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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国内最早的货币市场基金是2003年由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发行的景顺货币和由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现金富利,但随后发展速度一直缓慢,到2012年3月底货币型基金产品数量仅50只,总份额不足3 000亿份。然而在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间我国月度CPI数据显著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背景下,高通货膨胀率和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催生了货币市场基金的主动性创新,比如为应付银行理财产品竞争推出的赎回受限的短期理财型货基;为盘活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闲置资金,推出的现金宝业务及交易更加便利的货币型EFT基金;为突破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型基金高申购门槛限制,互联网巨头联合基金公司推出了互联网平台货基等,自此我国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开始出现快速增长。特别是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后,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更是出现井喷式增长,截止2015年3月底,我国货币型基金的市场份额已超过2万亿份,资产净值约占所有公募基金的46.18%,这表明货币型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一只不可忽视的力量(图1描述了我国货币型基金近年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特别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集高流动性、高收益、高便利性及低门槛等优势于一体,极大的加速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利率管制下形成的货币市场正面临着一场颠覆性的变革。从理论上分析,这些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嵌入的货币型基金为载体的金融产品,正在对传统的金融行业造成持久性冲击,迫使商业银行积极调整战略模式和盈利结构,这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变革和完善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
但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对货币市场产生影响的运作机理如何?是否具备获取低风险、高收益的持续性?是否对我国货币市场的定价效率产生了实质的显著影响?本文将系统性的展开相关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对货币市场冲击的分析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三大基本属性,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越差,风险就相对越高,投资者所要求的期望收益率就越高。通常货币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具有期限短、风险低和流动性强的特征,但在利率管制环境下,大额存单和活期储蓄存款之间的利差较大,这种因资金规模而引致的参与限制不仅是货币市场定价效率不高的表现,也意味着货币市场存在着无风险套利的机会,这也为货币型基金通过产品创新突破利率管制培育了土壤。特别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货币基金更是突破金融机构实体运营下金融监管的壁垒,通过汇集小额分散账户的资金、积少成多,形成较大的资产池,从而具备参与货币市场定价的能力,且由于该类基金资金来源的集中度低,规模相对稳定,呈现出明显的长尾效应。互联网货币基金现阶段的运作成功不仅助推了货币型基金产品的进一步创新,而且对传统的货币型基金经营理念及货币市场定价效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货币市场的运作机理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绕开了现有金融体制框架的约束,打破了传统以银行为主体的现金管理格局,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鲶鱼”和搅局者,迫使商业银行改变以往以存贷差为主的盈利模式,极大的盘活了经济体系中不同用途的闲置资金。就现阶段而言:对于投资者,购买互联网现金理财产品,相当于每天可获得额外收入;对于基金管理人,创新开设不同细分市场的互联网现金理财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在参与货币市场投资的同时,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和议价能力的增强,能形成基金运作的良性正循环效应,从而获得较高的管理费用。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而言能够实现“双赢”,但对于占据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以经营货币为主的商业银行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极大的分割了以往由商业银行因特许权经营获得的垄断利润。事实上,在余额宝等互联网产品推出前,在2011年就有证券公司推出客户保证金现金管理产品,如信达证券推出的现金宝业务,就是利用客户的证券账户中的闲置资金来进行的一种现金理财产品。而余额宝借助互联网平台,却颠覆性的突破了资金来源渠道的约束,正因为如此,以余额宝为主体的天弘基金增利宝基金产品的资产规模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迅速超越8 000亿份,使得天弘基金一举成为国内管理资金规模最大的公司。
然而货币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类型决定了依托货币市场所创新的基金产品必然受到货币市场自身的约束。以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市场为例,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推出货币型基金后,在80年代末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但同期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一直高速发展,在2008年最高达到3.8万亿美元的峰值,受次贷危机和美国近年持续低利率政策的影响,货币型基金的规模出现了大幅缩水。而在1997年,Ebay公司旗下的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Paypal于1999年推出了一款与电子商务平台深度融合的货币型基金“PAPXX”,将在线支付和金融业务有机结合,目前的余额宝运作模式与其极为类似,该基金在1999~2008年间深受投资者喜爱,但伴随着次贷危机后的持续低利率,该基金也最终于2011年6月宣布中止。美国的经验启发我们,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并不会像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一样呈线性增长的态势,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及规模均与存款的利差正相关,而且即使在利率市场化的货币市场上,货币型基金的成长空间仍然很大。然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依托互联网平台,具备不受空间,时间及客户群体的限制、参与便捷、进入细分子行业的壁垒较低等天然优势,但这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子市场的市场结构从寡头垄断到完全竞争的速度会较快,未来不同互联网产品竞争的关键可能主要在于客户资源拥有量之间的竞争,尽管目前余额宝的份额一枝独秀,但腾讯、东方财富网、百度等相关细分互联网巨头或平台推出的金融理财产品也在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格局进一步加剧。表1梳理了我国目前的货币型基金类型及不同产品类型的特点及比较分析,以帮助理解不同货币型基金的比较优势及劣势。
由表1可知,我国货币市场的金融创新比较多样化,但由于这些创新型的现金管理工具最终都需要在银行托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金并未有本质的流出,即从市场整体看,存量的货币供求之间不存在着动态的缺口,但这些创新型货币基金大大加速货币的流通效率,同时存款的搬家及存款流转后使用成本的增加极大削弱了商业银行低成本使用活期存款的传统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利率非市场化阶段本身就面临着盈利结构调整下的短期盈利能力下滑的压力,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负面冲击又加速了盈利能力下滑,特别是在宏观经济持续下滑、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下降偿付风险增加、资金加速外流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持久的,虽然商业银行也发行基于银行端的现金理财产品,但相对于起步较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整体在资金的灵活性、客户资源拥有量、收益率方面短期可能还存在着短板,这也迫使商业银行限制客户每日往理财通、余额宝等支付工具的转账额度以降低运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盈利来源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低成本和易复制性会加剧货币市场基金的竞争,同样也受货币市场整体产品收益率的影响,与股票、债券等市场不同,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更多由外部流动性供求不平衡性和内部的流动性在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类型金融产品之间分配的集中度或分配的平衡性来共同决定。其中,外部的流动性供求一般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周期、执行的相关货币政策有关,属外部变量,并通过价格渠道在金融产品之间传导和市场渠道在不同金融机构和参与主体之间产生作用,最终以货币市场利率的形式反映出来,就是我们通常看到的Shibor利率,反映了货币市场整体的资金供求状况。而Shibor利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市场整体的的资金供求,但由于是通过大商业银行报价形成的,且Shibor利率的确定过程中大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定价权,因此每日的Shibor利率并不一定是有效的。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小的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需求,在参与同业拆借的活动中,只要其拆借利率低于大商业银行的拆出利率,市场一定有需求,因此其有提高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合理定价的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依托背后的货币基金载体,从理论上讲有助于形成较为合理的Shibor市场基准利率。事实上,创新型的货币基金以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同时,自身也隐含着风险,因为金融市场上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依是不变的定价原则,正是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监管的约束限制,利用诸如“协议存款”、“质押回购”杠杆交易等方式,在我国高储蓄率、缺乏投资渠道、年轻人消费观念转变、利率管制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基于市场非有效而“创造”出来的较高回报率,一旦遭遇系统性金融危机或利率步入下行通道,货币型基金也往往不能保本,美国次贷危机后就存在着很多货币型基金的价值低于面值而不得不面临强制赎回的结局。
三、文献评述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在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等诸多方面的渗透应用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经济金融运营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在国内相对较早的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可能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并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方面进行了探讨;黄海龙(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其中电商金融是所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力最大的,他探讨了电商金融的乘数效应和对金融脱媒的影响;贾甫、冯科(2014)认为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和金融重塑的新金融范式,他们从交易成本和风险分散的角度分析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内生性差异,并从风险控制角度,探讨了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替代和融合模式;戴国强、方鹏飞(2014)从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利用模型分析和数值模拟研究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的风险演变,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增加银行风险,而影子银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随影子银行的规模增加由正向变为负向,在存款利率管制下影响银行降低经济中的融资成本,而互联网金融增加了融资成本;孙一铭(2014)则相对较系统的介绍了美国利率市场与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历史,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和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借鉴建议;曹凤岐(2015)认为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模式、金融理念、金融运营方法的创新,与谢平、邹传伟(2012)的观点类似,他也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未来将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具有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并对传统金融带来新的挑战、竞争和合作,还建议商业银行要利用自身的客户、网络、信息及征信体系完善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尽快转型,此举也将极大促进金融机构的综合发展,推动传统金融企业的市场化。杜昕诺等(2014)也从互联网金融的收益来源,相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比较优势等角度出发,阐释了余额宝“低门槛、高收益、平民化”的特点以及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巨大冲击。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均透射出互联网金融将会对传统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对利率的市场化形成真的产生影响吗?本文拟对我国货币型基金与市场化利率之间的影响作用进行实证分析,以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实际影响。
四、实证分析
(一)实证分析思路
本文主要从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的隔夜利率作为分析对象,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中货币型基金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互联网货币型基金(Internet Money Fund,简记IF);一类为非互联网金融的货币型基金,我们简称为普通货币型基金(Common Money Fund,简记CF),严格意义上讲,该类基金已不再单单是传统的货币型基金,也包括了表1中一些创新的货币型基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渗透,这两类基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遍被认为是以余额宝的推出(2013年6月7日)作为分界岭的,但后来一些互联网平台的现金理财工具也委托传统的货币型基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最后分类时我们也将其划归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因此2013年6月7日之前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实质上也应属于普通货币型基金,但这些货币型基金能在后来受托管理互联网平台的现金理财工具而转型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应该与其历史的收益率表现有一定关系。由于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国内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一般认为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①,Shibor的高低反映了报价行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化的预期及对不同期限货币工具收益性的判断,货币型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理论上应受到Shibor的影响。本文首先考察互联网货基和普通货基的收益率差异,分析判断互联网货基是否能获得比普通货基显著的高收益;其次考察互联网货基与Shibor之间的相关性,初步判断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后是否对Shibor产生了影响作用;最后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考察互联网货基、普通货基及Shibor之间的信息流传递效应。
(二)假设
基于对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运作机理和投资策略的认识,结合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反映市场短期流动性需求的原理,我们做出两个假设:
假设1: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显著高于普通货币型基金,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投资战略和资产配置策略。由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投资更加灵活,在议价能力方面相对较强,更善于获取套利机会,因此其回报率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一般偏高。同时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有机融合了在线支付、网络交互和金融业务等功能,在扩大用户数量的同时更增强了客户黏性,且由于单个客户的金额较小且相对分散而使得该类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风险相对较低,其持续相对较高的回报率会引导普通货币型基金改变投资策略以缩小两者的收益率差距。
假设2: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及其变化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之间短期可能不存在相互信息流传递效应。主要原因在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反映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供求信息,作为货币市场的准基准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越高,表明流动性的需求越大,货币市场整体提供给投资者的回报率应当越高,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也越高,因此从理论上讲,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之间应当是正相关的。同时,当同业拆借利率较高时,表明银行间资金紧张,由于大的商业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具有的信息优势和规模优势在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出现后极大削弱,这使得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受短期同业拆借利率的影响不大。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决定机制及互联网货币型基金较小的规模也使得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信息流对同业拆借利率可能不产生影响作用。
(三)实证分析
1.样本的选取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选取2012年1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研究样本区间,并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代表“余额宝”的推出时间2013年6月7日为界划分为两个区间,分别考察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推出前后货币型基金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利用配对样本T检验比较在整体样本区间和两个子区间内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同期7日年化收益率的差异。分别用RIF、RCF表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在计算时,我们对不同的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共94只)和不同的普通货币型基金(共345只)的每个交易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进行简均,计算得到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并利用SPSS软件,样本均值配对T检验,对两组序列的均值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无论在整个区间还是分区间,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前者要高于后者0.144%且比较稳定,这意味购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长期能获得高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从收益率的配对检验结果看,在区间Ⅰ,无论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还是普通货币型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均低于区间Ⅱ的7日年化收益率水平,且两者的相关系数在样本区间Ⅰ的水平要高于区间Ⅱ,这意味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推出前,这些未作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载体的传统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之间高度相关,但差异显著存在,且其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同步变化性下降,这可能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灵活投资操作风格有关,但事实上,从统计结果分析,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并未取得显著的收益率提升,相反两个区间的年化收益率均值差从0.1443%下降到0.1438%,有缩减的趋势。这表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些对接传统货币型基金的互联网概念基金,在选择货币型基金时可能就是基于历史的收益率数据;二是即使对接了互联网概念,这些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并未获得相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明显优势。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一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基金引导了传统货币基金的投资行为和策略;二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只是一个概念,并不会对市场产生真正实质性的冲击影响,只是货币型基金的一个投资策略替代而已,这就检验了假设1的合理性。
既然货币型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集中于货币市场,那么其7日年化收益率水平就与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天然联系。考虑到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高相关性,本文仅显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在样本区间内的变化趋势及两者的相关系数变化,结果如图2所示,其中两者的相关系数采用50个交易日的移动窗口进行计算得到。
由图2可知,在2013年6月7日前,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呈现着周期性的高低替换,尽管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但并不稳定,同业拆借利率波动幅度比较大,在某些时点甚至高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甚至在余额宝推出后的较短一段时期内,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一度高达10%以上,可见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推出之初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但随后金融创新的渗透和市场对互联网概念货基认识的普及,两者之间的价差保持相对稳定,同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波动幅度也大幅减少。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以其充裕的流动性参与了货币市场上的定价,即互联网金融的推出弱化了大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规模和信息优势,因为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流动性可以满足在同业拆借市场有拆入资金需求的金融机构,这也促成了报价银行的报价时的理性行为。同时从两者的相关系数分析,相关性正负交替,呈现一定的弱周期性,这可能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也预示可以利用相关性的交替来构建货币市场的套利组合,本文不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2.货币型基金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信息流动性实证分析
我们主要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来分析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通货币型基金和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信息流相互作用情况。
首先,我们对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RIF)、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RCF)和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三组时间序列在整体区间和不同子区间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利用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在整个样本区间及两个子区间,c都是平稳序列。但RIF、RCF的原序列在整个区间和区间Ⅰ均存在单位根,一阶差分后均为平稳序列;在区间Ⅱ,RIF、RCF的原序列及一阶差分?驻RIF、?驻RCF均为平稳序列。这意味着,作为货币市场基准的Shibor,在样本区间内并未呈现明显的趋势性的变化,即Shibor的变化相对比较稳定。而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在2013年6月7日后,变化也相对比较稳定,这意味着序列的变化不具有可预期性,即互联网基金推出后强化了货币市场上的定价效率。
其次,我们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考虑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通货币型基金和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信息流传递效应,由于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要求序列均为平稳序列,因此,我们在整样本区间及两个分区间主要考虑货币型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变化?驻RIF、?驻RCF与Shibor的变化之间的关系;而在区间Ⅱ,考虑到三组原序列均不存在单位根,则对原序列RIF、RCF、Shibor直接进行Granger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可知,RIF、RCF、?驻RIF、?驻RCF的历史信息不会对产生影响作用,但Shibor会对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或收益率的变化产生作用。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一定程度上Shibor利率的外生性,即Shibor利率是由大的商业银行根据流动性需求给出的报价,尽管货币市场上不同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发生变化,但对Shibor利率或基准利率并不会产生影响,这意味着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或普通货币型基金对货币市场的定价效率影响还十分有效。但从统计意义上看,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没有显著的信息流传导效应,但Shibor会影响到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也比较容易解释,普通货币型基金投资的品种主要基于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定价不可避免的受到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投资的品种往往是具有一定议价能力的协议存款或质押式回购,受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统计的结果看,普通货币型基金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及其变化之间存在着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这个也相对容易解释,因为同样的货币型基金均立足于货币市场,只是投资策略和投资的品种可能存在差异,信息流相互影响是合理的,且货币型基金的相对高流动性及不同货币型基金界限之间的逐渐模糊,使得两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相对较高。这也验证了假设2的合理性。
进一步的,我们考察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普通货币型基金和的冲击效应。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6月13日实质性推出,我们选取区间II作为研究区间。图3所示的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及其变化(RIF、?驻RIF)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及其变化(RCF、?驻RCF)、Shibor及其变化(Shibor、?驻Shibor)的响应函数分布。
由图3可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一个正的方差新息(Innovation)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作用呈正的倒“V”型(图3a-1),表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提高短期会带来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上升而后趋于下降至平缓,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短期逐利的投资行为更易捕捉货币市场的套利机会,这可能会吸引原本以长期资产配置为策略的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而产生货币市场产品前的供求失衡而达以动态定价的再平衡;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一个正的方差新息对的作用呈负向作用,且长期趋于稳定(图3a-2),这表明当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增加时,往往意味着货币市场定价效率的失衡,大商业银行对通过调整报价来降低利率的水平,以引导货币市场定价效率的提高。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变化值的变化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变化呈下降趋势(图3b-1)、对Shibor的变化则没有明显的影响(图3b-2),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Shibor利率影响有限的事实。
五、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渗透,极大的颠覆了传统的金融市场运作模式和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提高了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也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本文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作为研究的切入点,考虑了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及市场准基准利率Shibor之间的相关性及信息流传递效应,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具有显著的正收益。这意味着我国货币市场整体还未达到有效市场,尽管存在着价差空间,但不一定能获得套利的机会,原因在于无论是在整体区间、还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前后的子区间②,该价差相对稳定在0.144%的水平,而产生这种价差的原因可能不是运作模式的原因,而可能是源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差异,因此互联网平台本身所具备的高收益率可能并不存在,因此我们不易夸大互联网金融高收益率的神话。
第二,在互联网金融冲击下,货币市场准基准利率Shibor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独立性。互联网金融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目前商业银行的部分存款和理财产品,但仅限于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和盈利模式,而这种利存贷差的客观存在是以我国的利率管制为前提的,我国早就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的Shibor作为准基准利率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并调整基准利率的。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基推出后,Shibor利率基本与互联网金融货基的收益率之间保持在一个稳定的利差水平,而产生这种价差的原因主要就是缘于互联网货基的期限与隔夜Shibor之间期限的不匹配,因此Shibor利率基本上受到互联网货基的冲击较少,这也保证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有序推进。
第三,互联网货基的出现会加速利率的市场化,但对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定价冲击较少。换言之,互联网货基仍然是货币市场的从属品,其之所以能获得较高收益主要根源在于在无形交易的货币市场上,且由于利率管制而导致的货币市场利率定价不高所产生的结果,很难具有持续性。事实上,如果将互联网货基的规模与银行业内的个人存款相比仍然比例较小,银行通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现金管理工具,与这些互联网货基相比,商业银行的高信用和积累的渠道资源仍然是其他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而且互联网货基主要吸引的是小额的、分散的活期资金,对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影响相对有限,但对于银行而言,互联网货基协议存款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成本显然远高于活期存款的成本,这将瓜分商业银行的制度红利。
国外的经验表明,即使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货币市场基金仍然具有比较好的发展空间,互联网货基的出现,是金融业的经营理念是一种颠覆性创新,其依托于互联网支付终端的分散的客户资源,将海量的用户作为潜在的客户资源,使得开展金融业务时的长尾效应达到极致,倒逼利率市场化和存贷款“价格双轨制”的改革,也对我国长期依靠政策红利运营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从长期来看是利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但互联网货基根植于货币市场,其未来的发展规模和盈利能力仍然会受到存款利率差的影响,并不会对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未来我国货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给货币市场带来的冲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样化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性,创新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满足不同参与主体的交易需求;同时,也要强化对互联网货基的监管,在投资组合的资产质量方面、分散化方面及到期时间方面给予一定的窗口指导,以规范互联网货基的运作,增强互联网货基的风险管理意识。
[注 释]
关键词:P2P网贷;互联网金融;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市场概况
(一)P2P简介及业务介绍
P2P是Peer to Peer的缩写,是互联网金融(ITFIN)的一种。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模式起源于英国,2005年3月理查德、詹姆斯、萨拉和大卫4人共同创办了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2006年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传入美国,2007年传入中国,并在近年来开始快速发展扩张。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数量已超过2000家,P2P投资人突破百万。
简单地说,借款人通过在第三方中介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上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招标一个或多个资金借出者提供资金(见图1)。网络借贷平台(如万惠投融)的特点是可将社会中非常小的资金聚集起来,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
(二)P2P网贷市场主要产品
1.按照标的的实际用途可分为基础借款标、高级借款标和非常规借款标。
(三)国内主要的P2P网贷平台模式
P2P 1.0模式:类似拍拍贷这样提供P2P全流程服务,但不对出借人的收款提供保障的模式。
P2P 2.0模式:同样参与P2P全流程,但在“2”这端的交易平台上引入垫付机制,由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或担保公司提供本金保障。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95%以上是这种模式。
P2P 3.0模式:对借款业务及担保均来源于非关联的担保及小贷公司的,整个流程为P2N的(“N”是多家机构,不是直接个人对个人)称为P2P3.0模式
(四)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的盈利来源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参考人人贷、陆金所、红岭创投等主流P2P平台官网资料,其盈利来源主要包括VIP会员费,面向借款人的账户管理费,面向投资者收取的投资收益金以及理财产品的利差收益。
在竞争的情况下,手续费的收取可能相对受限,利差收益是国内众多P2P主要的盈利来源,但这部分可能涉及的资金池问题,不排除有非法集资等政策风险。
二、P2P网贷市场经营模式的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s)
1.收益率高。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76%,其中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仅为3.12%左右,而投资理财的收益率在7%左右,也就是说近3.3%的收益被银行以管理费名义拿走。网贷P2P投资收益明码实价,普遍在10%以上。
2.P2P有抵押担保。银行理财实际是投资者借给银行的一种信用贷款,除了银行信用之外,没有任何风险抵补措施和手段,出现理财损失时投资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网贷P2P普遍都有借款人足值资产或高质量债权作抵押,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履行逾期代偿业务,可以说为理财资金安全加上了双保险。
3.P2P真实项目挂钩清楚。现实中大部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不清楚资金用途、收益与何挂钩、产品风险等。网贷P2P理财需要资金需求方面提供真实的借款用途和项目信息,投资者可自主甄别和选择借款项目。
4.资金门槛低。信托理财不为大多数投资者所熟悉,主要原因就在于高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各款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者就只能是望“槛”兴叹。网贷P2P通过互联网归集资金,成本小、效率高,并且普遍未设置资金门槛,是理想的投资理财渠道。
5.P2P流动性好。目前,市场上能够推出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以1-2年的居多,投资期间信托产品变现能力较差,若投资者信托自查配置较多,容易导致流动性紧张。网贷P2P有多种期限可供投资者选择,尤其是短期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好,可以满足投资者短期理财需求。
(二)劣势(Weaknesses)
1.存在信用风险。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的担保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不乏一些借款者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有些贷款平台的创建者目的也不纯,携款逃跑的案例也屡有发生。
2.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和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会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
3.资金期限无法错配。银监会明确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客户的每一笔投资必须有相应的贷款需求,10%以上的沉淀资金成本P2P企业无法承担。P2P行业由于资金成本高无法实现期限错配,P2P的贷款只能停留在小额小贷上,因此P2P行业做大很难,并且运营成本更高。
4.坏账率高。P2P行业较高的坏账率众所周知,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借出去的贷款用于小微企业经营。最近几年宏观经济环境较差,小企业经营艰难,导致小微企业坏账率较高。大多数P2P企业不停地进行融资,其根本原因就是坏账准备率较高,不得不靠出售一些股份来进行经营。
(三)机会(Opportunities)
1.市场需求较大。P2P企业能快速发展,是由于无论资金的借入端还是借出端,都满足了普通老百姓的需求。比如资金的借出端有理财需求。如宁夏领先的P2P网贷塞上贷将门槛设置得很低,50元就可以起投。而信托对资金要求太高,存款则利息太低。对于借入端,比如小微企业,需要的资金也就在几十万元左右,去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无法满足银行要求。如此,市场就出现了传统金融体系没有覆盖到的空白地带,而监管又没有管到,P2P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满足这些人的需求,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金融行业的本质是资金投到更有效率的地方,P2P行业符合了这一发展本质。
2.有创新空间。一是目前的金融制度有待更多的创新。如渠道创新,比如第三方支付,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成本创新,在每个细分点上有自身特色;用户体验创新,怎么样让我们的生活方式变得越来越便捷,越来越惬意。二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必然会是金融生态圈的爆发点。
(四)威胁(Threats)
1.组织结构存在天然缺陷。风控部门是P2P平台的核心部门,不同的风险理念会导致不同的风险意识。一些P2P平台只擅长营销,不擅长风险管理,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一些P2P平台员工职业素养良莠不齐,也是目前P2P平台的普遍现象。
2.IT系统存在漏洞。当前许多网贷平台都受到了黑客的攻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平台的技术存在不足。黑客攻击轻则导致网站瘫痪,平台的客户资料被窃取,重则危及投资人的投资安全。目前许多平台对于黑客的攻击还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3.征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P2P网贷平台无法进入征信系统,这使得P2P平台的贷款质量和效率存在问题。比如借款人拿抵押物重复抵押,在不同平台申请贷款。
4.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理财平台的法律法规,P2P行业的法律标准只能依据现有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三、P2P网贷模式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
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审核及评级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都为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对客户的利益负责。P2P平台通常不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反映不了借款人的信用可信度。由于P2P平台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他们的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损失。一旦借款人违约,放款人只能依靠P2P平台预先委托的第三方收款机构来取回款项,无法亲自追偿。P2P平台破产,收益权凭证的支付可能会被限制、暂停或终止。
(二)流动性风险
每个P2P平台都为其成员提供了交易收益权凭证,但是并不保证每个放款人都可以找到收益权凭证的买家。我国采取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公司,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专业放贷人)现行放款给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形式。专业放贷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错配,相应存在流动性风险。如凭证无法流通,仅限于本平台上的放款人之间流转。
(三)信用风险
P2P信贷业务主要针对小微型客户的小额信贷,其中较大比例的业务是纯信用贷款,违约风险相对较高。为促进业务开展,很多P2P公司都承担了担保责任,但是,P2P所承担的部分信用风险可能无法覆盖P2P平台大量坏账的出现。
四、P2P网贷模式风险控制措施
(一)界定平台概念,明确平台规范
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形态,其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不利于监管部门开展有效监管,也容易造成投资人对平台的误解,不利于平台的规范健康发展。应根据我国平台的运营模式和基本功能等,对平台进行明确界定,设定统计范围及信息采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平台发展打好基础。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目前融资网络平台的监管涉及网监、工商、金融等多个部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对平台的监管不力。同时,由于信息不透明,监管部门难以评估其风险状况,并实施有效监管。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对平台制定相对统一的监管原则;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平台披露标准,并将其纳入证信系统,降低信息不对称,让投资人充分了解平台运作及投资的具体内容,促进融资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三)引导平台支持实体经济和小企业的发展
融资平台是现阶段的一种金融创新,具有积极作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其相对于传统银行差异化发展,重点引导平台支持实体经济和小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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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后市场发展到今天,从洗车、保养、美容,到二手车交易、维修……每个领域都涌现出了无数的O2O创业者,但大量创业者一股热血涌入市场,失败者甚众。当然,在这股“互联网+”东风的吹拂下,还是涌现了不少优秀的汽车后市场创业团队,并且不断有新的游戏参与者加入。
1 C2C综合服务平台模式
与很多二手车交易平台一样,汽车后市场的C2C平台模式因直指用户痛点而广受欢迎。前不久,估值过亿且完成A轮融资的C2C汽车综合服务平台“我是车主”就得到了投资人与很多用户的认可,并逐渐受到业内外人士的关注。8月,“我是车主”迎来A+轮融资。这种C2C平台的模式凭什么能取得如此成绩?
首先,作为汽车综合服务平台,“我是车主”链接了车主和汽车服务人员(如车险从业人员、汽修技术员等),打破了传统的车主与商家模式,从车主――商家(老板)――技术服务人员,到车主――技术人员,整个过程更加开放透明,同时能让车主和技术服务人员双双受益:前者获得价格优惠,服务加倍的享受,后者工作自由收入更多。而“我是车主”采取的是竞价机制,车主可以在心仪价格自助选择购买车险,省去了车险购买中介环节,并节省了一定成本,同时还能通过平台代办服务功能享受更多的快捷便利服务。毕竟,对于车主来说,车险理赔、车辆年审等业务太过繁琐,交由代办服务专职人员代办服务也是一个不错的考虑。
其次,“我是车主”提供了新的“索赔”解决方法,尤其是很多车主面对保险公司的种种刁难,总会被怀疑骗保,受到各种条款的限制,甚至要默认定损金额与当初承诺的金额相差甚远的结果。
最后,车主直面保险公司的最大缺陷,在于即便已经确定可以获得赔偿,赔款到账也将遥遥无期。当“我是车主”把车主和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链接在一起之后,面对保险公司的不再是非专业的车主本人,而是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受雇于车主之后,他们不仅能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也不用兼顾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在很多时候能利用自身丰富的从业经验,为车主争取合理、合法、合情的利益。
如此一来,“我是车主”将促进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转型,把过去大量的展业时间和人力成本转化为为客户提供专职服务,彻底改变以往传统保险公司“重业务,轻服务”的经营方式,大大提升了客户满意度。且这些服务人员能够得到一份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诞生一大批专职为车主提供车险和车辆一体化服务的庞大服务群体。
不可否认,C2C的模式对于提升汽车保险业的服务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我是车主”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其未来的发展道路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第一,服务的标准化问题。每个上门服务的保险人员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不可避免地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给用户的体验也会千差万别,这其实也是很多上门服务平台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作为第三方,想要为用户提供统一标准化的服务的确是一项挑战。
第二,如何加强平台对服务人员的监控问题。“我是车主”未来必须要对提供车险服务的第三方人员有更合理的监控,而这不仅仅是通过客户对服务的评价就能做到的,只有对上门服务人员具备更合理的监管,才能更好地提升用户体验。C2C模式的优势和挑战如图1所示。
2 汽车电商模式
以汽车之家、易车网为代表的媒体汽车电商平台纷纷通过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率先推出了各种金融服务。汽车之家推出了分期购车,易车网则推出了买新车贷款、汽车保险、理财产品等。与此同时,各类二手车交易平台也开始布局互联网金融,比如通过金融切入二手车电商的平安好车、优信;人人车、车猫网刚完成融资,很快就会推出金融服务。
从用户需求的角度来看,作为新车和二手车的交易平台,通过线上购车的用户当中有相当一部分用户会有贷款的需求。尤其是一些经济实力并不是很强的年轻人,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对于他们来说需求性相当强。通过贷款、分期付,一方面能够拉动汽车的销售;另一方面也能够借此抢占整个汽车金融市场,推出各种汽车理财产品。此外,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汽车保险也是顺其自然,还能提升用户购车体验。
从流量入口的角度来看,易车网、汽车之家作为国内两大汽车媒体平台,聚集了大量的汽车爱好者,具有明显的入口优势。这些平台凭借着电商运营积累了大量忠实用户和有效数据,其中新车用户数据占比非常大,与他们合作的金融公司能够凭借专业的数据分析及线上风险评估工具,有效地将专车购车群体从平台庞大的数据库中筛选出来,为这类用户群体提供更便捷的购车服务。
从申请汽车贷款的速度和审核条件来看,这类平台往往都不会受到户籍限制,也无须不动产抵押,从申请到放款的速度会比较快,而且分期还款的时间也会比较长。过去,汽车金融在国内的发展速度一直比较缓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汽车贷款的审核速度慢,而且获准的门槛比较低、银行办理时间长。而这类平台所推出的互联网汽车金融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大大提升了用户体验。
但是汽车电商推出汽车金融服务同样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汽车电商平台虽然是采取跟其他汽车金融公司合作的方式,但仍然是一种B2C的方式,消费者的选择余地较小。而且电商平台的立场仍然会更倾向于金融公司,而不是消费者,这免不了会造成用户服务体验的不足。
第二,汽车放贷的坏账率相对来说比较高,电商平台自身并不具备风险掌控能力,完全依赖于与其合作的公司,一旦坏账率过高,对于电商平台而言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汽车电商模式的优势和挑战可以用图2来简单归纳。
3 汽车厂商模式
其实汽车厂商推出金融服务由来已久,其目的和电商平台一致,意图通过金融房贷来吸引消费者购车,丰田、大众、上海通用等汽车厂商纷纷投推出了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等,如今他们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推广自己的金融服务,汽车厂商直接进军互联网金融也是优势明显。
第一,对于汽车金融公司来说,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4S店直接申请办理,在厂商的线上官网也能够办理申请。对于汽车厂商来说,最终消费者的交易是要到线下。通过4S店,消费者能够直接面对面接触到汽车销售人员,这时,选择保险、贷款服务往往会直接发生在店里,也就是说汽车厂家所推出的金融服务更容易人消费者认可和接受。
第二,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汽车厂商推出的金融贷款对于户口、房产等硬性条件都没有过多要求,房贷方式也相对比较灵活,买车用户可以通过分期来付款。此外,汽车厂商的金融公司相对更容易申请到较长还款期,通常为3年左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车主的还款压力。
第三,汽车厂家通过多年的运作,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忠实品牌客户,有了这个庞大的用户基础,他们进一步向这些用户推出各种金融理财服务也更容易被车主所接受。而汽车厂家推出分期付款、贷款等各种金融服务同样也能拉动厂家汽车的消费。
目前,汽车厂家所推出的金融服务在体量上仅次于传统银行,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下,他们却很难成为主流。
困难一:传统汽车厂商在线上的运作能力是他们比较薄弱的地方,目前他们大都采取与各大电商平台合作的方式来线上销售汽车。但是这些线上平台并不像4S店一样,汽车厂商具有直接掌控的能力,因此汽车厂商要想在线上推出各种金融服务难度相对比较大,只能通过自家的官网,但是却缺乏入口流量优势。
困难二:过去在线下从事汽车金融,汽车厂商们相比银行会有比较明显的优势,但是如今线上众多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的灵活性甚至更胜于汽车厂商金融,如何迎接这类平台带来的挑战是汽车厂家金融公司所面临的一大困难。汽车厂商模式的优势和挑战可以用图3来简单归纳。
4 汽车金融P2P模式
说到汽车金融的P2P模式,可谓热闹非凡。这类平台非常之多,有综合类的人人贷、陆金所、拍拍贷等,也有众多垂直于汽车金融的P2P平台,诸如微贷网、利聚网、理财范等。P2P汽车金融的兴起对于过去传统的汽车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冲击力,尤其是对于传统银行。
其一,相比过去传统的银行汽车放款,互联网金融完全可以打破银行在制度上、市场推广上的障碍。眼下,P2P金融已经得到了央行的认可,洗牌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而言有着极大的规范作用。80后、90后正在成为汽车消费的主力大军,而这部分人脑海中往往都有着互联网金融概念,他们接受P2P的过程也会比较容易。
其二,无论是从贷款的申请、放款的周期还是还款的时间上来看,P2P平台相对更加灵活,尤其是对于一些金额不是特别大的汽车贷款来说,P2P理财充分的灵活性是其最大的优势,这对于很多崇尚简洁的年轻人来说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同时P2P的放贷方式也大大节省了消费者购车的时间成本。
其三,不仅仅是在汽车放贷上,P2P在汽车金融理财上也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进入门槛相对较低,门槛最低的甚至1元就可以购买汽车金融理财产品,而且收益率相对来说较高,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十足的吸引力。尤其是在股市不景气的态势下,很多人都把资金转移到了各种P2P理财平台上。
当然,P2P汽车金融理财也存在非常大的风险,过去就出现了不少平台跑路、倒闭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风险。
第一,高收益与高风险往往成正比。目前国内P2P平台所提供的产品收益率大都在8%~20%,如此高的收益率一旦出现大规模用户套现或者到期兑付的情况,平台就难以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量的利息,导致用户流失,情况严重时平台很可能会支撑不下去。
风险二:很多P2P平台对于汽车贷款的用户没有任何抵押要求,为了吸引用户,他们的申请条件非常宽松,加上风控能力较差,这将导致平台的坏账率比较高。尽管一些平台设立了逾期坏账垫付资金的措施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与收益,但这并非长久之计,一旦坏账率超过风控能力范围,平台必将面临倒闭风险。汽车金融P2P模式的优势和挑战可以用图4来简单归纳。
5 巨头综合模式
对于汽车金融这个后市场最大的肥肉,互联网巨头们不可能会轻易放过。阿里通过与50多家汽车企业达成合作,为雪铁龙、日产、别克、力帆等车型提供贷款服务。百度则通过推出百度汽车平台,与各大银行、P2P理财平台等达成了贷款保险等业务方面的合作。而腾讯、京东入股易车网,也开始了汽车金融的布局,腾讯理财通此前就与一汽大众奥迪展开过品牌跨界合作,推出“奥迪A3,购车即理财”的活动。巨头们切入到整个汽车金融市场,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首先,从流量和入口的角度来看,阿里巴巴有天猫、淘宝、支付宝,百度PC端有百度搜索、移动端有手机百度,腾讯则利用微信这个强大入口,京东也有京东商城。不得不承认,巨头们的优势是其他任何平台都无法比拟的,一方面,巨头们布局新车和二手车交易;另一方面,巨头们也通过各种合作来推出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相比其他平台而言,巨头更容易获取银行、汽车厂商的直接合作。
其次,不管是从品牌影响力,还是从资金实力上来说,巨头们都更容易获得用户的信任,他们的风控能力也更强。金融毕竟不同于其他理财产品,用户自然更愿意选择更加可靠信任的平台来为自己服务。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央行对于金融理财平台的注册资金也会有一定的要求,未来很多实力较弱的平台将面临倒闭风险。
最后,巨头们在大数据挖掘上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通过对用户的金融数据挖掘进而对该用户进行深入分析,能够很好地预估出该理财用户的资金实力、个人信用度,这个对于金融平台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对于资金和数据安全的保护能力,也是巨头们相对于传统企业和其他平台的优势。
但是对于巨头们来说,他们把自己的触角伸到任何一个角落,都会具有其他平台不具备的优势,但是并不是说巨头们就一定能够把这件事情做好,对于汽车金融也同样,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难点。
第一,巨头们的综合实力的确更强,但是他们的业务范畴较广,因此每个领域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相对有限,这就导致他们在某些垂直细分领域不一定能够战胜创业平台。
第二,巨头们布局汽车金融才刚刚开始,眼下对于整个汽车金融业务的冲击力并不大,最重要的是巨头们也面临着来自其他平台的竞争,这些平台在布局汽车金融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用户基础并建立起了自身的竞争壁垒,要打破这个壁垒对于巨头来说难度不小。巨头综合模式的优势和挑战可以用图5来简单归纳。
6 经销商模式
说到汽车经销商,可能很多人并不是非常理解。4S店都是汽车厂商的直接商,一般在一个城市只有一家4S店或者几家4S店,4S店往往由厂商直接掌控。而汽车经销商大多作为4S店的二级商,可以多个品牌,也可以销售二手车。一些实力比较强的连锁汽车经销商就会针对消费者推出自己的分期付款业务、保险业务等,有的也推出自己的线上电商金融平台。
第一,相比传统银行而言,汽车厂商推出的金融公司甚至还可以灵活地采取旧车置换抵首付款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很多想要以旧换新的车主来说省了不少力气。二手车车主只需要把旧车置换给新车经销商,就可以冲抵首付款换取新车,免除了对二手车市场不能及时过户的一些担忧。
第二,尽管目前很多消费者都会选择线上交易平台进行预订车,但是最终的交易还是要通过线下来完成。在店里购车,从而选择在该店里直接选择保险、分期付款等汽车金融服务也是非常自然的,这一点和汽车厂家在4S店推出的金融服务具有同等的优势。
第三,相比银行的汽车贷款来说,汽车经销商的分期付款的申请条件相对比较简单,这对于前来购车的用户吸引力比较大。同时汽车经销商也会通过与其他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达成合作来为消费者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并进行分成,获取更多的利润来源。
但是经销商作为传统的线下汽车零售商,在未来的互联网时代要想在汽车金融领域有一番较大的作为也具有一定的难度,毕竟他们做汽车金融的劣势是比较明显的。
劣势一:从资金实力上来说,即便是实力比较大的汽车经销商在资金实力上也会相对比较弱小,更何况他们有相当大一部分资金要用于店面的资金周转,所以过去经销商在进行汽车金融运作时往往都需要借助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力量。
劣势二:在互联网时代下,缺乏足够线上入口和资本实力的汽车经销商,只能通过与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来销售汽车,而这类平台往往都会推出自己的汽车金融服务,这是这类平台最大的盈利来源,他们不可能将其交给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模式的优势和挑战可以用图6来简单归纳。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传统银行 机遇 挑战
1、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1.1、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
其中第一个特点,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户基础。201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较2012年增长0.7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提升2%。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存在客观基础,且该基础将不断稳固、发展。
第二个特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空便利。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24小时全天候运营,使金融服务更加人性化,更贴近客户,更能满足客户需求。
第三个特点,是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自从他们出生的哪一天起,就是通过不断创新、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而不断向前推进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只有时刻记住客户的需求,才能使他在金融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
2、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2.1、美国的案例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不言而喻,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自然受到不小的冲击,那么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哪些影响呢。我们可以先从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了解。
根据相关的研究著作,我们得到这么一条结论,从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来看,并没有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很大挑战。“从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看,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在冲击传统金融业务的同时,也是在巩固传统金融的地位。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等发展较为快速,2012年增速分别达到24%和20%,但是这没有弱化信用卡、银行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传统业务的信息化水平。”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络的支持下变得更加便捷,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
2.2、我国商行的案例分析
那么对于我国是不是影响也是一样呢?事实上,我们可以从各大商行的年报中窥探互联网金融对其业务发展状况的影响。
2.2.1、工商银行
在这里我们选取工商银行A股市场2013年年报进行摘录。
“电子银行渠道建设:以信息化银行建设为重点,紧跟移动化、个性化、智能化发展潮流,加强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加快构建综合性、开放性的电子银行平台。2013年,本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突破1.6亿户,移动银行、个人电话银行客户相继突破1亿户。开电子银行交易额比上年增长14.8%,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业务笔数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至80.2%。”
从财报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80.2%”,超过五分之四的业务是基于网络进行,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上升。可以发现工商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方向上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银行信息化建设在工商银行企业战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2.2.2、建设银行
同样选取建设银行在A股市场2013年年报进行解读:
“2013年,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易量占比达85.40%,较上年提高3.68个百分点。”同样的,建设银行也把网上业务放在重点位置。
与此同时,建设银行的网络业务也有他自己的特点,“本行个人网银推出跨行资金归集、家庭现金管理、快捷转账、百易安、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等功能;新增欢迎页及精准营销栏位;整合对公电子渠道,推出新企业网银;完成海外版企业网银二期优化和纽约、新加坡、法兰克福等5家海外分行上线推广;在支付宝、银联、铁路客运等领域的电子支付份额同业领先。”完成了海外市场业务的上线管理运营。
所以我们不难得到结论,我国商行从没有停止进军互联网金融,在重视程度上也没有像一些研究文章中说的“不足够重视”。
在各大商行进军互联网金融的前提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户无疑问的提高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同时也提高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但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潮从没有把任何一家银行拒之门外,商业银行又有着顶尖的人力、智力资源,至于能不能拿到互联网中的一张门票,则要看各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面对挑战,可能最大的风险就是墨守成规。”
3、建议与结论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其带来的新挑战,并由此重新调整自身的业务结构,加快渠道转型,并且取得了不菲的成效,商业银行已经在理念创新、业务创新等方面积极的面对新变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同样的,也使得两者的合作成为重大可能。
事实上,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中,拥有者最广泛的资源,拥有者优势的政策地位,最重要的是拥有者极为广泛的智力资源,这一切,在互联网日趋重要的今天,都给予了传统银行极大的先发优势,商业银行面对冲击和机遇,应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努力利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先发优势,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也将朝着更深层次、更紧密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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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系列的工作安排都强调了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这一要求。对于如何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建立批制度,即在互联网金融入口处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先期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合适的监管体系;一中观点认为应当以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模式,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市场化思维,探索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和实际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互网和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互联网兼具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包容、公平的平台,联网为形形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足够大的空间,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具有相当的自主选择权,正如互联网名言“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这一只狗”所表达的,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最大限度的表达自己,而不用考虑自己的身份、地位、金钱多寡等问题。二是创新性。互联网天生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互联网的发展表明,正是不断的创新推动了互联网的日益强大,互联网创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变革。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能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和普惠金融特质。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历史性结合,推动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的优势互补及有机结合。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将移动银行拓展到传统物理网点无法覆盖到的区域,为金融普惠之路打开了机会窗口。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基于互联网金融开辟了新的产品领域,无论是企业和个人,享受金融服务都更加便捷和低廉。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保护和鼓励有价值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国家“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金融业的高度市场化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业界公认金融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最高的行业。作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也应当是最高的。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市场化。在信息和网络时代,中国的网民超过了7亿,世界互联网十强企业中,中国占了四席: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下,站上“互联网+”风口的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全球前列”。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一直在赶超欧美发达国家,有序有效发展壮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抢占金融发展前沿,占据金融业发展有利位置的又一阵地。坚持市场化思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强劲的发展势头。
三、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过去金融高度垄断,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严重缺位。这主要表现在产品缺失、价格不合理、便捷程度不高等方面,社会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种种因素造成的金融压制,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给了互联网金融一个发展的机遇,使其能够顺风而起,迅速壮大。互联网金融可以同时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唤醒经济体系中“沉睡的资金”,解决经济转型中供给侧的失衡,让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盘活存量,刺激增量。供给端的改革使得金融产品效率更高、服务更便捷、成本更可控。这契合了供给侧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的目标,更能让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国促进“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之举。
四、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变革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在治理整顿模式下,切忌正常的优胜劣汰进程被“一刀切”的行政化干预所替代。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抓、一抓就死”的循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上演。监管和治理不等于一棍子打死。互联网金融是代表高度趋势性的新生事物,虽然在鼓励创新和控制风险、在规范和发展、在好和快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很难,但一旦底线原则清晰,严格坚守底线原则,终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出符合其发展方式的监管机制。坚持市场化思维,制定好政策框架,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允许市场主体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创新和发展,是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体现。例如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只能线上禁止线下等规矩都是底线,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这些底线既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政府变革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Analysys易观智库在报告中指出,互联网旅游金融服务是指旅游业依托支付、云计算等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旅游服务提供商不仅为旅游者提供理财、支付、贷款、保险等旅游金融服务,也为旅游供应商提供保理、预付款理财等金融产品,从而实现旅游金融产业链的资金流动闭环。相比较线下的旅游金融服务模式,一般具有覆盖用户面更广、服务更便捷高效等特点,尤其是提供面向供应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传统线下旅游厂商所不具备的。
Analysys易观智库数据监测显示,2014年中国在线度假旅游市场交易规模为332.6亿元人民币,较2013年增长了36.2%。在2015年第二季度,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达到124.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超过60%,已接近2011年全年的交易规模。目前在线旅游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速整个旅游行业线上线下资源的进一步融合。未来,在线度假旅游市场的交易规模增速仍将保持较高水平。
2014年中国在线度假旅游市场的用户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30岁以下的用户群体合计占比为52.9%,预计亲子游、出国游学的高速发展将使低龄用户的占比进一步提高;同时,在线旅游市场开始向二三线城市下沉,这部分用户的占比高达53.8%,未来二三线及更基层的市场将成为在线旅游厂商的竞争重点。
2014年中国互联网旅游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为19.7亿元人民币,渗透率为5.9%。预计到2017年,整体渗透率将超过30%,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221.9亿元人民币。
在中国在线旅游用户中,目前已经使用了旅游金融产品的用户只占到8.6%,而准备尝试相关产品的有36.1%,显示目前旅游金融的渗透率还不高,整个市场才刚刚启动,处于用户培育阶段。此外还有38.4%的用户听说过相关产品,但并不准备使用;16.9%的用户未听说过旅游金融产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市场准入;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十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3.4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为真正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法治,机构自身及使用者应自觉建立强烈的守法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法制国家不仅要求国家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公民树立法治思想,以便更好更快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立法者应及时更新立法理念,以保证出台的政策法规适应时展的需求。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自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程度的专业素养,以确保所立法律条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对于执法者而言,应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共同打造一支专业的公务员队伍。而身为司法者,则应明确司法标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帮助公民树立守法意识。就普通民众而言,可采取社区讲座等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宣传,且应确保宣传的内容紧跟时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