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房产销售建议(合集7篇)

时间:2023-06-25 16:03:58
房产销售建议

房产销售建议第1篇

一、市场定位与产品设计定位

根据前期市场分析,确定项目的整体市场定位,并确定目标客户群定位,进行目标客户群体分析,在市场定位和营销策划总体思路下,提出产品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协助确定符合市场需求和投资回报的产品设计方案,产品规划、设计理念,最终完成产品定位。

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总体市场定位;目标人群定位;项目开发总体规划建议;组团规划建议;交通道路规划建议;户型设计建议;整体风格建议;外立面设计建议 园林景观规划建议;社区配套设施;会所建议;楼宇配套建议;建议装修标准建议;装饰材料建议;物业管理建议。

二、市场推广策划

根据市场竞争环境分析和项目自身优劣势分析,针对目标市场需求,制定有效的市场推广计划,为产品上市销售做好准备。

内容包括市场推广主题策略;营销策略;销售策略;市场推广工具设计(VI设计及宣传品、销售工具设计);广告设计创作;媒体投放;公关活动策划等。

具体内容是:

(1)市场推广主题定位:市场推广主题,市场推广概念;

(2)项目核心卖点提炼。

(3)项目案名建议。

(4)销售策略:开盘时机选择,定价方法,付款方式,销售组织,销售计划,销售控制。

(5)广告策略 :广告推广阶段计划,广告推广目标,诉求人群 项目诉求重点,各类广告创意(报纸,户外,电播等)。

(6)媒体投放策略 :媒体选择,媒体组合,投放预算,媒体计划,媒体排期。

(7)公关策略:媒体公关,软文撰写,公关活动策划,协助活动执行。

三、项目销售策划(项目销售阶段)

制定销售计划,协助展开促销工作,做好销售现场管理以实现预定销售时间计划和收入计划。

具体内容包括:

1、开盘时机选择,回款计划,回款方式,定价方法,付款方式。

2、销售组织,销售计划,销售控制,销售流程,统一说辞。

3、销售培训,销售制度,销售现场包装策略,样板间策略。

4、布开营销网络,让访客变为业主。

5、销售现场管理,客户资料管理,客户服务跟踪,促销计划。

6、促销策略,月度资金分配,月度销售分析,竞争对手跟踪。

7、市场机会点分析,深度卖点挖掘,价格策略调整,销售策略调整。

房地产营销观念的演变:

(1)生产观念阶段:人们普遍喜欢低廉的房产。

(2)产品观念阶段:人们的需求并非局限于价格上,还有高质量,好性能和多样化的特色。

(3)推销观念阶段:顾客总是处于被动地位,通常对产品的判断力不足。

(4)市场营销观念阶段:与推销阶段相比,市场营销阶段将企业和顾客在产品关系上单向的“推”转化到企业主导的“推”和“拉”结合的模式。

房地产营销策划分3个阶段:(1)单项策划阶段。(2)综合策划阶段。(3)复合策划阶段。

房地产营销的类型 :

(1)房地产投资营销。

(2)房地产定位营销。

(3)房地产规划设计营销。

(4)房地产形象营销。

(5)房地产建筑质量。

营销策划走向误区:

(1)过分夸大营销策划的作用。

(2)忽视营销策划的作用。

(3)营销策划的“经验论”。

房产销售建议第2篇

房产委托中介销售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 市 区 单元第____层,共 (套),房屋结构为__ __,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 ;房屋所有权证号: ,属于: 。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__ __元/平方米,总价 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售, 销售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 %、乙方得 %。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的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

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

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期限及权限:

1.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 %出售。

六、费的收取

1、乙方的费为本合同所售不动产,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____%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 % ,乙方得 %。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 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原购房协议书(另:如房屋是集体土地,应提交乡、村办及所属村委会城管科证明) 4)、房屋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5)、房屋是否设定担保等债权、债务的书面声明。 6)、有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房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甲方保证该不动产的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及乙方客户照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必须负责赔偿。

3、乙方在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合同后,甲方应在得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来乙方处签署销售确认书,并与乙方客户会签购房合同,如因甲方地址、电话变更,而未能通知甲方而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的地址为准,经交邮即为送达。4、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双方委托乙方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应支付代办费。

5、房产证办理过户完毕,甲乙双方结清房款,则本合同指定的不动产义务即告完成。

6、原则上,乙方要求甲方应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方交付房产给购房客户。特殊情况下,甲方愿提前交房应书面通知乙方。

7、乙方系房地产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委托期间,将委托不动产出售,并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如购房客户未履行定房协议书所规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定房协议书,并没收定金;如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后甲方反悔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客户缴纳给乙方的定金。

2、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自行售出委托物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未售物业出售,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积极、主动、热情地为甲方进行服务,乙方必须严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不能外泄。

十、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附件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如有其它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联系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于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 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 委托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甲方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 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套)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完成售房金额 (元)

第七条 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 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楼层、户型定价销售价格表

有关房屋委托销售合同阅读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 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 委托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甲方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 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套) 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 完成售房金额 (元)

第七条 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 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房产销售建议第3篇

房地产包销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上海“××广场”是甲方合法开发建设的高层商住项目,已依法取得开发该项目所需的相应文件及手续(见附件)。甲、乙双方就乙方包销由甲方开发的“××广场”商业用房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销范围:位于上海市浦建路 号的“××广场”商业用房地下一层,地面三层,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双方商定该商业用房的包销价格为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三、双方商定包销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包销期内,乙方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享有依法自主销售的权利,同时甲方在此期限内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人销售。

四、包销房款的支付:

五、乙方逾期支付包销房款的:若逾期不超过 天,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由乙方赔偿损失。

六、包销期内乙方可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包销范围内的商业用房,具体预售或销售合同由具体买受人与甲方签订;包销期满未售出的商业用房,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并在包销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乙方付清余款结算完毕。

七、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取得××广场商业用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

2.甲方应当在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上述商业用房交付乙方使用。

(1 )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的;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 )旧城改造中原有管线作重大改造时,需市政等单位实施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

甲方逾期交房的:若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协议第七条第2 款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七条第2 款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3.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业用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交付使用的商业用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以达到标准或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5.甲方应当在该商业用房支付使用的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约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 )(2 )项处理:

(1 )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2 )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 、乙方应依约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

2 、乙方自行负责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 、乙方所包销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由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九、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双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对本协议所作的补充、修改及修正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旦达成,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包销合同范文2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诚实互信、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合同,并完成其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 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的房地产座落于,户型为,建筑面积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房屋产别为,其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共有权证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 。

2. 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此套房屋时,该房处于空置 自住 出租状态。

3. 该房地产装修状况为:

4. 该套房屋的权属状况为状态。

二、 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该项物业的销售底价为:。此售价包含房屋及该房屋门、窗防盗笼灯具 橱具 太阳能电路设施,含开关插座 供水设施 电话线路 网络线路 房屋内现有装修及其他一切固定设施(“√”或“X”选择)等。

2.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售该物业相关法律手续及过户手续,签订相关合同文件。

3. 委托期限:自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付甲方销售保证金。

四、 佣金的支付方式:乙方售得超出甲方所定底价的部分作为乙方佣金,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为甲方唯一的委托方,甲方在与乙方委托期间,不得自售或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甲方所委托的销售底价,甲方有责任为乙方保密,不向购房者及第三人透露,以保证销售的效率,若乙方将该物业售出,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五、 交房时间为:,交房前甲方应结清所有的费用(如水、电、物管费等),逾期交房一天按人民币¥500.00元/天支付乙方违约金。

六、 在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此套房屋期间,甲方不得将此房屋转借或租赁给他人使用。该房屋无论售前售后,甲方须保证此物业房屋状况及附属设施与看房时原样,不得损坏和拆除,否则视为违约。

七、 委托之后,甲方准许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状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与否及装修程度由乙方自行决定。

八、 ①若委托期限已到,乙方还未将此套房屋售出,乙方须按甲方所定销售价将房款全部付清给甲方,销售保证金用来抵作房款;②在委托期间或委托期限已到,甲方不卖此套房屋或提高房价,甲方须支付销售保证金的2倍给乙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甲方必须支付乙方一切的装修费用;③若委托期限已到,乙方不再支付房款,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销售保证金。

九、 甲方须提供所有一切合法手续配合乙方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以便办理过户手续。

十、 甲方认可乙方与购房者签定的一切与该套房屋相关的买卖合同。

十一、 过户以前与该套房屋相关的房款、配套设施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需交纳与该套房过户以前所产生的相关房款及配套设施费,房屋售出后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十二、 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承担房价30%的违约金。

十三、 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该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 补充条约: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包销合同范文3委托方(甲方):

地址:

方(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项目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底价包销合作方式

一、合作范围:甲方指定乙方为在(地区)的独家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兴建的_____项目,该项目为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平方米。

二、包销价格 销售基价(本项目的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_元/平方米。

三、保证金支付方式及数额:

1、代销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万元;

2、五证齐全后乙方再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

四、 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佣金为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的所有款项,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总金额为依据按月全额结算,并按比例同期返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甲方在结算后的3天内将佣金和返还的保证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3.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收取的违约金,由乙方支配。

五、合作期限

1.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___个月,五证齐全后开始计算销售时间;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商。

六、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销售人员薪金及日常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项目批准的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关于代售项目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及物管费的估算等; (4)乙方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打;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八、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按照约定的销售计划进行销售,并配合甲方财务人员进行账款的催受事宜;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九、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应得的费或应返还的保证金,则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的滞纳金,超过30天则按甲方违约处理,并向乙方补偿相应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3.在签署本合同后至合同期满止,如甲方违约不将该项目交由乙方总或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则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如乙方违约无故终止合同,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万元人民币。

十一、其他条款

1.甲方派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收款,办理银行按揭,乙方全力进行协助;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结束,费在十天内结算,如未能按时结算,该合同继续生效,结清后合同自动终止。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修改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能解决,约定由该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产销售建议第4篇

备案已完工情况,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额,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按照文件规定:对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出现上述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为此,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企业应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房地产企业故意隐瞒开发产品已完工的情况,就将造成纳税人只按照预售收入的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没有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易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针对以上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发产品已完工的条件,采取“明察暗访”的方法,及时掌握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完工情况,监督纳税人及时、准确计算实际利润情况。

第一、要求纳税人取得建设部门(我市为质量监督管理站)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市级国税机关每月与主管竣工验收的建设部门(我市为质量监督管理站)进行信息交换,取得相关房地产企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将有关竣工信息清分至各县、区局,由各县、区局根据有关信息监控房地产企业及时备案资料、结转实际销售收入。

第三、通过调研发现,有些房地产企业采取拖延办理竣工证明的方法来延缓结转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针对此种情况,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进行日常或专项巡查,最好将巡查时间设定在夜晚。因为通过居民入住情况,就能判断出开发产品是否已投入使用,通过日常巡查取得相关证据后,即使房地产企业不到建设部门备案竣工证明,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开发产品已投入使用,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结转实际销售收入。

第四、对于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开发产品的监控,可

以通过房地产企业备案相关资料或税务机关与主管竣工的验收建设部门(我市为质量监督管理站)之间的信息交换来控制。因为,开发产品若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其中,资料之一就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此,只要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与建设部门做好信息交换,就能做好房地产企业将已完工产品及时结转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二、房地产企业多头开设银行账户,收取开发产品款项

后不及时结转收入或少计收入。

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的,应当按当

期实际收取的预售款,确认当期的预售收入;完工开发产品在收取房款时也要确认销售收入。为此,税务机关应将房地产企业收取的价款作为税源管理的重点,监控房地产企业及时结转预售收入和实际销售收入。通过调研发现,房地产企业均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有些房地产企业甚至为销售人员开立银行信用以便于收取房款。房地产企业此举的目的很多是为了调控预售收入或销售收入。为此,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有针对性的管理。

第一、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所有开户银行及账号、银行信用卡的情况。一方面要求房地产企业报送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人民银行查询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开户情况。

第二、因为房地产销售金额较大,购销业务通常需要银行结算。为此,税务机关应要求房地产企业按规定时限报送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情况,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收款情况核对其结转收入情况,核实其是否存在收取价款后不及时结转收入或少计收入。

三、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时采取少开销售额的方法,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发票是纳税人主要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通常注重对纳税人发票的管理。针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是通过核对其开具发票金额来核对其申报收入。有部分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业主互相串通,采取在发票中少填开购房金额及修改购房合同的办法,达到房地产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由于发票金额少于实际购买价格,购房业主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也能达到少缴纳税费的目的。为此,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通过加强房地产企业银行结算情况的核查,核对房地产企业收款情况与开具发票金额是否对应,对于不一致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二、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报送销售房地产情况明细表,将同类房地产的售价进行比较,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第三、税务机关将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与发票列明的售价进行比对,对售价接近或低于计税成本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四、税务机关可以走访购房业主,通过调查确定房地产的实际售价情况,对发票填开金额偏低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四、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实现,但未按照规定确

认销售收入。

按照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

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不同的销售方式也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实现时间。有些房地产企业往往不是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限确认销售收入,而是根据自身的需要调整收入。针对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第一、税务机关应要求房地产企业报送销售产品的方式,即税源管理部门应掌握房地产企业具体的销售方式。只有在掌握房地产企业具体销售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对其结转收入情况的准确性作出判断。

第二、对于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证(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为此,税务机关应通过核查房地产企业收取价款情况及开具收款收据、发票情况,监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实现情况。

第三、对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购销业务中,一般商铺或大客户采用此种方式,散户较少采用。有些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达成协议分期付款的时间很长,但是实际上很快就付款了,以此来做避税筹划。为此,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购房合同或协议,确认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下约定的付款日期。对于已到付款日期而仍未结转收入的或已提前付款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及时结转收入。对于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或协议时间较长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实地核查办法,首先核对房地产企业的银行往来情况,核查其是否已收款。同时,向购房人了解实际情况,向其宣传如果提供虚假证明,造成房地产企业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的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以房地产企业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况下,购房人如果涉及经济利益的话,是不会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虚假合同或协议的。

第四、银行按揭方式是目前房地产业最重要的销售方式,一般来说首付30%,按揭70%。对于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购销业务中,房地产企业往往存在着隐瞒首付款、隐瞒按揭款、假按揭三种形式。

隐瞒首付款就是房地产企业在按揭款转账之前,隐瞒收到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造成滞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购房合同或协议,确认购房方式,在认定为按揭方式时,认真核对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入情况,将资金情况与合同或协议情况进行比对,核查其是否隐瞒了按揭首付款。

隐瞒按揭款项,就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银行支付的按揭款项后不记收入,而是记入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造成滞纳税款。针对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企业办理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与购房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对,查证房地产企业在收取按揭款后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假按揭就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有限,就以本公司员工或其他亲戚朋友的身分证在银行作假按揭预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空手套白狼”,耍的是空手道,土地拿下来,资金基本上就用完了,所以就出现了假按揭的情况。就以本公司员工或其他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在银行作假按揭预售。假按揭的判定权属于银行监管机构,在银监会判定为假按揭之前,只能按照目前的法律形式,承认房地产企业为按揭销售,并按照文件规定缴纳税款。

按揭贷款方式销售房产是目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也是问题较多的环节,需要税务机关认真加以对待和分析。

第五、对于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一般情况包括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超基价分成方式、包销方式,四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确认收入的时限相同:均为收到已销开发产品的代销清单时。为此,已销开发产品的代销清单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要对清单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核查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同时,要求受托方按月或季向委托方进行结算,对于受托方已经销售,但迟迟不给委托方销售清单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产品的用途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未按照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在实际经营中,房地产产企业采取“以房换地”、“以地换房”等手段不纳税或少纳税。“以房换地”是房地产企业以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表面看房地产企业与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均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但实际上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以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这种方式容易隐蔽,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论是流转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均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应通过核查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凭证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实其是否存在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赠送等视同销售的情况。主要核查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同时,应对房地产完工、销售、剩余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尤其是要对剩余房产情况进行摸底,掌握其真实状态,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是否有销售房地产而赠送下房、车库等情况。

六、房地产企业将预售收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时的少缴税款,在汇算期结束后才加收滞纳金。为此,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将其实现的预售收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此种情况,第一、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地税机关进行信息交换与共享,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期前,从地税机关取得房地产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再通过房地产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情况,判断其是否足额申报了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或销售收入。第二、建议上级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对于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期内恶意少报、虚报销售收入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使其不能、不敢虚报、少报企业所得税收入。

七、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实现的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文件规定:开发企业的应税收入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总额,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转让(出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在调研中,没有一户企业申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情况。在房地产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工期长、用料多,正常情况下是应该出现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情况的。房地产企业不申报此部分收入,一方面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也造成增值税的流失。为此,税务机关一方面应核查房地产企业出库单,核实其是否有材料、下脚料、废料的出库信息,如发现问题应进一步核查。另一方面应对房地产用料情况进行核查,查看其剩余物资的处理记录情况。

八、房地产企业的价外费用和代收费用不按规定合并收入。

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在房地产实际经营活动中,房地产企业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大都新增了附属功能,如装修、防盗门安装等;有的企业在收取购房款的同时,向客户代收超标准门窗价款、煤气、水电安装费等款项。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部分房地产企业采取在房价之外单独计价的方式,一是采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或只通过“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金;二是委托其下属的建筑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收取,结算,形成内部往来。为此,第一、税务机关应核查有关单位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代收协议,通过协议书确定房地产企业代收的范围。对于没有代收协议而收取的价款,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核查其是否不属于代收款项,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企业的银行资金情况、往来款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其收取款项的去向,对于未直接支付给代收单位的资金应认真核查,核查其是否不属于代收款项,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开发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通过调研发现,房地产企业均存在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的情况(不包括故意少开发票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包括内部员工购买、相关部门购买,由于价格明显偏低,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针对此种情况,对于售价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核定方法建议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十、房地产企业整体转让开发项目取得收入,而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中,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于某种原因把一部分房地产的开发权整体转让个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用后,却不按规定记收入,而是长期挂往来。针对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核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资料,核实其开发的土地面积与房地产开发面积情况,是否存在转让部分开发权而未记收入的情况。

十一、房地产企业合作或合资建房后,分配的开发产品长期挂账不做收入。

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有部分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同时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而开发企业在分配开发产品后不按照规定结转销售收入或预售收入,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房产销售建议第5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 市 区 单元第____层,共(套),房屋结构为__ __,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 ;房屋所有权证号: ,属于: 。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__ __元/平方米,总价 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售, 销售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 %、乙方得 %。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的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

1、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

2、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期限及权限:

1.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 %出售。

推荐合同范本·销售合同范本·家电销售合同·煤炭销售合同·房产销售合同·批发商合同·图书销售合同·产品协议·中英文销售合同·垫底销售合同六、费的收取

1、乙方的费为本合同所售不动产,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____%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 % ,乙方得 %。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 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原购房协议书(另:如房屋是集体土地,应提交乡、村办及所属村委会城管科证明)

4)、房屋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5)、房屋是否设定担保等债权、债务的书面声明。

6)、有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房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甲方保证该不动产的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及乙方客户照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必须负责赔偿。

3、乙方在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合同后,甲方应在得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来乙方处签署销售确认书,并与乙方客户会签购房合同,如因甲方地址、电话变更,而未能通知甲方而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的地址为准,经交邮即为送达。

4、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双方委托乙方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应支付代办费。

5、房产证办理过户完毕,甲乙双方结清房款,则本合同指定的不动产义务即告完成。

6、原则上,乙方要求甲方应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方交付房产给购房客户。特殊情况下,甲方愿提前交房应书面通知乙方。

7、乙方系房地产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委托期间,将委托不动产出售,并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如购房客户未履行定房协议书所规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定房协议书,并没收定金;如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后甲方反悔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客户缴纳给乙方的定金。

2、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自行售出委托物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未售物业出售,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积极、主动、热情地为甲方进行服务,乙方必须严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不能外泄。

十、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附件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如有其它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产销售合同范本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

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_蒙自___(地区)的独家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蒙自, 新建的 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乙方销售的总建筑面积具体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可销售面积为准(具体面积以预售许可证为准)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项目交房并办理完产权证及土地证划分为止。销售周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自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蒙自地区指定其他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准(附一表为准),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上下15%。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佣金为所售的住宅项目价目表总成交额的1.5%,(包含项目推广费用)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三七比例分成。佣金由乙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 费的结付:费的结付:一次性付款的客户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且全部房款到甲方帐户为准。银行按揭客户:以客户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交齐首付款、提交按揭资料,并经银行审核通过放款后的7个工作日,甲方结付费给乙方。

3、乙方应在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销售业绩确认交给甲方报备,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完毕,并于审核确认完毕后的7工作同内发放费给乙方。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 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

(3)关于代售的 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销售该项目所需的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向乙方交付齐全。

2、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 住宅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1)甲方应派驻财务在销售现场收取客户缴纳的房款及相关费用。

(2).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9)乙方负责办理交房及办理客户产权证及土地证相关事宜。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应配合甲方财务收取客户应付款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法人:

地址:地址:

房产销售建议第6篇

我的实习是由大学法律系和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与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市中兴建筑公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委托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买房是年月日,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市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6月开工。

年月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所有。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房产销售建议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现状;建议

一、乐清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其运行特点:

近年来,乐清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总体来说是健康有序的。在目前大投资大建设的大背景下,房地产建设投资呈现快速增长,2012年全市完成城建类投资170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类投资130亿元,占城建类总投资的70.6%。今年1-4月份已完成城建类投资50亿元,其中房地产类40.46亿元,占城建类的80%。2012年全市开工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27个,项目总建筑面积达163.2962万平方米,比2011年净增加10万平方米,是历史上最高年份。

从商品房上市销售情况看,2010年预售项目3个,销售面积19.419万平方米,2011年销售项目6个,销售面积49.38万平方米;2012年销售项目9个,面积24.1465万平方米。2010年—2012年三年共上网销售8160套,已售4531套,待售3629套,出售率55.52%。也就是说有近一半的房源还未售出,与2009年前销售情况形成解明的反差。2009年前,商品房供不应求,项目开盘,有的几乎一个月时间就销售一空,而现在待销比例高达44.30%。房地产市场完全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由原来的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人们在购房时,更加理性,不仅考虑房价、地段、楼盘档次,而且还考虑企业信誉、品牌等因素。在宏观政策的调控下,炒房者已退出市场,投资置业购房者在减少,商品房价格在下跌,购房观望者在增多,由此带来房地产开发者更加务实,更注重自己的品牌和信誉,市场也日趋规范。

分析去年以来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看,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房地产投资规模更大,商品房开发量达历史最多。从历史上看,1998年至2000年间,全市每年房地产开发量均在5万平方米左右,2000年至2009年10年间每年房地产开发量都在20万平方米以内,但从2010年起房地产开发出现快速增长,2010年开工建造商品房35万平方米,上市销售49.14万平方米;2011年开工建造商品房153万平方米,上市销售49.14万平方米,2012年开工建设商品房163万平方米,上市销售24.14万平方米。预计明、后年将有大量的商品房陆续入市销售,可供上市销售的商品房房源将达到峰值。

2、商品房价格下滑,进一步回归合理。2010年坐落乐清市区的海滨新区的铂金湾楼盘。该楼盘地市区六环路,与乐清市经济总部相邻,地段更好,总建筑面积11.077万平方米,共有544套,开盘均价在每平方29000元/m2(包括精装修每平方6000元的费用),整个楼盘在几个月内销售一空。

新近开盘的一手商品房,如翡翠湾、东禾紫荆花园,价位在18000-20000元/m2之间,比前年最高位下降了达4000元/m2,一些小楼盘开盘价位在16000元—17000元/m2。旧城区东门片拆迁安置房,现房均价在12000元/m2,比最高位下降了近3000元/m2。

再看二手房交易市场,2010年间,地段好的楼盘如新世纪花园、金马广场、丽都华庭、香格里拉花园的商品房价位都在25000元/m2,去年2012年下半年相同的地段的商品房降至20000元/m2左右,而今年以来又降至18000元/m2~19000元/m2以内,个别急售的二手商品房价位更低。目前二手商品房总体价格比去年下降了约15%左右,比前年最高位下降了约30%左右。

3、需求由旺变淡,供求关系从平衡向供大于求转变。2009年以前,新建商品房从开盘到销售完毕少则1—2个月,多则3—4个月,而现在楼盘销售至少需半年以上,有的甚至出现滞销。2010年开盘到现在尚有247套待售,销售率77.56%;2011年开盘尚有1509套待售,销售率在61.76%;2012年开盘商品房商有889套待售,销售率在43.08%。根据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一手商品房销售情况看,目前乐清市房地产市场已由买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不再一房难求,充足房源使人们在购房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个性化需求,选择自己欢喜的楼盘,购买时不仅考虑价位,更重要的是楼盘的地段、绿化、品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加快销售,推出优惠打折活动,房地产市场的供过于求,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4、购买动机发生变化。以前由于存款利率低、股市低迷、使本来雄厚的民间资本进入好利的房地产市场,轰动全国的温州炒房团,虽有媒体的夸大因素,但也确有其炒房行为,而乐清也有置业投资者。当时商品房聚俏,市场预期好,投资房地产也就理所当然了。据分析,投资置业在购房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投资性需求占总需求的30%左右,自住需求占70%。而现在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绝大部分购房者都是为了自住,购房投资已不再时髦,房地产投资逐步退出市场,自住需求已成为主流,严厉的调控下更是如此。

5、房地产市场风险显露。在严厉的宏观调控情况下,不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还是对购房者而言,都存在风险。商品房滞销,引起售价下跌,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资金回笼困难、利润减少,投资开发房地产风险在增加;而对购房者来说也意味着财产缩少或投资亏损,同时造成更多购房者还处于观望之中。今年初“国五条”出台,据此推测今明两年房地产市场难以回暖,房价也难以回升,房地产开发商的日子更加难过。为此认为,调控不松动,房地产市场难以回暖,房地产企业的资金运转链条更加绷紧,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在不断增加,谨慎入市已成为产销双方的共识。

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及宏观调控下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做好市场调研,确定未来几年房地产投资规模。由于前几年房地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商品房上市销售面积的过多增加,加上现阶段的宏观调控,因此,出现商品房供过于求的局面,个别楼盘的滞销也不足为奇了。为此,建议政策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期规划,加强房地产市场现状调查,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努力将乐清市的房地产开发总量和居住状况、潜在需求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产销矛盾,以利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防止房地产业的发展出现大起大落。据个人分析,近中期全市的房地产开发量应控制在每年35万平方米之内,同时以一般普通住宅为主。

2、鼓励房地产开发商降价销售,同时研究制订商品房政府指导价。由于前几年房地产投资的利好,全民投资房地产,出现了开发热、销售热、购买热。市场上商品房供不应求,一房难求,房价上涨。大量的社会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促成地价、房价的快速上涨。使房价超过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房地产泡沫被进一步吹大。中央从全局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从信贷,限购、限价、税收等方面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已收到明显的效果。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热现象开始退烧,商品房价格开始回落,一些新开盘的商品房开盘均价开始下调,已接近合理价位。政府应鼓励房地产开发商认清形势降低销售,使利润控制在总投资的15%以内,真正使房地产企业经营者自己身体内流着道德的血。另外,由于前几年开发商拿地时,地价总体比较高,新城区楼盘土地楼面价已达每平方8000元左右,加上建安成本、销售费用、投资利息、税收等方面的成本和开发利润,一般成本售价都达16000元/m2以上,与当前新开楼盘价位非常接近。

为加强对房商品房价格的管理,建议政府对新建商品房售价进行成本核算基础上推行政府指导价。因为,商品房与人们生活联系紧密,属于国计民生的大型商品。根据《价格法》规定,凡涉及国计民生的商品,政府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是非完全市场定价。为此,建议市发改局,按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对新开楼盘实行政府指导价,促使房价回归到更加合理的水平上。(此办法在2005年前,已实行过,效果很好)

3、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这是宏观调控的目的之一,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审查、使用和监督机制,防止建设项目资金转移、抽逃、防范风险。积极推行项目重点工程的支付担保制度,强化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要加强小区配套设施确权,积极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计价商品房面积销售的办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商品房网上销售备案登记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的系列政策,特别是“国五条”政策,进一步促进房价的理性回归,进一步引导购房者的理性置业,共同维护好房地产业的良性势头,使房地产业的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4、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披报制度。目前,乐清市房地产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土地部门有土地投放信息,住建部门有规划用地面积、施工许可面积、商品房预售面积、竣工面积,发改部门有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和房价信息,统计部门也有自己的一套信息系统。平时各目为政,难以全面披露。根据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建立以统计局为主管部门各部门参加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房地产相关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使广大百姓及时了解房地产方面的相关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畅带来的盲目性,充分发挥信息在房地产发展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