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经济一体化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9 09:24:50
经济一体化论文

经济一体化论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文化经济;文化经济化;经济文化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的兴起,文化的力量日益凸显,经济文化的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全球化进程的最终决定力量将是文化。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文化对经济已不单纯是影响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决定作用,文化经济时代已临近家门。

一、经济文化一体化是挡不住的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世纪之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因特网的普及,文化与经济共生互动,经济和文化的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经济日益文化化,文化日益经济化。

伴随着经济文化化,文化不断地向经济活动渗透,给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文化决定着资源的开发、组合,决定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速度,检验着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推动着先进价值体系的形成,协调着市场和环境的结合与互动,以及人才素质的提高。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文化的内在驱动力比经济力、政治力具有更强大的牵引力。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影响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经济活动中注入的文化内涵越多,物质生产中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就越高,竞争力就越强,效益就越好;文化发展中吸收的经济成分越多,科技含量越高,文化的覆盖面越广,影响力就越大,渗透力就越强。经济的文化含量日益提高,文化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产品的被接受程度和价格的高低。美国、西欧、日本等国,经济发展中观念的、科技的、信息的,乃至心理的等文化要素大量进入,使其产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经济中的文化因素已日益跃居重要地位。服务、知识、信息等第三产业成了经济的重心。与之相呼应的是,脑力劳动者的数量迅速增加。到1970年,美国“白领”职工与“蓝领”工人的就业结构比已为5∶4,到1980年,美国第一产业即农业和矿业中的从业人员仅占总比例的2.9%,第二产业即各种制造业降到31.6%,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百分比已上升到65.5%。而在第一、第二产业中的科技管理人员也超过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1](P3)。

伴随着文化经济化,文化日益进入市场,进入产业,其经济功能不断增强,对企业的兴衰、产品的销售及品牌的流行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并且文化本身也成为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文化还成为社会生产力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商品属性日渐显现,从而增加了文化的造血功能,使文化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中尤其明显。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以音乐磁带、激光唱盘、MTV、电影、电视、录像、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拳王争霸赛、世界杯足球赛为代表的娱乐文化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中的新兴产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等高科技及其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为标志的科技革命宣告知识经济、文化经济时代的到来。如今,新经济已占据美国GDP的70%,加拿大GDP的60%。迪斯尼公司产业规模及赢利均进入世界前十强,好莱坞电影《泰坦尼克号》创下全球18亿美元的票房收入等等,都充分证明了文化的经济价值[1](P18)。文化产业被视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文化产业日益成为世界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经济文化的一体化推动了文化经济的兴起。文化与经济互动,将构成新时代全新的生产形态和发展模式。打造文化经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在经济活动中更多地注入文化内涵,提升产业层次、产品档次,增强竞争力,逐步转变广大人民群众转变生活方式,注重物质消费产品的文化内涵,追求精神文化需要的满足,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的合理选择。从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改革开放初期靠政策优势,20世纪八九十年代靠环境优势,21世纪靠的是文化优势。知识、智慧、价值观念、精神动力,以及文化所创造的人文环境,文化发展所形成的巨大创新能力和人力资源,最终将转化为物质形态的竞争力。21世纪,各地区经济的赛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力”的较量。

目前,很多学者把世纪之交产生的与文化高度融合的经济形态称为“知识经济”。笔者认为,不如称为“文化经济”更合适。文化经济比知识经济概括性更强、涵盖面更广。文化,根据其与行为的关系不同,可分为知识、观念和技术。人的行为,首先要明白根据什么干,其次要明白干什么,最后还要明白怎样干。知识,解决的是根据什么干的问题,它是反映和解释事物的,使人知道周围事物及人自身的状况。观念,解决的是干什么的问题,使人知道自己想干什么事和想要什么东西。技术,解决的是怎样干的问题,使人知道怎样干成要干的事和怎样获得想要的东西。文化中,哲学、宗教、道德、法律及政策等属于观念文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等属于知识文化,而各种工程技术、技艺、技巧等,则属于技术文化。知识、观念和技术,皆为人的行为所必需,缺一不可。缺乏知识,人就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外界信息,不能认清自身,不能掌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使人不能知己知彼而进退失宜。观念错误,就不能正确的选择行为方向,即便拥有丰富的知识和高超的技术,也不能持久、持续地利人利己。技术低下,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陷于妄想和空谈,不能实现既定目标。在知识、观念和技术三者之中,观念是目的,知识和技术是手段,是为观念服务的。三类文化,应相互协调,平衡发展,不能畸轻畸重,厚此薄彼[1](P46)。由此可见,“知识”只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包括知识,但又不仅仅是知识。“知识经济”的提法有些偏狭,也不太确切。“文化经济”的提法比“知识经济”全面、确切。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使用和分配基础上的经济,核心是突出知识、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价值;而“文化经济”则是对知识经济内涵的扩展和深化。

二、“文化经济”的涵义、内容及特征

在我国,“文化经济”这个范畴,首见于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2002年5月13日发表的题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的讲话。张德江在讲话中首先精辟地概括了新世纪经济的显著特征:“文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源动力,在新世纪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联系更加密切,文化和经济出现加快融合乃至一体化的趋势。经济活动中注入的文化内涵越多,物质生产中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就越高,竞争力就越强,效益就越好;文化发展中吸收的经济成分越多,科技含量越高,文化的覆盖面就越广,影响力就越大,渗透力就越强。”然后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新世纪的经济,就是‘文化经济’。”

文化经济,是文化与经济高度融合的产物,文化含量十分丰富。概括地讲,文化经济就是建立在人文精神和知识、技术高度发展基础上的新型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之后的又一种经济形式。文化经济的出现,深刻反映了当今时代文化与经济日益交融、彼此渗透、相互促进的现象,揭示了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向。文化经济是对知识经济的提升,其内容不仅有科学、技术等智力因素,还有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精神因素。“文化经济”的要点是:(1)精神生产上升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导性系统。(2)文化与经济日益融合。文化已深深融入经济之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物质产品都包含着文化因素和文化内涵,而且经济借助文化的力量急剧扩张,成为当代社会生产力的原发性因素和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量。(3)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文化以其人文格调和高科技含量,对社会全面发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越来越强。文化的精神要素和技术要素高度统一,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高度统一,形式不断创新,内容更加丰富,人类的存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已表现为一种文化精神。(4)文化产业作为精神生产的当代形态,将成为未来产业结构发展中的主导力量。文化产业、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日益具有经济功能和市场效益,范围不断拓展,包括了教育产业、智力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媒体产业、艺术产业、健康产业、体育产业、休闲产业等诸多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加速了原来在知识、技术之外的文化要素作为生产力要素进入社会生产领域的过程,其势头迅猛,潜力巨大,必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发新的产业群,对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5)文化在政治运行和治理中的作用也日渐突出。政治运行越来越多地通过文化的形式来表现。政治理念融入大众文化之中,政治内容通过文化形式生动表达[2]。

文化经济作为新世纪的战略构想,是对当今时代越来越突出的文化与经济日益交融、彼此渗透、相互促进现象的深刻反映,它从本质、地位、功能和作用等方面准确揭示了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即文化与经济的相互依存及一体化。它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经济发展以文化内容为主导。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等阶段,文化经济的迅猛崛起,标志着人类社会新阶段的来临。在人类文明不同发展阶段,起核心作用的生产力要素是不一样的:农业经济阶段是自然力,工业经济阶段是资本和大机器,文化经济阶段则是人文精神和知识、技术的有机结合。因此,文化经济是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甚至知识经济不同的新型经济,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代表了一个全新的文明发展阶段。此即,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增长,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的文化属性和文化个性,精神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使得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以文化内容为主导的经济形态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流,人类社会发展正步入一个文化经济时代。

二是社会生产方式以人文精神为主导。如果说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核心是突出知识、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价值的话;那么,文化经济则是对知识经济内涵的扩大和深化。文化经济内在包含了知识经济,并在经济系统中充满了文化因素。其内容构成不仅有科学、技术等智力因素,还有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文化艺术、娱乐休闲等精神因素,不仅包含科学精神,还体现人文精神,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有机统一。尤其突出了人文精神、观念文化作为生产力要素的价值。这就使:以人为本的人文价值观逐渐渗透到经济发展领域;精神、智力因素与自然资源、经济资本一样成为生产力中的组成要素;信用文化、经济伦理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效能越来越突出;文化附加值成为物质产品价值中的重要部分;以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为核心的人力资本对经济竞争力越来越具有决定性影响[3]。

三、如何发展文化经济?

文化经济是一种文化和经济融为一体的经济。因此,发展文化经济的基本思路就是全力推进经济文化一体化。为此,要努力实现从“以物质生产为主导”向“以精神生产为主导”的战略转移,着力把握以下两个要点:

1、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导推进“经济文化化”

要通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存发展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通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中西部的经济基础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承接东部先进地区的产业转移,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通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总量不大、质量不高和水平偏低的问题;通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大经济的国际合作力度,加强省际、市际、县际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内源型经济和外源型经济全面协调发展,从而形成大开放的战略新格局。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进经济“文化化”,总的来说,要在经济活动中更多地注入文化内涵,提升产业层次、产品档次,增强竞争力,逐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生活方式,注重物质消费产品的文化内涵,追求精神文化需要的满足。为此,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牢固确立高新技术为主导的思想观念,突出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坚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工业化水平,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2)把发展的重点转移到依靠专门科技人才和高智力资源上来,走集约化的新路子。(3)加强新型工业化资源的科学规划、协调整合和综合利用,科学统筹生产力布局。(4)努力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可持续发展之路,严格控制工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建立科学有效的调控机制,使工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率最大,污染最小。

2、以发展文化产业为枢纽,推进“文化经济化”

文化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由于其生产规模大,市场运作灵活,具有不断再生和扩张的功能。以发展文化产业为枢纽,推进“文化经济化”是合理选择。为此,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国家在保持对文化事业和文化公益事业投入不断加大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文化事业和文化公益事业长期积累的资源,从人才和物质技术基础等方面培育和支持文化产业的成长。(2)通过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带动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公益事业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发展文化产业,为文化事业和文化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动力;另一方面,用产业化方式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公益事业,盘活其存量,增加其增量。此外,通过发展文化产业,为文化事业和文化公益事业提业化运作示范,提供物质和智力支持,使文化产业在某种程度上兼具事业性和公益性。(3)确立文化产业在整个文化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把文化和经济这两个长期分离而相对独立的领域高度融合起来,建造全国文化经济的强大体系。(4)对文化产业进行合理规划和战略调整。首先,确立“精神产业”战略新理念。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机制,在全社会倡导精神产业的战略新理念。大力推进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努力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其次,规划和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的支柱产业门类。根据我国的实际,应重点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教育产业、智力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媒体产业、艺术产业、休闲产业等产业,并加大文化产业向其他产业的扩张和渗透力,建立起完整系统的文化产业体系。再次,科学规划和调整全国文化产业的生产力布局。根据我国精神生产力地区发展不平衡性和发展的多层次性,按照开展竞争和“适度垄断”的原则,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和产品布局。在东部发达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群、产业带,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业企业集团,发展优势明显的文化支柱产业。在中西部和山区要集合力量嫁接国内外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发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一批文化名牌产品、文化企业集团和文化支柱产业,借以形成特色鲜明、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4]。

[参考文献]

[1]杨英法.文化图强正相宜——兼论邯郸市文化产业发展之路径[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7.

[2]张玉玲.迎接“文化经济”时代的到来——访谢名家[EB].南方网.[2006-05-23]./nflr/llzhuanti/whjj/tt/200605230350.htm.

经济一体化论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经济不断地在突破国界限制,在全球寻求资源配置,全球化条件下,各国、各地区的之间的经济关系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也在深化,既有矛盾也有统一,本文试着分析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互关系。

关于经济全球化的界定,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说法,大部分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行为在全球范围的大规模活动,生产要素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与重组,是世界各国经济高度相互依赖、相互融合的表现。或者更准确地概括为指参加多边谈判或磋商的相关国家和地区经济团体,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大家都能够接受的、有关经济贸易协议并按照共同制定的协商原则,实行整体运行的世界性经济贸易组织或者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是复杂的,推动世界经济总体增长,提高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资源,促进国际投资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也带来了负面效应,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一方面也对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出了挑战,如果处理不当,会为经济全球化付出代价的。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相邻相近的或者特定的地理范围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维护既有的、实现未来的共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通过签订某种政府间条约或协定,制定和规范共同的行动准则,协调一致的政策,乃至建立各国政府一定授权的共同机构,进行长期和稳定的超国家的经济调节,达成和实现经济的甚至是政治的联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区域市场,降低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搜寻成本。另外一体化的区域经济由于各个方面的相似性,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区别。经济全球化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跨国经济,资本和市场的国际化,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推动,是市场机制其主导作用的过程,经济全球化则是通过市场机制把世界各国联结在一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则以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和有序发展为目标,在政府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实现一体化目标,是国家期主导作用的过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通过国家对国家的谈判把那些愿意参加一体化结盟的国家联结在一起的;在全球自由市场的状态下,风险是很难规避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风险;而在经济区域化的状态下,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和化解,一体化的区域经济由于可以有效地降低资源配置的成本,降低违约风险。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由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决定的,两者之间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经济全球化刺激、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向更高形式发展,又不断地冲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框架限制。全球化给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驱动力,经济全球化通过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增进区域经济组织间的合作,以便得到更多的合作利益。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的促进作用。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经济全球化准备了条件。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了国家分工的深化,加强了区域内部各加盟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了各加盟国的经济发展,再此基础上通过强化跨国公司的贸易功能,必然进一步促进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区域经济一体化使集团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所以特定区域外的国家要想获得竞争力,就要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贸易制度也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相比较来说,区域经济对经济全球化的阻碍作用比较明显。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合作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欧盟等发展完善。各加盟国对区域经济依赖性加强,再加上区域对外合作能力的提高,给世界经济带来更大的竞争局面,同时也导致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区域经济也制造了贸易壁垒。如区域经济组织的排他性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就存在隔阂。区域经济是为了实现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区域内部成员之间分工合作,相互依存。经济全球化则是为消除全球经济间的贸易壁垒努力,区域经济在这一方面与之出现矛盾,区域经济以地域为名为贸易提供一种新的保护手段,这种保护手段对于区域外的成员来说就是阻碍他们之间相互合作的贸易壁垒。区域经济强化了其内部产品的竞争力,对区域外的产品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防范制度和措施,不惜一切手段组织其他区域或国家的产品进入。这一行为,满足了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但是对与经济全球化来说,则伤害了全球经济之间平等合作的基础,加大了国与国或区域与区域之间对话的难度,妨碍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从长远利益来,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总之,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矛盾是存在的,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又是对立统一的。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漫长的过渡时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会慢慢形成互补。两者之间虽然实施途径相异,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都为企业创作了统一的市场环境,为世界各地的商务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两者的相互作用必然会影响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两者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与交流,相辅相成,在全球化不断向前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克服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最终推动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阳国亮:试论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相互关系.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10)

[2]郑明慧: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经济论坛,2004(15)

经济一体化论文第3篇

关键词:欧共体竞争法;欧洲经济一体化;欧共体竞争法的作用

20世纪50年代,法、德、意、荷、比、卢六国建立了欧洲共同体,启动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欧共体从筹建阶段开始,始终将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作为一体化的重要活动内容。欧洲经济一体化催生了欧共体竞争法,并使之不断充实和完善,成为整个共同体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门,而欧共体竞争法对于经济一体化经济秩序的形成,共同市场的顺利运作,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欧共体竞争法与欧洲经济一体化这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既是欧共体法制建设的一个重点,又是欧洲经济一体化运行的一大特征。

一、欧共体竞争法是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区域经济一体化并非从欧洲共同体开始,但是欧共体却将一体化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欧共体建立之前,世界上其他地区已经先后建立了一些区域性经济组织,如1949年4月建立的南非——南罗得西亚关税同盟、1951年8月建立的尼加拉瓜——萨尔瓦多自由贸易区等。它们往往采取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形式,集中解决彼此间贸易的关税和其他限制问题,因此,1948年临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认可了缔约方之间采取的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两种合作形式。欧共体的建立,突破了传统一体化的合作模式,它不仅体现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功能,而且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以及实施(条约规定的)共同政策或活动,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与平衡发展,注重环境保护的持续与非膨胀性的增长、经济成效的高度聚合、高水准的就业与社会保护、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成员国间经济与社会的聚合与团结,”其合作范围更宽,联合的程度更高,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欧洲经济一体化从单一贸易领域合作提升到经济、贸易领域的全面合作,因此,它不能套用以往一体化组织的经验,必须在一体化组织机构的权限、内部经济与贸易法律制度、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等方面有所创新。同其他一体化组织一样,欧共体的体制、机制的确立,完全取决于成员国的态度,而成员国的接受程度又往往受制于自身的经济体制、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条件。六个国家虽然具备了建立共同市场的条件,但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成员国之间在经济结构、发展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距例如,各国向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的出口占本国总出口额比重就不一样,以1957年为例,比利时和卢森堡占46.1%;法国占25.1%;西德占29.2%;意大利占24.9%;荷兰占41.6%。同年,来自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占本国进口总额的比重也不同。他们虽然都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但彼此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1957年时意大利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大大落后于其它欧共体成员国,仅相当于其它成员国的一半左右。

(二)成员国内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不断加强西欧六国经过战后一段时间的恢复,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六国在西方国家的工业生产、出口贸易和黄金外汇储备所占的比重有很大的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私人垄断资本得到进一步加强,例如,以法国和西德垄断财团为中心的西欧六国的一些私人垄断资本组织通过签订国际卡特尔协定,瓜分原料,分割市场,维持垄断价格,实行跨国界的经济调节和十预活动。与此同时,各国的生产和资本在加速集中,国家垄断也有很大的发展。在法国,国家直接掌握了全部燃料工业和铁路运输业,控制了1/3的汽车生产。意大利国营企业控制了全国电力生产的40%,天然气、煤、褐煤、硫磺开采量100%。

(三)调整市场经济的竞争立法差异较大六国在共同体成立之前都先后制定了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在立法的形式、调整的范围、规范的重点、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重点限制托拉斯行为,有的国家的重点则放在限制卡特尔行为上。

上述的问题引起了筹建者的高度关注。1955年5月29、30日,六国外交部长在意大利的墨西拿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建立共同市场问题,其中就专门研究了在共同体内建立竞争机制的问题。大家清醒地认识到,六国都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共同市场,只能选择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一个矛盾体,它既有自由竞争的本质要求,又有不正当竞争的天然倾向。成员国在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的差异,将导致成员国及其企业对共同体的经济、贸易政策采取不同的态度,甚至很可能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获得利益,其后果必然是限制对自己不利的贸易,阻碍共同市场的建设;而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经济结构显然与无国界限制的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相悖,与共同体的宗旨和体制不相一致;至于各国竞争法内容、程序上的差异,势必造成企业行为的不同标准,给企业的跨国合作造成困难,使共同市场内的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受到影响。因此,欧共体要最终实现经济一体化,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创设自由竞争环境的机制,把垄断的市场结构变成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将各国分别的竞争保护变成统一的竞争保护,排除不正当竞争对统一市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六国经过讨价还价的谈判,最终达成一致,决定将保护竞争的政策作为共同体政策的重要内容。

欧洲共同体成立时,《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设置专章规定竞争规则。受美国竞争法的影响,条约第85、86条(现改为第81、82条)从企业行为和公共组织行为两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重点在于禁止共同体内企业之间任何影响共同体内部贸易的以及妨碍、限制或破坏竞争的协定、决定或一切行动的措施(卡特尔);禁止企业不正当地利用一种支配性地位和干扰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行为;禁止偏袒某些企业或产品和破坏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国家援助;禁止成员国发放或经由不论任何形式的国家财源给予的任何援助,优待某些企业或某些产品生产而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的行为等。欧共体竞争法涉及范围很广,几乎适用于成员国间合作的所有经济领域,不适用市场竞争规则的只有少数特殊经济部门,如农业和交通业。共同体条约关于保护内部自由竞争的规定,使共同市场内建立了一项独立于成员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它协调了成员国之间在竞争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统一了竞争的标准,形成了充满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保障了经济一体化按照既定的目标向前发展。

二、欧洲经济一体化推动了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

为了适应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共同体理事会和委员会根据条约的授权,先后就竞争法的内容、竞争法的管辖权限、竞争法适用的协调等问题多次进行修改,也颁布了一些新的条例,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则和制度。我们以欧共体企业合并规则的制定为例,来阐释一体化是如何推动竞争法发展的。

欧共体内企业合并(或集中)规则,是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随后的一体化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早在1951年签订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66条第5款曾规定,委员会如果发现已进行的企业集中(concentration)阻碍了有效的竞争,有权宣布该集中为非法,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罚款等。不过,这一条款规定得非常简单、笼统,实践中也很少有人援引这一条款。1957年签订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虽然规定了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的规则,但根本没有提及企业合并方面的规则。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因为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经济共同体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条约。煤钢共同体条约是一个专门的规则性条约,它只涉及煤和钢两个部门,经济共同体条约则是建立一个区域集团组织的条约,一体化几乎囊括所有经济部门,而且它还授权有关组织机构进一步立法来贯彻其所确立的原则。毫无疑问,国家间通过一项调整特殊行业行为的规则要比建立一项综合制度容易的多。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来阻止德国军国主义的复活,因为煤、钢、铁工业对于军国主义复活具有重要的政治和军事的意义,尤其对企业合并实施控制更为重要。另一个原因是,在20世纪50年代,人们普遍认为,实现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任务和目的需要经济实力的集中,规模经济有利于提高共同体工业的竞争力。实践中,企业合并也没有对共同体内的竞争带来威胁和阻碍,因此,共同体主要关注的还是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入20世纪60年代,企业的合并逐渐发生并开始对共同体内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引起了各国的关注。一些成员国开始采取措施弥补法律上的空隙,在国内竞争法中写进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的内容,如德国于1973年第一个将企业合并控制写进了竞争法中。但在欧洲共同体的层面上,企业合并方面的立法进展则比较缓慢,只有委员会在1966年出台了一个《关于共同市场内集中问题的备忘录》(“MemorandumontheProblemsofConcentrationintheCommonMarket”)。委员会在备忘录中首先提出,《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6条可以用来规范共同体内的企业集中行为。欧洲法院在1972年的ContinentalCan一案的判决中,也确认了在某种条件下,一个企业具有支配地位时接受或与竞争者合并,达到足以阻碍竞争的程度,可以被认为是滥用其支配性地位。实际上,《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6条的适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为它不能对所有的合并都适用,只能对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发挥效力,而且委员会还必须调查其是否具有支配性地位。从另一方面讲,在一项合并中如果涉及一个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就可根据第86条的规定予以禁止,而在少数同等规模的公司之间合并就不违法,即使这些公司是百分之百的完全垄断,这显然不能令人信服。实际上,推动合并规则出台的直接原因有两个:

(一)企业合并行为的迅速增加。促使共同体下定决心制定新的规则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随着人员、资本、劳务自由流动的展开,共同体内企业之间的合并、合资大量发生。根据委员会的统计,1982~1983年有115家合并;1984~1985年有208家合并;1988~1989年有492家合并;1989~1990年有622家合并。而且,企业间的合并、合资开始影响共同市场内企业的正常竞争。

(二)建立统一大市场的时间限制。迫使成员国做出妥协达成一致合并规则涉及各成员国的利益,甚至影响到成员国的现行经济政策,因而引起各国强烈的反应。委员会提交的草案中,关于合并的控制为什么从成员国层面转移到共同体的层次、用什么标准来评价合并、在合并问题上成员国与共同体是什么关系等问题,引起了成员国之间的激烈争执。例如,英、德等主张,对集中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应仅限于竞争的标准,而法国等主张,还应考虑社会和产业政策问题;英、德还主张,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成员国法院应有管辖权,多数成员国则不同意,而是希望将所有具有共同体规模的集中案件,均由委员会专属管辖。由于分歧较大,委员会分别于1982、1984、1986年提出几个草案都无法达成一致。1986年2月,各成员国签订了《单一欧洲法令》,提出“共同体应采取措施。在不妨碍本条约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在一个至1992年12月31日届满的时期内,逐步地建成内部市场。内部市场由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构成,在此区域内,货物、人员、劳务与资本的自由流动得到本条约条款的保证。”单一欧洲法令的生效,使各成员国感到了压力,认识到企业合并规则对于内部统一大市场建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于是争议各国纷纷作出让步。1988年3月,委员会将“合并条例”的第五稿提交理事会,经过对委员会的草稿进行修改之后,理事会终于达成一致,于1989年11月通过了《合并控制条例》(《TheMergerControlRegulation》,即4064/89号条例),并于1990年9月21日生效。1997年6月理事会又通过了1310/97号条例,对《合并控制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1998年3月1日,委员会了关于合并的通报、时间限制和听证的447/98号条例和6个解释性的通告。《合并控制条例》及其补充法律文件的生效和适用,使欧洲共同体内建立起一项重要的企业合并控制法律制度,补充了欧洲共同体竞争法的内容。

欧共体企业合并条例的产生过程充分说明经济一体化不仅在客观上需要欧共体竞争法,同时也是推动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没有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欧共体竞争法的完善是不可能的。

三、欧共体竞争法为经济一体化的顺利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欧洲经济一体化影响和促进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反过来,欧共体竞争法也为一体化的顺利运行提供法律保障。欧共体竞争法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调成员国的竞争政策,建立统一竞争秩序如前所述,欧共体的成员国都有一套成熟的管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中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是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它们尽管立法形式各异,内容有所差别,但都在各自国家发挥着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体制定了欧共体竞争法,在共同体内就形成了两种独立的、互不隶属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而且成员国的竞争法必须继续使用,共同体的竞争法也必须适用。这就给共同市场内竞争关系的调整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协调两个法律制度的关系?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矛盾该如何解决?对此,共同体条约明确规定,共同体无权宣布成员国国内竞争法无效,但成员国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执行共同体条约的规定。这实际上是要求成员国不能制定与共同体竞争法相悖的新的法规,而应执行和适用共同体竞争法。与此同时,共同体理事会根据条约的规定,通过二次立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就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共同体竞争法同成员国竞争法在适用过程中分工明确、范围有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来维护共同市场内竞争秩序。此外,欧洲法院还通过判例确立了一项原则,明确两者在适用过程中发生冲突时,共同体竞争法优于成员国竞争法。

(二)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促进共同市场有序发展竞争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经济领域限制竞争的行为,支持和保护自由竞争,并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间接地保护处于弱势的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因此维护共同市场经济秩序,首要的是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欧共体竞争法禁止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并以组织、限制或妨碍共同市场内部竞争为目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联合一致的行为;禁止企业在共同市场或共同市场的重大部分上滥用其优势地位;同时,对国营企业、企业的合并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欧共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打击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支持了正当的竞争,为共同市场内的企业建立了一种行为规则,使它们有章可循,促进共同市场有序发展。

(三)禁止境外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创设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欧共体竞争法充分借鉴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经验,不仅调整成员国之问的竞争关系,也关注发生在共同体外的企业问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与协议行动对共同体内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竞争秩序可能产生的影响。共同体委员会早在1969年关于国际染料卡特尔案中就认为:“这项决定适用于所有参与有关行动的企业,不管它是建立在共同体之内还是建立在共同体之外。根据共同体条约第85条第l款的规定,凡是以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和以阻碍、限制或破坏共同市场内竞争为其日的或产生此项结果的一切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与联合行动,都将予以禁止,因为这与共同市场相抵触。条约规定的竞争规则因此适用于所有限制竞争,在共同体内产生第8l条第1款所规定的后果的行为,而不必考虑限制竞争的企业是否在共同体内具有活动中心。”欧洲法院在随后的判决中支持了委员会的决定,指出:“子公司自身具有法人地位这一事实,并不能用以排除由母公司决定其行为的可能性。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尽管子公司自身具有法人地位,但它并不能独立地决定其市场行为,而是基本上遵循母公司给它的指示。”欧共体竞争法不仅适用于子公司设在共同体内的外国企业,也适用于设在境外、没有在共同体内活动的外国企业。

此外,为了避免冲突的发生,欧洲共同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展了广泛的竞争法实施方面的国际合作。欧共体先后同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士、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以缓和或避免竞争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冲突。此外,欧共体还积极参加竞争法实施方面的多边合作,如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这样,欧共体逐渐建立起竞争法实施的国际合作机制,减少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关于执行竞争法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创设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

经济一体化论文第4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要素流动产业分工

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在成为中国经济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提出将从两个层面上对中国经济全局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通过加快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在中国经济的核心区域实现“强强联合”,产生具有国际意义的产业经济集聚效应,进而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激发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增强中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地位;第二,解决现实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产品和要素市场的分割、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推进政企分离,加快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步伐。那么,为什么是在长三角,是在江苏、浙江和上海之间,而不是在其他地区首先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这样一个带有中国经济全局意义的问题?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在动力是什么?什么力量推动着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本文将以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和江浙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为例,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尝试着回答这些问题。

——————————————————

*本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与区域经济整合研究——以长江三角洲为例》(编号03BJL010)和浙江省重大社科基金项目《浙江与上海区域经济联系的新特点与定位研究》的资助。

一、改革开放前的长三角次区域间的经济关系

——垂直分工的一体化体系

长三角次区域,我们指的是江苏、浙江和上海具有一体化自然倾向的区域经济关系可以上溯到上一个世纪。在前近代时期,上海无论在地理空间上还是在长江三角洲的城市序列中都处于边缘的地位,那时长江三角洲的中心城市是苏州和杭州,上海的崛起主要得益于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对外开放,由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上海在鸦片战争以后很快成为西方各国进入中国的桥头堡,从积极意义上说,上海也就成为了中西方文化交流的窗口和枢纽。以此为契机,国际资本和上海周边已经有相当程度的资本主义产业基础的江苏、浙江民间资本以及居民大量的涌入上海,在一个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上海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工商业城市。上海近代产业的形成和江苏、浙江有密切的关系,如在很长时间内成为上海主要产业的棉纺织工业就和江苏南通、无锡地区,以及松江、太仓①等地发达的棉纺织业有密切的依存关系,特别是浙江的工商企业家,自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这一历史时期内,一直将极大的精力放在上海的发展上面,有人统计过,30年代上海商界名人中宁波籍人士占了25%②,浙江商帮在上海金融界的地位更是突出,民国时期,执上海乃至整个中国金融界牛耳的所谓江浙财团,这主要是指当时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和浙江实业银行等,其经营者主要还是浙江籍人士,因而有时又被称为“浙江财团”。

1949年以后,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块分割,同一地域内但行政隶属关系不一的省市之间的经济联系有所削弱,但是支撑上海发达的制造业特别是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依旧是周边浙江、江苏的农林水产业。这一时期,浙江和上海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在国家计划经济的框架中实现的,当时在上海设有中共中央的派出机构“华东局”,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华东局”的主要负责人也就是上海市的负责人,同时华东局还设有计委、经委、财办、农办等机构,在当时党政一元化领导情况下,华东局和浙江的关系事实上是一种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虽然不能说,上海和浙江之间有上下级的行政关系,但是,由于华东局所在地是在上海,这无疑强化了上海在长江三角洲和整个华东地区的区域中心地位。

从产业分工的角度讲,改革开放以前上海和周边地区的区域经济关系是一种以垂直分工为主的区域经济关系。这可以从上海和浙江产业结构的比较中获得证明。1978年上海的第二产业比重为77.36%,而浙江第二产业的比重仅为43.26%,上海第一产业的比重为4.03%,浙江的第一产业比重达到38.06%,同年中国全国的第一产业的比重为28.1%,第二产业的比重为48.16%,浙江第一产业的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近10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的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个百分点,而上海第二产业的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近30个百分点。从当时浙江的经济发展状况具全国中流水平的情况看,这样的产业结构是具有特殊性的,这种特殊性只能用浙沪之间存在着垂直产业分工关系来说明③。

在计划经济的安排下,浙江必须将自己剩余的农产品以计划价格提供给上海,上海又将其加工成为工业制品,供应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市场.浙江和上海这种紧密的产业分工关系,在当时全国各省市之间是比较突出的,我们可以用沪浙之间纺织品生产流通的一体化安排来给予证明。20世纪70年代以前,全国各地居民购买纺织品必须持有“布票”,而布票是具有地域属性的,只能在各省市自治区管辖范围内流通,由此可见,当时中国纺织品零售市场是按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分割的,但是作为全国唯一的例外,浙江的布票可以在上海流通。因而形成了一个浙沪的纺织品零售“自由贸易区”,或者说是浙沪纺织品零售商业的“统一市场”,这种统一市场就是当时双方产业分工关系的一个特征表现。

————————————————

①现在属于上海郊县的松江、太仓等地20世纪50年代之前都属于江苏。

②上海证大研究所:《长江边的中国——大上海国际都市圈建设与国家发展战略》,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37页。

③参见陈建军《中国高谏增长地区的经济发展——关于江浙模式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版。

在中央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上海和江浙地区(主要是浙江地区)的垂直产业分工体系,除了双方互为邻域的地理条件之外,双方的资源禀赋的结构差异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比如,上海拥有较多的科技能力、资本和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等资源,因而具有发展工业的比较优势。而浙江则具有较好的适应发展农耕产业的自然和生态条件,漫长的海岸线,广袤、肥沃的杭(州)嘉(兴)湖(州)平原和宁(波)绍(兴)平原,被称为鱼米之乡,因而具有发展农业和水产业的比较优势。从这个角度讲,计划经济安排下的浙沪产业分工体系在当时条件下是一种较优的资源配置选择,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江浙沪垂直分工体系的支持下,改革开放以前,上海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工业基地,特别是轻纺等消费品工业和机械制造业在中国具有无可争辩的领袖地位,同时,浙江的农业发展在全国也具有领先的地位,早在1964年,浙江的粮食单产(亩产)就超过了400公斤,是当时全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最高的省区。同时,中国经济和中央财政也从这种分工结构中获得了较大的收益。

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垂直分工的一体化安排,也给长三角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带来较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阻碍了江浙沪地区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住民福利的不断改善。受阻于浙沪产业分工体系,改革开放以前,浙江和江苏的工业化进展和人民收入的增长缓慢,特别是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同时,受计划价格规定下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的影响,浙江等地从事农业的比较优势不断受到削弱,产出效益不断下降,即便农业单位产出不断增加,也难以避免“增产不增收”的结局。到改革开放以前的1978年,尽管浙江的农业发展水平具全国最高水平,这可以用粮食单位产量,生猪存栏数目等等一系列指标来衡量,但是浙江的人均收入水平,在当时全国的28个省市自治区中的排名却只有19位,仅为上海的16.7%。江苏省高一点,也仅为上海的21.9%。

由此可见,计划经济安排下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产业垂直分工体系,尽管在一定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要素结构的动态变化,这种垂直分工的一体化体制不可避免的具有边际效益递减的特征,到了改革开放前,实际上这种分工体系已经失去了活力。而江浙地区的农村基层和民间也开始孕育着突破这种体制的张力。20世纪70年代苏南地区和浙北地区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就是证据。

二、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次浪潮

——上海经济区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分权改革开始的,改革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各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冲动,以及由此而来的各地区之间在发展经济方面的激烈竞争.这为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另一方面,单纯的行政分权必然导致对资源的分割,从而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分工起阻碍作用。曾经经历过多次“分权”和“收权”改革的中央决策层对此也有深刻认识。为此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央在推出分权改革的一系列措施时,也一再提出要搞“横向联合”,搞区域经济协作,以打破“条块分割”所带来的弊端。在这一背景下,改革开放不久,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上海经济区①。实际运作开始于1983年。上海经济区当初成立的时候仅包括上海市和江苏的苏州、无锡、常州和南通,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和宁波等10个城市,后来扩大到浙江、江苏和上海两省一市。1984年,安徽省加入进来,1985年江西省加入了进来。到1987年福建省也参加了进来。由于上海经济区的常设机构仅仅是一个“规划办公室”,一个研究规划机构,其主要运作平台上海经济区省(市)首脑会议,即二省一市首脑会议和十市市长联席会议,基本上是一个协商性质的会议,由相关省市第一把手“轮流做庄”,并无超越各省市行政权以上的行政权力,因此从经济学角度讲,上海经济区并没有超越地方行政壁垒进行资源配置的功能,特别是80年代以后,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一直沿着“地方分权+市场化竞争”的路径推进,在区域经济发展层面,“中央一省”的经济权力和利益分割的博弈表明,后者的地位和份量在不断加强,与此相匹配的另一个趋势,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竞争的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并没有被赋予用组织手段,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市场或共同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功能的上海经济区,其在长三角主要省市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被边缘化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于上海经济区的不断扩大,从最早的长江三角洲10城市,扩张到华东地区5省1市(沪、苏、浙、皖、赣、闽,山东省派观察员),因此协调起来更加困难,此外,80年代后半期的宏观经济形势也日趋复杂,上海经济区在成立5年以后,终于无疾而终。

————————————————

①1982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上海经济区,1983年3月22日直属国务院的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在上海成立,原电力部副部长王林担任主任。5年后,1988年6月1日国宝计委发出通知,撤销国各院上海规划办公室。

上海经济区的实践在组织形式上不能说是成功的,但是在内函层面上,上海经济区成立对当时江浙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更多的是体现在微观层面上,上海经济区成立刚好是江浙地区的乡镇企业大发展的时期,因此,上海经济区在很大程度上为浙江和江苏,特别是苏南和浙北、浙东北地区的乡镇企业利用上海的资源提供了便利。当时对上海经济区表现出极大热情的正是这些乡镇企业,就是在这一时期,许多浙江的乡镇企业利用上海经济区的有关组织机构和上海的国有企业挂上了钩,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合作,当时上海的一些知名品牌,如“凤凰牌”自行车,“蝴蝶牌”缝纫机,都在浙江找到了零部件生产厂家和“OEM”厂家。资料显示,当时有50%的上海企业和江苏、浙江有经济技术合作关系①。在另一个层面上,上海经济区也为浙江、江苏和上海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非正式制度的经济技术联系提供了制度屏蔽和合法依据,在这一框架下,利用各种民间的正式和非正式渠道,上海的“星期天工程师”对江浙地区的乡镇企业发展,对长江三角洲区域内部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区域转移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浙江(当然也包括江苏)的乡镇企业对上海经济区的热情还表现在对“上海”品牌,即上海影响力的充分挖掘和利用上,当时很多浙江的乡镇企业在自己的企业冠名前都加上“上海经济区”的牌子,明明是浙江嘉兴或湖州的××乡或××镇××企业,这时,冠上“上海经济区”成为“上海经济区××企业”,对在大陆内地打开企业产品的销路的确是有事半功倍效果的。浙江和江苏的乡镇企业对中国内地市场的产品销售优势正是从这里开始的。

上海经济区实践的挫折,有人认为是行政手段整合长江三角洲经济的失败,但是,不难看出,它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为她不具备权威的行政功能和组织功能,但是,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上海经济区也不可能成为一个权威的行政机构,否则不又成为华东局的再版?当时的宏观环境决定它只能是一个组织协调机构,即便如此,在80年代汹涌而来的地方分权+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潮流面前,以及伴随而来的各地方利益不断刚性化大趋势面前,这种协调机构在组织上的无力化可以认为是必然的。

——————————————

①据当时的浙江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后任浙江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曹大立回忆,参见《钱江晚报》(2003年7月3日,第4版,长三角特别报道)。

从历史的延续看,80年代的浙江和江苏刚刚摆脱改革开放前由计划体制所规定的已经失去活力的垂直分工体制,依靠本地富有活力的乡镇企业为主要动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取得了远高于当时中国平均发展水平的高速增长,因此对可能重新受制于地域之间分工体制的行为抱有警惕的态度也是难以避免的。

但另一方面,上海经济区的建立及其在微观层面上对江浙地区非国有企业发展的贡献,也表明,长江三角洲内部的一体化因素是内生性的,尽管形式可能有多种多样,但是只要发展区域经济,这种由要素禀赋的差异和要素流动的可能以及由此而来的产业分工所决定的一体化的内在力量是一定会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在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过程中,上海经济区时期是一个转折期,它表明,上海和周边的江浙地区之间的产业分工开始从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方向发展。

三、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二次浪潮

——浦东开发开放

上海经济区的实践从组织形式上、或者说在宏观经济层面及区域经济层面讲不能说是成功的,但是,上海经济区的实践在微观层面上,对包括江苏、浙江在内的上海周边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有重要意义的,相比而言,由于体制改革的滞后,上海没有形成一种主动利用上海经济区一体化的市场机制,那怕是不成熟的市场机制,因此,上海在第一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获益是有限的。可以说,整个80年代,在中国经济版图的势力分布上,上海经济的退潮趋势是非常明显的。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的GDP在全国的GDP中的份额为7%,以后就一路下滑,到浦东开发开放前的1990年,降到了4.08%。上海工业总产值的份额下降得更快,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上海的工业总产值一直占全国同比值的20—25%,1984年大约还有10%,但是,以后就不断下降,到90年代末仅为全国比值的5%左右。

从区域经济和产业经济的角度分析,20年代80年代上海经济的退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去了长三角产业垂直分工体制所带来的优势,由于除了粮食之外的农副产品价格先于工业品价格“放开”,浙江、江苏的农副产品不再以计划规定的低价供应上海,使得上海的国有工业再也不能象改革开放前那样轻易获得低价消费品工业的原材料,不仅如此,江浙两地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开始利用自己在制度、土地、劳动力成本方面的优势蚕食上海工业品的传统市场,加深了上海国有工业的困境。

然而,从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局看,上海的衰落拖累了整个长江三角洲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20世纪80年代,尽管浙江和江苏都有不俗的经济增长的表现,1978—1991年,浙江和江苏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分别达到12.15%和10.32%,但是由于上海这一期间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仅为7.4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04%)近2个百分点,以致这一时期长江三角洲二省一市总体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仅为8.4%,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同期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的年均13.9%,要低4.5个百分点。

不仅如此,长江三角洲地区在应对国内经济波动方面的表现也远不如珠江三角洲,在1989—1990年中国经济的低潮期间,浙江的经济增长率降到了5.2%,江苏省为3.6%,而同期广东省依旧保持了2位数的经济增长率。20世纪80年代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经济竞赛的结果表明,广东省成为了中国经济的明星。

对这种局面最有感受的应该还是上海。80年代末90年代初,上海在总结了前10年有关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浦东开发开放为突破口,浦东浦西联动,加速上海改革开放步伐的战略思路,这一思路得到中央决策层的肯定,进而引发了以浦东开发开放为契机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二次浪潮。

浦东开发开放使得上海再度崛起,并再一次确立了在长江三角洲、长江流域中心城市的地位,上海经济发展从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跃成为增长领先地区,从1992年以来,上海一直保持着2位数的经济增长率,其不仅在长江三角洲,在中国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也得到巩固和加强。

在浦东开发开放的影响下,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80年代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群龙无首”的局面开始有所改观。江苏和浙江又开始将目光转向上海。

浦东开发向江苏和浙江等上海周边地区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发展机遇:

(1)加速改革的机遇,由于浦东开发开放,80年代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卫的上海一举成为改革开放的先进地区,一些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首先将在浦东推行,由此带来的制度收益,无疑对周边地区也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比如,证券市场的开放,金融体制的改革等等。

(2)引进外资的机遇,以浦东开放为契机,国际上掀起了上海热,由此带来了外商对长江三角洲地区投资的热潮。

如何利用浦东开放开发的机遇,上海、浙江、江苏不同部门的行为模式也有差异。

在省级政府层面上,浦东开发开放以后,主要形成了两个协调会议,一是江浙沪省(市)长座谈会,二是长江三角洲十五市的市长协调会,但是具体的成果似乎不是很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周边地区(如浙江)虽然也看到了浦东开发给浙江经济带来的机遇,因而提出了“接轨浦东”的口号,但另一方面,则担心浦东开发会形成“黑洞”效应,吸引周边地区的优质资源,包括资本和人才去上海,进而对周边省区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政策层面,浙江和江苏一样似乎没有更具体促进长江三角洲一体化的举措。

利用浦东开发开放的机遇,在江浙两地邻近上海的市县一级的层面上具有更为实质性的内容。

江苏南部地区的苏锡常地区,首先利用自己和上海紧密的地理位置,利用在上海经济区时期已经建立起来的微观经济联系,将原来已有的上海国有企业和苏南乡镇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通道迅速转变为利用上海的对外开放平台,引进海外资本,推动本地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苏沪合作模式。继承了80年代的传统,苏南和上海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宏观务虚、微观务实”,务虚主要是利用中央给上海的优惠政策的“溢出效应”,包括,在靠近上海的周边地区设立和上海“接轨”的出口加工区、技术开发区等等,而不是依靠上海政府部门的政策许可或直接利用上海地方政府的资源;务实就是主动以市场化手段将上海作为资源利用平台,零距离面对进入上海、或意愿进入上海的外商展开联络工作,加快引资步伐。

这一时期,在利用上海资源方面,和苏锡常地区具有同样优越地理位置的浙江的嘉兴地区成果并不是很明显。在地缘关系上,由于浙江北部近邻上海南翼的嘉兴地区,在经济上自主独立意识和能力相对不如上海北翼的苏州地区,或者说,当时的嘉兴地区在更多地通过市场手段去获取地方经济发展资源的主动性相对不如苏州,因此,主动利用上海资源方面也就逊色于苏南。

利用浦东开发开放机遇的第三个层面是企业,浙江在这方面的收获可能更大。

比较苏南地区以当地各级地方政府主导、“官民同心”共同推进和上海的关系,进而转向外向发展轨道,推进本地区经济转型的方式,浙江经济和上海的连接点往往更多地带有民间、个体(包括个人以及民间企业)和非正式关系的特点,即以民间力量为主导力量的特点,而民间力量要利用上海的资源,就只能更多地采取进入上海求发展的方式,这一时期,随着浙江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浙江的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进入上海发展的件数开始增多。1991年底,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国内)外地企业有142家,其中江苏、浙江各有33和32家,几乎占外地企业总数的一半。以后,进入上海的浙江企业一直在不断增加。

我们可以看到,浦东开发开放以后,上海开始拥有新的资源优势,包括中央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由此而来的制度优势和吸引外资方面的优势,上海新的资源优势是形成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第二次浪潮的主要原因。但是如何利用上海这些新资源优势,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上海周边的江浙地区内部反映是有温度差的。一般来说,依靠市场获取资源比例比较高的部门,历史上和上海的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地方和部门,采取了比较主动的姿态,如江浙地区的乡镇和个体私营企业部门,还有,临近上海且历史上就和上海有较为紧密的经济文化联系,因而有可能比较容易地获取上海浦东开发的外部经济苏南地区,特别是苏州地区。而依靠组织获取资源比例较高的部门,如江浙地区较高层次的地方部门,如省一级的地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部门,就常常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三次浪潮

世纪相交前后,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

这次高潮的来到,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国际化趋势的加速,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制造业向中国大陆,特别是向中国沿海地区转移趋势趋于明朗,而以上海为标志物的长江三角洲在中国沿海发达地区中的地位在这一波国际产业转移浪潮中已经超过珠江三角洲,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首选地区,而在外商眼中,作为投资对象的上海,并不仅仅是一个中国行政区划版图上的上海,而是一个包括长江三角洲的大上海区域,可以说这是一个以上海为圆心,以基础设施的动态条件为可伸缩的距离半径的这样一个广阔的地域,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向上海周边地区,如江苏的苏州地区,浙江的嘉兴地区外商投资都非常踊跃,苏州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特别是台商投资数额甚至超过了上海,外商投资在长江三角洲的布局也从正面促进该地区的一体化发展,如将企业的事务机构,销售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布局于上海,而将生产基地布局于周边地区,进入上海的外资商业机构,也几乎无例外地向周边地区发展自己的连锁企业。总之,外商投资大量进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并且在整个长江三角洲地区构筑起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地域分工网络。这对长江三角洲各地域之间的经济一体化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上海的南翼,浙江省开始认识到,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打开外向发展的轨道,利用上海的资源是必不可少的,苏南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佐证,浦东开发开放以来,苏南在利用上海的国际影响力引进外资方面远远超过浙江,现在仅苏州一个市的引进外资数量就超过浙江全省。2003年前11个月,苏州引进外资的数量甚至超过了上海。

第二个原因是市场化的趋势,90年代后半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加速,以及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也开始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这一改革的结果就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控制力的弱化,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地方政府——乡镇企业或者地方政府——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之间的联盟关系开始出现了松动,与此相关的一个经济现象就是“产业转移”,特别是在浙江南部的温州地区,以及宁波、嘉兴等和上海具有比较紧密联系的地区,许多民营企业通过各种途径“移师上海”,据统计,到2002年,浙江各地在沪投资创办的企业5万余家,其中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000多家,集团公司有50多家。浙江在沪企业投资总额达618亿元以上,经商人员有25万,劳务人员26万人(其中建筑业15万人左右)。浙江省在沪投资总额和创办企业总数,均居全国各省市的首位。

庞大的浙军(指在上海的浙江企业群)之中,有的已经在上海安营扎寨,比如宁波的杉杉集团,平湖的茉织华集团等已经将总部搬到了上海。浙江其它一些知名的民营企业,如万向集团,西湖电子、埃力生集团都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温州低压电器三巨头正泰、德力西和天正都在上海建立了生产基地或投资公司。还有很多的浙江企业,正走在进军大上海的路上。

与此同时,上海方面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鼓励外省市企业向上海转移。1998年和2002年,上海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又称“24条”)和“新24条”(即上述“意见”的修订版),各区专门成立招商办公室,采取种种措施和办法,特别是对内定招商目标登门拜访,宣讲政策,鼓励进沪投资发展。从而引发了周边省市尤其是江浙两省企业新一轮的进沪投资热。一些过去就想到上海发展的浙江企业,顺势应时,纷纷在上海购房产、买地块、办企业。一时之间,在上海工商企业名录上,出现了一批原本是浙江知名企业的字号,但却在企业名称前加上了“上海”,如上海万向,上海德力西等等。

五、关于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力分析

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表明,推动一体化的动力机制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

在改革开放初期,外力的推动对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是重要的,上海经济区的建立,以及当时由中央决策层倡导的“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对于长三角区域内部的产业转移和产业水平分工的推进,以及降低由于地方分权和财政分灶而得到加强的地方行政壁垒所导致要素流动的制度成本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一时期中央决策层的政策对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来说是一种动力(或者说利益)供给型的外力推动。

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央决策层有关上海浦东开发开放的一系列政策,对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来说,已经不是动力供给型的外力推动,而是(利益)诱致型的外力推动,即中央并不是对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施加直接影响,而是通过向上海注入加速开放和发展的政策资源,进而产生区域经济的外部性,以此来提高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向心力,或者说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边际收益,也就是说,这时的外力推动是通过内部因素来产生作用的。

进入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三阶段,作为一体化的外部力量的中央决策层的政策推动,就更深刻地依赖于一体化的内生因素,施力过程也从直接作用转变为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而来的间接推动,可称为间接诱致性的外力推动,即由于改革开放进程的加速,表现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降低了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制度成本,加快了国际产业转移和区域内部产业转移,使得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速。

由此可见,虽然外力推动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一直是一个重要因素,并在一些历史时期发挥过关键的作用,但是这些因素之所以能发挥作用,主要是因为长三角区域内部存在着内生性的一体化动力因素。所谓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是由于区域内部各次区域间商品和要素流动密度不断增加而产生的区域整体化(一体化)趋势增强的过程和状态,在这个过程中,由区域经济发展内生出来的产品和要素的跨次区域流动是最主要的因素。而产品和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则可以由以下变量加以解释:

(1)外部经济性和集聚经济。长三角内部各次区域发展产生的外部经济性是推动产品和要素跨区域流动的主要动力因素,比如浦东开发开放时期,上海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仅促进了上海本地的经济发展,而且也对周边的江浙两省带来了外部经济效应,其中一种是“搭便车”,最典型的如苏南的昆山地区,在浦东开发开放之际,利用临近上海的区位优势,“搭便车”设置了“自费开发区”,吸引了大量原本是奔上海而去的外部资源。外部经济性的另一种表现是资源的“溢出”。资源的“溢出”包括两部分,“硬资源”即有形资源的溢出和“软资源”即无形资源的溢出。有形资源如由于中央给上海以优惠的引资政策,在促进进入上海的外资大量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周边的江苏和浙江的外资流入量,这是引进外资的“溢出”;还有,一些原来准备流向上海的人才“溢出”到了江苏和浙江,如80年代中西部地区一些希望返回上海工作的上海籍的知识分子、知识青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够进入上海,转而进入江苏和浙江;又如,上海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如高度发达的第三产业、各类专业人员完备程度、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都会对周边地区产生外部经济性,从而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正面效应。无形资源包括政策、制度、品牌、专有知识等,如80年代苏南地区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浙江北部和东北部地区产生了示范效应,90年代中后期浙江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江苏和上海的示范效应,等等,都是资源溢出,产生外部经济性的例子。很显然,为了充分利用这种外部经济性以及由此而来的经济集聚效应,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就是不可避免的。

(2)产业转移和产业分工。产业转移以及与此形成的产业水平分工是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另一个主要解释变量,并和产品与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形成一种互动关系。80年代的上海经济区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微观经济层面活泼进行的上海的国有企业和江浙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有力地推动上海和江浙地区之间的产业区域转移,进而形成区域内部的产业水平分工。90年代中后期,浙江、江苏的民营企业积极“进军”上海,进一步强化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内部的产业分工,推进了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3)空间距离。空间距离也是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解释变量,在交通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空间距离和要素流动的成本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因此那些空间距离较短的地区之间,具有一体化的天然优势,从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看,江浙两省中那些距离上海较近的地区,常常对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持有更为积极的姿态。

(4)要素流动网络。在转型经济的背景下,形成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动力的要素流动是和各种社会网络的存在紧密相关的,要素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种网络进行的,这种网络有正式制度网络,也有主要依靠民间“三缘”关系而结成的网络,这种网络的密度越高,效率越高,要素流动的成本就越低。那些历史上具有较多联系的地区之间,要素流动的密度就会更大一些。如苏南地区和上海。

(5)制度成本。在中国转型经济背景下,构成制度成本的主要是地方行政壁垒,地方行政壁垒越高,要素流动的制度成本就越大。反之,要素流动就会更为顺畅。比较以上4个因素,制度成本是一个负面的因素,从政府行为来说,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任务就是降低要素和产品流动的制度成本。随着改革的深入,地方行政壁垒在弱化,一体化的制度成本趋于减少,于是我们看到,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潮几乎是和改革开放的高潮重叠的。

综上所述,我们有以下关系成立:

I=f(A、T、D、N、C)

上式中:I表示产品和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它们是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动力。

A表示集聚经济及其外部性;T表示产业区域转移和产业分工;D为空间距离因素,一般地说,跨越空间距离的成本越低,该因素对要素和产品流动的正面影响就越大;N指要素流动的社会网络;C表示制度成本。

A和T,即集聚经济和外部性、产业转移与产业分工等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增函数,当然也受制度变革的影响,只要区域经济发展,就会推动这些因素发挥作用,推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D和N,构成了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地理经济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交通和通讯条件的改善,快速交通网络的形成,以及人们自由活动空间的增加会产生缩小空间距离和强化要素流通网络的效应,进而会推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这两项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经济发展的增函数。

C即制度成本的变动集中的体现了制度变革和政府政策的作用,制度成本是一体化的减函数,即制度成本的降低会有利于一体化进程。从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看,制度成本的降低常常具有可操控性和突变性。因此,我们看到,在以往出现的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高潮中,制度因素的变化常常起到一个起爆剂的作用。

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要比模型的抽象更为复杂,这主要表现为要素和产品的跨区域移动和它们的解释变量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并且几乎都内生于经济发展进程。

我们的分析表明,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是这一地区区域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的必然趋势,所谓区域经济一体化,并非如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由宏观政策当局主导的主观政策行为,而是一种内生于区域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进程的,由区域内部各次区域间商品和要素流动密度不断加大而产生的区域整体化趋势增强的过程和状态。因此,对政府部门来说,不是想当然的去进行“统一发展政策,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源整合”,并为此去建立更多的行政指导机构或行政协调机构。而是如何顺应经济发展的产业经济和市场化规律,“顺其自然”地放弃更多阻碍区域间资源要素流动的管制,将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动权交于经济发展的主体:民间企业和住民,弱化区域行政壁垒,降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成本,同时为要素跨区域流动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产品,包括交通通讯网络的建设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真正有效的贡献。

参考文献

[1]Friedmann,J.(1966)Regionaldevelopmentpolicy:acasestudyofVenezuela.Cambfidge,Mass:MITpress

[2]Porter,M.E.,TheCompetitiveAdvantageofNations.NewYork:Macmillan,1990

[3]Fujita,M.,urbanEconomicThevr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9

[4]Krugman.P.,GeographyandTrade,MITpress,1991

[5]P.Knox.,UrbanSocialGeography,JohnWiley&SonsInc.,NewYork,1990

[6]陈建军:《中国高速增长地域的经济发展——关于江浙模式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陈建军:《产业区域转移与东扩西进战略》,中华书局2002年版。

[8]程选主编:《我国地区比较优势研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版。

经济一体化论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经济不断地在突破国界限制,在全球寻求资源配置,全球化条件下,各国、各地区的之间的经济关系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也在深化,既有矛盾也有统一,本文试着分析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互关系。

关于经济全球化的界定,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说法,大部分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行为在全球范围的大规模活动,生产要素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与重组,是世界各国经济高度相互依赖、相互融合的表现。或者更准确地概括为指参加多边谈判或磋商的相关国家和地区经济团体,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大家都能够接受的、有关经济贸易协议并按照共同制定的协商原则,实行整体运行的世界性经济贸易组织或者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是复杂的,推动世界经济总体增长,提高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资源,促进国际投资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也带来了负面效应,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一方面也对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出了挑战,如果处理不当,会为经济全球化付出代价的。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相邻相近的或者特定的地理范围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维护既有的、实现未来的共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通过签订某种政府间条约或协定,制定和规范共同的行动准则,协调一致的政策,乃至建立各国政府一定授权的共同机构,进行长期和稳定的超国家的经济调节,达成和实现经济的甚至是政治的联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区域市场,降低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搜寻成本。另外一体化的区域经济由于各个方面的相似性,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区别。经济全球化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跨国经济,资本和市场的国际化,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推动,是市场机制其主导作用的过程,经济全球化则是通过市场机制把世界各国联结在一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则以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和有序发展为目标,在政府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实现一体化目标,是国家期主导作用的过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通过国家对国家的谈判把那些愿意参加一体化结盟的国家联结在一起的;在全球自由市场的状态下,风险是很难规避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风险;而在经济区域化的状态下,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和化解,一体化的区域经济由于可以有效地降低资源配置的成本,降低违约风险。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由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决定的,两者之间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经济全球化刺激、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向更高形式发展,又不断地冲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框架限制。全球化给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驱动力,经济全球化通过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增进区域经济组织间的合作,以便得到更多的合作利益。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的促进作用。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经济全球化准备了条件。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了国家分工的深化,加强了区域内部各加盟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了各加盟国的经济发展,再此基础上通过强化跨国公司的贸易功能,必然进一步促进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区域经济一体化使集团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所以特定区域外的国家要想获得竞争力,就要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贸易制度也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相比较来说,区域经济对经济全球化的阻碍作用比较明显。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合作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欧盟等发展完善。各加盟国对区域经济依赖性加强,再加上区域对外合作能力的提高,给世界经济带来更大的竞争局面,同时也导致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区域经济也制造了贸易壁垒。如区域经济组织的排他性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就存在隔阂。区域经济是为了实现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区域内部成员之间分工合作,相互依存。经济全球化则是为消除全球经济间的贸易壁垒努力,区域经济在这一方面与之出现矛盾,区域经济以地域为名为贸易提供一种新的保护手段,这种保护手段对于区域外的成员来说就是阻碍他们之间相互合作的贸易壁垒。区域经济强化了其内部产品的竞争力,对区域外的产品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防范制度和措施,不惜一切手段组织其他区域或国家的产品进入。这一行为,满足了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但是对与经济全球化来说,则伤害了全球经济之间平等合作的基础,加大了国与国或区域与区域之间对话的难度,妨碍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从长远利益来,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总之,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矛盾是存在的,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又是对立统一的。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漫长的过渡时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会慢慢形成互补。两者之间虽然实施途径相异,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都为企业创作了统一的市场环境,为世界各地的商务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两者的相互作用必然会影响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两者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与交流,相辅相成,在全球化不断向前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克服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最终推动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阳国亮:试论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相互关系.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10)

[2]郑明慧: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经济论坛,2004(15)

经济一体化论文第6篇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进程,经济一体化是为实现经济全球化这一目标必经的历史阶段。几十年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不少理论与实践案例应运而生,这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加快发展中国经济、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无启示。

从理论和现实看,中国应该加快经济一体化进程

1.经济一体化有深厚的济学基础。

经济一体化有其经济学上的内在合理性。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已经证明,基于比较优势和规模报酬递增这两大理由之上的自由贸易能极大地促进各国的生产效率和世界的总产出。当前,由于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传递用于协调和管理世界各地生产的信息及其处理成本大幅下降,组织国际分工的成本急剧减低。正因为如此,各国有强大的动力参加这种国际分工。而且,参加的国家越多,平均成本可以降得越低。因为它们的产品可以面对更大的市场。采取闭关自守政策的国家必定只能以本国为市场,各种产品的产量不可能很大,因而平均成本必然很高,根本无法同参加国际分工的国家相竞争。同时,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各国间的依存度会逐步加强,这将迫使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另外,各国也日益意识到,世界虽然人为地分成许多政治单位,但从生态、环保、资源、和人文的角度看,地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因此,各国必须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共享地球上有限的资源和防止全球生态的进一步恶化。

2.中国改革开放其实也是经济一体化的过程。

1978年以来。中国进行了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目前,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雏形已基本显现,长期困扰我们的“短缺经济”已基本消失。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际上也是经济一体的过程。首先,对外贸易不断扩大。一方面是贸易额的增加,现在中国大陆已经是世界第十大外贸国;另一方面是随着对外贸易国别和地区的扩大以及深度的增加,对外贸易依存度越来越大。其次,资本流动数量不断增加。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资本流入国,同时,中国也开始适量对外投资。再次,加入国际经济组织,参与国际经济协调。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经济组织,同时加入了亚太经合组织这个准一体化的组织,不断参与世界经济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因此,整体上看,中国改革开放本身也是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也正是由于这一过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和世界的经济联系不断密切,迫使改革开发的力度一步步加大。

3.亚洲的现状决定中国应该加快一体化进程。

回顾上一世纪,我们发现,亚洲如同一串散落的珍珠一样,尽管次区域的经济整合度已相当高,但整个亚洲经济的一体化步伐却仍相对迟缓,缺乏一根有效的主线将他们由联起来。1997年之后,亚洲孤立的危险日益浓重,整合亚洲的压力也日甚。

和欧洲以及美洲的一体化相比,亚洲无疑已显得落后了。亚洲至今没有制度化的区域融合安排,长久以来,亚洲一体化的合作仅有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会议和高官会等,一直缺乏有效的谈判机制。尽管在《汉城宣言》正式确立了APEC的宗旨和目标为“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坚持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贸易壁垒”。但从严格意义上讲,APEC还不算一个经济一体化组织。APEC的特色在于承认多样性、强调灵活性、渐进性和开放性;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主自愿。这一方面赋予了APEC求同存异、灵活务实的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清谈气氛过浓,缺乏多边谈判和制定多边行动纲领的制度化约束的弊端。一体化的收益和参与者为其支付的成本、为其所承受的风险呈正比,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亚洲希望加速其一体化。就不能不增强谈判机制和制度化约束色彩。亚洲内部曾经涌现出“东亚奇迹”,目前正被人津津乐道的则是“中国奇迹”,但区域经济整合进展不大。亚洲内部存在纷繁的次区域板块,例如东盟板块。澳新板块、“中国经济”板块、南亚板块等,次区域的社会经济合作也日趋频繁,但亚洲明显地缺乏推动者,如果这样的状况延续下去,则亚洲就可能仍是半个世纪前邱吉尔曾经说的那样,亚洲?那只是个地理概念!

4.一体化过程的推进有助于增加中国的国际空间。

尽管美国也参加了APEC,但其有两个明显的用意:一是借亚太一体化对付欧盟;二是想利用自己在APEC中举足轻重的作用遏制中国。同时,美国又在不遗余力地推进美洲一体化的进程:先是NAFTA的建立,解决了自己在北美一体化中的领导地位;另外,美国积极推动整个美洲的经济一体化,西半球贸易会议宣布,将2005年1月1日定为完成从加拿大到智利建立世界上最大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期限。美洲一体化是一个非常微妙的层次,欧美间在种族和人文方面存在千丝万缕的传承关系,而美洲和亚洲主要的经济体又同时为APEC所覆盖,因此其区域经济整合如果顺利,将给欧洲构成追赶的压力。而对亚洲构成示范的压力。这对中国拓展自身活动的国际空间来言是十分不利的。

中国如何加快经济一位化的进程

就目前而言,中国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加深经济一体化的力度。

1.对外方面,通过各种手段,加快以中日为主的东亚经济一体化。

亚洲经济一体化之所以发展速度不快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地区缺乏强劲的推动者,这使得区域竞争和区域融合不尽同步。欧盟中存在德法核心,美洲存在美加核心,但亚洲缺乏促成区域化的“凝聚核”。

从经济实力而言,中国和日本在东亚处于领先水平。尽管日本经济已在呆滞的泥潭中挣扎了十余年,日本国民财富也在迅速缩水,但此类缩水主要是不动产和股票市值蒸发引起的,例如2000年土地资产缩水了76万亿日元,股票市值缩水了88万亿日元,这并没有损害到日本经济的根本。迄今日本人均GDP仍然高达3.76万美元,位居全球第二,其制造业也涌现了例如液晶显示、光相关技术产品等一系列在2001年度增长达20%以上的行业,并且在超精密技术产业方面仍居于全球领先。中国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目前从GDP而言位居世界第七。另外,尽管目前东盟成立已有30多年,但由于这个一体化组织的十个成员整体实力比较弱,产业结构方面又存在着很大的雷同,因此,现在看来,这一组织的经济实力还不是太强。这样看来,亚洲特别是东亚的一体化应该由中日来充当核心了。但是,由于日本国内某些势力对二战中侵略亚洲国家的历史一直没有彻底悔过,这使得亚洲国家对日本还存有很大戒心,这对东亚的一体化十分不利。另外,当前日本似乎正成为亚洲区域经济的竞争对手,而非合作伙伴。回顾1997年的亚洲危机,当时日本的大型银行为尽力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全力从亚洲抽回贷款尤其是“君子协议”贷款,使得亚洲突然面临巨大的流动性困难,是引发亚洲金融出现雪崩式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从1997年起,日本对亚洲的贷款锐减了80%,对亚洲的海外直接投资则减半。这样看来,日本经济就不是日益整合于亚洲经济之中,而是孤悬于亚洲经济之外。

笔者认为,现在要培育中日核心,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依靠日本国内各界,敦促其政府对侵略问题彻底反省,尽快融入东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但笔者估计,如果没有其他外力的推动,这一进程将十分缓慢。第二,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同时应增强自身实力,迫使日本就范。具体来说,一方面中国应加强与东盟的合作。2001年11月5日在文莱召开了“10+3”(亚细安+中日韩)首脑会议。针对中国总理朱镕基正式提出的十年内建立起中国-亚细安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议,新加坡总理吴作栋对CAFTA表示赞同,认为“建立中国-亚细安自由贸易区机会千载难逢,我们决不能错过”,其余的东盟诸国对该提议基本上没有任何强烈的异议,这证明东盟各国对与中国的经济的互补性表示一致认可。不仅如此,亚细安已开始进一步寻求与中国的政治合作和地区安全协作。泰国外交部长素拉吉表示同意并支持CAFTA的提议,并期待“通过加强与中国的协作,使黄金三角地带出产的不再经由中国流向世界各地”。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同一首脑会议上,由日本倡导的全面支持美国的谴责世界恐怖主义的决议遭到亚细安的否决。另一方面,中国与韩国应加强一体化的进程。如果中国和东盟、韩国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各方收益都明显增加时,将会迫使日本加入到东亚经济一体化中。

2.对内来说,中国应推进内部的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自身经济实力。

要真正成为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的核心成员,自身的经济实力要强于非核心成员。目前,中国总量与日本相比还有相当差距,从人均经济指标看,不仅比日本差,而且与亚洲四小相比也逊色不少。因此,中国应在积极推动对外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通过内部的一体化,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具体来说,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积极推进两岸四地的经济一体化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同是一个国家,文化接近,语言一致,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实行实质的经济一体化。由于香港、澳门都已经回归祖国,因此,现在不少贸易障碍已经减少。对于台湾,两岸首先应该“三通”,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经济的一体化。由于比较棘手,因此,应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扩大两岸的贸易、投资,使得双方经济关联性不断增强,在此基础上,通过台湾民间力量给台湾当局施加压力,从而推进两岸四地的经济一体化。

第二,大陆应实现此区域的经济一体化。

目前,大陆的地区差距比较大,这对实现东亚的一体化是不利的。从欧盟的实践看,由于一些成员国贫困地区比较多,因此,共同的财政预算给这些国家的份额比较大,这引起了其他成员国的不满,不利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因此,缩小国内地区差,减少地方保护主义,首先实现大陆自身的一体化十分必要。

笔者认为,当前,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实现大陆的经济一体化:(1)加大西部大开发的力度。主要应通过输入技术的手段提高西部的经济实力。(2)加强边境地区的次区域一体化,发展边疆地区的经济。以加快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次区域的经济一体化,强化相对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为经济总量的增加做出更多贡献。

加强对及全球化的研究,拢出解决途径,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扫清理论障碍

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如出现“马太效应”,穷国愈穷,富国越富,国家间的贫富差距在扩大。在当前的一些有关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世界性会议上,出现了不少反对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呼声,这是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不和谐音。近来,随着这种噪声的加大,对一体化的阻碍也在加剧。因此,如何对付反对意见,是当前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问题。在国内,尽管还没有这种强烈的反对之音,但中国只要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一体化,对此问题未雨绸缪进行前瞻性思考同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到解决办法,应注意以下两个原则。

经济一体化论文第7篇

「摘要本文属于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具有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的明确目的性。在文中,作者从法律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出发,综合运用法学、科学学、技术学、经济学、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提出了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繁荣的法律控制系统的整体模型和相关的技术模式,以期开拓视野,填补空白,充分发挥法律的制度功能,使科技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控制和控制系统,法律控制系统,科技和经济一体化 一、关于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和法律控制系统的设想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经济繁荣、法制弘扬,作为人类的共同追求,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本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致力于科技、经济、法律的协调发展,愈益成为各国政府所面临的紧迫任务。顺应国际潮流,近年来我国也已开始重视这方面的宏观决策和软科学研究。1992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重申了邓小平同志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阐明了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强调要把我国的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1993年,上述内容又上升为国家意志,正式载入《科学技术进步法》,从而使这一战略决策获得了权威性的法律保障。《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不仅确定了我国发展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布局和重大措施,同时明确了推动科技进步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它要求我国学术理论界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大力发展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这项研究课题,涉及到科学技术学、经济学和法律学的专门知识,需要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和协作攻关。本文仅仅试图从法律的独特视角出发,运用法律学的知识和技术,提出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控制系统的一些设想,以期在这一崭新的研究领域里抛砖引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仅作用于其他上层建筑,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进而以经济基础为中介,对生产力产生影响。法律的这种作用,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表述,即是法律的“社会职能”。这就是说,法律不是为了其本身的目的而存在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促进社会进步,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进而实现其本质目的——解放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然而,如何对法律的这种功能进行描述,经典理论并未给出现成的答案。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系统科学”理论则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阐明法律的“社会职能”的科学方法。系统科学,是本世纪四十年代以来兴起的最新科学革命的重大成就之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论证和发展。它主要包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以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反馈性为特征的系统为考察对象,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性质与规律的科学。它开拓着广泛而丰富的学科领域,其概念和规律已成为基本科学理论以及当代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运用这种系统科学的方法,并借鉴法律社会学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说,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控制”。 所谓控制,就是为了达到预定的目的,施控主体通过信息传递装置,对受控客体的一种能动的作用。它使得受控客体根据施控主体的预定目的而动作,从而构成具有控制功能的系统。这种控制系统,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和动态平衡性的特征。人们引伸这种控制系统论原理,可用以解释社会过程和法律现象。美国法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R·庞德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或者说法律是一种对其他社会现象产生作用和影响的社会控制技术。在法律控制系统里,法律(施控主体)通过价值分析技术、权利安排技术和运 行操作技术这三大专门技术的承载功能,对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受控客体)产生功能作用。法律的这三大专门控制技术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法律的价值分析技术,是法律的控制目的——解放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承载者。它根据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的特点,通过多种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冲突的价值的兼顾与均衡,确定科技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需要的最佳价值取向,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法律的权利安排技术,根据控制目的,将精神层次的价值予以明确化、具体化,转为物质层次的权利义务体系,设定施控主体本身的标准和规范,并根据客体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修正和不断完善。法律的运行操作技术,负责主体与客体间的双向信息传递与交换,将客体的实际状况信息反映给主体,主体则按照标准规范量的要求发出控制信号,由法律运行环节传递过去,纠正客体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并将反馈信息反映到主体中,经主体测定其中的误差并适当调整标准量值,再次发出控制信号进行第二次纠正。由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法律的控制功能,促进科技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在上述法律控制系统中,把科技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作为受控客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使得各个企业必须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水平的科技含量,因为科技进步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最终源泉。另一方面,科学研究也离不开经济繁荣带来的物质、资金的条件和支援。科学本身只是潜在的生产力,是一种知识形态体系,只有走向市场,与经济一体化发展,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威力。然而,长期以来,在旧体制下,我国科技与经济一直是平行分离发展的。科技被看作是公益事业而非产业;科学研究崇尚追求真理的献身精神,不齿于功利主义,不谈经济效益;技术思维讲求理论上的精致与完美,却忽视其实用价值;技术革新成果往往等同于礼品、展品、样品被束之高阁,科学和生产严重脱节;国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技工作,包得过多,统得过死;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严重束缚了科技人员的智慧和创造才能的发挥,等等,弊端重重,难以自拔。令人欣慰的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科技工作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确立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我国的科技体制进行了一场以解放第一生产力为目标的广泛而深刻的改革。应该说,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我国的科技事业与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长足的同步发展。然而,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潜在的科技实力虽然还是比较强大的,但是从科技、经济的总体水平来衡量,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仍是十分明显的。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种差距无疑隐藏着巨大的危险,必须奋起直追,尽快缩小。我们中国人起步不晚,素质不差,我们完全具备赶超世界先进科技和经济水平的能力与条件,特别是伴随着科技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定会逐步完备起来,从而为我国科技和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法律的价值分析技术 无论是科学学、经济学、法学,都离不开对理性和价值的研究。科学所造就的一个理性的人,意味着他在科学研究中具有周密严谨、不畏艰辛、追 求真理的品质。经济学意义上理性的人,应该是具备“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思维的人,以尽可能少的资源代价的付出,换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而法律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单 个追求真理、追求效益的理性的人,并且还包括这个人和社会上其它许许多多具有同样理性的人之间的平衡协调和相互促进,这正是法律的价值之所在。法律通过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兼顾,对社会中各个理性的人实行控制,使其按照科技和经济一体化、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要求而有所作为,从而达到法律控制的目的。 对于法律范畴里自由与秩序之间“度”的把握,是一个永恒的命题和难点。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追求自由则是人类固有的本性,而自由在社会中的实现,始终离不开规则和秩序。无规则就无自由,没有秩序就成为无政府状态。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法律激励科学家、发明家、企业家联袂合作,赋予其科学研究自由和技术创新自由。也就是说,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时代,以往旧体制下科研院所与企业厂家之间的互不往来、界限分明的格局从此将被打破,从而要求通过法律确立一种保证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其创造力的新的合理的秩序。这种新的合理的秩序的维持,是为了更好为智力开发自由创造条件。可见,秩序与自由一样,也是不可缺少的,它们是对立的统一。 我国建国以来,对于科学家和发明家的地位和作用,党和政府一向是重视的。可是,对于企业家好象并不如此。明确承认企业家的地位与作用,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情。技术创新是在实验室的技术发明基础上,以创造性和市场成功实现为基本特征的周期性技术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实验室样机样品、技术性中间试验、工业化试生产,市场与需求的开拓乃至销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这里离不开企业家的作用。企业家是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不可缺失的角色。激励发明家与企业家联袂,保护技术创新自由,是当前法律的重要任务。 公平与效率是另一对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生产的效率提高了,才有可能在总量增多的物质财富基础上实现更大的社会公平;生产上不去,公平问题就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率,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总体努力方向。在我们这样一个科技相对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的国家,效率相对于公平,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又决定于公平实现的程度,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平均主义都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效率的提高。法律应当确保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为生产效率的持续提高提供公平保证,努力在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使公平与效率达到和谐统一。 科技成果,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物质文明,“独占”的概念对它是不适当的。然而,就其产生的具体过程来说,它是自然人运用科技知识进行艰巨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结果。如果忽视科技成果的个人创造属性而片面强调社会公有,固然在短期内能有较高的社会利用率,但同时却会极大地抑制发明人的创造热情,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科技成果低产出的不良后果。相反,如果科技成果全被发明者个人所垄断,又必会影响成果的应用推广,从而阻碍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制度规则的法律,需要在公平与效率、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进行“度”的把握。由此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致力于保障权利人一定地域范围、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禁止其他竞争者涉足于权利人的技术领域而获取利益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社会公平,但却又维护了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因为获得知识产权垄断保护的科技成果,在法定地域外以及在法定期限后,最终都要进入公有领域而被社会合法地占有使用的。至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长短,则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平衡的结果。如何确定专利的最佳保护期限,一直是受到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一项重大发明和一个在现存生产过程中的小小改进,其专利权人在技巧、资源、时间方面的投入必然是前者多而后者少,因而应该分别给予较长和较短的保护期限。若授予相同长短的期限,则是有失公平的。我国《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十年,区别对 待,就是这个道理。如果授予垄断权的时期过长,则通常垄断所造成的损害可能要超过其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相反,如果垄断期限规定得过短,所实现的个人利益过少而被社会利益淹没,则失去了效率。另外,科技政策和法规对高新技术领域里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和财政倾斜,实际上就是在牺牲一定财政收入和社会福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刺激企业勇于承担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风险而出高效益。 三、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法律的权利安排技术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全部法律问题都可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权利、义务。不重视权利与义务的研究,实际上是忘记了法律的基本使命。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控制系统,要求按照法律价值分析技术所确定的控制目的,设定物质层次的标准量和规范值,籍此对客体进行控制,并根据客体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并修改这些量值,从而更好地完成法律的控制功能。这个任务是由法律权利安排技术来实现的。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和承认的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利益。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权的保证下,法律将科技活动及成果宣布为知识产权、技术交易权、诉讼权这些基本权利,形成权利体系的基本框架。这对技术市场的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法律规范中,无论是知识产权、技术交易权或者是诉讼权、政府宏观调控权,都是从属于主体并为主体而设置的。在技术市场的初步发育阶段,如果主体的规范设置问题不解决,那么适当的权利体系是无法组建起来的。 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和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作为技术市场主体的现代企业是具备一定基础研究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工业性生产能力的科技和经济一体化的微观制度基础,是在现代技术基础上产生的现代化生产的组织形式,又是现代技术不断更新的推动者和组织者。有关统计数据表明,美国、日本的大中型企业,设置技术开发机构的比例都达到了100%,企业既构成科研力量的主要成分,又是市场竞争中技术创新的首要主体。而我国相应的比例数字只有53%。长期的科技与经济的分离,造成了“五个方面军”的科技队伍的庞大宏观结构[(1)]与国营大中型企业技术更新能力差、效益低的不相称局面。科技与经济之间长期形成的鸿沟,不是在短期内所能弥补的;规范的市场主体的塑造,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中,政策和法律鼓励科技人员从科研院所中走出来,组成技术开发机构进入市场,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作,共同攻关,开发产品,无疑是十分必要的。现阶段的主体模式,一端是科技人员群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另一端是传统的生产厂家和企业,中间维系着的是中介人和经纪人,形成独立的开发机构与生产企业并存,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技术经济协作关系的局面。然而,这种协作攻关的模式在实际中并未获得普遍成功,深层原因就在于国内的广义协作费用太高。独立的技术开发机构和生产厂家之间的协作费用,包括为应付形形色色 的行政权力和官僚主义所必须支付的时间上、精力上和财力上的种种耗费,耗费之高,常常让人无法忍受,一直是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痼疾。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近来倍受注目,他认为建立企业纵向一体化的目的在于降低交易费用。因此,怎样促使现有的主体模式向规范的现代企业模式转化,是亟待市场主体法律解决的现实课题。 知识产权是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使用权,是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 实生产力,从而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而服务的利益驱动机制,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相关的技术秘密权等。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诺思认为,一项包括新思想新发明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比技术创新更为经常的刺激。没有这种所有权,就没有人会为社会获利而拿私人冒险。[]知识产权法规定无形智力财产在市场上转让的规则,其条件或代价就是市场价格。为了使其报酬能弥补智力支出,权利人从技术思想构思开始就要密切注意市场需求,预测未来产品的市场前景,从而根据市场竞争规律对技术思想进行筛选,最后只有那些最能迎合市场需求的部分才能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从而激励不断的技术创新。 对于一般财产来说,所有权和产权的出现有着历史先后。所有权先于产权而产生,产权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的产物。没有交易就没有产权,尽管有了明确的所有权。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和权利人的实际占有。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所有人在交易过程中所遵循的法规。一般所有权所强调的最终归属,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财产,是有时间限制的。智力创造本质上是全人类共享的财富,而且一项智力成果,无论受到多么长的期限的保护,最终总要进入公有领域而被全社会无偿使用。因而单单占有或拥有某项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不是根本目的,在市场交易中赢利而弥补智力支出,才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初衷。一次产出,多次使用,使用次数越多,表明价值越大,智力劳动就得到越为广泛的社会承认。因而类似于所有权性质的知识产权主要强调的是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和授予他人使用。在有限的保护期限内,为获取最大利润,单靠权利人自己实施和使用,还不如发放专利许可证,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更有价值。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所产出的绝大部分软件产品都是为了他人使用,就是一例。 知识产权不仅是使用权,还是一种垄断权,是在一定程序上排除其他人使用智力资源的权利。智力资源实属于信息资源的范畴。今天人们已形成了世界是由物质、能量、信息三种成分组成的新概念,可见信息资源的重要性。信息革命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将更多地依靠开发、利用在本质上是无限的智力资源。这种资源虽然在本质上是无限的,但就具体的专利技术成果而言,是在一定期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可以统计出来的有限的数量,因而类似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也具有稀缺性,需要法律通过权利界定来实现合理而有效的配置。然而无形的信息资源与有形的自然资源相比,其被复制的轻易程度,使得信息资源在被原始所有人实际控制的同时,又可被许多其他人理解和掌握,甚至在公众中迅速扩散和无限泛滥,使其交易价值也同样迅速地贬值为零。正因为信息资源的原始权利人难以通过实际控制进行自我保护,更需要借助法律保护的力量。法律选择最先创造出成果的人作为权利保护对象,是因为他在机会平等的创造竞争中力拔头筹,付出了最多的智力劳动代价,最有资格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补偿。不仅如此,法律还对他寄以期望,在获利的同时承担起推广使用该项成果、避免资源闲置和滥用的义务。信息标准理论表明,信息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费用却相对低廉。对于其他后来的竞争者来说,如果法律不禁止他们对该项发明创造成果的利用,那么后来者只要支付廉价的传递费用就能成为最先的创造者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这对于最先的创造者是极大的不公平。专利垄断权的严格保护,可使这些后来者转而将智力、财力、精力投入到其他未知的新领域中去,激励他们努力成为另一项新发明的最先的创造者,从而有利于无尽的智力宝藏的开采挖掘。当然这种垄断权是有限制的,如有关保护期限的规定以及强制许可和权利穷尽原则等等法律规定,都是对专利垄断权的限制措施,在此不赘述。 知识产权为技术交易权提供了必要前提。技术交易权在市场上以契约形式得到实现,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途径,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我国《技术合同法》所规定的四种基本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都是对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公有技术的使用权和垄断权进行交易的契约形式。如果在授予他人使用的同时,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那么所交换的是不完全的使用权;如果授予他人使用权时排除自己的使用权,那么所交换的是完全意义上的使用权。后者比前者的转让价格要高。当然,价格还根据转让的次数而所不同。如果仅向一家转让则价格最高,若是多次向多家转让,尽管出售者的总收入会因而增多,但却使出售价格降低。另外,技术商品价格还受到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影响。一般来说,技术商品的定价权属于卖方,这是对其在激烈的发明创造竞争中获胜的奖励,同时又对众人起到强烈的示范作用,鼓励其他竞争者投入到新领域的发明创造中去。尽管技术商品在出售时消费者难以确切知晓其使用价值,但需求量大的技术商品总能迅速获得市场和利润的,道理与普通商品一样。 诉讼权是主体实现智力垄断权和技术交易权的保证。通过制止侵害以及确保侵害发生后能够及时给予救济等司法手段,监督交易双方信守契约并对自己所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负责。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在陪审人员中安排科技专家、缩短知识产权的侵权的裁判时间,是加强诉讼权方面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智力财产权利,如果司法审理效率低下和拖延时间,无论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都有损于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诉讼成本的降低和诉讼效益的提高,是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主体所付出的金钱代价和耗费的时间越多,从审判结果中获得的实际利益越少,那么公众对诉讼的选择概率和信任程度就会降低。所以积极疏浚诉讼环节,完善其法律机制,保证诉讼权的充分行使才是明智之举。 必要的政府调控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除了市场机制对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外,还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决定科技发展方向,保证科技战略实施。此外,政府还运用法律手段对科技力量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三个层次进行纵深部署,其中的基础研究层次虽然不能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能在市场过程中自发进行,但却是未来生产力的强有力的储备。今天的基础研究,是明天的高技术产业的摇篮。为抢占以高技术为旗帜的下一世纪的科技制高点,各国政府无不在法律中规定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比例,确保基础研究的顺利进行。在充分的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政府调控手段越高明,就越能使科技、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并抑制伴随而生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从而协调人和科技的关系,进而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协调科学技术宗旨和本性与社会现实以及物质生产的关系。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不单是一种权力, 同时又是一种职责,政府为此要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科技、经济问题上的决策失误,哪怕当初只有一点点,也会产生放大效应,严重贻误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例如,在信息社会的带头产业——半导体产业上我们就有过教训。六七十年代,世界上同时兴起半导体高频功率器件和集成电路热,我国的领导决策层就已开始高度重视半导体产业,但是当时只片面看到发展集成电路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分立器件的研究开发,致使我国原本不低的半导体产业的现行整体水平,只相当于国外七十年代初的状况,落后了二十年。加强软科学研究对政府科技决策的重大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四、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法律的运行操作技术 在以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成为国际间“科学技术战”、“经济贸易战”的焦点。其中尤以美国、日本之间的知识产权争夺战最为激烈。九 十年代以来,美国企业在一系列知识产权强化政策和法规的掩护下,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武器,频频向代表日本科技、经济综合实力的日立、富士通、三洋、日本电气、日产等大企业大举进攻,几乎全都得胜而归。如在1992年2月,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对日本美能达相机公司侵犯美国HW公司的AF和Qgawa两项专利技术的行为,作出了赔偿125亿日元的裁决。日本在吃亏之余,痛定思痛,深感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是现代企业生存的关键,又是国家经济起飞的重要保障。于是开始制定对应于美国的科技、经济方面的法律对策,避免因“法的不对称”而带来被动局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在进行科技经济法制建设时,要以企业产权改革为核心,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渗透,进行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系统立法、实效检查和跟踪决策。换言之,法律的运行的诸环节,要在各自完善的同时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从而增强法律运行对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正面效应。 法律不是一种静止的社会现象,而是依照自身的运行规律在社会中反复地运行着的。其运行的质量、速度和规模,直接关系到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法律控制系统论表明,法律运行过程载负着法律控制主体和科技经济一体化受控客体之间信息双向传递的使命,是控制标准与规范贴近客体现实的桥梁,是客体的法律需求的最忠实的反映者,又是法律的控制目的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要素。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诸环节之间存在着过渡和联系,形成密不可分的运行整体。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国与国之间的距离被拉近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必须接轨,科技、经济一体化已经没有国界。遵循国际惯例,使本国的法律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已是世界潮流。任何与科技、经济有关的法律无法“闭门造车”,“国内法”的观念已无法应用在知识产权上,因为知识信息已成为特殊的国际性产品,许多尖端的科技知识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中被相互引入和相互借重。中国修改《专利法》等一系列举措,成为复关的先决条件,因为国外厂商认为,一个专利法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地方,专利权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很难有正常和完整的国际贸易行为。如果拒绝遵循国际惯例,就会被排斥在国际经济联盟之外而受到孤立。国内立法的国际化倾向,已是大势所趋。 科技、经济一体化又对法的实效提出更高要求。法律的执行效率低、诉讼效率差,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通病。在我国这样一个高度行政权力化的社会里,由于传统的庞大惯性,行政机关拥有几乎没有法律约束的无限权力,“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往往不能落到实处。所以法律执行难,诉讼效率低。国家政府厉行法治,对其自身行为进行反省,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约束,无疑需要巨大的勇气和毅力。然而唯其如此,科技、经济一体化才会有足够的生存发展空间。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细微地描绘出每个主体活动的具体事实情况,并据以给出十分确定的法律答案。相反,法律通常只能设定普遍适用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蕴含在法律条文中的正义,只有通过正义的司法才能真正获得实施。判例制度和方法成为填补立法难以接近社会实际这一缺憾的手段。换言之,立法是对理想行为的规定,司法部门接受到的则是反映社会实际行为的反馈信息,其中的偏差就需要通过灵活有度的判例进行纠正,既适用法律又针对具体行为,以完成法的功能和目的。在美国,尽管有国会制订的专利法,但联邦法院所作出的有关判例也构成美国专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美国法学界的观点,专利法本身的条款并不具有确切含义,所以离不开美国联邦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条款的解释。科技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面貌也随之日新月异,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总难使立法面面俱到,详备周全。认为法官能象查字典那样在法律法规大全中检索到现成答案,只不过是幻想而已。美国国会于1980年对著作权法再次进行修改,规定了许多计算机程序的定义,使计算机程序受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究竟哪些程序可以得到保护,不可能在立法中一一明文规定, 而是通过判例阐明的。一般认为原始码所写的程序符合人们通常意义上的著作品的外观条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自然没有疑义。但在目标码程序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上,法院也颇费踌躇。因为目标码的基本成分只有0和1两种符号,一般人从外表几乎不能了解其中的意义。最后,在1983年著名的Apple Computer Inc诉Franklin Computer,corp.一案的裁决中,上诉法院推翻原判,依据国会的立法精神作出推断说,著作权法颁布的目的就在于鼓励、刺激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作。目标码尽管从外表上看比较抽象,不太符合人们所习惯的作品的外观,但也是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判决形成后,还要经过社会舆论界、科技界、法律界的质疑和检验,不成熟的被淘汰或在后来的判例中得到纠正,成熟的则被保留下来,使抽象的立法原则得到灵活而生动的阐发。 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也大幅度地提高了科技人员、企业人员对法律的感知能力和主观依赖程度,使他们充分行使法定权利,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并对侵权行为有所警觉。事前的防范,胜于事后的补救。工商界必须改变观念,将聘请律师、法律顾问的费用打入正常成本而不是当作意外的开销。从事技术创新和开发活动,也必须善于利用法律专业人员来进行配合。 总之,法律的运行的链条环环相扣,运转速度渐快,体现了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对法制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法律运行,就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得到实现的过程,又是通过外在化的权利义务对各种不同的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三大法律控制技术是密切配合的有机整体。综上所述,有了法律控制系统模型和法律控制技术模式,我们就能开拓视野,填补研究空白,进一步深入地运用现代系统科学的规律和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整体把握部分,按未来设计现在,使科技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获得最佳途径和最大效率,并使法律的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形成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 「注释 (1)对于我国科技队伍的宏观结构,有人形象地概括为“五个方面军”,即中国科学院系统、高等院校的科研机构、国防工业的科研系统、各部委的科研系统、地方科研机构。大体而言,前两个方面军承 担基础性科研和应用基础研究,后三个方面军承担技术开发性质的工作。参见李伯聪《技术进步企业主体论》,载于《科技导报》1993年第1期。 参见道·诺思著《西方世界的兴起》第4页,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赵震江 袁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