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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社会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19 16:52:22
税收与社会论文

税收与社会论文第1篇

一般地,现代社会管理的根本任务和出发点就在于:不断拓展公民的社会权利和应得权利,促进和深化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每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过上他们认为适宜的那种生活。社会权利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个人权利,按照美国公民理论家托马斯•亚诺斯基的观点,社会权利主要由四项权利构成:能力权利、机会权利、分配权利和补偿权利[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规定,社会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利、维持基本社会水准的权利,以及免于饥饿的权利、医疗和健康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3]。当然,社会权利的理论认识和政策实践本身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从理论上说,社会权利概念最早是托马斯•马歇尔在《公民权与社会阶层》中提出的,他将英国17世纪以来的公民权发展归纳为三类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其中,社会权利是指“从少量的经济福利与保障权利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以及拥有按照当时社会普遍生活标准的文明生活的权利”,与此紧密联系的机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机构。马歇尔之所以提出社会权利概念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他对英国社会正酝酿着的重大改革的敏锐观察,二是他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关注。为此,马歇尔通过提出社会权利概念并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权序列中,创造性地将公民身份与福利资格等同起来,并把这一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福利资格,也即公民社会权利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公正的首要手段。后来,波兰尼和艾斯平-安德森等人对社会权利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例如,波兰尼从国家、市场和社会三维视角探讨社会权利获取的合理性,他认为,真正的市场社会需要国家在管理市场方面发挥积极功能,并且这种角色要求政治决策。艾斯平-安德森则认为,社会权利界是一种“去商品化”的容纳能力,其衡量标准应是人们不依赖于纯市场力量去制定他们生活标准的程度[5]。

这样,“非商品化”就成为研究社会权利与福利国家之间的一个桥梁,并使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从实践上看,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时代就制定了《济贫法》,从而成为进入工业革命时代门槛之时对人类社会安全需求的第一个回应;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创设的社会福利法则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以公民资格与公民社会权利概念主导的福利政策主要是在“二战”以后才出现和逐渐发展的,此时,社会的“去商品化”努力被吸收到福利国家体制概念,实现社会权利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事实上,社会成员对自身权利的争取本身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8世纪争取的是“公民权利”,19世纪主要集中在“政治权利”或曰“经济权利”上,进入20世纪才主要表现在“社会权利”方面。所谓公民福利资格,是指决定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是否享有以及享有多少由共同体提供的福利支持,这个共同体可以是家庭、宗教、宗教组织、同业工会和国家等。不同的共同体有不同类型的身份认同机制,如血缘、信仰、职业、公民身份等;具体到福利资格,它或者是基于身份认同,或者是基于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福利资格中的“福利”,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内涵,主要表现为国家在教育、健康、养老、失业、住房等几大方面的支持。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政策的出台,以及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等等,公民社会权利在中国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贫困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结果,因而所有处于贫困中的公民都有权利得到国家的支持。在教育方面,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使得义务教育作为社会权利得到了立法和政府财政的保障,对于缩小城乡福利差距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在社会保险覆盖面方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覆盖人数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6]。然而,社会权利的拓展也受到了相当的限制,事实上,社会保障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使个人购买力成为满足福利需要的主要来源,从而出现了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等问题,尤其是社会权利理应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公民“拥有普遍性的福利资格及其相应的义务”。这一普遍性的福利资格意味着,除了必要的收入审查之外,不涉及任何其他标准,如性别、种族、宗教等,从而将权利平等进一步扩展。但是,迄今为止,身份仍然是国内公民获得社会权利的主要依据。例如,从最低生活保障权方面,以属地原则为管理基础的“低保制度”将一大批工作、居住在城市的非户籍人口排除在外;在义务教育方面,相当多的地方政府由于财力等原因仍然对一些非户籍学生进行限制。显然,户籍制度与地方化管理体制对中国社会基本社会权利的落实和拓展构成了重大挑战。在社会保险方面,非正式部门雇佣者、从事农业的农民,以及一些因为下岗、早退、失业等原因缴费不足的人被排斥在社会保险受益人之外。据2000年第五次中国人口普查数据估计,中国14岁以下的流动儿童达198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儿童占74%,即1460万人;有关专家测算,他们的中位数年龄为7岁,据此推算,其中的义务教育学龄儿童约有800多万人。因此,拓展和深化公民权利应该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

二、公共品供给是拓展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

拓展社会权利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出发点,那么,怎样才能拓展社会权利呢?这就涉及社会权利的基本内容。一般地,公民社会权利需要通过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才能得到确认和保障,受教育、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构成了公民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托马斯•马歇尔曾指出,社会权利指健康照料、居住、教育(不仅包括对特殊阶级或身份实施教育,还包括让每个个体和个性得以充分发展的教育机会,包括义务教育、中级教育和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得体的收入。同时,社会权利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在不断拓展的,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认知的提高,现代国家中免予匮乏和保障安全已经逐渐包含在社会基本权利的范畴之内。相应地,公共品的内涵也获得了不断扩大,就业机会、工作环境、医疗卫生、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等都被逐渐纳入公共品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公民享有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就要不断优化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断丰富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内容,不断扩大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不断缩小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差距。譬如,相对于“衣食行”而言,“住”被纳入基本社会权利范畴的时间就要晚得多;但是,就像人的生存权等权利一样,获得住房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类的基本社会权利。譬如,联合国文件《人权普遍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适于他自己和他家庭健康与福利的生活标准,包括食品、衣着、住房、医疗、必要的社会服务,以及在失业、疾病、残疾、年老或者其他自己无法控制的环境中缺乏生计情况下享有保障的权利。”这里我们也可以作一比较:尽管西方社会自启蒙运动始就把财产权视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保障私有财产也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但财产本身并非属于绝对的私人领域;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人权认知的提高,免于匮乏和保障安全的自由却变得越来越重要,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免受贫困所苦而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所崇尚的价值。所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正因如此,现代社会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住房、教育和投票等列入个人基本权利,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在尽可能地有限满足其国民的此类需求,即使现实情形还不具备满足所有人“住者有其屋”的条件,但很多执政者都将“住有所居”视为其基本理念。事实证明,只有坚持这种理念,人类社会才能不断接近“住有所居”和“住者有其屋”这一理想。否则,如果因为条件的不满足而放弃这种责任,或者将住房需求完全交付市场来配置,那么,必然会离“住有所居”和“住者有其屋”这一理想越来越远。正是由于市场体制往往不能满足社会的最低标准,也未能产生有效率的住房数量,因此,欧美各国及其各级政府都试图通过一系列公共政策来对住房进行干预,都将“保证每个家庭在自己财力范围内拥有一个体面的家”作为基本目标。例如,德国政府就把买得起房、租得起房视为人民的基本需求,将住宅与教育、医疗一起视为社会福利的一环,而不是把房地产视为推动经济成长的主要产业或税收的主要来源。同时,公共品供给又与民生问题联系在一起。从根本上说,民生问题就是权利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就是保障基本社会权利的重要内涵。为保障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与个人生存相关的基本物品应当得到保障,基本物品必须根据社会成员的集体理解同人的基本需要相称,而这些构成了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具体而言,社会权利一般包括义务教育、针对儿童的家庭津贴、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民生投入,创新社会管理,既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也是促进经济平稳的需要。为此,现代社会管理应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解决民生问题中,公共资源应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同时,由于人类社会本身就存在各种自然的不平等,包括能力的不平等和福利的不平等。而根据现代平等主义观点,人们不应该因自己的无过错而生活得比其他人差。因此,现代社会管理要推进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尤其要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力度。

三、政府而非市场应成为公共品的供给主体

社会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有赖于公共品的供给,那么,公共品又由谁来供给呢?一般地,公共品供给的基本主体是政府。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极力推崇市场机制,把市场视为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机制,但实际上,市场中商品生产所基于的是效益原则而非效用原则,它只生产那些能为它带来最大收益的那些产品,从而主要为那些出价最高而非效用最大的人生产。维塞尔就写道:“在商业界里,只要社会的财物供应还掌握在那些想要从中牟利并为自己的服务取得报酬的企业家手里,成为最高原则的就是交换价值而不是效用”,因而“生产出来的不是那些可能有最大效用的东西,而是人们需要付出最高价钱的东西;财富上的差别愈大,生产上的矛盾也愈显著。它给浪荡公子和饕餮之徒提供奢侈品,而对贫苦不幸的人的需要却充耳不闻”。譬如,尽管土地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但它为不同的人所占有时往往就会导向不同的用途:贫穷者将会盖经济适用房,而富裕者则可能用来盖豪宅、建车库或围花园;住房的市场化使得一些房地产大鳄公开宣扬,他们只盖富人住的豪宅,也应该只有富裕者才能买得起房。正是在效益原则的主导下,每个人追求私利最大化而置社会需求于不顾,从而造成了私人丰裕和公共贫困的共存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性需求变得越来越重要,占人类需求的比例越来越大。黄有光指出,在温饱过后,私人消费已不能增加快乐,而对环保、安全、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则越来越大。也就是说,富裕社会越来越需要一些基本的公共事业,如道路、学校、医院、贫民窟清除、城市再开发、公园、游乐场、博物馆、低价住房等,这些方面构成了影响人们快乐的愈益重要的因素。加尔布雷思在《富裕社会》一书中就强调,任何一个运行良好或管理有方的社会都应该使得公共服务跟得上私人生产,并将私人产品和服务与政府产品与服务供给之间令人满意的关系称为社会均衡或社会平衡,例如,“汽车消费的增加需要增加街道、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停车空间。正如我们需要医院一样,也需要警察和高速公路巡逻这些保护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这些社会性需求都是源于人们需求层次的提升而非市场的诱导或劝说,从而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加尔布雷斯写道:“在学校、医院、平民窟清除、城市再开发、卫生、公园、游乐场、公共安全和其他迫切的公共服务中,有大量现成的需求。”不幸的是,这些日益增大的公共需求在纯粹市场机制中却往往得不到满足,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些公共品的消费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因此,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私人往往不愿意提供;另一方面,医院、公园之类公共品所需的庞大资金,使得个人无力独自提供,从而导致这些公共品的缺失。正因如此,在市场机制的主导下,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难以形成社会均衡:“私人部门的富有不但与公共部门的贫乏形成了令人震惊的反差,而且私人产品的丰富性显然是造成公共服务供给危机的原因。”

这就是私人富裕与公共贫困的共存现象,加尔布雷斯强调:“未能使公共服务与私人生产和商品使用保持最低限度的关系,这是社会紊乱或经济衰退的原因。”一般地,纯粹市场机制越是得到推崇,私人产品和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失衡情形也就越明显:一方面是华贵豪华的别墅花园、昂贵奢侈的私人飞机和琳琅满目的金银绸缎;另一方面则是破烂不堪的公路、充满臭味的河流、拥塞肮脏的公共交通。正因如此,公共品供给的主体就不应是市场,而应是政府等公共机构,它们根据效用原则而非效益原则提供公共品,可以满足人们日益提升的社会性需求。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部门规模以及公共开支都获得了迅速增长。最早注意这一现象的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为此提出的瓦尔纳定律强调:经济发展需要公共开支的增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工业化,扩张的市场和这些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将产生对商法和合同的需要,这些都需要建立仲裁制度来管理,而且城市化和高密度的生活将导致外在性和拥挤,因而也需要公共部门来干预和管制;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富裕程度的提高,人们在满足自己最基本的温饱和居住需求之后,可能会追求其他更高级的需要:教育、健康和文化等,而教育、文化、卫生和福利等公共品都具有高收入需求弹性,在经济和收入增长的同时,这些方面的公共开支将以更大比率提高。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认为,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公共部门投资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法律秩序等基础设施支出方面;在进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政府不仅需要提供公共品作为私人投资增长的补充,而且还要增加对教育、医疗和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以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收入再分配这一职能也在日益扩展。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中,政府承担着几乎全部社会职能,以单位为基础对社会实行总体控制,包括工作、教育、生活福利、婚姻家庭、养老抚幼等。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组织体系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行政化单位体制逐步弱化,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依托单位承担社会职能的组织基础,同时强调在改革中剥离单位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实现社会职能社会化(以及某种程度的市场化)。一般地,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且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但是,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面临的问题是,社会自我发展空间仍然较小,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和市场而言,社会还处于弱势地位,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足、条件有限,甚至难以有效承接经济组织在改革中剥离出来的,以及国家相对退出后留下的社会管理职能。正因如此,伴随着住房自有化、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改革,中国社会也滋生出了日益严重的公共贫困现象。这种公共贫困集中体现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身上,他们在迁徙、居住、工作和求学等四大社会权利方面都受到长期的制度性歧视。托马斯•马歇尔指出,社会阶层的分野以及阶层之间事实上的经济不平等是现代社会不公平的集中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后果。因此,现代社会管理要求政府重新承担公共品供给的基本职能,尤其要保障弱势者对基本公共品的享用,这是保障和拓展社会权利的重要基础。

四、税收管理优化是公共品供给的财力保障

政府要增大公共品供给以满足公民不断扩大的社会性需求,就需要有不断增大的资源投入。问题是,那些不断增大的资源投入来自何方?这就涉及税收管理的优化问题,它意味着,不仅要改善财政支出结构,而且要调整财政收入结构。一般地,通过税收管理的优化来增加以公共品供给为主的民生投入,是现代社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财力保障。正是由于税收构成了一国财政收入的主体,因此,与不断增长的公共支出相适应,“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多层级、高边际税率的累进所得税制来增加财政收入。例如,1978年英国个税实行11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83%;20世纪70年代日本个税实行1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75%(曾一度高达93%)。当然,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认为,只有私营部门才能创造财富,而累进税制会破坏激励机制。事实上,只要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征税和支出是有效率的和合理的,那么就不会造成劳动激励不足的问题。一是当税收用在公共支出上时,相应地会减少私人在这方面的支出,从而不会形成超额负担;二是通过将用于攀比和炫耀的私人消费转移到环保、基础研究、教育等公共开支上,会提高人们的快乐和生活品质。这一点在北欧诸国的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例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的税收总负担率一直在50%左右,最高时达到70%;瑞典的高税收之所以能够推行,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与其相适应的高福利,虽然人们对高税收负担抱怨很多,但他们更不愿放弃高福利带来的好处。瑞典除了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高福利外,还对失业、休假、住房、初生婴儿等进行补助,而且其福利、补助往往与个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就中国的财政税收结构而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入社会建设和公共品供给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一直呈增长趋势,但这种资源的投入远远跟不上不断增长的社会性需求需要,这使得公共贫困现象在当前社会日益凸显。事实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公共财政社会净支出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仍然偏低,财政支出中的民生比例更低。正是由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不合理,中国所推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筹集资金难、法律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一般地,财政收入用于与民生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越高,社会的收入分配就越平均,相应地,国民的幸福感往往也越强。显然,实行福利社会政策的北欧诸国,民生支出比重非常高,社会收入分配也较平均,相应地,国民的幸福感往往也最强。近年来,中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但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这一口径计算,中国宏观税负水平低于30%,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40%以上,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也在35%左右。即使中国财政收入的总体规模已不小,但中国的人均财政收入依然很低,世界排名仍处于百位之后。既然如此,为何社会大众常常感到税负过重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政府财政收入中用于民生支出的比例过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较少,社会大众在教育、医疗、保险以及住房上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可见,在社会管理和税收管理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逻辑关系:社会权利的拓展———社会管理的转向———民生保障的建设和公共品的供给———资源的投入和税收收入的支持———税收制度的调整和改革———税收管理的优化。也即现代社会管理转变所带来的资金要求,需要财政体制和税收体系的相应变化:一方面,在税收收入方面,它要求基于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角度优化税收结构,通过优化税收结构来提高税赋总量,以满足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在财政支出方面,它要求基于不断升级的民生要求,以及实现社会和税赋正义的角度优化支出结构,通过财政支出的优化来增大公共品供给,以满足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地,这又强化了税收管理和社会管理之间的联动效应:良好的税收管理为不断提升的社会性需求提供财力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管理的有效转变;社会管理的转变又为税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从而反过来促进税收管理的优化。事实上,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税收管理的优化不仅可以为公共品的供给和民生改善提供财力保障,而且能够调节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管理的转变和完善。因此,如何通过税收体系安排的调整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来优化税收管理,通过赋税公平的增进和征税效率的提高塑造一个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成为当前税收管理所面对的重要课题。

五、税收管理的改革进程与优化方向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为适应社会管理任务和方式的变化,税收政策和相应制度安排也展开了一系列的改革,从而在税收管理与社会管理之间产生了良好的联动效应。例如,自1994年以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下,中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正是基于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税收总额出现了持续增长:2010年税收总额超过7万亿元,2011年税收总额接近10万亿元,这为社会管理的转向、日益扩大的公共品供给和建设全面的民生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2011年开始了日益扩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到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些改革又借助市场机制将社会经济增长和社会民生建设联系起来。2012年又进一步着手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推出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壮大和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实行了一系列的结构性减税政策,2011年中国财政收入增长仍达24.8%,个税增幅高达25.2%。在很大程度上,这可以归结为征税体系的逐渐健全和税收管理的不断优化。事实上,在通过结构性减税以扩大投资、促进就业、刺激消费、促进出口而改善民生的同时,还同步实行结构性增税来改善民生,包括在全国实施资源税改革、推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等。同时,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管理,近几年还把地方政府原先的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进行管理,如这一部分收入2011年约有2500亿元。此外,在征税机制上也作了不断的优化和改进:如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2011年出台了废止逾期增值税进项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的规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2012年推行了个性化税法咨询服务,推行纳税风险提示,自助办税、同城通办等;在保障税务部门法行政方面,2012年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坚决防止占压、挪用、混库、转引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等。

当然,税收管理和社会管理之间的联动改革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管理改革的滞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的转变和效率。例如,就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而言,中国迄今实行的还是分类征收模式,而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是实行综合征收模式或分类综合征收模式。分类征税往往不能按照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而且分类征收容易引发纳税人的道德风险,造成逃避税现象和经济效率的扭曲。为此,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在中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的改革就是要在这一“顶层设计”下细化具体的改革措施,并完善税收执行体系。再如,就税务管理而言,税务管理水平的衡量标准体现为“照章纳税差距”,也即应收税款与未收税收之间的差距。以此标准,中国目前的税务管理水平还相当落后,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总量。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增值税现行基准税率为17%,1994年工业企业实征税款只为9%;关税税率1993—1994年名义税率为36%,实征税率分别只有4.85%和3.17%。因此,税收管理与社会管理之间的联动和协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很大程度上,只有通过税收管理的优化,建立能够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的税收体系,才能为不断提升的社会性需求提供财力支持,也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转向。

税收与社会论文第2篇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保障

雄厚的财政实力,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多年来,肇庆市国税部门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大力组织税收收入。1995年~2004年,全市国税系统累计组织税收收入119.66亿元,年均增长10.4%。税收收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持续稳定增长,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财力支持。

在组织收入过程中,肇庆市国税局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正确解决好依法治税与外部干扰、依法征收与优化服务、依法征管与完成收入任务的矛盾,又正确处理好规范管理与社会矛盾、履行职责与人情面子、基础工作与长远发展、投资环境与治税环境的关系,用税法的准则和科学的方法,建立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收入增长机制。加强对税基的调查,摸清税基现状,强化分析预测,健全定期分析档案,既关注税收总量的变化,又关注直接影响税基的各税种、各行业的结构性变化和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变化,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重要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税源行业的监控,及时掌握新增税源情况,抓住支柱税源,管住中小税源,积极清理漏征漏管户。引入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方式,强化对现行税种的征管,严格申报管理,加强审核计税,严格缓税审批,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各级国税机关紧紧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和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协同有效的护税机制,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税的共识和合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税收领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依法治税,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在工作实践中,肇庆市国税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税收实体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程序法,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落实稽查案件复查和重大案件集体审理等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复议与应诉工作,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网络,对税收执法权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严格落实流转税政策,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以及“四种票”管理为重点,加强增值税管理。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基础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完善核定征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严格落实涉外税收政策,加大审核评税和涉外税务审计的推广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亏损大户的监控管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积极推行预约定价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认真研究解决落实出口退税新机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防止发生新欠,同时依托“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严格审核分析,加快退税和免抵调库进度,防范和打击骗税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据统计,2004年肇庆市国税系统通过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全年共办理出口退(免)税107065万元,同比增长86.8%,增加49735万元,促进了外贸经济的发展;通过落实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政策,为1985户下岗再就业纳税人减免税收168.13万元,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40558元,为11437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和涉农纳税人减免增值税936.71万元,促进了“三农”工作和再就业工作,肇庆市国税局因此连续两年被肇庆市政府评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表扬单位。

建立公平有序的税收秩序

公平、有序、规范的税收秩序,是税收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肇庆市国税局不断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加强纳税户籍管理,认真做好税务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交换比对工作,加强开业、变更、注销、停歇业、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管理,防止漏征漏管;加强发票管理,严格以票管税;加强防伪税控装置的管理,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开展纳税评估,全面掌握纳税人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加强纳税分析,充分运用各种信息资料,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在税务稽查中,肇庆市国税局认真研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稽查方式、方法,不断完善稽查工作机制,创新稽查工作思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开展稽查,加强对举报、转办、交办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工作,重点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利用其他可抵扣凭证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做假账、多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活动;加大案件审理、执行力度,及时曝光大要案件,严格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4个行业的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协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通过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

建立充满活力的税收工作机制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税收事业永葆生机的源泉。肇庆市国税局通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新税收征管模式,按照信息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完善征管体制,规范机构设置,优化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和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抓好“金税”工程、征管系统、行政管理系统、“三大应用系统”整合应用系统等税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全面规范应用工作,加强增值税管理的计算机监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企业采集和纳税人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加快建立财税库银联网缴税系统,逐步实现税款入库电子化和税款征收无纸化;加强信息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信息数据管理制度,加强对基础数据产生、核对、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深化信息资源应用工作,加强数据衔接和共享,拓展数据分析应用的范围,加强对数据的前后对比和纵横分析,发挥信息系统在纳税异常预警、动态监控、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以网络安全、设备安全、机房安全和数据安全为重点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和谐诚信的征纳关系

和谐诚信的征纳关系,是和谐税收、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各级国税部门和全体国税干部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诚信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着力解决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热情为纳税人做好税收服务工作;树立公正执法就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的观念,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执法中优化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树立认真负责、热情耐心是税收优质服务基本要求的理念,广泛开展送税法、送政策服务活动,将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树立质量和效率是税收优质服务标准的理念,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精简需要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准确高效的服务。加强税收宣传和辅导,采取座谈会、讲座、辅导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进一步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完善纳税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实现纳税服务的标准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职能,按照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运转处理、限时承诺办结的要求,将纳税事项统一归口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方便纳税人办税。完善电话报税和税银联网申报扣缴系统,加快税库银联网步伐,逐步建立上门申报与委托、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相结合的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税。加强肇庆国税网站建设,快速准确地解答纳税人的网上咨询和电话咨询,探索建立网上办税系统的途径,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平台。

锻造正气和谐的国税队伍

税收与社会论文第3篇

【关键词】 税收学科; 税收基础;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收历史

中图分类号:G40;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4-0002-06

本文“学科”、“科学”的含义较多,这里将“学科”界定为: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科学”界定为:反映自然、社会和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其实质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调控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在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较为科学的理论与法制管理体系,其特定的理论及方法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得到验证与提升,循环往复。构建与完善税收学科体系的出发点和理论依据应立足于协调税收分配关系,探索税收分配的内在规律,在融合与区别其他社会科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学科体系。

一、税收学科体系问题的提出

税收自产生以来,就发挥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功效。税收一直在西方国家财政中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因而西方国家的专家学者十分重视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从其发展上看,历经重商主义、重农学派、古典综合学派、社会政策学派和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发展为现代货币学派和供应学派的税收理论等。西方学者注重税收理论与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对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税收虽起源较早,但将税收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较晚,同时在财税理论界和社会实践中,对税收职能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和学科分类的深入,税收学从财政学中逐步独立并成为一门学科(2012年9月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明确了税收学的专业地位)。在世界各国重视运用税收管理的当今以及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支柱的现实,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学科体系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迎接新技术革命、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和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科技新成果日益广泛的应用,传统的税收理论在更新,税收职能在扩展,税收制度在完善,税收管理在改进,税收效益在提高。鉴于此,只有深入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吸收实践中的先进经验与方法,才能使税收学科不断完善,新的税收学科体系才能科学建立,以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的要求。从党的十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和构建地方税体系,以及“完善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税务工作者尤其是财税理论工作者,有责任对如何建立税收学科体系及加强税收理论研究作进一步的努力。

二、现行税收学科体系的缺陷

随着我国财经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税收学专业的确立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行税收学科体系的缺陷越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收学科种类较少。现代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各学科的整体化、综合化、系统化、技术化和渗透化,税收学科仅满足于当前《税收学》、《中国税制》、《税务稽查》、《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和《税收史》等学科的研究领域或方向是不够的。因此,积极拓宽税收研究视野,创设一些新的税收学科种类,增加有关税收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等刊物,在税收的纵向研究(如经典税收论和税务学等)、横向研究(如税收商品学和税务统计学等)及其综合学科和边缘学科(如税收社会学和税收心理学等)上有所突破都有着重要的、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学科之间内容重复。在财政学、税收学、中国税制(或税法)、税务稽查等内容上有着诸多重复、交叉之处,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基本内容。这些重复交叉给税收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不便或混乱,尤其表现在教学管理上。由于税收课程某些内容的重合、缺乏新意,只能是“炒冷饭”,浪费精力与财力。税收学(税务)专业主要是培养熟悉税收基本理论和掌握税务工作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的系科,因此研究税收学科体系、重视专业课程设置,及其教学管理中的实践无疑会对税收学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与税收实践相脱节。如税务管理中的管理形式、方法与手段等内容,与实践中的征收管理不一致;税务稽查只注重检查的重点问题,缺乏对偷逃税及避税形式、方法、技巧、手段等内容的创新研究,特别是对运用现代技术方法进行审查等重视不够;税收理论研究落后于经济工作实践,如面对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在会计领域和其他业务领域中的应用普及,对大量、普遍且日趋严重的偷逃税的防控措施等,税务管理与稽查的内容显得陈旧、落伍,尤其是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博弈论的理论与方法至今未能在实践中予以科学、综合与协调应用。

第四,与财税改革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当前实施全面深化改革,财政、税收、信贷、工资、奖金、价格、劳动、物资、管理等制度或体制也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税收应如何改革且与其他改革相配套协调,还有待深入研究;二是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外新的政治、经济形势,税收应如何管理、税收模式如何建立、税制如何完善等问题,当前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三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强化宏观与微观、直接与间接控制有机结合的税收调控,需要进一步研究科学的税收学科体系,以提高税收效益,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

三、完善税收学科体系的构想

税收学科是研究国家税收分配关系及其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科学,税收学科体系是对税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概括和总结,税收学科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发展,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发展及其研究水平。基于税收科学的本质与属性,依据税收的职能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兼顾现行税收学科体系与内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学科体系的总体设想是:构建“税收基础学、税收制度学、税收管理学、税收历史学”4类37门科学的税收学科体系,如表1。

(一)税收基础学

税收基础学是研究和阐述税收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的科学。它既是税收学科入门的基础性知识,又是其主要内容的高度抽象和概况,属于纯粹的税收学科。税收基础学主要包括以下8门科学:

1.基础税收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基本理论问题及其税收分配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税收学绪论;税收的含义、产生与发展;税收依据及税收分配的基本原理;税收的性质、本质、特征、职能与作用;税收的分类与原则;税收效应分析;税收负担与转嫁归宿问题;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等。

2.经典税收论。研究和阐述中外政治领袖、伟人及名人有关税收的观点和认识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经典税收绪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陈云、邓小平和等,以及美国总统杜鲁门、艾森豪威尔、尼克松、里根、克林顿等的政治经济思想和对税收的认识与论断;经典税收的历史作用与现实意义等。

3.税收经济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经济发展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经济学融合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的基础理论;税收经济效应,行为经济与税收政策;税收对经济决策和均衡产出的影响;税收负担均衡分析;最优税收与税制理论;逃税经济问题;税制改革经济;税收竞争与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税收等。

4.国际税收学。研究和阐述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税收学绪论;国际税收的含义、特征、形成与发展;国家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与免除方法;国际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措施;避税地及避税方式;国际税收负担原则;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5.税收文化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文化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文化学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文化学绪论;税收文化的含义、产生与发展;税收文化的特征作用与基本内容;税收文化与税收法制的关系;税收文化的原则与政策;税收文化软实力构建;税收文化建设与评价;中西方税收文化比较等。

6.税收政治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政治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政治学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政治学绪论;税收政治的含义、特征与内容;税收的政治基础及其影响;税收与政府职能、政治服务;税收与政治文化、政治博弈;税收公平与代际公平;税制改革与政治决策;中西方税收政治比较等。

7.税收社会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社会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社会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社会学绪论;税收社会的基础理论;税收与和谐社会、社会政策、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税收意识、税收宣传、税收控制、税收组织、税收环境、税收矛盾、税收伦理和税收文明;税收公决与公共支出。

8.税收心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纳活动心理与行为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心理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心理学绪论;税收征管的心理学依据、原则和方法;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心理特征;税收征纳活动与税收遵从行为;税收心理效应及不良效应防范;税收征纳差错与偷逃税防控;税收激励、惩处与评价机制等。

(二)税收制度学

税收制度学是阐述和研究税制理论、设计及各国税制的科学。属于税收学与制度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税收制度学主要包括以下8门科学:

1.税收政策学。研究和阐述税收政策制定与实施活动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政策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学绪论;税收政策的基础理论;税收政策的目标与工具;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变更和监控管理;西方和中国税收政策的演变及其内容,中西方税收政策的比较等。

2.税制设计学。研究和阐述税制设计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设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制设计学绪论;税制设计的理论依据;税收模式和税制结构设计;税收负担衡量与设计;税种及税制构成要素设计,税收管理制度、体制与机制设计;税制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与保障性;税制审批管理等。

3.中国税制学。研究和阐述中国税制的演变及现行税制体系与内容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制学绪论;税制与税法的基础理论;税收立法及其法律关系;中国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及现行税制体系;增值税等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制;资源税等资源类税制;房产税等财产税制;印花税等行为目的税制;税收管理体制等。

4.税收商品学。研究和阐述应税商品的性能、用途、劳务服务及确定其适用税目税率等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商品学之间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商品学绪论;商品(含劳务,下同)流通理论,商品课税理论;流转税与商品的关系;商品的课税范围、征免界限、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课税商品的监管控制;电子商务与税收等。

5.税收价格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价格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价格学之间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价格学绪论;税收价格的基础理论;税收价格论及其经济影响;税收价格与价值理论;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及构成分析;价外税的运用与分析;宏观税负与税收价格;税收价格标准与评估等。

6.海关税收学。研究和阐述海关税收分配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海关税收学绪论;海关税收的含义、演变、特征、分类、职能与效应;海关税收的保护理论与政策;关税的基础理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原产地规则及税额计算;船舶吨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退免税;海关税收的优惠与管理等。

7.外国税制学。研究和阐述世界各国税制理论、内容及其发展趋势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制学绪论;外国税制的基础理论;外国税制结构与体系;发达国家税制,发展中国家税制,俄罗斯及国家税制;外国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和法制管理;世界各国税制的比较;外国税制改革趋势、影响及对中国税制改革借鉴等。

8.比较税收学。研究和阐述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税收理论和税制异同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比较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比较税收学绪论;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的比较;税收种类、税收制度的比较;税收总体负担的比较;税收收入的比较;税收管理机构和体制的比较;税收征收管理的比较等。

(三)税收管理学

税收管理学是研究和阐述税收管理理论及其程序、技能、组织和监管的学科。属于税收学与管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主要包括以下17门科学:

1.征收管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收管理理论、内容与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管理学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管理学绪论;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理论;征收管理的内容与方法;国有与非国有经济的征收管理、税务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偿等。

2.税收信息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分配活动的信息管理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信息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信息学绪论;税收信息的基础理论;税收信息的分类、整理、加工、贮存、传输和反馈;税收信息数学分析;税收信息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税收信息文化建设;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及现代化等。

3.税收电算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收管理中电子计算机应用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电算学绪论;税务系统微电脑的选用和操作;税收语言程序设计;税收电子计算机系统和咨询系统;税源计算机控制;税收计划、统计与报表的计算机处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自动化管理等。

4.税收预测学。研究和阐述与税收实践活动有关的各种客观事物发展趋势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预测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预测学绪论;税收预测基础理论与原理;税收预测的系统、形式与程序;税收预测的模型与方法;税收政策及税收风险预测;税收工作发展和税源变化趋势预测,税收计划任务预测等。

5.税源管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源管理理论、内容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源管理学绪论;税源管理的基础理论;税源管理的效应及影响因素;税源调查、培育与保护;税源管理制度、体制与机制;税源控制与分类管理;税源专业化、团队化、动态化与现代化管理;税源经济综合管理系统;构建税源管理服务体系等。

6.纳税服务学。研究和阐述纳税服务理论与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纳税服务学绪论;纳税服务的基础理论与依据;纳税服务的制约因素、内容与方式;纳税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税务咨询与纳税辅导;纳税风险回避及纳税成本管理;税政公开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的优化与评价;纳税服务体系构建与完善。

7.税务学。研究和阐述税务理论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学绪论;税务的基础理论;税务师与税务机构;税务的业务范围和适用范围;税务关系的确立与终止;税务职业规范与责任;税务业务与实务;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税务执业风险及管理等。

8.税务筹划学。研究和阐述税务筹划理论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筹划学绪论;企业纳税的基础理论与原理;会计政策选择及组建、生产经营等管理全过程的纳税筹划;增值税等税的纳税筹划;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筹划;征税筹划的基础理论与原理;增值税等税的征税筹划;税务筹划与税制改革等。

9.税收计划学。研究和阐述税收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监管及其理论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计划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计划学绪论;税收计划的基础理论;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经济税源调查与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的目标与方法;税收计划的编制、审批、分配、调整及执行分析;税收计划资料管理等。

10.税务会计学。研究和阐述税收资金运动及企业纳税核算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会计学绪论;税收会计的原理与方法;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税收会计职责及工作制度;税收会计核算的程序及内容;税收票证及会计资料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的会计核算等。

11.税务统计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分配活动数量统计的理论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统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统计学绪论;税务统计的基础理论;税务统计的依据、范围、内容与方法;税务统计资料、账册与报表;税务统计调查、整理与分析;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在税务统计中的应用;税务统计管理等。

12.纳税评估学。研究和阐述纳税评估理论、内容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评估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纳税评估学绪论;纳税评估的基本流程、方法与模型;纳税评估系统与组织机构;纳税评估的质量控制与处理方式;纳税评估的主要分析指标;增值税等税的评估指标与应用分析;国外纳税评估经验与借鉴。

13.税务稽查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的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稽查学绪论;税务稽查的任务、要求和作用;税务稽查的内容、形式和步骤;税务稽查的方法和基本技能;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的检查;税务稽查报告与违法处理;税务稽查后的整顿与建设等。

14.税务行政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行政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学绪论;税务行政的特征、职能和目标等基础理论;税务行政组织及其管理;税务人事管理与公务员制度;税务行政组织及其管理;税务人事管理与公务员制度;税收政策与公共决策实施;税务环境与税务依法行政;税务行政执法管理;税务行革等。

15.税务审计学。研究和阐述审计机关对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正确性、合法性检查的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审计学绪论;税务审计的产生与发展、特征和分类等基础理论;税务审计的依据、标准、内容与方法;税收征收管理等依法行政审计;税款征免、解缴与提退审计;税务审计报告;税务审计后的整改等。

16.税务监察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监察学绪论;税务监察的基础理论;税务监察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税务监察的权力、程序和方法;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税务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制;税务人员违纪违法处理等。

17.税务公文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公文写作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公文学绪论;税务公文的分类等基础理论;税务公文信息收集,文件资料管理与运用;税务机关公文的种类与写作方法,税务公文写作的错误与规范化;税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综合文稿的写作方法与规范;税务行政公文日常管理等。

(四)税收历史学

税收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国家税收产生和发展历史的学科。它是税收历史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属于经济史学的范畴。税收史按内容划分为赋税史和税收思想史;按历史时期划分为古代赋税史、近代赋税史和现代税收史;按国别划分为中国赋税(思想)史和外国赋税(思想)史。税收历史学主要包括以下4门科学:

1.中国税收史。研究和阐述中国税收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它属于经济史的范畴。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收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先秦、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税收;隋唐、宋辽金、元、明、清的税收;统治时期的税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中国古代税收的经验教训等。

2.中国税收思想史。研究和阐述中国古代名家税收思想内容的一门科学。它是经济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收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儒家、道家和墨家的税收思想;管仲、商鞅和桑弘羊的税收思想;杨炎、王安石和张居正的税收思想;统治时期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税收思想;中国税收思想的评价与借鉴。

3.外国税收史。研究和阐述各国税收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外国经济史的范畴。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收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外国税收的产生与发展;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俄罗斯和匈牙利等国家)税收史;发展中国家(如伊朗、泰国和南非等国家)税收史;外国税收发展的经验及其借鉴等。

4.外国税收思想史。研究和阐述世界名家、学派税收思想内容的一门科学。它是外国经济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收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重商主义、重农学派、古典学派和社会政策学派的税收思想;凯恩斯主义的税收思想;现代货币主义的税收思想;供应学派的税收思想;外国税收思想的评价与借鉴。

需要说明的:一是上述只是对税收学科体系中学科种类及内容的总体设想,如何具体构建税收学科体系及其内容,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和实践中的摸索;二是为体现学科的科学性、规范性,这里注重学科的“学”字分析;三是注意学科与课程的关系,在课程设置上,可综合考虑课程的全面性、系统性、客观性和实践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合并与互补性,如中国税制学等诸多学科可单独设置,有的学科如税收学原理、经典税收论和税收经济学可合并为《税收基础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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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社会论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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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社会论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文化;税收管理;科学发展观

一 税收文化定义

税收是一个极其古老的财政范畴。夏朝的贡,商朝的助和周代的彻就是中国税收的起源形式,而标志着中国税收成熟的则是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欧洲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也已经出现了税收的雏形。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税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即产生了国家之后的产物,同时它也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因为私有财产制度需要国家这个暴力机器来维护,而维持国家这个机器正常的运行必须得有一个保障,这就产生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

对于税收的定义,古今中外学者给予若干表述,这里不一一赘述,仅举一例: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

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2]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2]。”

高培勇曾引用辞海“文化”含义,说:“税收文化可以解释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围绕税收形成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既是传统的,又是与时俱进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税收文化。同时,税收文化随着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变革而不断地处在演进的过程中。” 吴俊培则认为税收文化则是一种围绕税收形成的意识形态。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陈东琪认为税收是人类的一种经济行为,税收文化则是研究税收这种经济行为的行为,所以文化在这里可以说是行为学方面的东西。他强调研究税收文化,更重要的应该从纳税主体——纳税人的角度来进行。这些是国内一些主流学者对税收文化的定义描述。

二 中西税收文化比较

说到现代税收文化,笔者认为它不仅是对传统的、历史的税收文化进行重新思考和重新审视,对当今国内税收文化的洞察和总结,更有对西方税收文化的旁观与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财税体制越来越规范、税收征管越来越完善、税法也更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也逐步取得成效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税收文化。但是,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依然很严重。第一,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从而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和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第二,我国税收体制环境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发展[[3]朱云飞,刘军.税制改革与我国税收文化的完善[J].经济论坛,2004,(20):93.][3]。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第三,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上述严重的税收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传统税收文化影响的结果。中国儒家讲究人治,强调德主刑辅,正是这种思想使长期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随意性,不重视税收法律主义,很难做到依法治税,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而西方奉行依法治国思想,如柏拉图晚年提出“法治国”方案,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从而以此为根源的治税思想要求一切涉税活动以法律为标准,正真树立了税法的威严。另外,中国封建政府没有对民众提供出什么公共物品,人们的朴素税收理想是“三十税一”、“轻徭薄赋”等,还有就是不敢最先惟恐最后的中庸思想和攀比心理,结果是你偷我也偷,不偷白不偷[[4]李玉红, 陈新宇.中西税收文化比较[J].共商税是,2005,(9),40.

][4]。而在西方,不懂税法,甚至违法、偷税是一种不道德的象征,这也是偷税行为在西方社会中普遍受到谴责和蔑视的原因。

三 税收文化的内容

一般意义上,文化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部分。三者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税收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也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一)理论层面

税收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建构的税收制度、税收思想、税收管理和税收文化观念的总和。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税务人员的理想、思维、价值观、行为准则等。第一,要从理论上正确界定税收文化的涵义,加强理论研究,提高人们对税收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第二,围绕税收与文化的主题,对诸如税收与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公共关系学等的关系问题开展理论论证,宣传和树立税收文化观念,激发人们对税收文化的兴趣,加快税收文化理论建设的步伐。第三,在完善我国税收文化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外来税收文化中的税收道德观、价值观,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

(二)制度层面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理论文化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税收制度文化包含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税法,使收税人克服执法的随意性,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法的严肃性是以全社会必须遵守为准则的,依法纳税风气也要在税收制度文化建设中逐步形成。另外,税收制度文化建设还涉及到税务系统本身的制度建设问题,如行为规范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监查处罚制度等。税收文化制度的制定要体现合理性、先进性、可能性,应能提高整个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重视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把培养税务人员的群体意识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作为税收文化制度建设的重点。

(三)行为层面

税收文化行为 是税收文化理论导向的结果,是税收文化制度约束的反映。税收文化行为是税收文化最真切的内涵,它反映着税收人员的品德、语言、仪表、工作作风、人际交往、娱乐方式等。进行税收文化行为建设要注意两点,一是塑造税务人员良好的形象。税务人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与众多纳税人直接接触,其形象如何,关系到整个税务机关及党和政府的声誉。二是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税务人员如果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政策观念和纪律性、原则性,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中就会胡征滥罚,为所欲为,所以要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使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秉公执法,文明征税。行为建设是税收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税收文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从全社会角度来说,税收文化建设要使全新的纳税观念深入每个公民的脑海,形成在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对税务机关来说,税收文化建设使税务人员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导下,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准,赢得纳税人的尊敬和信任支持。

税收文化所要求的是在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的基础上,将税务人员的思想、作风、行为统一起来,成为税务机关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内聚力。上述三者中,税收制度是税收文化的基础。从治税思想到税制的建立,从税种的开征到税收的管理,从征纳双方的相互关系到税收对政治经济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孕育庞大税收文化体系的胚囊。因此,没有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就没有税收文化。一个缺乏文明的税收制度不会产生引导社会进步的税收文化,它的价值取向也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当然,税收文化是税收管理的高级形式,就像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高级形式一样。

四 税收文化的特征

税收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具有以下五个鲜明特征:

(一)税收文化的导向性

不同的行业文化有不同的价值观,有不同的管理制度,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税务部门通过制度、文件等形式,把本系统的价值标准、职业道德的要求告知税务干部,引导税务干部的心理、性格、行为,即在对个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起导向作用的基础上,从而对税务部门整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二)严肃性

税收文化是法制文化的一种其外在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本质是弘扬税法必须庄重、高雅、严肃。

(三)独特性

税收文化是围绕税收活动而产生的精神产品具有行业的特质。

(四)广泛性

建设税收文化必须动员全系统的每一个机关、每一名干部都来参与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参与.不能仅仅局限于专门机构和少数人。

(五)传承性

一方面需要税务干部一代一代地言传身教、日积月累、不断积淀,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继承传统的同时.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跟上发展步伐.体现时代特色。

(六)长期性

文化需要丰富的底蕴需要长期积淀。建设税收文化不可能一缴而就必须长期坚持.一以贯之抓反复反复抓。

五 税收文化的功能

和以往的有关税收理论相比,税收文化既从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的文化角度,提出构建人文支点的税收理论。税收文化是从更高的文化层次上去认识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税收与社会的关系,税收与人的关系。因此税收文化应对税收文化的基本功能有所了解。

(一)导向功能

税收文化的导向功能主要是指税收文化强调重视人的因素,重视挖掘人的潜在能力和重视人的心理的研究。税收文化认为人的管理是管理的核心,从而强调建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制度的思想,这对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税收制度和管理理论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调动了征纳双方积极性的税收文化,表达了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遵守的信念,它引导每个成员接受核心化的意识形态的共同价值取向,即纳税是光荣的,偷漏税是可耻的价值标准。使每个人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自觉地遵守税收制度方面共同的准则,形成一致的行为取向。

(二)激励功能

激励的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

目标激励——设置科学的目标,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领导激励——通过领导的以身作则,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性;

压力激励——通过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情感的沟通、交流,相互了解,愉快合作;

榜样激励——通过榜样的示范作用,激发出上进心。税收文化建设作为促成整体优势的内在要素和整合性机制,促使税收新秩序尽快得以建立,使良好的国民纳税观念尽快得以形成。从税务机关建设来说,税收文化以文化为手段,创造出人人都受重视和尊重的氛围,注重培养税务干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每个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税收更好地发挥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凝聚功能

文化具有一种强有力的凝聚力量,它可以使拥有同一文化价值观的成员产生认同和归属感。提倡税收文化可以激发起税务人员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的要求,共同的价值观把不同性格、不同情感的税务人员团结在一起,成为文化素养高、廉洁奉公的国家公务人员。税务机关具有强大的合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税收文化建设使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得以加强。在共同的价值标准的支配下,依法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整体意识的逐步形成,便会使整个社会法制程序和文明水平迅速提高。税收文化提高了人们的认识,表现出一种强有力的凝聚功能。

(四)规范功能

税收文化可以通过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职业道德标准,对税务机关形成一种规范的力量。它具有使每个成员进行自我教育的作用,可以使每个成员自觉地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治税,廉洁奉公,做到文明征税,使国家税收任务通过税务人员的努力能够顺利完成。

(五)综合功能

税收文化在税收实践中是不能离开社会文化的。它的存在涉及到政治文化、经济文化、法律文化、行政文化、心理文化等范畴。与诸种社会文化现象相关联。税收文化在实践中,融合了其他文化形式的力量,综合为自己独特的文化现象。由此看来,税收文化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六 新时期税收文化的建设

如今世界处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恢复期,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际,我国的税收文化对内起着培育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税务管理者的作用,对外则承担着构建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税收外部环境的重任。税收 文化该如何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

(一)抓紧理论研究

通过整理中国的传统税收文化典籍,借鉴国外的先进税收文化理论,结合当前税收实际,大胆探索,创新理论,逐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的科学理论体系。为解决税收文化建设人才奇缺的现实问题,应考虑在相关的大专院校设立研究科目,开设相关学科专业,丰富理论研究内容。

(二)优化载体工程,丰富先进税收文化的创建形式

通过加大税收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切实建设好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教育场所,以及俱乐部、游艺室、运动场等文娱活动场所,把工作重点转向基层;并有组织地开展各种有效的创建活动,优化媒体,增强吸引力,使先进的税收文化在人民群众中广为传播。

(三)以税收工作为中心,提高税收文化的内在质

税收文化同税务工作是密切联系的。坚持以税收文化为依托,带动其他工作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即建立一整套以税收管理为核心、党政管理为基础、其它制度为辅的规草制度。领导班子要敢于坚持原则,开拓奋进,承担责任,从实际出发,对全体工作人员负贵。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关心群众生活、

注盆工作方法联系起来,使税务干部树立起关心政治、积极参政议政的良好风尚。

(四)推进艺术创新,繁荣税收文艺创作

税收文化艺术是先进税收文化的最佳表现形式,对人民大众接受先进税收文化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在税务系统发掘人才、在社会上吸纳人才、请艺术院校培育人才等形式,不断壮大税收文艺队伍。并切实提高税收文艺创作的精品意识,及时重奖“优秀税收文艺作品”,大力繁荣税收文艺创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不断引向深入。

七 构建新时期税收文化的现实意义

税收与社会论文第6篇

关键词:税收公平 伦理学 财政学 法学

一、实现税收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翻开历史的宏伟画卷,人类文明走过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和进步刻画了生产力水平由弱趋强、财富不断扩张、制度逐渐完善的跌宕起伏。在人类发展史上,公平问题作为一切民族文化的价值观是任何社会历史时期人们都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一直都在探讨公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公平思想,实现公平一直是人类社会崇高的价值追求。

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对社会生活、经济运行等发挥着巨大影响。税收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能否实现,进而甚至对社会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图景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而税收公平则是公平范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解决好税收公平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增长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伴随了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出现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影响到经济效率,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干扰。因此,一个迫在眉睫的目标必须实现,那就是:建立更为重视公平的税收制度,改革现行税制中的弊端。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税收的内在要求。

二、观察税收公平价值体系的多维视角

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诸多思想家和经济学者不断探索税收公平问题,提出了很多重要的税收公平思想或价值理论。我国古代思想史中,就曾出现过区别不同情况分担赋税的税收公平思想,如《禹贡》中的“任土作贡,分田定税”,管伸的“相地而衰征”,杨炎“两税法”中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等课税主张。而在西方的思想史中,经过诸多学者的不断研究和创新,已形成了较系统、完善的税收理论,内容涵盖了税收公平的含义、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以及纳税能力的测量标准等。

尽管如此,纵观国内外已有文献,传统税收公平价值评判仍存在明显的局限:一是涵盖内容单薄。较多涉及税负如何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较少涉及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难以体现广泛的公平。二是考察维度不够丰富。仅从税收负担本身来讨论税收公平,就课税而论公平。而事实上,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财政问题,更是一个哲学问题和社会问题,单纯从某一单一学科上来理解税收公平,其分析不足以抓住公平问题的全貌;探究税收公平课题不得不融合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抓住多学科知识在公平领域的交织点来透视其内在实质。

(一)税收本质公平实现的伦理学基础

经济学和伦理学虽然来自同一源头,如今却已经分化到两个不同的知识领域。由于这种分化,税收的概念从现代伦理学领域中逐渐消失了,成为一个纯粹的实证经济学研究的对象。然而,这无法改变税收作为一种道德存在的基本事实。在21世纪建设正义的现代社会,迫切需要我们回归对税收秩序的伦理学研究。

伦理学最大的贡献之一便是关于公平问题的探讨,认为公平原则是社会治理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任何社会活动都应遵从公平原则行事;无论以公平为首要价值取向的法律活动,还是以效率为首要目标的经济活动都是如此,税收活动自然也不例外。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与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密切相关,并对一国的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发挥着显著影响。税收公平能否实现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进而甚至对社会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约翰·洛克在其重要著述《政府论》中,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明确提出“有限政府”的概念,强调以基本人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来为政府行为设置“底线”,以法治和人民的“革命”权来抗击政府强权。税收伴随国家、政府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存在。那么,作为政府收入最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其德性的界定应是如何呢?

以奥地利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穆雷。罗斯巴德为首的学者认为:税是一种纯粹的不必要的恶。罗斯巴德认为,从税收的起源来看,它只能被解释成一种恶:“如果政府需要为自己的财政收入和开支做预算,那么罪犯同样需要;……因此,政府和犯罪团伙之间就只有程度的差异,没有性质的区别,而且二者常常互相转化。”罗斯巴德进一步指出,税收不但是一种恶,而且是一种无法克服的恶:“如果税本身就是不公平的,那么很显然,这种负担的分配,无论多么精巧,都不能被宣告为公平的。”这就是说,从税收过程来看,我们无法将一种“罪恶之税”修正为“公平之税”,税收活动有其固有且无法消除的道德缺陷。纯粹之恶论者认为,既然税收本身是不公正的,我们显然无法将一种“罪恶之税”修正为“正义之税”,因而税收公平是根本不可能的。

关于“税收公平不可能实现”的论证,罗斯巴德用到的基本逻辑之一是:效率与公平之间不可协调,因为效率标准是根据个人内生偏好推导出来的,它是税收评价的“内部价值尺度”;而公平标准则“是从外部来源推导出来的”,它是税收评价的“外部价值尺度”。对于这种看法,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必要之恶”论者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非是无法协调的,实际上,二者可以在同一个哲学基础上被统一,因此,国家可以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来校正税收之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正义。持此观点的著名学者包括洛克、休谟、约翰。穆勒以及我国学者杨斌(2010)等。税收既是一种“必要之恶”,那么税收公平就是有可能实现的。

(二)我国关于财政本质问题研究的深入探讨——从“国家分配论”到“公共财政论”

自建国以来,我国关于财政本质问题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三个观点,即:国家分配论,社会共同需要论和公共财政论。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国财政学界初步形成了“国家分配论”的主流地位,该理论的基本观点包括以下几点:财政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财政与国家有本质的联系;财政参与社会总产品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国家分配论”以财政活动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特别强调国家的意志。

“社会共同需要论”则认为,财政与社会共同需要有本质联系,而社会共同需要存在于从原始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各个社会形态中,财政分配关系是一种“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参与分配的主体是社会或社会代表。

上世纪90年代,我国财政学界开始注重对源于西方的“公共财政论”。核心内涵是:应主要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并与税收等政府收入建立起广义的交换关系,这种行为最终使得财政分配与市场经济更为有效地结合起来,成为经济社会合理运行的基础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公共财政理论虽然强调国家应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同样没有突出纳税人的主体地位。

以上三种观点作为我国财政实践的指导理论,使我国的财政实践活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但是三种观点都强调以国家为财政问题研究的主体,而忽视了纳税人在财政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征税人与纳税人在权利与义务上的本质的对等关系。在强调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今天,财税理论研究同样要高度关注纳税人的意愿和需求,以纳税人为本,承认税收征纳双方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三)法学视角下的税收公平——税收法律关系的渐进改变

税收法律关系被认为是一种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其性质与其他行政法并无二致。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实际上税收就是一种人民对于国家的被动义务。1919年德国《帝国税收通则》制定后,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开始出现了转折,在此之后,以Albert Hensel为代表的学者们对于税收债务关系说进行深入研究,指出税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公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税收债务的成立不以行政权介入为必要条件,而是要以课税要件的满足为条件。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二元论传入国内后,税法学界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理论研究上取得了长足进展。学者刘剑文则提出“分层面关系说”,其在抽象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整体界定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具体层面则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界定为债务关系和权力关系。上述税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不断深入探讨,对于厘清并重构税收公平价值意义深远。从征税人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税收权力关系说”到强调公民与政府权责对等的“债权债务关系税”,其中所蕴含的不仅仅是税法的法律本质的探讨,亦衍生出税收公平价值应追求的高层次目标——税收本质公平,即公民纳税与政府履责的对等。也因此,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探讨与税收本质公平的建构在此得以统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鉴于税收公平的复杂性,因此,税收公平目标的不应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不是单一的,而是双层次的,只有两个层次的公平目标都达到,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

三、构建税收公平的价值目标

税收与社会论文第7篇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文化的概念,在评析我国税收文化传统的利弊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现阶段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落后的税收文化因素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思路,意图最终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文化。

一、税收文化的含义

迄今为止,在财税著作中还很少发现税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一个带有感彩的时尚新词,然而税收文化的历史同国家一样悠久,因为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收入,有税收收入就必然会形成税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税收文化的含义尚无一个统一的观点。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税收人员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总和,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这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看成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认为税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广大税务人员形成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指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纳税人能自觉的依从税法。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税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纳税人自愿依从税法,消除税收文盲现象。还有人把税收文化理解为税收的历史轨迹,典章制度,言论著述,教育培训以及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

以上三种观点都强调应从我国税收征纳的实践去把握税收文化的概念。但前两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的概念分别局限于强调征税人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第三种观点又过于强调税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忽视了税收文化的内在要素构成。实际上,“税收文化”可以分解为“税收”和“文化”两部分。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沉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而税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历史轨迹映印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步履和足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长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积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它包括财税体制、税收法规、税收监管、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要素。显然,分析我国的税收文化必须考虑我国税收文化的历史,即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二、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我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语),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一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1)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优点

在我国几千年的税收文化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传统。有“富民强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如“仁政惠民”、“与民休息”等;有重视税源涵养的思想,如用财、聚财、生财的三财之道治税理论等;有强调税收促进生产发展的思想,如轻赋薄徭、以农为本等;有发挥税收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思想,如实施均输平准、设立常平仓等。

(2)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

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植根于中国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造成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对传统政治文化和税收文化影响颇深,由此造成的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弊端之一是作为税负承担者的社会成员和拥有征税权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古代中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统治者与百姓是君臣关系,统治者至高无上,庶民伏地称臣。在这种“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税收被认为是作为“子民”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的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同时,立法权操持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可以无需争得公民同意、无需承担什么义务而任意开征新税。弊端之二是征税权力的人治特征和随意性。与纳税人形成的“皇粮国税”非交不可的强制性义务观相反,对拥有立法权、征税权的权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现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等现象。由于征税与纳税体现了一种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纳税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亲国戚或功勋显著者就享有免税特权,这更巩固了人们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渐形成了对税收的片面认识,认为税收如同洪水猛兽,收税就是苛政,只有“不纳粮的闯王”才值得欢迎。弊端之三是重农抑商的农本主义特性。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强调农业为本,工商为末。在税收上就是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对工商业课以重税,并在各方面加强对商人的压制和剥夺。这种农本主义特性加上我国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严重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

三、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汲取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作为政治文化一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在我国税收文化传统中的不良税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一)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纳税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不但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也应是平等的。但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国家是领导人民的,(虽然也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事务关系上,很难体现这一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当然也居于领导地位,发号施令、言出法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百姓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不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须服从。当然,从理论上税,纳税人对不合理的决定有权抗争,但由于国家和百姓地位错位,这项规定很难实行。例如,许多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据—税务机关的发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缴单位开的白条收据。纳税人交钱纳税,征税人却怕麻烦而不开收据,这典型说明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二)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

在传统的人治文化影响下,时至今日,许多税务人员在心中仍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意识,仍未真正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在现实中,道德观还不时地左右着法制观,荣誉感还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税收征缴的是非标准,“纳税光荣”长期以来也一直成为税务机关广为宣传的颂词。正是在这种治税意识下,税务机关中不遵循税法要求、随意性减免税收、税外收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种征税权力的人治性在税收政策上的表现就是计划纳税。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多半还是按计划征税,实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如果税务机关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税收计划,多在计划之外去征税补足。相反,未到年终税收计划已完成,则为了不做大基数,加大来年的收入任务,以后征税十分消极。这种行为不仅带来了地方干预、长官意志,还干扰税源,侵蚀税基,造成了税负的区域不平等现象。

(三)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我国传统上的仇税嫉税心理在建国初期达到了极致,当时广大群众以“民国万税”为旧社会的主要特征,把个人不纳税的“大锅饭”体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在改革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逐渐加深,但与国外流传的“惟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这集中的表现为他们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力的集体无意识性。而这种意识的根源则在于纳税人权力和义务的严重非均等状态。由于我国长期把纳税“义务说”当作课税的理论依据,过多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致使广大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以致产生对纳税的反感和对征税的抵触心理。

(四)体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除了征纳双方外,影响税收文化的其它一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剧了税收文化的混乱。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无论是在建国初遏制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大一统的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无商不奸”的传统思想使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仍存有偏见,甚至在当今社会贫富拉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得以发展。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是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四、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与完善

完善我国的税收文化就必须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一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完善这一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1)加强理论建设,(2)更新思想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一,针对我国税收文化理论上的混乱现状,界定税收文化的合理范围,加强税收文化的理论研究。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税收文化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二,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第三,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把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第四,对政府机关而言,各级政府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坚持依法治税,重在依法治官,严在依法治权。

(3)加强制度建设,(4)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第一,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一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税收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纳税人申报和税务人员工作的环境等。第二,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第三,在税法宣传上,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宣传税法、在发票上印制税收小知识等。第四,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五,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法体系,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并研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第六,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5)加强行为建设,(6)塑造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