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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08 11:44:22
证件管理论文

证件管理论文第1篇

(一)公证电子文件的概念。

公证电子文件是以数字、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公证电子文件的一般具有两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公证电子文件由电子计算机生成和处理,其信息以二进制数字代码记录和表示,因此亦可称为“数字文件”。这是公证电子文件与以往所有其他形式文件的基本区别,也是公证电子文件信息与其他数字信息的共同点。数字信息使用0和1两种数码的组合来记录信息,存储于计算机存储器中,并可通过通信网络进行传输。二是公证电子文件是文件的一种类型,应该具有文件的各种属性,特别是有特定的用途和效力。从逻辑上说,公证电子文件是“数字信息”和“文件”两个概念的交集,它是具有文件特征的数字信息,又是以数字信息为特征的文件。

(二)关于电子公证。

在世界各国对于电子文书大多数国家较推崇加密认证技术,经过加密等安全措施的数据电文的证明效力基本上可以等同于书证。而在我国现阶段运用较多的是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从电子公证文件形成的过程和特点看,公证电子文件仍像普通文件一样具有形成阶段、管理阶段、处置阶段。根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公证电子文件的处置阶段(归档)仍应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我处自定的办证程序规范,将具体办证过程划分为会员登记、公证的申请、受理、公证的审查与审批、公证书打印、翻译、复印水印纸、装订、盖章、出证、公证书的送达、统计归档,这些程序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辅助完成的,全部流程编入系统。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办证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杜绝了违反程序情况的发生。通过计算机系统不仅可以准确地统计各类业务数据,而且也为领导进行业务管理、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制定业务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公证电子文件的特点

办公自动化信息技术领域的公证电子文件是指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数码序列。按公证电子文件产生的工作领域,可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记录人们在办理公务,处理一般事务或交流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公证电子文件,它们多以文本、图像、声音或影像等形式存在,如E-mail公证电子文件;另一种是记录人们生产或科研活动的技术性公证电子文件,如CAM(计算机辅助制造)、CAD(计算机辅助设计)等生成的公证电子文件。公证电子文件这种新型信息载体给日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改变了我们长久以来的传统办公方式。与纸质文件不同,公证电子文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具有纸质文件和其它文件无可比拟的快捷性。

它改变了传统收发文件流程。利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登记,可以达到一次录入,多种形式输出,方便了文件的查找利用,同时也为档案现代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公证电子文件具有共享性。

改变了文件处理和运转方式,公证电子文件中的信息不是静态、固定不变的,可以随时进行存储或删除,其内容可以从一种载体上分离出来转移到另一种载体上。其利用也不受时空限制,能够同时满足多用户的需要,实现信息共享。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广泛采集有关站点的数据信息,丰富自己档案、资料内容,向使用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也可以在网络上开放自己有关的文件、数据查询系统,或提供远程服务,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展示自我,扩大影响。

(三)公证电子文件对设备具有依赖性。

公证电子文件改变了传统的办文格局,文件的修改、复制、粘贴、移动变得更加便捷。公证电子文件的起草修改、定稿、收发传递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其制作、处理以及归档后的全部活动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系统才能实现,这就形成了对系统的依赖性。

(四)公证电子文件与传统文件相比具有易更改性。

公证电子文件一般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转移的,具有可操作性,为我们编辑、修改文件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它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全隐患,同时也难以保证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凭据性。其易更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为修改;二是公证电子文件容易遭受病毒侵袭。目前档案界普遍存在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的方式,构成一套既能满足传统模式要求又能体现现代信息化趋势的解决方案——双重管理模式并存机制。

三、公证电子文件特点及快捷查存方面存在的问题

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公证电子文件的流转、归档给传统公证业务也带来了新的课题。现有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容量虽然很大,但面对呈几何级数发展的公证电子文件,总有穷尽的时候。而且应用软件的更新很快,许多早期形成的文件在新的软硬件环境下不能读取,即使同时期的公证电子文件也有应用软件不兼容的问题。每个文件形成部门为存储档案信息投入大量的精力,保留旧的设备和多种应用软件,显然从人力和物力上都是一种浪费。公证电子文件没能和纸质文件的归档建立必要的联系,在公证卷宗归档的内容上(有的缺公证书译文,有的还缺公证书的正文或签发稿。)在归档文件的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控制以及对归档公证卷宗审定方面,缺乏有利措施和科学规划。例如数据之间传输容易造成数据不完整,如从公证员及助理传输数据给翻译室,复印室,发证室,档案室等,数据不完整,常常出现漏字漏打的现象,有时也会接收指令不对。计算机对通过网络传输的文件资料的保密性还做不到十分可靠,因为一旦文件、资料上网,只要能看到的人都可将文件下载。虽然不同公证员及助理有不同的权限,但文件的保密性仍是个问题。目前公证电子文件安全保护措施只是利用防火墙,密钥技术等来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如对掌握了相当技术的人来说,进行改动伪造公证电子文件也是很容易的。公证电子文件保存在服务器上,也会给公证电子文件的安全和真实带来隐患。目前,这些问题的消极影响尚不明显,但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会成为提高公证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严重障碍。

四、加强公证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提高查存速度的方法与途径

公证电子文件有别于传统的档案文件,它必须通过复杂的编码和解码过程,才能提供利用,与载体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可以复制并存储于不同介质之中,利用者只要获得允许,就可以随时随地调出查阅所需的档案信息。面对全新的公证电子文件管理形式,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因此,适应现代管理制度和信息社会的发展,加强公证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对公证电子文件实行档案化管理成为一个可供选择的出路。

(一)公证电子文件实行档案化管理。

那什么是公证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呢?公证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就是在传统档案管理经验和形式基础上,结合公证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针对性的汲取文件中心、虚拟立卷等前沿档案管理理论,对电子档案实行文件级的管理,对本部门、本地区形成的公证电子文件实行社会化、自动化、网络化管理,从而实现高效、快捷的电子档案信息管理模式,并相应的成立地区性、部门性公证电子文件中心或公证电子文件档案馆,本着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原则,发挥档案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优势,相对集中地保存和管理公证电子文件,为公证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提供优质、稳定、安全的存储环境和空间,为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快捷的档案信息服务。

(二)公证电子文件文案化采取先进管理技术和理念。

以虚拟、开放、灵活的手段来管理公证电子文件档案。专业档案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图文扫描、光盘存储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产生的公证电子文件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并集中保管、存储符合公证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要求的电子档案,公证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全宗构成者)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把日常产生的公证电子文件档案信息,以标准化的格式通过网络传递给档案部门,由档案部门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分别存储在档案部门主服务器相应的存储空间里,在必要时档案信息还可以脱机存储到其它更安全的介质上,并做多个备份,避免自然因素损坏和非法访问。档案部门对公证电子文件档案信息采取维护公证电子文件产生原始性的原则进行管理,为信息存储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三)公证电子文件的归档查存要与传统有别。

一是公证电子文件由于采用电子编码技术,可以编辑修改而不留痕迹,载体无法固定,某些鉴别文件原始凭证性的关键信息也可以更改,这些都使公证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性辨别变得复杂而困难。因此,公证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数字签名、信息认证、身份验证和加密保护,保证文件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错误,以确保档案部门收到的公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公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地位。二是公证电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传统档案有差异。公证电子文件载体易老化变质及信息多媒体、新存贮介质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影响公证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性。档案部门可以在接收到公证电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纸质档案以作备份,但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文件形成部门的配合,档案部门在接收到公证电子文件后对文件进行格式转换,以通用、统一的格式存储接收到的公证电子文件档案,以便将来计算机技术发展后,仍能读取以前存储的档案,保证信息资源方便利用。三是公证电子文件的分类、编目等管理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因为公证电子文件的特殊性,可以达到文件一级的管理,所以,档案部门在接收到文件同时,可以马上给每份文件编制一个唯一的文件号,并给出相应的分类号和档案号,根据上下行文之间的关系,再给出相关文件号,在归档的同时进行主题词标引、著录。技术条件允许时?可以编制多角度、全方位的检索工具方便检索查询信息。用户只须给出文件分类号或主题词,即可以找出相应的文件和相关的上下级行文及附件,从而大大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四是公证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方式和传统档案不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利用者才能注册、登记成为公证电子文件中心或电子档案馆的会员,会员就可以通过远程登录等方式,经公证电子文件中心进行确认身份并确定查阅权限获得许可后,才可以查询有关的电子档案信息,并要进行借阅登记和缴纳查询费用。

(四)明确公证电子文件的归档标准、条件,严把质量关。

首先,确定归档范围是保证电子档案质量的关键。在对公证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时,需将经过整理的公证电子文件确定属性后再归档保存。要有完整、齐全的公证电子文件相辅。对于收发文来说,必须是全文信息,从文件设计、修改和形成阶段做起,使公证电子文件格式与环节相匹配。确保公证电子文件的归档质量,认真检查公证电子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是否感染电子病毒。一般从计算机或网络的存贮器上拷贝或刻录到可移动的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便于长期保存。严格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归档,分盒排列,分柜保管。其次,明确电子文档管理标准。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随着公证电子文件的不断产生使工作效率及社会效益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样也涉及到了许多问题。如:安全、保密、归档、管理、利用等问题。这就需要抓紧制定公证电子文件的管理标准,如公证电子文件的登记、命名、归档、鉴定、收集、防护、安全、密级以及专利维护等标准,逐步完善公证电子文件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三,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公证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还在摸索之中,在某些单位或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不兼容,没有形成网络体系,不同软件形成的数据难以转换,给公证电子文件归档造成困难。其主要原因:一是没有统一管理,同一单位政出多门,多层管理,多数档案工作者缺乏计算机网络知识,使建成的网络系统不能完全符合档案传输要求。二是公证电子文件是靠网络生存,一旦网络被破坏,公证电子文件就会丢失。第四,提高公证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质量,依法管理公证电子文件。由于各种因素,公证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由于没有固定的载体,目前还没有杜绝伪造、删除、修改和抵御病毒的有效办法。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公证电子文件管理体系,经常与形成公证电子文件的部门加强联系,提前介入,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管理创新,建立一个崭新而不失特色的电子档案体系。

证件管理论文第2篇

档案在法律上的凭证作用基于它的原始性。因此,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保证其具有凭证作用的关键。

一、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定

对于纸质文件来说,内容的原始性附着在形式的原始性上,人们可以借助形式的原始性来证实和确认内容的原始性。纸质文件的原始性体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对于任何一项形式上的变化,人们都有理由对它的原始性表示怀疑。但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形式是相对独立的,不仅内容易于变化,而且失去了固定的形式,因此,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进行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文件易于修改,而且改动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虽然已有一些技术可防止伪造电子文件和在“原稿”上增删改,但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总是比纸质文件要大得多,从而使人们感到把握其内容原貌的困难。在网络上传递的电子文件也有可能被非法截获或更改。

(二)、电子文件制作过程的虚拟化使得对其原件的界定难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制作者不一定像制作纸质文件那样必须制出一份或一批原件来行使其职责,有时它只不过制作一个“窗口”,将必要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并在需要的时候将其输出。这个“窗口”可以在众多的电子计算机上显示出来,也可被不同的“收文者”拷贝到他的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上或转换成硬拷贝保存起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人获得的同一内容文件可以毫无区别,无法区别其中哪个是“原件”,哪个是“复制件”。

(三)、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迫使电子文件必须不断地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这种适应往往需要以自身结构、格式的改变为代价。因此,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很可能在结构和格式上与最初形成的大不相同。

(四)、电子文件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载体,根据利用需要,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输出。对于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还需要定期进行复制,转换载体,以防信息损失。电子文件没有了固定的载体,也就无法通过载体来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五)、电子文件不再具有特定的字迹,人们可以根据需要以不同的字体、字号将电子文件输出,无法从字迹上分辨其原始性。

(六)、目前电子文件的签署技术还不普及,我们还不能为每一份电子文件盖章或亲自签名,因此,也就无法借助印章或签署的字迹来判断一份电子文件是否为原件。

电子文件的这些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它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对于一份电子文件来说,只要它的内容确确实实是在当时由原作者撰写或制作出来的,此后又从未修改过,我们就应该承认它是原始的,尽管它没有固定的载体,没有实在的物理形态,甚至因转换而失去了原来的格式。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惟一标准。根据现代信息技术的特点和社会各方面对电子文件的需要,我们认为建立这样一个“原始性”的新概念是适当和必要的,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本,是电子档案具有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但是,对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始性加以判断和维护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涉及多方因素的事情,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有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二、确保电子文件原始性的技术措施

电子文件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各种性能是由技术决定的。随着电子文件的广泛使用,信息安全技术就显得特别重要,电子文件的制作者、管理者和档案工作者都应积极采用有关技术措施,提高电子文件的可靠性。

(一)、密技术

电子通信系统中可采用“双密钥码”进行加密。在网络中的每一个加密通信者拥有一对密钥:一个是可以公开的加密密钥,另一个是严格保密的解密密钥,发方使用收方的公开密钥发文,收方用只有自已知道的解密密钥解密,这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公开密钥向收方发送电子文件,而只有收方才能识别这些加密的电子文件内容。由于加密和解密使用不同的密钥,因此第三者很难从截获的密文中解出原文内容来,无法对它进行篡改,从而保护电子文件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

(二)、签署技术

目前在电子文件上进行签署的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光笔签名;另一种是数字签名。光笔签名是签名者使用一种专用的光笔直接在输入板上签名,屏幕是显示出来的“笔迹”,如同在纸质文件上的亲笔签名一样,直观、易于辨认,计算机将这种“签名图像”接收下来,并确认签名者与电子文件的关系。在计算机系统中还可把这种签名设置为一种批准指令,经电子计算机审核签名有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操作。另一种是利用“双密钥码”在电子文件上进行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一种字母数字串,发方利用自己的不公开密钥对发出的电子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生成一个“数字签名”,与电子文件一起发出,同时还带走一个可使其生效的公开密钥。收方用发方的公开密钥运用特定的计算方法解码检验签名。假如结果位串与传输的一致,那么便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两个事实:一是这份电子文件确实来自发方,其内容没有被人作过修改,从而证明其原始性;二是发方也必须承认这份电子文件确实是自己发出,对它的生效应负全部责任。和纸质文件一样,电子文件的签署可以表示作者对该电子文件的权力和责任,这种技术在电子文件管理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三)、消息认证

电子文件的使用者,非常关心他所使用的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是否“完好如初”,是否被人篡改或替换过,消息认证技术可以消除使用者这个疑虑。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利用分组密码进行消息认证。先把电子文件信息分成一定的长度,如64比特为一段,发方和收方共同选定一个64比特长的序列及密钥,发方运用这个序列和密钥对电子进行加密运算后得到这份电子文件的“认证字”,将电子文件和认证字一同发送出去。收方也同样运用这个序列和密钥计算该电子文件的认证字,如果计算结果和他所收到的认证字一致,即可认定这份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发出时是一致的,进而证明这份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

(四)、身份验证

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对电子文件或数据进行访问,有些系统需要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如银行系统用户使用个人密码验证,有些文件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员代码验证等。最常见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身份。通行字可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用户本人和计算机系统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自动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机器内的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相关的业务访问;如果一种验证不合格,该用户就会被拒绝于系统之外。身份验证技术可用于电子文件访问权限的控制。

(五)、防火墙

这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其它系统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防止其它系统的网上用户对该机构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阻止该机构的机要信息、专利信息从机构的网络上非法输出。防火墙的安全保障能力仅限于网络边界,它是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起来的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监测所有通过防火墙的数据流,凡

是符合事先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的信息允许通过,不符合的就拒于墙外。从而使被保护网络的信息、结构不受侵犯,实现网络的安全,保护网上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实现防火墙功能所用的技术主要有:数据包过滤、应用网关和服务等。据行家预测,在不远的将来,加密软件标记和数字签名等认证技术可能会直接做进防火墙中。

(六)、防写措施

目前在许多软件中可将电子文件设置为“只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用户只能从电子计算机上读取信息,而不能对其做任何修改。在电子计算机外存储器中,只读式光盘(CD-ROM)只能供使用者读取信息而不能追加或擦除信息;一次写入式光盘(WORM)可供使用者一次写入多次读取,可以追加信息但不能擦除原来的信息。这些不可逆式的存储载体可以有效地防止用户更改电子文件,保持电子文件的原始、真实性。

上述这些技术对于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可靠都具有很好的效果,随着这些技术的完善和普及,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可得到更为可靠的认定和更加有效的保护,从而确保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

三、确保电子文件原始性的管理措施

在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归档,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信息都有被更改、丢失的可能,即使拥有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也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保证其得以实施。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是维护电子档案原始性、真实性的最重要措施。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中有关维护其信息安全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对电子文件制作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电子文件是由人制作的,其存储、检索、传输等处理都是按人的意愿进行的,因此,对参加电子文件制作和管理的人进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要禁止那些道德品质不好、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良好的工作作风的人参加电子文件制作和管理工作。要建立一套审查制度,严格把关,这是从源头上保证电子文件原始性、真实性的最关键措施。人是活的因素,易受外界影响,任何一个好成份,在没有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也会逐渐懈怠甚至可能变坏。加强对电子文件制作和管理人员的管理,仅依靠审查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具体管理措施,这是在电子文件制作和处理过程中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的重要措施。另外还要进行教育,不断地提高电子文件的制作者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要使他们养成忠于职守的品质,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精益求精的技术水平,这是保证电子文件原始性、真实性的根本措施。

(二)、电子文件的制作过程要职责分明

电子文件的制作人员,应对其制作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能被保管、保存负有责任。为保证电子文件在制作阶段不出现失真现象,避免制作人员的相互推诿、扯皮,首先要明确职责范围。特别是合作制作的电子文件或大型辅助设计项目,更要注意划清制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使每一个参与人员负其分工范围内的责任。一般来说,不相干人员不能进入他人的责任范围,工作需要时可允许用只读式的载体调读,以防由于误操作或有意增删改等原因造成电子文件的失真。

(三)、建立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的制度

电子文件从形成到电子档案的开发利用,中间经过很多环节。哪一个环节的职责不清,制度不明,考虑不周,都可能影响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因此,及早地建立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各方面的职责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如电子文件形成后就应及时进行收集、积累,以防在分散状态下发生信息丢失。因此,一开始就明确由谁进行收集、积累,如何进行收集、积累,建立收集、积累制度和严格的归档制度,是保证电子档案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措施。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归档内容、归档时间、归档要求等和纸质文件相比,都有很大区别,要明确无误地作出规定。归档时应对电子文件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都要有明确的处理措施,不能有丝毫含糊,否则将会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极大危害。

电子文件归档应对存储载体有严格要求,并且明确保护措施,不致因载体原因而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危害。为实现电子档案长期保存所必须进行的载体转换也要采取明确的措施,防止在转换过程中造成信息的损失。电子档案的利用有许多便捷之处,但是各种用户和各种形式的利用活动,也会给电子档案管理带来一些不安全的隐患,因此必须加强对电子档案的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

(四)、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的记录系统

纸质文件一旦形成,原件中所包含的内容和形式特征就不会再发生变化,人们可从这些信息上确认文件的原始性。电子文件形成后因载体转换和格式转换而不断地改变自身的存在形式,如果没有相关信息证实电子文件的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人们便难以确认它的原始性。因此,应该为每一份电子文件建立必要的记录制度,从收集、积累开始就要进行记录,记录电子文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电子文件形成、处理、保管过程的真实记录可以证实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证件管理论文第3篇

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3.刘采等:《全球电子商务》,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

证件管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实质相符审单程序案例评析

【Abstract】Strictcomplianceisafundamentalrulepeculiartothesystemofletterofcredit.Thisarticleanalysesthesubstantivecomponentandtheproceduralcomponenttobefollowedintheapplicationofthestrictcompliancestandard.Italsoexaminesthesetwocomponentsbasedonsomewell—knowncases.Thus,itwillbeofreferencevaluefor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1etterofcredit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

procedureofexaminationcasestudy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只有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时,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因此,严格相符便成为制约信用证双方(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关商品贸易的各方产生财政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①由此可见,准确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的含义及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本文认为,在具体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遵循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以下将对这两类条件分别加以论述。为了更好地说明一些新发展,本文还将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文本(下称《UCP500》)和1983年文本(下称《UCP400》)进行适当的对比。

一、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

《UCP500》和《UCP400》都没有使用“严格相符”这一用语。《UCP500》第13条a款只是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银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与银行究竟依何种具体标准作为衡量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尺度完全是两回事。

《UCP500》或一些立法本身虽未明确规定检验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具体标准,但有关的判例法和银行业务习惯则包含和认可了严格相符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严格相符是检验单据的唯一标准。例如,美国绝大多数涉及这一问题的判例都确立了银行审核单据的适当标准应是严格相符标准。然而,抽象地谈“严格相符”毫无意义,只有将其具体化并分析它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才能理解“严格相符”一词的实质含义。

首先,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abso1uteliteralcompliance)。例如在“Tosco诉F.D.L.C”一案中,②备用信用证要求任何兑付汇票必须写明:本汇票是依据C1arkesville银行的“105号信用证”(LetterofCreditNumber105)开具的。但交单兑付的汇票上写着它是依“1etterofCreditNo.105”开出的。由于受益人没有将英文中的信用证第一个字母“1”大写为“L”,而且还使用了“Number''''’的缩写形式“No.”,开证行决定不予付款。该案中所提交的单据确有一些细微的不符,但是这些不符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它既不会影响开证行的利益,也不影响其它当事人的利益。美国法院对本案银行试图使用这种纯文字上的严格相符来判定单据表面相符没有予以支持。英国学者的观点与上述判例是一致的。例如,英国著名银行法专家指出:“严格相符标准……不能扩大适用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的“i’s”和“t’s”这些省略形式中圆点位置的差异,或明显的印刷错误。”③

其次,严格相符也不等于“实质相符”(substantialcompliance)。因为有些不符点从表面上看是无关紧要的或非实质性的,但在实际中则会产生重大歧义。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则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raisins)。对此,银行必须拒绝付款。因为在贸易过程中,一般的葡萄干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无核小粒葡萄干,而银行怎么能知道所发运的到底是哪种葡萄干呢?银行既不是商品交易商,也不是生产商。如果银行可以确定议付单据上所写的葡萄干(raisins)就是信用证上所载明的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那么银行也许会按照“实质相符”去付款。但是,不可能要求银行按照生产商的专业水准去培训自己的员工,或要求银行在作出审单决定时先征询其客户的意见。因此,实质相符既不可靠,又会拖延信用证审核的时间。

严格相符通常被界定为介乎于绝对的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科佐拉奇科教授曾正确地把严格相符概括为:“一个合理的银行家,其对信用证的实践和术语的知识使他能够判断哪些是真正无关紧要的不相符,而且他能够独立自主地判断是否相符。在作出这种判断时,他完全是根据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而不是依据对基础合同项下交易的了解,也不应考虑客户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支付。”④

二、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

虽然《UCP500》对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却对确定严格相符的程序作了较多规定。例如,《UCP500》第13条、14条规定了银行在审核和处理单据时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解释和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时应遵守的程序条件。

1.单据的初步审核规则

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UCP400》第16条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收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UCP500》第14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它明确禁止开证行超出单据本身的范围去决定是否相符。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仅以单据为依据”的重要含义在于银行决定单证是否相符时,不得以单证以外的理由或因素为依据;也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商量或征求其意见,而应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事实上,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要求,开证行甚至没有义务通知开证申请人它已按照信用证作出了支付。因为从《UCP500》第3条来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并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义务。⑤在“FiveStarParking诉PhiladelphiaParkingAuth”一案中,美国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指出,银行“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信用证之前,没有默示的义务去通知开证申请人本银行即将作出支付……。”⑥

但是,当开证行确定了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后,《UCP500》第14条c款新的规定则允许银行可以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由此可见,新规定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的前提条件是开证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此种联系的目的仅限于劝说申请人“放弃拒付”,而不是与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也就是说,开证行在尚未确定单证是否相符的情况下,仍不应与申请人联系和商量。否则,一旦作出的“单证不符”决定错误,受益人可能会主张银行的拒付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讼后,银行除承担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damages)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责任。美国的很多诉讼是以侵权而非违约为由提起的,这已成为普遍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侵权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2.审核单据的期限规则

《UCP500》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的时间——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这里将不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作为“合理时间”,实际上是协调的产物。因为此前《UCP400》只规定了“合理时间”,而没有具体限定期限。这样一来,各国或其银行对合理时间的规定或解释各不相同,三天、七天、三十天或更长时间都有。《UCP500》关于七天的限定则有利于规范运作,消除随意性。

很显然,银行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审核完单据应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例如,银行在审核商业信用证项下复杂的运输单据所化费的时间,要比审核一份清洁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简单汇票所化费的时间长得多。但无论何种单据,最长不得超过七天。这就意味着银行须在“合理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两件事:一是审核单据;二是决定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递单人。

3.拒收单据的程序规则

《UCP500》第14条d款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单据,则拒收单据的开证行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递送单据的银行,或如果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通知受益人。

从《UCP500》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来看,此种拒收通知须说明两点:一是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着重号为本文所加)不符点;二是要指出开证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可能是递单行或受益人)。拒收通知中的这两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通知递单人单据中不符点的目的是使他在信用证到期前有机会修改这些不符点;而通知递单人银行对单据的留存或退单则是为了保证递单人对其财产的控制。

另外,拒收通知还必须“不得延迟”地向递单人作出。关于“不得延迟”的规定,过去常常给开证行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麻烦。例如,开证行一旦审核单据后认为不符,它可能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放弃这些不符点并接受单据。开证行通常不会告知递单人,它已与开证申请人进行联系。假如开证银行打电话给开证申请人,劝说他放弃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则要求考虑一天再答复。第二天开证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证行他拒绝放弃不符点。开证行这时才通知递单人不接受所提交的单据,并在拒付通知中说明了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是否作到了“不得延迟”地通知递单人?如果递单人发现开证行为了知道开证申请人是否会放弃不符点而等了一天才通知他,递单人会因此认为推迟的这一天构成了开证行违反“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为了避免上述这类麻烦,现行的《UCP500》对“不得延迟地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UCP500》第14条c款和d款规定,无论开证行是否劝说开证申请人撤销不符点,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不得迟于自收到单据之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通知递单人。

4,对不当拒收的惩罚规则

《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照第1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该条款的规定与原《UCP400》第16条e款的内容基本相同。

这一条款要求开证行必须小心从事,否则将无权以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或拒付。美国法院对“Kerr—McGeeChemicalCorp诉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一案的判决,有助于人们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惩罚规则。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开证行向受益人(Kerr—McGee)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本身规定了本信用证受《UCP400》约束。信用证写明货物的销售价款为1,002,000美元。虽然买卖双方后来将销售价款涨到1,014,590.53美元,但信用证上没有作相应的更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即期汇票和货物发票上都写明价款为l,014,590.53美元。由于信用证上的价款仍为1,002,000美元,因而第一次递单后形成单据与信用证明显不符。开证行给受益人第一次拒付通知中仅说明了汇票上的价款金额与信用证开出的付款金额不符。受益人获悉了这一不符点后,在第二次递单时重新向银行提交了一份价格改为1,002,000美元的汇票。由于开证银行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指出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也与信用证上的金额存在着不符点,受益人第二次递单时仍将写明价款为1,014,590.53美元的原发票提交给了银行。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是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将修改后的汇票和原发票递交给了开证银行。

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又一次通知受益人它拒绝付款。这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不仅与信用证不符,而且与汇票也不相符。受益人对开证行的第二次拒付提讼,要求开证行支付损害赔偿。

法院在其判决中首先概括指出了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即银行在第一次拒付后,能否再以第一次拒付时已存在但未通知受益人的其它不符点为由进行第二次拒付。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第一次和第二次提交的单据内容均与信用证不完全相符没有争议。而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是:银行第一次寄给受益人的拒付通知的效力如何。在本案第一次的拒付通知中,银行显然没有说明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已经存在的所有不符点。在此种情况下,银行第二次审单时,能否援引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的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呢?

法院判决认为,银行无权援引其在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了的不符点拒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的法官鲍威尔(PowellF.Lewis)指出:“本条款(即《UCP400》第16条e款)规定得很清楚,如果一家银行在其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某一拒付理由,则该银行以后便不得援引该遗漏的理由拒付,否则就违反了禁止反言(estoppel)。”⑦

开证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受益人的单据中存在着两项不符点。第一项不符点是发票上记载的价款金额(即1,014,590.53美元)与信用证不符,即单证不符。然而,这一不符点在受益人第一次递单请求兑付时就已存在,不幸的是银行在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这一不符点。第二项不符点是更改过的汇票价款金额l,002,000美元与发票(仍然是原发票)的价款金额1,014,590.53美元不符,即单单不符。对第一项不符点的遗漏银行无法否认。但银行辩解认为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拒付时尚不存在,是一项新的不符点。也就是说,即使第一项不符点不能成为第二次拒付的理由,银行仍然可以援引第二项不符点作出第二次拒付。针对银行的辩解,法院分析指出,如果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递单要求兑付时的确不存在,那么银行就有权现在提出这一新的不符点进行拒付。而事实上,第二个不符点在第一次受益人要求兑付时就已经存在了。法院认为,很明显在第一次兑付审单时,货物发票的价款金额就已存在着问题。但银行没有将这一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进行通知,银行现在就不能以发票金额与更改后的汇票不符作为新的、单独的理由拒绝支付。

这一判例对开证行的启示是很明确的,即开证行在第一次审核单据并将不符点通知递单人时必须准确、全面;银行不能援引一项在作出第一次拒收或拒付通知时就已存在,但却被银行疏忽遗漏了的不符点进行第二次拒付,即使银行能够证明受益人在第一次递单兑付时知道这一不符点的存在。

综上所述,在理解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同时严格遵循上述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使明显不具备严格相符实质条件的承付请求,如果未按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加以拒付,开证银行仍将丧失援引严格相符原则主张不符和拒付的权利。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吉林大学国际法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国际法硕士。

①中国国际商会编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②T23F2d1242(6thCir.1983).

③GutteridgeandMegrah,TheLawofBanker''''sCommercialCredit(7thed.,1984),p120.

④Kozolckyk,“TheEmergingLawofStandbyLetterofCreditandBankGuarantees”,(1982)24Ariz.L.Rev.P.319.

⑤同注①,第2页。

证件管理论文第5篇

交通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就可以“当场做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大大方便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法规提供了便民、高效的服务环境,但一些负面问题随之产生。有些人钻法律空子,不规范使用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就是表现之一。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有些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被“借用”、“租用”甚至“盗用”。证件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是这就产生了“有的驾驶员同时在两个甚至多个单位服务,同时驾驶多辆车”的现象,这显然不符合现实逻辑。

二、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素质低,诚信理念差,法律意识淡泊

有些驾驶员不懂得保护个人资料,甚至随意把证件或证件复印件“借”给他人使用;有的“皮包车队”贪图私利,几套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重复使用;有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能有效保护从业者的证件资料。

(二)许可制度不健全

在交通行政许可中没有“非营运道路运输证”。在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货车在农村的实用性,私家货车不断增加,其中大部分并不以营运为目的。由于费用的原因,这些人不情愿办理经营性营运手续。有些人仅仅办理了驾驶证,为了能让车辆上路使用,就“借用”或者“租用”其他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来办理道路运输证。

(三)许可程序有待完善

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只要所有手续齐全有效,就可以办理许可。显然,行政许可过程应增加一个环节,即审查申请材料中的从业者是否曾经办理过相关业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把申请人的材料与已有档案中的资料核对,检查申请人是否曾经办理过许可,许可单位在人力、工作效率上必然受到限制。显然这是一种制度缺位。

(四)行政许可信息化缺陷

目前的交通行政许可工作,尽管建立起了信息化软件硬件系统,把人工办理业务改成了利用电脑打印机工作,工作效率有所提高,但没能有效利用已有数据资料,未实现信息共享,仅仅达到了一般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其技术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或者根本未真正运用,导致了资源浪费。有的驾驶员在一个单位可以为多辆货车办理道路运输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办理多个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化缺陷就导致在行政许可源头不能及时发现这种现象。而驾驶员的可流动性,使得这种欺骗得以效仿和被反复利用。

(五)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限性

路检路查只能在公路路口,同时受到工作时间和稽查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的限制,经常有一部分车不能被检查到。年度审验同样不容易发现问题。

三、解决措施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更应当完善有关法规,加快交通行政许可的信息化建设。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贯彻国家实施信息化的总体思路,加快对交通行政许可信息化工作的宏观指导。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信息化责任重大,需要提供切实有力的宏观指导,给予政策的大力扶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为加快推进交通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许可程序,扎实开展交通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基础工作

在受理开业申请时进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让这种证件被重复使用的行为没有可乘之机。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目前确实可行而且行之有效的办法。

1.建立“从业人员电子数据库”。在数据库中存储从业人员的姓名、住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等初始信息,同时建立从业变更登记制度。从业者和所服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直接到业务窗口或利用电子邮件、传真等便捷的形式随时在行政许可部门登记,登记信息录入电子数据库存档备查,主管单位对从业信息能够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基层从业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必将为实现信息共享奠定基础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在交通行政许可系统中编制一个小程序(见图1)

3.在受理开业申请时,增加“从业人员资格审核”。输入从业者的“姓名、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信息,仅需几秒钟的时间系统便能自动查出结果。如果现有数据库没有相同的信息,则把该从业者的信息存储备查;否则发出警告信息提示审核者进一步核查该人是否已经离开原从业单位,或者是本次申请存在欺骗。目前而言,这是一项基础工作。综合考虑,交通行政许可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监督,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交通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

4.实现信息共享。信息的局域化使用不能实现网络化的全部价值,只有信息共享才是最终目标。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运政部门均使用标准协同式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办公使用内网OA系统,实现了全区联网。这为交通行政许可实现全区联网奠定了基础。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软件硬件网络资源,进一步完善软件,很容易做到全区交通行政许可工作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教育培训

通过从业人员资质培训、电视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守法办事,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有关法规

结合实际界定非营业性运输,适当降低农村自用车辆的有关费用,引导车辆使用者遵章守法。

四、结语

证件管理论文第6篇

电子政务无论从广义上还是狭义上理解,都离不开对电子文件的管理。而当代文件管理所依据的一个重要理论就是文件连续体理论。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是继传统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之后,又一被国际档案界所广泛接收的文件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文件演化为档案的过程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即从文件创建(包括创建之前的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到作为档案保管和利用是一个一致的、连续的管理过程。文件连续体模型见下图。

根据文件连续体理论,文件管理者与档案工作者可以在文件连续运动的任何阶段对文件进行管理,以达到他们各自的、但又是协调一致的目的。这样档案工作者就可以提前至文件连续体的前端,即文件创建的起始端,对文件进行管理,如档案工作者在文件管理系统设计时就介入工作,在文件创建时就对文件进行鉴定,在确保文件能够长期保管的条件下对文件进行保管等等,以保证文件在它们存在的整个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管理。这种管理其本质就是前端控制管理,对电子档案管理来说,尤其需要这样性质的管理。

电子档案是需要前端控制管理的。这是因为电子档案如采用后端控制的管理,那么从电子文件的整个管理过程来看,只是进行了半程管理。因为在后端控制管理情况下,电子文件是在其移交到档案部门后才对它们进行管理,这实际上就是沿袭纸张档案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根据传统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来设计的,但将这种后端管理模式用于电子档案管理,在实践中就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无法解决电子档案的凭证性的问题,因为电子档案特点之一是载体与信息的可分离性,因此,其信息很容易在载体上被删改,这样等到电子文件归档之后再去控制管理,那么在这之前的电子档案在文件阶段是否被篡改过,其在文件阶段的处理、运作的背景信息是否完整等这样具有凭证价值的信息就很难确定,很难控制,由此,运用这种后端控制管理模式来管理电子档案,也就很难使电子档案具有凭证价值,这也就是为什么传统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要让位于当代文件连续体理论的原因之一。

而依据当代文件连续体理论对电子档案采用前端控制管理,就可从档案管理的要求出发,对电子档案的控制与管理提前到电子文件的设计与创建之时,即在电子文件起始端就对电子文件进行控制与管理。这样就可由电子档案后控制的半程管理扩大到全程管理,即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这一管理模式后,电子文件从其产生的第一步起至以后文件运行的每一阶段都可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去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保证了电子文件在归档时是能够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使电子档案具有原始性并具有凭证价值。

从国际档案理事会的电子文件管理策略看电子政务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在调研了世界上部级和省级的100多个档案馆后所制定的《电子文件管理指南》(1997)中提出了四项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策略,应该说这四项基本策略是比较全面的,它是把电子文件的管理分为四个阶段,即:电子文件设计阶段、创建阶段、管理阶段和利用阶段,然后,分别提出管理策略:

1.电子文件设计阶段的管理策略:即档案部门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应该介入电子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以确保电子文件产生和保管符合可靠性、凭证性和可保管性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档案部门“应该介入”并不是指档案部门在整个文件生命周期对涉及有关电子文件的所有行为负责,而是指要在整个文件生命周期中推进电子文件的标准化管理和实践,也就是说,档案部门的职能要扩展到整个文件生命周期。

2.电子文件创建阶段的管理策略:档案部门应该确保电子文件的创建者所创建和保存的电子文件是可靠的、具有凭证价值的和可保管的性能。

这条策略并不是要档案部门包办文件创建人员的责职,也不是指文件创建人员不能胜任管理文件,而是指档案人员应该就如何创建符合档案部门需求的电子文件对文件创建人员进行指导、传授方法。

3.电子文件管理阶段的策略:档案部门必须管理电子文件的鉴定过程并对电子文件实施智力控制,即对电子文件实施有效的著录。

4.电子文件利用阶段的策略:档案部门必须明确地提出电子文件保管和利用的需求,以确保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利用性和可理解性。

从以上这四条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策略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进行电子政务建设时,所产生的电子文件要能够成为电子档案,档案部门就必须将其职能延伸至文件部门,与文件部门共同对电子文件进行前端管理、全程管理和文档一体化管理。

从国际标准《ISO 15489 信息与文件 文件管理》看电子政务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关系

虽然20世纪80年代有了文件连续体理论,20世纪90年代又有了电子文件管理策略,但它们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步骤、方法与工具。如在实际电子政务建设中,政府部门如何将文件管理系统设计成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这便是一个关键问题。

2001年9月,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实施的国际上第一个关于文件管理的标准――国际标准《ISO 15489 信息与文件 文件管理》,就在国际层面上为各国政府部门的文件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步骤、方法与工具。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在国际上引起极大的反响。目前该国际标准已被采用为国家标准的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

国际标准《ISO 15489 信息与文件 文件管理》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如何系统而有效地对文件进行管理的宏观框架,文件管理的要求和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等一般的规定;第二部分提出了如何将第一部分内容加以实施的详细的指南,例如如何建立文件管理的政策和进行职责分工,如何进行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如何对文件进行处理、控制、分类、存贮和利用等等,提供了一系列的实际指导。

在该标准的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作为文件应具有的如下特征:

1. 文件应该正确地反映所要传达的内容、所决定的事项和所采取的行动,文件应该能够满足相关事务处理的需要,并可用来作为说明与解释的依据。

2. 文件的内容应始终与记录下来的事务处理的元数据相链接,如文件结构元数据、背景信息元数据及相关文件元数据。

3. 文件应具有真实性,其能够证明文件中所记录的事务处理,能够证明文件形成的责任者,以及文件形成的时间。

4. 文件应具有可靠性,其内容应是可信的,能够完整准确地表达其所证明的事务处理、事务活动和情况。

5. 文件应具有完整性,其构成部分应是完整齐全的,而没有被非法篡改过。

6. 文件应具有可利用性,可被查询、检索、显示和解读,并能够在事务活动和机构职能背景下能够被确认。

很显然,文件的这些特征与档案的凭证性要求是完全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份文件具有了如上特征,就可以认为这份文件具有了档案的凭证价值。也正是由于该国际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档案的要求,所以引起了许多国家文件管理机构和档案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2002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一份报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这份报告从保存人类遗产角度专门强调:根据国际标准《ISO 15489 信息与文件 文件管理》所提出的文件的特征,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要在电子文件产生之前参与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以保证电子文件应具有的档案的凭证性。

美国国家档案局在2003年7月提出的《美国国家档案馆战略发展指南》中也强调了在政府文件管理中实施《ISO 15489 信息与文件 文件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美国文件管理重新设计方案》。

澳大利亚档案馆则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在设计、开发文件管理系统时要充分考虑《ISO 15489 信息与文件 文件管理》标准,并按该标准进行实施。

英国档案馆则正在进行一项为期二年的研究项目:《ISO 15489 对文件管理的影响》。

可见,在电子政务的建设中,实施电子文件的档案管理,这已成为文件部门和档案部门的共同认识,其实这不仅是文件部门与档案部门工作职责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人类保存自身历史遗产的需要,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国际标准《ISO 15489 信息与文件 文件管理》则为实现这一点在国际层面上提供了实施的规范与技术。

关于电子政务与电子档案管理关系的思考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子政务与电子档案关系至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电子政务是电子档案管理的源头;

2. 电子档案管理是电子政务的效率所在。

由于有了以上两点,因此:

3. 电子档案管理是电子政务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4. 电子政务建设在本质上涵盖了电子档案的管理。

所以,任何在理论或实践上将电子政务与电子档案隔裂开来都是不科学的。

由此,为了实现在电子政务中的电子档案管理,从电子政务角度讲应该:

1. 在电子政务的系统设计时,应有电子档案管理的设计;

2. 在电子政务的建设时,应有档案部门人员的参与;

3. 在电子政务的实施时,应有档案部门人员的指导。

而从电子档案管理角度讲:

1. 档案部门应转变观念、扩大职能,参与电子政务的建设;

2. 档案人员应更新知识,从而有能力参与电子政务的建设;

3. 档案标准的制定应能适应电子政务的需要。

但是,从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与电子档案管理关系上看:

1. 在理论上,研究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还跟不上我国电子政务迅速发展的实际,差距还很大;

2. 在实践上,制定的标准还很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如2002年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还只是一个电子文件后端控制管理模式的标准,不能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档案前端控制管理模式的需要。

3. 对国际标准《ISO 15489 信息与文件 文件管理》还少有研究,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还没有引起重视,而该国际标准的颁布在国际上却掀起了一股风暴,引起极大的反响。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档案部门还只是形式上参与,而在实践中却很少参与,可是,我国每年在电子政务上的投资却高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在这样情况下,又怎能保证这样的电子政务建设其文件管理是能够符合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要求的呢?!

结论

证件管理论文第7篇

数字化档案的凭证价值,取决于元数据的整体性,如果对于某份数字化档案的元数据整体中某一项元数据缺失,那么该份数字化档案的凭证价值也就丧失。因此元数据的实施一定要标准化,要想保证元数据在实施中的整体性,只能依靠标准化。

1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内涵

在现有的国际、国内、行业等标准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需求分析,这些是针对具体的数字化档案类型、用户、业务管理流程等采用科学的方法所进行的元数据模型中元数据功能项的设置分析及对其描述的过程。这个功能的意思是要基于元数据元素、元数据模型。根据这一定义,应该明确的是,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需求首先是一种功能需求,需要确定需求分析的信息源并施以科学的方法。

2 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信息源

数字化档案管理需求分析的信息源,是以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信息来源范围为主要的另外包含权威性文献、数字化档案本身、用户等。

就其本身而言的话,数字化档案的分类丰富,有多媒体数字化档案、视频档案、音频档案、图像、图形档案盒数字处理档案,因此,其信息源范围可以是关于字处理档案、图像档案、图形档案、音频档案、视频档案以及多媒体数字化档案的管理元数据范围的需求分析。

针对权威性文献而言,权威性文献可以分为法规、标准、政策、规范、最佳实现及理论等,因此,其信息源的分析范围可以是国内外的有关文件管理、档案管理和数字化档案管理的法规、标准、规范、最佳实践及理论中存在着的有关对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的分析。

针对用户而言,信息源的分析范围可以是对文件管理者、档案管理者、数字化档案管理者、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以及数字化档案利用者所提出的分析方法。

3 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的分析方法

在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领域中,对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进行需求分析,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才能保证其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笔者认为,有两类方法:一类是自上而下演绎分析法;另一类是自下而上归纳分析法。

3.1自上而下演绎分析法

3.1.1文献参考法

文献参考法,以“文献”形式表述有关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等,以保证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从“文献”的抽象到具体数据元的确定的方法。主要是从所涉及文件管理的文献中概括出数字化档案元数据的需求。美国匹兹堡大学的元数据项目是运用此法的主要代表项目,该项目主要研究文件管理的中凭证要求(简称《baC项目》)。

3.1.2理论推导法

从文件管理理论出发进行归纳演绎,以层层递进的逻辑来验证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合理性,即是理论推导法。

目前流行的文件管理理论主要有:文件连续体理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和文件运动理论。不论采取哪种理论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都对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需求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澳大利亚元数据研究项目《教育、研究与产业合作项目》(SPIRT project)为例,他们所制定的元数据主要依据澳大利亚所独创的“文件连续体理论(records continuum thinking)”;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项目《数字化档案完整性保存项目(UBC)》则依据的是文件运动理论理论。按照我国目前的档案管理相关理论,我们要采取在我国比较流行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

3.2自下而上归纳分析法

3.2.1调查访问法

通过对文件创建人员、文件管理人员等相关的专业人员等进行跟踪访谈和数据分析,按照用户的实际需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得出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另外用到此方法的是在跨国联合项目――文件永久性凭证性问题在电子系统里的应用(简称INTERPARPES)。

3.2.2流程实际法

按照档案实际管理的业务流程为基础,通过数字化档案在管理过程中的运动为分析的切入点进行需求分析。研究者持有这类分析方法会认为文件管理流程和元数据是分不开的,所以,要理解元数据,就要紧紧联系数字化档案管理流程实际,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传统的手工管理业务流程。

以上方法各有优劣,如文献参考法,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建立的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具有合法性和凭证性,但建立的标准过于宽泛;理论推导法,可以保证其合理性和系统性,但建立的标准偏向理论性,实用性不强;基于用户访问法建立的标准,其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好,但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流程实际法,即使具有可行和运用性范围依旧被局限。所以说,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需求分析时,需要综合作用各类所学多种方法分析需求,而不是孤立、单一的只作用一种方法,这样做才可能满足数字化档案元数据更全面和客观的需求。

4关于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体系模拟建构

在以上探讨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内涵、信息源及方法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模拟建构需求分析体系。

首先,根据具体行业、应用领域的目标与特点,确定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信息源;需求分析的信息源主要包括,文献(规范、标准)、数字化档案本身、用户、数字化档案管理业务流程等方面。其次,对需求分析信息源进行分类整理、审读,综合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信息源进行分析,简练出数字化档案管理数据的需要并形成需求陈述。再次,针对各需求陈述进行元数据的提炼,将提炼到的元数据进行分类,再将具体的元数据纳入到分析框架。最后,判断元数据元素项的设置,形成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体系模型。

参考文献:

[1]阴庞龙,何景武. 大型客机构型管理研究[J]. 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