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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研究(合集7篇)

时间:2023-07-12 16:27:21
伦理学的研究

伦理学的研究第1篇

 

伦理本质上是发端于生活中的冲突和失序,西方学术界对信息伦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冲突和失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文把这一研究大致分为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和现代意义的信息伦理三个基本阶段,该研究总的来说是一个从关注具体信息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到关注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的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产生和应用,西方学术界最先开始了对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研究。计算机的出现极大地改进了人们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手段,也深刻地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较早关注计算机伦理问题的是美国教授W曼纳,他最先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从而开拓了一个应用伦理研究的新领域一一计算机伦理研究。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论文,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07随后一个时期,大量关于计算机伦理的论文和专著不断涌现,为今后丰富和发展信息伦理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准备。

 

但是,早期的信息伦理研究仅限于计算机现象本身,使得其研究范围十分有限,缺乏研究的理论深度,我们从美国计算机协会早期制定的一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就可以看出这一局限。该协会规定:人们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费的软件;不应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不应盜用别人的计算机成果;应该考虑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使用计算机等。分析这些“戒律”我们发现,这些对使用计算机的初浅道德要求,缺乏全面深入的伦理学理论思考,正如一些国外学者所指出的,这些研究“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537当然,这种理论研究的缺陷在计算机应用的早期可以说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因为对某一事物的理论研究往往受制于该研究对象本身的发展状况,在计算机本身的发展都处于起步阶段时,我们不能对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提出过高的要求。事实证明,随着后来互联网的兴起,这种研究的缺陷得到了全面的弥补。

 

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计算机网络迅速兴起,网络带来了人际交往关系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全方位变革。相对于现实生活而言,网络空间将人置于“虚拟空间”或“虚拟共同体”之中,给人提供了一个包括信息、知识、情感等的另一种虚拟生存环境。人际交往由直接的现实交流转变成间接的人机交流,网络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身份认同(Identi抑,身份认同是交往活动的基础,它是每个人对自身和他人的身份和角色的理解和把握。网络空间使身份认同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因为在虚拟环境中,每个人都可以制造出多重身份,“在因特网上,完全没有人知道你是谁,没有人知道你的真实种族和性别,这种肤色盲和性别盲对很多人具有积极意义”。[4]正是这种交往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人可以在虚拟的生活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也可以不受任何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为所欲为。同时,极具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网络也彻底改观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人们可以随意地从网上获取需要的各种信息,而且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上任何信息,网络消解了传统的中心观念,就如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所言,“无处是边缘,处处是中心。”[5]网络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中心,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充分的张扬,但同时道德他律变得十分松驰,道德自律水平也大幅度降低。

 

在计算机网络中,人际交往以及随之产生的道德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现实社会无法比拟的。这种变化使传统伦理学在面对网络时显得力不从心,传统伦理学已无法容纳和概括在网络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的道德关系。因此,建立一种新的、适应现代网络生存的伦理的迫切性显现出来,这就是信息伦理学发展的网络伦理阶段。网络伦理虽然突破了早期计算机伦理的局限性,将研宄的对象明确定位于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信息伦理”这个术语,但实际上主要还是研宄网络伦理,将视点集中于网络的伦理方面,因此,这一时期的伦理规范也更多地关注网络的不道德行为,如“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盜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在公共用户场合作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伪造电子邮件信息等。”!当然也包括我们所关注的如侵犯个人隐私、浏览黄色网站、不健康信息等不道德现象。总的说来,网络伦理学极大地丰富了信息伦理学的研宄内容,对促进信息伦理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信息伦理学发展的第三阶段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本世纪初。这一阶段信息伦理学所研宄的范围已不再仅仅限于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问题,而是越来越多地关注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的研宄主要偏重于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探讨信息研宄、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他强调信息伦理学应是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而不是计算机伦理,也不仅仅是网络伦理。他在论著中详细地列举了信息伦理学应研宄和探讨的内容:信息领域的道德价值观的发展;信息领域新的道德权利的建立;信息神话;信息理论和实践中隐藏的矛盾和意识;信息领域道德冲突的发展等。1]卡普罗之后,众多信息伦理研宄专家都开始把目光转向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这一转变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信息伦理学。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一直以来都是信息社会的重要内容,尽管现代信息伦理学已把研宄领域扩展到了信息社会的各个方面,但对网络伦理的研宄仍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现代意义的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结果,它用传统伦理学的观点审视现代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在信息社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除了继续关注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外,它还广泛研宄信息社会中诸如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应用等方面的伦理准则和规范,涉及信息犯罪、信息滥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传播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现代信息伦理学以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为依托,已经发展成一门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的新兴应用伦理学科。

 

作为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新兴应用伦理学科,信息伦理学旨在以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和原则为基础,通过建立信息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协调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信息社会中人的行为,从根本上塑造信息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促进信息社会的良性发展。

 

信息伦理学研宄作为应用伦理学研宄的一个分支,它把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和原则运用于解决当代信息社会人类生活和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信息伦理学仍然是一种伦理学研宄,它对传统伦理学的继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信息伦理学所致力于解答的是信息社会的价值问题,所致力于确立的是信息社会的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它的整个研宄属于价值领域而非事实领域;其二,信息伦理学立足并着眼于信息社会人类自身的需要构建伦理体系,它的理论主要不是描述性的、解释性的,而是导向性的、规范性的;其三,信息伦理学的生命和活力在于批判和反思精神,它始终坚持对信息社会的现实生活持反思、批判的态度,不断致力于现实的新创造和构建。

 

与此同时,信息伦理学研宄作为应用伦理学研宄的新领域,并不只是伦理理论的单纯应用和推广,而且是一种创造和构建的过程。它通过这种新的创造和构建把伦理理论具体化,正是这一具体化过程,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理论伦理研宄,使伦理学成为富有活力和现实感的完整理论价值体系。信息伦理学拓宽了伦理学的研宄范围,开辟了伦理学研宄的新领域。

 

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信息伦理学已经具备了自己特有的研宄对象和研宄要素。首先是信息社会道德意识。信息社会为其成员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选择机会,个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去发展自己、实现自己。同传统社会的道德意识相比较,信息社会的道德意识摒弃了以往的各种限制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显得更加淡薄。这种淡薄的道德意识要求行为主体增强道德自律性,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学识。其次是信息社会道德活动。信息社会的道德活动因其活动背景(如网络空间)的特点而呈现独特性、多样性和随机性。这种新型的道德活动为信息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研宄素材。第三是信息社会道德关系。这是一种不确定、简单和互动的新型道德关系,它是信息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那就是人们之间有时虽然没有现实生活中的现实交往,却仍然可以产生现实交往的基本元素,如情感、信任等。总的来说,信息社会的新型道德意识、道德活动和道德关系使信息伦理学有了独特的研宄对象,使之具有了成为一门学科的基本完备的理论依据。

 

信息伦理学相对于传统伦理学而言,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伦理道德体系,这种新的伦理道德体系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看,信息伦理有其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

 

其一,信息伦理具有开放、多元性。信息伦理的开放、多元性是由其研宄对象的开放、多元性决定的。开放与现代化同步,现代化的社会必定是开放的社会,可以说信息社会就是一个开放的大系统,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更是扩大了信息社会的开放性。这种开放的社会背景使得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也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与整个信息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互动发展中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开放的信息社会本身也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信息社会的多元性为人们的道德选择和道德判断提供了多种可能性和评价标准。同时,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伦理道德习俗,随着国际信息交流而进入信息伦理领域,也使得信息伦理呈现多元性。信息社会展示了一个由多元伦理文化组成的开放道德世界,使人们通过选择,将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和准则,从而形成稳定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

 

其二,信息伦理具有普遍、共享性。在全球化盛行的时代,信息具有公认的普遍价值,信息资源是世界范围的共享资源,信息的跨国界、跨地域传播,日益彰显其普遍、共享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民族和地区之间的传播,势必导致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不同伦理道德之间的碰撞。一般来说,植根于不同文化土壤中的伦理道德往往具有异质性,但如果仅仅局限、束缚于伦理道德的这种异质性,就会否认或丧失异质文化之间交融互通的可能性,也显然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信息的无国界传播,要求不同主体在认识伦理文化的异质性的同时,更多地关注不同伦理文化之间的共通性与同一性,这是跨文化交流的基础。今天人们谈论较多的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即是基于这一基础而提出的。因此,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伦理形态,信息伦理与信息的普遍性和共享性相适应,必然会包含某些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成分,必然具有普遍、共享性。

 

其三,信息伦理具有自主、自律性。与传统伦理相比较,信息伦理更注重道德自律。在传统的面对面、直接的伦理关系中,对个体行为起重大作用的往往是强大的外界道德舆论压力,或者称为他律。而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社会,由于以数字化的信息为中介,人们享有充分的平等和自由,对自己的行为拥有极大的自主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凸现出间接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而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盛行之后,由于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就变得更为模糊,对于道德自律的强调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另外,在信息社会,人们都强烈意识到,只有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可能顺利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自主、自律性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并和其他特点共同构成信息伦理的基本特征。如果说传统伦理学也强调这一特点的话,那么,信息伦理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

 

信息伦理是信息社会的伦理反映,信息社会是由于信息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包括信息、知识、情感的一种崭新的生存环境。在这种全新的生存环境中,各种异质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通过多种信息传播渠道相互交汇、碰撞、融合,拓宽了传统伦理学的研宄视角。信息社会人们的交往和伦理关系主要是间接的、多元的和符号化的,超越了传统社会的限制,其广度和深度是传统社会所无法比拟的,预示了伦理学的研宄在信息社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注信息社会的信息伦理,以及信息伦理学的学科构建,我们的目的是明确指向当代中国社会的。当代中国,从整体上来看,尚未进入信息社会。!我国社会变迁的总体特征,是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做双重跨越。这种跨越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在发展快的地区,信息社会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初显端倪。在这种多元社会背景下,伦理的内外冲突、传统与现代冲突更剧烈,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更深远。构建当代中国的信息伦理学,对于我们应对信息社会带来的伦理挑战,加强信息伦理问题研宄和信息伦理建设意义重大。

 

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因信息技术而导致的伦理失范问题。我国当前社会,计算机已经大众化,计算机网络发展迅猛,随之产生的一些伦理道德问题越来越影响着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导致的一些伦理失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信息责任的归属、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的授权、侵犯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如何规范我国现阶段人们的行为方式,引导人们正确合理地使用信息技术,处罚不道德的信息行为,培养人们良好的符合信息时代道德规范的行为习惯等,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能为这些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能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适当的伦理规范。

 

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信息领域的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是精神文明建设在新时期的新发展,研宄信息伦理学是信息社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课题。

 

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不仅能帮助我们占领计算机网络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信息传输迅捷、量大的特点,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建设,而且能通过适应网络的独立性和开放性,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加强对信息的甄别和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此外,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可以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涉及信息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行为的伦理准则,为社会提供规范和监督信息工作的标准。信息伦理的研宄也有助于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通过加强和完善我国信息伦理学研宄,还可以为将来信息社会的完全到来提供完备的理论准备。

 

必须认识到,中国的信息伦理学正处于起步阶段,其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发展的过程,需要我们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深入思考,我们认为当前中国信息伦理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广泛借鉴国外信息伦理研宄的理论成果。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的国外信息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尽管它还处在发展和完善中,但其所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如信息伦理学的定义、研宄对象、理论原则等,足以为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宄提供借鉴。这就需要我们在立足我国社会具体实际的基础上,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信息伦理学理论成果。

 

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中国具有悠久的伦理文化传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伦理规范体系,这种伦理规范体系产生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土壤之上,依赖于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作用于封闭的文化环境之中。它以人的非功利性道德自觉为行为的动力和依靠,重私德胜于讲公德,因而较少关注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调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加强和复杂化,传统伦理越来越受到挑战。因此,如何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吸收和发扬传统伦理中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合理元素,是当前我国信息伦理学研宄的重点之一,也是构建我国当前信息伦理学的重要途径之一。

 

加强信息伦理教育。国外信息伦理学的发展是伴随着信息伦理教育的开展而不断发展的,国外不少知名大学很早就开设了相关的课程,如因特网与伦理学、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等,通过对涉及信息获取和使用的伦理问题的认识、理解和评价,有效地促进了信息伦理学的发展。当前国内大众对信息伦理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有关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宄也还不够深入,如果能在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信息伦理相关课程,不仅能促进信息伦理学本身的研宄,而且能为大众在遭遇具体信息的伦理问题时提供相应的理论指导。因此,加强我国信息伦理教育意义重大。

伦理学的研究第2篇

1.1广泛调查、研究启动(1990-1993年)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许多计划经济时代见所未见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机通和挑战,医疗卫生战线亦然特别是有关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为此,从20世纪90年始.医院软科学小组成员.分别对军,地各类医院以及医学院校的医务工作者,教师,学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两査,座谈,了解有关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情况,卫生行业的医德医风情况,从大量的信息反馈中,总的印象是不容乐观?对于将医学伦理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于医学伦理学的特定位置摆的不到位,对于将医学伦理学融汇落实到医疗实践中不到位。由于三个不到位,便产生了卫生战线上有违医徳规范的现象不断发生,特别突出的是廉行医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病人对医院的K务满意度下降,医疗纠纷不断,学员对学习医学伦理学兴趣不浓,教员也有不大安心的,故此,这就引起了医院软科学研究小组成员们的多重思考,内心激荡着一种要追根溯源,千方百计欲从根本上探索出一张好“药方”来的萌动。这时先后发表了10余篇研究论文,其重点是有关医徳评价与量化。

1.2潘入内堂、认识深化(1994~1996年)

随著两査与研究的不断深人,以及第_手材料的大量掌握,进一步把准了各类医务工作者的医德心理、医德信息、医德情感和医德责任的味搏,对于所产生的医徳行为能有_个由表及里的洞悉.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例能抓住要点层层剖析,既教育了自己也教育了别人,好人好事不断涌现,促使我们的认识不断的在提髙.在深化。这时,在《中国医学伦理学》,<中国医院管理》等杂志先后发表的研究论文10余篇,其重点是有关红包"的深刻论述及唤起忧德意识刻不容缓。

1.3研究剞新、理论升华(1997年~2000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知识经济的提出,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卫生事业的改革深入,是用旧眼光去看,旧思维去虑,还是用新眼光去瞧,新思维去想,这是摆在每一位科研工作者、医务工作者面前的一块试金石。江泽民同志曾对文艺界有一题词“徳艺双紫'领悟借鉴在卫生战线上应是“德术双馨"。古人云无恒徳者不可为医”。在卫生战线上从古至今都是围绕医疗技术与医学道德如何更好结合而造福人民,其在理论上不停研究着、实践上不断探索着。毛主席曾对"白求恩”具有高度的评价.号召向他学习,究其根本的精神实质乃是白求恩具有精湛的医术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每_位医务工作者假如都能将二者最完善的结合起来,高度的重视起来,卫生服务更加有力,保障人们身心健康的质量就能大大提髙在具体的医疗实践中,重医术轻医德的现象每每发生,手软”广一手硬总是不大协调,其主要原因是无形的精神成果往往不被认可和重视造成的。为此我们研究组针对邊种现象较为集中的进行了研究探讨,先后10余篇.其主要研究论文是广关于军.地医学伦理学实践研究成果奖评定办法的探讨”,并进一步论证实施评奖激励的重要性、紧迫性、动力性等,不仅首次提出“实施医学伦理学成果奖评定?'的创新见解还拟定一套具体评定办法,引起同道关注.

研究结果,经过m年的研讨,目前参于著书4本,获军队科技进步奖一项已发表及交流研究论文48篇,从不同的侧面和視角阐述实施医学伦理学实践研究的重要性、必然性和可操作性,获得良好的评价效果。有关“医德评价的量化表格”受到好评且被广泛借鉴u其中核心文章关于军、地医学伦理学实践研究成果奖评定办法的探讨",先后被权威性的七个编辑部认为具有创新价值而被收录该文还被杂志社评为年度优质论文,被"全国中西医药科学研究《综合医学评为优秀论文》等等。

由于我院先后被评为“全军白求恩杯"竞赛'‘三连贯”,被、总政治部通报表彰并授予“全国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被评为'_争先创优”_‘三连贯”,以及先进文职单位等,涌现出了全军模范护士丁洪英,南京军区杨国秀学雷锋小组等先进典型。丨998年4月由湖州市委、集面军联合组织98医院事迹汇报会,从中央到省市的新闻媒体46人云集医院采访,集中时间大力宣扬医院的好人好事,并组编了9S医院98个故事集一书

2.医学伦理学实践研究感悟

2.1感悟

医院超前建构‘'软科学管理研究体系”,组织软科学研究小组对医学伦理的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动态的研究探讨,这是"智者之举、远见之识,深谋之虑、弄湘之行”。我们感到在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与实践中,应牢固树立-十大”观点-调査的观点、学习的观点.分析的观点、发展的观点、眼务的观点、整体的观点、应用的观点、总结的观点、超前的观点.创新的观点?参研人员应做到“四要”--要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素质;要不耻下问、礼贤下士;要勤于思考、善抓机遇;要超越自我、淡泊名利。还应做到’‘四有"--有髙度的责任感、有时代的紧迫感、有强烈的事业心.有埋头的奉献精神3经十余年奋力探索,不仅积累了大量的第_手研究资料,而且真正尝到了医学伦理理论指导医疗实践的甜头3回首这_历程,可以看出,一个小小的医院在困难重重的夹缝中生存,并创造出比较突出的业绩,从中可以悟出这一实践研究的真谛假若说医院管理和医疗技术是医院快速发展的两个飞轮,那么u医学伦理学”的实践探索则是确保两飞轮永不歎止的动力和加速器。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知识、技能素质的提高,今后各行各业激烈竞争的人才战其聚焦点愈来愈集中在职业道德素质的层面上。尤其是卫生战线上医务工作者的道徳素质更为重要。新形势下作为一个医院管理者,应该重视医疔糾纷的场因分析。

广义上,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医疗单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方)双方对珍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发的纠纷。目前,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疗纠纷的诉讼越来越多.社会对医方有关医疗纠纷中负面的医法评价也越来越多了!

医疗界怎么了?这一切究竟是由于医护人员职业道铯整体下滑、诊疗水平整体下降引起,还是由于疾病本身难治、疾病种类及患者人数增多,要求增加所致;抑或是由于媒体大肆炒作、律师挑词架讼所产生的呢?本文认为,以上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可能或多或少的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但是,就导致成为必须进行法律裁决的日益堵多的医疗纠纷的众多动因背后,必定有法律因素在持续地.持久地显现出它的效力=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转型期的医疗实践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医法观念a而作到这一点,就必须将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事实置身于法律日臻完善.法治不断増强的社会大背景之中,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对产生医疗纠纷增多的动因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大范围地透析。使人们认识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对涉及医疗纠纷问趣的解答,必须借助法律的利剑,以医学的理论和医疗的实践所涉及的问题为对象,通过对医疗纠纷的法律探析,发现医疗纠纷产生的症结,探索得出容纳医方、患方、社会三方共识的法律回答。

下面就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三方的立场,从五个方面对医疔纠纷增多的动因进行法律的分析。

目前,医学模式已由传统的生饬医学摸式转化为现代的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槟式。若不适应医学槟式的转变,相应调整彼此之医法观念,就会导致医

医学伦理学研究。因为经济效益重要,医疗技术重要,医学伦理决不能少,这是客观存在所定。目前,我们应有这样的共识:任何一个人,对任何一件事物其看问题的角度认识的高度、知识的深度、思考的广度、重视的程度、践行的速度,关系着抓落实的力度,决定着所取成果的效度。然以上这些对于医学伦理学的实践研究而言,从领导层面、个体层面、群体层面来说同样适用,尤其对领导者、管理者来讲更为重要,认识上不去,重视程度不够、力度缺乏、行动滞后,是难以开创实践研究新局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医院的医学伦理实践研究今后必须抢占五个制髙点:认识制高点:时间制髙点;手段制髙点;竞争制髙点;管理制髙点。医院文明建设方能走在社会的前列。笔者过去曾论述过医术是根本,医德是灵魂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此不多赘述a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管理者与医学伦理工作者应该树立这样的新思维观念:医学伦理是事业、事业的意义在于献身;医学伦理是知识、知识的周期在于更新;医学伦理是科学、科学的价值在于求真;医学伦理是艺术、艺术的生命在于创新;医学伦理是效益、效益的内蕴在于纯正闪金;医学伦理是灵魂、灵魂的真话在于律动洁身。随着21世纪新播光的到来,在中国这块改革开放不断探人的热土上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地位必将B益凸显,“一睬多流的局面已见靖倪、参研人员将会激增,研究范围日渐扩充,研究深度日渐掴进,新的理论、新的成果、层出下穷。21世纪将成为中国医学伦理学大发展的辉煌世纪,也将成为中国医学伦理学研究的鼎盛世纪,也将是军队医学伦理学的黄金时代。

当前,作为医院的领导者、管理者一定要有淸腥的头脑、战略的眼光,审时度势,善抓机遇,认淸医院大发展的趋势,知识更新终身;投资办院多元化;办院权利自主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医院优势特色化;运作方式经营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医院发展快速化;人才竞争激烈化;交流合作国际化.并且要十分重视培养高质量的复合型医学伦理创新人才,在教育培养的举措上可瞄准“10度法:向现代教育科学要髙度;向中外医学伦理学科要深度;向交叉学科要广度:向前沿学科要新度;向专业学科要精度;向未来学科要远度;向临床医学要效度:向有效管理要力度;向“思政”教育要稳度;向综合目标要强度。只有如此医院方能塑造良好形象,不断开拓进取,处于优势战略地位.更好的造福人类。

伦理学的研究第3篇

1.社区干预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社区干预试验是一种在社区范围基础上加人干预措施的试验,它以人群作为整体进行实验观察,常用于评价某种预防措施或方法的效果。

1.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干预措施实施之前必须向被干预的人群充分阐明研究的目的、方法、步骤以及干预可能产生的结果,使其对干预措施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激发他们的自愿参与意识,获得较好的干预效果。绝不能强人所难,任何强加于研究对象而又不告知其试验的事实及可能结果,甚至采取欺骗和隐瞒的手段来达到研究目的的做法都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1.2 有利与无伤原则干预措施对被干预人群应该是有利的,应尽量避免干预措施给人群带来有害的影响。这就要求干预措施必须在科学依据的指导下进行,应该有足够的理论或实践依据表明干预措施对人群是有益的,并以科学的、周密的和可靠的研究设计为前提。当然,任何诊疗手段或措施都有可能对研究对象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这里的有利与无伤原则实际上是要寻求一种最优化原则,即以最小的损伤为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所以,对于干预措施的利弊应有足够的估计并提出有效的预防弊端的方法,如果某项干预措施的有利作用与伤害作用均衡或难以确定其利弊关系时,则应该谨慎从事。总之要做到干预措施的安全和有效性。

1.3公正与公益原则社区干预试验涉及的人群广泛而复杂,社区中的每个对象都应该有同等的接受或拒绝干预的权力,而不应该以研究者的主观意愿决定干预措施的实施对象。此外,干预措施应遵循公益原则,实验后的结果应使公众普遍受益,即应该一切从人群的健康和利益出发,从当前的卫生资源及存在的重大卫生问题出发,努力追求最好的社会效益和最大的经济效益。

2.临床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临床试验是以病人作为研究对象的试验,属于流行病学实验的范畴,其目的是检验和评价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事实上就是一种涉及人体的试验。因此,极有可能存在一般人体实验所具有的某些伦理学问题。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阐述了在人体实验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对医务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以人体作为试验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起到了指导作用。

2.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人体实验中受试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赫尔辛基宣言》指出除非受试者已被说服同意参加,对在实验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风险或出现偶然性事故是可预报的情况有所了解。否则,参加这项研究计划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就应弃权。”这就要求实验前使受试者清楚地了解试验目的、方法、过程及试验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或后果,甚至包括试验所致损害的赔偿及其治疗方法,并签订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如果受试者因年幼或病情严重而没有能力签订同意书可由其监护人或人代签。即使如此,受试者仍拥有中途退出试验的权力,而不应因此影响其原来的治疗措施的执行。

2.2 有利无伤原则即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赫尔辛基宣言》指出科学研究的正义性服从于他或她的完整,这个原则必须永远受到重视。”研究者所采取的试验措施必须是对受试者有利的,实验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措施,保证受试者身体上与精神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验过程中如査明或发现研究因素有可能给受试者造成损害,则应及时停止试验。

2.3 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是指试验前应该进行严密的实验设计,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并以充分的科学的动物实验结果作为依据,同时对受试者要有周密的医学监护和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赫尔辛基宣言》明确规定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应该建立在足以胜任地履行实验室任务和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并且,对于有关的科学文献,要有详尽的了解。”一种缺乏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临床试验无异于随意将人体当作实验品的非人道行为;同样,未经严格动物实验就直接实施临床试验更是一种对研究对象极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况且,由于人体与动物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种属差异,一种新的药物虽然已经过多次动物实验,仍有可能在人体试验中产生不同的作用。倘若不经过小范围的临床试验,而贸然将其直接广泛地应用于临床,势必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灾难。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教训。如美国在1937年将用二甘醇配制的磺胺酏直接用于临床,结果导致353人发生急性中毒而至肾功能衰竭,其中107人死亡。另外还有大家熟知的反应停药物中毒,都是未做动物实验而产生灾难性后果的例子。此外,还有做了动物实验而未做人体实验的例子。1942年美国西部军营中由于接种黄热病疫苗而引起传染性肝炎流行,但之前已通过动物实验表明不会引起肝炎,原因是多种动物对肝炎病毒不敏感,所以未能发现问题。另外如国内曾盛行一时的“鸡血疗法”、西欧的“反应停”事件都使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因此,动物实验绝不能代替人体实验,只有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及临床试验验证确实无害而且有益于人类疾病的治疗时,才被认为可以正式推广应用。

2.4 安慰剂的使用问题在严格的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双盲法和安慰剂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消除病人主观感知和心理作用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以客观地反映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

双盲法是临床评定疗效时常用的观察方法,即指受试者和观察者均不知道受试者所试何种药物。这种情形表面上似乎与知情同意原则相矛盾,但从保护病人、维护更大范围人群的根本利益上说又是不相矛盾的。另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可采用1979年Zelen提出的临床分组方案,即Zelen设计。首先将合格受试者随机分为两个大组,第一大组不征求患者意见而直接给予常规疗法(A组),第二大组则征求受试者意见,让他们自己在常规疗法与新疗法两者中选择,选择用常规疗法者为B组,选择新疗法者为C组。Zelen设计既可比较新疗法(C)和常规疗法(A+B)间的差异,又可比较常规疗法A与B之间的差异,进而评价心理因素对疔效的影响,较好地解决了知情同意与双盲法之间的矛盾。

安慰剂是一种外表形态与所试药物相似,但不含药物有效成分的中性制剂。使用安慰剂对照可以保证对照组保持其固有的特征,从而清楚地看出处理因素的作用。但是,在危重病人和病情发展变化较快的患者中使用安慰剂显然存在伦理学问题。因此.安慰剂的使用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不宜将重症、危症病人作为安慰剂对照。所研究的疾病应是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或有明显自愈趋势,而病情又相对稳定,短时间内不治疗对预后无明显影响的疾病。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则不宜采用安慰剂对照。若两组的效果已达到统计学显著性意义,则可终止安慰剂的使用,当受试者的利益与科学研究发生冲突时,应以病人的健康为重。

总之,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遵循目的性、科学性、知情同意、维护病人根本利益等伦理学原则。

3.现场调査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流行病学以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现场调査是重要的流行病学研究方法之一,是获得准确、真实的科研资料的重要途径,是保障研究质量的重要前提。现场调查中常存在如下伦理学问题。

3.1知情同意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现场调查研究的质量,避免某些社会心理因素对被试者的干扰,以便获得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研究者不得不将真实的研究目的隐藏起来,这就产生了欺骗问题。研究者应当正确看待和恰当处理这种“欺骗”问题。首先,课题所研究的问题应对保护人民健康有重大意义,即具有较髙的研究价值。其次,这种“欺骗”的目的必须只是为了获得真实的资料,而不应对被调查者的身心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并应将其他无损于资料真实性的事实尽可能告知被调查者。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尽力取得被调查者单位领导及组织的理解和积极配合,这样才能在不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的情况下获得更真实可靠的研究资料。

3.2 保密原则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详尽地获得调查对象的个人资料,这样才能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这就必然涉及到被调查者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向被调查者询问诸如性知识、性行为等敏感问题以及个人婚姻、家庭状况等问题时,很可能由于被调査者的刻意掩饰而使研究的事实被歪曲,这就要求研究者遵守科学研究的保密原则。首先,应向被调查者充分说明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意义,使其解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其次,在与被调査者交流的过程中,应持和蔼、热情、坦诚的态度,以取得其信任。同时,可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如无记名问答的形式,并向被调査者言明将对其姓名及个人身份进行保密。这样既避免了对隐私的侵犯,又保证了所获信息的可靠性。

4.队列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队列研究将特定人群分为暴露与非暴露于某因素两组,追踪观察一段时间,比较两组人群中某病的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差异,以检验暴露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队列研究所选择的起始人群并未患所研究的疾病,若研究肆意或强行将研究人群暴露于某病的可疑病因来研究疾病的病因学则是极不道德的。因为大多数暴露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这就违背了有利与无伤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人们已不自觉地暴露于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之中,如吸烟、饮酒和职业接触等。前苏联核能废料泄露后附近的居民即可能暴露于相应的危险因素,通过队列研究即可达到探寻这些危险因素的有害作用的目的。因此,在进行队列研究时,暴露的分配与确定应遵循相应的道德准则,绝不能为了达到研究目的而人为地使研究人群暴露于危险因素之中。

伦理学的研究第4篇

引言法伦理学,作为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如今,即将步入“而立之年”。学界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研究对象以及价值立场等基本范畴上,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①,渐趋形成诸多研究热点。就此进行总结和反思,以此来大致勾勒出学科研究近三十年的发展轨迹,同时审视问题,直面困境,展望未来,于此,应该不只是学科理论研究的自觉,更重要的是以期在此基础之上,全面审视学科的基本命题,恰当地评价学科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能力。

一、关于学科的名称、性质与地位

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对学科名称、性质与地位的确立与认同,事关学科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同时,也是标识并坚守自身研究阵地的首要命题。就法伦理学而言,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更需直面它。

(一)名称的源与流自1984年“法学伦理学”名称诞生以来,曾出现过“法律伦理学、制度伦理学、法制伦理学、伦理法、社会主义法伦理学”等诸多流变形式。无论名称各异,实为只是研究的视角不同而已。因为从研究成果的内容来看,无论是探讨当下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诉求与道德品性、还是追溯我国古代法律的固有伦理属性,抑或是为了突出学科的交叉之特性,甚至也并不排除研究者为了从自身理论研究的需要(如以示区别等)出发,而为此冠于多样的名称,但始终没有改变学科以“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为理论特质的基本属性,名称的流变经过近三十年的论争,在学科名称上,学界基本趋向统一的称谓:法伦理学。其间,无论论证的视角存在何种殊异,还是理论内容结构上存在多大的不同,但至少在形式上学科名称的统一,让学科研究阵营犹如一支获得了统一番号的战斗部队,客观上为学科研究起到了统一思想、树立旗帜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维系学科研究的“第一推动力”。

(二)学科性质(派生来源学科)相对于学科名称而言,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上,学界的共识已成:法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1],只是存在“边缘交叉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分歧。不过,在学科派生来源学科上,学界观点各异。主流观点认为学科是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不过在主流之中,仍存在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法学与伦理学两门学科交叉不只是形成了法伦理学,而是“法律伦理学和伦理法学两门学科”,而且认为“‘伦理法学’的侧重点是法学,它是研究伦理现象中的法律问题,如伦理关系中的法定因素等;‘法律伦理学’虽然涉及这些问题,但其侧重点是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间题,诸如法的伦理蕴含等。”。主流观点之外,有人认为,虽可以将“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或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从学科交叉角度而言,应该把“法伦理学”视为法学与伦理学(哲学)的一个交叉学科。[2]另外,有人认为在确立学科性质与地位的问题上,应超越法学与伦理学或者哲学学科的限制,因为客观上存在这样的困难:“在知识和学科高度分化的时代,而法学和伦理学分属于各自相对独立、封闭的体系内,加之从事法伦理学研究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学和哲学的知识”,故应超越学科的限制,法伦理学应属于“一门跨越哲学和法学的新兴的交叉学科”[3]。可见,虽法伦理学属于一门交叉学科的学界共识已成,但在其派生来源学科问题上分歧犹在。这是因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固有特性之所在,更何况是“当前人文社会科学整体性研究态势增强,各学科之间的碰撞对话与交互共生,呈现出一幅各科知识的网状勾连图景。[4]”因此,对于学科的性质与地位出现不同的观点,完全在情理之中。不过,学界的共识,若从国家学科、专业部类规范的层面,仍值得甄别。据1997年国家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来看,伦理学属于一级学科哲学部类下的二级学科,而法学与哲学同属于一级学科层次,因此,学科由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则存在此种错位:法学(一级学科)与伦理学(二级学科)在学科分类层面上不具有同等学科层次。尤其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颁布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学科的分类采取了大学科的分类模式,取消了既往关于一级和二级学科的划分,增强了学科的包容量,此举更是为学科的派生来源学科拓展了足够的想象空间。虽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倡导大学科的分类模式与导向,但伦理学属于哲学学科部类下的子学科以及法学与哲学同属同一学科层次的客观现实并没有改变,因此,上述错位并未因此而消除。交叉学科不仅仅只是一个学科概念,更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回顾学科的发展进程,无论是学科研究范畴与价值立场、学科的理论资源,还是理论范式与核心概念,几乎都指向法理学与伦理学,因此,学科的派生来源学科应定位于此,而非其他,如此,才能符合国家学科、专业部类的规范,同时也可疏解学科交叉错位的尴尬。

(三)学科地位与归属法伦理学派生学科来源问题不仅衍生出交叉错位的尴尬,同样也面临着学科的身份归属问题。因为学科地位与派生来源学科并不是两个问题,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层次。学界在学科是伦理学研究之下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还是法学研究的分支学科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科应归入法学(法哲学)研究范畴之列,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并列[5]。因为“作为跨学科研究而言,就学科的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而言,应将法伦理学归入法学范畴。”相反,有人认为法伦理学应归入伦理学的研究领域[2]。因为“法律伦理学应是应用伦理学的范畴,如同经济伦理一样,法律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其落脚点应在道德而非法律上。[6](P106)”所以,它既是广义的应用伦理学,又是狭义的应用伦理学[7]。客观而言,如果从研究队伍的专业学科背景以及研究平台来看(详述内容见后),现实则是法学界关注得少,伦理学学者关注得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学科至少成为了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热点,而非法学的。可见,在学科归属问题上,非常明显地存在学科研究“定疆划界”的阵地意识。如果“我们并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够被垄断,也不相信什么知识领域是专门保留给拥有特定学位的研究者的”![8]那么,学科归属于法学也好,伦理学也罢,这并不影响其存在的客观意义。学科交叉正确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创造性地进行学科间话语的迁移,即将一门或多门学科的学术话语,作为引领性或导向性的理性成果,向新的研究领域移植过去或嫁接过来,以解释研究中的新现象,并由此建构新体系[9],而不只简单的停留在“归谁所有”的初级命题的争论上,因为无论是从学科研究的孰先孰后的事实来看,还是从研究队伍的专业学科背景以及研究平台而言,都无法清楚地确定学科属于哪一个学科固有的领地,其本身就是学科科际整合的产物,具有交叉性、共融性与双栖型。如果局限于学科研究的阵地意识,对于学科的未来发展有害无益。毋庸讳言,法伦理学正是在学界关于学科名称、性质与地位的论争进程中,以一门交叉学科应有的姿态,稳步地向前开拓自身的研究进程及其领域,不断拓展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研究空间和方向。#p#分页标题#e#

二、关于学科的研究对象

一般一门学科是通过明晰研究对象来确立学科地位,形成自身的研究范式。因此,具有清晰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法伦理学而言,研究对象的确立则显得必要与紧迫。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学界的共识。但仍然存在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理解的多维面相。

一是“道德决定论”:对法律进行道德反思与批判。认为学科研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道德难题,其基本视角则是将“伦理道德”作为“判官”,将法律进行“道德审判”,借此表达内心完美地道德愿景。如果将学科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对法律进行道德的合法性论证和批判这一视点上,未免有失偏颇,而且一味将法律送上伦理道德的“审判席”,这不是法伦理学的“初衷与本意”,也缩小了学科的研究范围。因为“法伦理学不应当简单的理解为是以伦理学来研究法律现象或以法学方法来研究伦理学;它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学研究,同时也是一种法学研究[10](P180)。

二是“形而上论”:坚持道德与法律的哲学之向度,突出法律的人性价值。认为学科应该从处于最高层次的关于法与道德的哲学思考出发,逐步向下延伸,将与之相关的各项研究收归旗下,最终形成一个专门以法与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学科,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难题悉数纳入学科研究的视域范围之内。从而将学科定位于“研究法治的人性内涵与价值的学问。”

三是“实用论”。干脆搁置不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样态,认为如果以此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进而来定义学科,则将“致病因子”植入学科躯体之中,促使学科成为一门“带病的学科”,因此,权当学科的研究作为一种思潮,拟走一条“先思想、后学科”[11]的实用主义的研究之路。

四是“以今释古、返本开新论”。从扬弃传统道德诸多观念的前提出发,在改造人们对道德的作用过分依赖的基础上,以期能够从中提炼出契合当下法治建设的道德因子。认为“在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上,应该首先用法律筛选和分析伦理道德而不是相反,因此,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当代中国现实存在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模式。”[12]虽然,因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模糊性导致了理论研究视点的多样化,但在学界关于学科研究对象的探讨中,仍然大致可以提炼出三类命题: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以及两者的实践困境。且经由此的论争,将研究的触角延伸至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纵深层次,以一门交叉学科的姿态放大了两门学科研究中长期存在的困惑。凸显这样的基本问题:两门学科在探讨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何种异同,此其一;其二,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模糊了两门学科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作力的边界,更是暴露出“法律是什么”以及“何谓伦理与道德”等一系列的元命题。

然而,在人文社科研究视野之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亚于“数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学科将其揽入怀中倍加呵护,其实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视阈中历经几千年的“共生、分离与融合”之进程,至今仍仁者见仁。但是,如果学科将此拒之门外,那么,其作为的空间又何在?此其一;其二,如果将自身的研究对象局限于此,则必将面临着与法理学与伦理学研究争夺阵地之嫌,为此,又“强迫”自身必须在该两门学科研究基础上进行创新,然而,基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模糊与复杂性,又难以有所作为,所以,在此问题上,学界还只能在法理学与伦理学研究的领地中徘徊,进行重复性的工作,这已经成为学科研究必须突破的最大瓶颈。

三、关于学科研究的价值

学科研究的价值实际则是宣示立场与使命担当,否则将导致学科研究将是一种“无地自容”而“无所作为”的结局。从学科三十年的发展进程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成就并汇聚了诸多问题集群,尤其是法治建设向纵深层面的探索与实践,更是为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课题,其中,如何解决在法治建设中所建构的制度体系之正当性基础,则是需要法学界贡献理论支撑的课题之一,但客观上,法学研究所建构的话语系统及其自身被贴上了“拿来主义”的标签。因为“中国法学没有自己的问题,它的‘问题’是翻译来的;它不具备对‘法律是什么’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法学元命题进行追问的能力,……它主动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语境割袍断义,成了离家出走的流浪儿童”[15]。所以,我们所拥有的不是“法学”,而是关于西方法学的知识[14](P6)。如此,法学研究变成了一场“没有中国主体性”的“西方法学知识贩卖运动”,为此急需“送法下乡”去发掘“本土资源”,建构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性。那么,如何消除法学研究中的“拿来主义”标签,凸显“中国主体性意识”,与自身文化传统相契合。因此,在这一背景之下,学科研究始终追求这样一个价值取向:寻求法律等制度体系的道德内涵与文化支撑,向某些法律所蕴含的道德困境发出质疑之声,突出“中国主体性意识”。于此之下,学科的价值与意义渐趋清晰。虽步调一致,目标明确,但也呈现出不同的姿态与视角。姿态之一,从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上,认为学科研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一、人类法律文化和科学体系的发展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道德与法律这一永恒的主题;第二、学科研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选择和现实的呼唤。[15]该观点得到了积极响应,成为学界的主流声音,一直是学科研究价值立场,所以有学者认为学科的最大使命就在于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因为现实法治的实践,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法治并不是规则的简单罗列,法治的制度设计离不开对人与人性的认识与思考。[16]”所以需要从宏观上弱化法律的强制性,如何使法律更加深刻体现人性,使法律具有充分的伦理基础,所以学科“是一门关于人的学说,属于人学。”与此相反的姿态之二,认为学科的价值与使命并不在于对法律制度体系的道德审视与道德建构的努力,而是“探讨道德改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我国新时期的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提供符合时代要求的法理渊源和基础性法律原则。”可见,虽然学科责无旁贷地举起了“法律的道德批判”大旗,以期从文化传统中为当下的法治建设寻找一种“中国主体性要素”,但是,学界关于学科研究价值与意义的探索之主流工作仍然停留在为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伦理道德论证的层次上,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这是否又是一次搬运甚至是“偷运”传统法理学的命题———法律的正当性和认同———的无效劳动?所以,学科是否存在自身的价值立场,是继续沿着“为法律寻找伦理道德性论证”的既有之路前行,为此提供“增量知识”,还是“知识变量”?这又是学界需要直面的一大困境。#p#分页标题#e#

四、关于研究队伍与平台

一门学科的发展、成熟并能够持续的展现回应现实的能力,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是学科研究平台,如稳定的学术机构、适宜的学术交流机制与平台等;二是具备良好地人才培养与保障体制。如果说学科的理论体系以及研究范畴、概念以及范式是学科的价值体系与交流沟通的媒介,那么,研究队伍与研究平台则是前述范畴的“蓝图设计师与施工队”及其“安身立命栖息之地”。目前,在研究者学科专业知识背景上,具有法学专业学科知识的研究者约占46%,哲学约占17%,伦理学约占30%,其他如社会学、思想政治等约占17%,如果从哲学大学科部类来看,也只有37%左右,与法学类的仍然相差17%左右,由此,可以确证学科研究“法学学者关注得多,伦理学学者关注得少”的事实。如果此种趋势发展下去,那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此种发展倾向与忧虑:“学科研究将沦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使得伦理学者在有关法律领域的道德问题上渐渐失语”,也必将稀释自身交叉学科的身份内涵。为此,有学者道出了其中的缘由:“法学知识更具有专业性,没有经过法学训练的伦理学者难以深入地理解法学知识、使用法学语言。[17]”另外,从学术交流运行机制与研究平台搭建情况来看,出现了相反的现象:伦理学学科搭建的学术交流机制持续性好、研究平台多,稳定性强。从统计的数据上来看,就研究平台而言,持续进行学科研究的平台多“栖身”于伦理学学科研究平台之下,如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这些研究平台的研究人员通过撰写专著、或者通过招收的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对学科的研究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关切。而对学科研究的法学学科研究平台或机构,目前为止,只有于西南政法大学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与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两个。

从学术交流来看,自2000年6月开始至今每年一次的全国应用伦理学学术研讨会,均或多或少的就学科研究的问题进行学术交流、沟通与对话,集思广益探讨相关研究范畴,这种稳定的学术交流形式与机制无疑对学科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学术研究中的总结、回顾和展望上,目前,仅有的7篇学科研究综述的撰写者也多来自于具有哲学(伦理学)学科专业知识背景的学者,而非法学。显见,法学学者虽然较哲学(伦理学)学者关注的多,但是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形成稳定的研究团队,也没用相应的研究平台(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撑,更没有相应的学术交流机制和形式保障;而哲学(伦理学)学者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平台以及对学科发展的总结与展望的研究意愿,但也许是囿于学科专业知识的特点,对法学的知识领域缺乏必要的、深度地关注与消化,哲学(伦理学)学者关注的视角却往往只是停留在“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层次上,这对于具有交叉、共融性的学科研究而言,未免不是一种遗憾。作为交叉学科研究,学科需要的是法理学与伦理学研究者相互间良性的沟通与交流。因此,需要具有多学科尤其是法理学与伦理学知识背景的人才队伍,而现实则是在沟通上明显存在障碍,造成了研究过程中各说各话、互不通约的局面,从而不能很好地将诸多问题转化为学科自身的研究话题。所以,从学科的发展基础来看,学科的研究平台、学术交流机制以及研究队伍不免令人忧虑。客观上,学科研究呈现出了一幅“方向不清、号召力不强、学科队伍层差次不齐”的图景,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构建仍然是可欲而不可求的事实,也难怪有学者的慨叹“这是一门带病的学科!”

五、关于学科的研究范畴、概念与范式

概念与范畴的形成,则是生成学科科学研究范式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科学研究的缘起与开展离不开系列概念、范畴以及范式的集成和运用。因为这是一门学科研究成熟程度的显著标志。更为重要的是,它支配着研究者看待问题的视角、研究的行为以及解释资料的方法[18]。因此,作为交叉学科研究的法伦理学,必然也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系统、研究范畴及其范式。然而,在近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学界就学科的研究范畴、概念以及范式所作的探索与贡献,不客气的说,并未达到自觉并有所作为的层次,所做的仍然是“搬运和嫁接”其派生来源学科相关内容的工作,虽提出了诸如“问题范式、理想范式与实践范式”以及“权利或正义应该作为核心范畴”等观点,但是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如果与法理学和伦理学一样也以权利、正义为核心范畴,那么,学科的独立性就会受到实质性的威胁,因为“权利与正义”等范畴已经是法理学与伦理学学科的核心范畴。如果学科将它们作为自身研究的核心概念,然而学界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过,学界的努力,的确为学科的研究范畴、概念以及范式的形成提供了多视角、多层次的努力方向与空间,客观上,也初步确立了审视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世界观”,形成了学科研究可以共享的“价值追求与信仰”。然而,如果与其派生学科法理学以及伦理学相比较而言,实际上,并没有产生新的学科概念与范畴,更谈不上新的研究范式。

六、关于中外法伦理思想

对于中外法伦理思想的关注,一直是学界研究的兴奋点和增长点,期望藉此来建构学科体系、提炼学科研究范畴以及确立研究范式,并不断拓展研究空间。目前而言,关注中外法伦理学思想的视角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对特定人物学术思想的解析,来探讨学科研究的相关命题;二是借助于“伦理法”的研究范式来反思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相关社会现象以及法律制度。关于特定人物的法伦理思想研究。一般而言,对单一人物学术思想的管窥,往往受人物所处时代的局限,同时更深深地受制于其知识储备以及主观偏好,因此,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往往只是某种思想理论的某个碎片和横断面,而不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对此,学界的研究成果明显的具有这种倾向。无论研究对象在学术思想史上具有何等重要的地位,比如马克思、富勒与哈特,也无论他的思想获得了学界的极大认同和赞赏,比如德沃金和王安石、以及理论体系构建的如何完美,比如黑格尔,毫无疑问始终都无法消除此种倾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对象是否正如研究者所述:都有丰富的法伦理思想,这是否是论者所贴的一个“装饰性的标签”?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命题。因此,对特定人物法伦理思想的研究和阐释,客观上只是学科研究的一项“知识增量工作”而非具有实际意义的“知识变量努力”。#p#分页标题#e#

关于“伦理法”的研究视角。传统往往可以为当下提供一种隐性的合法性支撑。因此,学科经由“伦理法”之进路来解读或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经验性的支撑点与“思想酵母”,如此,不仅可以为学科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辩护,而且试图开辟一条“返本开新”重新赋予传统文化新意蕴之路。为此,学界在近三十年的研究中,贡献出数量客观的研究成果。其切入点主要体现为两种:

一是以“伦理法”作为预设的理论前提,来反思和批判以“儒家或法家”为代表的“礼法”思想。其特点是以“伦理法”为切入点对中国宗法社会体制进行考察。站在同情理解传统文化的立场上,认为“这或许是克服当前学界的一种悲观主义意绪和盲目乐观的‘法学惰性’,以一种历史真实的并且真正亲切的态度深入传统文化内核的理论研究姿态!”[19]满怀“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忧虑之心试图唤醒身陷“西方知识图景”中的学者群,为何忘却了具有“文化生态合理性、社会生态合理性以及现代意义的儒家伦理法”。[20]然而,与此针锋相对的是,认为以儒家为精神价值内涵的宗法思想将“泛道德主义同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重血缘家族情结结合在一起,……忽视人的正当需要和权利,漠视人的尊严和人格,更与民主平等精神相悖,导致权对法的吞噬、情对法的销融,形成官本位、讲身份等级的恶果”![21]客观地讲,作为在特定历史背景之下形成的国家治式———“礼入法、法尊礼”甚至“礼即法”的传统,我们只能将它置于其依存的历史境遇中进行忠实的理解,而不能随意地进行“时空置换”并穿越历史的区隔与当下来一番“对号入座”,并“以今批古”。因此,无论是同情也好,批判也罢,其实殊途同归:传统,不能盲从,更不能割裂!

二是诠释原典,以此来挖掘已经预设的理论内容,比如对封建伦理法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的解读。与第一种倾向不同的是,在诠释原典过程中,均是表现出一种积极肯定的姿态,而非相反,认为只要吸取、转化原典中的思想或许能“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22]。不可否认,从传统文化中挖掘必要的法伦理思想元素,哪怕是只言片语,也是学科研究的路径之一,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仍然存在可以商榷的问题。

问题之一,研究的准确定位。将研究的视点置于传统文化领域之中,必然面临如何定位传统文化思想资源的问题,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无论是同情式的姿态,还是反思批判,均在这样一个理论假设与定位———传统文化孕育出了内容丰富的法伦理思想———下进行。那么,传统文化中是否蕴含着丰富的法伦理学思想元素,这个命题本身就需要认真的审视。

问题之二,解读与转化问题。对文化原典思想的研究,大多采用解读的方式,而解读存在诸多层级:一是“实谓层”即原典(作者)实际说了什么;二是“意谓层”,即原典(作者)想说什么;三是“蕴谓层”,即原典(作者)可能说什么;四是“当谓层”,即原典(作者)本应该说什么;五是“创谓层”,即为转化或活化原有思想,我必须创造性的表达什么。[23]解读的层级要求实际上需要原典解读者与原典及其作者之间形成一种对话和互动,由此进入“照着讲”、“学着讲”、“接着讲”,然后“自己讲”的良性通道,才能真正达致思想活化的预期目标。不过,目前学界的脚步仍然停留在原典之中,因此,转化传统文化中的法伦理思想元素仍然任重而道远。

问题之三,“伦理法”的定性。如果将“伦理法”确定为一个规范意义上严格的学术概念,那么,必须明确其价值意蕴和研究对象。就目前的研究倾向而言,大多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法合一”以及“宗法伦理性”特质来确信并运用这一概念审视包含儒家伦理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这样的确证与应用的逻辑是否恰当,是否关切“伦理的法”与“伦理化的法”及其与“伦理法”之间的异同,及其在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中的演变轨迹:先秦(孕育与展开)———汉唐(抽象性发展)———宋明理学(原初儒家直至辩证综合),此期间是否是“伦理法”以一贯之?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但这些理论命题却是“伦理法”无法回避的。余论学科研究即将跨越三十年,虽未成为一种“显学”,但也不再是一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隐士”,其不仅以一门交叉学科姿态拓展并延伸了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研究疆域,而且也逐渐构筑并精心经营着自身的研究阵地。尤其是在伦理学研究范式之中,可与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三驾马车”———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和经济伦理学并驾齐驱,成为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引擎与推力之一。

伦理学的研究第5篇

一、研究文化伦理学的背景、问题和意义

1.研究文化伦理学的背景

文化建设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大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文化建设既是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建设的反映和要求,又是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建设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党的十七大强调了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了全面部署。只有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髙潮,提供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产品,才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文化发展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一个民族的觉醒首先是文化的觉醒,一个国家的强盛离不开文化的支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国文化的繁荣兴盛。在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满足人民精神期待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必须更加自觉承担起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繁荣现代先进文化的历史责任。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文化建设进人到了一个新时代,即超越了纯粹的政治目标而与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紧密结合的时代,一个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时代,一个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伦理化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待文化生活、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的价值尺度,已经由单纯政治标准转向了兼顾或突出伦理道德标准。甚至还把对文化建设的伦理审视,也扩展到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建设的伦理审视。因为伦理标准是比别的标准更加人性化或人文化的价值标准,也是合乎科学发展观的价值标准。人们价值观念的变迁和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兴起,都为开辟文化伦理学研究方向提供了深厚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时代背景,用伦理道德观念透视和引导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引导文化创造、文化传播、文化交流和文化消费的主体,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关注和研究文化体制改革等现实问题,其成果既能指导文化建设的实践,又能为尚待发展的应用伦理学分支——文化伦理学体系的形成做出贡献,为文化哲学和伦理学的学科建设奠定基础,也可以应用于大学生和研究生的人文素质教育。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对文化生活、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进行伦理关怀的现象自古就存在。尤其是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文化哲学、价值哲学和伦理学研究中,越来越渗透着文化伦理的价值倾向。如马克思?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罗尔斯的《正义论》、哈贝马斯的《技术和科学作为意识形态》、《交往行为理论》等,作为对“现代性”的反思和批判成果,把追求伦理、道德价值作为西方社会文化发展的基本目标。西方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财富的急剧增加,一个新的空间随之出现,这就是人们自由发展的空间,它的本质是“文化空间”。但是当这个空间逐渐扩展为人类社会的主导结构的时候,它却迎来了资本主义社会对人的控制、扭曲和压抑,在物质繁荣的表面,实际存在的文化异化现象,引起了很多学者对西方文化发展的伦理审视和研究。如西方的科技异化论、文明冲突论、生态危机论等,都与此有关。

2.研究文化伦理学的问题

这里的“问题”,不是指文化伦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性问题,而是指在我国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尚未开辟出文化伦理学的研究方向。或者说从伦理道德视角研究文化现象和文化建设的自觉性还不够高。在我国,作为应用伦理学分支的经济伦理学、政治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的研究,都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以“文化伦理”为关键词的论文却廖廖无几,以“文化伦理学”为名称的着作更是尚未见到。当然,对“文化”概念能包含的科技、教育、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具体领域伦理问题的研究还是不少的,只是还缺乏从文化伦理学高度进行的必要整合。为什么会存在这个问题?是不是文化现象、文化建设、文化发展中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是不是“文化伦理”和“文化伦理学”的概念不能成立?显然都不是。我认为主要是从伦理学或道德观视角观察和研究文化建设的自觉性还不高,这也是我国文化建设实践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应用伦理学分支还不够发达,整个伦理学理论及规范研究与社会实践的结合度还不高的表现。伦理学以道德现象和伦理文化为研究对象,其核心是伦理道德的价值观念和标准问题。伦理学所提供的一切理论和观念,都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指导社会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基础伦理学,还是应用伦理学,都带有很强的价值性和实践性。其中道德价值观对社会实践领域和个人生活领域的覆盖是很全面、也很深刻的。广阔的社会文化建设领域和人们的文化生活领域,无疑是很多伦理道德观念都要覆盖和关注的领域,更是方兴未艾的应用伦理学分支不可能忽略的领域。可是,目前文化伦理问题的关注度却很低,研究成果更是非常少见,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现状和问题,也是需要我们加以努力的方向。

3.建构文化伦理学体系的意义

(1)建构文化伦理学体系,推进文化伦理问题研究的意义,是由文化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决定的。在当代中国开展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可以概括为三点:

第一,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是指人类精神生产的能力和产品,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又给予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以巨大的影响。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才能为经济、政治、社会、生态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二,加强文化建设也是提髙全民族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当今世界,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教育科学发展水平和民族综合素质的竞争。加强文化建设,有利于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觉悟,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有利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加强文化建设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加强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全面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加快提高W家文化软实力的需要。当今世界,文化的作用日益凸显,不仅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有赖于文化的支撑,文化产品和服务直接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的重要内容,而且文化领域已经成为国际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较量的主战场,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提高文化软实力作为重要发展战略。而我国文化发展同经济快速发展相比相对滞后,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同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相适应,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文化有一个大发展大繁荣。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人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显着增强,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落实好这些要求,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构文化伦理学体系,推进文化伦理问题研究的意义,也是由文化伦理学在应用伦理学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当代伦理学研究可大致区分为基础伦理学研究和应用伦理学研究(也有人称为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其中,应用伦理学是以人们的生活实践和社会实践为基础而形成的。它既是基础(理论)伦理学研究向实践的延伸,又是直接面向实践或从实践出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伦理学新范式。目前,学术界对应用伦理学的分类还比较混乱,表现在各中名称相互重叠,不成系统,缺乏统一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从而制约了学术发展,也弱化了伦理学对社会实践的指导作用。

笔者认为,一切伦理问题和道德现象都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实践主体对其道德责任的自觉,也是对实践活动所涉及的善恶、义利、知行、理欲、荣辱等伦理关系的调整。因此,只有依据人们进行实践活动的领域来给应用伦理学分类,才有科学性,也才能促进伦理研究与社会实践的结合,从而促进道德理论贴近实践、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人们的实践活动包括满足生存、发展、享受之需要的生活实践和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建设的社会实践。划分应用伦理学分支的问题是个国际性问题,就当代中国应用伦理学的发展现状来看,经济伦理学、政治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科技伦理学、教育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分支都有,而且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学科体系和研究成果。很多高校和社科研究机构还有以这些应用伦理学分支为方向的硕士点和博士点。可是,以“文化伦理学”为名称的应用伦理学分支还没有明确树立起来,与此相关的很多理论问题尚待研究。这与应用伦理学发展还不成熟有一定关系。

我认为,伦理、道德以实践为基础,实践是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用伦理学更要面向实践,其分支更应该以社会实践的领域为基础来划分。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就是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五大建设”,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至于有时提到“党的建设”,尽管也可以与“五大建设”相并列,但从理论的严密逻辑来说,应该归于“政治建设”的内涵。“五大建设”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及内容的高度概括,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这为我们研究伦理道德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前提。如果把应用伦理学的主要分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建设实践相对应,就可以看出,文化伦理学的产生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很必要、很重要的。也就是说,如果缺少了文化伦理学的视角,伦理学、特别是应用伦理学对社会生活实践的覆盖和关照就会是不全面的。因此,我们提出建构文化伦理学体系的任务,就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文化伦理学的属性、对象和任务

1.文化伦理学的学科属性和研究对象

从学科属性上说,文化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文化伦理”的本质含义就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审视文化,一方面揭示文化现象的伦理意蕴,另一方面提出文化发展的伦理规范。

文化现象作为客观事实,其中的伦理意蕴,即善与恶、积极与消极、先进与落后等的价值意义是“实有”的。文化发展的伦理规范,作为主体的理想追求是“应有”的。质而言之,“文化伦理”是从伦理价值角度反映文化“实有”与“应有”关系的概念。由此可以引伸出一个专门研究文化伦理现象或问题的学科——文化伦理学,这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门类,也是文化哲学的一个分支。由于文化伦理现象是伦理学和文化哲学共同面对的一类问题,因此也带有某种交叉性或边缘性。文化伦理的内涵十分丰富,文化制度伦理、文化政策伦理、文化市场伦理、文化教育伦理、文化传播伦理、文化信息伦理以及文化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等,都可以作为文化伦理学的问题来研究。文化伦理学应该以文化建设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和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按照“文化”概念的一般含义,涉及科技、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宗教信仰、民俗风尚等,与此领域相关的一切伦理问题和道德现象,都在文化伦理学的研究范围。

2.研究文化伦理学的任务

文化伦理学的根本任务是促进文化建设和文化生活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昌盛。文化与社会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相联系,也与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核心价值体系相联系。因此,文化伦理学也要为此做出应有贡献。具体来说,就是要研究科技、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宗教信仰、民俗风尚等领域的伦理问题和道德现象。提出相关道德原则、规范、范畴,认识和调整文化关系,指导文化建设和文化生活中的道德选择、评价、教育和修养。人类的文化遗产和文化创造中,有许许多多健康的催人向上的作品,也出现了一些腐朽、淫秽、丑恶、反动的文化垃圾。文化创造即价值创造活动。价值创造活动的效应是多方面的,有积极的效应,也有消极的效应。这就是人化与异化的并存,也是文化悖论的根源。有的价值创造活动,正价值与负价值同时产生、同步发展;有的价值活动,正价值与负价值前后相继,从眼前看是正价值,从长远看是负价值;有的价值创造活动,先产生正价值,后产生负价值;有的价值活动,先产生负价值,后产生正价值。但是,从整个历史过程来说,人类价值活动创造的正价值多于负价值,而且负价值往往是作为创造新的正价值的起点或中介而存在的。所以,价值和文化的悖论不会使人沮丧,也不会消磨人的创造热情。

3.研究文化伦理学就是要充分、自觉的发挥文化伦理的功能

首先,文化伦理有认识功能。它可以使人们从伦理角度认识文化的价值底蕴和发展趋向。其次,文化伦理有调节功能。它可以通过规范调节人们的行为和关系,从而使社会秩序文明化。再次,文化伦理有导向功能。它可以对文化活动和文化发展起到方向盘和指路灯的作用。最后,文化伦理有扬善抑恶的评价功能。它可以通过伦理评价,使优秀文化的发展受到鼓励,使落后、腐朽文化的发展受到贬抑。这些功能的综合运用,就使文化的继承、创新、教育、传播等活动有了一种伦理调控的机制,同时也使相关的伦理文化转换为文化伦理。发挥文化伦理的功能,不但要发挥其规范调节功能,还要发挥其价值导向和激励创造的功能。在当代中国进行文化创造,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特质决定的。只有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才能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有益文化成果,有力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文化的侵蚀,正确引领各种文化思潮和文化追求,不断创造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先进文化。

三、研究文化伦理学的基本方法和体系结构

1.研究文化伦理学的基本方法

主要是指演绎法还是归纳法?这与对应用伦理学的理解有关。什么是应用伦理学?国内伦理学界存在争议,有的人主张应用伦理学是基础理论伦理学向实践问题的延伸;有的人认为,应用伦理学并不是基础理论伦理学向现实问题的简单延伸,而应该是与传统伦理学不同的伦理学的新范式,新就新在不是从已有的伦理学原理出发,而是从社会生活实践出发,直接面对现实问题,进行新的理论概括。我认为,这两种应用伦理学观的分歧实质上是两种思路、两种研究方法的分歧,即演绎法与归纳法的分歧。这种分歧是自古就存在的,特别是在近代尤为突出,然而又是可以殊途同归的。文化伦理学既要研究文化建设中的问题,又要研究文化生活中的问题。既要研究与文化建设、文化管理、文化活动相关的体制机制和方针政策中的伦理问题,又要研究与文化生产、文化传播和文化消费相关中的道德规范问题;既要用观察的方法,有要用调查的方法;既要描述、归纳,又要分析、比较。还有理论与实践相联系、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中国与外国相比较的方法。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作为文化研究和文化创造的丰厚土壤和源头活水,感受实践的脉动,吮吸生活的醇香,倾听群众的心声,在人民群众的创造中进行文化创造,在历史的进步中实现文化进步。进行文化研究和文化创造还必须体现正确的价值取向。文化创造只有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价值取向,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唱响代表时展方向、体现社会进步要求的主旋律,才能使文化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吸引力、感染力。

2.研究文化伦理学的体系结构

我初步考虑,这可以围绕文化建设的实践问题、规范问题和理论问题,分三部分来构建:

第一部分:研究与文化建设实践对应的伦理评价问题。包括文化体制改革中的伦理问题;文化旅游产业开发中伦理问题;文化事业发展中的伦理问题;文化生产中的伦理问题;文化传播中的伦理问题;文化消费中的伦理问题;文化共享中的伦理问题等。

第二部分:与文化建设领域对应的伦理规范问题。包括发展科技文化中的伦理规范问题;发展教育文化中的伦理规范问题;发展文学艺术中的伦理规范问题;发展新闻、广电、出版中的伦理规范问题;发展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观、艺术馆中的伦理规范问题;开发宗教文化资源中的伦理规范问题;发展旅游文化产业中的伦理规范问题等。

伦理学的研究第6篇

信息伦理学是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传统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在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它以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研究现代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在当代社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它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首先提出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以来,信息伦理学一直受到发达国家学者的重视。

1.信息社会的信息伦理准则

西方学术界对信息伦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冲突和失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方伦理学家认为,计算机革命不仅是一场技术或金融的革命,从根本上说,它是一场社会和道德的革命。因此,在开发和利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必须明确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发展带来的伦理学问题,必须有一种新的伦理学来为即将到来的赛伯社会提供指导和决策工具。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发达国家由于信息技术起步早,发展快,其所涉及到的信息伦理问题要比我们更多一些,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国政府和相关的机构都纷纷寻求对策,以确保国家的安全。

1.1美国

美国业界行为规范的典型代表之一,可以说是计算机协会(AssociationofComputingMachinery,ACM)的伦理守则:①对社会和大众的福利要有所贡献;②避免伤害他人;③诚实和值得信赖;④行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视;⑤尊重财产权;⑥保护知识产权;⑦经授权后再使用电脑和通信资源;⑧尊重个人隐私;⑨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机密;®遵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⑪了解电脑系统可能受到的冲击,并能进行正确的评价,包括风险分析;有助于大众对电脑的计算及其结果的了解。

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规定了计算机用户在网络系统中应遵守的10条行为准则:①不应利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②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⑤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应该考虑你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⑩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则是利用逆向思维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①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人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②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③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④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⑤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⑥仿造电子邮件信息。

1.2日本

1992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旨在促进国内网络服务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与公共秩序、伦理道德有关的问题发生。

1.3英国

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ComputerSociety,BCS)由电脑从业人员组成,强调要发展电脑并有效地利用电脑。其信息伦理准则是:①信息人员在对雇主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②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③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④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⑤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

2.关于信息伦理学研究的相关思考

2.1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

美国教授曼纳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因计算机技术而产生、改变或突出了的伦理问题”,他提出的计算机伦理学是指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伦理学理论的应用。

大量信息伦理学论文和专著涌现出来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況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文章,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成为最早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南部卫理公会大学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O.Mason在发表的《信息时代的四个伦理问题)〉中,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EP: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权(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

到了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学”这个术语。但仍然没有脱离信息技术与伦理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即研究的重点仍是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在90年代的中后期,这种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这正是第二代信息伦理学形成的真正的和直接的原因。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提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了“21世纪伦理学对信息社会的挑战”的论文,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及其对计算机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差异的论述,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

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世界上共出版了:《信息伦理学原理}(RichardJamesSeverson,1997)、《信息伦理学:图书馆与信息产业的考虑》(ArnieP.Mintz,1990)等几十部信息伦理学研究方面的专著,而关于信息伦理学的论文则难以统计。麻省理工大学、匹兹堡大学、长岛大学等许多高等学府分别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信息伦理学”等相关课程。信息伦理学自形成以来不过短短几十年光景,其发展之快是有目共睹的。这就进一步证明了,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是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是值得专家学者们研究探讨的。

2.2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国际性

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人,信息伦理学的许多会议和活动都具有国际性。特别是20世纪末期,大型的国际性信息伦理学会议和活动比较频繁(表1)。

特别是2000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学第三届国际大会,将会场分别设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这次国际会议总的精神是强调公平、公正地进人信息社会。与此同时,在与信息技术、计算机伦理学、网络及法律有关的各种国际会议也安排了信息伦理学的内容。信息伦理学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可见一斑。

频繁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召开,对加强世界各国信息伦理学研究与交流,帮助信息伦理学学者共同探讨解决信息时代伦理问题的策略,促进信息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3重视理论在行业上的应用

图书馆是从事社会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其职业伦理属于信息学伦理的范畴。服务方式及内容都直接受到信息伦理学的影响。首先,信息伦理学最著名的PAPA理论均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特别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开展,更需要用职业道德伦理来约束和规范行业的行为。可以说,图书馆伦理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能够发挥凝聚、导向、操作和激励功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环境变化和信息道德问题的增加,一些信息团体开始检讨和重视信息伦理,图书馆信息服务伦理亦受到图书馆职业团体的重视,成为信息活动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行业组织制订了伦理准则。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图书馆伦理守则的协会。早在1938年,ALA就公布了它的第一份职业伦理守则:《图书馆馆员伦理守I®,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环境的演进以及图书馆职业角色的改变,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1975、1981、1995)。现行使用的伦理守是1995年颁布的第四版,正式名称为〈漢国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该守则既强调了图书馆职业价值,又陈述了图书馆职业之伦理责任。

英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于1983年公布,其全名为淺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贝©。该守则是一份相当严格的职业伦理守则。不仅其内容里含有惩处性规定,而且其协会还设有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执行。

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80年了名为個书馆员的伦理纲领>的伦理守则。该守则通过12条纲领条文详细阐述了图书馆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伦理规范。

2.4用立法来保证学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用立法的途径来保证其各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仍是如此。特别是美国,为了使该国的信息化建设稳步向前发展,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1990年6月,美国国家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指导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则,即《公共信息准MK其目的是保护公共信息的传播权、利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权利。美国还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毅、m信正派条例K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新法案)、《电子传播隐私法毅、個特网保护法毅等相关法律,以减少或避免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对国家信息政策的冲击和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产生的冲突,继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和传播秩序。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是全球性的。各国的反映本国国情的信息伦理都能够在本国内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但它未必能为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其他国家的人们所接受。信息伦理尽管是一种新伦理,但它的出现却并不意味着传统伦理的断裂,而是传统伦理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伦理,贯穿着西方文化传统中固有的自由意识和民主精神。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其儒学传统伦理源远流长。中国古人历来重视“慎独”的道德功能,甚至称其为“入德之方”。“慎独”源于《礼记.中庸》中的一段话:“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中国具有悠久的伦理文化传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伦理规范体系,这种伦理规范体系产生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土壤之上,依赖于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作用于封闭的文化环境之中。它以人的非功利性道德自觉为行为的动力和依靠,重私德胜于讲公德,因而较少关注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调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加强和复杂化,传统伦理越来越受到挑战。因此,如何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吸收和发扬传统伦理中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合理元素,是当前我国信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是构建我国当前信息伦理学的重要途径之一。

伦理学的研究第7篇

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理论一直受到“休谟命题”的影响。西方哲学家,也是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大卫·休谟,在《论人的本质》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即“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这就是所谓的“休谟命题”。休谟依据“是——应该是”的二分法的区分,对本来存在密切关联的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之间,来了个一刀切的区分,因此,被人们喻为“休谟的铡刀”。因此,西方经济学围绕经济学的研究要不要或说应该不应该涉及伦理道德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实证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他们强调经济学不是伦理学的“奴婢”或附属品,认为经济学主要是研究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制定或实践道德规范,同时,作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人,也是一种“纯经济动物”,因此,经济学家无需重视“道德关怀”。

规范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异端学派,他们批评主流经济学派对道德的“遗忘”,强调经济学不可能摆脱道德的“纠缠”,不可能离开伦理道德原则和回避价值判断。如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夫人和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冈·缪尔达尔等,认为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经济学决不可能是一门“纯粹”的科学。

那么,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可以沟通的桥梁又是什么?或者说两者之间的交汇点在哪里?这也正是我们探讨经济伦理学的切入点。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乔治·恩德利教授在《面向行为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他(指阿马蒂亚·森,作者注)在伦理学和经济学两方面的学术成就都是杰出的。而且,他非常精细地探索了两者之间的交汇处,建立了一些桥梁,这些桥梁使得不同的观点彼此之间更有意义。”约翰·勒蒂奇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的前言中这样讲:“对于那些关心当代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学家、哲学和政治学家们来说,这本书可谓是一个思想‘宝库’。”“在全新的意义上,他阐述了一般均衡经济学能够对道德哲学分析所做出的贡献,道德哲学和福利经济学能够对主流经济学所做出的贡献。”

1.阿马蒂亚·森首先论证了经济学与伦理学这一严重分离,以及这一分离如何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大缺陷。阿马蒂亚·森认为,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揭示这一隔阂的本质,就显得特别重要。他认为必须澄清两点:一是正确认识和评价“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问题。“工程学”的探索主要专注于逻辑的问题:在一些非常简单的行为假定中,为了最大效率地达到从别处给定的目标,一个人应当选择什么手段。正是由于“工程学”方法的广泛应用,使经济学可以对很多现实问题提供较好的理解和解释,因为经济学中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关注的逻辑问题,即使在狭隘解释的非伦理人类动机观和行为观的有限形式中,这些逻辑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解释。如一般均衡理论所研究的是市场关系中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虽然这些理论非常抽象、简单,而且对人类行为的看法也非常狭隘,但是,它们毕竟使我们对社会相互依赖性本质的理解更加容易了,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同时,他还认为,即使那些回避了伦理考虑的、极为狭隘的行为动机描述,也有助于我们对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本质问题的理解。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没有伦理考虑的方法就必定使经济学失效”。但是,他所强调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列举经济学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正在进行的研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需要澄清的第二点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不断加深的隔阂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两面性。因忽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而给经济学所带来的损失;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研究的,因此,两个学科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2.经济行为和动机。阿马蒂亚·森指出,“理”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认为,即使标准经济学关于理的描述被认为是正确的,从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也不一定意味着人们一定会实际地按照其行为。因为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的行为动机也是多样的。他说,一种理性观会承认其他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目标和约束条件被充分认定,理假设自身也不足以把握某些‘必需的’的实际行为;必须把理等同于实际行为(无论理如何定义)的问题与理的内容问题加以区别,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这两个特征在标准经济学中,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被使用的。通过一个共生的过程,这二者都被用于描述人类实际行为的特性:(1)把理等同于实际行为;(2)以一种相当狭隘的方式限定理的性质。

一般来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定义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方法是把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第二个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这里的一致性指的是选择和目的的一致。在他看来,理必须要求一定的一致性,但是,一致性自身并不是理的充分条件。因为选择是否具有一致性,不仅取决于我们对这些选择的解释,而且还取决于这些选择的某些外部条件,如我们的偏好、目的、价值观和动机。

定义理性的第二种方法是自利最大化。理性的自利解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好几个世纪中,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核心特征。自利理性观意味着对“伦理相关”动机观的断然拒绝。阿马蒂亚·森对此作了有说服力的批评。他说:“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错误;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日本市场经济在生产效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自利理论的证据,但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成功根本不可能告诉我们,在这样的经济中,潜伏在经济行为主体背后的行为动机到底是什么。事实上,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想着重提出的是,说自利行为在大量的日常决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诞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真正的问题应该在于,是否存在着动机的多元性,或者说,自利是否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这里,他触及到了一个人们似乎都知道但尚未彻底澄清的大问题,即对亚当·斯密提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的重新讨论。

长期以来,亚当·斯密被不少经济学家尊崇为自利的“宗师”,但这与他实际提倡的正好相反。在讨论自利行为问题时,区分以下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第二,如果人们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他们能否取得某种特定意义上的成功,比如这 样一种或者那样一种的效率。这两个问题都与亚当·斯密有关。因此,人们常常引用亚当·斯密关于自利行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观点。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相信这两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首先,同情心和自律在亚当·斯密的善行概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他所说,“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理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的国民总体中的一员”,而且,“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但在拥护亚当·斯密关于自利以及自利成效的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亚当·斯密的“同情心”不见了。斯密看到的,也是任何一个人都能看到的,大多数人的行为确是受自利引导的,其中一些行为也的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而且,在论述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被完成及为什么会有分工等,斯密强调了互惠贸易的普遍性,但这些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美好的社会来说,对于挽救经济来说,他并没有满足于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他曾指责伊壁鸠鲁试图把美德视为精明,并斥责某些“哲学家们”试图把所有事情都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美德。通过上述分析,阿马蒂亚·森认为,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中,人们对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动机与市场复杂性的曲解,以及对他关于道德情操与行为伦理分析的忽视,恰好与在现代经济学发展中所出现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分离相吻合。“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家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

3.经济判断和道德哲学。阿马蒂亚·森在依据人们对福利经济学与预测经济学不同关注程度上的分析,指出经济判断与道德哲学相通的方面和不同的方面。在古典经济学中,本来并不存在福利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研究的严格界限,后来,随着对在经济学中所使用的伦理学的怀疑不断增加,福利经济学变得越来越不明朗了。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标准定理是建立在一个结合体中,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设;二是一些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判断准则。传统福利经济学准则曾经是简单效用主义者的准则,即判断成功与否的依据是效用总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具有内在价值。由于离开了伦理分析,这些理论显得非常肤浅和狭隘。在19世纪30年代,以罗宾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激烈批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认为这是“规范的”或“伦理的”考虑,是没有意义的,从此,福利经济学走上了更为狭窄的道路。随着反伦理主义的发展,福利经济学拒绝了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剩下的准则,只有帕累托最优了。

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家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对经济运行理想境界的经济学描述,这是由19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用严密的逻辑和数学方式作出的。帕累托深受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它认为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的原则,也是经济学家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帕累托最优中,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一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社会福利实现了最大化,以致没有人愿意改变这一状态。帕累托最优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效率”。阿马蒂亚·森认为,有时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因为帕累托最优所涉及的仅仅是效用范畴内的效率,而不重视效用分配方面的考虑。这一术语又是不幸的,因为这里分析的焦点仍然是效用,这是早期效用主义传统留下的遗产。那么,在为福利经济学所限定的狭窄范畴内,由于帕累托最优成为判断的惟一准则,追求自利的行为成为经济选择的惟一基础。他进而揭示了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将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结果与帕累托最优联系起来,深刻地描述了价格机制运行的规律,清晰地说明了建立在人们追求自利基础上的贸易、生产和消费的互惠本质,解释了市场机制中的有关的主要经济关系。所以,尽管帕累托最优有着普遍的重要性,但这一准则仅是评价社会成就的一个极有局限的方法。就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意义,他特别提出有一点需要澄清。关于总体社会最优必须是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基础是,如果某一种变化有利于每一个人,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来说它就必定是一个好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概念是正确的,但是要明确地把效用与利益区分开来却是不容易的。相反,如果利益被解释为效用之外的其他东西,那么,帕累托最优——用个人效用来定义——不仅不是总体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这些分析表明,帕累托最优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是与功利主义在传统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对权利概念的理解也是这样,这是经济理论中常常涉及到的,如自然禀赋、交换和契约都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权利。然而,在功利主义的传统中,这些权利只是被当作获取其他东西的工具,尤其是当作获得效用的工具。也就是说,传统功利主义只是按照权利取得理想的结果的能力来判断权利,而并没有赋予权利的满足以内在的重要性,可以说,权利满足本身被忽视了。这一传统已经被带入福利经济学的后功利主义阶段,在这里,人们所关注的只是帕累托最优和效率。在经济分析中,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权利仅被当作纯粹的法律实体,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任何内在价值。

阿马蒂亚·森认为,与福利经济学和预测经济学有密切联系的伦理思想十分丰富,远比人们在传统上已经认识的或假设的更为丰富。只是一些经济学理论把许多有意义的伦理思想排斥在经济评价和行为预测之外。他还强调说明,我们迫切需要对变量集合和变量的影响集合进行补救性扩展,以便把经济分析中意义的变量及其影响,如伦理,也考虑进去。对于伦理学来说,许多伦理问题也具有我们所称之为“工程学”方面的因素,它们中间的一些也的确涉及到经济关系。这是伦理研究应注意的。除了经济推理的直接应用之外,经济学对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这类逻辑问题的重视和研究还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他一再强调,通过更多地关注伦理学,福利经济学可以得到极大的丰富,预测经济学和描述经济学也可以从中受益。同时,伦理学与经济学更紧密的结合,也可以使伦理学的研究大受裨益。

4.经济伦理学的研究纬度。阿马蒂亚·森的观点给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伦理研究提供了以下启示:(1)伦理对于经济来说,它不是一种外部的力量,而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因此,经济伦理研究应该注重经济运行过程的分析,经济增长各变量及各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道德这一变量或因素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如人的道德观念与素养在经济体制改革层面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在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又具有哪些意义。(2)经济伦理研究注重伦理规范的探索,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规范的提炼与概括,必须基于客观经济关系中形成的伦理关系。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领域中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这应该说是我们目前经济伦理研究所应思考的。因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经济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的伦理关系。而且,如果对这些新的伦理关系没有认真而又全面的把握,经济伦理规范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就难以充分保证。阿马蒂亚·森几次提到经济学理论有其局限性,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局限性的合 理意义。如他讲的一些经济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仅就这些,也可供伦理学研究参照。(3)经济伦理研究,应当合理地将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相结合。一方面要认识、理解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实践等“是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有科学合理的伦理规范方向,解决“应当怎样”的问题,这两者同样重要。研究中,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应当加以区别,但不应分裂成两个独立的东西。否则,经济伦理就不可能是“内在的”或“科学的”,要么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使得事实陈述与规范陈述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的整合,显得特别重要。应该说,其中还有很多难点问题需要探讨。(4)经济与伦理之间的交汇点之一,或者说结合点之一,是“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问题。如对人的行为的假设,自利是人的行为中重要的动机,但决不是惟一动机:对社会成就判断,除了效用、利益等之外,还与善和正义这样的伦理问题分不开,与人应当怎样生活以及什么是正义的社会分不开。显然,这些是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同样是经济伦理研究的终极关怀问题。(5)经济伦理研究应真正深入到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中。阿马蒂亚·森在本书中主要阐述的是经济学脱离伦理学从而走向贫困化的问题,同时,他也几次谈到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也给伦理学带来了不幸。这就提示我们今天的经济伦理研究,如果不能在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找到相通的语境,不能更好地把经济学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工程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实证的方法运用到经济伦理研究中去,那么,两者的分离同样会导致经济伦理研究的贫困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