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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强制作用(合集7篇)

时间:2023-06-13 16:15:12
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第1篇

在法治建设口号的提出,由来以久,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务,管理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制度,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本文通过论述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道德建设、民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论证了法律的强制性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一命题的正确性,进而提出了自己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法治建设、市场秩序、法律手段、道德建设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所谓法治建设,就是依照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同时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⑴。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建设的因素包括法制完备、立法民主、立法公正、制约权力、保障权力等,其中法律的强制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从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事务、在管理市场经济、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等方面的作用来论证本文关点之成立。

一、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

1、坚持依法执政是完善党的监督制约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虽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由于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剧。“法治”最为重要的内涵是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它与法律的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所要突出的是民主、平等、合法性、宪法至上和法官的作用,法律的强制性则是在遵守宪法、尊重法官的前提下合法的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民主,而且力求平等。邓小平同志在回答美国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提出的中国共产党怎样解决少数领导干部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这个时说:“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一个是法律。”⑵他并多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⑶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制裁滥用职权现象,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目的是要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存在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法律强制性的实施,它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要依法开展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才能顺利实现。

2、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从严治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种现代政党制度,要求我们善于把党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而上传统的“法”则是由少数人制定、体现少数人意志、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是“皇言立法”,“皇言废法”。即使是执法也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党执政的各种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符合程序,处理好党内党外,遵守法律和执行党章的关系;古代的法律形式上虽然标榜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和公平性,实际上却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西汉主管执法的廷尉杜周与友人的对话便是绝好的说明。友人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这样对吗?杜周答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⑷。历史告诫我们在加强党的建设中要谨防“一言堂”、“一党专政”。因此国家的一切工作、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而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产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超越;严格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使党的工作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坚持依法执政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因此宪法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与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我们党自觉把握执政规律、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党面对党的执政条件、任务和环境的深刻变化,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新发展。同时又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把党的政策变为法律,更能保持党的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坚持依法执政,就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长期巩固,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市场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的调控系统为保障市场主体行为合理,保障市场交易活动按其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经济环境要求有序运行而确定的法律、制度、规则、政策、观念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

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统一性、规范性。任何秩序都必须有其维护者,它站在公正的立场,从全社会总体利益出发,制订规则并监督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正像运动场上必须有一个球赛裁判才能保证比赛正常进行一样,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也需要一个“裁判”,这个“裁判”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具体利益上的外在性。它必须不代表市场交易活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既不代表买方利益,也不代表卖方利益,而只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2)秩序维护的权威性。(3)秩序维护的规范性。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维护需要强制性的手段,法律恰恰就是满足这一需要的幸运儿。

市场交易过程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完成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否有序、合理,归根到底,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有序、合理。市场交易活动涉及到买方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出现非秩序的行为,都有做出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行为的倾向,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无序,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让他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可为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为,从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2、法律手段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市场交易活动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一般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其中法律手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手段就是把市场经济运作中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经济关系,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稳定地、强制性地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及其行为准则,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运作。它使每一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市场经济规则对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能强买强卖,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只有按双方共同意志才能过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完成市场交易的过程。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专门的法律——《反垄断法》⑸,即将出台。所以市场主体不管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管是哪种所有制形式,也不管是属于哪个经济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独立地表达自已利益的权利,一方的权利不能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完备的法律规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是否有序运作的重要评判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律的强制性为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官商勾结,权力商品化,市场主体不依靠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竞争中取胜,而依各自后台的大小,就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行为的扭曲。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人的思想异化,拜金主义严重。当前经济生活特别是市场秩序中存在的混乱现象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⑹,强力清除腐败行为,为市场经济秩序创造清政廉洁的社会环境。

三、的强制性在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建设是用道德的力量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唤起人们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自觉守法,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1、法律的强制性和道德建设相结合,是对经验的。古代的号称是“礼仪之邦”,尊崇道德至上。但翻开历史不管是孔子把“德”上升到“为政”的高度,特别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⑺西汉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⑻还是唐太宗奉行“明刑弼教”,一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一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制定一整套封建道德体系,结果成就了“贞观之治”。但试问哪个朝代少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够独立存在?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矩,用于惩恶扬善;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法治属于建设、政治文明;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尽管二者隶属的范围不同,但其社会目的相同。就来讲,法律是道德的前提,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所以说道德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强制性,只有把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2、道德建设所提出的构想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实现。我们提倡的“道德建设”,则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全社会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化服务。实践证明,加强"道德法庭"的舆论监督,培养和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上存在着滋生腐败的土壤。一些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理想信念动摇,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有的骄奢淫逸,生活糜烂;有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有的鱼肉百姓,横行乡里;有的与犯罪分子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在偏离道德建设的路上越走越远。历史一再证明:作为执政党,经济搞不上去最终要垮台,腐败不解决也要垮台。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⑼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为了拒腐防变,杜绝“信仰淡化、理想蜕化、生活腐化”现象,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⑽,既要筑起道德建设的防线,更要筑起法律强制性的堡垒。

四、法律的强制性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作用。

民主问题是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针对我国缺乏民主传统,尤其是“文革”中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实际,邓小平强调新时期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⑾。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多数,往往通过宪法和法律肯定下来,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民主一旦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会有章可循。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为完成这项工作,一要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把各项民主权利,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二要逐步制定完备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违反法律规定或犯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要用正常的立法程序,把民主原则变为现实的国家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真正使民主化和法律化紧密结合。

综上所述,一个清晰的结论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法律的强制性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否则,我们在设计与策划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时会犯主次不分、找不到重心的形而上学的错误,而将法治实现推向遥遥无期。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需要,本人认为关于法治实现的条件,应当关注的问题是:

第一、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否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

第二、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能否真正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

第三、法律的终极追求,是否真正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

如果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能够建构起使法律有效运行的法律体系与机制时、如果我们的法官能够把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判词中的这段“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位臣民来说,不管他多么有权有势,我都要用上托马斯富勒300年前的一句话:‘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的话向每一个公民说出时、如果老百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法律能够真正成为最终的最有效的时,法治就形成了。

注 释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148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379页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147页

(9)《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一版,第 329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

(11)《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

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的讲话。

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

⑶《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

⑷参见《汉书杜周传》

⑸ [匈]亚诺什科尔内《短缺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 年版。

⑹《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⑺《论语为政》

⑻《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⑼《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 第一版。

法律的强制作用第2篇

在中国法治建设口号的提出,由来以久,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本文通过论述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道德建设、民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论证了法律的强制性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一命题的正确性,进而提出了自己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法治建设、市场秩序、法律手段、道德建设

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所谓法治建设,就是依照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同时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⑴。同志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影响法治建设的因素包括法制完备、立法民主、立法公正、制约权力、保障权力等,其中法律的强制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从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事务、在管理市场经济、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等方面的作用来论证本文关点之成立。

一、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

1、坚持依法执政是完善党的监督制约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虽然早在1956年的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由于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十年悲剧。“法治”最为重要的内涵是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它与法律的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所要突出的内容是民主、平等、合法性、宪法至上和法官的作用,法律的强制性则是在遵守宪法、尊重法官的前提下合法的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民主,而且力求平等。邓小平同志在回答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提出的中国共产党怎样解决少数领导干部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这个问题时说:“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⑵他并多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⑶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制裁现象,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目的是要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存在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法律强制性的实施,它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要依法开展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才能顺利实现。

2、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

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从严治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种现代政党制度,要求我们善于把党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历史上传统的“法”则是由少数人制定、体现少数人意志、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是“皇言立法”,“皇言废法”。即使是执法也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党执政的各种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符合程序,处理好党内党外,遵守法律和执行的关系;古代的法律形式上虽然标榜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和公平性,实际上却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西汉主管执法的廷尉杜周与友人的对话便是绝好的说明。友人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这样对吗?杜周答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⑷。历史告诫我们在加强党的建设中要谨防“一言堂”、“”。因此国家的一切工作、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而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产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超越;严格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使党的工作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坚持依法执政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因此宪法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与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我们党自觉把握执政规律、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党面对党的执政条件、任务和环境的深刻变化,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新发展。同时又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把党的政策变为法律,更能保持党的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坚持依法执政,就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长期巩固,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市场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的调控系统为保障市场主体行为合理,保障市场交易活动按其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经济环境要求有序运行而确定的法律、制度、规则、政策、观念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

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统一性、规范性。任何秩序都必须有其维护者,它站在公正的立场,从全社会总体利益出发,制订规则并监督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正像运动场上必须有一个球赛裁判才能保证比赛正常进行一样,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也需要一个“裁判”,这个“裁判”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具体利益上的外在性。它必须不代表市场交易活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既不代表买方利益,也不代表卖方利益,而只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2)秩序维护的权威性。(3)秩序维护的规范性。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维护需要强制性的手段,法律恰恰就是满足这一需要的幸运儿。

市场交易过程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完成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否有序、合理,归根到底,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有序、合理。市场交易活动涉及到买方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出现非秩序的行为,都有做出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行为的倾向,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无序,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让他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可为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为,从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2、法律手段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市场交易活动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一般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其中法律手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手段就是把市场经济运作中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经济关系,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稳定地、强制性地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及其行为准则,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运作。它使每一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市场经济规则对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能强买强卖,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只有按双方共同意志才能过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完成市场交易的过程。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专门的法律——《反垄断法》⑸,即将出台。所以市场主体不管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管是哪种所有制形式,也不管是属于哪个经济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独立地表达自已利益的权利,一方的权利不能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完备的法律规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是否有序运作的重要评判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律的强制性为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权力商品化,市场主体不依靠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竞争中取胜,而依各自后台的大小,就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行为的扭曲。、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人的思想异化,拜金主义严重。当前经济生活特别是市场秩序中存在的混乱现象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⑹,强力清除腐败行为,为市场经济秩序创造清政廉洁的社会环境。

三、法律的强制性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建设是用道德的力量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唤起人们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自觉守法,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1、法律的强制性和道德建设相结合,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古代的中国号称是“礼仪之邦”,尊崇道德至上。但翻开历史不管是孔子把“德”上升到“为政”的高度,特别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⑺西汉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⑻还是唐太宗奉行“明刑弼教”,一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一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制定一整套封建道德体系,结果成就了“贞观之治”。但试问哪个朝代少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够独立存在?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矩,用于惩恶扬善;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尽管二者隶属的范围不同,但其社会目的相同。就目前来讲,法律是道德的前提,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所以说道德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强制性,只有把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2、道德建设所提出的构想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实现。我们提倡的“道德建设”,则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全社会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实践证明,加强"道德法庭"的舆论监督,培养和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上存在着滋生腐败的土壤。一些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理想信念动摇,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行贿受贿;有的骄奢淫逸,生活糜烂;有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有的鱼肉百姓,横行乡里;有的与犯罪分子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在偏离道德建设的路上越走越远。历史一再证明:作为执政党,经济搞不上去最终要,腐败问题不解决也要。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⑼同志也指出:“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为了拒腐防变,杜绝“信仰淡化、理想蜕化、生活腐化”现象,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⑽,既要筑起道德建设的防线,更要筑起法律强制性的堡垒。

四、法律的强制性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作用。

民主问题是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针对我国缺乏民主传统,尤其是“”中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实际,邓小平强调新时期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⑾。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多数内容,往往通过宪法和法律肯定下来,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自己享有的民利。民主一旦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会有章可循。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为完成这项工作,一要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把各项民利,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民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二要逐步制定完备的法律,使人民的民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违反法律规定或犯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要用正常的立法程序,把民主原则变为现实的国家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真正使民主化和法律化紧密结合。

综上所述,一个清晰的结论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法律的强制性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否则,我们在设计与策划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时会犯主次不分、找不到重心的形而上学的错误,而将法治实现推向遥遥无期。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需要,本人认为关于法治实现的条件,应当关注的问题是:

第一、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否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

第二、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能否真正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

第三、法律的终极追求,是否真正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

如果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能够建构起使法律有效运行的法律体系与机制时、如果我们的法官能够把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判词中的这段“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位臣民来说,不管他多么有权有势,我都要用上托马斯•富勒300年前的一句话:‘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的话向每一个公民说出时、如果老百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法律能够真正成为最终的最有效的方法时,法治就形成了。

注 释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148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379页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147页

(9)《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一版,第 329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

(11)《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

参考文献

⑴在十五大报告中的讲话。

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

⑶《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

⑷参见《汉书•杜周传》

⑸ [匈]亚诺什•科尔内《短缺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 年版。

⑹《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⑺《论语•为政》

⑻《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⑼《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 第一版。

法律的强制作用第3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67-02

法的强制作用就是利用国家强制力量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民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有一定联系,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重合的地方。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程序性和强制性.二者区别在于生成方式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发在生成上由有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建构性.道德是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的;发有明确的行为模式,道德有相当大的弹性;法有可诉性强制性,道德的约束多靠舆论和自身。

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是对秩序的呼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就一个社会的总体看来,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法治的确立必定是后续性的。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何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笔者想应该是靠大家的道德、文化素质、觉悟、自觉性、法律意识等等,归结为一点还是靠道德和法律。那么我们先看看目前我们的道德现象。

一、当代中国的道德现状

1.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给中国上了一堂食品安全教育课。事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乳制品行业等都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做出了各种承诺和表态。然而,近日多个地方再度曝出三聚氰胺“死灰复燃”,我们应回头审视,以生命为代价的教训,究竟有多少被汲取,又有多少被遗忘。教训一:信息不透明,未能及时防止危害扩大教训二: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未能及时上报教训三:食品免检造成监管空白归结一点:商家无商业道德、政府无道德责任。

2.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3.2012年4月9日凌晨始,一条关于酸奶和果冻中所用凝胶来自破皮鞋的消息再次震惊了中国人。通过微博传播的这条消息,引起了公众的极大不安。虽然作为消息源头的微博被用户自己删除,但是,有关“破皮鞋”带来的惊恐和疑问却并不能在瞬间被“清零”,恐怕将长久地留存公众心里。

当然笔者不能穷尽所有的道德问题,但一个个的血的代价让人不禁要问:中国怎么了?

二、原因分析

马克思说过一句话:“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 在一切有着利益追求的社会中,都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一切有着个人独立意志的社会中都存在着基于思想观念和意欲要求差异上的行为冲突。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一切社会都存在着或隐伏着社会冲突。但是,控制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又是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需要。只要存在着社会冲突,特别是存在着社会冲突不断扩大和激化的可能性,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社会成员就会处于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之中。那么法治社会对于这些冲突该如何解决。我们先来看看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处理措施,有什么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一)美国

在美国,商家是轻易不会也不敢铤而走险,因为当一些商家如果生产了一些劣质产品,对其采取的惩罚性赔偿是很厉害。不得不承认,目前来说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分别为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

其中,惩罚性赔偿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美国每年大约都会扔掉价值910亿美元的食物,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过了保质期。

当然,在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出售过期食品的商家,其结果就是被举报后受到重罚,而且顾客越来越少,最后只得关门。 所以,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敢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二)日本

在日本,如果有商家生产劣质食品,实行环环追溯管理。 日本1955年爆发的“森永砒霜奶粉”事件曾致1.3万儿童受害,死亡130名。“森永毒奶粉”事件大大推动了日本社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进步。以此为契机,1957年日本大幅修改食品卫生法,强化了对食品添加物的有关规定,1960年后又出版了《食品添加物法定书》,对乳制品添加物做了明确的限制规定。列入规定清单的有毒物质逐渐增加到了现在800多种。

日本的食品监管非常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日本采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农业和食品政策。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

在食品加工环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

(三)巴西

在巴西,为了杜绝和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巴西政府设立了很多食品监督部门、颁布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的法案。并且采取重罚措施,对违法生造假企业、起诉企业法人进行重罚。在巴西,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处罚。

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

(四)俄罗斯

在俄罗斯设立监督局统一管理。在俄罗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过去一直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兽医部门、质检部门及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负责。但俗话说“三个和尚没水吃”,婆婆太多也带来职责划分不清、推卸责任甚至相互扯皮的弊端。

这一局面在2004年开始得到改观。当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

新机构的成立对于集中行政资源、监控食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他国家比如说法国是世界闻名的美食大国,食品安全一直是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不断涌现,造成民众,这促使法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监管力度。

销售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员每天晚上关门前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扔掉。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从以上几个国家惩治商家道德问题的措施来看,我国目前频发的商业道德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三点:制度不健全、机构不完善、商家无职业道德。

三、凸现法律强制作用

看了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道德问题,再看看我们国民的道德意识,我们可知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靠国民自觉的道德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美国著名人类学教授霍贝尔霍贝尔认为,法律与社会文化密不可分,不能离开社会文化来研究法律。霍贝尔说,“在任何社会里,不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法律存在的真正的基本的必备条件是,社会授权的当权者合法地使用物质强制”,他还形象地将法律的此种因素描述为“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然并不时时使用”。由此可见,霍贝尔所称的特殊的强力与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律强制性是相同的,说明他也意识到了只有强制性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强制性才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至于官吏的权力则来自法律的强力,而规律性是法律的起码要求,都不足以构成法律的本质要求。

可见,在现阶段我国的商家道德意识差,那么约束商业道德问题就不是单纯的一个良知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应该凸现法律的强制作用,怎么强制,重罚重判重赔偿。等国民的道德素质上了一个台阶,已经向良性发展时,我们的强制也就可退居二线了。

道德是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现实生活中存在这很多不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我们不可能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一切道德问题,比如:公交车不让座问题、对弱势群体不救助的问题等,我们很难用法律来规范道德行为,通过立法来强制道德行为,但对于一些有违道德又违法的道德败坏的行为,我们不仅应该用立法来规范,而且应该凸现法律的强制作用,如加大处罚力度,让这些道德现象不再重复或减少发生率。

应当承认,强制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有着存在的合理性的。但是,强制力的作用是有限的,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它都不是最有效的手段。惩罚不是目的,惩罚只是为了使那些破坏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并对其他人表明违反准则的行为的不利后果以及遵从的意义,从而加强他们对社会准则的认同。所以说,惩罚只有在针对社会中的极少数人的行为并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正当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这就是强制力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以内的强制力可以被视为善的强制力。

四、结论

法律的强制作用第4篇

【关键词】法律监督 监督机制 中国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建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二是不断督促监督客体履行监督义务,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

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法律体系的科学实践起到保障作用,健全法律体系与完善监督运行机制之间已形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时代色彩,随着新事物与新领域的诞生和发展,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正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为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动力,同时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基础。

立法机关立足法律监督主体,体现监督“针对性”

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理念紧密结合,在实践中体现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最终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重要前提。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立法机关作为法律制定的主体,通过构建法律体系对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进行科学引导,立足于对监督机制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对其监督范围及监督实质进行引导;立法机关通过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监督主体展开科学实践活动,最终有效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充分体现监督主体的代表性,促使法律体系的构成与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满足时代对法律体系构建的创新发展要求①。这是立法机关体现法律监督主体“代表性”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义务的重要依据,对建立民主法治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合时展,强化法律监督主体的“针对性”。立法机关作为时展的“引路人”,是实现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重要“执行员”。时展过程中,新事物与新领域的出现与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立法机关应结合社会和时展方向,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科学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使各构成元素协调发展,促使监督主体之间默契配合,最终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监督主体的“针对性”,明确其监督职能,最终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权威性”与“作用力”,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的核心功能在法律运行监督价值方面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加快法治社会进程的立足之本。

监察机关深入法律监督客体,体现法制建设新水平

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价值。监督主体是指实施法律监督职权的机构总称,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监督主体的“作用力”不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的责权范围进一步明确,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充足的动力。从监督主体的作用层面对监管机制有效创新,促使法律监管过程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发展格局。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充分研究权力、职责的行使范围,同时对监督机制的构成因素进行创新探索,以此提高监察机关的主体监督作用②。这是我国社会从依法治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路径,对民主法治国家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为提高我国法律运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依据。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不同责权部门共同探索,要以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对监督过程进行科学评价及引导,以此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发展价值。这是监察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落实监督客体“主体义务”,不断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监督客体实质是受到法律监督的人、事和组织的总称,是履行法律监督过程的“义务主体”,以接受法律监督为根本义务,有效保障其自身发展。我国法律监督客体包含的范围十分广阔,涉及到不同行业中的各个领域,也包含了政府各职权部门,因而监督客体具有较强的“普遍性”③。通过不断明确监督客体的“主体义务”,将监督范围逐步扩大,最大化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自身价值,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保障。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一环,以监督客体“主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基础,促进社会法制观念形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提高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有效性”,促使法治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使法律自身的存在意义不断加强,进而为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监察机关“规范性”与“权威性”。监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实施过程的主体部分,不断加强其监督职能是监督机制完善的重中之重。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等几个部分。在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督方向,使监督范围逐步扩大,并不断扩展其监督职能。随着社会发展环境的日益变化,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在向“全面化”的方向迈进,加强侦查监督、判罚监督,以提高监察机关法律运行的“规范性”与“权威性”④。这是优化社会发展环境的首要环节,也是保持法律运行过程科学有效的根本所在。从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长久发展角度看,监察机关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是我国法律制定与运行的重要参考,为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构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构建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探索法律监督规则,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实效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以监督规则为基准,对监督机制进行创新发展,从而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有效性”,确保对监督客体形成“针对性”监督。法律监督规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公开原则、法治原则、独立原则、协调原则等。民主原则与公开原则是根本,使我国法律监督过程“透明化”,切实加强了法律监督过程的“公正性”⑤。法治原则与独立原则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监督手段及监督形式“多样化”,保证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落到实处,切实可行。协调原则是促使法律各监督因素之间协调发展,突出了监督过程的“针对性”。

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法治建设作为我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元素。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强化与完善,应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应以法律的实际运行为依据,以执法实践过程为基础,对法律效益进行准确评估,不断提高监督运行机制的“适用性”。法律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运行过程起到的保障及反馈作用,通过法律监督机制,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地位,提高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这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制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内部监督机制泛指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内部监督过程,以监督评价为基础,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科学监督体系。内部监督机制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部分,从监督主体的角度而言,其完善体现了“示范作用”,进而对法律监督机制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建提供有利因素。从监督客体的角度而言,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充分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法律效益,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内生动力⑥。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性”作用,捍卫了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促使监督机制各构成元素之间协调发展,从而保证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

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法律监督是法律效益充分体现的基础条件,从监督机制的角度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构成完善的监督机制,能有效提升监督能力,促使法律实效有根本改观。从监督过程而言,“系统化”的监督流程是不断拓宽法律监督途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多样化”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促使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这是从根本上对我国法制体系进行科学优化的重要前提。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标志,而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体现。以增强法律运行监督能力为侧重点,不断明确法律监督目标,为法律监督对象提供科学的监督环境,促使法律监督过程“多样化”发展,是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助力“中国梦”建设的重要价值。

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新思路

强化刚性监督措施,提高法律监督机制“强制性”。刚性监督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与管理过程的硬性标准不断强化,以硬性要求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主体部分,将严格规定作为法律监督过程的基本途径,结合监督机制的理性要求不断完善。在此之中,以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作为重要体现部分,通过监督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监督机制“透明化”,为法律运行的“权威性”提供有力基础。随着时展,新领域的法律运行与监督机制已逐步完善,其中法律监督主体的刚性监督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的“强制性”,这对公平、公正、客观的社会发展环境的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并进一步捍卫了我国法律尊严⑦。从法律监督主体的发展角度而言,刚性监督措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硬性标准,为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

立足法律监督客体监督义务,拓宽法律监督道路。法律监督客体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过程的主要对象,体现了监督机制自身的存在价值,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监督客体应不断明确自身的监督义务,以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监督客体的监督义务泛指接受监督主体监督过程的根本义务,以监督客体自身发展为根本,不断完善监督过程,拓宽监督手段,提高监督要求。以监督客体监督义务的落实为切入点,充分体现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自身的“优越性”,为拓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扫清障碍,实现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良性循环,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并能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过程走向科学。促使法律监督机制以监督客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根本,能提高监督机制构建的“创新性”与“科学性”。

深入探索法律监督规则,体现民主法治的主体地位。法律运行监督规则是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核心环节,其立足于公平、公正、公开三项基本原则,对“独立性”、“协调性”、“民主性”进行广泛研究,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监督原则的思想。“民主性”原则作为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核心元素,以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民主发展为“侧重点”,对监督机制进行有效“转型”,将评价机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突破了传统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存在的束缚,突出法律运行监督规则的“民主性”思想⑧。以“独立性”发展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监督机制的“权威性”及“示范性”。以“独立性”、“民主性”原则为根本,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协调发展,促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形成灵活发展趋势,满足时展的新要求,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动力源泉,体现民主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以大众传媒为手段,构建舆论法律监督体系。大众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对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起到重要的信息反馈的作用。从法律监督机制“全面性”的角度而言,大众传媒作为广阔的传播媒介,促使监督机制中各因素与各环节之间相互协调,为法律监督机制构建提供有力依据。而从法律监督构建的价值方面,大众传播媒介注重监督机制的运行效果反馈,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建立有积极意义。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目的在于为法律维护与保障提供有效动力,以监督机制的科学构建为根本,促使监督过程与监督形式可持续循环发展。大众传媒手段作为维护人民法律监督权的必要环节,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法律适应时展具有积极作用,展现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社会意义与社会价值。

科学构建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关键在于创新思想,以科学实践为指导,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示范性”。发挥“中国梦”的目标引领作用,深入探索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原则,以此对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积极保障作用。这是我国社会环境优化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宋小海:“论‘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意指”,《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33~39页。

②童建明:“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和谐河北提供法洽保障”,《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1~41页。

③崔智友:“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法律监督”,《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9页。

④蒋德海:“我国的泛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84~91页。

⑤马韶:“探讨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作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17页。

⑥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45~51页。

⑦张朝霞,林晶晶:“从依法治国看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第130~136页。

法律的强制作用第5篇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和充实讲师团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证。

法律的强制作用第6篇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和充实讲师团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证。

法律的强制作用第7篇

关键词:法制,法律意识,法制教育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这一指导方针的提出标志着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确立。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认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也就是说,法制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赖于全体公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一、关于法制教育的地位

“文革”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百废待兴的新时期。在总结“文革”的沉痛教训时,邓小平指出,新时期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对于如何抓法制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3]1986年,邓小平把法制教育的地位确定为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在当年的一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小平同志这一论断深刻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历史和现实,明确了法制教育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根本问题。由于长期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历史文化中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5]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定之后,我国建立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特别是“文革”的冲击,“文革”结束后,我国已经形成的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人们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制的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当时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形成必须依靠全面的法制教育。

不仅如此,邓小平还指出,法制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即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把法律交给人民。社会主义法制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必须建立在人民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之上。法制教育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有效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法律可以实现社会的各种正常秩序等等。人们通过法制教育而形成的正确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的社会思想基础。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教育思想,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有计划、有步骤的全民普法教育。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成功实践。经过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法制思想深入人心,人们对我国即将成为法治国家充满了信心。

二、法制教育的目标和作用

人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制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法律的制定、人们的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活动都同他们的法制观念直接相关。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赖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而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又有赖于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6]是法制教育的目标。所谓法制观念,又称法制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法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犯罪,无一不受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意识作为思想的上层建筑,它必然要受到与之相应制度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制约。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既定的现实力量,是人们法律意识的社会环境构成的重要因素。它的制约作用甚至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性质;另一方面,法律意识除受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制约外,还有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同的法律意识对同一法律制度是有不同的影响和作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既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成分,也有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成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通过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水平。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对法制的各个环节产生极大的能动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首先会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活动。法律是根据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出来的,加强法制教育有助于立法主体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认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工作的完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认识到,过去法制不健全,一个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因此,为彻底改变我国立法工作的落后面貌,邓小平认为应加快立法步伐,并提出“宜粗不宜细”、“宜快不宜慢”等立法原则,对当时的改革和法制建设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其次,立法工作的完善除了加快立法步伐外,更重要的是提高立法的质量。很难想象,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公司法等)能由缺乏相当法律意识水平的立法工作者制定出来。因此,科学的系统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对于立法有较大的指导作用。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必须提高立法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的水平,因而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步,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还取决于正确、合法的司法、执法活动。邓小平指出:“法制完备起来了,司法工作完善起来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7]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的特点,而社会生活却是复杂多变的,如何使概括的法律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良好地结合,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意识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完备、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律意识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法律比较完备的情况下,如果司法、执法人员不熟谙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也不可能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推动全体公民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觉守法,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关键性的因素。邓小平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不仅要靠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地适用法律,更要依靠广大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自觉地遵守法律。我们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工具,我们法律的这种本质就决定了它具有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群众基础。但是,如果广大人民群众不能认识法律本质和作用,就不能把这种自觉守法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因为人们的思想支配人们的行为,一个人如果对守法的意义认识不足,对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做出正确的预测,甚至藐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那么社会主义法律是很难被他自觉遵守。

三、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进行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和选择各种行之有效的实践形式,力求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为此,邓小平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主张。

第一,坚持法制教育与提高公民文化素质相结合,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邓小平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9]公民的法制观念与文化素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是公民学习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前提。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太低,就无法阅读法律、懂得法律,无法领会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实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但在一个文盲充斥或者公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国家里,是不可能实行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把法制教育与公民文化素质教育结合起来,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普遍的现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法制教育的目的才能达到。

第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采取法律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纠正违法、改造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邓小平认为,法律和教育都是实现安定团结,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重要手段。他说,改革是伟大的实验,是一场革命,总会有人表示怀疑。实行开放的政策也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这就要求“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10]法律措施和教育措施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首先,采取法律措施也可以发挥教育功能。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严肃处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11]其次,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法律措施离不开法制教育。在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时,必须通过教育使违法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弃恶从善,改邪归正,朝着知法、守法的正确方向转化。再次,法律措施是惩治犯罪的必备手段,不能因为强调法制教育就忽视采取法律措施。邓小平强调指出:“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12]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

[8][9] [10][11][1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