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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01 16:31:56
税收优惠管理论文

税收优惠管理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式支出税收管理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税收优惠管理论文第2篇

关键词: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法定主义;中国

一、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致使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是外资企业在国内许多产业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地位,这种税收歧视也使得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被兼并甚至破产倒闭。某些内资企业为获得和三资企业一致的待遇,改头换面钻法律空子,以“三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国家税款流失。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缺乏总体的规划设计和宏观控制。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税收优惠措施相互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人为地造成了外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减免税额、降低税率为主,具体措施有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已纳税额等。这些税收优惠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直接减免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有利,而对于无形资产或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利。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以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规避税法,延长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间。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税收优惠以地区性优惠为主,与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主要是沿海开放地区)优惠,对结构性运用不够。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不分资本规模、技术层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区,在经济特区,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较少。再如,对投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其税收优惠待遇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外资税收政策的产业调节效果,导致外资大量涌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而现阶段面临着东部地区产业升级换代、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局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有悖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二、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逐步取消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行内外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税收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程度的衡量标准和前进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WTO原则对税法的最高要求。只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才能保证各种税法措施(包括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不能在课税要素中留下空白并委托行政机关立法决定,否则就会影响税收法律的效力。因为税收优惠无论形式如何,如税率减免、税额扣除等,都是对原有税法要素的改变,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行使税收优惠的立法权,即使是授权税务行政机关立法,授权事项也只能限于个别具体的和辅的细节。从这个意义上讲,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必须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税收优惠立法权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方式行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等都无权涉及税收优惠立法权的行使。

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税收法定主义所代表的税收法治在我国短期内是不能实现的。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国务院委托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这些优惠措施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补充,但不能对课税要素作出变更或修改,除此之外的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经济特区政府)和地方税务部门都无权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措施,从而维护和保障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2.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逐步统一税法,对征税对象一致的税种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税法,取消境内纳税人在法定适用上的区别待遇。首先,从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人手,制定境内所有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对征税对象一致的其他税种也要制定统一的税法。如: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法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法加以调整、合并、完善,制定出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房产税法;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法等;此外,在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应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该税的规定,使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成为同样的纳税人。

在统一税法的目标实现后,应在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无疑仍需坚持,但应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重点应放在取消外资企业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国家产业调整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使我国境内的企业,不分其资本来源、产权归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就可以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举措也是WTO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3.调整税收优惠的实施范围,使之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调整税收优惠范围,使其偏重于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要改变地区性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适应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的结构。在东南沿海地区,税收优惠应偏重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对于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不再给与优惠;税收优惠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要给与大量的税收优惠,只要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市场前景的企业,即使是传统的制造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从整体上看,税收优惠范围也应紧密结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对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要加大优惠力度,同时,外资税收优惠不能仅面向外商直接投资,还应给与外商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的外商间接投资也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降低预提税率,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于投资农业、开垦荒山荒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定年限的免税期。

4.建立多种优惠方式并存的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我国应将现行的税收优惠调整为“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模式。优惠模式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第一,由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间接减免为主,充分发挥间接减免方式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产业和地区特点,灵活采用跨期结转、项目扣除、缩短折旧年限、延长减免税期限等办法将税收减免的重点转向间接减免。根据产业调整的需要,对资本投入较大、时间长、短期内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前期资本投入大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准予加大项目扣除额,对于投资绿色环保型农业的外资企业给与较长的免税减税年限;对前期投资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会短期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亏损抵补期限;增加关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用以鼓励外商投资于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环保产业和节能产业,这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第二,由结果减免为主转变为过程减免为主。首先应改革增值税制,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在此基础上实现其他流转税优惠由结果优惠转向过程优惠,特别是对于投资规模大、短期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应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允许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投入等过程减免措施,以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应予以免税或减税。

税收优惠管理论文第3篇

我们把组织收入作为税收工作的第一要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领导班子带头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税源调查,进行税收分析,加强税收督导,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任务、人人抓落实的组织收入工作机制,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个个头上有指标”。通过狠抓责任落实和考核,不断完善征管机制,强化税收监控和管理,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从2009年到2010年6月,地税局累计组织各项税收收入亿元。2009年组织各项税收收入万元,是建局之初税收收入的倍,年均增幅%,为整个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改革税收征管模式,适应市场经济形势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地税工作需求,在税收管理和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夯实了地税事业发展的基础。年,地税局实行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年,又明确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思路。年,全面运行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为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税源打下了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建立健全了重点税源管理、“双定户”管理、发票管理、户籍管理、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等税收征管制度,不断规范征管流程各个环节的操作,保证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实施了科技兴税工程,逐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征管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强,为地税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改善民生促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亲民、爱民、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个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安置残疾人就业、干部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实效如何,关键在于我们基层地税部门抓落实抓得如何,把政策兑现到每一个纳税人。为此,我局始终坚持“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执法理念,树立“不折不扣地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的服务观念,从关注民生、关注纳税人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维护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权益,又有效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自年至今,按政策规定审批减免困难企业税款余万元,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户,累计减免税款万元。2008年,在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地税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1万元,积极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走出低谷,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2009年以来,我市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共有户,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万元,有多名下岗失业、残疾人员在国家优惠政策扶持下实现了再就业。

四、优质服务树立新风,自觉塑造地税形象

在创造优美的硬件环境基础上,在提升工作人员的软件服务上很下功夫,大做文章。把纳税服务的工作重点放在转变观念、优质服务、文明办税上,将优质服务融入征管、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人和税兴的良好局面。一是要求工作人员更新服务理念。一方面,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以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为导向,以地税文化建设为平台,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为民生服务,为和谐发展服务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另一方面,树立服务法定理念。服务是地税机关的法定职责,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民生观,把服务民生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断增强服务、责任、政治和大局意识,自觉在思想观念、工作态度、执法行为等方面服从服务于民生,增强服务民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服务中要求做到“三声”、“三心”和“三个一服务”,即纳税人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纳税人热心,解答问题耐心,接受意见虚心;第一责任人制(首问责任人制),一次办税承诺制,一站式服务制。二是积极创新税收服务方式。根据辖区情况,积极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渠道,大力推行电话申报、税银联网、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采取优化工作流程和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考核问效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等管理措施,完善和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文明办税公开等制度措施,提升税收服务效能和征纳和谐程度。三是建立面向特殊群体的税收救助制度。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当作最终目标,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以扶贫助困为载体,关爱弱势群体、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税收服务民生的第一准则。特别在今年我国南方遭受特大冰冻灾害,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以来,我局坚决响应党中央号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向灾区献爱心活动,全局干部职工先后向灾区捐款多元。

税收优惠管理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传统的粗放型税收优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导致了大量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税式支出是一种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

。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

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税收优惠管理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传统的粗放型税收优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导致了大量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税式支出是一种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

。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

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税收优惠管理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传统的粗放型税收优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导致了大量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税式支出是一种 科学 的税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现代 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 法律 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 法律 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 交通 、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 发展 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 科学 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 经济 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税收优惠管理论文第7篇

税收优惠模式显露弊端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法律级次较低。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其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目标,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之外,施以更多的税收优惠,越权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至于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同一所有制企业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而且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二是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大部分优惠政策表现为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出现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中,在政策内涵和总体规划上缺乏统一性和长远性。

2.税收优惠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的项目,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因此,我国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迫切需要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

3.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单一。

其一,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再加上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其二,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包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两大类。直接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退税。其特点是简单明了、具有确定性。间接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是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等,其特点是具有弹性。一般情况下,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争取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大,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因此,在选择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时,主要应当运用间接优惠,尽可能少用直接优惠。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的项目计算,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项目所占的比重不足5。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

4.税收优惠的设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论证,事后缺乏实施效能分析评估。

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事前可行性论证分析制度尚未建立,造成政府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较少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其结果,一些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收益,甚至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用低下。

5.税收优惠的管理缺乏宏观预算控制。

对税收优惠的宏观管理,就是对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数额及其鼓励方向通过编制预算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跟踪监控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对税收优惠实行预算管理,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对税收优惠的监督作用与控制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税收支出预算制度,能够对支出的规模和支出方向进行预算、平衡和控制,并对税收支出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税收支出的预算控制,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已经采用,但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没有实行预算管理。公众不知道税收优惠的规模与结构,也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对实行新的税收优惠的支出规模、财政承受能力无法准确估计。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

为切实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与稳定性,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要尽快提升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清理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归集整合,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应确立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采取中央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限。

2.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范围。

应该在不改变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基础上,将税收优惠的范围限定在社会公共需要领域。在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的范围应当是:在经济领域,保留农业、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保留中西部落后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保留投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保留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在社会领域,保留 生活必需品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税收优惠,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均应以不同方式予以取消。

3.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

首先,确立产业政策为主,区域、外资政策为辅,并有机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对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林业、牧业,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产业,国家的优势产业、幼稚产业、环保产业,某些第三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层次和形式的税收优惠。其次,适当调整和缩小区域优惠范围。将优惠重点由原来的经济特区、开发区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转移。

4.优化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

从税收要素看,在税基、税率、税额、纳税时间四个要素中,由税率和纳税时间构成的税收优惠属于间接税收优惠,由税率、税额构成的税收优惠属于直接税收优惠。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间接税收优惠的优点均大于直接优惠。因此,我国要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将直接减免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直接减免上,主要体现在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并符合国家鼓励性投资的产业,应不再分内外资,也不分区域,均可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的优惠。在间接优惠上,也应不分内外资企业、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条件均可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5.建立税收优惠的可行性论证和分析评估制度。

对拟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对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估,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

6.建立税收优惠的预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