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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奖励办法(合集7篇)

时间:2023-06-26 16:06:22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第1篇

一、征收范围:白堡居委会(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双庄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房屋产权人。

四、计户规则:以房产证或宅基证为依据,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每期自分户资料公示之日起55日(含)以内。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提权调换。“住改非”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住改非”房屋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壹年以上的住宅房屋)

(一)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76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20%;办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搬迁补助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4、停产或停业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5、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调换房源:新城名居小区。

(2)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换一”,并互找差价。

(3)安置房价格:实行低于同类型房屋市场价的政府定价。新城名居小区安置房均价不高于本次被征收住宅中砖混结构二等8成新住房(相当于具有两层圈梁的普通楼房及平房)平均补偿单价(含下列第七款(一)(二)项的头等奖励金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房均价为2580元/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①房屋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同货币补偿一样;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如超过18个月,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5)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价格总额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实行差额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6)选房:按照搬清交钥匙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号,择日集中选房。

2、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营业用房产权调换。

七、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资料公示后1至15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16天(含)至3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31天(含)至4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2%的签约奖励;分户资料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签订协议的,没有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天(含)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超过第16天(含)的没有奖励。

3、提前搬迁奖励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特别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在分户资料公示的第15日举行集中签约仪式,对参加集中签约及在此之前签约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房优惠100元/平方米。

八、救济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只有这一处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10万元/户)的,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有“两证”,即土地证、房产证;

2、有土地证和合法建筑面积。

九、其他事项

(一)合法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未登记合法产权房屋,以及取得区级以上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标明的为准。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提权调换房源给予安置。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第2篇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做好上饶市广信区2021年度罗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上饶市广信区罗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市广信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上饶市广信区征地办是本项目的实施部门;

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期限

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所确定征收范围和期限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编号

一栋房屋只能编一个号,编号要求清晰可见,严禁重复编号。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16)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计算,测绘的原始报告(附照片)须报审核组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征收补偿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自行购买商品房两种方式。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重置价

框架结构       1200元/㎡砖混结构       1100元/㎡砖木结构        900元/㎡

2.区位价

综合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凡是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给予2200元补助。

二、住改非房屋

(一)沿各主大道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乡道、村道及村庄里弄、小巷里面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按同等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浮30%予以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

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和养殖场,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四、其它住宅房屋

一层砖木结构的祖宅(俗称老三架)、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住宅房屋,按照其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予以补偿;对于一层超高的主体房,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五、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房屋主体框架已完工且完整封砖砌墙,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予以补偿;主体框架已完工,但未封砖砌墙或部分封砖砌墙按不超过主体建筑面积的80%予以货币补偿。

(二)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以不超过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坡屋顶补偿标准,屋脊高度在1.8米及以上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50%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屋脊高度1.8米以下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30%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对于顶层特殊结构的建筑物,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四)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如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并主动拆除的给予70元/平方米的人工拆除补助,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附属物

棚(简易棚)               100元/平方米棚(钢结构)               200元/平方米棚(墙体棚)               360元/平方米

化粪池                        2000元/个晒谷场                      80元/平方米挡土墙                     260元/平方米

围  墙                     150元/平方米压水机                        1000元/个水  井                        3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12000元/座果树(挂果)                   100元/棵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沼气池                         10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户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太阳能热水器                    3000元/台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水塔等)4000元/套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补偿。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3000元/户,共计6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每月按900元/户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参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前经营主体为商业和服务业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乘以系数0.06折算用工人数,补偿6个月,按上饶市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和经营主体为工业生产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标准执。

八、  装修补偿

为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主体房屋的装修进行补偿,依据装修市场材料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装修补偿参考价(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修面积为准,不含里弄小巷住改非上浮面积):

 

补偿

标准

装修

等级

装修情况

500元/㎡

一级

1、墙面:高档墙漆

2、地面:高档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花岗岩地面砖或釉面地砖

3、窗台:人造石

4、天棚:带造型或木线造型吊顶

5、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墙裙、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350元/㎡

二级

1、墙面:中高档墙漆

2、地面:釉面地面砖、水磨石地砖、中高档实木或复合地板

3、天棚:石膏吊顶、木角线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5、衣柜:固定式中高档材料衣柜

6、厨卫:中高档洁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塑料吊顶

200元/㎡

三级

1、墙面:白色腻子刮白

2、地面:水磨石地砖、低档面砖或水泥地

3、天棚:简单粉刷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木制门窗

5、厨卫:锅灶、简单橱柜、水泥地或低档面砖

100元/㎡

四级

水泥地、白灰墙、木制门窗、锅灶

特殊于上述情况的,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 奖励和补助

一、搬迁速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不包含区位价部分)的奖励:20天内给予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签约期限奖励(住宅房)

凡在征收公告之前并在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约的被征收户,享受下列奖励及补助:

每户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分户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的本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达婚龄男性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有独立经济能力、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成员家庭作为分户准入条件。

分户认定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具体的分户原则。

三、放弃安置奖

综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和安置地段等因素,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凡是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享受其他补偿的基础上,按面积实行以下阶梯式奖励:

1.面积在3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350平方米),给予奖励1000元/平方米;

    2.面积在 350平方米至 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给予奖励700元/平方米;

四、被征收房屋差异化奖励

被征收户在罗桥街道集体土地上只有唯一一处350平方米之内的房屋,房屋权属明确的以权属登记证为准,房屋权属不明确的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本着公平、公正、从严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差异化的奖励。

(1)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2万元;

(3)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35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

(5)空心房不享受面积差异化奖励。

五、补助

对于特殊群体人员,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高龄老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等困难家庭,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审核把关,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特殊群体困难补助。

第十条 社会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子女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或租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以选择迁入地居民待遇。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拆除工作由罗桥街道办组织实施。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第3篇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做好上饶市广信区2021年度罗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上饶市广信区罗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市广信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上饶市广信区征地办是本项目的实施部门;

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期限

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所确定征收范围和期限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编号

一栋房屋只能编一个号,编号要求清晰可见,严禁重复编号。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16)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计算,测绘的原始报告(附照片)须报审核组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征收补偿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自行购买商品房两种方式。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重置价

框架结构       1200元/㎡砖混结构       1100元/㎡砖木结构        900元/㎡

2.区位价

综合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凡是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给予2200元补助。

二、住改非房屋

(一)沿各主大道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乡道、村道及村庄里弄、小巷里面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按同等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浮30%予以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

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和养殖场,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四、其它住宅房屋

一层砖木结构的祖宅(俗称老三架)、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住宅房屋,按照其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予以补偿;对于一层超高的主体房,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五、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房屋主体框架已完工且完整封砖砌墙,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予以补偿;主体框架已完工,但未封砖砌墙或部分封砖砌墙按不超过主体建筑面积的80%予以货币补偿。

(二)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以不超过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坡屋顶补偿标准,屋脊高度在1.8米及以上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50%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屋脊高度1.8米以下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30%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对于顶层特殊结构的建筑物,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四)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如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并主动拆除的给予70元/平方米的人工拆除补助,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附属物

棚(简易棚)               100元/平方米棚(钢结构)               200元/平方米棚(墙体棚)               360元/平方米

化粪池                        2000元/个晒谷场                      80元/平方米挡土墙                     260元/平方米

围  墙                     150元/平方米压水机                        1000元/个水  井                        3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12000元/座果树(挂果)                   100元/棵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沼气池                         10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户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太阳能热水器                    3000元/台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水塔等)4000元/套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补偿。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3000元/户,共计6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每月按900元/户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参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前经营主体为商业和服务业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乘以系数0.06折算用工人数,补偿6个月,按上饶市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和经营主体为工业生产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标准执。

八、  装修补偿

为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主体房屋的装修进行补偿,依据装修市场材料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装修补偿参考价(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修面积为准,不含里弄小巷住改非上浮面积):

 

补偿

标准

装修

等级

装修情况

500元/㎡

一级

1、墙面:高档墙漆

2、地面:高档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花岗岩地面砖或釉面地砖

3、窗台:人造石

4、天棚:带造型或木线造型吊顶

5、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墙裙、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350元/㎡

二级

1、墙面:中高档墙漆

2、地面:釉面地面砖、水磨石地砖、中高档实木或复合地板

3、天棚:石膏吊顶、木角线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5、衣柜:固定式中高档材料衣柜

6、厨卫:中高档洁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塑料吊顶

200元/㎡

三级

1、墙面:白色腻子刮白

2、地面:水磨石地砖、低档面砖或水泥地

3、天棚:简单粉刷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木制门窗

5、厨卫:锅灶、简单橱柜、水泥地或低档面砖

100元/㎡

四级

水泥地、白灰墙、木制门窗、锅灶

特殊于上述情况的,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 奖励和补助

一、搬迁速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不包含区位价部分)的奖励:20天内给予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签约期限奖励(住宅房)

凡在征收公告之前并在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约的被征收户,享受下列奖励及补助:

每户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分户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的本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达婚龄男性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有独立经济能力、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成员家庭作为分户准入条件。

分户认定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具体的分户原则。

三、放弃安置奖

综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和安置地段等因素,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凡是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享受其他补偿的基础上,按面积实行以下阶梯式奖励:

1.面积在3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350平方米),给予奖励1000元/平方米;

    2.面积在 350平方米至 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给予奖励700元/平方米;

四、被征收房屋差异化奖励

被征收户在罗桥街道集体土地上只有唯一一处350平方米之内的房屋,房屋权属明确的以权属登记证为准,房屋权属不明确的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本着公平、公正、从严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差异化的奖励。

(1)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2万元;

(3)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35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

(5)空心房不享受面积差异化奖励。

五、补助

对于特殊群体人员,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高龄老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等困难家庭,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审核把关,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特殊群体困难补助。

第十条 社会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子女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或租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以选择迁入地居民待遇。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拆除工作由罗桥街道办组织实施。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第4篇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市区旧城区、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确定的具体改造范围。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区人民政府确定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工矿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工矿企业(单位)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须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按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签订征收协议。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通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协议签订序号。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选房序号。

(六)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七)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私产房的征收

私产房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对私产房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提供等面积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店面、写字楼等营业性非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交房时同地段同类营业性非住宅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主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到15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被征收人,按主房屋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费。

4、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1)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安置原则:

①按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或就近相对集中安置;

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③附属房不予安置;

④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在廉租房或公租房中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至4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

⑤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一室一厅(4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120平方米左右)。

5、补助及奖励

(1)选择产权调换的,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超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

(2)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装修补助。

(4)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第1—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300元/平方米;第11—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260元/平方米;第21—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二)政府直管公房的征收

1、对被征收产权单位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2、对承租人的搬迁补助及奖励

补助及奖励对象: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且仍在所承租公房居住的承租人。发生了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

①在廉租房直接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

②在公租房安置,廉租房过渡的,按承租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到1500元/户。

(2)对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按6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1—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6000元/户;第11—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5000元/户;第21—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3000元/户;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3、保障性房屋安置

(1)安置对象:被征收政府直管公房内符合廉租房或公租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①所承租公房已发生转租、转让的;

②享受了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

③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2)安置原则:

①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直接在廉租房中安置;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公租房中安置,在廉租房中过渡;

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③附属房不予安置。

(3)安置户型(面积):按照所建成的廉租房或公租房户型(面积)。

(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

1、对被征收产权单位、产权人房屋价值的补偿

(1)对非住宅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2)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产房征收补偿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产房征收补偿执行。

2、对承租人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

补助及奖励对象:企业(单位)分配、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居住的承租人。发生了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

①在廉租房直接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

②在公租房安置、廉租房过渡的或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按承租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到15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助:对属于保障性期房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给予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助自承租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

(3)对符合保障性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保障性安置的,按6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对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1—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6000元/户;第11—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5000元/户;第21—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3000元/户;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3、保障性房屋安置

(1)安置对象: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安置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②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③未承租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

④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⑤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2)安置原则:

①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按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或就近相对集中安置;

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③附属房不予安置;

④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3)安置方式:

①廉租房安置。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直接在廉租房中安置;

②公租房安置。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公租房中安置,廉租房中过渡;

③购买保障性安置房。购买价格为1850元/平方米。

(4)安置户型(面积):

①选择廉租房、公租房承租安置户型(面积):按照所建成的廉租房或公租房户型(面积);

②选择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安置户型(面积):一室一厅(4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80平方米左右)。

(5)承租户按以下标准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①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

②家庭人口为2—3人,可购买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

③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室二厅。

(四)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对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一项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区域范围内用地和产业规划能够满足被征收房屋征收时同类用途和性质安置建设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用地和产业规划,自行易地选址,并自行迁建,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同等价值和搬迁成本给予被征收人易地迁建费用。

(五)附属设施(附着物)、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本方案附表1、附表2所定标准给予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标准(见附表1)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对公房承租人在所承租房屋周边自建房屋的征收,经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附属房标准(见附表1)给予货币补偿;未经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市府办发〔〕29号)执行。

七、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办法》(市府办发〔〕28号)执行。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属市外的评估机构应在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指的“私产房”是个人合法拥有的房产,包括自建、继承、购买、赠予等。私产房包括住宅、店面、写字楼等;“公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和“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其中“政府直管公房”是指国家所有,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公产房;“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房产;“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生产性企业的房屋。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三)廉租房、公租房的申请和配租,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市府办发〔〕27号)执行。

(四)本方案中“协议签订序号”,指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的序号,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凭协议签订序号和搬迁交房验收单,换发选房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所对应的选房序号空缺,并在末位顺延。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六)凡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私有房屋,一律属国家所有。

(七)征收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征收而发生的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新增户头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八)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助金。

(九)私产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企业(单位)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办证相关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十)凡在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或过渡的安置对象,应与市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相应承租合同,并按市中心城区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现行租金相应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十一)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十二)凡已享受国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被征收人或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在本方案临时安置费与国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中就高选择一种。

(十三)产权调换和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到户。

(十四)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第5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第6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要保证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以下简称类似房地产)。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基本要求,也是《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的具体体现。之所以这样认识,一是《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的说明》中指出:“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二是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的公布实施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在过去的房屋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经常质疑,以评估确认的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买不到类似房地产。今后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类似房地产,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保证被征收人以所获补偿买到类似房地产,是检验征收补偿是否合理的标尺,是整个征收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关系到房屋征收工作的成败。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价值构成

(一)首先应当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人们很容易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误解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实际并非如此。依《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从这一价值内涵中可以看出,征收房屋价值的实质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如果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理解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那么,补偿的全部内含就只局限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必须要保证被征收人能够买到类似房地产。然而,评估所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一种假定在不被征收情况下,在公开市场交易,正常交易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真实情况却是,房屋征收这种急买急卖的特殊交易方式导致了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格与正常的市场价格发生了偏离;另外,评估的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仅体现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时间点的少量房地产交易的市场状况,是这一时间点的市场均衡价格。它隐含着这样一个假定,即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即用所获补偿在市场上购买类似房地产。而事实上,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之日到获得补偿,再到购买类似房地产是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在这段时间内,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需求量和供给量却发生了此消彼涨的变化,进而引起市场上可供出售的类似房地产价值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使原先是均衡的评估市场价格失衡。可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正常市场价格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没有反映货币补偿的全部内容,存在补偿内涵不充分问题,并不能保证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买到类似房地产。评估确定市场价格是被征收房地产本身的价值,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则是购买类似房地产的价值,二者不应混淆。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价值构成

《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19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这里所指的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水平价格。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构成包含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政府的补助和奖励两项内容。它们之间有如下关系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政府的补助和奖励

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政府的补助和奖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此可见,保证被征收人以所获补偿买到类似房地产,是由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共同承担的。以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购买类似房地产不足部分,由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弥补。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为此,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改进与完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工作

1.采用乐观原则进行评估

针对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增加一项评估技术原则,即乐观原则。乐观原则要求,在房屋征收评估时,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需要对该因素做出乐观、悲观和折中判断,进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生相对偏高、偏低和居中估计时,则应当作乐观判断,对房屋价值作相对偏高的估计。依乐观原则进行估价,在采用各种方法评估进行参数取值时,要对增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参数区间值取上限,对减少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参数区间值取下限。这样,可以使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尽可能接近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市场实际。

2,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评估

如果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频繁,应当采用市场法评估,此时,应当注意所选取的可比实例必须是真实成交、可以质证或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同时,要对评估确认的价格的市场供给量加以考察,确保在类似房地产市场上,对于一部分被征收人,评估价格是有效的供给价格;如果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小,交易案例显示的价格市场替代性差,甚至没有市场交易,但与估价对象的档次相当的新建商品房却大量存在时,应当采用剩余法评估。具体做法是:以市场上供给充足的、与估价对象的档次相

当的新建商品房价格为基准,扣减双方在区位、实体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价值减损,得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于住宅用于经营的,在政府对此没有特别补助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收益法评估。

3,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估价师要有资格要求

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众多,而有许多影响因素是无法采用定量分析予以量化的,主要是靠估价师扎实的估价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市场行情与交易习惯的深刻理解来做出判断。如果让一个资历和经验欠缺的估价师去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这么事关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又是涉及这么大价值标的物的经济鉴证工作,难以确保求得客观合理价格。因此,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估价师的资历和经验,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定的要求,以适应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需要。

(二)合理设计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制度

设计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制度时,应当注意三点:一是科学测定政府的补助和奖励。政府的补助和奖励的标准需要依其内在关系定量测算,不要主观臆断,避免矛盾和冲突。测算时,可选取多个房屋征收项目,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与征收范围内最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进行试算,求得补助和奖励的区间值。同时,政府的补助和奖励与征收范围内最高被征收房屋价值之和应当小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新建商品房价格。否则,可能存在过度补偿问题,有违公平原则。二是补助和奖励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档次等,实行差别补助和奖励。三是补助和奖励要依房屋征收的价值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第7篇

一、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施单位为樟城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对接均价及层次调节系数互补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

(三)房屋权属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核实后予以认定产权。

2、被征收房屋未经确权,但有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产权。

3、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认定房屋产权。

(四)建筑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2、征收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

3、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原产权面积为基础,实地丈量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的,原则上按新丈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四、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起6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计价补偿方式

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区位补偿单价266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其他项目补偿标准按樟政〔〕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见表一至三)。

六、安置地点、价格和建设标准

(一)安置地点和对接价格

产权调换房安置地点为城峰镇路口,对接均价为3460元/㎡,层次调节系数见表四。

(二)建设标准:安置房屋为高层带电梯建筑,房屋层高不低于2.8m,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60㎡、80㎡、100㎡、120㎡四种户型。安置房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七、过渡期限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自签约搬迁之日起计算)。

八、奖励和补助办法

(一)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搬迁奖励300元/㎡。

(二)货币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500元/㎡。

(三)异地安置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安排在城峰镇路口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异地安置奖励250元/㎡。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亦享受异地安置奖励250元/㎡。

(四)低层(一、二层)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奖励。为弥补被征收房屋因层数少,采取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对被征收住宅属于单层楼房的,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面积乘以1.5倍系数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对被征收住宅属于二层楼房的(含一层半),其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变(即不乘倍数),一层房屋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面积乘以1.2倍系数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征收住宅层数超过二层以及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得享受面积补偿奖励。

(五)优惠扩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选择安置面积就近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在合法产权面积(不含奖励面积)10%以内按成本价(840元/㎡)扩购,超出以上范围部分按市场价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优惠扩购。

(六)公摊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等面积调换(产权面积)部分公摊比例:整幢安置房20层以上的按15%计算,20层以下的按12%计算;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按建筑设计计算。

九、搬迁补助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5元∕月.㎡。

(二)搬迁补助费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6元∕次.㎡。

(三)安置补助费按月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领取,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十、房屋空埕地补偿办法

空埕地指被拆迁房屋经确权的合法用地面积扣除房屋建筑物占地(滴水以内)面积剩余的部分面积,补偿标准为100元∕㎡。

未经确权的空埕地,根据其提供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补偿标准为45元∕㎡。

十一、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地上房屋附属物(厕所、杂物房、畜栏、临搭等),补偿标准为80元∕㎡。

无产权房屋,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政办[]77号)精神,对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见表一)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年10月26日至年11月24日之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结合成新予以折半补偿;对年11月24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依照本细则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交房后24个月内,因征收人的责任未能安置(回迁)的,征收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交房为止。

(四)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选房顺序号并入北路(段)改造项目安置房的选房顺序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签定协议时间先后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凭顺序号的先后依次按安置房户型选房,并张榜公布。被征收人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补足差价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五)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征收人统一办理,办证费用(等面积调换的)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证件。

十四、该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