人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规则意识,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风尚。

四、结论

总之,保险诚信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参与、行业自律、等级评定制度、企业内控、社会舆论监督和文化影响等各方面的力量。保险监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保险行业诚信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保险业的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并加强对保险市场的严格监管;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学会要深入开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公司要尽快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诚信管理水平;新闻媒体要对保险业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每个保险人做到诚实守信的自我规范。

参考文献:

[1]刘吉舫:关于我国保险诚信问题的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02年第12期

[2]蒋艳清:从企业文化角度看保险业的诚信建设[J].前沿,2005年第4期

诚信市场建设第4篇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3.4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

4.1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李青武.试论美国提升公司信用水平的法律对策[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6)

诚信市场建设第5篇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

3.4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

4.1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李青武.试论美国提升公司信用水平的法律对策[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6)

2蔡立东.论公司治理结构的非法律根源——以美国为中心的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建伟.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立法完善[J].政法学刊,2005(10)

诚信市场建设第6篇

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的危害和原因

(一)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的危害

有资料表明,由于失信行为,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损失约1800亿元。

建筑市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参与建设项目的任何主体都是构成建筑市场的一部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信行为,都可能导致建筑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从而引发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的直接矛盾和冲突,甚至会产生很严重的恶性循环,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企业的失信行为也许能得到一时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失信会使企业信誉大大降低,人为造成经济纠纷增多,动摇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信用基础,最终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外国大量建筑企业涌入中国,诚信建设势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整个建筑业的生死存亡。

(二)建筑市场产生诸多失信行为的原因

1.我国经济结构处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人们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由于受经济结构转变和改革开发的一些负面作用的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普遍不强,再加上我国产权问题及相应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有些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使得整个建筑市场的诚信意识都很缺乏。

2.建筑市场缺乏诚信标准及必要的市场失信奖惩措施。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导致了一种人人向“钱”看的观念,且追逐不当得利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机率很小。同时,缺乏市场的诚信标准,市场不规范,无法衡量其失信行为,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失信惩处措施,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屡见不止。

3.一些建筑主体受利益驱动,缺乏自我约束。如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规则办事,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单位、招标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扰乱了市场秩序。

4.供求失衡,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力度。在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与建设项目的数量严重失衡,造成了一种“僧多粥少”的局面,产生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在我国虽然设立了一些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建立了一套监管机制,但由于政府某些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和确实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使得来自外部的监管力度苍白无力。

5.缺乏科学的诚信调查方法和评价体系。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所进行的一些诚信调查方法缺乏科学性,在消耗了大量的人、物、财力后也没有得到一些有用的东西。对于一些建设主体是否发生了失信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评价体系,无法对此作出正确的评价,也是造成诸多失信行为产生的原因。

建议和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诚信标准体系

当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提出建设诚信市场的环境下,最为紧迫的就是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诚信标准体系。该体系要包括统一的信息收集、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由此得出可利用的评价结果,建立这样的标准体系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诚信管理,防止不同地区之间的“诚信壁垒”。此外,笔者建议从定性的角度建立如下的诚信评价等级。(见下表)

由表所划分等级所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诚信等级将作为招投标、控制动态管理、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筑市场将根据各责任主体所处的诚信标准等级来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主体。(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整套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进行信息化管理,明确记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要求对其记录在案和公之于众,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与个人实行处罚,而对守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行为,予以激励和表扬,这一做法便于建筑市场选择一些诚实守信的建筑主体,对于那些不守信的且没有改变其失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则早日清除出建筑市场。政府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完善从建筑虚拟市场到实体市场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三)建立诚信数字图书馆进行集成化管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现代社会处于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中,电子计算机作为一种高效的辅助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对于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可以建立各级的诚信记录数据库,然后再将不同的建筑市场、实施主体所建立的数据库进行连网,从而建立全国的诚信数字图书馆,同时将各建筑主体的其他信息,如企业资质、规模、实施过的项目及取得的成绩进行收集实行信息集成化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的提高建筑市场的运行效率。如业主要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但是他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情况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就可以进入施工单位的诚信数字图书馆,来查找有关资料信息,也可以把这些信息纳入招标的评价体系当中,从而极大的节省了业主的招标时间。另外,应该根据信用原则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到建筑市场的有法可依,为我国诚信体系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四)定期对建筑市场中的相关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加强诚信教育

加大监管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联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工商、环保、银行等对建筑市场中各参加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一律上黑名单,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失信行为,且所得的信用信息各个部门可以资源共享,如环保部门可以用这些信息对那些无视环保的企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勒令其整顿,并在以后工作中对这些企业予以重点监控;而一些金融机构可以对一些资产不足,而又乐于“空手套白狼”的单位和企业实行禁贷或少贷。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中的诚信教育,使人人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从道德的层面树立诚信,以不断强化诚信意识形态。

(五)采用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

对于信用的评价,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成熟的方法体系,笔者认为,一个企业的信用状况除了跟自身履约能力有关外,还包括在主观意愿上与其他建筑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经营合作、合同履行、项目实施的过程或结果来表现的。

诚信市场建设第7篇

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的危害和原因

(一)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的危害

有资料表明,由于失信行为,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损失约1800亿元。

建筑市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参与建设项目的任何主体都是构成建筑市场的一部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信行为,都可能导致建筑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从而引发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的直接矛盾和冲突,甚至会产生很严重的恶性循环,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企业的失信行为也许能得到一时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失信会使企业信誉大大降低,人为造成经济纠纷增多,动摇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信用基础,最终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外国大量建筑企业涌入中国,诚信建设势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整个建筑业的生死存亡。

(二)建筑市场产生诸多失信行为的原因

1. 我国经济结构处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人们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由于受经济结构转变和改革开发的一些负面作用的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普遍不强,再加上我国产权问题及相应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有些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使得整个建筑市场的诚信意识都很缺乏。

2. 建筑市场缺乏诚信标准及必要的市场失信奖惩措施。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导致了一种人人向“钱”看的观念,且追逐不当得利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机率很小。同时,缺乏市场的诚信标准,市场不规范,无法衡量其失信行为,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失信惩处措施,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屡见不止。

3. 一些建筑主体受利益驱动,缺乏自我约束。如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规则办事,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单位、招标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扰乱了市场秩序。

4. 供求失衡,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力度。在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与建设项目的数量严重失衡,造成了一种“僧多粥少”的局面,产生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在我国虽然设立了一些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建立了一套监管机制,但由于政府某些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和确实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使得来自外部的监管力度苍白无力。

5. 缺乏科学的诚信调查方法和评价体系。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所进行的一些诚信调查方法缺乏科学性,在消耗了大量的人、物、财力后也没有得到一些有用的东西。对于一些建设主体是否发生了失信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评价体系,无法对此作出正确的评价,也是造成诸多失信行为产生的原因。

建议和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诚信标准体系

当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提出建设诚信市场的环境下,最为紧迫的就是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诚信标准体系。该体系要包括统一的信息收集、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由此得出可利用的评价结果,建立这样的标准体系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诚信管理,防止不同地区之间的“诚信壁垒”。此外,笔者建议从定性的角度建立如下的诚信评价等级。(见下表)

由表所划分等级所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诚信等级将作为招投标、控制动态管理、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筑市场将根据各责任主体所处的诚信标准等级来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主体。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整套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进行信息化管理,明确记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要求对其记录在案和公之于众,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与个人实行处罚,而对守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行为,予以激励和表扬,这一做法便于建筑市场选择一些诚实守信的建筑主体,对于那些不守信的且没有改变其失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则早日清除出建筑市场。政府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完善从建筑虚拟市场到实体市场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三)建立诚信数字图书馆进行集成化管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现代社会处于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中,电子计算机作为一种高效的辅助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对于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可以建立各级的诚信记录数据库,然后再将不同的建筑市场、实施主体所建立的数据库进行连网,从而建立全国的诚信数字图书馆,同时将各建筑主体的其他信息,如企业资质、规模、实施过的项目及取得的成绩进行收集实行信息集成化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的提高建筑市场的运行效率。如业主要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但是他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情况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就可以进入施工单位的诚信数字图书馆,来查找有关资料信息,也可以把这些信息纳入招标的评价体系当中,从而极大的节省了业主的招标时间。另外,应该根据信用原则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到建筑市场的有法可依,为我国诚信体系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四)定期对建筑市场中的相关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加强诚信教育

加大监管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联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工商、环保、银行等对建筑市场中各参加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一律上黑名单,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失信行为,且所得的信用信息各个部门可以资源共享,如环保部门可以用这些信息对那些无视环保的企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勒令其整顿,并在以后工作中对这些企业予以重点监控;而一些金融机构可以对一些资产不足,而又乐于“空手套白狼”的单位和企业实行禁贷或少贷。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中的诚信教育,使人人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从道德的层面树立诚信,以不断强化诚信意识形态。

(五)采用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

对于信用的评价,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成熟的方法体系,笔者认为,一个企业的信用状况除了跟自身履约能力有关外,还包括在主观意愿上与其他建筑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经营合作、合同履行、项目实施的过程或结果来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