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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的管理过程中,森林防火是一项很重要的管理项目,因为森林火灾的发生是一种很复杂的自然现象,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森林的防火工作人员一般要面对一些很复杂的数据及信息,根据者信息去实施林火的预防以及扑救善后等工作,随着当前科技的发展,采用GIS技术结合林改的成果图进行分析,可以及时有效地呈现出应该预防火灾的地点或是已发生活在的位置,有利于林业管理工作者作出相关决策,进行火灾预防或扑救的实施[1]。(1)根据已知经纬度查询地理位置。在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形成的林改成果图,对于森林防火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为林改成果图可以直观反映出相关经纬度数值的标注点是非林地还是林地,进而进行可疑热点森林火灾发生与否的确认,如果已发生火灾,可很快查询出林火周围相接林地的信息,确定发生林火的坡坡位、坡向等相关信息,并利用林改的数字成果资料及相关数据,进行防火及灭火工作的布置和开展。乡镇林业防火管理中,在接到可疑热点经纬度值时,工作人员应首先输入经纬度对热点的辖区范围进行确定,同时与所在村、组干部及时联系计划设计出最佳到达路径,实施林业的灭火或防火。如果是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接收到卫星可疑热点时,可根据林改的数据资料进行热点位置的确定,及时通知乡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进而实施森林防火。(2)结合GPS技术。在森林防火中,可利用GPS技术进行地理位置的确定,并将其位置信息转化成GIS数据格式输入到GIS中,产生相对应的地图,方便森林防火的进行。运用GPS技术也可将采集到的位置路线等转化成点、线以及多边形数据,并结合扑火工作人员的位置信息,在指挥部形成统一的地图进行综合性的指挥,对于前进位置以及路线等进行灵活的调整指挥,利于扑火工作的展开。(3)现场报告与林火定位。在森林救火的实施中,因为GIS技术具有查询功能,可对扑火现场的模糊信息进行查询,对其位置进行清晰地定位,或者现场的经纬度或大地坐标的直接报告,然后利用GIS技术定位,让扑火指挥者及时掌握相关的数据及位置信息,进行综合调控[2]。
二、林改成果在资源林政管理中的应用
(1)林业规划的设计。在林业管理过程中,对林业的规划设计是很重要的管理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时,要对林改成果图和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对小地名以及户主的姓名、树种以及面积的大小、起源等进行合理的规划,生成各种林业专题图和林相图,满足生产发展过程中,县乡级工作人员进行各种规划设计时的数据及资料要求,更好地对区域的生产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2)矢量数据的建立。林权制度改革后,会形成相应的栅格地图,而配准好的栅格地图上面有相应的地理坐标,是制作森林资源管理用图的是必要资料,县级森林资源管理者可用栅格地图的图像作背景,通过先进技术的运用,创建主流地理信息系统shape文件格式,通过这种方法,县级森林资源管理者就可以独立制作出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需要用到的相关矢量数据,有利于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3)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林区制度改革后形成的林改成果图,可以明确显示乡镇以及村。组的森力资源分布状况,这样有利于林业管理者在下达采伐限额的指标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与此同时。在确定所管地区森林资源经营措施方面,经过林改成果图的运用也可以实现以小宗地为单位的动态经营管理,促进了林业管理的发展。在林业管理过程中,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时,应根据用户提交的申请,结合林改的数字信息资料进行采伐地块的查询,并根据多重属性对小宗地进行详细查询,比如对采伐设计图的界限以及权属等等的查询等,林业管理人员还要结合林权证管理系统进行对林权证合法有效与否的查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审批发证,在此过程中,根据不同时间段的审批新建一个图层,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通过这种方式,为以后的防备重复办证查询提供了基础和依据,有利于森林限额采伐的管理[3]。
三、为林业生产的研究方向提供了依据
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过程中,查清了所在县以及乡镇的林户所经营的林业面积以及地块分布等情况,还有主要经营的树种及相关生长情况,形成了一定的资料和数据,而从这些数据及资料中可以研究分析出所在地当年林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先进的林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林业经营者可采用的先进生产技术等信息,为研究林业生产的技术和相应的林业生产模式提供了数据资料的支撑,为林业的更快更好发展提供了数据及资料的保障,有利于林业管理的更好进行。
四、结语
第一,高职园林专业在当前教学中的问题还比较多样,所以要进行详细分析,这对解决实际问题有着重要作用,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课程的设置没有得到合理化的呈现,当前还有诸多的高校在园林专业课程的设置上是采取传统的课程体系。在专业基础课以及文化基础课等层面都是自成体系,没有将重点得到突出,教学的内容也存在着重复的现象,由于内容的分工没有明确化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最为主要的是不能有效达到实际教学效果。第二,高职园林专业的教学培养计划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没有得到有机的结合,从当前的培养计划来看是培养从事园林植物以及规划设计和施工的中等技术科员,但在实际中比较需要的还是能够在基础生产服务以及技术管理的工作者。所以这就会造成眼高手低的现象出现,学生在具体的就业过程中也会面临诸多的难题。第三,园林专业教学实践环节的效果不是很好,首先在实际教学的方式上比较单一化,对知识只是强化某一方面,这样学生在短期内对知识掌握的效果显著,但也比较容易使得学生的思维产生固化,对实际问题的思考能力不能灵活的展现。再有是在科学的考核方式上以及标准层面较为缺乏,师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第四,从学生的角度来说,一些学生对园林专业的学习目标并不是很明确,自主学习的能动性相对较差,敷衍态度比较严重。在职业的素养和个人的修养层面没有得到匹配,当前我国的各个行业的竞争压力都相对比较大,园林设计过程中通常是对实践操作比较重视,但在学生的个人修养层面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由于综合素质中的个人修养占有重要的位置,在实施园林设计过程中对个人修养的要求也比较重要,所以要在这一层面得以重视。
二、高职园林专业教学改革的措施探究
第一,对高职园林专业教学的改革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实施,首先要能够对教师的资源能够充分保障,这是将高职园林专业教学水平提升的重要基础。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要对园林专业教师的校内培训和校外进修得以有效结合,尽快将现任的教师专业水平得以提升,充分将校内的现有师资得以充分利用,对其实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教学要求。同时也可以派专业的园林专业的教师在园林企业当中进行锻炼,或者是聘请有着丰富经验的园林专家进行到校开展讲座。第二,对高职园林专业教学的目标设计要能够优化实施,首先是对教学的目标要能够确定,结合自身的办学条件来确定一个或多个教学目标,同时也要能够按照职业的要求实施教学方案的设计。教学目标的确定要能按照园林景观设计员的要求,从业务接待以及咨询洽谈等方面加以制定。而在基本的教学目标和拓展教学目标方面要以学生基本专业技能培养作为基础的教学目标,同时进一步的培养学生更高层次的专业技术能力发展。第三,高职园林专业的老师要和园林施工单位保持联系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施工实习前可与园林施工单位提前联系并选择较为合适的施工场地,对相关的施工资料尽可能的借阅,然后根据教学大纲来选取具体的施工项目。从具体的施工步骤来说,主要是要能够先进行现场的参观,通过一个课时的时间来对学生讲解园林施工现场的感性知识,例如对现场的地形地貌以及施工条件等要能够有相应的了解。然后就是进行课堂讨论再接着进行具体的讲授,主要是讲述园林种植工程的意义和特征。接着是实施现场实习,结合所讲授的内容进行现场的实施,将施工的程序以及操作的方法等都要能合理化的实施。第四,对高职园林专业教学的考核方式也要能够得到充分重视,构建以个人实践为主的综合考核方式,当前的考核是以理论为主,对学生的实践考核没有重视,所以要能够针对这一问题加强实践考核,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实践操作和实验等。实践性的教学课程通过单位为考核方式,将平时的表现以及理论和实践等得到有机结合,这样在考核的效果上将会有突出的体现。另外可举办实践活动,在实习过程中对散式实习和聚式实习相结合,同时还要能够和企业进行长期的合作,这样对教学的效果上将能够得到有效提升。第五,对高职园林专业极爱哦学的改革还要能够将案例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得到融合,通过对典型的园林建设项目的解剖,来引导学生对招投标以及设计等过程加以了解。另外在现场教学方面要能够将课堂放置在具体的施工现场当中对于园林树木学以及园林规划设计等都可实施现场教学。
三、结语
(一)林改相应服务体系没配套跟进,行政制度性因素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投放
相比热火朝天的林权主体改革,该县林权配套改革基本停滞不前,主要表现为林权改革服务体系不完善,尚未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平台、林业担保机构、林业收储中心等机构,林业评估机构体系不健全,具备林业评估资格的人员少,严重制约林权改革的纵深推进以及金融部门开展林业信贷服务。1.流转市场体系缺失,林权处置难广西16个试点地区尚未出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多数地区未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平台、林业收储中心等机构,缺少一个可为林农提供活立林木、收储木材市场交易平台,出现信贷风险后金融部门难以及时将抵押林木处置变现。这不利于金融债权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加上林权证核发较为缓慢,制约了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广西16个试点县区累计核发林权证涉及面积322.54万亩,仅占2009年林改任务面积的14.48%。2.专业权威林权资产评估机构缺位县域林权评估机构少,资质低,县林业局仅有4名工作人员获得国家林业局和资产评估协会联合颁发的林业资产评估资格且按规定只能对非国有林业资产进行评估,该县林权评估机构仅有林业部门林调队,资质为丙级,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其只能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进行评估,直接影响到林农获得贷款的额度。由于缺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实际操作上银行对100万元以上抵押贷款项目也委托其进行评估,极易造成评估结果不实、误导银行贷款决策。3.现行林木采伐控制严格,申请审批时间较长,具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性和采伐指标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许多林农经营种植的林木到了砍伐期或间伐期,因受砍伐指标的限制,林木资源不能及时采伐出售变现,给贷款人带来到期不能还款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林权抵押物交易处置变现难度增大,加大处置成本。
(二)信贷管理机制欠完善,严重制约林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1.贷款期限设置与生产周期不匹配目前农信社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多以2~3年为主,最长不超过5年,而林木生长成材一般需要8年以上,贷款期限和林木生长周期严重不匹配。加上广西林改试点地区林地和林木权证集于一册,林权证抵押权无法落实。林权证内共记载林地及林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四项内容,按现行林权证发证规定,林地及林产不能分别单独发证,使得有些林户有林木无林木证,缺乏合法林木抵押证。2.抵押范围和对象限制过于严格,抵押偏窄限制林农获贷能力例如仅对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成熟经济林木大户发放林权抵押贷款,而拥有一定荒山滩涂、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林农或幼材林经营者仍无法获得信贷支持。2010年全县林权抵押贷款共发放212户,其中一户贷款达4600万元,占贷款余额的66%;县联社仅接受种植时间超过一年的林木作为抵押物,而林木种植第一年资金投入非常大(以种植速生桉为例,第一年每亩资金投入约470元,占总投入的52%),林农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却因不符条件被拒之门外。加上林权抵押贷款审批权全部集中在县联社,贷款审批环节多,审批效率不可避免降低。3.林业集约化程度不高,信贷投放未能有效放大全县农民人均集体林地面积仅3.15亩,户均集体林地面积12.07亩。户均林地面积比较少,林农种植扶育资金投入相对不多,信贷资金需求不大,依靠资金自筹或小额林农信用贷款足以满足生产的资金需求,林业信贷规模增长有限。当地林业规模化经营模式总体还处在萌芽状态,“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生产还没有大规模开展。4.信贷管理风险控制不到位,信息共享机制欠完善一是信贷管理难度大。林权抵押贷款属信贷创新产品,风险管理有别于日常固定资产抵押或权利质押贷款,现有信贷人员往往缺乏相关林权抵押管理知识,贷款“三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抵押林权地处深山叠岭,面积广阔,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实地核查较为困难,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抵押物的变化情况,不利于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二是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林业部门至今未将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林业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加大贷款“三查”的难度。
(三)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较小,林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缺失
1.地方政府尚未建立涉农(林)风险基金林业信贷服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地方政府对涉林贷款增量、贷款损失无相应的补贴和税收优惠。2.林业保险未能覆盖主要林业风险,森林林木保险滞后林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赔付率高,易受自然灾害侵袭,林农普遍缺乏投保意愿,并抱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因林木投保面低和财政补贴不到位而不愿涉足。目前仅在广西部分林改试点地区尝试对林农承保经济林木火灾保险,且险种单一,保费费率高,赔付率也高。如县人保财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费率高达10%,2008年承保了11笔森林火灾保险,共收取30.6万元保费,赔付24.66万元,赔付率高达80.6%,对林业生产危害性大的风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险种尚未开办。
二、协调推进林权改革,创新县域林业信贷服务水平,加快林业生态建设
(一)加快林权配套改革,完善林业要素市场,加强政府导向作用发挥
1.加快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加紧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平台、评估法律服务、林业担保机构、林业收储中心等服务机构,不断完善要素市场功能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尽快建立林业交易服务中心和森林资源专业评估机构。林业交易服务中心可提供规范化的林业行政许可、林业产权拍卖交易、林权管理、林业投融资、林业交易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加速林业资源的规范流转,实现林木资产资本化。除委托具备林权评估资质并得到银行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应设立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所,在省级林业调查设计院指导下开设林木价值评估业务,发挥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生产比较了解的优势,出具的林权资产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反映林权资产市场实际价值。2.推动集约化生产,促进信贷增容扩量一是引导集体林权合理流转,促进林权由分散到集中,通过林权抵押获取银行信贷支持,推动集约生产方式的形成,提升林地综合利用效率。二是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扩大服务空间,促进涉林信贷规模投放。3.逐步减少带有行政性质的政府干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各方利益关系,调低服务性收费,给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林权证的发证工作,严格履行对林权抵押登记、变更、注销的管理职责,加快林权抵押贷款信息数据与中央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联网链接步伐,实现信息共享,为金融部门强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便利。4.矫正林权改革的副作用,为信贷支持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一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重建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和集体主义精神,形成较大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警惕外国资本及其人参与林业改革的渗透和控制;三是严打圈点林地合谋攫取不法利益行为,严防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对通过明暗手法侵吞霸占掠夺、强买强卖占有各地有潜力的林地及其相关产业坚决不予以信贷支持,通过信贷抑制为维护社会秩序作出努力;四是维护农村生态环境,提升人文资源归集,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重塑农村伦理道德体系。
(二)消除制度障碍,提高信贷服务水平
1.从制度层面提供有利林业信贷发展的制度支撑县域金融机构要根据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重新梳理现行林业贷款规章制度,消除阻碍林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合理确定贷款对象、期限和利率的范围。重点是优化贷款操作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提高林业信贷服务效率;根据县域林地及林产实际情况,改革林权证发放方式,尝试林地、林产证单独发证方式,借助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加强金融创新,支持地方林业加快发展。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政策支持、市场引导和监管指导。对于实施林权改革的地区适当扩大分支机构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尽快由总行一级或授权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建议将原来分散的林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整合,使国家对林业产业税收扶持政策更加明确。3.改进贷款方式为林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一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证、惠农卡等方式建立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二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之与林木生产周期相适应,真正起到扶持林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50%为宜适当提高林权资产抵押比率,同时适当放宽林权抵押贷款的范围限制;加大信贷人员林权抵押贷款专项业务知识培训力度。三是进一步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信社等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林业信贷投放增加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全面介入“大林业”的上中下游全程产业链条,全面打造生态林业,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
以森林覆盖率带动造林绿化,重点建设生态屏障和绿色走廊,形成林业生态格局;同时培育速生原料林、特色经济林和珍贵树种三大基地;重点打造林浆纸一体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油茶产业、花卉产业、森林生态旅游、竹藤加工、野生动植物利用等产业集群促使林业产业围绕生态林业建设、产业链发展、生态文化建设、林业改革和资源保护等五个方面展开,实现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从封闭半封闭林业向开放林业、从粗放林业向集约林业、从数量林业向质量林业、从平面林业向立体林业转变,以林业产业化最大限度促进农民增收。
(四)加强林业贷款风险管理,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金融机构方面一是加大对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和政策培训,拓宽知识结构,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二是落实抵押物评估的风险管理,确保评估主体正确、程序合规、估值准确,防范抵押物评估风险;三是加强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强化与林业部门特别是乡镇林业站的密切协作,探索建立外聘人员或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借助外部力量协助做好贷款管理和抵押物管理,改变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风险隐患;四是推动政银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将林权登记、抵押、采伐等有关信息纳入央行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政银信息共享,前移风险防范关口。2.地方政府方面一是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森林保险品种,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带动和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投放;二是建立由财政出资的涉农风险补偿基金,对林业贷款进行贴息,对贷款和保险理赔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同时要制定涉林贷款资金奖励和税收减免政策,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林业信贷服务;三是成立地方政府主导的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林权抵押贷款等涉林贷款业务进行担保,分担银行贷款风险。
(五)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尽快推出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
城市林业是一门多学科组成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及林学、园林学、生态学、城市科学,与景观建设、公园管理、城市规划关系密切,是一门多学科组成的交叉学科。其课程内容与森林培育、园林绿地规划、景观生态学、城市生态学等课程之间有一定的重复。如果不了解哪些内容是学生已经学习并掌握的,再加以讲授,学生就会失去学习的兴趣,因而必须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对现有的教学内容进行优化和整合。课程内容讲授给学生后,要让学生明白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即了解、领会、运用、分析和评价这5个层次,培养学生能运用所学内容的能力。在各章节中,坚决删去、略讲或让学生自学与本专业其它课程重复的内容。而有些内容虽然与其它课程重复,但作为林学专业的学生,在其课程设置中并没有这些课程,如城市生态学、园林绿地规划,对于这些内容保留并适当加以补充和更新,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和北京林业大学开展了城市林业方向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一些专家学者根据实践也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如蒋有绪提出新世纪的城市林业方向是生态风景林。近几年,国家重视生态环境,大力建设森林城市,以及农村城镇化建设等,一些新问题、新成果不断涌现。将这些中国城市林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成果以及国外城市林业的发展动态及新成果等及时补充于教学内容,扩充学生的知识面。
2改革教学方法
好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事半功倍之益,为此笔者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多媒体技术以其在信息处理上所具备的直观性、生动性及高效性等突出优点,迅速地在各大高校的课堂上普及开来,似乎大有不用多媒体就不会讲课之趋势。但在几年的使用过程中也发现很多问题,比如学生变听课为看课件,如果放映速度太快,就变成了“拉洋片”,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不足等,单纯使用多媒体教学效果不是很好。但也不是说不可以用,多媒体只是教学的工具,要学会利用工具,而不能被工具所累。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采用黑板讲授与多媒体课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更有利于学生的学习。讲授以粉笔板书为主,这样学生的思维是在跟着教师板书的过程进行运转的,有利于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利用多媒体课件补充一些板书不容易表述的图片图表等资料。这种方法既给了学生理解内容的反应时间,同时也给出了直观形象的图例,增加了学生的兴趣和知识量,这时的多媒体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在课堂教学中,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讲授时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和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法。如在讲授“城市森林的功能”时,采用研讨法,首先提出这个问题,让学生结合以前所学各种专业课程的内容及自己的理解,提出各自的见解,并对为什么会有这些功能进行讨论,最后教师进行汇总提炼形成条理清晰的功能。通过这样的启发讨论,使学生既巩固了已知的知识,又学到了新的知识,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课程有些内容涉及园林绿地规划,如“城市森林建设”一章中,居住区、工矿企业、城市道路等绿地的营建,在林学专业教师讲授时偏重于植物的选择,而对这些植物如何进行具体的配置则并不精通。城市森林除了具有生态功能,更具有美化的功能,因而请园林教研室的同仁就某一绿地的建设加以讲授,此处并不需要太多课时,重点是放在植物配置上,加深学生对于城市绿地建设的掌握。
3改进考评方法
成绩评定是教学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对于教学内容的考核要做到灵活多样。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采取综合评定的办法,由课堂考核和期末考核2个部分组成。课堂考核主要包括课堂讨论、课堂小测验(主要考察基本概念和理论)、小组汇报和出勤情况,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核以课程论文形式考核,占60%。为防止抄袭,论文根据课程章节内容出题,每章选择1~3个题目,尽量做到人手一个。这种考核评价体系无法靠“临阵磨枪式”学习方法获得高分,注重学生日常学习的积累,更能检验学生的实际能力,也相对更加公平公正。
4加强教师的培养
“第三部门”作为西方制度背景下产生的产物,其概念首先是由列维特等人在1973年提出,按照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中心的“结构—运作”定义,“第三部门”应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它是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福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由林农自愿组织产生的“第三部门”,包括家庭林场和各种协会等,实质上是林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联合自助组织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机构,是人的联合,非资本组合体,在林业生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第三部门”产生的经济背景
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第三部门”的兴起,发端于过去的福建集体林业体制在林业生产中存在的弊端,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原因。一方面,自2003年福建开始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目前全省基本完成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结果使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体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主体多元化;林农可以相对自由地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资源,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有利地位,需要建立能够反映自己利益的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为“第三部门”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林地、林木经营的规模缩小,原来由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的工作,如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等,这些工作是单个农户无法完成的;同时,受林业生产特点的影响,非林农自愿组织起来的其他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突出,这种经济环境促使林农自愿组织的“第三部门”产生。
(二)“第三部门”产生的经济原因
人们对森林经营重要性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森林经营既给其经营者带来损益又使森林经营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获取损益,前者即是森林经营的内部效应,后者则是森林经营的外部效应。森林经营的内、外部效应均有正负之分,其中正效应是指有利而无害的效应,负效应是指无利而有害的效应。一般而言,森林经营的外部效应基本表现为正效应,如休闲效应、防护效应、涵水效应、调节气候交叉重叠构成森林经营外部效应。森林经营外部效应改善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但森林经营外部效应的受益主体并未通过货币或其他等价物的支付而受益。就商品林而言,经营者虽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但生态效益被社会无偿享用;而公益林相对其投入而言,经济收益很少,其生态效益也被社会无偿享用。这就使营林的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如果没有弥补这种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不可能使森林资源达到最佳供给量。因此,作为非市场交换商品,森林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任何个人或群体不能从公共物品的消费中排除出去,且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他人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消费者无法为消费公共物品而付费。可见,纯粹的自由市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或者提供过少的公共物品,由此导致外在性的存在。而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是必要的。
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看,森林资源外部性的存在,在外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有效的措施是外部效应“内在化”。实践证明,政府管制是必不可少的。管制一般被定义为:“政府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和组织的自由选择。”政府的管制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权,管制则是这种权力的体现,其目的在于限制经济行为人的决策。对森林资源和林业而言,政府的管制目前实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在采伐时间和数量上对经营者一定程度的限制;制定林权证制度,通过法律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关系;制定碳排放许可证制度,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退耕还林制度等。[2]
然而,政府干预并非万能,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超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3]
以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例,林权改革后,呈现出森林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各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投入林业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同时,对获得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要求也更加迫切,使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宏观管理目标是实现森林的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协调增长。根据年生长量大于采伐量的原则,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制定采伐限额政策的目的是提高我国森林的覆盖率,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我国的林业生产实践证明,采伐限额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森林资源市场化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限额采伐政策真正目的是为了达到减少森林资源的供给量,虽然近期内保存了森林资源的存量,但在当前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必须面对千家万户,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公平、合理,这已成为一个棘手的大难题,国家宏观管理目标与森林经营者现实利益的目标之间出现了矛盾。
森林经营过程中矛盾的关键是怎样处理好森林三大效益之间的关系,怎样科学划分好投资者、管理者和收益者的权利与利益,其本质是一个系统结构的完善和多目标选择与优化问题。政府干预过度,而林农为了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有可能出现乱砍滥伐或者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采伐限额等“寻租”情况,“寻租”行为因政府的干预而成为可能。
采伐限额制定的基础是森林经营方案,通过森林经营方案合理确定年采伐量来核定采伐限额,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福建省1989年首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1997年修订了经营方案,2003年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森林经营主体出现了多元化。为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变以县、国有林场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方法。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通过亲情、友情、资金、技术为纽带,自愿联合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家庭林场、股份林场在各地不断出现。有关资料表明:福建全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达2400多个,永安市已经成立的家庭林场、股份林场达114个,德化县以家庭林场为经营单位的面积达90%以上。①(注:①见黄建兴于2006年5月14日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上的发言稿《林改的核心是产权》。)因此,森林经营方案应充分考虑以这种自愿基础上成立的“第三部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编制单位,引导新经济组织内经营者自主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落实采伐自。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看,遵循着“市场失灵——政府弥补”、“政府失灵——第三部门弥补”链式,正是在“政府失灵”的语境下,“第三部门”兴起。[4]
二、“第三部门”的现状与问题
从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历程看,各种形式的“第三部门”如家庭林场、担保协会等,越来越成为解决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明晰后出现的许多社会问题必不可少的组织机制。但就其发挥的作用而言,林改后产生的“第三部门”的发展是不够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确定
“第三部门”在我国还只是一个学术概念,我国法律层次使用的是社会团体的概念,根据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且法律还从会员人数、财产、发起人、负责人资格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些就成了“第三部门”设立、发展的法律障碍。福建林改中出现的各种新经济合作组织显然不符合法律上有关社会团体的成立的条件,这就使得其法律地位的真空,这种主体地位的残缺性成为实现林农组织化的现实障碍。
(二)“第三部门”规模小、资金不足、提供服务的内容有限
福建林改中由林农自愿产生的“第三部门”,在人力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劳动力,在物力和财力输入上主要依靠林农志愿者,由于每户林地面积有限和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采取自助方式,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第三部门”组织内成员,提供服务的内容仅限于林业生产和服务性方面。在营林方面主要是以同村亲友因林地在地域上的邻近而自愿联合起来的家庭林场,主要目的是维护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效益,是为方便生产而进行的联合;服务方面主要是林农自发形成的以提供生产资料供应、营林和造林科技信息等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服务项目协会,如桉树协会、种苗协会、造林担保协会、“防火、防盗、防病”林业三防协会等。由于这些协会绝大部分是由相对弱势的林农组成,在福建全省的覆盖面小。以福建永安为例,林改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林场和家庭林场)共61个,总面积达到181058亩,其中家庭林场有20个,总面积约为65514亩。[5]242因此,林改后产生的“第三部门”总体上规模小、资金不足、提供服务的内容有限。
三、加强和完善“第三部门”的建议
针对福建“第三部分”在其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第三部门”的制度支持与约束
“第三部门”要健康发展,政府提供严格的法律规制和合理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确定其法律地位。目前在全国性的《合作社法》没有颁布之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林改中出现的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引导、规范和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其次,提供资金支持。福建林改中产生的“第三部门”组成成员主要是林农,提供给组织的资金有限,同时,也不能从组织以外的地方有效地汲取资金,资金不足是制约“第三部门”发展和功能发挥的瓶颈。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提供的直接和间接政策支持是“第三部门”构建和完善的关键,有的国家对“第三部门”的拨款占“第三部门”收入的40%以上,福建林改中产生的“第三部门”有其特殊性,有些还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如护林联防协会起着保护森林资源和提高林业经营水平作用,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其他优惠和技术补贴政策,加大对“第三部门”的资金支持。再次,加强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组织性是“第三部门”的一个主要特征,对这类组织来说,是否注册并非必要,但必须建立制度,一定程度上要有内部组织结构、目标结构和组织活动的相对持续性。现实中产生的“第三部门”不少是在政府推动下成立的,规模的大小、资源的整合不是自然形成的,领导机构的产生和决策机制多样化。有关资料显示,在对57个协会的调查中发现,领导结构通过会员提名、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的占39.7%,有关政府推荐产生的占22.4%,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的占20.7%,发起人自动担任的占6.9%,其他占10.3%。在林改的特定时期,这种行政意愿的方式对“第三部门”形成有一定的作用,但要加强对领导层的监督,规范组织结构,确保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5]300
(二)提高“第三部门”的自身参与能力
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企业提供私人物品的二分法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给林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多元化经济主体,同时也激发了多元化需求,政府在资金和精力上已无法满足需要,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普遍运转困难,提供公共物品能力下降;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通过林改转移到林农手中,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来源受到影响。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目前主要收入是林地使用费,而且数额有限,这是财产性收入,集体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几乎没有。因此,建立“政府—市场组织—第三部门”的三维立体体系,可依据不同的行为原则,政府提供纯公共物品,实现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组织提供私人物品,实现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部门”为其成员和农村社会提供有利于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准公共物品,如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实现利益共同体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第三部门”组织利益与成员个人的利益毕竟存在差异,“第三部门”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同时,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如果这种现象出现得多,“第三部门”就会遇到困境。因此,一方面,需增加“第三部门”的自治性和民间性,加强林农参与“第三部门”的活动意识,提高林农的参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制订组织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内部力量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以保证“第三部门”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允尧.不同理论视角下的中介组织[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77.
[2]沈文星,陈大胜.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4):3135.
[3]王晋.“第三部门”:市场与政府的非零和产物——兼论我国“第三部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政治学研究,2004(3):111.
[4]刘大洪,李华振.政府失灵语境下的“第三部门”研究[J].法学评论,2005,134(6):12.
一、发证好,让林农充分认识林权证的重要意义
林改最终归结到农户身上,就是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林权证。林证证要求做到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要让广大林农主动积极投身林改,就必须让他们真正了解核发林权证的好处,“发证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林权证为维护林区经济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县在1982年林业“三定”时也曾发过林权证,但是当时过程粗糙,验收不严,群众认识不足,留下有山无证、有证无山、一山多证、界线不清的隐患;加之“三定”后农村林权归属变化比较大;相关依据与证件保管不善等原因,近年来林权纠纷呈高发态势。重新换发林权证,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林权纠纷的发生,维护林区经济社会稳定,减少基层干部纠纷调处工作量,从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和三农服务。
(二)林权证是林权所有者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法律依据
林权证将在林区生产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林权证像房产证一样,是林权所有者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法律凭证,农户将可以凭林权证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直接申请林木采伐、依法享受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在林权流转时林权证是明晰产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林权证是林权所有者确保利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凭证这次发放的林权证,与林业“三定”时相比有几个特色:一是全国统一样式;二是有效期的变化,自留山永久不变,责任山承包期限为70年;三是林权证权源依据清晰,所有的宗地要求现场勘界,四至填写规范,相关权益人签字确认,每一份林权证的权源依据将完整存档,以供备查。可以说,林权证将是依法保护林农长期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唯一的法律凭证。
二、按程序,充分发挥群众在林改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主体改革要求规定程序全部到位,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民意、尊重法律、兼顾利益”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尤其要注重尊重民意。林改方案要通过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落实两个三分之二原则,明晰产权后一榜公示10天,现场勘界的群众参与、30天二榜公示等规定动作要全部到位。确保改革符合政策规定,改革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四个要求:
(一)政策让群众知道,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林改的政策、内容、操作程序、结果都要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林改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政策宣传要进村到组入户,让群众主动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真正成为改革的主体。
(二)方案让群众讨论,确保群众的决策权。林改的方案制定和村组明晰产权之中,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决策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的问题,以及集体山分不分、如何分、何时分等核心问题由群众自行决策,尽量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愿。
(三)勘界确权让群众参加,确保群众的参与权。在村组明晰产权后,由村向乡镇申请,由乡镇统一向县林改机构申请现场勘界。现场勘界中,除林业技术人员、乡镇、村组干部深入现场之外,尤其要确保宗地所有的权益人共同参加,所有参与现场勘界人员都要在现场核实登记表上签字。
(四)林改成果让群众知道,确保群众的监督权。林改的最终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公示,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行调处,所有的资料要及时、完整、规范的存档,确保改革成果通过省市验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三、讲质量,落实“三高”全面保障林改的稳步推进
(一)统一认识,站在对历史负责,对子孙负责的高度,确保林改的质量。林权制度改革涉及时间长,影响深远,是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度从农田向山地的延伸,必将极大的解放林业生产力,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促进林区发展、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为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认识林改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
(二)组织一支高素质的林改队伍,确保林改的质量
林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社会工程,林业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县林业局要打破股、室、站、所的职能界限,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建立一支业务精练、作风优良的林改专班,全力以赴的保障林改稳步推进。在林改的政策宣传、组织发动、业务指导、现场勘界、登记发证上做好各个环节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培训的原则,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由县级培训乡镇,乡镇培训村组,各乡镇和村组都要明确林改专干,所有的表格填写都由村组林改专干负责,农户只负责签字,从而确保填写内容的规范、整洁、齐全。
1.1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江西省为研究区域,旨在测算江西省2000-2011年林业科技对林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相关数据主要来自《中国林业统计年鉴》(2000-2011)。
1.2测算方法的选择
本文采取农业部统一颁布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测算方法———索罗余值法,将其运用到林业领域来测算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其依托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其扩展,变换模型,具体推导过程如下。式中Y代表林业总产值,At代表某一时期的技术水平,t表示时间变量,L、K分别表示劳动力、资本的投入数量,α、β分别表示劳动力产出、资本产出的弹性系数。在农、林业生产中,土地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林地是土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为了测算林业科技进步的贡献率,纳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并且假定科技进步是中性的,参数随时间而变化。
1.3指标选择及数据的处理
1.3.1产出指标。选取江西省林业总产值作为产出变量,即一产、二产、三产产值之和。
1.3.2投入指标。①资本投入(K)。由于《中国林业统计年鉴》上只提供了林业固定投资额,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采用林业固定投资完成额来近似表示林业投资。②劳动力投入变量(L)。林业劳动力是林业生产投入的重要因素,由于很多地区林业从属于大农业之中,纯粹从事林业生产的人数较少,故难以准确计量。本文以营林劳动力和林业系统从业人数之和表示劳动力投入变量,营林劳动力投入根据大农业总产值、林业总产值和大农业就业人数的同比换算;林业系统从业人数为各地区分行业部门中林业系统年末就业人数。③土地投入变量(S)。林地是土地的一种表现形式,选取林业用地面积作为林业生产中林地的投入变量。林地是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林业用地投入面积比较稳定,林业用地的增长率接近于0%,所以,本文不考虑林地增长率对林业产值增长率的影响。
2结果分析
2.1弹性系数的确定根据以上测算方法,测算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之前首先要确定各要素的弹性系数,为测算出各要素的弹性系数,采用2000~2011年江西省统计数据拟合生产函数,为避免多重共线性对参数估计的影响,假设规模报酬不变(即假设α+β+γ=1),在(2)式两边同时除以L,则有下式。由表1可见,将林地投入面积作S为变量,结果不理想,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由于历年江西省林地投入面积变动性不大,因此可认为林地投入面积S为常量,根据农业部科学科技与质量标准司的《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测算方法》中规定,将土地的产出弹性定为0.25。根据上述结果,可以计算出2000~2011年间江西省资本弹性系数为0.29,劳动力弹性系数为0.46,林地面积弹性系数为0.25,林地面积的增长率接近于0,可以忽略不计。
2.2各要素对林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研究通过对江西省1995~2010年相关指标数据进行测量,相应计算出各年江西省科技进步增长率、资本、劳动力、土地、科技进步贡献率。在计算过程中,农业总产值、资本投入均是以1991年为基期折算后的值。同时,为了消除气候等因素对产出变动的影响,各投入指标均进行3年平滑处理。由于现在还不知道2011年的投入指标,因此,在计算2010年指标是用2009年与2010年的平均值代替。测量结果详见表3。从上面的数据可以分析:第一,从弹性系数方面分析。劳动力弹性系数为α=0.46,资本弹性系数为=0.29,林地投入弹性系数为β=0.25,即劳动力投入、资本以及林地投入每增加1%,林业总产值将分别增加0.46%、0.29%、0.25%。这说明江西省林业产出的增长对劳动力投入的依赖性较大,在三个弹性系数中劳动力投入的弹性系数最高,是资本投入弹性系数的1.58倍,是林地投入弹性系数的1.84倍。因此,可以从增加林业劳动力就业人数、增大资金投入等来增加林业产出。第二,从林业总产值、劳动力、资本、林地的增长率来看。江西省林业经济稳定增长,林业总产值总体增长率比较稳定;林业从业人员逐渐增多,其劳动力增长率逐年增大。林地、资本则波动很大,资本增长2002年最大,2005年最小;林地面积因为在短时间内变化不大,几乎零增长。如图1所示。第三,从劳动力、资本、林地对林业总产出方面分析。江西省在2000~2011年11年间各投入要素对林业经济的贡献率均值由高到低依次是资本、科技、土地和劳动。江西省林业经济总产出的增加,主要取决于资本投入和科技进步两个因素。除劳动力投入贡献率曲线比较平稳以外,其他各投入要素的贡献率很不稳定,数据不全面是影响结果的原因之一。如图2所示。资本贡献率所占的份额最大,在1995~2010年平均值为70%。这表示,是相对于林业经济总产出年均26%的增长率,由于资金的年均增长率达到52%,掩盖了其他因素的作用。科技进步贡献率所占份额第二,平均值为36%,江西省林业科技进步对林业经济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2004年以及2005年江西省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比较高,分别为98.25%和120.22%,这可能是由于江西2003年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大加大了科技投入。而2002年、2009年和2011年反而出现负值,分别为-106.99%、-68.71%和-37.53%,出现负值可能是因为虽然近几年江西省林业经济发展迅速,政府不断加大对研发财政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对农民进行培训并且调整产业结构,但由于林业基础薄弱,林业科技进步主要还是依靠加大财政投入来拉动,因而出现投入多有效产出少的现象,但这并不说明林业科技进步对江西省林业经济增长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劳动力贡献率为-9%,这表明江西省林业从业人员数存在过剩现象,隐蔽性失业制约着江西省林业经济综合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林地面积贡献率平均值为12%,林地面积投入增长率呈不规则变化。这是因为一般林地面积都是5年清查一次,在5年内林地面积不会发生改变,而在上一个5年或者下一个5年会发生变化,导致林地面积呈现不规则的增长。
3对策建议
3.1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科技兴林”意识科技兴林是一项基本国策,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以前的林业都是“靠天吃饭”,当前,科技迅猛发展,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逐步成为现实。因此,应该扭转人们对林业科技认识的误区,确立科技兴林的基础地位,改变过去林业靠天吃饭的传统思路,将科技作为改造传统林业、建设现代林业的核心力量。重视林业科技的宣传,破除传统的思想弊端,建立起科技兴林、科技强林的林业发展观念,从内心真正重视林业科技,从根本上转变林业发展思路,将科技兴林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3.2加大林业科技投入,提高林业技术水平要完善林业科技投入体系,在进一步保障政府投入逐步增加的基础上,加大企业和民间资本投入力度,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建立基于市场体系的林业科技投融资体系。以期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企业自投、金融融资、民间资本为辅的全方位、多层次林业科技投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