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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7 16:45:41
外贸论文

外贸论文第1篇

在我国,推行外贸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重要竞争手段。近年来,不少学者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我们认为,对外贸制进行研究,还存在另外一条思路,即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委托形式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asymmetricinformation)入手,对当前讨论较多的几种外贸制形式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并有利于克服因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内在缺陷的较优契约安排形式。本文拟从这个角度出发,主要以出口为例,对外贸制在我国的推广及优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对外贸制的基本认识及研究思路

1.为了便于讨论,我们首先将已在国内外实践中出现的外贸形式归纳为三种:形式Ⅰ:直接(又称佣金);形式Ⅱ:中国现行的出口形式(我们称其为中国式风险);形式Ⅲ:间接(又称行纪)。其中形式Ⅰ(即直接)系指人(外贸企业)在权限内,以本人(生产企业)的名义同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一定佣金,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而形式Ⅲ(间接)也是国际通行的外贸的一种形式,它指间接人(行纪人)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和计算,但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并收取一定佣金,同时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义务,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权;最后,形式Ⅱ(中国式风险)是中国现存外贸体制的产物,它的产生系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并在非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本人及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以帮助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显而易见,这三种外贸形式在佣金分配、风险划分及约束法规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便于后文分析,现将其作一比较并列于下表中:

三种外贸制形式的比较

比较项目风险收益

比较内容(人)(人)

形式

直接(Ⅰ)风险=0佣金>0(中等)

中国式风险(Ⅱ)风险>0相对较小

间接(Ⅲ)风险>>0佣金较高

比较项目约束法规人与本

比较内容人间关系(是

形式否自愿)

直接(Ⅰ)各国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中国式风险(Ⅱ)1991年《暂行规定》及并非完全自愿

《对外贸易法》第13条

间接(Ⅲ)各国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2.进而,我们对当前外贸制的改革与现状谈两个基本认识:(1)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必须以大力推行外贸制作为主要方向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外贸经营的计划体制,大部分外贸业务由垄断的外贸专业公司经营,经营方式以收购制为主,但这种做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其缺陷也越来越突出。对于这点,已有众多文章加以论述,这里不予展开。另一方面,经过试点企业的实践表明,外贸制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外贸垄断制解体后的形势,它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对外贸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外贸制已被提上外贸体制改革的日程,尤其是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专门制定了《关于对外贸易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对外贸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这都为外贸制在国内的真正实施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2)近几年的实践也表明,外贸制的推广目前遇到了一系列困难。外贸是实现跨国交易的一种较为复杂的方式,它涉及到委托人、人、第三者三方的利益、权利及义务分配问题。因此它的顺利推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外部条件。而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在许多方面不同程序的欠缺恰恰使外贸制这一新事物与旧的外贸经营方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从而导致了外贸制难以有效推广。据资料显示,近些年来,外贸企业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之比重一般在0~5%,很少超过10%,甚至普遍呈下降趋势。

3.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者针对外贸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原因与可能改革方向进行了大量理论探讨,其中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外贸制的形式选择问题。这些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在目前条件下,是否应立即从现行制形式(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或向间接(形式Ⅲ)转换;其二,假定转换条件不具备,则对于现有的形式Ⅱ,我们又应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及改善。具体说来,目前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主要顺着以下两种研究思路展开:

思路Ⅰ:法律不规范论。这种思路主要从我国现行外贸制的外部法律环境出发,认为当前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法律的不规范性及相应造成的行为的不可操作性。首先,这一思路强调有关外贸制的立法相互不协调。根据《暂行规定》,我们当前应选择的形式为形式Ⅱ,而这种选择又缺乏民法基础,因为按照《民法》所给出的形式应为形式Ⅰ。这样就造成实际操作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形式选择的矛盾性。其次,这一思路认为现存的外贸法规条例对行为涉及的三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及外国客户)的责、权、利界定不尽合理。这种不足尤其体现于人的权、责比例不协调。外贸企业在现行外贸制下既不具备间接(形式Ⅲ)中的行纪人所享有的多种权利(如介入权等),又必须承担形式Ⅰ下所不需承担的较高风险。因此,持此类观点者建议可从以下两条道路择一而行:或由《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外贸制向国际通行的间接(形式Ⅲ)过渡,或直接采用民法规定的,依据民法规定的直接(形式Ⅰ)来规范现行制,这样可使行政规范与法律基础相一致。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鉴于目前制形式的冲突,可考虑在修改的统一合同法中规定间接(行纪)合同,使民法规定的直接(形式Ⅰ)和合同法中规定的间接(形式Ⅲ)并行。同时为了避免冲突,对民法通则的制定细则,使外贸的各种形式均有法可依,防止与经济合同修改不一致。

思路Ⅱ:外部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思路认为,目前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的制,其对外部条件都是有一定要求的。而具体到某一给定的外贸制形式,又必须在相应的外部条件下才能得到顺利推行。例如,对应于《民法》所规定的形式Ⅰ,我国目前的外部环境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具备:一是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尚未取消,这形成了推行直接(形式Ⅰ)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快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推行外贸制的必要条件;二是市场条件及国有企业内部机制不具备。就市场条件而言,国内市场不成熟这一外部条件不利于人与委托人按国际规范的委托方式承担责任与义务;而作为委托主体的国有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未能得到充分实施,也会对制的推广造成相当困难。

以上两种思路分别从法律与外部环境的角度讨论了推行外贸制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方向,尤其是在外贸制的形式选择方面作出了具体分析,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们认为,外贸制的顺利推行及具体形式的正确选择,除应具备必要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环境外,还应具备高效率的内在激励机制,而后者涉及到委托制自身在信息拥有、风险安排等一系列因素上的内在结构。因此,关于外贸制形式选择的问题,我们建议还必须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去探讨,以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

三、委托理论与外贸制

(一)不对称信息与委托一般理论。

不对称信息指的是交易的一方参与人拥有但另一方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近些年来,对交易中不对称信息存在的关注已越来越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如同“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基本事实一样,不对称信息也是一种市场的常态。因此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的最佳契约安排具有相当实际的意义。

分析不对称信息是通过委托模型来实现的。信息经济学上的委托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法律上的委托,它是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市场。其中:委托人——非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处于信息劣势;人——知情者(informedplayer),处于信息优势。非知情者将不得不因为知情者的信息优势付出更大的交易代价。在这里,拟主要利用两种模型,来为我们分析中国现行外贸制提供一个理论框架。

模型Ⅰ: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bazardwithhiddenaction):签约后人所选择的行动以及人所面临的自然状态(为不受人控制的外生变量,如市场状况、交易背景等)是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由人行动和自然状态所共同决定的交易结果。而委托人的目标是设计激励合同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

模型Ⅱ: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selectionmodel):逆向选择发生于签约前,委托人不知道人的状况、类型及人的私人信息。因此逆向选择模型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一种契约设计来获取人的私人信息。

(二)中国现行外贸制(形式Ⅱ)实践中的契约机制缺陷。

运用委托一般理论,我们首先来探讨一下现行外贸制形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问题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的放大。在一般的条件下,外贸人拥有国际市场信息,以及自己业务能力、交易磋商的信息,而委托人则不完全拥有这些信息。而现行的外贸体制和制形式扩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倾向:(1)外贸制中存在着“一顶帽子大家戴”的情况,即由于外贸经营权没有放开,无外贸权的企业挂靠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使合同产生法律纠纷的隐患,同时使委托人认定外贸人的资格和真实业务能力存在障碍。同时使一些信誉良好的人退出市场,不愿做业务,因此这个市场上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也是外贸制推而不广的原因之一。(2)信息的拥有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几十年来的收购制使生产企业处于与国际市场隔离的状态,在推行制后,生产企业依然处于信息劣势,与国际市场仍处于半隔离状态。(3)现行外贸制中由于委托合同不规范,常以订单代替委托合同,关于人如实报告交易信息的人基本义务,没有在法律上确立下来。同时现行制缺乏补偿条款,使人唯恐交易成功后,委托人甩开人直接同外商签约,因此产生“互不信任”,从而产生机制缺陷下的信息封锁与保密,即会出现前述的道德风险问题。

2.风险分担缺陷。现行外贸制做法使外贸公司垫付资金,且产生所谓“拿1%的手续费,承担100%风险”的状况,而生产企业承担的风险接近于零。由于一些生产企业无外贸经营权,从而成为被动的风险中立者。但人承担全部风险,应意味着委托人只能得到固定收入,其余利润应由人所有。现行做法对费用的计算标准是采用硬性的收费标准,即合同标的0.5%—1%,且一般只能收取费。这种做法实际上使外贸人通过合同所获得的利益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必然导致合同产出与利益的不均衡分配。

3.激励机制的缺陷。根据生产博奕模型来分析,在不对称信息下,外贸制的合同应是一种奖惩合同,根据外贸人的业务水平、积极工作水平进行奖惩。现行外贸制下,由于委托合同不能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同时由于佣金不合理,使外贸人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消极应诉、索赔,从而产生外部效应。从这个角度说,现行外贸制契约设计中,委托人并没有把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建立在外贸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之上。而激励机制应是一个动态系统:一方面人的激励来自于委托人的利益让与,另一方面,外贸人的积极行动增大了合同产出增加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生产企业增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

(三)从委托理论看我国外贸制的形式选择。

如前所述,目前中国外贸制的发展有三种选择:一是改变现行外贸制形式,由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发展;二是从形式Ⅱ直接向间接(形式Ⅲ)发展;三是在现行制形式Ⅱ的框架下,完善法规,健全机制,疏通信息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以上三种选择在具体实施中都各有利弊,因此,任何关于外贸制改革的举措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在信息拥有因素及其对应的风险分布权衡利弊,据中国具体国情作出正确选择。以下将就其作出具体分析:

其一,三种制形式优劣比较。

对于直接(形式Ⅰ)来说,由于委托人可观测到人的选择同时也可观察到外生变量(即人所选择的自然状态),且委托人可参与交易磋商的全过程,因此委托合同可建立在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上,从而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委托人可设计强制合同,根据进出口合同及人的工作努力程度确定佣金的支付,因此人没有选择消极工作的余地。这种方式下,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合同要求人的收入应是相对固定的,不享受合同的其它利润,但同时也不承担风险。

行纪(形式Ⅲ)与中国现行外贸做法都是以人的名义对外签约,因此人履行委托义务的行动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对委托人的道德风险。然而行纪由于规定了人的直接履约权和介入权及规范了指定价格交易及其余利润归人所有的权利,使人权利和风险都相应增大。由于行纪使人真正成为风险中立者,承担全部风险,且取得更大利益,因此行纪相应地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效率降低的缺陷,对人激励来自于人对自己潜在利益与风险的关注,出于这种内在动力的驱使,人如同为自己工作一样,不会选择消极工作。

以上分析表明形式Ⅰ与形式Ⅲ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较形式Ⅱ而言有相对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照搬国际通行的形式Ⅰ、Ⅲ即可成为解决我国外贸制所遇到困难的一条坦途。这是因为,一方面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形式的固有内在缺陷,无论在形式Ⅰ、Ⅱ、Ⅲ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在形式转换过程中必须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重视。例如:现行制下,人常常抱怨他们必须承担100%的风险,而要求尽快推行直接(形式Ⅰ)。事实上,按照米尔利斯阐述的原理,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应与其所占有的信息优劣程度成比例。因此可以认为外贸企业目前承担100%风险与其在过程中占有信息绝对优势是相协调的。这样,如果转向直接(形式Ⅰ),如何在降低人风险的同时也降低方在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则成为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以上分析的形式Ⅰ与形式Ⅲ均是在理想市场状态下才能较好地解决了保险与激励问题,而在现有中国市场条件下,由于非市场行为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成为交易中不可回避的风险。因此推行国际规范只是努力方向,施行起来还须假以时日。

其二,完善中国现行外贸制: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如果目前从形式Ⅱ向形式Ⅰ、Ⅲ转换时机尚不成熟,我们应做的就是在现有形式Ⅱ的条件下,努力克服包括信息不对称在内的各种弊端与问题,在这里我们拟提出五个对策。

对策Ⅰ:外贸人资格的认定。对于现行外贸制的人来说,如果其通过某些渠道将自己的类型信息和能力信息传递给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则可以实现事前交易的改进。实现信息传递的渠道是:(1)外贸企业传递其无形资产价值,如信誉、政府认证等。(2)委托合同中强调人的法人资格权,以及无法人资格权的违约内容。这样,无法人资格权的人则不会轻易从事此项业务,这也从间接传递了外贸人的真实背景。

对策Ⅱ:应该有效地实现对人的奖惩。按照米尔利斯—霍姆斯拉姆条件,信息不对称下,人的收入应有更大的波动性,因为人的行动不可完全观测,为了实现有效奖惩,可将另一些除人行动之外的其它可观测信息写入合同,如商品的国际市场可比成交价格,以及竞争对手签约价格等,这样委托人对人的激励不仅依赖于产出,还可依赖于此可观测变量。而且当此可观测变量包含有关人行动的信息时,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也可达到交易的最优实现。

对策Ⅲ:力图使委托合同标准化,制定共同的合同条件。比如人如实的交易报告义务,就应是合同的一项基本条款,也是人的基本义务。另外,可以制定补偿条款以解决人对委托人不信任而产生的信息封锁问题。从国际实践上看,对制定统一法规及合同标准是一种趋势。

对策Ⅳ:佣金设计应合理化,而不宜采取硬性规定,以实现对人的激励。以德国的贸易业务为例:德国所有行业的平均佣金率为5%,但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佣金率一般为18%,而大宗消费品则为2%。因此借鉴国外做法,我国对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尤其不应采取固定佣金形式。同时在中国目前现实下,佣金不仅包括费用,还应包括合同的一部分利益让与,这和人相应承担部分风险是相对应的,同时应以外销合同为基础签定委托合同,以实现对人的有效奖惩。

对策Ⅴ:政府不应局限在仅仅以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制的实施。因为委托交易方式是通过市场内在要求来推动的。西方的现代商业制之所以盛行不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和时间的共同作用,逐渐克服机制缺陷而成熟起来的。因此中国外贸制在目前过渡阶段,需要的是政府不断地创造和完善外部条件以向更有效的交易形式发展。具体说来,政府在推行制所起的主要作用应包括疏通信息渠道,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建立外贸业务公司的审评机制,界定外贸人的法人资格权,以克服逆向选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借鉴韩国做法。《韩国对外贸易法》中明文规定了只有具有一定业务渠道的人才有从事进出口业的资格。

四、结论

本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对我国外贸制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作了具体分析。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在现实国情制约下,如果立即在全国推行出口直接(形式Ⅰ)或间接(形式Ⅲ),则政府部门必须对这一过程必然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延伸引起充分重视,采取相应克服措施。目前较为可行的是,在现行外贸制(形式Ⅱ)框架下,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挥政府部门在疏通信息等方面的作用,使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责权利不平衡及相应的效率损失降到最小,从而推动我国外贸制的发展。

【参考文献】

EricRasmusen,(1994),GameandInformation,Cambridge:BlackwellPubisher.

Spence,A.M.,(1974),MarketSignaling,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

外贸论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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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论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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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论文第4篇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对国际贸易理论贡献最大的当数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李嘉图之前,在经济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只能出口有绝对优势的产品,才能从国际贸易中得到收益。按照这种理论,国际贸易的范围,包括国家和商品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因为倘若一个国家在任何商品的生产上都不具备优势,那么这个国家便不能出口任何商品,而由于进口终归要由出口所得来支付,那么这个国家也就不能进口任何商品,因此,该国便不能参与国际贸易。李嘉图的理论改变了这一认识,从而给国际贸易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并使各国找到了自己参与国际贸易的实践准则。李嘉图以英国和葡萄牙两国为例说明他的理论。他假定英国生产一单位毛呢要100人/年的劳动,生产一单位葡萄酒用120人/年的劳动;而葡萄牙生产一单位毛呢用90人/年的劳动,生产葡萄酒用80人/年的劳动。按绝对优势理论,这两个国家之间是不可能进行贸易的。因为英国在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上都不具备优势,所以不能出口;因为不能出口,当然也就不能进口。而李嘉图认为这种结论是不对的,英国可以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毛呢,而进口不具备比较优势的葡萄酒。同样,葡萄牙生产葡萄酒比生产毛呢有比较优势,因此可以出口葡萄酒而进口毛呢,这样两国都可以从贸易中得到好处。李嘉图由此提出国际分工理论,认为英国可专门生产毛呢,而葡萄牙专门生产葡萄酒。这一理论可用下表表示。

表1分工前所需的劳动量

1单位酒1单位毛呢共计

英国120人/年100人/年220人/年

葡萄牙80人/年90年/年170人/年

两国相加200人/年(2单位酒)190人/年(2单位毛呢)390人/年

表2分工后所需的劳动量

2单位酒2单位毛呢共计

英国——200人/年200人/年

葡萄牙160人/年——160人/年

两国相加160人/年(2单位酒)200人/年(2单位毛呢)360人/年

从上表可以看出,由于按比较优势进行了国际分工,两国生产同样数量的葡萄酒和毛呢所需的劳动量由390人/年减少到360人/年,即节约了30人/年。其中英国节约了20人/年,葡萄牙节约了10人/年。这些被节约的劳动力再从事生产,其产品便成为国际贸易的收益。这无疑在原有的产品总量上有了一个增加量,使人们能消费更多的产品,从而增加了福利。

这样,李嘉图把在两国之间进行成本比较改为在国内商品之间进行成本比较,就为各国都可以参加国际贸易并能从中获得好处的自由贸易主张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比较成本说(亦译作比较优势说)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国际贸易的万古不变的理论,并一直占居主导地位,其他经济学家只是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补充,包括进行一些庸俗化。

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科学成分,创立了彻底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从而为建立科学的国际贸易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说:“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他又说:“但是,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还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14页。)从这一结论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一国生产率较高的部门的劳动在国际上会被当作强度较大的劳动,因此能表现为更多的货币;如果用这些货币从国外换取本国生产率相对不高的部门所生产的产品,则无疑会节约社会劳动。而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价值又总是物化在一定的使用价值上。马克思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成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8页。)节约社会劳动便是增加社会财富。按比较优势进行国际贸易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一国的比较优势并不是无限的。任何一种产品,随着生产量的增加,或迟或早都要达到边际成本,当边际产品上升到一定程度以后,其产品就不再具有比较优势,也就不能再出口。所以,除资源垄断和技术垄断的行业外,在这些行业的产品没有替代品的情况下,国际分工不可能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和部分的。这一观点可以用下图表示。

附图{图}

图1成本递增对国际分工的影响

上图以澳大利亚和我国进行的羊毛贸易为例,说明成本递增对国际分工的影响。其中横轴表示产量,纵轴表示成本(价格)。在图的左半部分,澳大利亚羊毛的供给曲线为Sa,需求曲线为Da。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这两条曲线的交点决定澳大利亚羊毛的价格为O—Pa。在这一价格下,澳大利亚对羊毛的供给和需求数量都是O—C,O—Pa为均衡价格。该图右半部分的Sc是我国的羊毛供给曲线,Dc是我国的羊毛需求曲线,O—Pc为我国的羊毛价格。在这一价格下,供给与需求数量都是O—H,O—Pc为均衡价格。从图上看,澳大利亚羊毛的价格低于我国。这是由于生产羊毛需要草原,而澳大利亚草原辽阔,人均草原面积大大超过我国,所以,羊毛的生产成本低于我国。显然,如果澳大利亚出口羊毛而进口其在生产上比较不利的产品,对中澳两国都会有好处。

如果边际成本不变,那么,澳大利亚在价格为O—Pa时就能无限量地生产羊毛,而我国在价格低于O—Pa时则完全不能生产羊毛,这样,在羊毛生产上便实现了完全的国际分工。根据我国的需求曲线,在价格为O—Pa时,羊毛的需求量为O—L,这一需求量将全部从澳大利亚进口。

但是,生产的边际成本不是不变的。在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边际成本将出现递增现象。由于有了我国的进口需求,澳大利亚必然扩大其羊毛的生产规模。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一些劣质草场也会被用来养羊,同时一些缺乏养羊技能的劳动力也会从事养羊业,一些缺乏牧场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也会来从事牧场管理,等等。因此,羊毛生产的边际成本便开始递增。这一递增一直到O—Pa与O—Pc之间的某一点时才会结束。这一点的高低取决于我国对羊毛的需求强度,这一强度又取决于我国对羊毛的需求偏好。我们假定这一点为P点,再假定市场为完全竞争的市场,这时,边际成本等于价格,即为O—P。这时,根据我国的需求曲线,我国对羊毛的需求为O—G;根据我国的供给曲线,在价格为O—P时,我国自己已能生产O—F羊毛。这是由于随着价格由O—Pa上升到O—P,我国一些优质草场及较好的牧工和管理人员已经能在此成本上生产羊毛。这时,澳大利亚由于羊毛价格由O—Pa上升到O—P,所以,澳大利亚的需求便也由O—C减少到O—A。而我国的需求由O—L减少到O—G。在我国的需求中,O—F为自己生产的,F—G为进口的。这时,澳大利亚羊毛的总产量由原来的C—L下降为O—A加F—H或AB。国际分工已经不再是完

全和绝对的了。

这一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国际分工的“度”,不能认为我国没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就绝对不能生产,而在一定条件下,我们也能生产这些产品。这是我们在制定外贸发展战略时必须考虑的。

国际分工的不完全性和相对性还由于各种关税壁垒的存在而进一步加强。关税就是在进口品的价格上附加一部分税金,使价格上涨。在一般情况下,供给和需求都是有弹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关税有如下影响,见图2。

附图{图}

图2供给和需求均有弹性时的关税影响

在上图中,横轴O—Q表示数量,纵轴O—P表示价格。为了分析简便,我们假定该国不生产这一产品。在征税以前,当价格为O—P时,该国进口的某一商品为O—Q,即需求曲线D—D和进口供给曲线S—S的交点E所决定的量。如果对进口商品征收Pm—P’关税,则征税后价格由O—P上升到O—P’,其上涨额小于关税额(P—P’

非关税壁垒也是对国际分工的一种限制。所谓非关税壁垒是政府直接采用关税以外的手段限制进口,如配额、质量标准、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反倾销规则、国内歧视性税收、卫生标准等等,方式很多,且不断产生新的方式。这些手段带有行政上的强制性,所以,它对国际分工的限制更直接,更有效,而且立竿见影,一经采取,立即产生限制作用。战后关贸总协定和后来的世贸组织的活动一直是在贸易自由主义理论的主导下进行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一直是其活动的主要内容。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以及国与国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各种不同的国际经济集团之间的矛盾,围绕着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斗争一直非常尖锐而复杂。而且,这一斗争又受到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支持和指导。与此同时,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丰富,如国内外生产成本均等论、输出失业论、降低工资论、保护幼稚产业论、多样化论、次优理论、贸易条件论、国家安全论等等。任何理论都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是正确的。贸易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完全的国际分工能增加全球的产出,从而能增加全人类的福利。但实现这一点的前提是各国之间必须是友好和善意的,否则,这种完全的国际分工便不能促进全球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会产生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弱者愈弱、强者愈强的后果。战后南北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便是明证。而在国际上仍有敌对和不信任的条件下,就不能说国家安全论没有道理。在国内失业压力很大时,限制某些进口以增加国内就业也不无道理,有时就业问题还会成为国内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贸易自由主义理论只是在抽掉很多现实状况后的一种纯经济分析。

所以,我国在确立自己的外贸理论和制定外贸政策时,首先应该考虑充分利用国际分工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应该分别不同产业的情况,对一些幼稚产业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这一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被保护的产业应当是有潜在比较优势的,适当的保护能把潜在的比较优势变为现实的比较优势。一般说来,这一保护期不宜过长,否则会迟滞国民经济的发展,因为在这一保护期内,我们实际上是以放弃国际分工所可能带来的收益为代价的。

2.对有些明显没有现实和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则不应保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下,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充分获取国际分工所带来的收益。原来投入在这些产业的生产要素则应依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自发地或有指导地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上来。这些产业并不会完全、彻底地消失。根据上文所说的边际成本递增原理,有些产业当其生产规模缩小到一定程度后,其成本可能会下降,能与国外产品竞争,从而保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而有些产业可能就消失了。这一结论实际是我们对上文所说成本递增对国际分工的影响的实际应用。事实上,任何国家也不可能什么产业都自己发展,因为有些劣势是无法弥补的。如俄罗斯就不可能生产茶叶,除非它投入巨额资金人工制造适于茶树生长的条件,但这样产出的茶叶不可能在市场上有竞争优势。同样,即使冰雪运动场利润再丰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热带国家也发展不起来。

3.有些产业虽然对国家的经济乃至政治安全很重要,但如果没有潜在比较利益,保护也是徒劳无益的。比如,核原料对发展核工业和核武器是至关重要的,但假如我国没有核矿藏,再保护核原料工业也发展不起来。明智的做法只能是进口核原料来发展核工业。

4.军事工业是应当受保护的。一个自己不能生产先进武器的国家便不可能有安全感,在国际关系上也难免在不同程度上受制于人。但保护不等于孤立封闭,积极进口一些与军事工业相关的产品和技术不但不会损害我国的军事工业,反而能加快其发展。当然,在进口的基础上还要创新,否则便是跟在别人后面走,谈不上生产先进武器了。

5.对不必要的垄断产业不应保护。国内有些产业是垄断的,因此,必然产生与垄断伴生的服务质量差、缺乏技术进步驱动力及垄断高价和垄断利润。这实际是要消费者为其购买的商品支付不合理的高价,不利于发展使用其产品的其他产业的生产,也不利于使用其产品的非生产性消费者提高生活水平。因此,除去确有必要保护的产业外,对其他垄断产业不宜保护,垄断是不利于发展的。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了完全的国际分工外,运费也是限制国际分工的一个因素。一个生产成本较高的国家,可以因为距进口国较近而战胜生产成本较低的国家。不同商品承受运费的能力是不一样的。那些价值高、体积小、重量轻的商品承受运费的能力比较大,如珠宝、精密仪器等,就可以承担空运的费用,因为即使如此,运费也只占其价值的很小一部分,不会因此而削弱其竞争力。反之,价值越低,体积越大,重量越大的商品承受运费的能力越弱,如铁矿石一般只能水运或陆运,而建筑用沙土除边境地区外几乎不能出口。其他一些价值低、体积大、重量大的商品也因运费而削弱了其竞争力,从而使完全按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的想法不能实现。

我们承认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原则,因为它出自科学的经济理性,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比较利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这种动态不是指边际成本的上升,而是指生产要素的可变性。因为无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率,还是李嘉图所说的比较优势,都是由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生产率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而生产力由三个要素组成: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即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从发展的观点看,这三者都是可变的。首先,劳动者的数量由人口的数量决定,而人口数量则由出生率和平均寿命所决定。劳动者的质量由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决定。这一切都是动态的。劳动工具小到手工工具大到成套设备,无一不是一定水平和科学技术的物化。而科学技术是随着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劳动对象也是不断变化的,现有的劳动对象不断被发现有新的用途,人们也不断发现新的有经济价值的劳动对象,如发现新矿藏等,而同时,一些劳动对象也随着不断的开发利用而减少乃至枯竭。

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决定性的要素是劳动者。因为其他要素的变化都是由人决定的。所以,我们才得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发展科学技术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教育这一重要结论。只要人的素质提高了,就会制造出越来越先进的生产工具,并会发现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和越来越多的新用途,并由此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生产力诸要素是动态的,世界文明的中心才会转移。在古代,中华民族就曾创造出灿烂的文明而与恒河文明、两河文明、尼罗河文明并列为四大古代文明。只是文艺复兴以后,欧洲的科技水平才超出中国越来越远。我们相信曾经创造出令人骄傲的文明的中华民族是优秀的民族,绝对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

我们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它在国际贸易上有特殊的意义。正是因为生产要素是可变的,所以,比较优势也是可变的,否则我们便只能面对现实徒唤奈何了。由于生产要素的可变性,我们才有可能使我国的比较优势产业由科技含量较低向科技含量较高发展,由低技术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乃至世界领先和独创技术产品发展。这是我们改变外贸出口商品结构、制定外贸发展战略的理论基础之一。

我们还应认识到,在生产要素的变化中,对外贸易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进口先进的生产设备等于直接发展劳动工具这一生产要素,而由于使用这些生产设备需要劳动者具有更多的科技知识,所以,它又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且先进的生产设备往往物耗低,这又等于扩大了劳动对象的量。同时,它还会对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都产生良性的促进作用。基于此种认识,我们应尽量进口能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的商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深入理解邓小平同志“发展是硬道理”和“三个有利于”的著名论断。要辩证地理解“自力更生”和进口现成技术设备的关系。自力更生是基础,是我们发展生产力的内因,“自助者天助”,如果自己不努力,经济的发展便失去了根基。但同时我们也应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外部因素,以收少走弯路、加快速度之效。既然以合理的国际分工,按比较优势进行国际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理论基础和行为准则,那么就提出一个如何使收益最大化的问题。从经济学上讲,外贸收益最大时即为边际收益为O时。在这一点,我们得到了外贸所可能带给我们的一切收益。我们在衡量进口收益时,不仅应考虑到价格收益,同时还要考虑进口该商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这样才能得出进口的净收益。我们必须时刻记住,外贸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来确定我们的进口量,再由此而决定我们的出口量。在出口量不能满足合理的进口需求时,在不考虑技术进步等条件的情况下,即在假定这些条件不变时,就只能靠降低汇率来增加出口量,以满足这一进口需求,否则就会迟滞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一国的产出不是无限的,而且降低汇率意味着用更多的商品换取原来用较少商品即可换回的进口品,也就是说贸易条件会恶化。所以,降低汇率也有一个限度。由于这些限制,出口量也不是可以无限扩大的。出口量决定进口能力。由于出口量受到限制,进口需求与进口能力之间就会出现一个缺口。这一现象在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尤为突出,因此往往达不到贸易收益最大化的点。比如说,我们需要进口很多的生产设备来发展经济,也需要进口很多消费品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可是,这需要相应的出口来换取,在出口能力不足时,则只能按轻重缓急来安排进口。

外贸论文第5篇

我国外贸企业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价值透析

(一)外贸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两个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对外贸企业的作用和影响会不断拓展,对外贸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它在外贸企业管理和监督中主要有以下作用: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必须及时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并及时通过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在激烈竞争中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管理;对各部门进行分工和确定职责,各种手续、审批程序和检查监督手段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可以有效保证企业的生产和经管活动顺利进行;企业通过内部控制对各项货币资金和财产进行有效地控制,预防贪污等不法行为的产生,从而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制定办法、审核批准、监督检查等手段,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地贯彻实施企业决策者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以此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从而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

(二)外贸企业内部控制的结构分析

事前防范是外贸企业做好内部控制的前提条件。外贸企业必须建立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等与企业资金相关的一套严格的内控制度。企业对资金的管理需设置各司其职的职能部门,做到各部门与岗位职权的制衡和监督,并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方式、手续和责任。事中控制应采用账实盘点、库存限额与实物隔离等方法实现包括货币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等方面的控制,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同时,事后监督也是外贸企业资金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内审部门在重大经济活动之后都应按照程序严格审计,发现企业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同时,各职能部门在该项经济活动完成后对资金的变动情况及时回馈到管理部门,以检查资金与需求量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预算相符合,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存货的控制是否根据计划进行合理安排等。

(三)外贸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特有问题

当前我国外贸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外贸企业的内控意识相对薄弱,未认识到内控对外贸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影响,未建立完整的内控体系,有些企业即便是初步建立了该体系,执行不力导致内控形同虚设;外贸企业必须根据内部控制体系的需要设立专职岗位和职能机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但是我国大多数外贸企业没有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设置,未实现职务的分离和程序控制,以致出现了缺位的后果;目前,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没有对外贸过程中的业务流程①实施有效的控制,出现了业务人员包办全部流程、单证管理薄弱、国际结算方式控制不严等问题,不仅使双方贸易无法顺利进行,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甚至会导致对方有机可乘,利用该国苛刻的法律条款刻意制造贸易壁垒,或提出根本不合理的要求,给我国的外贸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另外,很多外贸企业风险控制的意识缺乏,风险管理水平滞后,企业面临的风险来自于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但因缺乏风险意识,风险信息不能有效捕捉,对风险的规避缺乏有效的措施,不可避免地给外贸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我国外贸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构

(一)大力抓好外贸出口企业的环境建设

所有控制方法能够生存和运行的条件是内部控制的环境,同时,它也是内部控制组成的基础要素之一。外贸企业对内部控制建设的认识仍然尚浅,风险意识也很淡薄,并没有意识到它对外贸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内部控制是由人来执行的,因此,外贸企业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是内部控制成败的关键。在这里,最重要的是内部控制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以及决策者对风险的重视。企业决策者需要眼光长远,重视企业人文环境的培养,注意自身行为的信号传递,同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识别并防范风险,这些都是外贸企业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不可少的。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内部控制是一项巨大的控制体系,想要使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够根据环境的改变相应地进行调节控制,有效地对风险作出反应,这需要全体员工的努力。当然,内部控制也离不开决策者宏观调控的作用。

(二)建立具有外贸出口企业特色的组织结构

完善的组织结构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保障。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要实用有效而且还需要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外贸企业是一种周转速度快,资产流动性大,大多数的业务流程是凭借项目或者合同为基础的,人员管理灵活的流通性企业。因此项目型的组织结构胜任于外贸企业。在项目型组织结构中,项目经理需要很好地控制资源,成员之间也可以进行有效地沟通,只有对客户高度的负责,重视客户的要求,才能够保障项目得以顺利实现。外贸企业还可以利用内部控制的特殊要求,设置单证管理、信息管理、信用管理、内部审计等专职工作,已达到不同职务的各自独立,科学地划定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将不同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和限制明确的标示出来。

(三)加强信用管理,重视合同签订

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国外的客户对外贸企业付款的条件有所放松,这样可以让出口商承担更多的风险。外贸出口企业为了避免钱货两空,会放弃一部分订单也严格地控制风险。无论是原有的信用记录良好的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要进行充分的信用状况调查,加强信用管理,重视合同的审批管理,对重大合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是外贸出口企业的重中之重。单证、业务、运输、法律、财务等部分负责人采用安全迅速的结汇方式来探讨合同的可行性。合同签订后,业务和财务跟踪收账来保障账款及时收回。现在,各企业可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尽可能地避免收汇风险。

(四)完善外贸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

高效的信息传递渠道是内部控制职能发挥提供信息的最大保障。在外贸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把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有效的结合起来,这样就可以实现全方位的交叉管理,加强了业务的控制力度,保证了信息的通畅,给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保证了企业各部门互相独立、相互牵制,各司其职,能够有效的控制内部实施,及时发现避免带来风险。

外贸论文第6篇

据我国商务部2008年5月的《2007年度中国文化产品及服务进出口状况年度报告》数据,2007年我国核心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29.2亿美元,核心文化服务进出口为37.2亿美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2.6%,总量大概在6412亿元(约878亿美元),当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21738.3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2180.1亿美元)。2009年5月,商务部了《文化产品及服务进出口状况年度报告(2009)》,2008年中国核心文化产品进出口规模稳步扩大,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22.6%,达158.4亿美元。其中进口略有下降。在跨境文化服务贸易方面,2008年文化服务进出口同比增长29.5%,达到48.16亿美元。综合以上数据可见,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只占据文化产业整体相当小的部分;在我国国际贸易体系中,文化产品及服务的贸易额正逐年递增,但在进出口总额中仍显得微不足道。

另据联合国五大机构于2008年出版的《2008创意经济报告》显示,从1996年到2005年,中国创意产品出口额从184.28亿美元增长到613.6亿美元,2005年中国已经占据创意产品全球出口市场18.29%的份额,成为全球创意产品的第一生产国和出口国。然而,通过对具体出口行业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创意产业出口主要集中在文化产品制造,如工艺品加工、设计产品加工等,而核心的版权内容产品输出仍然不足,尤其是视听内容产品及版权贸易还相当匮乏。2000年到2005年,中国版权和许可证费出口额从8000万美元增加到1.57亿美元,增长96%;同期,中国的版权和许可证费进口额从12.81亿美元增长到53.21亿美元,增长315%。2005年中国的版权和许可证进、出口额之比为33.9:1,是典型的版权贸易逆差国。

2005年后至今,我国对外文化贸易逆差的状况依然不容乐观,以新闻出版总署自2005年起连续4年的《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统计数据为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核心文化产品的贸易额逆差逐年扩大(2005年14853.16万美元,2006年上升到17256.39万美元,2007年跃升到21477.73万美元,2008年更上升至25029.64万美元);版权进出口比例在2005-2007三年间有所降低(2005年7.18:1;2006年6.02:1;2007年4.28:1),但2008年却相反上升至6.91:1。

综上可见,我国目前仍处于文化产业全球分工链的低端位置,具有中国主流价值和现念的核心文化产品在国际文化贸易中总量仍然很小。

二、我国对外文化贸易逆差的原因分析

1.对祖国传统文化重视不够

西方国家有现代民主,可是其宗教思想却从来就没有中断过,这就保证了其文化的延续性。而我国,由于把1840年以后中华民族所受的屈辱及国家的落后都归罪于传统封建文化的积淀,于是,“倒掉洗澡水,把孩子也倒掉了”。结果是韩国人申请了端午祭,我们才酸涩地觉得它是我们的财富;中国年轻人日益隆重地过起了西方情人节,我们才宣传起中国的七夕节;外国快餐在中国攻城掠地,我们才鼓吹起中式快餐的好处。可以看出,我们自己都不重视自己的传统文化了,还谈什么扩大文化产品的出口?反观其他国家,它们却非常重视保护自己的文化元素和文化产品。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止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个原因: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中,法国等国提出了“文化产品例外”原则,即文化产品不能实施贸易自由化,这与美国的意愿相左,从而导致此谈判破裂。可以看出,即使是在西方国家内部,尽管有相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但在维护民族文化的纯洁性和延续性上,西方国家仍然是态度鲜明、立场坚定的。

2.没有把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传播中华精神

中华文化元素是由显性因素和隐性因素两部分构成。显性因素,如文学艺术、经史典籍、民族服饰、历史遗迹、节日风俗、书法篆刻,乃至于中国结、奥运吉祥物福娃,甚至一把纸扇、一撮茶叶,等等;而隐性因素是那种支撑我们中华民族发展到今天、并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的精神、气质、品格和风骨。在对外文化贸易中,我们要求通过将显性的中华文化产品推向世界,并在此基础上,向世界传播中华精神。显然,隐性因素更加重要,因为其一旦被外国人所接受,则会加速显性文化产品乃至于普通货物的对外贸易。

然而,由于对传统文化的不重视,以及中国传统观念认为文化就是文化,做生意就是做生意,中国人很少想到去卖文化。结果出现了一种令人尴尬而又可怕的事情:花木兰是中国的,但美国却把它拍成了电影,除赚了3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更将花木兰变成了美国品牌;三国演义是中国的,但在网络游戏中,却被日本开发成游戏软件,成了日本品牌。

3.政府没有积极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有力措施

应当说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在思考如何促进中国的文化产品走出国门了。2004年7月文化部与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通知》,2005年初文化部发出了《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等。但是这些政策都缺少实质性的支持,如税收问题、投资优惠等。特别是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风险都大大高于普通商品,生产的周期也大大长于普通商品,如何给予扶持,没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积极推动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

1.借鉴他国经验,合理规划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格局

1929年后,美国控制电影产业的大财团通过收购企业和控制发行渠道,逐渐建成有效的全球制片发行体系,为好莱坞电影继续走向世界打造了坚实基础。通过跨国文化公司、占据市场份额90%以上的影视产品及影视音乐版权贸易等,美国文化和价值观走向全球,大大拓展了话语权。

韩国在金融风暴后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尤其注重文化创意产品的国际市场拓展。其基本战略路径是瞄准国际市场,将中国和日本等国为重点出口对象的东亚地区作为登陆世界市场舞台的台阶。通过针对亚洲、美洲等地区的区域差异开发针对性产品;挖掘品牌对韩国形象和韩国文化产业的市场效应;在文化出口地区建立“前沿据点”,通过前沿据点开展区域市场调查、研发和宣传;积极开展跨国合作,集中资金支持重点出口项目等具体措施,分地区、分阶段占领国外市场,有效地推动了韩国游戏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现阶段的中国与当时的美、韩具体国情差异较大,不可盲目模仿。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文化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是国家文化实力被世界承认的必由之路。可以说,目前中国内地的文化产业只是存量,而作为我国文化产业增量的外向型文化产业,发展力度明显不足。中国可借鉴国外成功模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文化产业国际化战略,实现新时代的文化突围。

2.全方位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活动

例如参照世界文化论坛、全球文化论坛、国际文化和发展大会等全球性文化交流平台的运作方式,吸纳国际文化基金等国际性文化基金会的资金资助,并力争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中国注意力”的影响。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文化的影响力,争取中国文化话语权,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促进与文化相关的各项事业和产业快速发展,提升我国国家形象,增强整体竞争力,还应当积极打造更高规格、更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交流平台,从而形成定期的、具有深远影响的文化交流机制。

此外还需加快中国海外文化中心、孔子学院等对外文化交流机构的投资建设,以此为载体推进汉语教育事业及中国文化传播;拓展交流合作领域,鼓励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和个人从事对外文化交流以淡化其政治色彩,简化程序,为民间力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提供便捷通道。

3.积极培育有特色的跨国文化集团

深圳华强集团就是跨国文化集团的优秀代表之一,其在海外投资兴建文化科技主题公园,是国内文化产业出口非常值得借鉴的成功案例。继在第四届深圳文博会上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科技主题公园输出到伊朗后,2009年5月18日签定投资的南非主题公园被誉为“中国迪斯尼”,这是中国向非洲出口的首个大型文化产业项目。这种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含量以及含有中国文化的主题公园,大量地输出到国外,不仅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还能够积极推进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与此类似,国内市场稳定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可通过直接投资或注资海外文化企业、建立文化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等,以多元化渠道进入国际文化市场;中小文化企业则应根据自身实力,以合作出口、积极参与国际性文化展销等方式,适当寻求国际合作。同时还应利用金融危机背景下海外人才回流的有利时机,发挥其国际化背景的优势,尤其是借助高端投资人才的国际化操作经验,破除海外市场迷雾,为文化产品服务“走出去”助力。

4.投建海外文化产业基地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以及优秀创意人才集聚等等的前提下才会迸发出产业自身所具有的巨大价值。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海外投资成本大幅下降,为中国出海建立文化产业基地或产业集聚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实力弱小、经验不足、不熟悉国外投资环境等现实障碍,单独出海往往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有经济实力较强、国际贸易经验较足的大型企业带动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合作参股方式在海外形成产业集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投资方式。

而中国目前尚未出现较为成熟的海外文化产业集聚区,因此,也可借鉴类似经贸合作区、工业园的成功模式,直接在海外建立文化产业基地。充分利用国外较低的发展要素成本、丰富的文化资源,或是相对宽松的文化市场机制等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种外部条件,推动各层次文化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我国的文化产业。

外贸论文第7篇

在我国,推行外贸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重要竞争手段。近年来,不少学者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我们认为,对外贸制进行研究,还存在另外一条思路,即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委托形式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asymmetricinformation)入手,对当前讨论较多的几种外贸制形式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并有利于克服因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内在缺陷的较优契约安排形式。本文拟从这个角度出发,主要以出口为例,对外贸制在我国的推广及优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对外贸制的基本认识及研究思路

1.为了便于讨论,我们首先将已在国内外实践中出现的外贸形式归纳为三种:形式Ⅰ:直接(又称佣金);形式Ⅱ:中国现行的出口形式(我们称其为中国式风险);形式Ⅲ:间接(又称行纪)。其中形式Ⅰ(即直接)系指人(外贸企业)在权限内,以本人(生产企业)的名义同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一定佣金,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而形式Ⅲ(间接)也是国际通行的外贸的一种形式,它指间接人(行纪人)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和计算,但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并收取一定佣金,同时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义务,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权;最后,形式Ⅱ(中国式风险)是中国现存外贸体制的产物,它的产生系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并在非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本人及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以帮助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显而易见,这三种外贸形式在佣金分配、风险划分及约束法规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便于后文分析,现将其作一比较并列于下表中:

三种外贸制形式的比较

比较项目风险收益

比较内容(人)(人)

形式

直接(Ⅰ)风险=0佣金>0(中等)

中国式风险(Ⅱ)风险>0相对较小

间接(Ⅲ)风险>>0佣金较高

比较项目约束法规人与本

比较内容人间关系(是

形式否自愿)

直接(Ⅰ)各国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中国式风险(Ⅱ)1991年《暂行规定》及并非完全自愿

《对外贸易法》第13条

间接(Ⅲ)各国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2.进而,我们对当前外贸制的改革与现状谈两个基本认识:(1)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必须以大力推行外贸制作为主要方向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外贸经营的计划体制,大部分外贸业务由垄断的外贸专业公司经营,经营方式以收购制为主,但这种做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其缺陷也越来越突出。对于这点,已有众多文章加以论述,这里不予展开。另一方面,经过试点企业的实践表明,外贸制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外贸垄断制解体后的形势,它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对外贸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外贸制已被提上外贸体制改革的日程,尤其是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专门制定了《关于对外贸易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对外贸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这都为外贸制在国内的真正实施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2)近几年的实践也表明,外贸制的推广目前遇到了一系列困难。外贸是实现跨国交易的一种较为复杂的方式,它涉及到委托人、人、第三者三方的利益、权利及义务分配问题。因此它的顺利推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外部条件。而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在许多方面不同程序的欠缺恰恰使外贸制这一新事物与旧的外贸经营方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从而导致了外贸制难以有效推广。据资料显示,近些年来,外贸企业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之比重一般在0~5%,很少超过10%,甚至普遍呈下降趋势。

3.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者针对外贸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原因与可能改革方向进行了大量理论探讨,其中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外贸制的形式选择问题。这些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在目前条件下,是否应立即从现行制形式(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或向间接(形式Ⅲ)转换;其二,假定转换条件不具备,则对于现有的形式Ⅱ,我们又应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及改善。具体说来,目前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主要顺着以下两种研究思路展开:

思路Ⅰ:法律不规范论。这种思路主要从我国现行外贸制的外部法律环境出发,认为当前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法律的不规范性及相应造成的行为的不可操作性。首先,这一思路强调有关外贸制的立法相互不协调。根据《暂行规定》,我们当前应选择的形式为形式Ⅱ,而这种选择又缺乏民法基础,因为按照《民法》所给出的形式应为形式Ⅰ。这样就造成实际操作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形式选择的矛盾性。其次,这一思路认为现存的外贸法规条例对行为涉及的三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及外国客户)的责、权、利界定不尽合理。这种不足尤其体现于人的权、责比例不协调。外贸企业在现行外贸制下既不具备间接(形式Ⅲ)中的行纪人所享有的多种权利(如介入权等),又必须承担形式Ⅰ下所不需承担的较高风险。因此,持此类观点者建议可从以下两条道路择一而行:或由《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外贸制向国际通行的间接(形式Ⅲ)过渡,或直接采用民法规定的,依据民法规定的直接(形式Ⅰ)来规范现行制,这样可使行政规范与法律基础相一致。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鉴于目前制形式的冲突,可考虑在修改的统一合同法中规定间接(行纪)合同,使民法规定的直接(形式Ⅰ)和合同法中规定的间接(形式Ⅲ)并行。同时为了避免冲突,对民法通则的制定细则,使外贸的各种形式均有法可依,防止与经济合同修改不一致。

思路Ⅱ:外部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思路认为,目前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的制,其对外部条件都是有一定要求的。而具体到某一给定的外贸制形式,又必须在相应的外部条件下才能得到顺利推行。例如,对应于《民法》所规定的形式Ⅰ,我国目前的外部环境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具备:一是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尚未取消,这形成了推行直接(形式Ⅰ)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快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推行外贸制的必要条件;二是市场条件及国有企业内部机制不具备。就市场条件而言,国内市场不成熟这一外部条件不利于人与委托人按国际规范的委托方式承担责任与义务;而作为委托主体的国有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未能得到充分实施,也会对制的推广造成相当困难。

以上两种思路分别从法律与外部环境的角度讨论了推行外贸制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方向,尤其是在外贸制的形式选择方面作出了具体分析,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们认为,外贸制的顺利推行及具体形式的正确选择,除应具备必要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环境外,还应具备高效率的内在激励机制,而后者涉及到委托制自身在信息拥有、风险安排等一系列因素上的内在结构。因此,关于外贸制形式选择的问题,我们建议还必须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去探讨,以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

三、委托理论与外贸制

(一)不对称信息与委托一般理论。

不对称信息指的是交易的一方参与人拥有但另一方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近些年来,对交易中不对称信息存在的关注已越来越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如同“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基本事实一样,不对称信息也是一种市场的常态。因此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的最佳契约安排具有相当实际的意义。

分析不对称信息是通过委托模型来实现的。信息经济学上的委托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法律上的委托,它是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市场。其中:委托人——非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处于信息劣势;人——知情者(informedplayer),处于信息优势。非知情者将不得不因为知情者的信息优势付出更大的交易代价。在这里,拟主要利用两种模型,来为我们分析中国现行外贸制提供一个理论框架。

模型Ⅰ: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bazardwithhiddenaction):签约后人所选择的行动以及人所面临的自然状态(为不受人控制的外生变量,如市场状况、交易背景等)是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由人行动和自然状态所共同决定的交易结果。而委托人的目标是设计激励合同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

模型Ⅱ: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selectionmodel):逆向选择发生于签约前,委托人不知道人的状况、类型及人的私人信息。因此逆向选择模型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一种契约设计来获取人的私人信息。

(二)中国现行外贸制(形式Ⅱ)实践中的契约机制缺陷。

运用委托一般理论,我们首先来探讨一下现行外贸制形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问题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的放大。在一般的条件下,外贸人拥有国际市场信息,以及自己业务能力、交易磋商的信息,而委托人则不完全拥有这些信息。而现行的外贸体制和制形式扩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倾向:(1)外贸制中存在着“一顶帽子大家戴”的情况,即由于外贸经营权没有放开,无外贸权的企业挂靠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使合同产生法律纠纷的隐患,同时使委托人认定外贸人的资格和真实业务能力存在障碍。同时使一些信誉良好的人退出市场,不愿做业务,因此这个市场上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也是外贸制推而不广的原因之一。(2)信息的拥有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几十年来的收购制使生产企业处于与国际市场隔离的状态,在推行制后,生产企业依然处于信息劣势,与国际市场仍处于半隔离状态。(3)现行外贸制中由于委托合同不规范,常以订单代替委托合同,关于人如实报告交易信息的人基本义务,没有在法律上确立下来。同时现行制缺乏补偿条款,使人唯恐交易成功后,委托人甩开人直接同外商签约,因此产生“互不信任”,从而产生机制缺陷下的信息封锁与保密,即会出现前述的道德风险问题。

2.风险分担缺陷。现行外贸制做法使外贸公司垫付资金,且产生所谓“拿1%的手续费,承担100%风险”的状况,而生产企业承担的风险接近于零。由于一些生产企业无外贸经营权,从而成为被动的风险中立者。但人承担全部风险,应意味着委托人只能得到固定收入,其余利润应由人所有。现行做法对费用的计算标准是采用硬性的收费标准,即合同标的0.5%—1%,且一般只能收取费。这种做法实际上使外贸人通过合同所获得的利益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必然导致合同产出与利益的不均衡分配。

3.激励机制的缺陷。根据生产博奕模型来分析,在不对称信息下,外贸制的合同应是一种奖惩合同,根据外贸人的业务水平、积极工作水平进行奖惩。现行外贸制下,由于委托合同不能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同时由于佣金不合理,使外贸人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消极应诉、索赔,从而产生外部效应。从这个角度说,现行外贸制契约设计中,委托人并没有把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建立在外贸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之上。而激励机制应是一个动态系统:一方面人的激励来自于委托人的利益让与,另一方面,外贸人的积极行动增大了合同产出增加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生产企业增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

(三)从委托理论看我国外贸制的形式选择。

如前所述,目前中国外贸制的发展有三种选择:一是改变现行外贸制形式,由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发展;二是从形式Ⅱ直接向间接(形式Ⅲ)发展;三是在现行制形式Ⅱ的框架下,完善法规,健全机制,疏通信息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以上三种选择在具体实施中都各有利弊,因此,任何关于外贸制改革的举措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在信息拥有因素及其对应的风险分布权衡利弊,据中国具体国情作出正确选择。以下将就其作出具体分析:

其一,三种制形式优劣比较。

对于直接(形式Ⅰ)来说,由于委托人可观测到人的选择同时也可观察到外生变量(即人所选择的自然状态),且委托人可参与交易磋商的全过程,因此委托合同可建立在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上,从而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委托人可设计强制合同,根据进出口合同及人的工作努力程度确定佣金的支付,因此人没有选择消极工作的余地。这种方式下,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合同要求人的收入应是相对固定的,不享受合同的其它利润,但同时也不承担风险。

行纪(形式Ⅲ)与中国现行外贸做法都是以人的名义对外签约,因此人履行委托义务的行动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对委托人的道德风险。然而行纪由于规定了人的直接履约权和介入权及规范了指定价格交易及其余利润归人所有的权利,使人权利和风险都相应增大。由于行纪使人真正成为风险中立者,承担全部风险,且取得更大利益,因此行纪相应地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效率降低的缺陷,对人激励来自于人对自己潜在利益与风险的关注,出于这种内在动力的驱使,人如同为自己工作一样,不会选择消极工作。

以上分析表明形式Ⅰ与形式Ⅲ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较形式Ⅱ而言有相对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照搬国际通行的形式Ⅰ、Ⅲ即可成为解决我国外贸制所遇到困难的一条坦途。这是因为,一方面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形式的固有内在缺陷,无论在形式Ⅰ、Ⅱ、Ⅲ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在形式转换过程中必须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重视。例如:现行制下,人常常抱怨他们必须承担100%的风险,而要求尽快推行直接(形式Ⅰ)。事实上,按照米尔利斯阐述的原理,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应与其所占有的信息优劣程度成比例。因此可以认为外贸企业目前承担100%风险与其在过程中占有信息绝对优势是相协调的。这样,如果转向直接(形式Ⅰ),如何在降低人风险的同时也降低方在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则成为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以上分析的形式Ⅰ与形式Ⅲ均是在理想市场状态下才能较好地解决了保险与激励问题,而在现有中国市场条件下,由于非市场行为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成为交易中不可回避的风险。因此推行国际规范只是努力方向,施行起来还须假以时日。

其二,完善中国现行外贸制: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如果目前从形式Ⅱ向形式Ⅰ、Ⅲ转换时机尚不成熟,我们应做的就是在现有形式Ⅱ的条件下,努力克服包括信息不对称在内的各种弊端与问题,在这里我们拟提出五个对策。

对策Ⅰ:外贸人资格的认定。对于现行外贸制的人来说,如果其通过某些渠道将自己的类型信息和能力信息传递给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则可以实现事前交易的改进。实现信息传递的渠道是:(1)外贸企业传递其无形资产价值,如信誉、政府认证等。(2)委托合同中强调人的法人资格权,以及无法人资格权的违约内容。这样,无法人资格权的人则不会轻易从事此项业务,这也从间接传递了外贸人的真实背景。

对策Ⅱ:应该有效地实现对人的奖惩。按照米尔利斯—霍姆斯拉姆条件,信息不对称下,人的收入应有更大的波动性,因为人的行动不可完全观测,为了实现有效奖惩,可将另一些除人行动之外的其它可观测信息写入合同,如商品的国际市场可比成交价格,以及竞争对手签约价格等,这样委托人对人的激励不仅依赖于产出,还可依赖于此可观测变量。而且当此可观测变量包含有关人行动的信息时,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也可达到交易的最优实现。

对策Ⅲ:力图使委托合同标准化,制定共同的合同条件。比如人如实的交易报告义务,就应是合同的一项基本条款,也是人的基本义务。另外,可以制定补偿条款以解决人对委托人不信任而产生的信息封锁问题。从国际实践上看,对制定统一法规及合同标准是一种趋势。

对策Ⅳ:佣金设计应合理化,而不宜采取硬性规定,以实现对人的激励。以德国的贸易业务为例:德国所有行业的平均佣金率为5%,但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佣金率一般为18%,而大宗消费品则为2%。因此借鉴国外做法,我国对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尤其不应采取固定佣金形式。同时在中国目前现实下,佣金不仅包括费用,还应包括合同的一部分利益让与,这和人相应承担部分风险是相对应的,同时应以外销合同为基础签定委托合同,以实现对人的有效奖惩。

对策Ⅴ:政府不应局限在仅仅以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制的实施。因为委托交易方式是通过市场内在要求来推动的。西方的现代商业制之所以盛行不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和时间的共同作用,逐渐克服机制缺陷而成熟起来的。因此中国外贸制在目前过渡阶段,需要的是政府不断地创造和完善外部条件以向更有效的交易形式发展。具体说来,政府在推行制所起的主要作用应包括疏通信息渠道,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建立外贸业务公司的审评机制,界定外贸人的法人资格权,以克服逆向选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借鉴韩国做法。《韩国对外贸易法》中明文规定了只有具有一定业务渠道的人才有从事进出口业的资格。

四、结论

本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对我国外贸制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作了具体分析。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在现实国情制约下,如果立即在全国推行出口直接(形式Ⅰ)或间接(形式Ⅲ),则政府部门必须对这一过程必然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延伸引起充分重视,采取相应克服措施。目前较为可行的是,在现行外贸制(形式Ⅱ)框架下,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挥政府部门在疏通信息等方面的作用,使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责权利不平衡及相应的效率损失降到最小,从而推动我国外贸制的发展。

【参考文献】

EricRasmusen,(1994),GameandInformation,Cambridge:BlackwellPubisher.

Spence,A.M.,(1974),MarketSignaling,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