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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税收政策(合集7篇)

时间:2023-05-31 15:07:28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1篇

一、当前我州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02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02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02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

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工业企业能享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窄。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工业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工业企业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工业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且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定中。这些政策文件对自治州来讲,针对性不强。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目前能够享受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并不容易,落实到工业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企业却很少:一是因为我州大部分企业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二是可享受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的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比较广泛,涉及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水利等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当前我州工业的主导产品大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没法享受。2002年,全州地税系统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只有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60.2万元,其中:水利、电力4户,83.57万元,化工1户,173.23万元,农副产品精加工1户,303.32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还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0年,优惠期很短,而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时间限制,相比之下,受益期不如这些地区优惠。其次,我州不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高科技产品不能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例如老爹公司、喜阳集团没有纳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名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也难以发挥政策引导鼓励作用,只能起到减少欠税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从自治州的工业企业正处于恢复和调整的关键时期,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我州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收入增量不足,表现得越明显。例如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央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偿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力紧张,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在执行这些政策上压力很大。不执行政策政府不行,执行了保不住基数,中央要相应扣减,得不偿失。出于保基数和收入需要,只好每年加大征管力度,全力确保基数。

3、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税收处理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业主投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我州工业企业采用得主要一些是高能耗,易腐蚀的生产设备,一般投入生产3-5年就需要进行改造或报废,造成受益期与折旧年限的矛盾,使一部分资产价值得不到及时回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技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政策规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过严,门槛过高,表现在:(1)必须是国产设备投资改造。(2)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符合环保政策。(3)要层层上报审批,企业怕麻烦,积极性不高。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过严。特别是一些有控制指标性费用,存在指标过低,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业务费问题,按政策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以下按5‰提取,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标准提取,超支就要纳税调整。受市场环境、消费水平、企业拓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开支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再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每月800元计算扣除明显偏低。此外,还有捐赠问题,我州是贫穷地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对农村、学校往往实行对口扶贫,直接捐赠的方式,以改善其基础设施,但直接捐赠税前不能扣除,即使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捐赠,税前允许列支的比例也非常低,仅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5、企业改组改制、债务重组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为消除债务,减轻包袱,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常对债务进行重组,即以低于帐面债务数额清偿债务,作为债权方在一定限度内也愿意清偿,死欠呆欠不如现收。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债务方必须作收入缴税,给企业改制增添了难度。如花垣东锰集团欠建行贷款本息累计3100万元,通过债务重组以300万得到清偿,差额2800万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万,这就目前东锰集团的生产经营现状来看,无疑于雪上加霜。

6、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少数民族新办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属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之后,在2010年以前还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新办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对一些成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上新项目却缺乏政策支持,为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已出现一种倾向,一些企业往往从利益出发,采取新铺摊子、上新项目,重新设立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执照等另起炉灶的办法,达到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再有,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从2002年元月一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这一规定一是使企业变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二是使技改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给地税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

7、税务部门服务和管理滞后。一是由于企业前几年不景气,一些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轻小,重盈利企业轻亏损企业问题,对一些小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亏损额没有进行及时结算,导致底子不清;二是执行政策宣传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00年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非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视同个体户进行管理,按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8、县市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对企业税收进行减免,给地税部门征管带来困难。例如,一些县市政府规定:改组改制企业视为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政策,其时间界定以投资生产后全年计算,中间开业即使超过半年也不作为优惠期;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定为3-5年;企业用利润在县内从事扩大再生产、上其它项目允许在税前抵扣;固定资产投资的税费按比例实行"一票制",直接降低了税率;对部分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目标管理等等,这些政策出台违反了税收政策,既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正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扶持我州工业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建议

我州的工业企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州委、州政府为加快我州工业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传统产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到位,技改项目的完成并逐渐产生效益以及新项目引进速度的加快,我州的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作为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工业发展,从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各县市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影响很大。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制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引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作用。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另外,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部分,各地也无权减免。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从地税部门来讲,要正确处理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及做好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用好用活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前要注意用好用活用足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用好用活用足这些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加快我州工业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帮助企业搞好发展筹划,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支持项目,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以达到用好用活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3、向上争取优惠政策。(1)积极向中央和省里争取落实西部开发政策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数以内的部分,在转移支付时应给予补偿。我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地区,相对其它西部大开发省市来讲,我州缺乏省级配套措施,因此,势单力薄,难以支撑经济快速发展,中央、省必须相应采取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地方财力减少;(2)争取对我州高技术产业实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同样优惠政策;(3)争取将果王素等优质农产品开发纳入国家龙头企业,享受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4)争取将省人民政府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下放给州政府。(5)争取延长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期限,使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特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相同吸引力和实用性。新晨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2篇

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决策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排污企业外在成本内在化方面做得很不够,未有效地遏制资源和能源浪费行为,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不高。具体表现在:

1.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但又设定了很多限制;消费税整体上没有涉及到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税目;资源税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主体税种,征税范围较窄。

2.税收的激励支持措施不健全对不同税种分别制订不同的减税、免税方式,加大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操作难度;资源税税率偏低;消费税税目设置很少考虑环保因素;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节能减排的抵免税条款较少,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转让。

3.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由于各地税收优惠力度的差异,使得节能减排企业从低优惠力度地区向高优惠力度地区转移,增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激励性税收政策力度,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激励性税收政策还是应立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的资本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投资水平。

1.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1)提高工业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例如,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滥;提高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建立的节能减排研究开发基金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设备的折旧力度,等等。(2)扩大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领域:煤炭清洁技术研发与应用;企业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采矿企业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贫矿和尾矿;企业有偿转让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或进行技术而取得的收入,等等。(3)某些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所得税退税。例如,企业能源再利用或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可考虑所得税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上年税后利润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应退回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

2.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为了促进多种形式的资源节约,建议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节能产品目录》中,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品,都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以改变目前优惠范围偏少的现状。优惠程度要根据节约资源能源的效能程度确定。同时,提高对可使用但不使用节能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实现奖惩结合。

3.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将“节能减排”的研发和应用作为单独的一类“项目”,有利于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以实现特定的节能减排目的。按照项目的原有条件和实现目标,节能减排项目应分成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项目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之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计收入或加计成本扣除的优惠。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3篇

关键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

城市建设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的基础保障,施工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首要主体,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拉动力,为国民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建设更多的项目,施工行业的流动性较大,存在不少施工企业跨省经营,即登记注册的地域有别于实际经营地区,这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我国全面深化“营改增”后,新的对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尚且还未发展成熟,因此也出现了不少由于跨省经营导致的税收问题。如在增值税缴纳方面,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建设地缴纳一部分增值税,但是由于增值税的预缴税款不能够跨地区互相抵扣,这会影响施工企业正常的现金流,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采取更具可行性的措施。[1]

一、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现有税收政策

目前异地施工项目开票预缴税种及比例列表如下:说明:所有税种在异地预缴的各项税费在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都可以当作已交税金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按3%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增值税在异地须按3%全额预缴,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据实填列,不再缴纳相关税费。下面就几个主要税种税收政策分别加以详细阐述。

(一)增值税

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有两种方式,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前者指的是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现有税法选择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预缴比例为2%;后者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符合相应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选择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预缴比例为3%。这两种计征方法应用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征税流程来看,增值税缴纳有两个环节:预缴环节和申报环节。预缴环节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要根据施工企业采取的经营模式来决定,申报方法主要是抵扣和差额增值税申报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

目前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是集团型企业,其异地的经营组织模式一般是通过在异地开设分公司或者建立项目部进行的。如果施工企业在异地开设分公司,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分公司和项目部两种经营组织模式下,企业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来缴纳税款,若是前者,施工企业总部需要按季度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然后按照指标将税款分散到异地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在当地预缴税款,最终总公司清缴税款;若是后者,项目部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先预缴所得税税款,再由总部在企业注册地进行汇算清缴。[2]

(三)个人所得税

施工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大,尤其是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会涉及诸多分包业务,因而处理好不同省份劳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对于企业而言也非常重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分类较多,涉及跨省施工企业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中的经营所得和员工工资薪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经营所得需纳税人自主申报,以年计算,按月或季进行预缴。跨省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主体主要为施工项目的包工头和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员工薪酬所得中,跨省项目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采用全员全额的扣缴申报个税政策,农民工则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政策。

二、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受到预缴政策的影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缴纳方面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抵扣时效性不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需到项目施工所在地预缴一部分增值税,或者在企业所在地申报一部分增值税。但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施工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也无法获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而容易出现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会过多占用企业内的流动资金。其次,预收账款可能会重复缴税。施工企业完工后收到的结算款是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缴账款的数额,但是在开具发票时,无法按此数额开票,因此会导致预收账款部分重复缴税的问题。最后,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如果施工企业跨省设立多个项目部,不同的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这也会影响企业增值税抵扣的及时性,会增加企业跨省经营的资金成本。[3]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结合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总部直接管理的异地项目部,需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所得税,而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此,施工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营组织,预缴所得税税款也会存在巨大差异。若企业的跨省经营是在外省设置项目部,则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是在外省设置分公司,则二级及以下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向所在地预缴所得税。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所在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对项目部的认定不同,如企业认定某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其由总部直接管理,最终导致统一税源重复征税等问题发生。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2018年新个税法的修改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促进了税收公平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提出了新要求。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更好地判定纳税人所得来源及性质。但是,跨省经营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施工企业大量采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做出准确判断。除此之外,当下的个税政策对经营、劳务报酬、工资薪酬等不同来源的所得界定仍然存在条理不清晰、边界不明确的情况,这也不利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在实践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常见的问题有由于一些农民工在1-2个月内短暂参与项目,企业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从事的临时性工作所获得的薪资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所得税。

三、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为了避免过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影响税款抵扣的及时性,建议在增值税推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取消原有的当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需预缴税款的规定。同时,建议逐步放开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项目抵扣,允许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互相抵扣。如果施工企业在某省的某项目还没有完工,该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与此同时在另外省份的项目需要预缴税款,则可以用此项目预缴的没有得到抵扣的增值税来抵减一部分税款,如此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压力,保障内部充足的现金流,也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

(二)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

考虑到施工企业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异地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但是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改政策所限制的预缴范围过于狭窄,会导致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预缴政策并不共通,预缴税款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建议在未来税收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所得税的政策,将所有的异地项目部都纳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中,如此避免了不必要的项目部组织形式认定环节,也能够使得施工企业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参与进税款分配,尽可能地保障公平。[4]

(三)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

首先,要厘清个人所得税来源中经营所得、劳务报酬以及薪资所得的税法界定。一是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二者的认定方面,可以加入人数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如当劳务为一人完成,更倾向于将其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当劳务由多人共同完成,则更可能属于经营所得。二是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薪资所得。在这二者的认定方面,要规范劳动关系对应为工资薪酬所得,劳务关系为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对临时工与企业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其与企业属于劳动关系。具体到施工企业中,临时性的农民工与施工企业为劳动关系,因此在进行个税来源认定时,应认定为工资薪酬所得。其次,由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农民工工资的个税申报准确性不高,且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施工企业在缴纳个税时容易出现漏征少征和重复征税的问题。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在未来的个税改革中也可以尝试对农民工的个税征收实施统一的征收方案,减轻施工企业税务工作的负担,提高征收效率。[5]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4篇

一、当前我州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__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__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__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工业企业能享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窄。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工业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工业企业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工业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且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定中。这些政策文件对自治州来讲,针对性不强。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目前能够享受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并不容易,落实到工业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企业却很少:一是因为我州大部分企业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二是可享受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的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比较广泛,涉及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 水利等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当前我州工业的主导产品大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没法享受。20__年,全州地税系统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只有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60.2万元,其中:水利、电力4户,83.57万元,化工1户,173.23万元,农副产品精加工1户,303.32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还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__年,优惠期很短,而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时间限制,相比之下,受益期不如这些地区优惠。其次,我州不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高科技产品不能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例如老爹公司、喜阳集团没有纳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名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也难以发挥政策引导鼓励作用,只能起到减少欠税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从自治州的工业企业正处于恢复和调整的关键时期,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我州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收入增量不足,表现得越明显。例如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__年至20__年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央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偿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力紧张,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在执行这些政策上压力很大。不执行政策政府不行,执行了保不住基数,中央要相应扣减,得不偿失。出于保基数和收入需要,只好每年加大征管力度,全力确保基数。

3、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税收处理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业主投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我州工业企业采用得主要一些是高能耗,易腐蚀的生产设备,一般投入生产3-5年就需要进行改造或报废,造成受益期与折旧年限的矛盾,使一部分资产价值得不到及时回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技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政策规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过严,门槛过高,表现在:(1)必须是国产设备投资改造。(2)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符合环保政策。(3)要层层上报审批,企业怕麻烦,积极性不高。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过严。特别是一些有控制指标性费用,存在指标过低,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业务费问题,按政策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以下按5‰提取,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标准提取,超支就要纳税调整。受市场环境、消费水平、企业拓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开支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再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每月800元计算扣除明显偏低。此外,还有捐赠问题,我州是贫穷地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对农村、学校往往实行对口扶贫,直接捐赠的方式,以改善其基础设施,但直接捐赠税前不能扣除,即使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捐赠,税前允许列支的比例也非常低,仅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5、企业改组改制、债务重组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为消除债务,减轻包袱,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常对债务进行重组,即以低于帐面债务数额清偿债务,作为债权方在一定限度内也愿意清偿,死欠呆欠不如现收。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债务方必须作收入缴税,给企业改制增添了难度。如花垣东锰集团欠建行贷款本息累计3100万元,通过债务重组以300万得到清偿,差额2800万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万,这就目前东锰集团的生产经营现状来看,无疑于雪上加霜。

6、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少数民族新办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属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之后,在20__年以前还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新办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对一些成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上新项目却缺乏政策支持,为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已出现一种倾向,一些企业往往从利益出发,采取新铺摊子、上新项目,重新设立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执照等另起炉灶的办法,达到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再有,20__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从20__年元月一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这一规定一是使企业变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二是使技改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给地税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

7、税务部门服务和管理滞后。一是由于企业前几年不景气,一些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轻小,重盈利企业轻亏损企业问题,对一些小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亏损额没有进行及时结算,导致底子不清;二是执行政策宣传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__年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非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视同个体户进行管理,按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8、县市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对企业税收进行减免,给地税部门征管带来困难。例如,一些县市政府规定:改组改制企业视为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政策,其时间界定以投资生产后全年计算,中间开业即使超过半年也不作为优惠期;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定为3-5年;企业用利润在县内从事扩大再生产、上其它项目允许在税前抵扣;固定资产投资的税费按比例实行"一票制",直接降低了税率;对部分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目标管理等等,这些政策出台违反了税收政策,既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正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扶持我州工业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建议

我州的工业企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州委、州政府为加快我州工业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传统产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到位,技改项目的完成并逐渐产生效益以及新项目引进速度的加快,我州的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作为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工业发展,从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各县市 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影响很大。20__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制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引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作用。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另外,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部分,各地也无权减免。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从地税部门来讲,要正确处理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及做好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用好用活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前要注意用好用活用足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用好用活用足这些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加快我州工业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帮助企业搞好发展筹划,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支持项目,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以达到用好用活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3、向上争取优惠政策。(1)积极向中央和省里争取落实西部开发政策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数以内的部分,在转移支付时应给予补偿。我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地区,相对其它西部大开发省市来讲,我州缺乏省级配套措施,因此,势单力薄,难以支撑经济快速发展,中央、省必须相应采取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地方财力减少;(2)争取对我州高技术产业实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同样优惠政策;(3)争取将果王素等优质农产品开发纳入国家龙头企业,享受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4)争取将省人民政府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下放给州政府。(5)争取延长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期限,使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特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相同吸引力和实用性。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5篇

关键词:新税收政策;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断的进行改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同时也是为了国家的税收得到保证。新的税收政策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对于一些生产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一些企业来说在纳税方面也出现了增多的情况。营改增在范围上不断扩大,施工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如何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企业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施工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效益,一定要找到应对的措施。

1 营改增的必要性

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是势在必行的,实行新的税收政策是为了更好的深化财政体制,这种改变可以将企业的税负情况减少,使得企业的经济得到更好更稳定的发展。在实行新税收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在进行新税收政策的实施阶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为了解决税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一定要进行解决,使新的税收政策可以更好的实施。

2 实施“营改增”税收后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新的经济形式下,在施工企业中征收增值税,是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的。原有的施工企业在纳税方面是缴纳营业税的,近年来,施工企业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而且施工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重点产业,每年为国家经济创造出了大量的产值,因此,在施工企业中实施税制改革是非常必然的。施工企业在实施新的税收政策的时候要面临的问题也是非常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2.1 内部管理模式简单,对资金和技术不能进行很好的管理

很多施工企业在内部管理模式上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管理阶段的,这样就使得内部管理是非常的粗放的,同时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的。管理制度的落后对新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办法进行更好的适应的。实施营改增,施工企业一定要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之配套,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承包的时候采用的方式也是一种非常简单的方式,这样使得施工企业在管理方面是根本就无法进行的。内部管理没有很好的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也是非常落后的,这样就使得施工企业在内部无法对资金和技术进行管理,这样就会使得企业的进项税额出现管理不足的情况,这样就会使得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为了更好的在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一定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

2.2 纳税企业出现税负增多的情况

施工企业在以前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营业税的金额和工程造价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但是在实施增值税以后,施工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不单和工程造价有关系,和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在施工企业中,成本主要包括施工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的费用,材料的费用以及人工的费用,间接成本主要是指施工中一些与施工项目有关的费用,其中就重要的就是施工中的管理费用。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要使用大量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施工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在施工成本中,人工成本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在现在,人工成本在不断的增加,这样就使得企业的施工成本在不断地增多,而人工成本在施工中是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的,这样就使得新税收政策下,施工企业要承担的税负得到了增加。在很多的施工中,施工企业会将一些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在进行施工项目分包的时候,不能确定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不能确定,同时在进行项目分包的时候也是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的,这样就使得施工企业要承担的税负增加了很多。

2.3 对财务报表数据及指标的影响

在实行新的税收政策以后,对施工企业的成本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的成本都是以价税合计数的形式进行表示的,但是在实行增值税以后,就要向材料的供应商索要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很多的材料供应商都是一些小型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抵扣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无法抵扣很多的情况。很多的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下游的企业都是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上也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样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出现中断的情况,使得企业的税负增多。

3 实施“营改增”税收后,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3.1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合理的财务理念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管理控制水平,完善财务管理理制度形成合理的财务理念。施工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按照要求,做好相应的发票开立以及领用使用工作,从而避免在使用发票时出现不正当的手段,导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承包人以及分公司应该明确其专职的办税人员,明确其职责,对办税人员应该加强其业务的培训,拓宽理论知识,加强其保管发票的意识,从而确保取得更多有用的可抵扣税款。

3.2 增强税收筹划,实现利润最大化

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既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应该充分抓住这个机会,对税收进行积极地筹划,从而降低其税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主要是在适当的条件下,对资产进行及时的更新,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要充分认识到增值税的条件,在选用材料的合作商时,应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这样以来,就能够增加其利润,降低税负。

3.3 加强发票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施工企业的财务应该重点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的关注,需要依据进项税额的抵扣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实现其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于分包方以及供货方只是小型的纳税人,那么在合同中应该对增值税加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合理的对税负进行转嫁。采购部门与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对于增值税的进项发票的抵扣问题应该加强管理。

3.4 加强资金的流通管理

在新税收的政策下,对税改后的资金需求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为了适应新税改,应该重新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统筹设计筹融资方案,保证资金的充足及合理分配使用,从而减轻资金的支付压力。对于在合同的签订中,一般出现违约情况,应该加大惩罚,及时确保资金的回流,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3.5 加强人员的增值税理论以及实务学习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款的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增值税理论知识,同时进行相关税收的培训,时刻与财务部门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做到有效的沟通。对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应该熟练于心,以备不时之需。最后应具备对发票的开具以及取得的能力,同时具有防伪的能力。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并不是简单的转换,而是制度的创新,与其相关的工作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调整,实施“营改增”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张秉福.生态经济[J].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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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智勇.施工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12(7):65-67.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6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于精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长期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予以推广,将会对社会各个行业的财务会计过早造成较大影响。本文以施工企业为例,就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结语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7篇

摘 要 “营改值”税收政策是一种新收税方法,是在几个发达国家普遍施行的税收政彻,其即加大了税收力度,又惠顾大、中、小型相关企业。是和谐社会发展又主因素。

关键词 普遍性 势在必行 影响

序言:

“营改值”的税收说法是在2011年10月在宁波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国际税收研究会举办年度课题研讨”上提出的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其很受我国家领导人及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普遍重视。经反复研究、多方论证,普遍认为“营改值”税收政策值得落实、推广。

一、“营改值”税收的普遍性

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实践告诉我们,盲目追求企业规模已不再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反,世界经济规模越大,中小企业经济实体就越具有冲击力的力量。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纷纷采取扶持政策,如财政援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法律保障等。西方国家的中小企业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扶持企业”的同义词,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机构来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如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营改增”税收的同时,还使税收政策做到了有的放矢,让中小企业真正成为制定相关政策的出发点和受惠者,而且还制定了充实中小企业的内部留存货币的方法,特采用减轻法人税率的办法。这样就使“营改值”税收政策得以广泛推广和落实,且其落实使用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了。

二、“营改值”税收势在必行

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提出,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要切实根据国家财力力量,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这是中央领导对“营改增”政策的表态。可以说,营改增的基本方向已经确定,未来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把此项改革推向全国各行业乃至个体,实现真正统一的“增值税”制度。此项工作改革如此紧迫,是因为目前局部行业的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造成了税制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现象,只有通过全方位推进“营改增”税制的改革,才能消除这些问题,达到“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在刚刚过去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已经有148个国家纷纷采用了增值税制,从实施情况来看,确实是朝着回归税收本来功能的方向发展,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去调控经济,而是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干扰。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看出,目前我们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中,过分强调行政控制、调节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营改增的方向是让增值税在更大范围发挥它的中性作用,而不是调控作用,所以这是一项让政府之手退出的市场化的深层次改革的初步,是让市场进行管理的开始。

理想化“增值税”制是覆盖所有行业,按照单一的(而非多档)税率征收。向较发达的国家加拿大、新加坡、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它们为了体现税收不干扰经济的中性作用,在税率上是单一的。只有实行单一税率,才能对所有行业保持一致,让市场说了算。

其实,营改增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时候,就想全方位推行增值税,但是由于改革难度太大,最后只在部分行业完成了改革,形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格局。今天的改革困难依然存在,能否改革成功关键取决于三个因素—税基、税率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比重。

三、“营改值”税收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营改值”增值税“扩围”仅仅处于在试点和商榷阶段,关于“扩围”后的增值税新税率问题,有专家称可能要设置多档税率。除了保持17%这个基本税率外,下面还要设置几档有差别不同税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应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由于目前尚无成形的条文可借鉴、参考。税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正在商榷相关问题。初步分析两税合并对施工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有:⑴两税合并后对施工企业产生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减少重复交税的弊端。经测算增值税税率为17%时因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仅为4%左右,低于营业税税负。而有专家推测17%这个基本税率很可能是还要下调。因此从计税原理上看,已经是给施工企业降低税负了。目前由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其环节日趋复杂化。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须自行缴纳税金,而在实际业务中,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剔除,造成重复纳税。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已经以开出的发票和收到的发票的差额为准绳,在一定程度上对错综复杂的环节进行规范、减少重复交税的弊端。其次增值税改制后,促进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施工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完全可以抵扣。据分析如果全面实行增值税,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设备也能享受此项政策。这无疑为此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就是说“营改值”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要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2)实践验证我国建筑行业适用于3%的营业税税率,此前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也未被纳入其中。还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建筑行业的上游企业多是中小企业,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导致部分成本不能在建筑企业进行抵扣,因此产生下游建筑企业担心“营改值”税后,纳税负担会有所增加。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税改后的实际效果还要根据最终税率结构来执行。“如果能在建筑行业推广此项改革,则必然会完善抵扣链条,顺利让下游企业抵扣各项税率。总体而言大企业税收负担会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减轻。

四、结束语

总之,本次以“营改值”为抓手的税收结构性减税,是真正成为推动国有企业转型乃至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实施“营改值”调整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助推各业创新转型、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营改值”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单转换,而是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制造业升级、解决服务业发展滞后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