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电力交易市场化(合集7篇)

时间:2023-06-30 15:46:39
电力交易市场化

电力交易市场化第1篇

收稿日期:2015-06-10

作者简介:唐敏(1976-),男,四川德阳人,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电力法和金融法等方面的研究。E-mail:tangmin_law@126.com

熊谋林(1983-),男,四川广安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规范法学、法经济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E-mail: xiongmoulin@sina.cn

(1.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四川成都611130;

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本文利用98个国家/地区资料,描述电力市场、现货市场、远期合约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脉络。模型显示,电力现货与期货市场对电力市场化有显著影响,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相互激励。中国未来20年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战略是:第一步,放开发电和售电环节,构筑多元化竞争主体。第二步,发展电力现货市场和远期合约交易。第三步,渐进发展电力期货市场。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充分展示不同阶段成就和问题,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建议。

关键词 :电力市场化;电力现货;电力期货;中国战略

中图分类号:F416.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9-0028-07

一、引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28个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将“条件成熟时发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作为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重要举措。以此为契机,本文试图总结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进程,全方面提出中国电力市场交易的长远规划及应避免的问题。

回顾过去10年学术界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发现,中国学者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原因、路径和未来展望均有理论探讨。尤其是在加州电力市场化改革失败,多国发生的区域性大停电、频繁出现季节性供电危机,以及电力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联盟的解散或重组等情形出现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电力市场化是否充分有效、市场化改革到底如何进行等话题展开激烈讨论。然而,学术界对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考察相对零散,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方案。因此,有必要通过评估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及其发展道路,寻找适合中国的可行方案。

评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就并非易事,国外学者也是近十来年才开始深入研究。Steiner[1]通过观察19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资料,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导致电价更低,居民和工业用电在电价和高利用率方面获得双赢。Hattori和Tsutsui[2]却指出,电力现货市场的开放虽然可以降低工业用电价格,但是家庭用电价格却在上升,发电市场的开放更有可能导致电价上涨。Zhang等[3]对36个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工业私有化、竞争和发电商效率进行跨国比较后发现,虽然私有化改革和发电能力的提升对于提高电力工业的效率并不明显,但是引入竞争却是非常有力的措施。Nagayama[4]利用78个国家的资料,研究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电价的影响,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不仅没有降低电价,反而推升了电价。Erdogdu[5-6]对全球92个国家的电力市场化程度进行评估后,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很难评价。国家降低输配电的市场占有份额虽然整体上有助于快速推动改革,但不同国家改革道路的不同决定了电力改革的成效迥异,且发达国家的成熟模式不一定是发展中国家借鉴的模板。就连一贯遭受批评的电力国有化和垄断,也有不同的结论。Fiorio等[7]通过研究15个欧盟成员国电价和消费者满意度,指出公有制并非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阻碍。

电力市场化改革并不能复制某一个国家的经验,更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时期,否则,容易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为此,本文拟以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为逻辑起点,以电力市场化发展历史为线索,宏观介绍电力市场化改革所经历的电力现货、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期货的发展进程。并以此为基础,评价电力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学者提供中国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路径的经验证据。

二、电力市场化改革:全球趋势

Erdogdu[5-8]对全球98个国家/地区1990年、2008年和2009年的电力市场改革情况进行了评分。按每个指标1分,其采用了如下8个具体指标来评价一国电力市场化程度:是否有独立的发电厂商;国有电力工业是否企业化;是否制定了电力市场化的法律;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的分离程度;是否建立了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电力工业的私有化程度;是否建立了批发与零售电力市场;用户可否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观察评分指标,本文采用1990年和2009年的全球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评分。从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来看,1990年电力市场化只在少数国家进行,但自此以后,电力市场化仅花费了19年的时间就成为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快速拓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出全球化趋势。截至2009年,全球人口的86.49%经历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化国家GDP的总和占全球GDP的94%。无论从人口数、GDP占比、国家发展状态和各大洲分布情况等方面来看,毫无疑问,这轮改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各国改革的背景、路径和成效不完全一样,但都希望通过改革来提升电力工业绩效,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共识。

第二,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区域不平衡性。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各大洲、各地区之间的发展进度和市场化程度不平衡,非洲和东南亚国家改革进度缓慢。欧洲和大洋洲是电力市场化程度提升最大的两个洲[5-8]。发达国家占多数的欧洲在此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仅电力市场化程度的得分达到了7.38分,且其在这段时间内电力市场化程度得分提升了6.28分[5-8]。大洋洲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两国由于有电力现货和电力期货市场,其开放程度更快,1990—2009年提升了6.75分[8]。

第三,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在国家发展水平上具有差异性。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化基础高于发展中国家。2009年发达国家最后的电力市场化程度平均得分达到了6.96分,而发展中国家为5.25分。但毋庸置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提升程度均较快,分别提升了6.23分和3.97分。不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程度差距仍然较大。

第四,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性。通过观察98个国家/地区1990年和2009年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多项式回归拟合模型的结果可以看出,与1990年相比,2009年各国经济发展对电力市场化的影响程度更高。观察不同国家电力市场化程度对人均GDP影响的拟合模型可知,电力市场化又作用于经济发展,当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电力工业的效率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甚至阻碍经济发展时,国家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化改革;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程度的深入,能源供应和分配效率提高,电力工业在可能的限度内就开始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与1990年相比,随着多数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2009年各国电力市场化程度差距也逐渐增大,由此造成电力市场化程度对经济的影响更加强烈。

三、电力市场化改革:从现货市场入手

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相伴,以电力为交易对象的现货交易开始出现,并逐渐演变成专门交易的电力现货市场。学者们对电力现货市场是否部分或全部包含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有不同表述。但现货市场以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为基本内容,是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本文在此基础上,以电力现货交易场所作为评价电力现货市场存在与否的关键指标。若一个国家/地区建立了电力现货交易为目的的固定电力交易场所,则认为该国/地区存在电力现货市场;若仅开始进行电力现货交易,但没有固定的电力现货交易场所,将不纳入本文的现货市场研究范畴之中。

1.市场概览

截至2009年,全球共有52个国家建立了以固定的交易场所为标志的电力现货市场,占全球国家总数的24%[5-8]。就现有资料来看,尚有大量国家正在筹建电力现货市场。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还在不断调试和完善之中,竞争性电力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电力现货交易量小,电力现货市场还需培育。

2.市场特点

第一,电力现货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根据Erdogdu[5]的研究,建立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国家/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得分普遍较高。这些国家在2009年的平均得分为6.90分,表明市场化程度较高。

第二,全球电力现货市场呈现多样性。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电力现货市场,多个国家/地区也可以共享一个电力现货市场。前者例如美国,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电力现货交易场所达十多个。后者例如挪威、瑞典、丹麦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他们共用北欧电力市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共用电力现货市场。还有一些国家/地区既有国内的电力现货交易场所,也参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例如英国。

3.问题分析

第一,电价剧烈波动问题。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国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以来,电价波动十分巨大,最低价和最高价的价差可达百倍。事实上,澳大利亚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剧烈波动仅是全球范围内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一个缩影。电力现货市场之所以出现如此巨大的波动,其本质原因在于电力商品的不可有效储存性。因此,这就需要电力供需保持平衡,而电力供需不平衡是电力工业的常态,由此两者呈现出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形成了电力现货价格随着供需变化而变化,随供需矛盾加剧而呈现出价格剧烈波动的现象。当某一时刻的电力供给大于电力需求时,电力现货价格将会面临“悬崖式”下跌;当某一时刻的电力供给无法满足电力需求时,电力现货的价格将会急剧上升。电力现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将使电力市场参与者面临巨大的风险,使得电力市场参与者没有稳定的预期。

第二,市场力问题。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力是指电力现货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抬高价格的能力。以美国加州电力市场为例,安然公司利用市场力操纵市场,抬高价格,导致发电成本激增,投资者大量离场,市场流动性缺失,电力市场崩溃。同时,电力刚性需求弹性小的特征容易使发电企业通过增强市场力以获得额外利润。事实上,大型发用电企业由于拥有大量发电资源或用电需求而具有强大的市场力。一旦现货市场主体市场力强大到一定程度,电力市场资源配置和价格反映供求关系的有效性就会遭到破坏。

第三,合约期限过短问题。电力现货市场的特点是电力现货交易期限与实物交割期限之间的时间间隔均较短。这种交易机制的好处在于,能够运用价格机制较为客观适时地反映电力的供需状况。但是,这也同时使电力市场参与者控制风险的能力明显降低。原因在于,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电力供需具有刚性和电力不可储存性,这就导致电力生产者或需求者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电力电量平衡,不得不接受较高或较低的电价和其他不合理条件。因此,交易当事人不仅不能在交易之前获得稳定的预期,更不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相关风险予以锁定或转移。

四、如何解决问题:引入电力远期合约

电力现货市场促进电力交易的同时,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基于此,一些国家/地区探索另外一种与现货市场不同的交易机制与交易模式,由此,电力远期合约市场作为克服电力现货市场问题的交易机制应运而生。

电力远期合约,是一种通过双方约定,于未来某一确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卖特定数量电力商品的合约。卖方承诺在未来某个时期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买方提供电能,买方承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购电费用。与电力现货合约相比,电力远期合约不仅期限大大长于电力现货合约,而且协议的内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1.市场特点

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基本上实行场外交易,存在双方自由协商和隐秘性特点,它不具有与电力现货市场固定的交易场所一样的明显标志性和规整性。这由此给本文考察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带来了现实的困难,尽管如此,笔者力求对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进行探索性考察。纵观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的结构,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第一,电力远期合约与现货市场之间并不存在完全对应关系。但一般而言,存在电力远期合约的国家和地区均普遍存在电力现货市场,且电力现货市场与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并存与运行。例如英国最初的电力现货市场是以电力库的形式存在,2001年引入远期合约交易,数据显示,该市场电力交易的80%—90%以远期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尽管远期合约市场占比较大,但英国的电力现货市场并没有废止,而是同时并行运转,存在着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北欧电力市场是一个包含电力远期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的多国家电力市场,其最初以电力现货市场形式存在,在1993年开始出现电力远期合约。目前,该市场的电力现货交易量占全年销售电力的1/3,远期合约交易量占2/3。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也兼具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现货合约。

第二,电力远期合约出现在电力现货合约市场之后。作为第一个跨国市场,北欧电力市场于1993年才开始出现电力远期合约,而在此之前电力交易主要是现货交易。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宾夕法尼亚、新泽西州和马里兰州,在1998年第一次出现以电力批发竞价市场形式存在的电力现货市场。这几个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发现,以卖方提供供电量价格曲线与买方提供需电量价格曲线而形成的曲线交点决定每日电价的竞价方式不科学,难以保障合约的及时履行,后来这几个州均出现了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在澳大利亚,以批发电力形式存在的电力现货合约交易,也是先于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出现[9]。

2.存在价值

第一,有助于克服现货市场的价格剧烈波动性。之所以电力远期合约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价格剧烈波动,这是由电力远期合约的交易机制所决定的。电力现货市场的合约期限均较短,北欧电力现货市场以一个小时为竞价时段,如此短的合约期限无法发挥规避电价风险的功能,反而会滋生大量投机。与此相反,电力远期合约的期限是由电力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由于预先设定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提高了电力需求弹性,从而减缓电价波动的幅度和强度[10]。

第二,减缓现货市场的市场操纵力。电力远期合约能够削减大型发电企业的市场力,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并提高电力市场效率。除此之外,电力远期合约对发电厂商的策略性行为和合谋行为也发挥了重要的抑制作用,这再次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为规避市场风险提供多元化的选择。电力现货市场交易通常采取的是格式化合约,该种方式虽然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固定的合约无法满足电力市场参与者多元化的需求。这就决定了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谈判,并对电力买卖量、买卖价格、电力等级、合约期限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自由约定。在充分评估未来市场风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预先签订公平的电力合约,为防范交易风险提供了可能。

3.缺陷分析

第一,电力远期合约流动性差。在改变电力现货合约格式化之后,电力远期合约面临的又一大问题是电力远期合约的流动性差。电力远期合约根据双方协商签订,合约的任意性大,合约与合约之间差异性大,缺乏标准的合约格式。对于买方而言,要买到满意的电力远期合约很困难。况且即便有符合买方需要的电力远期合约,基于对合约中的义务方的不了解,买房也无法放心购买[11]。因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转让的概率不大,而即使获得双方在谈判上的相互妥协,消耗的时间周期也较长、交易成本高。

第二,信用风险问题。电力远期合约使买卖双方自行商定合约内容,第三方机构无法介入其中进行信用担保,从而导致远期合约的信用问题突出。这就可能造成,电力远期合约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当电价剧烈波动时很可能导致部分合约违约。

第三,电力远期合约的价格执行力较差。从电力远期合约的交易实践看,远期合约有单向差和双向差两种。无论哪一种,电力远期合约均不可避免地以实时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对买方和卖方进行亏损性补偿。例如澳大利亚电力市场采取的电力差价合同即是例证,实践证明,不仅履约能力无法保障,而且由于实时市场的价格与预期价格差异较大,违约情况也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电力远期合约由于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引入新的工具克服电力远期合约的不足。由此决定了全球电力市场化的改革,必将逐步转向更能预防市场风险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电力期货。

五、电力期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

电力期货是由电力远期交易通过合同标准化演变而来的。而电力期货市场是在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保证金、对冲平仓和结算等制度后,才形成的在交易所内采用集中竞价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

1.市场概览

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12个国家开展了电力期货交易,共设置了17个电力期货交易市场。最早引入电力期货交易的交易市场是挪威、瑞典、丹麦和荷兰于1995年联合设立的北欧电力市场,期货种类为季、年期货。

在美国,1996年3月29日,纽约商业交易所开始交易加利福尼亚地区俄勒冈边界电力市场和保罗福德电力市场的电力期货合约。1998年7月10日,辛辛那提辛纳杰公司和新奥尔良安特吉公司开始电力期货合约交易。1999年3月19日,美国PJM电力市场的电力期货合约开始执行。在美国进行电力期货交易之时,电力现货市场已经交易多时,电力远期合约也日渐完善。

在欧洲,北欧电力市场是欧洲境内最早推出电力期货的市场。北欧电力市场的前身——挪威电力市场于1995年引入第一份电力期货合约,而该交易所在1993年就建立了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瑞典电力市场于1996年加入电力期货合约,并于同年与挪威电力市场合并成北欧电力市场。随后芬兰、丹麦西部和丹麦东部分别于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开展电力期货交易。在英国,国际石油交易所于2000年进行电力期货交易,2001年英国伦敦洲际交易所收购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后,业务扩展到期货交易,成为英国电力期货交易的主要交易场所。法国于2001年7月26日在法国能源交易所电力交易所进行电力期货交易。2000年,德国电力期货交易在莱比锡电力交易所进行。2000年6月,波兰电力交易所进行电力期货交易。荷兰和比利时两个国家的电力市场交易主要在阿姆斯特丹电力交易所进行,该交易所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于2000年发展出了电力期货交易。葡萄牙和西班牙电力期货交易主要在伊比利亚电力交易所进行。2007年,伊比利亚电力市场正式建立,包括西班牙的日前市场和葡萄牙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由伊比利亚电力交易所负责管理。

在大洋洲,1996年11月18日,新西兰期货和期权交易所上市交易了新西兰第一个电力期货合约,标志着新西兰电力期货市场的建立。而邻国澳大利亚的电力期货市场交易,最早是2002年在澳大利亚阿德利亚能源交易所和悉尼期货交易所进行的。

2.市场特征

第一,从地域分布上看,电力期货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具有共存性。电力期货市场集中分布于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这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分布大体一致。从国家分布来看,电力期货市场主要集中于电力现货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欧洲的英国、德国和北欧四国,以及北美洲的美国和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第二,从交易所结构上看,电力期货交易所模式有多样性。一个国家可能有多个电力期货交易所,多个国家也可共用一个电力期货交易所。

第三,从时间趋势上看,电力期货市场出现的时间普遍晚于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远期合约出现的时间。无论是世界上第一份诞生于北欧电力交易所的电力期货合约,还是随后在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相继出现的电力期货交易合约,其出现的时间均晚于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远期合约。

第四,电力期货市场的设立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得分正相关。建立电力期货市场的国家/地区的电力市场改革普遍为8分。即电力期货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

3.市场功能

第一,发现真实的电力价格。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是指期货价格对市场信息的反应速度更快,能够提前反映现货价格未来的变动趋势。研究发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化领先于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且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处于主导作用,电力期货市场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Amundsen和Singh[12]指出,在欧洲建立电力期货市场和电力期权市场有利于电力价格发现和规避电力价格风险。这是因为,电力期货市场的成交价是由大量交易者共同公开竞争的结果。期货价格汇集了发电厂商、买电用户以及配电方的市场博弈,几乎涵盖了电力的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交易者。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种博弈结果有效地摒除了电力价格在短期内投机或机构操纵导致的异常波动。因此,电力期货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往往更具有权威性,能够为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带来强大的正能量。

第二,电力现货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被进一步抑制。电力期货之所以能够抑制电力现货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其原因在于:一是电力期货本身具有固定长期价格的功能,这使得其能够平抑电力现货市场的投机行为,稳定现货市场电价,有利于电力市场的稳定。在电力期货交易模式下,电力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交易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电力交易价格发现更加充分。二是电力期货市场为电力参与者提供了价格风险规避的场所,电力期货交易为发电商和消费者对冲价格风险和减少价格大幅度波动提供了机会,更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管理工具。电力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套期保值等方式控制市场价格风险。三是引入电力期货以后,电力市场参与者可以在自己满意的价格区间内自主选择购买期货合约,市场主体可以根据交易所系统中的期货合约交易量,对未来的电力负荷状况有相对准确的预期并做出相对理性的选择,由此减少电价的波动性。

第三,改善信用风险。电力期货交易实行的是每日无负债交易模式,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和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这有效地避免了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

第四,增加流动性。电力期货交易的对象为标准化的合约,一般来说,除价格条款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这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且其交易便捷、转手容易、交易成本低,因而流动性更强。

六、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战略

电力现货市场的设立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阶段,但其风险需要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期货予以控制。中国虽然在2009年的全球评分中处于中等行列,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比较大。从关键指标来看,中国目前的电力工业民营化程度不高、批发与零售的现货市场缺失、用户可供选择的电力供应商有限。因此,中国应当如何正确看待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经济发展有何影响,如何采取关键措施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呢?为此,本文借助全球98个国家/地区的电力市场化数据,构建了回归分析模型,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分别将电力市场化开放程度评分、人均GDP对数作为因变量,并分别以是否用2009年和1990年对比设置了两个独立的模型。市场开放程度模型显示,2009年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比1990年平均增加了5.74分;发达国家的评分比发展中国家更高;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期货市场的设置有利于显著提高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2009年的模型显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显著影响了电力市场化程度,且建立现货市场对评分的影响更加显著。人均GDP模型显示,电力市场化程度有利于提高人均GDP,电力现货市场的设立对于解释经济发展水平也有显著影响。

上述分析结论对于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未来走向具有指导性作用。前文的论证表明电力市场化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需要一个中长期规划,电力市场化改革需从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分离垄断性业务,从竞争性环节中造就多元化的竞争主体入手,最终建立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观察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步伐后可以发现,全球52个国家/地区从推行市场化改革到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大约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从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到13个国家设立电力期货市场,平均也仅需要4年的时间。因此,本文提出中国未来20年的中长期规划方案:

第一步,逐步放开发电市场和售电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发电和售电市场主体,为电力竞争机制的形成创造基本条件。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级阶段,年限需要根据市场化放开程度而定。

第二步,建立电力批发和零售等现货市场,创造日前/实时竞价交易平台。这是市场化改革的中级阶段,可以在初级阶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如前文所述,电力现货市场是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全球拥有电力现货市场的国家的市场化平均分为6.90分,有41个具有现货市场的国家在7分以上。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务必设立电力现货市场,否则电力市场化改革将仅仅是口号而已,各类型用户将无法选择到自己满意的供电商,也无法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在发展电力现货市场的同时,需要稳步开展电力远期合约交易,体现购售电双方意愿,形成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交易模式和现货市场与远期合约的良性互动。

第三步,建立电力期货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配合共同为电力工业竞争和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高级阶段,具体时间规划需待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和成型之后再定。电力期货市场所具有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功能对于保障大中型用户群公平用电至关重要。电力现货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型和散户用电群体,在方便快捷、公平竞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如果在信用保障和法律监管体系尚能充分适当,电力现货市场也可服务于大中型用户群体,但法律和监管机制必须严格。总之,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对于推进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可谓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

Steiner, F. Regulation, Industry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in the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DB/OL].oecd.org/eco/- outlook/2731965.pdf,2015-07-16.

[2]Hattori, T., Tsutsui, M. Economic Impact of Regulatory Reforms in the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 A Panel Data Analysis for OECD Countries[J]. Energy Policy, 2004, 32(6): 823-832.

[3]Zhang, Y.F., Parker, D., Kirkpatrick, C. Electricity Sector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 Econometric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of Privatization, 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J]. 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 2008, 33(2): 159-178.

[4]Nagayama, H. Electric Power Sector Reform Liberalization Models and Electric Power Pric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Using International Panel Data[J].Energy Economics,2009,31(3): 463-472.

[5]Erdogdu, E. What Happened to Efficiency in Electricity Industries after Reforms?[J].Energy Policy,2011, 39(10): 6551-6560.

[6]Erdogdu, E. The Impact of Power Market Reforms on Electricity Price-Cost Margins and Cross-Subsidy Levels: A Cross Country Panel Data Analysis[J].Energy Policy,2011, 39(3): 1080-1092.

[7]Fiorio, C.V., Florio, M., Doronzo, R. The Electricity Industry Reform Paradigm in the European Union: Testing the Impact on Consumers[A].Arestis, P., Sawyer, M. Critical Essays on the Privatization Experience[C].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9.121-159.

[8]Erdogdu,E. Electricity Market Reform: Less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D].Cambridge: The PhD Dissertation of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2010.57-61.

[9]Sharma, D., Bartels, R.Distributed Electricity Generation in Competitive Energy Markets: A Case Study in Australia[J]. The Energy Journal, 1997, 18(Special Issue): 17-39.

[10]Borenstein,S.,Bushnell,J.B.,Wolak,F.A.Measuring Market Inefficiencies in California’s Restructured Wholesale Electricity Market[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2, 92(5): 1376-1405.

[11]张少华,李渝曾,王长军,等.电力市场中的远期合同交易[J]. 电力系统自动化,2001,(10):6-10.

电力交易市场化第2篇

宁夏电力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路径

完善市场管理体系,提升市场运营效率全面升级电力交易机构为有效促进电力交易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运作,宁夏电力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开展交易机构运营升级。一是升级服务理念。面向市场主体,秉承公平化、标准化、专业化服务理念,简化电力交易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交易信息公开共享。二是服务承诺。以客户为中心,从市场主体管理、交易组织、电费结算、信息、政策落实、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向市场主体服务承诺,通过践行承诺,推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升级。三是升级业务协同。交易机构、调度、营销、财务等部门建立横向贯通管理机制,制定“输电能力-交易计划-安全校核-关口计量-月清月结”交易全过程管理流程,着力解决电能“上网”和“送出”的通道受阻问题。建立多维“安全网络”为提升市场化交易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多维协同的监管网络。一是建立“纵向统一”工作体系。建立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实现“业务全覆盖、业务颗粒度大小一致、业务唯一、业务四级分类”,确保政策统一落实、统一贯彻,有效提升电力市场交易在国家与省级电网协同通畅。二是是建立政企、网厂“多方联动”沟通体系。积极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多方联动沟通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制度,确保电力市场准入及注册、电价疏导、市场化交易等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和监管要求。四是建立闭环管理机制。交易机构内部各职能专业之间通过建立电力消纳市场分析、交易计划编制、电能结算等业务服务流程闭环管理模式。

发挥电网结构优势,开发新能源交易模式

充分发挥宁夏地区清洁能源富集、特高压密集的特殊优势,围绕新能源消纳能力提升积极创新交易模式。实施“风火打捆”交易模式为促进区内新能源消纳,创新实施“风火打捆”交易模式,“风火共济”释放改革红利。通过交易机构新能源企业与火电企业开展大用户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鼓励和引导新能源企业通过“风火打捆”的形式参与区内直接交易,发挥火电运行稳定持续发电特点,推动风电和光伏的发电利用率双提升。扩大新能源省间交易规模为加大跨省区新能源外送规模,依托宁夏电网超、特高压直流外送电通道优势,以电网安全为首要原则开展新能源跨区跨省外送电交易组织,通过与山东、浙江等东部用电负荷大省建立长期外送电合作模式,努力扩大中长期外送电交易规模。开展新能源与火电发电权交易结合宁夏火电机组和新能源机组运转特性,通过创新开展省内新能源与火电发电权交易和跨区跨省发电权交易,力促发电成本高的燃煤火电机组将计划电量转让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拓宽宁夏新能源消纳途径和范围。开发多元交易品种结合现货市场和清洁能源配额机制的准备、建设,研究探索电力金融交易、绿色证书交易等交易品种,同时开展网上公开公示交易专项行动,做好交易组织前、过程中、执行后全流程的公开公示。优先购电挂牌交易为优先购电交易品种,年度双边交易、月度双边交易、月度挂牌交易、月度集中交易、跨区跨省交易为电力直接交易品种,合约转让交易、月度预挂牌交易、日平衡交易为平衡类交易品种,富裕新能源外送交易为现货交易品种,调峰辅助服务为辅助服务交易品种。

健全市场配套机制,助力市场有序运作

完善省间交易机制配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研究、编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省间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完善省间中长期电力交易机制,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省间中长期电力交易实施细则,方便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省间交易。健全市场辅助机制以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开发多种交易辅助机制,同时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推进电能消纳的政策机制,试点开展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积极推动电能替代交易,激活电能消纳市场。建立偏差考核机制2017 年4 季度售电公司作为新的市场成员类别参加了电力市场交易,更多的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的刚性执行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合同偏差由签约双方线下处理,处理方式不规范,且随着合同的进一步严格执行,发用双方正负偏差电量均需进行偏差考核,需要为合同双方提供更多的偏差处理方式。

建立市场风控体系,提升市场风险防范

建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宁夏电力市场信用评价体系适用性研究,从评价范围、评价周期、评分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建立科学、适用的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为场外评价和场内评价。场外评价使用场外指标,主要评价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用记录;场内评价使用场内指标,场内指标分为综合评价指标、惩罚指标、奖励指标以及预警指标。建立行业联合奖惩机制围绕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电力市场环境,完善行业联合奖惩机制。一是建立守信联合奖励机制,对信用评价结良好的市场主体,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守信联合奖励机制。二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一律列入“黑名单”,执行联合惩戒。同时,视情况启动强制退出市场措施、注销其注册信息、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效果及展望

能够有效提升市场化交易规模

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化交易机制,主动搭建公开透明的市场化交易平台,积极服务参与市场改革的市场交易主体,能够不断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和交易规模大幅提升。

能够探索出省级电力交易市场建设的新路

通过积极发挥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优势,创新开展跨区、跨省风光替代交易,实现政企、网厂、供用多方和谐共赢和经济发展、环境治理有机统一的目标,引导政府、火电企业、电力用户逐步认同并树立了打破省间壁垒、放开市场主体参与省间交易的购电选择权对激活市场竞争力、活跃市场、释放更多电改红利的观点。能够提升宁夏地区新能源消纳能力通过组织新能源参加跨区跨省交易,能够有效提高风、光、火打捆外送新能源电量占比,2018 年上半年,新能源参与各类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69.88 亿kW・h,占新能源上网电量的48.97%。同时,有效降低了新能源弃电量,2018 年上半年,新能源累计弃电量3.54 亿kW・h,弃电率2.42%,同比下降2.29 个百分点,新能源消纳均位居国内前列。

参考文献

电力交易市场化第3篇

国外电力双边交易主体构成情况分析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主体包括:交易性主体和非交易性主体。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的交易性主体一般包括:发电商、售电商(包括趸售商和零售商)、中间商(包括交易商和经纪商)、终端用户;而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非交易性主体一般包括:输配电服务提供商、交易管理机构与调度管理机构。在交易性主体方面,各国交易性主体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电力双边交易的中间环节,即售电环节。在售电环节,各国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售电商和中间商。售电商主要是指通过与其他交易性主体签订双边合约,进行电力转运的市场主体,售电商主要包括趸售商和零售商;中间商主要指为促成电力供需双方双边交易的达成,从事电力转买转卖,或起居中撮合作用的市场主体,中间商包括交易商和经纪商。售电商与中间商最大的区别在于:售电商一般拥有自己的输配电网络,而中间商则没有自己的输配电网。在非交易性主体方面,各国非交易性主体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调度管理机构与交易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以及交易管理机构的细分上。目前,各国电力双边交易调度管理与交易管理的机构设置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调度管理机构与交易管理机构分开设置;另一种是调度管理机构与交易管理机构统一设置。而部分国家对电力双边交易的管理机构又进行了细分,包括:电力金融交易管理机构、平衡交易管理机构等。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交易种类分析随着各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深入,各国电力双边交易种类也日渐多样化。总体来说,根据划分规则的不同,各国电力双边交易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按交易的地域跨度划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可以分为:跨国双边交易、跨区(省)双边交易、区域(省)内双边交易;按交易的时间跨度来划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可以分为:远期双边交易、日前双边交易;按交易的主体划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方式可以分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双边交易、电网企业之间的双边交易、发电企业与用户的双边交易、电网企业与用户的双边交易,以及发电企业之间的双边交易;按交易标的划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可以分为:实物双边交易和金融双边交易、电量双边交易和容量双边交易;电能双边交易和服务双边交易(包括输配电服务、辅助服务等)。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交易方式分析按照交易组织方式划分,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交易方式可以分为:集中撮合(场内)交易和OTC(场外)交易;按照交易达成方式划分,国外电力双边交易可分为:基于物理合约的双边交易和基于电子平台的双边交易。集中撮合双边交易主要是指在交易场所内达成的,由交易管理机构“牵线搭桥”,受交易管理机构监管的双边交易,集中撮合交易一般都有标准化的合约。OTC双边交易主要是指在交易场所外,由双方自由谈判达成的双边交易,有标准式的合同也有根据双方需要特别订立的合同。在发达电力市场国家的电力双边交易中,OTC交易一般占比较大;而在电力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国家,OTC交易一般占比较大。国外典型国家OTC交易大致比例为:英国:65%;美国PJM:70%;美国德克萨斯:80%;澳大利亚:65%;俄罗斯:30%;北欧:60%。随着各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电子平台的电力双边交易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对于短期电力双边交易,电子交易平台的优越性更加凸显。在英国,超过80%的年度内双边交易都是通过电子平台达成的。2.4国外电力双边交易机制分析国外电力双边交易机制包括:组织机制、平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随着各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国分别从组织机制、平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4个方面不断完善电力双边交易机制。

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灵活性,促进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国外经验已经证明仅仅依靠交易管理机构的“牵线搭桥”很难保证大规模电力双边交易情况下市场的运行效率。为此,各国纷纷在在电力双边交易的售电环节引入中间商从事“转买转卖”和“居中撮合”,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促进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目前,我国已开展的电力双边交易尚存在市场主体交易积极性不高,缺乏交易自主性等问题。适时引入中间商,对提高市场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进而促进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权义务,有利于实现电力双边交易全面、规范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国外电力双边交易中涉及主体较多,因此,各国电力市场对主体的准入、主体应承担的责权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保证了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开展电力双边交易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电力交易主体的管理模式,设计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规定,有效约束交易主体的行为,确保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国外双边交易种类构成对我国的启示(1)大力推进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的开展,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的电力双边交易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占双边交易的比例较大。英国主要有英格兰—威尔士跨区交易;澳大利亚则是通过更大范围内的双边交易建立起了国家电力市场;美国主要依托其区域电力市场,大力开展跨区电力双边交易;北欧四国则依靠统一的交易管理机构(NordPool),积极开展跨国电力双边交易;欧盟则建立其统一电力双边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双边交易主要局限于各省的地域范围内。以省为单位的电力双边交易既不利于各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西电东输”“南电北送”等国家能源战略的贯彻落实。随着我国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的缓解,各发电企业为实现较高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都希望在本省以外开拓市场,要求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用电企业也希望打破地区界限,在更大范围采购电力,降低生产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实现我国电力资源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2)积极开展不同时间跨度的电力双边交易,充分利用不同时间跨度下电力双边交易之间的套利关系,规避相应的市场风险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根据交易时间跨度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电力双边交易。各国的电力双边交易按照时间跨度可以分为:中远期双边交易和日前双边交易。通过赋予各交易主体对于不同时间跨度下各类电力双边交易的选择权,市场中的各个交易主体可以充分利用不同时序下各类双边交易之间的经济套利关系,规避市场中价格风险。目前,我国的电力双边交易种类单一,主要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缺乏近期甚至是日前的双边交易,这使得我国电力双边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电力双边交易的时序种类,提高市场流动性,规避市场价格风险。(3)适时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利用金融工具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外典型国家电力金融双边交易主要分为: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与差价合约交易。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的情况可以看出,各国普遍建立起了电力金融衍生市场,广泛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电力金融双边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例较大(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市场的期货交易量占NEM物理能量交易总量的22%)。期权、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引入为市场参与者管理电力市场的风险提供了有价值的工具。目前,我国尚未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各市场交易主体缺乏规避市场风险相应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电力市场运行方式将更加灵活,市场参与者将面临更大的交易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适时引入电力金融产品,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确保未来我国电力市场的稳定、高效运行。国外电力双边交易达成方式对我国的启示(1)在双边交易开展初期,应主要开展集中撮合的电力双边交易根据以上对各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英国、美国等发达电力市场国家,电力双边交易主要为OTC交易;而在俄罗斯等电力市场欠发达国家,主要开展集中撮合的电力双边交易。在电力双边交易开展初期,各项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双边交易面临着信用风险等诸多风险,因此应当大力开展场内双边交易,充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和信用保证作用,确保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达成。而在电力双边交易的成熟阶段,各项配套机制均已建立,各市场主体均已相互熟悉,此时应当鼓励场外双边交易,以提高交易的灵活性和市场的流动性。目前,我国尚处于电力双边交易大规模开展的酝酿期,各项政策法规与相应的配套机制亟待完善。因此,在交易方式的选择方面,应在现阶段开展以集中撮合为主的场内交易,而在电力市场成熟阶段适时开展OTC交易。(2)加强电力双边交易电子平台建设,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信息化水平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进行,需要以大量的数据信息为支撑,电子平台中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是交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电力双边交易市场成熟阶段,双边交易的类型将日趋多样化,更需要通过电子平台建设以提高双边交易效率。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考核与结算等环节均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完成。这些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交易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能量考核与结算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报价处理系统、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交易信息系统、报价辅助决策系统等。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电力双边交易开展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平台建设,通过制定电力双边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实施方案、发展目标和运营规则要求,保证技术支持系统的实用性和适应性,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信息化水平。国外电力双边交易机制对我国的启示(1)优化交易管理机制,促进电力市场和电力系统健康发展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执行过程中,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企业、购售方、售电方共同的社会责任。北欧和英国的电力市场交易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由国家电网调度机构主导电力平衡市场。电网调度机构(系统运营商)主要负责平衡服务而不参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有效避免了电网作为自然垄断环节参与经营可能产生的不公平行为。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开展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应充分把握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做到分工清楚、权责明确,为市场参与者搭建公平合理的责任风险分配关系。(2)建立高效的平衡机制,确保各类双边交易的有序开展从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的情况可以看出,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因供需形式变化、联络线约束等客观原因导致合约无法顺利执行,而出现交易不平衡的现象,需要引入平衡机制,处理双边交易达成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电力电量不平衡,包括由发电企业、用户或输配电服务等环节引起的不平衡问题,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进行了发电侧的集中竞价试点,但真正意义上的基于市场的平衡机制尚未建立。因此,随着电力双边交易建设的提速,我国应适时建立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实时市场),以之作为电力双边交易市场的补充,提高双边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3)明晰输配电价与辅助服务价格,保证电力双边交易的公平开展电力双边交易真实价格的发现有赖于明确、清晰的辅助服务与输配电价格。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经验分析可知,输配电价格与辅助服务价格是准确评估双边交易成本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近年来,国家重点疏导了发电价格矛盾,但输配电价两头受挤的状况始终未得到合理的解决,电网建设的还本付息和资产经营效益缺乏必要的保障;此外,我国仍未实现辅助服务交易机制的市场化,辅助服务缺乏明确的价格。因此必须尽快推动我国的输配电价改革,形成市场化的辅助服务交易机制,为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开展创造条件。(4)充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的平台作用,避免电力双边交易过程的潜在风险从国外典型国家经验可以看出,交易管理机构在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平台作用,如美国PJM市场针对电力实物交易建立了电力交易中心(PX),针对电力金融交易建立了电力交易所,以此管理市场中的各类双边交易。电力双边交易的结算大多表现为信用结算,因此对交易双方信用有较高要求。因此,加强交易管理机构对结算过程的介入有助于提高整个交易的信用等级,有效控制结算风险。在PJM市场,电力交易管理机构不仅为场内双边交易提供结算平台,而且为场外非标准双边交易提供了交易、结算服务,并对此类交易的结算同样进行严格的信用管理。若发电商和负荷服务商签署大额、交割时间长的双边交易合同,则往往通过场外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减少交易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电力双边交易往往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我国电力双边交易市场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电力交易中心在双边交易、管理、结算等过程中的平台作用,在交易撮合、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信用管理工作,以保证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结算的公正性,维护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

结语

电力交易市场化第4篇

关键词:北欧电力交易所;电力交易;运营模式

北欧电力库成立于1993年,最开始作为挪威电力交易的场所,1996年其覆盖范围扩展到瑞典,到2000年芬兰和丹麦陆续加入,随后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也陆续加入,目前北欧电力库涉及十二个国家的电力交易,是北欧地区进行大宗电力买卖的主要场所,也是最大的跨国界电力交易市场。北欧的电力交易制度为分散化模式,即现货交易,辅助服务,平衡服务等在分散的市场完成。

北欧电力交易所分成三个独立的机构实体:①NP负责金融交易。由电交所全资拥有。②北欧电力清算所(NECH:Nordic Electricity clearing House)。由于电力交易法案规定同一个公司不能既负责交易又负责清算,所以单独成立电力清算所负责北欧电力市场的清算工作。为电交所中的电力交易和所外的标准合同(如欧洲市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提供清算服务。③北欧现货市场。北欧电力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Nord Pool Spot AS),负责组织现货交易,并受到银行保险及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电交所拥有20%股份(挪威国家电网公司、瑞典国家电网公司和芬兰国家电网公司各拥有20%,丹麦的2家电网公司Eltra和Elkraft各拥有10%的股份)。

除此之外,北欧电力交易所还成立了北欧电力市场咨询公司(Nord Pool Consulting AS)提供市场战略与管理服务,为政府公共当局、监管机构等提供咨询服务,由电交所全资拥有。北欧电力芬兰公司(Nord Pool Finland Oy)负责北欧电力平衡市场,为北欧电现所全资拥有。

截止2014年底,北欧电力库的成员已由2000年的278个上升到385个,北欧电力交易所的成员大部分来自北欧国家,但近几年由于交易范围的扩张,非北欧国家成员的数量有了大幅度增加。同时还增加了来自美国、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电力交易所的核心责任是:①给电力市场提供价格参考:②运营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③作为中立、可靠的电力合约机构参与市场;④利用现货市场的价格机制优化使用可用容量以缓解电网阻塞;⑤向输电运营者报告区域电力交易交货情况和输送计划。

北欧电力交易所涵盖了两大市场:第一种是现货市场,大都用于物理合同交易(Elspot:Electric spot market),现货市场还包括它的补充调节市场(Elbas:Electric balance market)也就是平衡市场,目前平衡市场仅对在芬兰和瑞典两个国家开放。第二种是期货市场(Eltermin:Financial market),大都用于期权期货合约交易。电力期货交易的发展为电力相关企业提供了规避价格风险的有效工具。

当合同电量高于可用的电网容量时,现货市场会形成多个投标区域以形成分离的价格区,根据实际划分的投标区域可得出多个现货区域电价,然后根据新的电价和电量就能够预测发电量。通常丹麦东部和西部丹麦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招投标领域,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各构成一个招标区域,瑞典被分为四个招标区域。但招标区域的划分也是常常变化的。变化后的区域划分将至少持续3一4个月。

现货市场主要为第二天经物理传输的电力提供服务,现货市场的价格由每小时的双边拍卖交易决定。即分为24个时段。现货交易的具体流程是在上午11点以前北欧电力交易所从各国电网公司获取网络运行信息。上午12点以前,由电力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向电力交易所申报第二天24个时段的交易数据。14点以前,北欧电力交易所公布交易计划。14点30分之前各电力公司可对电力交易计划提出修改。14点30分由北欧电力交易所向电网公司传送交易计划。

平衡市场是现货市场的补充,是由欧洲电力交易所管理,用于电能交易的盘中实时市场。由于现货市场的电力交割时间跨度有36小时,平衡市场作为这一时段的补充市场能更好的实现电力平衡,在平衡市场,每小时的合同可以在交货前的1h以内进行持续的调节交易,它使实时交易在一年中的任何一个时刻都可以进行。平衡电力市场的实现主要借助计算机技术,其中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和帮助服务平台,除此之外市场参与者也可以通过电话下单。目前平衡市场覆盖北欧和波罗的海地区以及德国,最近扩大到包括英国,用于确保北欧电力现货市场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必要的平衡。

在现货交易运行的前一天,电力公司对自己能够承受的提高发电量或降低发电量的价格进行申报(用于平衡市场)。市场运行的当天,北欧各参与的电网公司对本地区电力需求负荷进行预测,并结合北欧电力交易所的交易计划确定平衡市场需要的调节电量。在实时市场中,若预测负荷有可能超过交易计划,则电网公司则按照申报的数据让增加发电量成本最低的电力公司增加发电,反之则让减少发电量成本最低的电力公司减少发电。

在北欧电力期货市场,产品主要包含期货合同(Futures)、远期合同(Forwards)、期权(Option)和差价合同(CfD)。期货市场的合同价格来源于整个北欧现货市场的系统价格。交易的最长期限是4年。电力合同的交易不需要物理交割,只需要在交易期限内进行现金结算。期货合同分为天,周,块(即大于一周小于一季度的交易期限)合同。远期合同分为季合同和年合同。差价合同是为了克服系统价格与实际区域价格的价差风险而产生的,当输电网发生阻塞,电力价格分区时,差价合同是更有效的套期保值手段。

期货市场的交易时间是工作日的上午8点到下午3点半,交易地点是北欧电力交易所,所有交易都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一天交易结束后向交易对象发送交易确认书。各种期货合同收盘价格的时限在交易日的最后10分钟,根据参与交易的发电商的数量,计算后确定,并在下午3点半后向市场和电力交易所。(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志刚,王涛.北欧电力市场交易研究[J].天津电力技术,2005,S1:16-21.

[2] 孙建平,戴铁潮.北欧电力市场发展概况[J].华东电力,2006,12:60-65.

电力交易市场化第5篇

关键词: 电力市场化;电力现货;电力期货;中国战略

中图分类号: F416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15)09002807

一、引 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28个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将“条件成熟时发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作为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重要举措。以此为契机,本文试图总结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进程,全方面提出中国电力市场交易的长远规划及应避免的问题。

回顾过去10年学术界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发现,中国学者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原因、路径和未来展望均有理论探讨。尤其是在加州电力市场化改革失败,多国发生的区域性大停电、频繁出现季节性供电危机,以及电力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联盟的解散或重组等情形出现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电力市场化是否充分有效、市场化改革到底如何进行等话题展开激烈讨论。然而,学术界对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考察相对零散,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方案。因此,有必要通过评估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及其发展道路,寻找适合中国的可行方案。

评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就并非易事,国外学者也是近十来年才开始深入研究。Steiner[1] 在2001年发表电力市场化改革对国家经济影响的研究,他 通过观察19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资料,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导致电价更低,居民和工业用电在电价和高利用率方面获得双赢。Hattori和Tsutsui[2] 却指出,电力现货市场的开放虽然可以降低工业用电价格,但是家庭用电价格却在上升,发电市场的开放更有可能导致电价上涨。Zhang等[3] 对36个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工业私有化、竞争和发电商效率进行跨国比较后发现,虽然私有化改革和发电能力的提升对于提高电力工业的效率并不明显,但是引入竞争却是非常有力的措施。Nagayama[4] 利用78个国家的资料,研究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电价的影响,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不仅没有降低电价,反而推升了电价。Erdogdu[5-6] 对全球92个国家的电力市场化程度进行评估后,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很难评价。国家降低输配电的市场占有份额虽然整体上有助于快速推动改革,但不同国家改革道路的不同决定了电力改革的成效迥异,且发达国家的成熟模式不一定是发展中国家借鉴的模板。就连一贯遭受批评的电力国有化和垄断,也有不同的结论。Fiorio等[7] 通过研究15个欧盟成员国电价和消费者满意度,指出公有制并非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阻碍。

部分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未惠及民众,这可能因为改革过程中的具体方向把握不准,或应对方案不足,从而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抵消了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电力市场化改革并不能复制某一个国家的经验,更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时期,否则,容易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为此,本文拟以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为逻辑起点,以电力市场化发展历史为线索,宏观介绍电力市场化改革所经历的电力现货、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期货的发展进程。并以此为基础,评价电力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学者提供中国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路径的经验证据。

二、电力市场化改革:全球趋势

1882年9月4日,世界上第一家发电厂在美国投入商业化运营标志着电力行业的竞争史正式开始。随后,由于经济、技术、政治与社会等方面的综合影响,电力行业在20世纪30年代过渡至垄断经营时代。1982年智利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标志着电力行业重新进入竞争时代。1990年以后,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的电力市场改革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逐渐扩展至全球。随着电力市场的更加自由化,电力工业改革的推进力度和电力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因此,如何宏观把握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将是评价市场参与和电力工业自由程度的关键。

Erdogdu[5-8] 对全球98个国家/地区1990年、2008年和2009年的电力市场改革情况进行了评分。按每个指标1分,其采用了如下8个具体指标来评价一国电力市场化程度:是否有独立的发电厂商;国有电力工业是否企业化;是否制定了电力市场化的法律;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的分离程度;是否建立了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电力工业的私有化程度;是否建立了批发与零售电力市场;用户可否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观察评分指标,本文采用1990年和2009年的全球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评分。从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来看,1990年电力市场化只在少数国家进行,但自此以后,电力市场化仅花费了19年的时间就成为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快速拓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出全球化趋势。截至2009年,全球人口的8649%经历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化国家GDP的总和占全球GDP的94%。无论从人口数、GDP占比、国家发展状态和各大洲分布情况等方面来看,毫无疑问,这轮改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各国改革的背景、路径和成效不完全一样,但都希望通过改革来提升电力工业绩效,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共识。

第二,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区域不平衡性。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各大洲、各地区之间的发展进度和市场化程度不平衡,非洲和东南亚国家改革进度缓慢。欧洲和大洋洲是电力市场化程度提升最大的两个洲[5-8]。发达国家占多数的欧洲在此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仅电力市场化程度的得分达到了738分,且其在这段时间内电力市场化程度得分提升了628分[5-8] 。大洋洲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两国由于有电力现货和电力期货市场,其开放程度更快,1990―2009年提升了675分[8] 。

第三,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在国家发展水平上具有差异性。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化基础高于发展中国家。2009年发达国家最后的电力市场化程度平均得分达到了696分,而发展中国家为525分。但毋庸置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提升程度均较快,分别提升了623分和397分。不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程度差距仍然较大。 ,相差至少是1―2个指标分数。

第四,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性。通过观察98个国家/地区1990年和2009年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多项式回归拟合模型的结果可以看出, 。图1是人均GDP对电力市场化程度的拟合模型,由拟合模型可知,经济发展水平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与1990年相比,2009年各国经济发展对电力市场化的影响程度更高。观察不同国家电力市场化程度对人均GDP影响的拟合模型可知,电力市场化又作用于经济发展,当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电力工业的效率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甚至阻碍经济发展时,国家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化改革;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程度的深入,能源供应和分配效率提高,电力工业在可能的限度内就开始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与1990年相比,随着多数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2009年各国电力市场化程度差距也逐渐增大,由此造成电力市场化程度对经济的影响更加强烈。

图1 人均GDP对电力市场化程度的拟合模型 图2 不同国家电力市场化对人均GDP的拟合模型

电力市场化改革浪潮席卷全球,改革也不断深化。基本结论是,经济社会越发达,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越高;反之,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越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明显。这其中隐藏的基本逻辑是:电力工业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电力行业的垄断经营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日益显现,各国均希望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提升电力工业绩效,继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电力市场化改革:从现货市场入手

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相伴,以电力为交易对象的现货交易开始出现,并逐渐演变成专门交易的电力现货市场。学者们对电力现货市场是否部分或全部包含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有不同表述。但现货市场以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为基本内容,是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本文在此基础上,以电力现货交易场所作为评价电力现货市场存在与否的关键指标。若一个国家/地区建立了电力现货交易为目的的固定电力交易场所,则认为该国/地区存在电力现货市场;若仅开始进行电力现货交易,但没有固定的电力现货交易场所,将不纳入本文的现货市场研究范畴之中。

1市场概览

截至2009年,全球共有52个国家建立了以固定的交易场所为标志的电力现货市场,占全球国家总数的24%[5-8]。就现有资料来看,尚有大量国家正在筹建电力现货市场。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还在不断调试和完善之中,竞争性电力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电力现货交易量小,电力现货市场还需培育。

2市场特点

第一,电力现货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根据Erdogdu[5] 的研究,建立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国家/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得分普遍较高。这些国家在2009年的平均得分为690分,表明市场化程度较高。

第二,全球电力现货市场呈现多样性。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电力现货市场,多个国家/地区也可以共享一个电力现货市场。前者例如美国,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电力现货交易场所达十多个。后者例如挪威、瑞典、丹麦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他们共用北欧电力市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共用电力现货市场。还有一些国家/地区既有国内的电力现货交易场所,也参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例如英国。

3问题分析

电力现货市场在促进电力交易的同时,面临着电价波动性大、市场操控和合约期限过短等方面的缺陷。

第一,电价剧烈波动问题。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国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以来,电价波动十分巨大,最低价和最高价的价差可达百倍。事实上,澳大利亚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剧烈波动仅是全球范围内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一个缩影。电力现货市场之所以出现如此巨大的波动,其本质原因在于电力商品的不可有效储存性。因此,这就需要电力供需保持平衡,而电力供需不平衡是电力工业的常态,由此两者呈现出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形成了电力现货价格随着供需变化而变化,随供需矛盾加剧而呈现出价格剧烈波动的现象。当某一时刻的电力供给大于电力需求时,电力现货价格将会面临“悬崖式”下跌;当某一时刻的电力供给无法满足电力需求时,电力现货的价格将会急剧上升。电力现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将使电力市场参与者面临巨大的风险,使得电力市场参与者没有稳定的预期。

第二,市场力问题。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力是指电力现货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抬高价格的能力。以美国加州电力市场为例,安然公司利用市场力操纵市场,抬高价格,导致发电成本激增,投资者大量离场,市场流动性缺失,电力市场崩溃。同时,电力刚性需求弹性小的特征容易使发电企业通过增强市场力以获得额外利润。事实上,大型发用电企业由于拥有大量发电资源或用电需求而具有强大的市场力。一旦现货市场主体市场力强大到一定程度,电力市场资源配置和价格反映供求关系的有效性就会遭到破坏。

第三,合约期限过短问题。电力现货市场的 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这些市场的共同 特点是电力现货交易期限与实物交割期限之间的时间间隔均较短。这种交易机制的好处在于,能够运用价格机制较为客观适时地反映电力的供需状况。但是,这也同时使电力市场参与者控制风险的能力明显降低。原因在于,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电力供需具有刚性和电力不可储存性,这就导致电力生产者或需求者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电力电量平衡,不得不接受较高或较低的电价和其他不合理条件。因此,交易当事人不仅不能在交易之前获得稳定的预期,更不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相关风险予以锁定或转移。

电力现货市场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虽然具有诸多缺陷,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程度的深入,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寻求其他交易机制和交易办法,以克服电力现货市场存在的问题,确保电力交易正常进行。

四、如何解决问题:引入电力远期合约

电力现货市场促进电力交易的同时,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基于此,一些国家/地区探索另外一种与现货市场不同的交易机制与交易模式,由此,电力远期合约市场作为克服电力现货市场问题的交易机制应运而生。

电力远期合约,是一种通过双方约定,于未来某一确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卖特定数量电力商品的合约。卖方承诺在未来某个时期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买方提供电能,买方承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购电费用。与电力现货合约相比,电力远期合约不仅期限大大长于电力现货合约,而且协议的内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1市场特点

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基本上实行场外交易,存在双方自由协商和隐秘性特点,它不具有与电力现货市场固定的交易场所一样的明显标志性和规整性。这由此给本文考察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带来了现实的困难,尽管如此,笔者力求对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进行探索性考察。纵观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的结构,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第一,电力远期合约与现货市场之间并不存在完全对应关系。但一般而言,存在电力远期合约的国家和地区均普遍存在电力现货市场,且电力现货市场与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并存与运行。例如英国最初的电力现货市场是以电力库的形式存在,2001年引入远期合约交易,数据显示,该市场电力交易的80%―90%以远期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尽管远期合约市场占比较大,但英国的电力现货市场并没有废止,而是同时并行运转,存在着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北欧电力市场是一个包含电力远期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的多国家电力市场,其最初以电力现货市场形式存在,在1993年开始出现电力远期合约。目前,该市场的电力现货交易量占全年销售电力的1/3,远期合约交易量占2/3。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也兼具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现货合约。

第二,电力远期合约出现在电力现货合约市场之后。作为第一个跨国市场,北欧电力市场于1993年才开始出现电力远期合约,而在此之前电力交易主要是现货交易。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宾夕法尼亚、新泽西州和马里兰州,在1998年第一次出现以电力批发竞价市场形式存在的电力现货市场。这几个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发现,以卖方提供供电量价格曲线与买方提供需电量价格曲线而形成的曲线交点决定每日电价的竞价方式不科学,难以保障合约的及时履行,后来这几个州均出现了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在澳大利亚,以批发电力形式存在的电力现货合约交易,也是先于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出现[9] 。

2存在价值

电力现货市场存在价格剧烈波动性、市场操纵性和时限较短性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电力市场主体的现实需要。因此,各国试图引入电力远期合约市场交易模式,消解电力现货市场存在的问题。这是电力现货市场向电力远期合约交易过渡的原动力,也由此引发对电力远期合约市场优势的思考:

第一,有助于克服现货市场的价格剧烈波动性。之所以电力远期合约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价格剧烈波动,这是由电力远期合约的交易机制所决定的。电力现货市场的合约期限均较短,北欧电力现货市场以一个小时为竞价时段,如此短的合约期限无法发挥规避电价风险的功能,反而会滋生大量投机。与此相反,电力远期合约的期限是由电力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由于预先设定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提高了电力需求弹性,从而减缓电价波动的幅度和强度[10] 。

第二,减缓现货市场的市场操纵力。电力远期合约能够削减大型发电企业的市场力,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并提高电力市场效率。 例如美国加州、新英格兰和美国PJM电力市场1999―2000年的数据显示,远期合约增加了电力需求弹性,减少了企业的市场操控力。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1997年5月1日至8月24日的经验数据也显示,远期合约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价格,这由此降低了发电商因为操纵市场获得的利润。 除此之外,电力远期合约对发电厂商的策略和合谋行为也发挥了重要的抑制作用,这再次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为规避市场风险提供多元化的选择。电力现货市场交易通常采取的是格式化合约,该种方式虽然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固定的合约无法满足电力市场参与者多元化的需求。这就决定了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谈判,并对电力买卖量、买卖价格、电力等级、合约期限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自由约定。在充分评估未来市场风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预先签订公平的电力合约,为防范交易风险提供了可能。

3缺陷分析

电力远期合约在克服电力现货市场缺陷方面的确具有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突出表现在:

第一,电力远期合约流动性差。在改变电力现货合约格式化之后,电力远期合约面临的又一大问题是电力远期合约的流动性差。电力远期合约根据双方协商签订,合约的任意性大,合约与合约之间差异性大,缺乏标准的合约格式。对于买方而言,要买到满意的电力远期合约很困难。况且即便有符合买方需要的电力远期合约,基于对合约中的义务方的不了解,买房也无法放心购买[11] 。因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转让的概率不大,而即使获得双方在谈判上的相互妥协,消耗的时间周期也较长、交易成本高。

第二,信用风险问题。电力远期合约使买卖双方自行商定合约内容,第三方机构无法介入其中进行信用担保,从而导致远期合约的信用问题突出。这就可能造成,电力远期合约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当电价剧烈波动时很可能导致部分合约违约。

第三,电力远期合约的价格执行力较差。从电力远期合约的交易实践看,远期合约有单向差和双向差两种。无论哪一种,电力远期合约均不可避免地以实时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对买方和卖方进行亏损性补偿。例如澳大利亚电力市场采取的电力差价合同即是例证,实践证明,不仅履约能力无法保障,而且由于实时市场的价格与预期价格差异较大,违约情况也时有发生。

第三,改善信用风险。电力期货交易实行的是每日无负债交易模式,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和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这有效地避免了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

第四,增加流动性。电力期货交易的对象为标准化的合约,一般来说,除价格条款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这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且其交易便捷、转手容易、交易成本低,因而流动性更强。

六、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战略

为评估全球电力市场化的改革现状,本文梳理出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战略的脉络。 电力现货市场的设立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阶段,但其风险需要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期货予以控制。中国虽然在2009年的全球评分中处于中等行列,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比较大。从关键指标来看,中国目前的电力工业民营化程度不高、批发与零售的现货市场缺失、用户可供选择的电力供应商有限。因此,中国应当如何正确看待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经济发展有何影响,如何采取关键措施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呢?为此,本文借助全球98个国家/地区的电力市场化数据,构建了回归分析模型,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分别将电力市场化开放程度评分、人均GDP对数作为因变量,并分别以是否用2009年和1990年对比设置了两个独立的模型。市场开放程度模型显示,2009年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比1990年平均增加了574分;发达国家的评分比发展中国家更高;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期货市场的设置有利于显著提高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2009年的模型显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显著影响了电力市场化程度,且建立现货市场对评分的影响更加显著。人均GDP模型显示,电力市场化程度有利于提高人均GDP,电力现货市场的设立对于解释经济发展水平也有显著影响。

上述分析结论对于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未来走向具有指导性作用。前文的论证表明电力市场化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需要一个中长期规划,电力市场化改革需从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分离垄断性业务,从竞争性环节中造就多元化的竞争主体入手,最终建立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观察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步伐后可以发现,全球52个国家/地区从推行市场化改革到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大约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从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到13个国家设立电力期货市场,平均也仅需要4年的时间。因此,本文提出中国未来20年的中长期规划方案:

第一步,逐步放开发电市场和售电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发电和售电市场主体,为电力竞争机制的形成创造基本条件。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级阶段,年限需要根据市场化放开程度而定。

第二步,建立电力批发和零售等现货市场,创造日前/实时竞价交易平台。这是市场化改革的中级阶段,可以在初级阶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如前文所述,电力现货市场是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全球拥有电力现货市场的国家的市场化平均分为690分,有41个具有现货市场的国家在7分以上。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务必设立电力现货市场,否则电力市场化改革将仅仅是口号而已,各类型用户将无法选择到自己满意的供电商,也无法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在发展电力现货市场的同时,需要稳步开展电力远期合约交易,体现购售电双方意愿,形成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交易模式和现货市场与远期合约的良性互动。

第三步,建立电力期货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配合共同为电力工业竞争和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高级阶段,具体时间规划需待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和成型之后再定。电力期货市场所具有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功能对于保障大中型用户群公平用电至关重要。电力现货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型和散户用电群体,在方便快捷、公平竞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如果在信用保障和法律监管体系尚能充分适当,电力现货市场也可服务于大中型用户群体,但法律和监管机制必须严格。总之,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对于推进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可谓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

Steiner, F Regulation, Industry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in the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DB/OL] http://wwwoecdorg/eco/- outlook/2731965pdf,2015-07-16

[2] Hattori, T, Tsutsui, M Economic Impact of Regulatory Reforms in the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 A Panel Data Analysis for OECD Countries[J] Energy Policy, 2004, 32(6): 823-832

[3] Zhang, YF, Parker, D, Kirkpatrick, C Electricity Sector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 Econometric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of Privatization, 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J] 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 2008, 33(2): 159-178

[4] Nagayama, H Electric Power Sector Reform Liberalization Models and Electric Power Pric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Using International Panel Data[J] Energy Economics,2009,31(3): 463-472

[5] Erdogdu, E What Happened to Efficiency in Electricity Industries after Reforms?[J] Energy Policy,2011, 39(10): 6551-6560

[6] Erdogdu, E The Impact of Power Market Reforms on Electricity Price-Cost Margins and Cross-Subsidy Levels: A Cross Country Panel Data Analysis[J] Energy Policy,2011, 39(3): 1080-1092

[7] Fiorio, CV, Florio, M, Doronzo, R The Electricity Industry Reform Paradigm in the European Union: Testing the Impact on Consumers[A] Arestis, P, Sawyer, M Critical Essays on the Privatization Experience[C]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9121-159

[8] Erdogdu,E Electricity Market Reform: Less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D] Cambridge: The PhD Dissertation of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201057-61

[9] Morey,MJ Power Market Auction Design: Rules and Lessons in Market-Based Control for the New Electricity Industry[R] Edison Electric Institute, 2001-09

[10] 邹鹏,陈启鑫,夏清, 等 国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逻辑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与建议[J] 电力系统自动化,2014,(13):18-27

[11] 张显,王锡凡 电力金融市场综述[J] 电力系统自动化,2006,(20):1-9

[12] 吴军,涂光瑜,罗毅,等 电力市场交易方式分析[J] 电力系统自动化,2002,(12):24-29

[9] 唐敏,廖永x,熊谋林 澳大利亚电力期货市场形成及最新发展[J] 财经科学,2015,(4):22-33

[14] 叶泽,张新华 推进电力市场改革的体制与政策研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196

[15] Shawky, HA,Marathe, A, Barrett, CL A Fist Look at the Empirical Relation between Spot and Futures Electricity Pr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J] 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 2003, 23(10): 931-955

[16] Wolak, FA Measuring Unilateral Market Power in Wholesale Electricity Markets: The California Market, 1998-2000[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3, 93(2): 425-430

[17] 鲁顺,李灿,魏庆海,等 纽约电力市场探析[J] 电网技术,2004,(17):62-66

[18] 张晓东,高波,宋之平 发电企业竞标策略的研究[J] 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04,(9):153-157

[19] 王斌,江健健,康重庆,等美国标准电力市场的主要设计思想及其对我国电力市场设计的启迪[J] 电网技术,2004,(16):21-26

[21] Bushnell,JOligopoly Equilibria in Electricity Contract Markets[J] 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 2007, 32(3): 225-245

[22] Herguera, I Bilateral Contracts and the Spot Market for Electricity: 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British and the NordPool Experiences[J] Utilities Policy, 2000, 9(2): 73-80

[23] 许慧一,艾欣,赵亮 融入金融输电权思想的新型远期合约[J] 现代电力,2007,(2):79-83

[24] Cheng,DTY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Electricity Market in England and Wales[J] IEEE Power Engineering Review, 1999, 19(4): 57-59

电力交易市场化第6篇

构建电力批发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最核心的制度安排。尽管国外在运行的电力市场间多有差别,但从电力供需平衡基本方式的角度看,只有“单边交易”(也称强制性电力库)和“双边交易”两种模式。所谓“单边交易”模式,就是市场组织者强制代需方向供方招标采购,不允许场外实物交易,所有发电商均只能向市场组织者(非营利机构)售电,所有售电商和大的终端用户也只能向市场组织者购电,市场组织者是唯一批发购电者和批发售电者,市场出清价格基于供方的竞争决定,需方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双边交易”模式的核心是“自由交易、自负其责”,允许场外实物交易,场内的有组织交易也属自愿参加。需方参与价格形成,但也要为其购买承诺负经济责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单边交易”的优点是易于和传统体制接续,可控性强,较难解决的问题是市场操纵;“双边交易”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高,但构架复杂,靠合同约束保障系统平衡对法制条件及配售侧改革配套要求较高。我国电力批发市场构建的长期目标应确定为“双边”的跨省区域市场,但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过渡期交易模式应以“单边交易”模式为主,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可走“由点及面”的渐进之路。

关键词:

电力批发市场“强制库”“双边交易”

电力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力市场,是指电力交易的场所或范围。广义的电力市场,则是指电力交易关系的总和,是一种经济制度。电力批发市场构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最核心的制度安排,我国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要真正向前推进,必须准确把握电力市场的设计原理,并以此为基础设计适合国情的电力市场化之路。

一、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

电力是系统集成的产品,其大宗交易的方式与电力系统供需实时平衡特性相兼容,是电力市场区别于普通商品市场的本质特征。根据国际能源署、各国能源监管当局等公共政策机构对电力市场的总结或介绍,所谓电力市场模式,就是电力的交易方式,亦即实现电力系统供需平衡的基本方式①。进一步说,就是在电力供、需匹配的主体市场中,谁和谁交易,怎样交易。所以,尽管各国在运行的电力市场之间多有不同,但从系统供需平衡的基本方式看,只有“单边交易”(强制性电力库)和“双边交易”两种模式。

(一)“单边交易”(强制性电力库)模式“单边交易”模式也称“强制性电力库”,是一种由市场组织者代用户向发电商招标采购来实现能量平衡的交易方式。在“单边交易”模式中,系统内每台发电机组都必须向市场组织者(通常由系统运行机构代行职能)投标,并按系统运行机构统一安排的发电计划上网运行。一般的组织方式是:发电商前一天或更短时期内向市场组织者提交实时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供给曲线(价格与机组出力的对应关系),市场组织者基于对系统负荷的预测,按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对各投标发电机组进行排序,在满足输电容量限制等技术条件前提下,统一安排各台机组的发电计划,并将满足系统需求的最后一台机组报价定为市场出清价格。市场组织者按该市场出清价格对发电商进行支付,并按照非盈利原则将电力转售给售电商(包括配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和大型终端用户。因此,所谓“单边交易”模式,简单说,就是“强制进场,单边交易”。或者说,是“单边交易现货市场”模式。“单边交易”模式的主要特征有三点:1.交易是单边的。不允许场外实物交易,所有发电商都必须到现货市场(库)内向市场组织者投标售电,所有售电商、大用户也只能向市场组织者购电,市场组织者是批发市场中唯一的买主和卖主。2.需方不参与批发市场定价。由于是由市场组织者强制代用户向发电商招标采购,“单边交易”模式出清价格是基于发电商间的竞争决定,需方对批发电价没有直接影响(参见图5)。3.系统能量平衡靠集中控制,平衡成本由市场成员共担。市场组织者代用户招标采购的依据是系统负荷预测,带有主观性。由此安排的发电计划,肯定与客观的市场需求不相匹配,须继续统一安排发电计划以保障系统平衡。进而,这种由集中控制产生的系统平衡成本就具有公共成本属性,应该由所有市场成员共同负担。

(二)“双边交易”模式所谓“双边交易”模式,简单说,就是“交易自由,责任自负”的电力交易制度。在“双边交易”模式中,能量平衡的基本方式是双边交易,亦即在其能量供需平衡主体市场(场外双边合同及日前市场)交易中,供、需双方均可自愿参加,交易数量和价格由供、需双方共同决定。“双边交易”模式的市场构架是:场外双边合同+自愿参加的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实时)平衡市场。“双边交易”通常分为场外双边交易和场内双边交易(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两部分。场外(即OTC合同)双边交易也被称为“无组织的市场”,由供、需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以中远期或其他个性化合约交易为主(亦即国内的“长协”交易)。场内双边交易(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市场也被称为“有组织的市场”或“自愿库(VoluntaryPool)”,以现货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为主,由电力交易所等市场组织者对各个买者和卖者的交易要求进行集中撮合。(实时)平衡市场尽管不是能量供需匹配的主体市场,但却是所有“双边交易”模式中的标准配置。因为电力的自由交易使系统运行机构不再有统一安排发电计划的能力,若供方或需方中任一成员未履行交易合同,就会使系统主能量的实时平衡遭到破坏。为此“,双边交易”必须由配有“平衡机制”,以约束交易者履行承诺,并使系统运行机构具备消除不平衡的经济能力。这个平衡机制的市场化实现形式就是(实时)平衡市场。具体说,所有市场成员均须与系统运行机构签订平衡责任合同,承诺对不平衡电量承担财务责任。无论是“长协”交易还是现货交易,也无论是场外交易还是场内交易,实物交割(实时传输)必须以供方机组出力曲线和需方负荷曲线形式执行。一般是在交割前一天或前若干小时,市场成员将各自基于场内、外交易结果形成的发、用电计划送系统运行机构,并同时对该发、用电计划做出财务绑定的承诺(Financial-lyBindingCommitment)。如因市场成员未履行合同而导致系统能量不能实时平衡,系统运行机构就要在平衡市场招标采购平衡电量,该平衡费用由不平衡责任者承担。“双边”模式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三点:1.交易自由。市场成员可自愿选择场外交易或场内交易(有些地区还可在多个交易场所间进行选择),按交易合同自行安排发电或用电计划。英国、北欧的有组织市场(电力交易所)与系统运行机构是分开运作的,市场成员可根据日前市场或场外的远期交易合约,自行安排次日发、用电计划。该计划可通过日内市场进行调整,在日内市场关闭后,将未来一小时或更短时间的发、用电计划提交给系统运行机构。在美国的PJM、加州、德州、纽约等电力批发市场中,除一个集中组织的现货市场(主体是日前市场)外,也允许场外实物双边交易。与英国、北欧等地日前市场不同,美国的日前市场还引入了虚拟交易(但虚拟交易合同须在实时市场买回),用以提高日前市场的竞争强度,缩小日前市场价格与实时平衡市场价格的差距,抑制发电商在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间的套利行为,保障现货市场价格作为期货市场交割依据的可靠性。根据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对美国区域批发电力市场介绍“,新英格兰、纽约、加州、PJM、中部(MISO)、西南(SPP)区域市场售电商的电量来自集中现货市场、双边合同或自己的发电厂”。德州行政法规中关于系统运行机构(ERCOT)设计电力批发市场的原则规定:,美国德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应运行一个自愿的日前主能量市场,在不影响可靠性的前提下,应允许市场成员自发自供或签订双边合同。”根据PJM2014年电力市场报告,该区域实际用电量来自现货市场、双边合同和自发电的比例分别为26.7%、10.6%和62.7%。2.供、需双方共同决定价格。“双边交易”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当然包括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或直接签订合同,但这并非“双边”的本质特性。“双边”的本质是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交易决策由交易者自主决定,而非市场组织者“越俎代庖”。在“双边”模式中,无论是场外双边合同价格,还是场内集中撮合成交的统一出清价格,都是供、需双方博弈的结果(参见图6)。后者与前者的区别,不过是市场组织者对多个卖方申报的供给曲线和多个买方申报的需求曲线进行了整合,其依据仍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要约,出清价格由供、需双方决定的本质并未改变。3.系统主能量平衡靠合同约束和自负其责。作为交易自由的代价或约束条件,“双边交易”中买、卖双方均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是场内集中撮合的现货交易,买、卖双方也均要绑定财务承诺,承担违约导致的系统不平衡责任。在欧洲如英国、北欧的双边市场中,系统能量平衡所需的发电机增减出力或用户增减负荷,由系统运行机构在一个单边的平衡市场中招标采购,市场成员发、用电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按该采购价格付费。美国的做法也是建立一个单边的实时平衡市场,市场成员未执行日前发、用电承诺须承担的电量不平衡责任,按实时平衡市场价格与执行的电量偏差计算。

(三)“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模式的区别“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点不同:1.交易关系的性质不同:强制、单边/自愿、双边。“单边交易”模式的供方和需方(售电商和大用户)都必须且只能同市场运行者交易,这种交易关系是强制的、单边的;“双边交易”再无市场组织者代购代销,供、需双方均可自主决策,其交易关系是自愿的、双边的。2.市场构架不同。“单边交易”模式的市场构架为单一现货市场。所谓同时存在的中长期交易,是“差价和约”一类的金融交易,为市场成员规避风险之用,与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无关。“双边交易”的市场构架是场外双边合同+自愿参加的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实时)平衡市场,允许场外的实物交易。3.价格形成机理不同:卖方决定/买、卖双方决定。在“单边交易”模式中,市场出清价格由市场组织者基于发电商的竞争确定,需方是批发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参见图5)。而在“双边交易”中,需方也参与批发市场竞价,无论是场外的供、需直接交易,还是场内的集中撮合交易,市场价格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的。4.系统能量平衡的手段和成本负担方式不同:集中调度、成本共担/合同约束、成本自担。“单边交易”系统能量平衡靠集中调度。由此而导致的平衡成本由市场成员共同负担。“双边交易”系统能量平衡靠合同约束,违约导致的系统能量平衡成本由违约者自担。5.市场设计理念不同:集中决策/分散决策。虽然“单边交易”和“双边交易”均试图用市场机制解决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但背后的理念仍有差别。“单边交易”模式更强调电力产品的特殊性,认为“交易基于系统需求预测”的集中决策体制,对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仍然重要,制度“成本———收益”的关系较好;而“双边交易”更强调电力与其它大宗商品的共性,认为“自由交易、自负其责”的分散决策体制,也可与电力系统可靠性要求相兼容,而市场运行的效率更高。

二、两种市场模式的国际分布及适用性分析

(一)“单边交易”与“双边交易”的国际分布1“.双边交易”是国际主流。国际能源署在2001年的一份电力市场总结报告中②指出:“关于电力批发市场组织的第一个争论,是选择强制的还是自愿的电力库。竞争的双边电力交易为一个高效率的现代电力市场中所必需,已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自愿库或电力交易所正逐步成为主流,而强制库正在消退。”目前国外在运行的电力市场,大多实行“双边交易”模式。北欧电力市场开“双边交易”模式先河。其他欧洲国家如德、法等也大都效仿北欧建立了“双边交易”市场。美国的PJM、德州、纽约、加州、新英格兰等主要竞争性电力市场也实行“双边交易”模式。英国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先驱,于上世纪90年代初首创“单边交易”模式,但经过10年的实践后,也于2001年将“单边交易”改为“双边交易”模式。英国所以改“单边交易”为“双边交易”,主要原因是市场操控问题难以解决。英国电力市场化后新建电源均为天然气机组,而天然气机组因“照付不议”的购气合同而皆“不可调”,加之核电的“不可调”,大部分机组都采取了“0-0报价”的跟从策略,导致市场出清价格为少数“可调”的燃煤机组所控制。2“.单边交易”也有长期运行的实例。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被认为是“单边交易”模式成功的范例。1998年开始实施,至今一直平稳运行。除设计合理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该市场所在的东南部各州电源与负荷分布均衡,而且燃煤机组比重大,不易形成市场操纵。除澳大利亚外,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阿尔伯塔省、希腊、新加坡及一些欠发达国家,也存在“单边交易”模式的电力市场。

(二)两种市场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二者的适用性似可作如下结论:1“.单边交易”模式较易控制但市场效率较低。由于“单边交易”模式是市场组织者代售电商向发电商招标采购,竞争的范围、强度具有可控性。由此,“单边交易”模式与“输配一体化”体制的相容度也较高,对于重视所谓“最大公约数”、“平稳过渡”的我国决策当局,较易接受。但“单边交易”市场出清价格的形成缺乏需求侧响应,一般认为其市场效率会低于“双边交易”模式。此外,“单边交易”模式对市场结构的竞争度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发电侧以“五大集团”为主体,其市场布局基于2002年提出的跨省区域电力市场规划,这一区域市场布局在过去的十多年并未得到电网建设的支持。加之无跨省的区域政府,“单边交易”模式的跨省区域电力市场也缺少政府依托。如“单边交易”模式建于省内,电网构架和政府依托方面的条件大多具备,但须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一家独大”局面,否则市场操纵问题很难解决。2“.双边交易”模式较先进但也较难控制。如前所述,“双边交易”模式被认为更接近普通商品市场属性,市场出清有需求约束,价格不易扭曲,加之有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的配合,可有效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资源配置效率。但这需要复杂的规则设计,而且对诚信和法治的条件要求较高。此外,国际经验证明,“双边交易”模式中的买方主要是售电商及其机构而非终端用户,初期的售电商又以配电企业为主,而目前我国独立配电公司极少,未来电网企业输、配关系也不明晰,“双边交易”模式或可在“网对网”、“点对网”交易中试行,但若普遍推行,则要有配售侧产业组织的深度改革相配合,而后者的可控性就更为困难。

三、我国电力批发市场构建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没有电力批发市场的构建,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仍将沦为空谈。因此,必须在遵循电力市场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探索中国特有约束条件下的电力市场建设之路。

(一)长期目标应是“双边交易”的跨省区域市场如前所述,“双边交易”市场效率较高,也不易形成市场操纵,因而长期看,我国电力市场的主流模式也应是“双边交易”。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差异大,能源供需格局呈逆向分布,加之“三峡”、“西电”等大容量、远距离的跨区送电,已经形成电力资源跨省配置的格局,市场布局显然应突破省级行政区划。因此,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长期目标,应是“双边交易”的跨省区域市场(可简称“双边区域市场”)。

(二)初期过渡模式应以“单边交易”模式为主尽管“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不能兼容,但只要“单边交易”的实践足够,随着经验的积累及其他相关改革的推进,也可顺利地改“单边交易”模式为“双边交易”模式。本世纪初英国成功地将“单边交易”改为“双边交易”,已为此在实践上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此,我国的电力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仅要有阶段性目标,还应有阶段性模式。目前各地普遍推行“直接交易”,以降电价为预期目标,在发电能力严重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短期内容易操作。而若以促进电源结构优化,提高系统效率为目标,则必须配套建立现货市场和“平衡机制”,否则不可持续。但如前所述,“双边交易”模式以市场成员履行合同为依托,对诚信、法治及配售侧改革配套的条件要求较高,以我国现有的制度基础,初期的可控性不容乐观。而“单边交易”模式这种市场组织者代售电商向发电商招标采购的方式,与现行调度体制较易衔接,市场范围、竞争强度均具有可控性。如再考虑到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尚未调整、电力的政府间合同及所谓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未相应取消、配售侧改革(电网组织结构、用户电价交叉补贴)无法配套等如此多的限制条件,近期选择“单边交易”模式较为稳妥。上世纪90年代末,澳大利亚专家帮浙江设计的“全电量竞争、部分电量按市场价结算”单边现货市场模式,非常适用于当下的国情,“进可攻,退可守”,应该作为过渡阶段的主流模式之一。

(三)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走“由点及面”的渐进之路我国幅员广阔且各地区网架结构、电源结构及负荷结构各异,加之无跨省政权支撑,多数地区先建省级市场可能是较为现实的选择。但也不应排斥构建跨省区域市场的努力。对于省级市场和区域市场的关系,应破除“非此即彼”思维模式。从国际经验看,被广为效仿的北欧电力市场,就不是北欧诸国同时行动的结果,而是先从挪威、瑞典开始,逐个国家扩展开来的。因此,我国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也应走“由点及面”的渐进式发展之路。如在南方电网区域内,区域市场可先从广东做起,再逐步将广西、贵州、云南纳入,再后也可考虑接纳湖南和江西。在华北电网区域内,区域市场可先从京津唐电网覆盖区做起。其他如华中、西北区域,初期也可先建省级市场和基于省级市场的区域联合市场,待条件成熟后,再将省内交易统一到区域的交易平台。

电力交易市场化第7篇

[关键词]电力市场;发电权交易;资源优化配置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9-0157-03

电力系统具有发输配用瞬间完成、存在输电约束、输电损耗、合同电量与潮流分布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需要统一调度等特点,因此不可能完全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电力竞争,需要考虑电力系统的特殊要求。况且,建立电力市场并不是电力改革的目的,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才是目的。由于电网结构、电源分布的差异,全电网、全方位的电力市场交易未能真正实施,同时我国设计的电力市场是以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为主,主要是一些大容量机组参与,大量的小火电机组并没有参与到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中,这部分高能耗、低效率机组的市场份额也不小,利益牵涉面广,利益平衡很困难。各发电企业资源禀赋、装备水平及经济技术指标各有不同,其发电成本差异较大,按机组容量平均分配发电量计划和按平均成本定价的原有电力管理模式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不能完全实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排污的目标。如何找到一条既能平衡各发电企业利益关系又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道路成为摆在面前的问题。

1 发电权交易产生的背景

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模式中,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低能耗机组将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而小容量、低参数、低效率、高能耗机组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产物,在一定时期为国家的电力供应作出了贡献,背负着巨大的人员包袱,能否妥善处理这部分资产和职工去留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众多家庭的切身生活,强制小机组退出市场而得不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和自谋出路的缓冲期将激化矛盾。通过对发电电力市场的研究,依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期权交易的概念并演化为发电权交易,通过置换合同电量,主动采取市场营销策略,降低生产成本,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和整体优化问题,不仅可以使参与者回避不利情况的利益损失风险,而且保留了有利情况下的获利机会。

在这种形势下,改变按机组容量平均分配发电量计划的调度方式,通过发电权交易,将高耗能机组的电量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转让给高效率机组替电,同时不改变小机组的营业收入,可以迅速达到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显然这是一个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举措,也是对电力市场的有益补充。发电权交易必然对发电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促使发电企业积极思考如何应对发电权交易、如何在发电权交易中获得更好的收益。

为了确保我国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建设有序发展,国家发改委颁布了《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相比较而言,节能发电调度在节能减排力度上更严格、更坚决一些,但实施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或者掣肘,因此需要一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过渡模式,而实施发电权交易就可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发电权交易是切实可行的资源优化行为,已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在一些地方取得了不错的实践经验,是处理电力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过渡方式,也为节能发电调度走出了一条新路。但从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两方面来看,这种交易方式又是朝着建设全面电力市场不得不采取的方式。

2 发电权交易的电力市场属性分析

发电权交易是指产权独立的发电企业在拥有发电权份额的基础上,由于一次能源供应不足,或机组计划外检修,或由于发电成本过高,或环保要求等原因,在同一发电公司内部或不同发电公司之间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电量的交易。通过不同类型和运行状态的机组优化组合,以效率优先为原则,动态调整发电状态,提高发电企业之间发电相互补偿效益,实现发电企业合作的“双赢”。由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倾斜,一般情况下风电、水电等绿色电力,发电量是全额收购上网的,因此,主要涉及火电之间的发电权交易。

与传统电力市场不同,发电权交易是基于合同电量(基础电量)的一种市场交易机制,与我国当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具有符合市场属性的特质,是特殊的市场存在形式,发电权交易市场主体均为发电企业(或发电机组),市场客体是电量与电价。发电权交易实质是以高效机组和低效机组的能耗差作为交易的效益由二者分享,阻力较小,而且不会造成电网公司购电成本的增加。发电权交易的标的物不是普通的实物或服务,而是能给发电企业带来一定利益的权利,是对合同电量的再分配,以市场手段达到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效果,既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也维护了企业自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发电权交易可以作为电力市场改革的突破口,通过一系列的机制改革逐步走向更加开放、高效的电力市场,这也为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3 实施发电权交易的必备条件

发电权交易对于实现国务院5号文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设定的电力体制改革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电力工业的特殊性要求,发电权交易也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才可以实施,已具备这些条件的省级电力市场,发电权交易势在必行,也切实可行。

(1)电力市场已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发电装机容量增长较快,电力电量平衡富余,设备利用小时长期徘徊甚至低于5000小时,发电设备没有充分利用,这是开展发电权交易的先决条件。当电力供不应求时,发电权交易将受到影响甚至停止,不管哪类机组都将投入运行,此时,发电权交易的前提将不复存在,也无法继续实施。

(2)电力市场成员中各类机组生产成本、批复电价差异较大,为发电权交易奠定了基础和操作的空间。从机组的容量、效率、技术水平以及煤炭价格、排污政策等方面考虑,区域内机组之间发电成本差距很大,使得低能耗、低成本的机组替代高能耗、高成本机组发电成为可能。

(3)电力市场各机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异使得发电权交易势在必行。由于大参数、高效率机组效率高,消耗资源较少,除尘脱硫效果较好,而一些老、小机组,往往资源利用率不高,环境污染严重,进行发电权交易已不仅仅是发电企业的要求,更是全社会的迫切要求。特别是当前“节能减排”已成为国家强制性工作目标的形势下,发电权交易可以有效地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

(4)发电权份额是发电权交易的基础。目前各发电企业主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按发电容量平均分配获得发电权份额,均可通过履行发电权获得企业效益,发电权份额的多寡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这为发电企业进行发电权交易奠定了基础。即使在市场条件下,发电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获得了发电权,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履行发电合约,也可以通过发电权交易降低企业损失,因此发电权交易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5)输电网络的健全和交易平台的建设为发电权交易提供技术支撑。

4 发电权交易的目标

4.1 节约有限资源

以火电机组为主的电力市场区域内,各火电机组类型、运行状态各不相同,600MW机组与中小火电机组煤耗率差异很大甚至相差100g/kWh,如果各类机组都按相同发电利用小时进行发电,必然造成煤炭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对发电企业来说,采取办法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消耗,节约资源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发电权交易正是有效解决高耗能机组转让发电权、高效率机组受让发电权,双方共同受益的市场机制,且这种机制必然会取得节约有限资源的良好效果。

4.2 减少环境污染

在市场成员中存在大量的小火电,不仅能耗较高,而且往往设备老化,装备水平较低,没有脱除污染物的设备,或者脱除效率不高,而大机组,特别是近几年投产的大容量、低能耗机组,都装备了高效率的脱除污染物设备。发电权交易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即将高能耗、高污染机组的发电权通过市场交易转让给低污染、低能耗机组而大大减排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粉尘和灰渣等污染物,对环境保护起到重大作用。

4.3 优化产业结构

由于低能耗、低污染的火电机组通过发电权交易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大企业利益,必然给资本市场发出明显信号,有利于资金向高效低耗环保的电力企业转移,而转让发电权的小火电,也可以在不发电或少发电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收益,有利于企业升级转型,平稳过渡。

4.4 平衡各方利益

电力企业是一个资金密集、技术密集行业,投资多元化,如果强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如关停小火电,必然会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发电权交易可以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4.5 降低企业风险

发电企业面临煤炭价格不断攀升的压力,上网电价不能按照市场供需状况进行市场调节,而电力行业事关国计民生,不可能自由选择生产方式,政府实施的煤电价格联动往往滞后于市场,使发电企业效益受到严重损失。同时,发电企业也可能因为自然、市场、机组本身等原因无法履行发电计划,必然蒙受无法履约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发电权交易,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降低企业风险。

4.6 缓解电网阻塞

由于电源布局和用电负荷中心的不均衡,电网依然存在一些输电阻塞情况,通过发电权交易可以将非负荷中心发电企业的电量转移到负荷中心的发电企业替电,可以有效缓解电网阻塞,而不影响非负荷中心的发电企业利益。

4.7 促进电力改革

发电权交易能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效率,非常符合国家能源政策,且交易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发电权的有偿转让,有效地维护了企业自身利益,对促进电力改革和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能起到积极作用。

5 发电权交易双方的竞争策略

本文讨论的转让方主要是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小火电,其变动成本也较高,小火电参与发电权交易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政府所倡导的。通过发电权交易可以提高发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中的自,提高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

在发电权交易中,发电公司都是基于得益最大化,不断优化竞争策略,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自己的变动成本,购买方希望购买发电权,但转让方会惜售发电权;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自己的变动成本,转让方希望转让自己的发电权,但购买方不愿意购买发电权;如果转让价格远远低于购买价格,转让方将存在不能将电量转让出去的风险,发电权交易失败;如果转让方和购买方的变动成本相等,发电权交易将无法实施。因此,实践过程中确定转让价格务必综合分析本供电区域内各时段负荷特点、燃料供应价格波动周期及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考虑发电权购买方自身的生产能力、经营策略、市场变化等情况。

转让方竞价行为研究。在发电权交易中,由于转让方的数量较多,很难形成一个合作性组织,每个交易主体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为使自己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转让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非合作博弈,所以都会选择高价出售,而这个结果也有利于提高购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发电权交易的实施。假设有A、B两个公司在转让发电权,C公司购买发电权,转让方中报高价者优先与购买方成交,成交电量也较多,报价低者成交量很小甚至没有交易电量。如果考虑到市场上购买力足够全部购买A、B公司转让的所有发电权,此时,转让方会考虑使用低价策略,但是存在它的低价与购买方高价进行撮合的危险,其交易价格不一定比采用高价策略和购买方的低价进行撮合的平均价低,所以在报价中,转让方依然会采用高价策略,才不至于出现发电权交易失败的风险。

购买方竞价行为研究。发电权购买方通常都是大容量、高效率、低污染低排放的大火电,大容量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偏低,对于发电权交易有着强烈的愿望,通过发电权交易,可提高机组负荷率,降低供电煤耗率,单位变动成本下降,增加企业收益。如果购买方较多,每个购买方都试图降低其报价以实现发电权交易的成功并多购买发电权以便获利更多,购买方之间也很难形成合作性博弈。

发电权交易双方博弈行为研究。在平均分配发电权的情况下,大火电的变动成本远远低于小火电的变动成本,合适的交易价格,对交易双方都可获利,因此,发电权交易对双方来说都是乐意接受的。发电权交易实践证明,在近似相同的发电环境下,博弈双方比较清楚各自发电成本情况,交易双方更愿意通过协商决定转让价格,只要转让电量确定,交易双方各自的收益都基本上确定,这是一个合作性博弈。

6 发电权交易的节能效益实例分析

对于河北电力市场而言,火电企业比重占总装机的95%以上,小火电与大火电之间的发电权交易是主要方式,各火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机组能耗、检修计划、燃料供应主动参与市场交易,不再只接受调度命令被动发电,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另外,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中标火电的调度,优化配置网内各类型火电机组,节能减排,最终达到全社会整体优化的效果。

以大唐集团马头电厂为例,一个具有50多年历史的老企业,机组概况为2×110MW、2×200MW的老小机组,积极响应国家“上大压小”政策,主动关停机组容量620MW,每年发电权份额为39.55亿千瓦时,平均供电煤耗为395g/kWh,厂用电率9.6%,标煤单价800元/吨,低位发热量18500 kJ/kg,无脱硫设备;替代方机组容量为600MW机组(煤电一体化企业),厂用电率4.7%,供电煤耗为310 g/kWh,原煤含硫量1%,脱硫效率96%,低位发热量21000kJ/kg,标煤单价640元/吨。仅从节能和减排SO2两方面来粗略考察2010年发电权交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