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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集7篇)

时间:2023-07-05 16:12:53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第1篇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__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__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__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__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__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__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__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__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__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__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__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__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__]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__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__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__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__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__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__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第2篇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第3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探析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我国在公路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基本已经实现了“村村通”工程。在公路的建设中主要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模式,将工程的责任进行合理明确的划分,为日后出现工程问题而产生纠纷的解决也提供了方便,同时,这种新的管理模式的应用也对工程的质量保障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1、传统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管理模式需要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管理,业主或监理常周旋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协调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的工作,解决出现的矛盾。首先,业主要对设计和施工分别组织招标,也就是两次招标,花钱耗时。而且,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一般要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进行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验收,方能保证整个工程的全面完成,一旦主体工程出现设计或施工变更,就要求绿化工程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迅速应变,以免影响工期。

2、施工总承包的管理的概述

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管理作为一种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指进行施工的单位或团队将施工任务全部承包给符合施工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实现总承包管理,达成双方责任和义务的统一,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签订施工总承包的合同。在履行合同时,把工程按部位和专业分离开,承包给一家或者几家有这样经验、能力和信誉较好的施工团队,而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控制,同时做好各方协调、分包单位管理、技术管理、合同管理的过程。

项目总承包是我国目前项目总承包管理的主要施工方式。一般情况下,项目部的经理要负责项目总承包管理的职能。项目部经理的责任除了接受工程施工企业主的委托,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规划。这对项目部经理自身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这样才能顺利的进行管理的总承包。自身的地位很重要,必须坚持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制度,实行项目的成本责任制和项目的经理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工作是各方面价值、协调能力、资源优化配置及分开的专项单位全面管理与控制的模式,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施工总承包管理这一管理模式。

3、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原则

在总包管理中应坚持“公正”、“科学”、“控制”、“协调”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3.1公正原则

在涉及质量、造价、进度、分包单位管理、安全文明等,还是在施工管理中碰到的各种问题,都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来处理解决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2科学原则

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广、涉及各个方面、单位、材料的管理,因此有组织、有目的、借助先进科学、方法的手段管理协调更加突出重要。

3.3统一原则

各分包商统一纳入总包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

4、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质量的策略

4.1联合体及施工方对设计的协同作用

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设计不仅仅是设计单位一方的事情,而是需要各方协同工作,通过对设计源头的控制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施工方应主动配合设计单位进行动态勘察,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以确保设计的精度和质量。此外,施工方尚应根据自身的资源配置,向设计方提前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工艺、施工方案设计,使得设计和施工能够无缝对接。

4.2在合同谈判阶段重视协商

合同是总承包模式开展的重要基础,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即应当对其形式与履约方式进行适应性调整,按照总承包的模式进行全面的完善。在我国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完整的情况下,就应在谈判的过程中对各项细节进行权衡,对不确定的风险进行提前预判,并针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约束,使之可以形成一个明确的分摊机制,利用与总承包的施工企业所建立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机制相结合,形成一个有明确风险控制约束效力的承包合同。这样在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可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风险控制。

4.3组织施工单位积极参与勘测与设计

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模式必须将设计与施工单位有机的联系起来,在项目开展中施工单位必须主动的与设计单位进行协调与沟通,因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现阶段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而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下要求施工与设计单位必须保证最大限度的协调与沟通这样才能保证项目风险最低。在实际的操作中,承建单位必须参与到勘测与设计的全过程中,充分掌握风险的主动权,利用设计优化与协商来降低风险对自身的影响,寻求一种分担机制来保证各方的利益与责任合理。另外在参与的过程中也可根据设计需求来组织资金与设备,以此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这样也就提高了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4.4建立合同的收益调节机制

在设计-施工的模式中,设计单位也应主动与施工单位进行价值创造,这时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突出特征。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最大的特征就是可以避免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利用通畅的沟通来达到对项目的合理设计,从而达到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的目标。但是如果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沟通上的矛盾则就会导致这个优势的丧失,反而会影响项目的开展。

所以在承建单位开展项目实施的时候必须保证主动权和在联合体中的代表位置外,应积极的与设计单位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合作,建立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来控制沟通不畅的风险,在D-B中只有确立总承包的主动权,并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与的风险分担机制才能让各方在公平、公开的环境下,对项目的细节进行全面沟通,让设计与施工单位建立一种共同体模式,从而让设计与施工顺滑的衔接,进而实现项目开展的低风险。

4.5全面掌握总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的市场运行模式更多的是依靠市场法律来规范,在总承包的模式下,应重视对合同条款的确定与履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来规范合同的订立,即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就保证其完善而合法,业主必须在这个环节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与规范要求,监督各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尊重客观事实与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利益与责任分摊来约束各方在项目中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在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起到掌控大局的作用,尽量利用法律、合同、沟通、监督机制来降低风险的出现与控制其影响范围。

5、加强总承包的管理控制的措施

5.1成本控制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加以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实际发生的各种消耗和支出严格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内。通过随时揭示并及时反馈,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是否符合标准,计算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并进行分析,进而采取多种措施,消除浪费现象。

5.2进度控制

项目经理部根据业主方进度的要求,通过进度计划编制,进行过程动态控制,以实现工程进度目标。主要有:投标工程进度、施工前准备工程进度、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进度、工程物资采购进度、项目动用前的准备进度等。经过对这些进度目标认证,通过工程发包、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动态控制的手段,得以实现目标。

5.3质量控制

项目部通过建立工程质量控制体系,落实项目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实施过程各个环节质量控制的职能活动,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贯彻落实质量控制体系,在政府的监督下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6、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缺点

6.1总承包模式的优点

实行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具有很多优点。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其将工程的设计、施工全部承包给一家承包商,从而减少了管理和协调的工作,并有利于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控制,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对于承包商来说,由于可以从设计开始,从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的角度来更合理的分配资源,将其丰富的建材采购、结构形式、产品市场知识运用于管理过程中,更好地发挥管理优势,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6.2总承包模式的应用缺点

表面上看,业主几乎将所有的风险都转移到承包商的头上。但实际上,如果不能在项目的实施中对风险进行认真的识别和有效的管理,这种模式会给双方带来严重的风险。对于业主而言,将大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同时,也失去了对项目相应的控制权。业主应该明白转嫁大部分的风险会带来两个潜在的后果:要么承包商已经将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考虑到报价中去了;要么承包商将面临财务危机,无法完成项目。又因为承包商单一,所以,如果承包商不合作或能力不足,业主面临的风险反而更大。这是在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必须面临的决策风险和组织风险。对于承包商而言,他不仅要承担建造过程中的风险而且要承担设计过程中的风险。我国现阶段的承包商,一方面,往往只在设计和建设中具有优势,如果不能很好的协调设计和建设过程,其风险反而会大于作为专业承包商的风险。另一方面,又存在管理能力不足的普遍问题,如果难以有效地对分包商进行控制和管理,则会面临较大的组织风险。

公路工程设计的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在实际的应用具有众多的优势,它不仅仅使得工程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安排和分配,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的责任承担方也有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此过程中以书面文字的形式保证总承包的顺利施工。同时,总承包的施工模式下工程的成本也会有一定的降低,减少了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开支。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公路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相对于以往的管理模式是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现在的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工程施工的责任方,为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但是,在实际的工程中还是有许多地方需要优化,以此来提高我国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效率与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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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洁.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认识与思考[J].给水排水,2012,(04) .

[4]周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研究[J].施工技术,2011(1).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第4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设计施工总承包 可行性 必要性 思路

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从1965年北京建设我国第一条地铁线开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已走过了近40年的历程。目前我国已建成通车的地铁线路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因而,这三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的改革与发展,在我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 北京地铁

1969年建成通车的北京地铁一期工程及1984年建成的北京地铁环线,其建设模式是20世纪70年代所广泛采用的“建设指挥部制”。

1989年,北京地铁复八线动工,1999年9月28日建成通车。

2001年以前,北京地铁建设运营的特点是:国有独资、政企不分;建设和运营合一,高度集中;执行低票价政策,运营亏损政策补贴。

2002年初,北京市对地铁建设与运营体制进行了改革,同时成立了“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北京地铁规划及建设资金筹措;“ 北京地铁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北京全部城市轨道交通线的建设;“ 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建成后的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2003年11月,为更加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用北京市基础设施领域不断发展的需要,北京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又进行了改革。原“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制变更成“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在内的市重大基础设施的融资还贷,并参与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相应地,“ 北京地铁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契约关系,具体负责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施工队伍、车辆设备的招标、评标和决标;组织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土建结构、建筑装修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施;组织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系统调试、开通、验收直至交付运营。而“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则变更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根据与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所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及相关合同,具体负责对北京地铁线路进行运营管理。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与“城铁公司”、“八通公司”等新线项目公司的关系是: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作为市一级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平台,为新线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依股权对新线项目公司实施管理。

(2) 上海地铁

1990年1月,上海地铁一号线开始建设,历时5年,1995年4月上海地铁一号线建成。该工程主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市政府委托政府投资公司负责借债、投资和还贷。该项目因使用国外贷款而采用了国外设备,相应地,车辆等机电系统采用了由国外公司提供的类似于“交钥匙”的承包建设模式。

1999年9月,上海地铁二号线建成。该项目按照市区两级财政、两级事权,由市、区两级投资主体承担,并各自负责借债和还贷。

1997年,上海地铁明珠一期工程开始施工,2000年建成通车。这条线的建设是按照项目法人要求,组建了多元化的项目公司-“上海久事公司”,资本金外部分通过利用外资和向银行贷款解决。这是国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引起的变化。另外,业主采取了“设备供货”与“施工安装”分别总承包方式,并通过招标选择了“设备集成商”。

上述3条线,虽然在投融资模式上有所不同,但基本上还没有脱离计划经济下建设模式的束缚。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市政府于2000年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行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了“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开的新体制。

目前,上海新建线路(莘闵轻轨工程、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明珠二期工程、杨浦线工程、申松线等)的建设体制是: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做为项目投资主体(业主),建设管理公司(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久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港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则接受委托(作为“业主代表”)负责建设,运营公司(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接管建成项目负责运营管理,而市政府则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

上海市推行“四分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义在于:政企分开;产权清晰,出资人到位;投融资良性循环;契约经济关系;项目管理走向社会化、专业化。

另外,上海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综合性强的特点,以杨浦线工程为契机,以“两站两区间”实行大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并通过邀标形式选择投资监理单位,探索投资控制办法,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设计+施工”总承包在项目成本、工期、施工质量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目前2号线西延伸线又准备由“中铁建”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

(3) 广州地铁

1993年12月,在经过多年的筹建工作之后,广州地铁一号线顺利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6月建成通车。广州地铁一号线的建设模式与上海一号线基本相同,对机电系统也是采用了由国外公司提供的类似于“交钥匙”的承包建设模式。而且,在国内城市轨道建设中首次引入了国外咨询公司。

广州地铁二号线工程:通过招标选择了供电系统与信号系统的“项目管理服务PM”。目前,广州地铁三号线工程、四号线大学城专线段工程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这些年来,广州地铁根据自身独有的地域特色、经济氛围、人文环境、市场条件,正在致力于探索和尝试一体化经营模式-建设、运营、资源开发三位一体。

(4) 其他

1970年,天津地铁一期工程开始建设,后因某些原因而缓建,1983年工程正式复工,1984年12月建成通车。该工程的建设模式与北京地铁一期工程基本一致。现正在建设中的“天津滨海轻轨工程”,引入了“设计监理工程师”及“设备集成商”。

2001年底,长春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建成通车。在目前的二期工程建设中,对供电“接触网系统”拟采用“设计+施工DB”总承包模式。

深圳地铁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分别通过招标进行。

南京地铁南北线一期工程:通过招标选择了供电系统“项目管理服务PM”。

武汉轨道交通一期工程:通过招标选择了供电系统“项目管理服务PM”。

重庆单轨交通工程:通过招标选择车辆及各机电系统的“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试车服务PC” 承包商,(注:设计已经完成)。

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项目管理全部由业主自己负责。

(5) 小结

通过对以上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模式的变革历程回顾,可以看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其建设管理模式,也在随着国家经济及基本建设模式的发展而发展。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的业主已经引入了“项目管理服务PM”;重庆业主采用了“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试车服务PC”总承包;长春二期工程及上海杨浦线及2号线西延伸线,将部分采用“设计+施工DB” 总承包。可以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已经从适应单一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目前已发展到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并将进一步走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国际模式。相应地,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正逐渐从由业主自身进行管理向委托他人进行管理转变,即工程项目管理逐步由非专业化向专业化和社会化转变。

这种转变,为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创造了有利条件。

转贴于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优点

在这里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既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方式,也包括“设计施工(D-B)总承包”方式。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从事工程总承包建设的工程公司,是专营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公司,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下,工程公司能为业主提供从项目立项到建成的全过程服务。

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优点如下:

(1)避免了设计、采购、施工、试车分别由不同的组织来管理和操作,而造成相互脱节、相互制约的现象;

(2)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的整体方案优化;

(3)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的合理交叉、动态连续、缩短建设周期;

(4)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能有效地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进度、费用和质量的综合控制;

(5)有利于积累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业主和社会创造更好的效益。

总之,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在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和保证质量方面具有明显优点。

三、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必要性

(1)为降低工程造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必要尝试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高昂的工程造价。从建设管理这个角度,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最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北京城建集团作为最大的分包商,参加了伊朗德黑兰地铁一、二号线工程建设,该工程是由中方按国际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建的,其造价指标与国内某些工程相比降低许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益于国际工程总承包模式。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急需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那么做为一种有效手段,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必要尝试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2)为与国际经济接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需要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项目规模的扩大、业主对项目整体管理的需求,由工程公司实施工程总承包,已成为项目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在国外已经有上百年历史。由工程公司实施工程总承包,也是目前国外所广泛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是向国际模式靠拢、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

(3)化工石化行业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提供了借鉴

我国化工石化设计系统,从80年代开始,通过对国外著名工程公司考察和进一步合作设计,了解了当前国际上通用的设计体制、程序和方法,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国内率先进行了设计体制改革,并组建了工程公司,现取得十分宝贵的经验,已得到了建设部的称赞。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与化工石化行业是两个工艺要求完全不同的行业,但都属于“涉及工艺设计的建设工程”, 因而,化工石化行业组建工程公司的经验教训,可为我们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提供良好的借鉴作用。另外,电力行业也有许多工程总承包的成功案例。

(4)国家政府部门支持培育工程公司,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创造了条件

2003年2月,建设部颁发了30号文件《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5)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发展趋势,正逐步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迈进

前面已经说过,“项目管理服务PM”、“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试车服务PC” 总承包、 “(详细)设计+施工DB” (部分工程)总承包,已经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有所尝试。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业主建设观念的转变,代表发展方向的高度社会化的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一定会被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所广泛采用。

总之,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四、国内企业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承建城市轨道交通的的可行性

如何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真正进入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彻底改变之外,社会上必须拥有多家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公司。目前,活跃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从事项目管理、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工作的大型企业,有近百家。这其中许多企业正在积极运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事宜。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承担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地铁与轻轨)、市政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和设备安装等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是国际225家大型承包商之一。

北京城建集团,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承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有条件也是有优势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北京城建集团是国内第一家从事地铁设计施工的企业,历史久远,经验丰富;

集团拥有自己的设计力量与施工队伍;

作为德黑兰地铁工程最大的分包商,承担了整个工程70%以上的设计与施工任务;

拥有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工程总承包的建设业绩;

拥有丰富的地铁行业人才资源库;

与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建立了友好关系。

因而,可以说诸如北京城建集团这一类的国内大型企业,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承建城市轨道交通是完全有条件也是完全可行的。目前“中铁建”已作为“业主代表”负责“上海地铁2号线西延伸线工程”的建设管理。这意味着国内大型企业在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思路

加强行业内部的研讨;

加强与化工石化等行业的经验交流;

加强与国外大型工程公司的经验交流;

提出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含实施工程总承包计划)

适当时候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进行试点;

先在某个大型企业试点,再在多个大型企业试点;

先在某个项目中某个相对独立的土建标段试点,再在某些相对简单的机电系统试点,然后再在比较复杂的机电系统试点;试点成功,全面推广。 参考文献: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第5篇

0引言

小水电是清洁能源,它的能量转换在物理过程中实现,不产生碳和污染物排放,其替代石化能源,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效果明显。2009年,我国小水电发电量相当于2个三峡水电站,为1600×108kW•h多,替代燃煤发电,相当于节约了5500×104t标准煤,减少CO2排放1.4×108t,SO2排放70×104t多。本文笔者主要探讨了小水电站工程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的思考与实践。

1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它与工程施工承包并不相同,前者工作的重点是管理、协调、运营,后者的着重点在于机械、技术工程的充足程度和施工管理经验的丰富程度。工程总承包是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a)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这是最完全的总承包模式,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b)LSTK(交钥匙总承包),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试运行服务全过程,向项目法人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c)DB(设计施工总承包)。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d)EP(设计采购总承包)。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和采购等工作,还可能在施工阶段向项目法人提供咨询服务,或负责施工管理;e)PC(采购施工总承包)。承包商负责工程的采购和施工等工作,工程设计和咨询由其他承包商承包;f)DM(设计管理承包)。由1个承包商承包设计和项目管理。设备采购、供应和施工由其他承包商承担;g)PMC(项目管理承包)。承包商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并对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

2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地处云南省南部、红河州东南部。面积1906km2,最高海拔2590m,最低海拔154m。该县水能资源丰富,南溪河、新现河、绿水河、那么果河纵贯全境,水能理论蕴藏量56.94×104kW,可开发利用近30×104kW。冲庄电站工程位于该县南溪河干流,属于径流引水式电站,总装机容量1.26×104kW。电站由挡水坝、冲砂闸、引水隧道、压力前池、主副厂房、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及升压站等组成。电站2001年8月开工建设,2003年1月建成投入运行。建设工期为18个月。建设工程中共明挖土石方190235m3,洞挖石方34514m3,混凝土浇筑17918m3,回填灌浆5367m2,金属结构安装256t,施工临建房屋2500m2。拦河坝为开敞式溢流坝,溢流坝段最大坝高17.5m,坝顶高程722.5m,坝顶长度97m,其中非溢流坝长45m,溢流坝长52m,溢流坝顶高程717.3m,采用底流消能方式消能。引水系统总长2977.54m,由3条隧道、3条暗渠组成。厂房为地上厂房。该工程如果按照常规工程建设程序,从施工图设计、施工到发电,工期非常紧张,而且业主专业技术人员比较缺乏,加之工程涉及专业多、地质条件复杂等问题,业主迫切需要一家专业的机构来承担工程设计和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决定采用LSTK即交钥匙工程模式对该项目进行总承包建设。云南红河电力实业有限总公司承担了该电站工程总承包建设。历时18个月,顺利完成了目标并提前6个月投产试运行。全部工程项目质量优良,并经受了汛期考验,工程实行总承包方案取得了显著效果。

3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点

工程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方式相比,有以下优点和成果:a)项目公司在电站建设开发过程中有了明确法人地位。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建立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理顺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关系,强化和完善了管理责任制;对工程建设体制进行了部署,强化和完善了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理清了工程建设的关键项目,牢牢把握住制约重点;理顺了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及时解决了影响工程建设管理的诸多重大问题;b)该项目整体经济性提高。该工程区域地质条件复杂,隧道开挖过程中多次出现大量渗水问题,导致施工方案一改再改。总承包单位为施工提出了多套处理方案,并通过精心组织和科学管理,克服了钢材、水泥、油料和设备价格均大幅上涨的困难,整个工程投资得到控制并节省了10%;c)降低了项目法人的管理成本和管理压力,减小决策失误。众所周知,小水电站工程是1个多专业、多项目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只和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面对承包商的数量比传统方式大大减少,减轻了具体的工程管理事务,在此条件下,项目法人对工程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大减小。选择具备资质和有能力的总承包商可以有效避免出现由于专业局限造成决策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4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与控制

4.1采取工程承包合同制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为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公司以经济合同法为准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下,对工程进行经济承包,有力地促进公司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众所周知,水电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是老大难问题。造成投资超概算有多种原因。我公司在电站建设初期就针对原有的工程承包制出现的缺点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更为合理、对控制成本更为科学、更为有效的工程承包制。具体做法就是: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根据通过审批工程概预算,以单位造价包干的方式承包给施工单位,合同中明确指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问题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在合同中设立奖罚制度。对认真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施以泾渭分明的奖罚,是促进施工管理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对施工单位的奖罚原则,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建设工期缩短,公司对施工单位进行奖励,将在提前工期内实现的利润与施工单位进行分配。另外,公司还以承包电站管理运行的优先权以及与施工单位进行长期合作的方式进行对施工单位进行激励。如果延迟工期,将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赔偿公司;工程分包合同中,在明确权、责、利的基础上,对分包方同样也制定的奖罚制度。正是把工程承包合同作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纽带,对项目的建设采取了积极、主动的管理与控制,从而使项目建设进展速度快,大大缩短了工期,工程投资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制定了奖罚制度的工程承包合同,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承包合同,而是建立在各方权、责、利结合的合理点上的承包合同。它不仅加强了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而且调动了各单位的积极性,改变了以往基建工程管理中“以包代管”的方式,探索出一条工程建设管理的新思路。

4.2对设备招标阶段的控制虽然公司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已包含设备购置费,但公司坚持对机电设备招投标进行严格把关,根据设计要求,邀请设备制造厂家参加投标,召开质询会,聘请全省水电建设行业的专家对各厂家设备进行认真评审,坚持质量可行、价格便宜的原则,实行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实行公平竞争,优选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获得保质合格的项目建设材料和设备,达到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节约工程投资,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的目的。

4.3加强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节约建设资金水电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是施工总工期、工程质量成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使用成本和施工管理费等。公司根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实行放权管理,管理重点主要放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a)按时筹措建设资金。为了保证水电建设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筹资方案,选择有效融资渠道,及时组织落实资金到位,组织低成本资金先投入,以减少建设资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b)搞好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与投资控制的关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考虑投资资金的时间价值,采用动态跟踪的方法,进行投资动态控制。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正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要求监理单位不间断地监测施工过程中各种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计划投资数进行细化比较,从而发现工程的实际投资费用是否超出了计划投资额,若超出了则应尽量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要保证每一项支付都是根据合同规定公正合理支出;c)加强工程计量与支付。在计量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计量细则的规定进行计量。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是在规定的质量标准之上,工程价款的支付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力争资金流出与工程需求同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加强付款监督,对照投资概算严格审查和核减超概算投资;d)工程变更及合同外项目投资控制。无论何种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都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和施工进度的变化。在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合同外项目也是很难避免的。对于产生的合同外项目,公司经营班子在对现场进行实际考察后,在与设计单位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方案,编制增加工程的预算及补充合同,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核批准后,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理的补充合同,确定公司、施工单位双方都能接受的新增项目的项目单价,以便合理地确定和控制合同外项目的投资费用。

4.4实行建设监理制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实行建设监理制,通过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从而达到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监理制后,不仅保证了工程质量,有效地加强了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更使施工单位规范了施工行为,使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第6篇

一、国际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一)国际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概念

《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中指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条件》“适用于()项目的最终价格和工期有更大的确定性,()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全部职责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这第()项的内容就是我们常说的国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简称EPC)。德黑兰地铁三号线正是这样一项国际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关于总承包的内容,国家标准 (GB/T 50358-200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给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也就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因此,要做好德黑兰地铁三号线的工程总承包,应当也必须遵循以上原则。

(二)国际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优点

美国《工程新闻记录》公布了“2006年度225家最大国际承包商”最新排名,中信公司列2006全球最大国际承包商第98位。作为中信公司子公司的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下,将为德黑兰地铁三号线项目业主提供从设计到建成运营的全过程服务。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包括勘测、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直至交钥匙。经过我们以往的实践,我们体会到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有如下优点:

首先,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进行通盘考虑。以勘测设计为龙头,从设计方案的优化抓起,可在根本上杜绝工程方案存在的问题,拿出既充分满足业主的要求又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造价并安排合理工期的的设计。

其次,通过优化施工组织、优选施工分包商进行施工,在总承包单位的协调下实现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合理的配置劳动力和设备,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进行有效控制。从而有利于保证工期、控制投资、控制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效益和技术水平。

再者,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能有效降低造价。越来越多的工程实践证明了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在降低造价方面的优越性。在项目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可以降低工程管理费。例如由中信国际合作公司承担的伊朗德黑兰地铁一、二号线机电设备总承包工程,线路全长46km,工程投资仅为2.93亿美元,这也证明了国际工程总承包模式在降低造价方面的优势。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积极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

(一)国际工程的承建经常以工程总承包为先决条件

当前,国际上在工程招标时很多都要求承包商对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例如德黑兰地铁三号线、四号线,印尼国家铁路、印尼大中型发电项目,泰国地铁项目等,如果我们不实行工程总承包,我们就根本谈不上承包国际工程。工程总承包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国际工程的业主要求承包商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能力,并以此作为承包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

(二)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的有效途径

2006年10月30日,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在推动工程总承包与对外工程承包高峰论坛上所做的《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积极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健康发展》的报告中指出:“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进一步巩固和发挥建筑业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的战略要求。”我国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在国际市场投标竞争获得工程项目,不仅在承包中获利而且还能带动国内技术、机电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出口,更好地贯彻“走出去”战略。通过伊朗德黑兰地铁一、二号线机电设备总承包工程,我们已经将达到80%的国产化设备成功应用于该工程项目,既为我国企业获得利益和信誉,又在发展中国家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三)我们已具有工程总承包的能力

我国政府部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实行国际工程总承包,经过多年的努力许多中国企业也已具备国际工程总承包的能力。在国家的支持下中信公司已成功总承包了德黑兰地铁一、二号线机电系统,积累了丰富可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公司又承包了德黑兰地铁一号线北延伸线工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我们将扩大工程总承包,为贯彻“走出去”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三、德黑兰地铁三号线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实施的设想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将按照工程的需要和国际惯例组建工程项目公司对德黑兰市地铁三号线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

首先,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根据所承包的德黑兰地铁三号线项目情况,拟将工程中的勘察设计、土建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工程通过招标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企业实行管理。

其次,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作为总承包商对项目的接口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已经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班子(工程项目公司),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作为法人的代表,对各分包商法人代表实行总包管理。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第7篇

总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的合作模式

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根据总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将总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即完全劳务分包模式和劳务借用模式。

1.完全劳务分包模式

在完全劳务分包模式中,劳务分包公司根据总承包商提供的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和施工规范等文件,向总承包商提供完成项目全部劳务工作的合同金额,双方协商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该模式下,总承包企业负责全部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的采购,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与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外方代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劳务分包商负责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劳务,商负责组织和管理现场劳务人员的施工,完成劳务分包协议中的施工任务。在完全劳务分包模式中,劳务分包商直接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总承包商根据协议向劳务分包商支付劳务分包合同款,不直接参与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与劳务分包商在现场的管理人员发生联系。1996年,在本人参与实施的我国援刚果(布)共和国某体育场维修项目中,总承包企业与国内的某建筑公司的劳务合作,就采用了完全劳务分包模式。

采用完全劳务分包模式主要有几项优点:一是总承包商从对现场劳务人员施工的组织和技术性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做好项目采购、结算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二是采用完全劳务分包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总承包商在现场的管理人员,如在援刚果(布)共和国某体育场维修项目中,总承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只有5人(其中包括项目经理1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物资采购员1名、翻译1名),劳务分包企业在现场的国内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达30人,施工高峰期的国外工人多达120人。三是该模式对于公司成长初期,公司内部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储备较少的工程承包企业,以及管理型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其优势尤为明显。

完全劳务分包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由于现场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劳务分包公司在国内支付,往往造成劳务人员现场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在工程抢工期阶段该矛盾尤为突出。二、现场劳务人员由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直接领导和管理,一旦总承包商和劳务公司现场的管理人员发生矛盾,往往会造成劳务人员的集体对抗,使总承包商陷于被动。基于大局的考虑,总承包商往往向劳务分包商妥协。三、如果现场劳务人员对劳务公司内部的工资或奖金分配产生不满,往往会把情绪发泄在工作上,对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于总承包商很难直接干预劳务分包商的内部分配,对此矛盾,往往束手无策。

2.总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的劳务借用模式

在劳务借用模式下,总承包商内部技术人员根据项目图纸和工程量等文件,确定项目施工所需技术工人的工种和人数,据此,以劳务借用的形式与劳务公司协商,最后签订劳务借用合同,并按所借用劳务的工种、人数和借用期限,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借用费用。在该模式中,总承包商同时与每个借用的劳务人员分别签订项目人员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劳务人员与总承包商双方之间的责、权、利。总承包商对所聘用的劳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并按照劳务聘用合同和现场工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劳务借用模式中,总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之间是劳务借用关系,与每个劳务之间是聘用关系。

2000年,本人参与实施的苏里南共和国某住房项目,总承包企与国内的某建筑公司即采用劳务借用模式。基于总承包商与该建筑公司之间的相互信任,具体操作过中,在总承包商确定了项目施工所需技术工人的工种和人数后,该建筑公司提供多个后备人选,由总承包企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面试和挑选,最终确定拟借用的劳务人员。

劳务借用模式的优点一是由于每个被借用的劳务人员均与总承包商签订项目聘用合同,直接由总承包商组织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纪律性和服从性比完全劳务分包模式明显提高;二是由于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根据项目聘用合同和劳务人员现场的工作表现由总承包商直接支付,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高。

劳务借用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总承包商必须具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否则,将出现现场管理混乱。二、总包商现场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的合作是临时性的,相互之间有一个彼此了解和适应的磨合期,期间往往会出现各种矛盾。三、总承包商必须与劳务分包商建立起长期的互信共荣的合作伙伴关系。总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的完全劳务分包模式合作一般不会长久,一旦完全劳务分包商通过总承包商的项目“借船出海”,在下一个项目中,完全劳务分包商就可能成为总承包商的平等竞争对手。而在劳务借用模式下,总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往往能形成一种长期的互信共荣关系。

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的合作模式

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在国际工程中是一种经常性的现象。国际工程承包中,大型工业项目或公共项目中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经常会超出总承包商的经验或能力,业主要求该专业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或施工经验的专业分包商来完成。根据专业工程合同金额的大小以及专业技术的复杂程度,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可分为专业工程完全分包模式和专业工程技术合作模式两种。

1.专业工程完全分包模式

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专业工程完全分包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中,总承包商将整个专业工程作为一个合同包,完全分包给专业分包商,由专业分包商负责专业工程的物资采购,施工机械设备的供应,专业工程的施工人员的招聘,专业工程施工的组织和管理,人员工资和奖金的支付等。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向专业分包商支付合同款,并负责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

2.专业工程技术合作模式

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专业工程技术合作模式,与专业工程完全分包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在专业工程技术合作模式下,总承包商负责专业工程施工的物资采购采购,施工机械设备和设备的供应,并组织专业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商通过提供专业技术和专业人员,对导。在专业工程劳务合作模式下,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实质上是一种技术服务合作。

一般来讲,当专业工程合同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施工难

度较大,甚至涉及一些专利或核心技术时,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多采用专业工程完全分包模式。反之,当专业工程合同金额较小,施工难度较低时,专业分包商不愿意为此发生过多的管理费用,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多采用专业工程技术合作模式。

在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一个大型项目经常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工程,如前面提到的非洲某国体育场加固维修项目,工程结构加固采用粘钢加固技术,总承包商就粘钢加固的专业工程与国内某专业工程公司采用专业工程技术合作模式,由国内专业工程公司提供工艺技术并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同时,该项目中的电子显示屏和扩声系统,也采用了专业工程技术合作模式。另外,该项目中原体育场的灯塔照明系统由法国人建造,由于整个灯塔升降系统全部是法国人的设备,国内的技术和设备无法对其进行维修,如果全部更换,成本会很高;如果采用专业工程技术合作模式,法国人不感兴趣,最后,该专业分项工程采用专业工程完全分包模式,由法国的专业工程公司分包。

总承包商内部的项目联营体模式

国际工程承包中,总承包商经常以联营体的模式进行项目总承包。联营体(JointVenture简称JV)合作模式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契约式联营体(ContractualJV)、合伙制联营体(PartnerJV)和联营体公司(JVCorporation)。由于合伙制联营体多适用于一种长期性的商业经营活动,而且一般要求商业经营活动所在国有相应的合伙人法作为基础,所以,在国际工程承包这种以项目为特征的管理模式中较少采用。国际工程中,总承包商内部常用的项目联营体模式以契约式联营体和联营体公司为主。在国际工程的招标文件中,业主一般明确要求总承包商可以采用的联营体类型。

1.契约式联营体模式

国际工程中,总承包商的契约式联营体模式,一般由总承包商与设备供应商、专业分包商或者设计公司等,按照联营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分工和出资比例,按照协议的方式组成1+1、1+2、或1+3等形式的一种联营体。“1”表示契约式联营体模式中,一般要求以某一个联营体成员为核心,代表联营体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对外联系。加号后面的“1”、“2”、“3”表示联营体中从属成员的个数。

在国际工程契约式联营体模式中,联营体成员之间共同签订项目合作联营体协议,该协议是契约式联营体模式中各成员之间合作的法律依据,协议规定了联营体各方在项目实施中权利、义务、出资、利润、担保、保险和亏损划分与分摊。在总承包商契约式联营体模式中,项目管理的最高机构是联营体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联营体管理委员会由各成员按照在联营体中的出资比例和责任大小来分配委员的名额,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设联营体委员主席一名,一般也包括商务经理、技术经理和财务经理等职务。委员主席负责联营体的对外联系、对内协调和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商务经理主要负责联营体对外的商务谈判、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技术经理负责项目施工方面的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财务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财务管理。

2002年,刚果(布)共和国某水电站维修项目,由我国某工程承包公司与国内某水利电力公司,采用契约式联营体合作模式,联营体双方实现了各自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上的优势和水电施工技术上的优势互补。总结契约式联营体模式在国际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和实践经验,应用该模式应注意的问题有几点:一、在联营体协议中,应当清晰地界定联营体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处理好联营体各方对财务的共同管理,如设立独立账户等;三、建立有效的项目设备、材料、机械采购和监督机制;四、把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划分成技术工作、合同管理工作、项目采购工作等,明确在以上工作中,由联营体哪一方负责,另一方协作,并以此来分配责、权、利。

2.联营体公司模式

在总承包商的联营体公司模式中,联营体公司是各成员以顺利实施承包项目为目的,依据一国的公司法,共同出资并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有限责任的公司。总承包商的联营体公司模式,其运行机制和结构与公司基本相同。联营体公司模式与契约式联营体模式相比,前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后者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契约形式组成的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理论上讲,契约式联营体各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联营体公司模式的有限责任特点,可以将国际工程承包风险在联营公司与联营体成员的母公司之间进行有效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