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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技术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7 16:45:58
克隆技术论文

克隆技术论文第1篇

国内已有的研究文献,只是对仲裁器PUF进行了改进,但并没有提高仲裁器PUF在不同芯片中的差异性以及系统的稳定性,也未对具体的应用进行描述。对此,本文设计了由多路仲裁器PUF电路、多数表决器和运算门阵列三部分组成的防克隆电路,用以解决上述问题。

1多路仲裁器PUF电路设计

仲裁器使用D触发器,D触发器不易进入亚稳态。即使信号传输的延时差小于D触发器建立时间,它的输出也是一个稳定的状态,不是‘1’就是‘0’。但根据以往研究者的资料和实际实验测试,使用了D触发器的仲裁器PUF存在以下的问题:相同电路在不同芯片间的传输延时差异性减小,张俊钦等人测得该差异产生的概率约为11.2%;针对此问题,文中共设计了8支仲裁器PUF电路。每支仲裁器PUF由128个开关单元组成,结构完全一致,但选择位F(0...127)不同。左半部分为8支仲裁器PUF,右半部分为其中一支仲裁器PUF的局部放大图。F[0]~F[10]为一部分选择位,“信号输入”代表仲裁器PUF的输入端,“信号输出”代表仲裁器PUF的输出端。每一支仲裁器PUF电路都通过运算门阵列与被保护电路的输出进行运算。因此,只要有一支电路的延时差发生差异,最终的输出都会发生变化。而最终的输出发生变化的概率,即8支电路中至少有一支在不同芯片中产生延时差异的概率为1-1-0.()1128=61.34%。理论上,PUF的数量越多,上述的概率就越高,但考虑到FPGA资源有限,过多的PUF电路会占用过多的空间,因此只设计了8支电路,而此概率已远远高于D.Lim等人得到的23%的概率。在设计中,通过分析不同的选择位对应的响应,确定每支PUF电路的选择位,使得输出结果中,各有4支电路的输出为‘1’和‘0’,保持了‘1’和‘0’的均衡性,从而加大敌方破解的难度。经过实验,使用8支电路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此外,仲裁器PUF的输出取决于上下两条线路的延时差,而电路的布局布线对延时有很大的影响。每次进行重新编译时,布局布线都有可能发生改变,导致延时差发生变化,从而引起输出的改变。同时,即使在同一块芯片中,也可能存在着工艺不均匀的情况,所以仲裁器PUF布局在不同的位置,就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输出。考虑到这点,在实际操作中,本文使用了Altera公司QuartusII的高级功能逻辑锁(LogicLock),将设计好的仲裁器PUF电路锁定在了芯片的固定区域内,减小了布局布线及芯片不均匀产生的影响,同时给被保护电路的设计留出了足够的芯片资源,使得两者不会产生干扰,还有利于团队的分工和协作,提高效率。

2多数表决器为保证系统稳定

要求仲裁器PUF在同一芯片中对同一激励的响应保持恒定。在实际应用中,气温变化与电压不稳是电子设备面临的两个最大难题,仲裁器PUF也不能例外。尽管D.Lim等人测得仲裁器PUF在同一芯片中对同一激励的响应发生变化的概率只有0.7%,但该数据是在温度范围为40~70℃,电压变化幅度为±2%的情况下测得的。若电子设备要求必须能在极端环境下正常工作,上述测试环境下的数据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必须进行电路设计,保证输出的稳定性。借鉴文献提到的方法,对每一支仲裁器PUF在同一激励下的多次响应进行寄存,然后对寄存的响应进行多数表决。由此可以有效避免因外部环境变化而对输出产生的影响。其中多数表决器由VHDL写成,并生成符号(symbol),与仲裁器PUF在原理图环境中进行编译,

3运算门阵列运算门阵列是防克隆的重要部分

由与门、或门组成,每个逻辑门都连接着一根仲裁器PUF的输出线与一根被保护电路的输出线。若逻辑门连接的仲裁器PUF的输出为‘1’,则该逻辑门为“与门”;若仲裁器PUF的输出为‘0’,则该逻辑门为“或门”

二实验结果与分析

将上述设计方案在AlteraCycloneII系列EP2C8Q208C8N上进行了验证,开发软件为Quar-tusII,开发语言为VHDL,被保护电路取为经典的DDS正弦信号发生器电路,该DDS正弦信号发生器为10bit输出。DDS的输出与仲裁器PUF的输出经过“运算门阵列”的运算之后,使用Quartus的嵌入式逻辑分析仪SignalTapII,观察输出波形。经过实验,分析仪SignalTapII,观察输出波形。经过实验,得到更换FPGA前后的输出结果。图10中,上面的波形为正常的DDS正弦波,下面的为更换了同型号的另一块FPGA之后的输出波形。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更换芯片之前正弦波输出正常;而更换之后,由于制造工艺的差异,仲裁器PUF的输出产生了变化,导致经过运算门阵列运算之后,原本正常的正弦波输出发生了改变。结果证明,所设计的防克隆电路具有实用性和有效性,可以在保护武器装备安全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三结论

克隆技术论文第2篇

关键词:反克隆人运动;道德;治疗性克隆

Abstract:At the time of the voice of human cloning on the upsurge,scientific groups launched the movement of anti-human cloning.Through analyzing the reason and choice of this movement,we had some new understanding of modern scientific profession moral,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attitude of scientific research.We must develop therapeutic cloning energetically in order to develop the useful and discard the useless of the value of clone technology indeed.

Key words:the movement of anti-human cloning;moral;therapeutic cloning

一、反克隆人运动的源起与反对对象的确立

尽管克隆人这个可能的技术目标,早已被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基于大同小异的理由视为科学研究的“禁区”,这仍然无法阻挡住一些人的好奇心或别有用心。从1997年12月以来,一直有人宣称试图进行这种“危险”的、“违背人性”的克隆人实验。在世界各类媒体曾经大量报道过声称要进行克隆人实验的“科学人物”,依次有美国物理学博士理查德希德(Richard Seed)、意大利生育专家塞韦里诺安蒂诺里(Severino Antinori)、美国男性生育学专家帕诺斯扎沃斯(Panos Zavos)和法国生物化学专家布里吉特布瓦瑟利耶(Brigitte Boisselier)等人。这些“科学人物”在部分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激进的“克隆人运动”,从而震憾了整个世界,引起了上至政府首脑、国际组织下至普通百姓的共同关注。为此,希德等人一度成为世界级“风云人物”,他们持续多年的克隆人言行总会引起媒体、社会公众、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争论,并对克隆技术以及其它类别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有待辩证分析的影响。由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制约因素,特别是生命本身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以及技术难题的存在,“克隆人”至今并没有真正出世。当我们事后观察这场历经六年多的轰轰烈烈的“克隆人运动”时,明显给人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不真实感觉。可以说,所谓的“克隆人运动”实质上则是“克隆人舆论运动”。

有人不断地宣称要进行有关实验来实现克隆人目标,就有人不断地进行反对。在强烈的反对声中有不少来自科学界。于是,科学界反对的声音汇集成一场同样声势浩大的“反克隆人运动”。在科学界中,这两个运动之间的斗争十分激烈。一些科学组织开始对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进行排斥,视他们为科学界的“越轨者”。例如,英国皇家爱丁堡学会作出决定,禁止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参加该学会于2001年11月举行的一次以克隆技术为主题的科学辩论会。意大利医师协会在2001年8月公开警告安蒂诺里,若其一意孤行地进行他的克隆人实验,就将吊销他的行医执照。〔1〕在2001年8月7日,支持与反对克隆人的科学家在美国科学院进行有史以来科学界第一次就克隆问题的正面交锋。在会场上,双方争执的气氛如此浓烈,以至于这些平时非常理智的科学家在摄像机镜头前相互高声叫嚷,差一点就动起手来。〔2〕这充分反映出,科学界对如何设置克隆技术研究与发展目标,以及在应用此项技术的方向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反克隆人”究竟反对的是什么?人们通常所说的反对克隆人,实际上并不是去反对那个虚拟的、名词意义的“克隆人”本身,而是在动词意义上反对以人为实验对象的技术操作,继而反对从事这种实验的研究者。虽然我们无法确认所有与克隆人相关的新闻报道是否完全属实,但我们应该相信,与克隆人相关的技术实践一直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

二、科学界的反对理由

纵观科学界对克隆人所持的反对理由,概括而论就是:克隆人研究存在着“技术不成熟”和“有悖人类伦理道德”。这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对克隆人行为坚决地说“不”!科学界为了寻求社会舆论和政府对生物技术、特别是克隆技术研究的支持,他们在这场反克隆人运动中扮演了积极而又重要的角色。其实,科学家们有一种担忧:一再喧哗的克隆人运动会严重扰乱社会公众和政府对克隆技术的支持态度,从而影响其正常发展。

1.克隆人研究的风险性

目前的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存在着难以预测和消除的技术风险,这已经成为人们在伦理学层面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科学依据。

(1)存在着克隆人技术吗

尽管“克隆人”概念早已在文学、科幻类影视作品中存在了。但现代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显然是受到1997年2月克隆羊“多莉”出生消息的直接启发,才产生了克隆人的想法。同时,他们从哺乳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中看到了实现克隆人的希望。在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看来,人是动物,动物克隆技术也可能就是克隆人技术。然而,这两者之间有必然性吗?这种简单类比的合理性如何?

动物克隆技术无疑是一种现实存在。但是,存在着现实的克隆人技术吗?我们知道,技术是以其效用性为重要分类特征的。如果通过实施某种动物克隆技术能够达到产生“克隆人”的技术目标,这种技术应该是“克隆人技术”。否则,如果不能够成功地产生出“克隆人”来,即使存在着某类克隆技术,这类技术也决不应是什么“克隆人技术”。可是,以“克隆人”为目标的技术实践又为国际社会所禁止。这使得“克隆人技术”的存在与否就成为一个难以公开检验的问题。因此,人们目前的许多论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推测性的,“虚”的成份很多。

(2)克隆人将存在着较多的风险性

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普通公众,始终都是从动物克隆技术发展的现况来类比克隆人研究的发展前景,并作为进一步推论的逻辑基础。也即是,目前的动物克隆实验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克隆技术还很不成熟。在动物克隆实验中出现的高失败率、高风险、使用了大量的重组卵细胞、大量畸形后代以及发生排斥现象等问题,将会出现在克隆人研究中。如果仅仅通过某项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来判断克隆技术的普遍可行性是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谨的。科学家认为,要将动物(如绵羊)克隆实验得出的技术经验,应用到人类个体身上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这种不成熟的技术“硬要”作用于人体时,克隆人的过程将充满各式各样的危险。例如,英国胚胎学家威尔莫特认为,有很多理由可以考虑到,由扎沃斯和安蒂诺里等人宣布的克隆人实验将会有同样高的失败率,正如试图进行动物克隆时那样。并且,现在或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没有可行的技术方法去检查动物胚胎所有基因组的发育状态。〔3〕因而,人们无法保证最后植入子宫内的胚胎是否能够发育正常,而不至于生下畸形儿或使代孕母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另外,在上海召开的2002年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上,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指出,最早站出来反对克隆人的正是培育出克隆羊的英国科学家,因为专家们最清楚,目前的技术离克隆人还远得很。……克隆羊“多莉”的成功,经历了277头克隆羊实验失败的波折,怪胎、畸形层出不穷,这一幕如果在克隆人时重演,谁来为277条生命的夭折负责?还有,克隆动物被发现存在早衰现象,尚无法解释。不顾这一切而匆忙进行克隆人,很可能酿成大错。〔4〕从陈竺院士的言论来看,他也是以动物克隆的情况来类比未来克隆人的情况。中外科学家反复以“多莉”羊的情况来观照克隆技术的发展,这说明在此领域中没有更多的经验证据来说明问题的实质和技术风险的大小。

2.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

对于来自社会的对克隆人行为在伦理层面的指责,科学界不可能无动于衷。受此影响的科学家就发表了类似观点,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恩里克阿科尔西在2001年8月8日发表声明指出,把克隆技术用于人类自己“有悖于人类价值、伦理和道德原则”。他代表世界医学协会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计划。〔5〕从另外一个角度,威尔莫特对媒体说:“试想我的妻子与我和一个复制的‘我’三人生活在一起,那就会产生一个极不寻常的关系,对我们三个人中的每个人,尤其那个复制的‘我’都将十分尴尬。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克隆人。”〔6〕

当然,科学家不是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他们不可能从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层面对克隆人问题展开系统的、溯根求源式的学理分析。但是,他们作为现实的社会成员,他们在“克隆人”问题上就必然有着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似的感觉。这样,科学界从社会伦理层面来反对克隆人研究就很正常了。

3.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科学道德

(1)科学道德与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职责

道德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个阶段,甚至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7〕我们知道,古老的“希波克拉底誓言”(the Hippocratic Oath)作为医师团体的职业誓约书就要求从业者:应尽自己的知识与能力医治病人,不得有越分的医疗行为,并坚守品性与道德规范。那么,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同样要求人们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

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社会的渗透越来越广泛,也就越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问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比以前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为科学而科学”、“科学不考虑效用或利益” 等说法已经不合时宜,科技工作者必须对“应该追求何种知识”、“所追求的知识应置于何种地位”以及“如何应用这些知识”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这些问题早就引起科学界的重视了。在1955年7月15日,包括玻恩、海森堡和居里夫人在内的5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迈瑙宣言》中,针对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反思说:“我们愉快地贡献我们的一切为科学服务。我们相信科学是通向人类幸福之路。但是,我们怀着惊恐的心情看到:也正是这个科学向人类提供了自杀的手段。”〔8〕

科技工作者有创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科学研究的自由永远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肆意行事,科技工作者应对这种创新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科技工作者不能只关心自己的研究兴趣,更要关心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这既是现代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一种强烈要求,也是科技工作者应该担负的一项历史使命。其实,在1997年“多莉”羊出生之后,两大著名学术期刊Nature和Science除了报道与克隆技术研究有关的科学论文外,还连续发表大量出自科学家之手的评论文章,如“克隆:人将成为下一个”、“不要克隆人”、“风险与不确定性”、“‘多莉’的考证”以及“什么是克隆?并非你所想的那样”等。这充分表现出科学界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风险问题的关注。今天,关心人类前途的科学家应该关注与克隆有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保证克隆知识和技术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伤害人类社会。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分子生物学家J. D. 沃森所说:“可以期待,许多生物学家,特别是那些从事无性繁殖研究的科学家,将会严肃地考虑它的含意,并展开科学讨论,用以教育世界人民。”〔9〕

在科学界已经形成如下一个规范:当一项技术在社会上有争议时,科技工作者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来评价这项技术。还要求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要更多地考虑选题的社会价值,而不能仅仅在某种好奇心或兴趣的作用下随心所欲地从事研究,更不能从事旨在“哗众取宠”或“怪异”的研究目标,如为了“复活”死人而去克隆人或进行“人畜细胞融合”等。在2002年,威尔莫特强调指出,自从进行动物克隆试验之后,他从未考虑过进行克隆人试验,克隆人试验不仅会使被试验者冒着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实验结果没有什么科学意义,不管从伦理道德上还是从医学上讲,都没有理由这样做。〔10〕

(2)盲目进行生物学实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们经常谈及的一个与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相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案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人工构成了第一个重组DNA杂交分子。不久,他的科学同行提醒他要注意重组DNA分子可能具有致癌性,带有重组分子的细菌大量增殖也有可能成为传播人类肿瘤的媒介,会在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伯格教授就接受了同行建议,停止了自己的基因重组研究。他还在Nature上向全世界的科学家发出呼吁:在重组DNA分子潜在危害尚未弄清或在找到适当的防护措施之前,应自动停止有可能致癌的基因扩增实验。这些讨论导致美国政府在1976年颁布了“关于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进行严格管制。后续的科学实践证明,伯格等人对转基因技术的危险性估计过高。只要人们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严加控制,妥善管理,认真对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这些潜在危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美国政府在1979年就恢复了基因重组研究。〔11〕这种涉及生物技术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这既是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自觉体现,也开创了一种应对新技术未知风险的合理程序。为避免新技术可能引起的祸害,应该制定出必要的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以暂时阻止那些后果尚未得到确切了解的实验。这种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选择科研课题的主张,既是一种科学选择,更是一种道德选择。

不少科学家认为,为了某种正当目的而进行生物学实验是没有过错的,但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只要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的安全性还不确定,只要人们还未充分探讨与克隆人体相关的道德问题以及不育夫妇是否还能够找到其它妊娠的方法,在明知会对当事人造成某种“伤害”和“风险”的情况下,而执意去从事这类技术活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3)与严谨的科学精神不符

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克隆人研究以及有关报道呢?很多科学家批评说,安蒂诺里等人的研究,不仅无视目前动物克隆研究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没有解释其所用的具体技术是什么,以供科学界评议。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言行只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这与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是不相符的,却给人以“作秀”的感觉。美国《医学伦理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科尔森说:“我认为安蒂诺里从来没有考虑过后代的利益,他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赢得个人的声望,是为了出名才一意孤行要进行这项极有争议的实验的。”〔12〕一些科学家强烈要求安蒂诺里等人对有关消息是否属实给予切实的澄清。

事实上,在科学界有不少人对克隆人运动提出严重质疑。例如,从逻辑上讲,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阿瑟卡普兰教授说:“那些科学家们声称有200多对夫妻排着队,等候被带到某个偏僻的地方用克隆细胞进行人工受孕,然后他们会照料每一个成功怀孕的妇女,这一切听起来根本就不可信。”从技术上讲,纽约一家医疗中心生殖内分泌学主任马克索尔曾针对希德要克隆人一事说道:“很难想象在门诊所那样的条件下做这件事,除了引起轰动效应还能有什么别的。”〔13〕对于最近的“克隆人”新闻而言,身为“克隆援助”公司的“首席科学家”,布瓦瑟利耶却没有医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学术背景,也从来没有发表过与克隆技术相关的研究论文。此种情况下,她又该如何开展克隆人研究呢?试问,他们的“克隆人”出生消息的可信度又在哪里呢?〔14〕在此,我们赞同我国知名学者周国平先生说过的一席话:“我对一切太喧嚣的事业和一切太张扬的感情都心存怀疑,它们总是使我想起莎士比亚对生命的嘲讽:‘充满了声音和狂热,里面空无一物’”。〔15〕科学研究不应只是一种外表非常热闹的事业,它更需要的是寂寞、孤独和宁静。

(4)反对以克隆人牟利

克隆人运动的一个重要动力,也就是一些人想象的有关克隆人的商业化企图和潜在的巨额利润空间。目前,我们不排除那些从事克隆人实验者试图从中谋利的可能。正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阿科尔西针对安蒂诺里宣称的克隆人计划所指,现在世界上准备实验的克隆人计划涉及到许多“经济利益”,这些计划企图将克隆技术变成“大笔交易”,通过实验追求“简单的商品成果”。因此,对于打算以违背科学道德的克隆人行为作为牟利的手段,则应该予以坚决反对。

三、克隆技术研究目标的理性选择

对克隆技术和“克隆人”的论争一直在提醒着科学界,有必要对克隆技术研究目标进行理性的选择。

1.克隆技术的研究禁区

(1)人为设定克隆技术“禁区”的软弱性

近几年,人们对科学技术的“禁区”问题谈论得比较多。在不少人(包括科学家)看来,克隆人研究应该在科学技术的研究禁区内。例如,出席2002年上海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的国际生命科学巨子们呼吁,要尽快为克隆研究立法,让克隆怪胎“胎死腹中”,还认为科学无禁区,但对“克隆人”实验行为应有禁区。〔16〕其实,在科学研究中,所谓的“禁区”往往是针对某项技术目标及其应用而设定的,并且“禁区”的设定往往要由道德和法律来配合。

但是,正如在道德、法律层面上有许多被禁止的事情,而现实社会中“伤风败俗”、违规、犯罪的情况却不断发生。从长远来看,克隆人技术目标是道德、法律所绝对禁止不了的。一方面,世界各国对待克隆人的态度并不尽相同,想实现克隆人技术目标者,完全可以找到规避法律的地点。禁止克隆人的法律会驱使那些执意克隆人的人士将实验室搬到现在远离这场争论的国家去。另一方面,只禁止“克隆人”实验,而没办法停止克隆技术的一切研究,这就使设定的克隆人“禁区”呈现出很大的软弱性和易突破性。如果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发展到十分成熟的地步,“克隆人”可能就会出现,人类社会迟早要面对这个挑战。即使视克隆人研究为严厉的刑事犯罪,最终也挡不住“克隆人”的出生。

(2)克隆技术自身发展的限制是克隆人强大的“禁区”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思想观念无疑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将来,人们也许对克隆人的主意显得泰然处之,也许会对“克隆人”的出生表现出一种宽容态度。从表面上看,克隆人技术过程并不十分复杂,只是用成年人的细胞核替换卵细胞核,再把培育好的融合细胞移植入人体子宫,慢慢地发育而成。但是,实际的技术操作过程相当复杂,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正如许多专家所言,即使社会允许克隆人,但目前仍有许多重大的技术问题尚待克服和解决。因此,对于“克隆人”问题的现状,更确切地说是技术上“能不能做”的问题,而不是“应不应做”的问题。克隆技术自身发展的局限性是克隆人研究强大的“禁区”。

2.极力发展治疗性克隆的技术目标

任何一项技术都可用于不同的目标或领域,这是人们争议技术价值和技术伦理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克隆技术在其技术效用范围内,也可以用于不同的方向,有着不同的技术目标。但是,“克隆人”的设想并不是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研究与开发者的原初目的。对于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的动物克隆研究人员来讲,他们从事“克隆羊”研究并不在于去促成“克隆人”的出生。正如这项实验的参与者坎贝尔所说,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价值在于使改善动物品种成为可能,克隆人则违背了他们的本意。

为了减少克隆技术的社会伦理纷争,科学界早就主张把以人体为研究对象的动物克隆技术按照最终的应用目标进行分类,区分应持的态度。科学界希望政府的有关禁令只适用于禁止旨在以产生“克隆人”为技术目标的实验,而不包括有重要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治疗性克隆”。治疗性克隆是以人体为实验对象的克隆技术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它是以治疗人类疾病和有效进行器官移植为目标,与以克隆出一个完整的人为目标的生殖性克隆有严格的不同。目前,许多科学家、科学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都发表声明,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研究与开发。例如,威尔莫特等人指出,该研究正在导向编程胚胎干细胞变成特化的组织类型。这样能够用来再生神经细胞和心肌细胞,使患帕金森氏症、阿尔茨海默氏症和心脏病等疾病的病人受益。治疗性细胞克隆的潜在益处是巨大的,这种研究不应该同克隆人研究联系在一起。但是,社会公众对克隆人的过激反应可能会妨碍用胚胎干细胞来修补器官和组织的研究。〔17〕

另外,美国科学促进协会曾发表郑重声明,支持包括治疗性克隆在内的干细胞研究。还指出这些益处可能要在多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要真正实现它们,必须通过谨慎的研究,并且这种研究应该接受同行评议。目前,由于社会对于治疗性或研究性克隆,仍有很多宗教、伦理等方面的担忧。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部门开展的相关研究,都应该在严密的审查下才可以进行。在美国,反对治疗性克隆的声音比较强烈,因而大多数美国科学家对此现象深感忧虑。如果禁止治疗性克隆研究,美国的科学事业将遭遇寒流,国家利益会严重受损。在2001年4月10日,在布什总统发表讲话催促参议院批准全面禁止人类克隆法案后,美国40位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联名上书政府,要求立法支持治疗性克隆。正如Nature杂志在2001年5月发表的文章所指,美国一些反对治疗性克隆的人正在利用公众对生物技术的恐慌,但对待治疗性克隆研究的态度应该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18〕

3.克隆技术的理性研究态度

(1)去除克隆技术研究中的浮躁情结

通过对近六年来“克隆热”的思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世界范围内的生命科学界,特别是在动物克隆技术研究领域中,表现出一种普遍的浮躁情结。接连不断地有新的“克隆成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宣布,并引起人们进一步地争论。在这种喧哗现象的背后,其实是一些研究者科学精神缺失、急功近利思想的一种表现。这种研究态度不利于克隆技术的健康发展与完善。例如,早在1998年年初,美国人希德就对媒体宣称他要准备克隆人。2001年,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宣布要去克隆人,他们都没有做成。在2002年12月27日,归属“雷尔教”的布瓦瑟利耶在美国宣布世界首位克隆婴儿“夏娃”诞生,但她没有提供任何科学证据,还拒绝通过DNA测试来证实“夏娃”身份的真实性。正如《时代》周刊发文指出的那样,雷尔教派认为人类是外星人克隆的,与这样一个组织辩论科学、伦理、道德问题,简直是太荒谬了。在科学界无人为他们喝彩没有关系,他们要的只是“轰动效应”,从而募集到更多的金钱和追随者。但在针对克隆技术的严肃政策讨论中,他们却产生了“搅浑水”的效果。〔19〕时间推移到2004年1月17日,扎沃斯在新闻会上再次宣布:他所领导的研究小组在两个星期前已经把一个克隆人类胚胎成功地植入一名35岁的妇女体内,如果进展顺利,世界上第一个“克隆人”母亲有望在数周内正式怀孕。由于扎沃斯此前曾多次过类似的“克隆狂言”,世界各地权威生育专家对他的“重大突破”是众口一词地质疑。扎沃斯却自诩自己的“惊人成就”堪与“人类登月”相媲美。当记者问扎沃斯为何不出示任何科学证据就急着宣布克隆成果时,他显得有些恼火。〔20〕不知他们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但不能不说这是一种浮躁心态的表现。

对此现象,美国康涅狄格大学的再生生物学研究中心主任杨向中教授指出:“学术成果应该以论文形式,经过严格审稿,在同行评审的杂志上发表,特别是国际认可的一流杂志(并不只限于《科学》、《自然》、《细胞》等)。此后,才应该考虑必要的新闻媒体报道。我们看到,由于胚胎生物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的巨大社会影响力,一些科学家热衷于媒体的报道,甚至本末倒置以媒体报道代替了学术论文的发表。”〔21〕这就是说,科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所谓的重大“科学成果”。例如,克隆绵羊“多莉”、克隆鼠等都是通过科学期刊宣布的,这也是媒体报道科技成果所应掌握的标准。

(2)去除克隆技术研究中的过分功利性

当科学研究工作不是在默默无闻地艰难探索着,而是整日暴露在媒体的镜头下时,科学研究就决不成其为科学研究了。这不过是少数研究人员科研动机不纯正、过分追名逐利的思想表现。对此,北京大学的潘文石先生曾经指出,他感到科学的观念在不同人的心目中是不一样的。一些人不知道科学是为人类创造、争取一个更美好的未来,为使人类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的一项事业。在今天,科学在很多地方、很多人眼里已经降低到一种谋生手段,只要拿到钱,发表更多的论文,去换取更多的名利地位就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拿到更多的钱。于是,有人要组织更多的研究,而那种研究说实在的只是以作为目标,而不是以解决科学的一个实质问题或是对人类有真正造福为目标。最后,潘先生总结说:“这种科学,我觉得并不是真正的科学。”〔22〕可见,过分的功利性无疑会阻碍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而作为一名严肃、严谨的科技工作者,应该切实地树立起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踏踏实实地做好各项研究工作,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3)重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

尽管人们期望着克隆技术能很快得到实际应用,为人们创造出奇迹。但是,在许多基本问题没有弄清之前,科学家们还必须继续探讨克隆技术的可行性。克隆技术的进步无疑要取决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深入发展。没有对生命的本质及其运动机理进行长期的探索性研究而获得的更多知识,是不可能对生命个体进行正确操纵或改变的。例如,曾溢滔院士指出,培育出世界上第一例克隆羊“多莉”的研究人员,关键在于他们的基础研究很扎实,搞清了一些理论问题,掌握了不少规律。这些虽然只是技术上的突破,却离不开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撑。现在大家都很看重科研成果,特别是那些出产品的应用性研究成果。但是,如果忽视基础研究,不掌握其中的规律,是很难成功的。基础研究带出许多技术上的革命,而技术上的革命又提出很多新的研究课题,使得基础研究再深入一步。〔23〕在科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指望“跳跃式”的一下达到世界最高水平。

至2003年,DNA双螺旋结构已经发现了50周年。这50年间,生命的很多秘密已经被破译,但剩下的秘密更多,一切只不过是刚刚开始。因此,著名分子生物学家沃森在接受美国《时代》周刊采访时曾表示,今天比我们起步的时候有更多的新疆域,未来几百年中,还会有足够多的问题需要人们去应对。〔24〕只有在对生命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使生物技术(包括克隆技术)的许多益人性目标成为现实。我们必须以一种“持重而平静的心情”,一项“热切而有秩序的工作”来迎接现代生物技术辉煌发展的明天。这正是科学界中的反克隆人运动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

〔1〕意大利医师协会采取措施制止克隆人[N].健康报,2001.8.14.

〔2〕人类克隆:你说行 我说不行[N].北京青年报,2001.8.9.

〔3〕〔17〕Rudolf Jaenisch and Ian Wilmut. Don't Clone Human[J].Science,2001(291):2552.

〔4〕张学全.伦理学家与科学家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N].解放日报,2002.4.15 在陈竺院士的言论中有一点儿疏忽,不是经历了277头克隆羊的失败,而是276次失败,因为产生出一例“多莉”。类似地,北京大学的李凌松教授指出,一头克隆羊的成功率是277:1,克隆人的成功率肯定不会达到1:1,就有可能出现“克隆人残次品”,那么谁该对这些“残次品”的未来负责?参见:邱闻.克隆人将诞生学界震惊 若是“残次品”谁来负责[N],北京青年报,2002.4.8.

〔5〕世界医学协会主席反对克隆人.sina.com.cn 2001.8.9.

〔6〕美国有人要克隆人[J].国外科技动态,1998(2):3-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C].人民出版社,1972.236.

〔8〕赫尔内克.原子时代的先驱者——世界著名物理学家传记[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1.5.

〔9〕谈家桢.深入浅出谈克隆[J].中学科技,1997(8):21-23.

〔10〕潘治.“克隆之父”英国科学家威尔莫特反对克隆人[N].新华日报,2002.9.28.

〔11〕Historical Events in the rDNA Debate.ndsu.nodak.edu/instruct/mcclean.

〔12〕毛磊. 克隆人研究应该走正道[N].中华工商时报,2002.4.9.

〔13〕叶雨. 科学家要克隆人 美国内外吵翻天[N].光明日报,1998.1.13.

〔14〕李虎军.今后谁还相信克隆人[N].南方周末,2003.1.10.

〔15〕周国平.丰富的安静.gs.xinhuanet.com/eyuedu/2003-12/13/content_1337375.html.

〔16〕苏北.克隆人实验应有禁区[N].解放军报,2002.4.24.

〔18〕Meredith Wadman.Bills threaten total US ban on human cloning[J].Nature,2001(411):4.

〔19〕余晓葵.克隆婴儿可能是骗局[N].光明日报,2003.1.8.

〔20〕“克隆狂人”放狂言 “克隆人母亲”将怀孕.news.tom.com/1003/20040119-609210.html.

〔21〕杨向中.治疗性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和相关胚胎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J].世界科学,2004(2):3-6.

〔22〕黄艾禾.我为什么反对克隆大熊猫——对潘文石教授的访谈[J].三思评论,1999(5):93-102.

克隆技术论文第3篇

关键词:反克隆人运动;道德;治疗性克隆

abstract:at the time of the voice of human cloning on the upsurge,scientific groups launched the movement of anti-human cloning.through analyzing the reason and choice of this movement,we had some new understanding of modern scientific profession moral,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attitude of scientific research.we must develop therapeutic cloning energetically in order to develop the useful and discard the useless of the value of clone technology indeed.

key words:the movement of anti-human cloning;moral;therapeutic cloning

一、反克隆人运动的源起与反对对象的确立

尽管克隆人这个可能的技术目标,早已被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基于大同小异的理由视为科学研究的“”,这仍然无法阻挡住一些人的好奇心或别有用心。从1997年12月以来,一直有人宣称试图进行这种“危险”的、“违背人性”的克隆人实验。在世界各类媒体曾经大量报道过声称要进行克隆人实验的“科学人物”,依次有美国物理学博士理查德•希德(richard seed)、意大利生育专家塞韦里诺•安蒂诺里(severino antinori)、美国男性生育学专家帕诺斯•扎沃斯(panos zavos)和法国生物化学专家布里吉特•布瓦瑟利耶(brigitte boisselier)等人。这些“科学人物”在部分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激进的“克隆人运动”,从而震憾了整个世界,引起了上至政府首脑、国际组织下至普通百姓的共同关注。为此,希德等人一度成为世界级“风云人物”,他们持续多年的克隆人言行总会引起媒体、社会公众、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争论,并对克隆技术以及其它类别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有待辩证分析的影响。由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制约因素,特别是生命本身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以及技术难题的存在,“克隆人”至今并没有真正出世。当我们事后观察这场历经六年多的轰轰烈烈的“克隆人运动”时,明显给人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不真实感觉。可以说,所谓的“克隆人运动”实质上则是“克隆人舆论运动”。

有人不断地宣称要进行有关实验来实现克隆人目标,就有人不断地进行反对。在强烈的反对声中有不少来自科学界。于是,科学界反对的声音汇集成一场同样声势浩大的“反克隆人运动”。在科学界中,这两个运动之间的斗争十分激烈。一些科学组织开始对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进行排斥,视他们为科学界的“越轨者”。例如,英国皇家爱丁堡学会作出决定,禁止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参加该学会于2001年11月举行的一次以克隆技术为主题的科学辩论会。意大利医师协会在2001年8月公开警告安蒂诺里,若其一意孤行地进行他的克隆人实验,就将吊销他的行医执照。〔1〕在2001年8月7日,支持与反对克隆人的科学家在美国科学院进行有史以来科学界第一次就克隆问题的正面交锋。在会场上,双方争执的气氛如此浓烈,以至于这些平时非常理智的科学家在摄像机镜头前相互高声叫嚷,差一点就动起手来。〔2〕这充分反映出,科学界对如何设置克隆技术研究与发展目标,以及在应用此项技术的方向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反克隆人”究竟反对的是什么?人们通常所说的反对克隆人,实际上并不是去反对那个虚拟的、名词意义的“克隆人”本身,而是在动词意义上反对以人为实验对象的技术操作,继而反对从事这种实验的研究者。虽然我们无法确认所有与克隆人相关的新闻报道是否完全属实,但我们应该相信,与克隆人相关的技术实践一直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

二、科学界的反对理由

纵观科学界对克隆人所持的反对理由,概括而论就是:克隆人研究存在着“技术不成熟”和“有悖人类伦理道德”。这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对克隆人行为坚决地说“不”!科学界为了寻求社会舆论和政府对生物技术、特别是克隆技术研究的支持,他们在这场反克隆人运动中扮演了积极而又重要的角色。其实,科学家们有一种担忧:一再喧哗的克隆人运动会严重扰乱社会公众和政府对克隆技术的支持态度,从而影响其正常发展。

1.克隆人研究的风险性

目前的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存在着难以预测和消除的技术风险,这已经成为人们在伦理学层面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科学依据。

(1)存在着克隆人技术吗

尽管“克隆人”概念早已在文学、科幻类影视作品中存在了。但现代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显然是受到1997年2月克隆羊“多莉”出生消息的直接启发,才产生了克隆人的想法。同时,他们从哺乳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中看到了实现克隆人的希望。在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看来,人是动物,动物克隆技术也可能就是克隆人技术。然而,这两者之间有必然性吗?这种简单类比的合理性如何?

动物克隆技术无疑是一种现实存在。但是,存在着现实的克隆人技术吗?我们知道,技术是以其效用性为重要分类特征的。如果通过实施某种动物克隆技术能够达到产生“克隆人”的技术目标,这种技术应该是“克隆人技术”。否则,如果不能够成功地产生出“克隆人”来,即使存在着某类克隆技术,这类技术也决不应是什么“克隆人技术”。可是,以“克隆人”为目标的技术实践又为国际社会所禁止。这使得“克隆人技术”的存在与否就成为一个难以公开检验的问题。因此,人们目前的许多论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推测性的,“虚”的成份很多。

(2)克隆人将存在着较多的风险性

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普通公众,始终都是从动物克隆技术发展的现况来类比克隆人研究的发展前景,并作为进一步推论的逻辑基础。也即是,目前的动物克隆实验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克隆技术还很不成熟。在动物克隆实验中出现的高失败率、高风险、使用了大量的重组卵细胞、大量畸形后代以及发生排斥现象等问题,将会出现在克隆人研究中。如果仅仅通过某项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来判断克隆技术的普遍可行性是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谨的。科学家认为,要将动物(如绵羊)克隆实验得出的技术经验,应用到人类个体身上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这种不成熟的技术“硬要”作用于人体时,克隆人的过程将充满各式各样的危险。例如,英国胚胎学家威尔莫特认为,有很多理由可以考虑到,由扎沃斯和安蒂诺里等人宣布的克隆人实验将会有同样高的失败率,正如试图进行动物克隆时那样。并且,现在或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没有可行的技术方法去检查动物胚胎所有基因组的发育状态。〔3〕因而,人们无法保证最后植入子宫内的胚胎是否能够发育正常,而不至于生下畸形儿或使代孕母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另外,在上海召开的2002年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上,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指出,最早站出来反对克隆人的正是培育出克隆羊的英国科学家,因为专家们最清楚,目前的技术离克隆人还远得很。……克隆羊“多莉”的成功,经历了277头克隆羊实验失败的波折,怪胎、畸形层出不穷,这一幕如果在克隆人时重演,谁来为277条生命的夭折负责?还有,克隆动物被发现存在早衰现象,尚无法解释。不顾这一切而匆忙进行克隆人,很可能酿成大错。〔4〕从陈竺院士的言论来看,他也是以动物克隆的情况来类比未来克隆人的情况。中外科学家反复以“多莉”羊的情况来观照克隆技术的发展,这说明在此领域中没有更多的经验证据来说明问题的实质和技术风险的大小。

2.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

对于来自社会的对克隆人行为在伦理层面的指责,科学界不可能无动于衷。受此影响的科学家就发表了类似观点,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恩里克•阿科尔西在2001年8月8日发表声明指出,把克隆技术用于人类自己“有悖于人类价值、伦理和道德原则”。他代表世界医学协会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计划。〔5〕从另外一个角度,威尔莫特对媒体说:“试想我的妻子与我和一个复制的‘我’三人生活在一起,那就会产生一个极不寻常的关系,对我们三个人中的每个人,尤其那个复制的‘我’都将十分尴尬。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克隆人。”〔6〕

当然,科学家不是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他们不可能从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层面对克隆人问题展开系统的、溯根求源式的学理分析。但是,他们作为现实的社会成员,他们在“克隆人”问题上就必然有着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似的感觉。这样,科学界从社会伦理层面来反对克隆人研究就很正常了。

3.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科学道德

(1)科学道德与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职责

道德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个阶段,甚至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7〕我们知道,古老的“希波克拉底誓言”(the hippocratic oath)作为医师团体的职业誓约书就要求从业者:应尽自己的知识与能力医治病人,不得有越分的医疗行为,并坚守品性与道德规范。那么,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同样要求人们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

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社会的渗透越来越广泛,也就越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问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比以前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为科学而科学”、“科学不考虑效用或利益” 等说法已经不合时宜,科技工作者必须对“应该追求何种知识”、“所追求的知识应置于何种地位”以及“如何应用这些知识”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这些问题早就引起科学界的重视了。在1955年7月15日,包括玻恩、海森堡和居里夫人在内的5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迈瑙宣言》中,针对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反思说:“我们愉快地贡献我们的一切为科学服务。我们相信科学是通向人类幸福之路。但是,我们怀着惊恐的心情看到:也正是这个科学向人类提供了自杀的手段。”〔8〕

科技工作者有创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科学研究的自由永远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肆意行事,科技工作者应对这种创新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科技工作者不能只关心自己的研究兴趣,更要关心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这既是现代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一种强烈要求,也是科技工作者应该担负的一项历史使命。其实,在1997年“多莉”羊出生之后,两大著名学术期刊nature和science除了报道与克隆技术研究有关的科学论文外,还连续发表大量出自科学家之手的评论文章,如“克隆:人将成为下一个”、“不要克隆人”、“风险与不确定性”、“‘多莉’的考证”以及“什么是克隆?并非你所想的那样”等。这充分表现出科学界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风险问题的关注。今天,关心人类前途的科学家应该关注与克隆有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保证克隆知识和技术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伤害人类社会。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分子生物学家j. d. 沃森所说:“可以期待,许多生物学家,特别是那些从事无性繁殖研究的科学家,将会严肃地考虑它的含意,并展开科学讨论,用以教育世界人民。”〔9〕

在科学界已经形成如下一个规范:当一项技术在社会上有争议时,科技工作者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来评价这项技术。还要求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要更多地考虑选题的社会价值,而不能仅仅在某种好奇心或兴趣的作用下随心所欲地从事研究,更不能从事旨在“哗众取宠”或“怪异”的研究目标,如为了“复活”死人而去克隆人或进行“人畜细胞融合”等。在2002年,威尔莫特强调指出,自从进行动物克隆试验之后,他从未考虑过进行克隆人试验,克隆人试验不仅会使被试验者冒着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实验结果没有什么科学意义,不管从伦理道德上还是从医学上讲,都没有理由这样做。〔10〕

(2)盲目进行生物学实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们经常谈及的一个与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相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案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人工构成了第一个重组dna杂交分子。不久,他的科学同行提醒他要注意重组dna分子可能具有致癌性,带有重组分子的细菌大量增殖也有可能成为传播人类肿瘤的媒介,会在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伯格教授就接受了同行建议,停止了自己的基因重组研究。他还在nature上向全世界的科学家发出呼吁:在重组dna分子潜在危害尚未弄清或在找到适当的防护措施之前,应自动停止有可能致癌的基因扩增实验。这些讨论导致美国政府在1976年颁布了“关于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进行严格管制。后续的科学实践证明,伯格等人对转基因技术的危险性估计过高。只要人们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严加控制,妥善管理,认真对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这些潜在危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美国政府在1979年就恢复了基因重组研究。〔11〕这种涉及生物技术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这既是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自觉体现,也开创了一种应对新技术未知风险的合理程序。为避免新技术可能引起的祸害,应该制定出必要的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以暂时阻止那些后果尚未得到确切了解的实验。这种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选择科研课题的主张,既是一种科学选择,更是一种道德选择。

不少科学家认为,为了某种正当目的而进行生物学实验是没有过错的,但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只要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的安全性还不确定,只要人们还未充分探讨与克隆人体相关的道德问题以及不育夫妇是否还能够找到其它妊娠的方法,在明知会对当事人造成某种“伤害”和“风险”的情况下,而执意去从事这类技术活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3)与严谨的科学精神不符

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克隆人研究以及有关报道呢?很多科学家批评说,安蒂诺里等人的研究,不仅无视目前动物克隆研究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没有解释其所用的具体技术是什么,以供科学界评议。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言行只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这与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是不相符的,却给人以“作秀”的感觉。美国《医学伦理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科尔森说:“我认为安蒂诺里从来没有考虑过后代的利益,他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赢得个人的声望,是为了出名才一意孤行要进行这项极有争议的实验的。”〔12〕一些科学家强烈要求安蒂诺里等人对有关消息是否属实给予切实的澄清。

事实上,在科学界有不少人对克隆人运动提出严重质疑。例如,从逻辑上讲,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阿瑟•卡普兰教授说:“那些科学家们声称有200多对夫妻排着队,等候被带到某个偏僻的地方用克隆细胞进行人工受孕,然后他们会照料每一个成功怀孕的妇女,这一切听起来根本就不可信。”从技术上讲,纽约一家医疗中心生殖内分泌学主任马克•索尔曾针对希德要克隆人一事说道:“很难想象在门诊所那样的条件下做这件事,除了引起轰动效应还能有什么别的。”〔13〕对于最近的“克隆人”新闻而言,身为“克隆援助”公司的“首席科学家”,布瓦瑟利耶却没有医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学术背景,也从来没有发表过与克隆技术相关的研究论文。此种情况下,她又该如何开展克隆人研究呢?试问,他们的“克隆人”出生消息的可信度又在哪里呢?〔14〕在此,我们赞同我国知名学者周国平先生说过的一席话:“我对一切太喧嚣的事业和一切太张扬的感情都心存怀疑,它们总是使我想起莎士比亚对生命的嘲讽:‘充满了声音和狂热,里面空无一物’”。〔15〕科学研究不应只是一种外表非常热闹的事业,它更需要的是寂寞、孤独和宁静。

(4)反对以克隆人牟利

克隆人运动的一个重要动力,也就是一些人想象的有关克隆人的商业化企图和潜在的巨额利润空间。目前,我们不排除那些从事克隆人实验者试图从中谋利的可能。正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阿科尔西针对安蒂诺里宣称的克隆人计划所指,现在世界上准备实验的克隆人计划涉及到许多“经济利益”,这些计划企图将克隆技术变成“大笔交易”,通过实验追求“简单的商品成果”。因此,对于打算以违背科学道德的克隆人行为作为牟利的手段,则应该予以坚决反对。

三、克隆技术研究目标的理性选择

对克隆技术和“克隆人”的论争一直在提醒着科学界,有必要对克隆技术研究目标进行理性的选择。

1.克隆技术的研究

(1)人为设定克隆技术“”的软弱性

近几年,人们对科学技术的“”问题谈论得比较多。在不少人(包括科学家)看来,克隆人研究应该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内。例如,出席2002年上海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的国际生命科学巨子们呼吁,要尽快为克隆研究立法,让克隆怪胎“胎死腹中”,还认为科学无,但对“克隆人”实验行为应有。〔16〕其实,在科学研究中,所谓的“”往往是针对某项技术目标及其应用而设定的,并且“”的设定往往要由道德和法律来配合。

但是,正如在道德、法律层面上有许多被禁止的事情,而现实社会中“伤风败俗”、违规、犯罪的情况却不断发生。从长远来看,克隆人技术目标是道德、法律所绝对禁止不了的。一方面,世界各国对待克隆人的态度并不尽相同,想实现克隆人技术目标者,完全可以找到规避法律的地点。禁止克隆人的法律会驱使那些执意克隆人的人士将实验室搬到现在远离这场争论的国家去。另一方面,只禁止“克隆人”实验,而没办法停止克隆技术的一切研究,这就使设定的克隆人“”呈现出很大的软弱性和易突破性。如果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发展到十分成熟的地步,“克隆人”可能就会出现,人类社会迟早要面对这个挑战。即使视克隆人研究为严厉的刑事犯罪,最终也挡不住“克隆人”的出生。

(2)克隆技术自身发展的限制是克隆人强大的“”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思想观念无疑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将来,人们也许对克隆人的主意显得泰然处之,也许会对“克隆人”的出生表现出一种宽容态度。从表面上看,克隆人技术过程并不十分复杂,只是用成年人的细胞核替换卵细胞核,再把培育好的融合细胞移植入人体子宫,慢慢地发育而成。但是,实际的技术操作过程相当复杂,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正如许多专家所言,即使社会允许克隆人,但目前仍有许多重大的技术问题尚待克服和解决。因此,对于“克隆人”问题的现状,更确切地说是技术上“能不能做”的问题,而不是“应不应做”的问题。克隆技术自身发展的局限性是克隆人研究强大的“”。

2.极力发展治疗性克隆的技术目标

任何一项技术都可用于不同的目标或领域,这是人们争议技术价值和技术伦理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克隆技术在其技术效用范围内,也可以用于不同的方向,有着不同的技术目标。但是,“克隆人”的设想并不是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研究与开发者的原初目的。对于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的动物克隆研究人员来讲,他们从事“克隆羊”研究并不在于去促成“克隆人”的出生。正如这项实验的参与者坎贝尔所说,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价值在于使改善动物品种成为可能,克隆人则违背了他们的本意。

为了减少克隆技术的社会伦理纷争,科学界早就主张把以人体为研究对象的动物克隆技术按照最终的应用目标进行分类,区分应持的态度。科学界希望政府的有关禁令只适用于禁止旨在以产生“克隆人”为技术目标的实验,而不包括有重要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治疗性克隆”。治疗性克隆是以人体为实验对象的克隆技术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它是以治疗人类疾病和有效进行器官移植为目标,与以克隆出一个完整的人为目标的生殖性克隆有严格的不同。目前,许多科学家、科学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都发表声明,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研究与开发。例如,威尔莫特等人指出,该研究正在导向编程胚胎干细胞变成特化的组织类型。这样能够用来再生神经细胞和心肌细胞,使患帕金森氏症、阿尔茨海默氏症和心脏病等疾病的病人受益。治疗性细胞克隆的潜在益处是巨大的,这种研究不应该同克隆人研究联系在一起。但是,社会公众对克隆人的过激反应可能会妨碍用胚胎干细胞来修补器官和组织的研究。〔17〕

另外,美国科学促进协会曾发表郑重声明,支持包括治疗性克隆在内的干细胞研究。还指出这些益处可能要在多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要真正实现它们,必须通过谨慎的研究,并且这种研究应该接受同行评议。目前,由于社会对于治疗性或研究性克隆,仍有很多宗教、伦理等方面的担忧。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部门开展的相关研究,都应该在严密的审查下才可以进行。在美国,反对治疗性克隆的声音比较强烈,因而大多数美国科学家对此现象深感忧虑。如果禁止治疗性克隆研究,美国的科学事业将遭遇寒流,国家利益会严重受损。在2001年4月10日,在布什总统发表讲话催促参议院批准全面禁止人类克隆法案后,美国40位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政府,要求立法支持治疗性克隆。正如nature杂志在2001年5月发表的文章所指,美国一些反对治疗性克隆的人正在利用公众对生物技术的恐慌,但对待治疗性克隆研究的态度应该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18〕

3.克隆技术的理性研究态度

(1)去除克隆技术研究中的浮躁情结

通过对近六年来“克隆热”的思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世界范围内的生命科学界,特别是在动物克隆技术研究领域中,表现出一种普遍的浮躁情结。接连不断地有新的“克隆成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宣布,并引起人们进一步地争论。在这种喧哗现象的背后,其实是一些研究者科学精神缺失、急功近利思想的一种表现。这种研究态度不利于克隆技术的健康发展与完善。例如,早在1998年年初,美国人希德就对媒体宣称他要准备克隆人。2001年,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宣布要去克隆人,他们都没有做成。在2002年12月27日,归属“雷尔教”的布瓦瑟利耶在美国宣布世界首位克隆婴儿“夏娃”诞生,但她没有提供任何科学证据,还拒绝通过dna测试来证实“夏娃”身份的真实性。正如《时代》周刊发文指出的那样,雷尔教派认为人类是外星人克隆的,与这样一个组织辩论科学、伦理、道德问题,简直是太荒谬了。在科学界无人为他们喝彩没有关系,他们要的只是“轰动效应”,从而募集到更多的金钱和追随者。但在针对克隆技术的严肃政策讨论中,他们却产生了“搅浑水”的效果。〔19〕时间推移到2004年1月17日,扎沃斯在新闻会上再次宣布:他所领导的研究小组在两个星期前已经把一个克隆人类胚胎成功地植入一名35岁的妇女体内,如果进展顺利,世界上第一个“克隆人”母亲有望在数周内正式怀孕。由于扎沃斯此前曾多次过类似的“克隆狂言”,世界各地权威生育专家对他的“重大突破”是众口一词地质疑。扎沃斯却自诩自己的“惊人成就”堪与“人类登月”相媲美。当记者问扎沃斯为何不出示任何科学证据就急着宣布克隆成果时,他显得有些恼火。〔20〕不知他们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但不能不说这是一种浮躁心态的表现。

对此现象,美国康涅狄格大学的再生生物学研究中心主任杨向中教授指出:“学术成果应该以论文形式,经过严格审稿,在同行评审的杂志上发表,特别是国际认可的一流杂志(并不只限于《科学》、《自然》、《细胞》等)。此后,才应该考虑必要的新闻媒体报道。我们看到,由于胚胎生物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的巨大社会影响力,一些科学家热衷于媒体的报道,甚至本末倒置以媒体报道代替了学术论文的发表。”〔21〕这就是说,科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所谓的重大“科学成果”。例如,克隆绵羊“多莉”、克隆鼠等都是通过科学期刊宣布的,这也是媒体报道科技成果所应掌握的标准。

(2)去除克隆技术研究中的过分功利性

当科学研究工作不是在默默无闻地艰难探索着,而是整日暴露在媒体的镜头下时,科学研究就决不成其为科学研究了。这不过是少数研究人员科研动机不纯正、过分追名逐利的思想表现。对此,北京大学的潘文石先生曾经指出,他感到科学的观念在不同人的心目中是不一样的。一些人不知道科学是为人类创造、争取一个更美好的未来,为使人类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的一项事业。在今天,科学在很多地方、很多人眼里已经降低到一种谋生手段,只要拿到钱,发表更多的论文,去换取更多的名利地位就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拿到更多的钱。于是,有人要组织更多的研究,而那种研究说实在的只是以作为目标,而不是以解决科学的一个实质问题或是对人类有真正造福为目标。最后,潘先生总结说:“这种科学,我觉得并不是真正的科学。”〔22〕可见,过分的功利性无疑会阻碍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而作为一名严肃、严谨的科技工作者,应该切实地树立起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踏踏实实地做好各项研究工作,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3)重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

尽管人们期望着克隆技术能很快得到实际应用,为人们创造出奇迹。但是,在许多基本问题没有弄清之前,科学家们还必须继续探讨克隆技术的可行性。克隆技术的进步无疑要取决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深入发展。没有对生命的本质及其运动机理进行长期的探索性研究而获得的更多知识,是不可能对生命个体进行正确操纵或改变的。例如,曾溢滔院士指出,培育出世界上第一例克隆羊“多莉”的研究人员,关键在于他们的基础研究很扎实,搞清了一些理论问题,掌握了不少规律。这些虽然只是技术上的突破,却离不开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撑。现在大家都很看重科研成果,特别是那些出产品的应用性研究成果。但是,如果忽视基础研究,不掌握其中的规律,是很难成功的。基础研究带出许多技术上的革命,而技术上的革命又提出很多新的研究课题,使得基础研究再深入一步。〔23〕在科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指望“跳跃式”的一下达到世界最高水平。

至2003年,dna双螺旋结构已经发现了50周年。这50年间,生命的很多秘密已经被破译,但剩下的秘密更多,一切只不过是刚刚开始。因此,著名分子生物学家沃森在接受美国《时代》周刊采访时曾表示,今天比我们起步的时候有更多的新疆域,未来几百年中,还会有足够多的问题需要人们去应对。〔24〕只有在对生命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使生物技术(包括克隆技术)的许多益人性目标成为现实。我们必须以一种“持重而平静的心情”,一项“热切而有秩序的工作”来迎接现代生物技术辉煌发展的明天。这正是科学界中的反克隆人运动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

〔1〕意大利医师协会采取措施制止克隆人[n].健康报,2001.8.14.

〔2〕人类克隆:你说行 我说不行[n].北京青年报,2001.8.9.

〔3〕〔17〕rudolf jaenisch and ian wilmut. don't clone human[j].science,2001(291):2552.

〔4〕张学全.伦理学家与科学家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n].解放日报,2002.4.15 在陈竺院士的言论中有一点儿疏忽,不是经历了277头克隆羊的失败,而是276次失败,因为产生出一例“多莉”。类似地,北京大学的李凌松教授指出,一头克隆羊的成功率是277:1,克隆人的成功率肯定不会达到1:1,就有可能出现“克隆人残次品”,那么谁该对这些“残次品”的未来负责?参见:邱闻.克隆人将诞生学界震惊 若是“残次品”谁来负责[n],北京青年报,2002.4.8.

〔5〕世界医学协会主席反对克隆人..cn 2001.8.9.

〔6〕美国有人要克隆人[j].国外科技动态,1998(2):3-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c].人民出版社,1972.236.

〔8〕赫尔内克.原子时代的先驱者——世界著名物理学家传记[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1.5.

〔9〕谈家桢.深入浅出谈克隆[j].中学科技,1997(8):21-23.

〔10〕潘治.“克隆之父”英国科学家威尔莫特反对克隆人[n].新华日报,2002.9.28.

〔11〕historical events in the rdna debate./eyuedu/2003-12/13/content_1337375.html.

〔16〕苏北.克隆人实验应有[n].报,2002.4.24.

〔18〕meredith wadman.bills threaten total us ban on human cloning[j].nature,2001(411):4.

〔19〕余晓葵.克隆婴儿可能是骗局[n].光明日报,2003.1.8.

〔20〕“克隆狂人”放狂言 “克隆人母亲”将怀孕..

〔21〕杨向中.治疗性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和相关胚胎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j].世界科学,2004(2):3-6.

〔22〕黄艾禾.我为什么反对克隆大熊猫——对潘文石教授的访谈[j].三思评论,1999(5):93-102.

克隆技术论文第4篇

内容提要: 克隆人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挑战。从技术应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在有关克隆人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的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站在刑法的视域下,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对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却未就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也未出台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专门立法。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术管理法》,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设“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人类当代社会发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伴随着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一系列伦理与法律问题相继而生。克隆人的法律规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作为一个有可能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的重大伦理及法律问题,克隆人问题的提出给当代立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从学理上探讨如何正确应对这一挑战,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文拟从克隆及其技术分类入手,立足于刑法的视域对克隆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浅陈拙见,以求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克隆人的技术分类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意指生物通过细胞分裂进行无性繁殖,形成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后代种群,因此更为科学的术语称为“无性繁殖”。在科学界,根据克隆技术所应用目的之不同,通常将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所谓治疗性克隆,是指从需要治疗的病人身上提取一些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重组的卵细胞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刺激之后,开始自行分裂增殖,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从这个早期胚胎中可以提取到对生命成长发育起主要作用的细胞—干细胞。胚胎干细胞经过相应的定向诱导发育的处理,便可以发育成病人需要的各种组织,由于再造的细胞及组织的基因与病人的基因相同,因而以往在器官移植中经常出现的排异反应的难题便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由于从早期人类胚胎中提取的干细胞拥有形成所有270多种人体细胞类型的能力,因而它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和最理想的人体器官替代或修复的原料,这项技术的成功应用将是再生医学上划时代的进步。所谓生殖性克隆,起始的步骤完全相同于治疗性克隆,即从某一供体身上提取少许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经过刺激后,重组的卵细胞开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如果将早期胚胎植入受体的子宫内,完成受孕、发育和产子过程,就达到了生殖性克隆的目的{1}。以克隆技术的以上分类为基点,克隆人也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前者是指以治疗为目的而进行的人体克隆,而后者则是以“造人”本身为目的的人体克隆。

二、有关克隆人的犯罪性及其刑事责任的学理争论

“克隆”一词最早于20世纪初被引入园艺学,以后又逐步应用于植物学、动物学和医学等方面{1}105 。 1997年世界上首例克隆羊“多莉”的诞生,震撼了整个世界,因为它的问世标志着又一项重大科技成果—人体的克隆(即克隆人)将极有可能很快问世。于是,针对人类可否克隆自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项大讨论,其影响深远,迄今余波犹在。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中,法学家也参与了其中,并就克隆人的犯罪性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等进行了激烈争辩,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肯定论”认为,克隆人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因为克隆不仅使得克隆者与被克隆者有着相同的基因构成,而且使克隆者总是生活在被克隆者的阴影之下,而这种阴影使他对自己的独立性和自我的感觉受到了限制{2}。不仅如此,克隆人也严重冲击了人类的伦理道德,威胁着现存的社会秩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为了保持人类社会特有的秩序,就应该防止有害因素的侵袭,原子弹只消灭物质,而克隆人毁灭伦理规范、精神和道德”{3},“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以此为基点,对于复制人类自身的做法,法律应当坚决禁止,并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克隆人罪”{5},或者应当订立一部禁止克隆人的单行刑事法{6}。从犯罪控制论的立场来看,“只禁止人类生殖克隆技术是不够的,……只有确保违禁行为将受到双重制裁,禁令才具有意义:一方面是由已有国际人权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或未来的非洲人权法院)或有待创建的国际人权法院在其他地区或联合国内部针对国家的违禁行为宣判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本国或国际司法机制根据反人类罪宣判的刑事制裁。”{7}

与“肯定论”针锋相对的是“否定论”。这一学说认为,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终将会承认创设人的生命的方式不止有性繁殖一种,应该允许无性繁殖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两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都是人的生命,同样是神圣的{8}。所以,克隆人的犯罪性尚待商榷,立法对待克隆人这一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事。“对克隆技术的禁止是违背人文主义的精神追求的,法律应宽容地看待克隆技术。……对任何新技术采取拒绝的态度和回避的立场不是人文主义者对待新技术的方法。我们在对新技术作反思性审视的同时,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这是我们对待克隆技术应采取的态度。”{9}“现代法律是以理性与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它应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一方面,对现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生命观加以保护但不僵化与绝对化;另一方面,对于伴随新科学新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生命现象伦理变化及价值观的变化,应该持一种宽容的、理性的、通达的态度,适当规范可能的不良后果,方可使法律始终适应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盲目地、绝对地禁止克隆人,是不可取的,也是禁止不了的,只能导致人类社会僵化、保守和偏狭心理的炽燃,或者促使人们公然违法肆无忌惮地克隆人,扰乱社会。理性的办法应该是制定严密的法律,疏通、引导、规范克隆人的技术活动,使克隆人技术为人类谋福利,而不是把克隆人视为洪水猛兽,围追堵截。”{10}以此为立足点,对于克隆人,“我国法律应对此进行积极干预,而不是消极回避或绝对禁止”{10}12。

三、对克隆人犯罪加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以为,由于克隆人在生命科学上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两种,而这两种克隆人的社会危害性又存在着明显差别,因此,对于克隆人犯罪性的评价应当分别加以讨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立法对策。换言之,“制订任何反对克隆人类可能性的法规必须谨慎从事,以保证好的研究不至于被粗心大意地弃之不顾”{11}。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来说,由于其终极目的并不在于“造人”,而是要通过“造人”来获取医学治疗所必须的干细胞,因此,其本质实际上是以牺牲一个个体来拯救另外一个或一群个体,在这一点上,它与器官移植有着类似的伦理基础。在生命科学发展尚无其他更优方案可以替代的情况下,治疗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次优方案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治疗性克隆人获得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可。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看,犯罪是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度从而需要由刑法来加以防范和惩治的行为,而治疗性克隆人则是一种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尚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的行为。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治疗性克隆人并不具有犯罪性,对于治疗性克隆人,刑法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1]

其次,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来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刑法入罪化。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问题不同于克隆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运用,它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人或大批复制同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认同人类可以被作为产品而在实验室里加以生产,这势必会贬损人的尊严与整体性社会价值。(2)从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的诞生都会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但克隆人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点,一旦其降生,则不论是社会还是其本人都无法界定其在伦理及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这势必会造成其社会异类的身份,使其本人陷入被歧视甚至无法为社会认同和接受的窘境,并导致无法定位自我以致处于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状态之中。不仅如此,人的复制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亲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通过男女有性结合才能完成的生育方式,也使作为传统社会关系的亲亲关系发生了动摇。[2](3)从克隆人自身的立场上来说,一个生理性状被控制的人,如果为某种目的而再生产,就会有自身被沦为“社会工具”的悲观心理和宿命感,势必会激发其对科学与未来社会的报复感或对抗情绪。而一旦这种技术被用来控制人的性别、人种或生产人体器官,则其后果更难想象。(4)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人一旦死亡,其生命便不复存在。但克隆人却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死人是可以被复制的,而死人的复制则会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死概念发生颠覆性的动摇与混乱。(5)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克隆技术相对粗糙,克隆人的质量难以保障。克隆人是单性生殖,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粗糙的过程。克隆羊“多利”的成功率是1/227,而克隆人的成功率即使乐观估计也只有2-3%,而且克隆生物个体易产生畸形、死胎、流产、胎儿过大、早衰等情况{12}。综上所述,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给在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弊是远大于利的,“如果复制技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人滥用,世界将因人类科技进步而陷入噩梦般的境地”{13}。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

至于“否定论”所主张的“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和“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笔者认为,这些论证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就前者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科技的产生、发展和应用给人类带来的福与祸,从来都不是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的。“科学提高了人类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很可能会增加人类的快乐和富足。这种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但事实上,人类总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缚。”{14}因此,我们切不可对人类的理性和经验抱以过高期望,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律,因为法律才是人类高度理性的产物,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基于对该行为的全面评价”{15}。其次,就后者而言,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技发展是不问人的生存意义与尊严的,它隐含着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体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它无法消除人类与科技的对立和冲突”{16}。为此,科技的意义深化应该被带入伦理、道德乃至法律的揭示中,“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不时地停一停脚步,确保所发展的技术的确安全,然后重新上路”{16}10。而这也正是科技伦理学、科技法学以及生命伦理学、生命法学等一批新学科诞生的最主要原因。易言之,科技本身所引发的问题是不可能完全依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的,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科技的健康发展,法律的介入甚至是刑法的介入在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否定论”所主张的刑法宽容并不意味着刑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纵容。刑法宽容作为刑法谦抑品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外在素质,是指刑法应当对负面影响尚在人类社会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的一般行为网开一面,不将之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刑法应当对那些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社会承受度的犯罪置若罔闻。现代基因科技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还在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依靠一般法律手段甚至是伦理道德手段就可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则由于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社会的承受范围且也超出了一般法律手段与伦理道德手段的调整领域而必须要由刑法来加以控制。笔者以为,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便在其中。人体生殖性克隆所带来的克隆人之社会地位的无法认定,使得这一行为具有不可抹杀的伦理非难性,假如刑法放任这一行为自流,则势必会严重冲击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现行伦理秩序,从而危及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不仅如此,从刑法哲学的立场上来看,为了防控基因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在基因研究与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刑法应当设置某些“”,而设置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不是目的”{17}。正如我国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设置并不是永远不许涉足该领域,而是指在条件不成熟或后果暂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评价其潜在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当各种条件允许时,原先的也将不再是,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富矿’。”{18}良好的刑法防控制度,不仅是基因研究健康开展与基因技术理性应用的保障,而且也是基因科技最终造福于人类的根本保障。而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严重危及当代社会伦理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是刑法应当在基因研究方面设置的一个必要。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应当为擅自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行为配设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克隆人的出现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结果之一,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并不能够阻止克隆人的最终出现,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克隆人出现的时间。而法律尤其是刑法之所以要禁止克隆人,并不在于立法者看不到克隆技术发展的这一最终趋势,而更多地在于通过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克隆人,给人类生命伦理提供一个必要的缓冲期,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克隆人给社会带来的根本性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刑法中很多犯罪的设置都是为了给人类社会更好地承受各种行为的冲击赢得缓冲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各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之变迁上得到很好的诠释。以各国刑法对堕胎罪的规制为例,自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之后,一直到19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一直都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工业发展所导致的大量畸形胎儿的涌现、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1960年代起,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很多国家,堕胎罪也逐渐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时至今日,尽管堕胎罪在很多国家都已如历史的尘埃而被尘封在了各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但其为确保人类在胎儿生命处理问题上实现社会观念和意识的平稳过渡以维护当时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我国1979年《刑法》将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投机倒把罪等诸多犯罪明文规定为犯罪来予以惩治,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依然在刑法中保留这些犯罪,实际上也是为了给我国社会最终认同、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现象赢得缓冲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与其说是对克隆人的彻底否定,不如说是为人类社会乃至法律自身应对克隆人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并最终认可和接受克隆人赢得缓冲时间。”{1}14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克隆人的最终出现以及人们对克隆人的认同和接受都将会成为一种事实,但当前刑法禁止克隆人对社会稳健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该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时代价值是不容抹杀的。

四、域外克隆人犯罪的刑法规范

在现代生物技术的整个体系中,“克隆人是目前争议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生物技术”{19}。由于克隆人的出现将极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自然的生存繁衍方式,并会对人类传统的生命伦理观念带来毁灭性冲击,因此,动用刑法的力量对生殖性克隆人加以规范,便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在发展生命科学技术过程中均须仔细权衡和认真考量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旨在禁止人类自我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立法开始出现,它们在保障基因技术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分析这些立法,对于探究我国刑法应对人体克隆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完善我国克隆技术的刑法防范策略,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首先,就国际层面来看,尽管人们对克隆人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实践中,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生殖性克隆人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对生殖性克隆人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反对甚至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1997年11月1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性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就要求禁止克隆人等“损害人类权利和尊严的科研行为”。而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也通过决议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违背医学要保护人类尊严和从遗传角度保证人类安全的基本准则。1998年1月12日,法国、丹麦、芬兰等19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规定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人{8}345。

其次,就各国国内立法层面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禁止或限制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专门立法,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为世界上首个成功培育出克隆羊的国家,英国国会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应急法案—《人类生殖性克隆法案》,将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并可判处最高达10年的监禁,以弥补其1990年《人类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未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缺陷{20}。澳大利亚2002年就专门出台了《禁止克隆人法案》,将故意克隆人类胚胎、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的行为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可达到15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将通过受精以外的方式生产或培养人类胚胎、非以妇女受孕为目的创造人类胚胎以及创造或培养包含有多于两人提供的基因内容的人类胚胎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21}。日本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克隆技术限制法》全面禁止制造有损于人类尊严的克隆人,违者将被处10年以下劳役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22} 。 2004年9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也明文规定禁止在本国克隆人,违反这一法律者最高将被处以10万新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23}。而美国国会也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了全面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者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22}。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颁布的《人工生殖法》中也对从事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以无性生殖方式为人工生殖的,处其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0万元以下罚金。[3]除以上国家和地区之外,法国、德国等也都制定了本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并对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的行为追究一定的刑罚。例如,法国对违反禁止克隆人法的行为处以20年以下徒刑,德国处以5年以下徒刑,英国则根据克隆手段的不同分别处以2-10年劳役和监禁{9}63。西班牙则将生殖性克隆人这一犯罪明文规定在其刑法典中,《西班牙刑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24}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规范不仅表明了人类在对待克隆人技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而且通过刑法的力量阻止或至少是延缓了克隆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类社会应对生殖性克隆人所带来的冲击赢得了缓冲期。

五、我国应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对策思考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就好似剑与剑鞘的关系。一把锋利无比的剑可以帮助人们披荆斩棘,但同时也可能会伤害用剑者自身,而剑鞘则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用剑的时候有效遮蔽剑的锋锐,防止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克隆技术具有明显的双刃性,其健康发展与正当应用会极大地增进人类社会的福祉,而其滥用则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为此,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策,以便利用好法律尤其是刑法这一剑鞘,将克隆技术所引发的负面问题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对于克隆技术发展所潜藏的各种负面效应,理论上存在3种应对策略,即事前防范、事时制止以及事后惩戒。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而“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申鉴·杂言》);换言之,事先防范是避免风险发生并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最有效策略。以此为立足点,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和个体一样,无法在所有风险问题上都保持高度警惕”{25},但每一个社会与个人却都必须选择特定的风险加以关注以便实现其生存与发展,使克隆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潜藏的巨大风险成为社会与个人通过法律来加以防范的基本风险之一。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规范克隆技术的立法并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人体克隆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在防范克隆人技术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方面所应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

(一)我国目前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立法现状

在克隆技术的控制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立法。但在已经出台的个别行政规章中却已经明文涉及了克隆人的问题。2003年12月由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的《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不仅如此,该《指导原则》还就从事治疗性克隆人研究(亦即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卫生部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明文规定:“禁止克隆人”。就此来看,我国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绝对不允许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但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技术的研发则给予支持。[4]然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关人体克隆技术规范的现行立法还存在明显缺憾,无论是《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都还存在着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且刚性不足的严重弊端,而且在以上两部规章中都没有关于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禁止显得苍白无力,一旦实践中有人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以上两部规章根本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在克隆技术,尤其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干细胞技术飞速发展,而滥用该技术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威胁又随时可能成为现实的背景下,这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个不足。

(二)我国应对人体克隆的刑法对策建议

以上文对国外有关人体克隆技术刑法规制的分析为视角,并结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而言,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针对非法人体实验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国克隆技术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相关立法需求的日益强烈,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将我国在克隆技术发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转化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一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克隆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不规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5]同时,为了使该法与刑法保持衔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犯罪的发生,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加“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这样一项罪名。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入人心的情势下,这显然已成为我国应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挑战并弥补现行立法缺憾的内在需要。

【注释】

[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将完全放任治疗性克隆人,而仅仅表明,刑法不应将治疗性克隆人做人罪化处理。假如治疗性克隆违背了法定的操作规程,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刑法依旧要将相关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不公平和种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强有力的理由。(参见: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犯罪学评价[j].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

[3]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人工生殖法》第16条及第30条。

[4]当然,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相关研究须严格遵守《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基础上。

[5]在《克隆技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克隆技术不规范操作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是要求该法对克隆技术操作方面的罪名和罪状作出规定,而是要求该法设置一些涉及克隆技术操作的刑事指引条款,以便为刑法介入对这类操作的规范提供立法支持。

克隆技术论文第5篇

内容提要: 克隆人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挑战。从技术应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在有关克隆人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的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站在刑法的视域下,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对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却未就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也未出台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专门立法。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术管理法》,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设“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人类当代社会发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伴随着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一系列伦理与法律问题相继而生。克隆人的法律规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作为一个有可能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的重大伦理及法律问题,克隆人问题的提出给当代立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从学理上探讨如何正确应对这一挑战,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文拟从克隆及其技术分类入手,立足于刑法的视域对克隆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浅陈拙见,以求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克隆人的技术分类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意指生物通过细胞分裂进行无性繁殖,形成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后代种群,因此更为科学的术语称为“无性繁殖”。在科学界,根据克隆技术所应用目的之不同,通常将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所谓治疗性克隆,是指从需要治疗的病人身上提取一些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重组的卵细胞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刺激之后,开始自行分裂增殖,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从这个早期胚胎中可以提取到对生命成长发育起主要作用的细胞—干细胞。胚胎干细胞经过相应的定向诱导发育的处理,便可以发育成病人需要的各种组织,由于再造的细胞及组织的基因与病人的基因相同,因而以往在器官移植中经常出现的排异反应的难题便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由于从早期人类胚胎中提取的干细胞拥有形成所有270多种人体细胞类型的能力,因而它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和最理想的人体器官替代或修复的原料,这项技术的成功应用将是再生医学上划时代的进步。所谓生殖性克隆,起始的步骤完全相同于治疗性克隆,即从某一供体身上提取少许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经过刺激后,重组的卵细胞开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如果将早期胚胎植入受体的子宫内,完成受孕、发育和产子过程,就达到了生殖性克隆的目的{1}。以克隆技术的以上分类为基点,克隆人也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前者是指以治疗为目的而进行的人体克隆,而后者则是以“造人”本身为目的的人体克隆。

二、有关克隆人的犯罪性及其刑事责任的学理争论

“克隆”一词最早于20世纪初被引入园艺学,以后又逐步应用于植物学、动物学和医学等方面{1}105 。 1997年世界上首例克隆羊“多莉”的诞生,震撼了整个世界,因为它的问世标志着又一项重大科技成果—人体的克隆(即克隆人)将极有可能很快问世。于是,针对人类可否克隆自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项大讨论,其影响深远,迄今余波犹在。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中,法学家也参与了其中,并就克隆人的犯罪性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等进行了激烈争辩,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肯定论”认为,克隆人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因为克隆不仅使得克隆者与被克隆者有着相同的基因构成,而且使克隆者总是生活在被克隆者的阴影之下,而这种阴影使他对自己的独立性和自我的感觉受到了限制{2}。不仅如此,克隆人也严重冲击了人类的伦理道德,威胁着现存的社会秩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为了保持人类社会特有的秩序,就应该防止有害因素的侵袭,原子弹只消灭物质,而克隆人毁灭伦理规范、精神和道德”{3},“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以此为基点,对于复制人类自身的做法,法律应当坚决禁止,并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克隆人罪”{5},或者应当订立一部禁止克隆人的单行刑事法{6}。从犯罪控制论的立场来看,“只禁止人类生殖克隆技术是不够的,……只有确保违禁行为将受到双重制裁,禁令才具有意义:一方面是由已有国际人权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或未来的非洲人权法院)或有待创建的国际人权法院在其他地区或联合国内部针对国家的违禁行为宣判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本国或国际司法机制根据反人类罪宣判的刑事制裁。”{7}

与“肯定论”针锋相对的是“否定论”。这一学说认为,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终将会承认创设人的生命的方式不止有性繁殖一种,应该允许无性繁殖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两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都是人的生命,同样是神圣的{8}。所以,克隆人的犯罪性尚待商榷,立法对待克隆人这一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事。“对克隆技术的禁止是违背人文主义的精神追求的,法律应宽容地看待克隆技术。……对任何新技术采取拒绝的态度和回避的立场不是人文主义者对待新技术的方法。我们在对新技术作反思性审视的同时,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这是我们对待克隆技术应采取的态度。”{9}“现代法律是以理性与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它应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一方面,对现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生命观加以保护但不僵化与绝对化;另一方面,对于伴随新科学新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生命现象伦理变化及价值观的变化,应该持一种宽容的、理性的、通达的态度,适当规范可能的不良后果,方可使法律始终适应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盲目地、绝对地禁止克隆人,是不可取的,也是禁止不了的,只能导致人类社会僵化、保守和偏狭心理的炽燃,或者促使人们公然违法肆无忌惮地克隆人,扰乱社会。理性的办法应该是制定严密的法律,疏通、引导、规范克隆人的技术活动,使克隆人技术为人类谋福利,而不是把克隆人视为洪水猛兽,围追堵截。”{10}以此为立足点,对于克隆人,“我国法律应对此进行积极干预,而不是消极回避或绝对禁止”{10}12。

三、对克隆人犯罪加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以为,由于克隆人在生命科学上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两种,而这两种克隆人的社会危害性又存在着明显差别,因此,对于克隆人犯罪性的评价应当分别加以讨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立法对策。换言之,“制订任何反对克隆人类可能性的法规必须谨慎从事,以保证好的研究不至于被粗心大意地弃之不顾”{11}。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来说,由于其终极目的并不在于“造人”,而是要通过“造人”来获取医学治疗所必须的干细胞,因此,其本质实际上是以牺牲一个个体来拯救另外一个或一群个体,在这一点上,它与器官移植有着类似的伦理基础。在生命科学发展尚无其他更优方案可以替代的情况下,治疗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次优方案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治疗性克隆人获得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可。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看,犯罪是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度从而需要由刑法来加以防范和惩治的行为,而治疗性克隆人则是一种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尚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的行为。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治疗性克隆人并不具有犯罪性,对于治疗性克隆人,刑法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1]

其次,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来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刑法入罪化。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问题不同于克隆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运用,它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人或大批复制同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认同人类可以被作为产品而在实验室里加以生产,这势必会贬损人的尊严与整体性社会价值。(2)从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的诞生都会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但克隆人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点,一旦其降生,则不论是社会还是其本人都无法界定其在伦理及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这势必会造成其社会异类的身份,使其本人陷入被歧视甚至无法为社会认同和接受的窘境,并导致无法定位自我以致处于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状态之中。不仅如此,人的复制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亲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通过男女有性结合才能完成的生育方式,也使作为传统社会关系的亲亲关系发生了动摇。[2](3)从克隆人自身的立场上来说,一个生理性状被控制的人,如果为某种目的而再生产,就会有自身被沦为“社会工具”的悲观心理和宿命感,势必会激发其对科学与未来社会的报复感或对抗情绪。而一旦这种技术被用来控制人的性别、人种或生产人体器官,则其后果更难想象。(4)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人一旦死亡,其生命便不复存在。但克隆人却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死人是可以被复制的,而死人的复制则会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死概念发生颠覆性的动摇与混乱。(5)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克隆技术相对粗糙,克隆人的质量难以保障。克隆人是单性生殖,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粗糙的过程。克隆羊“多利”的成功率是1/227,而克隆人的成功率即使乐观估计也只有2-3%,而且克隆生物个体易产生畸形、死胎、流产、胎儿过大、早衰等情况{12}。综上所述,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给在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弊是远大于利的,“如果复制技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人滥用,世界将因人类科技进步而陷入噩梦般的境地”{13}。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

至于“否定论”所主张的“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和“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笔者认为,这些论证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就前者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科技的产生、发展和应用给人类带来的福与祸,从来都不是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的。“科学提高了人类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很可能会增加人类的快乐和富足。这种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但事实上,人类总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缚。”{14}因此,我们切不可对人类的理性和经验抱以过高期望,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律,因为法律才是人类高度理性的产物,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基于对该行为的全面评价”{15}。其次,就后者而言,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技发展是不问人的生存意义与尊严的,它隐含着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体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它无法消除人类与科技的对立和冲突”{16}。为此,科技的意义深化应该被带入伦理、道德乃至法律的揭示中,“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不时地停一停脚步,确保所发展的技术的确安全,然后重新上路”{16}10。而这也正是科技伦理学、科技法学以及生命伦理学、生命法学等一批新学科诞生的最主要原因。易言之,科技本身所引发的问题是不可能完全依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的,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科技的健康发展,法律的介入甚至是刑法的介入在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否定论”所主张的刑法宽容并不意味着刑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纵容。刑法宽容作为刑法谦抑品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外在素质,是指刑法应当对负面影响尚在人类社会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的一般反社会行为网开一面,不将之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刑法应当对那些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社会承受度的犯罪置若罔闻。现代基因科技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还在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依靠一般法律手段甚至是伦理道德手段就可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则由于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社会的承受范围且也超出了一般法律手段与伦理道德手段的调整领域而必须要由刑法来加以控制。笔者以为,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便在其中。人体生殖性克隆所带来的克隆人之社会地位的无法认定,使得这一行为具有不可抹杀的伦理非难性,假如刑法放任这一行为自流,则势必会严重冲击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现行伦理秩序,从而危及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不仅如此,从刑法哲学的立场上来看,为了防控基因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在基因研究与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刑法应当设置某些“禁区”,而设置禁区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不是目的”{17}。正如我国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设置禁区并不是永远不许涉足该领域,而是指在条件不成熟或后果暂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评价其潜在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当各种条件允许时,原先的禁区也将不再是禁区,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富矿’。”{18}良好的刑法防控制度,不仅是基因研究健康开展与基因技术理性应用的保障,而且也是基因科技最终造福于人类的根本保障。而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严重危及当代社会伦理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反社会行为,就是刑法应当在基因研究方面设置的一个必要禁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应当为擅自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行为配设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克隆人的出现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结果之一,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并不能够阻止克隆人的最终出现,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克隆人出现的时间。而法律尤其是刑法之所以要禁止克隆人,并不在于立法者看不到克隆技术发展的这一最终趋势,而更多地在于通过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克隆人,给人类生命伦理提供一个必要的缓冲期,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克隆人给社会带来的根本性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刑法中很多犯罪的设置都是为了给人类社会更好地承受各种反社会行为的冲击赢得缓冲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各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之变迁上得到很好的诠释。以各国刑法对堕胎罪的规制为例,自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之后,一直到19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一直都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工业发展所导致的大量畸形胎儿的涌现、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1960年代起,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很多国家,堕胎罪也逐渐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时至今日,尽管堕胎罪在很多国家都已如历史的尘埃而被尘封在了各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但其为确保人类在胎儿生命处理问题上实现社会观念和意识的平稳过渡以维护当时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我国1979年《刑法》将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投机倒把罪等诸多犯罪明文规定为犯罪来予以惩治,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依然在刑法中保留这些犯罪,实际上也是为了给我国社会最终认同、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现象赢得缓冲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与其说是对克隆人的彻底否定,不如说是为人类社会乃至法律自身应对克隆人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并最终认可和接受克隆人赢得缓冲时间。”{1}14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克隆人的最终出现以及人们对克隆人的认同和接受都将会成为一种事实,但当前刑法禁止克隆人对社会稳健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该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时代价值是不容抹杀的。

四、域外克隆人犯罪的刑法规范

在现代生物技术的整个体系中,“克隆人是目前争议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生物技术”{19}。由于克隆人的出现将极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自然的生存繁衍方式,并会对人类传统的生命伦理观念带来毁灭性冲击,因此,动用刑法的力量对生殖性克隆人加以规范,便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在发展生命科学技术过程中均须仔细权衡和认真考量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旨在禁止人类自我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立法开始出现,它们在保障基因技术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分析这些立法,对于探究我国刑法应对人体克隆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完善我国克隆技术的刑法防范策略,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首先,就国际层面来看,尽管人们对克隆人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实践中,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生殖性克隆人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对生殖性克隆人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反对甚至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1997年11月1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性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就要求禁止克隆人等“损害人类权利和尊严的科研行为”。而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也通过决议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违背医学要保护人类尊严和从遗传角度保证人类安全的基本准则。1998年1月12日,法国、丹麦、芬兰等19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规定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人{8}345。

其次,就各国国内立法层面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禁止或限制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专门立法,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为世界上首个成功培育出克隆羊的国家,英国国会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应急法案—《人类生殖性克隆法案》,将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并可判处最高达10年的监禁,以弥补其1990年《人类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未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缺陷{20}。澳大利亚2002年就专门出台了《禁止克隆人法案》,将故意克隆人类胚胎、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的行为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可达到15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将通过受精以外的方式生产或培养人类胚胎、非以妇女受孕为目的创造人类胚胎以及创造或培养包含有多于两人提供的基因内容的人类胚胎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21}。日本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克隆技术限制法》全面禁止制造有损于人类尊严的克隆人,违者将被处10年以下劳役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22} 。 2004年9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也明文规定禁止在本国克隆人,违反这一法律者最高将被处以10万新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23}。而美国国会也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了全面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者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22}。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颁布的《人工生殖法》中也对从事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以无性生殖方式为人工生殖的,处其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0万元以下罚金。[3]除以上国家和地区之外,法国、德国等也都制定了本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并对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的行为追究一定的刑罚。例如,法国对违反禁止克隆人法的行为处以20年以下徒刑,德国处以5年以下徒刑,英国则根据克隆手段的不同分别处以2-10年劳役和监禁{9}63。西班牙则将生殖性克隆人这一犯罪明文规定在其刑法典中,《西班牙刑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24}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规范不仅表明了人类在对待克隆人技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而且通过刑法的力量阻止或至少是延缓了克隆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类社会应对生殖性克隆人所带来的冲击赢得了缓冲期。

五、我国应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对策思考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就好似剑与剑鞘的关系。一把锋利无比的剑可以帮助人们披荆斩棘,但同时也可能会伤害用剑者自身,而剑鞘则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用剑的时候有效遮蔽剑的锋锐,防止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克隆技术具有明显的双刃性,其健康发展与正当应用会极大地增进人类社会的福祉,而其滥用则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为此,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策,以便利用好法律尤其是刑法这一剑鞘,将克隆技术所引发的负面问题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对于克隆技术发展所潜藏的各种负面效应,理论上存在3种应对策略,即事前防范、事时制止以及事后惩戒。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而“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申鉴·杂言》);换言之,事先防范是避免风险发生并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最有效策略。以此为立足点,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和个体一样,无法在所有风险问题上都保持高度警惕”{25},但每一个社会与个人却都必须选择特定的风险加以关注以便实现其生存与发展,使克隆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潜藏的巨大风险成为社会与个人通过法律来加以防范的基本风险之一。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规范克隆技术的立法并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人体克隆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在防范克隆人技术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方面所应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

(一)我国目前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立法现状

在克隆技术的控制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立法。但在已经出台的个别行政规章中却已经明文涉及了克隆人的问题。2003年12月由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的《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不仅如此,该《指导原则》还就从事治疗性克隆人研究(亦即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卫生部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明文规定:“禁止克隆人”。就此来看,我国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绝对不允许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但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技术的研发则给予支持。[4]然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关人体克隆技术规范的现行立法还存在明显缺憾,无论是《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都还存在着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且刚性不足的严重弊端,而且在以上两部规章中都没有关于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禁止显得苍白无力,一旦实践中有人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以上两部规章根本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在克隆技术,尤其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干细胞技术飞速发展,而滥用该技术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威胁又随时可能成为现实的背景下,这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个不足。

(二)我国应对人体克隆的刑法对策建议

以上文对国外有关人体克隆技术刑法规制的分析为视角,并结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而言,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针对非法人体实验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国克隆技术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相关立法需求的日益强烈,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将我国在克隆技术发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转化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一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克隆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不规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5]同时,为了使该法与刑法保持衔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犯罪的发生,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加“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这样一项罪名。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入人心的情势下,这显然已成为我国应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挑战并弥补现行立法缺憾的内在需要。

 

【注释】

[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将完全放任治疗性克隆人,而仅仅表明,刑法不应将治疗性克隆人做人罪化处理。假如治疗性克隆违背了法定的操作规程,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刑法依旧要将相关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不公平和种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强有力的理由。(参见: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犯罪学评价[j].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

[3]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人工生殖法》第16条及第30条。

[4]当然,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相关研究须严格遵守《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基础上。

[5]在《克隆技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克隆技术不规范操作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是要求该法对克隆技术操作方面的罪名和罪状作出规定,而是要求该法设置一些涉及克隆技术操作的刑事指引条款,以便为刑法介入对这类操作的规范提供立法支持。

克隆技术论文第6篇

内容提要: 克隆人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挑战。从技术应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在有关克隆人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的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站在刑法的视域下,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对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却未就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也未出台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专门立法。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术管理法》,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设“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人类当代社会发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伴随着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一系列伦理与法律问题相继而生。克隆人的法律规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作为一个有可能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的重大伦理及法律问题,克隆人问题的提出给当代立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从学理上探讨如何正确应对这一挑战,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文拟从克隆及其技术分类入手,立足于刑法的视域对克隆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浅陈拙见,以求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克隆人的技术分类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意指生物通过细胞分裂进行无性繁殖,形成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后代种群,因此更为科学的术语称为“无性繁殖”。在科学界,根据克隆技术所应用目的之不同,通常将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所谓治疗性克隆,是指从需要治疗的病人身上提取一些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重组的卵细胞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刺激之后,开始自行分裂增殖,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从这个早期胚胎中可以提取到对生命成长发育起主要作用的细胞—干细胞。胚胎干细胞经过相应的定向诱导发育的处理,便可以发育成病人需要的各种组织,由于再造的细胞及组织的基因与病人的基因相同,因而以往在器官移植中经常出现的排异反应的难题便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由于从早期人类胚胎中提取的干细胞拥有形成所有270多种人体细胞类型的能力,因而它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和最理想的人体器官替代或修复的原料,这项技术的成功应用将是再生医学上划时代的进步。所谓生殖性克隆,起始的步骤完全相同于治疗性克隆,即从某一供体身上提取少许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经过刺激后,重组的卵细胞开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如果将早期胚胎植入受体的子宫内,完成受孕、发育和产子过程,就达到了生殖性克隆的目的{1}。以克隆技术的以上分类为基点,克隆人也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前者是指以治疗为目的而进行的人体克隆,而后者则是以“造人”本身为目的的人体克隆。

二、有关克隆人的犯罪性及其刑事责任的学理争论

“克隆”一词最早于20世纪初被引入园艺学,以后又逐步应用于植物学、动物学和医学等方面{1}105 。 1997年世界上首例克隆羊“多莉”的诞生,震撼了整个世界,因为它的问世标志着又一项重大科技成果—人体的克隆(即克隆人)将极有可能很快问世。于是,针对人类可否克隆自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项大讨论,其影响深远,迄今余波犹在。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中,法学家也参与了其中,并就克隆人的犯罪性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等进行了激烈争辩,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肯定论”认为,克隆人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因为克隆不仅使得克隆者与被克隆者有着相同的基因构成,而且使克隆者总是生活在被克隆者的阴影之下,而这种阴影使他对自己的独立性和自我的感觉受到了限制{2}。不仅如此,克隆人也严重冲击了人类的伦理道德,威胁着现存的社会秩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为了保持人类社会特有的秩序,就应该防止有害因素的侵袭,原子弹只消灭物质,而克隆人毁灭伦理规范、精神和道德”{3},“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以此为基点,对于复制人类自身的做法,法律应当坚决禁止,并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克隆人罪”{5},或者应当订立一部禁止克隆人的单行刑事法{6}。从犯罪控制论的立场来看,“只禁止人类生殖克隆技术是不够的,……只有确保违禁行为将受到双重制裁,禁令才具有意义:一方面是由已有国际人权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或未来的非洲人权法院)或有待创建的国际人权法院在其他地区或联合国内部针对国家的违禁行为宣判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本国或国际司法机制根据反人类罪宣判的刑事制裁。”{7}

与“肯定论”针锋相对的是“否定论”。这一学说认为,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终将会承认创设人的生命的方式不止有性繁殖一种,应该允许无性繁殖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两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都是人的生命,同样是神圣的{8}。所以,克隆人的犯罪性尚待商榷,立法对待克隆人这一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事。“对克隆技术的禁止是违背人文主义的精神追求的,法律应宽容地看待克隆技术。……对任何新技术采取拒绝的态度和回避的立场不是人文主义者对待新技术的方法。我们在对新技术作反思性审视的同时,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这是我们对待克隆技术应采取的态度。”{9}“现代法律是以理性与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它应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一方面,对现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生命观加以保护但不僵化与绝对化;另一方面,对于伴随新科学新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生命现象伦理变化及价值观的变化,应该持一种宽容的、理性的、通达的态度,适当规范可能的不良后果,方可使法律始终适应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盲目地、绝对地禁止克隆人,是不可取的,也是禁止不了的,只能导致人类社会僵化、保守和偏狭心理的炽燃,或者促使人们公然违法肆无忌惮地克隆人,扰乱社会。理性的办法应该是制定严密的法律,疏通、引导、规范克隆人的技术活动,使克隆人技术为人类谋福利,而不是把克隆人视为洪水猛兽,围追堵截。”{10}以此为立足点,对于克隆人,“我国法律应对此进行积极干预,而不是消极回避或绝对禁止”{10}12。

三、对克隆人犯罪加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以为,由于克隆人在生命科学上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两种,而这两种克隆人的社会危害性又存在着明显差别,因此,对于克隆人犯罪性的评价应当分别加以讨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立法对策。换言之,“制订任何反对克隆人类可能性的法规必须谨慎从事,以保证好的研究不至于被粗心大意地弃之不顾”{11}。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来说,由于其终极目的并不在于“造人”,而是要通过“造人”来获取医学治疗所必须的干细胞,因此,其本质实际上是以牺牲一个个体来拯救另外一个或一群个体,在这一点上,它与器官移植有着类似的伦理基础。在生命科学发展尚无其他更优方案可以替代的情况下,治疗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次优方案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治疗性克隆人获得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可。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看,犯罪是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度从而需要由刑法来加以防范和惩治的行为,而治疗性克隆人则是一种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尚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的行为。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治疗性克隆人并不具有犯罪性,对于治疗性克隆人,刑法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1]

其次,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来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刑法入罪化。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问题不同于克隆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运用,它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人或大批复制同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认同人类可以被作为产品而在实验室里加以生产,这势必会贬损人的尊严与整体性社会价值。(2)从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的诞生都会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但克隆人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点,一旦其降生,则不论是社会还是其本人都无法界定其在伦理及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这势必会造成其社会异类的身份,使其本人陷入被歧视甚至无法为社会认同和接受的窘境,并导致无法定位自我以致处于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状态之中。不仅如此,人的复制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亲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通过男女有性结合才能完成的生育方式,也使作为传统社会关系的亲亲关系发生了动摇。[2](3)从克隆人自身的立场上来说,一个生理性状被控制的人,如果为某种目的而再生产,就会有自身被沦为“社会工具”的悲观心理和宿命感,势必会激发其对科学与未来社会的报复感或对抗情绪。而一旦这种技术被用来控制人的性别、人种或生产人体器官,则其后果更难想象。(4)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人一旦死亡,其生命便不复存在。但克隆人却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死人是可以被复制的,而死人的复制则会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死概念发生颠覆性的动摇与混乱。(5)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克隆技术相对粗糙,克隆人的质量难以保障。克隆人是单性生殖,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粗糙的过程。克隆羊“多利”的成功率是1/227,而克隆人的成功率即使乐观估计也只有2-3%,而且克隆生物个体易产生畸形、死胎、流产、胎儿过大、早衰等情况{12}。综上所述,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给在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弊是远大于利的,“如果复制技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人滥用,世界将因人类科技进步而陷入噩梦般的境地”{13}。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

至于“否定论”所主张的“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和“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笔者认为,这些论证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就前者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科技的产生、发展和应用给人类带来的福与祸,从来都不是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的。“科学提高了人类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很可能会增加人类的快乐和富足。这种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但事实上,人类总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缚。”{14}因此,我们切不可对人类的理性和经验抱以过高期望,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律,因为法律才是人类高度理性的产物,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基于对该行为的全面评价”{15}。其次,就后者而言,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技发展是不问人的生存意义与尊严的,它隐含着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体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它无法消除人类与科技的对立和冲突”{16}。为此,科技的意义深化应该被带入伦理、道德乃至法律的揭示中,“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不时地停一停脚步,确保所发展的技术的确安全,然后重新上路”{16}10。而这也正是科技伦理学、科技法学以及生命伦理学、生命法学等一批新学科诞生的最主要原因。易言之,科技本身所引发的问题是不可能完全依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的,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科技的健康发展,法律的介入甚至是刑法的介入在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否定论”所主张的刑法宽容并不意味着刑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纵容。刑法宽容作为刑法谦抑品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外在素质,是指刑法应当对负面影响尚在人类社会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的一般反社会行为网开一面,不将之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刑法应当对那些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社会承受度的犯罪置若罔闻。现代基因科技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还在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依靠一般法律手段甚至是伦理道德手段就可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则由于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社会的承受范围且也超出了一般法律手段与伦理道德手段的调整领域而必须要由刑法来加以控制。笔者以为,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便在其中。人体生殖性克隆所带来的克隆人之社会地位的无法认定,使得这一行为具有不可抹杀的伦理非难性,假如刑法放任这一行为自流,则势必会严重冲击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现行伦理秩序,从而危及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不仅如此,从刑法哲学的立场上来看,为了防控基因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在基因研究与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刑法应当设置某些“禁区”,而设置禁区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不是目的”{17}。正如我国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设置禁区并不是永远不许涉足该领域,而是指在条件不成熟或后果暂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评价其潜在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当各种条件允许时,原先的禁区也将不再是禁区,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富矿’。”{18}良好的刑法防控制度,不仅是基因研究健康开展与基因技术理性应用的保障,而且也是基因科技最终造福于人类的根本保障。而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严重危及当代社会伦理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反社会行为,就是刑法应当在基因研究方面设置的一个必要禁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应当为擅自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行为配设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克隆人的出现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结果之一,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并不能够阻止克隆人的最终出现,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克隆人出现的时间。而法律尤其是刑法之所以要禁止克隆人,并不在于立法者看不到克隆技术发展的这一最终趋势,而更多地在于通过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克隆人,给人类生命伦理提供一个必要的缓冲期,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克隆人给社会带来的根本性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刑法中很多犯罪的设置都是为了给人类社会更好地承受各种反社会行为的冲击赢得缓冲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各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之变迁上得到很好的诠释。以各国刑法对堕胎罪的规制为例,自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之后,一直到19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一直都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工业发展所导致的大量畸形胎儿的涌现、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1960年代起,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很多国家,堕胎罪也逐渐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时至今日,尽管堕胎罪在很多国家都已如历史的尘埃而被尘封在了各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但其为确保人类在胎儿生命处理问题上实现社会观念和意识的平稳过渡以维护当时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我国1979年《刑法》将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投机倒把罪等诸多犯罪明文规定为犯罪来予以惩治,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依然在刑法中保留这些犯罪,实际上也是为了给我国社会最终认同、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现象赢得缓冲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与其说是对克隆人的彻底否定,不如说是为人类社会乃至法律自身应对克隆人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并最终认可和接受克隆人赢得缓冲时间。”{1}14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克隆人的最终出现以及人们对克隆人的认同和接受都将会成为一种事实,但当前刑法禁止克隆人对社会稳健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该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时代价值是不容抹杀的。

四、域外克隆人犯罪的刑法规范

在现代生物技术的整个体系中,“克隆人是目前争议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生物技术”{19}。由于克隆人的出现将极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自然的生存繁衍方式,并会对人类传统的生命伦理观念带来毁灭性冲击,因此,动用刑法的力量对生殖性克隆人加以规范,便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在发展生命科学技术过程中均须仔细权衡和认真考量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旨在禁止人类自我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立法开始出现,它们在保障基因技术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分析这些立法,对于探究我国刑法应对人体克隆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完善我国克隆技术的刑法防范策略,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首先,就国际层面来看,尽管人们对克隆人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实践中,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生殖性克隆人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对生殖性克隆人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反对甚至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1997年11月1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性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就要求禁止克隆人等“损害人类权利和尊严的科研行为”。而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也通过决议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违背医学要保护人类尊严和从遗传角度保证人类安全的基本准则。1998年1月12日,法国、丹麦、芬兰等19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规定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人{8}345。

其次,就各国国内立法层面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禁止或限制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专门立法,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为世界上首个成功培育出克隆羊的国家,英国国会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应急法案—《人类生殖性克隆法案》,将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并可判处最高达10年的监禁,以弥补其1990年《人类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未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缺陷{20}。澳大利亚2002年就专门出台了《禁止克隆人法案》,将故意克隆人类胚胎、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的行为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可达到15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将通过受精以外的方式生产或培养人类胚胎、非以妇女受孕为目的创造人类胚胎以及创造或培养包含有多于两人提供的基因内容的人类胚胎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21}。日本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克隆技术限制法》全面禁止制造有损于人类尊严的克隆人,违者将被处10年以下劳役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22} 。 2004年9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也明文规定禁止在本国克隆人,违反这一法律者最高将被处以10万新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23}。而美国国会也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了全面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者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22}。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颁布的《人工生殖法》中也对从事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以无性生殖方式为人工生殖的,处其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0万元以下罚金。[3]除以上国家和地区之外,法国、德国等也都制定了本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并对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的行为追究一定的刑罚。例如,法国对违反禁止克隆人法的行为处以20年以下徒刑,德国处以5年以下徒刑,英国则根据克隆手段的不同分别处以2-10年劳役和监禁{9}63。西班牙则将生殖性克隆人这一犯罪明文规定在其刑法典中,《西班牙刑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24}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规范不仅表明了人类在对待克隆人技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而且通过刑法的力量阻止或至少是延缓了克隆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类社会应对生殖性克隆人所带来的冲击赢得了缓冲期。

五、我国应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对策思考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就好似剑与剑鞘的关系。一把锋利无比的剑可以帮助人们披荆斩棘,但同时也可能会伤害用剑者自身,而剑鞘则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用剑的时候有效遮蔽剑的锋锐,防止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克隆技术具有明显的双刃性,其健康发展与正当应用会极大地增进人类社会的福祉,而其滥用则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为此,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策,以便利用好法律尤其是刑法这一剑鞘,将克隆技术所引发的负面问题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对于克隆技术发展所潜藏的各种负面效应,理论上存在3种应对策略,即事前防范、事时制止以及事后惩戒。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而“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申鉴·杂言》);换言之,事先防范是避免风险发生并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最有效策略。以此为立足点,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和个体一样,无法在所有风险问题上都保持高度警惕”{25},但每一个社会与个人却都必须选择特定的风险加以关注以便实现其生存与发展,使克隆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潜藏的巨大风险成为社会与个人通过法律来加以防范的基本风险之一。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规范克隆技术的立法并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人体克隆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在防范克隆人技术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方面所应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

(一)我国目前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立法现状

在克隆技术的控制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立法。但在已经出台的个别行政规章中却已经明文涉及了克隆人的问题。2003年12月由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的《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不仅如此,该《指导原则》还就从事治疗性克隆人研究(亦即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卫生部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明文规定:“禁止克隆人”。就此来看,我国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绝对不允许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但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技术的研发则给予支持。[4]然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关人体克隆技术规范的现行立法还存在明显缺憾,无论是《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都还存在着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且刚性不足的严重弊端,而且在以上两部规章中都没有关于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禁止显得苍白无力,一旦实践中有人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以上两部规章根本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在克隆技术,尤其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干细胞技术飞速发展,而滥用该技术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威胁又随时可能成为现实的背景下,这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个不足。

(二)我国应对人体克隆的刑法对策建议

以上文对国外有关人体克隆技术刑法规制的分析为视角,并结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而言,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针对非法人体实验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国克隆技术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相关立法需求的日益强烈,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将我国在克隆技术发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转化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一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克隆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不规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5]同时,为了使该法与刑法保持衔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犯罪的发生,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加“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这样一项罪名。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入人心的情势下,这显然已成为我国应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挑战并弥补现行立法缺憾的内在需要。

【注释】

[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将完全放任治疗性克隆人,而仅仅表明,刑法不应将治疗性克隆人做人罪化处理。假如治疗性克隆违背了法定的操作规程,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刑法依旧要将相关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不公平和种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强有力的理由。(参见: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犯罪学评价[J].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

[3]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人工生殖法》第16条及第30条。

[4]当然,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相关研究须严格遵守《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基础上。

[5]在《克隆技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克隆技术不规范操作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是要求该法对克隆技术操作方面的罪名和罪状作出规定,而是要求该法设置一些涉及克隆技术操作的刑事指引条款,以便为刑法介入对这类操作的规范提供立法支持。

克隆技术论文第7篇

关键词:反克隆人运动;道德;治疗性克隆

abstract:at the time of the voice of human cloning on the upsurge,scientific groups launched the movement of anti-human cloning.through analyzing the reason and choice of this movement,we had some new understanding of modern scientific profession moral,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attitude of scientific research.we must develop therapeutic cloning energetically in order to develop the useful and discard the useless of the value of clone technology indeed.

key words:the movement of anti-human cloning;moral;therapeutic cloning

一、反克隆人运动的源起与反对对象的确立

尽管克隆人这个可能的技术目标,早已被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基于大同小异的理由视为科学研究的“禁区”,这仍然无法阻挡住一些人的好奇心或别有用心。从1997年12月以来,一直有人宣称试图进行这种“危险”的、“违背人性”的克隆人实验。在世界各类媒体曾经大量报道过声称要进行克隆人实验的“科学人物”,依次有美国物理学博士理查德•希德(richard seed)、意大利生育专家塞韦里诺•安蒂诺里(severino antinori)、美国男性生育学专家帕诺斯•扎沃斯(panos zavos)和法国生物化学专家布里吉特•布瓦瑟利耶(brigitte boisselier)等人。这些“科学人物”在部分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激进的“克隆人运动”,从而震憾了整个世界,引起了上至政府首脑、国际组织下至普通百姓的共同关注。为此,希德等人一度成为世界级“风云人物”,他们持续多年的克隆人言行总会引起媒体、社会公众、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争论,并对克隆技术以及其它类别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有待辩证分析的影响。由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制约因素,特别是生命本身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以及技术难题的存在,“克隆人”至今并没有真正出世。当我们事后观察这场历经六年多的轰轰烈烈的“克隆人运动”时,明显给人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不真实感觉。可以说,所谓的“克隆人运动”实质上则是“克隆人舆论运动”。

有人不断地宣称要进行有关实验来实现克隆人目标,就有人不断地进行反对。在强烈的反对声中有不少来自科学界。于是,科学界反对的声音汇集成一场同样声势浩大的“反克隆人运动”。在科学界中,这两个运动之间的斗争十分激烈。一些科学组织开始对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进行排斥,视他们为科学界的“越轨者”。例如,英国皇家爱丁堡学会作出决定,禁止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参加该学会于2001年11月举行的一次以克隆技术为主题的科学辩论会。意大利医师协会在2001年8月公开警告安蒂诺里,若其一意孤行地进行他的克隆人实验,就将吊销他的行医执照。〔1〕在2001年8月7日,支持与反对克隆人的科学家在美国科学院进行有史以来科学界第一次就克隆问题的正面交锋。在会场上,双方争执的气氛如此浓烈,以至于这些平时非常理智的科学家在摄像机镜头前相互高声叫嚷,差一点就动起手来。〔2〕这充分反映出,科学界对如何设置克隆技术研究与发展目标,以及在应用此项技术的方向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反克隆人”究竟反对的是什么?人们通常所说的反对克隆人,实际上并不是去反对那个虚拟的、名词意义的“克隆人”本身,而是在动词意义上反对以人为实验对象的技术操作,继而反对从事这种实验的研究者。虽然我们无法确认所有与克隆人相关的新闻报道是否完全属实,但我们应该相信,与克隆人相关的技术实践一直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

二、科学界的反对理由

纵观科学界对克隆人所持的反对理由,概括而论就是:克隆人研究存在着“技术不成熟”和“有悖人类伦理道德”。这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对克隆人行为坚决地说“不”!科学界为了寻求社会舆论和政府对生物技术、特别是克隆技术研究的支持,他们在这场反克隆人运动中扮演了积极而又重要的角色。其实,科学家们有一种担忧:一再喧哗的克隆人运动会严重扰乱社会公众和政府对克隆技术的支持态度,从而影响其正常发展。

1.克隆人研究的风险性

目前的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存在着难以预测和消除的技术风险,这已经成为人们在伦理学层面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科学依据。

(1)存在着克隆人技术吗

尽管“克隆人”概念早已在文学、科幻类影视作品中存在了。但现代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显然是受到1997年2月克隆羊“多莉”出生消息的直接启发,才产生了克隆人的想法。同时,他们从哺乳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中看到了实现克隆人的希望。在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看来,人是动物,动物克隆技术也可能就是克隆人技术。然而,这两者之间有必然性吗?这种简单类比的合理性如何?

动物克隆技术无疑是一种现实存在。但是,存在着现实的克隆人技术吗?我们知道,技术是以其效用性为重要分类特征的。如果通过实施某种动物克隆技术能够达到产生“克隆人”的技术目标,这种技术应该是“克隆人技术”。否则,如果不能够成功地产生出“克隆人”来,即使存在着某类克隆技术,这类技术也决不应是什么“克隆人技术”。可是,以“克隆人”为目标的技术实践又为国际社会所禁止。这使得“克隆人技术”的存在与否就成为一个难以公开检验的问题。因此,人们目前的许多论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推测性的,“虚”的成份很多。

(2)克隆人将存在着较多的风险性

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普通公众,始终都是从动物克隆技术发展的现况来类比克隆人研究的发展前景,并作为进一步推论的逻辑基础。也即是,目前的动物克隆实验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克隆技术还很不成熟。在动物克隆实验中出现的高失败率、高风险、使用了大量的重组卵细胞、大量畸形后代以及发生排斥现象等问题,将会出现在克隆人研究中。如果仅仅通过某项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来判断克隆技术的普遍可行性是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谨的。科学家认为,要将动物(如绵羊)克隆实验得出的技术经验,应用到人类个体身上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这种不成熟的技术“硬要”作用于人体时,克隆人的过程将充满各式各样的危险。例如,英国胚胎学家威尔莫特认为,有很多理由可以考虑到,由扎沃斯和安蒂诺里等人宣布的克隆人实验将会有同样高的失败率,正如试图进行动物克隆时那样。并且,现在或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没有可行的技术方法去检查动物胚胎所有基因组的发育状态。〔3〕因而,人们无法保证最后植入子宫内的胚胎是否能够发育正常,而不至于生下畸形儿或使代孕母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另外,在上海召开的2002年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上,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指出,最早站出来反对克隆人的正是培育出克隆羊的英国科学家,因为专家们最清楚,目前的技术离克隆人还远得很。……克隆羊“多莉”的成功,经历了277头克隆羊实验失败的波折,怪胎、畸形层出不穷,这一幕如果在克隆人时重演,谁来为277条生命的夭折负责?还有,克隆动物被发现存在早衰现象,尚无法解释。不顾这一切而匆忙进行克隆人,很可能酿成大错。〔4〕从陈竺院士的言论来看,他也是以动物克隆的情况来类比未来克隆人的情况。中外科学家反复以“多莉”羊的情况来观照克隆技术的发展,这说明在此领域中没有更多的经验证据来说明问题的实质和技术风险的大小。

2.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

对于来自社会的对克隆人行为在伦理层面的指责,科学界不可能无动于衷。受此影响的科学家就发表了类似观点,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恩里克•阿科尔西在2001年8月8日发表声明指出,把克隆技术用于人类自己“有悖于人类价值、伦理和道德原则”。他代表世界医学协会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计划。〔5〕从另外一个角度,威尔莫特对媒体说:“试想我的妻子与我和一个复制的‘我’三人生活在一起,那就会产生一个极不寻常的关系,对我们三个人中的每个人,尤其那个复制的‘我’都将十分尴尬。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克隆人。”〔6〕

当然,科学家不是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他们不可能从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层面对克隆人问题展开系统的、溯根求源式的学理分析。但是,他们作为现实的社会成员,他们在“克隆人”问题上就必然有着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似的感觉。这样,科学界从社会伦理层面来反对克隆人研究就很正常了。

3.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科学道德

(1)科学道德与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职责

道德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个阶段,甚至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7〕我们知道,古老的“希波克拉底誓言”(the hippocratic oath)作为医师团体的职业誓约书就要求从业者:应尽自己的知识与能力医治病人,不得有越分的医疗行为,并坚守品性与道德规范。那么,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同样要求人们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

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社会的渗透越来越广泛,也就越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问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比以前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为科学而科学”、“科学不考虑效用或利益” 等说法已经不合时宜,科技工作者必须对“应该追求何种知识”、“所追求的知识应置于何种地位”以及“如何应用这些知识”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这些问题早就引起科学界的重视了。在1955年7月15日,包括玻恩、海森堡和居里夫人在内的5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迈瑙宣言》中,针对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反思说:“我们愉快地贡献我们的一切为科学服务。我们相信科学是通向人类幸福之路。但是,我们怀着惊恐的心情看到:也正是这个科学向人类提供了自杀的手段。”〔8〕

科技工作者有创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科学研究的自由永远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肆意行事,科技工作者应对这种创新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科技工作者不能只关心自己的研究兴趣,更要关心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这既是现代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一种强烈要求,也是科技工作者应该担负的一项历史使命。其实,在1997年“多莉”羊出生之后,两大著名学术期刊nature和science除了报道与克隆技术研究有关的科学论文外,还连续发表大量出自科学家之手的评论文章,如“克隆:人将成为下一个”、“不要克隆人”、“风险与不确定性”、“‘多莉’的考证”以及“什么是克隆?并非你所想的那样”等。这充分表现出科学界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风险问题的关注。今天,关心人类前途的科学家应该关注与克隆有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保证克隆知识和技术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伤害人类社会。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分子生物学家j. d. 沃森所说:“可以期待,许多生物学家,特别是那些从事无性繁殖研究的科学家,将会严肃地考虑它的含意,并展开科学讨论,用以教育世界人民。”〔9〕

在科学界已经形成如下一个规范:当一项技术在社会上有争议时,科技工作者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来评价这项技术。还要求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要更多地考虑选题的社会价值,而不能仅仅在某种好奇心或兴趣的作用下随心所欲地从事研究,更不能从事旨在“哗众取宠”或“怪异”的研究目标,如为了“复活”死人而去克隆人或进行“人畜细胞融合”等。在2002年,威尔莫特强调指出,自从进行动物克隆试验之后,他从未考虑过进行克隆人试验,克隆人试验不仅会使被试验者冒着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实验结果没有什么科学意义,不管从伦理道德上还是从医学上讲,都没有理由这样做。〔10〕

(2)盲目进行生物学实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们经常谈及的一个与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相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案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人工构成了第一个重组dna杂交分子。不久,他的科学同行提醒他要注意重组dna分子可能具有致癌性,带有重组分子的细菌大量增殖也有可能成为传播人类肿瘤的媒介,会在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伯格教授就接受了同行建议,停止了自己的基因重组研究。他还在nature上向全世界的科学家发出呼吁:在重组dna分子潜在危害尚未弄清或在找到适当的防护措施之前,应自动停止有可能致癌的基因扩增实验。这些讨论导致美国政府在1976年颁布了“关于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进行严格管制。后续的科学实践证明,伯格等人对转基因技术的危险性估计过高。只要人们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严加控制,妥善管理,认真对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这些潜在危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美国政府在1979年就恢复了基因重组研究。〔11〕这种涉及生物技术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这既是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自觉体现,也开创了一种应对新技术未知风险的合理程序。为避免新技术可能引起的祸害,应该制定出必要的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以暂时阻止那些后果尚未得到确切了解的实验。这种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选择科研课题的主张,既是一种科学选择,更是一种道德选择。

不少科学家认为,为了某种正当目的而进行生物学实验是没有过错的,但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只要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的安全性还不确定,只要人们还未充分探讨与克隆人体相关的道德问题以及不育夫妇是否还能够找到其它妊娠的方法,在明知会对当事人造成某种“伤害”和“风险”的情况下,而执意去从事这类技术活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3)与严谨的科学精神不符

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克隆人研究以及有关报道呢?很多科学家批评说,安蒂诺里等人的研究,不仅无视目前动物克隆研究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没有解释其所用的具体技术是什么,以供科学界评议。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言行只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这与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是不相符的,却给人以“作秀”的感觉。美国《医学伦理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科尔森说:“我认为安蒂诺里从来没有考虑过后代的利益,他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赢得个人的声望,是为了出名才一意孤行要进行这项极有争议的实验的。”〔12〕一些科学家强烈要求安蒂诺里等人对有关消息是否属实给予切实的澄清。

事实上,在科学界有不少人对克隆人运动提出严重质疑。例如,从逻辑上讲,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阿瑟•卡普兰教授说:“那些科学家们声称有200多对夫妻排着队,等候被带到某个偏僻的地方用克隆细胞进行人工受孕,然后他们会照料每一个成功怀孕的妇女,这一切听起来根本就不可信。”从技术上讲,纽约一家医疗中心生殖内分泌学主任马克•索尔曾针对希德要克隆人一事说道:“很难想象在门诊所那样的条件下做这件事,除了引起轰动效应还能有什么别的。”〔13〕对于最近的“克隆人”新闻而言,身为“克隆援助”公司的“首席科学家”,布瓦瑟利耶却没有医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学术背景,也从来没有发表过与克隆技术相关的研究论文。此种情况下,她又该如何开展克隆人研究呢?试问,他们的“克隆人”出生消息的可信度又在哪里呢?〔14〕在此,我们赞同我国知名学者周国平先生说过的一席话:“我对一切太喧嚣的事业和一切太张扬的感情都心存怀疑,它们总是使我想起莎士比亚对生命的嘲讽:‘充满了声音和狂热,里面空无一物’”。〔15〕科学研究不应只是一种外表非常热闹的事业,它更需要的是寂寞、孤独和宁静。

(4)反对以克隆人牟利

克隆人运动的一个重要动力,也就是一些人想象的有关克隆人的商业化企图和潜在的巨额利润空间。目前,我们不排除那些从事克隆人实验者试图从中谋利的可能。正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阿科尔西针对安蒂诺里宣称的克隆人计划所指,现在世界上准备实验的克隆人计划涉及到许多“经济利益”,这些计划企图将克隆技术变成“大笔交易”,通过实验追求“简单的商品成果”。因此,对于打算以违背科学道德的克隆人行为作为牟利的手段,则应该予以坚决反对。

三、克隆技术研究目标的理性选择

对克隆技术和“克隆人”的论争一直在提醒着科学界,有必要对克隆技术研究目标进行理性的选择。

1.克隆技术的研究禁区

(1)人为设定克隆技术“禁区”的软弱性

近几年,人们对科学技术的“禁区”问题谈论得比较多。在不少人(包括科学家)看来,克隆人研究应该在科学技术的研究禁区内。例如,出席2002年上海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的国际生命科学巨子们呼吁,要尽快为克隆研究立法,让克隆怪胎“胎死腹中”,还认为科学无禁区,但对“克隆人”实验行为应有禁区。〔16〕其实,在科学研究中,所谓的“禁区”往往是针对某项技术目标及其应用而设定的,并且“禁区”的设定往往要由道德和法律来配合。

但是,正如在道德、法律层面上有许多被禁止的事情,而现实社会中“伤风败俗”、违规、犯罪的情况却不断发生。从长远来看,克隆人技术目标是道德、法律所绝对禁止不了的。一方面,世界各国对待克隆人的态度并不尽相同,想实现克隆人技术目标者,完全可以找到规避法律的地点。禁止克隆人的法律会驱使那些执意克隆人的人士将实验室搬到现在远离这场争论的国家去。另一方面,只禁止“克隆人”实验,而没办法停止克隆技术的一切研究,这就使设定的克隆人“禁区”呈现出很大的软弱性和易突破性。如果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发展到十分成熟的地步,“克隆人”可能就会出现,人类社会迟早要面对这个挑战。即使视克隆人研究为严厉的刑事犯罪,最终也挡不住“克隆人”的出生。

(2)克隆技术自身发展的限制是克隆人强大的“禁区”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思想观念无疑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将来,人们也许对克隆人的主意显得泰然处之,也许会对“克隆人”的出生表现出一种宽容态度。从表面上看,克隆人技术过程并不十分复杂,只是用成年人的细胞核替换卵细胞核,再把培育好的融合细胞移植入人体子宫,慢慢地发育而成。但是,实际的技术操作过程相当复杂,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正如许多专家所言,即使社会允许克隆人,但目前仍有许多重大的技术问题尚待克服和解决。因此,对于“克隆人”问题的现状,更确切地说是技术上“能不能做”的问题,而不是“应不应做”的问题。克隆技术自身发展的局限性是克隆人研究强大的“禁区”。

2.极力发展治疗性克隆的技术目标

任何一项技术都可用于不同的目标或领域,这是人们争议技术价值和技术伦理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克隆技术在其技术效用范围内,也可以用于不同的方向,有着不同的技术目标。但是,“克隆人”的设想并不是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研究与开发者的原初目的。对于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的动物克隆研究人员来讲,他们从事“克隆羊”研究并不在于去促成“克隆人”的出生。正如这项实验的参与者坎贝尔所说,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价值在于使改善动物品种成为可能,克隆人则违背了他们的本意。

为了减少克隆技术的社会伦理纷争,科学界早就主张把以人体为研究对象的动物克隆技术按照最终的应用目标进行分类,区分应持的态度。科学界希望政府的有关禁令只适用于禁止旨在以产生“克隆人”为技术目标的实验,而不包括有重要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治疗性克隆”。治疗性克隆是以人体为实验对象的克隆技术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它是以治疗人类疾病和有效进行器官移植为目标,与以克隆出一个完整的人为目标的生殖性克隆有严格的不同。目前,许多科学家、科学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都发表声明,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研究与开发。例如,威尔莫特等人指出,该研究正在导向编程胚胎干细胞变成特化的组织类型。这样能够用来再生神经细胞和心肌细胞,使患帕金森氏症、阿尔茨海默氏症和心脏病等疾病的病人受益。治疗性细胞克隆的潜在益处是巨大的,这种研究不应该同克隆人研究联系在一起。但是,社会公众对克隆人的过激反应可能会妨碍用胚胎干细胞来修补器官和组织的研究。〔17〕

另外,美国科学促进协会曾发表郑重声明,支持包括治疗性克隆在内的干细胞研究。还指出这些益处可能要在多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要真正实现它们,必须通过谨慎的研究,并且这种研究应该接受同行评议。目前,由于社会对于治疗性或研究性克隆,仍有很多宗教、伦理等方面的担忧。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部门开展的相关研究,都应该在严密的审查下才可以进行。在美国,反对治疗性克隆的声音比较强烈,因而大多数美国科学家对此现象深感忧虑。如果禁止治疗性克隆研究,美国的科学事业将遭遇寒流,国家利益会严重受损。在2001年4月10日,在布什总统发表讲话催促参议院批准全面禁止人类克隆法案后,美国40位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联名上书政府,要求立法支持治疗性克隆。正如nature杂志在2001年5月发表的文章所指,美国一些反对治疗性克隆的人正在利用公众对生物技术的恐慌,但对待治疗性克隆研究的态度应该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18〕

3.克隆技术的理性研究态度

(1)去除克隆技术研究中的浮躁情结

通过对近六年来“克隆热”的思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世界范围内的生命科学界,特别是在动物克隆技术研究领域中,表现出一种普遍的浮躁情结。接连不断地有新的“克隆成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宣布,并引起人们进一步地争论。在这种喧哗现象的背后,其实是一些研究者科学精神缺失、急功近利思想的一种表现。这种研究态度不利于克隆技术的健康发展与完善。例如,早在1998年年初,美国人希德就对媒体宣称他要准备克隆人。2001年,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宣布要去克隆人,他们都没有做成。在2002年12月27日,归属“雷尔教”的布瓦瑟利耶在美国宣布世界首位克隆婴儿“夏娃”诞生,但她没有提供任何科学证据,还拒绝通过dna测试来证实“夏娃”身份的真实性。正如《时代》周刊发文指出的那样,雷尔教派认为人类是外星人克隆的,与这样一个组织辩论科学、伦理、道德问题,简直是太荒谬了。在科学界无人为他们喝彩没有关系,他们要的只是“轰动效应”,从而募集到更多的金钱和追随者。但在针对克隆技术的严肃政策讨论中,他们却产生了“搅浑水”的效果。〔19〕时间推移到2004年1月17日,扎沃斯在新闻会上再次宣布:他所领导的研究小组在两个星期前已经把一个克隆人类胚胎成功地植入一名35岁的妇女体内,如果进展顺利,世界上第一个“克隆人”母亲有望在数周内正式怀孕。由于扎沃斯此前曾多次过类似的“克隆狂言”,世界各地权威生育专家对他的“重大突破”是众口一词地质疑。扎沃斯却自诩自己的“惊人成就”堪与“人类登月”相媲美。当记者问扎沃斯为何不出示任何科学证据就急着宣布克隆成果时,他显得有些恼火。〔20〕不知他们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但不能不说这是一种浮躁心态的表现。

对此现象,美国康涅狄格大学的再生生物学研究中心主任杨向中教授指出:“学术成果应该以论文形式,经过严格审稿,在同行评审的杂志上发表,特别是国际认可的一流杂志(并不只限于《科学》、《自然》、《细胞》等)。此后,才应该考虑必要的新闻媒体报道。我们看到,由于胚胎生物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的巨大社会影响力,一些科学家热衷于媒体的报道,甚至本末倒置以媒体报道代替了学术论文的发表。”〔21〕这就是说,科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所谓的重大“科学成果”。例如,克隆绵羊“多莉”、克隆鼠等都是通过科学期刊宣布的,这也是媒体报道科技成果所应掌握的标准。

(2)去除克隆技术研究中的过分功利性

当科学研究工作不是在默默无闻地艰难探索着,而是整日暴露在媒体的镜头下时,科学研究就决不成其为科学研究了。这不过是少数研究人员科研动机不纯正、过分追名逐利的思想表现。对此,北京大学的潘文石先生曾经指出,他感到科学的观念在不同人的心目中是不一样的。一些人不知道科学是为人类创造、争取一个更美好的未来,为使人类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的一项事业。在今天,科学在很多地方、很多人眼里已经降低到一种谋生手段,只要拿到钱,发表更多的论文,去换取更多的名利地位就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拿到更多的钱。于是,有人要组织更多的研究,而那种研究说实在的只是以作为目标,而不是以解决科学的一个实质问题或是对人类有真正造福为目标。最后,潘先生总结说:“这种科学,我觉得并不是真正的科学。”〔22〕可见,过分的功利性无疑会阻碍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而作为一名严肃、严谨的科技工作者,应该切实地树立起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踏踏实实地做好各项研究工作,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3)重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

尽管人们期望着克隆技术能很快得到实际应用,为人们创造出奇迹。但是,在许多基本问题没有弄清之前,科学家们还必须继续探讨克隆技术的可行性。克隆技术的进步无疑要取决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深入发展。没有对生命的本质及其运动机理进行长期的探索性研究而获得的更多知识,是不可能对生命个体进行正确操纵或改变的。例如,曾溢滔院士指出,培育出世界上第一例克隆羊“多莉”的研究人员,关键在于他们的基础研究很扎实,搞清了一些理论问题,掌握了不少规律。这些虽然只是技术上的突破,却离不开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撑。现在大家都很看重科研成果,特别是那些出产品的应用性研究成果。但是,如果忽视基础研究,不掌握其中的规律,是很难成功的。基础研究带出许多技术上的革命,而技术上的革命又提出很多新的研究课题,使得基础研究再深入一步。〔23〕在科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指望“跳跃式”的一下达到世界最高水平。

至2003年,dna双螺旋结构已经发现了50周年。这50年间,生命的很多秘密已经被破译,但剩下的秘密更多,一切只不过是刚刚开始。因此,著名分子生物学家沃森在接受美国《时代》周刊采访时曾表示,今天比我们起步的时候有更多的新疆域,未来几百年中,还会有足够多的问题需要人们去应对。〔24〕只有在对生命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使生物技术(包括克隆技术)的许多益人性目标成为现实。我们必须以一种“持重而平静的心情”,一项“热切而有秩序的工作”来迎接现代生物技术辉煌发展的明天。这正是科学界中的反克隆人运动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

〔1〕意大利医师协会采取措施制止克隆人[n].健康报,2001.8.14.

〔2〕人类克隆:你说行 我说不行[n].北京青年报,2001.8.9.

〔3〕〔17〕rudolf jaenisch and ian wilmut. don't clone human[j].science,2001(291):2552.

〔4〕张学全.伦理学家与科学家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n].解放日报,2002.4.15 在陈竺院士的言论中有一点儿疏忽,不是经历了277头克隆羊的失败,而是276次失败,因为产生出一例“多莉”。类似地,北京大学的李凌松教授指出,一头克隆羊的成功率是277:1,克隆人的成功率肯定不会达到1:1,就有可能出现“克隆人残次品”,那么谁该对这些“残次品”的未来负责?参见:邱闻.克隆人将诞生学界震惊 若是“残次品”谁来负责[n],北京青年报,2002.4.8.

〔5〕世界医学协会主席反对克隆人..cn 2001.8.9.

〔6〕美国有人要克隆人[j].国外科技动态,1998(2):3-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c].人民出版社,1972.236.

〔8〕赫尔内克.原子时代的先驱者——世界著名物理学家传记[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1.5.

〔9〕谈家桢.深入浅出谈克隆[j].中学科技,1997(8):21-23.

〔10〕潘治.“克隆之父”英国科学家威尔莫特反对克隆人[n].新华日报,2002.9.28.

〔11〕historical events in the rdna debate./eyuedu/2003-12/13/content_1337375.html.

〔16〕苏北.克隆人实验应有禁区[n].解放军报,2002.4.24.

〔18〕meredith wadman.bills threaten total us ban on human cloning[j].nature,2001(411):4.

〔19〕余晓葵.克隆婴儿可能是骗局[n].光明日报,2003.1.8.

〔20〕“克隆狂人”放狂言 “克隆人母亲”将怀孕.http://news.tom.com/1003/20040119-609210.html.

〔21〕杨向中.治疗性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和相关胚胎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j].世界科学,2004(2):3-6.

〔22〕黄艾禾.我为什么反对克隆大熊猫——对潘文石教授的访谈[j].三思评论,1999(5):9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